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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上诉状怎么写(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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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8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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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第三人__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

_______________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_____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异议成立的,写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_________________)

驳回_______________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_______________元,由被告_______________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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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8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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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在双方共同遵守《会计法》、《税法》及各项经济法规的前提下,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财务工作,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滋共同遵守:

一、双方商定在甲方年营业额_____万元以下,代理费为_____元/月。超过_____万元,每超过一个_____万元,每月另加_____元,年末一次结清。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将经营中的财务信息准确全面的提交给乙方,并接受乙方的会计专业指导,在具体经营过程中有疑问应及时与乙方指定的责任会计沟通。

2.按照合同约定的代理费标准按时支付酬金,支付时间为每月会计及税务报表作出后。年度提成在每年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作出后。

3.甲方因故须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财务交接准备工作。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承诺,用正版安易财务软件为乙方作帐,恪守会计准则及职业道德,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2.认真履行会计职责,及时准确的做出财务报表,按时报税。

3.接受甲方的监督,在甲方经营过程中遇到会计方面的疑难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

4.负责甲方的工商、税务年检的财务协助工作,配合税务稽查,协调企业与税务的关系。

5.对财务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通报甲方,在取得协商一致的意见后,进行帐务处理。

6.合同终止时按规范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四、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满如继续委托代理财务工作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不另签合同。

2.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期间按一个月支付代理费。

4.非新办企业,在交接财务手续时由乙方对其以前的财务帐目进行清理,清理所发生的费用及产生的工作量的收费双方另行商定。

5.财务作帐所发生的材料及其它财务耗材,由甲方承担。

6.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判。

甲方: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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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

范文类型:起诉书,全文共 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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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河南省滑县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河南省滑县留固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中山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中山市小榄镇__________工业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_____案字(20__)第_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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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民事起诉状范本民间借贷

范文类型:起诉书,全文共 7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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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男,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组村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男,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组村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_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______年_____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________年_____月、按月一分五计息、共________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________万元和向他人借的________万元共________万元整一起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__万元,借期__个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_____个月的利息。截止同年_____月份,被告分三次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_万元。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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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经济、民事案件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8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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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___________(甲方)因___________事由,委托___________(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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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民事调解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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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甲方:年龄____,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年龄____,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系夫妻,因生活情趣不同,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同意离婚。

2、婚生女由甲方抚养,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肆佰元整(¥:400元)。抚养费以半年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不迟于当年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日。

3、乙方有探视权利,每周末可视情况接女儿回乙方处居住。

4、双方所欠肆万元整(¥:40000元)债务,甲乙双方各承担贰万元整(¥:20000元)。甲方应承担的份额交乙方归还债权人。

5、现住址处电器归甲方所有,甲方自愿补偿乙方贰仟元整(¥:20__元)。

6、甲、乙双方位于xx区花园207-301的房产一处,双方同意由乙方配合甲方在三个月之内出售,出售后xx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

7、本协议第4项、第5项、第6项约定的款项在甲方售房后xx日内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到期后未支付,乙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甲方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7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20xx年5日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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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民事风险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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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甲方委托乙方催要欠款(或借款),乙方指派 律师代理,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约定,希共同遵守。

第一,甲方将欠条或借条原件交给乙方或乙方代理人,乙方或其代理人给甲方出具收条。

第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债务人自然情况及确切住所,为落实债务人自然情况及确切住所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诉讼费由甲方负担。如债务人自然情况及确切住所不能落实,或乙方发现债务人无偿还债务能力,乙方可随时终止合同,将欠条或借条原件归还甲方。

第三,代理费按每次收到债务人归还欠款或借款的百分之三十收取,如债务人以货抵款,货物可分割的,双方各分一半;货物不可分割的,变卖后所得价款双方各分一半,处理货物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四,在合同订立后,甲方不能避开乙方私自与债务人和解,或私自收取欠款或借款,否则,应赔偿乙方损失,并应付给乙方欠款或借款全额百分之三十的代理费。

第五, 乙方应于收到欠款或借款三日内将款项交给甲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第六,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风险代理合同

(20xx)律 民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该案执行阶段的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执行阶段的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并提供相关法院裁决资料,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执行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执行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五、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交纳律师手续费人民币 元(请求金额的1%),交纳差旅费 元(请求金额的1.5%),复印费、材料费、通讯费100元。本案所需诉讼费、申请执行等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再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15%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单方终止委托事项,乙方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七、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第十一条的“风险提示”并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八、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九、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临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

十一、风险提示:

1、 本案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相关方面的干扰,对此本所不承诺本案的执行标的能够得到完全实现。

2、本案赔偿范围和损失数额最终的认定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为准。

3、本所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法计算投资损失的,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可能与该计算数额低,甚至低很多。

4、该案件可能在很长时间内不能审理或者执行完毕。

5、其他暂时无法预见的风险也可能出现,在此一并提示。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临沂市沂蒙路326-4号

电话: 电话:0539-8312348

传真: 传真:0539-8312348

二○○六年 月 日 二○○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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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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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

×××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

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

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

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

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

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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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民事诉讼契约论文开题报告_开题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1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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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契约论文开题报告

民事诉讼契约论文开题报告

一、 研究或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是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结果的最终承受者,他们有处分权和积极参加诉讼程序的权利,而民事诉讼契约即是其体现权利的最佳形式。但是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主宰地位的是法院、法官,突出的是法院的职权干预,从而忽视了当事人的合意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对当事人处分权的漠视使诉讼契约原则上不被认可,只有少数例外,比如调解、撤诉等。

民事诉讼契约突出了当事人的主体性,是当事人意思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使他们可以在民事诉讼领域中也能处分自己的权利。契约理念与制度的引入对于国家或司法机关也意义重大,它不仅是司法程序正当性的补充,而且还具有提高司法效率的功能。

