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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的处罚条例怎么写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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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推广员工作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2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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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和市场需求,确定网站推广目标,策划、调整网站推广方案;

2、各类新闻稿件及广告的媒体发布;分析搜索引擎数据,及时调整搜索引擎费用投放策略;

3、编写网络宣传文章,推广网站品牌,按照推广计划,定期进行网络软文策划推广,并确保搜索引擎的收录率;

4、负责维护SEO平台(包括不限于百科、文库、问答、论坛、博客、B2B)等,通过SEO推广平台提升品牌知名度;

5、负责撰写与发布推广所需软文,文案功底强,了解网站运营相关知识SEO,S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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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科技公司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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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的整体规划与发展需要设立调整本部门组织架构。

2.根据需要界定部门岗位职责并对本部门工作进行分配。

3.对本部门的工作进行规划与计划,使之与公司整体规划与发展方向及步伐相一致。

4.根据公司与部门的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部门战略,进行战略布局。

5.组织建立、完善本部门运作系统,对部门运作进行监督管理与领导。

6.负责对部门整体工作进度的管理与控制以及工作绩效的考核和人员的任免与工作指导和培训教育。

7.充分调动部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开展工作,建设精英团队。

8.从高层面上寻找把握部门提升切入点并激活推行。

9.协调公司各种横向与纵向的关系,确保本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的顺畅进行。

10.接受总经理的工作指令并及时直接向总经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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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员工规章制度守则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72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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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管理制度和组织功能,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健康、有序的开展,明确公司和员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河北亿鑫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公司实际状况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是公司对员工管理的基本准则,它介绍了公司的基本状况,解释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包括员工聘用与工作职责、工作实践与休假、考核与奖惩、薪资与福利、培训与发展、环境安全与卫生等信息,是每一位员工在公司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综合性手册。

第三条:本手册适合公司全体员工,它不仅仅仅是一本指南或者参考,而且是公司全体员工务必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凡员工行为违反本手册至规定,公司可视该行为情节轻重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条:本手册由公司综合部编写,经过协商程序,并经公司最高管理层批准并实施。

第五条:本手册未尽事宜,均按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处理。本手册与国家、地方政府或本公司有新颁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手册相悖时,以前者为准。

第六条:公司综合管理部保留本手册资料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企业简介

第七条:公司简介:

河北亿鑫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经国家人防办批准,为国家定点生产及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企业。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配备完整的组织架构,有各类人防专业技术人才,各类一线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持有率达100%。

公司厂房占地面积广阔,厂内各类生产设备(车床、铣床、刨床、钻床、电焊机、切割机、剪板机、折弯机、攻丝机、吊装及校型设备、加工平台及震动平台、检查仪等等)配置齐全,是技术先进、设备完整、管理完善的专业人防生产安装企业。为人防建设事业带给优质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和一流的安装及售后服务。

河北亿鑫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热诚欢迎广大投资爱好者的参与和支持,公司本着以诚信开拓市场,以服务发展市场,以利益回报市场为宗旨。立足衡水,放眼河北,相信牵手亿鑫,必将财富共赢!

第八条:企业文化

一、企业核心价值观:

客户至上:敬畏制度:成果交换:团队协作:忠诚守信

二、公司宗旨:

以诚信建开拓市场,以服务发展市场,以利益回报市场。

三、公司八项理念:

时间理念:遵时守约:精确到分

工作理念:认真负责:不找借口

领导理念:我能行:我领导:以身作则

生产理念:安全是员工的生命:质量是企业的生命

团队理念:理解:包容:奉献:勇于承担

执行理念:服从指挥:立即行动

成果理念:不看过程:只看结果

销售理念:服务客户:创造价值

四、人才理念:

尚德重能,人尽其才,注重业绩,终身学习。:重视有潜力的人,但是品德是公司选人的第一要素。

将适宜的人才放在适宜的岗位上,人人各司其职,实行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机制。:强调对结果负责,重视事实和数据,提倡业绩提升和目标完成。为员工带给学习机会,使技能和素质不断提升。

五、风险控制理念::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中。

第九条:组织结构

第三章: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包括综合管理部、生产部、项目投资部、财务部,以下简称各部门),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发展需要招聘员工,由用人部门负责人依据实际需求状况,编制拟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以及岗位要求,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批,获批准后将材料交综合管理部下属行政人事办公室实施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公司采用逐层聘用的方式聘用员工,即部门负责人以上员工由总经理决定聘用;部门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决定聘用。

第十四条:招聘流程

一、应聘人员在综合办公室填写应聘登记表,由办公人员引导进如下一环节。

二、综合部主管进行第一轮面试,并提出面试意见,第一轮面试合格者再由用人部门主管进行第二轮面试,决定是否录用和参加岗前培训。

三、用人部门对新进员工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综合管理部对新进员工进行公司相关制度、企业文化、礼仪知识方面的培训。

四、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到综合管理部报道,填写入职人员登记表。

五、正式上岗后,签订劳动合同,配备必要的办公及劳保用品。

第十五条:以下人员不得聘用为公司员工: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二、通缉在案未撤销者;:三、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未满期者;:四、曾被本公司开出或未经核准擅自离职者;:五、曾因贪污、挪用公款或单位款物受刑罚者;:六、年龄未满16周岁者;:七、曾在金融行业因违规操作或不法手段为自己获得非法利益而被开除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六条:员工入职原则上试用期为三个月,表现个性优秀,可先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总经理批准后可提前转正。

