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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资产包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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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试用期满述职_述职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2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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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长试用期述职

去年4月,我竞聘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岗位并上岗试用。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新独立设置的管理机构,对于我个人来说,是新的工作岗位,也是新的起点。

从处的名称就可明了处的职责。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多种所有制的并存和竞争,国有资产的管理的重要地位愈发突出。贯彻执行上级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组织完善和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是自己工作的重点。由于学校的具体情况,学校赋予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职责,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部分。一是学校教学科研设备的购置使用管理,二是学校公用房屋的调配和土地资产的管理,三是学校实验室的安全运行管理。不庸讳言, 三大工作内容,没有太刚性的任务要求,说难也难,说易也易,关键在于工作达到的期望的标准。

无论何故,既然自己选择了这一岗位并得到群众的许可,就应该以最高的工作标准来要求自己,努力做好工作,在其位谋其政,干一行钻一行,对得起领导的信任,对得起群众对自己的期待。作为一处之长,做好工作的最重要的方法,还是毛泽东主席所倡导的,学会弹钢琴,出主意,用干部,群策群力。在一年新的工作岗位实践中,我本着调查研究,摸清家底、机制创新,制度管理的基本工作思路,团结和组织全处同志,在完成学校资产清查、落实学校公车改革、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前提下,重点抓了三方面的工作。

一、改革设备采购招标方式。

我校批量物资和大型设备的招投标工作之前均由学校自行组织。实事求是地讲,学校自行组织招标,一是招标机构本身不具备招标的资质,难以做到规范操作,二是招标信息发布面窄,选择商家的余地有限,三是参加评标的人员专业知识欠缺,不易保证欲购设备的性价比最优。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对校内设备购置自行组织招标的方式进行了改革,试行委托社会上具有招标资质的公司代理学校进行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这一改革,进一步保证了设备采购过程的客观公正,避免了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工作的各种风险。从实际效果来看,通过这种形式,所购置的设备价格,除使用单位要求性能特定或单一生产厂家外,都远远低于设备购置部门既定的经费预算。更重要的是,这一机制上的改革,从根本上杜绝了商业贿赂等腐败问题产生的条件。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学校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二、开展公用房屋基本情况普查

学校公用房屋的使用管理是资产管理处的重要职责之一。由于学校房屋资源的有限性和使用者需求的无限性,保证学校的基本教学用房,有偿使用科研用房,标准配置行政用房,是学校用房管理的方向。做到这一点,全面详细掌握公用房屋的确切数据和使用情况是基本前提。由于历史的原因,对于各学院、各部门的办公用房,我们是只知个大概,没有详细准确的数据资料。国资处一成立,即将此项工作列为重点内容。在详细制订公用房屋基本情况普查方案后,与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联系,以勤工俭学的名义,组织了近百名学生,以毎栋楼为基本单元,分工负责,进行入室测量和查对核实工作,并将相关数据录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这一基础性的工作,使学校办公用房的调整和制订公房使用管理制度有了准确的量化依据。

三、着手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

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是资产处的一项全新的工作内容。由于学校学科的特点,实验室涉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复杂,头绪很多,责任很大,任务很重。北京市公安、环境管理机关对此十分重视,检查不断。之前,学校没有明确统一的管理机构和最基本的情况资料,工作几乎是从头做起。新的实验室管理科一成立,马上安排开展了全校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调查,在摸清各实验室各类危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对放射性危险品、毒品和易制毒品的购买、使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等拟订了管理办法,完善了相应的程序,并集中处理了一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工作基本上得以理顺。

我自认为,二十余年来,学校对自己的使用、培养,胜任本岗位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是没有问题的,但面对新的工作领域,如何能有所进步,有些改革和创新,仍是需要自己不断学习、认真思索和努力实践的。

不断的读书学习,是提高自己理论水平,开拓工作思路的途经,也是陶冶性格性情,享受人生乐趣的方式。少些烟酒味,多些书香气,不仅对自己的工作,就是对自己的身体也是有益的。因此,在工作中,在闲暇时,自己总是不忘读书、看报,时刻关注国家改革发展的理论动态和大政方针政策,使自己思想上不至于落伍,在本职工作上能有所指导。

多年来在学校不同岗位上的履职经验,前辈们的言传身教,自己深深感到,在高校这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圈子里,官位是一时的,人品是一生的,“人以品为重,官以德立身”。在位处事,定要认真,出以公心,一碗水端平,可能伤害着个别自身利益的人会有意见,但相信多数人认为是公道的,经得住长久的检验,自己的良心到任

何时候都不会受到谴责。

要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首要的是把持住自己的原则,经得起各种诱惑,特别是那种冲着你手中权力而来的过分的热情。要秉公办事,还要勇于放弃集中于自己或本部门手中的权力,努力寻求集体决策、制度决定问题的方法和机制。我是这样想的,也是努力这样做的。

人是社会的产物,人是变化的。过去,领导岗位对你的一些要求做到了,但不能保证全部做到了,不能保证今后永远能做得到。因此自己要不断地学习,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特别要注意学习领导工作的理论和方法,学习说话处事的方式和艺术,继续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努力,时刻让群众感到自己是认真干事的,处事公道的,不贪不占的,可以信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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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不良资产转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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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转让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丁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并依法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甲方根据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收购的资产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3.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资产。

4.甲方已委托丁方公开竞价转让本协议项下资产,资产已由乙方竞价成交。

为此,甲、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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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股权 资产转让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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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破产清算组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收购原厂破产资产一事达成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一、收购标的:

本合同附件一《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原厂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

二、收购价格及收购方式:

甲方出资人民币收购《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原厂破产资产。

三、收购价款支付方式

1、收购价款共计_________万元由甲方分次向乙方付清。

2、本合同签订成立当日,甲方首次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3、自本合同签订成立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收购款即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四、资产移交

1、本合同成立且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如数向乙方支付首批收购价款五日内,甲乙双方具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2、乙方将《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照及相关资料交付给甲方即视为完成资产移交。

3、甲乙双方应在某某针织厂原办公场所进行交接,交接时按《收购标的清单》所列资产逐项交接,甲方有异议的现场核对。甲乙双方还应制作至少一式两份的交接清单,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当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4、完成交接后甲乙双方代表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的时间即为资产移交的时间。

5、资产移交后风险由甲方承担负责对资产进行保管、维护、看护等,此后发生的丢失、损坏、减值等由甲方承担。

6、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收购资产以外的资产(机器、设备、机物料等)由乙方制作详细清单并注明存放位置和资产现状,甲乙双方履行相关手续后存暂存在原存放地点,甲方应负有保管看护责任。

7、乙方暂存由甲方代为保管看护的资产,在甲方收购价款付清前,乙方不付寄存保管等相关费用,甲方付清全部收购价款后,如乙方还需继续寄存,由双方对寄存、保管等相关事宜另行协商。

五、收购资产移交后办理的相关证照的更名过户等产权变更手续以甲方为主进行办理,乙方给予积极协助,所需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合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交付违约事项所涉及的标的额的__________%违约金并应偿付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本合同成立五日后甲方仍未足额支付首批收购价款,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甲方首批价款足额付清后的剩余款项迟延30日仍未足额付清,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两个月仍未足额付清,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收回收购资产,甲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乙方有权从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减。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破产清算组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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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简单的资产转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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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公司的全部资产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现依法授权甲方向乙方出售公司资产,乙方在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下,同意购买该资产。现双方议定资产整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万元。该价格包括甲方转让的全部资产价款及乙方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税费。

二、公司资产包括如下:

1、位于 ,地号为 的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年。

2、座落于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

3、现存于公司上述厂址内所有机器、设备、设施(包括设备资料及所有原公司档案资料、备品备件及办公用品)。设备、房屋清单明细详见审计事务所验资报告之所附关于公司的资产明细,其中被评估资产确认明细表页,被评估资产确认汇总表1份。

4、公司所属 注册商标。

三、公司在本合同签定前所发生的一切的债权债务(其中包括欠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不在本次协议签定的转让资产以内,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发生由此所引起的诉讼和纠纷,由甲方予以处理,如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甲方保证以上转让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并无查封,并且甲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产权。如发生由此引起的相应有关所购资产产权及协议签字前所有乳品公司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乙方损失。

五、在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并将约定第一期款项到位后,甲方承诺在十五日内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成立公司相关的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银行开户、用电、用水过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及国资局划拔整体资产划拨单、环保等新公司权属无争议及生产经营所需相关证照,并注销原公司工商.税务.土地等相关产权登记。

六、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

(一)乙方新设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有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1、水资源费三年不征收。

2、环保涉及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外,由环保部门负责办理环保手续,涉及环保治理的,从低从宽收取费用。

3、保证满足乙方所需水、电等能源供应,同时保证单位价格为当地最低水平。

4、有关税收的优惠条件以合同协议附件为准。

5、享受最新优惠政策。

(二)供应方面,政府承诺:

1、收购价格

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新办企业与其他企业间因供应方面发生的问题,如出现其它企业有垄断性倾向、恶意挤压或以不正当的手段争购时,政府应依法干预制止,政府应支持乙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乙方签定协议。

(三)负责协调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提供贷款。

(四)政府允许乙方对所受让的资产进行利用和再开发。

1、由于占地面积受限、建筑物设计布局老旧,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扩大发展,在境内扩(新)建工厂需要征用土地时,政府承诺以最优惠的政策和配套条件为乙方提供。

2、由于现厂址所处地理位置,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并享有再开发收益权,但需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付款期限及资产转让交接手续。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将第一期款项100万元付至国有资产管理局。

2、待新设立公司成立后乙方向甲方付第二期现款 元。

3、甲、乙双方共同承认的甲方银行贷款。双方约定,待公司正式运行后,甲方按排由银行与新公司另签订新的一年期以上的转贷合同,乙方承担并支付签订新的转贷合同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此转贷冲抵总收购资本,在三年内付清本金及利息。

4、如甲方能帮助乙方在银行办理一年期以上贷款,其中50%付给甲方做为冲低收购款,另50%由乙方使用,全额利息由乙方支付。 有关权证转让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配合(工本费由乙方负责)。资产清点工作双方共同进行,甲方应提供资产明细清单,清点应有书面记载,以上工作在协议签定15天之内完成。

八、其他约定

1、为保护和促进双城市经济建设发展和维护经济稳定,乙方承诺在新设立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原企业职工,新设立公司具有独立用工权。

2、原公司对外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终止,由乙方新办企业与原承租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按原租赁协议基本不变。如遇乙方新办企业迁址或扩建厂房,租赁合同即行终止,具体办法依新签定协议为准。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依法转让资产,并在约定期内办理完相关合法资产凭证,则甲方应按资产转让总额10%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保证在约定期内按时支付协议所约定的款项,如仍不能交付,则乙方按同期应付额10%计赔损失。

3、政府应保证乙方的供应,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设附件 份,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本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附件包括:

1、国资局出具的授权甲方转让国有资产委托书。

2、转让资产明细清单。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权证和土管局证明)。

4、房屋产权证明(权证和房管局证明)。

5、政府办公会议纪要。

6、有关税收的优惠条件。

十一、本协议的履行地约定为乙方所在地和甲方所在地,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则提出异议的一方可选择其中一个履行地为管辖地向法院起诉。一方起诉后,另一方约定履行地自动取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需变更事项,经协商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付本10份,相关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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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固定资产的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9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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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租固定资产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条 租赁物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的房产(以下简称租赁物)及其权属情况如下:

1、地上建筑物。位于,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具体情况详见合同附件一。

2、其他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位于无,具体情况详见合同附件二。

附件一、二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乙方和乙方交还该租赁物时的验收标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暂定为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起算时间自甲方交付租赁物开始计算。

第三条 租赁用途

租赁物用途为。乙方不得将租赁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也不得将租赁物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条租金、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租赁物第一年度租金总额为¥(大写人民币整),第二年度租赁金总额为为¥(大写人民币)。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各期间租金明细金额如表1所示:

表1:租金明细表(单位:元)

