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项目负责人: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特签订本协议。
一、管理目标
1.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死亡、重伤事故为零。
2.轻伤几率控制在千分之一以下。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期内达到100%,杜绝现场内的重大隐患出现。
4.现场内部发生火灾事故,火灾隐患整改必须保证达到100%。
5.不发生重大中毒事故及群发性传染病。
6.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创建市级文明施工工地。
二、安全生产要求
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利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乙方必须遵守并且服从甲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职责。
4.乙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下发的《安全技术交底书》中明确的需编安全技术方案的项目,编制并报甲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乙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乙方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乙方必须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办理“现场管理人员工作证”后方可进场施工。
(2)、乙方入场工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并办理“操作人员工作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乙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甲方,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乙方的特种行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要求,并持有效证件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4)、乙方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5)、乙方必须执行每周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及其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2)、乙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乙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1)、乙方进场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合格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设置齐全、灵敏、可靠。
(2)、乙方的机械设备和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有关部门验收备案,合格后方可使用。
4.7、乙方必须执行安全验收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查制度。
4.8、乙方必须执行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4.9、乙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10、乙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和中毒事故。
4.1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1)、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乙方应在一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甲方,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甲方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乙方必须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2)、乙方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乙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乙方应积极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乙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乙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2、甲方有权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不遵守、不执行地方政府系、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
4.13、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严格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14、乙方必须给所属职工提供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需佩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4.15、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呈送甲方安全管理防范方案,并把方案张榜公布,做好现场标语,警示牌等安全标志。
三、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 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对甲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2.、须配备一名至少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乙方因管理及防范措施不力造成的火灾、交通(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四、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按甲方的规定执行。
2、乙方应采取一切的合理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诉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现场卫生、料具管理、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音、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不寻衅闹事。
5、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有效期与《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的截止日期同时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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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招标合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_合同范本
本协议书由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年_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招标合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业主:_____(盖章)______监理单位: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篇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代理人)就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__的招标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投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代理范围
1、委托代理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__
□设计,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材料,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3、委托代理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3、对代理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______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______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代理人工作。
5、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______日通知代理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代理人的经济损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代理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0、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代理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X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代理人公章外,自拟定发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代理人盖X签字。
六、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代理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代理人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并任命______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见附件一。
8、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10、代理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
夫妻本是同林鸟
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______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
(2)与投标(3)人约定,(4)由中标(5)人支付。
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委托人对代理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代理工作开始时间:____
2、代理工作完成时间:__
非代理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代理结束以完成时间为准。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______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______(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____
十、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招投标监督机构一份,副本______份,各执________份。
补充条款: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工程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
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员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职务职称注册资格上岗证号备注
代理事项及承办人安排:
代理事项
承办人签名
代拟招标方案:
编制标底
发布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投标申请人报名组织开标、评标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代拟中标公示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代拟中标通知书
编制招标文件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投标书面报告
代理人:(盖章)
注:本表中承办人签名一栏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字。
篇3: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定义
前言
鉴于……
鉴于……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按下文所定义的)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雇主为……(填入名称)。
1.2?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为……(填入名称)。
1.3?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5?工程师代表是指由工程师根据本合同随时指定的人员。
1.6?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包括说明书、图纸、规范、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7?规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规范,以及根据第95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8?图纸是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技术资料。
1.9?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投标书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1.11?中标函是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书面接受。
