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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和功能【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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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个人年度工作计划范本_年度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个人,全文共 21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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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个人年度工作计划范本

【篇一】

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我们的品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优质、快捷的理赔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但是,在工作中,我们仍然发现了不少的问题与不足,如保险赔付率仍然偏高,处理保险拒赔案件欠缺方式、方法等等,因此,全面提高理赔质量和理赔管理水平,仍是我们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在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车险查勘、定损、报价、核赔、医疗审核等关键环节的工作,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激励,不断提高保险理赔质量与效率。

因此,我们要切实做到:

(1)专线接报案时间控制在每案3分钟以内,回访率力争达到95%;查勘定损岗现场到位率力争达到100%,超时限交案率力争控制在10%以内;报价岗自报车型控制1天以内,分公司报车型与分公司协调尽量控制在2天以内;理算岗件数结案率和金额结案率力争达到85%。

20xx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现场赔付案件考核力度,扩大影响,造出声势,在包头市场树立中华保险理赔服务特色。

(2)控制好车损险定损质量,确保车险赔付率明显下降。因此我们要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挤压车损险赔案中的水分,切实有效地实施定损复查和核损,加强对查勘、定损工作的监督和把关。

(3)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严格执行纪律,全面细心接报案,及时出现场,准确报价,热情服务,合理理算赔付。

进一步完善案件快速理赔办法,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下,保证案件处理的简化、便捷、快速,突出中华保险特色。

建立健全维修、救援、配件为主的服务网络,本着互利互惠、控制风险的原则,考核签定合作协议的汽车修理合作单位。加强查勘定损队伍建设,提前一步储备人员,不让查勘定损拖业务发展的后腿。

随着业务规模不断作大,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全体理赔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加强理赔人员的监督考核力度,提高理赔人员的工作效率规范理赔人员的言行,杜绝吃、拿、卡、要等有损公司形象利益的行为,要求查勘人员要作到车辆洁净、衣着整洁、言语文明、不卑不亢、耐心细致、服务高效,以崭新的面貌应对客户,教育每一个理赔人员在做理赔服务的同时,要做中华保险的宣传员。

(4)20xx年,我们在保证第一现场到位率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第一现场报案率,加大无现场自述案核查案发现场的力度,以减少假骗赔案的发生。我部出台拒赔案件奖励办法,调动全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降低赔付率,增大利润空间,重点加强非车险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工作,抽调专业组进行非车险查勘和疑难案件的调查。

(5)加强报价管理,做好价格本地化工作,挤压汽车配件和修理价格中的水分,切实做到同一车型,统一报价金额。

(6)加强伤人案件赔偿的审核。

(7)积极防范保险欺诈,做好疑难赔案调查处理工作。

(8)规范未决赔案管理,严格执行总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未决赔案的处理原则和操作流程,提高未决赔案的估损准确性,尽量杜绝未决赔案零估损情况的发生。

(9)加强内部信息反馈。理赔环节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承保部反馈,以促进公司承保风险控制,监督承保制度的执行,从源头上遏制赔付率的上升势头,协调好业务发展和理赔管控的关系。

(10)加强对保险理赔工作的管控与监督。

我们公司各部门及下设各支公司收集在我部门从事保险理赔服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有帮助性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进而对保险理赔服务、管理工作进行整改,全面提高保险理赔服务、管理质量与效率。

【篇二】

国家经济在持续发展中,面对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我们要牢牢地把握市场的主动权,加强争夺市场的力度和加快抢占市场的速度,面对新的一年,我已做出了初步的规划:

一是全面贯彻总公司“积极均衡、整合转型、创新超越”的总体工作方针,积极落实总公司《关于实施员工职业素质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构建学学习创新型企业,搭建优秀的人力资源支持平台,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全面提升员工职业素质。

二是转变思想观念,积极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继续加强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教育,引入激励机制,巩固原有险种的市场份额,积极开拓新业务、新保源。

三是加强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提高政府领导对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积极取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优化保险发展环境。

四是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改善外部展业环境。建立客服人员日常培训体制,努力提高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同时加大理赔查勘力度,努力挤干理赔水份。

五是加强团队建设,营造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的发展环境,激发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保持队伍的高度稳定。进一步搞活用人机制,坚持打破身份界限,不拘一格用人才,确保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六是加强与各代理单位的沟通,使之尽快发展起来,达成双赢。

七是加强对农村网点的指导,尽快提高产能,积极联系党委、政府,建设其他乡(镇)网点,并维护好,建一个,出成效一个。

同时进一步加大“保险先进村”建设力度,并顺利验收,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多地得到优质保险保障,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八是继续抓紧抓好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放松,加强管理,杜绝各类经济、治安、刑事案件的发展,降低管理风险,确保后方稳定。

“巍巍乌蒙山,堂堂五百强。我不争第一,何言国寿人?”这就是xx人的豪言壮志,正是这样敢争第一的精神,让国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不断自我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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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运输保险凭证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保险,全文共 4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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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保险凭证

运输保险凭证

┌────────────┐

│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

│。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 │

└────────────┘

本公司依照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 投保人:

┌────┬────┬────┬───────┬───┬──────┐

│ │ │ │ 保险费率 │ │ │

│货票号码│货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 目的地 │

│ │ │ │基本险│综合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遇出险、请凭有关单证及本证抄件报当地保险公司处理。

保险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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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有保险货车租赁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6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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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交纳抵押金并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租金;如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则需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抵押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驾驶人员,承租方不用交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赁登记表》。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赁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____个月)的车辆租金的____%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____%,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____%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____%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____%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均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由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检验报告》、《汽车租赁结算单》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盖 章: 盖 章: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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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深圳市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保险,全文共 2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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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执业责任保险协议(深圳市

