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员岗位职责
每个施工现场都需要有安全员职位,以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方面工作的教育,对日常的安全工作检查等工作。其详细的岗位职责还不止这些,以下是某工地建筑安全员岗位职责,可供参考。
一、协助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对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负主要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的方针政策、规范、制度的规定,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认真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及各项安全规定的落实。
四、参加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条款拟定工作,检查督促条款的实施,
负责安全措施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及时记录好安全台帐。
五、负责本工程的常规安全检查活动,并做好检查记录,协助落实奖惩措施,对违章现象进行制止,对一般事故做出处理和记录。
六、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及日常生产的安全教育工作。
七、参加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总结、上报等工作。
八、自觉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加强自身廉正建设,杜绝本工程的一切不正之风和腐朽现象。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责任。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3.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规章和标准。
4.经常督促、检查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冒险作业。确保所有进入工地人员必须戴上安全帽和不穿拖鞋、高跟鞋。
5.经常深入工地检查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向项目经理、施工员反映。
6.负责编报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各项统计报表。
7.负责对班组安质员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并对重点工种进行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8.按时填写安全台帐,做好事故分析记录及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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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绽放战疫青春·坚定制度自信”团日活动总结
筑牢“铜墙铁壁”,扛起政治责任。“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在疫情面前,扛起政治责任,筑牢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才能赢得阻击战的主动权。习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要科学判断形势、精准把握疫情,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牢记住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靠前、联防联控、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防控工作中的问题,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确保各项防控措施有力、有序的开展。心中有党性,脚下才有力量。政治责任是党旗引领下奋勇前行的力量,也是人民群众危难中的信仰灯塔,只有提高政治站位,才能更好的履行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职责使命,永葆党性本色,在疫情防控中想尽一切办法,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化解难关。
勇当“铁军战士”,牢记使命担当。疾风知劲草,烈火炼真金。疫情在哪里,党员干部的战斗就在哪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把初心写在行动上,把担当落实在岗位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面对当下疫情防控斗争,不仅是考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初心使命的战场,也是检验广大党员干部铁的担当的战场。“初心使命不是说出来的,而是真刀真枪干出来的。”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是一次党性的洗礼,更是一次践行使命担当的具体表现。一页页摁满红手印的“请战书”,一声声不计回报的“宣誓词”,一张张奔赴一线的“暖心照”,无数党员、医护人员用实际行动彰显着“铁军战士”的英雄气概。
心怀“铁血丹心”,凝聚人民群众。“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广大人民群众是这场疫情防控的主体,也是打赢这场战斗的强大力量,我们一边要以人民为中心的角度出发,把人民安危放在第一位,开展好疫情防控工作;一边也要依靠群众、组织群众积极投身到防控工作上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正如习总书记说,“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每一名共产党人必须心怀一片丹心,凝聚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带头站在防控疫情斗争的第一线,带头坚守岗位,做好群众工作,形成一个支部就是一座堡垒、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共同抗击这场不寻常的“战役”,让鲜红的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危难时刻,见精神品质;重要关口,见担当作为。让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关键时刻敢于挺身而出、戮力同心,以铁一般的担当打赢这场不同寻常的“阻击战”,谱写一曲曲动人的英雄战斗曲。
篇2:单位工作内容总结报告
11月份以来,在局的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处领导和同志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较好地履行了工作职责,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一、主要特点
(一)努力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我们局是一个特殊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它要求每一个人都要永无止境地更新知识和提高素质。因此,在工作中我非常重视学习,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一是积极投入到政治教育当中,进一步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二是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认真学习业务知识,重点学习公文写作、公文处理和电脑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抓住重点,在重点中找重点,并结合自己在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电脑知识方面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字业务工作能力。