第十七条: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满,综合管理部将于试用部门负责人一齐对员工进行考核(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考核),经有关程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为正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则依据公司管理制度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报道手续

一、填写《入职登记表》。:员工应确保所填写资料正确属实,并经员工本人签名确认,作为公司永久保存的员工个人聘用记录。

二、综合管理部制作发放相关证件,配备务必的办公用品,员工确认后签字。如无个性说明,领用材料属公司所有,员工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离职是应交还综合管理部。

第十九条:解除劳动关系

一、劝退:

(一)试用期间:公司提前3天约谈相关人员;

(二)正式期间:公司提前10天约谈相关人员;

二、辞职:

(一)试用期间:员工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综合管理部,并理解有关部门的约谈;

(二)正式期间:员工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综合管理部,并理解有关部门的约谈;

(三)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填写离职申请表,上缴领用的办公用品,工作交接完毕,到财务领取工资,方可离职。

三、离职:连续旷工4天或者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为公司服务的,视为离职。: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者,予以劝退

一、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再次给予其机会参加学习或培训,仍无法胜任本职工作或多次违反纪律屡教不改者;

二、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情节足以破坏公司企业文化者;

三、故意散布不良言论或搞小群众,严重扰乱或破坏工作秩序者;

四、聚众滋事,对主管或同事实施暴行或对其严重侮辱的,妨碍公司正常运营者;

五、泄露公司财务、商业机密者;:六、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者;

第四章:员工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司培训体系主要由新员工职前培训、员工在岗培训和员工自我学习三部分组成。

第二十二条:职前培训目的:

一、使每一位员工具备不同工作经历、文化背景、思维方式的新员工尽快理解公司文化、经营目标、公司规章制度、熟悉工作环境,尽早融入到员工队伍中,更快的进入工作状态。

二、使新员工尽早掌握完成本职工作的要领和工作程序、方法,到达岗位所要求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职前培训资料:

一、讲解公司目前的现状、经营范围及奋斗目标。

二、讲解公司组织架构、企业文化、介绍公司人员。

三、讲解各项办公流程,学习公司管理制度和员工手册

四、岗位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和其他需要培训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在岗培训和自我学习

一、公司根据经营的现状和开展的新业务组织必要的在岗培训,以完善员工的专业技能,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二、根据员工自身发展的需要,使其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和工作潜力,组公司织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员工选取性参加。

三、公司鼓励并支持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业务有关的各项在职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公司将根据员工自我学习取得的成绩及为公司创造的经济效益酌情给予奖励和鼓励。

第五章:员工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员工行为准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员工守则和工作守则。

三、按时上下班,对所负担的工作尽职尽责、及时、高效的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不拖延、不积压。

四、服从领导安排,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想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五、尽职尽忠,保守商业秘密。

六、维护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发现对公司不利行为,应予以制止。

七、注意自身品德修养,切忌不良嗜好。

八、爱护公司财物、设施。

九、严禁私下开展公司以外的业务,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兼职。

十、只能指导客户交易,严禁代客户操作。

十一、待人接物态度谦和,与同事和客户友好合作。

十二、不等理解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馈赠、贿赂或其他非法利益。

十三、严禁私自泄露、传播公司业务资料。

十四、严禁对外泄露客户资料(含个人资料、信息等私密资料),有效保护客户

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上班时间着装应相对正式,提倡男士穿西装,女士穿标志服,不得太花哨太透太露服装,那是不得穿背心、七分裤凉鞋或拖鞋上班,女士不得穿背心、吊带装、无袖衫、超短裙、休闲短裤等衣服上班。

第二十七条:员工礼仪

一、客人、上级主管到来时应主动相迎,主动打招呼或微笑示礼。

二、员工在处理对外事务中,应使用普通话,使用“您好、欢迎、请、谢谢、对不起、再见、请慢走等礼貌用语。

三、对来访的任何客人,每位员工都有接待之职,都务必主动热情的态度做好接待或解释工作,不论何种原因,都不得与客人大声争吵,影响公司形象。

四、电话礼仪:

(一)打电话时,注意理解,应简洁明了,不得闲聊。

(二)接电话响铃铃不得超过三声应接起,接听时第一句应先说“您好,亚鑫投资”语气和善。

(三)通话中如遇不懂问题应请专业人士予以解答,不能传播错误言论,请专业人士之前应主动致歉“对不起,请稍后”。

(四)通话完毕后应待顾客或上级先挂电话后,方可挂断;

第二十八条:员工下班时,务必关掉其使用的电器,锁好抽屉,以防有关文件及其他物品遗失或被盗,公司不期望员工将贵重的私人物品、钱财放公司过夜,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十九条:行为细则:

一、员工在工作实践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请示。

二、员工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者与工作

无关的物品进入办公场所。

三、员工不得私自携带公物离开公司,如因工作原因确需携带,须征得主管人员的同意。

四、员工不论在上班或休息时间都就应尊重其他同事,未经许可不得翻阅或挪用他人的物品和文件(特殊工作、紧急状况除外)。

五、在公共区域须注重个人仪容仪表、穿戴整齐干净,展现良好素质。

六、办公桌上物品堆放整齐,不放与工作无关物品,杜绝杂乱。

七、公共区域禁止吸烟,来访客人除外,员工抽烟应到公司门口马路旁或者是卫生间。

八、上班时间公共区域禁止就餐或吃零食。

九、工作期间不得打游戏、看电影或电视剧、睡觉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打电话是声音应尽量不影响其他人工作。

