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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条例释义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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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生作弊处分撤销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1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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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重庆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重庆市沙坪坝区……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周某,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王某,女,出生于198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住址:_________________重庆市沙坪坝区龙……组;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再次对被鉴定人王某左食指伤情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本申请人于20__年5月18日收到沙坪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寄送的沙劳鉴字(20__)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因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特申请再次鉴定。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沙劳鉴字(20__)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载明被鉴定人伤情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左食指中节近端1/3以远缺如"明显与事实与符。

被鉴定人受伤后一直在重庆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即重庆市西南医院)治疗。被鉴定人在西南医院的《病案首页》、《病历》及《出院记录》均详细记载被鉴定人伤情,"入院初步诊断"和"出院诊断"伤情为:_________________1.左食指末节毁损伤;2.左食指中节软组织部分缺失。

2、沙劳鉴字(20__)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在载明被鉴定人伤情诊断为"左食指中节近端1/3以远缺如"的情况下,竟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20__)玖级17款之规定鉴定为伤残玖级,显然也不成立。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20__)玖级17款规定是:_________________一手食指2~3节缺失。显而易见,即便被鉴定人伤情真如该鉴定结论通知书载明所诊断之情形,被鉴定人伤情亦尚不能构成伤残玖级。

3、虽然被鉴定人曾在申请人处工作,但其于20__年5月27日之受伤系其自残受伤,申请人从未认可其为工伤。申请人已对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之沙劳社伤险认决字(20__)第37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鉴定人受伤系工伤)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经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在被鉴定人受伤尚未确定是否为工伤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沙坪坝区劳动能力鉴定会也不宜对被鉴定人伤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综上所述,我们依法沙劳鉴字(20__)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之"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规定,依法向贵委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申请,盼依法鉴定!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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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借款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31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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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司法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1985年 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借款合同条例》,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调整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司法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1985年 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借款合同条例》,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借款合同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它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同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城乡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应参照《借款合同条例》执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只能是银行、信用合作社和经批准可以发放贷款的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借贷。

合同原则 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方可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对借款申请要认真审查,了解借款方的经济情况、借款用途及是否能按期归还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根据如下原则:①按计划发放和使用原则。银行贷款必须在国家信贷计划所规定的金额和用途范围内,根据借款方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发放使用。②物资保证原则。借款方必须具有与贷款数量相适应的,并能参加生产周转和商品流通的物资作为贷款的物质基础。当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③按期偿还原则。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确定归还期限,借款企业必须按期归还。

合同担保 借款方若不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也没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可由借款方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同意,并经贷款方上级批准后,方可予以借款。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借款合同到期,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对企业单位而言是依法登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有独立支配财产和进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并要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如以个人作保证人的,必须是有当地正式户口和固定工作单位,同时必须具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经济责任的人作保证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借款方的保证人。

合同形式 借款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合格后,双方即可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证明必须有法定代表签名盖章的书面文件为法律根据。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某一方的法定代表调动工作,新任法定代表,仍应继续遵守合同条款。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并享受原有的权利。

合同要件 借款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①贷款种类。银行贷款分为工业(包括交通运输企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等。②借款用途。银行贷款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专项贷款等。③借款金额。要填写清楚,大写小写数额要一致。④借款利率。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商定。各贷款银行只有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内和借款方商定借款利率。⑤借款期限。根据贷款种类的不同,专业银行在各自的贷款管理办法中都规定了各种贷款项目的最长期限。借贷双方只能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确定借款期限。⑥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借款方还款资金来源必须正当,不得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借款合同中还应规定借款方是一次归还本息还是分几次归还本息。⑦保证条款。即将借款方对借款合同予以保证或提供担保人的内容写入合同。保证人对借款合同的担保期限一般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从借款合同期满之日起算。⑧违约责任。即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当一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责任。过错方应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由于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⑨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借款合同双方可将双方一致同意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内容写入合同。

合同履行 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规定义务。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不得将借款转贷给他人,不得利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必须按期还本付息。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偿还借款的,应按银行规定减收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停止发放新贷款。

贷款方发放贷款后应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检查借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检查贷款物资保证性、测定贷款风险程度、落实企业还款能力和资金来源,及时解决影响贷款按期归还的不利因素。对风险性较大的贷款种类还应反复进行检查。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如贷款方不履行合同,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 在借款合同尚未履行时或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对原来的合同条款作某些修改、删除或补充某些内容,包括解除合同都是允许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借款合同条例规定了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几种情况:①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②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③借款方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④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⑤在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借款合同条例规定无论是因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还是因贷款方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贷款损失浪费以及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都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调整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司法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1985年 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借款合同条例》,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对借款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是否已按合同规定内容履行,以及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少责任等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要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借款合同纠纷的仲裁一般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仲裁机关仲裁,也可以根据影响大小、金额多少由省、市或者国家仲裁机关仲裁。经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解决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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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开除党籍处分决定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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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X年X月出生,X族,X市X镇人,文化程度,X年X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年XX月参加工作。X年XX月至X年X月任XX市XX局长、党委委员,X年X月任X市副局长、党委委员。

错误是:贪污公款33万元。

X年X月至X年X月,在担任XX市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等手段,贪污作案2笔,贪污公款33万元,并据为己有。

综上所述,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经乡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市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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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落实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条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部长,教培,培训,全文共 66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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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育人为本和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作为党总支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做好民政工作的重要前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落实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范文(一)

20xx年,我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xx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创新、抓实、建强、服务”的工作思路,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大事来抓,不断开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一、主要措施和做法

一年来,局领导十分重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始终把它当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做到措施有力,工作到位。

一是制定详细的教育培训计划。针对我局的实际情况,按照17大提出的“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的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对干部培训的任务、目标、内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还注意区分层次,对各类干部的教育培训提出不同的要求。

二是领导带头学,一般干部自觉学。坚持每周五集中学习制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17大、17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以及领导科学和现代科学知识等。局领导不仅自己带头学,还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为全局干部进行理论辅导讲座,取得较好的效果。在局领导的带动下,全局干部提高了学习的自觉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不仅努力学习政治理论,而且还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各种业务知识,使我局高学历干部逐年增加。