租赁期间年租金月租金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2、租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按年度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第一年度的租金;以后每年度(年度/半年/季度)届满前7日支付下年度(年度/半年/季度)的租金。付款方式为:转账。

收款人全称:

账 号:

开户行:

3、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元(大写人民币)作为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乙方不得拖欠甲方租金与保证金,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 双方接收本合同所有通知及同意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租赁物的现状进行出租。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清楚了解了租赁物的权属、质量、外观、内部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等实际状况并不持任何异议。甲方交付租赁物给乙方时,乙方不得以前述理由拒绝接收,也不得对租赁物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提出异议。乙方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概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 乙方是自然人的,应向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乙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由甲方复印留存,乙方在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证明复印件为乙方提供,与原件一致且承诺是真实的,甲方留存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租赁保证金

1、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时,在核实乙方租赁资产期间未欠水电、卫生、物管等相关费用或无违约行为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证金返还乙方(不计付利息)。乙方存在违约、侵权或欠费的,甲方在扣除违约金、欠费或损失赔偿金后将剩余部分退还乙方。如乙方提前退租不退还保证金。

2、租赁期满(包括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宣告无效,下同)或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如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不予纠正,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中扣收相应金额,扣收后不足部分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1)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

(2)逾期未交纳本合同本部分第五条约定的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3)违反本合同本部分第六条第3项的约定;

(4)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

(5)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6)其他损害或足以损害甲方权利的;

(7)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8)存在其它违约或侵权行为的。

3、甲方在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后,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要求乙方补足保证金。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补足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四条租赁物的保险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承租方应对租赁物□办理/■不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应在保险单或保险合同上将甲方列为被保险人和唯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租赁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经甲方认可的租赁物现市值;保险单不得含有任何有损甲方权益的限制性条款;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保险单或保险合同正本由甲方收存。

第五条 租赁期间的费用

本合同生效后,租赁物所涉及的水、电、气、光纤、电信、看护、物业管理等乙方承租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不得拖欠。

第六条 租赁物的修缮与使用

1、租赁期内,租赁物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因维修租赁物期间影响其正常使用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合理使用租赁物,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立即修复或进行赔偿。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租赁物实施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收回租赁物:

(1)在土地上修筑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挖损、破坏土地;

(3)改变或损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结构,对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装修、装饰等;

(4)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上增设附属设备、设施等;

(5)拆除、损坏建筑物、构筑物上的附属设备、设施;

(6)其他对租赁物的权属、位置、价值、结构等有影响的行为。

4、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保养、维护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

第七条 租赁物的转让与转租

1、乙方不得转租、转借、分租租赁物,也不得以合作、联营等方式变相转借、转租、分租租赁物。

2、甲方转让租赁物,应在 壹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壹个月内未就行使优先购买权明确书面答复甲方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租赁物的查验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随时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及维护状况进行查验,乙方应予配合。

第九条 租赁物的收回

1、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将租赁物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交还甲方。如果乙方将租赁物登记为经营地址的,应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资料交甲方核查并交甲方备存相关复印件,是乙方租赁物交还义务之一。

2、甲方组织人员按照本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交接验收,乙方应予以配合。

3、乙方交还甲方的租赁物应当保持完好状态,如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物上留存物品、设备、设施或影响租赁物正常使用的其他物件。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保证金中扣除处置费用,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5、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租赁期间改良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所形成的附着物或添附,在非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时,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的第壹种方式处理:

(1)改良工程及增设物可在不影响租赁物权属、位置、价值等情况下拆除的,由乙方自行拆除并负担拆除费用;若因乙方自行拆除导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乙方应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责任;改良工程及增设物不可拆分的,由甲方行使所有权,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2)不论改良工程及增设物是否可拆分,由甲方给予乙方补偿后行使所有权,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另约商定。

6、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或终止,租赁物因装修、装饰、改建、扩建等形成的添附或附着物,甲方同意利用或不拆除的,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赔偿或对价。甲方不同意利用的,乙方应自行拆除,恢复原状,乙方不恢复的,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恢复,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若乙方在本合同未正式签订前已占有使用本合同房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日内搬离,且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租金与房屋当时租赁市价中孰高方的价格交付房屋占用费,并按照本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签订后壹个月内,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租赁物,并严重影响乙方使用;

(2)本合同签订后,在未解除租赁协议的情况下,恶意将租赁物再出租、出借,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用途,未按照甲方要求期限整改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租赁物或变相转租、转借租赁物,未按照甲方要求期限整改的;

(3)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超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且未经甲方许可的;

(4)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累计或连续超过 30 日的;

(5)违反本合同本部分第八条的约定,拒不配合甲方查验租赁物的;;

(6)逾期未交纳本合同本部分第五条约定的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可能或已经损害甲方合法权利或累计或连续超过 30 日的;

(7)违反本合同本部分第六条第3项的约定;

(8)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租赁物或其附属设施、设备毁损、灭失的,未在甲方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租赁物的维修或赔偿义务;

(9)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4、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如租赁物拆迁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或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搬迁,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租赁期满后双方未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的,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前搬离,甲乙双方的租赁关系不因乙方未撤场而自动转为不定期租赁关系。乙方需要续签租赁合同的,至少应在租赁期满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认可,方式为双方租赁关系继续。

6、其它原因导致的租赁终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撤场通知后3 日内搬离。

7、因租赁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租赁终止,乙方逾期不撤场搬离的,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违约金及赔偿甲方损失外,甲方可采取断水、断电、锁门等措施强行要求乙方离场,造成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未提出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将租赁物再出租、出借,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1%/天的违约金,乙方有权解除租赁关系;

2、非因乙方或本合同约定的原因,甲方擅自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1%/天的违约金,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甲方要求限期纠正,并向甲方支付当年度年租金3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收回租赁物的,乙方仍应承担前述违约及赔偿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用途;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租赁物;

(3)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违反本合同本部分第四条的约定;

(5)逾期未交纳本合同本部分第五条约定的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逾期支付累计或连续超过30日的;

(6)违反本合同本部分第六条第3项的约定;

(7)拒不配合甲方查验租赁物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解除、终止本合同的;

(9)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2、乙方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等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在甲方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租赁物的维修或赔偿义务。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其它应付甲方或第三方的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月租金1%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逾期支付累计或连续超过30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还甲方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月租金1%的违约金,并按照日租金的2倍支付实际占用天数的租金。

5、乙方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年租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国家政策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因本条第1款、第2款原因终止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反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通知及同意

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出的所有通知及同意,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送达相关方。有关通知及同意的送达时间按下述约定确定:

(1)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邮寄到达相应地址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2)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3)通过传真形式发送的,发出并收到发送成功确认函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但如果按照上述约定确定的送达时间在被送达人所在地不属于工作日的,则当地收讫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该通知或同意的送达时间。

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本条关于通知及同意送达时间的约定,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变更其接收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

双方接收所有该等通知及同意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按照本合同双方约定。

2、甲乙双方在交接租赁物时,应对租赁物水、电、气度数以及费用等进行交接确认,并留存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合同到期后,若甲方不愿再出租租赁物,乙方应于期满前腾空并退还甲方租赁物,否则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费用,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使用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乙方为自然人的签字并捺印)且乙方支付全部保证金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一份报总行鉴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乙方同意并自愿签署本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承诺有权签署本协议,乙方为法人的,承诺已经根据其内部规定获得了相关授权和审批,乙方为自然人或个体的,承诺已经告知其共有人、合伙人或其它有权人知晓并取得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1、地上建筑物清单;2、其他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清单;3、身份证明文件(乙方为自然人)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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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保险资产管理合作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54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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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拥有标的资产(定义见下),乙方具备管理相关资产的经验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标的资产交付及管理服务

1.1、标的资产。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运营的房屋(含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位于:(详见附件一)。

1.2、资产管理。甲方授权乙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经营出租。乙方为甲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详见附件二)。

1.3、管理期间。本协议管理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若甲方晚于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日将标的资产交付乙方,则管理期间应顺延相应天数。

1.4、管理周期。每个履约年度加上该年度甲方承受的空置期(空置期概念见本合同2.2条)。

1.5、交付时间。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即年月日交付标的资产,双方应当签署《标的资产交割清单》(详见附件三),视为双方对标的资产有效交付及交付状态的确认。

第2条 标的资产收益及费用结算

2.1、预期收益。双方经评估后一致认为,标的资产依据市场行情预期合理收益为___元/月,从第___个管理周期起每个管理周期递增___%(适用管理期间为三年以上合同)。

2.2、空置期。在管理期间内,因为装修、寻找客户、客户更换空档期、房屋维修等原因导致的空置期,甲方同意承受如下相应空置期间:首个管理周期天__次个管理周期起每个管理周期天__空置期于每个管理周期起始

日先行扣除,甲方同意空置期不取得收益。

2.3、实际收益。乙方运营标的资产所实际代收的租金为实际收益。乙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从实际收益中扣除乙方应得的增值收益分成及各项甲方应付费用,将剩余收益部分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得收益”)。

2.4、增值收益。乙方管理标的资产所代收的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之差额为增值收益。

2.5、增值收益分成。鉴于乙方管理标的资产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及综合服务(详见附件二),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下述费用:

(1)增值服务费。单个结算周期内产生的增值收益,甲方同意将该结算周期内增值收益的___%作为增值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2)综合服务费。针对综合服务,甲方可做如下选择:□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综合服务,甲方同意将单个结算周期内产生增值收益的___%作为综合服务费支付给乙方。□自行完成相应综合服务,甲方不必另行支付综合服务费。

2.6、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期间内,乙方应尽勤勉义务运营标的资产。乙方应于合同签署后交付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等同于首个结算周期预期收益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共计___元。如遇管理周期预期收益上调,则服务质量保证金随之增长,增长之差额乙方有义务补足。如标的资产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甲方有权在每次结算时从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低于预期收益的部分,一旦发生扣除的情形,乙方应当随时补足。本协议最后一期结算时,双方同意以剩余保证金抵扣乙方应付款项,如上述抵扣后保证金有剩余,甲方应在当期付款期限内将余额返还乙方。日始计收收益,每个履约年度内每□1□3□6□12个月为一次结。

2.7、结算方式。双方认可自年月算周期,如遇需扣减业主承诺承受的空置期的,则空置期间不计算在结算周期内,每个结算周期最后一日为本期的结算日,最后一次结算日为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本协议项下首个结算日为___年___月___日。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涉及需要支付的收益及费用应在每个结算日起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其应得收益,若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应至少在当期结算日前提前___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收款账户非甲方自有账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需公证或者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国家税法规定应当由甲方缴纳的有关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2.8、付款免责。发生如下情况,乙方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1)甲方未如约通知乙方其收款账户的变更

(2)甲方未在合同签署日前提供甲方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3)银行系统原因导致款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付至甲方

(4)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得收益的。乙方在上述相关障碍消除后的___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得收益。若最后付款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付款日相应顺延。

第3条 标的资产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3.1、标的资产的装修改造。管理期间内,甲方同意乙方对标的资产进行任何必要的装修、改造及不定期对标的资产进行一定程度的翻新。同时,甲方将配合乙方办理装修改造所需的一切手续、审批、许可或文件。甲方认可并接受乙方对标的资产装修改造的标准和规格,不得以不接受该标准和规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3.2、乙方新配置设施。

(1)管理期间,乙方会为标的资产购置新的设备、设施或用具(“新配置设施”),新配置设施的所有权为乙方所有。在管理期间,若非乙方原因造成新配置设施的毁损,乙方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2)合同到期或解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新配置设施的折旧费,乙方应将相应配置设施交由甲方代为处置。

(3)鉴于乙方合作装修配置供应商费用结算、票据开具特点决定乙方无法为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装修及新配置设施提供单独票据。双方认可,本协议第___条涉及费用的具体金额以乙方提供的相关数据为准。

第4条 标的资产的维护

4.1、甲方的维修责任。管理期间,甲方按照附件四的维修范围承担维修责任。发生需要甲方维修情形后,乙方向甲方发出维修通知。甲方应于通知送达后___小时内完成维修、替换或者其他解决方案。

