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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5篇 协议范本怎么写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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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运输,全文共 3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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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腾博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小马坊村1号。

法定代表人苏志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福,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艾华,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莱芜市九洲货运代理配载站业主,住莱芜经济开发区顺河大街。

委托代理人张宪明,山东省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汶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山东省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汶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腾博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博瑞公司)与被告王艾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博瑞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福,被告王艾华委托代理人张宪明、张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博瑞公司诉称,XX年3月21日,其需要从山东莱芜运送一批钢材到北京市海淀区,收货人为北京沧孟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孟海公司)。腾博瑞公司在网上查询到莱芜市九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具有运输企业的良好信誉,于是腾博瑞公司打电话与九洲公司联系,并用传真形式与莱芜市九洲货运代理配载站(以下简称九洲配载站)签订了委托运输合同,合同上加盖了九洲配载站的公章。九洲公司没有告知腾博瑞公司九洲配载站是具有独立经营主体的运输单位,并且九洲配载站的负责人王艾华就是九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运输过程中,九洲配载站没有尽到运输合同中的义务,致使货物灭失,给腾博瑞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腾博瑞公司与王艾华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我院,诉讼请求:1、要求王艾华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170 472.96元及利息(自XX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艾华承担。

被告王艾华辩称,其没有和腾博瑞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不是适格的被告;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之间不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九洲配载站在腾博瑞公司与轩兴旺之间只起到媒介作用,运输货物的车不是王艾华也不是九洲配载站的,运费是由轩兴旺与腾博瑞公司商量的,轩兴旺装货后给九洲配载站信息费,而轩兴旺至今没有支付信息费。即使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是居间合同关系;九洲配载站的经营范围为货运配载和信息服务,不包括普通货运,九洲配载站不具有签订运输合同的资格;腾博瑞公司要追究责任也只能向轩兴旺追究,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已经立案侦查,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该中止审理。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20日,沧孟海公司与腾博瑞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沧孟海公司向腾博瑞公司购买28.992吨h型钢材,价款为170 472.96元。

XX年3月21日,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通过传真的形式签订了《委托运输合同》,合同落款处委托单位由腾博瑞公司盖公章,承运单位由轩兴旺和徐向华两人签字,并且提供了轩兴旺的身份证号:130203630329331,九洲配载站在收货单位的位置盖了公章。《委托运输合同》中填写的收货单位为沧孟海公司,到货地址为北京,装运时间为XX年3月21日,运费结算方式为货到付现金,委托产品规格为h588*300*12*20,材质为q345b,重量为28.992吨,运输方式为汽车,始发地点为莱芜,运输单价为3500/车。《委托运输合同》备注中约定,如属承运人造成的货物质量、安全等责任,由承运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货物到达目的地,请收货人在此单上签收;提供司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回传保存。

XX年3月21日,司机轩兴旺从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提走了28.992吨h型钢,钢材金额合计为168 153.60元。轩兴旺在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上签了字。

XX年3月22日以后,腾博瑞公司和王艾华均无法联系上轩兴旺,而收货方沧孟海公司至今没有收到该批h型钢。

XX年3月25日,腾博瑞公司工作人员王征向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就该批h型钢丢失一事报案,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于当天对王征进行了询问,并于XX年5月9日和XX年8月11日对王艾华进行了询问。王艾华在询问中承认了如下内容:1、腾博瑞公司打电话到九洲公司让王艾华找车往北京拉钢材;2、王艾华让轩兴旺、徐向华二人用九洲公司的电话与腾博瑞公司通话谈货物种类、数量、拉货及卸货的地点、运费等事项,双方达成一致后,腾博瑞公司向九洲公司传真了一份《委托运输合同》;3、轩兴旺和徐向华在承运单位处签字,王艾华在最后一栏右下方加盖了九洲配载站的公章后将合同回传给腾博瑞公司。

庭审中,王艾华称轩兴旺是其通过网上联系到的,王艾华给轩兴旺介绍货运的活,轩兴旺给王艾华中介费。

另查,九洲配载站的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货运配载、信息服务。

腾博瑞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委托运输合同》传真件、XX年5月9日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对王艾华的询问笔录、九洲公司的网上宣传资料、电话记录单、《销售合同》、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档案、沧孟海公司出具的证明。

王艾华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XX年3月25日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对王征的询问笔录、XX年5月9日及XX年8月11日对王艾华的询问笔录、网通电话费发票两张。