三是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使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首先,建立了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机构,成立了局机关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全面管理,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其次,严格执行学习登记和考勤制度。要求全体干部坚持每周半天的学习制度,并建立学习登记簿,对学习的内容和人员进行登记,局领导不定期地进行研究、检查、汇报、指导、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再次,明确工作任务,把干部培训工作纳入部门每年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干部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奖励、晋升级别、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

(一)区分层次,突出重点

在干部的教育培训中,我们注意针对不同类型干部的特点,安排不同的学习内容,提出不同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一是区分层次,抓好各类干部的教育培训。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是抓好理论学习制度的落实,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通过学习,强化政治理论教育,提高理论素养和领导水平,一般干部,则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通过举办报告会、开展读书月等形式进行,以此提高一般干部的业务素质,强化教育培训的效果。二是突出重点,保证培训质量。首先,重点抓好科级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通过对科级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提高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了科级领导班子的结构,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其次,重点抓好政治理论的培训。组织广大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17大精神,结合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深化对17大精神的理解,把握理论的科学体系,深入浅出理解精神实质,教育广大干部讲政治、讲大局、讲正气,把握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自觉遵守政治纪律,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再次,组织和引导干部学习法律、电子政务等各方面知识,通过举办讲座对干部进行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教育广大干部较好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敬岗爱业精神。

(三)改进方法,注重实效

在教育培训中,我们注意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培训途径,不断改进培训方法,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在注重培训实效上下功夫。

一是坚持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采取多种途径,灵活多样地进行教育培训。在抓好干部集中培训的同时,注意引导广大干部坚持自学各种理论业务知识,在全局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二是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党的17大召开后,及时组织全体干部收看电视转播,学习报刊上发表的有关传达17大精神重要文章,认清形势,鼓舞斗志,以17大精神指导我们的全面工作;在党风廉政教育月中,主要是安排两个条例的学习,集中收看廉政建设电教片,使党员干部进一步牢记党的宗旨,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艰苦奋斗的思想,增强了法纪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进一步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积极组织机关干部参加人才培训中心的电子政务培训,全年共组织了2批20多人次。

三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在干部教育培训中,我们始终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学习理论与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学以致用,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局领导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干部经济形势分析会,要求全局干部每人都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撰写经济分析文章,使全体干部确实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不断提高各干部的分析能力和决策水平。

三、取得的主要成效

通过培训,提高了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使各级干部积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改进了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增强了贯彻执行省、市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四、明年的工作打算

我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明年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培训质量。要以17大精神武装全体干部的头脑,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要把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干部理论学习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改革的精神,与时俱进,确保全面完成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各项任务。

落实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范文(二)

几年来,民政局在市委、市政府地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总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开拓创新,铸就了一支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民政干部队伍,谱写了道里区民政史上一个又一个辉煌篇章。为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以育人为根本,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

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党和国家赋予民政工作新的职能,一些旧观念、旧思想、旧的工作方式已不适应民政工作的发展。局党总支把育人为本和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作为党总支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做好民政工作的重要前提。采取领导班子带队伍,共产党员带群众的推进措施,以上带下,层层联动,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本宗旨坚持始终并落到实处。

1、加强班子建设,在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上下功夫。一是强化班子学习。局党总支将每月一次的领导班子集中学习,扩大到局机关中层干部和基层直属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共同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边学边议,讲求实效。二是严格规范行为。按照 “两个务必”和中纪委、省、市、区关于反腐倡廉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通过正反两方面教育,提高班子成员廉洁自律能力。三是抓好制度建设。局党总支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设置了群众监督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要求全体机关干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并定期检查,将检查考评结果与干部的晋职、晋级,评选各类先进相挂钩,促进了党风、政风的根本转变。

2、练“内功”、强队伍,在提高综合素质上求实效。一是抓学习载体,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局党总支将每周四下午定为机关党员干部学习日,建立了学习制度,有专人抓,有学习材料,注重学习效果。采取政治学习、交流学习体会、观看典型教育片等方式,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和政治素质。二是抓投入,提高党员干部的文化和业务素质。局党总支为不具备本科学历的副科级以上干部报考了省委党校本科进修班,舍得花钱投入,舍得时间,让他们去学习、去深造。目前,我局在职机关干部中有2人具有研究生学历,11 人具有本科学历。许多同志在民政工作实践中,撰写了大量的论文和调查报告,已有30多篇分别在国家和省、市等刊物上发表或在经验交流会上交流。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的同时,我们还注重向先进地区和单位学习,去上海、天津学习发展社区服务的经验;去青冈学习村务公开经验;去大连学习定点捐赠经验;去沈阳、四平学习社区建设经验等等,并做到了学以致用,创造性地借鉴运用这些经验,实现了我区民政工作跨越式发展,是我省区级单位中率先跨入全国民政工作先进区行列的单位。

二、以服务为载体,促进民政工作作风的转变

局党总支始终坚持党的工作、民政工作就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服务的理念,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常组织开展党的宗旨教育,强调机关工作应面向基层,面向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转变思想,转变作风,为基层群众搞好服务。为此,我们在局机关党员干部中提倡增强“四种意识”,树立“四种风气”活动。即:增强学习意识,树立勤奋好学,精通业务的风气;增强主动意识,树立勤于思考,大胆实践的风气;增强全局意识,树立通力合作,荣辱与共的风气;增强创优意识,树立勇当排头,唯旗是夺的风气。

