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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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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0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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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共同遵守、共同发展。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遵义市“119”指挥中心,培训基地,战勤保障大队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遵义市新浦新区

3、承包范围:围墙工程材料及运输供应

二、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

三、结算与付款方式

从材料进场开始,两个月付一个次款,并留一个月材料垫款,如甲方不需材料时,半月内按实际收方量全部结清。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乙方将所有车辆的信息包括车主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交甲方处备案,要求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内,把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现场,如乙方有不配合或不服从甲方正常管理的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2.乙方的权利;按约定时间凭合同、发票、收方单向甲方收取材料款项。

3.甲方的义务;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材料费。

4.乙方的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保证材料的质量要求,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工作服从甲方正常管理,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运水泥及标砖必须无偿提供出厂合格证及相关资料给甲方,如因乙方未尽到以上义务导致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赔偿。

四、违约责任一乙方责任

1.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以短信回复确认购买内容4小时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如逾期到场地材料,甲方有权拒收

2.当乙方货到后,甲方收料员清点验收后,如发现货物缺量短少,甲方有权将该车所差量在所有未结算的车次上每车都扣减短缺数量结算。

3.乙方不得无理阻碍工地材料正常运输,由此而发生的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

4.乙方应负责协调好运输带来的一切干扰。

5.如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交通意外和车辆故障及违法违规现象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6.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以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履行义务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7.甲方如到期不付款,乙方有权阻挡甲方施工。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仲裁。

五、其他

本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如需提出补充或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字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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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全文共 1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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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 方: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如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工作内容:

1、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招待所1、2、3职工住宅楼,厨房、卫生间防水工程。

包括;材料的采购、运输、装卸,基层的清理,管道周围、门口特殊部位处理,涂料涂刷,畜水试验,成品保护、工完场清等。

四、工期要求:随甲方施工进度安排,每栋号每天必须完成一个楼层,在十月二十日前全部完成。延误工期每天罚贰佰元。

五、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现场的水、电、现有的垂直运输机械,水泥、砂子。

2、乙方进场后及时编制施工方案,交由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乙方配备工程所需全部技术及施工人员,、小型机具及施工中所需要的材料及辅助材料。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施工。

5、乙方必须确保进场材料复试合格,如出现质量问题一切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6、乙方对本分项工程全过程负责。

六、质量要求及成品保护:

1、材料要求:材料选用Pso防水涂料;所有材料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并提供出厂合格证等材料证明。

2、涂刷厚度为1.2一1.5mm。

3、施工前将作业面上的尘土、杂物、油污,残留的灰浆硬块,有突出的部分处理清扫干净,确保基层干燥、平整,无空裂和起砂。底子涂刷均匀。对墙面四周,管件周围,门口等做好细部处理。

4、涂料涂刷均匀,牢固,厚度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经监理、项目部质量负责人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整体完工后要进行不少于24小时蓄水检验。

5、成品保护责任: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好对自己的产品及他人的产品保护工作。

对破坏自己或他人产品的行为,除全额赔偿外,同时对乙方处以200元/次的罚款。

七、安全责任:

1、首先明确乙方承包 文拥军 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甲方要求乙方及时做好本班组织职工的登记造册工作(必须按身份证造册)遵守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班前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做好自我防范。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文明施工。

2、乙方人员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或祸及他人的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八、安全、文明:

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宣传建设部有关安全规定,坚持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施工前对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工地,首先要进行登记,每人上交3张照片,由项目部安全科对进场工人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国务院、市、部、公司颁发安全生产的《规定》、《条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要求职工在生产中严格遵守有关文件的规定。

4、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要经常对施工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地方要立即整改完善。

5、严格按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操作工人必须遵守职责,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各级安全员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6、坚持执行“三宝”制度,进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要戴好安全带。

7、严禁穿拖鞋上岗,严禁酒后上岗。

8、严禁私自乱接乱拉电线,需要用电要经公司同意,并派专业人员操作。

9、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0、对有机化工材料、易燃材料等要加强集中管理,经常清理。

11、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九、其他要求:

1、在保修期内乙方对本分项工程质量负责,如出现问题无条件返修,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2、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作出经济处罚并有乙方承担。

十、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价款: 35元/㎡。此价格为此分项工程的综合价单价,(均为含税价)。

2、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后付总工程款的85℅,交业主后付10℅,预留5℅作为保修金,按国家规定质保期满后一次无息返还。

3、结算办法:按施工实做面积计算工程量。

十一、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应本着协商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以保证现场施工为原则,任何一方如因争议影响正常施工,则视为违约,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十二、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刻生效,工完款清自行失效。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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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力工程施工标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全文共 63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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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工程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施工用电工程施工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

(五)、承包方式:

1、固定综合单价的形式进行承包。

第二条 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不按时交出场地。

2、不可抗力的因素。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材料要求

(一)、工程质量标准:以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按施工设计图纸技术要求,达到电力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的合格条件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采购的设备、材料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合格标准应以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为准。

(二)、验收标准

1、工程验收以经甲方审批后的施工图及供电局批准的方案、验收规范及供电部门验收要求为依据。其中工程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广西地区供电部门的验收标准,最终以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送电为准。并接受发包方的现场监督与检查。

2、工程竣工前5个工作日,由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并在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第四条 缺陷责任保修范围

1、缺陷责任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以通过验收并向甲方移交完毕竣工验收资料及工程)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保修期为壹年。

