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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门卫管理与疫情防控实施细则(经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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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办法,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23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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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房金发 [20xx] 9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xx]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办法》第三条所称办事处指:

(一)抵押房屋坐落在市本级的(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商品房纯公积金贷款在市本级各办事处均可办理;商品房组合贷款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办理;其他类型贷款,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办理。

(二)抵押房屋坐落在区市县范围内的,由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或网点)办理。

第三条 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贷款所购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之间不能为本人或配偶关系。

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之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购房人、抵押人(含配偶,下同)应年满18周岁。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占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个家庭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一个家庭只能一个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稳定。单身借款人,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已婚借款人,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一)贷款当前逾期;

(二)贷记卡当前逾期;

(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六)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七)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八)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九)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十)有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记录;

(十一)其他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办事处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业务科科长、会计科科长组成的审贷小组,对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1、借款人办理首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但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80%);⑵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⑶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且房龄在5年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置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6)回迁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额;(7)互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互换房屋的差价。2、借款人办理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40%)。3、借款人办理三套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确定。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和认定,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首套房贷款;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贷款;有两笔以上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房贷款。

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包括子女为已退休父母办理的不占用子女额度的贷款及借款人配偶的房改房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用于抵押的房屋,应权属明晰,且不影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现抵押权。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连续欠缴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包括的贷款类型分别简称为:(一)

商品房贷款;(二)存量房贷款;(三)房改房贷款;(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五)自建房贷款;(六)回迁房贷款;(七)互换产权房贷款;(八)置换房屋贷款。

其中: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住房。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坐落在部队土地上无法办理国有土地房屋产权证书的住房,且该住房须为首次交易住房。

自建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个人按照相关部门审批要求投资建造的住房。

回迁房是指国有土地上住房因国家、省、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拆迁,以回迁安置的方式,个人通过增加投资获得的住房,且原被拆迁住房无尚未还清贷款。

互换产权房是指购房人以互换方式购买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置换房是指购房人通过房屋置换方式购买的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国有土地上的抵押住房。

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查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贷款。

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办事处需实地考察确认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的楼栋主体工程已封顶,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0xx年底前未办理“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情况。《合作协议》有效期2年。

协议到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续签,续签有效期为1年。续签前,办事处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0xx年底前未办理“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续签栋号、变更收款银行账号、变更企业名称。

续签栋号的,中心需实地考察续签栋号的楼栋主体工程进度已完成封顶,审查续签楼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

变更收款银行账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介绍信、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申请表)。

变更企业名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介绍信、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新签、续签《合作协议》、续签楼栋及信息变更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办事处现场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个人住房贷款处审核申报材料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新签、续签《合作协议》需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

与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或即将出现影响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等重大不利情况的,中心可单方自行中止或终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

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关于公积金贷款程序的规定中,办事处在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查时,前台柜员须与借款人、购房人面谈,甄别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并根据不同购房类型,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

(一)商品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若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须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下同)、身份证(应处于有效期内,下同)、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单身声明、医学生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户口簿。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需按其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下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发票等材料原件,与贷款审批业务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下同);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加盖银行印章的退休工资流水及有效存折、户口簿原件(下同)。

军(警)官的配偶在地方工作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由配偶与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军(警)官需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军(警)官身份证明、工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其中,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结婚证上的军(警)官证号与申请借款时提交的军(警)官证号或身份证号码不相符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下同)。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商业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签章,与借款人签订商业贷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贷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存量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组合贷款的,参照办理)。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地税部门收取,下同),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代理公司收取,下同)、户籍图复制费(测绘部门收取,下同)、产权预告登记证及房屋产权证工本费(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收取,下同)等费用。他项权利登记费用由中心承担(下同)。

借款人自行办理(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由借款人先行垫付他项权利费用;办结后将交款凭据交给办事处,中心每月集中将借款人垫付的他项权利费用返还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同)。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预抵押办结材料转交中心保管。

4、放款:中心收到预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

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

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房改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公有住房付款通知单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房屋产权证工本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买卖合同(或投资代建协议书)及有关发票凭证(应为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印章的军队统一收款票据)、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

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

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自建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取得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建房费用票据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

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

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六)回迁房贷款

借款人应能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房屋作为担保,在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申请办理,具体贷款程序如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购房人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拆迁房屋所在地块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复,回迁安置协议,回迁房投资代建协议,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企业)银行收款户名、开户行名及账号,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企业)账户。

(七)互换产权房屋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互换产权房屋贷款前,所换房屋应已过户至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联络单、房屋交换契约、房地产评估报告、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交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置换房屋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置换公司出具的联络单、房屋置换委托协议书、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卖房人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放款。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

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置换房屋所有权变更。房屋置换公司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督卖房人解除房屋原抵押登记并与购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收执房屋产权证。

5、抵押登记。房屋置换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

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手续转中心。

第六条 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办结后,抵押人自行保管房屋产权证,中心保管他项权证至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

第七条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抵押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需由受托人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的,需提供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需由公证处对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进行公证。

第八条 借款人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量房及自建房取得房屋产权证、无房屋所有权房及房改房签订买卖合同、回迁房签订投资代建协议、互换房互换行为完成取得房屋产权证、置换房购买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抵押房屋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若借款人为双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后相加确定总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千元为单位,最低贷款额为一万元。

还贷能力系数为0.15。

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按照其父亲或母亲在子女申请贷款前一个月的退休月工资及子女的可贷款期限等条件计算。贷款额度=退休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军(警)官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军(警)官月工

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市本级单人45万元,双人70万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33万元,双人58万元;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单人28万元,双人47万元。

借款人累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所在区域的最高贷款额度。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分别为:再次申请单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单人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与单人及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包括已审批额度和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使用的贷款额度,下同)的差额;再次申请夫妻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与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再次申请父(母)子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与其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且不超过父(母)子两个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合计与两个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

夫妻一方已以本人名义办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本人名义申请贷款,但另一方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单人及家庭最高额度与个人及家庭已贷额度的差额;另一方申请父(母)子双人贷款的,执行上款规定。

曾申请双人贷款的,其中每人已使用贷款额度按该笔贷款已审批或发放金额的50%计算。

原为夫妻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离婚,变更借款人的,借款归属人应与房屋归属人一致,该笔借款全额计入房屋归属人已使用贷款额度,借款额的50%计入另一方的已使用贷款额度。

《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中两人以上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笔公积金贷款,按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购房人占所购房屋价值的份额计算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其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

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含贷款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补缴金额。职工因工作调转按月汇缴的公积金以补缴方式缴存的,计入公积金缴存余额。

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不受子女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倍数限制。

《办法》第九条第六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住房(房改房、回迁房、自建房除外)时,若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要,在偿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以总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成数规定为前提,向与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申请部分商业贷款的贷款方式,简称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的,组合贷款联络单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原贷款包括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必须是整数年。若借款人为双人,以其中一个借款人的可贷款期限作为最长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与借款人一的年龄之和不得超过规定年龄(男职工65周岁,女职工60周岁)。

贷款期限与抵押房屋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房龄指房屋竣工验收日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年限。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外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跨年度计息期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

倍。

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借款合同利率执行,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再调整。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展期的,公积金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起计算。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四条中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在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变更,合同履行期内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按期偿还三个月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所称规定金额是指人民币五千元,

还款额以千元为单位。提前部分还款的,可以同时缩短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借款人与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20xx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每月20日(按季还款的为每季末月20日);20xx

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公积金贷款放款日的每月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该期还款日为当月末日)。

第十六条 逾期还款,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偿还顺序为:罚息、利息、本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自第一个约定还款日起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其配偶也可以委托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划款顺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配偶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

第十九条 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购买房屋所有权住房、回迁房,应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以上述房屋价值全额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应不在动迁公告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抵押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中心;若抵押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应以拆迁补偿款提前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拆迁补偿款不足以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若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借款人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应提供中心招标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变更、抵押人变更、

抵押物变更、借款期限变更。

(一)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离婚、

死亡等情形,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人。

因离婚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离婚证、经公证的财产、债务分割协议(原夫妻双方同时到场的,不需公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贷款有担保或保险的须出具,下同)。

因死亡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医学生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经公证的房屋继承证明、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对变更后的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

