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协议委托资产管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 乙方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 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
第七条 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当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四条 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o,00o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5o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20xx万股股本计),每增加100o万股股本,月费增加1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xx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 乙方的上市股票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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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抵债资产出租合同
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第[_______]届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关于股权转让方面)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参加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到会股东______方,实际到会股东_____人,代表额数_______%,会议以当面方式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全体股东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转让方_____将其在上海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______%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_______.
二、同意修改后的章程。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一份报工商机关,有关各方各执一份。
四、本决议经到会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篇2:2024年资产清查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推进市本级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确保呼市地区按时完成资产清查任务,6月21日上午,呼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组织召开了市本级部分主管部门资产清查工作推进会,市本级60家主管部门分管财务和资产工作的科长、呼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工作人员共80余人参加了本次推进会。
会上,首先由60家主管部门分管财务或资产的科长,就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和资产清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一汇报,截止目前,市本级各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都已开展,有的主管部门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有的制定了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有的向所属二级单位下发了资产清查相关文件等。各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主要归纳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录问题、有些单位存在盘亏资产、有些单位数据迁移过程中新旧系统数据有出入等问题。呼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徐凤梅科长做了总结发言,对各主管部门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视程度给予了肯定。同时,会议针对各主管部门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和提出的问题,以及近期资产清查工作安排强调了具体要求:一是对资产计提折旧的要求,行业有规定的按照行业规定计提折旧,行业没有规定的不用计提折旧。二是针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将于自治区财政厅沟通解决,尽快使软件正常运行;三是呼市财政局针对资产评审招标了一批社会中介机构入围,下一步将向各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有需求的单位可在入围范围内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四是要求各主管部门必须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五是要求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好所属二级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六是要求各部门认真学习领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xx]1号)文件内容,为下一步资产核实工作做好铺垫。此次资产清查工作推进会使各主管部门进一步认识到了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进一步加快市本级各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市本级的资产大清查任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篇3: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参考格式_工作报告_网
财产清查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工作,为了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达到财产清查的目的,确定各项财产清查的方法是很有必要的。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参考格式,欢迎阅读!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参考格式篇1
科学技术局:
根据财政部、省、市财政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资产清查的相关制度、政策,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并经主审所经纬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的专项审计,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资产清查总体状况分析;
(一)资产清查基准日: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51号)要求,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统一确定为12月31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对市建材所12月31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
(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在清查前,认真执行有关资产清查的制度规定,学习相关文件,首先,我所成立了由李军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具体负责资产清查日常工作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资产清查办公室”)。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资产清查政策、制度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其次,组织人员按照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了资产清查自查工作。主要对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1)基本情况清理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2)账务清理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核对和清理,以及对各项内部资金往来情况的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了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了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3)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资产和收入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查。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
在清查中,做到清查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了“家底”;对清查核实的固定资产,已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已专项上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经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第二次讨论通过,最终确认资产损失共696423.36元,其中流动资产损失536825.55元,固定资产损失159597.81元;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填制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等清查报表资料,撰写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并将清查结果在本单位进行了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资产清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未认真清理产成品,未整顿实物管理现场。
二、 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一)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情况:经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第二次讨论通过,最终确认资产损失共696423.36元,其中流动资产损失536825.55元,固定资产损失159597.81元。
(二)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确认资产损失共696423.36元,其中流动资产损失536825.55元,固定资产损失159597.81元。(详见专项审计报告)
三、 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原因、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实际问题:
1、未建立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2、未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维护资产;
3、实物资产堆放杂乱,未认真清理资产,未整顿实物管理现场;
4、帐务处理不及时。
(二)原因分析:
1、单位科技产品停产多年,因资金困难,未及时对资产进行维修和维护;
2、未建立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改进措施:
1、建立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2、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维护资产;
3、认真清理资产并整顿实物管理现场;
4、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帐务。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参考格式篇2
根据*区《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及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制度、政策,x单位已经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经过我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承诺:我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上报的资产清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产清查基本情况
(一)工作基准日
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20xx年12月31日
(二)工作起止日期
本单位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间进行了资产清查工作
(三)资产清查户数说明
我部门参加本次资产清查的行政事业单位共xx户,其中行政单位xx户,事业单位xx户。事业单位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xx户,差额拨款事业单位xx户,自收自支事业单位xx户,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xx户。
(四)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一)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
截止200xx年12月31日,经清查确认我单位资产总额xx万元,其中流动资产xx万元,对外投资xx万元,固定资产xx万元;负债总额xx万元;净资产总额xx万元。按单位性质分类:行政单位资产总额xx万元,负债总额xx万元,净资产总额xx万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xx万元,负债总额xx万元,净资产总额xx万元。
(二)单位人员情况
我单位编制为x人,其中:行政编制(含公检法)xx人,占编制总人数的%;事业编制xx人,占编制总人数的%。
我单位在职人员为xx人,其中:行政人员xx人,占在行政编制人数的%;事业人员xx人,占事业编制人数的%。
(三)部分资产人均占有情况
1、房屋建筑物情况。我单位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是xx平方米,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其中:行政单位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事业单位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xx平方米。
2、车辆情况。我单位汽车共辆,其中公务用车辆。每百人平均拥有轿车辆,其中:行政单位轿车数量辆,每百人平均拥有汽车辆,事业单位轿车数量辆,每百人平均拥有汽车辆。
3、电子计算机情况。我单位电子计算机台,人均计算机台,其中:行政单位人均计算机台,事业单位人均计算机台。
(四)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担保情况
我单位出租、出借、担保资产总额共xx万元。出租、出借、担保资产累计收益xx万元。其中:行政单位收益xx万元,事业单位收益xx万元。
(五)已售未销帐职工住房情况
我单位已售未销帐职工住房共套,建筑面积共计x平方米,账面原值x万元,累计折旧x万元,净值x万元。其中:单位产权房屋套,建筑面积x平方米,账面原值x万元;单位与个人共有产权房屋套,建筑面积x平方米,账面原值x万元;个人产权房屋套,建筑面积x平方米,账面原值x万元。
(六)往来款项情况
我单位账面应收款(或暂付款)金额为x元,主要内容为。
我单位账面应付款(或暂存款)金额为x元,主要内容为。
三、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取得成效
(二)存在问题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用案例进行分析)
(四)改进措施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如报表数据与决算数据有不符情况,请详细说明原因。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参考格式篇3
总医院工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扎煤公司工会财务部:
按照公司及公司工会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我工会对所管理的工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备品及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已按时完成清查工作任务,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产清查工作总体状况
(一)资产清查工作时间:20xx年4月22日至20xx年4月26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根据公司工会财务部的要求,纳入本次清查范围的为总医院工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备品及低值易耗品;
(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接到公司工会通知后,医院工会认真清查固定资产和库存物品,对借出的进行收回、借用的给予归还,无法使用的资产和物品进行登记,严格履行报废程序。
(四)经过认真仔细的资产清查,次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
二、固定资产状况:
1、总医院工会共有固定资产14项,报废两项(因卡拉OK电视和多功能跑步机已损坏,无法使用,已按照报废程序处理),剩余资产12项(具体明细见附表一)。
三、备品、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状况
总医院工会备品、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经认真清查,共有22项(具体明细见附表二、附表三)。
四、清查存在问题分析和整改
此次清查发现个别物品保管方法不到位,影响了使用寿命,经认真分析,已提出改进措施。
清查结果属实,同意报送
领导签字:
经手人:
扎煤公司总医院工会委员会
20xx年4月26日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参考格式篇4
xx单位
资产清查(汇总)工作报告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参考格式)
丰台区财政局:
根据《XX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XX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及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制度、政策,我单位已经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如经过审计写,否则不写),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资产清查基本情况 (一)工作基准日