同时,刻苦钻研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知识,努力向“复合型”人才靠近。三是虚心向身边同志学习,努力提高适应本职工作需要的本领。首先是向领导学。一年来,我亲身感受到各级领导的人格魅力、领导风范和工作艺术,使我受益匪浅,收获甚丰。其次是向同事学。作为一名新干部,如不虚心学习,积极求教,实践经验的缺乏必将成为制约个工作人能力发展的瓶颈,因此,单位里的每位同事都是我的老师,坚持向周围的领导和同志学习,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努力丰富自己、充实自己、提高自己,培养勤于动笔的工作习惯,增强了文字功底和思维能力,基本适应了本职工作的需要。正是不断地虚心向他们学习求教,我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才得以不断提高。
(二)扎实工作,全力培养敬业爱岗精神
在实际工作的一年时间里,我个人无论是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这主要得益于各级领导的培养教育和同志们的帮助指导,得益于办公厅人的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昂扬的精神状态的影响。首先是促进了敬业精神的培养。参加工作,这是人生的一大转折点,而能够到这里工作是我非常荣幸的事情。看到一起同学羡慕的目光,我没有理由不珍惜这份工作,没有理由不干好本职工作。在努力钻研本职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其它工作的了解和掌握,尽快适应本职工作的需要。其次是加强爱岗精神的培养。
“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这是局里同志的工作作风,在努力向合格靠近的同时,把珍惜自己的岗位,珍惜每一次工作学习的机会,作为提高自己的热爱本职工作岗位的关键环节,无论负责什么工作都能够竭尽全力的完成每一项具体工作,从而在实际工作中体现热爱本职、珍惜岗位的工作心态。第三是带动奉献精神的培养。11月份,同志们舍小家顾大家,讲大局讲奉献,废寝忘食的奉献精神时刻在激励着我努力工作。我尽努力克服家庭的实际困难,以饱满的热情和良好的状态,积极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尽努力完成好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严谨细致,全心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局机关是对外窗口、综合办事机构,处于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协调各方的中枢地位,能否按照“三服务”的标准做好各项工作,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小心谨慎、如履薄冰责任意识,是否具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是否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高度的集体荣誉感。一年来,我注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自身建设。一是重细节讲规矩。要做好服务工作必须具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因此,在每一项工作当中,我始终坚持一丝不苟,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尽努力能把工作做的完美,保证工作质量。二是重大局讲服务。局机关作为中枢系统,我作为中枢系统的一分子,有责任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所以,我始终把维护好机关的形象作为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通过细致周到的服务,体现良好形象,从而为局机关树立良好的形象。三是重团结讲业绩。在人事处组织的培训当中,使我感受最深的就是局机关的团队精神,我因到这个集体而感到自豪,因此我非常珍惜在这里工作。在工作中用真心换得同志们的真情,积极主动的融入到集体当中。同时,努力工作,用工作成绩证明自己的工作能力,来赢得大家的认同。
二、存在问题
一个人有缺点并不可怕,但是如果不能发现自己的缺点就可怕了。因此,发现自己的问题,正视自己的问题,敢于纠正自己的问题,才能在不断的总结中成长进步。
(一)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还不够强
主要表现:学习的主动性不够强;学习的内动力不够足;学习的持续力不够长;对本职工作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本职工作业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
主要表现:对本职工作缺乏精益求精的精神;工作中主观能动性不够强,有时存在自我放松的思想;有时存在着“自扫门前雪”的思想;与同志之间沟通交流的少,开拓创新的意识不够足。
篇3:驾驶员岗位职责说明书
1.必须着装整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同时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自己无法完成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违者费用不予报销。
4.认真准确填写“用车申请单”的内容,不得伪造车辆行驶信息。
5.对自己及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6.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车,酒后驾车或私自用车造成的一切违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司机本人承担,且公司有权对其无偿辞退。
7.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直接上级,并说明原因。 8.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交警部门罚款的,公司不予报销,违章造成事故的由当事司机承担责任和后果。
9.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篇4: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88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篇5:基层党组织述职评价考核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有关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xx〕4号)要求,我市结合实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自我组织、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切实增强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取得了明显效果。现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市为确保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正常进行和有效开展,结合实际,在20xx年5月份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并成立了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小组在市委宣传部下设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指导等工作。