第六章:薪酬福利管理

第三十条:工资

一、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济效益制定工资制度,保证内部工资水平和职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视员工的工作业绩发放绩效和奖金;

二、公司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每月定于7日前支付员工上月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三、公司员工因岗位或等级调整,工资的调整自岗位或等级调整之日的下月起执

行。

四、综合管理部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公司薪酬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理的职权。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薪酬发放明细的核定,财务部负责具体薪酬发放事宜。

五、公司员工转正后,根据员工个人需求确定是否购买保险,如不需要购买保险,填写放弃购买保险确认书,每月发放300元保险补贴。

第三十一条:员工活动:公司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全体员工活动,以提高公司员工的默契度和凝聚力,员工自愿参加,并根据实际状况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员工福利: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在遇到国家重要节假日发放相关节日福利,或组织相关活动。

第七章:工作时间休假管理

第三十三条:作息时间

日常工作时间安排:(春、秋、冬)上午:7:30-11:50:下午:13:00-17:30:(夏):上午::下午:

第三十四条:考勤制度

一、公司考勤实行打卡制度,行政助理负责考勤管理,月底29日早晨将考勤记录从考勤机导出,制作汇总表,交综合部主管签字,报财务核定。

二、如遇特殊原因出勤未打卡者,及时报部门主管,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部门主管签字后,交综合部备案。

三、各部门员工因生病等特殊状况需要请假,原则上应提前向部门主管填写请假条,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报综合部备案,如遇突发状况,未能提前请假,应在上班后20分钟内及时电话告知部门主管,上班后补写请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原则上每月因私事请假不得超过3天。

第三十五条:迟到、早退、旷工

一、迟到、早退认定,晚于上班时间10分钟以内到达和早于下班时间10分钟以内离开,不记迟到和早退,每月累计不超过三次,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超出10分钟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二、晚于上班时间或早于下班时间10-30分钟上、下班按迟到、早退处理,每月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工资10元,当月迟到或早退两次,累计扣工资40元,当月迟到或早退三次,累计扣工资90元。

三、迟到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半天扣工资100元,旷工一天扣工资200元。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4次、旷工累计超过2天的,公司将做开除处理。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奖罚制度,对有功者奖,对有过者罚,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奖励分为表扬、记小功和记大功,有关类别和登记由部门主管提出,公司核定。具体奖励事项如下:

一、对公司工作能够提出合理化推荐,确能给公司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效益的。

二、为公司产品打开市场销路,对产品销售增长做出用心贡献的。

三、维护公司利益,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为公司节约资金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四、对自身业务有重大改善,为公司带来直接或间接利益者。

五、提出或实施重大革新,能节约资金或提高效率的。

六、一贯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者。

七、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十八条: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赔偿经济损失、罚款;行政处分分为批评、记小过和记大过,有关类别和等级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核定,具体处罚事项如下:

一、有以下过失的,每次罚款10元:

(一)不穿正式服装,不佩戴工牌或者衣装不整的。

(二)在公共区域抽烟、吃东西、乱丢垃圾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三)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的。

(四)在工作时间谈天、嬉笑、怠慢客户者。

(五)其他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有以下过失、最低每次罚款50元,行为恶劣或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并保留追究其职责的权利:

(一)在营销或对外交往中,工作态度粗暴,有客户投诉并经核实的。

(二)工作中玩忽职守,使公司财产、声誉等蒙受损失的。

(三)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四)偷窃公司、同事或客户钱财的。

(五)遗失公司经营的重要文件资料者。

(六)恶意损坏公司财物的。

(七)泄露或私自传播公司有关资料、商业机密者。

(八)其他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三十九条:奖励与处罚分别执行,不抵消,不合并。

第四十条:在给予纪律处分前,应对状况进行调查,并听取员工相应说明、申辩。相关员工有义务说明状况,并在状况调查表上签字。

第十一章:保密制度

第四十一条:总则

一、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必须时间内只限必须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记录、技术报告、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三、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职责。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个性的职责;:四、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五、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善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第四十二条:保密范围及密级确定

一、公司秘密包括本章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二、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保密”三级,其中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个性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保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三、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客户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状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四)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状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四十三条:保密措施

一、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二、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务必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批准,不得复制和传播;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保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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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执行总经理的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4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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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根据董事会提出的战路目标,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的各项战略決策及发展规划;提出公司的业务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形式,经董事会确定后组织实施并彻执行

2、协助总经理制定集团公司发展战路规划,并执行落实

3、负责核各子公司经賞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集团日常运营及管理

4、负责组织拟订公司体系化管理等方案;

5、负责审定公司具体规章、奖罚条例,审定经済责任佳钩办法并组织实施

6、负责按照公司的既定方针、政策完成年度的各项销售业务指标

7、负责配合总经理指导企业的经营活动,实现经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和利润指标

8、负责主持公司的基本团队連设、规范内部管理

9、负责协助总经理组织公司的经营活动,保证企业的安全、运作的合法性

10、负责组织公司的品牌宣传、公关、政府关系处理等企业形象的整合传播及对子公司的策划工作的指导监督,促进公司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合作和友好往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11、严格履行职权范国内的各项工作,坚持原则,严守公司制度,在品格、素质等方面成为下属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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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个人职责工作总结怎么写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2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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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之内,投资者领受了两次由于股市暴跌带来的痛苦经历。一次是去年“5·30”后的连续跌停板的绝路逢生,再一次就是4月21日至25日这一周当上证指数跌穿3000点后的绝地反弹。当我们再一次看到盘面上红旗飘飘之时,都不要忘记市场暴跌带来的心理磨难,更应该将这种体验铭记在心,就像在游泳中学会游泳那样,每呛一口水都长一次记性。在股市中每一次痛苦的经历都是一种财富,投资者教育听100次都没有自己亲身经历这样的洗练更为深刻。