(二)抵押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出现离婚、

死亡等情形致使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抵押人。

因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变更抵押人的,需提供的材料与变更借款人相同。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抵押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中心收到抵押人变更办结手续后,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抵押人变更操作。

(三)抵押物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调整所购住房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抵押物等情形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抵押物。变更后,未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与抵押物价值之比不高于该笔公积金贷款审批时核批的贷款成数。

因借款人所购住房调整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退房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缴交证明等。

因其他原因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人身份证件、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

办理程序参照抵押人变更办理程序。

(四)借款期限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申请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期限。

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提前部分还款。

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即展期),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

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失业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材料,延长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变更需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手

续。

第二十三条 出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有关规定,除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外,对逾期或挪用部分的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变更,需经借款人、抵押人到场签字并按捺指印。指印应为食指指印、印迹清晰。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须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资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或质物。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有贷款保险(担保)的,中心有权要求保险(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同时,中心协助保险(担保)公司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直接将抵押权或质权转移给保险(担保)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xx年1月31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发[20xx]1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问题的通知》(大房金发[20xx]29号)、《个人房屋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xx]45号)、《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xx]32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大房金发[20xx]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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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校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26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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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突发事件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由本校师生员工实施或以其为侵害对象的涉及破坏社会和校园秩序并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具有难以预见、处置紧迫、危害严重和影响广泛的特点。

校园突发事件包括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学校和社会稳定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危害的各类紧急情况,如:安全事故(火灾、公用设施故障中断、建筑物倒塌、师生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挤踩压伤、交通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食物和职业中毒、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自然灾害事故(洪水、台风、破坏性地震等)等。

事实证明,及时的抢救,会使事故造成的损失、伤害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

为此,我校制定安全事故发生的校园安全应急方案:

一、日常安全管理

1.每天值日领导和值周教师要严格按照值勤制度,在校门口、学校校园、教学楼走廊等处进行经常性的巡视。

2.禁止学生在校园教学区踢球、爬墙、爬楼门、滑楼梯栏杆,违者通报批评,对涉及的班级进行日常行为规范竞赛扣分。值周教师要注意纠正学生在校园内上述违规现象。

3.为防止学生在课间、集会、做操等活动中出现拥挤等其他现象,保证幼儿有纪律、守秩序的上下楼,当天值日领导和值周教师负责楼道口进行监督、疏导。

4.各班教师要进行遵守秩序、礼貌礼让、爱护同学的教育,加强学生的自救自护的教育和训练。

5.学校要不定期的对校内大型玩具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学校定期不定期进行各校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校园的安全隐患。各班每学期期初、期末都必须就学生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查,并相互进行复查。

7.学校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工作会议必须对上一月的安全工作进行小结,并就下一步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全体教师安全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8.建立安全工作台账制度,按年初制定的幼儿园安全责任分工,各司其责,共同搞好学校安全工作。

二,具体安全事故救助应急预案分析

(一)校园出入管理

事发现象:有陌生人强行进入校园未果吵闹;有陌生人强行进入到校园。

救助方案:一旦当有陌生人强行进入校园未果而吵闹时,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时解决问题。如涉及治安问题,可移交派出所处理。如有陌生人强行进入到校园时,要立即找出该人的位置,问清原因,及时处理。如涉及治安问题,可移交派出所处理。

(二)火灾及爆炸事故

事发现象:发生火灾、爆炸事件

救助方案:当发现幼儿园发生火灾或爆炸时,值班人员要立即拨打119报警。报警要将本单位的位置等信息提供给消防部门。

具体的报警语是:这里是机关幼儿园,发生了火灾,火势(较大或具体情节),火灾的具体位置是――(教学楼或其它)的是第( )层楼,是――(电火、其它物质着火),现在火已经―― (着火的现象)。请赶快来救火。我到路口等候消防车,我穿( )衣服。·

1.发生火灾及爆炸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如有人员伤亡要同时呼叫120急救,并立即向区教育局和区政府报告。

2.抢险应急小组迅速切断有关电源。

3.幼儿园应急抢险小组全部成员到位,组织疏散师生,有序撤离到安全区域。

4.应急抢险小组在消防人员到达之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行组织第一轮灭火,消防人员到达后在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

5.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6.现场积极协助120急救中心做好受伤人员救护和医疗器械用具的搬运、输送工作。

7.火灾事故处理过后,学校要立即进行灾后重建等恢复性的工作,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教学。

(三)值班工作

事发现象:值班人员不到位;出现火灾、被盗等。

救助方案:如出现值班人员没到岗时,幼儿园要立即找人到岗,同时调查没到岗人员的原因。出现火灾、被盗事情时,按本预案第二款规定办理。

(四)食堂卫生安全

事发现象:集体食物中毒

救助方案:

1.发现师生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进食过某种同样食物后,短时间内多数人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晕、头痛、乏力、发热、抽搐等相似症状)时,应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或直接送医院诊治。

2.应及时向区卫生局和区教育局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幼儿园名称、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

3.保护好中毒现场,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原料、工具、设备、食品样品封存,以备卫生部门检验,如因食用校外食物所致,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同时要保留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

4.应急小组要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检查身体状况。

5.做好家长、家属的工作。

6.积极配合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五)交通事故及其他伤害事故

事发现象:学生上、下学的路上交通肇事;建筑物倒塌、师生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挤踩压伤等。

救助方案:

1.师生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校舍坍塌、楼道拥挤踩踏及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等其他意外伤害时,要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置,积极抢救,先拨打120急救中心,后采取其他抢救措施。对楼道拥挤踩踏事故,要迅速寻找其他通道,及时赶至人流上游组织疏导,防止事态扩大。

2.及时向区教育局、县政府报告,造成死亡的,应同时向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报告。

3.妥善处理事故,协助公安、安监等部门保护通知受伤害者家属或家长,做好善后处理工 。

4.协助有关部门迅速调查事故发生原因。

(六)学校会室安全救助方案:报案,同时保护现场。

(七)教师安全事发现象:被打。救助方案:立即保护教师本人的安全,同时报警。

(八)学生安全

如有安全 受到意外伤害时,要立即将学生 送往医院,同时通知其家长到场,向家长说明原因。

(九)事后处理工作要点

一.处理工作要全力以赴,同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请示工作。

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辅以一至两名副组长,相关教师为组员的工作小组。

三、实行学校各类安全事故登记制度,做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处理结果等记载清楚。

四、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事故处理后,须及时将事发的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及应吸取的教训、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正式报告,报区教育局;对因学校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的,分清责任,由上级领导部门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责任人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本预案中涉及到的各成员,应在本预案启动时,相应判断自己所处的位置,之后自动到达各岗位。在上岗期间,任何人都以有利于救助的措施为命令,发挥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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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学校疫情管理防控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28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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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文件要求及__省委教育工委、__省教育厅相关工作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度重视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周密部署,采取坚决有力举措,切实做好学校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严防疫情在学校的传播和蔓延。

(二)联防联控。疫情防控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联防联控、分工负责,共同落实防控措施。

(三)及时处置。对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观察病例应做到分类、有序管理,确保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对防控对象及密切接触者按规定进行医学观察。

三、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新型冠状病毒防控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学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工作内容

1.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学校新型冠状病毒的应对措施及应急预案,严密监测学校师生员工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情况,并适时做出预警;

2.指导相关人员紧急应对和处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3.督促落实学校各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的具体措施;

4.学校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时,第一时间上报上级主管单位,指导和配合做好疫情的处理;

5.研究部署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通过学校公众微信号、家长群、学生群等网络渠道发放假期安全提示,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疫情防治知识和防控要求,引导师生做好防控工作;

6.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情况,提前对春季开学有关情况做出科学研判,必要时对学校教学安排及相关工作做出调整。

7.做好疫情监测、筛查、登记、报告、安全保卫、消毒隔离、后勤保障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及职责

(一)工作职责

1.学校教职工:由人事处负责掌控情况;

2.物业该公司员工:由后勤保卫处负责掌控情况;

3.食堂、商户:由后勤保卫处负责掌控情况;

4.假期留校人员: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掌控情况;

5.学生:由学生处牵头各二级学院负责掌控情况;

6.应用科技学院及航空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掌控情况;