1998年我区率先在全市成立道里区社区服务中心,为方便群众办事,设立了24小时服务热线,每逢节假日局领导亲自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几年来,已为8万多人次提供了服务,安置下岗职工6.3万人。另外,局领导还经常利用休息日深入到基层,深入到贫困人群当中,体察民情,了解民意,解决民需。2019年,局长尹国祥收到一封署名张素贞的上访信,请求政府解决生活困难。尹局长立即对其进行了走访调查,得知夫妻二人均是残疾人,儿子正在读书,丈夫下岗,每月收入仅有210元,在她单位像她一样贫困的残疾人还有20多人的实际情况。尹局长又逐一走访了这几户困难家庭,在最短时间内为他们办理了低保,还协调公安部门为其中一位残疾职工的妻子落了户口,赢得了群众的赞誉。在局领导的带动下,局机关党员干部也纷纷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搞好服务。局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的党员干部刘勤同志,将上访变为下访,经常深入农村和社区贫困户家中调研,倾听他们的心声,解答他们的问题并及时反馈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民情民意的依据。

三、以发展为要务,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紧紧把握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我局几年来民政工作赢得跨跃式发展以及取得显著业绩的关键所在。这不仅是局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集中体现,更是集体力量的充分展示。

1、立足本职,争先创优。每当遇到特殊任务时,各科室都能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党员们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使同志之间关系融洽,互相帮助,合力实现民政工作的快速发展。在争创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区工作中,针对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的具体情况,局机关的全体党员不讲条件,不计报酬,不管份内份外,纷纷主动请战,加班加点、任劳任怨,投入到争创工作中,给机关干部群众树立了榜样;在抗洪救灾急、重、难、险考验面前,局机关的党员们主动冲在前,哪有险情,哪有灾民需要帮就往哪去;在低保迎国检工作中,我区两次代表哈市迎接国家检查,又是党员们带头奉献,务实进取,使我区此项工作得到民政部及中共中央办公厅领导的充分肯定。

2、无私奉献,扎实工作。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全面提高民政干部的整体素质,是坚持执政为民,坚持党的先进性和加快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在推进“民心工程”工作中,局党总支发出了“大干100天,双休日不休息,延长工作时间”的号召,赢得了全体党员的积极响应。

四、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民政干部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组织机构不断加强,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1、部分干部观念陈旧保守,创新观念、创新工作、争先创优意识不强,政治敏锐性不够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依赖性、被动性和表面性问题,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2、基层民政工作任务繁重,没有机构设置,工作难以开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民政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扩展,根据我区批准的民政局“三定”方案,民政工作包涵救灾救济、优抚抚恤、退伍军人安置、城镇低保、社会福利、婚姻登记、殡葬改革、行政区划、城乡社区基层政权、社团登记、农村养老保险、移民等24个大项,另外还有120多个小项。这些工作除少数外,都要落实到镇、办一级,都要由民政助理员去完成。随着城乡社会救助,培育发展各类创业主体服务的民间组织和创业中介服务机构,大病医疗救助等工作的逐步推开,民政基层干部的工作将更加繁重。

五、今后努力的方向

1、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素养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的民政事业之所以能够持续快速发展,是因为全区民政干部对理论的不断学习。今后我们还要在全局机关继续开展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xx大精神的理论学习活动。只有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只有通过与时俱进的理论学习,才能使民政干部的思想合乎樊城实际才能在理解上动脑筋,在结合上做文章,在落实上下工夫,才能探索出一条符合区情的民政工作新路子。

2、加强民政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民政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民政干部队伍的专业化是做好各项民政工作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民政工作领域更加广阔、工作对象更加复杂、工作内容更加丰富、工作方式更加多样,这些都对民政干部的业务水平、知识结构、工作方法、应变能力提出了新要求。要想履行好民政职责,为民政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作为民政干部必须通晓民政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我们要将《民政一册通》发至人手一册。一是利用业余时间坚持自学,结合工作实践弄懂、吃透,真正做到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二是利用学习日集中学习,通过集中学习、讨论、交流、研讨,使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利用学习考察、取经学习,有针对性地组织民政干部赴先进单位考察学习、取人之长、补已之短。

3、建立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奖惩分明

在用人问题上,在德才兼备的前提下,大胆引入竞争机制,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一是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二是要实行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真正实现多劳多得、多绩多得。让“得”体现在晋职晋级、增资、奖金等各个方面。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整天无所事事的日人,就要惩罚,对那些玩忽职守,吃拿卡要的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4、积极引导民政干部树立创业、敬业、乐业精神

首先,要树立自立,自强的争先创业精神。民政工作要想不负使命,就要勇于吃苦,要有争创一流业绩的进取精神,要有一种不畏困难,不甘人后的志气,要有一股做好民政工作再攀登业绩高峰的拼劲,要有一股咬定青山不放松,持之以恒,不断进取的韧劲。第二要树立爱岗尽业精神,要时刻保持和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就要大力提倡爱岗尽责的精神。民政干部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为民政对象服务,深厚的感情和高度的责任意识是民政干部勤奋敬业的力量源泉。第三要树立无私奉献的乐业精神。一个机关、一个部门、一个系统就是荣誉利益的共同体,常言道:“互相补台,好戏连台、互相拆台、大家垮台”,每个干部职工都要牢固树立风雨同舟的观念,荣辱与共的意识,精诚团结的精神,克己奉公的思想,大局为重的胸怀,共同做好民政工作。

5、要努力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树立创新意识,从根本上说就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创新的观念审时度势,以创新的勇气直面难点,以创新的精神开拓未来。增强创新能力就是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就是增强突破前人、提出新见解的能力;就是提高认识和掌握客观规律的能力;就是要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就是要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工作实际,善于运用创造性思维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和学以致用的优良学风,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解放出来,使民政工作永远充满生机和活力。

新世纪、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给民政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新发展,面对民政业务的不断拓展,要不断加大民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力度,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同心同德、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开创民政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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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部队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军人,全文共 15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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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军大抓“三严三实”教育整顿学习期间,我感受到了一股奋发向上的蓬勃生机在四处蔓延,它将成为我军大步向前的助力,铸造出一支所向披靡的英勇顽强、纪律严明的钢铁之军。

个人认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期,国内外形式错综复杂,军队党员干部面临着各种诱惑,稍有不慎就会落入万丈深渊。因此,我们每个人必须坚持改进作风,严格对照“三严三实”,继续践行 “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 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要求。