若甲方未能于通知送达后___小时内回复或___小时内未解决问题,则乙方有权进行相应处理,但对于维修费用不超过___元或情况紧急之情形,乙方可自行维修并及时告知甲方。上述产生的相应费用乙方有权在结算时从甲方应得收益中扣除。

4.2、乙方的维修责任。管理期间,乙方按照附件四的维修范围承担维修责任。

4.3、维修基金。标的资产类型为精装房或老旧房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标准为___元/年的维修基金(维修项目见附件四)。该维修基金承保___元/年的维修费用,超出部分乙方有权从应向甲方支付的应得收益中扣除。

4.4、标的资产的统一改造。管理期间,如果标的资产所在小区统一改装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及管道改造等),甲方应当配合,由上述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同意不收取相应期间内的各项收益,由此所发生的改装费和设施设备添置费,均由甲方承担。

4.5标的资产损毁及致害。管理期间,若标的资产非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毁损或人身伤害等,乙方可选择先行处理,并及时告知甲方。若乙方因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或协助向责任人追偿。对于应由甲方承担的赔偿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甲方的收益中扣除赔偿款,不足部分,可向甲方追偿。

第5条 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运营出租标的资产,签署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等);处理管理期间发生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与使用标的资产使用人开展洽商和/或追究其违约、侵权责任或参与相关的诉讼),非因乙方或资产使用人原因而使标的资产遭受来自第三方的侵害时所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

(2)甲方承诺对标的资产拥有完整的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并有义务缴纳与标的资产有关的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保证在整个管理期间内标的资产能够正常使用,不受干涉。如发生任何第三方的干扰事件,甲方应及时沟通。甲方不按时缴纳上述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收益中扣除代为缴纳,以保证标的资产正常使用。

(3)管理期间,甲方会配合乙方办理经营标的资产所需的一切手续、审批、许可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乙方为非北京籍的资产使用人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等手续。

(4)由于标的资产本身原因导致资产使用人或第三人遭受到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资产使用人使用期间的其他人身安全问题,根据“谁导致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5.2、乙方权利义务

(1)管理期间,乙方有义务提供给甲方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

(2)管理期间,乙方承诺妥善管理标的资产,因乙方重大过错而致使标的资产毁损、灭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签署、交付、履行本合同不应当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且乙方承诺已经为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合同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等。同时,乙方在管理期间不占用甲方在标的资产上的入学名额。

第6条 合同解除及续期

6.1、双方协商解除。管理期间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6.2违约解除权。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a)延迟交付标的资产达___个工作日的;或交付的标的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隐瞒标的资产重大瑕疵或交验时无法发现的重大隐患(包括但不限于防水层不合格)及其他影响乙方经营标的资产的重大事件的(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内发生过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等);

(b)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因甲方或其他与甲方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影响乙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管理的或资产使用人使用的;

(c)未经乙方同意,将标的资产擅自委托给第三方管理或者擅自处分标的资产的;

(d)其他可能妨碍或影响乙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管理或第三方正常使用标的资产的情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a)迟延支付当期甲方应得收益达___个工作日的;

(b)乙方对本合同构成了严重违约,且在甲方催告后的___个工作日内仍未能纠正违约行为,致使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经不可能或不公平的;

(c)明知资产使用人在标的资产内从事刑事犯罪活动而不采取措施的。

6.3、合同提前解除的收益结算。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自甲方申请解约后首个资产使用人解约之日起至合同最终解除之日止,甲方收益不再适用第2.6条的预期收益补偿,此期间内甲方的收益=(甲方申请解约后首个资产使用人解约之日起至合同最终解除已经历的日历天数-标的资产此期间实际发生的空置天数)×日预期收益。

6.4、管理期间续期。本合同届满日前十二个月,双方应协商续约事宜。双方均同意续约的,另行签署协议。如双方不续约的,管理期间届满后甲方给予乙方三日的免费腾退期。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腾退房屋,甲方同意另行给予乙方不超过一个月的腾退期,但乙方应当支付资产占用费。资产占用费=实际占用日×日预期收益。

6.5、标的资产返还。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向甲方返还标的资产。已经装修拆除部分不恢复原状,新配置设施替换前的甲方设施不再返还;甲方认可其提供的固有装修的老化折旧。甲方应在本合同到期日、解除日或者腾退期届满日与乙方办理合同解除及物业交割等相关手续,如甲方未在约定日期与乙方办理前述手续,则乙方有权在上述日期届满之日起将房屋按当时状况进行封存,如封存日之后房屋出现物品丢失、损坏或产生其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7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1、一般违约责任。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7.2、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6.2(1)约定导致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等额于双倍月预期收益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如下赔付项目):

(1)装修损失费。标的资产的装修费用×(管理期限内未履行天数/管理期限总天数)

(2)新配置设施损失费。为标的资产的购进家具或家电的配置价格×(管理期限内未履行天数/管理期限总天数),其中配置费用以《标的资产配置单》中确定的项目和费用为准。

(3)甲方向资产使用人支付的违约金。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而导致的乙方向资产使用人支付的违约金以及赔偿金。(4)宽带损失费。当期已缴纳宽带费用×(乙方当期已缴纳宽带费用的管理期间内未履行天数/乙方当期已缴纳宽带费用的总天数)。

7.3、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6.2(2)约定导致甲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额于双倍月预期收益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7.4争议解决。因解释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第8条 其他

8.1、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出具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送达、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以及乙方向乙方在其网站中为甲方开设的私人空间发送通知等方式)做出,具体送达日期为:邮寄送达以信函发出后的第2个工作日为准,电子邮件以到达对方服务器时间为准,手机短信及网站通知以达到对方设备时间为准。

8.2、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签署方式。上述合同及变更、补充协议的.签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电子文本上进行电子签章形式。

8.3、本合同涉及租金、定金、违约金、赔偿等费用的金额计算规则时,金额存有小数的,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以下无正文)

有鉴于此,本协议已由以下双方亲自或经其授权代表有效签署。以昭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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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法院申请资产保全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10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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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女,白族,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栋______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______楼_______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白族,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_____________职工宿舍_________________栋______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______室,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20__)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__)。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_________________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_________________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卡号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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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坚果资产转让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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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人姓名或名称(以下称甲方):

受让人姓名或名称(以下称乙方):

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为了实现经营需求,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企业/公司名称及部分资产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企业/公司的部分资产与名称(字号)同时转让给乙方,具体资产明细如下:……

第二条甲方保证对出让的名称及资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权利不存在任何争议、不存在被法院冻结、不存在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或转让有特殊规定等情况。甲方保证出让资产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未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于其他人。

第三条移交的时间

甲方在本合同订立后 日(注:日期可以由甲、乙双方自由约定)内移交资产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便乙方接收资产并办理名称申请。

第四条签约地点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名称自核准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工商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5)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出让人签字(公章)

受让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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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企业资产重组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1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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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置换协议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1)甲方: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订立之目的

2.1?甲方为_________,乙方为_________,为使甲乙双方能更好的规范发展,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对双方的资产和业务进行整合,甲方以其部分资产与乙方的部分资产进行置换。

第三条?资产置换

3.1?甲方用于置换之财产:

(1)甲方以其_________亩耕地及其相关的配套经营性资产转让予乙方(具体资产清单待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

(2)该等资产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基准日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资产净值为准。

3.2?乙方用于置换之财产:

(1)乙方以其与甲方耕地相配套的辅助性生产设施、水利调度设施、棉纺设备、厂房、工业用地转让予甲方(具体资产清单待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

(2)该等资产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基准日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资产净值为准。

3.3?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用于置换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资产置换日期间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分别由资产受让方享有或补足。

第四条?置换原则

4.1?置换后,甲乙双方置换资产所有的义务仍归原资产所有方。

4.2?本协议所涉及之置换资产及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等),均以评估后的价值进行置换。

第五条?资产及业务、合同的划分

5.1?甲乙双方进行置换的有形资产以评估后的价值为准。

5.2?自置换日起,甲乙双方相互置换以后的资产及相关的业务和合同权利均转移给协议另一方。

5.3?若有任何依本协议4.1条规定之置换原则应转移于对方之资产及相关的所有业务、合同、财产、权利、义务、利益在转移予对方之资产及清单中没有包括但经证实应属另一方享有或承担,则应由协议另一方享有或承担。

第六条?资产置换日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日为资产置换日,即甲乙双方同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有关的资产置换事宜。

第七条?声明和承诺

7.1?甲乙双方用以置换之资产,在置换日之前均完全处于甲乙双方的经营管理和控制之下,且甲乙双方对其用于置换的资产各自均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或/和股权。

7.2?如有任何资产或权利之转让必须事先取得第三者的审批、同意或允许才能按本协议和其他条件进行置换的,应取得第三者的审批、同意或允许后才能按本协议进行置换;而该等审批、同意或允许尚未在置换日前取得的,则该置换日应自动推延至取得该审批、同意或允许日。

7.4?甲乙双方转移予对方的业务,其经营和运作所需的所有许可、同意、批准在置换日和本协议签署之日均是合法的并在置换日后继续有效。

7.5?甲乙双方签定并转移予对方的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均是在正常情况下依正常途径签定的。

第八条?因置换而产生之相互补偿或赔偿

8.1?因本协议,甲乙双方各自在协议中所列的置换资产,分别由原资产所有方承担。

8.2?当被置换之资产涉及的第三方义务人未向本协议约定之权利人一方而是向非权利人一方履行时,非权利人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将该履行之标的返还给约定之权利人。

8.3?当被置换之资产涉及的第三方权利人未向本协议约定之义务人一方要求履行,而是向非义务人一方索偿或要求其对义务人一方之债务或责任负连带责任时,非义务人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义务人一方,义务人一方应及时清偿或补偿另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偿债担保、或向另一方保证将赔偿该方因依其要求行事或因法律要求或法院命令而引致的任何诉讼、索赔、损失、赔偿、付款、费用和开支及与这些内容相关的一切责任;但因非义务人一方未尽通知义务而引致的风险及费用等损失则不在此限。

8.4?被置换之资产涉及的第三方权利人向本协议约定的非义务人一方提起诉讼或_____,经该方提醒,义务人一方应立即向法院或_____机构陈明情况,要求更换当事人,并采取一切可能之措施免除和赔偿非义务人一方的任何风险和损失。

8.5?本协议一方应补偿或赔偿另一方因其违反或被指控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而产生的一切有关诉讼、索赔、损失、赔偿、付款、费用和开支并承担与这些内容相关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施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未能协商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

10.1?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本协议在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或修改本协议。

10.3?本协议所述之资产置换事宜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所述之资产置换事宜经乙方之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批通过;

(2)本协议所述之资产置换事宜经甲方之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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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_申请报告_网

范文类型:申请书,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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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

一、分项申报情况(按指南逐项分项申报说明)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产损失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已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申报在x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发生损失的资产转让(处置)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实际申报年度扣除不具有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一)现金损失。现金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已分别于x年xx月xx日号凭证、x年xx月xx日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1.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税收计税基础、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2.证据列举:

(二)存货盘亏损失。存货盘亏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已分别于x年xx月xx日号凭证、x年xx月xx日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1.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原始价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税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折旧/摊销、资产净值)、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残值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2.证据列举:

(三)存货被盗损失。存货被盗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已分别于x年xx月xx日号凭证、x年xx月xx日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1.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原始价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税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折旧/摊销、资产净值)、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残值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二、分项主要说明(主要结合资产损失情况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分项说明与资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及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如资产购进、账务处理、所有权、账证表等情况说明;盘点、盘亏、短缺、变质、偷盗、毁损、停建、废弃、报废、拆除等情况说明;注销、吊销、破产、解散、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死亡、失踪、不可抗力等原因说明;内、外技术鉴定的合法性、有效性说明;依法催收磋商、法院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强制执行等情况说明;改组类型、方式的情况说明;一般重组纳税情况说明;特殊重组的纳税调整情况说明或相应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文件;担保、抵押(质押)情况说明;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决定情况说明;与本身应纳税收入和生产经营有关的情况说明;对偷盗、纵火等刑事犯罪造成损失的案件情况说明;清算、资产或遗产清偿、补偿、追偿、无力清偿的原因及财产状况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说明;管理责任、赔偿责任及保险赔偿认定与内部核准(销)情况说明。

