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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兰开花时间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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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时间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8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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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本校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学校于20xx年暑假期间投入大量资金,在每个教室安装了立式大功率空调,供师生们夏季防暑降温使用。为合理使用空调,节约用电,特制定空调的管理与使用规定,本规定从20xx年秋期起执行。

一、使用条件

我校采用空调与风扇兼用的办法度过夏季,根据天气情况,最高气温超过30℃时,根据学校安排统一打开空调电源,由班级自主管理使用。

二、使用要求

1、制冷时,空调设定温度不得低于25℃。

2、空调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各班电教委员为具体负责人,主要负责空调的使用和管理。空调遥控器由电教委员负责,遥控器不得丢失、损坏、否则,将按原价赔偿。空调使用期结束时,遥控器要及时交到后勤处,以便下一年正常使用。

3、空调使用过程中,为节约用电,各班应关闭门窗,但要注意利用大课间、午休时间关闭空调开窗通风,以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4、第一节上课前、大课间、午休、课外活动期间各班必须将空调关闭,遇有不在教室上课的情况,也必须将空调关闭。晚自习结束后,各班应确保将空调关闭。

5、后勤处负责空调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供电线路,保证用电的安全可靠及空调维修工作。各楼层管理员负责送电和断电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移动空调、调高或降低空调温度,要保证空调使用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向后勤处报告。

6、空调使用时间及温度设置:按照国家有关办公及公共场所空调使用的有关规定,夏季气温超过30°C以上方由学校统一安排可使用空调,教室空调温度设定不能低于25°C,以防止学生进出教室时温差过大,影响身体健康。具体安排如下:上午7:50—12:10,下午14:20—17:10,晚自习:18:30—21:50(高三可延迟到22:20),若遇特殊情况另外申请。

三、违规情况处理

学校对各班空调使用情况作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学校班级量化考核,白天大课间或上其他课离开教室时没有关机的,扣5分/次;中午放学时人走未关机,扣10分/次;晚自习结束后人走未关机的,扣2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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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年全国物流停运时间通知大全_春节

范文类型:通知,适用行业岗位:物流,全文共 10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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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物流停运时间通知大全

有时候我们想知道20xx年春节各快递停运时间,好提前购物,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些春期间各个快递的停运时间,详细请看下面介绍。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xx年全国物流停运时间通知大全.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东北三省(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东北部):

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东北部中转1月7日停收

沈阳,锦州、长春,哈尔滨,大连1月10日停收

西北区域(甘肃、宁夏、新疆、青海、西藏):

甘肃中转1月7日停收,兰州1月10日停收

宁夏中转1月7日停收,银川1月9日停收

新疆中转1月 5日停收,乌鲁木齐1月7号停收

青海中转1月5日停收,西宁1月8日停收

西藏拉萨1月5日停收

西南、海南区域(云南、贵州、广西、海南):

云南,贵州,广西,海南海口中转1月8日停收

昆明、贵阳、南宁、柳州1月10日停收

四川重庆区域:

四川、重庆中转1月10日停收

成都、重庆1月13日停收

河北区域(含天津、北京、内蒙北部):

河北县级1月9日停收

天津、北京、石家庄、保定,沧州、邯郸、邢台、衡水1月12日停收

内蒙古赤峰、呼和浩特、集宁、包头、鄂尔多斯1月9日停收

陕西、山西、河南区域:

陕西中转1月10日停收

西安1月12日停收

山西北部1月10日停收

山西南部1月11日停收

太原1月12日停收

河南中转1月11日停收

河南郑州、南阳、信阳、固始1月13日停收

福建、广东、深圳区域:

福建中转1月10日停收

厦门、福州1月12日停收

广东中转1月10日停收

广州、惠州、东莞、深圳1月11日停收

山东区域:

山东县级中转1月12日停收

济南、临沂、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聊城、济宁1月13日停收

湖南、江西区域:

湖南中转1月10日停收

长沙1月13日停收

江西中转1月11日停收

南昌、九江、景德镇1月13日停收

湖北区域:

湖北中转1月10日停收

武汉、襄阳、荆州、宜昌、孝感1月13日停收

江苏、上海区域:

苏北:徐州、淮安、连云港、盱眙、宿迁、南通、启东、如东、盐城、大丰、泰州、泰兴、靖江、兴化、扬州、江都1月13日停收

苏南:南京、镇江、无锡、常州、张家港、苏州、吴江、昆山,常熟,江阴1月13日停收

上海1月12日停收

浙江区域:

浙江北部中转1月12日停收

浙江南部中转1月11日停收

杭州、宁波、义乌、温州、瑞安、嘉兴、湖州、绍兴、萧山、台州1月13日停收

安徽区域:

安徽省各市、县1月11日停收零单

1月12到1月14日前提供省内返程包车业务

20xx年2月1日(农历正月初八)正常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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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珍惜时间国旗下优秀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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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同学们,早上好,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珍惜时间 把握今天》。

东晋诗人陶渊明曾有过这样的感叹:“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新的一天又开始了,有同学迎着晨光,伴着朝阳,大声背诵、朗读;有同学却显得无所事事;有同学在课堂上专心致志,心无旁骛;有同学却忙于聊天,摆弄桌底的玩物;有同学在作业、复习中,书写自己的刻苦;有同学却身在教室、心在其它地方玩耍

