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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安全规章制度的内容【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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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25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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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教[1997]83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要求,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务必经常抓、重点抓、反复抓,才能使职工在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在技术上懂得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在操作上掌握安全生产的要领。为了保证安全教育的有效性,特制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公司要教育全体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努力做到安全生产。

2、工程管理部对公司员工要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集中统一安全生产教育时间,学习有关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条例、规章制度和交通法规,做到安全生产、安全行车,结合公司实际,有针对性进行安全和劳动保护的思想进行教育,抓好安全生产;

3、公司要根据施工任务和特点,利用安全广告、展览、板报、经验介绍、现场分析、班前班后会、知识竞赛等形式,适时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4、工程管理部每年负责对特殊工种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一般应不少于8学时。架子工、电气焊工、起重工、机械操作手等工种的考核检查,未领取上岗合格证书的,一律不予招聘用,对持有合格证书的人员,上岗前要组织对其实际操作、理论、安全生产等进行综合考评,合格者上岗;

5、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对工人上岗前要针对不同工种,有目的、有重点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工人熟记所从事工种的操作规章和安全生产制度,上岗前要进行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6、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应坚持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坚持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职人员要进行检查,发现事故苗头,要及时纠正,消除事故隐患。

教育资料

1、三级教育资料

(1)公司级教育资料

①各级政府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②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

③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急救措施。

(2)工程项目(施工队)级教育资料

①各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

②在施工程基本状况和务必遵守的安全事项;

③施工用化工产品的用途,防毒知识,防火及防煤气中毒如识。

(3)班组级教育资料

①本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

②新工人个人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③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④本工程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⑤工程项目中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制。

2、转场及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1)施工人员转人另一个工程项目时务必进行转场安全教育。

(2)转场教育资料

①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施工条件;

②施工现场中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

③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及制度。

(3)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①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务必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②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③教育资料

a新工作岗位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

b新工作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c新工作岗位、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d新工作岗位容易发生事故及有毒有害的地方;

e新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3、特种作业安全教育资料

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作,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4、外施队安全生产教育资料

(1)各用工单位使用的外施队,务必理解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末经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

(2)外施队上岗作业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用工单位(公司、厂或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现场)、班组(外施队)负责组织实施,总学时不得少于24学时。

(3)外施队上岗前须由用工单位劳务部门负责将外施队人员名单带给给安全部门,由用工单位(公司、厂或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教育,授课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具体资料是:

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

②安全生产的重要好处和必要性。

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的特点。

④建筑施工中因工伤亡事故的典型案例和控制事故发生的措施。

(4)项目经理部(现场)务必在外施队进场后,由负责劳务的人员组织并及时将注册名单提交给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外施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得小于8学时,具体资料是:

①介绍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的概况。

②讲解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礼貌施工的制度、规定。

③讲解建筑施工中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起重)伤害、坍塌等五大伤害事故的控制预防措施。

④讲解建筑施工中常用的有毒有害化学材料的用途和预防中毒的知识。

(4)外施队上岗作业前,务必由外施队长(或班组长)负责组织学习本工种的安全操作和一般安全生产知识。

(5)对外施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时,务必分级进行考试。经考试不合者,允许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务必清退,严禁使用。

(6)外施队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起重工(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龙门吊、桥吊、履带吊、汽车吊、卷扬机司机和信号指挥)、锅炉压力容器工、电焊工、气焊工、场内机动车司机、架子工等,务必持有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并换领北京市临时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从事特种作业。

(7)换岗作业务必进行安全和产教育,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从事非本工种的操作岗位作业前,务必认真进行应对面地、详细的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

(8)在向外施队(班组)下达生产任务的时候,务必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讲解,凡没有安全技术交底或未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讲解的。外施队(班组)有权拒绝理解任务。

(9)每日上班前,外施队(班组)负责人,务必召集所辖全体人员,针对当天任务,结合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及本队人员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跟踪落实,并做好活动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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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8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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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规定安全会议内容、形式和会议责任人要求,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2、范围:班组以上部门

3、责任者:班组长以上人员

4、程序:

4.1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积极知道、主动地做好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4.2会议内容以安全生产为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4.2.1了解前段时间、前一班的安全、生产、工艺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布置下一步安全、生产和工艺操作等工作。

4.2.2学习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知识,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

4.2.3通报违章违纪、先进事迹。不良现象和不安全行为。

4.3会议形式和会议责任人

4.3.1班前、班后会由班长或车间主任(部门主管)负责召开,在每天上班前15分钟开始,时间一般5—10分钟,地点由各车间部门自定。在各班组交接班记录中进行记录。

4.3.2部、车间(部门)级安全会议要求每月一次,由部长、车间主任(部门主管)负责召开,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并在部、车间(部门)安全记录中进行会议记录。

4.3.3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由付总经理决定,每月至少一次,由安全部负责记录。

4.3.4各专业性安全会议由各主管职能科室领导负责,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由召集人负责记录。

4.3.5紧急会议视情况由部门领导决定召开。

4.4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

4.5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4.6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

4.7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的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4.8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会议召集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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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施工安全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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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乙方施工的武咸城际铁路跨武广客专连续梁工程,需在武东车务段管辖内施工,为确保施工期间铁路行车及人身安全和施工的正常进行,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铁道部铁办[20__]19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上跨架桥施工签订以下施工安全协议:

(一)、施工内容:

武咸城际铁路跨武广客专连续梁防护棚架吊装、撤除及连续梁挂篮现浇施工

(二)、施工地段及影响范围:

武广客专新乌龙至赤壁北区间DK1265+540

(三)、施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安全防护:

行车安全及人身安全(施工人员、路外)

(五)、甲乙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2、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__】190号)

3、《关于公布“武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铁总[20__]331号)

(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保证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人身(路外)安全和施工的正常进行,并按有关规定明指派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到现场指挥。

2、 乙方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要进行营业线施工、行车等规章制度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准上道作业,并设立专职的检验员、安全员、防护员,严格按照各工种制定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工。施工前必须与甲方车站充分协商,现场调查,做好安全措施和防护方案后方可施工。

3、 乙方在指定的甲方咸宁北站运转室设施工防护员联系协调工作。施工影响甲方既有线行车时,乙方必须派驻站联络员提前40分钟在甲方信号楼(运转室)进行联系防护和施工登销记工作。驻站联络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 乙方驻站联络员应按规定时间进行施工登记要点,登记运统-46时,应先拟后登,经甲方车站值班员同意并签认后,乙方驻站联络员方可通知作业人员施工。乙方必须按规定时间结束施工并进行施工销记。

5、 乙方进行桥梁架设施工中影响行车安全时,须按路局施工命令要点封锁施工。甲方车站值班员应作好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在接到乙方的施工要点请求后,及时和列车调度员联系,并将联系结果反馈给乙方驻站联络员。

6、 乙方在施工封锁点外不得在站场上空进行气、电焊工作,对工作面要进行全部封闭,不得掉落火花和任何物品,不得影响客专的正常试验和运营生产。

7、 乙方不得在防护网内存放施工器械及材料,当需要工程机械及大型吊车、汽车等进安全保护区范围时,要做好防护措施并落实“一人一机”的防护制度。乙方施工人员(含劳务工)进入铁路防护网或站区施工时,必须佩带明显标志,身着防护服装,遵守车站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随意穿越铁路和在铁路上停留。

8、 因乙方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擅自进入铁路安全防护范围内造成后果(行车安全、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施工期间及完毕后,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清理。

9、 乙方施工时,人身安全防护由乙方负责,因乙方施工人员及施工地点发生的人身伤害(亡)责任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必须加强进入铁路安全防护范围内上空作业的人员、器具和机械的管理,防止发生坠落,危及行车安全。

11、乙方施工期间加强值班和应急处置,并同车站加强信息沟通。甲方一经发现乙方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时,能随时通过乙方的联系电话发布应急抢修命令。

12、乙方安全职责:乙方在甲方管内施工期间,必须绝对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不得违反铁路有关安全规定。因乙方责任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对乙方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必须立即整改。