甲方: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有关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基础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管辖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

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情况。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签署的审计报告。”

七、《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八、《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填写投保问卷”。

九、《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司。

十、《条款》第二十条更改“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恶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条款》第二十一条更改为“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十二、此险种在确定追溯期时,采用以下原则,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即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即追溯期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断时间在一年之内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缴中断期间l00%的保险费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断之前的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但对于中断期间已经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中断保险行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复。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十三、被保险人发生赔偿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可以将累计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十四、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五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交纳年保费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上报保监会前双方达成的费率,由甲方与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保,具体保险费率详见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条款》和《补充条款》进行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同意并就修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关款。

第五条 甲方应履行保险责任。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件,甲方应第一时间到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办理赔偿手续。如果发生争议,甲方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有关索赔事宜。如无法达成意见,由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机关裁定。

第六条 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标准保单。甲方在与各事务所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各所的具体情况与各事务所协商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三年未出险的会计师事务所,甲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整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具体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

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进行鉴定。责任鉴定结果实行投票表决制。鉴定委员会如果无法得出结论,应交仲裁机关裁决。

第九条 乙方应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填写会计师责任保险投保问卷和投保单,并配合甲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条 甲方应在保单正本备注栏注明“《条款》与《补充条款》相予盾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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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国内船舶保险单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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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保险范本

船舶保险是 海上保险的一种,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今天第一范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内船舶保险单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国内船舶保险单

被保险人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船舶的保险。

经理副经理: 主管负责人:

复核: 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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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商业门面出租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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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门面出租合同

出租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

承租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一年租金为________元,然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________%,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为: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________元。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日内搬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40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20天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4)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

1、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超期占用房屋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按当年租金折算日租金并加收百分之五的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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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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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第一条 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 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 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_________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 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 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_________千元,最高为人民币_________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特约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住院医院出具的住院费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住院津贴。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住院津贴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 特约内容变更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特约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特约的处理

本特约成立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特约。解除本特约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特约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特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释义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爱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为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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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空乘,运输,保险,全文共 13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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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__________

保险单号次: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货物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__ 航班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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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保险工作会议演讲范文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08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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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保险工作会议,夏耕市长发来贺信,中国保监会周延礼副主席专程参加我们的会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分管领导,各区、市分管金融保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这充分体现了保监会、市领导、政府部门对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关心与支持,对保险业是极大的鼓舞。在此我代表青岛保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向参会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这次会上周延礼副主席、张锐副市长还要作重要讲话,下面我首先代表青岛保监局就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去年的工作,分析当前的形势,做好今年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刚刚结束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20xx年的保险工作,深刻分析了当前形势,明确了今年保险工作的任务。这次会议,对于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若干意见》精神,在新形势下做好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顺利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20xx年保险工作

吴定富主席在讲话中指出,20xx年是我国保险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不断提高,国际影响不断扩大,发展环境日益优化,政府、行业、社会共谋保险业发展的良好局面逐步形成。一是保险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三个一工程”工作顺利完成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第13届年会成功召开,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国务院《若干意见》的发布,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的高度,谋划保险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中国特色保险业理论和实践取得的重要进展,对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二是保险业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保险业整体实力进一步提高,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经营效益稳步提升,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三是服务和谐社会领域不断拓宽。保险业在服务“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完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在参与社会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创新;在支持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保险业防范风险能力不断提高。保险监管工作坚持“两手抓”的思路,在加快发展的同时防范风险不放松,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大。五是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行业法制建设、产品建设、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得到加强,保险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会议提出,对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道路的认识,应当坚持“六个必须”,即:必须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保险业发展全局;必须始终坚持把服务最广大人民群众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始终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保险业前进中的问题;必须把加强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必须始终坚持把建设创新型行业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必须始终坚持把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作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二)关于当前保险业的形势和20xx年的工作

吴定富主席指出,当前我国保险发展的总体形势很好,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从宏观形势、行业自身和政策环境看,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业发展与国际保险业相比、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与国外先进保险企业相比、保险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会议深入分析了保险业在风险防范、增长方式、创新能力、诚信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保险业仍然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市场、保险经营者、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消费者都还不成熟,对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其本质和成因,并在保险业发展实践中切实加以解决。

吴定富主席在会议讲话中指出,今年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至关重要的一年。20xx年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xx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按照“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要求,着力拓宽服务领域、扩大保险覆盖面,着力深化保险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转变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结构,着力加强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着力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和作风建设、夯实发展基础,进一步开创保险工作新局面。

20xx年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强化责任,重在落实;居安思危,防范风险;着眼长远,夯实基础;凝聚力量,营造环境。重点抓好六个方面。一是要拓宽服务领域,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服务和谐社会能力。要重点发展“三农”保险,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推动健康保险发展。二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大创新力度,增强发展活力。要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大力推进保险创新,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继续扩大对外开放。三是转变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结构,推进保险产品大众化,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动态调整产品结构,扶持中小保险公司发展,规范发展中介市场,要调整优化区域结构,进一步解决保险大众化问题。四是加强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20xx年的监管工作,要以“四化”建设为目标,即监管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以“五管”为重点,即加强高管人员管理、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五是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塑造行业诚信形象,夯实行业发展基础。要加强诚信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险法制建设,推动统计和信息化建设,营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六是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精神风貌。要大兴学习之风,建设学习型行业,按照“求真务实、严格管理、艰苦奋斗、团结奉献”的十六字方针,扎扎实实抓好行业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全保会对保险业的改革、发展、监管和防范风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市保险业必须将思想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结合实际,抓紧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也希望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通过了解会议精神,进一步加深对保险业改革发展方向的认识,给予保险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二、青岛保险业20xx年工作情况

20xx年是我市保险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行业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势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不断深入,保险业改革发展环境日益优化