(二)工作要求

1.各涉及单位要第一时间成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单位于20____年1月26日前将涉及__尤其是__及近期去过__的人员信息进行统计,并第一时间报送后勤保卫处。同时要密切关注人员状况,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上报,不得漏报、瞒报、误报。

2.负责掌握所涉及单位人员寒假期间身体健康情况和出行情况,尤其是涉及的重点省份区域,要指定具体负责人掌控相关信息。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所负责人员及家属发生疫情或有出行计划时,第一时间报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要做好师生员工春季返校后的每日日常体温监查工作,尤其是涉及疫情省份区域的师生,做到实时检查、实时关注、实时了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对出现不明原因发热、上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患者情况及时报送学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保留记录送校医务室备案。

4.针对出现疫情较重的省份,根据当地政府政策确有必要推迟返校的,各单位务必做好信息统计工作,并及时将师生返校情况报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分工

1.学校办公室:针对发现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况,第一时间以书面的形式报送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上级单位领导到校的接待工作。加强宣传力度,有效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深入进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知识,引导师生遵守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师生防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消除恐慌心理。做好校园网涉及此次事件的舆情、舆论的监控和管理工作;需要时做好媒体应对和网络辟谣的相关处置工作。

2.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检查二级学院学生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第一时间督促整改落实。

3.教务处: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对春季开学有关情况做出科学研判,研究确定是否对开学时间和教学安排做出相应调整。

4.后勤保卫处:负责学校整体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负责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负责落实防疫物资的储备;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校内外隔离点;对春季开学师生员工开展分类指导,对自疫情较重区域返回的师生给出隔离和观察建议;加强对出入校门人员的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坚持出入校门人员体温检测制度;校医务室负责转诊、消毒和隔离病人,按照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护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护用品;与上级卫生防疫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在业务上获得更多的指导。

5.各二级学院:负责落实新型防治冠状病毒各项工作的开展。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多种形式,协助做好学生和家长疫情防治的宣传教育,帮助师生提高防范意识、了解防范知识,引导师生科学做好防护,保持充足睡眠,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和免疫力,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做好学生晨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等工作;严格控制学生外出,做好学生外出返校后的跟踪检测,发现可疑病例及时报告。

五、 预防措施

(一)坚持师生员工每日体温晨午检制度。各二级学院辅导员负责安排专人负责对学生体温进行晨午检。

(二)坚持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各二级学院辅导员要对因病请假的学生问清病情,做好学生因病缺课详细记录,追踪学生病情体温变化情况,发现可疑病例及时报告。

(三)落实消毒隔离制度。对有新型冠状病毒发生或疑似病例的教室和宿舍,学校医务室工作人员要对房间进行空气消毒。

(四)学校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要分别全面掌握和控制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人事处请假,学生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外出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返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疗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五)疫情防控期间,各部门及二级学院不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不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和学术活动,学生的集体活动暂缓进行。

六、工作流程

(一)发热处理流程。对体温超过37.5℃,并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的患者实行隔离,给病人戴好口罩,做好病人的详细信息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单位、涉及学生的要标注专业、班级、学生及家长的联系电话、体温),通知学校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办公室,采取果断措施,由相关单位协助校医务室将病人及时送往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二) 疫情报告流程。发现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例,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三)对与新型冠状病毒病人有密切接触的师生回家进行自我隔离,并进行医学观察14天,经指定医院检查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方可复课或上班。

(四)对新型冠状病毒病人到过的场所及用过的物品,迅速、严密、彻底地做好全面消毒工作。

(五)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作好流行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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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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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了《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 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 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 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第九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

类 别 | 大型水库 | 中型水库 | 小型水库

|-----------|---------|-----

坝高(M) |10 |20 |30 |10|15|20 |10|10|15

数 量 | 至 | 至 | |至 |至 | | |至 |

名称、规格 |20 |30 |以上 |15|20|以上 |以下|15|以上

---------|---|---|---|--|--|---|--|--|--

大石 (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碎石 (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中砂 (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粗砂 (m3) | 5 | 8 |10 |3 |5 | 5 |1 |2 |3

---------|---|---|---|--|--|---|--|--|--

草包或尼龙袋(个)|120|130|150|60|80|120|20|40|60

----------------------------------------

第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定。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大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大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 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大、中型水库大坝必须观测的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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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学校疫情管理防控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7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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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近期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全国和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学校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及时应对,强化措施,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我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试重视,落实责任

1、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科学、规范地做好卫生应急处理工作,我校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我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将我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

2、__校长作为学校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工作,统一思想。定期进行预防控制工作的研讨,把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作为当前学校重中之中工作。

3、学校建立各项工作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明确各人工作职表,建立疫情“日报告”“零报告” 制度,保证学校预防疾病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截止目前,我校尚未发现感染病毒携带者。

4、严格控制进校人员,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入校。要求全体教职工积极做好防护工作,非必要不外出,减少出门,聚会等人员聚集活动。要求全体师生员工理性认知、科学防控疫情、不恐慌、不信谣、不传谣,不跟风,不炒作,不在朋友圈等随意转发消息或发布不实言论。

二、做好宣传动员, 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1、我校发放《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致家长的一封信》,指导家长及学生在家做好疫情防控。各班主任寒假期间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家长群、学生群等网络渠道尽快发放假期生活提示,开展健康教育,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普及疫情防治知识和防控要求,引导学生和家长居家或外出时做好防控。狠抓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重点环节,假期不开展大型师生聚集性活动,切实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2、做好疫情防控物资的储备,我们购买了84消毒液,体温测试仪器、消毒泡腾片、口罩等防控物资。要求教师工作人员上班期间需规范带好口罩,做好自我防护。

三、推进校园环境整治

春季学期开学前,学校全方位改善学校环境卫生条件,推进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馆、图书馆、厕所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环境卫生改善行动,做到日常通风换气,保持教室内空气流通,为广大师生创造卫生、整洁、健康、文明的校园环境。

四、强化师生健康教育

春季学期开学后,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学生晨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等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传染病防控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师生提高防范意识、了解防治知识,引导师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五、做好假期值班值守。当前,春节临近,学校正值寒假,人员流动大。冬春季又是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期。学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联络畅通,学校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六、做好开学学生入学防控工作

1.原则上不予学生提前返校。如有提前返校学生,各学院应及时向校附属医院报告,进行体温监测。开学报到期间,校附属医院、保卫处组织人员在南北区大门口进行入校学生体温监测。

2.所有学生做好居家体温监测,体温异常者,及时就诊,向学工处申请延迟返校。对于武汉籍学生或其它疫情严重的学生,凡因当地疫情控制要求无法按时返校的,可视情况办理延迟返校。

3.开学报到期间,保卫处,学校统一安排车辆将体温异常的师生转送至指定隔离场所。

4.学校每天安排医务人员前往隔离场所对隔离学生进行体温监测及相关检查和治疗,必要时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

5.一旦发现疑似病人,第一时间隔离观察,并立即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加强确诊病例学生的休学、复学管理 对确诊病例,要严格执行休学、复学管理制度,并密切跟踪其治疗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根据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证明和校附属医院签署的同意休学的意见,为确诊病例办理休学手续。根据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复学诊断证明,为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复学手续。要开展全校师生,尤其是确诊病例学生及其家长,隔离观察学生及其家长的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以上就是我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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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学校食堂管理实施计划书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学校,食堂,全文共 2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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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工作将根据学校的总体计划全面展开。所有员工将义无返顾地团结在校领导周围,服从管理、专心工作,打造一个名副其实的服务团队。下面我将以“超前的服务、厉行节约、规范化的管理”等三个方面为本学期的工作核心做以详细计划:

第一、超前的服务:服务是后勤工作的天职,超前服务是我们对本职工作必然要求。只要具备这一条件,才能避免工作的疏漏,才能使我们的工作在上升一个台阶。

1、搞好食堂的整体卫生,为广大就餐者创造良好的就餐环境。

2、搞好师生关系,了解他们的口味,为其送上可口的饭菜。

3、发现问题要做到及时地解决,不犹豫、不塘奢。

4、按卫生标准做好餐厅的清洁工作,经常保持个人良好的卫生。

5、得分管的使用设备做到经常检查,餐桌摆放整齐,桌布干净、无破损,餐具无污迹。

6、根据任务要求做好餐前准备工作。

7、对就餐者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8、凡食堂工作人员务必提高服务意思,对待师生员工做到象对待宾客一样热情,不得带情绪工作,不准讲脏话,说别人坏话,如发现就范者立即停岗。