庭审中,王艾华认可XX年5月9日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对王艾华的询问笔录、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档案及电话记录单中王艾华电话号码的真实性,本院对这三份证据予以采信。但是王艾华否认《委托运输合同》、《销售合同》、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沧孟海公司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本院认为,王艾华承认其在《委托运输合同》上盖了九洲配载站的章,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盖章的不是腾博瑞公司提供的这份《委托运输合同》,故本院对《委托运输合同》予以采信。而《销售合同》、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沧孟海公司出具的证明能够互相印证,并且与《委托运输合同》、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询问笔录的相关内容一致,故本院亦予以采信。

腾博瑞公司认可王艾华提供的三份询问笔录、网通电话费发票的真实性,本院亦予以采信。

腾博瑞公司提供的九洲公司网上宣传资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腾博瑞公司提供的《委托运输合同》、XX年5月9日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对王艾华的询问笔录、电话记录单、《销售合同》、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档案、沧孟海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王艾华提供的三份询问笔录、网通电话费发票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之间是否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二、王艾华是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三、九洲配载站是否应当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

关于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之间是否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九洲配载站业主王艾华承认其在《委托运输合同》上加盖了九洲配载站的章。从《委托运输合同》内容来看,符合《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九洲配载站在最后一栏收货单位处盖章,但收货单位为沧孟海公司,显然不是九洲配载站,九洲配载站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且腾博瑞公司的电话和传真均是打给王艾华和发给王艾华的,综合本案情况本院认定九洲配载站为承运单位,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对于王艾华辩称腾博瑞公司与九洲配载站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需要获得国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九洲配载站未取得运输许可证,故九洲配载站与腾博瑞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应为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运费还未支付,故运费不必返还,但九洲配载站应返还腾博瑞公司所收货物,因货物已丢失无法返还,故九洲配载站应当折价赔偿。

关于王艾华是否为适格的被告,本院认为,九洲配载站的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王艾华作为九洲配载站的经营者,是适格的被告。

王艾华辩称莱芜市钢城公安分局对轩兴旺已经立案侦查,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该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对轩兴旺的立案侦查不影响腾博瑞公司向九洲配载站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故对王艾华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腾博瑞公司要求王艾华赔偿货物损失170 472.96元及利息(自XX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根据出库单的记载,腾博瑞公司的货物价值168 153.60元,故应当按该金额计算折价补偿款,至于利息,因合同无效腾博瑞公司亦应负有未尽审查运输许可证的责任,故对利息损失其应自行承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腾博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艾华之间于XX年三月二十日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无效;

二、被告王艾华补偿原告北京腾博瑞贸易有限公司十六万八千一百五十三元六角,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北京腾博瑞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王艾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一十元,由原告北京腾博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王艾华负担三千六百六十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提供副本一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贾 $t

审 判 员 赵维华

代理审判员 刘 洋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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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药品购销合同纠纷中的期待利益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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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购销合同纠纷中的期待利益

XX年8月,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件药品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案情:原告银鑫医药公司与被告旬阳县医院自XX年起就订立了药品购销合同书,双方形成了长期药品供购关系。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旬阳县医院未能及时结帐,逐渐拖欠货款。同时,原、被告双方还对合同项下药品的价格发生争议,银鑫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起诉追索货款的同时,向法院主张因被告将大量订单违约转与他人,而导致其业务萎缩,利润下降的期待利益损失。人民法院在审理期待利益的过程中,产生了认识分歧。

所谓期待利益,是指合同如果被履行,一方基于能够享有的,而因为另一方违约,使其在事实上不能享有的交易成果或好处。目的是使非违约一方处于假如合同履行,他所能得到的处境。虽然期待利益这一名称在我国民事法律字面中并没有出现,但这并不影响其对我国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关于期待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规定合同违约损失赔偿额包括两个部分:①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②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一种大的损失赔偿原则即为完全补偿原则。但该条有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是损失赔偿额的可预见性规则。该条对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规定是非常全面的,并且,它首次规定了对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期待利益的赔偿问题。从民法理论来讲,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根据合同法律关系的特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以及定金。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等价原则,违反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应该更侧重于补偿性,即违约责任重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害。这种损害就包括了合同未违约方对正常履行合同的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作为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具有如下特征:(1)未来性。它是受害人未来利益的损失,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2)期待性。期待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因此期待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当事人所能够预见到的损失。(3)合理性,该利益必须是当事人所能够合理遇见到的,不能不具备现实性。也就是说,只要合同如期履行,期待利益就会被当事人所得到。