因此,在我国这样具有悠久职权主义历史传统的国家引入诉讼契约的理念,建立和完善诉讼契约制度,对于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民事诉讼体制意义重大。

二、 研究或设计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诉讼契约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家提出的概念,在英美法系中并没有这样的称谓。诉讼契约开始普遍不被学者所接受,在当时看来,诉讼法为公法,契约传统上属于私法范畴,而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公法关系,它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私人之间的契约而改变。但是在两大法系中,都有关于诉讼契约的实质性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与实践中,实际上也允许诉讼契约的存在,如管辖的协议等。只不过由于我国法学理论并无诉讼契约这一理论的存在,故而还没有人从概括抽象的角度来研究这一民事诉讼现象。少数外国学者对民事诉讼契约持肯定态度,如日本的兼子一博士认为“不能一律以诉讼法的公法性为由,将与公益无直接关系的诉讼契约视为法律所不容许的行为而加以排斥”;高桥宏志教授认为“确定权利关系的存否要以一定的事实或证据方法为前提,是权利关系的间接处分,所以当事人针对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关系设立证据契约是有效的”。中国台湾地区于XX年公布了《民事诉讼合意选任法官审判暂行条例》;我国张卫平教授也提出建立一整套程序契约化的制度的建议。

在公法的契约化趋势下,一般归入公法的民事诉讼法也出现了契约化的趋势。由于当事人在纠纷化解中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合意,这种合意不断扩展和蔓延开来,形成了诉讼中各种可能的选择机制,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领域得以实现,诉讼程序的这种公法私法化趋势,

( 毕业论文参考网收集整理论文)

明显是当事人处分权加强的结果。

三、主要研究或设计内容,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思路:

主要研究内容:民事诉讼契约的含义、特征,存在的根据,性质及效力;我国有关民事诉讼契约的相关规定及不足;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契约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关键在于弄清我国有关民事诉讼契约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存在哪些不足,在此基础上阐述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

思路:首先通过分析民事诉讼契约的含义、特征,存在的根据,性质及效力,进而探讨我国有关民事诉讼契约存在的不足,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四、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所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及解决的办法:

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需要收集大量相关的文献资料,除了借助于图书馆借阅相关书籍外,从学校网络数据库中能获得部分材料,并且老师也将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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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司民事上诉状范例_公文写作范文_网

范文类型:公文,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28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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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民事诉状范例

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公司民事上诉状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公司民事上诉状范例1

上诉人:深圳市A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社区工业区*号厂房—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代理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张友学律师,联系电话137xx2551

被上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x 年 月 日生,住址深圳市 区 路花园 栋 号,身份证号码

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1x 年 月 日生,住址湖南省 县 镇平 村一村民组 号,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请求依法撤销(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 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二个,其一是要求返还投资款,其二是要求偿还借款。既然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被上诉人所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之外一家新公司,与上诉人无关;另一方面又认定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的行为是与其投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关联性,从而将被上诉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案受理。原审判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明显存在自相矛盾的错误。合理的做法应该是要么认定被上诉人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要么将两个诉讼请求分案受理。

另一方面,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时,完全凭借协议的某些文字的可能的表面意思进行认定,并完全忽视协议的整体内容所体现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更没有结合缔约当事人事后的履约行为去认定各方之间的真实合意内容,必然导致其认定事实不清。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其适用该法律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却是原审被告一拿上诉人的资产作为自己的出资的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公司资本被抽逃,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以某家公司的资产作为出资去组建新的公司,只要行为人支付相应对价给该公司,获得该资产的所有权,那么以公司的资产作为组建新公司的出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即使假设本案中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要成立一家新公司,也假设原审被告一暂时没有以相应对价获得上诉人的资产所有权,那也只是原审被告一与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审被告一和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何种协议无关。而实际上双方的真实合意并非去成立一家新公司,而是由于双方不懂法律却又在协议中自以为是地使用词汇造成的,所谓的 “股份合作公司”或“合作股份公司”对于双方来说,其真实意思实际上是指因为周某某受让公王永祥出让的公司股份后,该公司与先前的股东不再相同,导致双方误以为原来的深圳市A公司不复存在,在起草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时就想当然的时而命名为“股份合作公司”,时而命名为“合作股份公司”,其实质是对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行为的误解,不清楚即使公司变更了名称或者变更了股东,公司依然是原先的公司,不是什么新公司,双方也并不是为了设立股份合作公司。

因此,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属于错误适用法律,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三、补充协议已经明确了被上诉人受让案外人股东王永祥的股权的份额和价款,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及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

从补充协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原告以x0万元作为投资款受让原股东王永祥的百分之三十的股权,上诉人直接收取该x0万元投资款作为向王永祥的借款进行周转,王永祥应收的股权转让款由上诉人作为借款偿还。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又因为被上诉人以管理资源作为出资,将原审被告一的百分之十的股权调整给被上诉人,最后形成被上诉人占百分之四十股份、原审被告一占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权结构。

四、上诉人的公司资本实际上不存在被抽逃的事实,并未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的x0万元投资款和40万元借款由上诉人收取,上诉人也按照款项的性质分别开具了投资款的收据和借款的收据给被上诉人,也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投资上诉人的事实。在被上诉人实际全面掌控上诉人公司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原审被告一也从未将上诉人的资产转入任何其他公司。无任何抽逃公司资本及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事实发生。

五、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公司股东的身份及全盘掌控公司经营的总经理身份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并没有完全准确明了地反映出双方之间的真实合意,从其整体内容和双方履行协议的行为来看,其真实合意应推断为对上诉人公司的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被上诉人实际投资对象为上诉人。