13、甲方安全职责:甲方必须加强对营运线施工的组织领导,按有关规定安排胜任人员盯岗检查,配合乙方做到文明施工,尽量为乙方施工提供便利条件,积极配合乙方的意外抢修作业,确保行车安全畅通;发现乙方有危及行车安全、调车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现象或其它违反既有行车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

(七)、安全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未按本协议条款执行,发生施工延点、责任事故的,按武汉铁路局有关规定考核。

(八)、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本工程安全监督费、配合费用根据工程影响程度和工作量,乙方共需支付甲方费用共计 元整( )。收款人:武昌东车务段;账户:-1001;开户行:工行徐家棚支行825328,施工结束前结算完毕。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报路局设备主管部门和安监室核审各一份。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 方 代 表: 乙 方 代 表: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签 订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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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施工安全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7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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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丙方:

为提高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保证三方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甲乙丙三方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乙方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施工无事故。

第二条: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乙方应针对施工项目的重大危险因素建立安全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演练。

第三条:乙方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乙方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四条:乙方在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为承建商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在进行施工作业开始,因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和范围,每天对施工地点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季节或天气特点,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二)现场各类危险警示标志齐全、整洁、设置合理。对深槽、基坑和高空等危险施工现场,夜间要悬挂警示灯。

第六条:在公司重点防护场所使施工,乙方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

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设施安装前,应当由乙方专业技术人员向作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设施数据的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安装;

(二)在设施使用前,乙方施工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设施使用期间,乙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七条:电气安全和防火安全

乙方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和处于安全、可靠的使用状态,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二)乙方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

(三)确保施工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现场必须备齐足够的消防器材,摆设位置合理,并对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乙方在动用明火前,到作业管理部门办理动火许可审批,动火证办理后,方可动火施工,否则公司有权责令承建商停止一切施工作业;

(五)乙方在动火前应清理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消除隐患,待确认安全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后及时清理火源及其它危险品;

(六)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动火前要制定防火应急措施,备好灭火器或其他防范设施,并指定专人监护;

(七)禁止在易燃易爆物附近动火;

(八)高处焊割作业要防止焊花落入易燃易爆物中;

(九)禁止焊割有压力的容器、管道及未清洗处理过的各类油桶油罐;

(十)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房屋,应符合防火规定。消防通道经常保持通畅,宽度不少于3.5米;

(十一)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要专人保管,专库存放;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有严格的领退料手续和审批制度;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及保险

(一)乙方应当及时向所属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需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防尘面具等。

(二)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所属施工作业员工购买意外伤害等保险,确保所属员工的保险权利。未够保险造成损失,由承建商承担全部责任。X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着装符合有关施工规定,特殊作业要按国家有关要求着装;在机械转动环境中作业的着装要防止缠绕,女职工长发要盘入工作帽内;进入现场戴安全帽,超过2米的高空作业必须要系安全带;

(三) 发现施工现场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安全管理员报告。

第十条: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管理

乙方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应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施工的安全规程、制度,安全施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检查

公司负责施工管理部门或工程管理人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可以责令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生活设施的管理

(一)施工现场禁止设置宿舍,现场生活管理措施、卫生管理制度,要分解责任到人;

(二)临时设施必须符合政府、公司的有关要求,搭设整齐,内外整洁;

(三)现场配备急救药箱,能够紧急处置突发性急症和意外人身伤害事故;

(四)施工现场禁止做饭。饮水用具定人管理,做好防病、防疫工作,确保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六项附件:

(一)提供施工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提供承建商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施工人员名单;

(三)提供承建商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四)提供施工人员安全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五)提供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六)三方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资料。

第十四条:乙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向X缴纳安全抵押金,按合同额的5%缴纳,凡安全施工无违章者施工结束后押金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对违反以上规定和标准者,第一次予以警告纠正,以后每发现一次,按情节轻重扣罚安全押金100-500元,连续三次受到处罚者责令停工整顿,停工期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公司概不负责。造成安全事故者,扣罚安全押金1000-5000元,并由肇事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对严重违反规定,屡教不改者我公司有权取消施工资格。

第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原则,乙方自行负责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事件),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

