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处分条例释义【通用20篇】

浏览

6820

范文

851

纪委处分决定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821 字

+ 加入清单

,男,1976年9月生,汉族,xx镇大山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3月至20xx年11月任原高店乡大山村委副主任,20xx年12月至今任xx镇大山村委副主任。

1982年,大山村寨生产队将半坡田(小地名)承包给村民冷、全、付、贤、符xx5户,且承包时生产队并未对半坡田的使用权进行具体分割,因此半坡田的使用权归冷、全、付、贤、符xx5户共同所有,在半坡田并无土地。

20xx年林业部门对林地进行确权,20xx年颁发林权证,因贤长期在水城居住,林业部门在对寨组半坡田林地进行确权时,只认定冷、全、付、符xx4户为林地所有人。岔河水库征用林地时,以林权证为依据,因此只认定冷、全、付、符xx4户为半坡田的被征地农户。

20xx年岔河水库在征用寨组半坡田时,由于付久居大方,只有冷、全、符在场。土地丈量后,负责包保寨组的并未及时通知付,所以付不知道土地被征用事宜。在对半坡田进行丈量分割后,冷、全、符三户找到,并说征地补偿款下来后把付的分给。20xx年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冷、全、符、平分了征地补偿款。

大方县岔河水库征用半坡田的面积为1.84亩,征地补偿款为58880元,冷、全、符、每人分得14720元。

半坡田被岔河水库征用的征地补偿款分割问题司法所也予以调解,全、付、贤和符四户已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全、符同意将多领取的征地补偿款退还给付、贤,由于冷已故,付、贤也表示不再要求冷子女退回其多领取的征地补偿款。

冒领岔河水库征地补偿款14720元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鉴于组织调查期间,认错态度好,且主动上交冒领的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20xx年11月4日中共xx镇会员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镇党委及其以上党委或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xx镇委员会

20xx年11月10日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范文

篇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6779 字

+ 加入清单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___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______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_____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6)其它_________.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协商按附件第_________办理。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电机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

(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费。

(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

(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

(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一天内一次付清。

(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________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

(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_________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_________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

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中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

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采暖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第六条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_____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过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能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第七条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_________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负责红线以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4)按规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积_________%的施工用地,办理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许可证,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5)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_________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7)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在_______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8)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9)按《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确定的供应时间及时组织供应,应由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10)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

(11)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

2.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于每月底前_________天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属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负责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或当年投资的)_________%的预付款,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___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总合同总价的_________%时,逐步按比例开始扣回预付款(或抵作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工验收后_________天内支付_________%的价款,留_________%的价款存入建设银行,待保修期满后连本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4.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6.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内的费用,按_________等有关规定结算;

(3)按标准施工图单位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按_________等有关规定结算;

(4)包干不包料的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及相应的管理费结算;

(5)招标工程按中标价款结算,中标范围以外的工程费用,另按_________等有关规定结算。

7.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_____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_______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即由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给承包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与奖励规定

1.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__%偿付逾期违约金。

3.发包方有提前工期要求的,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按照合同工期,每提前一天由发包方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__%奖给承包方。优良工程每平方米奖_________元。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时,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第十二条附则

其它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合同附件:(1)工程项目一览表(附表一);(2)全部施工图纸;(3)施工图预算;(4)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表二);(5)国家(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_________份文件。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_________份,其中发包方执_________份,承包方执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电挂: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党员纪律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426 字

+ 加入清单

廉洁自律,是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是党的“执政为民,立党为公”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布,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信心和决心。身为一名人民教师,同时作为一名党员,我自觉学习《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始终注意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立足本职,清正自律,全心全意服务,诚心诚意办事,努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通过学习,我不仅认识到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决心,同时我更加深刻的体会到“廉洁从教、自律为师”的真正意义。现将学习体会总结如下,与大家共勉。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学习是每一名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做出的决策也就不可能正确。许多东西只有静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获。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不静,心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我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作为党员教师,还要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要以一颗平常心来对待自己的职业,要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平台,为祖国输送栋梁之材的平台。在日常工作中,要经受得住来自方方面面的物质利益的种种强烈诱惑,不要把个人利益看得太重,要为孩子们的一生着想,甘于清贫,一心为公,为人师表,只有这样,才无愧于“人民教师”这一光荣称号。

二、自我约束、廉洁从教

首先,教师要努力培养自律的自觉性。其次,教师廉洁自律必须从最细小的事做起,不取一点一滴的不义之财,不索一针一线的非法之财。再次,教师要公正从教。所谓公正从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要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能因学生的性别、民族、智能差异,家庭状况、学生及家长对自己的感情差别等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和情感模式。这是教师道德和教师法规对教师的重要要求,它体现的是教育的公平性、公正性。教师廉洁从教,除了法规约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引导外,主要靠教师用廉洁的标准来进行自我约束,自觉保持清廉纯洁的作风,这是廉洁从教的最深厚的思想基矗我们每一位教师,都要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以自己高尚品行和聪明智慧,教书育人,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将自己的美好形象永远留在学生的心坎里;使学生从小就懂得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从而逐步懂得做什么样的人,怎样做人。

三、追求完美,力求做到“精益求精”

民族的振兴靠教育,教育的振兴靠教师。可见,身为教师应深感任重而道远。在工作中,我们就要用心琢磨思考,要时常保持着精心、细心、尽心的工作态度,对待工作要从小处着手、从细节着手,要把教育事业当作自己的神圣信仰,要用心去思考,用心去工作,力求做到完美、精益求精。在授课之余,还要不断加强学习,丰富自己的学识,勤于钻研业务,提升自身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只有这样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古人云:“一日三省吾身”,要常常自警、自省、自我反思。常怀律己正己之心,常以先模人物的事迹激励自己,常以《中国共产党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规范自己,常以反面角色的悲剧警醒自己,做到以上诸点,我们才能更好地坚守做人的准则,坚守人民教师的操守,坚守共产党员标准。

展开阅读全文

篇3:撤销处分申请书格式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1501 字

+ 加入清单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汉族,职业_________________,住址(省市县路)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经理。

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再审人__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_______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___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第_________________项;

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_________________(具体法律条文内容)_________________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

综上所述……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

(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注:民事再审申请书共提交6份(如被申请人或原审其他诉讼人增加一名则多增加一份申请书)

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并加盖律所印章、律师事务所函。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判决文书原件,及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一份。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三份,同时提交U盘,内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再审申请书、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必须采用文字录入方式、可自由编辑)。

展开阅读全文

篇4:超市员工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超市,职员,全文共 1419 字

+ 加入清单

一、 员工签到及请假规定:

1、 员工早上需提前10分钟到岗签到,其余时间需提前5分钟到岗。如果有事不能按时到岗的需提前30分钟通知部门领导人,由部门领导人通知店长,否则按迟到处理,迟到或早退5分钟内罚款5元,10分钟内罚款10元……迟到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半天,免当日全部工资或辞退,旷工一天,免两天工资或辞退。