对于期待利益的确认,在我国主要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两种理论.很长时期里,必然因果关系说占据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地位,其要求合同未违约方证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使自己原本已经履约的行为毫无意义,且期待利益唾手可得,这样才可主张期待利益。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和理论研究的深入,这一理论受到了批判。梁慧星教授认为它混淆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法律的任务在于协调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法官在裁判时主要是依据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公平正义的观念以及善良风俗习惯和人之常情,而不必探求哲学意义上的“客观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果关系来认定违约责任的成立。笔者认为,必然因果关系太过抽象、苛刻和难以操作,它只能作为一种哲学上的思考,不益于作为司法判案的一种依据。国外许多法律制度都采纳了因果关系的两分法。两分法基本原理的前提是要确认违约行为或者应由其负责的事件是否是守约一方遭受损害的必要条件,即考察是否没有这样的行为或事件,就没有损害的发生。至于未违约方是否履约则在所不问。在我国,必然因果学说虽然受到动摇,但相当因果关系并没有被法律界所广泛接受。相当因果关系说并不要求法官对案件的因果关系去追求其“客观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只是要求判明原因事实和损害结果之间通常存在的可能性。依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来确定“期待利益”的话,则期待利益的丧失是否是对方违约行为的结果成为法官衡量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唯一因素。即法官可不考虑守约方是否已经为交易支付了进货款、运费等成本消耗。除此以外,法官还得依法考察“法律的原因”是什么,再依据可预见规则来确定.

通过对理论的分析,可以看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对期待利益的构成相对宽松一些。本案关于期待利益的法律适用在判决书中表现为:对第三项增加期待利益诉讼请求的论述,即虽然被告旬阳县医院在合同外购买别家公司药品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但银鑫公司主张的期待利益损失缺乏合同中关于购买数量的具体约定,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可能获得的合理收入,故原告的期待利益不予支持。

从法院认定理由中,我们得知,原告的期待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但法院之所以不支持原告主张,原因在于其主张的期待利益损失缺乏合同关于购买数量的具体约定,且无其他证据证明。

本案法官采纳了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首先认定期待利益的损失是由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同时对期待利益的构成又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思考: 1、期待利益必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2、期待利益并非基于缔约时的希望,而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对他而言所具有的价值; 3、一般说来,至少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代表了合同对他而言而不是对某通情达理的第三人而言的实际的价值,因而基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要考虑与受害人相关的所有特殊情形;4,期待的内容是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的种类及其数量;5、期待利益是违约方合理预见的。

根据以上内容分析,该判决在认定期待利益时,将是否存在可能发生的种类及各种损失的大小在合同中的明确体现作为期待利益在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标准及组成部分,在原告中标后并未约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数量,致使可期待利益难以确定,即法官难以依据合同计算出假如合同履行对原告所能带来的价值。(若要具体计算期待利益又很复杂,大致可分为成本分析法、平均利润分析法等方法。)故原告对损失的举证义务并未完成。同时在我国医药购销领域中,无论社会公众,还是合同双方,甚至是裁判官或律师都很难要求违约方(医院)去合理预见未违约方(供应商)的期待利益损失。这一点,也可能导致本案期待利益损失不能成立。

因此,本判决对于原告的期待利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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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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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

乙方:__

原甲乙双方的____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万元(除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维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担),该款从法院业已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且甲方同意从冻结款项中另行划款____万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______万元外款项的冻结。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2日内将__全部安装完毕;

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方签字后向__市__银行递交解封凭证。

4、乙方同意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基础工程承担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保修责任,并出具必须的质量保修书。

5、对于__建设局质监站提出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资料和手续,乙方同意在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30日内提供,并同意负全部提供责任,否则乙方每迟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万元给甲方。本条义务完成后,乙方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及__县建筑局监督站书面意见同意后由法院将____万元予以转付。

6、甲方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7、在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施工合同已无其他经济纠葛,双方经济纠纷已经解决。

8、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

乙方: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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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无纠纷离婚协议书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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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女方: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婚后于 年 月日生育一女儿/儿子,名。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无和好可能,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子女抚养:

1、双方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等抚养费按各承担50%的原则由双方共同负担,直至女儿大学毕业。

2、抚养费应基于保障女儿获得良好成长、教育条件为原则,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具体标准及数额;抚养费由女方具体管理,男方于每 年 月日前将当年所需承担抚养费支付至下列帐户:

户名:帐号:开户行:;

3、双方均愿尽最大能力为女儿争取和安排好的成长及受教育条件;鉴于男方工作单位有相应教育保障政策,双方确定女儿的教育安排以跟随男方为原则,男方承诺能够让女儿享受到其单位相应教育保障资源;

4、离婚后双方均有权安排探望或同女儿共同生活,对于各方同女儿在一起的时间、地点等具体实施方案,双方应把握有利于女儿成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三、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承担:

1、双方确认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此外,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五、离婚后各方不得干预对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对方的个人隐私及秘密,不得有故意损毁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须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条款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承诺对协议书全部条款的字词义理解清楚,并愿意完全按本协议内容诚信履行所负义务,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或误解的情形。

七、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留存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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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无纠纷离婚协议书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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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号×室;

林,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无业,地址同上。

吴与林于×年×月×日经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子吴×。因近一年来林沉溺于麻将,经常整夜不归,不尽照顾家庭和儿子的义务。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激化,夫妻感情受到极大伤害,经居委会、亲戚朋友劝解无效,双方都认为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协议离婚如下:

一、儿子吴×由父亲吴抚养,林不负担抚养费;

二、林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生活二十四小时,于星期日早上八点送回吴居住地,如临时想探望儿子,可提前一天与吴联系、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探望儿子;

三、 婚后的共同财产各一半(附清单);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 房屋是吴婚前购置的个人财产,离婚后林搬出另住,吴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一万元。

协议人:吴(签名)

林(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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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医疗纠纷调解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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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医院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人: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_______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在甲方住院,诊断为:⑴___________⑵___________。住院____天,患者治疗结果:死亡、伤残、好转、痊愈。

乙方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是甲方造成的。甲方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调解人调解,双方就该争议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自愿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________元。

三、赔偿款给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乙双方放弃基于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一切诉讼权利。

五、____________(死亡患者)存放于太平间的尸体必须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从医院运出自行处理。

六、违约责任:本协议一次性处理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_________卫生局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调解人: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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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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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民事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____年____月____日晚上10时,______________社村民______________家的种的西瓜时,被______________发现,因______________患有羊癫疯,经______________的恐吓,______________再次犯病,随即______________将其送入村卫生室诊治,病情有所好转。

经调查小组调查,______________知道______________患有______________,却对其进行恐吓。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______________赔偿______________医药费______________元;

二、______________赔偿______________家的西瓜损失。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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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河南某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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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负责人张志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鹤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美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与河南鹤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胜庆

审 判 员 牛再田

审 判 员 罗惠莉

二○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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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农民和村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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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村民与村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要怎么写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_______________城关镇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_______________元)。

四、甲方今后在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协调单位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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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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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一案,向镇(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镇(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纠纷各方达成共识内容,各方当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期限等)。

本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_________________

镇(村)调解组织盖章

时间: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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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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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医方当事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二、申请调解纠纷事实

三、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及理由

四、申请调解的赔偿金额

特申请_______________地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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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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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医院)

乙方:________________(患方)

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

住址:_______

住院号:_____

患者于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在甲方住院,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住院______天,患者治疗结果:___________(死亡、伤残、好转、痊愈)。乙方认为____________是甲方造成的。甲方认为_________________。

经过协商,双方就该争议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自愿赔偿乙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三、赔偿款给付时间:__________年__月__日四、甲乙双方放弃基于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一切。

五、(死亡患者)存放于太平间的尸体必须于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从医院运出自行处理。

六、违约责任:本协议一次性处理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元。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协议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卫生局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或公证):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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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农民和村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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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原甲乙双方的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除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维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担),该款从法院业已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且甲方同意从冻结款项中另行划款_______万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________万元外款项的冻结。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2日内将__________全部安装完毕;

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_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方签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银行递交解封凭证。

4、乙方同意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基础工程承担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保修责任,并出具必须的质量保修书。

5、对于_______建设局质监站提出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资料和手续,乙方同意在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30日内提供,并同意负全部提供责任,否则乙方每迟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万元给甲方。本条义务完成后,乙方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及______县建筑局监督站书面意见同意后由法院将______万元予以转付。

6、甲方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7、在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施工合同已无其他经济纠葛,双方经济纠纷已经解决。

8、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范本二

甲方:*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0元)。

四、甲方今后在**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协调单位签字: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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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企业,全文共 9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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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丰民初字第00855号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