主要领导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去年市主要领导先后7次就保险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十余次在不同场合对保险工作提出要求,4次参加保险业重要会议。市分管领导通过组织专题会议、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等方式,研究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推动企业年金、责任保险工作。12月12日,市长办公会听取了保监局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情况的工作汇报。12月13日,市人大、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同志组成调研组赴保险公司视察,听取汇报,指导工作。12月31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接见了保监局负责同志和保险公司代表,肯定了保险业取得的成绩,提出了工作要求。

政府支持和政策推动力度越来越大。20xx年青岛市首次以政府名义召开了全市保险工作会议。7月20日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学习贯彻《若干意见》。12月25日市政府下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xx]23号文件精神 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市委宣传部与我局联合召开了保险宣传工作会议。市政法委召开了保险业平安建设工作会议。市经贸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青岛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市建委、公安局、工商局、旅游局、综治办、银监局、安监局等部门分别与我局联合下发了相关文件,促进《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更加统一,保险业进入历史最好发展时期

20xx年全市保险行业通过学习贯彻《若干意见》和xx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到必须把保险业发展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树立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的指导思想,逐步理顺了保险业加强监管和促进发展的关系,发展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的关系,保险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关系,青岛保险业进入历史最好发展时期。

保费规模增长迅速。20xx年青岛保险市场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0.51亿元,同比增长22.08%。增幅排名在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位居第7位。实现了年初工作会议提出的保费增长速度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和我市GDP增长速度的目标,业务发展彻底扭转了长期以来的被动局面。

经济补偿能力不断增强。20xx年青岛保险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近11939.69亿元的风险保障,同比增长30.22%。累计赔款与给付19.38亿元,同比增长34.45%。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努力发挥促进对外贸易和境外投资作用,20xx年累计承保金额20.93亿美元,同比增长了43.73%,支持了海尔、海信等200多家企业的出口业务,增强了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截止去年年底,我市共有保险分公司26家(批准筹建2家),其中外资公司2家,各类保险中介法人机构71家,保险从业人员近两万人,约占全市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总数的40%。去年新增保险分公司6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1家。随着市场主体的逐步增加,市场活力得到增强。

(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保险业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在服务新农村建设方面。开展了保险业服务“三农”问卷调查和理论研讨。太平洋产、寿险“保险村镇”创建工作初见成效。永安公司农机保险承保金额达到4.52亿元,赔付44.62万元。人保健康险公司开办了农民工大额医疗保险,承保人员达到12万人。人保产险开展了小麦火灾保险,承保面积达到54612亩;中国人寿在城阳区和开发区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截至去年年底,参保农民43万人,已经累计为23054 人次提供了医疗补偿服务,赔付金额4295万元。

在完善社会保障方面。平安人寿、太平人寿企业年金业务市场拓展取得了初步成果,已有10家企业,2.3万人参加了企业年金保险,实现保费收入近1.1亿元。人保健康险公司承保了130多万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在参与社会管理方面。与市建委、旅游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发文,推进责任保险发展。与公安局加强配合,确保“交强险”制度的稳步实施。人保产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参保医疗机构达到166家,累计责任限额1.48亿元。积极参与平安青岛建设,与综治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联保限额保险的实施意见》,不断扩大试点范围,成功经验得到了中央综治办和保监会的高度肯定。青岛保监局被市综治委评为“平安青岛建设积极贡献单位”。

(四)加大保险市场规范力度,防范风险能力不断提高

坚持“两手抓”的工作思路,在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保险市场秩序持续好转,防范风险能力不断提高。

在市场监管方面。积极推进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初步建立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风险监测体系,实行了保监局与保险总分公司沟通督导机制。加强了重点险种监管,规范了政府车险招标行为,市财政局已将保险监管部门合规性审查纳入了政府车辆保险招标工作环节,制止了恶性价格竞争。与银监局联合召开会议并下发文件规范发展银行代理业务。进一步规范了中介机构设立审核,中介市场发展质量有所提高。去年,共对10家保险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累计罚款62万元,对12家保险机构下达了监管意见书,对2人进行了警告,对14人次进行了监管谈话。保监局和行业协会认真妥善处理各类信访投诉596件,维护了被保险人利益。全市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效防范了系统风险。

在行业自律方面。先后制定了车险和非车险业务自律公约,规定车险业务从20xx年3月15日后全部停止违规批单退费,全年单车保费明显提高,车险保费同比增长37.6%以上。12月份进一步规范了非车险市场,规定了手续费上限,严令禁止了批单退费。行业协会在五个县市成立了产、寿险自律协调工作委员会,加强了县区市场自律规范,促进了保险业与当地政府的沟通。根据保监局统一部署,各公司加强了保险诚信建设,保险学会开办了保险诚信培训班,行业诚信建设得到加强。

在取得以上成绩的同时,保险业在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商业贿赂等方面的工作也迈上了新的台阶。回首20xx年,保险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得益于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各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也是保险业全体干部职工拼搏奉献的结果。在此,我代表青岛保监局向全市保险系统干部职工和长期关心和支持保险业发展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我市保险业面临的形势

当前我市保险业发展的总体形势很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20xx年我市积极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青岛不断深入,实现了“”的良好开局。初步预计,全市生产总值达到3200亿元左右,增长15%以上;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25.8亿元,增长28%;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500元,分别增长17%、12%。20xx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将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全市生产总值增长13%以上。政府将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人民生活将不断改善。经济与社会发展协调性增强,人民群众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重要。

第二,自身建设的不断加强为保险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近几年来,我市保险业发展实力明显增强。20xx年保险业总资产达到156.69亿元,较20xx年末增长13.7%,保费收入突破了60亿元。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发展活力不断显现。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强,防范风险的意识逐步提高,加快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特别是全行业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很高,行业凝聚力不断提升,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逐步成为全行业的自觉行动。