第二、厉行节约: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是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一种工作观念。节约方面是食堂工作重点之一,如:从用油、用水、电、汽、洗洁净、消毒液、清洁球等都定时定量领用,专人保管。并合理利用下脚料与能够再次食用的剩菜剩饭充分加热后降价出售,坚决杜绝了不必要的浪费,从中提高了成本的效益。

1、精打细算,杜绝浪费,降低伙食成本,提高原材料的利用率。

2、要节约水电,爱护使用工具,用完后妥善保管。

3、严禁原材料外流,售饭时不讲私情、不送人情。

第三、规范化管理:规范化的管理对于食堂来讲是很好地控制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成本不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工作方向明确、人员工作情绪稳定等重要意义。

1、食堂主管要充分做到对各岗位工作分工明确,讲主次,抓重点。

2、餐厅工作人员九大禁令

(1)凡餐厅工作人员严禁将食品带出餐厅或送给他人。

(2)凡餐厅工作人员严禁随意处理食品,有留用价值的必须妥善保管,以备他用。如少量剩菜没有留用价值须报主管同意后方可处理。

(3)每天上班必须提前5分钟到岗位,严禁中途脱岗或早退。

(4)在岗期间必须着装整洁,严禁对着食品大声喧哗。

(5)凡购进食品原料必须分类存放,严禁交叉污染。

(6)食品制作过程必须认真执行“食品加工制作管理规定”。

(7)对有疑问的食品原料、过期食品坚决杜绝加工,报主管同意后方可处理。

(8)使用设备要定期清洁、保养、严禁借用、挪用、更不得占为己有。

(9)工作人员下班后不经允许严禁再次进入操作间。

3、食堂员工工作须知:为加强食堂管理工作,强化安全措施,规范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员工能够熟知食堂整体管理的要领,有助于正确、正常、积极有序的开展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员工须知手册”望大家认真执行。

(1)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领导的合理工作安排,坚决杜绝“自由主义思想”的产生,认真完成每天的本职工作,需要时必须协助他人工作,工作计划《后勤食堂工作计划》。

(2)、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如发现本人携带有任何传染性疾病者,无条件离岗。

(3)、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佩带胸卡上岗。

(4)、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将头发制于工作帽内,不得留在外面,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晒被褥。

(5)、凡食堂工作人员务必提高服务意思,对待师生员工做到象对待宾客一样热情,不得带情绪工作,不准讲脏话,说别人坏话,如发现就范者立即停岗。

(6)、凡食堂工作人员不得在未开饭时间吃拿任何食品,制作过程中不得对着食品大声喧哗、打喷嚏等不文明举动。

(7)、凡食堂工作人员不得将任何食品、食品原料、调料送人情;售饭人员严禁打人情饭;使用工具不经允许不得外借、挪用;公共财产不得占为己有。如有就范者严惩。

(8)、凡食堂工作人员严禁随意中途离岗、窜岗、无大事请假、无故旷工、电话请假。

(9)、凡属个人卫生责任区的卫生务必保持清洁,做到珍惜别人的劳动成果。

(10)、当日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各项收尾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并上报主管,做好记录。关闭所有的门、窗、水、电、气,最后一个离开餐厅。

(11)、食堂技术人员务必经常学习业务技能,提高业务水平,为更好地提供营养可口的饭菜打好基矗

(12)、服务人员必须听从技术人员的工作要求,根据程序进行操作,不按规章程序操作者,一但出现事故责任自负。

(13)、勤杂人员(配菜工)必须根据食谱的安排,认真将每种原料进行处理,对不明的原料要问清楚,对变质的原料杜绝切配。

(14)、凡是因工作失误造成物品、食品等一切使用工具损坏及浪费的,必须造价赔赏。

(15)、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校园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打架抖殴,不得传播非正常的小道消息扰乱他人正常工作,如有就范者,立即停岗。

(16)、凡食堂工作人员在会场上必须关闭手机,不得随意离开坐位走动,不得与他人小声说话、玩钥匙,如发现给予严肃处理。

(17)、凡食堂工作人员在岗工作期间严禁开过分的玩笑,严禁追逐打闹,挑起是非者重罚,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因玩闹受伤休假者每天扣除考核工职30元。

(18)、采购人员必须根据食谱计划单进行采购,坚决杜绝贪图便宜购买劣质原料,做到对市场各种原料物品的调查,进行合理采购,并上供货商索取三证做为采购依据,在原料运送过程中注意交叉污染,确保原料的质量。

(19)、库房保管员要对所购回的所有原料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先进先出,掌握入库时间,严格规范库房制度,杜绝其他人员随意进出库房,非领料时间不得发放,没经主管同意不准处理任何原料。若有登记不明,出库不详,帐目不清等事件发生,立即停止工作。非库房工作时间,必须配合协助服务员工作。

(20)、餐厅主管负责本部门的管理工作:

1、负责制定每大周的营养食谱,整体食堂工作计划,督促规章制度的实施

2、负责召开伙食管理会议,督察食品的质量及卫生情况。

3、负责检查验收食品原料和食堂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4、负责食堂每月的成本核算及统计报表工作。

5、负责工作人员的考核。在管理过程中必须依照学校的各项制度灵活管理,不得人情化、帮派化,不得以权欺人,假公际私报复别人。必须了解每个员工的个性、业务能力,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掌握每个班组工作情况,督促食品加工过程,有效地调节每个人员的工作情绪。带头参加学校的各项大型活动。组织召开意见、建议征求会,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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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研,全文共 7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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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勤范围

凡在职在编人员,一律纳入考勤管理的对象范围。全校党政干部、教辅、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寒暑假期间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轮休。教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可不实行坐班制(不含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教师,下同),但对学校、单位统一要求的集体活动要进行考勤,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要求

学院、部、处、室为具体考勤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考勤员须认真做好每月的《缺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的记录,已备检查。

(三)旷工及处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1)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

2.处理办法

(1)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校内岗位津贴部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凡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做辞退处理。

五、其它规定

(一)后勤管理处、附中、各场厂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考勤管理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接受审查或调查人员不能正常到岗工作,在审查或调查期间暂时停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等一切待遇,待结论明确后再做处理。

(三)各类假期(除寒暑假)一律不得合并使用。

(四)探亲路费的报销,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五)职工在病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文件、参加政治学习等是一种政治活动,不能视为恢复工作。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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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3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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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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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学校疫情管理防控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3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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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省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部署要求,我校高度重视,密切关注,科学防控,强化措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校师生的健康安全,结合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和学校实际,现将具体做法汇报如下:

一、明责任、细分工,靠前指挥统筹安排疫情防控“一盘棋”

校党支部始终把疫情防控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把师生在校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整体统筹、通盘考虑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一)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疫情督导管理组,以校长为组长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建立专人专班负责的疫情防控应急机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成员和专班人员24小时双值班制度。

(二)建立学校、班级、师生、家长四级防控联系网络,完善健康管理、疫情报告、通风消毒、属地联动等联动机制,做到数据闭环、管理闭环、责任闭环。

(三)做好防疫物资保障,对照省、市下发的学校防控物资保障通知要求,在摸清储备家底的基础上,学校积极筹措满足三个月使用的防疫物资。

二、严要求、全排查,编织监测预警“一张网”

(一)实行校门封闭管控。全面把控进出校园通道,实行校园相对封闭管理,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测温加健康绿码制度,对外来人员严格把控,走读生离返校测温登记。

(二)强化因病缺课缺勤登记追踪。严格落实因病缺课缺勤登记追踪和一日三检两报告制度。学校对未在校学生逐一落实并详细登记原因,一旦发现异常状况,要督促其及时就医并进行核酸检测。

(三)严格教师员工管理。学校对教职员工从严管理,要求教职员工带头做好个人防护,不网购、不点外卖、不聚会、不聚餐、不聚集,非必要不离开学校驻地,尽量避免接触外地抵返人员。

(四)做好消杀工作,改善校园卫生环境,做好教室、食堂、宿舍、公共卫生间等重点场所卫生管理,加强日常清洁和通风换气,在食堂、卫生间、教室等部位放置消毒肥皂和手消毒液,定期对门帘、楼梯扶手等重点部位进行消毒,保持校园环境清洁卫生。