年底,为进一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我市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推进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的通知》,要求各基层党组织按照《方案》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一是加强和改进市委中心组学习。我市把抓好市委中心组学习作为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抓手。充分运用多年来市委中心组学习的经验和做法,从完善学习制度、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提高学习效果等方面入手,落实学习考勤、个人自学、集体研讨、学习交流、学习通报、学习考核等制度,加强和改进中心组学习。20xx年组织市委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六次,重点学习了中共xx届五中全会、自治区八届十三次全委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学习了、胡春华书记在全国、全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学习了回良玉副、胡春华书记在锡盟考察时的重要讲话。提高了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决策能力,为在新起点上加快推进富民强市提供了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创新动力。
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形势政策学习教育活动。我市把加强形势政策教育作为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主要手段。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开展“百团千人万场”理论宣讲活动的要求,统筹安排资源,成立了临时宣讲团,明确宣讲团的职责,推出了宣讲“菜单”,组织宣讲团成员深入基层党组织进行理论宣讲,增强理论宣传的辐射力和吸引力。一年来,宣讲团深入各基层党组织宣讲30多场次,1500多人次聆听宣讲。丰富了党员干部的学习方式,促进了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三是邀请高层次专家学者举办讲座。我市把邀请高层次专家学者举办讲座作为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强大动力。我市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建立了“科学发展观专家讲坛”制度,每月邀请1名专家进行辅导学习。去年我们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继续推进这项制度的落实,分别从国家行政学院、财政部科研所、国家商务部、内蒙古社科院和自治区党校等院所邀请知名8名专家教授,为全市党员干部作了有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建设服务型政府、财政形势与政策取向以及口岸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8场专题报告,全市党员干部2200多人聆听报告。
四是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学习。我市把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学习作为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基础。各基层党组织按照《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牢固树立抓好学习促发展的学习理念,建立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和求真务实的风气,不断创新学习的方式方法,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党员报告会制度,切实加强党组织学习组织管理,进一步提高党员参加党支部、党小组学习的积极性、自觉性。各基层党组织采取专题讲座、报告会、专题电视片、主题教育等方式,开展了高密度、高频率的学习,进一步扩展党员干部的知识面和视野。各单位还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党员干部的学习积极性明显提高,去年设立的内蒙古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二连地区教学点就招收在读研究生36人。
五是加强和改进干部培训。我市把加强和改进干部培训作为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关键。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工作要求,紧密联系口岸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党员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大力开展党员干部培训。市委党校全年举办党员主体培训班23期,培训党员干部多人次。市委组织部建立了党员干部远程网络教育学习平台,制定了学习制度,为全市所有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每人设置了一个网上学习编号,并规定了学习时间,提高了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的信息化水平。
六是为广大党员干部推荐了必读书目。开展向党员干部推荐学习书目工作,是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提高各级党组织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总结成功经验、顺应党员干部要求的有益做法。对于营造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的浓厚氛围,增强党员干部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优化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升精神境界,推动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党组织、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学习型领导班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有组织地引导党员干部多读书、读好书,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取得实效,我们下发文件,向全市广大党员干部推荐了《xx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辅导读本》等30种学习书目。根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认真做好〈七个“怎么看”—理论热点面对面·20xx〉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内党宣[20xx]17号)要求,组织各基层党组织征订了《七个“怎么看”—理论热点面对面·20xx》。
二、取得的成效
一是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通过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对学习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学习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实现了三个转变:即从厌学转变为爱学,从被动学转变为主动学,从认为学理论不管用转变为认为急需加强理论指导。
