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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羊补牢的寓言故事全文(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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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0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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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为了使小区物业规范化、使小区居民享受完善的物业服务,改善小区人居环境。经发包人小区业主共同商定且与承包人反复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承包协议内容,共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小区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平方米;物业类型:_________(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承包管理事项

1、公共环境(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的清洁卫生。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配电系统、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等)的维修与管理。

3、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4、对进、出小区的人员安全盘问(包括夜间),发现非小区人员应做好登记,并对有可能造成小区损失的非小区人员谢绝入内。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 承包费用及支付时间

本合同期间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用_________/月元;支付时间及方式为:_________。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按时获得承包费用,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支付,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有权终止合同。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在承包期间除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承包费外,乙方不得向甲方依据本合同事实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

2、因乙方的承包内容包括24小时管理小区,故乙方可以委托其信赖的第三人实施必要的承包事务,但委托第三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3、承包人委托第三人不与发包人建立任何关系,第三人也不得依据其工作内容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

4、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本合同经甲方代表及乙方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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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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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我今天国旗下演讲的题目是:端午节

农历五月初五是我国的传统节日——端午节。端午节,又称端阳节。关于端午节起源的传说有很多,其中,纪念屈原的说法流传得最广。历史上的这天人们会通过赛龙舟、包粽子等形式来纪念一颗不朽的灵魂——屈原。

屈原是我国古代伟大的爱国诗人,出生在两千多年前战国时期的楚国。他为人正直,学识渊博,很有才干,在楚国担任要职。因为他坚决主张抗击秦国侵略,而受到打击、排斥,被楚王赶出了朝廷。屈原悲愤至极,在流放途中写下了许多充满爱国主义精神的诗篇,如:《离骚》、《天问》、《九歌》等影响深远的诗篇。后来,秦国军队攻占了楚国的都城。楚国失地千里,尸横遍野。屈原心如刀绞,他不愿意看到国破家亡的惨景,就在农历五月五日这一天,在写下了绝笔《怀沙》之后,抱石投江而死,以自己的生命谱写了一曲壮丽的爱国主义乐章。

百姓们爱戴屈原,当听到他自杀的消息后,纷纷划船打捞屈原的遗体,但没能找到。他们怕江中的鱼虾会咬食屈原的遗体,又纷纷把江米装迸竹筒,扔到水里,想用江米喂食鱼虾来保护屈原的遗体。从此,每年的五月初五,人们都会自发地来到江边,悼念屈原,还要划着船冲进汹涌的波涛,象征人们争相打捞屈原遗体,以此来寄托对屈原的哀思。久而久之就形成了端午节赛龙舟的习俗。

屈原离世已有两千多年了,今天我们来纪念他,主要是学习他爱祖国爱人民、坚持真理、宁死不屈的精神和他“可与日月争辉”的人格。屈原的精神是不朽的。不管时光如何变迁,他会永远生活在岁月的长河里,永远铭记在人们的心中!

让我们怀着对伟大爱国之士的敬爱之心和珍爱之情来看待中华的每一个传统佳节吧!每一个传统节日都有着丰厚的文化内涵,留存着华夏民族独特的文化记忆。

感谢大家耐心的倾听,在此,请接受我对各位的节日祝福:端午节快乐!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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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19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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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明媚三月,春暖花开,在这个初春的季节,我们需要用一种精神来消融冬天最后的一丝寒意!我们要用内心的爱与真诚来渐渐温暖周围的空气。一个不朽的名字——雷锋,再一次在耳边响起。

今年是雷锋同志逝世50周年的纪念,50年前,雷锋22岁,50年后,他依然还是而且永远都是我们心中那位22岁的“雷锋叔叔”。

提起雷锋,中国人可以说是家喻户晓。这位普通的中国士兵,在他短暂的二十二年的人生岁月中,以平凡朴实的言行,展现出一种令人震撼的道德品质和人格魅力;一提起雷锋,我们就会不由自主地想起他生前所做的一些小事:帮列车员拖地、打扫候车室,为丢失车票的大嫂买票,给困难战友家中寄钱等等。虽然他做的仅仅是一些小事,可是他那短暂的人生中做了多少小事、好事,而这些又给他人带来了多少快乐和安慰。

雷锋,他没有沙场上浴血奋战的经历,更没有什么惊天动地的丰功伟绩,仅仅凭着一颗朴实无华的心在生活中在工作中做了些不平凡的事,他的名字就被人民永远铭记在心里了;有一种精神,它不是一瞬间的光芒四射,也不带有丝毫堂皇的理由,但它却成了我们学习的榜样,它随着春天的脚步一再融入我们的生活,给我们的精神带来崇高而温暖的气息。