4月21日至25日这一周交易是值得载入史册的。这周上证指数开盘3305点,探低2990点,摸高3658点,收盘3557点,周K线为一条带101点上影线,315点下影线,实体长达252点长周阳线。这条周阳线像一座丰碑那样伫立在中国股市的历史长河中,离我们渐渐远去,其间发生的故事也将会渐渐遗忘,股市很实际,没有昨天,只有今天和明天。

每一次痛苦的经历都是一种宝贵的财富,那么,在这次大喜大悲的调整中,我们似乎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总结出点经验来:

第一,股市是一个与人的情绪反向行走的场所。从6000点到3000点,持股的人都经历了一个从亢奋到期望、从犹豫到胆怯、从恐慌到绝望的过程,最应该熬的时候实际上是最难熬的时候。当股市3000点岌岌可危之时,好多股民跟我说,这些天食不甘味、夜不安眠,头痛、胸闷、血压升高、心跳过快……,当市场的空头将下跌目标位指向了破998点那个低点之时,有些股民想到了手中的股票是否会血本无归。在上述那条长达315点下影线中,几乎全部是恐慌抛盘。在熬不过去的人,拱手将筹码交出时,股市绝路逢生了,这种从亢奋到绝望的心理演变过程也就是股市从顶到底的演变过程。

第二,底部的差价几乎都是白做。股市中人们总希望在高抛低吸中获利,当股市跌到3300点时,获利盘已经所剩无几,而套牢者总是期望在高抛低吸中来摊低成本,而事实证明,这样的努力往往效果适得其反,要么最终是高吸低抛,要么在底部区域丢失了筹码,以至在更高位追涨,这样的炒作其战绩还不如趴下不动。

第三,资金卡上的市值只是数字,不要将其与日常消费联系在一起。这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如果在这点上不能做到心理上“断奶”,那我劝您将钱去买点稳定收益的金融产品,否则,放在股市上绝对是件很痛苦的事。有个朋友告诉我,当他看到市值每天2万、2万缩水,他联想到的是一样样物件像“抄家”似的被人从家里搬走,那时心理接近崩溃。实际上,做股票的人要将市值作为一种数字游戏,这需要历练,才能培育其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四,既要懂得止损、也要懂得止赢。股市是个丛林,丛林中有其生存法则:“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在这个丛林中,什么想不到的事情都可能发生。在这个丛林中,中小投资者生存难度比大投资者要难得多,那就需要寻找自我保护的办法,最好的办法一是止损,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走,不天天粘在市场上;二是止赢,每年确定一个盈利目标,达到了就走,赚一块你能够赚的利润。

入市之前一定要先学习股票知识,股票入门容易,操作和应该很难,需要多多的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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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执行总经理的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6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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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

2.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公司总体战略,发掘市场机会,领导创新与变革;

3.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需求,协助总经理调整或重组适合公司发展的组织架构与运营团队;协助编撰与战略

发展目标需求相适应的薪酬与绩效体系,完善考核系统;

4.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组织,协助制定、修改、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协助总经理做好监督、

控制经营和生产计划的实施过程,并对授权范围内的工作结果向总经理负责;

5.协助编撰、组织落实财务预算方案及利润分配、使用方案;

6.协助总经理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相关主管部门、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媒体等部

门间顺畅的沟通渠道;

7.协助开展公司的社会公共关系活动,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建立公司内部良好的沟通渠道,协调各部门关系;

8.协助推动关键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及时进行组织和流程的优化调整;

9.协助梳理、营造企业文化氛围,塑造和强化公司价值观;加强员工队伍建设,选拔中高层管理人员;

10.协助/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相应的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11.在授权范围内,可代表公司参加重大业务、外事或其它重要活动;

12.协助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

13.协助建立健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审核重大人事决策;

14.领导建立健全公司财务、投资管理制度,组织制定财务政策,审核重大财务支出;

15.领导建立健全行政与后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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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员工违反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6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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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激励员工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2工龄工资计算办法:

2.1管理人员(包括生产部、质检部、设备科管理人员)

2.1.1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10元;在职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15元;在职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工龄工资为每满1年加20元。

2.1.2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封顶为240元。

2.2生产人员

2.1.1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5元;在职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10元;在职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工龄工资为每满1年加15元。

2.1.2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封顶为200元。

2.4员工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中途离开的,间隔时间超过1年,其工龄从重新进公司之日起计算;未超过1年的,其工龄可以续接,但必须重新满1年后计算。

2.5举例:某员工从20xx年1月进公司从事计件工,20xx年1月晋升为车间统计员,那么,在20xx年1月的工龄工资应为15元;20xx年1月的工龄工资应为25元;20xx年1月的工龄工资应为35元。20xx年1月,因事离开公司8个月,则其工龄工资从20xx年8月开始续接,为45元。

2.6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当年工龄工资不予以计算和发放,已发放的,将予以扣除。

2.7附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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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0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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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_厂(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20__年被甲方聘为该厂工人。20__年8月3日上午,乙方在工作的车间厂房盖瓦时,不慎从房顶上摔下致头部受伤。事发后,甲方将乙方送到医院进行治疗15日,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__年8月3日,乙方再次到医院做后续医疗手术,现已痊愈。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_

