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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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
投保人:_________
投保单号:_________
合同全文
┌──┬──────┬──────┬─────┬──────┬──────┐
│ │ │ │ │ 费率 │ 保险费 │
│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额 │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 基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特 约 │ │ │ │ │
│ │ ├──────┼─────┼──────┼──────┤
│ │ 保 险 │ │ │ │ │
│ │ ├──────┼─────┼──────┼──────┤
│ │ 财 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 │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 别 约 定 │ │
├──────────┴──────────────────┬──────┤
│ │本投保单未经│
│ 投保人人地址:_________ │ 本公司签章 │
│ 电话:_________ │不发生法律效│
│ 联系人:_________ │ 力。 │
│ 行业:_________ │ │
│ 所有制:_________ │ │
│ 占用性质:_________ │ │
│ 开户银行:_________ │ │
│ 银行账号:_________ │ │
│ 财产坐落位置:_________ │ 保险 │
│ 共_________个地址:_________ │公司签章 │
│ │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 │ ______年 │
│ 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 _______月 │
│ │_________日 │
│ 投保人签章:_________ │ │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
经(副经)理: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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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体育赛事组委会财产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为了推动我国___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____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财产保险范围
凡为甲方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3.2 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3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3.4 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3.5 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
3.6 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8 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9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3.10 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4.1 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的损失事故后,甲方应该立即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4.2 保险财产若遭盗窃,甲方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员进行现场调查,甲方应给予便利。
4.3 发生损失后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4 甲方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4.5 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办理。
4.6 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恢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4.7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其剩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
4.8 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成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4.9 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甲方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4.10 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4.11 如本保险单所保证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担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 其他事项
5.1 甲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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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委托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__________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更名手续。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为支付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登记结婚。后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离婚协议,双方共有的位于__________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该房屋归原告所有;__________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该房屋归被告所有。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__________房屋的共有人更名手续,将该房屋转移至原告个人名下,但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1、起诉状副本两份
2、证据复印件一套
篇3: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3.动物、植物、农作物;
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第二条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6.冰雹;
7.地崩、山崩、雪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①接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②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③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偿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3.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①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③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④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六条总则
1.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3.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①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②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4.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5.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6.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在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7.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8.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9.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第七条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__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和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_______保险公司
授权签字:_________
签发日期:_________
签发地点:_________
明细表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
2.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
3.营业性质:_____________
4.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_________
项目: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
(1)保险财产(2)附加费用
①建筑物(包括装修):_________①清除残骸费用:_________
②机器设备:_________②灭火费用:_________
③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_________③专业费用:_________
④仓储物品:_________④其他费用:_________
⑤其他:_________总保险金额:_________
5.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_
6.保险期限,共___________个月。
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7.保险费率:_____________
总保险费:_____________
8.付费日期:_____________
9.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10.特别条款
___________保险公司
篇4: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样式四_合同范本
第一章 可保财产
第一条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 不保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
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
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三条 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四条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 保险费
第五条 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六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篇5: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保险单号码:
鉴于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
| | 投保标的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费(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 | | | |
| |--------|-------|-------|-----|------|
|本| | | | | |
| |--------|-------|-------|-----|------|
|险| | | | | | |
| |特约|-----|-------|-------|-----|------|
| | | | | | | |
| |保险|-----|-------|-------|-----|------|
| | | | | | | |
| |标的|-----|-------|-------|-----|------|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
|---------------------------------------|
| | | | | | |
| |--------|-------|-------|-----|------|
|附| | | | | |
|加|--------|-------|-------|-----|------|
|险|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
|特别声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
|----------------------------------------|
|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止 |
|----------------------------------------|
|特别| |
|约定| |
|----------------------------------------|
|被保险人地址: |
| 电 话: |
| 邮政编码: 保险人: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
| 行 业: 地 址: |
| 所有制: 邮 码: |
| 占用性质: 电 话: |
|财产座落地址: 传 真: |
|共 个地址: 年 月 日 |
| |
------------------------------------------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
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执,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解决:(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篇6: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基本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 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XX0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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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保险方:____保险公司;
投保方:______。
根据《民法典》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
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______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条座落地点_____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保险金额______
(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保险责任______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______