二是提高了党员干部的素质,转变了机关作风。通过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进一步转变,道德修养得到锻炼,精神面貌发生变化,宗旨观念、全局意识明显增强。党员的学习能力有所提升、知识素养有所提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有所增强。
三是提高了科学决策水平,完善了发展思路。通过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口岸经济特点、规律、思路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篇6:“绽放战疫青春·坚定制度自信”团日活动总结
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系列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北京大学援鄂医疗队全体“90后”党员的回信精神,激励和引领广大青年教师进一步坚定制度自信,在党和人民需要的地方贡献青春力量。4月28日上午,我校团支部在线上举行了“绽放战疫青春·坚定制度自信”的主题团日活动。团支部书记王学磊、组织委员王美琪,以及全体青年教师参加了本次活动。
活动中,团支部书记王学磊做了主题为“绽放战疫青春·坚定制度自信”的微团课。她列举了疫情防控期间我国广大90后、00后青年感人的战役事例。他们不畏艰难、敢为人先的精神鼓舞着每一位青年教师。又通过一组组数据和实例,向大家阐释了中国在全球疫情防控中展现的大国担当。
随后,组织委员王美琪带领青年教师认真学习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复学在即,青年教师共同巩固新冠肺炎的相关知识,提高防控意识和应对水平,为确保学校开学工作安全、顺利打下基础。
本次主题团日活动,使青年教师接受“沉浸式”的精神洗礼,从而激励金桥小学青年教师学英雄、忆先烈,肩负光荣使命、勇立时代潮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团总支书记带领全体团员青年集体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给北京大学援鄂医疗队全体“90后”党员的回信,并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等方面阐明了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体制优势等,激励和引领广大团员青年进一步坚定制度自信。
篇7: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职责
岗位职责:
1.及时按期上交、跟进开店时间表,做到资料汇总的准确性,缩短新开店铺申请周期;
2.根据店铺的准确位置,对现场实施精确测量,保证初稿图纸的真实性;
3.通过现场仔细核对确认、尺寸达成统一的意见最终确定为有效图纸;
4.通过与厂家及时跟进、反馈信息,了解开店道具、灯具的具体发货期,同时做好与施工队的联系,确定装修队人员、材料的准备;
5.依据工程质量验收要求,现场监理施工队人员包括材料、装修技术是否符合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6.依据现场装修实际材料、人工费用,包括整改对比,认真审核结算清单,实现工程验收的真实可靠性。
岗位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
2.3年以上服装或零售连锁行业店铺工程工作经验,有工程管理经验优先;
3.独立绘制CAD图纸能力优良,熟悉零售店铺现场施工工艺及把控,熟悉道具器架生产流程及工艺特点;
4.沟通协调能力强,抗压能力强,沟通能力强,可以独立完成与供应商及经销商的日常沟通工作。
篇8:成型车间主任职责
1、组织实施生产部下达的生产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督促各组长合理安排落实生产,明确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执行标准,根据车间的生产计划,主动提前了解各项准备工作(配件、辅料,工艺,设备,人员等)的情况,确保车间生产时流水的畅通。
2、随时跟踪车间的生产进度,每天必须要有详细的生产报表交生产部。
3、贯彻执行公司的成本控制目标,加强对车间原辅材料使用的控制,确保在提高产量,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降低生产成本。
4、要协调车间与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互相配合,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开展工作,主动做好横向沟通。
5、审核车间流水工序工价的合理性,提出合理方案作公司参考。协助行政部做好车间的各项考核和组织员工的培训工作。
6、根据公司对车间发展的规划拟定人员编制,并报公司批准。培训员工,带好队伍,积极深入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车间的稳定。
7、拟定车间管理制度,经公司批准后在车间推广实施按照公司制度和车间管理制度对车间员工进行奖励,惩罚。
8、根据公司质量部门的要求,配合车间质检人员作好员工的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抓好车间的质量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文明生产,领导车间做好 5S 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以身作则,提高员工的素养。
9、处理车间的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车间主任必须挺身而出,担当责任,动用各种资源,领导和组织员工战胜困难,并随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事件处理进展情况,对于无法处理的事件要及时请示。
10、要认识到前会的重要性,不能光注重在形式上,要把产前会上的内容切切实实地落实到生产中去。
篇9:网络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1.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集中化管理的规范,包括网络中心机房管理,网络接入管理,集中化支持服务和资产管理。
2.此规定也包含了有关的正确使用,信息安全和集团内部各单位的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原则及相关前提条件。
第二条 依据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管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 范围集团网络由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上投大厦内所有单位、部门和员工均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主机房安全规定
1.机房不得携入易燃、易爆物品。
2.机房内严禁吸烟。
3.机房内不准吃饭、吃零食或进行其它有害、污损电脑的行为。
4.机房严禁乱拉接电源,以防造成短路或失火。
5.非集团信息中心和信托公司电脑部工作人员严禁进入主机房(特许人员例外),工作人员进出主机房必须随手关门。
6.机房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机房消防设备完好情况。
第五条 主机房净化规定
1.机房内应及时清扫卫生死角和可见灰尘。
2.精密空调应调节适合温度以适应计算机设备的运转。
3.机房应门窗密封,防止外来粉尘污染。
4.机房内不准带入无关物品,不准睡觉休息。
5.机房工作人员须穿专用拖鞋进入机房。
6.机房用品须定期清洁。
第六条 主机房参观管理的规定
1.经信息中心主管批准,外来人员才予安排参观。
2.外来人员参观机房,须有公司指定人员陪同,并登记出入纪录。
3.参观人员不得拥挤、喧哗,应听从陪同人员安排。
4.参观结束后,操作人员应整理如常。
第七条 网络中心办公区域管理规定
1.网络中心办公区域包括信息中心办公区域及信托公司电脑部办公区域。
2.办公区域内不得携入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严禁乱拉接电源,以防造成短路或失火。