伟大的文学家高尔基说过:“青春是有限的,但是智慧是无穷的;要珍惜短暂的青春,去创造无穷的智慧。”同学们,时间老人是公平,慷慨的,每人每天都24小时。可时间老人却又是不公和吝啬的:朗朗书声的晨读课,时间老人会无意停下脚步,与你一起合奏美妙的交响曲;聚精会神的课堂,时间老人会作暂时逗留,和你共享知识的芳香;全身心投入的晚自习,时间老人会放慢步伐和你一起品味学习的乐趣懒惰、散漫者只能被时间毫不留情地留下刺眼的分数,留一头白发,两手空空,留下遗憾,悔恨和痛苦

同学们,“勤奋生智慧,勤奋造天才”,知识的海洋是广阔无垠的,学习是一种艰苦的劳动,不下苦功是学不好的。一个真正渴望得到知识的人必须珍惜时间,勤奋努力,练就坚持不懈的顽强毅力,向愚笨索取智慧,向平庸夺得天才。

历史上流传着很多古人苦学的故事,如凿壁借光、悬梁刺股等等。被人们誉为“书圣”的王羲之,几十年如一日,刻苦练笔,从不间断,竟然将绍兴兰亭旁的一池清水变成“墨池”。宋朝诗人陆游一生酷爱读书,在他房中,柜里装书,桌上堆书,床上铺书,他睡觉枕的还是书。世界著名科学家牛顿,很少在晚上二三点钟以前睡过觉,为完成实验,常常彻夜不眠。爱迪生因为勤奋,一生有1000多项发明。当79岁生日时,他说按常人的工作,他已经135岁了。

同学们,人的一生只有三天:昨天,今天和明天。昨天已留给记忆,明天将交给梦想,你所能把握的,就只有今天!“花有重开日,人无再少年”。让我们好好珍惜今天这美好时光吧!“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当熟悉的铃声又在耳畔响起、琅琅读书声又响遍菁菁校园的时候,同学们,珍惜时间,辛勤的耕耘吧!努力学习一定会给你带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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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珍惜时间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7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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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有重开日,人无再少年。”花儿谢了,明年可以再开,然而,生命是短暂的,并且只有一次;时间是永恒的,而属于人们自己的时间却是如此短暂。所以,我们要珍惜时间,在自己有限的时间里,绽放出无限的光彩!

古人云:“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时光如梭,光阴似箭,转瞬即逝,不要让时间白白跑掉,要学会抓住时间,要知道“浪费别人的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浪费自己的时间,无异于慢性自杀。”

一天二十四小时,这是亘古不变的。但是,我们要学会在这有限的时间内做出一些有意义的事,而不是白白虚度光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要知道时间给予勤劳的人以智慧和力量,给予懒惰之人以贫穷和无知。如果少年时期你不知珍惜时间,到老了才后悔,那可是一辈子都无法弥补的恨啊!同时,时间也是公正的,它不会多给人一秒,同理,它也不会少给人一秒,所以无论怎样,时间对待每个人都是一样的,谁也无法改变。

“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速度,时间就是力量。”“世界上最快而又最慢,最长而又最短,最平凡而又最珍贵,最容易被人忽视、而又最令人后悔的就是时间。”这两句名言说的一点都不错。对于医生来说,时间就是生命;对于赶向灾区救援的武警来说,时间就是速度……为什么一天二十四小时是不变的,但有的人却觉得它快,有的觉得它慢呢?因为人们面对时间的心态不同,所以会让人们对时间产生有时快、有时慢的错觉。

时间总是容易被人忽视,因为人们总觉得今天过完还有明天,明天过完还有后天,后天过完……这样一直推迟下去,一辈子就这样过完了。当生命快要结束时方才悔悟,那已为时晚矣!

所以,如果不想让自己后悔,如果你珍惜生命,那就从今天、现在、此刻开始:珍惜你的每一时、每一分、每一秒吧!不要让自己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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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珍惜时间国旗下优秀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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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我所演讲的主题是《珍惜时间》。

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君不见高堂明镜悲白发,朝如青丝暮如雪。

诗人的高歌,伟人的教诲,哲人的感慨……时间,曾有多少文人墨客为它赞美,为它歌颂!

有人把时间比作金钱,为了言极它的珍贵,却无法突出它的价值!或许有人反驳:人一生劳碌,无非就是为了金钱,从而得以生存,是在以时间换取金钱为代价的。可是人生在世,难道就只为了生存吗?还在于活得幸福,活得鲜明!金钱失去,可以由时间换回,然而,却从来没有人能用金钱买到时间。

有人把时间比作智慧,为了说明它是用金钱买不来的,还需经过努力,拼搏、思索、创造……但,即便费了这番心思,仍旧无能由魔掌中夺回时间!它太渺茫了,无影无形,漫天飘摇,可世间一切物质却又无一不是在它的控制下生存。

“花开堪折则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只有善于用时者,才能取得胜利!

在时间的注视下,有人在努力,有人在消磨;有人迎向进取,有人自甘堕落;有人将年华虚度,有人勤恳奋发……有人满腔热血,毕生充实;也有人华发早生,无为而终。时间有一颗明事理,辩黑白的心,它有一双雪亮的眼睛。时间喜欢有志气,敢和它竞争的人;痛恨任人摆布,随波逐流,抱着今朝有酒今朝醉的心态,不思进取的懦夫!

闲散而过,终日重复碌碌的衰败,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辜负了所有寄予期望的人!亵渎了时间,负了它的债,就将受到它的严惩!