(二)其他情况说明。

三、承诺声明

我单位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和有关会计、税收核算及纳税资料等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和备查的,是真实、合法、可靠、完整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25号)等税收规定,有关会计核算资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及其他相关纳税资料保(留)存于我处备查。

财务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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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最新资产抵债协议书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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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产抵债协议书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

为解决乙方所欠甲方债务事宜,支持乙方进行资产重组,双方就乙方债务偿还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确认条款

双方共同确认,截止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积欠甲方人民币贷款本息合计_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_元。

二、抵债条款

1、抵债责任人

乙方作为债务人,甲方同意乙方按下述第2项约定偿还其积欠甲方的债务。

2、抵债物及抵债额

乙方自愿将国家授权其经营并有合法处分权的已抵押给甲方的资产抵偿甲方债务人民币合计_________万元。

三、乙方的保证

1、确保自己对抵贷资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并无其他任何产权纠纷。

2、确保抵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

3、确保甲方不因该抵债行为受到乙方其他债权人的干扰。

4、承担因无处分权和违反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抵债物的交付

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书项下的抵债资产进行处分,将所有抵债资产进行转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向甲方所确定的受让人交付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交付方式由乙方与受让人另行协商。

五、资产抵债行为的生效

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乙方在得到甲方资产抵债行为生效的确认书时,本协议所约定的抵债行为正式生效。

1、经甲方上级行批准本抵债协议。

2、甲方顺利完成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的转让或足额收到转让款。

3、甲方得到受让人抵债物已交付的书面证明。

六、债权债务的消灭

本协议第五条所确认的抵债行为生效后,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视为全部清偿完毕。

七、如本协议所确认的抵债行为未生效,本协议对各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追索权。

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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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8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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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为加强甲乙双方业务合作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共同促进双方业务发展甲乙双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业务合作范围

甲乙信货业务中的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资产评估等资产价值的评估业务以及其他委托业务。

二、甲方的权利

1、甲方根据业务的需要,确定乙方可承接具体评估项目。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评估报告提岀质疑,并要求乙方作出合理解释。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推荐办理房产、土地、资产等资产评估业务的客户。

2、甲方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合作过程中有关工作联系。

四、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按照专业工作规范及有法法律法规规定在评估工作过程中按独立工作原则开展工作保证评估结果不受任何人的干预和影响。

五、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本着认真负贵的工作态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竭力维护甲方的利益及合法权益,实事求是地对本协议第一款的评估项目进行评。

2、乙方应根据贷款抵押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对抵押资产权属状况进行调査,充分考虑影响贷款抵押资产抵押值的各项因素,在评估报告中对可能影抵押人权益的因素作岀充分说明。

3、乙方接受甲方推荐的评估业务后,经实地查勘,并在自接到评估资料之日其1-2个工作日内(特大评估项目4个工作日),对估价对象给予客户公正的估价,出具评估报告书。

4、对甲方推荐的评估业务因甲方原因未能提供贷款的,乙方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评估客户其余评估费。

六、保密事项

双方在合作期间或终止合作后,均不得向第三者披露对方的任何崗业秘密,违反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七、违约责任

若乙方原因向甲方提供不实的评估报告,甲方可视情形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甲方利益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甲乙双方的合作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双方对不协议在理解执行上产生的分歧,双方协商修改、补充。

九、本合作协议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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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资产信托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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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信托合同

委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

受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 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 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 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 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二章 信托资产

第十条 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 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 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三章 信托权利

第十五条 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 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 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信托报酬

第十九条 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 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 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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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贷款合同有固定资产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07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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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签订:

(1)(注册登记编号:),根据法律成立,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包括其继受人);

(2),地址位于,作为提供贷款的贷款人(以下简称“贷款人”或“贷款银行”,根据上下文内容可包括其继受人和受让人);和

(3)公司(注册登记编号),根据法律成立,地址位于(以下简称“公司保证人”,包括其继受人)。

鉴于贷款人同意根据借款人的请求,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总计不超过美元(us$)的定期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且为此公司保证人同意按本协议规定提供如下所述的保证、声明和承诺以及公司保证书。因此,当事人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在本协议中除另有定义的以外,以下用语具有以下含意:

1.1.1 “适用法律”包括与本协议和担保文件的签署、提交、履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相关的新加坡、香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宪法、条约、法令、各级立法、普通法、惯例法及司法判例;

1.1.2 “转让契约”包括保险单转让契约、销售收入转让契约、租金收入的转让契约和贷款人凭其自主决定而不时要求的其他转让契约;

1.1.3 “保险单转让契约”是指将由公司保证人和按照本协议附件a的格式或贷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单独或共同签署的、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转让保险单(及保险单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的保险单转让契约;

1.1.4 “租金收入转让契约”是指将由公司保证人和/或按照本协议附件b的格式或贷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单独或共同签署的、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转让有关租金收入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的租金收入转让契约;

1.1.5 “销售收入的转让”是指将按照本协议附件c的格式或贷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签署的,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转让有关租金收入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的契约;

1.1.6 “提款有效期”是指有关贷款额度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月或者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贷款额度被全额提取的期间,以较早者为准;

1.1.7 “工作日”是指除星期

六、星期日以外的并且在新加坡、香港、中国和纽约市银行及外汇交易市场通常开门营业之日;

1.1.8 “公司保证书”是指将由公司保证人按照本协议附件e的格式或贷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签署的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证书,包括对其不时作出的修改、变更或延期;

1.1.9 “提款日”是指借款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第5.1款规定开始提款之日(无论提款是否实际发生);

1.1.10 “提款”是指根据本协议第五条规定,已经或将向借款人提供的任何、每一或所有(具体根据条款加以规定)的贷款额度项下的款项;

1.1.11 “提款通知”是指经借款人董事会决议授权的人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按照本协议附件“f”的格式和内容签署的一份或多份请求提款的通知;

1.1.12 “违约事件”是指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

1.1.13 “贷款额度”是指贷款人将根据本协议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不超过本金总额的贷款额度;

1.1.14 “最后还款日”是指自提款日起满十二

(12)个月之日或贷款人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而绝对自主决定的其它日期;

1.1.15 “债务”是指根据本协议第12.1.5款规定,借款人对任何第三方所负担的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或责任;

1.1.16 “保单”是指就抵押物及其所有附属设施、装修、装璜、商贸设备和所有为经营酒店而使用的其它财产借款人按贷款人的要求自费投保而取得的保险单证,其保险范围包括上述财产全值或贷款人决定的价值就火灾、偷盗、雷击、意外、暴乱、破坏、灭失、贬值或贷款人不时决定的其它风险;

1.1.17 “付息日”是指每一计息期的最后一日;

1.1.18 “计息期”是指根据下述规定所确定的每一连续期间:

1.1.18.1 与提款有关的第一个计息期应是自提款之日起的三个月或六个月期间或贷款人选定的其它期间;

1.1.18.2 其后的每一计息期应是自前一个计息期的最后一日起的三个月或六个月期间或贷款人选定的其它期间;

1.1.18.3 如果一个计息期被延长或被缩短,则下一个计息期应当如同前一计息期不曾被延长或缩短而仍于其本应到期之日结束,除非下一个计息期本身也被相应地延长或缩短;

1.1.18.4 任何超越最后还款闩的计息期应被缩短至该最后还款日结束;

1.1.19 “贷款”是指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某一时间借款人已提取并尚未清偿的贷款额度的本金总额或(视协议的具体规定)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某一时间借款人尚未清偿的金额数目;

1.1.20 “月”是指自某一个日历月的某一天起至下一个日历月的同日(含该日)止的期间,但是

(1)如果该期间自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起而该工作日在下一个日历月没有相应日,则该期间应于该下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

(2)如果该同日不是一个工作日,则该期间应于该同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但是如果该下一日不是工作日的,则该期间应于该同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结束。

1.1.21 “抵押协议”是指已经或将由抵押人按照本协议附件g的格式和内容签署的被称为“抵押”的担保文件;

1.1.22 “抵押物”在本协议内的定义与抵押协议内“抵押物”的定义相同;

1.1.23 “抵押人”在本协议内的定义与抵押协议内“抵押人”的定义相同;

1.1.24 “基本利率”是指贷款人不时确定的该时所用的美元基本贷款利率;

1.1.25 “本金总额”是指金额不超过美元(us$)的本金总额;

1.1.26 “潜在违约事件”是指随着时间流逝和/或发出通知便将成为违约事件的事件;

1.1.27 “有关机构”包括根据适用法律有权主管与本协议和担保文件的签署、提交、履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相关的任何事宜的,或与由该等事宜发生或有关该等事宜的争议的解决相关事宜的任何司法的、政府的、或行政的机构;

1.1.28 “有关司法管辖区域”是指本协议和担保文件的签署和/或本协议和担保文件中任何条款和条件的履行和执行发生于其中的新加坡、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任何其它司法管辖区域;

1.1.29 “租金收入”是指按照贷款人同意的条款出租商店而不时获得的租金收入;

1.1.30 “销售收入”是指因本协议附件1所规定的油或油类产品的销售而应付给借款人的销售收入;

1.1.31 “担保文件”是指下述文件的所有或部分(视上下文情况而定):

1.1.31.1 抵押协议;

1.1.31.2 公司保证书;

1.1.31.3 保险单转让契约;

1.1.31.4 租金收入转让契约;

1.1.31.5 销售收入转让契约;

1.1.31.6 为担保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而根据要求不时签署的所有任何其它或另外的担保文件;和对上述担保文件不时作出的修改、补充和变更;

1.1.32 “担保权益”是指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抵销或任何其它所设定或发生的担保权益,连同任何赊购、权证留置、出租、出售及转购买或其它类似安排;

1.1.33 “商店”是指本协议附件h规定的商店和办公室;

1.1.34 “新加坡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是指有关一个具体的期间,由贷款人所决定的年利率(该决定将是决定性的),该利率应是由贷款人选定的两家主要银行(包括一家日本银行和一家欧洲银行)各自就与需要决定新加坡银行同业拆放利率之款额和/或期间相同的款额和/或期间,在预定提款日或为本协议之目的需要计算新加坡银行同业拆放利率之日(下称“利率确定日”)前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大约11时(新加坡时间),在新加坡银行同业市场上提出的美元存款利率(该等利率显示在路透社通过其监控服务系统或任何相应继承者所提供的“sibor”屏页,下称“路透社显示屏”内)的平均值(经必要的四舍五入形成1/16%的完整倍数);但是如果在需要计算利息的任何期间的任何利率确定日,(a)在相关时间在路透社显示屏上为该期间只有一家银行或没有银行提出新加坡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报价,或者(b)按照上述方式确定的新加坡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按照贷款人的判断,明显不正确,那么新加坡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就任何该等期间而言,应是两家主要银行在新加坡银行同业市场上就该期间就与提款额或贷款额或按本协议之目的需要确定新加坡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款额同等的金额,按照贷款人的要求于相关的利率确定日上午大约11时(新加坡时间)向贷款人分别提出的美元存款利率的平均值(如上进行四舍五入),但是如果按照上述做法提出报价的主要银行少于两家,那么利息的利率将按照第20.4款和第20.5款的规定确定;

1.1.35 “美元”是指美利坚合众国的合法货币。

1.2 如所用词句属单数,则应包括复数在内,反之亦然。

1.3 本协议中的条目编号和标题只为参考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并无效力。

1.4 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提及的“条”、“段落”和“附件”应被解释为本协议的条、段落和附件。

1.5 在提到法律规定时应被解释为是包括不时经过修改、重新制定之法律的规定。

1.6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所有提及的时间都应该是指新加坡时间。

1.7 除非另有规定,在提到本协议、担保文件或其它任何文件时应被解释为是包括经过修改,变更、更新或补充并于该时有效的版本。

1.8 贷款标准条件和条款(请见附件j)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不适用该标准条件和条款或本协议的条件和条款与该标准条件和条款相矛盾(但仅限于该等矛盾之处)。