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业、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持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备查,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相关知识

工伤保险事故范围的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现代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既包括因工伤害,也包括职业病伤害。我国在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对因工负伤的待遇作了规定。1957年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为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我国劳动部分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_________________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系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争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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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员工考勤处罚的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1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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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保障公司员工在休假、请假时有章可循,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行,对违规行为进行合理适度的处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增强员工的组织纪律观念,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各部门参照执行,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做适当调整。

一、工作时间规定

1、公司员工上下班时间按照公司统一规定安排,其它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根据情况另行规定。

2、不同季节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

3、员工一个月休息4天,实行轮休制,不得提前借休。若因工作原因未休完4天者,当月可申请补休,补休有效期为1个月,过期作废,申请补休必须由本部门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否则无效。

二、请假制度

1、所有请假均为事假,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事假不计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等除外)。

3、请假批准权限

员工请假在3天(含3天)以内的,由各部门经理批准;请假在3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厨房由牛师傅批准。

4、请假程序

①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提前1天以上持请假单逐级请假,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假。

②请假单逐级得到领导签字批准后,员工应当日将请假单交办公室登记备案,作为每月考勤统计依据。请假单超出3日后上交,视为无效,按旷工处理。

③遇到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仅限1天。事后补填请假单。

④如遇特殊情况可续假,续假应提前1天请示。凡未请示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⑤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应及时向办公室进行销假。

5、特殊情况下的请假(如公司组织的重大活动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但应由公司领导决定。

三、非正常考勤审批

1、华海易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厅、厨房执行“一天四打卡”制,即上午的上、下班卡,下午的上、下班卡。办公室执行“一天两打卡”制,及上午上班卡,下午下班卡。打卡有效时间以各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为准。

2、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无法打卡时,均属非正常考勤范围。须填写《员工外出记录表》,部门经理和办公室签字批准后,计正常上班。凡未填写《员工外出记录表》或未经领导签字批准的,均按请事假处理。

3、一般情况下员工应在每天(早)上班时先打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电话请示,尔后补填《员工外出记录表》。一月内无故未打卡3天以上(含3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同时给予开除处理。

4、各级负责人应依据相关规定,严格审批员工的非正常考勤,如有不实,一经发现,除申请人本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各级审批人亦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备注:打卡范围,公司副总级以上人员除外,公司所有人员一律按照规定打卡。

五、考勤处罚规定

1、迟到早退

以指纹打卡记录为准,每月每人有三次机会(包括忘记打卡或因天气等突发原因晚来)。超过三次机会,每出现一次迟到早退现象罚款半日工资(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六、考勤统计

1、考勤统计时间为一个自然月,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勤统计。

2、公司员工考勤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

七、本暂行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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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麦当劳员工制度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3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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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员工要按时上、下班时,不得迟到早退。

2、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会客、看书报、下棋等,不得带亲戚朋友到玩耍、聊天。

3、需要请假的员工应提前一日办理准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未经批准的不得无故缺席或擅离岗位,婚假、产假、丧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4、上班时需穿戴工作服帽,要干净、整洁,不得裸背敞胸、穿便装、怪服和拖鞋,女员工不留长指甲,男员工不留长发、不得在非吸烟区吸烟。

5、严禁吃、拿食物或物品,不得擅自将厨房食品交与他人,不得借口食物变质而丢掉,严禁人为浪费,食物变质后及时向主管反映,登记后再作处理。

6、自觉养成卫生习惯,保持工作岗位的卫生整洁。

7、服从主管分配,认真按规定要求完成岗位任务。

8、勤奋敬业,吃苦耐劳,互帮互助,积极主动的完成其他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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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工伤保险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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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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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美容院员工制度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美容,职员,全文共 6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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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礼节礼貌

1. 对待宾客态度要自然、大方、稳重、热情、有礼,做到笑面迎客,不以肤色、种簇、信仰、衣帽取人。

2. 与客人谈话时应站立端正讲究礼貌、不左顾右盼、低头哈腰或昂首叉腰,用心聆听客人的谈话、不与客人抢话、不中途插话、不与客人争论、不强词夺理、说话要有分寸、语气要温和,语言要文雅。

3. 不要询问客人的看龄,特别是女宾;不要询问客人的履历,工资收入,衣物价格;对奇装异服或举止奇特的人不可围观、不可交头接耳、不可评头论足;对伤残和有缺陷的人士不可歧视,服务要更周到。

(二) 仪容仪表

1. 仪容要端庄大方,上班要穿工作服,佩戴工号牌,服装要整洁。

2. 工作时间化淡妆,不得浓妆艳抹。

3. 坐、立、行姿势要端庄,举止要大方。坐时不准将脚放在桌椅上,不准翘脚、摇腿;站立时姿势要自然大方、两手垂放或自然弯曲在背后或胸前、不得两手插口袋、不得两手插放胸前、不要呆板不动,依墙、靠壁或依椅靠柜;行走时不能摇头晃脑,拉手、搭肩,奔追逐等。

(三) 劳动纪律:

1. 按部门排班表规定的时间上班,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2. 员工上班前不得饮酒,吃生葱,生蒜等食品。