近日,有同学在微博里向我提出了有意思、有新意疑问,他们对于学习雷锋有些自己的想法:比如有几位同学说从一些论坛里显示的资料来看,雷锋的照片在当时似乎算是很时尚的,很多都是穿着崭新的军装坐在汽车上的。雷锋似乎很喜欢照相,雷锋是不是也是挺臭美的,这与宣传中那位勤俭朴实的雷锋是同一个人吗?我想这也是不少同学的疑惑,雷锋真的是那位宣传中的偶像吗?关于这个问题首先我想说,在那样一个年代,没有网络,没有电话,年青人总是需要大量的照片,因为在给自己的朋友家人写信时大家都习惯附上一张自己的照片。那么大家觉得寄给朋友的照片是应该身穿崭新的军装还是应该把他满是补丁的袜子露出来呢,是希望用天安门、飞机汽车这些当时最时髦的景物作为背景还是应该用某间破屋子作背景呢?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雷锋只是一位20来岁的热血青年,在人生20岁的时期,追求进步、追求时尚、追求友谊、追求爱情,这难道有什么不对吗?

除了上面这个疑问,还有很多其他的疑问,大多数都是对这位偶像提出了一些质疑。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不能在这里一一回答,但我想和同学们分享一下我的一些基本的想法。

岁月如流水,冲洗着历史的记忆,很多热门的新闻被历史冲走之后就不会有人再提起,有很多星光四射的大明星在过气之后就很少有人再想念,很多流行的时尚过去之后就不会有人再模仿。那些被历史冲走的东西是生活中的浮华,而冲不走的其实就是我们内心中最珍贵的部分。49年前,共和国的开国元勋们纷纷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因为他们的题词,雷锋才成为了家喻户晓的人物。49年过去了,我们的社会甚至吝啬的都没有用一些专门的节日来纪念当年那些为雷锋题词的伟人们,但却始终坚持把每年的3月5日留给了雷锋这位22岁的青年,这样的现实是否能给你某些内心深处的触动呢?

在过去的50年里,雷锋的确被赋予了不同的时代意义。在物质贫乏的时代,他是勤俭节约的代表;在某个阶级斗争激烈的时期,他是爱憎分明的模范;在改革开放艰苦创业的初期,他是钉子精神的诠释。而今天这个的时代,"雷锋"二字,已成为人们心目中热心公益、乐于助人、扶贫济困、奉献社会的代名词。虽然每个时代所追求的侧重点不同,但相同的是雷锋这两个字上倾注的其实是每代人对于美好的道德品质与和谐社会的追求与向往,倾注的是我们每个人对爱与被爱的渴望。正是因为我们每一代人都将自己美好的愿望倾注在雷锋身上,所以他看起来有点不像真实的雷锋,但其实这已经不重要了。不要问雷锋到底是谁,问一问你的内心,你渴望成为什么样的人?

对于未来的人生,我们或许有着不同的梦想,世界因为不同而多姿多彩。但在众多的不同背后,相同的是我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爱与被爱的渴望。对于人生的道路,雷锋曾今说过这么一段话:“如果你是一滴水,你是否滋润了一寸土地?如果你是一线阳光,你是否照亮了一份黑暗?如果你是一粒粮食,你是否哺育了有用的生命?如果你是一颗小小的螺丝钉,你是否永远坚守在你的岗位?

如果你要告诉我们什么思想,你是否在日夜宣扬那最美丽的理想?你既然活着,你又是否为了未来的人类生活付出你的劳动,使世界一天天变得更美丽?我想问你,为未来带来了什么?在生活的仓库里,我们不应该只是个无穷尽的支付者。

是的,如果我们渴望被人关爱,那么首先应该去关爱他人;如果我们渴望得到帮助,我们首先应该去帮助他人;如果我们渴望被社会所认可,我们首先应该真诚的奉献于社会。我奉献一点点,世界因为我而变得美丽一点点;大家都奉献一点点,世界因为我们而变得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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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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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一种美德,闪耀着真善美的光辉,它是我们赢得友谊和尊重的前提,是一切事业成功的基石。诚信,似一湾清泉,如缕缕阳光,用纯净洗去不洁的铅华,让心灵焕发勃然生机,让我们感受道德和良知,感化懵懂和扭曲,让我们的民族之魂昂然屹立。

鲁迅先生曾说:“诚信为人之本也!诚信比金钱更具有吸引力,比美貌更具有可靠性,比荣誉更具有时效性!”这不禁使我想到周三即将到来的20xx学年的最后一次期末考试,它不仅是对我们学习成果的反馈,也是我们道德诚信的一次大检阅,作为一名合格的中学生,收获真实的成绩是对自己的努力和付出的负责,是对自身人格品性的负责。