2、保修范围:乙方承建的全部工程内容。

3、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如出现故障和质量事故问题,乙方应24个小时内到达现场无条件予以维修。若乙方处理不及时,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 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详见财政局审定的工程预算清单内容)

(一)、甲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乙方帐户。

(二)、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1、由承包人于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经监理及发包人核准,发包人在收到申请拨款书,五天内予以审核。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完全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甲方审核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缺陷责任保修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修期满后返还。

第六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发包人派驻工地的业主代表是 ,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检、各种验收,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负责及时提供本工程所必要的各种有效文件、资料和盖章;

3、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24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4、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及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后,在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验收。

5、接乙方提供的工程进度报表后3日内审查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6、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7、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

(二)、乙方责任:

1、负责办理本工程项目立项报审手续。

2、负责提供设计图纸、送审及线路走廊的报建,向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报告及竣工移交事宜,乙方应于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入网证之日将工程交付甲方。

3、工程需要的设备材料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负责订货、供应和运输至现场并保证产品质量,乙方负责设备、材料保管。

4、保证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广西地区设备装置规程、标准施工,并保证安全施工。

5、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6、根据供电部门审定的方案,并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用料,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7、工程项目开工应提前3个工作日内必须编制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网络图和施工技术措施,报甲方审批后方可开工,并将施工的主要负责人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施工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8、乙方材料进场,须提前1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证开箱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9、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10、于每月5日前及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及提供相关资料。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11、乙方须以书面方式并附完整的验收资料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12、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施工问题,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应做到文明施工,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同时遵守甲方现场施工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完工清场。

14、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人为破坏除外),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15、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6、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7、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并应在通电前取得相关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证交甲方,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8、如工程进度需要须进行带电接火的,乙方负责相关工程及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接乙方书面通知起24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5、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

6、乙方逾期竣工通电或逾期向甲方提供供电部门竣工验收证明并通过甲方验收,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下同)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上限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逾期竣工或逾期交付工程达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

7、若乙方的任何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售后服务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若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无偿进行更换、维修、整改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直至通过验收,由此而延误工期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必须按供电部门审定并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用料,严格进行施工,如不符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和付款,乙方必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或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成的,乙方向甲方交纳该工程合同总价款的 1 %作为违约金。由此而延误工期的按本条第6款执行。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甲方已付款项全部退回,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十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0、若乙方擅自中途更换施工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三日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可直接在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

12、乙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违约情况,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 %作为违约金。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合同。

第八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合同终止和解除

(一)因违约而解除本合同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按合同总价款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守约方依据本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影响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权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效力。

2、双方在合作期间,因工作需要的联系函件,在三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回复及处理。

3、甲方已施工的部分,在乙方进场时甲乙双方办理交接及验收手续,并现场双方结算在该项目结算总价里扣除。

4、本工程的余泥清运工作由乙方自行处理,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时间清运完毕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运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在乙方结算款项中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 价格调整

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所参考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及附件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和履行完毕合同各项条款之日后自行失效。

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约定送达条款

1、适用范围:各方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2、送达方式及地址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方式为:邮寄、电子邮件

邮寄地址为:

电子邮件为: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方式为:

邮寄地址为:

电子邮件为:

3、送达方式及地址变更

送达方式及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上述约定进行通知,不通知不发生变更效力;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同时原送达方式及地址在仲裁或民事程序外继续有效。

4、效力声明

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行政程序、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或与行政及其他有关第三方的送达事宜。

各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各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5、法律后果

(1)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仲裁机构等,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邮寄地址准确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发出三日后无论对方是否签收、拒收或无法送达等均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5)对于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或仲裁机构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6)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发出即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地址: 地 址:

电话: 电 话:

传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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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Ⅴ部分附则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2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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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Ⅴ部分(附则

第ⅴ部分 附则

1.0.1 本规范是按工程现场交货编制的。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项目法人也可采用始发站/码头的车上/船上交货方式,如采用这种交货方式,有关条款应作相应调整,此时大件运输按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程序应招标文件范本》执行。

1.0.2 考虑目前实际情况,履约保证金采取逐步到位的办法,现在暂时按2%试行,zop年及以后按10%执行。

1.0.3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4 本规范解释权归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用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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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单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全文共 133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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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______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一、合同协议

甲方 为兴建 程,接受了乙方 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合同协议书;

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XX条款;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____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 个月(天),或: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_ 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帐号: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

二、合同XX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合同协议书;

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XX条款;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XX条款第20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放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

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负责。

2.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认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的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办签认手续。

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试验与检验:试验、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6.质量等级: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7.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和金额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并报经甲方批准答复,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接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预付款支付: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可在约定预付款到达日10天后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从应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4.工程量确认: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认。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乙方所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若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乙方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5.进度款支付:甲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办法,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内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变更: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案送交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根据变更图纸落实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若变更涉及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的改变,则应事先与乙方协商。

2.乙方提出的变更: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程费用增减或施工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但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扰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计造成的变更: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设计出入较大或其他严重不合理设计时,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取得修改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予以延长。

4.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程单价和价款:

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属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按上述方法提出变更价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甲方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与乙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防护措施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2.损失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4.损失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由本条第3款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7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2.验收程序:

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

甲方组织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听取有关单位对工程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竣工资料,查验现场,并对工程遗留或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4.竣工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份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竣工图纸和资料;

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7)施工报告;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5.竣工结算: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内将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未予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7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从确认结算报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整。疏浚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责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返修:保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请主管部门调解,或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后28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入甲方付款计划。