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X年XX月XX日 (二)工作起止日期
本单位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进行了资产清查工作 (三)本单位资产清查范围
列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XX单位所属单位的户数、单位名称及单位性质: (四)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应包括以下方面 1.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 2、资产清查工作程序等内容 3、其他工作情况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一) 资产清查结果
应包括以下内容: 通过对本单位X年XX月XX日会计报表及资产损溢情况的清查,本单位的汇总资产清查数为X元,汇总负债清查数X元,汇总净资产清查数为X元,X年1—7月汇总收入清查数为X元。
(二)单位清查出的会计差错调整情况
应包括以下内容:截止X年XX月XX日,本单位账面汇总资产总额为X元,此次资产清查中发现会计差错影响汇总资产总额减少(增加)X元,调整后汇总资产总额的资产清查基准数为X元。具体情况为:
(三)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溢及资金挂账情况
应包括以下内容:截止X年X月XX日,本单位汇总资产总额的基准数为X元,此次资产清查中共清查出汇总资产损失(收益)X元,清查出的汇总资产损失占汇总资产总额的基准数X%。汇总资产损失(收益)主要包括流动资产损失(收益)X元、固定资产损失(收益)X元、对外投资(有价证券)损失(收益)X元、无形资产损失(收益)X元、其他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等X元;具体情况为:
(四)单位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
应包括以下内容:截止X年X月XX日,本单位在此次资产清查中共申报处理汇总资产损失(收益)X元,申报处理的汇总资产损失(收益)占汇总资产总额的基准数X%。
本次资产清查,本单位申报汇总资产损失(收益)X元,其中流动资产损失(收益)X元,固定资产损失(收益)X元,对外投资损失(收益)X元,无形资产损失(收益)X元,其他资产损失(收益)X元。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收益)——如有写,否则不写 应包括以下内容:
经审计,由x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本单位申报的清查出的汇总资产损失(收益)共计X元。具体为:
三、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资产和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有关改进措施 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存在的资产管理问题及产生原因 (二)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篇4: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怎么写
XX年已悄然与我们挥手告别,回首过去充满喜悦和丰收的一年,元山村建环中心全体职工集思广益、解放思想、励精图治、开拓创新,在敢想敢干中拓展思路,在敢闯敢试中谋求跨越,以小集镇建设为龙头,以打造山区边贸小县城为特色,以建设和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宗旨,以建设富裕元山、平安元山、生态元山、和谐元山为目标,努力为建设开放元山、文明元山营造良好的、和谐的招商引资氛围和人居环境,牢牢把握服务大局理念,扎实开展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领导下,在县规划和建设局主管部门的悉心指导下,我中心全体人员认真贯彻学习党的xx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年的工作目标不放松,为各乡镇集镇规划和小城镇建设服好务,特别是为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献计献策,切实搞好村庄规划和村庄治理,积极发挥为群众进行人居环境改造的参谋作用并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为了认真总结过去一年来的工作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谋划新的一年工作规划和思路,确保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现将XX年度工作简要总结如下,敬请各级组织考核检验和指导:
过去一年工作简要回顾 XX年元山村建环卫中心全体职工认真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坚持贯彻党的xx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人为本,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努力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实现产业互动,城乡相融, 把发展现代新型特色农村小城镇落实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要和实现群众利益的各项工作中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咬定全年工作目标不放松,全年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新增投入50x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元山镇重点工程开发建设,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园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正在紧张实施中,元山标准四级客运站综合建设工程项目为我镇小城镇建设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建设热潮,千米大街的改造和翻新已成为我镇集镇建设一道新的靓丽风景。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划管理。全年新增建设立项项目三处,一是五河镇卫生院改造扩建工程。二是演圣镇卫生院新增服务性建设项目的报批,三是三镇两乡集镇新增人口20xx,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用房、居民住房共计10000m2 建军房户达5,总投资100,在各项建设和居民佣户建设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的原则,办证率达10。
2、加快小集镇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元山、王河利用民间闲散资金注入集镇公益设施建设12x元,有力推动新农村建设,扩展集镇天然气辐射范围,发展福全、金竹、粮丰 等村,使元山镇周围的农村居民、王河镇的部分居民也用上了天然气,大大改善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
3、完善集镇规划,严格规划修编管理。我们通过多方努力,克服资金严重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等不利因素,对王河镇集镇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总投资x余元,政府补贴x元,村建、环卫中心投入x元。完成了对元山集镇居民住宅小区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园区的测绘,现已着手用地规划,道路、给排水管道等规划编制,对演圣镇新街进行局部规划修编,环卫中心投入资金600,政府现已对外招商,完成元山剑盐路工程建设拆迁改建户3,排除了不安全隐患,彻底理顺了建房户与建设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篇5:资产抵债协议书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
为解决乙方所欠甲方债务事宜,支持乙方进行资产重组,双方就乙方债务偿还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确认条款双方共同确认,截止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积欠甲方人民币贷款本息合计_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_元。
二、抵债条款1.抵债责任人乙方作为债务人,甲方同意乙方按下述第2项约定偿还其积欠甲方的债务。2.抵债物及抵债额乙方自愿将国家授权其经营并有合法处分权的已抵押给甲方的资产抵偿甲方债务人民币合计_________万元。
三、乙方的保证1.确保自己对抵贷资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并无其他任何产权纠纷。2.确保抵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3.确保甲方不因该抵债行为受到乙方其他债权人的干扰。4.承担因无处分权和违反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抵债物的交付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书项下的抵债资产进行处分,将所有抵债资产进行转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向甲方所确定的受让人交付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交付方式由乙方与受让人另行协商。
五、资产抵债行为的生效
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乙方在得到甲方资产抵债行为生效的确认书时,本协议所约定的抵债行为正式生效。
1.经甲方上级行批准本抵债协议。
2.甲方顺利完成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的转让或足额收到转让款。
3.甲方得到受让人抵债物已交付的书面证明。
六、债权债务的消灭本协议第五条所确认的抵债行为生效后,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视为全部清偿完毕。
七、如本协议所确认的抵债行为未生效,本协议对各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追索权。
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6: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学校
根据《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 国资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们于今年初着手准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于3月份正式启动。上半年,我们在市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努力,目前已经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并经奉化市广平、正德、宁波市联众等三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清查工作基本数据已上报宁波市财税局,我市资产清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产清查基本情况
本市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20xx年xx月31日;资产清查范围是20xx年xx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全市列入本次清查范围的共有231家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其中行政47家、事业183家、社会团体1家;清查内容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等四个方面。
二、资产清查工作特点
这次资产清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领导有力、组织有序。为指导和协调资产清查工作,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国资局内设立资产清查办公室,具体负责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直属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也根据要求及时成立了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为确保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我市实际,我们还制定出台了资产清查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操作规程,按照“单位自查、专项审计、汇总上报”三个步骤,对我市资产清查的目的、基准日、范围、期限、组织机构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二)加强培训、精心指导。根据宁波市局的统一部署,我市于3月21日召开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暨业务培训会,会议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各自的目标任务及职责要求,并在会后将资产清查工作落实到专门科室和人员,规范清查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同时,还对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和操作程序作了详细的讲解说明。
按照“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密切协作”的原则,资产清查办公室为资产清查工作的责任部门,在本次清查工作中,清查办在做好培训工作基础上,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通过电话解答和上门解决的办法,及时解决清查工作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处理盘盈盘亏,如实反映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状况,为下一步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资产管理政策提供依据。
(三)专项审计、确保质量。为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清查的工作质量,我们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委托奉化市广平、正德、宁波联众等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市139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对单位资产损溢清查结果作出专业鉴定,出具了《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这次资产清查工作虽然任务重、时间紧,但我们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面仍达到了60%,列宁波市前茅。
三、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全市共有231家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行政编制2293人,事业编制7232人,实际在职行政人员2481人,事业7015人,离退休3419人,截止20xx年xx月31日止,资产清查账面值328023.95万元,资产清查增加2326.70万元, 资产清查减少3772.68万元;全市负债账面值137790.77万元,清查后负债增加50万元,减少20.xx万元;净资产账面值188298.21万元;资产待处理净额1475.89万元。行政未脱钩经济实体累计实际投资3740.34万元,经济实体资产总额135021.8万元,净资产1xx11.5万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1365.3万元,经济实体总资产4315.25万元,净资产1403万元(具体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
全市申报、确认的资产损溢情况:截止20xx年xx月31日,全市在资产清查中共申报待处理资产净损失1475.89万元,其中待处理收益2326.7万元;待处理损失3802.62万元 (具体见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资产收益1734万元,其中确认流动资产收益70万元,固定资产收益1664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3673万元,其中确认流动资产损失2xx万元,固定资产损失3467万元。
四、清查工作成效及从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于领导重视,部署周密,各部门大力支持,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普遍提高了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意识。通过这次清查,各单位、各部门和镇街道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对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有了新的认识,不同程度地增强了行政事业单位对国资管理工作的重视。在清查过程中,国资局工作人员与各单位业务人员一起边清查、边调研,共同探讨国资管理业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国资管理氛围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涨。绝大部分单位在清查工作中专门成立了工作班子,抽调业务骨干,认真做好本次的清查工作。清查后,许多单位为了更好地管理本部门的资产,还专门增配人员以加强管理力量。如机关事务局、溪口镇等单位针对财务力量薄弱,管理未到位现象,专门从其他部门中抽调业务好、素质强的同志充实到国资管理岗位中来。
(二)进一步夯实了国资管理工作的基础。根据这次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一方面通过清查各行政事业单位都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台账,进一步完善了实物资产总账、实物资产明细账、保管使用登记册,真正建立了实物资产“户口本”管理制度,为每项实物资产建立了实物资产卡片信息,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购置时间、类别、原值、使用状态、保管人等最原始的信息内容,对以后建立全市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提供了信息支撑;另一方面集中梳理了债权、债务,并对债权债务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包括资金款项性质、与本单位关系、账龄、变动原因等,而且还对资金挂账进行了专业认定,从而理顺了各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规范了各单位基建项目竣工决算财务处理办法;理顺了主管部门与下属部门及下属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产权关系;另外,还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划拨土地进行了登记造册,防止国有土地流失等。