第十八条: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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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5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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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三、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四、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五、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七、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八、定期报检制度

九、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十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了规范电梯驾驶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2范围

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zhèng fǔ 部门的管理。

2、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2、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自身的技术水平。

2、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2、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2、8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况

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行为。

1、2范围

1、2、1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1、2、2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驾驶和日常性电梯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

2、职责

2、1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

2、1、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1、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2、1、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1、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2、1、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zhèng fǔ 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2、1、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zhèng fǔ 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2、1、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2、1、8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

调查分析,及时向zhèng fǔ 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2、1、9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2、1、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2、2电梯驾驶人员

2、2、1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2、2、2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2、2、3有高度责任性和职业道德,爱护设备。

2、2、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2、5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2、2、6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2、2、7负责作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2、8保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2、3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

2、3、1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2、3、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性的维护。

2、3、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3、4严格遵守。

2、3、5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2、3、6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2、3、7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

2、3、8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3、9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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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安全主管岗位职责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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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部署,对接华发股份安全生产管理;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3.指导或监督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巡查检查,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或建议;

5.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6.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总结应急救援演练经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7.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分析和建立管理台账;

8.领导交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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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安全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1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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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须知

电梯作为运送乘客的运输工具,具有必须的危险性,为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体制,你和他人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请认真照本须知使用。

1、使用方法:

1)本电梯的所有开关均为轻触微动开关,请轻轻按动,灯亮后立即放开。

2)你欲乘坐电梯时,可根据你的去向在召唤盒上选取向上或向下按钮。

3)在进出电梯时,请先下后上,依次进出,不得相互拥护和在门口处逗留玩耍。

4)在进入电梯后,根据你所去楼层,在轿内操作板上选出相应数字我键,然后按一下关门按钮。在关门过程中,你因有事需开门时,可再按动开门按钮。当电梯关好门后将自动运行,按同一运行方向依次依靠各所选各所选楼层。

5)电梯在运行过程中,若出现异常状况时,请乘客持续镇静,并按下操作板上方的“紧急呼叫”按钮,听到响声后放开。当有说话声时,可直接对话与你联系协作。此按钮平时不得按动。

2、注意事项:

1)电梯的额定载员数为13人,严禁电梯超载。

2)轿内严禁烟火、货物,硬件物品及危险品不得入轿内。

3)乘客随身携带物品不得超过15公斤。

4)严禁在电梯内高声喧哗、戏闹。

5)当你带有小孩乘坐电梯时,请你照看好小孩,未成年人无监护人不得乘坐电梯。

6)乘客除正常使用电梯外,不得乱动、玩弄其它设施及开关按钮,如有损坏,则加倍罚款。

附: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电梯是一种具有必须危险性的公共交通生产设备,为保证其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相关操作和维修人员务必严格按制度执行,竖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管理人员职责:

1)部门班长熟悉国家对特种设备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学习。

2)电梯维修人员熟悉电梯的运行原理,控制线路。制订电梯的定期维保计划,负责电梯的日常维保和维修工作。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2、操作人员守则:

1)操作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2)每日上下班应做书面交接。

3)上班其间不得脱岗,如确须离开应将电梯停于基站并关上厅门和电源。

4)持续轿厢清洁,禁止用清水清洗。

3、安全操作规程:

1)电梯每日投入运行前,应将电梯上下运行数次,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2)启用电梯时应确认轿厢停在本层。

3)进入轿厢应先开照明,并检查各开关是否有效。

4)电梯不得装运超长、超重货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5)当电梯困人时,应持续镇静,立即掀按警铃按钮通知维修人员,劝阻乘客不要强项扒开轿厢门等待救援。

6)当发生下列状况时,应立即掀按警铃按钮通知维修人员:

(1)运行中突然停梯困人。

(2)运行中产生异响、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

(3)到站后不开门或越过端站继续运行。

(4)控制开关失控、运行方向与指令方向相反。

(5)厅、轿门未关严电梯开始启动。

7)每日使用完毕应将电梯停在基站,关掉基站厅外钥匙开关,并确认厅门是否关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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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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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资的验收