在我看来,“三严”是相对自身来展开说的。严以修身是从思想上加强党性、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自觉抵触不良社会风气,远离低俗、庸俗、媚俗等不正之风,从根部加强共产主义党员干部朴实无华的传统美德。严以用权是从行驶权利来说,将权利关进笼子。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党员干部运用权利时候要时刻按规则制度办理,要始终明白权利是人民的权利,党员干部只是行驶权利的公仆,不要超越这一底线。严以律己,是自身角度出发,要求我们时刻心存敬畏,慎独慎微,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实”是讲的我们党员干部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谋事要实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有好的出发点,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结合当下的国情,结合广大群众的意见,结合科学发展观,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创业要实,讲的是具体做,脚踏实地的干,真抓实干,不虚于表面,勇于承担责任,勇于面对困难,勇于解决难题;要英勇顽强、艰苦奋斗,对得起人民,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做人要实,又转回到自身方面,要求我们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忠诚老实,更要做人老实,说话老实,干老实事,公道正派。

三严与三实互相依存,从思想到行动再到主体,从各个方面阐述了在新时代、新形势下的我们广大党员干部同志应该也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只有认真切实的践行科学思想的三严三实,我们党员干部才能立身于民,做事被人民拥护,才能将共产主义事业做大做强,才能将我们的祖国变大变强,才能让我们广大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的日子。

作为政治处干事,我感觉自身需要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提升工作标准。我主要负责团队双拥工作和文化工作,这两项工作看似和团队的中心工作沾不上边,但事实上它们都为中心工作开展起着极为重要的支撑力量。因此,工作标准的高低便决定了工作开展的好坏,影响着团队全面建设发展。下一步,我会努力将文化工作和双拥工作扎实开展,将两项工作以高标准严要求搞活起来,争取能够将双拥和文化工作融为一体,促使两项工作在有序开展的同时能够互为助力。

二是弘扬敬业精神。敬业精神是每一名军人必须具备的精神品质,我们应每名军人都应该经常想一想组织的关心,尽职尽责回报组织,珍惜现在的岗位,加倍干好工作,无愧于组织对自己的信任,无愧于人民的希冀;经常想一想组织的培养,自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无论处于顺境或逆境,都要善于勉励自己,调整心态,守住亲情关、友情关、私情关,做到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交的朋友坚决不交;经常想一想肩上的责任,要想做一名合格的当代革命军人,便必须意识到自己肩上的使命重于泰山,我们不论职务高低,都承担着相应的责任,要把心思和精力用在推动部队全面建设,有效提升部队战斗力上,牢牢树立好一名党员干部的光荣形象。

三是发挥表率作用。作为机关干部,我们应该牢固树立“为基层做好表率”的强烈意识,用“三严三实”作为机关干部的一面镜子,经常照一照,看看是不是“达标合格”;我们应当自觉遵守各项制度,严格办事程序,强化自身建设;我们应当强化爱岗敬业,牢记责任和服务是机关干部的灵魂,纪律和法制是自爱的底线,不断增强政治敏锐力,严格自律自我提高要求,积极树立良好机关干部形象,为基层官兵做好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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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大连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03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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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物业管理条例

《大连市实施办法》业经20xx年7月31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连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民政、工商、建设、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参加业主大会时遵守大会程序;

(七)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详实、准确的联系方式;

(八)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其履行业主义务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和多个单位开发建设,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是,该物业项目规模较大且被市政道路分割或者独立封闭的,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详细规划图上明确。

第九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并准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三十日内,书面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报告,同时提供物业出售和业主入住明细、物业基本情况等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三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的代表各一人共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或者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选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未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报告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报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指导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提供物业出售和业主入住明细、物业基本情况等材料。

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费用,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承担。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定业主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五)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应当依法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模范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业主义务;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四)具备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身体健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中应当载明业主大会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各项表决结果。备案材料齐全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刻制,按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或者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是,已经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在下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不得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掌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书面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后生效。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予以改选:

(一)过半数以上委员不履行职责的;

(二)多次侵犯业主合法权益又不整改的;

(三)做出违法或者错误决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或者拖延改正的。

业主委员会不召集业主大会改选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改选。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组织换届选举;无力召集业主大会、组织换届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选举。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不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将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委托期限为三年,可以连续委托。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属于农村城市化范围内的住宅项目,需要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本区域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参照业主委员会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接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得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接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建筑物总面积五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下的,为一百至二百平方米;超过五万平方米的,每五万平方米以内,增加五十至一百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中的业主委员会用房面积不低于三十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房屋,水、电、煤气、暖气、通信、排水等设施设备齐全,具备使用条件。门卫房、电话交换机房、监控室、员工休息室、换衣间、浴室、食堂、储藏室等面积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详细规划图时明确。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建设单位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房号。

第二十六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时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持下列材料到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建设项目中标确认书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详细规划图;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并与中标或者协商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方案,物业服务方案应当载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销(预)售物业时,应当将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区域图、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需注明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为准)等事项,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场所公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同意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经查验存在问题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解决时限和方法。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双方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或者交接物业时,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资料分别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和物业服务企业保管: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款资料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资料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责补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当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保修。建设单位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保修期满或者保修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办公地点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等公示,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收费标准交纳。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业主出租物业的,应当在物业租赁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及物业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转让时,买受人应当要求出卖人结清物业服务费和住房维修费用。未结清的,由买卖双方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结清方式。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邮政、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接受其服务的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征求业主意见,认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予以确认;业主要求整改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一方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二个月书面告知对方及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二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项。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不继续聘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以及依法解除或者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之前,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等事务。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为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业主大会尚未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建部门委托经核准的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负责;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场地需要维修养护的,由利益相关的业主按照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利益相关的业主自筹。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矛盾和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投诉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好相邻关系。