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叫孟信的人,家里很穷,无米下锅,只有一头病牛。一天他外出,他的侄子将牛牵到集市上卖了。孟信回来后非常生气,责备他的侄子不该把病牛卖给人家,并亲自找到买主将钱如数退还,牵回了自家的病牛。透过历史的烟云,我们清楚地看到孟信手中紧紧牵住的绝不是一头生病的黄牛,而是一条健康与高尚的道德纤绳,它将一个人的人品、修养引入了纯洁的圣地。这就是诚信的力量。

古人尚且如此,在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难道我们中学生的道德观会退化吗?成绩固然是我们中学生的命根子,但为了成绩不择手段或想不劳而获实在是可耻小人的做法。美好的结果是由精彩的开始、充实的过程一并造就的。虚假的成绩只能起到一时欺骗的效果,它撕毁了诚信的信条、失掉了做人的真诚,也在不知不觉中荒废了学业。学习是一个浩大、漫长、神圣的工程,让我们带着虔诚的心筑就完成它。所以希望大家能秉承“诚信至上”的原则,在最后的冲刺阶段认真做好复习工作,以饱满的精神,自信地踏入考场。考试过程中按规定要求答题,严肃考场纪律,杜绝作弊,让竞争在平等、公平、和谐中展开,让一切付出和回报真实、纯净。让我们把握住诚信的尺度来衡量自身时,我们的微笑会更真诚,我们的生活也会更真实。

诚信是耀眼璀璨的阳光,它的光芒普照大地;诚信是广袤无垠的大地,他的胸怀承载山川;诚信是秀丽神奇的山川,他的壮丽净化人的心灵;诚信是最美丽最圣洁的心灵,它让人问心无愧、心胸坦荡。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守住诚信的阵地,笑看诚信之花的绚丽绽放。

诚信为人,你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诚信处事,你的旅途将一片阳光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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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8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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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搞好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从源头防止食物中毒,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

1、设置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机构

2、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建立食品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如发生上述事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报告,不得缓报、瞒报、漏报。

4、实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

二、学校食堂、饮食店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一)必须具备的条件:

1、食品加工人员必备的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有健康证,并随时保持个人衣帽、仪表整洁。

2、操作间必备的卫生条件:设施布局合理,生熟分开,标志明显,餐具存放整齐,密闭保存。

3、食品采购、贮存必备的卫生条件:采购食品符合卫生标准,有检验证明,有冷藏冷冻设施,厨房有冰箱数台。库房整洁通风,防鼠设施齐全,原料摆放整齐,标志明显,物品分类分架存放。

4、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符合规定:使用的原材料及添加剂符合卫生要求,定型包装食品有厂名、品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无超过保存期或腐败变质食物。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器具、用具,要分开使用,定位保洁。

5、餐具消毒:消毒设施必须监测合格、符合要求,并正常运转,有专人负责餐饮具消毒并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6、环境卫生:环境整洁卫生,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

7、餐厅卫生:餐厅店堂整洁卫生,摆放餐具符合卫生要求。

(二)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1、严格杜绝用腐败变质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2、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必须分开存放。

3、用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不得混用,保持清洁。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4、食物没有烧熟煮透不得食用。隔夜隔餐的熟制品食用前必须要充分加热,加热不彻底的严禁食用。

5、不得购买感观异常或变质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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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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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

2、依法亮证经营,不超许可范围经营,不超出供餐能力承接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擅自变更加工布局及场所用途,新、改、扩建加工场所或变更许可内容,先经过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再进行。

3、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餐饮业法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4、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实施内部检查管理,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5、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在部门内开展岗位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进行一次以上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每周进行1次食品安全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6、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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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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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是大自然赠与我们人类的宝贵财富,绿色是人类文明的摇篮。人人都渴望拥有一个美好的家园,人人都希望生活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文明环境里。近年来相应“创建卫生城市”的号召,我们的校园环境也正在发生着全面的变化,校园环境建设是我们必须直面的问题,校园绿化程度直接作用于我们的生活环境,决定着校园生活的几多色彩,当然,绿色校园不只是环境绿化与垃圾处理问题,其涵义应更广更深,指一种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比如,严肃活泼的学习氛围,积极进取的班级精神风貌等。创建绿色校园,不仅只是要有优美的硬件环境,更应该提高我们自身的修养和素质,这也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人人都是护绿天使,我们要用绿色的实际行动去影响周围的人。我们更应该保护校园环境,共建绿色校园。为了共创绿色校园,我们同要携起手来。让我们共同做到如下几点:

1、立即行动起来,关心、支持和爱护绿化,积极参与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从身边做起;

2、爱护花草树木设施,对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要敢于制止并举报。

3、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意乱扔瓜皮果壳、烟头,不随地吐痰。

4、不使用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产品,特别是不使用一次性碗筷和少使用塑料袋;

5、树立和倡导绿色文明意识,积极参加校园爱绿护绿行动;