三、多渠道、精设计,不断完善创新线上线下教学“一条龙”

做好线上教育教学准备。建立线上教学应急响应机制,提前做好预案制定、教学组织、设备维护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疫情,立即转入线上教育教学模式,优化空中课堂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提升线上教学质量。

四、把关键、严盯防,筑牢守护安全“一道墙”

(一)积极响应全员核酸检测工作。闻令而动,迅速响应。在接到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的通知后,北辰实验学校领导班子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完善的工作流程,迅速成立核酸检测管理队伍,明确详细的任务分工,做好全员核酸检测工作部署。全校上下迅速响应,各项工作忙而不乱、有条不紊,各部门各司其职。

(二)做好扩围加密核酸检测工作计划,每天每班不少于10%的核酸抽检,专人负责,抽调、上报系统。

(三)广泛宣传引导。对师生、职工以及学生家长做好全员核酸检测和扩围加密核酸检测的宣传引导,使每一位家长与学生都能充分认识到核酸检测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学校防疫工作。

面对新冠疫情蔓延的严峻形势,加强对新冠疫情的防控,是学校应尽的义务,确保全校师生平安度过流行疾病蔓延的严峻时期,是学校的责任。感谢县督导组领导、县教体局领导、北城街道办事处领导的工作指导,我们将以更严的要求、更细的举措、抓紧抓实抓好疫情防控,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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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数字化校园创建实施方案及评估标准细则[页2]_实施方案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1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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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校园创建实施方案及评估标准细则

(三)建立机制,加强培训,全员参与,示范引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将教师应用信息技术的情况与学校考核机制相结合。加强培训,全员参与,分层分级抓好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应用、开发、管理、学科教学五支队伍建设,培养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能力。

(四)突出实效、坚持不懈、常态应用、创新发展。创建学校要突出实效,让应用保持持续的稳定的状态,各项工作始终处于紧紧依靠信息技术作支撑的高效运行的状态。要有创新的理念、创新的思维、创新的实践,不断为注入新的活力,不断形成新成果、新特色,始终把握时代的脉搏,常创常新。

五、创建程序

(一)学校自评。创建学校成立自评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创建工作,召开动员大会,部署自查自评工作,填写《临沂市数字化校园创建申请表》(一式三份)和《临沂市数字化校园创建自评得分表》(一式三份)。

(二)县区初验。各县区成立数字化校园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自评情况,通过看材料,实地查看,座谈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现场检查验收,针对问题,及时整改,汇总后以县区为单位上报临沂市数字化校园建设领导小组。

(三)市级验收。临沂市数字化校园建设领导小组依据《临沂市数字化校园评价标准及评估细则》组织验收,达到标准要求的,授予"临沂市数字化校园"称号,并进行奖励、颁发奖牌。

经验收通过的学校,自授予称号之日起,每隔两年复查一次。主要指标下滑的,给予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已授予的称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设立专职机构,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为数字化校园创建提供组织保障。

(二)保障经费,加大投入。统筹管理“两费”资金,协调安排教育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学校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将配备和维护资金列入学校预算。严格落实临教财字﹝﹞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两费”的管理使用,并在每年的教育费附加及学校教育公用经费中也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以支持教育信息化建设,为数字化校园的创建提供资金保障。

(三)强化机制,科学评估。切实加强对数字化校园工作的检查考核,形成强而有效的高效管理机制。各县区要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市教育局也将根据创建情况,对创建成功的学校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鼓励各县区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对在实施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积极推广。把《临沂市数字化校园评价标准和评估细则》确定的各项指标纳入各县区和相关部门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评估工作,科学分析创建效果,通过数字化校园创建简报、专题网站、研讨会等形式,定期公布创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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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学校疫情管理防控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9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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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校要推进“离校不离学”工作,利用在线学习的平台,借助网络手段,为学生建立教学辅导的线上渠道。同时指导师生员工居家开展适度的室内体育活动。加强对医护人员等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居家子女的关心和爱护。在开学前,各校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校园环境卫生清扫和消毒工作,全面改善学校环境卫生条件。

根据要求,各校要错时安排不同学段和年级学生入校,明确不宜返校人员,并提前告知。根据对师生员工健康状况的监测,明确有下列情况者,暂不适宜返校:凡出现发热、咳嗽、乏力、腹泻等身体症状体征者,应待症状体征消失,身体痊愈后方可返校,不允许带病或未解除医学观察人员返校返岗。

开学当日,应指定校园出入口,做好返校师生员工晨午检等健康监测和师生缺课追踪工作。进入校园人员一律核验身份和检测体温。非特殊原因,学生家长及亲属等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做好值班值守,严格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同时,加强特殊群体监测。根据开学前建立的师生员工信息台账,对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民办学校外地学生、有湖北省旅行或居住史的、开学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湖北或武汉的发热伴呼吸道症状的患者的学生重点加强监测。对确诊、疑似或医学隔离观察的学生,待病愈且隔离期满后,持复课证明到学校查验后方可入校上课。

另外,各级各类学校要上好开学第一课,利用课堂、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师生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传染病防控知识教育。对学生家长开展健康教育,告知其配合学校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开学后要严格落实师生员工晨午检(其中寄宿制学校要严格落实早、中、晚三次检测制度),做好缺课师生及缺课原因的登记、统计和追踪工作。配合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点开展消毒、疫情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在校期间,规范开展集体活动。不组织开展聚集性教学和教研活动,倡导网络教研,可通过电话、视频、微信等方式开展校本和校际间教研活动。严格校园集聚活动,暂停如升旗、跑操等大型聚集性活动,一律不开展校际间师生聚集活动,坚持以一个班级及以下为单位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此外,各校要错时安排不同学段和年级学生入校和离校时间,引导家长在校门外接送学生,督促他们佩戴口罩。严格进出安全管理,严禁非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及校内家属区住户进入校园,对所有进出校园人员进行严格登记、测量体温,禁止未佩戴口罩或体温异常人员进入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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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35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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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xx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

20xx年7月7日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条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其他裸露地面,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技术措施,推广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

第十四条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

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城市道路单侧绿线宽度达到或者超过8米的,可以结合周边环境条件,建设带状公园绿地。

第十六条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第十七条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

第十八条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以及水体、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

第十九条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

林荫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以及县(市)区政府投资且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其它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各负其责、联动监管的责任体系。

城市绿化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项目应当由同级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绿化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自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竣工图纸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内,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绿化管养情况进行监管。

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进行监督。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绿化养护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告知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并督促养护单位整改。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并组织移交验收。

第二十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应当与认建认养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或者进行登记,冠名挂牌权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园林绿化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制,并对园林绿化交易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城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地察看、公示、公告等方式分级进行。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影响交通、供电、施工、采光等需修剪树木的;

(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下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下的。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二)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上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上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

县(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三十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移植、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在施工前制作公示牌,将许可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不得低于原来的标准。绿地恢复成本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移植应当适时进行、就近移植,并实施清单管理。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移植地点并监督实施,申请人应当委托管养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移植。

第三十三条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养单位。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调查,建立健全绿化档案,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城市绿化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档案,做好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完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城市的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率达100%。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提高湿地综合服务功能。

第三十七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失职或者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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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学校食堂管理实施计划书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学校,食堂,全文共 8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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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指导思想:

加强我校食堂管理,减轻学生家长负担,消除学校食堂安全隐患,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制止侵占学生餐费的违纪行为,特制定本计划。

二、工作目标:

1、规范学校食堂账务管理,确保记账合规合法、票据真实、手续齐全、账表规范。

2、规范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确保收支合规合法,把紧支出关,严禁非伙食支出在学生伙食费中列支,严禁占用学生伙食费。

3、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完善食堂卫生设施和管理制度,严防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

4、加强学校食堂人员思想作风管理,确保食堂人员服务态度好、工作质量好,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努力服务于学校教学和师生生活,力争食堂满意度达95%以上。

三、主要措施:

1、强化学校食堂责任制,把食堂安全卫生管理放在首位,完善食堂管理和安全卫生工作制度。食堂人员必须把握好质量关,严禁购买使用腐烂变质、有害有毒食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 做到无证不购.严格操作规程,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注意用电用火以及消防器材的管理,确保食堂无一安全事故发生。