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报告或补充资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或确认,视为乙方索赔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1款执行。

若甲方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核,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但上述规定的索赔时限不变。

4.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奖励: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1.合同中断: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和人员撤离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终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保修金后,保修条款终止。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XX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XX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合同XX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条 词语定义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

2.设计文件:

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

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提交设计文件时间、份数。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列出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地点、内容、规模、建筑物的尺度,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并明确合同范围内水工、堆场、水电、土建、机械、疏浚等不同专业的施工内容。

第四条 技术标准

2.技术标准的替代:

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辅助语言。

2.法规:

其他适用法规。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甲方提供水、电、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和接至地点及时间,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时间。

4.提供技术资料:

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的时间和数量及其技术交底、现场交验的时间和办法。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

为本工程配备的主要施工船机和设备的规格、数量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4.提供条件:

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清单。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名称。

2.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

乙方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的时限。

发布开工令的时限。

3.施工期延长:

施工期可以延长的其他情况。

6.阶段工期:

阶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甲方提供材料与设备的清单及供应方式。

6.质量等级:

约定质量等级。

7.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站名称。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办法。

2.合同价款的调整:

对调整情况的限制或补充;

调整的具体方法。

3.工程预付款支付:

工程预付支出的时间、金额和方法;

工程预付款抵扣的时间、金额和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确认: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表的时间。

5.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和实施办法以及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4.确定变更价款: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和变更单价的其他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

投保期限、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赔偿分配和保险费用承担。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除合同XX条款所列外,不可抗力还包括以下自然灾害:

级以上持续 天的大风;

有效波高超过 米的波浪;

毫米以上持续 天的大雨;

烈度 以上的地震;

...............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3.现场清理:

对乙方进行清场的要求及乙方撤离时间。

乙方未按要求清场及撤离,给予甲方赔偿的办法。

4.竣工资料:

对竣工资料内容的补充或修改;

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的份数。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对工程保修期限的约定或修改。

2.保修金:

保修金的数额;

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3.索赔:

甲方明确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方式。

4.赔偿:

赔偿的办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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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全文共 16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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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承包范围: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开工时间:

(7)竣工时间:

(8)工程质量标准:

(9)工程造价:

第二条:工程付款与结算办法

(1)工程付款:

(2)结算办法: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保证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提供水电通讯等便利条件,其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要在开工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在合适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3.开工前,甲乙双方各自办理自己应办的各种证件和批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乙方要服从甲方现场人员的领导,并按时提供各种方案、计划、报表等。

5.对于已完成工程在未交工之前,乙方对其成品工程义务保护直至交工。

6.乙方必须保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做到文明施工。

第四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1.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严把质量关,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施工原则。

2.工程质量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责任。

3.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交底要求以及甲方委派的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分,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因工程师指令失误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自检,并于验收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并做记录。不合格工程及违反施工程序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8.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完成项目工作,乙方应本着“保证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原则,教育职工安全文明施工。否则,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赔偿。

9.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并在材料设备使用前由甲乙双方进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干工程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条:工期

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工期,乙方要保证按期或提前完成,拖延工期每天罚款500元,提前工期每天奖 / 元。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除外。

第六条:工程验收及保修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保修金按工程总造价待保修期满,质量无问题时一次支付给乙方。

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安装工程为贰年;供热及供冷为贰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室外给排水和道路工程为贰年。

4.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逾期不到,甲方可另行安排维修,其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5.在工程保修期内,若甲方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坏,维修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得从质保金中扣除,若乙方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乙方自付。

第七条:其它约定

1.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约定事项双方执行完毕,合同自行失效。

2.合同签定地点:

3.合同签定时间:

4..因工程实际发生合同外费用,增加补充合同,此合同同原合同同样有效。

5.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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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样式一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全文共 303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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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样式一)

编号:

┌────┐

│ 本│

└────┘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约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37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三、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四、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五、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六、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七、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八、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三、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二、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三、合同价款或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三、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五、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六、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一、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三、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四、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七、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施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三、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能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四、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一、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乙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四、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六、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

七、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方双方按约定分享。

八、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九、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一、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三、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1)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1.5%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五、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七、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

一、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为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二、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用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索赔

一、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应从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二、受综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一、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二、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三、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一、甲方要求采取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施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一、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2)条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如有时)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二、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三、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一、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三、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四、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五、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一、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二、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性质

承包范围

二、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业主或主管单位

三、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

四、质量等级

五、承包方式

六、合同价款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1.本协议条款;

2.本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

5.

6.

7.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以汉字普通话解释、说明。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规章。 三、施工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

第四条 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前,于199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 份,其中包括竣工图 份、现场存放的 份,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对乙方做好图纸保密工作的要求: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 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 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新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 (职务 专业技术职称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 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 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 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 (职务 专业技术职称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其中: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约定地点,并保证期间的需要。其中:

3.开通施工场地与火车站、码头、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其中:

4.在 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线路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的协议。要求甲方 。

6.在 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在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审定施工图预算。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计划”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设计费用按设计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另计。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

7.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设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要求乙方: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 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 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 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 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有关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 的为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现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 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外,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 达到优良标准,则增付价款 ,工期顺延 天。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 计取违约金。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 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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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电力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全文共 17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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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甲方):湖南省泰山热工材料装备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望城县高塘岭镇宏发电器设备安装队

第一条 承包工程范围及内容

一、工程范围:

安装全新 500KVA 油浸式变压器,及电力局的全部相关手续。

二、承包施工内容:

1、依据甲方指定位置,完成500KVA 油浸式变压器、高压电缆、高压保护、防雷引下装置、接地装置安装等工作内容。

2、完成供电相关手续办理:(包括正式施工图设计及报批)。

第二条 承包方式

总承包方式

第三条 工程质量与技术要求

一、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符合验收规范,按国家质量评定标准,质量等级为优良。

二、技术要求:

1、乙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为全新合格产品,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和有关的技术参数,并通过供电局认可。

2、所有材料及设备必须作好接地设施,防腐处理,醒目的标识、标志。低压元器件采用德力西或正泰或人民产品。

3、油浸式变压器采用湖南通用变压器厂,一台高压XGN12环网柜,低压采用GGD:一台多功能进线柜(1000A)、一台补偿柜(200KFα)、两台出线柜(600A)8个出线回路。

第四条 承包价格及竣工结算

依据承包范围和施工内容(工程质量与技术要求),合同总价确定为: 肆拾贰万元整 全部包干。

上述合同总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停工窝工费、报批报建费、利润、税金(普通发票)以及其他有关等全部工程费用,一次包干,不发生签证,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第五条 工程款

付款方式:第一次预付工程款 20% ,第二次,设备安装完毕付 30% ,验收合格至送电后一次付清。

第六条 工期

工期 60 个工作日,自签字盖章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起60个工作日送电。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交工资料和施工中的技术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2、不定期召开碰头会议,了解、督促工程进度及相关问题,协助乙方排除施工中遇到的困难。

3、有权对乙方使用的材料品牌、设备型号、生产厂家提出质疑,乙方应如实告知。

4、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5、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与相关部门协调,完成用电设计方案及施工设计,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2、接受甲方委托办理相关供电手续,并免收服务费。

3、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执行工程例会的决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

4、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接受甲方监督和检查。

5、所有材料、设备须使用合格产品,并通过供电局认可后才能使用,否则,返工费自理,并接受工期延误处罚。

6、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及安全事故,乙方自己承担责任和费用。

7、组织供电部门及时进行交工验收,并确保验收合格。

8、因乙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标识不清楚、醒目,造成他人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费用自担。

9、供电方面其他需要乙方协调的事情乙方必须无条件协助。

第八条 保修

一、保修期限:壹年。从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二、保修范围:结算价款涵盖的全部项目。

维修原则:乙方接到甲方通知4小时内上门维修,非乙方工程质量原因损坏,乙方只收取人工费,材料费,属于施工质量或使用材质不当,无偿维修或更换,乙方接到通知4小时内不派人维修,甲方可另找其他专业人员维修,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处罚和争议

一、违约: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没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属违约。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按实赔偿外,另外处以合同价10%的罚款,归守约方所得。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执行属毁约,毁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按实赔偿外,另外处以合同价25%罚款,归守约方所得。

二、处罚:

1、乙方不得将该工程擅自转包的,一经查实乙方将该工程擅自转包,即按违约处理。

2、竣工验收时,发现乙方使用的主付材料,设备其型号、规格、牌号、产地与甲方审定预算不符,根据实际情况,总结算总价下浮1-10%。

三、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执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盖章)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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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6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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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一、合同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为兴建 ___________________ 程,接受了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 _____ 个月(天),或:自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至 _____ 年_____ 月 _____ 日。

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_____ 份,双方各执 _____ 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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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桩基工程施工标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4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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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平陆县西街初中迁建项目一标段

2、 工程地点:平陆县西韩窑村,砥柱广场北侧。

3、 工程内容:载体桩施工

4、 工程范围:图纸范围内桩基工程

第二条 承包方、合同价款及支付方法

1、 承包方式:机械成孔,甲方提供水、电、扎丝、焊条、钢筋、混凝土,其余机械设备、材料、人工由乙方负责。

2、 合同价款:

按实际施工桩数,以 65 元/米按有效桩长进行结算。

3、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1) 工程进度款:1#、2#、3#楼按每栋楼载体桩完成后,付每一栋楼载体桩合同价的50%,1#、2#、3#楼载体桩全部完工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载荷试验完成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剩余10%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

(2) 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价款按实际情况进行增

1)甲、乙双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第三条 工期

施工现场达到三通一平,基坑开挖至标高,具备开工条件后,以监理书面签署的开工令日期为开工日期。有效工期为日历天,雨天除外。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桩基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质量达到合格。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桩基施工所需的图纸、勘察报告、测量成果等有关资料负责放线、乙方人员配合。

2、 甲方负责在开工前施工现场达到三通一平,水、电接入施工现场相应位置,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

3、 甲方委托桩基检测试验、材料试验、水电费、税收并承担相关费用,协调处理好周边关系,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4、 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的监督和检查。

5、 甲方负责放主轴线,乙方负责放线施工。

6、 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第六条 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 乙方在施工前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并按图纸要求进行放线

2、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施工,接受甲方与监理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

3、 保证施工机械正常工作;

4、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5、 负责载体桩施工资料的现场记录、收集、整理、负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签字盖章。并按照山西省地方标准20xx装订,装订完成后交付给甲方。

第七条 双方施工现场代表

本工程甲方指派同志、乙方指派同志为现场代表,共同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合同条款,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如任何一方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形式资料均应作为合同条款的补充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解决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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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国家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全文共 6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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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天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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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电力工程施工监理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全文共 12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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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委托单位:_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条文,承担_________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为:_________