2、 员工病假须向店长出视医院开据的病假条,并附于本人的签到本上。病假超过3天的,须向店长请假批准。

3、 员工事假须提前向店长请假批准,事后请假的视矿工处理。事假需超过两天以上者,须直接向总经理请假批准,每月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

二、 员工工作时间及休假的规定:

1、 员工实行倒班制,工作未干完的情况下,需干完工作后方可下班,否则按旷工半天处理。如遇促销活动、收货或盘点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时,必须服从领导安排,不服从安排的将予以辞退。

2、 员工每月休假3天,超过一天免去当月全勤奖。

三、 防损防盗的规定:

1、 员工必须在指定地点更换衣服。任何员工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超市,也不得将超市内商品私自拿出超市,否则按偷盗处理。

2、 员工使用更衣箱需领导指定,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换。任何人不得在更衣箱内存放店内商品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存在的,须由店长批准,否则按偷盗处理。

3、 员工平时出入超市一律走出口,并主动向划票人员出视购物小票及随身物品。

4、 员工在工作中由于过失造成商品损坏的,须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商品的须按商品的10倍赔偿并予以辞退。

5、 员工如有偷盗商品的,按商品价值的100倍以上罚款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 员工在工作中,需加强店内防盗工作。如本组商品盘点超过千分之2.3将免去本组的全部奖金用于弥补商品损失,直到补齐为止。注:各组员工都该列出本组内易丢失的物品,每天清点并与库存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店长反映。

7、 员工在超市吃喝商品的一律按偷盗处理。

四、 员工在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及规定:

1、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得接打私人电话,如有特殊情况需向部门组长申请接打,可在仓库接打,时间最多10分钟。

2、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购物,购物一律在下班后方可,晚上可在下班前

10分钟内购物。员工购物一律到指定收款台交款。

3、 员工不得在超市内坐着工作或休息。

4、 员工不得在超市及库房内吸烟看书报。

5、 员工不得空岗,如有事需要出超市需通知相关领导并在门口做好登记。

6、 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吃饭或休息,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店长批准后方可。

7、 员工在超市及库房内不得扎堆聊天。在卖场内不得揣兜抱胸,不得依靠货架。

8、 员工在工作中不得接待亲友会客长谈。

9、 员工的私人物品一律放在更衣室内或店长指定地点。

10、 员工不得结伴或离岗上厕所。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处于20—5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辞退。

11、 员工之间必须搞好团结,不得打架骂人,有事须向领导反映处理。打架骂人的一律予以辞退并免开当月工资。

五、 关于服务的规定:

1、 公司视供货商及顾客为上帝,员工必须尊重供货商及顾客。如有与其打架的一律予以辞退并免开当月工资。

2、 任何员工在工作中必须做好对顾客的周到服务,对顾客提出的问题必须耐心解答,不准说不知道或不清楚。

3、 看到顾客手拿商品时须主动给顾客拿购物筐或购物车,帮助顾客。

4、 我们的原则是顾客永远是对的,员工如果被顾客投诉,一律将受到处罚或予以辞退。

好润百货(高埗店) 20xx年8月18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5: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7972 字

+ 加入清单

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了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九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产生。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物业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人数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三人至九人的单数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二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和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凭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刻制印章。

第二十六条 物业转让后,原业主应当在办理转让手续三十日内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参照国家或者自治区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体和国家及自治区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三十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第三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期限已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原签约双方有一方不愿续约或者已入住业主百分之五十以上对原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意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重新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以不低于其开发建设规模千分之三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

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中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的内容。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向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未领取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自治区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自治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对物业实行管理;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经营;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结合实际情况,起草物业管理制度;

(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代管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妥善保管物业有关资料;

(七)发现违反治安、环境保护、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国家或者自治区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管理事项;

(三)物业服务质量;

(四)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缴方式;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方式;

(七)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与维护;

(八)合同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九)违约责任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事项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修和管理;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

(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其他管理事项。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前款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前款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本条第一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当事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投诉内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貌;

(二)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四)占用、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五)违章搭建;

(六)擅自设置摊点和集贸市场;

(七)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侵占和毁坏绿地;

(八)擅自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放置、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

(九)擅自在城市中的住宅小区内饲养畜禽;

(十)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废弃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六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应当按幢设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七、八项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该条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经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交纳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达到资质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审批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批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按照规定受理物业管理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二)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三)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四)房屋承重结构是指房屋的基础、楼板、屋顶、梁、柱、承重墙体等;

(五)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面、走廊墙等部位;

(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消防设施以及道路、窨井、化粪池、垃圾废物储存设施、绿化地等。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关于党纪处分的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307 字

+ 加入清单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王××,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5月入党,现任海关总署××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1995年元月初和1996年年初在两次办理总署×x700万元资金存款中,严重失职,以致被诈骗500万元人民币。

王××作为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巨额存款不严格审查、把关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向领导报告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制止纠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署党组决定,给予王××撤销××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职务的处分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7:专科生作弊处分撤销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530 字

+ 加入清单

___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____派出所: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人,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贵辖区__________大道__________号__________小区购买了一套_______________m2的商品房(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并于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实际入住。根据__________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处的本人及妻子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和孩子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的户口迁移到贵辖区__________大道__________号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栋_______________室。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展开阅读全文

篇8:反舞弊工作条例范本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4237 字

+ 加入清单

舞弊工作条例范本

1.总则

1.1为了防治舞弊,加强房产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1.2本条例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适用范围。

1.3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2.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房产有限公司及所有附属公司。

3.职责、机构与职任

3.1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3.2各职能部门承担本部门的反舞弊工作,并监督本部门员工自觉遵守公司反舞弊条例。

3.3总公司的审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反舞弊工作的检查和审核,建立和健全反舞弊工作。

3.4审计部的工作职责:

3.4.1负责公司反舞弊工作中的跨部门的、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补充性工作,包括协助公司管理层牵头组织管理层各部门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工作;

3.4.2接受审核委员会、董事会就公司反舞弊工作计划、开展的工作指导;

3.4.3进行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独立评估,协助开展公司反舞弊宣传活动;

3.4.4审核及评估公司为满足《萨奥法案》404条款进行的反舞弊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实施;

3.4.5受理舞弊举报并进行举报登记、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及向管理层

和审核委员会、监事会报告等事项;

3.4.6审计部应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书面程序及制度,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3.4.7审计部人员应当自觉提高反舞弊的意识和反舞弊技术能力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有关上市证券交易场所和监管机构反舞弊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知识技能的培训,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发展状况及计划,会计政策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3.4.8审计部应保持与外部审计机构联系和交流,开展协调工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4.1本条例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2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不限于)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1)收贿或回扣;

(2)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非法使用公司资产、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4)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5)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7)泄漏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8)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4.3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包括但不限于)属于此类舞弊:

(1)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2)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3)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物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4)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5)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7)偷逃税款;

(8)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5.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5.1公司管理层的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建立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来自审核委员会、董事会的监督。

5.2宣传: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方式:

5.2.1最高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事例带头遵守房产有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

5.2.2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宣传或局域网公布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涉及的概念;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所有员工都必须清楚公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员工自己在反舞弊方面的责任并自觉努力提高反舞弊知识水平和技能。

5.2.3对新员工培训要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5.2.4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并将企业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企业直接或间接产生联系的社会各方。

5.2.5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和匿名举报;公司应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

5.3控制手段: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5.3.1管理层在每年年初进行的企业风险评估(含针对为满足《萨奥法案》404条款而进行的风险评估)时,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其中。

5.3.2管理层要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帐户层面中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5.3.3管理层对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资产的盗用和未授权或不恰当的收

入或支出,以及对包括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会进行舞弊风险的评估。

5.3.4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5.3.5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纳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也包括为符合《萨奥法案》404条款而进行的测试活动。

6.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6.1审计部设立舞弊案件的举报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信箱、举报箱等进行公布,接受各级员工和与公司有经济关系的各方实名或匿名投诉或举报;

6.2涉及一般员工的可疑的、被控但未经证实的举报,将视其轻重缓急,会同公司法律、人力资源等部门人员共同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

6.3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可以由公司执行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批准后,由公司反舞 弊工作常设机构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必要时可以聘用外部专家和审计师共同进行调查。

6.4审计部对接到的举报应分类记录,按投诉和举报性质,进行调查和作出返馈意见,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形成处理意见时,听取工会意见和建议,最后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处理意见的落实。

6.5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的建议和方案,可由执行董事会授权或聘用外部咨询公司和专家进行评估和审计。

6.6对举报的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审计部按归档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对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及工作报告要依据报告的性质按季度向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分别报告。

7.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7.1公司管理层既要把反舞弊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也要积极支持审计部的日常工作,并从预算、人员配置、工作条件准备上给与充分保障。

7.2公司董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反舞弊情况通报会,遇有涉及公司执委会成员、总公司中心总监、子公司总经理级别人员舞弊事件,导致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舞弊事件,影响公司财务报告正常出具或发生错报等舞弊事件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时,随时召开。

7.3各部门负责人在通报会上向董事会汇报有关本部门反舞弊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听取

内控审计的有关意见及指示;并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计划、开展情况等提出评估报告,及就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情况、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提出报告,并听取董事会的有关意见及指示。

7.4管理层应一年至少向审核委员会、监事会和董事会进行一次反舞弊工作汇报。审计部也可以依照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的要求进行直接的工作汇报。针对管理层及审计部开展的工作,董事会和审核委员会应进行指导、监督及必要的参与。具体为:

7.4.2审核管理层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包括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认定和反舞弊措施的实施;

7.4.3审核管理层每年一次的舞弊风险评估及其工作计划和报告;

7.4.4审核管理层跨越控制的可能性,或者其他对财务报告过程能够施加不适当影响的行为;

7.4.5了解员工举报的机制,并监督其运行和有效性;

7.4.6取得管理层、内部或外部审计师发现的舞弊时间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公司反舞弊工作情况;

7.4.7查问管理层就有关已证实的或疑似的舞弊或不法行为的按季度报告的接收和复核,内容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状态和最终处理情况;

7.4.8了解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提出的关于加强反舞弊控制建议的反馈;

7.4.9深入参与或指派相关人员参与对重大舞弊事件或有关财务人员舞弊事件的调查;

7.4.10审核针对舞弊风险的内部审计计划和听取内控审计部对公司管理层反舞弊工作的汇报

7.4.11复核管理层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管理层进行的重大非寻常交易、关联方交易;

7.5 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进行的独立的及一起进行的有关讨论及所作指示,应留有书面记录;并将管理层针对上述机构所作询问、意见、指示的反馈意见、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加以记录,并妥善保管备查。

7.6审计部可以在公司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授权下进行独立的或与公司业务部门一道进行被举报舞弊案件的调查;也可以接受管理层委托,为管理层进行特别舞弊事项调查,及针对特别事项进行反舞弊制度及流程的专门评估。审计部所作调查报告、处理意见、评估报告应向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分别报告。

8.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8.1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在补救措施中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的书面报告,对违规

展开阅读全文

篇9:2024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601 字

+ 加入清单

2020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20xx年最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输管线、长输管线、直供工业用户的专用管线以及沼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业管理。

计划、经贸、公安消防、劳动、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燃气建设应当以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及省燃气技术标准的规定。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编制供气区域实施规划。

第七条燃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前款规定的燃气公共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工业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三章燃气经营从业资格

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燃气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标准;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经营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一)管道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二)管道供气能力不足20万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储气规模在200吨(含200吨)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三)储气规模不足200吨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新型燃料经营企业,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由颁证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由颁证机关进行年度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的管道供气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后确定。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划定的供气区域内经营燃气。确需扩大供气区域的,按照前款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侵害用户权益或者屡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经营的供气区域予以调整,直至取消。

第四章燃气经营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气技术标准,制定向用户供气的有关规程。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的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年度供气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年度供气计划变更的,应当重新报送变更计划备案。

第十六条需要用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

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用户有权对燃气经营的收费、服务和供气向其进行查询,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确需改变燃气用途、扩大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用户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应当纳入年度供气计划,其燃气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予以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对用户指定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强制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器具。

燃气经营企业除不可抗力或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由外,不得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气或者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计划停气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校核,也可以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国家对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燃气经营企业供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燃气经营企业测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气价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受委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新增管道燃气用户收取的燃气配套费,应当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燃气安全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技术主管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过培训,取得生产安全、技术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技术主管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企业的燃气设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二)保障企业的供气规程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决定企业燃气设施检修、更新改造,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五)发生燃气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自救。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禁止在燃气地下管网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不得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确因建设规划需要而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或者补救措施。因规划过错造成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危

及燃气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改线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正常运转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15日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重新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进行安全使用的督促和指导;对使用大型燃气器具的用户应进行技术指导。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器具销售商应当根据用户发展规模,设立相应的燃气器具维修站(点),并有维修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服务,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维修费用。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用户的室内外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检修。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用户应当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抢修。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气泄漏事故报告或者发现燃气泄漏,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树木、设施及其他物件,可以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产权管理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抢修费用或者事故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保养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维护、保养燃气设施,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燃气器具

第三十四条燃气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燃气器具技术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生产燃气器具实行产品生产许可和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生产燃气器具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三十六条燃气器具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的,列入《四川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列入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在本地区销售。

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燃气器具的维修能力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器具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

第三十八条有安装标准的燃气器具的安装,应当由取得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派员安装,用户不得自行接管安装或改装。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安装、改装燃气器具或者使用《四川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以外的燃气器具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予供气。