2、加强食堂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加强食堂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政治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加强食堂物品采购管理。执行上级对大宗物品统一采购制度,签订好合同,招标定点采购,对于其他小宗物品要选点采购,对产品价格、质量等内容逐一验收和记录。实行食品留样制度,做好留样记录,把好食品质量关。严堵违纪漏洞。

4.加强食堂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合理收取学生伙食费,及时开出票。

5.加强食堂财务手续管理。较大数量的食品、物品的采购要由采购组操作,购进食品、物资的验收、领用、证明及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做到透明公开。

6.加强食堂会计核算管理。杜绝非食堂费用的支出。按日进行核算,按周平衡,按月结算,确保学生伙食费专款专用和伙食收支平衡。

7.加强食堂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学校食堂会计人员要依法取得原始凭证、填制好记帐凭证、登记好各类帐册、编制好财务报表,保管员要验收好、保管好、出库好各类材料并登记好材料明细帐。

豫龙镇第一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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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学校后勤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后勤,全文共 39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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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省委组织部、潍坊市委组织部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指示精神,把“从严管理干部行动计划”的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全市干部队伍管理水平,加快“三名一强”生态文明新青州建设步伐,现对我市从严管理干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开展从严管理干部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

1、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更好地成长,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是党的xx大提出的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各项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不断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形成了风正、气顺、心齐的大好局面。但有的部门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心浮气躁,作风漂浮,没有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在工作上,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对干部疏于管理监督的极端危害性和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把从严管理干部工作落到实处。

2、从严管理干部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为核心,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以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为保证,从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在干部的教育培训、作风要求、纪律规定、行为规范和日常管理等方面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努力使各级领导干部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为推动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从严管理干部工作的主要内容

3、搞好宣传发动。从现在开始,各单位要抓紧对开展从严管理干部工作进行动员,利用2到3个集中学习日,组织广大干部原文学习在xx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李源潮同志在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学习省委组织部《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意见》、《关于在全省实施“从严管理干部行动计划”的意见》、潍坊市委组织部《落实省委组织部“从严管理干部行动计划”(起步年)实施方案》和我市《从严管理干部工作实施方案》。各类新闻媒体要设立“从严管理干部”相关栏目,加强对从严管理干部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进一步明确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明确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的“红线”和“禁区”,明确“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4、加强党性修养教育。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各单位要组织机关干部把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关于在全省领导干部中开展“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教育活动的意见》(鲁纪发〔〕7号)要求,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优良作风教育,把提高干部党性修养、加强作风建设作为学习和整改的重要内容,引导干部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努力解决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单位“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对班子成员和干部队伍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责任。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督查落实。

5、开展主体班次培训教育。进一步加大对干部的集中培训教育力度,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市委党校要把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列入主体班次培训课程,切实加强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教育,引导各级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从大局、务实效,增强自我监督意识,模范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年内培训各类干部应不少于240人。

6、集中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对各级领导班子的作风纪律集中整顿。工作中重点开展好两项活动:一是在全市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向王伯祥、崔学选、马洪刚同志学习的活动。二是利用各类反面案例,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警示教育。通过作风纪律集中整顿,有效解决部分干部宗旨意识淡薄、责任心和事业心不强、工作作风漂浮、个人主义严重、弄虚作假、纪律松弛等问题,着力增强干部的宗旨观念、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

7、突出抓好对重点对象的管理监督。一是开展市级领导与“一把手”谈心活动。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年内与所包靠镇、街道、园、区及分管部门(单位)的“一把手”普遍进行一次谈心谈话,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自觉维护市委权威,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市委、市政府两办要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各单位(部门)“一把手”要与班子成员、其他副科级以上干部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普遍进行一次谈心谈话活动。二是健全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建立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考察相结合的考核工作机制。按照市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季度考核评议工作的意见》(青发〔〕35号)的有关规定,扎实做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季度考核评议工作;认真做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配合上级组织部门做好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分析运用,对考核评议结果较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及时进行组织调整。三是加强村级干部队伍的管理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村级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青发〔〕40号)精神,不断完善村级干部队伍选拔任用机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落实考核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有效解决少数农村干部队伍存在的工作方法简单、办事不公、财务不清、侵犯集体和群众利益等问题。

8、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认真执行《青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明确界定分类范围,按照一类单位全部审,其他类单位全年审计不少于1/3的比例,及时制定年度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审计评价、结果运用、经济责任履行问题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结果应用水平,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维护财经纪律、规范“一把手”用权行为中的职能作用。

9、规范对干部学习培训、外出考察期间的管理和“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一是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离开青州辖区的,正科级以上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干部要向主管部门报告事由或请假。二是加强干部参加学习、外出培训期间的管理。市委党校及其他牵头培训部门,要认真落实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潍坊市委办公室《关于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格校规校纪,严肃培训纪律,把学员在校期间的表现、学习成绩、党性锻炼等情况记入培训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切实解决少数干部学风不正、无故脱学、相互吃请、忙于应酬等问题。三是严格落实干部出国(境)前的集中教育培训制度和国(境)外的管理监督制度。干部出国(境)前,组团单位负责组织集中教育培训,干部出国(境)期间的管理实行责任制,出现影响干部队伍形象的不良行为,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四是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办法,引导和约束广大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时刻以党员干部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珍爱自己的声誉,以实际行动塑造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10、严厉查处干部违规违纪行为。一是加大举报案件查处力度,对反映干部负面问题的信息和线索,凡内容具体、事实清楚的,直接组织调查核实,从快严肃处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组织人事纪律的意见》(青发〔〕2号),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用人问题,要坚决果断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定期组织对各镇、街道、园、区,市直部门(单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要严肃处理,绝不能搞“下不为例”。对无视组织人事纪律、不认真检查整改的,一经发现,要追究单位“一把手”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从严处理。二是建立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对查处的基层单位选人用人、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对查处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11、构建全方位干部监督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干部监督预警机制、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回复组织函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和所属干部监督管理问责等监督管理制度,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新提拔干部认可度测评、干部监督信息沟通等制度规定。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干部监督举报专线电话“3812380”、网上举报信箱作用,多方面、多渠道了解掌握干部信息,充分发挥干部监督预警作用,实现对干部任职、决策和素质作风的全过程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从严管理干部工作的领导

12、市委成立以市委、组织部部长任组长的从严管理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责任,把从严管理干部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增强从严管理干部意识,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重要责任,牢固树立加强管理是本职、疏于管理是失职、抓不好管理是不称职的观念,对班子成员和干部队伍要敢抓敢管,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对抓班子带队伍不力、所在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发生严重问题的,本系统本单位干部发生严重问题以及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执纪不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搞好沟通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部署和任务目标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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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学校疫情管理防控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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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期开学期间师生安排

延期开学期间,学校领导班子按正常时间值班,每日确保一名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在校值班,负责人要亲自值班带班,领导班子成员要保持工作网络、电话24小时畅通,随时保持联系。教职工上班时间根据区教体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而确定。

学校通过微信公众号、工作群、班级群等各种渠道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普及疫情防治和健康生活知识。学校充分利用钉钉、QQ、微信等信息化教育资源为学生居家学习提供支持。全体教职工强化政策学习,尤其是国家、省、市关于教师师德、职业教育相关文件学习,按照学校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延期开学期间部门职责

延期开学期间,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返校,严禁利假期组织学生到校违规补课,一律停止各类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人群集聚性活动。制定并落实《学校延期开学期间远程学习教育服务工作实施指导方案》。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教学。延期开学期间,各学科确保停课不停学,授课以网络授课形式为主进行。

教学部门组织优秀师资力量提前备课、录制延期开学期间学习课程并推荐免费学习的平台及平台操作指南,依托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等搭建起“空中课堂”,充分利用网上平台提供的教学资源做好学生线上学习指导,开展网上授课、在线答疑、网上提交批改作业等教育教学活动,实现与开学后学校教育教学的有效衔接。同时,要求学校根据网络学习的特点,合理安排好学生的学习时间和休息时间,做到劳逸结合,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延期开学期间本着提高学生修养、夯实学生基础、提升学生技能的目标开展各项工作,以学生成人为最终目标,在知识、技能传授的同时关注德育教育、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防疫情教育,各个教研组根据各自特点,鼓励开展同唱一首歌、共赏一部电影、帮家里做家务、疫情防控相关有意义的活动。在知识传授中注重基础知识传授,加大作业反馈量,打好学生基础,提升学生学习信心。