(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补偿办法______
(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保险费交纳办法______
(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投保方应按规定的办法向保险方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期限______
(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方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从货物起运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投保方的义务______
一、投保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投保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二、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五、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六、投保方发现被保险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险方的赔偿责任____
一、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三、投保方为了避免和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出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由保险方负责偿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证明。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后,根据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保险方:____(章)
代表人: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投保方:____(章)
代表人: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__年__月__日
篇8: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_合同范本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
篇9: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页6]_合同范本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本条列明的各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无论是由上述原因直接造成的,还是由这些原因引起本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均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本条第一款的各种间接损失主要指停工、停业期间支出的工资、各项费用、利润损失、及因财产损毁导致的有关收益的损失,如旅馆的房租收入,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因保险灾害事故不能履约所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等。
本条第二款指出凡是由于地震引起的各种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保险标的本身内在的各种缺陷或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如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燃或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均属人为的非意外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条第四款规定的露堆及罩棚下的物资,倘若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很容易遭受暴风、暴雨损失,除非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否则,保险人不予负责。
本条第五款指各级政府或各级执法机关下令破坏保险标的所致的损失属于非常性的行政措施,一般是从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或者维护更大的利益避免更大的损失所做出的决策,不属于保险承保的意外、偶然的灾害事故风险范畴,故此类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为列明的风险责任。而且责任免除各款不可能列举完全,因此凡不是保险条款第四、五、六条中列举的灾害事故损失、费用等都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本条规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保险金额一般可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按照账面原值确定。账面原值是指在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
(二)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账面原值加成数即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基础上再附加一定成数,使其趋近于重置价值。
(三)按照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四)按其他方式确定。可以依据公估价或估价后的市价由被保险人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重置价值确定。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本条规定了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是指从投保月份往前倒推12个月的其中任意1个月的流动资产账面余额,被保险人可以依据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额。流动资产(存货)的账面余额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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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财产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
投保人:_________
投保单号:_________
合同全文
┌──┬──────┬──────┬─────┬──────┬──────┐
│ │ │ │ │ 费率 │ 保险费 │
│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额 │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 基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特 约 │ │ │ │ │
│ │ ├──────┼─────┼──────┼──────┤
│ │ 保 险 │ │ │ │ │
│ │ ├──────┼─────┼──────┼──────┤
│ │ 财 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 │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 别 约 定 │ │
├──────────┴──────────────────┬──────┤
│ │本投保单未经│
│ 投保人人地址:_________ │ 本公司签章 │
│ 电话:_________ │不发生法律效│
│ 联系人:_________ │ 力。 │
│ 行业:_________ │ │
│ 所有制:_________ │ │
│ 占用性质:_________ │ │
│ 开户银行:_________ │ │
│ 银行账号:_________ │ │
│ 财产坐落位置:_________ │ 保险 │
│ 共_________个地址:_________ │公司签章 │
│ │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 │ ______年 │
│ 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 _______月 │
│ │_________日 │
│ 投保人签章:_________ │ │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
经(副经)理: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附件二企业财产保险单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_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合同范本附件
┌──┬──────┬──────┬─────┬──────┬──────┐
│ │ │ │ │ 费率 │ 保险费 │
│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额 │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 基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特 约 │ │ │ │ │
│ │ ├──────┼─────┼──────┼──────┤
│ │ 保 险 │ │ │ │ │
│ │ ├──────┼─────┼──────┼──────┤
│ │ 财 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 │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
│ │
├──────────┬─────────────────────────┤
│ 特 别 约 定 │ │
├──────────┴──────────────────┬──────┤
│ │ │
│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 │ │
│ 电话:_________ │ │
│ 联系人:_________ │ │
│ 行业:_________ │ │
│ 所有制:_________ │ │
│ 占用性质:_________ │ │
│ 财产坐落位置:_________ │ _____保险│
│ 共_________个地址:_________ │公司签章 │
│ │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 │________年 │
│ 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 ________月 │
│ │_________日 │
│ 投保人签章:______│ │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
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篇11: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_合同范本
1.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鉴于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
| | 投保标的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费(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 | | | |
| |--------|-------|-------|-----|------|
|本| | | | | |
| |--------|-------|-------|-----|------|
|险| | | | | | |
| |特约|-----|-------|-------|-----|------|
| | | | | | | |
| |保险|-----|-------|-------|-----|------|
| | | | | | | |
| |标的|-----|-------|-------|-----|------|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
|---------------------------------------|
| | | | | | |
| |--------|-------|-------|-----|------|
|附| | | | | |
|加|--------|-------|-------|-----|------|
|险|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
|特别声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
|----------------------------------------|
|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止 |
|----------------------------------------|
|特别| |
|约定| |
|----------------------------------------|
|被保险人地址: |
| 电 话: |
| 邮政编码: 保险人: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
| 行 业: 地 址: |
| 所有制: 邮 码: |
| 占用性质: 电 话: |
|财产座落地址: 传 真: |
|共 个地址: 年 月 日 |
| |
------------------------------------------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
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执,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解决:(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篇12: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投保人:___ 投保单号:___
----------------------------------------------
| | 投保财产项目 | 以何种价 | 保险金额 | 费率(‰) | 保险费(元) |
| | | 值投保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特险| | | | | |
| | |-----|------|------|-------|--------|
| |约财| | | | | |
| | |-----|------|------|-------|--------|
| |保产|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别 | | |
| 约定 | | 占用性质: |
|---------------------|----------------------|
|投保人地址: 开户银行: | |
|电 话: 银行帐号: | 本投保单未经本公司签章不发 |
|联 系 人: 财产座落地址:___ |生法律效力。 |
|行 业: ______ | |
|所 有 制: 共 个地址 | |
|---------------------|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章 |
|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 投保人签章: | |
|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 | |
|的依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
经(副经)理: 经办人:
篇1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单_合同范本
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次
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和附加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期内,承保下述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特立本保险单。
被保险人:
┌──────────────────────────────────┐
│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 │
│ │
├──────────────────────────────────┤
│总保险金额: │
├──────────────────────────────────┤
│费率: │
├──────────────────────────────────┤
│保险费: │
├──────────────────────────────────┤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至 中午12时正│