“劝君莫惜金缕衣,劝君惜取少年时。”愿青春江河滚滚奔向大海,百花年年开不败!

经历了沧海桑田的旷世巨变,我们要扬起未来的风帆,勇敢地迎向挑战,面对考验,无畏风暴,劈风逐浪。开辟一条属于自己的阳光大道,达到海岸边的天堂!

机不可失,时不等待。虽然我们欠缺了很多,尽管我们并不完美。但我风华正茂,朝气蓬勃,我们满怀信心!我们会竭尽全力去开拓,填补缺陷!即使失意,也坦然。

年轻的一代,有愁畅,懂得缅怀,但不等于是悲观妥协,一蹶不起!朋友们,列宁曾说:“赢得了时间,就赢得了一切!”让我们都长一双透视眼,在无形中捕促时间,同它斗争!

我们把握每个时刻,将它紧紧抓牢,共创辉煌!

谢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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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初中生珍惜时间的心得体会600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8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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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坐落在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寓意着国泰民安,而泰山则被命名为“天下第一山”。因为它不仅是五岳之首,而且是历代皇帝举行“封禅”大典的地方,文化底蕴十分深厚。

暑假我和爸爸来到了泰安,准备徒步登泰山。我们先来到红门,这是泰山的山脚。我仰头望着泰山,只见泰山仿佛是一位仙女,她穿着绿色的“裤袜”,这绿色有深有浅,看起来很精致;“仙女”还穿着雪白的“裙子”,戴着洁白的“面纱”,遮住了她的“脸庞”,这又给泰山涂上了几分神秘的色彩。这时,一个叔叔拍拍我的肩膀,问:“小朋友,你几岁了?”我回答道:“九岁。”“那你肯定爬不上这高高的泰山。”叔叔一边说一边走上台阶。我听了很不服气,暗下决心一定要徒步登上泰山!

从红门到南天门,一路上全是登山盘路,途中风景秀美,路边的树参差不齐,颜色是深浅不一的绿,偶尔有一些叶子又被阳光晒得金黄;小鸟自由地在天空中飞翔,它们“叽叽喳喳”地叫着,互相追逐嬉戏,多么快乐呀;还有那盛开的野百合,黄澄澄的,像一个个小酒杯,美丽的蝴蝶就在那“酒杯”上翩翩起舞。瞧,那不是有名的“望人松”吗?它像一位千手观音,每只手托着一片由叶子组成的“云”。终于爬到半山腰了,飘飘然的云雾把我们包围了起来,也许那就是仙女的白裙子。真是:不识“泰”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呀!

经过七个小时的长途跋涉,我们终于来到了泰山之巅——玉皇顶。一块石头上写着“五岳独尊”四个红色的大字,很有笔锋,可知,泰山的地位很高呀!向山下眺望,城里的高楼显得那样小,就像那被我踩在脚下的困难一样渺小!我很兴奋地吟起了唐代诗人杜甫写的《望岳》:岱宗夫如何?齐鲁青未了。造化钟神秀,阴阳割昏晓。荡胸生层云,决眦入归鸟。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我们在玉皇顶上稍做休息便准备下山。大家都说“上山容易下山难”,但或许因为我正自豪于徒步爬上了山顶,所以我觉得下山一点不难,我们只用了三个小时就下了山。

孔子“登泰山而小天下”,我虽不能“小天下”,但我通过登泰山战胜了自己,欣赏到了祖国的大好河山,同时我还下定决心,不仅要走遍祖国的大好河山,还要到国外去见识异国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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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上班时间做其他事情检讨书

范文类型:检讨书,全文共 9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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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公司领导:

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上班上网这种不良行为的深刻认识以及再也不在上班的时候上网的决心。

首先,在上班时间,我不该使用gogo的电脑,不去做销售,为此,给上级领导造成的困扰,我深感抱歉,我会深刻的做自我检讨,好好反省,不会在这么贪玩,在上班时间,我会做好本职的工作,做好销售,为公司多增业绩,做事都要先三思而后行的。

我对于我这次犯的错误感到很惭愧,我不应该在上班的时候上网,不应该违背公司的规定,我作为员工应该听从公司的安排,而我没有严肃的重视到公司的规定,我感到很抱歉,我希望公司领导及同事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这次的悔过真的很深刻。

我要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希望公司领导及同事可以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保证今后一定不会在上班时间上网。

其次,我在上班的时候上网的行为也是一种对工作的不尊敬的表现。公司的规章制度,过去我一直忽视了它。我这样做,对其他员工也有一种不好的影响,所以,我深刻的体会到自己的错误,对于这件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做了深刻的反思:

1.在同事们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在上班的时候上网,有可能影响公司纪律性,让其他同事也上网,都没有好好的做销售,这实际上也是对公司的不负责.

2.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为能提高.如今错已铸成,我深感懊悔,深刻检讨自己的错误.