有条件的教研组可以通过虚拟仿真、网络平台、学生自备技能训练耗材等方式提升学生技能,对于不具备条件的教研组技能课程和理论课程以模块、章节为单位进行组内微调,加强专业理论课的学习。待疫情解除后,学校将及时恢复正常秩序,并统筹周末、寒暑假时间安排,保证学生在校学时不减少。

三、正式开学的各项防控工作

学校正式开学通知发出后,由工会和学生处逐一排查,凡是有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头痛等症状或接触过疫区人员未超过14天的师生,不得返校;待身体完全康复或超过隔离时间后,经相关处室、专业部、班主任确认,报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方可返校。

因延迟开学耽误的教学内容,主要通过调减周末时间、压缩暑期假期等方式来补偿,保证总教学时长不减少;学期开始后,原则上实行“零起点”教学,线上教学不得替代假期后课程教学。要通过网上教研、视频会议等方式,组织教师备好课。

开学集中开展防疫教育。制定并落实开学预案,建立健全晨检报告、值班值守、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各项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师培训,做好必要疫情防控物资的储备,组织开展校园集中消毒,精心做好开学前各项准备工作。开学第一周,学校要对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疫情防控知识教育,组织开展一次集体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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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79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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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规范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制定了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xx〕5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xx〕7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含建制镇、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以下简称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分配、管理、监督等。

2、区住建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牵头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定、宣传、受理、审核等工作。区发改(物价)、公安、监察、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审计、市场监管(工商)、新居民、税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审核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园区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受理、审核、管理等工作。

3、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购房的形式,二者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家庭在南湖区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宅(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其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家庭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选定购买住房。

4、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5、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当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一般由夫妇、夫妇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单身(33周岁及以上)、单身(离异或丧偶)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四种情形构成,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三年。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嘉兴市区(含南湖区、秀州区、经济开发区,下同)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3年及以上,且现在户口为南湖区居民户口。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南湖区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3、属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区政府另行公布。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宅基地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6、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且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因汽车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盗而无法注销的申请家庭可视为无汽车申请家庭。

7、同时符合南湖区、秀洲区和经济开发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只能向一个区域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由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3、具有南湖区居民户口。

4、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

(三)纳入或不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的情形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参加过房改购房,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参加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但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

2、通过购买商品房、拆迁(征收)安置、自建、集资建造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等(包括期房)以及申请当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征收房屋面积)计入现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3、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计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4、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它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5、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原私有住房出售,将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

三、申请认定

(一)受理

申请家庭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薄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3、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签署《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也需签署《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由民政部门对声明做出审核。如一方已故须提供死亡证明。

4、收入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填写对其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授权书。

5、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征收)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征收)安置协议及复印件;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对外出租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情况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嘉兴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有无房产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家庭成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家庭成员持有见义勇为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如申请家庭汽车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盗,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汽车被盗证明

11、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验,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不符合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2、收入审核。由民政部门负责,市场监管(工商)、公安(车管)、税务等部门配合,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xx〕13号)相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包括收入、工商、税务、社保和车辆等)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对收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住房管理部门。

3、住房审核。由住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住房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住房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住房管理部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有死亡的,需重新审核。

四、销售及货币补贴流程

1、发布信息。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区政府根据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货币补贴标准等基本信息。

2、摇号轮候。以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进行电脑摇号,符合条件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享有优先选房的权利。如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数大于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时,以摇号产生的号码为准,按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1:1的比例确定进入该批次选房的申请家庭,摇号产生的号码为选房的顺序号,未中选的申请家庭则轮候进入下一批次申请。

对未到场参加摇号的申请家庭,视作自动放弃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参加摇号后放弃选房的申请家庭,取消下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3、自主选择。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按照公开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选完为止。选择实物购房的,在所提供的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选房结束后领取《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选择货币补贴的,在提供的货币补贴名额内选择,选择结束后领取《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证》)。

申请家庭在领取《准购证》、《货币补贴证》后放弃购房,需将《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返还发证部门办理核销手续,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自然取消。如申请家庭不返还《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取消下两个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货币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货币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申请家庭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并领取补贴,视作自动放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未取得《货币补贴证》,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4、签订合同。选择实物选房的申请家庭,应在《准购证》上通知的有效期内,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购房合同中应注明保障家庭可享受面积、超面积、上市最低补交款及补交比例等内容。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证》、《房屋所有权证》到住房管理部门领取货币补贴。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不得购买已列入当年拆迁改造(征收)计划的住房;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购买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6平方米及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否则不能申领货币补贴。

申请人在公示截止日后死亡的,如该申请家庭仅为申请人一人申请的,则该家庭保障资格自动取消;如该申请家庭成员不止申请人一人,则保留该家庭保障资格,由该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荐申请人并经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5、房源结报。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在售房结束后,需将申请人和房源清单及《准购证》上报住房管理部门,剩余房源结转为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房源。

五、销售价格及补贴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构成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xx]250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销售价格以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

2、申请家庭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或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实物购房超过上述控制标准部分,须按该住房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计价。

实物购房超过标准部分面积按同地段商品房计价,其价差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收取。

3、实物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超面积价格)。

(以上计算公式适用于有超面积购房者)

4、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与商品住房价格波动联动的机制,具体补贴标准每年由物价部门经批准后对外公布。

货币补贴金额=(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申请家庭在南湖区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宅(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所购买普通住房成交金额(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准)低于可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的,则按成交金额发放货币补贴。

5、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六、上市准入

1、购得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合同须载明上市时须向政府交纳“最低补交款”,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产权登记部门须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应出示《货币补贴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

3、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5年)需要上市交易的或单身购买且发生继承时仍为单身的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补交金额不得低于“最低补交款”)方可办理交易手续或继承过户手续;领取货币补贴的,需如数退还原货币补贴金额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或继承过户手续。

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

4、在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内,房屋所有权人因继承(非单身购买)、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

因法院依法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后,须按上款规定补交该住房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或货币补贴金额后,允许提前上市。

5、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方式购买的住房遇到征收,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时,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愿意将房屋征收后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且产权调换的房屋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上注明属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对于不愿意将征收后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或产权调换的房屋不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房屋征收部门应通知住房管理部门,在被征收人补交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后,按一般商品房性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通知住房管理部门,并在发放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时将被征收人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予以扣除;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如愿意将购买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应和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在产权登记时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在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在取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后一年内),可重新领取补交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但购买的住房必须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

七、法律责任

1、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所购买的住房由住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住房管理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补交金额不得低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和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1、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的换算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3系数。

2、本细则所指建筑面积、保障面积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其他相关数据以申请当年公布为准。

3、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嘉政发〔20xx〕55号执行。

4、本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及其他未注明截止日期的均计算到受理公告日(含)。

5、子女抚养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与法院判决文书相当的证明效力。

6、非婚生子女,且其户口已经上报的,认定为该家庭的家庭成员。

7、申请家庭成员现在是居民户口的原知青,且丧偶或离异,其农村宅基地已由子女继承的,申请家庭的宅基地情况由原发证部门出具证明。

8、申请家庭成员现全部是居民户口,申请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已拆迁,需出具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是否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

9、申请家庭声称已退出房改房,但无法提供合法证据的,不予认可。

10、申请家庭是南湖区上岸渔民的第二代,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1、父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子女作为家庭成员被纳入保障人身份,当子女成立自己的家庭或者单身(33周岁及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不属于重复申请且当时享受保障面积不计入现在的保障面积)。

12、截至审核名单公示日,家庭成员名下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为企业投资人的一般不得申请(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为企业投资人的由民政局告知申请家庭)。

1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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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学校疫情管理防控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4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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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门岗保安人员对物业员工逐个体温测量,上岗员工均无异常,并做好上岗人员检查记录;

2. 北门保安人员为每位出入小区的业主做体温检查及信息核实登记,体温高于38度禁止进入小区,

3. 保洁部坚持对公共区域喷洒消毒药品,并记录在册;