第三,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为保险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市领导十分重视和关心保险业发展,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市政府下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xx〕23号文件精神 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保险业在全市经济社会整体布局中的定位更加清晰,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保险业发展的力度不断加大。青岛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金融业“”发展规划均对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目标。“为全市中小学生投保校方责任险”被列入了20xx年市政府要做的十件实事,市农委、财政局正在研究制定“三农”保险资金补贴方案。由此可见,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已经逐步把保险业纳入自身的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社会各界也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保险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不断完善。

我市保险业在面临难得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虽然保险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但总体上看发展粗放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发展的后劲还不足。二是尽管随着保险市场规范力度的不断加大,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但理赔难、销售误导、弄虚作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业诚信建设和服务水平有待加强和提高。三是在保险业改革发展环境完善的同时,一些支持政策还没有落到实处,保险宣传亟待加强,保险行业形象需进一步树立。四是随着我市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机构的不断增加,对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人才匮乏的矛盾较为突出,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四、关于20xx年的工作

20xx年是青岛保险业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之年。今年我市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和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要求,继续保持业务快速健康发展势头,不断扩大服务领域;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高防范风险能力;继续争取政府支持政策推动,不断完善改革发展环境;继续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努力促进我市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0xx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围绕一个核心。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这一核心,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xx]23号文件精神 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协作,抓好各项落实工作。

——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加快发展不动摇,一手抓防范风险不放松,在保持保险业快速发展势头的同时,确保不出现大起大落。

——突出三个重点。在加强监管和促进发展上突出重点公司、重点领域、重点业务,不断提高监管部门防范风险和引领发展能力。

——实现四项作为。作为保险公司,在青岛应该有所作为,应充分发挥保险业功能作用,争取在四个方面有所作为:一是在支持“三农”,服务新农村建设方面有所作为。二是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有所作为。三是在支持平安青岛建设方面有所作为。四是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方面有所作为。这也是我们所说的四个突破,20xx年我们应围绕这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发展目标是:

20xx年全市保费收入确保72亿元,力争75亿元;青岛市人均保费达到1000元;从20xx年起近三年内年均保费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增长速度高于我市GDP增长和全国保险业平均增长水平;20xx年保费收入过百亿,用四年的时间实现保费收入翻一番。

20xx年的工作,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突出重点领域,扩大服务范围,提高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能力

保险业要充分发挥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功能和作用,不断扩大覆盖面,力争在重点领域实现突破。

以发展“三农”保险为重点,切实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今年的“三农”保险工作,要力争破题,见到实效,创出经验。一是要抓住市政府确定进行农业保险试点的契机,保监局、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农委、财政局等部门的沟通配合,推进小麦种植、蔬菜大棚养殖、奶牛养殖保险的试点。二是要总结经验,积极推动 “保险示范村镇” 创建,确定标准,试点推广。三是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要求,努力推行“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新农合模式,不断扩大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覆盖面。四是在商业保险参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意外、医疗、养老保障和失地农民商业养老、医疗保险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有效结合。五是加强保险业服务“三农”的理论研究与创新。

以发展责任保险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促进平安建设。一是将已经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推动的旅游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医疗责任险、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险等领域作为重点,推动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开展试点,争取在部分领域实现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二是继续加大“交强险”制度的落实,加强与交警部门的配合,建立完善车险信息平台,加大投保检查力度,扩大投保面。三是以市政府将“为全市中小学学生投保校园方责任险”列入今年十件实事为契机,协助政府将好事办好,并借此巩固推进学生平安保险的开展。四是根据综治委《20xx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青岛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不断完善社区联保限额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拓宽利用保险手段参与平安建设途径。

以企业年金和健康保险为重点,促进商业保险参与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紧跟市政府企业年金试点工作步伐,大力推进保险公司承保企业年金的范围,重点突破大企业。二是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承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额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三是大力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创造条件推进保险公司参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业务,提高我市居民健康保障水平。

(二)坚持防范风险不放松,加强改善监管,提高引领能力,防止业务发展过程中的大起大落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特别强调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问题。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提出必须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研究部署。20xx年的保险监管工作要根据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提高引领发展和防范风险两个能力,防止保险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大起大落。

加强高管人员管理。严格对分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加强对支公司高管人员的备案管理,确保各级高管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继续执行和完善保监局对保险总分公司沟通督导机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考评,提高守法合规经营意识。

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严肃查处批单退费,虚报数据,虚列费用支付高额手续费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等突出问题。加强银保市场监管力度,做好分红保险满期给付工作。严格中介机构设立审批,完善中介市场退出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中介公司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的管理,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一些影响比较恶劣,对行业形象破坏较大和市场违规比较集中的公司,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还要在媒体上予以披露。

加强行业发展引领。执行和完善保监局抓监管促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对保险公司坚持“抓大促小带中间”,根据其业务特点、风险状况、经营情况,完善分类监管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检查力度,强化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市场的分析调研和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监控,引导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正确处理速度、规模与效益的关系。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自律、维权、协调、宣传、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抓好“两个服务承诺”的落实,进一步完善车险、非车险等自律公约,提高自律检查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发挥好五县市自律协调工作委员会的作用,促进与各区市政府的沟通,加强县域市场的自律规范。

(三)着力营造良好环境,争取政府支持和政策推动,促进落实《若干意见》各项工作不断深入

市政府已经下发文件就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提出了要求,保险业必须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加强沟通合作争取政府支持。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经常性地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汇报工作,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反映保险发展情况,争取更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根据市政府文件要求,争取出台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工作要点,分解目标,明确部门,明确责任。尽快研究出台推进“三农”保险、责任保险等重点领域发展的配套政策,对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抓紧落实,早见成效。

