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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的处罚条例怎么写(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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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主管工作的岗位职责模板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营运,经理,全文共 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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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商场商户信息台账管理,关注商户租赁到期状况。对租赁合同到期租户,提前了解其续租意向,协助上级完成后续租赁方案。

2、负责租户进场接铺手续办理和工程的协调管理 。

3、负责商户装修期间跟踪、协调管理。

4、督导租户各相关证件的办理(营业执照、环保、环评、餐饮许可证、特殊经营许可证等)。

5、负责对违反商场管理制度租户进行内部处理及发文。

6、负责商场营运数据的提取,并分析商户经营能力。

7、负责商户租金、广告位租金、代收代缴能源费的催收缴纳工作。

8、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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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劳动局劳动合同规定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5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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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下面是应届毕业生整理的关于劳动局劳动合同规定,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月(小时)。( 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__________。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四)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_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七)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___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___元。试用期的工资为___元/月(周、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__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日前支付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九)甲乙双方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一)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施工现场,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纪律

(十四)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十五)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六)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十七)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十九)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施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二十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

(二十三)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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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6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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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二条本办法从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人社部同时公布了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说明。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____________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今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尽早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操作简便、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设计是一样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多次变更的情况,因此可以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三、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八、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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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财政专项会计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4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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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建立并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对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财务预算、资金运作等各项工作进行总体控制,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2.根据企业中、长期经营计划,组织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工作计划与控制标准3.根据企业相关制度,组织各部门编制财务预算并汇总,上报总经理审核,审批后组织执行,并监督检查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4.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工作,编制、汇总财务报告并及时上报

5.监控、预测现金流量,监测企业各项财务比率,确定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6.负责组织企业成本管理工作,进行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7.及时汇报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收支及各项财务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为企业决策层提供财务分析与预测报告,并提出支持性的建议

8.根据企业经营方针和财务工作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组织结构,优化工作流程,开发和培养员工能力,对员工绩效进行管理,提升部门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出纳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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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小学实验教师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师,全文共 4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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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验教师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根据承担的教学任务做好实验准备工作,确保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

二、实验前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学生学习《学生实验守则》等实验室规章制度。

三、认真备课,编写教案,并有详细的预做记录。对于本学年首次开设的实验或间隔时间较长没有把握的实验,实验教学人员必须试做。对于首次上岗的实验教师,应通过试讲后方能上岗。

四、实验前应要求学生预习,对没有预习的的学生,不允许其进行实验操作。

五、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认真,从严执教,引导学生建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学风。指导实验要勤于巡回、耐心细致,有问必答。

六、认真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评定并记录实验成绩。

七、自觉保持好实验室环境的整洁。实验结束后,要督促指导学生搞好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并负责所在场所的水、电、门窗、通风橱等的安全工作。

八、保护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实验教学工作中的失职失误,实验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负责实验教师教学情况档案的建设,及时总结实验教学情况,适时更新实验项目,促进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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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1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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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销售业务、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规范销售运作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对公司销售组织、产品销售价格、发货程序、售后服务、货款回笼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销售组织

第三条、本公司销售部的职能和责任,具体为:

(1)负责公司主机配套市场和出口市场的网络建设,市场调研、开发、监控、策划等业务的执行工作,以及主机配套市场研究、分析、协调等工作,以确保配套业务的有序进展。

(2)负责整合本公司的市场资源,对重点主机配套单位市场实行集中开拓。

(3)负责做好市场归口运作管理,价格管理和政策的制定研究、分析工作。

(4)负责主机配套业务代表的定人驻点考核及统一管理。

(5)积极配合与本公司相关进出口公司的业务联系,与此同时,还要取得与国内一些进出口公司的业务联络,做好出口产品的接单、核价、装箱、发运等工作,直接对市场产品需求的工艺、技术、质量、时效性、用户满意度、价格合理性等进行有机衔接与监督。

(6)销售部在每月20日前要提供下个月的要货计划及销售数量并及时做好跟踪工作,对出现的库房内偶然品种断货,要及时下达临时计划,以便生产部可以及时安排,合理调度生产。

三、销售价格

第四条、销售价格制定的目的,尽可能使产品定价合理,避免因低价损失或因定价过高而失去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销售价格制定的原则、具体应根据同行竞争情况分级客户的需求层次结合“产品主导定价法”进行分级确定,分级执行。

(1)首先对每个产品由技术部及制造部分别提供技术参数、工艺、工序实际班产等资料,财务部核算每个产品的制造成本价,保本价,在此基础上确定内部价(即经销价或最低配套价)。

(2)产品的价格确定原则上以保本价为业务费结算价,内部价是在保本价基础上上升5-10%,批发价(业务人员有权直接销售)是在内部价的基础上上升5-10%,出厂价是在批发价基础上上升5-10%定作制度价格。

(3)新产品价格经财务核定后由生产部、销售部会签,总经理确认后,作为制度定价,制度定价一般每年根据成本变化,根据市场行情由财务部、销售部提出调整一次。

第六条、平时接单中对符合价格政策、销售政策的产品、合同由销售部直接接单、签订,对低于制度价格的供货合同或订_____时由销售部提出意见后报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接单签约。

第七条、对价格偏低的产品订单在价格审核时一般要求按以下原则进行把握控制。

(1)考虑生产能力发挥情况,当生产能力空余时(或为开辟新的领域市场)对部份订单(主要是出口订单)原则上到保本价以上接单,在生产能力特别空闲时,少量出口产品在制造成本价的基础上接单。

(2)对部份订单因个别产品价格低,按整体订单的盈余情况来把握。

(3)部份为对同行定向竞争的最大限度扩大市场份额的产品低价所签订订单(只允许在配套单位及出口业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该部份业务必须按“定价主导成本法来把握,对特定客户、特定产品要求按特定的工艺,生产流程设计制造以降低成本,使该部份客户的产品制造成本同样低于定价以保证公司效益。

第八条、对日常销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由财务部负责通过销售管理报表实施监控。具体每月对销售盈利率偏低的产品或客户由财务部提出后生产部进行进一步成本核实,一方面从内部成本控制角度把成本控制到位,另一方面向客户提出提价要求,合理调整价格。