3.思想觉悟不高,对错误的认识不足,试想如果当时我就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错误就不可能发生。总之所有的问题都归咎于我还未能达到一个现代营业员应具有的认识问题水平,为能对公司带来更好的效益,我越来越清晰的感觉到自己所犯的错误的严重性,为此,我一定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更严格地要求自己,在认真完成业绩,在上班的时候绝对不上网地同时,做好销售业绩。

作为在上班的时候上网,我觉得有必要对我的行为作出检讨,所以按照公司的要求缴纳保质保量的检讨书一份。对自己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望公司能念在我认识深刻而且平时表现也不错的份上,从轻处理,请关心爱护我的同事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

今后我一定会好好做销售的,上班不上网,并且积极为公司做贡献,为拉夏贝尔添光彩!请公司相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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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就餐时间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2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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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公司礼品的接收及赠送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

2 定义

礼品:外部单位或个人因工作关系赠予我公司个人或部门的物品,我公司因工作需要赠予外部单位或个人的物品。

3 管理职责

3.1 经理室是公司礼品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a) 对各部门接收的礼品进行登记、分配、处理等;

b) 监督公司各部门礼品的接收及上缴情况;

c) 对各部门购买的对外赠送礼品进行登记、保存。

3.2 经理室秘书负责公司对外赠送礼品的采购。

3.3 各部门负责将各自因工作关系而接收的礼品缴于经理室,负责本部门对外赠送礼品的采购申报。

4 管理内容

4.1 接收礼品的管理

4.1.1 公司员工原则上不得接收业务关联单位的非法酬金或礼品。对于业务关联单位给予的酬金或礼品无法推辞时,接收人一律自收受之日(出差人员回公司)起三个工作日内上缴公司经理室,并在QG/HX19.05表1《礼品收受、处理登记表》中进行登记。

4.1.2 对于应登记上缴的礼品、礼金,相关人员如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上缴或不

如实登记上缴,责令退回收受礼品、礼金外,经理室将视情节给予负激励100~1000元,并通报批评,严重者可辞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3 公司礼品由经理室统一建立台帐,详细记录礼品名称、数量、来源、接收日期、接收部门、处理方式、处理人等,并对礼品实物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登记。

4.1.4 对于各部门上缴的礼品,如果是实物(饰品、食品等),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由经理室直接进行处理;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由经理室提交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处理;如果礼品是现金或相当于现金的礼券等,则交由财务部处理。

4.2 外送礼品的管理

4.2.1 礼品购买

4.2.1.1 常规礼品指如烟、酒、铜工艺品、茶叶等。常规礼品购买:当礼品需要增补时,由经理室秘书填写QG/HX19.05表2《工作联系单》,经主管经理批准后,由经办人负责采购。经理秘书负责对礼品验收,填写QG/HX16.06表1《入库单》入库并加入存货分类账。

4.2.1.2 非常规礼品(常规礼品之外的礼品)购买:由相关部门提出,经总经理批准后,交由经理室秘书购买(特殊情况下,各部门需自行购买礼品的,也需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买)。购买后交经理室统一登记、办理出入库手续、保存。

4.2.2 各部门在领用礼品时应出具相应的联系单,单次领取礼品价值在1000元以下,部门主管审核,经主管经理审批后可直接领取;单次领取礼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需主管经理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领取。

4.2.3 礼品领取时,需填写领料单,经理室秘书应如数登记,并注明领用人、领用批准人及其他相关内容。

4.2.4 各部门领取的礼品发生结余时,应及时退回经理室,由经理室重新进行登记保存。

4.3 经理室需定期对礼品进行清点核查,确保礼品帐物一致。

4.4 经理室秘书每月月末对本月礼品领用填报各部门礼品费用汇总表,报财务部审核。

5 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由经理室组织检查及考核

6 本规定自20xx年04月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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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司冬季上班时间调整通知

范文类型:通知,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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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铺:

经公司研究决定,春节放假时间定于20xx年1月25日(大年二十五)至20xx年2月7日(正月初八)共计13天。20xx年2月7日(正月初八)上午10点整开门营业,现将各专柜需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20xx年1月24 日18:00商场放假停止营业,各商铺须将贵重物品带离商场;

2、商铺工作人员须将专柜商品以外的物品(含饰品)用纸箱打包编号,自行处理或存放于商铺内;

3、商铺工作人员须在20xx年1月24日18:00前清理商铺内所有垃圾到指定地点;

4、商铺工作人员须在20xx年1月24日18:00关闭专柜总电源(配电箱处),拨下专柜所有用电插头并将专柜入口用封箱胶带或其他物品封好,放假后任何人员(包括本专柜人员)均不得入内;

5、所有专柜人员在20xx年1月24日18:00后须无条件离开商场,到20xx年2月7日10:00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商场;

6、20xx年2月7日10:00所有专柜员工在大门口集合,按顺序进入商场开始清理卫生,10:30分开始正常营业;

深圳市X有限公司

二○xx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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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初中生珍惜时间的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5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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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河传》是一本描写萧红小时候在乡下生活的书,它的语言浅显易懂,感情真挚,刚开始读时轻松欢快,越到后面心情就越沉重,语言中处处流露出伤感。著名的作家茅盾曾这样评价过这本书:“它是一篇叙事诗,一幅多彩的风土画,一串凄婉的歌谣。”

灰色的色彩,平静的叙述,黯淡的画面把我们带到了二十世纪初的小城呼兰河,这个小城并不繁华,春夏秋冬,一年四季来回循环。在故事发生的小村庄里,到处都显得那么萧条:灰色的天空,灰色的画面,灰色的人生。整个村庄就像是笼罩在一片黑暗的天地中,乌云蔽日,见不得半点阳光。在这里,到处可见由于人们的无知、愚昧而引发的一场又一场的灾难,人们只是为了活着而活着,为了死去而死去。一个又一个画面,一个又一个悲剧地出现,让我不知道该如何去评判哪个更值得我同情,哪个更值得我痛恨……