├──────────────────────────────────┤
│保险财产地址: │
├──────────────────────────────────┤
│备注: │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日期 于
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范围
凡载于本保险单及附表上的保险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者,均属被保险财产。
二、特约保险财产
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但对有价证券,票据,现金,文件,帐册,图纸,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
三、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雷电,爆炸或水管爆裂。
2.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地下发火。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四、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4.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和大气放电造成电气用具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共2页,当前第1页12
篇14:财产保险合同
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5.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6.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修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7.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赔付,其损失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本公司可以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8.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9.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10.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时,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11.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保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如被保险人拒绝采纳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本公司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2.保险内容如有变动或承保风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本公司对由变动或风险增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4.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审理。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投保申请书(财产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篇15: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___年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附加盗窃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
家用电器及照相器材:_________________
衣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床上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出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基本险、附加险年保险费率均为2‰。
第七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1年,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八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九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一年期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应交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项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
七、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种,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八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储金标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储金。保险期满,保险人应将全部保险储金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限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保险人按照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规定的费率计收当年保险费,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除。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16:保险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就市_________医院门诊楼工程保证金纠纷一事,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因没有达到原合同有关“_________杯”工程质量约定,自愿放弃_________万元保证金。
2.乙方一次性退回甲方叁拾万元的工程工期保证金。
3.甲方承诺今后不再就伍拾万元“_________杯”质量保证金一事向乙方提出任何请求(包括法律诉讼)。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17: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第十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项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
七、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种,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八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储金标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储金。保险期满,保险人应将全部保险储金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限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保险人按照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规定的费率计收当年保险费,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除。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18: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_____合同(样式一)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方:_________公司;
投保方:______。
根据《_____》规定:“财产_____合同,采用_____单或_____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_____合同,_____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
任:
第一条?_____标的______
(财产_____标的,是指被_____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_____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条?座落地点_____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_____金额______
(即_____方在发生_____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_____金额不应超过_____财产的价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_____财产价格,_____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_____部分的_____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_____责任______
(_____方只对_____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_____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投保方在_____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_____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_____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______
(_____方遇有法律规定的_____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_____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_____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_____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_____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_____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补偿办法______
(被_____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_____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_____方应偿付全部_____金额。被_____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_____费交纳办法______
(_____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_____金额中计算出来。投保方应按规定的办法向_____方交纳_____费。)
第八条?_____期限______
(只有在_____期限内发生_____事故,_____方才负赔偿责任。_____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_____,一般是从货物起运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投保方的义务______
一、投保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_____费,如不按期交纳_____费,_____方有权要求其交付_____费及利息或终止_____合同。_____方如果终止合同,投保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_____费及利息。
二、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_____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_____财产的安全。_____方可以对被_____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由此引起_____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_____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_____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_____方,在需要增加_____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_____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_____事故而造成的损失,_____方不负赔偿责任。
四、在发生_____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_____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_____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五、投保方如隐瞒被_____财产的真实情况,_____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六、投保方发现被_____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_____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_____方的赔偿责任____
一、对于_____事故造成的_____标的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_____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_____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_____方提出要求,_____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将追偿权转让给_____方,并协助_____方向第三者追偿。
三、投保方为了避免和减少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出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由_____方负责偿付,但最高以_____金额为限。
四、投保方要求_____方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证明。_____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后,根据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_____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_____合同一经成立,_____方不得在_____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_____合同的协议,_____方提前终止_____合同时,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_____费,退还投保方。除非_____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_____费。
_____方:____(章)
代表人: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投保方:____(章)
代表人: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__年__月__日
篇19: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 保险人: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电 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 码:
行 业: 电 话:
所有制: 传 真:
占用性质: 年 月 日
财产座落地址:
共 个地址: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执,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