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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的处罚条例怎么写(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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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绽放战疫青春·坚定制度自信”团日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工作总结,全文共 10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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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铜墙铁壁”,扛起政治责任。“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在疫情面前,扛起政治责任,筑牢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才能赢得阻击战的主动权。习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要科学判断形势、精准把握疫情,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牢记住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靠前、联防联控、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防控工作中的问题,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确保各项防控措施有力、有序的开展。心中有党性,脚下才有力量。政治责任是党旗引领下奋勇前行的力量,也是人民群众危难中的信仰灯塔,只有提高政治站位,才能更好的履行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职责使命,永葆党性本色,在疫情防控中想尽一切办法,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化解难关。

勇当“铁军战士”,牢记使命担当。疾风知劲草,烈火炼真金。疫情在哪里,党员干部的战斗就在哪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把初心写在行动上,把担当落实在岗位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面对当下疫情防控斗争,不仅是考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初心使命的战场,也是检验广大党员干部铁的担当的战场。“初心使命不是说出来的,而是真刀真枪干出来的。”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是一次党性的洗礼,更是一次践行使命担当的具体表现。一页页摁满红手印的“请战书”,一声声不计回报的“宣誓词”,一张张奔赴一线的“暖心照”,无数党员、医护人员用实际行动彰显着“铁军战士”的英雄气概。

心怀“铁血丹心”,凝聚人民群众。“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广大人民群众是这场疫情防控的主体,也是打赢这场战斗的强大力量,我们一边要以人民为中心的角度出发,把人民安危放在第一位,开展好疫情防控工作;一边也要依靠群众、组织群众积极投身到防控工作上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正如习总书记说,“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每一名共产党人必须心怀一片丹心,凝聚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带头站在防控疫情斗争的第一线,带头坚守岗位,做好群众工作,形成一个支部就是一座堡垒、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共同抗击这场不寻常的“战役”,让鲜红的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危难时刻,见精神品质;重要关口,见担当作为。让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关键时刻敢于挺身而出、戮力同心,以铁一般的担当打赢这场不同寻常的“阻击战”,谱写一曲曲动人的英雄战斗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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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司导购员工资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导购,职员,全文共 5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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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工资:450元+提成+任务奖

正式员工工资:550元+提成+任务奖+浮动工资50元+全勤奖50元+阶段奖金(连续工作满一年,每月加30元)

备注:

1、浮动工资:⑴导购员每月休班超过5天,不享受每月的浮动工资待遇;⑵导购员每月扣分超过5分,取消当月的浮动工资,如果导购员因扣分而取消了当月的浮动工资,但是当月的销售任务完成100%,也可享受当月的浮动工资。

2、全勤奖:导购员每月设定全勤奖50元,完成销售任务的80%便可享受每月公休2天与50元全勤奖,没达到销售任务的80%,每月只能享受出勤天数(30天或31天)的全勤奖。

3、任务奖:导购员每月的销售任务完成100%,月底奖金100元;完成销售任务的80%,月底奖金50元。

4、阶段奖金:导购员设定年度销售任务奖,全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3月—10月底,第二阶段待定。完成销售任务100%,奖金为1000元,完成销售任务80%,奖金为500元。

杂鞋组:每人日销售任务平均为450元,阶段销售任务为108000元。

女鞋组:每人日销售任务平均为550元,阶段销售任务为13____________年元。

5、导购员在售货过程中可以自己灵活掌握售价:导购员有9.5折权限,柜组主任有9.2折权限;导购员自己穿鞋享受8.5折,亲朋好友享受9折优惠。

凡正价销售的商品,导购员享受2%提成,9折以下(含9折)商品一律按特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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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责任制度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1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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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家长:生命属于我们每一个人都只有一次。如何教育好孩子,让他们轻松愉快的学习和锻炼; 健康快乐的成长,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这不仅是孩子的愿望,也是我们共同的心声。学生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是学校、家长特别是学生本人的责任和义务。为此,特制订学生安全“五禁、五不准”,以规范学生行为,加强安全防范,并以责任书形式签订,供各方遵 照执行。

一、学生行为“五禁、五不准”:

1、禁止在楼道起哄、打闹、追逐、坐在阳台、围拦上 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2、禁止到网吧、歌厅、游戏室、录像厅等营业性场所参与任何活动。

3、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器械、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4、禁止携带管制刀具、拉帮结伙、滋事、打架斗殴、偷盗及旷课和迷恋网络游戏;

5、禁止往楼下扔杂物、倒水、掷球、雨伞、书本等物品,以免伤着他人。

6、不准翻越围墙及攀爬其它高危设施或进入工程施工禁地,以及攀爬和损坏树木;

7、不准向学校、老师隐瞒既往病史或身带严重疾患参加不宜参加的活动;

8、放学后必须立即回家,不准在路上逗留、追逐车辆、私自结伙到河里、水塘、水库等游泳、抓鱼等。

9、不准在学校园内及公路上学骑自行车和搭乘“三无”车辆(无车牌、无行驶证、无养路 费) 。出行要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安全。

10、不准购买饮用过期变质的饮料、食品,严防食物中毒。

二、责任划分:

(一)学校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班主任老师负责关注本班学生的日常行为,发现违反“五禁止、五不准”苗头,及时提醒和教育,督促学生改正。若因疏于管理,发现不良 苗头未及时指出纠正和报告,而导致安全事故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学生家长负有监护人责任,要经常用口头、书信、电话等形式,告诫和叮嘱学生务必 遵守“五禁、五不准” 。学生本人要自觉接受教育,服从管理,切实规范自身行为,严格遵 守“五禁、五不准” 。若因家长忽视监护,学生本人不听教育,而违反“五禁、五不准”造 成安全事故的,由家长和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假期责任:学生节假日和寒暑假在家期间,若出现安全事故的,由家长和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四)学生在上学或放学放假回家途中,若不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违反“五禁止、五不准”中的第2、6、8、9、10条,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由家长和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三、附则

(一)若出现安全事故

(1)依照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实施救援。

(2)依据国家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二)本责任书,由学生本人、班主任老师签字,学生必须交家长签字后交学校保存。

(三)责任书有效时间为 20xx 年6 月15 日至 2019 年 7月5 日。

学校负责人: 班主任老师签字:

学生本人签字: 家长签字:

自贡市教育局 自贡市黄冈实验学校

20xx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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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含义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外汇,全文共 60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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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含义

外汇管理法又称外汇管制,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为了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价水平的稳定,对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实行限制性的政策。外汇管理法是调整外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外汇,肯定有很多疑问,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收集整理一些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吧啊!

什么叫外汇

外汇的概念,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动态意义的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即将一国货币换成另一国货币,以便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的活动;静态意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的概念作了静态解释:“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也是从静态意义来界定外汇的,其第3条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目前,世界各国都实行外汇管理,但在管理的程度上有所不同,约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实行比较全面的外汇管理,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这类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希望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来达到促进经济的目的;第二种是实行部分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或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则进行一定的限制;第三种是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普遍和经常性的限制。

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外汇管制。表现为:(1)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比较严格的管制;(2)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督管理;(3)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流通;(4)对保税区和边境地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放开,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而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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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年最新建筑安全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9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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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建筑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最新建筑安全管理条例。

20xx年最新建筑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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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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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组织、管理、协调项目现场,保障项目施工有序进行;

2、负责项目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现场协调等现场全面工作;

3、负责工程项目验收、项目资料的签回、做好项目的回款;

4、维护好项目关系,服务好项目。

5、满足公司考核标准:出货、施工、资料签回、请款、现场协调等各项指标。

任职资格:

1、工程、暖通、空调、制冷类相关专业优先,中专以上学历;

2、能吃苦耐劳,具有团队精神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3、7年以上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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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树立职责意识抓好党建工作大全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党团党建,全文共 5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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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丹江口市围绕精准扶贫、脱贫摘帽工作,以加强村书记工作履责为切入点,在乡镇开展村书记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月述月评工作,压实脱贫责任,取得了显著成效。

月清月结,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以各乡镇为主体,月初下发任务清单,月底组织第三方对各村工作进行考核,村支部书记在考评会上接受现场测评。通过一月一结的形式,明确任务、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确保村书记在抓党建促脱贫的繁重工作中谋有目标、干有方向。通过公开述职促进各村相互比较、学习借鉴,形成了争先争优的良好氛围。基层乡镇党委书记反映,通过考核排名各项任务在村一级落实得更加有力。