在作者的描述中她的童年生活是快乐的,但也是寂寞的。相比较,我们的童年更是幸福的,我们更是幸运的。这更让我感受到了萧红在离开家乡来到香港后,她更加怀念自己的故乡和童年,用自己那轻盈的文笔写下了这篇文章,没有什么幽美的故事,但处处是故事。

读完整本书,我觉得,与萧红相比,我们现在的苦又算得了什么?我们是21世纪的天之骄子,祖国的希望!我们要好好学习,将来回报社会!呼兰河,这个美丽的小城将会永远刻在我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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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初中生珍惜时间的心得体会600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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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和爸爸妈妈一起来到了丽江的玉龙雪山。车刚刚开到停车场,我就看见停车场里到处都停满了车。

第一个景点是“白水河”。到了白水河,我便看见阶梯形的水台,水台很浅,只有几厘米深。在白水河上游,我还骑了牦牛,那头牦牛很听话,主人叫它往前走,它就往前走。

游完“白水河”,我们又来到了“蓝月谷”。“蓝月谷”是一个人工开发的新景区,它是由四个湖组成的。让我印象最深的是蓝月湖,那里的水很蓝,像天空一样蓝。

吃完饭,我们乘索道来到了最后的景点“冰川公园。”

“冰川公园”是在海拔四千五百零六米至四千六百八十米的高原上。我们带着氧气沿着栈道往上走。走了很久,我已经没动力了,因为,我只看见了冰川,而没看见雪。忽然,山上的云散开了,太阳露出了它的笑脸,山顶上的雪探出了头。我高兴极了,兴奋地又蹦又跳。我们继续往上爬,终于爬到了栈道的最高处。我迫不及待地从爸爸包里拿出了相机,把眼前的美景记录下来。

时间过去的太快了,索道今天运营的时间马上就到了,我们只能乘索道告别了美丽的玉龙雪山,依依不舍地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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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珍惜时间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5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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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对我们很重要,它是无穷无尽的,而我们的生命却是有限的,如果生命走到了尽头,我们的时间也走到了尽头,所以我们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做有意义的事情,我们不要让时间匆匆地从我们身边流逝,我们要珍惜时间。

“未觉池塘春草梦,阶前梧叶已秋声。”时间不会在某个地方等着我们,就像这首诗写的一样,时光总是匆匆而过,春天的草绿了,我们还没有觉察到,转眼秋天就已经来了。时间这么快就流失了,我们怎能不珍惜时间呢?

“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我们要在这大好的青春年华多学些知识,长大后才可能报效祖国,一些大发明家正是抓住别人空闲的时间去钻研,才有了那么大的成就。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时间是多么珍贵啊,比金钱珍贵许多,然而却有很多人不好好珍惜时间,让时间白白地从他们身边流逝,在我身边的人有的整天抱怨时间太慢,无所事事,虚度光阴,有的整天抱怨时间太快却不把握时间。

杨柳枯了,一定会有再青的时候;桃花谢了,一定有再开的时候;燕子飞走了,也一定会有再来的时候。可时间为什么一去不复返呢?时间匆匆地流逝,而他却永远不会回头,所以我们一定要把握住时间给我们带来的机会,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出一番事业,我们一定要珍惜时间,不要让时间从身边白白的流逝。

时光总是这样匆匆而过,不知不觉春草绿了,不知不觉秋叶黄了。时光这么快地流逝着,我们怎能不珍惜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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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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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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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时间简史读书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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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光不是一种东西,这很容易想象。比如在黑夜里虽然没有光,但仍然有时间。光速和时间怎么联系起来我还不清楚。我不用去定义宇宙和时间的概念。宇宙形成之前是一个无穷小的奇点,而且无限紧密,我在这里说成没有,这不是唯心的没有,空间和时间在大爆炸时同时的从无生有。这就会产生两个问题,那个无穷小的产生一切的奇点是什么和它为什么要爆炸。那个奇点什么也不是,不是人类所认识的物质,可以起个随便的名字,比如上帝。它就是一个无穷小无限紧密的点,仅仅是一个点。它之所以要爆炸是因为它想那样,因为现在有了一切所以它爆炸了。这是无法证明的,人类的证明方法必然会引入第三方,为了证明第三方的正确又必须引入第四方,这样的证明会无休止的循环下去。(看到后来,才知道这应该算人择原理。)宇宙论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

作为宇宙里高等生物的人类不会满足于自身的生存和种族的绵延,还一代代不懈地探索着存在和生命的意义。但是,人类理念的进化是极其缓慢和艰苦的。从亚里士多德——托勒密的地心说到哥白尼——伽利略的曰心说的演化就花了20__年的时间。令人吃惊的是,尽管人们知道世间的一切都在运动,只是到了本世纪20年代因哈勃发现了红移定律后,宇宙演化的观念才进入人类的意识。人们甚至从来没有想到过宇宙还会演化。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表明,宇宙的物质在引力作用下不可能处于稳定的状态。即使在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中,情况也好不到哪儿去,为了得到一个稳定的宇宙模型,他曾将宇宙常数引进理论中。他们都希望在自己的理论中找到稳定的宇宙模型。可见,宇宙演化的观念并不是产生于这些天才的头脑之中。