3.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办公区域。
4.非经有关领导及信息中心主管及批准,办公区域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有碍办公环境的设备(家具.电器等)。
5.办公时间内须保持办公环境安静,不大声喧哗,不播放音乐。
6.办公区域须定期清洁,值班人员须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7.值班人员每日下班前需认真检查门窗关闭情况。
第八条 主干网管理规定
1.集团信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2.信息中心负责楼层接入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日常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移动,改动有关设备。
3.主干网及楼层网络跳线一经固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改变,如有线路调整,需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信息中心审核同意,由信息中心网络部进行有关跳线工作,更改完毕,网络管理员需做好相应的文档记录。
第九条 子网接入单位职责规定
1.各子网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子网内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2.子网接入单位在信息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负责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
3.子网接入单位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4.子网接入单位负责和承担下一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教育、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
5.负责本级网络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6.负责保存本级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地址、用户账号申请与电子邮件
1.与集团公司主干网络相连的电脑及网络设备地址由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2.入网单位应统一向信息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中心分配的地址,严禁盗用他人地址或私自乱设地址。信息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地址入网,以保证公司网络的正常运行。
3.用户要求入网和个人要求办理电子邮件户头,应经过其部门主管同意,并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审查同意后由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在有关系统上开户,分配地址,办理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4.任何电子邮件(包括所有内部邮件)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4.1每位集团员工只能拥有一个后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的电子邮箱,员工可以发送邮件至公司外部,但仅为工作用途。公司禁止所有不恰当的邮件传递行为并将其视为违反公司规章。
4.2严禁发送附件具有下列扩展名的邮件(例如:.,.b,.c,.ba,.cd,db等等。)
4.3每封发送邮件大小:原则上2字节。严禁向非集团信箱自动转发邮件。
第十一条 上网信息及网络安全管理
1.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后果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2.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2.1不得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2.2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2.3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
3.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3.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3.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3.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3.5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6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4.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4.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4.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4.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5.从EE上文件有大小限制,任何例外必须报请信息中心批准。
6.信息中心和各接入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7.信息中心、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集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8.对于盗用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及破坏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信息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集团有关部处共同查处;处罚分为警告、停止户头、停止单机上网、停止子网上网、集团通报批评、罚款;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要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公司领导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篇10:财务副经理岗位职责
一、 组织编制和执行财务预、决算及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 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财务年度预、决算及情况。
二、 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财务年度预、决算及情况。 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 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四、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定期组织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定期组织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实行会计监督,严格维护财经纪律,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五、 实行会计监督,严格维护财经纪律,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合 理和有序进行 理和有序进行。 协助总经理对重大经济问题作出决策。