(三)真实完整地掌握和了解了各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摸清了家底,从根本上扭转了账外资产较多的现象。这次清查,我们对各单位的实物和账面资产作了认真的清点和清理,并对资产的盘盈、盘亏作了专业鉴定,全面掌握了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包括出租、出借)、担保、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情况,为进一步盘活现有存量,资产得到有效利用奠定了工作基础;通过清查,我们共发现各单位账外实物资产达2256.7万元,其中土地房屋建筑物1320万元,其他设备办公用具936.7万元。目前这部分资产已全部入账。如某街道在清查过程中,发现一处10多亩的土地没有户主,通过老同志回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这块土地确属街道所有,这样一下子为街道增加了约500万元左右的国有资产。
但是,在清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和管理上的不足,由于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重收入、重购置、轻管理”的传统思想,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缺乏规范和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随意购置、任意处置、不讲效益”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具体表现在:
(一)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少单位没有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有些单位即使制定了内部管理制度,但未真正执行,把制度束之高搁。
(二)账务处理不规范、不及时,导致资产账实不符、账卡不符,形成大量账外资产。
(三)资产权证不齐,权属错位现象比较严重。主管部门与下级以及部分单位与单位之间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不清,权属错位。
(四)个别单位资产处置不规范,随意性较大。
(五)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存在风险,资产潜在损失严重。
这些问题的发现,为我们以后在加强国资监督管理,改进管理办法找到了着力点。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目前在资产清查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我们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因时间紧难免会出现漏清、漏报和错报的资产,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对资产盘盈、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帐以及往来账款等,按资产清查有关规定核实审批后处理。
(二)充分利用资产清查数据建立资产信息档案。对资产清查各项数据资料分类、整理、加工,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认清自身管理“真空”与“漏洞”,以提高各单位自身财务、资产管理水平。
(三)建立完备的资产清查制度,防止前清后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在一个动态的过程,各单位要建立完备的资产清查制度,及时掌握资产的结构、数量、质量,做到“家底”常清、情况常明,有效防止资产管理上的前清后乱,并要建立离任核查制度,单位领导或资产管理使用人员离任时,要组织核查,办理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确保人走物清,防止资产流失。
(四)要求各单位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落实相关人员、明确职责。从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各个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堵住资产流失的漏洞,使资产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真正杜绝账外资产和资产流失。
(五)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严格资产审批制度。产权转让、无偿调出、出售、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都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不得越权擅自处置。同时,针对这次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出台一项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七)总结这次清查工作经验,我们认为应加强对各单位资产的专项审计和检查力度,必要时,也可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对重点单位进行专项审计,以加大对各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
篇7:资产信托合同涉外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XX银行分行和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
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XX银行XX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X月X日起至当年的X月X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 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 %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 %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 %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 %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X月X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 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X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X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X元,另加收发售价格 %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 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 %,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 %,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 %;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 %;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的 %;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 %;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 %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①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②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③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②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③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特区报》或《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 %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逐日累计,
并在每月1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逐日累计,每月1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5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分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
提前20天以在《特区报》或《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未见到或收到上述方式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过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X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纪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议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的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过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好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12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监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保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和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的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 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于无关职员)泄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可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可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则分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议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本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 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的情况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签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可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信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外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利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10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以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生单位总份额____%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数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XX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 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法律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 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甲方:
乙方:
日期: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XX银行分行和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
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XX银行XX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X月X日起至当年的X月X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 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 %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 %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 %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 %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X月X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 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X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X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X元,另加收发售价格 %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 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 %,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 %,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 %;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 %;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的 %;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 %;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 %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①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②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③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②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③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特区报》或《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 %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逐日累计,
并在每月1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逐日累计,每月1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5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分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
提前20天以在《特区报》或《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未见到或收到上述方式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过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X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
篇8:政府部门资产管理年终总结以及工作计划
200x年按照“增收节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我处认真完成了来年部门预算编报工作,对各项支出的预算能做到准确、实事求是。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专项经费,部门专项工作经费得到落实,为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提供了经费保障,某年,共向财政争取专项经费5397.9万元,其中:办公大楼基建经费3000万元,信息网络购 建费200万元,基础测绘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经费500万元。
五、积极筹措资金,促进城市土地经营
城市土地经营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为此,我处加强部门协调,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土地经营工作,积极筹措城市土地经营资金。全年围绕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共向金融部门中小企业融资3.89亿元,归还银行贷款
3.48亿元。其中,支付坡字街核心区地块拆迁费用2396万元,府南三号地块拆迁费用1000万元,为城投公司融通资金5000万元,确保及时提供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促进了城市土地经营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支持了泰州经济建设。
六、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的征收与管理,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根据省厅要求,今年6月,我处对全市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通过对全市某年至某年国土部门预算收入、支出和执行情况的了解,发现了在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中存在着省返还管理费与部门预算编制时间不一致等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管理,形成调研报告,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200x年工作思路:
1、严格执行收费政策,确保各项收费应收尽收
一是严格依法征收规费,切实保证“应征不漏,应免不征”;二是严格费用征收范围,不得擅自减征和缓征;三是代征的各项资金、财政性资金都按规定足额上缴,杜绝截留、挪用现象。
2、严格财务管理,强化制约意识
严格“管钱”、有效花钱,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节俭意识。一是认真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二是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对各类资金分类核算,并及时上缴下拨;三是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四是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加强对区属国土资源所的财务监管工作,切实规范国土资源所的财务收支行为。