霍金的生平是非常富有传奇性的,在科学成就上,他是有史以来最杰出的科学家之一,他的贡献是在他20年之久被卢伽雷病禁锢在轮椅上的情况下做出的,这真正是空前的。因为他的贡献对于人类的观念有深远的影响,所以媒介早已有许多关于他如何与全身瘫痪作搏斗的描述。尽管如此,译者之一于1979年第一回见到他时的情景至今还历历在目。那是第一次参加剑桥霍金广义相对论小组的讨论班时,门打开后,忽然脑后响起一种非常微弱的电器的声音,回头一看,只见一个骨瘦如柴的人斜躺在电动轮椅上,他自己驱动着电开关。

译者尽量保持礼貌而不显出过分吃惊,但是他对首次见到他的人对其残废程度的吃惊早已习惯。他要用很大努力才能举起头来。在失声之前,只能用非常微弱的变形的语言交谈,这种语言只有在陪他工作、生活几个月后才能通晓。他不能写字,看书必须依赖于一种翻书页的机器,读文献时必须让人将每一页摊平在一张大办公桌上,然后他驱动轮椅如蚕吃桑叶般地逐页阅读。人们不得不对人类中居然有以这般坚强意志追求终极真理的灵魂从内心产生深深的敬意。从他对译者私事的帮助可以体会到,他是一位富有人情味的人。每天他必须驱动轮椅从他的家——剑桥西路5号,经过美丽的剑河、古老的国王学院驶到银街的应用数学和理论物理系的办公室。该系为了他的轮椅行走便利特地修了一段斜坡.

其实时间作为一个坐标轴早就存在于每个人的心里了。我们不论干什么事情,总会看看时间。关键在于,时间并非一个孤立的、自在的直线。时间和空间有同一个出发点,也有同一个终点。这就好比我们的地球,在引力场的作用下空间弯曲,并形成一个球面--没有界限的球面。宇宙的无界也就是指我们生

活在一个四维的时间--空间里,这是一个四维的球体,球面是无界的。可怜我无法想象一个四维的球究竟是什么样子的。按霍金的说法,其实有十维。这让我浮想联翩。我想到古代神话:九重天+时间。另外,佛教说:三十六重天,十八层地狱。似乎与九有关的倍数都有很大的魔力。

霍金,这样一位终年坐在轮椅上的人,依靠一个电脑发声合成器,以正常人十分之一的速度与人“交谈”,但他却同其他科学家一样,用自己的经历告诉他人:执著的探索精神是生命的最大动力。在我心中,除了这本著作所带来的洗涤与震撼外,剩下的只是对这颗伟大心灵的崇拜与敬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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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时间都去哪儿了国旗下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9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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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还是懵懂无知幼儿的时候,我的母亲指着墙上彩色的地图对我说:这是中国地图,我们的祖国就像一只昂首高歌的雄鸡,我们就住在靠近雄鸡心脏的地方。上小学了,老师第一天就教了我两个字,让我们永远难忘。这两个字,只有笔直的横竖和刚劲有力的一点——中国!音乐课上,我学会的第一首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老师说:这是我们的国歌,它激越,高昂,引导我们奋勇向前。我光荣地加入了少先队,辅导员老师为我戴上了鲜艳的红领巾,语重心长地告诫我:红领巾是红旗的一角,是烈士的鲜血把她染红。上中学了,我更深刻地了解了我的祖国。我的祖国啊,她地大物博,风光秀美,孕育了瑰丽的传统文化,大漠收残阳,明月醉荷花,广袤土地上多少璀璨的文明还在熠熠闪烁;她大河奔腾,浩荡的洪流冲过历史翻卷的漩涡,激流勇进,洗刷百年的污浊;她高山巍峨,雄伟的山峰俯瞰历史的风狂雨落,坚实的脊背顶住了亿万年的沧桑与从容不迫。我爱你,中国!

现在,我站在了三尺讲台前,我是一名人民教师,担负着将爱国传统传承下去的重任。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我会告诉你,亲爱的孩子,爱国就是对祖国的忠诚和热爱,热爱祖国的山河,热爱民族的历史,关心祖国的命运,建设祖国的未来。我还会大声地告诉你,亲爱的孩子们,作为新时代的青少年,爱国,应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首先,我们要树立爱国主义情感,爱国就是爱身边的父老乡亲,爱身边的朋友同学,爱身边的大街小巷。爱国不是用语言,而是用行动!其次,认真学习知识本领是我们爱国的最现实体现,我曾经在一部电视剧中听到一句话:枪就是战士的生命。那么同样的,今天我要告诉你们一句话:作为一个学生,书本就是你们的生命。我想说的是作为学生,学习是第一要务,学习才是你们现在应该做的事情。“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同学们,好好珍惜你们现在的学习时光吧。因为这是宝贵的,这将是你们一生的财富。最后,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养成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是我们爱国的最真实反应。呵护好我们美丽的校园,做文明学生,做德雅好青年,做书香少年.....