第四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五)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违章搭建、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八)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签订物业装饰装修协议,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行为的,应当制止。已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听制止的,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大会决议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的,由业主委员会持有关批准文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涉及需要改变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事项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约定。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事项前,由业主委员会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为不宜改变用途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做出书面说明。业主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邮政、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排水、通信、邮政、有线电视等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增、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或者共用部位的,应当在计划施工十五日前,持施工计划书、图纸等材料,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施工时间、施工范围、恢复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无故阻挠施工。

紧急抢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抢险同时向物业服务企业通报,施工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六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费、管理和费用的使用办法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管理办法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书面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意见。经批准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者签订有偿使用协议,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四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应当认真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应当在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在保修期满后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和安全,业主不同意维修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并告知业主大会,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报告或者不提供物业出售和业主入住明细、物业基本情况等材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将应当备案、公示的事项备案、公示的。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将资料丢失或者损坏,又不补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出租、出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无故阻挠施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权限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3日公布的《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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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学校学生处分决定_违纪学生处分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学生,全文共 8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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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违纪学生,警示广大学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现将杨阳等6名违纪学生处分决定通报如下:

杨阳,男,11商务班学生,该生无视校规校纪于20__年3月3日晚在学生宿舍出售香烟。经班主任教育后,不思悔改,顶撞老师,性质恶劣。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杨阳劝其退学处分。

李健,男,12汽电班学生,该生无视校规校纪于20__年3月3日晚在学生宿舍出售香烟,造成极坏影响。经班主任教育后,该生态度端正,能深刻认识错误,并决心整改。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李健记过处分。

宋代天,男,12汽修2班学生,该生无视校规校纪于20__年3月2日晚买酒回宿舍,并组织他人喝酒。并于当晚12点酒后闹事,严重影响就寝纪律,造成极坏影响。经班主任教育后,该生态度端正,能深刻认识错误。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宋代天记过处分。

朱锐,男,12汽修2班学生,该生无视校规校纪于20__年3月2日晚在宿舍喝酒。并于当晚12点酒后闹事,严重影响就寝纪律,造成极坏影响。经班主任教育后,该生态度端正,能深刻认识错误,并决心整改。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朱锐警告处分。

曹文军,男,12汽修2班学生,该生无视校规校纪于20__年3月2日晚在宿舍喝酒。并于当晚12点酒后闹事,严重影响就寝纪律,造成极坏影响。经班主任教育后,该生态度端正,能深刻认识错误,并决心整改。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曹文军警告处分。

陈勇,男,13汽修一班学生,该生无视校规校纪于20__年3月12日在学生寝室出售香烟。经班主任教育后,该生态度较端正,能深刻认识错误,并决心整改。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陈勇警告处分。

以上被记过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两个月,警告处分学生考察期为一个月。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学生管理处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加重处罚。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得评选优秀干部和三好学生、不安排就业实习、不发放毕业证。受处分学生一定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训,严格要求自己,改正错误。

自贡倍乐职业技术学校 学生管理处

20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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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党员教师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教师,全文共 56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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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我严格按照、省委、市委和局党委的统一部署要求,紧紧抓住基础在学、关键在做、知行合一、做合格党员这条主线,强化学习教育、突出问题导向、贯彻从严要求、注重载体提升,较好的落实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第一、二专题确定的各项任务。

特别是在市委下发《通知》后,自己高度重视、自觉践行,着力在前期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再次熟读了“一准则两条例”等党内法规,研读了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讲话精神等等。通过原原本本学、结合工作学、带着问题学、对照反思学,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严明党的纪律规矩、全面从严党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感悟到了“严守党规党纪、做忠诚干净担当合格党员”,必须要把做人做事的底线划出来、亮起来、强起来,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任何情况下都要固牢好、坚守好。

一、对学习教育的感悟

习,从“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到“干部廉洁自律的关键在于守住底线”,从“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到“把做人做事的底线划出来”,为我们更好地工作、生活,提供了重要遵循。对照的重要讲话精神,使我深深地感到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清不廉洁问题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也是我们党员领导干部破规、破纪、违法的“第一杀手”,必须要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强化底线观念,遵从底线行为,切实做到不触、不碰、不破,着力做到“四个明确”。

(一)明确有底线先得划准底线。对普通公民来说,法律法规就是底线。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底线则是党规党纪。为官从政,必须划牢为民的底线,强化宗旨意识,不忘公仆使命,惟此才能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必须划牢清廉的底线,常思贪之害,方能以“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的自警自省,拒腐蚀,永不沾;必须划牢公正的底线,公心为人,公道办事,方能“行通衢大道者不迷,心至公无私者不惑”,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成绩。

(二)明确底线是成长和发展的底座。改革开放多年来,随着思想解放、利益多元,不同群体有了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国家活力的表现。但价值多元不是价值扭曲,更不是价值沦落。如果没有是非标准,没有言行底线,这种迷失方向的狂奔,就会成为法律和道德双重失重的沉沦。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受党教育培养多年,走到今天的领导岗位实属不易,必须要不忘初衷、匡正价值、夯实底座、奋力前行

(三)明确划好底线更要守住底线。底线,用党性守卫;法纪底线,用原则守卫;道德底线,用修养守卫。守住底线,重在心存敬畏,心有敬畏,行有依归。心无敬畏,堤必溃决,人必失由。敬畏法律、党纪,才会“思”出乎理智、“做”有所顾忌、“行”不忘法纪。有底线才会有底气、腰杆直、走得远。试想,如果触碰了底线,吃了不该吃的,拿了不该拿的,住了不该住的,就会被“围猎”,被“请君入瓮”,结果只能是被人牵着鼻子走,谈何做人挺起腰杆,做事硬起手腕。

(四)明确破底线所付出的成本。底线是党员干部做人做事的安全线、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任何不守底线的“演戏”,都是给自己“挖坑”,正如“真理的隔壁是谬误”一样,底线的下方就是深渊。一旦突破底线,就会像大厦失去了支柱,大坝动摇了根基,必然带来思想上的变质、道德上的堕落、法纪上的触电。可以说,守住底线,就能保证自己的安全、人身自由。越过了底线,就会损害党的事业,害人害己。