3、加强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加强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开垦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泰州市耕地开垦地方自行“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4、积极做好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工作
加强部门协调,确保及时提供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同时努力做好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工作,支持泰州市经济建设。
5、强化学习教育,增强自律意识
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组织财务人员深入学习某大精神,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建立一支思想、作风、工作都过硬的财会队伍,全面提升国土资源依法理财水平。
篇9:资产报告怎么写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到贵超市的新员工。在这三个多月的工作时间中,非常感激超市能够给予我在贵超市工作及学习的机会。但在这里,我将很遗憾的向超市提出辞职申请。
我来超市有三个月了,在这短短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我学习到了许多业务知识,也深深的体会到了贵超市拼搏进取的企业精神。我们的员工都十分敬业,加班工作已经不是新鲜事,甚至有些员工为了及时完成任务努力工作的。主管也非常的认真负责,并不乏对员工的体恤与理解。所以我相信有这样优秀的员工和领导,超市一定能够蓬勃发展。
然而,一个好的工作并不一定适合每一个人。我个人的性格是比较内向的。但是我的应变能力并不强,面对该工作很难适应。经过长时间的考虑之后,我得到了一个结论:我不适应该工作。所以,我决定辞职。
对于我的行为给超市造成的影响我表示深深的歉意。 最后,在超市工作的剩余日子里,我一定会站好最后一班岗,保证不会在我的岗位上发生重大差错。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祝超市事业蓬勃发展,也祝各位领导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
篇10:2024年资产清查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
6月20日,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图文信息中心第一会议室召开资产清查工作布置会,会议由张林龙副校长主持,孙卫芳副校长、刘必千副校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物资设备管理处处长周伟解读了本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资产清查的工作目标、清查基准日和清查范围,介绍了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步骤和工作环节,对清查工作中的各项任务进行了分工,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间。
张林龙指出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是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统一布署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学校高度重视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姜朋明校长担任组长,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资设备管理处。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范围广,时间要求紧,工作任务重,各学院、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规范管理,责任到人,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证高质量按期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篇11: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书
贷款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借款方: 银行账号:
地址: 电话:
根据借款方为经营需要,向贷款方申请贷款作为小额存款借资,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第二条 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 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利率: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每月 %还利息,利随本清。
第五条 借款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借款的支取:本次贷款作为一次性支取,支取时间即为本协议生效。
第七条 借款的偿还:借款方保证在本协议规定的贷款期限内,即分别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前按期向贷款方支付当月利息,并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所有本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内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经担保人担保支付现金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延期,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第九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 )项处理。
(1)由担保人负责 (2)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贷款方: 借款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篇12:资产信托合同涉外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点,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____________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____________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____________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____________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________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____________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____________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________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____________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________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____________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____________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________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____________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____________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________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____________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____________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____________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____________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____________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____________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蓝天基金。
2.____________发行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____________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____________存续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____________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____________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____________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____________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____________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____________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____________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____________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____________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____________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____________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____________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____________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____________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____________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____________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____________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____________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____________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____________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____________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____________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对____________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____________单位的受益人在____________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____________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____________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____________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____________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____________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____________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____________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____________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____________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____________资本的较大增值。
2.____________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____________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____________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____________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____________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____________年初资产将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的10%;
(3)____________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____________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____________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____________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____________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____________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①由于____________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②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③由于____________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____________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____________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____________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____________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____________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____________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____________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____________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____________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____________
①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②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③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____________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____________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____________资产总额来计算。
4.____________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____________资产总额减去____________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____________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____________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____________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____________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____________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____________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 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____________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____________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____________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____________资产中支付。