六、 协助总经理对重大经济问题作出决策。 参与重大经济技术方案的制定和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
七、 参与重大经济技术方案的制定和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审查
八、 负责对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 负责对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 的评聘、任免和晋升。 的评聘、任免和晋升。
篇11: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问题的思考_人大政协_网
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问题的思考 确保和加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是人大制度建设中一个永恒的主题。当前,地方各级人大工作中,依然存在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与时代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影响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对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联系基层人大工作实际,我认为保证和加强人大代表依法充分履行职责,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探索: 一、深化认识,增强做好代表工作的使命感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人大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的。因此,人大代表执行好代表职务,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迫切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没有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大力支持,人大工作和政治文明建设就不可能取得任何进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多样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新形势下,人们的自主性、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增大,人大代表怎样代表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各种具体利益,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在客观上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认真研究如何进一步深化和创新代表工作,提高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和履职的公开度、透明度,扩大公民在人大工作中的有序参与;如何进一步畅通代表与选民、与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渠道,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主要民主渠道。诸如此类问题,使市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的空间进一步拓展。对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应该有足够的重视,并认真做好代表工作。 二、提高素质,增强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 人大代表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质量,并影响着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严格代表当选条件,优化代表结构。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客观上需要提高对人大代表的文化素养和政治活动能力的要求。因此,在换届选举时,应当从政治思想、文化知识、道德品质、参政能力等方面明确规定代表的条件。要通过严格代表当选条件,充分体现公民选举权利的珍贵,反映我国选举制度的优越性和真实性。在代表结构方面,要克服“荣誉型”代表较多、党政领导干部代表过多、代表名额分配不合理等倾向,克服平衡照顾思想,严把代表入口关,把能充分代表人民意志的有识之士选进人大代表行列,使人大代表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二)依法建立和完善代表候选人推荐制度,引进竞选机制。要改进现行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逐步引进竞选机制。让代表候选人通过发表竞选演说、当场回答选民或代表的询问,充分展示其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参政素质,保证选民或代表自主选出自己信赖的高素质代表,激发选民或代表的参选热情。(三)搞好人大代表的职务培训。我国人大代表的兼职性,客观上要求各级人大必须重视代表培训工作。首先抓好“岗前”培训。就是人大代表当选后,组织代表学习代表法等法律法规,使代表了解人大制度的基本内容、人大代表的职责以及行使职权的方法和途径,掌握与其执行职务有关的基本法律、理论和知识。其次,搞好任职期间的培训,使代表们能及时了解新形势、新情况,学习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和研究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强化服务,为人大代表履职创造条件 一是为人大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通过走访人大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举行政情通报会、寄送资料、订阅报刊等方式,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重大的决策和举措,本行政区的大事、要事,以及影响全局的重大事件及时传达给人大代表,为其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提供依据。二是协助人大代表组织和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三是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好视察、调查、评议、执法检查、走访选民等活动。四是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落到实处。五是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落实各项保障。六是展示代表风采,做好代表宣传工作,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完善机制,依法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监督 代表法仅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没有法律约束,实际上形成了代表干好干差一个样的现象。为扭转这一状况,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每年都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为代表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要求各代表小组按时组织代表活动,引导代表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工作。