6、勤俭节约,节约校园内的各种资源,随手关好水龙头和电灯电扇,节约每度电,节约每滴水;

7、师生和谐,同学之间友好相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8.一切都以更高的目标束缚要求自己,将自己培养为有文明素质,全面发展的优秀中学生。

同学们,我们是21世纪的主人,环保意识是现代人的重要标志。我们应当切实地树立起时代责任感。“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共建绿色校园,同护地球母亲,让我们行动起来,将绿色作为我们校园生活的主旋律,用爱心去关注环境的变化,用热情去传播环保的理念,用行动肩负起环保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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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97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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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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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5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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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都有自己的节日,可是在一年里有这样几个日子,不管哪个国家哪个民族,人们都把这一天给了我们所生息的地球,我们把这些日子称为环保纪念日。

每年的第一个环保纪念日是2月2日国际湿地日。根据1971年在伊朗拉姆萨尔签定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湿地是指“长久或暂时性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特别是禽类的生息和迁徙有重要的作用。

春暖花开的三月,别忘了22号这一天。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为地球水资源的日益短缺和不断加重的水污染敲响警钟。

3月23日是世界气象日。近年来,工业化造成的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造成了警觉。1960年,世界气象组织把3月23日定为“世界气象日”,以提高公众对气象问题的关注。

4月22日是人类环保史上一个特别的日子。1970年4月22日,在美国爆发了有20xx万人参加的公民环保运动,这一天被命名为地球日。它作为人类现代环保运动的开端,推动了西方国家环境法规的建立,并促成了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此后各国的政府环保部门和民间环保组织纷纷成立。地球日也成为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民众进行大规模环保活动的共同纪念日。

5月31日对吸烟族来说有着特别的意义。1987世界卫生组织把5月31日定为“世界无烟日”,以提醒人们重视香烟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也以此重申尊重不吸烟者的权利。6月5日这个日子你可能已渐渐熟悉了。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了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同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当夏日来临,你可曾想过赤日炎炎中的沙漠。由于日益严重的荒漠化问题不断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从1995年起,每年的6月17日被定为“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1987年7月11日,以一个南斯拉夫婴儿的诞生为标志,世界人口突破50亿。1990年,联合国把每年的7月11日定为“世界人口日”。

九月金秋,人们也许喜欢登高望远,可是你是否为天上的臭氧层空洞忧虑呢?1987年9月16日,46个国家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开始采取保护臭氧层的具体行动。为此,联合国将这一天定为“保护臭氧层日”,旨在唤起人们保护臭氧层的意识,并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地球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一百多年前,一位意大利传教士圣?弗朗西斯倡导在10月4日“向献爱心给人类的动物们致谢”。为了纪念他,人们把10月4日定为“世界动物日”。当你在这一天来到灭绝动物墓地的时候,是否有心为保护那些尚未灭绝的动物尽一份责任呢。

全世界的粮食正随着人口的飞速增长而变得越来越供不应求。从1981年起,每年的10月6日被定为“世界粮食日”。这一天不仅是粮食专家们的日子,我们每一位消费者都应该想想饥饿和污染,想想粮食、土壤和孩子的未来。

1992年,地球高峰会议,各国的政治首脑云集巴西里约,签署《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为纪念这一有意义的日子,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从1995年起每年的12月29日为“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在一年就要过去的辞旧迎新之际,让我们想一想地球上所有的物种和生灵。人类若不能与其它物种共存,就不能与这个星球共存。

环保纪念日是人类对地球的忏悔日,也是人类自身的拯救日,而环保不是一年一次的纪念日,不是一时一事的行动,而是每日每时的行为。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选择了这些环保行为,那么你就是把每天当成地球日,把每一天当成环保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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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0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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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说我们的节日——端午节,又和民族团结月联系在一起,因为这几天是民族团结月的最后几天,这是非常有意义的。

端午节是一个有两千多年历史的传统节日,它深刻地影响着我们一代代人的生活,也使我们的记忆里多了很多感动和温暖。赛龙舟、吃粽子、挂艾蒿、办诗会、公祭屈原,这是端午节里的主要活动。这是看得到的端午,除了这些,还有看不到的端午,那就是端午精神。传统节日是为了加强人们的心灵沟通,文化认同。

端午是唯一具有爱国主义文化特征的民间传统节日。端午节纪念屈原不是今天才有的,也不是抗战开始的,是从六朝就开始了。屈原是个功臣,分裂时代的时候需要这样的人物,所以纪念屈原,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文化的选择。中国历史上中国人民多灾多难,中国需要屈原这样的功臣,有了这样的功臣,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不倒。每当政权更替,尤其是外族外敌入侵的时候,屈原的精神价值立刻显现出来,给人们很大的精神力量。这种爱国的精神过去虽久,但在今天我们仍然可以感受到这种精神。在面对暴恐分子制造的各种恐怖势力氛围,我们的人民解放军以及特警那种保卫国家,保护国家的主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精神。是可以与其相提并论的,正是这种精神,才让暴恐分子成为人民心中的“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正是这种精神,才让人民感觉到美好生活的幸福!