委托代理人安福琴

委托代理人孙浩亮,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光旭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泉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钱豹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凯泉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浩亮、安福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钱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凯泉公司诉称,XX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水泵销售合同(07040098),合同总金额314 347元,后变更为339 873元。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水泵,后原告依据实际情况给被告送去水泵。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5 568.9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45 568.9元和自XX年11月20日起诉之日起至开庭之日止合同总金额339 873元的0.2%/天的违约金119 6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钱豹公司既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XX年4月23日,上海凯泉公司与金钱豹公司签订水泵销售合同(bj070098),约定:由上海凯泉公司为金钱豹公司供应水泵,合同总金额314 347元,交货期为XX年5月18日,付款方式为预付30%,货到初验合格付至75%,调试合格付至95%(XX年11月1日前),5%质保金一年内结清(调试合格后12个月内)。若需方(即被告)延期付款,将承担本合同列定总金额的0.2%/天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供方(即原告),且累积计算。XX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中2台50wq/s201-4切碎式排污泵变更为2台100wq/s411-15的切碎式排污泵,电控柜1台,合同金额由原来的314 347元变更为339 873元,交货日期变更为XX年10月20日,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金钱豹公司按合同约定付给上海凯泉公司原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94304.1元,上海凯泉公司依约分别于XX年5月23日、5月31日、10月29日向金钱豹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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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运输,全文共 23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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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6年7月24日作出(1996)沪铁中经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7年11月27日,本院以(1996)沪高经监字第8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4月22日,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从北京北站发运两车钢材,收货人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次日北京北站根据“紫光公司”变更收货人的申请,向原审上诉人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以下简称“南京西站”)发出变更收货人的铁路电报。货运到南京西站后,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岔路口商店”)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在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储运经营部的协助下,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名义,从“南京西站”提走货物。

原审认为,托运人未按规定在货运中途站或到站变更收货人的行为无效,“南京西站”按原运输合同交货并无不当。原审被上诉人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并非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无权直接向“南京西站”提出赔偿请求。遂判决: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东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南公司”再审提出,“南京西站”收到更正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后,仍向没有领货凭证的其他单位放货,过错明显,应承担错放货的责任。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本院经提审查明:1993年3月,原审被上诉人“东南公司”与“北京大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签订购买直径6.5mm线材的合同,并向“大中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万元。同年4月12日,“大中公司”将其给“东南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以下简称“苏浙公司”)各发一车计两车共100吨线材,通过北京市宣武区蓓蕾玩具厂,委托一审第三人“紫光公司”办理铁路运输手续。“紫光公司”套用“XX73号铁路运输计划”将该计划的原收货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作为收货人,自己作为托运人向北京铁路局北京北站(以下简称

“北京北站”)办理托运手续。同年4月23日,“东南公司”从“大中公司”取到领货凭证后,即对该凭证上的收货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当天,“北京北站”接受“紫光公司”的更正申请,将这两车货的收货人分别更正为南通崇川联运公司驻宁办事处转东南贸易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并向到站“南京西站”发出更正收货人的149号铁路电报,“南京西站”收到该铁路电报后并无异议。

同年4月25日,两车线材被运抵“南京西站”后,“南京西站”仍通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上级单位、原审上诉人“生资公司”储运部提货,该部因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并非真正的收货人而未予提货。同年5月5日,原审上诉人“岔路口商店”持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传真、至“生资公司”储运部请求协助提货。“生资公司”储运部在“岔路口商店”要求提货的介绍信上批注同意,并加盖公章。“岔路口商店”持该介绍信至“南京西站”将“东南公司”的一车50吨线材提走。当天,“北京北站”站长又向“南京西站”发出重申上述更正收货人的48号铁路电报。5月16日,“南京西站”电告“北京北站”,称收到48号电报时已经交货,变更收货人的要求无法执行。

1993年5月5日,直径6.5mm线材的南京市场价为每吨人民币4050元。

“东南公司”持领货凭证提货未着,状告“南京西站”发错货物,要求“南京西站”赔偿货款人民币20万元。

本案一审判决前,“南京西站”另案起诉“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要求返回本案系争的一车50吨线材,经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已调解结案。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货运委托单、货票、铁路电报、领货凭证以及有关证人证言等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货物的销售人“大中公司”、铁路运输的托运人“紫光公司”均证明“东南公司”系该批货的购货人、收货人。“东南公司”通过正当途径取得合法的领货凭证,应是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权从“南京西站”提取货物。“东南公司”提货未着,系“南京西站”无视发站变更收货人的电报通知,将货放给没有领货凭证的单位所致。对此,“南京西站”应向“东南公司”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责任。我国现有铁路规章并未规定铁路货运的发站不能变更收货人,“南京西站”在收到变更收货人的149号铁路电报后也未提出异议,故本案变更运输合同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应属有效。另“南京西站”就自己错误放货的责任曾另行起诉“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该案已审结,并早于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故“南京西站”与“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的纠纷本案不再予以审理。