有一份爱,在心灵间常驻;有一片情,在风雨中无阻;有一种誓言,铭记的是永远;有一腔热情,沸腾的是希冀;有一种自豪,叫向世界致敬;有一种骄傲,是为中国喝彩。

此时,千言万语道不尽,于是,只剩下一句深情的话语不断地在我心底咏叹着;“我爱你,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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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时间都去哪儿了国旗下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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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教师和同学们,大家好!今日我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红旗飘飘引我成长”。

当我拿到这本书时,封面上的五星红旗和党旗让我有种油然而生的神圣感。今年是党成立__周年,在这__年里的拼搏里,有过收获,有过挫折,但随着近年来经济飞速发展,祖国在党的领导下已是日新月异,跻身世界强国之林。

翻到第一页,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只巨大的手拿着一个金黄的喇叭,这是“胜利的号角”,让我心潮澎湃,不由想起了当年那段红军抗战的艰苦岁月。在书中,我学习了很多可歌可泣的英雄故事,坚贞不屈的、铁血将军陈树湘、英雄母亲邓玉芬……都值得我们去学习。其中振奋人心的呐喊更是深深刻在我心底:“敌人只能砍下我们的头颅,决不能动摇我们的信仰!因为我们信仰的主义乃是宇宙的真理!为共产主义牺牲,为着苏维埃流血,那是我们十分情愿的啊!”!

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作为新时代的少先队员,虽然我们做不出惊天动地的大事,可是只要我们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也同样能够成为对国家对人民有贡献的人,成为祖国共产主义事业发展事业中的一枚螺丝钉!同时,我们也要时刻抱有感恩的心。当我们坐在柔软的沙发上享受父母的疼爱时,当我们坐在餐桌上尝着美味可口的饭菜时,当我们坐在窗明几净的教室里安心学习时,我们不能忘记是谁让我们过上了这样完美的生活,又是谁哺育了我们千千万万的花朵—那,就是我们伟大的祖国母亲—中国!

太阳冉冉升起,红旗高高飘扬,我们伟大的祖国必将迎来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

我的演讲完毕,多谢各位教师和同学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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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有关时间简史读书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4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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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今天我拜读了著名的广义相对论和宇宙论家史蒂芬·霍金的著作《时间简史》,读后我受益匪浅,百感交集……

这本《时间简史》主要讲述了宇宙的历史和将来、时间和时空的本性、黑洞等令人敬畏的主题,霍金用敏锐的直觉和坚定的推理直接挑战了已被广泛认同的传统量子学、大爆炸理论、甚至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在探寻时间和空间核心可望而不可及的秘密这一未竟之业中,它将引导世界各地喜欢仰望星空的人探寻宇宙的秘密。

霍金生于1942年,在21岁时不幸患上了会使肌肉萎缩的卢伽雷氏症,所以被禁锢在轮椅上,只有三根手指可以活动。1985年,因患肺炎做了穿气管手术,彻底被剥夺了说话的功能,演讲和问答只能通过语音合成器来完成。就是这样的一个人在轮椅上完成了《时间简史》这部著作,其不屈不挠的精神实在令人敬佩。他承受了我们普通人难以想象的病痛和折磨,但他却以他坚强不屈的毅力在轮椅上完成了《时间简史》。我真是无法用语言表述我对他这种精神与毅力的敬佩。

霍金的身残志不残让我到终老都不会忘记!他以他的毅力书写了他生命史上最光辉的一笔!他的精神我将刻骨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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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就餐时间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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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课室:

为促进就餐管理,引导员工有序用餐,营造和谐、健康的就餐氛围,特制定以下规定。 1.就餐时间为:

一线员工:午餐:10:50-11:20( 11:20-11:50需回车间)。晚餐:16:00-16:30( 16:30-17:00需回车间),就餐时间为30分钟;

后勤管理:午餐:11:00-11:30( 11:30-12:00需回办公处),就餐时间为30分钟(总经理及因客户外出就餐不受限制);

2.公司员工须在规定的就餐时间(特殊情况除外)有序排队,文明就餐。就餐过程须维护公共卫生,残食剩汤须倒入回收桶。就餐完毕后,员工须自行清洗各自碗筷,不得随意移动餐桌、餐椅,有意污损、践踏、破坏者需按价赔偿。

3.员工就餐实行刷卡或餐票方式,考勤卡余额不足时,可自行告之人事行政课,人事行政课将上报总部后勤保障部办理充值。

4.遗失考勤卡应及时向人事行政课挂失补办新卡(收取考勤卡50元/张,工作证5元/张)。

5. 员工应严格遵守就餐时间,如有提早就餐者(特殊情况除外),将以小时为单位按旷工处理;

6、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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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时间管理个人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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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时间?一种科学的解释,时间是人类用以描述物质运动过程,或事件发生过程的一个参数。时间的脚步匆匆,永远不会受外界影响,因外界的变化而停止。时间永恒存在,但人的生命是有限的,用于工作的时间更加有限,大概也就四五十年,因人而异。我们不能控制生命的长度,但却可以把握生命的宽度,或者说质量。如何在有限的生命里,使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为实现理想,而做更多有意义的事情呢?学习一下时间管理,你一定会从中得到启发和答案。

时间管理,就是一系列的选择,用什么时间来完成什么事情的选择题。时间管理,管理的不是时间本身,而是对个人生活方式和习惯的管理,它最根本的要素是,要事第一。所谓要事,就是每个人认为重要的事情,譬如关心照顾家人,为自己的爱车做一次保养,或者是同事讨论一个流程优化的方案等等。如果把人生比作一个容器,要事是大石头,琐事比作小石子的话,该如何操作,才能把这些大石头和小石子都装进容器呢?也许有些人会把小石子首先倒入容器,然后再放入大石头,但是发现大石头很难全部都放进去了。还有很多重要的事没有做,生命就结束了,这怎么行,一定要把这些大石头也都放进去才行。但是到底该如何放置,才能全部都放进去呢?答案是,先把大石头都放入容器,然后再把小石子倒入,小石子会顺着大石头的缝隙,填满整个容器,空间得到了充分的利用。这就是要是第一,无论生命中的每个阶段,还是每一天,我们都应该先去做最重要和最该做的事情,只有如此,我们的生命质量才能达到最高。