7.____________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____________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____________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____________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____________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____________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____________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____________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____________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____________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____________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____________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____________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________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____________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____________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____________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____________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____________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____________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____________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____________清盘前达到5年或到____________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分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____________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____________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20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____因未见到或收到上述方式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____________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____________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过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____________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纪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____________
(1)对____________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议案;
(4)____________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____________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____________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____________的结业的清盘
1.____________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____________时,经主管机关批准,____________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____________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____________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____________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____________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____________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____________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____________提前结业的建议。
4.____________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____________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过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____________清算小组,经理人在____________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____________单位停止转让。
5.____________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____________清算小组的职责为:____________
(1)清理、核对和保管好____________所有资产;
(2)清理____________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____________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____________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____________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____________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____________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12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____________
(1)协助经理人发起____________;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____________资产;
(3)设立____________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____________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监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____________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____________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____________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____________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____________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____________商业保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____________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____________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____________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____________资产和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的权益:____________
(1)有权取得____________信托年费和其它为____________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____________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____________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____________
(1)参与并主要负责____________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____________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____________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____________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____________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____________
(1)以努力实现____________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____________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____________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于无关职员)
泄____________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____________可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____________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____________
(1)有权取得____________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____________可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____________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____________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则分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____________在该会议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____________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____________Vo表示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本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____________存续期内,享有时____________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的情况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____________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签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____________、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可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信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____________、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外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____________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____________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____________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____________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____________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____________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____________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____________。
6.信托人可:____________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____________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____________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____________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____________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____________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利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____________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____________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____________存续满10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____________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____________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____________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以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____________已发生单位总份额____%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数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____________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____________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____________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____________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____________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法律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____________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____________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____________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篇13:股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在__________证券__________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内的资产总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进行资产管理。
二、乙方在委托账户内做合法证券买卖,如发生亏损,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该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面划转委托账户内资金。
三、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在__________证券_________营业部开设的账户下的资金及证券市值总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作为质押,作为偿还甲方委托资产本金及约定收益,直至协议期限届满。质押资产包括该资金账号下的所有分支账户内的资产。
四、甲方保证委托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及合法性,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甲、乙双方同意此笔委托期限为____个月,由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六、乙方保证向甲方质押资金及证券来源的稳定性及合法性,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证不再向除甲方之外的第三人进行重复质押或担保。
七、基于资金安全需要,甲、乙双方应放弃申请办理使用“银证转账”系统的权利,如甲乙方已办理使用“银证转账”系统,应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前予以撤销。资产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对本协议中有关的资金账户进行撤消指定交易、转托管或转出资金、证券等资产转移行为。乙方在质押账户内支付利息除外。
八、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取得质押账户的监控权和在特定情形下的处分权。乙方特别授权甲方工作人员________为乙方特别代理人,在本协议第十二、第十三条约定情形出现时对监管账户行使处分权。甲方认可该乙方特别代理人为本方委派的人员。