据此,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6)沪铁中经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

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赔付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货款损失人民币20万元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20元由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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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房产继承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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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房产继承纠纷调解协议书的相关回答。

甲方(遗赠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所有的_______________(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________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_______________元,医疗补助费_______________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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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无纠纷离婚协议书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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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男,汉族,20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女,汉族,20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认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__________________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各自归各自所有。

⑵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邕武路山渐青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30日内办理,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___元给乙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三、债务的处理:

甲乙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甲乙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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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被告张某加工合同纠纷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3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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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农林村。 法定代表人:洪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春明,男,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路42号。

被告:重庆华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5号水星科技大厦b座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仕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俨,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幸立,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廷嵩,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重庆市人,务农,住重庆市渝北区双堰村4社。

原告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扬公司)与被告重庆华隆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被告盛廷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春明,被告华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俨、幸立,被告盛廷嵩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宏扬公司诉称,XX年10月20日和XX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与华隆公司双方分别签定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宏扬公司给华隆公司的大跨度电揽桥架进行热镀锌加工,宏扬公司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华隆公司来宏扬公司处理货后按约给付了部份货款187635元的支票,但原告在银行进帐时发现该支票属空头支票,原告数次找到华隆公司要求给付所欠货款,但均无结果,因华隆公司对由盛廷嵩签收的货物,认为与华隆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亦起诉了盛廷嵩,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我公司加工费3383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华隆公司辩称,XX年10月20日和XX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与华隆公司签订合同属实,我公司出具的支票系预付款,并非宏扬公司陈述的结算款项,宏扬公司提供的10张送货单,除XX年10月25日、同年10月25日、同年10月24日三次送货,即曹旭东、周富学签字的无异议外,其余署名盛廷松的,我公司未委托过盛廷松签收货物,此部份货物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盛廷嵩辩称,宏扬公司的七张送货单,是我签字属实,因书写习惯我一直签写为盛廷松,是华隆公司电话同我联系要求我拉货,拉出货物桥架到北碚三溪口,加工好后拉回华隆公司均没有出手续,是华隆公司一个姓皮的人收的货,我喊棒棒去下货,而且每次我都把油票给华隆公司结了帐的,周富学和我一样都是跑车的,他清楚此事,不可能是我把货拉走了,请求法院秉公判决。

经审理查明,XX年10月20日,宏扬公司(承揽方)与华隆公司(定作方)协商一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就大跨度电缆桥架热镀锌处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第一条,加工成品为大跨度电缆桥架热镀锌, 规格为δ=15mm、单位吨,数量10,价格4500元,备注为最终以实际验收合格的热镀锌电缆桥架数量结算。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符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户内户外钢制电缆桥架防腐环境技术要求》中关于桥架热浸锌质量指标的要求。第三条,产品用途:用于青岛大鑫兴建物资有限公司西南海尔重庆工业园项目。第四条交(提)货时间及地点:承揽方厂区。第五条运输办法及费用承担:汽车运输(费用由定作方承担)。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加工完毕后定作方按实际总金额支票结算。第七条其他:1、热镀锌质保期为三年。2、加工产品单价不能随意变更,如有变动需经双方协商。第八条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若承揽方镀锌产品未达质量要求应作重新处理,造成定作方产品无法使用的应赔偿,包括承担定作方向客户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九条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XX年10月20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两份。XX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承揽方)与华隆公司(定作方)协商一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此合同对加工产品、加工产品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产品用途、交(提)货时间及地点、运输办法及费用承担、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加工完毕后定作方按实际总金额支票结算),其他、违约责任、纠纷的处理,及合同生效时间为XX年10月27日生效等进行了约定。XX年10月24日,曹旭东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23940元的桥架;XX年10月25日,曹旭东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27675元的桥架;XX年10月26日,周富学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3630元的桥架;XX年10月30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6897元的桥架;XX年11月3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2889元的桥架;XX年11月7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2604元的桥架,上述六笔货物价值187635元。XX年10月27日,华隆公司向宏扬公司出具出票日期为XX年11月7日的转帐支票一张,用途为“热镀锌加工费(限贰拾万内有效)”XX年11月10日,宏扬公司持付款金额为187635元的支票到银行转帐,银行与“签章与预留签章不符”对此支票退票。XX年11月8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7392元的桥架;XX年11月9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分别签收价值32037元和42579元的桥架;XX年11月10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8703元的桥架。