第七章新型燃料和压缩燃气

第三十九条新型燃料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四十条新型燃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有关部门鉴定合格,方可开发和经营。

第四十一条压缩燃气充装站应当符合国家压力容器安全规定,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压缩燃气充装站应当使用按照国家规定鉴定并批准生产的高压气瓶、高压设备。对使用的高压气瓶、高压设备,应当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供气,逾期仍不供气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恢复供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燃气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责任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予供气,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和办理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燃气”,是指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气体燃料。

(二)“燃气用户”,是指使用燃气的工商企业用户、公共建筑用户、居民用户等。

(三)“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直接向燃气用户提供燃气的企业。

(四)“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计量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五)“燃气器具”,是指公共建筑用户、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燃气开水器具、燃所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调压器等。

(六)“新型燃料”,是指利用石油、化工等副产品加工制成的易燃液体、可燃气体。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16 字

+ 加入清单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468 字

+ 加入清单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规定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增加和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本省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由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国土资源、经济贸易、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六条 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科学研究。

第八条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九条 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渔业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资源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控制城镇发展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及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维护生态环境基本用水需求。

第十二条 地下水年度可开采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限,在特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制定具体的水资源配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跨流域或者跨行政区域取水的,应当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或者区域的用水需求,达成协议后,方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达不成协议引起纠纷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章 取水许可

第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禽畜饮用月取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简易方法非营利性月取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

(三)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下的;

(四)农业抗旱应急取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六)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而必须取水的;

(七)农村敬老院、中小学校自用直接取水的。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计划、建设部门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一)省管水利(含供水,下同)工程取水;

(二)总装机五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

(三)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

(四)其他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一)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

(三)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四)其他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取水;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取水。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第十九条 在珠江干流和西江取水量超过水利部规定限额的,取水许可应当报珠江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发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需要补充或者修正材料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取水有争议的,应当在争议解决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取水户应当在取水点装置经计量管理部门检测合格的量水设施。无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取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取水许可证无效。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取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取水的,取水户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水许可证不得出租、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审批机关可核减或者限制其取水量:

(一)自然原因使水源发生变化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地下水开采可能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需水量增加而水源无法满足的;

(四)节水、废污水处理措施不落实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章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具体征收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管水利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省管电力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取水口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管水利、水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由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取水口在本行政区域的市管水利、水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以及在未设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内取水的水资源费。

其他应征收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对跨市、县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的征收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水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费统一缴入同级财政,实行预算管理和分级分成管理。县级水资源费,属对县管工程取水征收的,应当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上交地级以上市财政,属对省管、市管工程取水征收的,应当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上交地级以上市财政;地级以上市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上交省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费应当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订。

第五章 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全省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水量分配、调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市、县(区)的水量分配、调度计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量分配、调度计划蓄水、放水。因干旱等特殊情况,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可以对水量进行临时调度,取水户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服从。

第三十三条 农业灌溉应当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减少耗水量。

第三十四条 城镇供水应当加强对用户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加强供水、用水设施的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三十五条 取水户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超额取水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

第六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定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审定本行政区域水体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及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水资源保护区,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保证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标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

第三十九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必须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和海水入侵,防止水质恶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地面沉降等观测资料,确定地面沉降地区的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和回灌总量,严格限制开采。取水户应当加强对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的监测,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排污申请手续。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户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兴建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不予批准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工程,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规定装置取水计量设施的;

(二)妨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三)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四)出租、转借、涂改取水许可证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海水入侵或者水质恶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隐瞒、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查处,强制扣缴,并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取水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水申请给予批准取水许可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关于党纪处分的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322 字

+ 加入清单

刘,女,xx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学号220xx x x x x。

20xx年4月12日,刘盗走同寝室一位同学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并于当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手机城、百货商厦苏果超市等地进行消费,金额达3660元,经校保卫处调查,确定了刘盗窃事实,刘本人也衬此事供认不讳。

刘行为违反了校纪校规,在学院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事发后刘认错态度良好,并及时退赔,现根据《xx大学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给予刘记过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x x大学xx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xx大学xx学院

20xx年6月20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192 字

+ 加入清单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驾驶员的职责及安全行车规定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4、遵守交通规则,不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

5、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8、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9、接送学生前20分钟,司机应提前做好准备,随时等候出车。

10、司机要服从园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1、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

12、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再向管理部门报告。

二、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三、跟车教师安全工作职责

1、跟车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上车,负责安排幼儿入座上车维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车的准备工作。上车时,跟车教师清点幼儿人数,让幼儿站队上车,没有教师带领的幼儿不能上车。接幼儿来园时跟车教师要下车接幼儿上车,安排好幼儿的座位。车到园后,幼儿下车,跟车教师与本班教师交接,清点本趟车上各班幼儿人数。

2、跟车教师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始终和司机保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对家长、幼儿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3、跟车教师在开车前后及时开关车窗,以保障车内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变化为幼儿上下车做到及时增减衣服。押车教师要时刻提醒幼儿,幼儿不要将头手等身体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户不要打开的过大。

4、跟车教师保证各班联系单及幼儿园通知单,准时发给家长;并将幼儿服药准确地带回交到各班教师手中,保障幼儿及时服药。

5、跟车教师要掌握幼儿尤其新入园幼儿的乘车起始、终点,对家长提出的线路更换和正确建议高度重视并及时反映,以便更好地解决而服务于家长。

6、老师根据各车接送名单,接送幼儿的往返乘车并不准有幼儿漏上或错上车的事故出现。

8、送幼儿时车要靠边停,跟车教师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车辆,确认无车辆时,教师要先下车后再让幼儿下车,同时教育幼儿下车后不要奔跑,等车走后再走。确保每个幼儿安全到家。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8330 字

+ 加入清单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内容

风险提示:

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目的在于避免发生纠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

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1、施工准备工作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场地平整、现场临时排水设施、生产临建搭设及拆除、临时用电用水的接通、拆除等工作内容。

2、土方清基及回填工作内容

(1)清基:配合土方施工单位的清基工作,开挖及转运基础承台的土方(包括机械开挖土方以外的其它土方开挖和回填工作)。

(2)垫层:垫层的平整、夯实。

(3)配合土方施工单位的土方回填,如采用人工回填时,另行协商费用。

(4)配合基础施工的其它部分工作。

3、工程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熟悉施工图纸,根据甲方施工员放出的主轴线和控制标高,负责各轴线的放线工作及标高点的转点工作。领退料具,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本工程采用商品(少量零星构件采用现场自拌),输送泵。