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虽然有“合作股份公司”的字眼、补充协议中又有另外的概念“股份合作公司”的字眼,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其真实意思是成立这样的公司。第一,我国公司法既无“合作股份公司”的公司类型,也无“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司类型;第二,被上诉人的投资款是由上诉人开具收据收取,并非其他公司开具收据;第三,被上诉人在签署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之后实际成为了上诉人的股东并实际全面负责上诉人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资款经由出让股权的原股东王永祥同意后借给上诉人作为周转资金使用,且该款项系由被上诉人本人亲自决定或审批实际开支于上诉人的公司业务上,并非使用于其他公司的业务上,也并非由其他人来决定如何使用。

虽然并没有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但是这种登记行为的未完成,只是缺乏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不丧失其实际股东身份在真实股东内部之间的法律效力。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予以纠正,撤销其判决第一项。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深圳市A公司

二0xx年二月 日

公司民事上诉状范例2

上诉人: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x号楼2033B(园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江雷,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彤海,北京刘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x03x321x7 13x117x4203

上诉人:,男,1x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关大街136号104号楼3单元402号

电话:1xx100x06x5

上诉人:刘,男,1x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师,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445弄1x号104室

电话:1x2

原审被告:王海涛,男,1x73年12月x日出生,汉族,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3楼1门101号

被上诉人: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方淞线40x号

法定代表人:丁戎江,职务: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x4年作出的(x2)甬慈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决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A4中的绝大部分认定错误。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x0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的进行了分类质证 ,而判决书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证据(见判决书42页),而对另外7x份证据则称:“被告方持有异议,但均示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本院对其余的报表予以认定。”该认定将被上诉人的虚假证据当合法有效证据认定,并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诉求,该认定不尊重事实,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质证意见,白纸黑字俱在,该判决却视而不见,对上诉人的证据、质证意见要么回避,要么否定。而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认定,有违司法公正。判决书对下述证据认定均不成立。

1、被上诉人伪造的22份维修记录签名,负责人均非本人所写。这部分伪造他人签名主要是许社祥、方振、周敏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用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同的当事人签字对照一目了然(详见质证意见)。对这些非本人签字的维修记录,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已承认代签的事实,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42页上数x行称:“本院对其与日报予以认定”,如果负责人在现场,由他人代签名字是不可思议的。请问,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没有当事人签名,由他人伪造签名的证据能是合法有效证据吗?我们的异议难道不能成立吗?第三部分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内容,共13份。如对测厚仪进行维护校正,窗口膜清洗,压力传感器接线松动,更换传感器,油冷机泵的泵连接器损耗件等。这些均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范围,且有的小故障却是经上诉人技术人员电话指导,及时予以排除(详见质证意见)。对于这些正常的维修保养的记录,怎么能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据予以确认呢?对稍懂机械常识的人,一看便知,请问异议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诉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属于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这部分证据有22份。且这部分证据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诉人已安排技术人员及时予以排除了。另外,判决书为给被上诉人维修日报表的非周敏本人签字提供依据,确认被上诉人A5工资清单,证明周敏在x2年12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维修日报表周敏签字的时间是x2年2月份,用x2年12月份的劳动关系确认2月份的签名实属荒唐。

综上,原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颠倒是非,将被上诉人出示的伪证或不构成设备质量问题的证据当做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正确的无懈可击的质证意见以不成立为由,一否了之。

二、原审判决对鉴定组组成人员及资格能力、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错误。

(一)对鉴定人员资质和能力认定错误。

1、对浙江出入境检疫检验鉴定所从业期限认定错误。该所法人证书有效期自x1年6月x日至x2年3月31日,在法人证书已超期无效的情况下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作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然而该判决却称“延至x3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x4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看见相关延期的法人证书。其所为延至之说不知从何而来。

2、对邱玉森玉森的资格认定错误。对邱玉森的职称资格问题,该判决称:本案鉴定组成员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师资格;并且没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请。这更让人匪夷所思。在开始鉴定协调会上我方代理律师就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提出过质询,本案庭审人员无一人在场,如何得出未提异议的认定。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上诉人先后书面两次提出质疑。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方代理人询问邱玉森玉森为何只有一个企业内部颁发的工程师职称证书,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国家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邱玉森玉森承认是企业评定的职称,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证。我方要求对资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释,邱玉森只说在本单位承认,并称在书面答复意见中一并答复,但此次书面说明无一字答复。邱玉森玉森不仅不是国家认可的工程师,也无软件系统的知识和能力,更无《司法鉴定执业证书》。邱玉森作为鉴定组成员,在出庭接受质证时一问三不知。一个企业内部评定的工程师如何能参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次鉴定报告,邱玉森不仅作为组织者而且作为专家签署鉴定报告的,鉴定报告包含这个外行人的意见是不可思议的。而该判决却称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作为法院按照诉讼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亦应当对鉴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能有效吗?即使当事人不提异议和回避,鉴定报告经质证和质询发现错误,还能作为证据采信吗?邱玉森玉森作为该次鉴定组成员参与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x5第x6号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聘请鉴定资格鉴定人之规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该判决已经不顾法律常识了。

3鉴定组成员均不具有本案软件系统鉴定能力。除邱玉森外两名成员不是合格的电子软件系统方面的专家,一位是搞机械的,一位是机电工程师,既然是系统鉴定,那么鉴定组成人员为什么没有系统鉴定专家,其鉴定结论明显不具有证明力。 在鉴定人员接受法庭质证时,邱玉森某代表鉴定组对被鉴定软、硬件系统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连系统硬件哪些属于机械方面属于电子、软件等都不能回答,一问三不知,另一位鉴定人员亓凌也未能就相关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做出合理的解释,第三位鉴定人员朱开济未到庭接受质询。然而该判决却认为具有鉴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决对鉴定结论分析与认定错误