在庭审中,证人周富学(男,汉族,1953年5月5日出生,重庆市人,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下横街121号)陈述,“华隆公司一个女的叫我拉货,还有一个姓龙的叫我拉货,我拉了十几车后,华隆公司叫盛廷嵩拉货,我们拉货时把车牌由华隆公司记载,我把货拉到三溪口一个电镀厂,宏扬公司出的送货单是我签的字,具体拉了十几车记不清楚了,我在三溪口拉货有过磅登记,拉回华隆公司后,他们登记,凭他们登记给我记帐,我经过多次要运费,才把运费收到了”。证人文永长(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岳新乡对坎村13组)陈述,我是棒棒,一起的有四人,在华隆公司下货,我们上下货无数次,盛老师的最多。另在庭审中,宏扬公司出具该公司从XX年9月25日到XX年11月27日期间车辆出入登记本一本,该登记本记载,从XX年10月23日到XX年11月11日期间,周富学、盛廷松均以所在单位为华隆公司,以及本人驾驶的车辆的牌照,事由有送货有拉货等,进行过登记。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XX年10月20日、XX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与华隆公司签订的两份承揽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两份承揽合同均有效,在华隆公司按约定收取加工后的产品后,应及时支付对价338346元,拒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盛廷嵩在宏扬公司拉取的加工好的桥架,是否应由华隆公司支付对价。在庭审中,华隆公司提出两个理由:一、XX年11月7日支票款项,系华隆公司对宏扬公司的预付款。二、华隆公司从未委托过盛廷嵩在宏扬公司提货,对这两个事实,本院均不予以认定。理由如下:关于支票款项性质问题,宏扬公司与华隆签订的两份承揽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均为“加工完毕后定作方按实际总金额支票结算”均没有约定华隆公司支付预付款的方式,XX年10月27日,华隆公司出具支票填制出票日期为XX年11月7日,并对支票支出款项限额为贰拾万元内,在此之前,XX年10月24日到XX年11月7日期间,华隆公司已在宏扬公司拉取了货物。如按华隆公司所述,在加工承揽双方在前面加工费未结清的情况下,却预支以后的加工费,明显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故本院认定华隆公司以支票方式支付对价187635元,系华隆公司与宏扬公司按XX年10月24日到XX年11月7日六张送货单载明加工物累计结算之后,支付的相应加工费对价。关于华隆公司是否委托盛廷嵩拉货问题,一、从XX年10月24日到XX年11月7日六张送货单,华隆公司对曹旭东、周富学拉货无异议,对其中的三张由盛廷嵩签字的三张送货单有异议。此六张送货单载明加工物价值187635元,同XX年11月7日支票上载明金额187635元相吻合,在庭审中华隆公司陈述187635元系宏扬公司填制,因此支票限额XX00元以内由宏扬公司补记,故宏扬公司对此六张送货单累计金额后,结算款项并无不当。二、华隆公司对周富学拉货无异议,而周富学的证言同盛廷嵩的陈述相互映证,具体表现为,在华隆公司拉货到宏扬公司时不出具书面手续,仅由华隆公司登记车辆牌照号,宏扬公司加工完毕后,周富学、盛廷嵩均应在宏扬公司签收,然后拉回华隆公司,此时双方亦无需出具书面手续,周富学、盛廷嵩在华隆公司均凭华隆公司的记载的情况结算运费。三、盛廷嵩的陈述与证人文永长的证言相互映证,具体表现为,盛廷嵩多次要约力夫在华隆公司下货。四、宏扬公司从XX年9月25日到XX年11月11日期间的车辆出入登记本记载,在此期间,盛廷嵩、周富学多次以华隆公司名义,送货、拉货。盛廷嵩以渝b83107货车为运载工具,在渝北区等待货运业务,在没有华隆公司、宏扬公司明确确定运货人的情况下,能以华隆公司的名义多次仅在北碚区的宏扬公司送货亦拉货,明显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综上,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按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本案中,盛廷嵩在宏扬公司拉取加工好的桥架,均系华隆公司委托,在本案中,华隆公司应支付宏扬公司款项338346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重庆华隆电器有限公司支付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加工费338346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对盛廷嵩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3708元(其中受理费7585元,其它诉讼费3783元,)由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51元,由重庆华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91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邬 瑾