第二条 贷款用途

2.1 借款人应将贷款额度用于流动资金需求。

2.2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全部贷款,但贷款人并无义务确保借款人将贷款额度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用途。

第三条 前端费

除非贷款人另有指示,借款人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一个月之内且在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提款日之前向贷款人支付金额为美元(us$)的前端费(不论借款人实际提款的数额是多少)。如果没有发生任何提款,借款人仍应在提款有效期期满之前支付该笔款项。

第四条 先决条件;贷款额度将在符合下述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提供给借款人:

4.1 于贷款人已经收到(或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将在可以获得之时即时收取,或贷款人根据当时情况放弃收取)格式和内容均令贷款人满意的所有下述各项之时:

4.1.1 经适当签署证实的按本协议附件k的格式签署的借款人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一份,该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须授权:

4.1.1.1 借款人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取得贷款额度;和

4.1.1.2 借款人适当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协议、提款通知、担保文件、授权委托书和所有的相关文件及其中涉及的通知并发出和/或接收为贷款而不时要求或急需的该等通知、要求或其它联络;

4.1.2 经适当签署证实的按本协议附件l的格式签署的公司保证人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一份,该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须授权:

4.1.2.1 公司保证人提供公司保证书;和

4.1.2.2 公司保证人适当授权的代表来代表公司保证人签署本协议、公司保证书和所有的相关文件及其中涉及的通知;

4.1.3 经适当签署证实的按本协议附件m的格式签署的抵押人和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一份,该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须授权:

4.1.3.1 各公司提供抵押(如需要)、保险单转让和租金收入转让;和

4.1.3.2 各公司的适当授权人代表该公司签署抵押协议(如需要)、保险单转让契约和租金收入转让契约和所有的相关文件及其中涉及的通知;

4.1.4 本合同第4.1.1.2款,第4.1.2.2款和第4.1.3.2款提及之人物的一套签字样本(经各公司的两位董事或一位董事和一位秘书或根据法律被授权的其他人签署证实并附于本协议第4.1.1款、第4.1.2款和第4.1.3款提及之各公司的注册证书和董事会决议);

4.1.5 经签署证实的有关借款人、抵押人、公司保证人和注册证书和章程(包括至今为止的所有变更)的复印件各一份;

4.1.6 按照本协议附件a、b、c、e、g的格式经合法签署,并完成了印花税贴花(如有)、登记和提交的担保文件及有证据证明:

4.1.6.1 在抵押合同规定的抵押设立之前,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者和受益人;

4.1.6.2 在抵押合同规定的抵押设立之前,抵押物上并没有被设定任何在先的负担;

4.1.7 按照本协议附件d的格式经合法签署、完成印花税贴花(如有)、登记和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4.1.8 由贷款人所接受的具有合法资格的独立估价师出具的证明抵押物价值不少于港元并为贷款人满意的关于抵押物的估价报告原件一份,该估价报告应在本协议签署前十五日内向贷款人出具;

4.1.9 由香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公证机构和/或律师事务所按贷款人接受的格式和内容签发的法律意见书;

4.1.10 证明有关本协议和/或担保文件和/或授权委托书及其所规定事项所要求的任何有关机构的批准和/或授权均已获得的令贷款人满意的证明文件;

4.1.11 经签署证实的所有关于本协议和担保文件的签署和履行所必须的政府备案或登记和批准/或授权得以完成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需,该等文件应经翻译并合法公证)及关于使本协议和担保文件以及借款人在该等文件项下的义务成为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而所必须的所有备案、登记和其它手续已经或将被完成的证明;

4.1.12 保险单原件;

4.1.13 已为借款人接受的年月日的贷款意向书的复印件一份;

4.1.14 贷款人所接受的关于借款人所有贷款的详细情况的披露;

4.1.15 借款人和公司保证人的附属企业和关联公司(或其所在国法律所规定的类似机构)经审计的有关该等期间的财务报告(凭贷款人的要求);

4.1.16 有关借款人的财务和商业及贷款人合理要求的其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股权状况、管理机构等);

4.1.17 本协议签署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之前贷款人向借款人合理要求的有关本协议所规定之任何事项文件的复印件(该复印件须经签署证实)。

4.2 于下述条件得以满足之时:

4.2.1 在本协议和担保文件签署和提交之前所要求的,以及使借款人之义务成为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按其各自条款执行而所要求的所有行动、条件和事宜均已严格并适当地按照适用法律进行、完成和发生;

4.2.2 借款人没有违反任何其所作的承诺或本协议的规定,且本协议中所有的声明和保证仍是真实,准确的,也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和

4.2.3 借款人或公司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4.3 如任何转让契约因尚未存在合同,帐面债务或保险索赔权或者因根据适用法律的任何原因而可能成为无效或不能执行,借款人承诺应在该等合同、帐面债务或保险索赔存在后立即不时或在贷款人决定的时间签署或重新签署或促使他人签署该等转让契约,并且应采取必要措施完善或确保完善该等转让契约欲设立的担保。借款人进一步承诺将不会签署含有任何禁止或阻碍将有关收益转让给贷款人的合同(该等合同的收益将成为转让契约的标的),并且借款人将促使抵押人也不会签署此类合同。任何未能履行本4.3条款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将构成本协议12.1.5项下的违约事件。

第五条 提款

5.1 借款人应在提款有效期内在贷款额度项下一次性地提款。任何在贷款额度项下未被提取的数目之额度应被自动取消,除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并依其自主决定对超过一次的提款予以同意。

5.2 借款人应最迟在预期提款日的五

(5)个工作日之前将提款通知交给贷款人。

5.3 提款通知中应按照本协议附件“f”所述将有关细节具体列出。

5.4 提款通知只有在贷款人确实收到时才生效。

5.5 提款通知应构成借款人的一份确认函,确认至今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及所有声明保证在任何事实方面仍然保持真实、准确。

5.6 提款通知一经贷款人收到即为不可撤销,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提款通知的规定来实现提款。

5.7 借款人同意,如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支付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前端费,贷款人可以从提款通知项下未被提取的款项中将该笔前端费予以抵销,该等抵销不应被视为以任何方式扣减到期未付的贷款。

第六条 本金归还

依据本协议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规定,除非贷款人按其绝对自主确定之条款和条件另外作出书面同意,所有的贷款应在最后还款日被一次性全额付清。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如果借款人在预定的提前还款日不少于三十

(30)天前给予贷款人书面通知,借款人可以向贷款人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发生的利息和所有其它的应付款(包括按照本协议第6.5款规定计算出的金额数目);假设预定的提前还款日总是相关计息期的最后一天。

6.2 提前归还的是部分贷款时,提前还款的数额最小应为美元(us$),或为美元(us$)的完整倍数。任何提前还款都应采用本协议第6.1款规定的方式归还。

6.3 借款人根据本协议第6a.1款规定签发的任何提前还款通知都是不可撤销的,借款人有义务按照该通知提前还款。

6.4 除非贷款人另有书面同意并指示有新的条款、条件,所有已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可再提取。

6.5 在提前归还贷款的全部或部分的同时,借款人应就任何在最后还款日之前生效的提前还款,按照提前归还的未清偿贷款之余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向贷款人支付费用。

第七条 利息

7.1 借款人应在每一付息日按本协议第7.2款规定的有关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尚未清偿的贷款之利息。

7.2 适用于任何计息期的利率应等于新加坡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上百分之二(2%)的年利率或等于贷款人按其绝对自主确定的适用于该计息期的其它利率。

7.3 应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应以美元支付,并应以每年三百六十天为基础按照实际天数逐日计算。计算实际天数时,应将前一个付息日(而非付款日)包括在内。

7.4 对于贷款本金连同所发生的利息和于本协议规定之到期日应付而未付的所有款项,应凭要求支付额外利息(不论判决前或判决后),该额外利息应自应付之日起至该等本金利息或其它应付款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本协议第7.2款规定之相关贷款利率加上百分之五(5%)所得出的利率逐日计算。借款人承认,前述应付的额外利息真实地代表了贷款人因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其付款义务和责任而将遭受的损失和损害。

7.5 贷款人关于适用任何时间的利率的证明和到期应付利息的金额应是无误的、确定的,并是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

第八条 支付

8.1 所有由借款人按照本合同任何条款支付的款项,不论以本金、利息或费用或其他款项,均应按下列顺序用于下列目的。

8.1.1 首先用于支付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任何应付给贷款人和担保代理人的任何款项;

8.1.2 其次用于偿付与本合同和担保文件有关或在收取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或执行本合同或担保文件的任何条款中发生的贷款人和担保代理人承担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应全额偿付的法律费);

8.1.3 第三用于支付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应付的利息;

8.1.4 第四用于偿还贷款本金余额。任何人所打算的款项用途均须服从上述支付顺序。

8.2 借款人对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付款,应在到期日上午时(纽约时间)之前,通过该日的清算方式,贷计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帐号)或贷款人不时以书面方式指定的纽约或其他地方的其他银行的其他帐户。

8.3 如果按照本合同的任何应付款项在一个非工作日到期应付,则该等应付款项应于该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支付,除非该等下一个工作日属于另一个日历月,在该等应付款项应在紧接该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支付并且所有利息的支付应作相应的调整。

8.4 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和担保文件的所有支付,不论作为本金、利息、费用或其他款项,都不得有冲抵并且不得以支付任何性质的现在或将来施加的税费为由而有任何扣除或预留。如果在任何时候根据适用的法律,借款人被要求从支付中进行扣除或预留,在该等扣除和预留根据有关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不超过借款人的最低法律责任并且应付给有关管辖区的有关机构的条件下,则借款人的应付款项应予以必要的增加,以确保在作了扣除和预留后,贷款人能收到如同没有作扣除或预留的全额。

8.5 借款人应在有关管辖区适用法允许的期限内汇付该等扣除和预留款项至有关管辖区内的有关机构以免于罚款。

8.6 借款人应在汇付前述扣除和预留后十四天内或一有机会(以后者为准)将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该等扣除和预留的正式证明或贷款人要求的其他任何书面证据递交给贷款人。借款人在此同意全额补偿贷款人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的任何款项有关而向贷款人征收、要求或请求的税费(但对贷款人整个净所得税费除外)及因任何该等征收、要求或请求而引起的成本开支、费用和责任。

8.7 借款人在此承认根据本条应付的额外的金额不应视为利息而应视为预先同意的补偿。

第八条 销售收入和租金收入

8.1 借款人应保证发给相关第三人书面指示,以将销售收入和租金收入直接付至上述第8.2款规定的借款人的帐户内或借款人不时指定的此类帐户内。如果无论何种原因借款人收到有关租金收入,借款人应作为贷款人的信托人持有该等收入并立即将该等收人直接付至本协议第8.2款规定的借款人的帐户内或按贷款人确定的方式付给贷款人。

8.2 本协议第8.1款的规定无论任何不会影响贷款人在各个转让契约项下从相关的应支付该等收入的第三人处直接获得该等收入的权利。

第九条 连续担保

9.1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连续担保,对本协议项下贷款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的归还和补偿及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无论其为明示或暗示)的履行予以担保。借款人承诺在提款日或之前提供或督促提供以贷款人为受益的担保文件。

第十条 声明和保证

10.1 借款人在此向贷款人作出声明并保证,该等事关贷款额度的声明和保证如下.