强化保险宣传树立行业形象。抓好与市委组织部共同开展的在全市党政机关干部中普及保险知识的相关工作。争取尽早与市委宣传部联合召开全市宣传工作座谈会。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宣传公关工作,要确定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行业协会要整合全行业力量,通过宣传先进人物和典型事例,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共同营造有利保险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今天许多新闻单位也来参会,从青岛来看,我们媒体的宣传工作,尤其是正面的宣传工作不够,反面宣传影响比较大,各保险公司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向新闻媒体说明情况。保险是金融业的组成部分,也面临着风险,防范金融风险也是维护金融安全的问题,是一项政治任务。

(四)着力转变经营理念,改变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结构,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保险业要坚持科学合理地开发保险资源,加大创新力度,提高核心竞争力,要在保持较高发展速度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发展后劲。

转变经营理念提高发展质量。根据“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业务发展与诚信经营的关系,把诚信经营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紧密联系在一起。二是处理好速度规模与经营效益的关系,从以规模扩张为主转向又好又快发展,更加注重业务质量和经营效益。三是处理好夯实管理基础和立足长远发展的关系,从粗放经营转向集约化经营,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公司人、财、物资源,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和公司内在价值。四是处理好销售与服务的关系,从以销售为中心转向以客户服务为中心,树立公司的社会信誉和服务形象。

调整优化结构完善销售方式。一是统筹城乡保险市场发展。在巩固发展城市保险市场的同时,加大农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网点建设,促进保险服务进农村。二是对产品结构进行动态调整。支持有效益、有市场、群众急需的保险业务发展,鼓励发展保障型产品,稳步发展投资型产品,规范发展银行代理业务,大力推进车险、企财险、货运险、意外险、家财险等传统业务上规模出效益。三是调整销售方式。充分发挥专业中介机构在保险产品销售中的作用,加强对中介销售渠道的管理,不断探索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的销售方式,规范传统的销售渠道,降低销售成本,让消费者得到实惠。

(五)着力加强行业自身建设,树立诚信形象,提高队伍素质,打牢行业发展基础

保险业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夯实基础,对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

加强诚信建设完善保险服务。一是加强教育培训,将诚信作为主导价值观予以大力宣传,引导保险从业人员从事业发展和个人利益结合上认识信用缺失的严重性,提高诚实守信的自觉性,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氛围。二是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规范保险从业人员的展业行为,坚决打击欺诈、误导等破坏市场信心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完善行业服务标准,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理赔难、理赔慢问题,完善保险信访投诉处理机制,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保监局要加强对公司高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高管人员对市场的分析把握能力,对政策的执行能力,对公司的掌控能力。二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同时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做到育好人、用好人、留住人。切实解决行业队伍整体素质较低,人员流动太快,人才储备不足的问题。

加强行业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大兴学习之风,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建设学习型行业。要按照全保会提出的“求真务实、严格管理、艰苦奋斗、团结奉献”的十六字方针,振奋精神,形成良好的行业作风。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重要信访举报案件的核查督办力度,加大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要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建立防治长效机制。

各位领导,同志们,保险业已经进入发展新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希望各级领导和部门给予保险业发展更多的关心和支持。保险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共同努力,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扎实工作,在20xx年当中要起好步,开好局,努力推进我市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新春佳节将至,借此机会祝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新春快乐,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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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大学场地租赁合同商业活动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全文共 9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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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为更好的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适时进行种植结构调整,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甲方愿将高速路以北,洛孟路东侧土地 段租乙方做为租植花卉苗木用地,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地为 段,合计为 亩,租自2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根据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乙方在租赁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付清每亩每年 斤优质小麦的土地租金,(根据当时小麦市场价格折合现金兑付各农户)以后每年的 月 日为下年度土地租金的付款日期,如20天付款不清,罚滞纳金5%,40天内仍不能付清租金的,视为自动终止协议,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租用土地,并清理地面所有苗木及其它附属物。

三、乙方在租用土地期间,根据本地区企业占地付费情况随行就市,进行土地租金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

四、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其土地用途,不得转让,买卖或用于其它经营活动

五、在协议执行期满前6个月内,甲乙双方需相互告知租与不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租用),如乙方不愿继租,则由乙方对所占土地进行复耕,达到可耕标准后方可退还给甲方。

六、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若与甲方

七、本协议在履行期间,若发生国家征地或其它政策性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土地时,本协议自动终止,由此引发的补偿款项,甲方的土地补偿款由甲方所得,乙方在该土地上苗木及其它附属物的补偿款由乙方所得。

八、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间应搞好干群关系,增进团结,乙方在投入正常生产后应给甲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每亩地一人)所需员工本组村民优先录用(不含技术工)。

九、本协议受法律保护,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一方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十、本协议如有不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备案一份。

十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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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页2]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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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章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七章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章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共4页,当前第2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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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商业租房标准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8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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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民法典》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________年。超过________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________年。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________年。 范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____区设立 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 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屋坐落于 。

二、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 元。该房屋总租金为元。

三、租金于 交付,每延迟一天按总租金的 计罚。若 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

四、乙方同意预交 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 ,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 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一、本合同以双方共同认可并经公证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X二 商业门面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概况

1、乙方向甲方租赁____路____号,底层__开间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场地____平方米(详见建筑平面图所示)原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及其他设备见所附设备和设施清单。

2、乙方向甲方租赁的房屋经查看,设备和设施等物品均完好无损,满足乙方正常使用的要求。

3、乙方租赁的房屋共计__间,甲方提供照明电源0.7__间,计____照明电源。乙方如私自扩大装接容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租赁的房屋内,有__间卫生间(卫生间内设施见设施清单)__只水表,乙方有责任加以保管,如有损坏,则乙方必须加以维修和更换。