4. 楼道保洁员使用酒精对电梯轿厢及电梯按键进行消毒;

5. 社区及物业客服人员继续通过电话向返洛业主询问身体健康状况,目前所涉及的几位业主体温均无异常。

某花园疫情防控工作组职责分工:

组 长:某花园小区物业经理

环境消杀组:保洁部经理及全体保洁人员

秩序防护组:秩序部经理及全体秩序队员

后勤保证组:工程部经理及全体工程维修人员

宣传外联组:客服部经理及全体客服人员

相信政府,相信科学,不传谣,不信谣,做到正确面对及防御,我们坚信齐心协力,众志成城,一定能够战胜此次疫情。

社区服务电话:某某某某,居民提供相关线索,社区将第一时间联系相关机构到现场,避免二次传染。

某花园物业客服电话:某某某某

24小时疫情防控应急电话:某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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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学校后勤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后勤,全文共 14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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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园食品用品消费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消费市场秩序,确保校园食品用品安全和师生身心健康,杜绝和防止各类食品用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精神和驻教勤装(20xx)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学校商品准入制度为基础,以维护广大师生消费安全和身心健康为目的,规范校园内食品、用品经营行为,确保师生吃上放心食品,用上放心商品,努力建设安全和谐校园的经营理念。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以关爱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切身利益为宗旨,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经济负担,“分批纳入,依次推进”为原则,通过引入正规企业开展规范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降低校园食品、用品安全风险。

1、自愿原则。根据市、县教育局的要求,学校是否设置经营场所由各学校自行研究决定。若需要设置,必须纳入市教育局引进的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经营。

2、让利原则。坚持平价销售,所有经营品种的销售价格低于市场销售价格,真正做到让利学校师生,服务学校师生。

3、安全卫生原则。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必须设置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店铺整齐有序,保持环境卫生;严禁出售“三无”食品和小作坊食品,确保食品用品安全。

4、合法经营原则。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必须合法经营,必须有《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证件,工作人员必须有《健康证》,营业员必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

三、管理模式

在xx市教育局学校后勤管理办公室和xx县中小学后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下,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在学校开展校园商品连锁经营,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市场规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校园商品配送经营管理上实行“六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店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

四、实施步骤

按“分批纳入、依次推进”的原则分步设立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连锁店。

第一步:20xx年春节前后做好宣传和各学校摸底登记工作,为下段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步:20xx年2月份确定3-5所试点学校,原则上城乡兼顾,中小学兼顾。

第三步:20xx年3-6月试点学校开始运行工作。

第四步:20xx年6月中、下旬,在试点学校召开现场会,布置全县其他学校全面开展工作,并妥善解决好各校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五步:20xx年暑假后,规范学校后勤管理工作在全县中小学全面展开。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设立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连锁店是维护广大师生合法权益,保障校园食品用品消费安全,全面建设和谐平安校园的重要举措。

2、齐抓共管,合力推进。设立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连锁店是一项系统性的创新工作,把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推进此项工作的实施。妥善做好学校食堂、小卖部场所及设施的移交工作,保证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连锁店改造的顺利进行。

3、加强监督指导,注重实效。县勤教站具体负责全县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连锁店的规则、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配合工商、卫生等部门对xx校园商贸有限公司连锁店实施日常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求各校主要负责人要明确责权,分清责任,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合作,及时沟通协调,成立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统筹规划,周密部署,明确责任,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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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焦作市网约车管理细则11月1日起正式实施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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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网约车管理细则11月1日正式实施

焦作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下面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市民热切关注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揭开神秘面纱,《焦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焦作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并自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为慎重稳妥推进出租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分析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所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排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苗头,在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基本稳定基础上,制订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最终,经前期面向全市人民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细则》和《规定》正式出台,新规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以及私家车合乘拼车都作了明确规定。

哪些车符合网约车条件?

根据《细则》,网约车应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在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价格应高于本市现有巡游车主流车型裸车平均价的1.3倍以上,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网约车只能接入1个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营服务;必须通过网约车平台的互联网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严禁巡游揽客;从网约车平台获取并确认执行订单后至该趟营运结束,不得再执行其他运输服务。

哪些人能做网约车驾驶员?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了拥有一辆满足要求的车辆外,还得持有本辖区居住证,并取得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同时,驾驶员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得有什么证?

符合要求后,网约车驾驶员或是所属的平台应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许可经营期限为4年),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运价怎么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模式,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实施前一个月通过网络平台,明码标价,向社会发布。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具备什么资质?

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向其他机构、企业提供信息数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焦作市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此外,网约车经营者需取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不高于4年,到期后可换证。

怎样才算拼车、顺风车?

关于拼车、顺风车,《规定》中明确表示,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不得以合乘、顺风车、拼车等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仅限在上下班通勤合乘或节假日合乘,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同城合乘每日次数不得超过4次,异地合乘每日次数不得超过2次。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路线、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担方式、安全责任等。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费用只能按合乘里程计费。对于违犯《规定》的,将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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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学校公关部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公关,全文共 1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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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部门名称为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会公关部第二条本部门是在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会领导下成立的

第三条本部门是通过组织、策划特色活动提升我院的整体形象,发展和维护本院与校其他学生组织的关系,为本院运作营造良好的外围关系环境的服务性组织。

第四条本部门的宗旨是:完善自我,展现公关形象;服务同学,尽显组织风采。

第二章部门职能

第五条负责组建我院礼仪队,做好各项活动的礼仪,为展现我院形象,宣传我院打下良好基础。

第六条开展富有部门特色的活动,加强部门与各系公关部的联系,做好纽带作用。

第七条对部门的成员进行培训,提升他们整体的形象。

第八条积极配合其他兄弟部门工作,积极主动的与其他部门沟通,做好学生会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部门由一名部长、两名副部长、四名干事以及礼仪队构成。

第四章部门分工

第十条部长主要负责对外沟通、总体协调等工作,副部长主要负责对内沟通、协助部长工作、干事的培养等工作,干事主要负责协助正副部长工作及自我完善。

第十一条礼仪队队长负责队员的联系与进行礼仪培训,并按照总体的要求开展活动和对其他部门工作的协助。

第十二条正副部长应该鼓励干事的创新思维,做好干事的培养工作。

第五章会议方式

第十三条本部们会议实行例会制和不定期会议制例会每星期召开一次,总结上星期的工作情况,并对下星期的工作进行具体分工。不定期会议召开由学生会和部门近期工作决定,会前各成员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便在会上能互相进行交流。

第十四条部门会议由部长主持,两名副部长进行会议记录,进行资料的存档,会议准时进行,无故迟到和缺席者将记录作为奖惩依据。

第十五条部门会议实行自由发言制,由部长进行会议主题的发布,随后部门成员可以围绕主题自由发言,最后将各成员的具体方案总结起来,由部长进行会议的总结。

第十六条部门会议结束后,应立即就会议主题进行工作的开展。

第六章附则

为了展现本部门的优势及形象,做好各项工作,为广大同学服务,向院各系宣传我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1、要求各成员从思想到行动上认识到学生会干部是为广大师生服务的,消除作为学生干部的优越感,在工作和学习生活中做到表率和榜样作用。

2、在工作上,部门成员要团结一致,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工作中产生的矛盾要及时与部长沟通以寻求适当的解决,严禁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

3、工作中,当发生个人利益与工作利益冲突时应把工作放在首位,不计较个人得失,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4、干部之间要做好各项工作的分工,进行合理的人员分配以提高工作效率,各个干部要及时将工作进程和遇到的问题上报,以便及时解决并统筹安排全局工

作。

5、干部之间若有建设性建议或不同意见,可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向部长或主席团反映,择优采用。

6、各个干部应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做到两面都能良好的发展。

7、每次开展活动应事前做好详细的活动计划,并及时的向分管的主席成员汇报,并征得主席团的同意后再开展;

8、按时召开部门会议,对近期的工作进行安排和总结,并督促成员按时完成工作。

9、学生干部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其他同学谋取私利。

10、部长及副部长应创造良好的环境,以让干事能充分发挥特长,得到锻炼以便能委以重任。

11、各位干事应该发挥主动性,不懂就问,积极向外沟通,培养自己的各项能力。

12、要积极协助其他兄弟部门做好各项工作,为学院学生会的建设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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