3. 上班时间不准做私活、会客、洗衣服、洗澡、打私人电话。

4. 坚持站立服务、微笑服务、热情待客、说话和气、举止文雅、注重礼貌。做到“请”字当头,“谢”字不离口。

5. 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工作,遵纪守法,执行规章。

6. 必须爱护店内的财产,爱护一切用具,注意节约原材料,节约用水、用电;注意设备的维护、保养。

7. 同事之间,要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平等相待,对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现象要批评、教育和帮助,不得隐瞒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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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青年节绽放战疫青春坚定制度自信活动心得感悟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心得体会,全文共 2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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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青年朋友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召开共青团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委员会“五四”表彰大会,庆祝五四青年节。首先,我代表院党委向全院的广大青年朋友致以节日的问候!向今天获奖的集体和个人表示衷心的祝贺!向长期以来热情关心青年成长,致力于青年事业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院共青团组织坚持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团中央“四进四信”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引导青年、服务青年这一主线,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在爱国主义教育、团组织建设、大学生素质拓展、科技创新、社会实践、院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有益的工作,深入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院园文化活动,努力创造各种有利条件,促进了大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为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此,我代表院党委感谢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和全体团员的辛勤努力,感谢你们为我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各项建设做出的努力和贡献!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希望获得表彰的青年朋友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殷切希望,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承和发扬“五四”光荣传统,刻苦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习“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指导来严格要求自己,强化自身,深入贯彻团中央“四进四信”工作要求,把我们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化作开拓进取、再创佳绩的实际行动,为广大青年做出表率。

借此机会,对全院青年学子提几点期望:

一、树立理想,坚定信念,努力做“四进四信”要求的践行者和引导者

“五四”运动开创一代新风,为中国青年树立了一面“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旗帜。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系列重要讲话是全院青年改造主观世界、强化理论武装的思想武器,是共青团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的行动指南,是全院青年健康成长的根本遵循。我院共青团要引导青年学生自觉学习讲话,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主心骨”,补足“精神钙”,筑牢“压舱石”,昂首自信地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各位青年学子要增强大局意识,开阔思维视野,自觉把“勤学、修德、明辨、笃实”作为自己的人生要求,要增强光荣感、使命感、责任感,对照指引的成长方向,感恩组织的培养,牢固树立对党的科学理论的信仰、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国梦”的信念、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增进对以同志为的党中央的信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开创者和建设者

全院青年把“勤学”作为生活习惯,夯实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知识根基。指出,“知识是树立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基础”,强调青年要“注重把所学知识内化于心,形成自己的见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优秀文化成果的结晶,对科学理论和文化知识的学习了解越多越深,就越是能够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在工作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社会心态比较浮躁的今天,有的青年忽视读书学习,热衷于网络时代的“快阅读、浅阅读、碎片化阅读”。面对这些状况,我们全院青年把静下心来读书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和生活方式,让书籍成为你们成长进步的伴侣;全院青年要爱读书、会读书、读好书、读经典,用各方面知识精华充实头脑、丰富心灵、强化精神脊梁;以增强文化自信为基础,进一步增强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并且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结合各自的专业,学习各种新知识,不断用人类社会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丰富和提高自己,不断攻克新的难关,攀登新的高峰。要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争做新知识、新科技的占有者和创造者,为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发挥更大的作用。既要学好书本知识,又要积极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实践中成长成才,努力成为信仰坚定、知识丰富、眼界开阔、富有开拓精神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开创者和建设者。

三、加强修德,明辨是非善恶,努力做正能量的传播者和践行者 一个人在人生道路上究竟能有多大发展,能为人民、为社会做出多大贡献,同自身的思想品德修养关系很大。全院青年把“修德”作为自觉追求,打牢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品格基础。指出,“做人做事第一位的是崇德修身”,“一个人只有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广大青年学子正处于人生起步、迈向社会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你们需要懂得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学会正确看待个人与他人、集体、社会、国家的关系,对于你们走好一生的路至关重要,对于在全社会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十分重要。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有的青年“仰望星空”的理想追求少了,过分注重物质利益的“埋头走路”多了;有的青年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在追求个人成才成功的同时忽略了品德修养。我院团委要强化道德教育,引导青年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积极的道德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做好修德这堂人生的“大功课”。全院青年要心中有大德,坚定把个人奋斗融入实现中国梦进程的志向,写好人生的“大我”;其次还要努力让修好公德、私德,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处处体现公德遵守、美德传承、品德修养,写好人生的“小我”。全院青年在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思潮以及各方面的人生考量面前要“学会思考、善于分析、正确抉择,做到稳重自持、从容自信、坚定自励”。树立积极健康的人生态度,认清是非、正误、主次,在各种社会现象和诱惑面前,保持清醒头脑,坚守人生底线,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成为个人理想信念和全民族的理想信念相统一,道德、知识、能力相统一,社会需求和自身实际相统一的新时期大学生。

最后,祝青年朋友们学习进步,身体健康,学业有成,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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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全方位推进党内制度体系建设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2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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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实施素质教育,为把学生培养成高层次的德才兼备的人才奠定基础,其主渠道在课堂教学。课堂教学质量直接影响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审美素质、良好个性品质的形成和发展,直接影响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也主要靠课堂教学来奠基。因此,教师应在如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益上下功夫,打破传统式的“满堂灌”教学方式,“授之以渔”,重视学法指导。

我们学校对教师的要求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好好上课,上好每一节课。 遵循“五原则”,坚持“六认真”。

1、遵循课堂教学“五原则”:

(1)目标性原则:每堂课都要有明确的思想教育目标、知识教学目标、能力培养目标。

(2)针对性原则:教学过程、内容、方法的设计、确定与选用,要有极强的针对性,要考虑全班和各种层次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接受能力,要讲其所“需”,练其所“要”,让全班每位学生学有所获,有所提高。