(2)搅拌:砂石等原材料的装卸、运输、过磅、过斗、人工加水,调加外加剂,出料口扒溜子,机具冲洗等。若采用商品,免除该项目工作内容。

(3)振捣:的装卸、运输、搭、拆、运浇捣范围内所需的临时循环交叉道路和马凳,安放移动溜子、木槽、补模板缝隙,清除模板内杂物和撒在模板外的,并浇水湿润,摆放楼地面的水泥垫块,检查其它构件垫块,的传递、捣实、抹平及7天的养护,负责做好试块及坍落度试验等(甲方提供试验员)。工程提前30分钟做好准备工作。

(4)运输:包括砂、石、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以及成品场内外全部水平、垂直运输。采用商品时,则包括输送搅拌车、泵车垫楞、放、收卸料滑槽,搭、拆输送管架,安装、拆卸、清洗输送管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包括一切配合用工。所有材料不计二次转运费。

(5)清理:浇筑前清除模板内杂物、弥补缺失水泥垫块、检查标高及轴线控制;浇筑时,浇筑后及木工拆模后清扫、打凿撒在模板外包括模板、木枋、钢筋、架管以及楼地面上的;清理或清洗振动器、振动棒、输送管、料斗、滑槽、配料场;在甲方指导下自行清凿可能出现的胀模及修补,处理缺陷等,所有废渣、垃圾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

4、模板工程(含木制工程)工作内容

(1)准备工作:熟悉施工图纸,配合本工程施工员操平放线,限数、限次、限量,领退料具,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

(2)模板及木制作:选、配料;划线、截料、砍边、平口对缝,钉木带;垫块制作及场内取料和制成品分类堆放等全部操作过程。

(3)安装:立模板、立支撑、锯钉木带、拉杆、斜撑、垫楞、垫板、钻眼、穿绑铁丝、木螺丝、安木箍、钉卡子、吊正找平、清理木屑及搭拆支模架。

(4)拆除:拆除支撑、模板、垫楞、卡子、铁丝、螺栓及搭拆简易架。

(5)再次安拆:包括第一次安装和最后一次拆除。

(6)运输:包括场内全部模板的水平及垂直运输。所有材料不计二次转运费。

(7)清理:清理与修整模板,清理模板干结水泥及砂浆,模板刷隔离剂(每周转一次刷一次);支、拆模后清理区域范围内所有木屑、废渣等垃圾;拆除最后一层结构模板后,要把所有附着铁钉起干净并卸下钢管上所有的夹具、扣件,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及垃圾均须分类堆放甲方指定地点。

(8)对拉螺杆洗丝,扣件清理洗油。

(9)其它工作:图纸范围内的预留洞口留设、预埋件安装,后浇带、膨胀带钢板网安装、加固;清扫墙、梁、柱、板接缝的漏隙并及时用水清洗;浇捣过程中派专人看模、随时调整、加固模板。

5、钢筋工程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熟悉施工图纸,编制钢筋配料表,并报甲方技术负责审核。提供准确的钢筋计划,领退料具,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制做:包括下料、调直、切断、弯曲、闪光对焊、含场内的全部材料搬运和半成品的取放。

(3)绑扎:

a.清理模板内杂物,截断铁丝,按设计要求将钢筋绑扎成型并放入模内。

b.捣制构件包括安放垫块;预制构件包括绑扎成型的挂牌、垫楞、堆放以及入模和安放垫块。

c.搭、拆能保证安全及施工需要的所有自用操作脚手架。

d.钢筋接头如按设计要求采用电渣压力焊和机械连接时,由甲方另行指定专业施工队分包,费用由甲方负责。其它连接方式由乙方负责。

(4)运输:包括场内全部水平及垂直运输。所有材料不计二次转运费。

(5)清理:清理每次绑扎后多余的钢筋、扎丝;钢筋绑扎完毕后,要卸下所有自用操作架钢管上的夹具、扣件;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及垃圾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浇捣过程中派专人看钢筋,并随时调整被移位的钢筋。

(6)其它工作:配合甲方以及其它工程工作。

6、砌体工程工作内容(本合同不包括在内)

(1)施工准备:熟悉施工图纸,编制砌体材料计划,报甲方技术负责审核。施工料具准备等砌体施工前的全部工作。

风险提示:

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但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由此将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2)材料准备:包括砂浆制运、砌体材料等全部工作内容。含场内的全部材料搬运和半成品的取放。

(3)砌筑:各类砌体工程的施工全部工序,包括构造柱、圈梁、压顶、梁顶板等现浇工程。

(4)养护及验收:保证7天的湿润养护砌体验收配合(包括养护的覆盖物品等)。

7、脚手架工程工作内容

(1)场内材料搬运,搭设、拆除内外砌筑架、浇灌架、安全通道、材料运输道,改架、架料保养、挂安全网,拆除的材料分类堆放等全部操作过程。

(2)运输:包括场内全部水平及垂直运输。所有材料不计二次转运费。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及垃圾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

(3)清理:架子拆除后全部架管扣件的清理、清洗及按规格堆放整齐至指定地方。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及垃圾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

8、材料装卸、领用及保管

(1)所有到场材料的卸车,及出场材料的装车。

(2)乙方按甲方现场材料领用管理办法办理材料领用手续。

(3)甲方采购租赁的钢材、架管、扣件,应达到国家标准,材料进出场应由乙方负责人按实际数量现场签收认可。

(4)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需经乙方同意并办理手续。

(5)领用的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

五、承包方式

包工、包辅助材料(框架主体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承包方式,其具体目标如下:

风险提示:

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但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由此将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1、包工:本工程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量中所有定额内外用工。

2、包辅助材料:本工程的一次性消耗材料甲方除供应钢材、水泥、商品、黄砂、石子、石灰外,其它所有一次性工程消耗用材全由乙方采购,其费用包括在总承包价内。但甲方供材料应按规定的用量(按图计算量加规定的损耗率;损耗率除钢材为1%外,其余全按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进行领用,超领用部分由乙方承担费用。

3、周转材料由甲方根据工程需要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应按需下料,如发现乱裁、乱锯模板、木枋等,一次罚乙方款________元;发现偷盗钢管、扣件等物品,按原价的100倍罚乙方的款。

4、包设备及配电箱柜的维修保养费用:本工程根据工程需要配置机械设备及配电箱柜,除塔吊、施工电梯、搅拌机外的所有到场机械设备和配电箱柜应完好及运转正常后交由乙方保管,施工期间内的正常保养及维修全由乙方负责,乙方也应保证退场设备及配电箱柜完好和运转正常。配电柜只提供现场总配电柜、钢筋及木工棚的主配电柜、各楼层主配电柜,配件由甲方提供。

5、包小型机具、工具及照明用具等费用:本工程的所有小型机具及工具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包括如手推车、电钻、电锤、灰槽、灰刀、刮杆、线锤、吊线板、灰桶、碘乌灯、高压钠灯、白炽灯泡等。

6、生活用水、用电不进行定额用量包干,但在生活区内发现一次无人在场的长流水或长明灯给予乙方______元的处罚。

7、包工期目标:乙方必须甲方与业主总包合同的工期进度要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的施工进度不能满足业主要求,应承担相应违约损失。