九、乙方承诺给予甲方________的年委托收益率。乙方进行证券买卖的损益与甲方无关,如发生亏损,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应从质押的资金或证券中予以补足,若乙方的质押资金或证券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有继续追索余额的权利,直至乙方付清甲方委托资产本金及约定收益。
十、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按照第九条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资产本金及委托收益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向甲方付清委托资产本金及约定收益后,本协议中监管账户内的资产归乙方所有。
十一、质押期间,如乙方投资的股票属于高风险股票,标准为:股票高位盘整,在一年内股价已翻番或前二年已达2倍以上涨幅的;做庄比较明显,庄家已控盘的股票;_股票;则甲方特别代理人可持授权凭证对质押账户行使处分权,单方面处分监管账户内的股票,包括卖出股票。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二、作为账户实际操作人,乙方有义务随时了解委托账户与质押账户的资产情况,并保证质押账户与委托账户的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万元。质押期间,出现质押账户与委托账户总资产降至前述金额时,乙方应于次日证券市场开盘前,追加保证金或证券,使监管账户中的总资产补足至________万元。
十三、如乙方未能按第十二条要求补足资产或协议到期日乙方不能按要求归还甲方的委托资产本金及本协议约定收益合计________万元,则乙方立即丧失对监管账户内资金及证券的处分权,甲方特别代理人可持授权凭证对监管账户行使处分权,将监管账户内证券变现并将账户内资金按甲方委托资产本金及甲、乙双方约定收益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同时,本协议终止。出现该情形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提前收回委托资产及约定收益,乙方须自行承担因乙方特别代理人行使处分权造成的监管账户内资产的损失。
十四、协议期间,如国家有关权力部门依程序对质押账户或委托账户上的证券或资金采取查封、冻结、强制划转等措施,其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甲方在委托期间单方面提前中止委托协议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方应自动放弃委托资产的收益,并承担委托资产同期银行利息的违约金。因提前中止协议而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十六、乙方在委托期间单方面提前中止委托协议的,应与甲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乙方将视同委托期限已经完成,应当向甲方支付委托资产的本金及承诺的收益。
十七、在协议有效期间,如因股票长期停牌或摘牌而造成股票冻结,乙方仍应按期归还甲方委托资产本金及约定收益。
十八、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及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本协议继续执行,甲、乙双方应及时无条件终止协议,并在协议终止当天返还甲方委托资产本金及约定收益,不得异议。
十九、此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本协议附属文件:特别授权委托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篇14:贷款合同有固定资产
本协议由________公司(简称“借款人”或“借款方”),____________国公司,与____________银行(简称为“银行”),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
此证:
鉴于借款人已向银行要求基于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本金为壹佰万美元(us¥_______________的定期贷款);
鉴于银行已准备基于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向借款人提供此项定期贷款;
据此,以双方相互承诺为对价,就下述内容达成一致:
第一条定义
1.1基于本协议之目的,下列词语可定义为:
“营业日”:指位于____________银行开始正常银行业务的任何一天,以及____________同业银行拆借市场进行美元拆借交易的任何一天。
“承诺”:指银行在本协议生效日即承担向借款人贷款的义务。
“____________”:指位于____________的信贷银行国际分部。
“美元”:及“¥”符号,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及与本协议项下所有支付有关的现汇。
“违约事件”:指依本协议第八条中所列举的所有事件。
“担保人”:指____________银行。
“负债”:任何人或借款人的负债是指依据______国通常接受的会计准则所包括的在债务被确认之日该人或借款人之资产负债表负债一侧所表明的确定负债的全部债务项目,其也包括其他被承继或被担保的,或属借款人次要或偶发的债务(有别于在托收过程中文件背书)在内的债务及负债,无论是源于任何协议所引起的负债或是提供款项及预付款项或其他方式引起的负债均属此范围。
“分期会款日”:指根据4.1的规定协议生效之日起计达18个月,24个月,30个月,36个月,42个月,48个月,54个月和60个月之日。
“付息日”:是指每一个计息期的最后一日。
“计息期”:指自协议生效日起个月这后止的一段期间,第一计息期自上一计息期最后一日始,到借款人所选择的三个月后或六个月后止,但是(i),如果每一计息期的最后一日不是银行营业日者,则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或(ii)假若一个计息期早于或晚于分期付款日开始或截止,则计息期将在该分期付款日结束。
“利率”指依2.4、2.6和2.7中规定,或另有规定的利率。
“贷款机构”:是指国际银行机构,或根据其意愿随时指定的分行、分理处、分支机构或支行;贷款将自此类机构发放,且未偿付及全部偿付款项亦由此类机构收取。
“贷款”:指依本协议2.1.款规定由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票据”:指由借款人开业以银行为指定付款的依附录a基本内容的期票,其证明因银行依本协议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产生的借款人对银行的负债。
“人”: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商号、团体、政府、政府机构或除借款人以外的任何以个人、团体或其他名义的实体。
第二条贷款
2.1承诺
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并基于借款人作出的陈述与保证,银行同意通过其贷款机构借出,且借款人也同意借入本金为壹佰万美元(¥____________)的贷款。
2.2释放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依协议第六条规定,银行应向借款人在纽约指定的账号汇入协议约定的数额款项。如借款人未能完成第六条中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则银行无义务提供此项贷款。
2.3还款、支付利息及计息期的确定
借款人同意依照协议规定的利息率,在付款日,分八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应就其选择3个月或6个月利息期的结果,在利息期偿付之前5个营业日(第一个利息期除外),通知银行。如果银行未收到上述通知,则下一利息期的长度与上个相同;假若一个计息期早于或晚于分期付款日开始或截止,则计息期将在该分期款日结束。
2.4利率的确定
依照协议规定每一计息期的利息应为百分之一点五(1.5%)。此利率加该计息期偿付前两日,伦敦时间11:00am,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市场的利率。
2.5票据
借款人偿还本金的义务应由借款人的期票证明,其基本格式应参照附录a,并符合本条(2.5)的规定。票据应(i)以本协议的生效日期为期票出具日期;(ii)依银行指令支付与贷款本金相等的款项;(iii)分为相等的八期,每一期在分期付款日到期;(iv)依规定利率偿付到期未付的本金部分的利息,依每一计息期在付息日偿付。
2.6替代基础
在利率是依2.4款规定确定时,(i)银行应确定利率已定而本金尚未偿付的那一期利息期的美元无法在伦敦同业银行市场上拆借到或(ii),在某一确定利息期,其原先规定的利息,即从伦敦同业银行拆借的利息无法正确反映银行的费用时,银行应在该计息期生效第一天之前至少一个营业日,以电传、电报或电话方式、将银行作出的决定通知借款人。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银行和借款人应通过友好会谈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基础(简称为“替代基础”)。如果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银行和借款人商定了替代利率,该利率应具有追溯力且自该利息期的第一天起生效。如果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银行和借款人未能就替代利率达成一致,银行应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出具一份银行为获得该利息期内贷款所就负担利息的文件,应当明确的是银行的利息率应与1.5%的相同,上述利息若确实影响了银行筹集该利息贷款的费用,则新利率处该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就有效。银行应向借款人提供其获得贷款的途径及为获得此贷款而支付费用的证明。在收到银行有关利息率或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利息的通知后,借款人有权依据4.7的规定,将贷款和本票中尚未支付的本金的全部(不是部分),加上自此预付日起计算的利息,一次性地先行偿付银行。
2.7过期未付本金的利息率
在借款人未能偿还根据贷款合同和本票的规定应偿还的款项时,借款人应根据要求向本票持有人支付利息,利息从应付款日起计算,到实际付款日止。每一年的利率以下列中较高的为准:(i)在借款人未能按期偿付本息的利息期的上一利息率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百分点(1%),或(ii)在借款人未能偿付之日的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市场上的上午11:00,主要银行所出具的贷款利率报价的基础上再加2.5个百分点(2.5%)。银行应以正确的书面方式中电传通知借款人确定的利息。在不损害本条规定的银行的权利以及准据法允许的前提下,借款人同意补偿银行因为借款人不及时偿还贷款或本材料规定的本金或利息,或其他费用,如银行为遵守出贷承诺可为获得贷款款项而产生的损失。为此,银行应出具一份标明损失和费用的证书。
2.8计算,终局决定
所有偿付的利息以360天为一年,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银行对每一期利息率的确定都对各当事方有约束力。
2.9收入的利用
(a)贷款收入应用作____________(确定用途)。
(b)银行提示借款人,借款人确认其了解根据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的政策,国际贷款只能资助美国以外的非美籍企业。借款人确认贷款收入将只被用于资助美国以外的业务。
第三条信用证
3.1信用证
为支持并担保借款人履行本合同及本票项下的义务,担保人应按照附录2(保函)的格式向银行出具一份备用信用证。该保函的金额应为____________,且有效期应在偿付贷款日后一个月的第一天为止。
第四条付款
4.1付款
根据合同和本票的规定,借款人对应向银行偿付的贷款不得抵消、反拆并可处由兑换,付款应向____________的贷款机构支付,不迟于当地时间(____________时间)上午10:00。一旦应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自动顺延到该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在计算利息和金额时应包括这一日和下一个营业日。
4.2以美元付款的义务
根据本合同和本票规定,应由借款人偿付的本金和利息应以美元支付,而无论于何种法律、规则或制度,也无论是现有的或根据任何管辖权将可能会影响此项义务的履行。此义务也可通过偿付或诉讼方式予以保护。此项以美元付款日的义务应是通过诉讼可以强制执行的,并且不受其他裁决的影响。
4.3借款人部分提前付款的权利
在任一利息支付日,借款人有权在提前30天以书信或电传通知(不可撤销的通知)银行后,有权将本金和利息,部分地或全部的提前偿还。每一部分的预先偿还额应不少于____________美元,且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部分不得再借用。
4.4补偿
借款人应对基于下列原因而使银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进行补偿。(银行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仅限于:银行在利息低于合同的规定而为组织贷款而所付出的成本、费用和损失)(a)贷款未在该日签字;(b)在利息偿付日以外进行的偿还和提前偿还。银行应将这些成本,费用和损失制成证书,发送给借款人。这一证书,如果没有明显的计算或转交上的错误即应有约束力。
4.5税务
(a)所有票据面额、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与本协议和借款人开具票据有关的应付款项的支付应是不附带任何费用且是完税的,由______国或任何部门、机构、政治分支上权力机关或某一组织的成员所强制、划拨、征收或募集的(就本协议、贷款、票据、协议登记、监证或其他法律手续的履行、协议生效以及本金、利息、费用或有关的其他款项支付而引起的)现在或将来的所有所得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费用、强制贷款及预提费用不得减少全部应付款项,上述费亦包括罚息和罚款;(以下综称“税务”)。如果任何税务被强制征收,则借款人须向银行支付必需的额外费用以保证银行得到在票据中说明而不含税务的净等额款项。所有税务应由借款人在罚款日期之前支付。在依适用法律支付税务之后45天之内,借款人应将完税原始单据转交银行,如无法转交单据,则应向银行提交可含满意的形式或内容的支付证据。
(b)借款人将保护银行或票据持有人受侵害并向该方依其要求偿还已实际支付的任何税款。
4.6增加费用
要本协议期间,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变化,或负责解释或管理的政府部门作出的解释或管理的变化,或财政或金融机构的指令的变化(无论是否有法律效力)将引起对于银行支付贷款本金或利息、票据金额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分款项的税基的变化;或强制、修改或承担任何储备金、特别储蓄及或对资产、基于账户或扩大信贷的储蓄类似要求;或强加给银行或伦敦同业银行市场任何其他对本协议、贷款或票据产生影响的条件,或可能导致银行贷款或维持贷款的费用增加,或减少银行应收取款项的结果,在这类情形下借款人应向银行依其要求支付此类附加款项以补偿银行增加的费用或的收入。由银行出具的确定其补偿必要额度的证明应先行送交借款人,除非有计算或传递方面明显的错误,则该证明将最终作为确认文件并确定补偿金额。
4.7法律变更
无论是否有其他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变化,或负责解释或管理的政府部门作出的解释或管理的变化,从而引致银行(1)承诺;或(2)发放贷款或维持贷款的行为成为不合法的情况下,银行应通知借款人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递交有关此类变更的证明。基于由银行向借款人作出的有关此变更的通知,银行的承诺即终止,且全部贷款本金和未付票据款项,连同利息和依本协议应向银行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均须于此类变更之日后继的计息日或依银行规定更早的日期完成支付。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
为使银行加入本协议并发放并维持贷款,借款人特向银行作出下列陈述和保证。
5.1组建公司及资格
借款人是依______国法律组建、有效存续及具良好信誉的(特定实体形式),且其以自有资产组建并经营业务,并依财产所有者之特性或业务经营必需某种资格时在各管辖取得此类资格。
5.2能力和权力
借款人有充分的权力参与协议,借贷资金,签署票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上述全部行为均经适当和必需的法人行为所授权。
5.3同意与登记
任何人基于本协议及票据的履行、送达、执行、有效性或强制性或支付所要求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登记、宣告、豁免及特许(除在此时中央银行许可汇付外汇并不适用的情况之外)均须完成并产生法律效力。
5.4合法性和强制性
本协议和其附属条款的执行的票据构成依______国有权法院的规定对于借款人的合法、有效并肯约束力的强制性义务。
5.5其他附属文件
本协议和其附属条款的执行和送达,以及上述要据的出具,均不导致因以借款人为一方或由借款人作邮或其财产受到约束的契约、协议、指令、判决或文件涉及的,或借款人基于备忘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违犯,对于借款人财产的留置权、托管或不动产债权的产生,某种过失(通知或时效已过或两者兼而有之),或债务持有人宣布同样应付债务的情况,而且亦不违犯适用法的任何条款规定。
5.6财务报表
借款人在____________,并与该财政年度末借款人损益报告有关并已将复印件送交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应是在保持一贯性的基础上依______国通常所能接受的会计准则于期末日所准备出的,完整、正确及公正地反映该期间现时财务状况和期末经营成果。在当日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内及说明之中不得带有任何借款人直接或间接,固定费用或提成费率形式的重大债务;并且自出具资产负债表之后起,在借款人业务、财产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及经营上不存在重大不利变更。
5.7重大不利条件
除自____________以书面形式由借款人身银行披露的内容外,无论借款人的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经营以及借款人的财产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出现重大不利的影响。
5.8诉讼及其他
除以书面形式由借款人向银行披露的内容外,不得有任何依据法律或衡平原则作出的不利决定将对借款人业务、财产及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案件或司法程序(不论是否以借款人的名义)或对于借款人
的威胁、对抗或影响的存在。借款人不得违反严重影响借款人经营和/或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的有关适用法律和/或法规,以及任何以借款人为一方或借款人受其约束,其违约可能对借款人的经营、财产或公司状况(财政方面或其他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
5.9税务
允许借款人依本协议和票据为条件基于票据完成所有支付义务,向银行的偿付应是不附带任何费用并且是完税的,而且银行所收到的偿付款项不含任何税务。借款人依本协议支付全部税务。
5.10文证税务
本协议、票据及担保均不含任何印花税或文证税务或其他类似费用,其包括但不限于______国或任何政体分支或征税权力机关的注册记税,依担______国的税务法典征收的印花税除外。
5.11豁免
借款人先在承担协议项下义务及其债务,且借款人就本协议收票据签署及履行构成私人与商业行为而非政府与社会行为。借款人及其财产不得享有与本协议义务相关基于主权或由于对销债务、诉讼、判决或执行会产生的豁免权利。
5.12权利
借款人对于其反映于____________,依本协议第5.6款由借款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说明之中的财产及资本,以及在出具资______产负债表前后借款人取得的全部财产及资本享有良好的可以出让的权利;而且这些财产或资本,除依第5.6款所述最近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说明中披露者外,均不得含有留置债权(包括不动产抵押或证券权益抵押)。
5.13税务
借款人应申请依法律、法规或对于借款人或其资产有税务管辖权的各政府部门或征税权力机关发布的命令所要求的退税。借款人已付,或已约定支付与或可能与上述退税有关的全部税款、费用和其他政府费用;除此类税务之外,如有借款人所收取的税款,则将作为基金储蓄(依______国通常所接受的会计准则)。在借款人账目上有关税务的费用、孽息、储备金(依______国通常所接受的会计准则)是适当的。借款人知晓,除向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所披露的内容外,其不存在任何重大税务款项,并且对任何税务支付时间的延长均属无效并不得提出此类要求。