1、判决对鉴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检材视而不见。本案争议的不是硬件系统,而是软件系统,但是在做鉴定时没有对系统数据进行解剖并作未鉴定的内容,在上诉人再三强调下,只是拷贝了该系统,但原告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纳入鉴定范围,专家组也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鉴定组没有将拷贝的系统数据报表纳入鉴定范围,是违反电子行业鉴定规范的行为,其鉴定报告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在庭审过程中,经上诉人再三要求对软件系统的恢复,该系统记载的生产数据证明上诉人提供的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系统数据报表是系统对于轧制数据的真实记录,也是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在判定系统性能指标的依据。原告对于轧制卷数据记录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认被告提供的计算机存储的记录报告的数据统计记录报告,这已证明轧机一直在正常生产的关键证据,并认为数据记录和鉴定结论不一致以鉴定为准;对于存疑问题应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是判决却对系统恢复的数据不予认可,称一切以鉴定结论为准。

2、原审判决对鉴定报告的分析结论是错误的。

(1)关于“铝箔精轧机测厚仪温度补偿缺陷,漂移问题”:

这里涉及BS值,也是本问题的焦点,就该问题作如下释义:A: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这个参数(BS)得出实际测量值。测厚仪系统维护说明书第x页:规定BS值上下限为0.5—1.5,设定的BS值直接导致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标准值)与实际测量值(称重仪)之间出现偏差。鉴定报告仅有称重仪、测厚仪和标准值,未标明BS值,直接导致鉴定报告出现以上数据错误。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也显示BS值的作用(设备维修日报表000126x,0001275可佐证BS值的作用),通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在庭审现场上诉人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而鉴定人对此BS值根本不知道,对鉴定设备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从而得出错误结论。

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技术人员的操作全程在上诉人的监督下进行,就不予采信上述意见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上述人提出了设定要求而未被鉴定组采纳。同时按照计划在鉴定过程中是全程摄像的,而摄像的影像数据在鉴定结束后封存交由鉴定组而后转交给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该份证据却意外消失,原审法院对此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通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因鉴定时操作人员没有修改BS值,鉴定人员也不懂这方面的操作原理,将操作人员不正确输入参数问题当成质量问题,出现有违常识性的严重错误,上诉人技术人员在场,但操作人员不听修改参数建议。严格讲,这是鉴定人员的责任,但该判决却将未修改参数责任推给上诉人,请问鉴定人员是干什么的?更为核心的是如果通过调整参数能解决产品厚度问题,那就不是质量问题,而是操作问题,此判决错误显而易见。

(2)、关于“板型自动调节功能、喷淋效果及弯辊自动控制问题”

a.鉴定报告所述控制系统波动幅度在系统设定的±10I范围以内,符合技术规格书(Px5)表格±12I的范围标准。完全属于正常生产。鉴定机构应依据鉴定材料(技术规格书)做出结论,而非凭空臆造。不知司法鉴定人为何作出分析“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却答复并未作出正确答复,与鉴定书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仅以“这两个现象可以同时存在”就认定此部分鉴定报告内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明确表明是鉴定组的分析而非对现象的客观描述。原审法院连现象与分析说明都未能明确,如何作出正确公正的认定。

b、“弯辊自动控制在普通规格生产中可以自动投入,但是在生产双零6.5的产品时,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的描述与鉴定书Px第11行至14行的现场操作描述不符,现场操作并没有投入弯辊自动功能,鉴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断带的结论。另升速时操作不当、来料、轧辊磨削工艺不规范、冷却剂轧制油配方不正确、轧制工艺参数超过设备规定的正常运行范围,均是引起断带原因。鉴定人现场描述与鉴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仅以“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是鉴定机构的一种判断,就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述质证意见显然是错误的。鉴定组为专业技术人员,所谓的判断应建立在客观、真实的现象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没有事实基础的主观臆断之上。原审法院采信如此主观臆断鉴定报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3) 关于鉴定标的物的系统功能问题

a、“在鉴定标的物调试过程中,上诉人方对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和产品优化功能均进行了调试,系统功能页面显示有该类按键,但是该类功能均需要在手动操作开机正常运行后进入完全轧制状态下才能投入使用,”开机当然需要手动,其中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与规格书第16、17、1x页描述的定义,并无歧义,从而证明司法鉴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结合鉴定记录就不采信上诉人上述质证意见错误的,因为鉴定记录根本就未显示该部分内容的记录。

b、司法鉴定人认为该类功能“只能通过产品检验确认”,而司法鉴定人在随后的鉴定书中内容没有显示任何有关该类功能的“产品检验确认”。

原审法院未就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回应。

c、关于所谓张力优化功能、速度优化功能、目标优化功能,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就对鉴定书第7页第6点括号内的内容不认同,在技术规格书中根本没有关于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类似于”的表述从未提起过,而是鉴定组的主观臆断,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鉴定组根据鉴定实际灵活作出判断,未损害上诉人利益为由就不予采信上诉人质证意见是错误的。因鉴定报告应为严谨的、科学的且鉴定依据为为技术规格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不可能出现如此随意的结论,足见鉴定组组成人员的非专业性。

d、关于“铝箔冷轧机”部分:①偏心补偿功能 ;描述为有功能键,但是未安装,无法测试;不应得出该系统没有此功能的结论。②自动升速及停车功能,③辊缝辅助回路功能,该两项功能均不在上诉人的技术规格书供货范围内。

技术规格书为鉴定依据之一,原审法院脱离鉴定依据就不予采信上述质证意见是错误的。

(4)关于“鉴定标的物运行速度、稳定性以及自动化程度的描述。”

a、自动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动启动加速,满足大于穿带速度,厚度偏差小于±10%之内,系统自行投入厚度自动控制;大于穿带速度系统自动投入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由用户手动投入,这与鉴定书第x页最后一行所描述鉴定现场记录喷淋自动、倾斜自动、AGC自动陆续投入是一致的。但与司法鉴定人的分析不符,证明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b、鉴定报告认为标的物必须要手动状态下运行稳定才能投入自动的分析与第x页最后一行的鉴定现场操作记录描述不符。