(3)主体性原则:要变“讲堂”为“学堂”,变学生被动听讲为主动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体现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突出学生的参与。

(4)思路教学原则:在讲清知识点的同时,突出思路教学,教给学生规律与方法,培养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学习能力。

(5)精讲精练原则:要讲练结合,以练促学,通过练习促进学生主动学习达到掌握、消化、巩固当堂教学内容的目的。

2、切实做到教学“六认真”

(1)认真备课。教案内容完备(目标、重点、难点、内容、方法、作业、板书等),应一课一案,有时间安排。中、老年教师可备略案,年轻教师应备详案。

(2)认真上课。课堂教学中应贯彻“启发式”教学原则,应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重视学生的“非智力因素”,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思维能力,反对“注入式”、“满堂灌”。教学目的明确,重点突出,板书工整,条理清楚,难易适度,效果良好。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3)认真批改作业。认真安排好课内外练习、作业,对作业要作规范要求,督促学生认真完成,按时交作业;作业力争全批全改;作业中的共性问题应集中评讲。

(4)认真辅导。按安排准时到班辅导,既备问,又负责纪律;课余时间的辅导也应热情、耐心,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5)认真实验和开展课外活动。课堂演示实验,要求现象明显,能用较简单的实验现象说明或总结出应有的规律。实验时间安排合理,实验方法科学;能使学生了解、掌握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掌握实验过程,了解各仪器的用途、性能、大概结构、使用和保护。引导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各类兴趣小组、科普活动),开阔学生眼界,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使学生成为“合格+特长”的新型人才。

(6)认真组织检测、考试。教师均有命题的责任,试题难度值、区分度应恰当,不得有知识性错误;应按教务处和年级组的安排严格监考,遵守监考员守则;应按评分标准认真阅卷,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确保成绩信度;应作质量分析和试卷评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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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融资经理工作的职责文本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融资,经理,全文共 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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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协助上级开展公司融资工作,配合公司制定公司经营发展的战略目标,根据经营目标制定融资规划和融资模式,完成融资任务;

2、拓展并维护金融市场各类的资金机构的联系,寻找可合作的资本,规划融资项目;

3、协助上级完成投融资项目的分析、选择、立项、风险分析、实施、监管全过程;

4、掌握并分析宏观资金政策,以保障公司项目融资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5、其他相关的公司管理工作。

任职要求:

1、经济、财务、金融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5年以上金融或地产机构融资管理经验,具有丰富的融资渠道和人脉,供应链金融机构工作背景优先;

3、熟悉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金融知识扎实,熟练掌握融资流程和专项业务知识;

4、出色的沟通能力,善于处理复杂的人际关系,并能够承受高强度的工作压力;

5、良好的职业操守,过往任职单位中无不良从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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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年最新建筑安全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9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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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建筑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最新建筑安全管理条例。

20xx年最新建筑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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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战疫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个人心得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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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味”是中国共产党最本质的特征和共产党员理想、信念、作风的政治性、先进性的综合体现。共产党人丢失了“党味”,就会被人民群众所抛弃;只有保持“党味”,才能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喜爱的合格党员。新时代共产党人保持和增强“党味”,必须勇于自我净化,自我保鲜,持续用好党徽、党章、党员手册“党味三宝”,升华思想,淬炼灵魂,保持先进性。

佩戴党徽,亮明身份,体现“党味”正能量。党徽是党的象征,是党员身份的标志。党员佩戴党徽,既有利于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加强自我教育,强化先进意识;又便于密切党群关系,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树立党员形象。党员佩戴党徽,会自然产生一种神圣感、自豪感,时刻提醒自己是谁,为了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员佩戴党徽,戴出的是身份,亮出的是责任,赢得的是信任,更能体现“党味”正能量。党徽佩戴在党员的胸前,却永远印照在群众心中,带给社会的是巨大的榜样示范效应,使共产党员在党徽光辉照耀下的形象更加出彩,“党味”更加浓郁,人格更加高尚。千万不要小看了一枚党徽带给共产党员和民众的信仰和力量,一定要用好党徽,戴好党徽,让党徽的“党味”熏陶、促进党的形象建设。

学好《党章》,增强党性,做有“党味”的共产党员。每个党员都有一本党章。我们不能将他束之高阁、漠然置之,应当勤学习、多学习、多思考,学好用好党章,深刻领会党章,才能增强党性,成为有“党味”的共产党员。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指出“有些人就是一辈子也没有共产党员的气味,只有离开党完事。”要保持“共产党员的气味”,就要学好党章,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贞不渝,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把对党绝对忠诚放在首位,始终做到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虔诚而执着,践行根本宗旨,保持公仆意识。以党章为行为规范和人生律条,通过不断地自我修炼、自我塑造、自我完善,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完善知识结构、增强业务能力,拓展学习领域,强化实践锻炼,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在岗位上争创一流业绩,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用好《党员手册》,在不断学习中增强“党味”。《党员手册》记录了党员基本情况以及党员承诺践诺内容、民主评议结果、参加组织生活、组织关系变动、交纳党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培训等方面情况。记载着每个党员学习、成长、进步的点点滴滴。用好《党员手册》,坚持不懈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基本理论作为我们行动的指南,自觉加强思想改造,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履行党员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紧密联系实际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要挤时间去学,持之以恒地学,结合现实去学,把学到的知识用于指导工作,反过来在实际工作中去检验所学的知识。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在政治上保持清醒,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适应新的形势,保持坚强的党性和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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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出纳岗位职责范围内容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出纳,全文共 3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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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的按公司要求提供各类报表和分析;