端午文化高扬爱国主义的大旗,反对民族分裂,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和鲜明的现实意义。在民族团结月谈端午文化的现实意义,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端午节是一个和谐的节日。过端午,虽然各地风俗不同,但在节日到来时家人团聚吃粽子,敲响欢乐的锣鼓,唱喊嘹亮的号子,举行龙舟竞渡,其中透露出的祥和让我们感受到传统文化节日的魅力和温情。其次,端午是一个民族团结的节日。一盘粽子代表我们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紧紧的粽绳象征着民族团结,晶莹剔透的心表达我们透亮的爱国心。在我国,有29个民族都过端午节,在这个多民族和谐发展的时代,对于弘扬爱国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建设和谐社会、加强民族团结,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我们__多民族“多元一体”的文化背景下,尤其需要端午传统文化中的这种精神、这种力量。这是我们今天在传承端午节的过程中应该强调的。在我们__最大的爱国主义就是加强民族团结。

我们__有13个民族,悠久的历史和各民族的大融合,铸就了我们__各民族相互交汇的文化底蕴。__各民族是一个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谁也离不开谁的统一体,今年我们民族团结月的主题是“民族团结,从我做起”,这就要求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端午文化中的爱国主义精神,并将它落实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建设和谐__的具体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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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11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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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十条 对严重毁损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在大修停用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市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产的建制镇 (镇、区),不含市所属的乡和建制镇所属的村。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设置镇建制的条件,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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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1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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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做文明礼貌的好学生。

记得有人说过:"人,一撇一捺,写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我们要经常性地思考:我在做什么?我做得怎样?我要成为怎样的人?"

做怎样的人,一百个人会有一百种答案,但在每一个答案的背后都有一个基点,那就是做人首先要做一个文明的人。

文明礼貌,也许这个话题很老,但它却永远不会过时。它对于学生和学校来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人生因什么而精彩?答案很多,但有一个答案一定正确合理——人生因文明而精彩。 校园因什么而文明?校园因你、我的文明而文明。我们的校园如果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精神状态、环境氛围和文明行为,就不会有校园的文明,文明校园既包含物质的校园,更包括精神的校园,精神的校园需要我们全体师生共同长期地努力。

文明是什么?文明是路上相遇时的微笑,是同学有难时的热情帮助,是平时与人相处时的亲切,是见到师长时的问早、问好,是不小心撞到对方时的一声"对不起",是自觉将垃圾放入垃圾箱的举动,是看到有人随地吐痰时的主动制止......文明是一种品质,文明是一种修养,文明是一种受人尊敬并被大家广泛推崇的行为。

文明的学生,一定是爱学习的人。他总是对知识充满渴望,在课内课外都是一个主动的学习者,爱提问题、不怕困难。

文明的学生,一定是讲礼貌的人。礼貌用语在他嘴边,远离污言秽语,他懂得要想别人尊重自己,自己首先要尊重别人,因为尊重他人与尊重自己同样重要。

文明的学生,一定是有着良好卫生习惯的人。他会自觉维护校园环境,不会随便买零食吃,因为他懂得随便买零食既浪费钱财又不利于健康,他更不会乱丢饮料杯、塑料袋,而是会动手捡拾纸片,因为他懂得环境是大家的环境,把美好留给他人和自己。 文明的学生,一定是爱护公共财物的人。他爱学校的一草一木,不会践踏花园,不会乱涂乱画,更不会踢门、浪费水电......而是会制止破坏行为,及时报告。

文明的学生,一定是遵守纪律的人。他会将自己的物品摆放整齐,不会大声喧哗影响别人的学习,他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文明的学生,一定是一个有爱心和责任感的人。他会尊敬师长和友爱同学,关爱身边的人和事,不会与同学吵架、搞不团结,他会懂得感恩,感恩父母长辈的养育,感恩老师的教导......

我们究竟要以什么样的精神风貌,什么样的思想品质,什么样的道德水准,去接过人类文明的接力棒。同学们,我们播下一个动作,就会收获一个习惯;播下一个习惯,就会收获一个品格。文明已被人们放在心里的一个重要位置,我们时时刻刻在与文明交谈,千万不要把文明行为习惯看作小事。每个人的举手投足之间都传递着丰富的文明信息。"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亲近文明,表现文明,实践文明,做文明学生,创和-谐校园!