8、包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文明施工工作内容要求保证施工工作面及生活区清洁卫生。

9、包质量目标:确保一次交验合格。

六、承包费用

1、甲方在签约前三天收取乙方______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2、在合同承包范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且施工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工期、安全及文明施工等达到甲方要求,劳务承包费用按建筑面积包干。

(1)建筑面积按图纸及现行国家规定的预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计算,每平方米单价为____元。

(2)此包干价包括模板工程中的钉子、铁丝、密封胶带、海绵垫等施工用所需的辅材及全部木工机械所发生的费用。模板对拉螺杆由甲方按施工组织设计定量供应,此价格中包括了对拉螺杆使用过程中所有工序的全部费用。

(3)此包干价包括钢筋制做绑扎过程中的钢筋设备、绑扎丝、粉笔等发生的全部费用。柱子的竖向钢筋连接费用另行计算。

(4)此包干价包括了除搅拌机、塔吊、施工电梯、泵车等机械外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机具及工具的费用。

(5)本包干价包括了脚手架工程中的铁丝、施工所用工具、用具及对讲机的费用。

(6)本包干价包括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ci配合用工费。

(7)合同规定整体清包部分不存在计时工。

(8)本合同中由于设计图纸变更、合同外工作导致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工作量按实签证并双方现场协商计价。

(9)本包干价中包括乙方用于现场管理的全部费用。

(10)如甲方根据需要确定外脚手架采用升降脚手架时,应从包干价中扣除外分包部分脚手架费用。

七、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本工程劳务费用按形象进度结算。基础出±0.000(一层底板浇筑完)、1区完工结算一次;三层裙楼顶板完结算一次;塔楼部分每六层结算一次。每次结算按实际完成部分的建筑面积及合同约定的单价的70%计算。正负零结算后甲方退回乙方履约保证金50%,剩余保证金在最后一次结算后全额退回。按量提供申请单,由甲方施工员、质安员、材料员、综合办签订施工部位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资料评定和材料节约,符合要求后,再上报项目经理签字后,由项目合约部进行结算。(如施工方案有变,按施工进度情况酌情解决)

2、结算付款时,严格兑现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奖罚条款。

3、付款方式:每次结算完成后的__日内以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乙方需开具收据。在施工过程中最高付款比例不超过工程进度劳务款的__%,主体结构结束后____天内付款达到__%。余款在所干分部工程完毕并经质监站验收后无质量维修__个月内付清。乙方自身原因承包范围的工作未完成就要求退场或被勒令退场,结算预留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

八、施工质量

1、乙方必须确保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并要求所有工序一次性成活。凡不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及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令乙方返工,返工的所有工料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甲方工期损失。返工后仍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令其他队伍协助其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罚款_____元/次。

2、严格执行质量“三检”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先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并做好记录,合格后方可用书面形式申报甲方质检员验收,对不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或无记录,或记录与事实不符即要求甲方质检员验收,每发生一次,罚款___元。

3、甲方质检员在施工过程中或验收评定时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必须照章执行,对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或整改不及时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每次罚款_____元。如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质量差距较大,或不听指挥故意拖延工期等不利于工程施工的恶劣现象,甲方有权勒令其退场,并且没收履约保证金及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费用。

4、试用期一个月,试用不合格甲方无条件清退乙方。

5、项目质检员按照《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进行验收,要求所有分项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九、施工安全

1、乙方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负责人及班组兼职安全员,配合甲方做好进场及日常安全工作。

2、塔吊、钢筋木工加工设备、搅拌机操作人员必须是熟练工。

3、乙方必须定期做好班内安全教育,对人员逐一登记,填好安全教育表、试卷。使班组人员均有很强的安全意识,并作好教育记录。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项目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治安管理条例。

5、乙方应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发生的大小安全事故(除第三方原因)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所有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如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甲方协助乙方追究第三方责任。

6、由于乙方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自身原因造成,造成安全伤亡事故或造成他方人员伤亡事故,医疗费、补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对于产生严重后果的,对肇事人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十、文明施工

1、施工期间,应加强班组内部文明施工教育。

2、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企业ci形象要求保持生产、生活区域内的环境整洁每天派专人清理,并接受甲方检查。

3、乙方在作业层及施工现场、材料进场的材料堆放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且整齐、井然有序。

4、乙方下班前,应将作业层的垃圾运至工地指定地点,不得到处乱扔,否则甲方指派专人清理,所有人工从乙方结账单中扣出(按____元/工日扣除)。

5、乙方在施工期间,严禁在作业层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以及赤膊、穿拖鞋、骂人、争吵、扯皮、打架等不文明行为(打架每人次罚款_____元,其他每人次罚款____元)。

十一、甲乙双方职责

甲方职责:

甲方指派________为现场负责人。

1、甲方为乙方提供生活和生产临建(只提供材料,搭设由乙方负责)。包括管理人员住房两间,办公室一间,工人住房若干,工人食堂一栋;生产临建包括钢筋棚及木工棚等。

2、乙方员工上岗前,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人员进行入场教育培训。

3、甲方负责办理乙方人员有关证件,包括外来就业证、暂住证、项目出入证等,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根据生产情况安排乙方工作,并对乙方进行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及技术指导,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5、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材料及大型施工机械,如搅拌机,塔吊等。其余小型机具设备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到施工现场的材料,其中水接至各用水点;电接至钢筋棚及木工棚总闸,楼层用电接至各楼层总配电箱。

7、甲方按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乙方结算及支付劳务费用。

8、负责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帽等劳保用品由乙方负责)。

乙方职责:

乙方指派_____为现场负责人,并配备项目技术工程师、安全员、质检员、测量员等管理人员____人以上。

1、负责组织思想品质及技术水平等各方面均合格的施工管理及劳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负责编制承包范围内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负责编制实际使用的工程材料及周转材料计划,并在使用前一周书面报甲方。

3、乙方必须按照工程图纸、甲方施工方案、工艺标准、技术交底、以及甲方其他要求组织施工作业;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所承包的分项工程。

4、按甲方的材料管理办法领用、保管、归还材料及机具,必须爱护甲方提供的施工机具,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5、乙方在施工中要注意材料节约,不得浪费,不得偷窃,如有浪费或偷窃,甲方按损失材料价值___倍罚款。

6、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统一指挥调度,不准随意而行。

7、配合甲方做好隐蔽工程签证工作,做好施工日志及材料及工程试验记录。

8、负责控制轴线及标高以后的测量工作。并按甲方施工员的要求设置控制点。

9、承担因工伤事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以本合同第九款5项为准)。

10、配合其它工种的工作,不得因乙方原因造成其它工种的返工。

十三、其它事项

1、签定劳务合同时,乙方必须将拟进场人员造册上报甲方,乙方必须将进场人员造册并附身份证复印件____份,照片___张,所报花名册必须与相应人员本人身份证名字及事实相符。乙方必须保证其队伍的人员稳定,不能随意变动,如需变动或增减人员,必须在___天内向甲方提供变更人员清单。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人员进行查对,一旦发现乙方人员与花名册不符,每人罚款____元。乙方人员与其花名册不符所发生的伤亡事故,甲方将视其为私招乱雇,不论原因,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按约定进行处罚。