奖先惩后,干事热情进一步激发。在各镇月底的述职测评会上,对排名靠前的村书记现场表彰;对排名靠后的村书记、驻点镇领导、驻村帮扶工作团副团长现场通报。先进村为保住荣誉不遗余力,后进村奋起直追,形成了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该市蒿坪镇尚家店村在2月份考评中排名靠后。市委组织部和镇党委对村书记进行帮助指导,尚家店村迅速组织召开三方会议,明确分工,抓好整改落实,经过一个月的整改提升,尚家店村在3月份精准扶贫单项考评中排名全镇第一。

三方同责,攻坚合力进一步凝聚。在考核结果的运用上,该市实行村书记、镇驻点领导、驻村帮扶工作团副团长和“第一书记”同责,压实三方抓党建促脱贫的共同责任,形成“齐心协力、荣辱与共”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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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财政专项会计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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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公司特点,制订具体的会计核算细则及实施办法,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及对应账簿,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2.指导会计人员进行正确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审核会计凭证,如实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

3.负责总账工作,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及合并报表,确保及时、准确上报;

4.负责日常税务申报审核,并根据国家税法及行业特点,提出税务筹划建议,合理纳税;

5.协助财务经理及有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年检和变更等工作;

6.做好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的收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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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工程采购员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工程,采购,全文共 7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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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项目经理(番禺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按规定搞好安全防范措施,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做到讲效益必须讲安全,抓生产首先必须抓安全。

三、编制、组织职工按期开会学习,合理安排、科学引导、顺利完成本工程的各项施工任务。

四、协同经理(番禺经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维护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利益。

五、编制文明工地实施方案,根据本工程施工现场合理规划布局现场平面图,安排、实施、 创建文明工地。

六、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和月进度计划表及各施工班组的月进度计划表。

七、搞好分项总承包的成本核算(按单项和分部分项)单独及时核算,并将核算结果及时通知承包部的管理人员,以便及时改进施工计划及方案,争创更高效益。

八、向各班组下达施工任务书及材料限额领料单。配合项目经理工作

九、督促施工材料、设备按时进场,并处于合格状态,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十、参加工程竣工交验,负责工程完好保护。

十一、合理调配生产要素,严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十二、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

十三、参加图纸会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

1、负责施工现场的总体布署、总平面布置。

2、协调劳务层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执行总的施工方案。

3、对劳务层进行考核、评价。

4、监督劳务层按规范施工,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全面合理、有效实施方案,保持施工现场安全有效。

5、提出保证施工、安全、质量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6、督促施工材料、设备按时进场,并处于合格状态,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7、参加工程竣工交验,负责工程完好保护。

8、按时准确记录施工日志。

9、合理调配生产要素,严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10、 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

11、 参加图纸会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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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项目实施经理的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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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 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计划管理、需求分析、测试、客户培训、问题反馈收集整理及协调处理、项目验收等工作。完成项目过程中各类文档的编写、收集、整理、归档;

2、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保障良好的客户满意度;

3、有效的分析和控制客户需求,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质量问题和管理问题;

4、协助销售完成项目收款工作;

5、完成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

任职要求:

1、三年以上的企业信息化实施经验或丰富的工厂管理经验,具有三个以上大型企业信息化项目实施经验者优先,有开发经验优先;

2、软件工程、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专业,或管理类专业;

3、能独立实施项目,熟悉需求调研方法,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沟通与协调能力;

4、有较好的思维逻辑能力,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能适应短期出差;

5、具备良好文档的理解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6、对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有一定的了解,参加过相关培训或有相关资质者(如有PMP证书)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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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全方位推进党内制度体系建设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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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我能够任职副镇长这个职位,我深知,这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为了履行好自身职责,我将做到以学为先,与时俱进;以干为本,务实敬业;以和为贵,搞好团结;以廉为上,严格自律。具体做到:

一、奋发进取,做好学上进的政府干部。工作中,带着责任、带着热情,虚心地向干部学、向群众学、向实践学,使学习的过程,变成弥补不足、充实提高的过程,变成拓展思路、谋求发展的过程,变成埋头苦干、狠抓落实的过程。

二,明确责任,做守土尽责的政府干部。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集体领导,按照既定的思路,不达目的不罢休,不见成果不松劲,以最佳的状态,求真务实的作风,埋头苦干,真抓实干,把上级的部署落实,把发展的事业抓实,把群众的事情办实。

三、坚持团结,做胸襟宽阔的政府干部。工作中注重沟通,注重团结,注重合作。一要正确对待自己,摆正位置,谦虚待人;正确对待同志,互尊所长,相互理解,坦诚相见;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一切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同唱一首歌、同下一盘棋,拧成一股绳,齐心协力推进本地经济发展。二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严格地把自己置身于党委的领导之下,对党委确定的工作部署,及时、认真地抓好落实,对于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和决策,及时、自觉地请示汇报,使政府工作始终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三要自觉接受各界监督。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听取建议和意见,在群众监督之下办好利民为民之事。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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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员工处罚通知单

范文类型:通知,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2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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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同事:

20__年__月_日,公司__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 事故直接责任人___,__元;

2、 事故间接责任人___、___,各__元;

3、 __经理、__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__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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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全方位推进党内制度体系建设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8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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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我是来自专业的,今天我要竞选的是女生部部长。

我的性格开朗大方、处事沉着,能够顾全大局。我有足够的自信与能力来胜任这一职务。首先,我有足够的工作热情。一名好的学生干部最首要的就是要有工作热情。因为热情是工作的原动力,拥有了热情才能主动服务于同学,拥有了热情才能成为同学门的朋友,进而成为老师的好助手!其次,我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这两年里,我在几个学生社团中均担任要职,这使我感受到了协调合作的重要性,同时也让我把为同学服务视为自己的一部分。

下面谈谈我对女生部的看法吧:女生部顾名思义是为女生提供服务和帮助的综合性部门,同时丰富女生们的校园生活,加强女生与男生之间的交流。对于一所师范院校,女生部更是学生会不可或缺的一个部门,我希望能够通过我的努力帮助女同学们变得更加美丽、更加自信、更加乐观与坚强。

一转眼,在学生会整整度过了两年,还记得刚进学生会那段日子,学姐学长们让我感到非常的温暖;在那时自己在心理暗暗下了决心:等到我当学姐时,我也要用心去关爱大一的学弟学妹们,当副部的时候,感觉是完全不同的,我只想说这一年里你们同样带给了我太多太多的感动,当我见到一个男同学在晚会布场时累得连椅子都抬不动的时候,我告诉自己一定要对得起我们对学生会的这份感情。

今天能够站在这里竞选学生会的部长,心情非常地激动,如果我能够当选,首先我会做好角色的转化,作为一名部长不仅要做好这个部门的领导者、大家长,也要架起各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遇到问题后多和其他部长还有副部们进行沟通交流。除此以外,我会尽量将权力下放,要敢于放手让副部和干事实践工作,这样才能培养他们的工作和办事能力,使他们得到更多的锻炼,学生会也会更好地发展下去。

一直以来我都是一个比较细心的人,考虑问题比较周到,待人热心真诚。同时我有很强的责任心和上进心,我有信心能够胜任女生部部长一职,做好女生部的工作。希望老师和同学们给我一个为大家服务的机会,让我和大家共同努力把学生会办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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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保证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保证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保证书,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4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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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三令五申,一再强调校规校纪,提醒学生不要违反校规,可我还是违反了,经过大家的教导批评及自己深刻的反省,认识到自己做错了,为保证自己不再犯下类似错误,特写下此保证书,以供大家监督好。

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而且我这种行为给学校也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在同学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一个人的犯错误,有可能造成别的同学的效仿,影响班级纪律性,对学校的纪律也是一种破坏,而且给对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老师,家长也是一种伤害,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一种不负责任。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大家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

在深刻的自我反思之后,我决定有如下个人整改措施:

1。不抽烟、不打架、不叫外卖等严重行为。

2。每次考试都要比上一次考得好。

3。不窜班、不窜级。

4。要尊重老师、同学。

等许多不良好的行为。

如有违反以上,后果自负。

保证人: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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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项目实施经理的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2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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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负责医院医疗物流与供应链项目的需求调研、实施及客户培训。

2.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负责项目的进度管理和团队管理。

3.负责项目的质量、成本、风险管理,对项目交付结果负责;

4.负责系统反馈、实施过程中与客户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任职要求:

1. 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验;

2. 较强的学习和运用新技术的能力;有良好的沟通技巧与能力;

3. 有HIS、HRP、WMS项目实施经验者优先,熟练使用Oracle/SQLsever数据库;熟悉物流相关操作更佳。

4.能适应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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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在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_人大政协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演讲稿,全文共 2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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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之际,我市开展多种形式的纪念活动,在社会广泛宣传人大工作,增强全社会的人大意识,这对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我代表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对人大制度建立50周年表示祝贺,对市人大常委会及广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关心表示感谢。下面,我谈几点体会和认识。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人民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组织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三个方面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是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三是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原则。这三个方面揭示了人民与代表机关、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概括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执政地位通过对政权机关领导来实现。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可以更好地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有利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便于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同时,党领导人民通过民主程序和有序政治参与履行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把党的主张变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内在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仅在内容上,而且在实现根本途径上都要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坚持走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坚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色优势,最重要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这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内在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我们党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集中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坚持和完善人民大会制度,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实现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有效地丰富和扩大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践和内涵。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前提条件和内在动力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我国的宪法、法律和绝大数法规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加强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法的产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是实现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前提条件,其原因在于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法和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密不可分,离开法,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就无从谈起。法的价值关键在于执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职能,突出其监督作用,确立法的权威性和唯法至上精神,确保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在法制化轨道上前进和发展,从而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开辟了法制化道路,提供了永不衰竭的动力。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是有机统一的,互相促进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坚持朝向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迈进。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了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近几年来,市人大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团结奋进,各项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有力促进了全市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具体说,一是通过开展执法检查、普法教育宣传和对“一府两院”依法开展监督等活动,全面增强了全市人民的法制观念,维护了司法公正,推进了依法治市进程;二是通过召开全市人民代表大会,为政府确定了每年的目标任务,适合市情,兼顾了五个统筹,贯穿了人口、资源、环境相适应的科学发展观,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三是通过提议案、建议和开展述职评议等活动,积极参政议政,有利于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了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密切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升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形象和声誉。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政府的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是新形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同时也是实现我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相协调发展的要求。作为政府代表,我今天表个态,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关心人大的工作,自觉地将政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依法行政,积极为代表履职履权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扩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有序的政务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共谋池州发展大计,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和为民政府建设,早日实现富民强市和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回顾人民代表大会50年的历程,我深切感受到,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选择、人民的愿望,是党领导人民长期艰苦卓绝奋斗的结果,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要成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制观念的增强,必将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促进人大工作有一个新的进步。我相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求真务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必将成为能够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反映民意,有效解决矛盾为民所信赖的代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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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物业项目经理工作职责_物业项目经理工作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物业,经理,全文共 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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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带领全体员工保质保量完成项目部各项工作目标。

2、负责项目人员的招聘、选拔、队伍管理。

3、对项目部的各作业单元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当履职出现偏差,服务出现质量缺陷时,及时组织或责成作业组限期整改。

4、收集和听取客户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纠正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5、编制项目部应急预案,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6、制定项目部各类管控文件、标准、规范;。

7、 拓展人防、物业、维修,弱电、消防业务,做大做强项目部实力。

8、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客户单位传递,催收欠款。

任职要求:

1、 45岁以下,形象好,身体素质佳。

2、高中以上学历,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

3、2年以上保安、物业相关管理经验,具有丰富的现场服务管理经验。

4、熟悉持续维护,绿化,保洁,维修多板块知识,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

5、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良好的文字及语言表达能力。

6、责任心强,有较强的团队管理能力。

7、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计划和执行力,公关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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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会计工作职责精编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2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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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公司财务制度,在要求的时间完成月、年结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完成相关总账账务处理工作,编制财务报表;

按时编制各项税务报表,完成国税、地税的纳税申报工作,负责处理与税务相关的工作事项;