1、物资入库(进场)应及时验收,认真填写“物资入库验收单”。

2、验收工作应对物资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逐项进行。

3、大宗物资的验收,实行三级验收制度:由仓库人员、技术人员和项目部共同进行。

4、主要物资的入库验收应具备合格证和材质证书。

5、不合格物资应拒绝入库,并通知有关人员联系退换。

(二)物资的保管

1、对库存物质应采用标识、标记、标牌等方法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2、及时做好建账、立卡、存放、保管等工作。

3、及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湿等工作。

4、做好物资盘点工作,做到月清月结,确保帐、卡、物、相符。

(三)物资的发放

1、物资发放应根据生产的需要,及时、认真、准确。

2、项目部领用消耗材料时,必须持各主管技术员签发的领料单,注明材料的数量及规格,仓库要按各项目部建立其领用、发放台帐。

3、出库物资要按照“先进先出,易损先发的原则,先发旧料后发新料,先发零料后发整料。”不再使用的工机具应及时清点入库,做好回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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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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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交通法规,为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加强安全教育,建立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结合每一次大型集体活动,对学校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安全防范,提高师生员工安全自救自护能力。

2.建立健全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1)成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亲自挂帅,分管领导是学校安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订学校的安全预案;班主任是交通安全的真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交通安全的具体措施。

(2)建立学校交通安全事故申报制度。当师生发现交通安全事故或意外伤亡事故时,应按学校《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3)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实行校领导、中层干部、班主任三级交通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层层把关。

(二)、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1.车辆、行人进出校园必须各行其道。不得在校内骑车,自行车进出校园须推车慢行,礼让行人,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2.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乘坐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3.上街要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尽量靠边走,不在马路上打闹或者做其它有害交通和安全的事情,走路时注意力要集中,还要注意脚下的沙井盖。

4.横过车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5.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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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条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5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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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谁都不想看到的,所以我们还是要做好防范措施,下面小编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欢迎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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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安全主管岗位职责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2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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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建筑施工安全政策、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2检查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监督施工现场安全施工规程的执行,做好监督日记。

3对施工现场有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施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停工整改或报告站领导予以处罚。

4施工中发生事故时,监督员及时调查情况并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工程竣工验收前作好安全评价工作。

6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7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8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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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0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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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和人员安全。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仓库安全的管理,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3、职责

3.1 财务部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负主要责任。

3.2 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3 仓库办公室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的自检和执行。

3.4 总经理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负第一责任。

5 工作程序和要求

5.1仓库安全管理原则

仓库管理“六要”“六不准”

5.1.1六要:

a) 仓库内堆放物品与墙之间要有适当距离;

b) 仓库内外要保持道路畅通;

c) 仓库内要保持干爽、内外清洁,堆放整齐;

d) 仓库外要保持不准有火种、易燃物品接近;

e) 仓库内电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 要提高警惕,防止盗窃。

5.1.2六不准:

a) 仓库内不准吸烟;

b) 仓库内不准设灶;

c) 仓库内不准点蜡烛;

d) 仓库内不准乱接电线;

e) 仓库内不准把易燃物品带进去寄放;

5.2仓库物资安全管理

5.2.1 仓库应设专职仓库安全员,负责仓库物资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劳动保护政策。

5.2.2 仓库使用专用系统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分类登记,设置标识卡、台帐,做到帐(包括纸质和电子台帐)、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

5.2.3 对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装器具等物资应按规定放置,并分类标识管理、分规格存放,有计划、有秩序安排物资进仓、出仓及存放地点。

5.2.4 存放物品的仓库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在仓库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手续,分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5.2.5 对辅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执行。防止其在包装和存在过程中被损坏或降低质量。

5.2.6 注意安全,离开仓库后必须关闭仓库门;不得磕、碰、摔、挤压物资。

5.2.7 严格坚持物资、出仓手续,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物资积压仓库时间;监督库存量,根据公司库存量标准,如有超标、不足现象,及时向仓库负责人反映。