审 判 员 宋良琼

代理审判员 赵红媚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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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北京御水香伊商务会馆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商务,全文共 2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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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御水香伊商务会馆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百合公司)与被告北京御水香伊商务会馆(以下简称御水商务会馆)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百合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洋,被告御水商务会馆委托代理人任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百合公司诉称,XX年9月17日我方与被告签订了书面的纺织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我方给被告供应棉纺织品,货款总额为49 165元,并于XX年9月30日交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时付10 000元,收到货物后付清余款即39 165元。但被告收到货物后,欠我方20 000元未付。被告的订货人员为我方出具了欠条一张,记明所欠余款20 000元于XX年11月10日前付清,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 000元及利息880元(以2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百分之四点四,自XX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XX年11月10日止),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御水商务会馆辩称,销售合同的订购方为“碧桂园”,该合同是原告与其他经营主体签订的。我方没有张涛这个职工,原告与我方没有发生过销售关系。我方并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货款,其合同签订、履行期间,我企业尚未成立,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故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XX年9月17日,在工商局核发御水商务会馆营业执照前,御水商务会馆人员张涛以御水商务会馆的名义与兴百合公司签订了《北京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兴百合公司向订购方提供床单、被套等货物,货款总额为49 165元;订购方在合同生效后预付10 000元;订购方收到货,验收合格后即付清余款,即39 165元,后余款金额变更为39 505元。XX年10月31日兴百合公司将货物送至尚未核发营业执照的御水商务会馆处,御水商务会馆收货后,支付货款19 500元,并由张涛在收据上签字确认,收据上写明了付款单位、金额、余款解决方式等内容。张涛在该收据背面书写:“所欠余款贰万元正于11月10日前付清”,并签字。后兴百合公司多次向御水商务会馆主张该货款,但御水商务会馆仍未支付。综上,御水商务会馆尚欠兴百合公司货款20 000元未付。

另查,在御水商务会馆的企业登记档案中,XX年9月7日的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的“投资人名称或姓名”栏中有张涛的名字。XX年5月30日的北京御水香伊商务会馆第二届第一次股东和职工大会决议:同意张涛加入本企业;同意选举张涛为企业监事职务。XX年11月12日的北京御水香伊商务会馆第三届一次股东和职工大会决议:同意将原股东张涛持有的该企业的股权2.5万元转让给新股东白世鹏;同意免去张涛的监事职务。御水商务会馆营业执照上所记成立日期为XX年5月21日。

再查,北京市碧桂园康体俱乐部于XX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北京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收据、欠条、工商局企业登记档案、XX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询问张涛情况的录音,被告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御水商务会馆营业执照上所记成立日期为XX年5月21日,但张涛于XX年9月7日即已成为御水商务会馆的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其后于XX年5月30日正式成为御水商务会馆股东并担任监事职务。故张涛在《北京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以及张涛为原告在收据上签字确认并在收据背面书写欠款数额和还款时间的行为应认定是御水商务会馆人员张涛在企业设立过程中代表该企业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设立后的御水商务会馆承担。现原告兴百合公司持双方签订的《北京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销售合同》、XX年10月31日的收据、XX年10月31日的欠条、工商局企业登记档案、XX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询问张涛情况的录音,各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环环相扣,相互印证了御水商务会馆欠兴百合公司20 000元货款的事实。综上,兴百合公司与御水商务会馆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兴百合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御水商务会馆就应履行相应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兴百合公司要求御水商务会馆给付货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御水商务会馆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往来,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兴百合公司要求按照年百分之四点四计算利息,本院认为于法无据,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御水香伊商务会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二万元。

二、北京御水香伊商务会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利息(以二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的存款利率计算,自二○○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计算至二○○八年十一月十日止)。

三、驳回北京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一元,由北京御水香伊商务会馆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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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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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在____大学_____打架至甲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愿全额支付甲方医疗费、手术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此赔偿款由乙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当面支付给甲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甲方后,由甲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乙方有任何关系。

三、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和派出所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并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甲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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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农民和村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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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元)。

四、甲方今后在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协调单位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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