2、合同总价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设计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安装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合计监理费_________元。

3、责任期限:从基本设计(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开始计算起,至_________装置通过_________小时运行后6个月。

4、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基础),协商解决。

(1)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5、考虑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对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将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7、乙方不得将属于甲方产权内的财产、土地、房屋、设施对外转让、出租、变卖。乙方临建拆除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包含在质量保证金之中),施工队伍人员完全撤离电厂并将各种房屋,土地归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8、乙方拉运材料,设备离开_________时,应经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节余部分应完全归还甲方。

9、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施工所建的各种生活,生产临建拆除后,必要时乙方应恢复原来的功能和原貌。

10、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1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提交监理总结,结清监理报酬后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正本要求每页小签),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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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93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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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91-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2.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3. 定额工期总天数: 天

4. 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期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5. 质量等级:

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 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条款;

2. 合同条款;

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和招标文件;

5. 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6. 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8. 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仅使用汉语。

2.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 图纸

1. 甲方提供图纸日期: 年 月 日

2. 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3. 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

4. 工程竣工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另行签订绘制工程竣工图的协议。

第五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2. 社会总监工程师姓名(如甲方委托监理公司监理时,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并将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七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现场是否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 会审图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应支付的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32条执行。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 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

4.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7. 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进度计划

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2. 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同”)确认的时间:

第十条 延期开工处理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时,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 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时,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处理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时,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又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份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处理

1.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停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

3. 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乙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及奖励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约定如下:

1. 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 天,比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定额工期提前 天,提前 %.

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3. 甲方应提供的条件:

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支出乙方的奖励金额和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质量检查和返工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仍须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及责任

1. 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合格) 。实行按质论价和奖罚对等,由此增减费的用支付:

2. 违约责任: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为:

第十七条 试车(应按承包范围确定)及双方责任分属

1.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如乙方承包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乙方应做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 双方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包括设备的选型)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时,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购置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设备由甲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3条执行;设备由乙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4条执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及开始低扣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1. 在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开始低扣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双方约定如下:

2. 甲方不按时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办法

1. 乙方按工程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2. 甲方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或进度款支付

1.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2. 凡属本协议条款第19条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后支付。

3.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后,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计算应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无支付能力,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 按双方约定(招标发包工程按招标文件确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甲方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同志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2. 违约责任: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验收后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发生损坏、丢失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与一览表不符的情况时,双方约定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供应材料与一览表规格型号不符: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供应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日期: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一览表约定供应时间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一览表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设备经试车后)情况时,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2. 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设备试车后)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时,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双方议定。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15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25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第22条中确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1. 乙方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2. 甲方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 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本协议条款第4条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时,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付的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经核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予返修,重新进行核定,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办法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和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1. 乙方在竣工工程验收后15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 甲方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拨付工程尾款。

3. 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4. 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处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额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5.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实施中,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后,将工程交付甲方,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结算工程尾款时低扣)。

第三十条 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进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二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并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的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外,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时,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 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必须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想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的费用。

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施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问题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双方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处置。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问题

乙方可按投标书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处。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并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工程分包价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问题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为准。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的,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时,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

保险内容、保险金额、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约定如下: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的解决办法

1.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从而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的撤除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行的,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2. 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双方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2. 本合同副本

第四十二条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

1.

2.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方 (章)           承包方 (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商管理机关签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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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Ⅱ部分招标程序[页2]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10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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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Ⅱ部分(招标程序)

工程设计单位:  l人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开行1人)

其中 组长 :招标人(由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助董事长担任)

副组长:招标代理机构

副组长:国家电力公司计划部

副组长:招标人(由项目总经理担任)

(b)对于辅机、输变电设备和装置性材料,可参照(a)执行。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后发标以前成立。

3.1.2 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于召开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以前组建。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组

建评标小组,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评标小组下设技术组和商务组,聘请的专家从

评标专家库中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属聘请专家。

3.1.2.1 技术组 5~7人(单数)

主机设备: 7人/%业

聘请专家 4人

招标代理机构 1人

招标人 1人

工程设计单位 1人

辅机设备: 5人/专业

聘请专家 2人

招标代理机构 1人

招标人 1人

工程设计单位 1人

组长由聘请的专家和招标人担任。

3.1.2.2 商务组  3一5人(单数)

招标代理机构、聘请专家  2—3人

招标人  2—3人

组长、付组长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担任。

3.1.2.3 纪检监察和法律咨询

由项目主管单位派纪检监察人员1人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招标过程中随时向法

律顾问进行咨询。

3.1.2.4 秘书组

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中的资料收发,打印,整理以及招投标文件的保管。

3.1.2.5 会务组

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的日常活动安排。

3.1.2.6 招标人应将项目招标组织机构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

公室核备。

3.2 招标文件

3.2.1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制依据为招标人提供的资料。

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指合同估价,下同)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

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一般不超过3个月;

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

出版—般不超过2个月。

招标人应于委托招标合同签订后1周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稿)。对于辅机设备招标还应提供全套初设及其审查

资料;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对招标设备及其相关系统的参数和使用条件,运行条

件等方面要求的资料。

3.2.2 招标文件的审批

3.2.2.1 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

共6页,当前第2页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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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国家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全文共 10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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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法》的规定,公民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合同有效、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承诺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联系______工程合同完成后,乙方以完成委托事宜。

二、付居间费及时限,从居间合同签进场后,甲方并付进场通知单2日为准,(甲方)施工方:第一次交付好处费______万元正,油料由市政甲方提供,工程完工施工方将居间费用一次性付清。