5.14不利合同及指令
除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披露的内容之外,借款人不得作为对其经营、财产或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指示、委托书、公司内部细则中其他限制合作文件或由任何人所作出的指令、法令或判决(以下简称限制性文件)
的一方或受其约束;或不履行遵守或完成此类限制性文件包含的任何义务或条件。
5.15同等履行
依本协议借款人的义务与票据中规定的借款人的义务排列在支付次序方面以及与所有其他借款人债务方面至少是同等的。
5.16法律形式
本协议,票据及担保依______国法律具有适当的法律形式,而且依其各个条款赋予强制力以强制程序在______国法院对抗借款人。
5.17担保人
担保人依______国法律组建并具有良好声誉,而且其具有全部能力、授权和法律权力依担保承付债务、签署担保文件以及履行和遵守担保文件条款;在担保文件签署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有效并对担保人义务在______国有管辖权法院依担保条款而具有强制力。
第六条贷款条件
6.1在付款或付款日以前,本协议项下银行贷款义务的履行取决于借款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并以银行满意的方式满足下述先决条件:
(a)银行收到经正式签署的贷款本金的票据;
(b)银行收到经正式签署的担保书,其形式和内容应为银行所满意;
(c)(1)借款方遵守全依从本协议对其有约束力的所有条款、约定事项和条件;
(2)借款方在得到贷款及得到贷款以前没有发生违约事件,并且随着通知的发送和时间的流逝,也未构成违约事件;
(3)第5条中的声明和保证是真实的,并且犹如借款当时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一样;
(d)借款方和担保人已得到借款所要求的与本协议、票据和担保书有关的必要的政府同意,其中应包括允许借款,贷款的利用,以美元偿还本金的时间表,贷款利息,根据本协议和担保书的条款产生的票据事项,及所有其他的预定支付和与预定交易有关的另外应该支付事项。所有这些应是完全有效的;
(e)银行收到借款方(中央银行)同意借款和借款方依据本协议和票据接受美元汇款的经确认的许可证副本;
(f)银行收到借款方和担保人采取法人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票据、担保书和借款的经确认的文件副本,应该包括前述2项所指的政府同意的文件副本和银行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的副本。采取法人行动的形式和内容应使银行及其律师满意;
(g)银行收到律师意见书:
(1)借款方律师应基本上依照附录3的格式,并且对银行要求的其他合理事项使银行满意;
(2)银行的______国特聘律师,对银行要求的有关本协议的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依据本协议票据和担保书的有关条款对强制执行性提出意见书;
(3)银行所要求提供的其他律师意见书;
(h)银行收到每个参与人的权限证明:
(1)代表借款方在协议上签字的证明;
(2)代表担保人有担保书上签字的人的证明;
(3)代表借款方签署票据有人的证明;
(4)在本协议要求和允许的声明、报告、证明和其他文件上签字并作为借款方代表实施本合同的人的证明;
(i)银行收到根据上述h条款被任命的每个人的经确认的签字样本;
(j)银行应得到依本协议为预定的交易而合理要求的一部分和更多的资料和文件,包括组建记录,并且这些文件须经适当的法人权力机关的确认方可。
第七条约定事项
借款方借款,应交付所有的票据并且履行下述所有其他的义务,但银行以书面形式另外同意的范围除外;
7.1财务报表
借款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半年结束后不超过60天之内向银行提交未经审计的资产平衡表和损益表,并且要全面正确地阐明和公平陈述财政状况。
7.2报告
(a)借款方在违约事件发生后的五天之内,无论如何都要尽可能快地向银行提交报告,或者在随着通知的发送和时间的流逝,一个事件将构成违约事件时,或者在提交报告日,一个违约事件正在继续,借款方的管理人应在报告中详细阐述这一违约事件及借款方计划采取的有关行动;
(b)借款方应向银行提交银行在任何时候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报告或声明,并且允许银行或它的代理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检查借款方的财产,并检查、审计、审查借款方的账簿或记录和提取摘要。
7.3平等待遇
借款方本协议项下和票据项下的义务至少应和借款方其他有关的所有债务处于平等优先受偿地位。借款方不应在现在或将来其他债务,留置权,保证或其他费用(在正常商业活动中的信托收据除外),除非担保产生的利益和借款方在协议和票据项下义务同时平等和有比例地扩大。借款方保证遵守所有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当地法律以使借款方在协议和票据基下的义务与其他债务至少处于平等地位。
7.4保持同意和登记
借款方应该并且主动遵守其适用法律,及根据银行任何时候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和票据事项;所要求和期望的获得政府机构的同意,许可,批准或授权及进行登记,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适当的行动确保已获得的所有同意、许可、批准、授权和登记的继续有效;借款方在获得贷款后的90天内向银行交付(中央银行)贷款登记证书(和投资委员会第37项批准书)的经确信的副本。
7.5保险
借款方得在任何时候用自己的费用投保,并随时在征得银行的合理同意时对可接受为保险财产的所有建筑物或借款方的财产的一部分投保,借款方应用这笔保险费用不类似经营和拥有类似财产的公司在与借款方基本相同的经营领域惯有的风险向负责任的并且声誉好的保险公司或组织对其财产投保。
7.6存继、商业行为
借款方将维持和继续它的法人地位的存在,保持和现在一样的业务经营、正常的商业行为所必要的和合乎需要的权利、特权及特许权,在经营中为了维持好的经营秩序和状态所需的和必要的财产,遵守所有适用于任何法人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可能成为当事人一方并且其财产可能会受约束的任何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的条款,而如果不遵守上述规定,将会对财政状况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第八条违约事件
8.1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更多种违约事件,或该违约事件正在继续(不管该违约事件的原因是什么,或者是自愿的或非自愿的,或者受法律实施的影响或根据任何法院的判决、命令、或者任何行政或政府机关的命令、规则、法规和法令):
(a)借款方未能根据本协议条款和票据支付贷款本金和应计的利息或票据,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当根据协议条款规定的相同贷款到期和应支付时(不管是否到期,都应根据协议通知提前偿还或其他):或者
(b)借款方没有履行和遵守协议或票据中的任何其他条款,约定事项或双方达成的一致;或者
(c)借款方所作的任何声明和保证及其在根据协议交付的任何证明、报告或意见中的声明和保证补充证明是不正确的或者在一些重大方面有误解;或者
(d)任何登记、政府的同意或批准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要求事项、票据和担保等满期或终止、废除或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归于无效;或者
(e)借款方或担保人非法履行它要票据和担保书中设定的任何义务和其他预定文件中的既定事项;或者,
(f)担保人拒绝履行或者修改它在担保书中的义务;或者
(g)借款方或担保人没有到期或在适当的宽限期内偿还债务;没有遵守或履行能证明债务存在和为债务作保的任何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约定事项或达成的一致;如果不履行的如果是加速偿还,或者允许持有人加速履行部分义务,到期支付和其他义务,不管是否加速偿还发生或这些违约被放弃;或者,
(h)借款方或担保人被裁定破产或无偿债能力,或在贷款到期时书面宣告无偿债能力,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转让,借款方或担保人为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申请或同意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的选定;这样的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没有借款方或担保人的申请和同意而选定并且这种选定将连续存在14天并不可撤销;借款方或担保人(根据请求申请、答辩、同意和其他)已开始无力偿还贷款、破产、破产整顿,整理财产、再调整,解除债务,清算并依照法律和管辖权进行有关的类似程序,或者开始一些针对借款方和担保人的程序(依据请求、申请或其他),并且这种程序14天期限内不开始进行;签发判决书、令状、拘留证或执行文书及办理其他手续,或者没收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部分财产,并且判决书、令状、及类似手续在签发或没收财产后十四天内不能被解除或撤销;或者
(i)针对借款方的有关货币财产的终局裁决,如超过____________美元或数量上相当,应在终局裁决日或以后的任何时候做出,如果在裁决登记后十四天内,裁决没有被撤销,履行或执行,就中止未决上诉状态,在中止期满后十四天内,裁决没有被撤销,履行或执行,就中止未决上诉状态,在中止期满后十四天内,裁决不能被撤销或履行;或者
(j)借款方或担保人的全部或部分基本财产被宣告没收、押收或被拨用、或经政府授权(依照法律或事实上)这些财产的保管和控制被其他人或实体承担或意欲承担,借款方和担保人不能再通过任何人或任何实体对它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实施管理控制;
则前述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继续,将导致贷款银行发生贷款的立即终止,银行可以宣布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及票据立即到期并且应该支付,由此,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和其他应支储的款或任何种类的通知,所有这些都已经借款方明示放弃,只要8.1款中h项说明的任何违约事件发生,贷款和票据将立即到期并应支付,不需要对借款方再行宣布或通知。
第九条管辖地
9.1管辖权
借款方同意凡是因其违约而引起的有关本协议、票据及其他预定文件或即定事件的法律诉讼及判决的执行都可在____________法院提起,或在____________国的任何法院或其他的地方法院提起,银行可以选择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并且在本协议签署和交付后,借款方应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服从这一管辖。
9.2传票
借款方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委托、指派和授权____________公司(位于____________)作为它的代理行为其收受在____________提起的有关本合同和票据的任何诉讼的传票。借款方同意代理行没有就送达通知借款方时将消弱和影响基于上述事项就任何诉讼而作出的送达和裁决的有效性。借款人进而不可撤销地同意传票从上述提起诉讼的法院用挂号邮件,通过航空邮寄,邮资已付,按照10.5条中指定的借款方地址送达给借款方,然而前述事项不能限制银行用法律许可的任何方式传唤。借款人声明和保证,只要银行遵守本协议和票据,它将为了便于在银行在任何法律诉讼时送达传票和办理其他法律手续在加利福尼亚保持一个正式的使银行满意的指定代理行,并且保证答复银行用书面形式提出的关于代理行的身份和住所地的咨询。
9.3裁判地点
借款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现在或以后的____________提起的以任何方式起因于或与本协议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指宣誓审判地点提出异议,对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可撤销地放弃从出庭不便为理由而提出的请求。
第十条其他
10.1协议的完整性
协议的全部有附录,均构成协议完整的部分及属于各方之间民谅解的内容,并取代先前有关这一事项的所有协议和谅解。
10.2费用
不管贷款是否支付,借款方应凭要求即付给因银行发生的所有合理的费用(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特聘的美国律师或其他律师的费用,与下述b项中确定的有关费用,银行的其他律师的费用,独立会计师和其他专家的费用,通讯、旅差和所有其他杂费),以及与下述各项有关的费用:
(a)谈判、准备、签署和交付协议,协议、票据及其他预定文件和既定文件的管理,以及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放弃和同意;
(b)协议和票据的执行;
(c)如果一个违约事件发生并正在继续时(不管银行是否发出了违约事件的通知或采取了其他有关的行动),对协议的管理。
10.3不可放弃
银行没有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应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单一地或部分地行使上述权利应不排除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或进一步使上述权利或其他权利。借款方对本协议或票据的任何条款的放弃和民意除非经银行书面同意和签署意见,都是绝对无效的。上述放弃和同意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特定的目的时才有效。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借款方没有得到通知或要求,借款方在类似或其他情况下将有获得其他的和进一步的通知和要求的权利。上述权利和要求是累积的,而且不应授引法律构成排他性的权利和要求。
10.4继续有效
借款方宣布的声明和保证,在贷款支付时仍然有效,借款方在2.7条、4.2条、4.4条、4.5条、4.6条、10.2条项下的义务在偿还贷款和取消票据时继续有效。
10.5通知
任何根据本协议或票据的通信、要求或通知在正式传递时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传或有效的电报方式,格式如下:
对借款方:对贷款银行:
致:致:
电传号:_______________电传号:__________________
篇15:公司资产收购合同
一、目标公司资产的详细陈述:
1、 资产范围(附清单);
2、 资产有无设定抵押、担保情形;
3、 如系国有资产,有无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二、目标公司的有关公司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尤其是公司负债情况,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开列详细清单)。
三、保证条款:保证上述条款及文件的真实性,如有错误和不实之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过渡期条款:
1、 双方应尽快取得涉及本项交易或与本项交易的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同意、授权及核准;
2、 卖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目标公司的一切资产;
3、 为维护目标公司的现状,防止卖方利用其尚为目标公司之机,变相从公司获得其他利益,使公司资产价值减少;
4、 双方对于收购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以免节外生枝。
五、双方权利义务:
1、 卖方:A,办理有关产权证照转户手续;
B,资产移交期限;
C,分批移交,移交时间表。
2、买方:A,付款日期;
B,付款方式;
C,机关日期和方法。
六、现有职工安置问题
六、违约责任
七、生效条件
收购方: 被收购方:
二O一O年 月 日
篇16:资产移交协议书
甲方(资产接受方):______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资产移交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区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办法》(___国资委[20___]___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和最大限度利用资源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依据区国资委、一级企业或主管部门的财务核销的批复文件和“损失资产”处置的授权,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已办理核销审批手续的“损失资产”处置权,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移交范围、方式、期限
移交资产的范围详见附件“核销资产移交清单”,限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移交工作,以核销资产企业住所为资产移交地点、经双方代表清点确认后视为移交完成。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具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移交资产的处置权;
2、具有知悉移交方所移交“损失资产”的数量、质量、状况的权利;
3、具有确定移交方所移交“损失资产”的范围、数量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具有按照协议配合“损失资产”移交行为的义务;
2、具有按照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损失资产”仓储、保管、运输、清理等费用(以资产处置收入为限)的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具有提交所移交“损失资产”范围、数量的建议权;
2、具有按照协议方式收取所移交资产仓储、保管等费用的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具有配合移交资产、并协助甲方储存、保管、运输、清理“损失资产”的义务;
2、具有准确披露所移交“损失资产”真实状况和提供“损失资产”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三条 移交税费的承担
1、双方约定,对本次资产移交行为所涉及的属于双方分别应交纳的税费,采取分别承担的方式解决。即移交方承担移交方应交纳的税费,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交纳的税费。
2、对于本次资产移交行为所涉及的属于单方交纳的税费,双方约定由____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声明与保证
1、移交方的声明与保证
(1)移交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各种“损失资产”的资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
(2)移交方在接收方处置“损失资产”期间,在仓储、保管、运输、清理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2、接受方的声明与保证
接受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按照移交清单上的数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成“损失资产”的接收确认手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相关赔偿金额由双方按照合理的原则、依据实际经济损失数额协商确定。
第六条 协议纠纷的处理
双方对本协议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区国资委或区政府提出裁决请求。
第七条 其他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核销资产移交清单
资产移交方(盖章):____________ 资产接受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7:基金资产信托契约_合同范本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_________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和_________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_________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_________基金。