5.2.8 仓库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5.3仓库设施、设备的管理

5.3.1 保持仓库库容库貌,不得带食品到仓库,每天下班前清洁地面,清除库存物资上灰尘杂物。

5.3.2仓库设施、设备设有专人管理,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提请公司行政部报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5.3.3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5.3.4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5.4仓库消防安全的管理

5.4.1 仓库负责人为主要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仓库管理部门应把仓库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4.3 仓库管理部门协助仓库做好定期消防演练,提高仓库员工消防意识。

5.4.4 易燃易爆物品与一般物品或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一仓库或同室存放。

5.4.5 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

5.4.6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4.7 仓库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意。

5.4.8 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加设临时线路。

5.4.9仓库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明显标识;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5.4.10 库区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5.4.11 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5.5仓库安全培训、生产及检查的管理

5.5.1 安全培训的管理

5.5.1.1 对新入职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 (即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 教育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5.5.1.2 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5.5.1.3对从事电气、起重、车辆(包括叉车)驾驶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5.5.1.4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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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彬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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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及时查处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安监局为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县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结果反馈等事项。举报电话:029—34927337。

第三条 对下列事项,任何人均有权举报: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三)存在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四)在生产经营活动或相关活动中发生的死亡、重伤、中毒事故(不包括由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隐匿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县安监局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证据。

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在进行举报时,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详细住址等情况,以便及时与举报人联系。举报人要求保密的,举报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五条 县安监局接受举报后,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确定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单位)要责成专人对举报事项进行查证,调查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延至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单位)对交办的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的举报,应及时办理,并按规定将调查经过、事实情况、处理意见及结果等内容反馈至县安监局。

第六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隐患的举报查证,经县安监局核查属实的,按下列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现金200元;

(二)举报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奖励现金200至500元;

(三)举报重伤、死亡事故或举报情节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奖励现金500元至1000元;

(四)对同一事项,有两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两人以上共同举报的,共同给予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五)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举报上述事项,不按此办法奖励。

第七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八条 严禁虚假举报、恶意举报。对利用虚假举报骗取奖金的,责令退回所骗取的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关镇、部门(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安监、公安、监察、人社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事故隐患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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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安全主管岗位职责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5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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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 负责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

2. 建立和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流程,制订安全工作计划划;

3. 编制、审核安全专项方案、安全措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监督实施情况,保证施工生产安全进行;

4. 指导并参与项目安全文明工地等创优工作;

5. 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安全生产,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日常现场巡检和检查,发现工程安全问题及时按规定查处,并督促整改,及时向上级汇报;

6. 指导并参与项目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保卫、职业卫生健康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

7. 负责三级安全教育以及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工作;

8. 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报告,并建立档案;

9. 负责安全事故年报、月报、安全生产例会组织等日常工作的推进。

岗位要求:

1.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2. 从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三年以上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3. 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细心、责任心强;

4. 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按要求完成公司级安全生产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归档;

5. 掌握安全生产管理(起重、电气、机械设备、防火等)基本知识和事故预防专业知识和技能;

6. 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或安全生产证书(C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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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安全主管岗位职责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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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外审核工作;

2、组织辨识危险源及重大危害因素,拟定安全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修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4、做好不定期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5、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及安全意识;

6、参与安全生产月策划及实施;

7、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台帐,并定期进行跟踪;

8、定期组织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并对禁忌换岗人员进行跟踪;

9、参与设备验收,安全事故、职业病及事件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10、定期进行6S检查,保证生产现场整洁有序;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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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7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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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对学生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尤为重要。为抓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加大学校消防知识宣传力度,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针对学校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让学生了解各种常见火灾类型,知道火警电话(119、110)和其他报警方式。教育学生懂得在公共场所不玩火,了解起火原因,能认识和使用一般的灭火器,初步掌握轻微火情的扑灭方法和逃生自救常识。

2、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学校在校园内决不允许焚毁资料和物品,如特需要焚毁的不得随便乱烧;要选择远离建筑物的空地,并有专人负责焚烧,须等余烬完全熄灭后方能离开。

3、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学校。学校用于做实验的易燃易爆物品、药品,要专人分管,有专用库房存放,严格保管制度,及用及领,用后立即清理,全部归还,做到不漏不失。