什么是要事,这个因人而异,因为每有人的理想不同,目标也不同。要事,是个人认为有价值,符合使命和价值观,对理想和目标的达成有意义的事情。要事的完成,能够极大地支持目标和理想的实现,这就是要事。要做好时间管理,首先要有明确的目标和规划,才能确定哪些是重要和紧急的事情,然后把事情分配到,时间管理的四个象限中去。

时间管理四象限,是时间管理的有效工具之一。根据事情的重要程度和紧急程度,将工作任务划分为四个象限,即重要紧急、重要不紧急、不重要紧急和不重要不紧急。重要紧急的事情,无疑是首先要完成的事情,但是重要不紧急,即第二象限的快速及时完成,能有效减少第一象限的事情。而第三象限,即不重要却紧急的事情,会干扰第一象限和第二象限工作的进行,所以应该懂得sayno,提高个人抗干扰的能力,通过流程来规范共性的问题,来减少第三象限的事情。不重要不紧急的事情,当然要尽量少花时间去做,譬如打游戏、和同事闲聊、看韩剧等,可以合理的分配时间到第四象限,来调剂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使其更加有滋有味。第二象限事情的有效完成,可以减少第一象限的事情,那么,第二象限中到底是一些什么样的事情呢?

学习充电、健身锻炼、建立人脉等等,总而言之,就是能有效促使计划达成的工作任务,就是第二象限要做的事情。凡是高效能的人士,都活在第二象限。高效能的人会花65—80%的时间在第二象限,而重要紧急的事情,只占用他们10—15%的时间,15—20%的时间在处理不重要但紧急的事情,而不重要不紧急的事情占不到5%。如果你长时间停留在第一象限,或者说处理重要紧急时间的事情过多,那么你将会感觉非常疲惫,甚至崩溃。所以,我们应该学会多安排时间做第二象限的事情,来避免重要事情变得越来越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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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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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所有权转移时间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 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各国对此问题也同样允许当事人自由作出约定。例如,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的规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即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规定,货物所有权可按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于买方。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确定了允许买卖双方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后来起草民法通则时认为,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用,但是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用标的物,反而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其承担。规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买受人债权的作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本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因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这一原则在合同实践中并不存在问题。合同法如此处理,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

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国外立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比较有特色的有以下几种: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在英国的货物买卖法中,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与货物的的风险承担、对货物的保险利益以及发生违约时可能采取的救济方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区别特定物的买卖与非特定物的买卖这两种不同情况,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加以规范。

1.特定物的买卖。前面提过,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订约双方的意图。一般来说,法院应依据的规则是:(1)凡属于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买卖,如果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转移于买方,至于付款时间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是否在其之后,则是无关紧要的。(2)如果卖方还要对货物做出某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或者该物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者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款,则要等到以上这些行为完成并在买方得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于买方。

2.非特定物的买卖。非特定的货物通常是指仅凭说明进行交易的货物。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凡属于说明买卖未经指定或者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于买受人。所谓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一般地说,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卖方以把货物运交买方为目的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而又没有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则可以认为卖方已经无条件地把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美国在此问题上不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买卖。统一商法典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应当于卖方完成其履行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而不管卖方是否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如提单)来保留其对货物的权利。因为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即以此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担保,但这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该法典的规定转移于买方。可见,美国确立的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的。

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主要应当区别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货物需要卖方运交买方。当合同要求或者授权卖方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并未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时,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当合同约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卖方于目的地提示交付时转移于买方。

2.不需要移动货物即可交付的。有时卖方可能已经把货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货物存入仓库而让买方到指定的仓库提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应当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卖方交付凭证时转移于买方。如果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特定化,且无需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合同订立时转移于买方。

(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法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而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法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依照德国法,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如让与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移转由双方成立合意。在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如提单)而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如受让人已占有此动产者,仅须让与所有权的合意,即生效力。但是,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四)国际条约

对买卖合同影响最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公约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等问题,一概没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法律分歧较大,不容易实现统一。所以,在拟订公约的过程中,各国代表都不同意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作任何具体规定。

(五)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条件作了规定。该规则至今仍然沿用。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规定,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者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这里的单据指的主要就是提单。虽然该规则只是针对cif合同的特点制定的,但一般认为这项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其中包括c&f合同与卖方有义务提供提单的fob合同。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到,国际上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这个重大问题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各国的规定都受着本国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法律背景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规定的同时,根据我国的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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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营业时间调整通知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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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悦贺州区全体人员将会在20xx年04月13日(周三)举办“年度颁奖盛典”,故04月13日当天的营业时间调整如下:

八步: 16:00 前停止营业, 16:00 - 23:00 正常营业。

富川: 19:00 前停止营业, 19:00 - 23:30 正常营业。

昭平: 18:00 前停止营业, 18:00 - 23:00 正常营业。

钟山: 18:30 前停止营业, 18:30 - 23:00 正常营业。

如您需要订购蛋糕请提前致电或到店预定,欢迎您的光临。

给您带来不便,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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