二是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让选民评议自己选出的代表是否称职。三是严格奖惩,定期对各代表小组工作进行检查,每年都要对那些工作突出,积极发挥作用的优秀代表进行表彰;对不履行职责,甚至违纪、违法的代表进行批评或者按原选区选民的意见给予处置,以约束和激励代表积极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篇12:公司供应运输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项目消防负责人是工地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本工地的消防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火灾的应急预案和落实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应急预案的实施。
(2)拟订项目经理部及义务消防队的消防工作计划。
(3)配备灭火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4)管理本工地的义务消防队和灭火训练。
(5)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学习,使职工懂得安全动火、用电和其他防火、灭火常识,增强职工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6)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交底人: 责任人: 日期:
篇13:局党建述职评价制度
20xx年县工商联的工作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面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工作科学化水平,动员广大员为“”作贡献、为旗添光彩,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一、扎实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提高员干部理论武装水平
1、进一步深化理论武装工作。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继续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并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经典著作的学习结合起来,提高员干部理论素质。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促进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
2、提升学习型组织建设水平。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的意见》,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丰富内容、创新方法、拓展载体、创建平台。把改进学风贯穿到学习型组织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3、加强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继续贯彻《20xx-20xx年全国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落实员培训计划。优化培训内容,加强做好群众工作和社会管理、舆情应对等新知识培训,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实效性。创新培训方式,以个别谈话、座谈会等形式探索现代化和个性化培训途径。加强入积极分子培训教育以及青年员干部的教育培训。
二、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1、进一步落实创先争优工作要求。贯彻走在前、作表率的要求,坚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把创先争优活动作为建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紧紧围绕服务中心工作、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员素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丰富争创内容、创新争创形式、拓展争创领域、提高争创实效,健全争创机制。认真搞好创先争优活动领导点评工作,组织好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
2、深入推进工商联系统“非公建”活动。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提升工商联工作整体水平为目标,切实加强工商联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工商联系统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推动“两型建设”中建功立业,更好地服务于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加强风廉政建设
1、开展风廉政教育。认真学习贯彻第xx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各项制度规定,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推进机关廉政文化建设。以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进一步加强内监督。认真落实内监督条例,坚持把维护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民主集中制、财务制度的贯彻和落实。按要求进行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3、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深入贯彻《关于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推行务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篇14:财务部岗位职责说明书
1. 负责建立公司会计核算的制度和体系;
2. 按期做好年、季、月度财务报表,做到帐表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
3. 做好成本核算,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 负责对各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和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好用好资金;
5. 对往来结算户随时清理、督助相关部门及时催收款;
6.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审批报销发票单据;
7. 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向总经理提供综合性财务分析报告和根据工作需要向部门提供专项财务分析报告
篇15:工厂生产主管的岗位职责范围
1、负责按生产计划规划和及时确保生产线人员人数满足生产需求;
2、负责做好生产设备、工、治具的维护点检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和运行;
3、按生产计划进行生产指令的下达,巡查、监督下级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对未完成的生产计划进行原因分析,拟定相应的优化措施并实施;
4、监督拉线的产品品质状况,组织对品质未达标项进行原因分析,拟定并实施相应的改善对策;