5、乙方租赁的房屋内,有__只电表、__只煤气表,所有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必须自行安装电表和水表,并每月向总表贴水、电的差额度。水表、电表安装后,乙方不再支付水、电表押金,但仍须支付电费押金。

7、《建筑平面图》和《建筑内部附属设施和设备清单》是本合同的二个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房屋用途 乙方向甲方租赁的房屋用途作商业经营用。主要经营____.乙方应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好有关三废处理。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共________年,甲方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交付乙方使用,乙方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撤离房屋,由甲方收回。

2、当租赁结束后,乙方如欲续租的,应以书面方式在租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乙方未按本条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视为放弃续租和优先租赁权。双方未在本合同到期一个月前达成续租合同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租。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一)租金按每间为单位计算

1、

第一周年的租金按每间每月________元计租,合计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__)

2、

第二周年的租金按每间每月________元计租,合计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__)

3、

第三周年的租金按每间每月________元计租,合计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__)

4、每年分两次付款,每次付六个月的房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为

第一次付款,

第五个月中旬以前为

第二次付款。下________年度付款日期同上________年度。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金额为__个月的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本合同终止时,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违约金外,余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和保养

1、甲方在房屋出租期间,应保证乙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不漏不渗。甲方提供的用电、用水、用煤气、卫生设施能正常使用(除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原因,停电、停水、停气和外线的突然事故以外)

2、甲方在计划对出租的房屋进行修理时,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如乙方阻挠,甲方不承担房屋和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则应赔偿甲方所受到的损失。

3、乙方应爱护房屋及其设备、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和拆除。如乙方在经营活动中,须扩大用电量、用水量、用气量或在租赁范围内添置设备及装修时,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方案和装修图。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并经有关部门同意方X实行(政府部门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提供的申请书、方案图、装修图、及甲方的书面同意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作为甲方收回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交还房屋的质量的验收标准

4、如由于一个使用不当而导致房屋损坏,乙方有责任按甲方提供使用时的标准在____日内进行修复。乙方自行无法修复或____日内不予修复的,则甲方自行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5、合同终止(包括甲方按规定提前收回房屋)乙方撤离时隔墙、卷帘门不得拆除,乙方扩容的设施、装潢可搬移并不影响使用价值的,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____日内搬移。超过____日的,归甲方所有。

6、乙方承租后,门面后墙不得擅自开后门,如需开门,需经甲方当地公安及有关部门同意方X(审批手续由乙方办理),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房租不退,乙方损失自负。

7、租赁期所发生的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等等各种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租赁关系的变更

1、乙方不得将所承租的房屋挪作他用或转租他人。乙方如违反本条款,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还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租期为________年的为10个月的租金、租期为________年的为20个月的租金、租期为________年的为30个月的租金,依此类推)如确有特殊原因,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X转租。 如遇以下情况则本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撤离,甲方有权随时收回房屋。

1)乙方不依前述约定的方法和用途正常使用本建筑;

2)擅自将本建筑转租的;

3)逾期十天不足额交纳租金、水、电、煤气费的;

4)乙方在租赁的建筑内从事政府法律、法令、政策不允许的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由于政府的原因或甲方人力不可抗拒的39;原因(如动迁,包括房地产项目开发),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无条件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撤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中途终止合同,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商定:如有乙方推荐续租之

第三方,乙方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为一个月的房屋租金;如无续租之

第三方,乙方向甲方偿付所剩房屋租期的全部租金。

2、乙方逾期不归还(包括合同正常到期,甲方按规定提前收回房屋)租赁房屋的,除补交占有期间的租金外,还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双方商定违约金标准为:到期如不归还租赁的房屋,

第一个月(不到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为二个月的房屋租金,如逾期第____月(不到二个月的按二个月计算),没有归还,则偿付违约金为四个月的房屋租金,如逾期至

第三个月的(不到三个月按三个月计算),则偿付违约金为六个月的房屋租金,依此类推。

3、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六条第

1)

3)

4)款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所剩房屋租期的全部租金,但不低于贰万元)

4、乙方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管不当,造成财产损坏,丢失的,乙方应在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设备等财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并在____日内恢复原状,同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出租方(全称) 承租方(全称)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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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商业用房租房合同范本大全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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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租房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温江区云溪路277号铺面 1 间,面积 38.86㎡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铺面租金每年为 大写: 房租一次性付清 年租金。满壹年后每年递增1500元。押金:_______。

三、乙方在租赁期内允许转让转租该铺面。

四、乙方不再租用该铺面,需完整完好交还给甲方,如有损坏,押金不退。

五、如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再续租该铺面需提前30天告知甲方。

六、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从事非法和违法活动,遵纪守法,遵守一切规定条律。

七、如合同期满,乙方如要续租再签合同,不另租他人。

八、乙方在租用期,甲方不得随意转租该铺面,否则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九、乙方在租房屋期间不得损坏屋内的一切设备,破坏房屋结构,保持室内整洁,如有损坏由乙方修复或按价赔偿。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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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年保险销售工作总结范文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保险,销售,全文共 8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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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在公司总的指挥下,团险部全体同仁积极领会总公司工作意图和指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努力拓展业务,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而努力,现总结如下:

一、员工管理、业务学习工作

年初按公司总公司工作意图,在团险部内部人员重新进行配置,积极调动团险业务员和协保员的展业积极性。制定符合团险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开好部门早会、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商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学习业务的相关新知识和新承保事项,使业务员能正确引导企业对职工意外险的认识,以减少业务的逆选择,降低赔付率。加强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统一了思想和工作方法,督促部门人员做好活动量管理,督促并较好地配合业务员多方位拓展业务。