2、负责公司员工工资、社保、费用报销的审核,根据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3、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编制记账凭证,要求做到账目清楚、数字正确、登记及时、账证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4、负责税务发票的购买及管理,负责月度、季度、年度税务纳税申报、年度汇算清缴以及统计报表申报,并对报表进行简单分析,对各项财务报表及异常费用进行分析,为公司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5、及时做好会计原始凭证、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资料的收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6、负责与税务,工商,银行、供应商等外部机构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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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媒介总监的基本职责描述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公关,经理,全文共 7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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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牌策略:协助上级编制公司品牌年度实施策略,并组织实施执行。

2、媒体渠道构建:协助上级建立全国性媒体及四川区域媒体网络,包括不限于:政府、财经、行业、新媒体、网络社区五大媒体渠道的建设及日常维护:

①政府类媒体,卡位主流声音:省市党报党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如《四川日报》、四川卫视等;

②财经类专业媒体,突出产业价值,引导行业、投资等关注:目前社会主流财经类媒体,如《第一财经周刊》、《经济观察报》等;

③行业类媒体,专业度认可,传播集群效应:国内地产、物业等行业媒体,如亿翰智库、中国指数研究院、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媒体平台等专业机构媒体;

④网络社区类,引导舆论走向,舆情及时监控:百度、新浪、网易等社区、贴吧,东方财富等股吧;

⑤新媒体类,构建舆论领袖,消除网络杂音:网络大V、自媒体人、热度公众号等

3、舆情监控:线上线下舆情监控,线上及时布防、实现负面舆情拦截,线下督促业务单位,从源头切断负面信息产生根源。

①百度搜索引擎优化,关键词动态捕捉,整合资源对网络舆情现象进行监测,并及时优化处理;②借助媒体关系,进行舆情拦截;

③对总部职能、区域公司各业务线条进行舆情培训,强化危机公关能力。

4、区域媒体生态圈建设:指导并协助区域公司构建媒体关系生态圈,提升区域公司媒介传播运作能力。

①协助各区域公司共同建立当地主流媒体、行业协会等良好交流关系,并定期与总部交流互动;

②培训区域公司负责人、品牌建设负责人,提升其媒介传播专业业务能力

5、品牌传播:

①制定具有传播效应的媒体推广执行方案,实现精准媒体关系运用与管理,同时负责对外宣传稿件编撰及发布,对发布效果进行分析优化;②整合发展集团内部资源及媒体外界资源,对嘉宝品牌节点性事件进行矩阵式传播,扩大传播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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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修理厂员工制度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8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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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爱岗敬业,团结进取

全体员工要热爱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员工行为和企业岗位规范,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以高度的责任感承担起公司赋予的重任。

1.以企业发展为己任,牢记企业的宗旨和目标,维护企业的信誉和利益,致力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2.以提高业务效率和企业效益为重心,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热爱企业,关心企业,时时处处把企业利益放在第一位。

3.以培养企业团队精神为核心,积极维护团队荣誉,同事之间和上下级之间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二、积极勤奋,恪尽职守

全体员工要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热情,勤勤恳恳,讲求实效,对工作认真负责。

1.工作不推诿、不延误,努力完成企业下达的各项任务。

2.尊重领导,服从分配,在胜任本质工作的前提下,积极承担或主动参与企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3.遇到问题、困难和挫折,不灰心、不气馁,能够全面分析,认真排查,积极寻求相应的方式和对策,予以迅速处理或妥善解决。

三、积极学习,开拓创新

1.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学习和培训,并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文化、法律和各方面专业知识。

2.熟悉业务,提高技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

3.积极转变观念,关注新生事物,勇于开拓、大胆创新。

四、严以律己,遵章守纪

全体员工要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企业的管理、工作、业务等各项流程和规范要求,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企业的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

2.严格遵守企业的流程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并按其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事,不违章工作或办理业务。

3.严格遵守职场规范,保持办公场所井然有序、干净整洁。

五、爱护公物,廉洁奉公

全体员工要认真爱护企业财产和物品,廉洁自律,自觉维护企业的形象建设。

1.对企业财物要严格管理、按章使用、精心保管、认真维护,不得擅自私用和铺张浪费。

2.在日常工作和业务往来中要认真履行财务手续,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徇私舞弊,在财务开支方面不允许先斩后奏。

3.在日常工作和业务往来中不得向客户提出额外要求,在业务费用方面不允许额外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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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营运主管工作的岗位职责模板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营运,经理,全文共 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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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整体把控销售队伍业务情况,及时发现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效果;

2、 负责所在机构的业绩追踪与督导,以确保业绩目标的达成,及时提出业绩预警,确保考核合格率;

3、 负责每日业绩播报及督导员工CRM系统录入工作;

4、 组织协调总部层面的新人培训、新产品路演、考试、进阶训、管理训等内容。;

5、 实施每日的早会主持及按时递交相关培训统计;

6、 主持一般客户沙龙、产品路演等客户活动;

7、 做好线上课程培训体系内容的学习敦促,以及基金从业考试的培训与通知工作;

8、 配合机构负责人制定全年及月度机构市场活动的计划、完成活动策划,活动执行等工作;

9、 负责CRM系统中机构市场活动版块录入操作;

10、负责统计及分析活动数据并完成相关表格提交、品牌文/稿件提交等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及其他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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