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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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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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两年半里,石竹学校让我们学到了许多,让我明白了走出国门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在这里我们参加了各种各样的实践活动。从每月一次的博物馆、工厂参观,慰问残疾人等小型实践活动,到寒暑假的夏令营志愿者与海外游学活动,每一个体验都让我们受益匪浅。在夏令营担任助教和领队时,我们第一次当上了真正的老师。可要想做到像我们老师一样在三尺讲台上“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并不容易,初登讲台的我们只能结结巴巴、含糊不清地表达着心中所想。一次次的喉咙干哑、双肺发麻让我们手足无措。但现在的我们却也能在讲台上侃侃而谈,看到学生脸上那满足的微笑时,所有的疲惫也就一扫而空。这也让我们第一次感受到了这份职业的厚重。

在这里我们学会了感恩。感恩给予我们帮助的人,也要感恩身边对你造成“伤害”的人,这个伤害运用了双引号,是因为它给你造成了使你心情不好的事,但事实是它想把你“置之死地而后生”,正如中国的一句古话“忠言逆耳利于行,良药苦口利于病”。很多你不喜欢的人,叫你去做不喜欢的事,其实这对你有很大帮助,比如说学校的老师和领导让你认真学习,你起初会感到厌烦,不过只要你坚持下去,就会有所收获。

在这里我们领悟了谦逊和坚硬的品格。有抱负、有责任心,具有中国灵魂和传统美德不是个别石竹学子的称呼,而是代表着具有竹的谦逊、石的坚硬品格的全体石竹学子。即使已在国外,我们也不忘给予追逐梦想翅膀的母校;即使将来久居他乡,也不忘黄皮肤下淙淙地流淌着长江黄河水;即使周身是国外的灯红酒绿,也不忘我们内心的中国灵魂和世界眼光。长江、长城、黄山、黄河,在我胸中重千斤,锦城虽乐,不如回故乡,乐园虽好,非久留之地。石竹的谦逊和坚硬,在我眼中独具一格,让我能在挫折面前坚贞不屈,正因为这两种品格才能让我勇敢地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舞台,自信地在国外展现中华民族传统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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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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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六条 结婚前已有非婚生子女,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属于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不适用《条例》有关再婚夫妻生育的规定。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女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家庭确有困难,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八条 海拔在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及住户,属《条例》规定的深山村。深山村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生育第一个子女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时间应有4年以上,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

男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结婚后根据《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时安排免费诊治。

第十一条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应给予表彰、奖励和优待的,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或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和优待。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列支。

第十二条 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公民凭证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丧偶或离婚的,可以由一方按前款规定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子女的,终止其享受的有关优待和奖励,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他计划生育奖励。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依照《条例》规定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农村居民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城镇居民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给予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5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时施行上述两种以上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同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前男方和女方亲生、收养、送他人收养、托人抚养或离婚时确定随对方的子女累计数确定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

第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按照所在乡镇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算。

第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 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生育三个子女限制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第十九条 按照《条例》规定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得因离婚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减免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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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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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制定了水资源管理条例,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九条 流域、区域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甬江、飞云江、灵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活动占用水域行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水电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 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 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取水除外。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三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三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合理调整水库供水功能,增加对城市、工业供水。农业供水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

第三十六条 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八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海岛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三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并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故意拖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禁止开采期限规定,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八)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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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年《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42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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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广南坝美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旅游区资源,制定了《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并将于10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

(20xx年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xx年8月2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南坝美旅游区(以下简称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旅游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旅游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区是指以广南世外桃源坝美景区为核心,包括坝美旅游集镇片区、普千地母历史文化传承地片区、那洞桫椤林片区、底先河谷漂流片区和九龙山森林公园及民居民俗文化传承片区。旅游区的具体范围由广南县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标,予以公布。

第四条 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护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区的开发和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和旅游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旅游区内企业用工,应当优先招录旅游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

第七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区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并提供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调查、登记旅游区内的资源,并做好建档工作;

(三)参与旅游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保护和管理旅游区资源;

(五)管理旅游区内的建设行为及经营活动;

(六)调处旅游矛盾纠纷,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障旅游区安全和游客合法权益;

(七)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突出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

经批准的旅游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旅游区的总体规划范围由以下六个片区组成:

世外桃源坝美景区:依托溶洞、山水风光和独特的壮族人文风貌,打造具有世外桃源意境的景区;

坝美旅游集镇片区:充分发挥集散中心作用,打造游客集散服务中心;

普千地母历史文化传承地片区:依托地母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打造地母文化圣地;

那洞桫椤林片区:依托桫椤林等自然资源,打造集科考、观光、休闲为一体的天然生态度假区;

底先河谷漂流片区:依托水流资源,打造以漂流项目为核心,综合开发垂钓、野餐、露营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休闲度假区;