二、对照检查出的问题

按照市委“四个合格”要求,在前期边学习、边查找、边整改的基础上,结合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召开,重点从遵守纪律规矩、忠诚干净担当两个方面,并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开展了征求意见建议、谈心谈话等活动,征求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多条,经归纳梳理主要存在以下个方面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制订出了问题清单,建立起了整改台账,正立行立改、积极整改。

(一)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对纪律内涵认识不清、了解不全、把握不准的问题。比如,对纪律的特殊要求理解偏颇,把行动上不出格等同于上合格,认为“过去没有做违反纪律的事、说过违反纪律的话,今后也不会有”的模糊认识。二是对一些敏感性、坚定性很强的问题,尤其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斗争,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和鉴别力,认识不到问题的性质,看不到潜在的风险。三是在纪律的执行上,存在遇事不善于从上思考和上认识的问题,特别是对上级要求,有执行不力、措施不当、打折扣的问题。

(二)遵守规矩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对党的规矩学习教育不够。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国家法律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在这方面引领学习教育不够、部署安排不够、着力践行不够。二是没有推动形成机制。在前期,虽然认真学习了《一准则两条例》,收到了很好效果,但没有建立推动形成“常”、“长”机制。三是执行上有不到位的地方。存在着与分管单位、或个人关系不大,结合不太紧密、或者执行中有困难的,就采取开个会、发个文,要求一下就完事的情况,实际上是打折扣、搞变通的表现。

(三)遵守组织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强。存在随意性和简单化现象,尤其是在分管工作的决策上,事先没有征求分管口科长或同志们的意见建议,有临时动议现象,发扬民主不够充分。二是带头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不经常。特别是在“三会一课”等党内生活制度的落实上,存在有缺席参加的情况。三是在执行党委决策部署上,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的还很不到位、很不见底的问题。

(四)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认识上存在偏差。对新形势下管党治党责任认识不足,适应新常态、融入新常态、把握新常态的能力不强,特别是在分管口上,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还没有真正的立起来、强起来。二是意识上存在淡薄。还一定程度地存在着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自己用不着过问、用不着操心、用不着扛责的问题。三是责任上存在模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还不够到位,对分管工作强调抓好落实的多,重视质量效率多,对党风廉政建设特别强调少、要求少、过问少。

(五)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一是自己存在到基层少、到群众中去少的不接地气的问题,尤其是对县(市)调研指导工作不经常,存在听汇报多,深入实际少,一般性调研多,带着课题调研少的问题。二是在为老干部服务上,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够强、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特别是在引导老干部为我局建设事业建言献策不够、发挥作用不够。三是在机关管理上,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尤其是在水、电管理上,存在浪费的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解决办法。

三、产生问题原因分析

对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照忠诚干净担当标准要求,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深入反思存在问题的根源,我感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理想信念弱化。认真剖析存在于“严守党规党纪、做忠诚干净担当合格党员”等方面的问题,我感到尽管有多重因素叠加,但最根本原因是放松了理想信念的坚守。自认为经常参加市委党校学习、中心组学习,系统地研读了中国共产党党史、党章、马列著作、毛泽东思想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基本经验,自己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对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是坚定的。但在现实的工作和生活中,又觉得现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距离共产主义社会还很遥远,不自觉地放松了思想改造与信念坚守。同时总感觉到自改革开放以来,不廉洁现象严重、社会风气不正、伦理道德缺失、贫富悬殊拉大等社会问题,距离共产主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而在思想上,就潜移默化地弱化了理念信念,忘记了自己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只有树立正确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才能有远大的志向、明确的奋斗目标,才能保持旺盛的革命意志和献身精神,才能真正地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地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更好地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真正做一名合格的党员,这是作为一名共产党人必须坚持的一条红线。反思存在问题,主要是加强理论学习不够,自我提升不够,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理想信念。

(二)纪律规矩模糊。在党的纪律中,最重要的是纪律,遵守纪律是遵守和执行其他纪律的前提。作为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遵守纪律,严于律己,就要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时刻与党保持一致,不能犯迷糊,装糊涂,东张西望,左顾右盼;不能有意无意地议论传播有损党和党的领导人形象,误导周围人情绪的小道消息,奇闻逸事等;不能凭自己的喜怒哀乐,说任性的话、糊涂的话和不负责任的牢骚怪话;不能违反纪律,丧失原则,私下交易等。剖析自己在遵守纪律和规矩方面存在的模糊认识,虽然是细枝、是末节,但也不能小看、轻看,更不能放任、自流,否则,就必定会出错,会乱套,会出问题,甚至走向事物的反面。反思自己在纪律规矩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强化理念武装不够、敏锐性和鉴别力不够。

(三)党性修养不强。在“两学一做”专题学习教育之前,感到自己参加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已经解决了存在于自身的各方面问题,纪律意识、规矩观念、党性原则还是比较强的。但认真对照“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认真对照市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教育的要求,深刻反思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严重性、危害性,深感自己还有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没有很好地通过自我学习、自我教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而达到党员领导干部所必备的党性修养和素质要求,缺乏不断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自觉性。缺少注重增强党性修养、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紧迫性。尤其是在理论方面,由于经验主义作怪,缺乏学习新理论、新知识的强烈愿望,常把工作当成硬任务,学习变成软指标。反思自己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放松了经常性的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

(四)自身约束不够。自认为自己受党的培养教育多年,坚持党的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还是比较坚定和自觉的。但是,通过这次“两学一做”专题学习教育,使我认识到还是有很大差距。一方面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原则还存在薄弱环节,自认为,在我局工作多年情况熟知、经验多些,相应的就产生了主观主义思想和个人臆断,凭经验办事,缺少创新、缺少与时俱进;另一方面,经党委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自己在贯彻落实上还有使之过软、使之过宽的情况,尤其是在分管口的业务工作上,得心应手的工作抓得多一些、实一些、好一些,难度大、困难多、见效慢的工作抓得虚一些、少一些、弱一些。