第九条、新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为不得低于新产品的单位成本。(单位成本包括产品的制造成本、销售费用、税金等项目),但考虑公司长远利益的前提下,最低可以在单位成本的基础上下浮5%以下(含5%)。

第十条、常规产品的销售定价权属公司总经理,但单位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单位成本价格。

第十一条、维修市场上的运作必须由营销公司统一开票运作,与营销公司的政策保持统一。

四、销售发货和程序

第十二条、发货顺序:

(1)满足主机配套客户的要货计划。

(2)如有出口产品应首先满足万向_____公司(或万向进出口公司)的要货计划。

(3)在满足出口配套外,对维修市场,必须先满足营销公司的要货计划,其次满足其它维修客户的要货计划。

第十三条、配套公司及发货程序:

(1)配套产品必须签订合同,坚决杜绝未签合同,先发货后收款运作,合同应有销售部组织进行合同评审,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审批。

(2)对与公司新发生业务的配套用户,首次赊销合同评审前,销售部应派员实地_____、考察、了解用户的产品需求,资信度等,并形成报告。作为合同评审的依据,如属银货两讫的新配套用户,销售部门也应在六个月内进行实地_____考察并形成报告。

(3)对未签合同又不能做到款到发货的单位或价格低于制度规定的均必须由销售部负责人实地_____商谈,争取采取银货两讫或寻找中间代理商进行银货两讫运作。

(4)发货中如是进行赊销或存在应收账款风险的单位必须在经办业务人员担保收回并在出库单上签字的基础上发货。

(5)原则上夜间不允许装车发货,因特殊情况公司销售产品需夜间装车发货,发货部门应事先向总经理(或授权人)报批,并在产品出库单及出门证上签署意见后,当班经警方可放行。

(6)星期天、节假日产品发货需经当日行政值班人员签字后方可执行。

(7)财务入账应根据发运凭证(如铁路运单、汽车运输收货签字盖章回单等)。

(8)财务部应根据供货动态表进行日常监控,对应收款单独实地对账,每年不少于一次。

(9)发货程序,由业务员填写《市场发货审批单》-——销售部审批——开具出库单——成品库凭出库单发货(发货人必须在出库单上签字)。

第十四条、产品发运方式及发货时限。

(1)产品发运的方式应根据销售合同规定或客户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铁路托运、公路零担、邮寄、公司自备车供送及客户自提等方式。

(2)成品库根据出库单上产品的品种、数量、发运单位、地址、时间要求等进行合理安排发货,成品库在产品不碰头的情况下,原则上当日单子当日送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

(3)成品库收到出库单发货后,应及时在出库单上签字,并反馈给开单人员,及时正确地将领货凭证寄给收货单位。

第十五条、承运人将货送抵目的地后送货单需经客户签收签名并加盖收货章或单位公章,送货回单交成品库一份。

第十六条、凡因仓管员的人为因素引起导致货物发错,所产生的来回运费由当事人承担,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如导致该笔货物的损失时,则按产品保本价计由当事人负担,并处以20--1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由于开单人的原因,不仔细导致出库单开错,发生的额外费用或损失时按产品保本价,由当事人负责,并处以20--100元罚款。

第十八条、仓管员应建立好产品库存、发出、营销公司移库台账,并做到账物相符,每月及时与财务部和营销公司对账,如因疏忽对账漏登等原因导致账物不符,发现一次罚款20--50元。

第十九条、销售部内勤人员(开单、统计等)应建立用户台账,和配套单位移库账应逐月登记、统计、每月与销售人员、财务部和配套单位核对一次,做到账目、档案清晰,一目了然。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销售部是客户抱怨问题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范围内的客户抱怨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及反馈工作。

第二十一条、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在分配业务员的业务区域内,如人在当地,则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前往处理。如人在异地,则最迟不得超出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需注明具体的发货时间)。

第二十二条、客户抱怨的调查处理,纠正措施参照公司已定的相关程序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退货产品处理:

(1)出口产品退货自退回产品送达起48小时内质量部应有书面签订意见。并由销售部负责将意见通知客户,是因产品型号相近引起错发,业务处在即刻就发的基础上书面向客户解释并取得谅解,是因为技术标准要求差异(出口)或客户产品设计前具体细节未告知,引起退货,技术部负责调整设计方案,销售部向客户书面解释后,尽快予以补发。

(2)配套产品因质量问题退货自退回产品送达,3小时内质检部应在退回入库单上签订意见,并由仓库对退货进行调整。

(3)营销公司因产品积压退货,在送达公司仓库之时起6日内检测完毕,并将书面情况回复营销公司,同时双方做库存账调整。

(4)因产品质量原因退货的:

A、必须由业务员进行先检测。

B、零配件齐全。

C、符合退货制度,三者缺一不可(营销公司和直接客户通用)。业务员必须在出差回司三天内处理完毕向营销公司或客户反馈处理意见。

D、假冒产品的退货。因业务经办人把关不严而失职,经办人必须处以该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并负责向客户作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产品丢失处理

(1)公司自备车公路发运过程中产品丢失,损失由承运人(司机)全额承担。承运人应严格按要求将货物送抵目的地,未经公司领导人认可,不得擅自将货物送抵非目的地,否则由承运人承担全部损失并接受公司作出的处罚。

(2)公路、铁路发运过程中产品丢失。销售部在收到客户(或配送中心)寄(送)达的铁铬事故记录单、发运清单、丢失清单三日内用书面回复清单收到情况,同时将丢失的产品补发给客户,并注明是“丢失产品补发”。

六、货款回拢

第二十五条、产品销售原则上要求银货两讫,对存在应收款的单位,业务经办人员,销售部有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全额收回货款,货款收回原则上应通过银行汇款,尽量避免现钞,财务部对所有存在应收款的单位,每年至少二次账目核对并取得证明向公司领导汇报对账情况。

第二十六条、销售抵回物资指企业在产品销售实现后经多次催讨确实无法收回货款,须经销售部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部核准,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物资抵回,特殊情况下的销售抵回物资的让售由公司财务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强制处理。但须报万向公司财务部备案,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物资抵回。

第二十七条、对于销售抵回物资特别是以车抵款部分,予以明确规定如下:

(1)销售部、财务部应建立销售抵回物资明细台账。

(2)抵入时原则上先由销售部会同财务部、生产部找好接受物资的第三方,并经审批同意才可抵入。

(3)抵出时其售价不能低于抵入价,如有差价损失时,其差价部分由经办责任者按报损规定承担,高于抵入价部分由公司全额收回。

(4)除允许回款困难的配套单位抵回物资,维修市场严禁抵回任何物资。

(5)除以上要求外,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销售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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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战疫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个人心得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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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味”是中国共产党最本质的特征和共产党员理想、信念、作风的政治性、先进性的综合体现。共产党人丢失了“党味”,就会被人民群众所抛弃;只有保持“党味”,才能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喜爱的合格党员。新时代共产党人保持和增强“党味”,必须勇于自我净化,自我保鲜,持续用好党徽、党章、党员手册“党味三宝”,升华思想,淬炼灵魂,保持先进性。

佩戴党徽,亮明身份,体现“党味”正能量。党徽是党的象征,是党员身份的标志。党员佩戴党徽,既有利于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加强自我教育,强化先进意识;又便于密切党群关系,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树立党员形象。党员佩戴党徽,会自然产生一种神圣感、自豪感,时刻提醒自己是谁,为了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员佩戴党徽,戴出的是身份,亮出的是责任,赢得的是信任,更能体现“党味”正能量。党徽佩戴在党员的胸前,却永远印照在群众心中,带给社会的是巨大的榜样示范效应,使共产党员在党徽光辉照耀下的形象更加出彩,“党味”更加浓郁,人格更加高尚。千万不要小看了一枚党徽带给共产党员和民众的信仰和力量,一定要用好党徽,戴好党徽,让党徽的“党味”熏陶、促进党的形象建设。

学好《党章》,增强党性,做有“党味”的共产党员。每个党员都有一本党章。我们不能将他束之高阁、漠然置之,应当勤学习、多学习、多思考,学好用好党章,深刻领会党章,才能增强党性,成为有“党味”的共产党员。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指出“有些人就是一辈子也没有共产党员的气味,只有离开党完事。”要保持“共产党员的气味”,就要学好党章,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贞不渝,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把对党绝对忠诚放在首位,始终做到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虔诚而执着,践行根本宗旨,保持公仆意识。以党章为行为规范和人生律条,通过不断地自我修炼、自我塑造、自我完善,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完善知识结构、增强业务能力,拓展学习领域,强化实践锻炼,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在岗位上争创一流业绩,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用好《党员手册》,在不断学习中增强“党味”。《党员手册》记录了党员基本情况以及党员承诺践诺内容、民主评议结果、参加组织生活、组织关系变动、交纳党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培训等方面情况。记载着每个党员学习、成长、进步的点点滴滴。用好《党员手册》,坚持不懈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基本理论作为我们行动的指南,自觉加强思想改造,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履行党员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紧密联系实际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要挤时间去学,持之以恒地学,结合现实去学,把学到的知识用于指导工作,反过来在实际工作中去检验所学的知识。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在政治上保持清醒,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适应新的形势,保持坚强的党性和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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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便利店员工制度范文_便利店员工守则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员工手册,适用行业岗位:营业员,职员,全文共 13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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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勤制度:

1、工作时间:每周周一至周日:早7:30时至晚5:00时。

2、休假时间:每周周一至周三轮流安排休假。

3、事假:须提前一天申请,特殊原因也必须到岗请假,得到经理批准后才可离岗,违者按旷工论。

4、迟到:凡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上班者,无论任何理由均记迟到。

5、旷工: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以及假满未归者均算旷工。

6、病假:请病假需出具病假条及医院证明、病历,急诊可立即打电话,非急诊要提前请示。无医院证明或病历按旷工算。

7、上班时间若要外出须得到经理同意。

二、仪容仪表

1、工作期间须统一着工装制服,制服要完整清洁及称身。

2、不得留怪异发型及染发,女性不得佩戴太夸张的发饰。

4、男性不得蓄须,脸部要清爽宜人。女性不得浓妆艳抹,稍作修饰即可。

5、保持鞋袜清洁,鞋子每天上班前要擦亮。

6、保持身体气味清新,不得有异味。女性不得使用味道浓烈的香水。

7、工作场所禁止大声喧哗、禁止是用不文明的词汇。

四、安全制度:

1、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

2、所有员工必须注意防火、防盗、防暴、防机械事故,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上报领导。

3、要认真检查设备,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顾客生命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

4、发现形迹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要及时报告领导。

5、旅游区不得出现打架闹事行为,若发现此不良状况立即报告,并帮忙疏导围观群众。

6、若发生紧急事故,全体员工必须服从指挥,通力合作,发扬见义勇为、奋不顾身的精神,全力保护公司财产及顾客生命财产安全。

7、员工不得打架斗殴,不允许将社会不良青年带进工作场所及与之交往,要保护自身安全。

六、奖惩制度:

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经济效益和企业行业竞争力,建立一支严格、负责、团结、奉献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公司坚持奖惩分明,奖优罚劣,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奖惩原则。

奖励:1、对保护公司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2、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公司交给的各项任务,成绩显著者,在工作岗位上作出重大贡献或对公司某岗位实现技术改革者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3、在服务中创造优异成绩,如拾金不昧等,为公司赢得重大声誉及多次受到顾客表扬者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4、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惩罚、纪律处分:

1、上班不穿工作服者,一次罚10元;

2、迟到:半小时以内一次罚10元,半小时以外、一小时以内罚20元,一小时以外、两小时以内罚30元,以此类推;

3、工作时间干私事、影响公司形象的、仪容不整的、发现一次各罚10元;

4、上班时间擅离职守、聚堆闲聊,服务差、被顾客投诉的,上班时间吸烟、酗酒、赌博的,和同事、顾客或其他人吵架、打架斗殴的,顶撞领导、不执行命令者,不服从管理、严重妨碍管理秩序的,一次罚50元;

七、卫生制度:

1、工作现场设施、设备、办公桌椅等由本室员工打扫,摆放整齐,保持干净卫生。

2、及时清理环境卫生,保持景点、道路清洁;责任区卫生清理每周集中进行一次。

八、交接班制度

1、有准确的时间观念,每班必须提前15分钟接收工作,整理仪容,进行接班准备。

2、收银员:整理好帐目,清点所有现金交与财务部指定的收款人员。

3、值班人员清点设备、物品等,作好值班记录。

4、保安下班前认真检查各种设施、设备,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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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学校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财务,全文共 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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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范,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2.认真做好经费总帐和明细帐。根据资金来源分析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按月做好结帐工作。