二、意外险方面工作

为了确保学平险市场的稳定与人保公司合作进行学平险的展业,全面贯彻省保险协会下发的文件精神,对学平险收费标准进行再次明确,全面安排业务员与各学校领导及经办人进行联络沟通,听取他们对公司服务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在意外险市场竞争白热化的情况下,做好企业的售后服务工作。平时多到企业走走、看看,以体现我们的关心及重视,企业有赔案要及时上交公司,并尽早将赔款送回企业。今年的职工意外险在工伤保险及其他公司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对我公司的意外险的销售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三、寿险业务方面工作

在公司总公司的大力政策支持下,全体业务员努力展业,但是寿险业务市场不断萎缩,业务与去年同期相比有大幅下滑。平时积极走访企业,并较好地与企业主沟通企业福利费方面的相关事宜,进一步地了解企业人力资源及财务情况等,而最终达到促单的目的。做好寿险市场的新开拓工作,在目前困难的市场环境下找到新出路。

四、明年工作思路

做好学平险收费前的各项工作。明年工伤保险将在全市全面铺开,因此将工伤保险的影响降低,在巩固现有意外险的基础上,开拓新的意外险来源,特别是一些代理业务。根据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情况,找到切入点,以便寻求合作的办法,增加新的业务增长点。开拓寿险市场,尝试职场营销。加快综合拓展员队伍的建设与发展,在公司总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在一体化营销方面多动脑筋。加强对团险业务员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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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项目商业计划书_计划书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1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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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商业计划书

1.0 会展项目概要

1.1 项目要点

1.2 项目背景

1.3 项目核心技术

1.4 项目内容与特点

1.4.1 体系架构

1.4.2 技术或资源特点

1.4.3 商业经营模式特点

1.5 客户基础

1.6 市场机遇

1.7 项目投资价值

1.8 发展使命

1.9 成功关键

1.10 盈利目标

2.0 会展项目公司介绍

2.1 发起人介绍

2.2 项目公司与关联公司

2.3 公司组织结构

2.4 [历史]财务经营状况(新建项目与公司没有本章节)

2.5 公司地理位置

2.6 公司发展战略

2.7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

3.0 会展项目(产品与服务)介绍

3.1 项目内容与目标

3.2 项目开发思路

3.3 项目核心技术及特点(创新与差异化)

3.4 项目开发(条件)资源状况

3.5 项目地理位置与背景

3.6 项目设备与设施

3.7 项目技术与特点

3.8 项目建设基本方案与内容

3.9 经营模式与盈利模式

3.10 项目进展

4.0 会展市场分析

4.1 行业市场分析

4.2 行业准入与政策环境分析

4.3 市场容量分析

4.4 供需现状与预测

4.5 目标市场分析

4.6 销售渠道分析

4.7 竞争对手分析

5.0 会展项目SWOT综合分析

5.1 优势分析

5.2 弱势分析

5.3 机会分析

5.4 威胁分析

5.5 SWOT综合分析

6.0 会展项目发展战略与实施计划

6.1 执行战略

6.2 竞争策略

6.3 市场营销策略

6.3.1 目标市场定位

6.3.2 定价策略

6.3.3 渠道策略

6.3.4 宣传促销策略

6.3.5 整合传播策略与措施

6.3.6 网络营销策略

6.3.7 客户关系管理策略

6.4 经销商会展与销售网络建设

6.5 公共关系与战略结盟

6.6 售后服务策略

6.7 战略合作伙伴

7.0 会展项目管理与人员计划

7.1 项目公司组织结构

7.2 项目公司管理团队(管理层人员介绍或团队组建)

7.3 管理团队建设与完善

7.4 人员招聘与会展计划

7.5 人员管理制度与激励机制

7.6 项目质量控制系统

7.7 项目成本控制管理

7.8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8.0 风险分析与规避对策

8.1 会展项目风险分析

8.2 会展项目风险规避

8.2.1 政策规避方法

8.2.2 市场风险规避方法

8.2.3 经营管理风险规避方法

8.2.4 人才风险规避方法

8.2.5 融资风险规避方法

9.0 投入估算与资金筹措

9.1 项目融资需求与贷款方式

9.2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9.3 融资资金使用计划

9.4 资金合作方式及与资金偿还保障

9.5 退出机制

10.0 会展项目投资效益分析

8.1 财务分析基本假设

8.2 收入估算

8.3 成本与税金估算

8.3.1 采购与水、电、燃料等费用

8.3.2 工资及福利费用

8.3.3 折旧费

8.3.4 维修费

8.3.5 管理费用

8.3.6 销售税金等费用

8.3.7 税率

8.4 成本估算

8.4.1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估算表

8.4.2 销售成本估算表

8.4.3 付现经营成本估算表

8.4.4 运营费用估算表

8.5 损益表与现金流量表估算

8.6 重要财务指标

8.7 财务敏感性分析

8.8 盈亏平衡分析

8.8.1 盈亏平衡点

8.8.2 盈亏平衡分析图

8.8.3 盈亏平衡分析结论

8.9 投资效益分析结论

11.0 会展项目无形资产价值分析

11.1 分析方法的选择

11.2 收益年限的确定

11.3 基本数据

11.4 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12.0 财务分析附件

(1) 基本报表

(2) 辅助报表

(3) 敏感分析报表

(4) 营业执照

(5) 法人代码证书

(6) 税务登记证

(7) 技术应用成果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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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机动车车祸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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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市人才服务中心分中心乙方:_________根据《____市失业保险规定》(____市人民政府令________年第38号)规定,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甲乙方同意按月(________年)以支票或现金方式,收缴失业保险费。协议双方须严格按本协议规定执行。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____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甲方(收缴单位)(盖章):_________ 乙方(付款单位)(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身份证号:_________