2、施工生活区不得男女混住,不允许携带小孩进入施工生活区及生产区。违反本约定罚款____元/人次。

3、乙方现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且每日早、晚均要向甲方对口专业管理人员报到,偶尔离开须向甲方请假并委托代理负责人,如未请假或未委托代理负责人,每出现一次罚款____元。乙方其他管理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时候(包括节假日)均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____元。节假日乙方人员不得减少,每减少一人,罚款____元。

4、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妥善安排施工进度计划,按本合同要求按期完成各分项工程。如总工期提前,每提前1天奖励现金____元,每拖延1天罚现金____元。施工过程中如无甲方指令,乙方不得擅自停工,如发生擅自停工,乙方须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并根据对工程影响大小,罚款______元。

5、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内工作内容不得转包。

风险提示: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如必须与第三人合作才能按时交付工作成果,应当在合同中与定作人进行协商约定。在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必须做好承包范围内的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且不得破坏其它范围内的成品和半成品,否则按损失状况,加倍处罚。

7、乙方应该有较强的经济基础,甲方由于其它原因暂不能按时结账,乙方应自行保证施工人员2-3个月的生活费。

8、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不听指挥和不胜任工作的人员,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对其工期、质量、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种要求,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因停水、停电、甲方机械设备故障以及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乙方工作超过八小时延误且无法进行其它工序的工作,经甲方确认后按实际误工小时顺延工期。

10、因停水、停电、甲方机械设备故障以及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乙方工作超过24小时延误且确有部分人员无法另行安排调剂期它工作,经甲方确认后给予实际误工人员每人每天___元的生活费。

11、所有劳保费包含在包干价中,甲方不另承担。乙方须随时做好雨雪天施工所需的雨衣、雨鞋等劳保用品,安全帽、工作服(如果需要)由甲方统一规定、统一办理,费用乙方负责。

12、此合同单价包含各种税费,甲方不代扣乙方任何款项。

13、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条款,其余款作为支付甲方违约金。

14、如甲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按上款对等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15、因业主资金不到位或其它原因,致使工程停、缓建,甲方在确认后____天内及时给乙方办理结算,付清全部余款及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其结算依据为:(______),根据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中的人工工日数量,按_____元/工日.乙方在结清款项后必须及时清退员工。

十四、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理解的原则另行协商。协商不成或一方违约的可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关于仲裁或_________法院裁决。

2、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画押后生效。结清全部劳务款项后自行失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乙方代表:

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2615 字

+ 加入清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审查单位:

工程编号: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

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的基本建设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国家(或各部委,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

批准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表,申请建筑许可执照,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总概算

等文件号。

三,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______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

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见工程项目-览表)。

六,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各单项

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项目-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本合同全部工程自一九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至一九______年

_____月______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

览表)。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

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二,因甲方提出更变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三,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

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 施工准备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征地拆迁;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

施工的原有管线,绿化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

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接通;向乙方

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二, 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

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搭建施工临时设施,

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 物资供应

一,本合同全部所需材料按下列第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

指定地点,其它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使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

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它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

二,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

交付乙方前,甲方应负责商品检验。在施工现场加工的非标准设备,甲方可委托有

条件的乙方加工。

三,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

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乙双方的同意,在办

理有关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由负责供应之

一方负担。

四,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须经试验

合格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负责供应之一方负担。

五,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

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工程款结算

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确定包干造价,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

调整包干造价;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包工预算定额或人工费包干办法结算。

5.……

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____________日内按工程造价总数______

____元的百分之____________一次拨给乙方备料及施工费。工程进行期间,甲方应

审查乙方提供的完成工作量统计月(季)报表,并据此拨给工程进度款。工程未竣

工验收前,可预留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____________的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全

部付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之后,贷款办法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

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求全部工程达到合格

标准。

二,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

造成乙方窝工、返工和材料、构件的积压倒运,劳动力,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甲

方负担:

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

方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

后方准继续施工;

2.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后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

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

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三,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

进场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乙方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

录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

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验

收手续。如甲方与设计单位届时未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并应作好记录,甲

方应予承认。如甲方以后提出检查时,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乙方

负责;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对某个单项工程提出加快提前完成而采

取特殊施工方法时,因此所增加的各项施工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4284 字

+ 加入清单

发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

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指此工程立项有权批准机关的文号)项目主管单位:_________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_________(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

五、工程造价: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资料。

3.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4.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_________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座标控制点)_________份。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_______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_________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_________份。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___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________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_________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详见附表二);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备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材料设备差价_________万元,分_________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_________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___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_______%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六、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_________

七、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_____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_______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 工程验收

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包方方可使用。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建字第79号通知印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合同中第九条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_________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_________项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同附件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经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送建筑的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证。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183 字

+ 加入清单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以下详细内容请看: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和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及法律援助志愿人员。

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省、州(市)财政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对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下列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七)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其他由国家和省确定的事项。

第八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九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申请人遭遇自然灾害、伤亡、疾病等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认定。

第十条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等详细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公民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有县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第十二条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民事权益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劳动争议仲裁代理;

(六)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七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八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跨行政区域的,可以请求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定下一级或者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转交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将审查决定及时函告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受援人以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当即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由申请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即将期满的;

(二)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当事人面临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危险的;

(四)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激化社会矛盾的。

法律援助机构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

(二)被申请人不明确或者申请人提供不出案件有关证据且无法调查取证的;

(三)申诉案件未经人民法院立案的;

(四)申请事项已超过法定时效的;

(五)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者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人员,是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所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回避,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决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收并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书应当载明案件性质、被告人姓名、指定辩护的理由、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执业资格和联系方式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受援人收到法律援助决定书后,应当与决定书载明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

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和提供虚假材料。受援人未尽配合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申请法律援助。

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义务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擅自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泄露受援人隐私;

(四)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进展情况;

(五)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不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15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法律文书等结案材料。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自审查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 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为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或者物质支持。法律援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物。捐赠财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对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档案资料的查询费、咨服务费、调阅档案保护费、证明费、材料复制费等费用应当免收或者减收。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民以隐瞒、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追缴相关法律援助费用。

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党员教师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教师,全文共 1869 字