3.认真记好固定资产帐。按季与保管人员进行对帐,做到:进物清、领物明,结余实。作到帐物相符。

4.认真做好学校收费组织工作。

5.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认真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帐收付工作。对所支付费用做到签章齐全(经手、验收、主管人员签字),并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财经制度的一切收付应坚决抵制。

6.收付现金要做到及时、准确、无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政策,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帐户、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能及时办理的决不拖延。在办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如有差错应查明原因及时汇报并改正。

7.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及时记好现金收付帐、原则上大额经济业务费用支出需由银行转帐;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留帐外公款。做好收付结帐工作,做到定期与支付中心核对收支、往来款项帐务,做到帐帐相符。

8.出纳定期与会计做好结帐、对帐工作。在与会计结帐期前,了结定期办理的收付业务,结出定期收付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原始凭证及会计出纳交接单一并交给会计,经双方核实、签章做到准确、无误;做到帐款相符。

9.认真保管好各项单凭据、印章和钥匙,严守财经秘密;并定期参加财务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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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财务副经理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财务,经理,全文共 4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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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组织编制和执行财务预、决算及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 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财务年度预、决算及情况。

二、 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财务年度预、决算及情况。 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 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四、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定期组织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定期组织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实行会计监督,严格维护财经纪律,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五、 实行会计监督,严格维护财经纪律,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合 理和有序进行 理和有序进行。 协助总经理对重大经济问题作出决策。

六、 协助总经理对重大经济问题作出决策。 参与重大经济技术方案的制定和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

七、 参与重大经济技术方案的制定和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审查

八、 负责对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 负责对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 的评聘、任免和晋升。 的评聘、任免和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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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绽放战疫青春·坚定制度自信”团日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工作总结,全文共 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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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系列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北京大学援鄂医疗队全体“90后”党员的回信精神,激励和引领广大青年教师进一步坚定制度自信,在党和人民需要的地方贡献青春力量。4月28日上午,我校团支部在线上举行了“绽放战疫青春·坚定制度自信”的主题团日活动。团支部书记王学磊、组织委员王美琪,以及全体青年教师参加了本次活动。

活动中,团支部书记王学磊做了主题为“绽放战疫青春·坚定制度自信”的微团课。她列举了疫情防控期间我国广大90后、00后青年感人的战役事例。他们不畏艰难、敢为人先的精神鼓舞着每一位青年教师。又通过一组组数据和实例,向大家阐释了中国在全球疫情防控中展现的大国担当。

随后,组织委员王美琪带领青年教师认真学习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复学在即,青年教师共同巩固新冠肺炎的相关知识,提高防控意识和应对水平,为确保学校开学工作安全、顺利打下基础。

本次主题团日活动,使青年教师接受“沉浸式”的精神洗礼,从而激励金桥小学青年教师学英雄、忆先烈,肩负光荣使命、勇立时代潮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团总支书记带领全体团员青年集体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给北京大学援鄂医疗队全体“90后”党员的回信,并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等方面阐明了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体制优势等,激励和引领广大团员青年进一步坚定制度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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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总工程师岗位职责精编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师,工程,全文共 10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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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总工程师项目工程建设的总体控制、质量、进度、工程造价控制和技术管理等建设管理工作;

2、负责根据项目的总体管理目标编制项目建设的总体实施计划、年度和分月度的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的建设实施计划,并对实施中的项目计划进行统计分析和计划调整等综合管理;

3、组织项目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全面分析工程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工程的技术难点和控制要点,制定相应的针对性措施和重点控制流程;并督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监理和施工的监控计划,落实人员和条件,实施于工程的监理和施工,使建设管理目标明确,层级之间形成有效监控的体系;

4、负责对施工合同履行的监督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科室人员深入施工现场,督查施工单位三大负责人、专业工程师与主要机械设备的到位和工作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在前期准备、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情况,监控各项管理指令闭合;监控质量保证体系保持良好的动态运行;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对照下达的实施计划对施工进度进行监控,并针对具体问题分析原因和采取措施;监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方面的措施和管理是否到位;同时,对施工单位合同违约和施工管理人员的违规进行记录与处理,对发现的监理单位违约与监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交办有关科室进行记录和跟踪落实;

5、负责项目建设中的技术管理工作。主持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设计完善和优化等;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计划,组织对重要工艺进行审查和验证;主持设计变更方案的论证;负责新技术、工艺和材料应用;组织实施技术攻关,解决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实施细则等;

6、负责新技术利用和项目的配套工程科研工作;

7、监督集中招标采购的大宗施工设备材料的质量和供应工作;协调工程技术方面合同各方及项目对外各方的工作关系;

8、负责工程变更和项目造价控制的管理工作,负责配合项目审计工作;

9、负责组织办理项目中间计量支付、交工支付及竣工结算;

10、负责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及项目交工总结报告、执行总结报告的编写;并签发合同段工程交工证书;

11、负责项目缺陷责任期的工程缺陷修复管理;

12、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13、对主任负责,分管工程建设管理科;并对现场管理办公室工程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管理;

14、负责工程建设有关资料的收集和归类建档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建设统计资料,主持编写工程总体进展情况汇报,报送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信息和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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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条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5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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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谁都不想看到的,所以我们还是要做好防范措施,下面小编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欢迎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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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火锅店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员工手册,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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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要

二、十不要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1.要微笑,以发之内心的微笑为顾客服务;

2.要整洁

3.要礼貌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调查属实给予解雇:

1.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2.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3.工作疏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5.窃取公物者。

6.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7.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8.在店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9.威胁店长及在职员工者。

10.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11.在店内赌博者。

12.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13.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店内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14.捏名诬控同事者。

15.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三.福利.培训及请假

1.员工工资均按月支付,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2.新进员工工资,由店长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总经理核定。

3.新进员工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店内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4.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5.员工加工,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6.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种教育培训课程,员工不得无故拒绝参加。

7.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8.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9.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10.员工出差,填写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店长核准后,交总经理。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请示店长补准。