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本合同第26条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1.13?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1.14?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本合同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5?竣工时间是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6?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1.17?移交证书是指依据第93条颁发的证书。
1.18?合同价格是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1.19?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据第92.2(a)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20?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1.21?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22?临时工程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但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1.23?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24?承包商的设备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区段是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现场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费用是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28?日是指历法日。
1.29?外币是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1.30?书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第二条?解释
2.1?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单数和复数
3.1?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条?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4.1?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二、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一般规定
5.1?本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详细规定在本合同的附件当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性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条?承包商的工作范围
……
第七条?雇主的工作范围
……
三、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8.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8.3?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工程师代表
9.1?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应该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根据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9.2?工程师可以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撤回此种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发生效力。
9.3?由工程师代表按工程师的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为工程师代表的失误,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发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b)若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质疑,他可将该问题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第十条?书面指示
10.1?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若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商应遵守该指示。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
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根据合同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示。
第十一条?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11.1?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
(a)表明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
(c)确定价值,或
(d)采取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此类决定、意见、赞同,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合同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四、转让与分包
第十二条?合同转让
12.1?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处进行转让,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或者
(b)把承包商从任何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的_____人。
第十三条?分包
13.1?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
但对下列情况承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力,或
(b)根据合同的规定采购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条?语言和法律
15.1?拟定合同文件的语言为(填入语言名称),其主导语言为(如果有二种以上的语言时)
15.2?适用于本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为在……国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16.1?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发生分歧时,则应由工程师对此作出解释或校正,工程师并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布有关指示,在此情况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函;
(3)投标书;
(4)本合同;
(5)规范和图纸;
(6)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
第十八条?进展中断
18.1?如果工程师未在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计划和施工的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呈交通知书,并同时向雇主呈交副本。该通知书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延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等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19.1?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18.1款发出和通知书中已说明了的任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时,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协商后,应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和变更原合同的权利。
(b)需增加到合同价格上去的此类费用的数额,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条?承包商未能提交图纸
20.1?如果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发生任何图纸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则工程师在根据第19.1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这一失误考虑在内。
第二十一条?补充图纸和指示
21.1?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师应有权不断向承包商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商应贯彻执行并受其约束。
第二十二条?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22.1?凡合同中明文规定应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师批准:
(a)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感到满意所必须的图纸、规范、计算结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图纸,这些资料须足够地详细,以使雇主能够对采用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在此类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之前,不能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可按合同规定进行接收。
第二十三条?责任不受批准影响
23.1?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六、一般义务
第二十四条?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第二十五条?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1?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承包商对不是由他编制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者任何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协议
26.1?在被邀请签约时,承包商应同意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和签订费用由雇主负担。
第二十七条?履约保证
27.1?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雇主。当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时,承包商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提供的担保机构须经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第二十八条?履约保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根据履约保证的索赔
29.1?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第三十条?现场视察
30.2?应当认为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质条件;
(b)水文的和气候的条件;
(c)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d)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第三十一条?投标书的完备性
31.1?应当认为承包商对自己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满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有这些应包括了他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者为意外事件准备的临时金额,以及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32.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提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到的,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应决定:
(a)按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和
(b)确定因遇到此类障碍或条件可能会使承包商发生的任何费用额,并将该费用额加到合同价格上。
第三十三条?遵照合同工作
33.1?除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以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在涉及或关系到该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应当只从工程师处取得指示,或根据第8.11条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处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条?提交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度计划
34.1?承包商应当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以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详细程序,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无论工程师何时需要,承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工程施工所拟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考。
34.2?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经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35.1?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承包商应按季度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根据合同将有权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详细现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参考。此后,若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还应按季度提供修订的现金流通量估算。详细的现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时间应为___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条?不解除承包商的义务或责任