10.1.1 借款人和公司保证人分别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香港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在的公司,借款人和公司保证人有充分合法权利拥有其财产,经营其现时经营之业务。借款人和公司保证人只有在借款人向贷款人全额付清所有贷款和发生的利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后才可以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香港法律保持其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

10.1.2 借款人已发行并足额出资的全部股份的总额是,并将持续保持不少于人民币元(rmb),而且该等已发行并足额出资的股份的百分之九十(90%)应全部并绝对是,并将持续为公司保证人所持有。

10.1.3 本协议、担保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的签署、提交和履行都是在有关各方的法人权力范围之内的,且并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任何对有关各方有约束力的契约性规定或任何相关各方的章程之规定;

10.1.4 本协议、担保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根据其各自条款和条件为当事人设置了具有约束力的可执行义务;

10.1.5 在本协议、担保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签署和提交之前所要求的,以及使借款人、抵押人和公司保证人之义务成为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按其各自条款执行而所要求的所有行动、条件和事宜均已严格并适当地按照适用法律进行,完成和发生;

10.1.6 除了已书面通知贷款人的以外,在有关机构不存在任何针对借款人、抵押人和公司保证人的实际、或有威胁性的诉讼(该等诉讼对借款人不利的判决可能会实质性或负面性地影响借款人、抵押人和公司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或损害借款人,抵押人和公司保证人实质性地开展现时经营之经营的权利,或影响借款人、抵押人和公司保证人按照贷款协议和/或担保文件该等条件和条款履行其义务的能力);

10.1.7 除了已书面通知贷款人的以外,借款人没有任何其它借款;

10.1.8 就借款人所确知和所确信,没有人已经或正在采取措施,聘用接管人和/或管理人、清算人或类似人员来接管或解散借款人、抵押人和公司保证人,或将借款人、抵押人和公司保证人置于司法管理人的管理之下;

10.1.9 借款人是其全部或任何一部分财产和资产唯一的受益所有人,在本合同签署后的任何时候,该等财产和资产将受担保文件中设定的抵押、担保负担或其他债务负担的约束,并且借款人就其财产和资产享有的所有权、权利、利益和权益将不受任何质押、抵押、担保负担、留置权、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债务负担的限制,但根据担保文件设定的或已向贷款人书面披露的除外。

10.1.10 借款人、抵押人和公司保证人已完成了法律要求的所有纳税申报,并付清了所有税费、评估费、费用以及针对其任何财产、资产、收入或特许权的其它政府收费;

10.1.11 每一所需的、与本协议和担保文件的签署、提交、履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有关的同意、许可、批准或授权,均已从有关机构、借款人和公司保证人的股东或债权人处获得并将保持全面有效;

10.1.12 借款人没有任何进行中的、悬而未决的、或就借款人所知,可能发生的诉讼案、仲裁案或行政争议案:

10.1.12.1 会限制本协议、抵押协议和公司保证书的签署、限制借款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或所负的义务、抵押人行使抵押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或履行其在抵押协议项下承担或所负的义务、公司保证人行使公司保证书项下的权利和/或履行其在公司保证书项下承担或所负的义务;

10.1.12.2 已经或可能对借款人、抵押人、公司保证人或前文提及的各方及其附属企业均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10.1.13 本协议第4.1.15款和第11.1.12款规定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是按照新加坡现行有效的通用的会计准则和实践完成的,该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真实、清楚地反映了借款人、抵押人和公司保证人在该等报表完成时的财务状况。

10.1.14 本协议第10.1.13款所述的财务报表内记载的各公司的财务状况至今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10.1.15 借款人、抵押人、公司保证人或其任何财产或资产都未被授权豁免于诉讼、执行、查封或其它司法程序,它们对本协议、抵押协议或公司保证书的签署、根据本协议规定对本协议项下权利的行使和对义务的履行都将构成为私人和商业目的而进行、履行的活动。

10.1.16 借款人向贷款人书面发出的本协议附件1项下的或与公司保证人有关或与将转让的关于租金收入和销售收入的契约有关的及有关本协议或担保文件谈判的任何信息、证明或报告中在本协议和担保文件内容中起实质性作用的事实,在该等证明、报告被提交或该等信息被提供时均是真实、非虚假的,并且在该时,该等信息、证明或报告中也未遗漏任何足以对贷款人在本协议和担保文件项下的利益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实;和

10.1.17 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没有发生违约事件未得到救济的情况,也没有发生潜在违约事件;

10.2 公司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本协议第10.1款所述的关于公司保证入或公司保证书的事项均是真实和准确的。

10.3 本协议第10.1款和第10.2款所述的每一项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和担保文件签署后均将继续保持正确并被全面遵守。借款人和公司保证人在此向贷款人声明和保证上述声明和保证将保持真实和准确,并被全面遵守,直至贷款、由此发生的利息和其它应付的款项均被全额付清。

第十一条 承诺和保证

11.1 借款人进一步向贷款人承诺和保证:

11.1.1 借款人应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发生之后立即通知贷款人;

11.1.2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但不应不合理地拒绝给予该等同意),借款人不得:

11.1.2.1 采取计划、安排或其他方式,进行任何形式的重组或兼并,或同意、批准、容许对其出资之所有权进行任何变更,或对其出资之任何部分进行转让,或对其尚未出足之资本的任何部分进行出资或分配;

11.1.2.2 向任何个人、公司或企业提供放款,或订立、设定任何保证或作补偿承诺(但正常业务经营除外),从而使其自身直接、间接或附带地就其他个人、公司或企业的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11.1.2.3 非经贷款人同意,向任何银行或金融机构或任何个人借款或寻求借款,并且,在此期间,贷款人将可以取消对借款人此时的所有贷款;

11.1.2.4 出售、出租、许可、让渡、转让、让与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其全部或部分其现在或将来拥有的财产、资产(无论该等财产为何种形式,也不论其位于什么地方)(但正常业务经营除外);

11.1.2.5 除已向贷款人书面揭示的,担保文件(如有)项下构成的,以及根据本合同所设置的担保负担之外,对其现在或将来拥有的财产、资产(无论该等财产为何种形式,也不论其位于什么地方)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抵押、质押、转让、阻碍或许可留置;并且

11.1.2.6 在任何会计期间宣告,支付或作任何分红或其他分配,不论是对收入或资本性质的,也不论是以现金或类似形式:

11.1.2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应努力促使抵押人不得:

11.1.2.1 出售、出租、许可、让渡、转让、让与或以其它方式处分,以及抵押、质押、转让,阻碍或许可留置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但正常饭店业务经营除外);

11.1.2.2 出售、出租、许可、让渡,转让、让与或以其它方式处分,以及抵押、质押、转让、阻碍或许可留置全部或部分抵押物之装修、装饰、配套设施及所有其他与饭店业务经营有关的财产(无论该等财产为何种形式,也不论其位于什么地方),但正常饭店业务经营除外;

11.1.3 借款人保证,借款人根据本协议所欠之款项总额在任何时间将不超过抵押物价值(其价值依本协议11.1.4确定)与任何其他不时为担保借款人根据本协议所负债务而提供给银行的财产(转让契约除外)之和的15%;

11.1.4 借款人应不时地自费应银行的要求,向银行提供由银行认可的合格的和独立的评估者关于抵押物及其他不时提供给银行的担保财产的评估报告;

11.1.5 借款人应始终按照与其同类业务的公司通常选择的险种、保险范围,自费就其财产、资产向有信誉的保险机构或保险公司投保,(特别地,保持保险单证)并且规定保险人须至少提前一个月给予借款人及银行终止通知否则其不得终止该保险;

11.1.6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持续期间内,保持其法人地位之存在,并由其合格的员工按照高水平的财务和管理标准,根据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地开展经营业务,处理事务;

11.1.7 借款人应努力使法定的资本及股本结构不发生任何变化,除非经贷款人同意;

11.1.8 借款人应努力促使对它的任何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从其股东、公司保证人或关联公司获得的贷款)不被保证,并且以贷款人决定的方式后于借款人根据本协议对贷款人之债务偿付,并且没有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将不会对此类贷款作任何偿付;

11.1.9 借款人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其负债与有形净资产的比例为2.1;

11.1.10 只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发生的利息或其它任何款项应付而未付,借款人应及时、适当地对所有针对借款人及其财产、资产的税费、估价费和政府税费,在开始罚款之日前,予以支付,除非就该等税费的支付借款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提出异议(如果依法律规定已划分出足够的备用金额);

11.1.11 借款人应按照对其自身、其经营或其财产具有约束力的所有适用法律的规定开展业务,并应使其财产和资产均处于良好的状态;

11.1.12 只要贷款本金尚未全部归还,借款人应:

11.1.12.1 于每一财政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九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交借款人前六个月之未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11.1.12.2 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一百八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交借款人的董事会报告、该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该等有关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须经一家国际著名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须为贷款人所接受)审计并证明无任何不利影响;和

11.1.12.3 随时根据贷款人的合理要求,向贷款人提交可能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后果的信息;

11.1.13 借款人应在任何担保文件不能或停止发生全部效力,或不能继续生效,或被终止,或存在争议或危险,或将成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任何时候,在贷款人的要求下向贷款人提供、提交额外的担保;

11.1.14 借款人应保持其良好的法人地位,并应保持其经营业务的良好现状。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以维持、保护所有在其经营中用到的或有用的特权、商品名称、专利权和其它的独占权。

11.1.15 下列事件一旦发生,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11.1.15.1 发生在借款人和有关机构之间的有关税费、税款、费用、捐款或其它类似费用的任何实质性纠纷;

11.1.15.2 发生任何影响、威胁到借款人经营活动继续、正常进行的实质性劳动争议;

11.1.15.3 因任何灾祸引起借款人的财产或资产遭受损失或损害,据最初预计,修复或重置该等遭损害的财产或资产的费用将超过美元;和

11.1.15.4 发生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且涉及的债权总额超过美元的诉讼或类似程序(无论该等程序是送达传票或是查封、扣留财产、资产);

11.1.16 借款人应同意或促使有关各方同意贷款人或其指定代表进入借款人的任何营业场所,视察了解借款人的业务情况,并且检查不论置于何处之所有帐目、记录资料及报表,并且借款人须负担因之发生的所有法律或其他与该检查有关的成本、费用或花费。

11.1.17 为使本合同和担保文件充分有效或为充分保证和落实根据本合同和担保文件贷款人所拥有的权益、权利、补救措施,借款人应随时按贷款人的要求,采取或使他人采取贷款人合理要求之行动措施,和/或签署贷款人合理要求的文件。

11.2 公司保证人进一步向贷款人承诺和保证:

11.2.1 公司保证人将根据11.1.12条款提供其财务及其他报表;

11.2.2 公司保证人应不断保持其负债与有形净资产的比例为2:1;

11.2.3 只要贷款本金尚未全部归还,公司保证人应保证其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 违约事件

12.1 违约事件应包括下述内容:

12.1.1 借款人未能在到期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金、利息、费用或其它应付的任何款项;或

12.1.2 借款人或公司保证人违约或可能违约或者不能或将不能履行任何其已接受的义务及任何其因签署、提交本协议或公司保证书而作出的承诺(但未能支付本协议项下应付款项的情况除外),并且在贷款人将该等违约事件通知给借款人或公司保证人后十四个工作日内未对此采取补救措施;或

12.1.3 借款人在本协议中作出的或公司保证人在公司保证书中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根据本协议提交的任何证明、声明是不真实的或不正确的,或在任何实质性方面已不再真实或正确;或

12.1.4 借款人未经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停止付款或终止、意图终止其业务或主要业务的经营;或

12.1.4 不论任何原因抵押协议、公司保证书或任何的转让契约已被或将被撤销、成为废除、不能执行和/或无效;或

12.1.5 借款人或公司保证人的任何超过五万美元(或以其它币种表示的与其等值的金额)的债务,未能在期满日予以归还,或者由于借款人或公司保证人违约的任何原因而成为或被宣告为在期满日前提前应付;或

12.1.6 借款人或公司保证人做了任何事或未作做任何事,以致在贷款人看来,借款人和/或公司保证人其时将无法根据本协议规定对贷款人归还其对贷款人应付的欠款;或

12.1.7 如果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证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转让,或为了债权人利益而与之签署债权债务和解协议;或

12.1.8 有关机构已就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证人的解散、破产、经营、重组、重建、清算事宜或根据任何协议或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有关机构为接收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证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资产,为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证人指定接收人和/或管理人、清算人、托管人或其他人员的事宜,通过了生效的决定,提出了请求,或已开始进行类似程序,或者已作出了正式的决议;

12.1.9 一项担保负担占有了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证人全部或部分财产、资产,或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证人已被指定了一个接收人,或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证人的财产全部或部分正被扣押、执行,并且上述情形未能在自该等占有、指定接收人或扣押、执行发生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被消除;

12.1.10 借款人违约未能支付任何其他债务的本金或利息或者违约未能偿付任何其他到期债务或因违约而被宣告为提取到期的债务;

12.1.11 任何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证人履行本协议或担保文件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授权、批准或同意已被撤销,或已以不同于银行可以接受的方式变更;或

12.1.12 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证人的营业资产、财务状况发生了变化,以致据贷款人合理判断,这将实质性地影响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证人分别履行其在本协议或任何担保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或

12.1.13 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证人不能遵守,履行或实现本协议或任何担保文件中其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所负担的任何义务,或者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证人遵守、履行或实现本协议或任何担保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或义务的行为将成为不合法;

12.1.14 任何人采取了措施,意图对借款人、借款人的任何字公司、抵押人或公司保证人的全部或重要财产、资产进行查封、强制征收、征用或国有化征收;或

12.1.15 存在任何针对借款人的、现时的或悬而未决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约束了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证人对本协议或担保文件项下任何权利的行使和/或根据本协议或担保文件对任何义务的履行或实现;或

12.1.16 未能履行上述第4.3款的义务;或

12.1.17 发生了任何根据有关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规定与本协议第12.1.