5、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一定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管理,爱护消防设施设备,要经常检查学校水、电、气等设备。经常检修电路和各种电器,保证学校不因电路问题和用电器故障等引起火灾。

6、严禁在学校库房、实验室、微机室、等地吸烟和乱扔烟头。严禁在办公室内私自应用电热饼和电热玻璃插座等电器设备,预防火灾发生。

7、学校要组织进行消防演练,了解不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在火灾中能迅速组织学生逃生避险,不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救火。

8、做到安全用电,严禁在学校内违章乱搭用电线路,预防因电线老化而导致火灾。

9、严禁在学校教室、办公室使用蜡烛、油灯等照明。

10、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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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施工安全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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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举办并委托乙方负责展馆室内国内标准展架搭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标准展架施工安全协议:

一、甲方和乙方在展览期间的一切活动,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二、甲方或由甲方委托的承办单位在规划展馆室内展位位置时,应主动征询乙方意见,并按乙方提出的具体意见修改和变更展位;

三、展览期间如遇突发情况,甲方应支持、协助乙方在具体标准展位展架方面的变更。

四、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展馆室内国内标准展位展架搭建施工;

五、乙方在展馆室内国内标准展位展架搭建施工过程中,承诺使用专用展览铝合金展架、PVC复合板(展板);电线使用双层绝缘护套铜线、承诺标准展位内所用的地毯已经通过了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认可(具体各项指标)见《检验报告》;

六、乙方在展览期间派专职人员专业电工在展览现场值班。展位展板搭建与墙壁间距不小于0.6米,高度不超过3.5米,展位内电气设施由专业电工进行安装并维护;

七、乙方在展览期间每天开馆、闭馆时,值班电工对所负责展位展架电线、电具进行例行检查,确保安全。

八、展览结束后,乙方负责清理现场;

九、此协议书一式三份,消防管理部门及甲乙双方各一份,盖章有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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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安全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0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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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规则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规则所用名词释义如下:

一、汽车:指在公路及市区道路上不依轨道或电力架线而以原动机行驶之车辆。

二、客车:指载乘人客四轮以上汽车。

三、货车:指装载货物四轮以上之汽车。

四、客货两用车:指兼载人客及货物之汽车。

五、代用客车:指不载货时代替客车使用之货车。

六、幼童专用车:指专供载运未满七岁儿童之客车。

七、特种车:指有特种设备供专门用途而异于一般汽车之车辆,包括吊车、救济车、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宪警巡逻车、工程车、教练车、残障用特制车、洒水车、邮车、垃圾车、清扫车、水肥车、囚车、殡仪馆连灵车及经交通部核定尹銗l车辆。

八、曳引车:指专供牵引其他车辆之汽车。

九、拖车:指由汽车牵引,其本身并无动力之车辆。

十、全拖车:指具有前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汽车之拖车。

十一、半拖车:指具有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曳引车第五轮之拖车。

十二、拖架:指专供装运10公尺以上超长物品并以本身连结曳引车之架形拖车。

十三、联结车:指汽车与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四、全联结车:指一辆曳引车或一辆汽车与一辆或一辆以上全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五、半联结车:指一辆曳引车与一辆半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六、车重:指车辆未载客货及驾驶人之空车重量。

十七、载重:指车辆容许载运客货之重量。

十八、总重3~:指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总联结重量:指曳引车及拖车之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3~3~第五轮载重量:指曳引车转盘所承受之重量。

第三条

汽车依其使用性质,分为下列各类:

一、客车:

(一)大客车:座位在10座以上之客车或座位在二五座以上之幼童专用车。

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上之服务员在内。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上之服务员在内。

(二)小客车: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车或座位在二四座以下之幼童专用车。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内。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内。

二、货车:

(一)大货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之货车。

(二)小货车:总重量在三、五oo公斤以下之货车。

三、客货两用车:

(一)大客货两用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并核定载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上,并核定载重量之汽车。

(二)小客货两用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并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而又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之汽车。

四、代用客车:

(一)代用大客车:大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大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二五人。