11.员工于星期例假日、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30日。

12.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30日,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规定予以解雇。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3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3日,子女得丧假3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四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二星期。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13.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店长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店长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总经理核办。

14.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须经店长核准。

15.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证明必须休养者,申报店长给予公伤假。

16.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17.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店长指定代理人,员工离开前应将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指定人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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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1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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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针对复议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进帐,现提出以下答辩:

第一,_______________有赌博故意,其蓄意赌钱是客观事实。________________在复议申请书中说其玩麻是“聊天解闷,打发时间”,这是其有决掩盖事实。事实是,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中午_______________从外地回来,因手头赚了些钱便想赌博,于是喊李________________等人过来,先喝酒,后摆桌子赌博。这一事实有当时同赌的___________为证。_______________在接受问话时曾说,________________刚回来,就喊我过去打麻将过过瘾,我说别打太大还可以,多了就没钱。_______________说打的太小没意思。这说明________________当时想赌博赢钱,根本不是所谓的“聊天解闷”。

第二,_____________有赌博的事实。________________在复议申请书中说玩麻将时只用了“一块八毛”的“硬币毛票”,以方便算输赢,这也是在掩盖事实,推脱责任。事实是,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下午_______________等四人共用赌资__________多元,其中___________赢了__________多元,________________输了__________元,其他二人一人赢__________元,一人输__________元。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接受问话进的陈述为证。这说明________________所说的根本不是事实,事实是那天四人在赌博时听到敲门声后匆忙把钱收了起来,只留个别小票迷惑公安人员,以逃避责任。

综上所述,_______________的行为完全符合赌博的要件,本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是完全合法的,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要求撤销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致

_____________复议机关

附:

1.作出拘留决定的材料_____份;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陈述各一份。

答辩人: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

(印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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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员工考勤处罚的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23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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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加强企业管理,强化员工的纪律观念。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员工。

3.0考核方式及管理

3.1各部门由考勤员专门负责考勤的原始记录及月度汇总工作,每张考勤表上要注明部门、岗位及有关详细说明材料。

3.2考勤员要实事求是,做到每天考勤,填写正确、清楚,每月最后一天进行考勤汇总,原始记录汇总及考勤汇总表填写后交部门经理审核签字,次月2日交总经办。

3.3员工应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口头警告,超过5分钟以上,每分钟罚款1元,超过1小时以旷工半天论处,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超过三次者以旷工1天论处。员工每旷工一天按照员工日平均工资的2倍扣除工资,同时旷工均开具“过失单”。

3.4若发现考勤员有弄虚作假行为,一次口头警告,二次开过失单,三次劝退。由于考勤员失职而造成的差错,一次口头警告,二次扣罚考勤员20元,达到三次者发过失单。

3.5员工因故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按人事权限逐级呈批,请假单随考勤表报送,总经办定期检查。

3.6未请假或假满未及时续假而不到岗者以旷工论处。旷工均开具过失单,连续旷工三天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4.0加班考勤管理

加班包括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及延时加班。公司原则上不鼓励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必须事前办理加班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加班。

4.1加班条件

4.1.1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内不能间断工作的;

4.1.2为完成下达的紧急任务而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的;

4.1.3必须利用休息时间或节假日进行设备维修或因公用设施等临时故障而进行抢修的;

4.1.4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加班的;

4.1.5凡属工作范围的事没能完成而需要加班的,均不作加班。

4.2加班的审批

4.2.1加班审批的原则

4.2.1.1加班需完成的工作量必须与加班工时相符;

4.2.1.2严格遵守加班审批程序;

4.2.2加班审批的程序

4.2.2.1零星加班: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需进行加班”。部门主管填写《加班申请单》→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核准→部门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

4.2.2.2集体加班:指“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需以部门或班组为单位组织加班”。部门经理起草加班报告(写明计划完成工作量及人员安排)→报总经理核准;

4.3加班申请单的管理

4.3.1每月5日前由各部门考勤员将本部门上月《加班申请单》汇总报送总经理办公室,《加班申请单》一式两联,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办公室章印后将其中一联粘贴于当月考勤表,另一联交于加班当事人作为补休凭据。

4.4加班补贴及补休的管理

4.4.1属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公司规定计发加班补贴;

4.4.2休息日或延时加班的,一般安排补休而不计发加班补贴;

4.4.3加班后的补休由各部门经理、主管视部门工作的情况妥善安排。补休考勤时以审批后的《加班申请单》抵算出勤。当年度的加班,各部门经理、主管应在当年内给予安排补休;

4.4.4员工因事补休,须提前办理补休手续并附缴《加班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4.4.5员工未经办理相关手续而自行补休者,视同旷工处理;

4.4.6《加班申请单》当年有效;

4.5各种假期的报请及核准审批

4.5.1病假;

4.5.1.1员工病假需出具指定医院[南通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产科医院、传染病医院(限传染性疾病)、口腔医院(限口腔疾病)]医生的病假证明,突发性病况允许就近医疗,过后出具急诊证明。

4.5.1.2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者,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到十二个月的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c)医疗期满后,按劳动合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5.2事假

4.5.2.1请假审批权限范围

a)请事假在1天之内,由部门经理批准;

b)请事假在3天以内,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c)因特殊情况请事假5天以上,报总经理批准;

d)部门经理以上请事假报

4.5.2.2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原则上全年不得超过十四天。

4.5.3婚假

4.5.3.1员工婚假先要写申请和递交有关证明,总经办审核后再由部门经理批准,方可请假;

4.5.3.2符合《婚姻法》规定婚假为三天,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婚假为十五天;

4.5.3.3婚假一次性休完,不能分开使用。

4.5.4妊娠

4.5.4.1女员工妊娠,从四个月起作产前检查到生产约8-10次。凭医生出具的证明适当增加;

4.5.4.2每次检查,根据医院出具的产前检查证明可享受2-4小时公假。

4.5.5产假

4.5.5.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产假90天。晚婚晚育者可享受产假12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多生一人增加产假15天;

4.5.5.2符合晚婚晚育者,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请护理假时,男方凭女方单位出具的护理证明,经批准后,在婴儿满月前一次性休完;

4.5.5.3对避孕失败进行人流的员工,根据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及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4.5.6丧假