8、12.1.9和12.1.13款所述违约事件引起的结果类似、相似的事件。

12.2 尽管有本协议或担保文件中的其它规定,在无损于贷款人根据适用法律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如果因任何原因发生了任何违约事件(无论该等违约事件的发生是故意的或是无意的,是受法律实施或其它原因影响而发生或引起的),贷款人都可以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的行动:

12.2.1 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宣告贷款本金、发生的利息和借款人根据本协议对贷款人的所有到期(或将到期)的欠款立即到期应付。贷款人可立即,而无须另外通知就有权要求借款人对上述款项予以支付;和

12.2.2 贷款人应有权立即行使其在任何担保文件项下的权利。

12.3 贷款人没有义务就借款人因贷款人行使或实现根据本协议、担保文件或任何适用法律其所享有的权利而遭受的非故意损失承担责任。在无损于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的前提下,借款人应全额补偿贷款人因发生违约事件和/或如前所述的宣告贷款立即到期应付引起或相关而承担、遭受或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法律服务费或其它费用(在无损于前述的情况下,包括在清算或为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实现、生效而向任何第三方筹措款项过程发生的任何利益损失的全部或部分)。在没有任何明显错误的前提下,贷款人因此而出具的证明应是最终的、决定性的并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的,并应成为借款人债务之事实和数目的确凿证据。

第十三条 适用法的改变

13.1 如果因有关机构颁布任何法规(不论其是否具有法律的效力)而使任何适用法律或法律解释发生变更,从而导致(或很明显将导致)贷款人根据本协议履行义务的行为将成为不合法或无法履行时,则

13.1.1 当借款人收到贷款人关于上述事件的通知时,贷款人应诚信地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避免上述事件所引起的后果发生;

13.1.2 如果贷款人能够避免上述事件引起之后果的发生,借款人应全额补偿贷款人因违约事件或与违约事件有关而发生、承担、引起的任何责任、义务、损失(在无损于前述的情况下,包括贷款人收到的和应收款项的数目与据贷款人的合理判断实际应收到的款项数目之间的减少的差额)、损害赔偿金、罚款、作为、经判决的债务、诉讼请求和费用(在无损于前述的情况下,包括贷款人因作出、实现、履行该贷款而发生的任何费用的增加)、贷款人为避免违约事件之后果的发生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费用和其它支出;和

13.1.3 如果贷款人未能在收到借款人通知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采取行动避免违约事件之后果,借款人应立即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至还款日止)已发生的利息、其它所有应付的款项和用以补偿贷款人由该等还款引起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无损于前述的情况下,包括在清算或为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实现,生效而向任何第三方筹措款项过程发生的任何利益损失的全部或部分)的必要款项。

13.2 如果任何适用法律或其法律解释因有关机构发布任何法规(无论该法规有无法律的效力)发生了任何变更,而该变更将:

13.2.1 改变就贷款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费用时的计税基础;或

13.2.2 针对贷款人的任何财产、他人在贷款人持有之帐户或贷款人自身的帐户或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征收、更改储备金、保证金或其他任何要求,或认为该等储备金、保证金或其他任何要求是可适用的;或

13.2.3 为贷款人设置有关贷款本金数目、贷款或其中任何部分款项的任何其它条件和限制;并且,上述任何事项导致贷款人作出、实现、提供贷款的费用增加,或导致贷款人根据本协议已收到的和应收的款项数目得以减少,那么一旦有上述事宜发生:

13.2.4 贷款人应立即将该等事宜的发生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

13.2.5 借款人应在收到上述13.2.4款中提到的通知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人一定款项,该等款项的数额应足以补偿贷款人因该等额外的费用或减少的数额而遭受的损失(损失自该等费用发生之日或数额减少之日起计算);

13.3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的有关本条款项下任何应付额外款项的通知应是确定的、决定性的并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并应成为借款人债务之事实和数目的确凿证据。

第十四条 放弃

14.1 贷款入可以不时地于任何时候,无条件地或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放弃对借款人违反本协议任何承诺、保证、规定、条款、条件及其任何更改的违约予以追究,但贷款人的该等放弃将不会影响或损害到其权力、权利和要求履行的法律救济手段;而且双方同意并明确表示贷款人任何时候对借款人任何欠款的支付请求的放弃或疏忽或展期和任何时间上的优惠将不会对贷款人此后任何时候据相应条款向借款人追究构成任何损害或影响。本协议中关于贷款人权利和补救手段的规定是属于非排他性的,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手段。

14.2 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因贷款人给予或同意给予任何有义务支付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应付款项的人于时间上或其他优惠而被解除或损害,也不因贷款人所接受的变更法律的适用或变更贷款人根据本协议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补救手段的安排或和解而被解除或受损害。

第十五条 继受和转让

15.1 本协议的贷款人、借款人及贷款人的继受人和被许可的受让人应受本协议之约束,同时享有本协议之权益。借款人在本协议和担保文件项下作出的所有承诺,协定,声明和保证都不受与此有关的转让的影响。

15.2 只要不给借款人增加任何额外费用和/或义务,贷款人可于任何时候将其根据本协议及担保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之权利,利益、义务、责任让与或转让。借款人无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转让给他人,借款人并应保持其适当的、及时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有责任和义务的能力。

15.3 贷款人可于任何时候或不时地就其所知向可能与之订立合同的潜在的受让人透露有关借款人的有关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根据本协议获得。

第十六条 费用和开支

16.1 借款人应凭要求立即支付:

16.1.1 因本协议、担保文件及本协议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的谈判、起草、签署、管理和登记所发生的所有合理的费用,支出和其他收费(法律费用或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和律师费(应全额补偿);和

16.1.2 因追索和执行本协议项下应付款项所发生的,或因执行本协议或本协议、担保文件或本协议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中的任何承诺、规定、条件或条款所发生的,或因借款人迟延或忽略支付与本协议、担保文件或任何附件有关的印花税或其他税费所发生的所有律师费(应全额补偿)和其他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印花税和其他税费。

16.2 本协议规定的由借款人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新加坡消费税(若有),该等消费税应由借款人承担。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借款人应将征收的消费税支付给贷款人,此外,应全额补偿贷款人在任何时候因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消费税。

第十七条 通知

17.1 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或其它联络均以书面形式或以电传或传真的形式,按照如下地址通知。

17.1.1 致贷款人;电话号码;电传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

17.1.2 致借款人;电话号码;电传号码;传真号码。

17.1.3 致保证人;电话号码;电传号码;传真号码。

17.2 对于所有通知、证明文件、要求或其他联络,如通过预付邮资挂号邮寄,在寄出七个工作日后视为收讫。如直接交付或通过电传或传真,则在交付时或在发出后视为收讫;但是如果上述交付或发出之日并非一个工作日,则于紧接着的下一个工作日视为收讫。任何发给贷款人的通知、证明文件、要求或其他联络应于贷款人实际收到时(如果发出时为工作日而且是在贷款人的营业时间内)作为收讫。

17.3 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或其它联络和所有需要送达的文件或以英文书就或附有经核实的英文译文。如果英文文本与其他语言的文本存在冲突,英文文本优先。

第十七条 抵销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无须事先通知即可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的任何分支机构处所持有的帐户中,将借款人拥有的任何款项(无论是否到期)用于抵销根据本协议借款人对贷款人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为此目的,借款人并授权贷款人可以按贷款人自己当时通用的兑换率将上述款项兑换成其他货币用以清偿。贷款人并无义务行使本条款给予它的权利。

第十八条 债务证据

在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法律诉讼中,贷款人的一名适当被授权的官员出具的经签署证实的有关本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陈述,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是决定性的、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并且是事实和应付款项的决定性的证据。

第十九条 进一步保证

为避免疑问,当贷款人提出合理的要求使根据本协议已提供、设立或将提供或设立的担保以及在本协议签署时已签署、交付或生效的担保文件或在本协议签署、交付或生效后可能签署的担保文件充分有效时,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的书面要求下,承担所有费用,立即订立、签署、履行或使他人订立、签署、履行所有进一步的行动、协议、保证、转让、文件、抵押和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贷款人之权利

20.1 虽然贷款人现时同意贷款在提款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持续有效并且尽管本协议中另有其他规定,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绝对的权利随时终止或变更本贷款的条件,而无需承担任何由此而引起的借款人所承受的损失、责任或费用。贷款人有权鉴于下述情况随时终止或变更贷款条件:

20.1.1 贷款人自主认为通行的国家、国际、国内的货币、金融、政治或经济形势将影响借款人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0.1.2 贷款人自主认为通行的国家、国际、国内的货币、金融、政治或经济形势或其他类似的或适用的法律实施、变更,将使得贷款人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成为不合法或不实际;或

20.1.3 贷款人认为由于任何形式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前述规定、借款人的任何重大的运作或金融状况的不利变化)将使得贷款人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成为不合法或不实际。

20.2 在前述第20.1条款的规定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并且即使本协议有其他任何规定,借款人在此承诺自提款经过一年后,贷款人有决定自主的权力终止贷款而无须说明理由,也无须承担任何由此而引起的借款人所承受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20.3 一旦贷款根据本协议上述第20.1和20.2之规定终止,本协议之12.2和12.3款将稍作修改而适用。

20.4 如贷款人依其绝对自主之考虑,判断由于通常影响到新加坡同业银行或外汇市场的因素之原因而没有充分和合理的方法查明有关的全部或部分提款在计启、期内适用的利率时,贷款人将立即向借款人发出该等判断的通知(“决定通知”)。

20.5 如果相应之决定通知在一次提款通知送达之后而在相应之提款之前,借款人则有权于原定提款日上午之前(新加坡时间)任何时间以电报或传真方式,撤回提款通知,从而此次提款将不予执行。如果借款人没有撤回提款通知,或者相应之决定通知针对已提取的提款发出,贷款人和借款人将根据诚信协商决定一个双方都接受的利率、计息期、付息日以代替本来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和第七条决定的利率、计息期和付息日。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决定通知发出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无法就利率、计息期和付息日达成一致意见,贷款人将立即给出利率、计息期、付息日(其将是对借款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所有这些将从决定通知发出针对的计息期的开始之日生效,利率为借款人筹借该项提款的成本再加上1%的年利率。借款人应以根据上述内容确定的利率和付息日就该项提款支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货币补偿

如根据任何适用法律,任何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对贷款人的支付(无论是否根据任何裁判、法庭命令或他)不能以所欠之货币(“要求货币”)支付或清偿,且如支付之款项以贷款人最终决定之汇率转换为要求货币的金额少于依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之款额,借款人将有独立的义务,补偿贷款人此差额并使其不受损害,贷款人也将有进一步独立的诉权要求借款人补足该差额。