+ 加入清单

重修后的条例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重修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原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党员干部,体现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中央对党内两大法规采取“一揽子”修订的方式,分别确立党员应当遵循的道德“高线”和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德法相依,相辅而行,将有助于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一是《准则》中对党员干部的要求突出注重家风。把党员领导干部修身齐家摆在重要的位置,重点要做好“四个必须”。即,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些要求与在今年党中央、国务院举行的春节团拜会上,对家庭建设问题的生动论述中提出的。“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每一位领导干部都应认识到自己的家风不是小事,不是家庭私事,而是干部作风的重要体现,带头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教家风,带动“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党员干部“四个必须”与对家风建设“三个注重”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更好地诠释了党员干部修身齐家的重要性。

二是《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从近年查的案件来看,小官巨贪的案例很是普遍,“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小官大贪”贪腐行为多发生在群众身边,是近年来打击腐败的重点之一。

三是突出政治纪律,严惩拉帮结派等违反政治规矩行为。对于《条例》来说,突出政治规矩是又一亮点。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有它的特殊历史背景。以后,以为的党中央高举反腐大旗帜,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反腐无禁区,一批大“老虎”纷纷落马。其中,最为典型的要属山西。20xx年是山西历史上极不寻常的一年,“系统性、塌方式”的严重腐败震惊全国。7名省级领导干部被立案调查,全年处分市厅级干部45人、县处级干部545人。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教训十分深刻。“对抗组织审查”的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所以在新版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对于违反组织纪律,也有教训。即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另外,中纪委通报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等。新版条例突出了“非组织活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从以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出中央修改《条例》,有它的原因和历史教训,并且从这些教训深刻的案件中,得出的新纪律约束与规定,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

四是史上最严党纪。新修订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突出更严更精更细。重修后的条例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国家治理需要依靠法律,党员管理则要强调纪律。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是分内之事,而由于角色身份特殊,还需遵守纪律和规矩,党纪严于国法,标准更高,要求也更高。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就难以体现,容易出现“没查都是好同志 ,一查就成 阶下囚 ”的现象。此次修订落实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2232 字

+ 加入清单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制定了《兰州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xx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xx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老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八条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依法书面授权代理人参加,也可以以电子方式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十条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资料;(二)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资料;(六)业主名册。

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开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按照规定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及管理收费事项;

(十)批准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二)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约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由于业主达不到法定人数无法召开业主大会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外的其他事项。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产生,业主代表大会不得少于三十人。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天,在超过专有部分占已交付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已交付物业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生效。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常住业主,且本人有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时间保证;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三)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出资或者任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期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前款所述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公共收益的,从公共收益中支付。筹备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逾期未进行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成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一经选举产生,其自行终止。

(一)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或者达不到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严重影响小区物业管理和谐稳定,需要调整或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二十三条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成员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

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应当为七到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代表的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代表经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由业主代表担任。

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后,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四条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共同划定。

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六条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二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不得出售或者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三的比例确定,且不少于四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五)地下室(不含人防地下室部分)、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

(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限。但在约定期限的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在业主委员会与其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条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一条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开发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工程的查验,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专业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二)就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项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建立日常管理档案;

(四)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时,应当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拒不移交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派出所协助移交。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做好物业管理人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个人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着装整洁,服务规范。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及时办理业主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四)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门卫、巡逻、房屋装饰装修、技防监控等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

(五)为业主的身份、住宅等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业主本人同意或者法定事项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透露。

(六)积极配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单位进入物业区域开展服务,为其提供便利。

(七)接受社区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

自物业服务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原物业服务企业、新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

(一)移交业主和物业的基础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

(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五)清交预收、代收和清算欠收的有关费用;(六)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设置营业摊点;

(三)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

(四)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五)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

(六)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国家规定的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成本核算、公开公示、与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区(县)物价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不得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其中涉及物业服务方面的条款不得违反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业服务合同的规范、审查、检查等工作。

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或者提交社会征信机关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对无正当理由经催交仍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可以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经营性用房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该项收益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扣除约定手续费后,于次年二月底以前缴存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将物业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情况向业主公布一次。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或者现售房屋时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产权、数量及出售、出租等方式。

开发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但按照规划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车位除外。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

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四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诚信服务,不得有以下失信行为:

(一)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的;

(三)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撤出时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管理规约等行为,经仲裁裁决或者生效判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承接查验备案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应当依照有利于使用安全、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和建筑维修、有害物质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五十一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损害、占用、堵塞、封闭燃气管道及其他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五)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六)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七)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八)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废旧家具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九)将住宅合租作为员工宿舍供多人居住,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违反有关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一)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二)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三)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规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进行现场巡查。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五十四条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含开网店),不得将住宅出租用于经营性活动(含开网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前述两种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活动颁发营业执照。临街住户,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十五条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并移交有关技术资料。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相关专业单位自建的由其自行负责管理。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设施设备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示。

专业单位接收后,应当及时做好有关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其中,属物业专有部分的费用,由业主缴纳;属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

相关专业单位在老旧住宅小区的服务项目暂不具备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的,应当制定和实施限期改造计划,过渡实现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限期和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七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按照国家规定,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保值增值运作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一次性缴存有困难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允许分期缴存,对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可以开通资金使用的绿色通道,先使用后补办手续,对维修单幢住宅的电梯、屋顶、消防等急用设施设备需要执行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可以限定在该单幢住宅业主的范围内。

第五十八条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

(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业主专有部分的,由业主承担;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的,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九条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六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十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十六条业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不属于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属于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物业管理机构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6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xx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警告处分学生个人思想汇报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学生,个人,全文共 1061 字

+ 加入清单

我是xx届专业的学生,名字叫。我由于在XX年X月X日的课程考试中经不住诱惑,夹带作弊。犯下了比较严重的错误,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第X条第X款规定,给予我相应的记过处分

经过这1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贪玩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我还找到学院党委副书记认识错误,书记并没批评我,希望我回去好好想想,以及看相关规定,认识所犯的错误,并鼓励我在今后做努力学习,做一个好学生。领导老师的引导和鼓励,让我在犯了错误之后,没有就此颓废,也没失去面对未来的勇气,我自信的抬起头,并告诉自己要走好以后的路。之后我还和系主任谈过,他也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

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作为大学生,即将毕业的学生,就要了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自己需要往那方面发展,如何能使自己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融合发展等。同时关心国家社会的时事,了解的方针政策。为将来为国家社会服务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在实践上,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发展,努力学好各种专业知识,由于所学专业实践性比较强,就着重训练了自己的动手能力。经常上实验室做相关实验。并积极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并参加一些项目的工作。

同时,积极参加各种班级,学院,学校组织的活动。各种班会,团组织的活动都按时积极参加。并主动协助班委开展工作。在学院第三届田径运动会上获铅球二等奖,铁饼三等奖。并积极参加了校三xx届田径运动会的铅球比赛。参加了学院告别杯年级间的篮球赛。

这一年来,我也按老师们的希望在努力着,奋斗着。所做出的努力和表现也得到了老师同学的肯定。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保证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

以上是我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路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严重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学生:

20xx年X月X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