九龙山森林公园及民居民俗传承地片区:依托原始森林和壮族传统村落,打造广南壮族历史文化传承地和壮族民族风情体验区。

第十一条 旅游区内应当统一规划建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污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停车场等基础设施,改善旅游服务设施和旅游条件。

第十二条 旅游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居民自建住房应保持原有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旅游区规划,经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旅游区内不符合规划的原有建(构)筑物需迁移、改造或者拆除的,应当逐步依法迁移、改造或者拆除,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旅游区内的宾馆、酒店、客栈应当建有餐饮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居民住宅应当建有三级化粪池。

旅游区内居民养殖的畜禽提倡圈养,粪便实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严禁外泄影响环境或者污染水源;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已建成的应当逐步依法拆除或者搬迁。

第十四条 旅游区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边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损毁,保障旅游区安全。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区内的生态保护,实施绿化造林、封山育林、抚育管理、石漠化治理、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防控等工作,保护生态环境。

旅游区内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第十六条 旅游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采伐。需要采伐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区内水质的保护,旅游区水体质量严格控制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水质标准以上。

第十八条 加强旅游区内溶洞资源的保护。溶洞开发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得破坏溶洞原貌。

第十九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区民族文化的挖掘、保护、传承和利用。对不可移动文物和民族特色建(构)筑物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条 旅游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内倾倒和排放不达标废水、土石、废渣、垃圾、动物尸体、残剩食物等废弃物;

(二)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有害作业方式捕捞鱼类;

(三)侵占河道、围河围滩造田建屋,擅自拦河筑坝、开挖河道;

(四)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和林区内野外用火;

(五)破坏景观景物、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破坏、擅自移动旅游区界标;

(六)擅自设置广告牌、灯箱、标语等;

(七)破坏溶洞资源、盗采钟乳石;

(八)违反规划,私搭滥建;

(九)擅自采摘破坏林区珍稀植物和捕猎野生动物;

(十)随意摆摊设点,兜售旅游产品。

第二十一条 旅游区内禁止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当地群众为满足基本生产和生活需要少量采用,或者因抢险救灾、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的,经旅游区管理机构批准,到指定地点限量采取。

第二十二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区内殡葬管理,规划建设公益性墓地,推行火葬,原有的影响景观和游览的坟墓应当迁出或者迁至公益性墓地。

第二十三条 旅游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旅游区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资源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旅游区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具体征收办法由广南县人民政府制定,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在旅游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规划的地点、区域和核定的营业范围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 旅游区内从事旅游经营的船只、机动车、畜力车实行挂牌经营。非经营性的船只、机动车、畜力车不得用于从事客货运业务。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构和旅游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加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区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信息公示制度,制定游客分流疏导方案和应急预案,保障旅游活动安全有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限期整改,消除污染或者恢复原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指定有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毁林开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乱砍滥伐林木的,责令补种树木,没收采伐木材,并处采伐木材价值5倍的罚款。林区野外用火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钟乳石和违法所得,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条第十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范围经营或者欺诈游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未缴纳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非经营性船只、机动车、畜力车载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区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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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4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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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xx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下称《条例》),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必须在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其核心要义的基础上,抓好贯彻落实,使其成为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行为的硬约束。关于党内监督的总体要求

《条例》明确提出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党内监督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条例》还确立了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即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条例》特别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条例》提出的这些重要原则和规定,反映了我们党对党内监督问题认识的深化。

《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任务,即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这些任务主要是根据当前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关于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条例》从8个方面(即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等内容沿用了《条例(试行)》的规定,其他内容则体现了党的以来的新探索。比如,着眼于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条例》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着眼于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条例》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防止“四风”反弹回潮、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条例》特别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条例》吸收了党的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全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

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构建起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形成监督合力。为此,《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关于党内监督的监督主体和责任

《条例》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了规定。

关于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等等。《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一个重大创新和突出亮点,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关于党委(党组)的监督,《条例》提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并具体规定了4项监督职责:一是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二是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三是对党委会委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是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这是党内法规第一次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对于各级党委(党组)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全面履行党内监督各项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转2版)(上接1版)《条例》还首次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把“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作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条例》的又一个突出亮点,是对党内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

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规定了3项具体任务:一是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是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在这3项任务中,多项措施都是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新措施。这些新措施既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又将压力传导给下级纪委,督促下级纪委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关于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二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责作出规定和提出要求,也是《条例》的一大创新。关于党员的监督职责,《条例》也从监督的内容、方式、途径等方面作出了4项规定,从而为党员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了基本遵循。关于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但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所以,《条例》专门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其要点有四:一是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主体在执纪执法上的协调配合。三是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四是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此外,《条例》还对整改和保障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要求“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等等。这些都是《条例》作出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关键要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第一,各级党委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党内监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分析近些年来查处的典型腐败案件,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节到大错的过程。如果在刚发现问题时组织就及时拉一把,一些干部也不至于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党组织要多了解党员干部日常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的反映,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全党同志要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