原审法院以“这个结论是依据鉴定的整个过程对标的物的表现作整体判断”为由,而事实上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x页最后一行涉及,原审法院明显是在偷换概念。

c、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自动调速功能,根据技术规格书P16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通过调节速度控制厚度,已经具备自动调速功能;速度回路通过自动调节速度帮助AGC达到稳定的厚度控制,同时尽量提升速度以提高产量)应为在投入自动的情况下有自动调速功能。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作为鉴定依据技术规格书,鉴定组根本未予以阅读且未将技术规格书作为鉴定依据,而是将自己的非专业理解作为鉴定依据,可见鉴定组成员的非专业性,原审法院将此部分非专业鉴定内容予以采信,明显有偏袒之嫌。

d.原审法院关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的认定是错误的。

技术规格书明确设备性能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应达到规格书第55、56、57、76、77、7x、x6、x7、页中要求的过程、厚度、版型测量、入口材料、轧辊、驱动系统、操作手等标准,存在多因一果的关系,鉴定前该设备达到上述要求方能进行鉴定。鉴定现场上诉人多次提出异议,而鉴定组置之不理,该鉴定报告没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记录,脱离实际,违背科学,所得结论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脱离鉴定依据,以鉴定组的鉴定计划取代鉴定依据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

a、在鉴定书第10页倒数第x行的分析说明中,鉴定报告认为测厚系统设计存在缺陷或测厚仪存在质量问题,而在鉴定意见中则变成测厚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将两种可能性分析变为一种确定性结论。分析与结论存在矛盾。

原审法院未对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提及。

b、测厚仪与测厚系统从专业角度来说是是同一概念,通常叫测厚仪。合同及技术规格书上描述的是测厚仪,从未出现测厚系统之概念,而鉴定报告却将其区别对待,由此可证明司法鉴定人对此项事务并不专业。

原审法院却以不会引起歧义为由不采信上述意见显然是偷换概念,上诉人认为的是鉴定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鉴定报告不严谨科学。

c、所谓“导致产品厚度偏差超标的依据为鉴定书第x页,倒数第7行开始的测试结果,而事实上根据技术规格书第x4页及维护说明书第x页关于测厚仪的使用描述,设定标准值需按照测厚仪使用要求准确输入标准值及BS值,该部分见前面论述。

原审法院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根本没有得到允许进行调试。

d、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而事实上该功能的开关没有安装,在三方确认该设备电器机械部分的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没有该功能(铝箔轧机),同时通过验收,已在前面陈述。偏心补偿功能不应为鉴定内容。原审法院抛开三方确认的内容而将该功能纳入鉴定显然与事实不符。

E、所谓鉴定标的物的自动化程度不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设计速度(铝箔中精轧机1m/min,冷轧机1000m/min)相比,产能受到较大限制,导致生产效率相对于同行系统偏低。这里涉及专业知识,即轧制的运行速度是由轧制工艺决定的,不是轧机的机械设计最高速度。鉴定报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轧制工艺允许的在这一厚度值所达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鉴定报告将轧机设计速度和实际轧制工艺速度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表明鉴定人员缺乏基本专业知识。事实上,技术规格书中(Px4)只规定了最低速度即300m/min,鉴定报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鉴定报告描述的铝箔中精轧机1m/min,冷轧机1000m/min非依据鉴定材料得出,与委托内容不符,只是将被上诉人所述作为鉴定依据,有失公正立场,无任何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鉴定标的物最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运行速度差距过大,产能受到较大限制是对鉴定标的物缺乏了解,不具备专业知识所做的主观认定,是违反科学原理的。

f、鉴定意见所述鉴定标的物铝箔冷轧机系统改造后无法满足最终目标100um产品的要求,使设备实际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答复鉴定人只是做一个客观描述,并未作出是由于被上诉人系统导致的分析和结论。这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对此部分鉴定内容的认定,未能充分认识到鉴定标的物产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无法满足最总目标100um产品的要求,并不是诉争系统单方面确定的。

g、鉴定意见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部分辅助功能和技术规格书描述存在歧义,与规格书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关质证,因此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该部分质证意见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有任何提及。

鉴定报告中提及的“铝箔冷轧机”在合同书中和技术规格书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质证意见不以为然,显然反映出原审法院对此鉴定报告没有存在着科学、谨慎、客观的态度。

4、原审法院关于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司法鉴定委托人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托鉴定的内容根据委托人的《委托鉴定内容》而非原告的现场递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此份报告书已完全脱离了委托人的鉴定内容,且该说明仅为原告单方提供,不能作为鉴定依据。被告在鉴定现场就该说明多次提出异议,鉴定报告仍然出现该说明,有失公允。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司法鉴定人当庭答复是接到申请人即原告提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而自行将该说明作为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充分证明了此份鉴定书超出了委托人委托的鉴定内容。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声称是其将《质量鉴定详细说明》作为附件交由鉴定机构,而事实上上诉人在收到的《鉴定委托书》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说明,在鉴定过程的首日,是被上诉人将该说明才首次交由鉴定组,鉴定组临时才将该说明复印交由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鉴定组曾明确表示在鉴定过程首日前未收到该份说明。不知原审法院此行为是何意图?