1、施工方每甩一方土居间人抽去______角钱。

2、施工方每运出一方土居间人抽去______块钱,此款工程结束,一次性付清。此款不含个人所得税。无论合同名称、地点、负责人发生任何变化,委托人付给居间人的居间费都要加约履行。

委托方(施工方)向居间方提供一份施工方和发包方合同作为依据。

三、违约责任:

1、如发生严重纠纷委托方和签约方不能解决时可提交居间方在本地法院提前诉讼,(诉讼费由甲方施工方承担。)

2、由于居间方在承揽工程业务活动中投入了大量资金,时间和人力,委托方自愿向居间方自付业务费、劳务费及中间费,如委托人顺利签订施工合同进场后,该居间合同已经形成委托方必须支付给居间业务费,作为给居间人的经济补偿,无论委托方与发包方发生任何纠纷,委托方给予居间的业务费不能以任何理由借口向居间方所退该业务费。

3、因为居间人负责居间义务,在委托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居间人已经履行完成了居间任务,该工程合同履行与居间方再无关系。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如委托方不按时支付,居间人可请求甲方收回合同)。

四、居间劳务费在工程促成合同签订后,甲方要向居间方按三次交付费用_____元,此费用在居间费中扣除,剩余部分按工程进度付清,甲方必须承认居间费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五、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如违约甲方应赔付给对方一定的违约金,按工程合同居间费的总额的______%赔付违约金,(甲方在施工安全相关的法律责任上,居间人概不负任何责任),大合同签订后,本合同执行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从签订日期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行_____份。

甲方(章)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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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电力工程施工标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全文共 8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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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甲方新上建德市档案馆迁建250KVA变配电受电工程,具体事宜双方明确如下:

一、甲方委托给乙方的工程项目和内容:

1、250KVA变受电工程的设计、设备购置、安装调试。

二、有关技术及服务要求: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做好开工和竣工等有关技术工作,协助并配合线路验收、接入系统及并网工作。及时提供竣工资料。

2、乙方采购所有电气设备和原料,应从国家定点厂家采购,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

3、变配电及线路安装工程应根据电力安装标准进行,符合质量要求。

4、甲方负责做好青苗赔偿等有关政策处理。

三、工程款项及费用的结算:

1、工程款结算按执行。

2、工程预算款总计:102496元;(高压电缆、10KV线路部分按实际耗材在决算中计收)

3、本工程款分2次结清,其中:

(1)合同签订3天内应付工程款的70%(计70000元)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核后,送电前工程款全部付清。

4、工程款的结算以审计决算为依据。

四、施工及竣工验收:

1、根据工程施工要求,甲方应于施工前具备土建验收条件(包括完成破路申请手续,设备进场道路畅通等),并确保自建附属工程质量为乙方进场创造施工条件。

2、乙方应在年月日工程竣工,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时间顺延。

3、施工期间,甲方应派员到现场协助解决安装施工期间所发生的特殊情况。

4、乙方在施工期间应注意安全,做到文明施工,如发生违章和野蛮施工所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自负。

5、乙方在工程结束时,甲方应会同供电局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五、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

甲方:(盖章)________

代表: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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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国家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全文共 11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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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词语涵义。

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1.协议条款约定的

2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3.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4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规。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

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

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成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是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生的指令、要求组织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林赔偿,,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看、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由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对下述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

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

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与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复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甲方没有及时检查的,乙方可以自行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送交甲方。

事后甲方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甲方负担;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没有通知甲方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甲方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准备试车记录。

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

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

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

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改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

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

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

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

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

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的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

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

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究投资和材料指标;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

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三十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

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

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质量保证期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

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

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息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

1.向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

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请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除非双方协议将,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违约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对方可以不经催告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其他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由甲方承担保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需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

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

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

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

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损失情况。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是_______。

第三十八条 保险(如有时)

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和保险。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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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Ⅲ部分评标办法[页3]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办法,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11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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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Ⅲ部分(评标办法

评标小组确定的每一分值的金额。

5商务评标

5.0.1 投标人应校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进行报价。若报价币种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

则对各投标人提供的不同币种的报价按开标前一天国家公布的汇率(卖出价)折算为招标

文件规定的币种报价。汇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0.2 对各投标人的融资、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按现值法折算至同一基准。

5.0.3 以设备到达安装现场为基准折算各投标人的运输、仓储、税、保险费用。

5.0.4 调整各投标人的供货范围(包括备品备件)至同一基准。增加或减少的供货

范围的设备价格按本次招标其它投标人相应项目的最高报价或最新相同或类似设备合同价

格或估价折算,调整投标价格。

5.0.5 对各投标人的设计、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费用等折算至同一标准。

5.0.6 根据各投标人报的价格增长指数调整交货年度至同一基准。

5.0.7 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其它需评价的商务费用。

5.0.8 以报价为基础,计算出商务评价。

6 综合评标

6.1 综合排序

6.1.1 根据商务组和技术组的评标结果,由被指定负责组织评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

理机构人员组织技术组和商务组的组长等共同进行综合评标,提出预中标人顺序,听取项

目招标领导小组。

6.1.2 进行综合评标时应避免纯技术或纯经济的倾向。

6.1.3 综合排序原则

6.1.3.1 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价分高者优先;评标价格相同而技术评分不同时,技

术评分高者优先;评标价格不同而技术评分相同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6.1.3.2 评标价格高且技术评分也高或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分也低时,排序可采用