(二)代用小客车:小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小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九人。

五、特种车:

(一)大型特种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下之特种车。

(二)小型特种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种车。

六、机器脚踏车:

(一)重型机器脚踏车:汽缸总排气量逾五o立方公分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二)轻型机器脚踏车:汽缸总排气量在五o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第四条

汽车依其使用目的,分为下列二类:

一、自用:机关、学校、团体、公司、行号或个人自用而非经营客货运之车辆。

二、营业:汽车运输业以经营客货运为目的之车辆。

第五条

汽车驾驶人分类如下:

一、职业驾驶人:指以驾驶汽车为直业者。

二、普通驾驶人:指以驾驶自用车而非驾驶汽车为职业者。

第六条

慢车种类及名称如下:

一、人力行驶车辆:指脚踏车、三轮货车、手拉货车、板车等。

二、兽力行驶车辆:指牛车、马车。

第七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为人,违反本规则之规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处罚;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为规定者,依违警罚法、公路法、市区道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罚。

第八条

汽车牌照包括号牌、年度标识牌、行车执照及拖车使用证,为行车之许可凭证,由汽车所有人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登记,检验合格后发给之。

但拖车号牌及拖车使用证得由使用人申请之。

第九条

汽车号牌及年度标识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按其种类由交通部定之。前项汽车号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变更时,公路监理机关应通知汽车所有人限期换领新型号牌,逾期未换者,不得使用行驶。

第十条

汽车牌照不得伪造变造或蒙领,并不得借供他车使用或使用他车牌照行驶。

第十一条

汽车号牌应依左列规定位置悬挂固定:

一、汽车号牌每车两面,其悬挂位置,除原设有固定位置外,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二、曳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三、机器脚踏车及拖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四、汽车及曳引车临时号牌每车二面,应黏贴于车辆前后端之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临时号牌每车一面,应黏贴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五、汽车及曳引车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悬挂于车辆前后端明显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试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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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安全主管岗位职责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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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督导实施。

3、掌握安全动态,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对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协助公司领导组织推动安全生产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5、负责组织和督促特殊工种人员参加培训,检查持证上岗情况;

6、定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劳动防护检查工作,并跟踪整改反馈工作;

7、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遇有重大险情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责令有关单位处理。

8、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定性、定责和上报,对各单位执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职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

2、熟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了解安全生产、特种设备、食品、消防安全工作的相关知识;

3、熟悉环境、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标准化等安全相关管理体系的应用;

4、三年以上建筑行业现场施工管理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

5、具备专职安全C证、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优先考虑。

6、具备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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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安全主管岗位职责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2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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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质量安全部日常工作;

2、 监督考核本部门、工程管理部的制度流程执行情况;

3、 参与编制“施工工艺”;

4、 配合公司相关部门的“三体系”管理;

5、 主持编制“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文件”;

6、 开工仪式前实施安全文明检查,对现场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措施进行检查,合格方可开 工;

7、 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安全巡检,对照公司制度提出奖罚申请;

8、 实施重大节点、隐蔽工程到场验收;

9、 汇总月度质量问题,协助副总经理召开月度质量会议;

10、协助副总经理组织工程内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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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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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分工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组织实施。

二、学校成立义务消防队,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各重点防火部位(如实验室、人员密集场所、图书馆、仓库等)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消防知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积极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各单位人员应了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和一般性能,并设专人保管,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爱护消防设施,禁止随意搬动、损坏和挪用。

四、严格用火安全管理,不准在室内、外乱烧废纸、垃圾树叶等杂物。

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严禁私自乱拉电线,随意更换保险丝规格,增加用电设备。批准使用电炉、电烘箱及其它大功率电器的单位或个人,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经常检查电器安全和电路情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防火设计,进行完工验收,种类消防设备应纳入校园建设的统一规划。

七、任何人发现火险,火警都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警,奋力扑救,并注意保护好现场;消防器材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挪用或它用。

八、学校及各重点防火部位要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案,经常保持足够的水源和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学校对重点防火部位、消防设施及电源等定期检查,对火险隐患下达整改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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