综上所述,即使鉴定结论成立,也不能成为解除合同依据。自动化程度不高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是解除条件。双方签订的合同6.1E约定:如卖方系统导致其所控制的买方的某一设备无法正常生产,并且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补救,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诉人对提供的原件系统不但能正常生产,而且是可以补救的,判决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正确意见拒不采纳,明显的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原则。

二、原审判决解除合同存在严重错误。

该判决称:“讼争系统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能受限,生产效率低下。多次维修后,系统依旧存在质量问题……讼争系统的故障实际已不能通过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告有权解除冷轧机、中轧机的系统的买卖合同,被告应当返回相应的货款(判决书65页)”该认定存在如下错误:

1、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没有通知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第x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x6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x3条第二款、第x4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结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条:“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预先通知,而原告没有预先通知被告,就直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遗憾的是该判决书竟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将起诉状、证据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告方,视为通知解除合同”(判决书65—66页),这岂止是无视上述法律规定,将诉讼行为视为通知,简直是在造法。如果将起诉行为等同通知行为,那么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释的就无法理解了。

2、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

判决对质保期的认定错误。判决称即便被告提交的验收时间真实,根据该4份验收报告推算也晚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时间(判决66页)。原被告双方签订的3套轧机的测厚仪、板形议AGC/AFC软硬件系统经被告验收合格,三套软件系统按合同规定在x0年x月23日开始计到x2年2月23日质保期结束,原告也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在合同主要条款已履行完毕。该判决认定未超过质保期认定显系错误。从司法实践看,对买卖设备正常使用长达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实属罕见,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

3、该判决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

(1)、原告使用被告的设备生产铝板带材、箔材产品月生产量达1500吨,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鉴定时的录音、视频录像和和现场鉴定时的两部录像都可证实不仅仅能生产1500吨,而是原告生产副总明确说是因订货关系不能满负荷生产。原告在司法鉴定后向法庭提交了一组生产的电子数据,清楚的显示月产量达到1500吨,合格率高达%。这次经过对系统软件的恢复,按法院的要求抽检证明1650mm铝箔精轧机月产量达1577吨,合格率为x5%以上。1x50铝带材冷轧机月产量高达2531吨,合格率均在x5%以上(见附件)。完全达到了设计要求,也达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称的月生产计划。没有出现软件系统不能控制某以设备正常生产的情况。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

4.该判决回避原告诉请的赖以解除合同的几个理由,判非所诉。

按照审判常识,法院审理案件,应围绕当事人的诉由去审理案件。鉴定范围也要围绕诉由去鉴定,超出此范围属于判非所诉。如,

(1)通讯故障;(2)关于lechler(莱克勒)喷射阀故障问题;(3) 所谓“测厚仪厚功能缺陷问题实施严重不符。(4)关于轧机生产过程中突然出现卸荷问题。判决都采取了回避了的态度,大谈特谈鉴定书所谓的鉴定结论,完全游离了被上诉人的诉请理由做出了错误的裁判。

三、判决被上诉人在诉讼中超期变更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

原审法院在庭审已经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时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在第三次开庭已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向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法院也做了送达,但是该变更诉讼请求超过了举证期间,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34条第3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为此,上诉人已提出了书面意见。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却称“重新指定价格期限内变更诉请,未超过法定期限”,重新指定价格举证是单项举证,不能取代证据规则的30天的举证期限,该判决将价格举证期限嫁接到变更诉求上,是张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诉人。更为重要的是,此次开庭法院也未就变更诉讼请求部分进行审理,就经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决,实属胡判乱断!

四、原审判决存在判决漏判、错判等问题

1、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判令原告返还给德众通公司设备,那么请问设备已经不是新设备,是否应该恢复原状。按合同法x7条2款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我们的法庭辩论、代理意见中都明确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双向的,要求恢复原状。然而判决书,判令返还的是已使用一年的旧设备,而设备款却是全额返还,这不显失公平吗?

2、原审判决称:被告未就使用费问题提出反诉,双方也就使用费的问题提供任何证据,本案中对使用费问题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这是不能成立的。(1)上诉人当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赔偿已使用一年多的设备经济损失,庭审有记录、有代理词为证。(2)最高法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十一条规定: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此规定,这不属于反诉内容,应当一并审理作出判决。(3)按照最高法的审判精神,已使用的设备可以按同类设备租赁费计算,并冲抵设备款。然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理睬,并要求另案起诉,真是岂有此理。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解除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宁波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签字)

刘(签字 )

x4年x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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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28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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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审判监督是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司法救济机制。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对于法院切实纠正错案,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司法为民,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市各级法院十分重视审判监督工作,积极推进审判监督改革,建立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受理、审结了一批再审案件,促进了全市各级法院办案质量的提高。年1月至今年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再审案件79件,审结77件;其中判决维持34件,改判16件,发回重审8件,其它19件。

1、正确把好立案关,保障确有错误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按照“立审分立”的原则,对全市法院申诉复查、再审案件的审查立案,从审监庭划归到立案庭统一管理和监督。正确把握和畅通提起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按照提起再审程序的五种情形(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由立案庭统一受理审查,依照法定程序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一年来,全市法院依法共启动再审程序79次。

2、加强组织、制度建设,为审监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一是认真落实“审监分立”的要求,市中院和6个基层法院设立和健全审判监督机构,成立了审判监督庭,配备了一些精干法官。二是进一步明确审判监督职责范围,将原属于审判监督庭职责的信访接待等工作分离出去,明确审判监督庭承担再审、抗诉、赔偿确认等职责,使审判监督庭“纠正错误裁判”这一职能更加明确和强化。三是进一步规范再审程序,制定一些规范庭前准备和庭审环节的制度,特别是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无争议事实庭前认定、繁简分流等措施后,增强了庭审工作的透明度,保证了再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3、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减少再审案件的数量。首先,市各级法院重视对一审案件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市中院制定并实施《案件质量评查规定》,对案件办理的程序、实体、文书制作、审判纪律等10个方面,由评查专班审核把关,审核结果每季度在全院进行通报,年终据此进行奖惩。一年多来,市中院案件评查专班共核查各类诉讼案件1140余件,发现有质量瑕疵的案件442个。其次,严肃认真地审理二审案件,市中院民一庭、民二庭、刑二庭等主要二审业务庭审慎纠正上诉案件中的错误,一年多来,各类二审案件656件,审结545件,其中维持原判266件,改判123件,发回重审75件,其他66件,较好地保证了审判质量。再次,加强对案件审理流程的全程跟踪监督,每一件案件进入法院后,即由立案庭对立案、开庭、结案、执行等各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安排并全程跟踪监督,审判各个环节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有效减少了超级别、超地域管辖立案和有案不立、乱立案的情形发生。这些工作的扎实开展,促进了全市法院办案质量的提高。