四、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反思自身在“讲规矩、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和根源,制定如下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并切实做到即知即改,逐项整改,确保让整改见底、促问题归零。

(一)强化理论武装。一是要把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放在首位,坚持原原本学、结合工作学、带着问题学,切实增强深刻认识严明党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要把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武装头脑、提高定力的基础,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提高敏锐性和鉴别力。三是要抓住这次“两学一做”专题学习教育的契机,从应付性学习转变为主动钻研学习,从主要着眼于改造客观世界学习,转变为改造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相结合学习、从被动式的要我学,转变为主动提高自己理论素养的我要学。四是要进一步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固牢思想防线,真正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做到虔诚而执着、至信而深厚、坚定而笃行。

(二)坚守理想信念。一是要始终不渝的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服务意识,切实做到站在前、行在先、做表率。二是要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践行荣辱观,努力做道德品行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三是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注重摆正自己的位置,时刻警惕脱离群众的倾向,坚持身体力行、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脚踏实地的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以自己的行动坚守理想信念,坚守为民服务宗旨。四是深入一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突出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真正把心思和精力用到为民发展、为民造福、为民服务上。

(三)坚强党性修养。一是要时刻用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自己,坚持群众路线,践行“三严三实”,做到“四讲四有”,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时时处处约束和把握自己,不断洗“心性”、去“心魔”、强党性。二是要坚持不懈地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把纠“四风”、正作风作为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重要任务,坚持刀口向内,保持狠劲韧劲,着力在解决深层次问题上下功夫,在防止反弹回潮上下功夫,在形成遵规守纪的自觉上下功夫,深耕厚植,久久为功,常态长效。三是强化责任担当,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自觉当好遵规守纪表率,切实把立言与立行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言为心声、言出必行、言行一致。

(四)严格纪律约束。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是我们党立党治党兴党的基石,是我们党不断发展壮大的制胜法宝,是我们党完成历史使命的根本保障,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任务,是我们党的标志符、生命线、力量源,是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试金石、戒律尺、护身符。一是要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坚决维护权威。二是要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一岗双责”,维护好坚持原则前提下的党内团结和风清气正的生态。三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不可践踏的红线、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不折不扣地遵守。四是经常用“四个意识”检视自己,坚决在思想上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的党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做“明白人”。

以上是我的对照检查情况,请同志们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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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解读党内监督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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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巡视制度?

答:巡视制度,是指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门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制度。党的以来,中央巡视共开展了12轮,实现了全覆盖,充分发挥了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

问:什么是派驻制度?

答:派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派驻纪检机构的制度。截至20xx年年底,中央纪委完成了47家派驻机构组建工作,其中综合派驻27家,单独派驻20家,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39家单位派驻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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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7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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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与颁布,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的热潮在全国各地掀起。在新《条例》学习过程中,通过将修订前后的《条例》进行细致的比对,加深了对新修订《条例》的认识,也为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用好新《条例》打下了基础。

一是内容上适应新形势。修订前的《条例》存在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新修订的《条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去了与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和内容。具体内容看也真正做好了党纪严于国法。同时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内容上更加精炼。

二是违纪分类更科学。修订前的《条例》内容上与法律大量重复,而且也存在相互交叉冲突的可能。内容大而全,庞杂繁琐,党纪特色不明显。新《条例》根据在xx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其中群众纪律、生活纪律都是原条例没有的分类方式。逻辑更加清晰、重点更为明确。

三是违纪行为更具体,定性量刑更准确。修订前的《条例》部分是按照党纪种类进行分类,如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分类,而其余多数按照刑法中犯罪行为类型分类,分类标准较为混乱。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列出“负面清单”,将一些抽象的要求规定具体化、形象化,避免了对同一违纪行为量纪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同时“清单”更清楚包含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等群众身边一系列的“新型”腐败问题,例如:新修订的《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党员干部“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等同于经商办企业,为纪律审查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规依据,真正实现了党组织和党员有纪可依,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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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处分通告范文

范文类型:通告,全文共 7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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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等九名同学的处分决定

,男,学号1280B135,中加高等应用技术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xx 级1 班学生;,男,学号12802112,中加高等应用技术学院计算机专业20xx 级1 班学生;,男,学号12802127,中加高等应用技术学院计算机专业20xx 级1 班学生;,男,学号12803216,中加高等应用技术学院市营销专业20xx 级2 班学生;,男,学号1280A218,中加高等应用技术学院市场营销专业20xx 级2 班学生。在 20xx 年9 月22 日的安全检查中,西校区10#楼235 宿舍、五名同学被查出在宿舍阳台烧烤。

,女,学号10072323,工商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专20xx 级3 班学生。在 20xx 年9 月22 日的安全检查中,24#楼803 宿舍*同学被查出存放、使用电锅一个。

,女,学号1017223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xx 级2 班学生;,女,学号1017221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xx 级2 班学生。在 20xx 年9 月23 日的安全检查中,24#楼1118 宿舍、两名同学被查出存放、使用电饭煲一个。

,女,学号10072201,工商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20xx 级2 班学生。在 20xx 年9 月25 日的安全检查中,24#楼801 宿舍*同学被查出存放、使用酒精炉一个。

学校三令五申,严禁使用违禁电器,以上九名同学无视校规校纪,置同学们的安全于不顾,我行我素,给宿舍安全带来了极大地安全隐患。周健等九名同学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在学生中造成了极坏影响。为教育本人,警示其他,根据《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工商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零xx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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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党内警告处分请示范文

范文类型:请示,全文共 2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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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纪委:

董凤朝,女,汉族,20xx年5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20xx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4月参加工作,现任万寿村计生专干。

万寿村中河组方刚、张永玲夫妇均为农业户口,20xx年10月31日生育一胎男孩,20xx年4月3日生育政策外二孩、三孩(双胞胎),均为男孩。包片干部董凤朝同志由于工作失职导致其包片的范围内,一个月出现2例政策外二多孩。董凤朝身为共产党员,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经20xx年7月3日党委会议讨论,建议给予董凤朝党内警告处分。

妥否,请批示!