4.5.6.1员工直系亲属(含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享受三天丧假。员工请丧假,填请假单,交总经办审核,再由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4.5.7工伤假

4.5.7.1凡在工作时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有关医院签定确认为工伤的,按签订的用工及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4.5.8法定假日

4.5.8.1法定假内,因工作需要,符合加班条件的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4.5.9出差员工因公出差,应先填写申请报告,由部门经理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

4.5.10公司实行奖励年休假制度,对于年度表现优秀的员工和各岗位骨干奖励休假作为带薪工作时间。

4.6考勤查询:

4.6.1员工如遇对考勤有疑问,可向部门考勤员或公司总经办查询。

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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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班主任工作职责及考核方案_活动方案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班主任,全文共 11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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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工作职责及考核方案

为了加强班主任的工作,从本学期起,对班主任工作进行量化管理,学年末根据班主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年度考核表,作为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班主任基本职责:

1、熟悉班级情况。班主任必须进行仔细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本班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家庭教育情况。

2、制定完整的工作计划和总结。班主任开学初应根据学校要求,制定较为完整、具体的工作计划,期末写好全面的班主任工作总结,计划和总结分别于期初和期末交德育室。

3、组织和指导本班班委会、团队工作:培养学生干部。各班须在民主的基础上选举学生干部,建立班干会议制度,培养、提高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

4、按时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准时参加班主任工作会议。

5、组织学生劳动和社会实践,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和劳动态度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增强学生环保意识、法制观念。

6、抓好班级的“三项评比”和“两操”工作。

7、弘扬先进,转化后进,及时发现学生的先进事迹,树立榜样,做好评选优秀学生工作,对后进生要了解原因,对症下药。

8、协调科任教师之间的关系,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尤其要防止优生滑坡。

9、加强家校联系,做好家访工作。班主任深入学生家庭访问,了解具体情况,共同搞好教育工作。

10、做好学生思想、学籍填写工作,做好班级的工作手册的记录。

二、量化细则(总分300分)

1、班级工作计划(5分)计划内容要具体,切实可行,不空洞,虚假应付和从布置起一周内未交的此项不得分,附有周计划并大多得以实施,得满分。

2、班主任工作会议(10分)班人会要准时参加班主任会议,迟到者每次扣2分,封锁故缺席者,此项不得分,有事需先请假。

3、班级布置(5分)各班在一周内将教室布置一新,延迟的扣分2分,未布置的不得分。

4、板报宣传(20分)指导学生出好黑板报,每两周出一期,每期须有主题、有内容,每学期需要各有一期法制、心理、环保专刊,逢双周四检查。

5、班会(10分)认真上好每节班会课,并做记录,同时请参照当月德育工作日程安排,完成当月任务每学期完成2次主题班会,至少一次为学生主持,于期末上交主题班会记录,初三要求每学期开一次,上课迟到、早退将班会课挪为用的的每次扣2分,主题班会结合学生调查开一次5分,未开此项不得分。

6、班主任工作笔记(10分)笔记中应务有班级学生的基本(地址、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每节班会须有笔记,详细10分,较详9.5分,省略8分,未完成5分。

7、好人好事登记(15)拾到物品上交只做表扬,参与绿化管理:如花圃承包、绿篱划区管理,完成任务的此项得满分。

8、班级活动(15分)以班级为单位,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每学期至少有一次联欢,一次竞赛活动(本班内容)初三不作要求,以上交材料或是学生调查所写为依据,未完成任务每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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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年最新建筑安全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9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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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建筑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最新建筑安全管理条例。

20xx年最新建筑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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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财务副经理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财务,经理,全文共 5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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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的方针、政策、经营思路,制订和 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监督公司各项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监督公司各项规划和计划的实施,确 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

二、 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保证公司 管理科学、快速、高效运营。 管理科学、快速、高效运营。 负责集团公司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务,

三、 负责集团公司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务,协助总经理对各部门 进行综合协调,对各项工作督促和落实。 进行综合协调,对各项工作督促和落实。 负责综合办公室工作,组织制定综合办公室的年度、 综合办公室工作。

四、 负责综合办公室工作,组织制定综合办公室的年度、月度 和周工作计划和目标,明确责任并组织实施。 和周工作计划和目标,明确责任并组织实施。 责任并组织实施。

五、 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防范集团人 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资风险。 资风险。 负责集团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绩效、薪酬、

六、 负责集团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绩效、薪酬、人事 管理。 管理。

七、 协助董事长和总经理做好集团公司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工 作。 完成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 完成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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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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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销售部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2

第一章管理制度2

一、考勤制度2

二、请假制度2

三、轮休2

四、日常管理制度3

第二章销售部工作流程4

一、销售部人员及岗位职责4

二、接待5

(一)、顾客到门店5

(二)、顾客电话咨询5

三、网店销售6

(一)、售前6

(二)、售中7

(三)、售后7

销售部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为了提高公司经营运作,加强产品市场的开发维护,以及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形象,提高销售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流程与制度。

所有的销售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流程与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第一章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工作时间9:00—18:00

2、按规定时间迟到早退者1元分钟,凡事先未办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或请假未准即私自休假者为旷工,除被违纪处罚及扣除当日工资外,另按公司罚款处理,旷工三天或以上者,视自动离职。

3、提前离开岗位必须征得销售经理或销售主管的同意,否则根据情节可按早退或旷工处理,同上条规定一并累计计算。

二、请假制度

1、如遇病、事假,提前向主管请假,填写员工请假条,再由主管上交销售经理签字批准,最后将请假条交由财务保管。

2、病假超过两天者需提供医院证明。

三、轮休

1、原则上每人每周休息一天(周一至周五选一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休息,由销售主管统一安排调休。

2、同一岗位工作人员分开休息,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3、值班情况

4、如员工在规定时间以外加班,员工应根据工作需要服从公司安排。

公司以年调休方式给予补偿,如员工个人自愿加班,视情况而定。

四、日常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上班期间要佩带工作证;

2、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及桌面整洁(每天值日人员要负责当天办公室内的整体卫生);

2、客户接待过程中,严格按照接待流程进行介绍,务必实事求是,不得对客户擅自许诺,不得误导客户;