4、注重做好调解息诉工作,减轻再审工作的压力。全市法院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原则,规定再审民事案件要优先考虑调解结案,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使调解不成的案件,也要做好疏导工作,特别是注意避免强判。一年来,全市法院调解结案民事再审案件达12件,使一些多年缠诉、多次上访的案件得以解决,既减轻了再审工作的压力,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是加强人大转办交办案件的办理,促进了再审案件的质量提高。市中院把认真办理市人大转办、交办的案件(包括信访交办案件)作为促进审判监督工作的动力,分管院长每件必看,承办部门认真研究收件、市人大转办交办的具体意见,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提请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院办公室负责全程跟踪督办。这些办理人大交办转办案件的措施带动和促进了再审案件的办理质量。一年多来,市中院共受理的市人大转办、交办案件96件,已办结73件。

二、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1、少数案件的办案效率不高。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少数案件反复审裁,有的长达十多年,至今尚未结案,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

2、少数法官素质难以适应繁重的审判任务。客观上讲,目前我市两级法院每年需要审理的各类案件多达上万件,案件量大,涉及面广,工作繁重;主观上看,极少数法官或法律素养不高,或责任心不强,或作风不正,或思想不纯,致使少数案件审理粗糙。

3、一些再审人员存在“怕得罪人”等错误认识。特别是在纠正本院裁判时,容易产生“自己人跟自己人过不去”、“有损法院形象”、“不利于单位内部团结”等错误想法。

4、法律对再审案件的抗诉规定不很明确,致使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在法律认识上存在一些分岐,特别是在审级审限等问题上有不同认识,影响了审判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加强审监队伍建设。“审监庭的法官是监督办案的法官,是监督法官的法官。”市各级法院要一方面切实加强审监人员的教育培训,特别是民商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业务能力;另一方面,对业务能力不适应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官及时进行调整,确保队伍业务水平的高标准。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敬业精神,从根本上解决“为谁办案”的问题。要认真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对相关环节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廉政教育,加大违法违纪事件的查处力度,确保司法廉洁。

2、切实加强对审判监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各级法院要继续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提高一审、二审案件的质量上,尽量减少再审案件的来源;要积极落实高法关于案件复查再审工作的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耐心听取当事人的申诉,细致审查申诉材料;要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坚决启动再审程序,切实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对不能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要多做解释、说服工作。要重视调解工作,特别是对那些复杂、疑难、社会影响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要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尽量避免强判,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双赢的结果。

3、审监业务部门要依法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审监业务部门要理直气壮地依法开展工作,克服怕得罪人的思想,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不管是谁审的,谁批的,都要排除干扰,秉公办案,依法纠正。要进一步加强再审过程中调查权的行使,重视重大疑难案件证据的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工作,重视证据的全面客观审查、核实工作,以保证再审案件的质量。

4、要进一步加强人大转办交办案件和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审理。接受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各级法院的义务。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认真办理人大转办、交办的案件,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研究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要认真对待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研究解决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在法律认识上存在一些分岐,协调解决在检察机关调卷、阅卷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努力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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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民事诉讼答辩状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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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_________诉我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一、按原告起诉书中的陈述内容,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_____和其丈夫_____是我公司辖下______的客户,经营_____行业已多年。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__的名字,并由________一直在______经营到______年______月。

二、_______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用原告__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______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______元。

按照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______元及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______个月的摊位费______元。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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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民事上诉状授权委托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6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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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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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合伙协议的民事上诉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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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史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某市人,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某区某室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未婚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居两地。约定儿子由父亲史某抚养,母亲李某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并约定:_________________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两人分开后,被告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此后,原告每次探望儿子都遭到无理拒绝。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爷爷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拒绝让原告接走抚养。原告从两人分开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把儿子放在农村老家,并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该行为不利于儿子的学习与成长,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经常以泪洗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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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追加担保人民事裁定书起诉状

范文类型:起诉书,全文共 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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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唐山市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河北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唐山市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此致

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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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民事责任纠纷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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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医院

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邮政编码:_____乙方: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邮政编码:_____与患者关系:□患者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亲属

(若非患者本人,必须附授权文件、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并出具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或委托授权文件。)

甲、乙双方就患者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诊治_____在甲方住院/门诊治疗(住院/门诊病案号__________)期间发生的医疗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简述治疗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患者的现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是否需要继续治疗以及如何治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附件一份,为乙方与患者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或授权文件。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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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

范文类型:起诉书,全文共 6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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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注:_________________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__年8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__年1月、按月一分五计息、共3750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20__年2月13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3万元和向他人借的3万元共6万元整一起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_________________借现金6万元,借期2个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6个月的利息。截止同年8月份,被告分三次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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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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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民事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____年____月____日晚上10时,______________社村民______________家的种的西瓜时,被______________发现,因______________患有羊癫疯,经______________的恐吓,______________再次犯病,随即______________将其送入村卫生室诊治,病情有所好转。

经调查小组调查,______________知道______________患有______________,却对其进行恐吓。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______________赔偿______________医药费______________元;