20xx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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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有权处分财产作抵押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6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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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提供贷款限额不超过__________(币种及金额大写)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抵押人愿以下列财产________(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一)在第一条所述贷款限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由抵押人担保,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手续。

(二)上述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三)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仅、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

(五)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或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度或提前收回贷款。

(六)抵押物由抵押人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七)抵押人负责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以清偿其他债务。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抵押人因转制、被兼并、破产或其他原因危及借款方实现抵押权的,应提前通知借款方。

(八)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和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三、借款人应按期清偿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_______计收利息。借款人如需延期还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

四、借款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______计收利息。

五、借款人承诺: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

(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

(4)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

(6)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六、贷款到期,借款人有能力以资金形式归还贷款本息的,应首先以账户资金归还。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的部分,由贷款人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七、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有权按第六条规定行使抵押权。

八、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五、六、七款内容,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向贷款人支付相当于抵押物作价______%的违约金。

九、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事项: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借、贷、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并依法设定抵押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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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财务监督管理制度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条例,适用行业岗位:财务,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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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遵循“明确、严谨、细致、公开”的原则,在处理我班财务问题时,做到合理运用、合理花费,杜绝资产流失、账目不明,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土木三班所属班费由班社区委员负责管理,所有财务活动接受全班成员的监督。

第三条 社区委员须备有财务管理登记本(加电子版),以记载有关事项。社区委员每次支出需在班群发布公告告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土木三班的财务来源于大家的摊兑和可回收资源的变卖。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五条 土木三班所需物品只能由本班人员负责范文写作采购。采购人员策在采购前应通过微信或qq向班长申请报帐,班长将申请信息截屏发至社区委员。经班长批准后,先自行垫付购买,报帐时登记。

第六条 物品的每次采购应至少有两人同行,如需采购专业用品(如特殊的宣传用品等)须一位专业成员同行。

第七条 采购结束后,社区委员应在两天之内制作出财务报表,将经费用处标示清楚,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总额、共计金额,并将相应正规发票(背面必须有采购者的签字)夹在其中,以此记录。

第八条 如有特殊情况个别部门需临时采购物品,开销在20元之内的

可先告知班长,自行购买并开据正规发票以此保留。如超出20元,思想汇报专题必须征得班长的同意后方可采购。采购过后,补全原有手续(注:本条款只适用于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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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信访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信访,全文共 7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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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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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关于开除处分的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4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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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xx省x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主任科员。

经xx省xx人民法院审理,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姚利用职务便利,犯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详见〔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号、〔20xx〕浙嘉刑终字第119号)。

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并以夫妻关系公开生活。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国家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姚强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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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党员违纪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21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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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近期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10月27日,镇党委专门组织国家干部全文学习两项法规,要求全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全镇每一个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观念在一部分党员、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误区。有的认为,把改革开放与严肃党纪对立起来,认为党的纪律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条条框框”,应当“冲破”,可以“变通”,提出经济要搞活、纪律要“松绑”;有的只要一讲严肃纪律,就被别人说是“左”的表现,是“整人”,等等。这些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正是近些年来纪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强党员纪律修养的思想障碍,必须坚决予以清除。全镇广大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全镇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犯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由此可见,这种“怕”,不是谨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坚定和成熟的表现。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颇有些“天老大,我老二”的架势,什么党纪、国法、制度等,全不放在眼里,任凭自己的欲望恶性膨胀,最终跌进了深渊,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第三,要严格执纪,发挥党纪作用。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个体户”。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犯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要求别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别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来劲儿。这样的行径,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极大的杀伤力。近几个月,省纪委作出对少数领导干部党纪处分的决定,充分体现了省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第四,既敢于负责,强化主体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些党员虽然对党内不良现象心存不满,但缺乏坚持原则和敢于斗争的勇气。有些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个别党员干部对违纪现象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护着......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给不正之风以滋生蔓延的机会。如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能大声说“不”,那党纪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同志。作为乡镇党委书记,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对党内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党章权威、扎紧制度笼子,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新时期的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触底线、不越红线,以“粉身碎骨浑不怕”的精神来恪守“廉洁”二字,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做党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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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年最新辽宁城市供热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82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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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辽宁城市供热条例全文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xx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辽宁城市供热条例。

20xx年最新辽宁城市供热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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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9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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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园老师在领导的带领下,认真学习了了《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是学校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10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幼儿的安全健康成长十分重视,全社会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涵盖了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它还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幼儿园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园内安全管理制度。 它还有较强的针对性。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它的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事故。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园内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以及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等规定的精神与要求,《办法》分设“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较多的条款,对校内安全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落实关于园内安全的法律规定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办法》规定要建立部门间互相协作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要求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这包括幼儿园举办者、政府有关部门、等负有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的各有关方面和主体的责任。办法明确了园内安全管理制度。《办法》专门设有一章,对园内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园内安全管理制度”对园内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总的要求,同时对园长负责制、门卫制度、园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堂卫生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幼儿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校车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各项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四章主要针对大型集体活动、体育活动、上下学与家长的交接、楼道上下秩序与晚自习等日常管理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领域与环节作出了明确的安全管理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幼儿及其监护人的基本义务。

作为战斗在教育工作最前线的老师,我会依法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其他老师一道,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认真为孩子服务,认真为家长服务,认真为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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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41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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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

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_______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_(指此工程立项有权批准机关的文号)项目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造价: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万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_月_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_月_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资料。

3.本合同签订后__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4.合同签订后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_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座标控制点)___份。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_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__份。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___天(日历天),自__年_月_日开工至__年_月_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_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详见附表二);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备料款,计人民币__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__%计人民币__万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__%计人民币__万元;材料设备差价__万元,分__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_______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__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六、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 工程验收

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包方方可使用。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建字第79号通知印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合同中第九条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________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

一、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__份,合同附件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经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送建筑的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证。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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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47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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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甲方):__

地址(甲方):_____

职工(乙方):_____

使用说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三十一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____。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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