3、客户接待完毕后,必须做客户信息登记。

4、上班时间禁止吃零食、看书、看报、疯闹及高声喧哗,禁止和客户洽谈区抽烟、化妆、玩手机;

5、有客户在场,禁止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

6、不允许用公司座机接打私人电话,接私人电话时简明扼要,不许煲电话粥;

7、保管好个人办公用品(包括电脑)。

第二章销售部工作流程

一、销售部人员及岗位职责:

负责人:许景峰

1、渠道销售部的管理;

2、公司产品的市场开发、客户管理和产品销售组织工作。

定期组织市场调研,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动向、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市场销售策略,确定主要目标市场、市场结构和销售方针,报总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3、部门员工招聘,录用,培训,解聘;

4、培训和造就一支专业销售队伍;

5、制定、优化部门各项业务流程并监督贯彻实施;

6、制定部门绩效考核制度,交由总经办审批执行;

7、年度费用预算控制及执行。

销售主管:吴声亮

1、网络销售部管理;

2、店面零售管理;

3、售后处理;

4、协助许总完成各项工作;

5、处理突发事件。

助理:杜燕针

1、协助主管完成工作;

2、负责店面零售接待;

3、接收每天退回快递,登记核对;

4、打印每日发货单与快递单并核对;

5、协助主管和销售人员输入、维护、汇总销售数据,每日下班前统计并交由财务;

淘宝售前客服:孟小容韩光华周区桃

1、负责网店接待;

2、引导顾客购买产品;

3、打印每日发货单与快递单(如果时间允许);

4、接听来电,为预约安装客户排队,避免时间冲突。

售后服务:吴声亮

二、接待

(一)、顾客到门店:顾客到门店时由销售主管或助理接待;

1、“先生女士您好”“请喝水”“请坐”;

2、“请问您要买行车记录仪吗?”;

3、向顾客介绍产品;

4、当顾客提出质疑时:“您的担心我们很理解,是这样”;

5、当客户提出自己不熟悉的问题时:“对不起,这个问题我不是很清楚,我给您咨询一下,您稍等”;

6、客户提出优惠,随机应变(以数据包为依据);

7、顾客付款时,由主管开出库单,一式三份,客户一份,一份底单,另一份交由小胖取货,并做好销售和出库登记,现金和出库单暂时由主管保管,每日下班前统计好一并交给财务;

8、顾客如果需要安装,由技术部人员为客户安装。

(二)、顾客电话咨询

1、使用电话不得使用免提;

2、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有义务接听电话,如顾客来电长时间没有给与应答,电话接听后,首先要向顾客致歉,取得顾客的理解;