二、______________赔偿______________家的西瓜损失。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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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民事诉讼委托全权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12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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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集体宿舍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集体宿舍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集体宿舍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集体宿舍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__________客运线路租赁承包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共同合伙投资,以承包经营的方式有偿取得被告的__________至__________的直达快客运输经营权。并经被告的指派由原告__________做为股东代表与被告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期限为六年,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合同期满),同时也确认了其他股东。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股东__________不幸因病去世,被告却以此为借口,要求提前终止合同,这是毫无道理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被告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报告》和《通知》所确认的事实,股东__________仅仅是作为承包方的股东代表签订合同,股东__________不幸因病去世,并不导致原告等人的合伙组织解散,也不会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特诉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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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经验材料_经验材料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全文共 21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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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近几年来,藁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工作可以说一步一个新台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新进展:XX年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仅为48%,XX年提高到60%,XX年上升为77.8%,今年上半年达到了83.8%,基层法庭的调解率都达到80%以上,有3个庭超过了90%。伴随着民事案件调解率的逐年提高,藁城市人民法院信访量居高不下的

局面得到了控制,执行积案严重的压力得到了缓解,干警为民爱民的意识明显增强。这一系列的显著变化背后包含着新旧司法理念的碰撞;包含着藁城市人民法院党组对藁城社会矛盾纠纷特点的准确分析和把握;包含着对如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深入思考;包含着对“案结事了”和谐理念的新认识;包含着抓调解的坚强决心和有力措施;包含着审判一线干警的尽心尽责的辛勤付出。

一、准确把握藁城市民事矛盾纠纷的特点,把调解作为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工作的着力点

藁城市是一个人口大县,频临省会石家庄,人口多,交通便利,经济活跃,人们维权意识强,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而且逐年递增趋势明显。据统计,近年来每年诉讼到法院的各类民事案件都在2300件以上,占法院受理全部一审案件的80%左右。辛勤工作在民事审判一线的干警在人员少,审限严格的情况下也始终保持着年绝对结案数的逐年递增。但是,判决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判决多,调解少使新问题接踵而至:申请执行的案件大量增加,执行压力增大。生效的判决大量涌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由过去的十几人增加了近一倍,但仍然不能形成执行的良性循环。执行人员有压力,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而情绪急躁;执行难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因不服判决而引发上诉率高、发还率高又使本来就不足的审判资源更加紧张;因案件的不公和干警作风纪律等引发的上访问题层出不穷等等,司法的权威受到了质疑,甚至把矛头指向了法院,干警叫苦,群众不满。来自上级的督导和上访人的指责使法院苦不堪言;执行积案近千件,20多人的执行队伍都感到力不从心;8个基层法庭6个不足4人,不到全院干警25%的民事审判力量承担着全院80%的民事审判任务,基层法庭任务重、条件差、责任大,工作量不平衡,干警苦乐不均,法庭人员都想到机关工作;XX年到XX年三年内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干警有9人之多。

面对这样的一种状况,院党组分析认为:案结事未了是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没有运用好调解结案这个手段又是导致不能案结事了、重复劳动、审判资源浪费、执行任务重、上诉上访量多的一个因素。对调解率低的原因作进一步分析:一是基层法庭人员少、任务重、审限要求严,没有时间和精力多做调解工作。二是受上世纪90年代“一步到庭”审判模式的影响,部分法官不重视调解工作,认为调解是法律水平不高和庭审驾驭能力欠缺的表现,片面强调裁决权的行使,追求快审快结一判了之。三是办案干警“案结事了”意识不强,审判不考虑执行,把问题集中在执行环节,胜诉判决难执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形成信访和不安定因素,达不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干警司法为民理念树得不牢,不愿下功夫去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更没有考虑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案件总量多是藁城民事审判的一个特点,但导致信访量大,上诉率高、执行压力大则与干警的执法理念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有很大关系。要想减轻来自信访、诉讼和执行的三重压力,必须要在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案结事了”意识上下功夫,而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则是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

二、以提升干警“案结事了”意识为突破口,多措并举推进民事调解工作

判决或调解是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应共同和谐发挥其各自功能。什么案件宜调,什么案件当判,什么时候调,什么时候判,要视案件的性质而定,而不是法官的主观臆断,调要调出社会和谐,判要判出法律权威,根本的目的是化解矛盾,做到“事了”。院党组针对干警中存在的重判轻调,只突出办案数量,不注重办案效果问题进行教育整顿,利用周五学习日时间进行业务研讨。为提高调解技能,开拓调解思路,藁城市人民法院曾派员学习廊坊经验,为牢固树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意识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为了调动民事审判人员的调解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全院形成重视调解的良好氛围,该院党组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奖惩措施:

一是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向基层法庭倾斜,打牢调解工作的物质基础。为基层法庭配齐正副庭长及审判员、书记员、速录员;新购车辆优先配发给案多路远的法庭使用;为基层法庭的大小审判庭安装空调;增加基层干警的办案补贴;办案经费由办公室统一保障;配备卷皮打印机及电子签章系统等,创造良好的办案条件,解决调解工作的后顾之忧。二是树立调解典型,营造调解氛围。把调解率高的庭室和个人树为典型,对调解率上升较快的庭室个人予以表扬;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总结调解方法、推广调解经验;年终评出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市政法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对成绩特别突出的调解个人授予院长特别奖,并给予物质奖励。三是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发调解积极性。在用人政策上予以倾斜,新分配到法院工作的干警一律到法庭锻炼;对办案数量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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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民事上诉状授权委托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3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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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姓名:孙律师   工作单位:苏州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苏州市某设备配套厂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孙律师的权限为:1、2、3。

1.一审:代写诉状、立案、缴纳诉讼费、签收法律文书、申请证据保全、调查证据,财产保全、参与诉讼活动、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对方提出反诉时代为参与诉讼活动;

2.二审:代写上诉状、立案、缴纳上诉费、签收法律文书、申请证据保全、调查证据,财产保全、参与诉讼活动、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对方提出上诉时候参与诉讼活动;

3.执行:代写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立案、进行执行和解、领取执行款等当事人所享有的全部权限。

委托人:某电子电路有限公司

20__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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