5、负责车间物料管控、成本管控、现场5S与生产安全执行情况的监督、管控与改善;
6、管理车间员工,对车间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提升员工技能,并对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检查、考核、评比。
7、对公司配合的组装厂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篇16:桥梁工程师岗位职责优秀
职责:
深入研究业内领先的技术思路,输出具有创新价值的预研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相关实验数据;
负责产品、销售、供应链、电商等公司数据的海量挖掘,并建立和优化用户标签、特征模型、产品精准匹配、异常预警等;
负责大数据下传统机器学习算法的并行化实现及应用,并提出改进方法和思路;
参与公司大数据架构,负责BI实施中的数据挖掘模块算法研究、模型建立和优化,帮助实现数据挖掘和分析平台的建设;
负责相关数据挖掘项目的需求收集、项目建立、项目设计开发和结果输出质量把控,通过数据挖掘结果驱动业务执行;
配合技术进行数据挖掘模型开发和模型封装,例如决策规则模型、预警模型、流失模型、效果标杆模型、客户生命周期管理模型等;
任职要求: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统计学、计算机、信息技术、数学相关专业;
两年以上数据建模经验;
数据主流数据库,mysql、oracle、DB2等传统结构化数据仓库,熟悉HBase、MongoDB等非结构化数据库;
熟悉常用的聚类、分类、回归、关联、时间序列等监督式和非监督式学习算法;
熟悉R、Python、MLlib等数据挖掘工具中至少一种。
熟悉spark、storm等大数据计算框架者优先。
篇17:工伤保险条例
(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篇18:采购原材料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迎接医院创“三乙”等级检查,根据院长办公会有关精神,按照卫医管发〔____________年〕3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办医政发〔____________年〕8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主题
狠抓核心制度落实,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狠抓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扩大社会影响。
二、指导思想
以病人为中心,以点带面,示范先行,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活动步骤
(一)第一检查阶段(____________年1月1日~3月31日)
重点督查疑难病案讨论制度、查房(三级医生、科主任、院长查房)制度。
(二)第二检查阶段(____________年4月1日~____________年6月30)
重点督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
(三)第三检查阶段(____________年7月1日~____________年9月30日)
重点督查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会诊制度。
(四)第四检查阶段(____________年10月1日~____________年12月31日)
重点督查首诊负责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五)总结交流阶段(每一阶段结束后)
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同时召开活动经验交流会,对工作成效好的个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措施
(一)本科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提高对落实核心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科主任为本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活动的所有工作。
(二)本科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医疗风险,及时发现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本科必须对照本活动方案要求,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自查活动,查找医疗隐患和薄弱环节,通过检查、分析、评价、反馈等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四)本科必须加强核心制度的学习,强化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要求所有医生尤其是毕业10年以内的医生必须人人能背诵,人人能过关。
(五)本科每一阶段结束后均必须进行总结,总结通过周会汇报和书面汇报形式进行,周会汇报由办公室安排,书面汇报在每一阶段结束的下一周必须交医务部。
篇19: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保洁员每天要在员工上班前提前到位,并抓紧时间做好日常保洁工作。按保洁内容及标准重点打扫门厅、会议室、走廊、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卫生,使保洁工作落到实处。
2、保洁员要严格按操作规范做好日常保洁、定期保洁工作(详见附表)。对门厅、会议室、走廊、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卫生要按保洁内容及标准进行清扫,做到随脏随扫、无污迹、无杂物等,保持环境清洁。保洁领班要严格按保洁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各楼层的垃圾筒、烟灰缸要及时打扫、清理,卫生间洗手池台面、镜子、地面、墙面等要及时擦拭,做到光亮、无水迹、无污迹、无杂物;垃圾袋和手纸篓要及时倾倒、更换;洗手液和手纸要随缺随补。
4、保洁员除日常保洁工作外,每周要对门厅、会议室、走廊、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进行一次清扫,重点是擦地面、擦窗台、窗户等。
5、保洁员要注意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白天视天气情况,尽量采用自然光,少开卫生间北侧的照明灯和走廊东、西侧的照明灯,为单位节约每一度电,节约每一滴水。保洁工作中要爱护使用水、电等设施,发现水、电、上下水管道等硬件设施有问题时应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
6、按保洁内容及标准做好定期保洁工作。按操作规范和要求,擦拭窗、墙壁、地面清洗、打蜡、玻璃清洗、灯具除尘、垃圾筒清洗、电梯门、灯清洗、金属件清洗、上光等,认真做好保洁工作,使大楼有一个优美、卫生、清洁的办公环境。
篇20:工厂生产主管的岗位职责范围
协调生产部门的人员管理及各项生产活动,严格按照生产操作sop实施试剂产品的生产操作;
下达生产订单,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安排和控制生产作业进度,保证输出产品的质量;
负责生产工艺标准化,跟踪生产情况、产品需求、生产过程、产值目标等,按时完成生产目标;
定期组织有关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的专题讨论,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负责生产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的控制实施,严格执行安全法规、生产操作规程,及时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及时对生产异常做出反应,发现问题及时追踪;
监控规范操作方法,负责生产员工的管理、培训及人员培养工作;
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