下列方式:

当技术评分相近,评标价格相差较大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当技术评分相关较大,评标价格相近时,技术评分高者优先;

价格“相近”和分数“相近”尺度由评标小组提交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一般可控

制在评标价和技术评分的1%-2%范围内。

6.1.3.3 对技术评分和评标价格,当有条件时也可以转换成同一形式进行综合排序。

6.1.3.4 当技术评分相近,价格也相近时,评标小组提出评标意见,报项目招标领

导小组决定。

6.1.3.5 对推荐的预中标人的资格应进行复审确认,并将复审确认结果写入评标报

告。

7 编写评标报告

7.0.1 评标小级负责编写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组成情况及签字、

主要技术性能数据、分项报价及评标价格表、技术评分表、主要技术特点和推荐意贝及资

料审查情况等。

8 定标

8.0.1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按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23号文的规定定标或报批。

9.保密原则

9.0.1 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

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共4页,当前第3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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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桩基工程施工标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8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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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青年公寓C3#楼桩基工程

工程地点:凤城十路和文景路交汇处

2、承包范围:

西安绿地国际城青年公寓C3#楼灌注桩。

3、工程期限:灌注桩总工期为45日历天。

二、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约为

三、承包方:包工包料,总价包干。

四、付款方式:

由乙方办理该合同工程款,款项进入甲方账户后,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税金由甲方代扣代缴。

五、承包人工作:

1、乙方严格履行甲方与上海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和同编号为(X08NO004)中的所有内容,并承担合同(编号为X08NO004)中乙方应承担的所有责任。

2、乙方桩基施工结束后按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六、违约责任:

1、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2、因工程施工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工程质量:

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2、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乙方必须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八、安全施工: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机械人员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安全措施不利造成的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合同争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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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63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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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

第i部分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维护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秩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顺利有序地进行,保证电力工程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制定。

1.0.3 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并考虑可操作性。

1.0.4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管理的基建、技改电力工程项目(包括电厂和输变电工程)50万元(指令同估价,下同)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公开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水电工程和非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凡在国内采购设备,包括经批准利用外资和外汇采购国内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范执行。

1.0.5 电力工业部对所有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主机设备的招标和合同生效须报电力工业部批准,招标活动及有关文件须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第部分 招标程序

1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

1.1 电力工程设备执法标过程共分四个阶段,与此有关的还有招标前准备阶段和招标后履行合同阶段。

1.2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图。

流程图说明;

1 对于主机设备和合同估价io00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环节(1)、(3)、(4)、(5)审批,环节(2)核备;

2 对于合同估价1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环节(1)、(2)(3)、(4)、(5)均核备。

2 招标前准备阶段

2.1 招标申请

电力工程项目具备主机设备招标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向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提出招标申请。具体招标时间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和项目前期条件并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后确定并下达给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同时抄送项目所在电力公司和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需招标的设备清单,招标具体的条件,各投资方名称及投资比例等。

电力工程项目主机设备招标具体条件如下;

a)国家已批准项目建议书;

b)项目法人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筹备组)成立

c)银行贷款意向书已签订;

d)已列入国家五年滚动投产规划;

e)主要技术条件已经可研/初设审查部门认可

f)项目控股方出具可以支付设备预付款的保证函;

g)主机设备招标前,项目法人与所在地省/网电力公司等协商一致的上网电价意见。

招标工作必须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辅机设备招标要在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

2.2 招标委托

招标申请获批准后,招标人择优选定具有相应招标资质和成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进行设备招标(若招标人具有相应资质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 招标实施阶段

3.1 招标组织机构

3.1.1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建办法是由招标人(项目法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组建方案,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成立。其职责是负责招标过程的领导,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标报告等资料。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成:

(a)对于主机设备和分散控制系统

招标人(项目法人): 3-5人 包括主要投资方

主管单位: 2人 包括国家电力公司1人,主管电力公司或电力集团公司 1人

招标代理机构: 3人

工程设计单位: 1人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开行1人)

其中 组长 :招标人(由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助理董事长担任)

副组长:招标代理机构

副组长:国家电力公司计划部

副组长:招标人(由项目总经理担任)

(b)对于辅机、输变电设备和装置性材料,可参照(a)执行。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后发标以前成立。

3.1.2 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于召开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以前组建。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评标小组下设技术组和商务组,聘请的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属聘请专家。

3.1.2.1 技术组 5-7人(单数)

主机设备: 7人/专业

聘请专家 4人

招标代理机构 1人

招标人 1人

工程设计单位 1人

辅机设备: 5人/专业

聘请专家 2人

招标代理机构 1人

招标人 1人

工程设计单位 1人

组长由聘请的专家和招标人担任。

3.1.2.2 商务组 3-5人(单数)

招标代理机构、聘请专家 2-3人

招标人 2-3人

组长、副组长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担任。

3.1.2.3 纪检监察和法律咨询

由项目主管单位派纪检监察人员1人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招标过程中随时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3.1.2.4 秘书组

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中的资料收发,打印,整理以及招投标文件的保管。

3.1.2.5 会务组

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的日常活动安排。

3.1.2.6 招标人应将项目招标组织机构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2 招标文件

3.2.1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制依据为招标人提供的资料。

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指合同估价,下同)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一般不超过3个月;

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般不超过2个月。

招标人应于委托招标合同签订后1周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稿)。对于辅机设备招标还应提供全套初设及其审查资料;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对招标设备及其相关系统的参数和使用条件,运行条件等方面要求的资料。