第三十七条?承包商的监督
37.2?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类撤回通知后,考虑到下述条款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应尽快将该代表调离该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人员担任该工程的任何职务,而代之以经工程师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条?承包商的雇员
38.1?承包商应向现场提供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a)熟悉他们各自行业的、有经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监督的工长和领班,以及
(b)为使承包商适当并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此类熟练的、半熟练的技工和非技术工人。
38.2?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师认为是_____者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从其他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而且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应尽快予以更换。
第三十九条?测定并标示
39.1?承包商应对下述工作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
第四十条?钻孔和勘探开挖
40.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进行勘探开挖,则应根据第83条规定以指示形式下达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经包括了涉及此类工作的项目或备用金额者除外。此类勘探开挖应被认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条?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41.1?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整修过程中,承包商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工程师或任何有关当局提出要求时,自费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以及
(c)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他后果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
第四十二条?雇主的责任
42.1?根据第66条的规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在这方面他应当:
(a)对所有授权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以及
(b)保持现场的井然有序,以防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42.2?如果根据第66条的规定,雇主在现场还雇用其他承包商时,雇主应同样地要求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险方面负同样责任。
第四十三条?工程的照管
43.1?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照管工程的责任应随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雇主。但:
(a)如果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区段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雇主;
(b)承包商应对那些在缺陷责_____内他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到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根据第82条的规定完工为止。
第四十四条?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44.1?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坏,除第46.1款限定的风险情况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按照第82条对承包商责任的规定,承包商亦应对其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由于雇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第四十六条?雇主的风险
46.1?雇主的风险是指: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_____、_____、_____、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_____、_____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f)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规定提供给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此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负责的;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_____
47.1?在不限制第43~36条中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设备进行_____;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额,以补偿修复损失和损害的任何附加费用以及由此修复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业务费以及拆除和迁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迁移任何性质的废弃物的费用;
(c)投保承包商运至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笔足够在现场能重置这些设备和物品的金额。
第四十八条?投保范围
48.1?对于第47.1款中的(a)和(b)两项中的_____,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联合名义进行投保,并应包括;
(a)从现场开始工作至颁发有关工程或其任保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规定的情况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以及
(b)由承包商负责的,在缺陷责_____内,由发生于缺陷责_____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为履行第82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由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九条?对未能取得金额的责任
49.1?任何未_____的或未能从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额,应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据第43~46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除外项目
50.1?第47.1款中所述的_____,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应承担义务: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_____、_____、_____,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第五十一条?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者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但工程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权利;
(c)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d)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费、指控费用、其他费用,或者是当承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也对这类损伤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雇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对该损伤或损害所负责的程序相应的那一部分损伤或损害。
第五十二条?雇主提供的保证
52.1?雇主应保证承包商免于承担有关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三条?第三方_____
53.1?在不限制第51条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义,对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员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责任_____,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项限定的情况除外。此项_____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
53.2?_____单中应包括一条交叉责任条款,使该_____对分别_____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适用。
第五十四条?人员的事故或受伤
第五十五条?人员事故_____
55.1?承包商应对事故投保责任险。在整个工程期间,只要有人被雇佣,承包商就应当继续投保责任事故险。对于分包商雇佣的人员,如果分包商根据本款已经对其所雇佣的人员投保责任事故险,使雇主能够根据_____合同得到赔偿,那么承包商对被_____人的义务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应当要求该分包商向雇主提供_____单以及支付_____费的收据。
第五十六条?_____证据和_____条款
第五十七条?_____的充分性
57.1?承包商应把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方面的变化情况通知承保人,并保证按合同条款在整个期间内有完备的_____。并在需要时,向雇主出示生效的_____单及本期_____费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八条?对承包商未办_____的补救
第五十九条?遵守_____单规定的条件
59.1?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_____单规定的条件,责任方应保证另一方免受此类失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索赔。
第六十条?遵守法令、规章
60.1?承包商应在一切方面,包括发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纳所有的费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与该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当局的实施细则;以及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六十一条?化石的保护
(a)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获得任何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此类费用的数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条?专利权
62.1?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_____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雇主承担由于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条?矿区使用费
63.1?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各种材料的一切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赔偿费。
第六十四条?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64.1?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在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的和不适当的干扰:
(a)公众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属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
第六十五条?避免损坏道路
65.1?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运输对连接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承包商特别应该选择运输线路,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
65.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了便利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承包商应负责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费用,并且应持续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此类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类索赔,承包商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由此类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第六十六条?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66.1?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机会:
(a)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机构的工人。
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现场或现场附近实施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实施雇主可能参与的与该工程有关或附属该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如果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根据第66.1款规定,承包商应:
第六十七条?承包商保持现场整洁
67.1?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67.2?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时,承包商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商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但承包商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责_____内的各项义务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直至缺陷责_____结束。
七、劳动力
第六十八条?职员和劳务人员的雇用
68.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以及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条?劳务人员和承包商设备情况的报告
69.1?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以预先规定的某种格式和时间间隔,向工程师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现场随时雇用的职员及各种等级的劳务人数的详细报告;当工程师可能需要时,还应送交有关承包商设备的此类报告。
篇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_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投资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方根据本合规定填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书(见附表一、二)
第三条 勘察设计费取费的依据和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费的拨付办法,自合同生效后 天内,委托方应向承包方给付定金。
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不足部分委托方应在 天内一次结清(或订为分若干次结清)。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本工程的勘察费为 元估算设计费为 元。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委托方的义务
1.委托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见附表三。
2.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以下工作和生活条件:
(1)……
(2)……
(3)……
3.委托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方参加。
4.按有关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如期如数付给承包方勘察设计费。
5.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五条 承包方的义务
1.承包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提交有关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承担责任。
提交勘察成果的范围、进度和质量,以及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详见附表四。
2.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承包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3.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常驻代表费用由双方协商(另附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承包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具体规定如下:
(1)……
(2)……
(3)……
2.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承包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给委托方与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3.承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每拖延一天,应向委托方交纳按勘察设计费5‰的违约金。
4.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1)……
(2)……
(3)……
5.因委托方责任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6.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该工程勘察设计费的5‰计算。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补充下列 项条款(没有增补以“空白”记入)。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本合同附件:《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交付日期一览表》、《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一览表》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2份,委托方、承包方各执1份;副本 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
委托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址: 地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附表一: 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
委托方委托承包方进行________________设计工作。
工程设计项目表
┌────┬────┬────┬───┬──┬────┬──┬────┐
│工程编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投资 │规模│建筑层数│结构│设计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附表二、 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
┌────┬───┬────┬────┬────────┬──────┐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 场地位置 │ │
├────┼───┼────┼────┼────────┼──────┤
│设计单位│ │要求提交│ │提出任务书日期 │ 年 月 日│
├────┼───┤ │ ├────────┼──────┤
│ │ │勘察资料│ │要求提交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勘察技术│ │ │ ├────────┼──────┤
│ │ │ 内容 │ │要求提交资料份数│ 份 │
│要求 │ │ │ ├────────┼──────┤
│ │ │ │ │附任务书附图 │蓝图 份 张│
├───┬┴──┬┴──┬─┴─┬─┬┴──┬────┬┴──┬───┤
│顺序号│总图 │建筑物│设计地│层│高度 │建(构)│结构 │对差异│
│ │编号 │名称 │坪高 │数│(米)│筑物等级│类型 │沉降敏│
│ │ │ │(米)│ │ │ │ │感程度│
├───┼───┼───┼───┼─┼───┼────┼───┼───┤
│ │ │ │ │ │ │ │ │ │
├───┴───┴───┴─┬─┴─┴───┴────┴──┬┴─┬─┤
│ 建(构)筑物基础 │ 主要设备说明 │地下│备│
├─┬──┬─┬─┬────┼─┬─────────────┤ │ │
│形│尺(│材│砌│单位荷重│设│ 设备基础 │下设│ │
│ │ 米│ │ │ │ ├─┬──┬─┬──┬───┤ │ │
│ │ ×│ │置│(吨/米│备│形│尺(│材│砌 │单位荷│室备│ │
│ │ 米│ │ │ │ │ │ 米│ │置深│重(吨│ │ │
│ │ )│ │深│)或总荷│名│ │ ×│ │度(│/米)│或情│ │
│ │ │料│ │ │ │ │ 米│ │米)│或总荷│ │ │
│状│寸 │ │度│重(吨)│称│状│寸)│料│ │重(吨│地况│ │
│ │ │ │ │ │ │ │ │ │ │ ) │ │注│
├─┼──┼─┼─┼────┼─┼─┼──┼─┼──┼───┼──┼─┤
│ │ │ │ │ │ │ │ │ │ │ │ │ │
└─┴──┴─┴─┴────┴─┴─┴──┴─┴──┴───┴──┴─┘
〔说明〕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附表三: 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交付日期一览表
双方协议,由委托方向承包方按照下表提供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
│序号 │ 文件和资料名称 │份 数 │提交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附表四:
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一览表
┌────┬──────────────────┬──┬──┬────┐
│序 号 │ 勘察或设计文件名称和内容 │份数│质量│提交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篇5:建设工程承包协议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按照相关法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质量等级:
1.4合同价款: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
3.2适用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第四条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
4.2图纸提供套数:
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五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5.2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七条甲方工作。
7.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7.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7.3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7.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7.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7.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7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7.8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第八条乙方工作
8.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8.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8.3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8.4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8.5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成品保护的要求:
8.7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8.8施工场地整卫生的要求:
第九条进度计划
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9.2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十条延期开工。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等级。
15.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15.2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6.1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十七条试车。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调整的条件:
19.2调整的方式:
第二十条工程预付款。
20.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22.1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2.3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27.1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27.2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28.1结算方式:
28.2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28.3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28.4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28.5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修。
29.1保修内容、范围:
29.2保修期限:
29.3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29.4保修金利率:
第三十条争议。
30.1争议的解决程序:
30.2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违约。
31.1违约的处理:
31.2违约金的数额:
31.3损失的计算方法:
31.4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三十二条索赔。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36.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6.2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37.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第三十八条保险。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四十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合同生效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合同份数:
41.1合同副本份数:
41.2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1.3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发包方(章):承包方(章):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篇6: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邀请书_合同范本