第二,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所辖范围内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要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也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出现问题要及时了解处置,不能都等着党委、纪委去处理。只要把上上下下、条条块块都抓起来,就能织密党内监督之网。

第三,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不容推卸的义务,是对党应尽的责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其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在党的会议上,党员要勇于对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提出意见,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负责地向党反映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各级党组织要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人要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监督和支持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这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要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进行民主监督,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鼓励党外人士讲真话、进诤言。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违规违纪典型问题严肃处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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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京十五条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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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十五条实施细则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xx]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xx〕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xx〕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xx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xx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三、加强税收征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xx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 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

(九)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五)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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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条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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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

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政府部门在应急救援中须履行哪些职责?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体制中的职能进行细化。根据意见稿,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将追究刑责。

意见稿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一系列应急措施。

这些应急措施具体有: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事故信息等。

意见稿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成员应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疗、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保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为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意见稿还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根据意见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另外,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上述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上述规定的措施。

意见稿还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6月5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寄送信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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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0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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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很久以前,中国绍兴地区有一条江面宽广的江,相传那江里有江神。人们为了祈求江神不要因发怒涨水而淹掉田地和房屋,于是在每一年的五月初五都会备好猪、牛、羊三牲等去祭拜它。祭典相当盛大,百姓们当日都要斋戒,非常庄重严肃地伏地跪拜、祭祀江神。

有一年的五月初五,又到了祭江神的日子,百姓们推举当地德高年长的曹旴做主祭。于是曹旴跪在江边祈求,不料因太靠近江水,一不小心失重跌入江中。

人们赶紧打捞,无奈潮水太急,人们打捞了很久也不见曹旴的影子。曹旴有一个十四岁的女儿,叫曹娥。她也在祭祀的人群中,一听父亲落入江中,不禁悲痛得哭得荤了过去。

曹娥醒后,见众人打捞不到父亲,痛哭着纵身想跃入江中,幸得旁人尽力阻挡。而她的这一举动却让人们感动得流泪,纷纷解囊相助以悬赏打捞。可是打捞了几天,仍然是一点消息也没有。

曹娥每日郁闷不乐,终日哭泣,不思茶饭。她伤心地想着父亲一生正直为人、德高望重,不料却落得今日连尸身都找寻不到,不免更加悲从中来,于是下决心自己去找。

她来到江边,趁着四处无人便跳入江中,去追寻她的父亲。

到了第二天,消息传开了,说看到了曹娥和她父亲的尸体。人们都赶到江边,果然看到江心浮着紧紧相拥的两具尸体,一个是曹旴,一个是曹娥。

从此以后,曹娥如此孝道的名声立刻传遍了大江南北,人们就把那条江改名为“曹娥江”,来纪念这位孝女。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些古老的故事已经演变成了一种文化,但是“孝”不仅是一种文化,更是一种行动。 孝的真意是什么?孝,就是爱。在中国传统启蒙典籍《孝经》中告诉我们,不仅仅要对父母孝,还要扩而广之大孝于天下,爱天下人才为大孝。也就是说,你孝敬父母长辈,这只是小孝。你还要用同等的心去孝敬亲戚长辈,这算是中孝。普天下的人都会老,你也要做父母,父慈子孝,你能用平等的心孝敬天下的父母,视天下父母如同自己父母,用慈爱的心对待天下所有的人,视天下儿女如同自己的儿女,这才算大孝。 因为“孝”我们才有了这和谐的社会,因为“孝”才是我们领悟了生命的真谛。“孝”不仅是我们应该尽的义务,更应该是我们对父母的感恩和爱。落叶在空中盘旋,谱写着一曲动人的乐章,那是大树对大地的感恩,白云在蓝天中飘荡,那是对蓝天的感恩。草木非人,皆有感恩,更何况我们人呢? 亲爱同学们,我们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时代的骄子,更应该把“孝”付诸于行动。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孝而亲不在,父母为我们付出了太多太多,我们不要等到父母他们离我们而去的时候才懊悔。有了侍奉父母的心,即使不能终老,亦无愧于父母,无愧于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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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2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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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社区等活动,并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适时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召开由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立体绿化等多种方式进行城市绿化。

第八条本市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发放、核定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义务植树登记卡上记录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投诉举报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制定。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气候、水、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具有本市特色的树种规划,确定适宜种植的树种和植物配置原则。树种规划公布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编制树种规划应当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乡土植物,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选用外地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宜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和城市中心区违章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按照《条例》规定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生态功能,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等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地内的硬铺装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内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管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地布局(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绿化供水工程设计、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同步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保障附属绿化工程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核实。对验收合格、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的绿地,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及现有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树木的保护范围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按照《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害树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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