3.2.2 招标文件的审批

3.2.2.1 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从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

初步审查 2周

审查确认 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审招标文件后一般在2周内批复。

3.2.2.2 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认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

初步审查 2周

审查确认 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2.3 招标文件的出版

经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和核备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正式出版。

3.2.4 对3.2.2.1的招标文件,出版后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3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于发标前进行。会议内容为:听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关于前阶段招标工作的汇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提出的招投标具体日程安排,确认招标代理机构而招标人提出的评标组织机构人员名单,确认评标办法。

3.4 发布招标通告

采用公开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招标通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资金来源;

工程项目名称和地址;

招标设备的名称、数量及范围的简要描述;

投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每套招标文件的收费金额。

若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前进行资格预审,则要发布资格预审通告,通知潜在投标人在指定的地点、日期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经资格预审后,再对合格者发送投标邀请书。

采用邀请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指标人发投标邀请书。

3.5 资格预审

3.5.1 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均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3.5.2 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3.5.2.l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3.5.2.l.l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5.2.1.2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5.2.1.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5.2.1.4 业绩

a)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相近设备1~2台套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经验,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b)或主机设备有a)中相应业绩厂商的技术合作或技术支持。

3.5.2.1.5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5.2.1.6 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主机设备制造厂商;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与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共同发布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所推荐的厂商,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安全运行与发输电部(包括电力工业部原安全生产协调司)颁发入网许可证的厂商。

3.5.2.2对于3.3.2.1.6款中所推荐的厂商,可以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厂商;而对于3.5.2.1.6款中未包含的辅机设备种类则应按3.5.2.l.l至3.5.2.1.5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3.5.3 潜在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有关鉴定材料;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

银行资信证明;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其它文件和资料。

3.6 发售标书

招标代理机构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日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不少于30天。

3.7 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释可采用书面或会议的形式进行。如采用书面形式,则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天前完成。

如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较多,可采用标前会的形式。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__天前完成。标前会上投标人需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__天之内提出。

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并有授权人签字/签章和日期。

3.8 截标

截标按招标日程安排进行。

截标时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包数,密封状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托人签收并有书面证明,列有签收时间,地点,签收人,包数和密封状况。送标人也签字。如果投标文件密封不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托人有权拒绝接收。

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直至开标。

3.9 标底

对于成熟定型设备有可能制定标底的,标底可根据设备品种、设备性能、使用条件以及一段时期内条件相似工程的设备市场供需价格情况,可由招标人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或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确认。

3.10 开标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会同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招投标人代表、评标小组成员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结束后,开标过程整理成书面记录。

开标工作人员由拆封、核实、唱标、监督、板书、记录等人员组成。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法人委托书、投标保函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

开标会上允许投标人记录。唱标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专人作记录,并由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记录应存档和复印送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代表应签名,以示出席。

也可进行分段开标:第一步,开技术标,经过澄清后,投标人在现定的时间内报价;

第二步:开价格标。

投标文件压本保存备查,评标使用副本。

3.1.1 评标

开标后,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指定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l~2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工作、评标小组按照项目领导小组会确定的日程进行评标。

评标对象为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评标具体做法按照《电力工程设备评标办法》进行。

3.11.1 阅读标书,整理资料

3.11.2 投标文件的澄清

3.11.3 初评

3.11.4 祥评

3.11.4.1 技术评标

3.11.4.2 商务评标

3.11.5 综合排序

根据商务组和技术组的评标结果,由被指定负责组织评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组织综合评标,提出预中标人顺序,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对推荐的预中标人的资格进行复审确认。

3.11.6 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小组负责编写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组成情况及签字、主要技术性能数据、分项报价及评标价格表、技术评分表、主要技术特点、推荐意见及投标入预审、复审报告。

3.12 最后一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主要内容为听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关于评标工作一般情况的汇报,听取技术组和商务组评标结果汇报,确认投标人资格复审结果,研究确定预中标排序,审议通过评标报告。

3.13 定标

3.13.1 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机、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根据最后一次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结果,经招标人(项目法人)同意后,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告。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在接到报告后2周内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汇报,定标,并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13.2 对于1000万元以下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根据最后一次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结果,经招标人(项目法人)同意后,定标。

由招标人将全套评标资料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14 签订(草签)合同

定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向预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

项中标人在接到《预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格式与项目法人草签合同、合同的每一页(包括所有附件)均应校签,其中附件1、2、3、5、7工程设计净值也要校签。合同价格、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和供货范围等不得与预中标状态有任何改变。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所签合同符合预中标状态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

《预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人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函。

3.15 合同生效

3.15.1 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权、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合同签订后由项目法人将全部合同正本和副本(包括所有附份)上报,待项目可研报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后,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市长领导小组对办公室审查签章后生效。

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

3.15.2 对于1000万元以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项目法人与中标人签订后,由项目法人将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送交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4 招标工作管理和监督

4.1 电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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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4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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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

1.0.1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维护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秩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顺利有序地进行,保证电力工程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制定。

1.0.3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并考虑可操作性。

1.0.4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管理的基建、技改电力工程项目(包括电厂和输变电工程)50万元(指令同估价,下同)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公开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水电工程和非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凡在国内采购设备,包括经批准利用外资和外汇采购国内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范执行。

1.0.5电力工业部对所有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主机设备的招标和合同生效须报电力工业部批准,招标活动及有关文件须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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