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店铺资产及存货管理;

负责公司合同管理,登记合同台账、及时完成合同归档;

负责公司自营店铺的对账核算工作,确保其正常回款;

负责分销客户发货、回款及相关的应收管理;

与岗位相关的工作或领导安排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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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营运主管工作的岗位职责模板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营运,经理,全文共 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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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部门经理下达的工作任务,安排和监督营运助理的各项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汇总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及时上报。协助部门经理完成本部门的营运工作、培训及日常考核工作。

2负责检查与监督服务人员的服务规范及工作情况,确保各项记录的完整、准确,报修及投诉的及时跟踪处理和回访。按时对卖场进行巡视,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3 负责商户承租期间租金、物业费、能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收缴。

4负责对所辖区域商户的经营状况及消费动态信息的分析、整理,并编写商户经营信息情况分析报告。

5督促营运助理的工作,及时指出工作中的不足,定期进行培训和沟通。

6根据公司工作质量标准,考核营运助理管理工作,及时检查各工作流转程序的各个环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7      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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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融资经理工作的职责文本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融资,经理,全文共 2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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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负责公司现有项目的融资跟进,对存量融资进行不断优化调整;

2、负责公司新项目的融资推介工作,提前做好项目的资金储备;

3、负责公司融资申报、放款及贷后各项工作;

4、负责融资信息的及时更新,确保各项融资本息偿还数据准确定;

5、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任职要求: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

2、4年以上银行或房地产融资工作经验;

3、扎实的财务专业知识;

4、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且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5、具备丰富的银行及社会资源关系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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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全方位推进党内制度体系建设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9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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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同学,大家好!

我是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的孔维忠,我今天的演讲题目是《我的小店》。

首先,在上学选专业的时候我自己选了连锁经营与管理这个并不热门的专业,除了之前没接触过感到新鲜以外,也因为自己有那么点小小的梦想。在某一天能够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小店无所谓买什么。就这么一个非常纯粹非常简单的想法。

现在,我有了自己的小店,以一些精致的甜点和冷饮为主,每天在员工到店之前我都会重新检查店里的设施布置、各种设备运行情况以及仓库的材料使用情况。在员工陆续到店期间重新翻看昨天的营业记录,员工到齐之后,召集他们开一个简短的晨会,针对昨天的工作强调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和最重要的食品卫生与安全。当然晨会不会很严肃即便是批评,我希望顾客在我的店里通过员工感到的是一种非常自然的家庭气氛,就像在自己家从厨房到客厅的感觉。

简单的晨会后,今天订购的食材也已经送到了店里,和员工一起进行各种准备工作,然后开门迎客。虽然做了充分的准备,但是突发的状况还是不可不免,比如对于顾客的特殊要求,并非店里所有的食品都能让顾客满意,有的顾客会提出店里所没有的食品,而且还有一个让你不好意思拒绝的理由,因为那是属于我们的经营范围,对于这些情况如果我们有这些食材而是因为某些原因菜单没有的话,我会满足顾客的这种要求,因为无形的服务比有形的商品更容易让店铺得到顾客的认可,提高服务质量,让我的小店更具有活力。如果食材都没有的话,那么对不起大家了,我要撒谎了。我告诉他:对不起今天的卖完了。当然我会送一份精致的小甜点或者冷饮,大家都懂。

作为一个精致的小店,必要的管理制度是必须有的,我觉得要经营管理一个小店除了那些千篇一律的管理制度以外,还需要一个家庭般的融洽关系,我想我作为一名店长,是在员工面前作为榜样的店长。是能用自己的行动影响员工的店长,善于发现问题并能及时解决问题,善于激励,能充分带动店员工作的热情才能使工作更有效率,善于引导和培养店员对于工作和生活的心态,十根手指,长短不一,适当的包容店员的缺点,充分的发挥店员的长处。要让他们在不同的岗位共同做成同一件事。这一刻,我就是一名优秀的店长,虽然我之前撒了谎。

我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着这份工作,因为这不仅是在经营一个店铺,也是在经营一个不一样的家,让每个人都感受的到的家,如果女神是大众情人的话,那么我经营的小店就是大众之家。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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