电脑序号: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参加工作时间: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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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5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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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__.01.01,截至20__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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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工伤保险次性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1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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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存入本市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经费)

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排除)

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根据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法律文书。

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恢复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决定载明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加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社保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委员会依法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区、县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鉴定程序)

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鉴定委员会对职业病人员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

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鉴定费用)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第四十六条(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人员的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待遇停止)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八条(保险责任确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承担,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九条(境外赔偿)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条(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规定)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十二条(协保人员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第五十三条(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规定)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四条(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特别规定)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规定)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当年度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

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应参保未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争议处理)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争议,适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单位和个人对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人工资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另行作出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20__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并根据20__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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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保险工作会议主题演讲范文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6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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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

我是来自市分公司办公室的,今天我为大家演讲的题目是《选择人保,成就梦想》。岁月不居,时节如流。不知不觉,进入保险行业,在人保财险这个温暖的大集体里已生活成长快两年了。在这近两年的时间里,在领导同事的关心帮助之下,我一天天地成长,由青涩稚嫩而变得成熟稳重,由幻想浮躁而变得理性踏实。

还记得20xx年6月,那时我刚毕业,和许多年轻人一样,从象牙塔里出来面对一个崭新的世界,充满好奇,充满希望,但内心深处更隐藏着一股迷茫和彷徨。正当我一个人在黑夜中拿着火把循着前面的微光独自前行时,人保财险向我伸出了温暖的双臂,向我敞开了宽广的胸怀,我有幸成为人保大家庭中的一员。

刚踏入一座陌生的城市,面对一个崭新行业,我有过不适,有过惶恐。对保险,我知之甚少,对人保,我一无所知。社会上流传的把保险人等同于骗子的评价,更让我对自己人生第一份职业选择保险充满怀疑,对把自己宝贵的青春奉献在人保感到疑惑。

但我的座右铭是:“做一行,爱一行,精一行”。永远不服输的性格让我告诫自己:世界上没有不好的职业,只有不称职的员工。选择了保险,选择了人保,我就应该勇往直前,坚持不懈,就应该让青春的火焰燃烧得无怨无悔。

俗话说:草若无根不发芽,人若无志不奋发。坚定信心后,我马上就以火热的激情和昂扬的斗志投入工作和学习。

通过工作和学习,我感受到了保险的神奇和伟大。一份小小的保单,能给生命健康提供保障,给驾车出行送上平安,给物质财产系上保险带。因为有了它,生病受伤不因高额费用而耽搁;车毁人亡,不因失误再添悔恨;财物损失,不因不幸面临破产。因为有了它,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幸福安康。

通过工作和学习,我了解了人保的品牌和实力。无论是在冰天雪地的北国,还是在春暖花开的江南;无论是在广袤无垠的原野,还是在繁华喧嚣的闹市,都能看到人保的机构和查勘车;三峡奇迹、神七飞天、奥运盛典、世博盛宴处处都有人保身影,事事都有人保护航。

保险业原来是一个篷勃发展,充满生机和希望的行业;人保财险原来是保险业的泰山北斗、诺亚方舟。面对保险,面对人保,我仿佛站在高山前,心中充满着攀登的渴望;我仿佛站在大海前,一心只想乘风破浪。迷茫和彷徨已随着我对保险,对人保的深入了解而烟消云散。

要说刚进入公司时,我努力的工作是在为生活而奋斗,那么在我真正认识到保险业是个极具希望的行业,人保财险是个实现自我价值的绝好平台后,我爱上了保险,爱上了人保,我把每天的工作都当成一份事业来做。无论是在财产险部从事农业保险,还是在综合部从事文秘宣传和工会工作,我都踏踏实实、兢兢业业。多少个下班后,我还在办公室里整理文件、统计数据;多少个深夜,我仍坐在电脑前查阅资料、撰写材料;多少次梦中惊醒,我仍想着当天没做完的事情和第二天要做的工作。辛苦不会白废,付出总有收获,当我认真思索到有利公司业务管理的意见被领导接受,当我苦心熬夜写出的稿子受到领导认可,那时,我真正有了一种幸福的感觉,那种幸福是源自自已的能力得到了有效发挥,自己的价值受到了大家的认同。

今天,站在这里,我明白了一个道理,并想送给在座的大家:工作不一定是事业,事业却一定是工作。只有把公司当家,把工作当事业,才能体会到工作的乐趣,才能享受到工作的快乐;只有明确了目标,坚定了信心,才能以满腔的豪情投入工作,才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奉献社会;只有把握住人生关键的机会,借助一个很好的平台,才能实现自我价值,才能成就梦想。

我永远不会忘记,在我人生最重要的转折时刻,是人保财险,为我的人生开企了崭新的一页!是人保财险,为我的青春提供了奋斗的舞台!是人保财险,为我的梦想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今天,保险,让我找到了实现自我价值的感觉;人保,让我感受到了大家庭的温暖。我想说:一滴水,只有融入大海,才能化作美丽的浪花;一粒种子,只有扎根土壤,才能茁壮成长。保险业就是大海,人保财险就是土壤,我愿作一滴水在保险行业乘风破浪;我愿作一粒种子,扎根人保成长。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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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单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全文共 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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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no

本公司依照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下列财产的保险:

┌────────────┬───────────┬─────────┐

│ 保 险 财 产 名 称 │ 保 险 金 额 │ 特 别 约 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

保险费率: 每千元 元

保险费: 人民币

自 年 月 日 零时起

保险期限: 个月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 保险公司签章

│ 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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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页2]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8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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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从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只要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在XX年内(含XX年)有效,XX年后可以续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公安部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赔,也可向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有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同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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