3、电话要在铃响2~3下内接起,接听电话使用普通话,先问“您好,上海兄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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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全县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_组织人事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部长,人事,全文共 67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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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全县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和全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会议精神,根据县委六届五次全会的要求和部署,回顾总结近年来我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并就我县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作出部署,为培养造就一支适应苍南跨越式发展、建设“平安苍南”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证,为全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综合性的试点成果。 今年4月以来,全国、全省和全市相继召开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出了部署,同时中央集中出台了“5+1”文件,省委也出台了5 个文件。全省会议提出,在湖州、金华2个市及苍南等9个县(市、区)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在全市会议上,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鞠建林专门就我县如何开展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我县大胆探索、积极改革,为系统地推进全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经验。这些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为我县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指明了方向。县委对今天的会议非常重视,县委常委会先后两次专门听取汇报,就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会议精神,推进我县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努力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一是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实行了县委全委会、常委会任免县管干部及乡镇、县机关部门党委(党组)任免中层干部“票决制”,在县域范围内,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党内用人民主决策机制。二是健全干部培养教育机制。实行了科(局)级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和选拔科(局)级后备干部“联动制”,把任职资格考试作为确定科(局)级后备干部必备“硬件”,为干部选拔任用设立了知识“门槛”。三是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强化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定实施了《县直机关和乡镇领导干部管理监督若干意见》,进一步健全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责任追究制、试用期制和中层干部轮换(轮岗)制、岗位聘任制等九项制度。同时,稳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这些富有成效的改革探索,不仅有效地促进了全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而且在匡正用人风气、端正用人导向上开了新风。总的讲,大家对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认识越来越高,思路越来越明,步伐越来越快,措施越来越强,行动也越来越积极主动。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还有不少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的方面,主要是识人视野还不够开阔,选人渠道还不够多样,岗位职责还不够明确,评价标准还不够科学,干部退出机制还不够健全,等等。个中原因,有认识不到位、行动不自觉的问题,有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完善的问题,有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还有一个从总体上来讲不规范、不配套的问题。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乘势而上、加大力度,抓住关键、找准难点,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巩固成果、提供经验,使我县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新的进展。 第一,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次中央、省委出台的文件以及我县正要实施开展的试点工作方案,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和要求,既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又改进了党管干部的方法;既充分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的积极性,又引导广大党员和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既有利于提高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又坚持依法办事,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干部人事工作的制度化水平,等等。这些都顺应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大趋势,有利于加快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第二,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十六大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9月份即将召开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主要议题也是研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人才观和正确政绩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央和省委出台的这些文件,就是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人才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要求,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行总体设计、分步到位,整体推进、配套运行。贯彻落实这些文件,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使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的干部得到褒奖,使好大喜功、弄虚作假的干部受到惩处,形成求真务实、踏实苦干的浓厚风气;有利于建立完善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促使领导干部把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牢固群众观有机地统一起来,自觉落实到行动中去,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有利于形成培养、吸引和用好各类人才的科学机制和良好环境,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委和政府的各项事业中来,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第三,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是增强干部队伍活力的关键所在。最近,县委先后召开了建设“平安苍南”动员大会和县委六届五次全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平安苍南”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以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作出了全面部署。这些都是县委根据省、市委的要求,针对苍南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而作出的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好县委这一重大部署,坚定不移地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苍南跨越式发展,关键是要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应该说,我县干部队伍总体素质较好。但也有少数干部精神状态疲软,缺乏攻坚破难的信心和措施,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干部队伍活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一靠思想政治建设,最近县委决定集中3个月时间在乡镇和县直机关部门领导班子中开展“树立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树立牢固群众观,创为民、务实、清廉好班子”教育实践活动,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二靠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就是要通过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灵活的选人用人机制,揭开干部任用工作神秘封闭的面纱,变少数人选人为多数人选人,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使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实践证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既是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和发展的动力,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势在必行,行在必改,改则必活,活则必新。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我县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我县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这次试点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力争通过一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正常退出等配套制度体系,形成改革的规范效应和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在人事制度改革上取得新突破,进一步激发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为全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综合性的试点成果。 第一,抓制度体系,明确试点工作任务。要按照省、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三个层面、四个重点”的主要任务,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对于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要下大力气抓好贯彻落实,努力使我县成为全省执行落实干部人事制度的示范点;对于经过实践检验确属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要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及时形成制度,适时出台,努力使我县成为全省完善规范干部人事制度的先行点;对于亟待解决而难度比较大的一些问题,要深入调研,积极探索,进行攻关突破,努力使我县成为全省探索创新干部人事制度的试验点。重点抓好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和正常退出三个环节的配套制度建设,努力形成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部工作制度体系。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一是要执行落实好五项制度:即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制度;县委全委会、常委会任免县管干部和乡镇与县直单位党委(党组)任免中层干部“票决制”;科(局)级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和选拔科(局)级后备干部“联动制”;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二是要完善规范好五项制度:即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中层干部岗位聘任制;党政机关中层干部定期轮换(轮岗)交流制度。三是要探索创新两项制度:县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提名考察人选的实施办法;科(局)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在干部管理监督方面,一是要执行落实好四项制度:即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谈心谈话制度、干部诫勉制度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二是要完善规范好三项制度:即乡镇驻村干部双向选择制度、乡镇联片驻(联)村工作责任制和乡镇干部考评及奖惩制度。三是要探索创新一项制度:即科(局)级领导干部问责制。在干部正常退出方面,要完善规范好一项制度:即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调整制度;探索创新一项制度:即科(局)级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要探索创新二项制度:即要建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和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中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抓探索创新,明确试点工作重点。在巩固和完善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我县的综合改革试点要重点抓好以下八项工作。一是建立县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探索规范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工作。为科学合理地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实行县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对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工作进行调研,探索规律,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改进民主推荐方法和程序,以切实解决民主推荐中存在的拉票现象、以票取人等问题。二是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对部分空缺领导职位实施公开选拔。推出10个领导职位参加市县联合公选,其中面向全市的3个,面向全县的7个。8月10日上午,市里将召开全市联合公选工作动员会,对联合公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10月份结束。三是在县机关和乡镇选择若干个试点单位,试行中层干部跨部门、跨乡镇竞争上岗和交流工作。四是按照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不断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在灵溪镇开展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苍南县科(局)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暂行办法。五是建立科(局)级领导干部问责制和科(局)级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领导干部的权力运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同时,加强对科(局)级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制订出台有关规定。六是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在全面实行全员聘用制的基础上,深化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通过竞争择优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激励竞争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七是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的分配激励机制。鼓励按生产要素和实现效益进行分配,在有条件的单位实行结构工资、项目工资、兼职兼薪、年薪制和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试点。八是加强对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退居二线和在编不在岗人员的管理,对科(局)及以下公务员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原则上给予办理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工资福利、奖金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如果继续愿意上班的,要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所在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不允许在岗经商办企业,否则按照《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鼓励公务员自谋职业,所有担任正副职科(局)级调研员一律改任主任、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 第三,抓统筹安排,明确试点工作步骤。我县这次试点工作,安排一年时间(2004年5月-2005年6月),分四个阶段:一是制定方案阶段(5月—6月):这个阶段的工作已经完成。主要是开展调研,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听取有关意见、建议;专题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汇报试点工作方案。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苍南县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上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二是组织发动阶段(7月份):分层次组织学习中央办公厅、省委组织部文件及省、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会议精神;梳理、修订和出台有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和制度;并召开动员大会,具体部署我县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三是全面实施阶段(2004年8月—2005年3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有:开展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推出部分职位参加市、县联合公选;实行中层干部跨部门、跨乡镇竞争上岗和交流工作;开展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工作课题调研;制定出台“县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在灵溪镇开展科(局)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试点工作,研究建立干部政绩考核办法等;建立科(局)级领导干部问责制,规范领导干部的权力运用;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强对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退居二线和在编不在岗人员的管理,建立人员退出机制。四是总结提高阶段(2005年4月—6月):主要是写出试点工作总结,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制度规定,汇编成册,规范干部工作流程,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系统配套的干部人事制度体系。 三、加强领导、统筹指导,积极稳妥地抓好试点各项工作的落实 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思想观念、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全面创新,涉及到各种利益的调整,各方面都很关注,也比较敏感,时间紧,任务又重,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一要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实践表明,越是改革到深处,推进的难度就越大,党委(党组)就越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为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县委成立了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我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章方璋担任,成员由县委副书记徐强中、张建树、苏庆明和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林晓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林晓峰兼任办公室主任,李立民、温兴华、尤有光、陈绍华任副主任。组织人事部门是党委、政府主管干部人事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是党委、政府的参谋部、决策部、把关部,在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中负有统筹安排、牵头抓总、宏观指导的重要职责,要努力当好参谋和助手。同时,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牵扯到方方面面,仅靠组织人事部门去推动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各乡镇和县直单位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要在县委的领导下,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推动试点工作的攻坚合力。 二要注意引导,营造氛围。改革是一场革命,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必然涉及到一些干部的升降去留,关系到广大干部的切身利益。这些干部产生一些不同的想法、议论和疑虑是在所难免的,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一定要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围绕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实、做好、做到位。要引导广大干部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好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试点工作的经验,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观念,坚定改革的信心,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要积极稳妥,务求实效。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从实际出发,区分轻重缓急,坚持把改革的力度、推进的速度与党员、干部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要充分利用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这个平台,对改革中一些亟待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只要大方向正确、看准了的,就可以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同时,要坚持自上而下的推动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首创精神,鼓励基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新。干部人事工作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我们既要态度坚决、积极主动,又要循序渐进、稳妥有序,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抓下去,切实走出一条不断深化,整体推进的路子来。 同志们,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事关党的执政能力的增强和执政地位的巩固,事关我县跨越式发展战略的实现,事关“平安苍南”的创建,是形势所需,任务所逼,发展所求。我们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求真务实,精心运作,把我县的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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