第二十二条 法律及司法管辖

22.1 本协议将适用法律,并依据法律解释。

22.2 借款人同意,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可以提交给新加坡法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处理,借款人并且不可撤销地服从上述法院的非排他的管辖权。借款人服从上述法院之管辖权将不会(也不应解释为)限制贷款人可以在任何其认为合适的有管辖权之法院提起因本协议引起的诉讼,贷款人在任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该等诉讼将不应限制贷款人可在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之法院提起进一步的或其他的诉讼。

22.3 对于选择法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判决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而提起的任何诉讼,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放弃现在或将来其可能拥有的提出任何异议的权利。借款人也同意上述诉讼之任何针对借款人的最终判决将是最终的并在任何其他司法区域内是可执行的,并同意该判决之任何经签署证实的或经其他方式适当证实的复印件将是其欠债事实和数额的决定性证据。

22.4 借款人进一步不可撤销地指派、任命和授权地址位于(电话号码;传真)代表其作为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之任何在新加坡之诉讼的诉讼文书代收入。不论任何原因该诉讼文书代收入不能履行职责或在新加坡没有地址,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承诺任命一个贷款人接受的诉讼文书代收入作为替代,并在30天内将该新诉讼文书代收入接受任命之文件的复印件交给贷款人。

第二十三条 放弃豁免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借款人或其财产任何时候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任何司法管辖下的司法诉讼或任何抵销程序中所享有或可能享有的豁免(无论是否称之为主权豁免),包括送达豁免、管辖豁免、诉前财产保全豁免或执行豁免。

第二十四条 部分有效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目或其部分被认为是无效的或不能执行的,应视为这些规定已从本协议中分割出去,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将继续完全有效。

本协议于本协议前言所述日期由各方当事人的授权代表签署。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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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怎么写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8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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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在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会计中心会计的配合协作下,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对清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我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1、在与银行、会计中心和报帐员核对截止资产清查基准日的有关资料和实物后,

固定资产帐面数为671403元,盘亏固定资产60000元,其中盘亏资产为已转让出售资产,此前未入帐;实盘数为611403元。 2、暂存款、暂付款、固定基金、结余、人员基本情况等情况通过核对清查,账实相符。

二、工作内容

1、3月9日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后,我单位立即动员部署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学习本次清查有关文件资料,认真学习财政部20xx年月12月13日的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工作人员充分把握资产清查中的各项政策。同时成立了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成立领导小组成员,指定人员负责本次资产清查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进行帐务清查和财产清查。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对本单位的银行帐户、暂存款、暂付款等进行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同时按照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债及收支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对,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了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清查出的盘亏资产均按规定进行了单独列计。

3、卡片录入和报表生成。按照清查的各项结果,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卡片,填报了《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与《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各项报表经表间计算和审核成功后,生成资产清查报表,并进行了备份存盘,报表各项结果均与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结果一致。

三、存在问题

在本次的资产清查工作中,我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上报工作。但是在清查过程中,发现资产管理不够科学。这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予以解决。

四、整改方向

通过本次资产清查,切实摸清了本单位的资产情况。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单位将与会计中心协调做好盘亏资产的入账划定问题,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出现;同时制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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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国有资产转让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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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及部分资产转让合同

出让人姓名或名称(以下称甲方):

受让人姓名或名称(以下称乙方):

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为了实现经营需求,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企业/公司名称及部分资产的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企业/公司的部分资产与名称(字号)同时转让给乙方,具体资产明细如下:……

第二条甲方保证对出让的名称及资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权利不存在任何争议、不存在被法院冻结、不存在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或转让有特殊规定等情况。甲方保证出让资产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未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于其他人。

第三条移交的时间

甲方在本合同订立后  日(注:日期可以由甲、乙双方自由约定)内移交资产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便乙方接收资产并办理名称申请。

第四条签约地点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名称自核准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工商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5)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出让人签字(公章)                        受让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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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资产清查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纪要,全文共 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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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图文信息中心第一会议室召开资产清查工作布置会,会议由张林龙副校长主持,孙卫芳副校长、刘必千副校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物资设备管理处处长周伟解读了本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资产清查的工作目标、清查基准日和清查范围,介绍了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步骤和工作环节,对清查工作中的各项任务进行了分工,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间。

张林龙指出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是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统一布署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学校高度重视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姜朋明校长担任组长,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资设备管理处。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范围广,时间要求紧,工作任务重,各学院、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规范管理,责任到人,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证高质量按期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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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资产信托契约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9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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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_________》的有关精神和要求,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_________,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_________。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_________。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银行或其继任人。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本基金章程指《_________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_________。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_________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_________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_________》或《_________》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_________会计准则执行;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_________》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 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计提额=(vn-vo-n/48×vo)×25%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 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 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 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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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优秀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信贷,全文共 2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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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转让方):

公司授权人:

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公司注册地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公司注册地址:

经甲、乙双方商定,且双方已获得公司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并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文件资料真实有效。甲方拟转让其公司100%的股份,及该股份所衍生的所有权益,乙方同意受让。

甲方系依法成立的公司,其股东拥有全额100%的股份,该股权所衍生的权益包含:法人名称及位于衡水市人民西路2688号111.44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 号)两条造纸流水线设施设备及地上附着物、厂房、办公楼、水电暖、园林树木(含)等全部资产转让给乙方(详见资产清单)。双方经协商就甲方转让给乙方100%的股份及衍生权益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须共同遵守。

一、转让范围

1、甲方拟转让100%的股份,分别为持有%的股份, 持有的 %的股份。

2、甲方转让给乙方股份所衍生的权益有:土地(院内约70亩,院外约40亩),该地块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3、该地块上所有建筑物(车间面积约平方米,办公楼 层面积约 平方米、 等);构筑物: 千瓦供电电路路网设备;上下水管网设施及设备;集中供热设备;树木植被。

4、全部设施、设备及低值易耗品(详见清单)

二、转让价款

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万(大写: ),其中含接收的甲方债务:即衡水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人民币万元,衡水商业银行贷款 万元,商业银行利息借款 万元乙方直接对银行支付,剩余款额 万元向甲方直接支付或由甲方指定债权人直接支付(由债权人出具意见书)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乙方协助)与商业银行达成协议:

(1)增加乙方贷款万元,用于偿还甲方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偿还甲方商业银行 万元,偿还甲方商业银行 万元。此笔贷款用111.44亩土地抵押办理。

(2)商业银行向市政府报请该土地变更用途的文件。

2、甲方负责解决甲方的全部负债,除转入乙方万元以外的负债单位。

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解除该公司对其它公司或个人提供的所有担保的相关文件或资料。

4、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商业银行事宜。

5、与开发区管委会解决40亩地遗留问题。

6、合同签定后万元。

四、付款方式:

1、双方责任履行完毕后甲方先向乙主交付甲方出席股东会股东签名作出的同意转让股份的决议书及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后,乙方支付甲方第一笔转让款万元;

2、甲方在收到乙方首付款将甲方股份全部转到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名下,并同时按乙方的要求并配合乙方实施工商行政变更,将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 。

3、工商行政变更手续完毕后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二笔转让费

4、在本合同生效后合作社支付贷款人民币 万元,或取得信用社接受乙方继续持有、使用、偿还该笔贷款书面文书,以免除甲方的该笔债务责任。

五、在办理股份转让所有手续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及该地块与外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债权债务的交割日为本合同生效后第日,甲乙双方以完成的财务交接清单以交割日为界限,交割日前的原甲方债务甲方负责处置完毕,不能因处置方式不当,给乙方造成不必要的诉讼等后果,交割日之后的所有债权债务归乙方承受。财务交接清单由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如甲方未如实向乙方提供债务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愿加倍赔偿乙方。

2、甲方院外约40亩土地,虽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但尚欠部分土地出让金和补偿费用计约 万元,为实现乙方使用该宗土地的目的,该土地相关手续办理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办理,原欠费用由甲方负担(由债权人认可)其他费用由乙方负担。(原欠费用从合同剩余款中列支)

3、甲方所有银行借款除乙方承担衡水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万元,商业银行银行万元以外的,在财产清单交割日之前,甲方自行采取合法方式处置完毕。

4、乙方依据该合同对甲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乙方与甲方的其他关联企业无任何关系。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须按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按转让价款万元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收到乙方定金万元后,如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甲方须向乙方赔偿双倍损失 万元。

八、协议的修改、补充和解除

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本协议可做变更、修改和解除。

甲、乙双方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

1、如甲方不能按约定交付协议股份(含土地、厂房等衍生之权益等)

2、乙方不能足额支付转让款,致使本协议签订之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在向违约方合理催告后,仍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通知违约方。

九、其它:

1、甲方应按照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于其公司相关的债权债务采取相应的措施,完毕并交由乙方确认后,甲乙双方与月日签订的本合同生效。

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加强联系和沟通,积极配合友好合作,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双方约定由衡水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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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资产收购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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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与出售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甲方拟在资产和债权收购及资产打包出售领域与乙方进行合作。双方在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共识的基础上,订立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基础

鉴于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具有金融领域业务能力的个人),拥有卓越的金融服务团队,在资产管理和项目融资方面具备为客户提供集成解决方案和金融创新服务能力,有自己的技术优势和融资经验。

乙方是一家拥有专业金融业务能力的优秀融资机构(或者个人),在债权收购及资产打包出售领域有自己的资金优势和人脉关系。

甲乙双方认可彼此在金融领域的专业能力,在金融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资产管理尽职调查等业务方面有着共同的志向,为了更好地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双方愿意建立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第二条  合作事项

1、甲方提供人力和技术对乙方即将收购的资产或债权进行前期调查梳理,开展事前协调和资产摸查工作,事后由乙方出资购买相关资产和债权包。

2、甲方协助乙方对相关债权文件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

3、甲方对乙方收购资产(债权)包的债务人所提供的抵押或者担保进行审查,对担保物或者担保人作出风险评估。

4、甲乙双方共同参与、促成资产出售方的资产或者债权转让的洽谈、协商和合同签订事宜。

5、在乙方确定收购或者出售方案的基础上,由甲方协助乙方拟订债权收购及资产出售的方案和文本。

6、资产和债权收购后,清收变现过程中需要合作的其他事项。

以上各项合作事项具体细则,甲乙双方将根据合作业务涉及的客户对象、标的金额、合作方式等另行协商约定。

第三条  权利义务

1、甲方配备人员                    参与乙方的合作事项。

2、乙方出资       元,并配备人员             参与甲方的合作事项。

3、资产包收购成功后,双方按照下列步骤分工细化工作:

4、甲乙双方应相互维护对方的声誉,不得作出诋毁对方声誉、影响双方团结等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否则被侵权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侵权方赔偿相关损失。

5、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应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见第九条保密条款),不得在未经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将合作的相关细节、具体方案等信息向第三方披露。

6、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因单方原因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给客户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法律责任。

7、在业务合作过程中,涉及诉讼与追偿案件的情况,关于费用承担、收益分配等具体的权利义务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2、双方合作期间内,任何一方发生股权变更、法人变更、办公场地变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更换等情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损益分配

3、亏损分担:

4、收益分配:

第六条  税负分担

第七条律所联系及律师费分担

合作期间,由     方与       律师事务所联系法律服务事宜,并与其签订与合作有关的法律服务合作协议。律师费计算与支付方式如下:

第八条 资金回笼账户管理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回笼资金及账户由   方管理,回笼资金的走账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及其参与本协议项目的所有人员对本协议项目信息及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2、以下内容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严格保密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过程中提供的全部资料及在本协议服务过程中接触和了解到的对方的全部情况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双方成员信息,债权债务信息,诉讼信息,审计评估信息或意见,业务往来中涉及到的相关公司主体资格信息,资信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资产管理的规划设计等信息。

(2)甲乙双方所作出的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3)甲乙双方为完成合作即将或已经草拟和签订的一切协议、合同、备忘录等,合作过程中各方往来函件、会议记录、谈判内容等。

3、甲乙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应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用。任何一方若发现对方有滥用或者误用应保密信息的情况,应及时将该情形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双方在合作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除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赔偿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发生争议时,双方先行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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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土地资产转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6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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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资产转让协议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__年12月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若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13、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以中文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资产评估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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