2.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市分行。
6.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_________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_________、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_________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_________特区报》或《_________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_________市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5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分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20天以在《_________特区报》或《_________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未见到或收到上述方式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过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纪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议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的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过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好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12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监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保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和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的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 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于无关职员)泄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可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可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则分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议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本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 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的情况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签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可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信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外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利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10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以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生单位总份额_________%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数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_________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 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法律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 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篇18:资产经营责任合同_合同范本
资产所有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资产经营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在________厂试行(或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决定,通过全市公开招标和认真评议,择优选中乙方为______厂资产经营责任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资产经营责任合同。
第一章 经营责任期限
本期经营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共______年______个月。
第二章 经营责任目标
一、经营期间,乙方保证实现利润总额______万元(含所得税,不含账面亏损)。每年实现目标如下: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该年12月31日实现______万元;
______年度实现______万元;
______年度实现______万元;
……
二、按经营期间实现利润总额计算的资产实际价格为______万元,加上确有保证的增值之后的资产价格为______万元(计算公式及说明另行约定,略)
三、对在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前企业的潜在亏损,按财政局所核实的金额,在经营期间分年进入成本,逐步消化。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前的账面亏损,用企业税后留利弥补。
四、在保证实现——万元目标利润的同时,按年折旧率10%提取折旧基金,按5%提取大修基金。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代表)即为________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权利。
二、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对企业行政干部的任免权(厂级副职由乙方提名,报甲方备案);
2.机构设置权;
3.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权,生产经营自主权;
4.聘用、奖惩职工权,对严重违纪、经教育无效者,乙方有权 按照国家劳动制度处理。
5.乙方在保证资产增值、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有权出租企业闲置的固定资产,但变卖、转让、清理报废固定资产须征得甲同意,且其收益只能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6.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抵制不承担经 济责任的外部机构和个人的任何干预,有权拒绝无偿占用、挪用、平调企业财产和不合理的摊派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义务:
1.必须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觉接受党组织、职代会的监督,搞好民主管理,保证企业行为符合国家利益和宏观控制的要求。
2.管好、用好企业的全部财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必须进行社会保险。
3.按期足额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基金,所提更新改造资金、大修基金只能用于技术改造、增添新设备、开发新产品和归还专项贷款,不能挪作他用。
4.乙方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在任期内清理、结清,呆账损失和收益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5.乙方必须保证按规定发放退(离)休、退职职工的劳保金和缴交合同制用工的劳动保险金,保证在国家规定和企业经济允许的范围内,不断改善职工的福利和待遇。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篇19:企业资产转让协议
根据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XX集团关于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肉业食品分公司等企业资产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X字〔〕 号)精神,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xx〕239号)有关规定,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肉业食品分公司与沙冷冻厂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进行无偿划转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地址:
甲方(资产划出企业): 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肉业食品分公司
地址:XX市
乙方(资产划入企业):沙冷冻厂有限公司
地址:XX市
第二条 甲方企业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第三条 本次国有资产及负债划转以XX年5月31日为基准日,以XX市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XX年7月2日出具的审字( )第142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本次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四条 双方同意,将甲方持有的关于食品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肉业食品分公司的资产共计XX元,其中固定资产 元,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 元,无偿划转到乙方。
第五条 本次资产及负债划转不涉及关于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肉业食品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问题。
第六条 本次资产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和安置情况,按照《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肉业食品分公司等企业资产重组实施方案》中人员安置条款执行。
第七条 甲方承诺: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资产及负债为甲方在关于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肉业食品分公司的真实、合法资产,对其中已提供抵押担保的资产,将在重组实施前与银行沟通解除担保。除本协议外,未与乙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也无其他承诺事项。
第八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的内容,造成协议无法执行或协议的执行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视之为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第九条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交由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0:企业资产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公司的全部资产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现依法授权甲方向乙方出售公司资产,乙方在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下,同意购买该资产。现双方议定资产整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元。该价格包括甲方转让的全部资产价款及乙方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税费。
二、公司资产包括如下
1.位于 ,地号为 的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 年。
2.座落于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
3.现存于公司上述厂址内所有机器、设备、设施(包括设备资料及所有原公司档案资料、备品备件及办公用品)。设备、房屋清单明细详见审计事务所验资报告之所附关于公司的资产明细,其中被评估资产确认明细表页,被评估资产确认汇总表1份。
4.公司所属 注册商标。
三、公司在本合同签定前所发生的一切的债权债务(其中包括欠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不在本次协议签定的转让资产以内,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发生由此所引起的诉讼和纠纷,由甲方予以处理,如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甲方保证以上转让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并无查封,并且甲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产权。如发生由此引起的相应有关所购资产产权及协议签字前所有 公司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乙方损失。
五、在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并将约定第一期款项到位后,甲方承诺在十五日内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成立公司相关的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银行开户、用电、用水过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及国资局划拔整体资产划拨单、环保等新公司权属无争议及生产经营所需相关证照,并注销原公司工商、税务、土地等相关产权登记。
六、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
(一)乙方新设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有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1.水资源费三年不征收。
2.环保涉及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外,由环保部门负责办理环保手续,涉及环保治理的,从低从宽收取费用。
3.保证满足乙方所需水、电等能源供应,同时保证单位价格为当地最低水平。
4.有关税收的优惠条件以合同协议附件为准。
5.享受最新优惠政策。
(二)供应方面,政府承诺:
1.收购价格 。
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新办企业与其他企业间因供应方面发生的问题,如出现其它企业有垄断性倾向、恶意挤压或以不正当的手段争购时,政府应依法干预制止,政府应支持乙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乙方签定协议。
(三)负责协调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提供贷款。
(四)政府允许乙方对所受让的资产进行利用和再开发。
1.由于占地面积受限、建筑物设计布局老旧,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扩大发展,在境内扩(新)建工厂需要征用土地时,政府承诺以最优惠的政策和配套条件为乙方提供。
2.由于现厂址所处地理位置,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并享有再开发收益权,但需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付款期限及资产转让交接手续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将第一期款项 元付至 国有资产管理局。
2.待新设立公司成立后乙方向甲方付第二期现款 元。
3.甲、乙双方共同承认的甲方银行贷款。双方约定,待公司正式运行后,甲方按排由银行与新公司另签订新的一年期以上的转贷合同,乙方承担并支付签订新的转贷合同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此转贷冲抵总收购资本,在三年内付清本金及利息。
4.如甲方能帮助乙方在银行办理一年期以上贷款,其中50%付给甲方做为冲低收购款,另50%由乙方使用,全额利息由乙方支付。
八、其他约定
1.为保护和促进双城市经济建设发展和维护经济稳定,乙方承诺在新设立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原企业职工,新设立公司具有独立用工权。
2.公司对外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终止,由乙方新办企业与原承租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按原租赁协议基本不变。如遇乙方新办企业迁址或扩建厂房,租赁合同即行终止,具体办法依新签定协议为准。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依法转让资产,并在约定期内办理完相关合法资产凭证,则甲方应按资产转让总额10%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保证在约定期内按时支付协议所约定的款项,如仍不能交付,则乙方按同期应付额10%计赔损失。
3.政府应保证乙方的供应,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设附件 份,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本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包括:
1.国资局出具的授权甲方转让国有资产委托书。
2.转让资产明细清单。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权证和土管局证明)。
4.房屋产权证明(权证和房管局证明)。
5.政府办公会议纪要。
6.有关税收的优惠条件。
十一、本协议的履行地约定为乙方所在地和甲方所在地,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则提出异议的一方可选择其中一个履行地为管辖地向法院起诉。一方起诉后,另一方约定履行地自动取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需变更事项,经协商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付本 份,相关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