投标邀请书
日期:__
招标号:__
1___(业主名字)(下简称“业主”)已安排了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工程名称)建设费用的合理支付。所有如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来自合格货源并经资格预审合格了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2业主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就下列工程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和服务进行密封投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概况、主要项目及工程量等)。
3凡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可从下列地址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及查阅招文件:_________(查询和发售招标文件的机构名称、地址等)。
4任何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向上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在交纳了一笔不可退还的费用____(货币名称和数量)后可购得一套完整的招标文件。多购的招标文件收费相同。
5所有投标书必须于19__年__月__日__时之前送达下列地址:
_(投标书接收地点)。并必须同时交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5接受的格式,数量为2%投标价的投标保证金。
6开标仪式定于19__年__月__日__时在下列地点举行_________(开标地点),投标人可派代表出席。
篇7: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合同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一步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签订本协议书。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
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日期)以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三、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一)安全生产目标
1.人身死亡事故为零;
2.机械、设备事故为零;
3.火灾事故为零;
4.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为零;
5.严重未遂事故为零;
6.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7.重大职业病事故为零。
四、安全生产要求
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乙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甲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乙方人员必须熟悉并能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和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乙方积极参加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5.乙方及其员工必须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6.乙方必须执行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
7.乙方必须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项目经理、电梯安装工程的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8.乙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制度。
9.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10.乙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的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11.乙方自带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且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
12.乙方必须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13.乙方必须执行“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如乙方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准隐瞒不报,并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要做记录或拍照。不准破坏事故现场。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及甲方上级部门、当地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察,不得提供伪证。
14.乙方不得擅自拆除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15.乙方负责对本单位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16.乙方对所施工的工程负安全责任。
17.因乙方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对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8.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
19.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20.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2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允许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2.抓好安全教育;严肃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境,禁止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应分别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3.乙方必须持有企业资质证、安全资质、外进许可证,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全责,组织指挥现场安全生产,向分包单位(民工)公布本企业、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核查分包单位(民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并对分包单位(民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4.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独立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参加工地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出席安全工作会议,执行会议决议。
25.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分解到分包项目。组织指导分包单位(民工)编制分包工程内容的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制定本单位安全目标责任,管理规章制度,并报甲方备案。
26.在安排工作时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提出施工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供规范标准的安全保护设施。以书面形式向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施工负责人和安技人员签字备案。施工中监督应按交底内容实施。
27.对进场职工进行登记造册,复验身份证件,发放胸卡,并佩带上岗,按名单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对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验证。并作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杜绝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8.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操作中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29.负责班前安全教育和工种交换的安全教育。下达施工任务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检查操作人员安全着装和应佩带的安全保护用品;发生交叉作业时,应先报告甲方及有关负责人,并进行监护,不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
30.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施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如因生活设施安排不当导致人员伤亡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31.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动火时,应事前向甲方申请,待书面批准后,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才得施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用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32.对分包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严重违章违纪和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监督整改,并按双方商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严重者终止合同,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3.对分包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按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监督分包正确安装使用和拆除。
34.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法,不准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中如因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负责。
35.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要责成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36.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甲方。
37.在任何时间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乙方自理,甲方不予负责。
38.乙方对所施工周边的环境有保护的职责,如有损坏,必须立即恢复原状,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9.合同签定后,甲方将扣除合同总造价的1‰作为本工程的安全保证金,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如在施工期间连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此保证金,予以扣除,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0.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对第三方的伤害,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41.乙方在施工期间,严禁偷、挪用、破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凡乙方人员违反本条款,一经发现加倍处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42.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中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袒胸露背,穿拖鞋上岗。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
43.夜间施工遵守成都市城管、环保、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做到不扰民。
4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交通、施工、机电、消防、等安全事故,要立即抢救伤者,采取措施减少财产损失,保护现场,积极主动的配合甲方处理事故。
45.乙方各配电箱位置设立合理便于使用。各开关插座安全可靠,并按标准配备持有效的上岗专业电工。
46.乙方需严格遵守国家及成都市的安全用电技术规范及相关用电标准。
4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现场施工用电制度,规定及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48.乙方人员不得随意乱接拉电源及其他不安全的电气设备;如需用电必须由专业进行操作。
49.乙方在使用手提电动工具时必须使用安全可靠合格手提电动工具,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小插板。电源线必须选用无接头,无破损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
50.现场移动照明必须采取封闭碘钨灯;严禁使用开口式碘钨灯在特殊所需使用手把灯,必须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
51.在使用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穿好放触电防护用品;所有用电设备都必须接保护线并安装插头,严禁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使用。
52.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和开关箱应配置两级漏电保护;并选用电流动作型,漏电动作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潮湿及手持工具末及漏电动作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15MA。配电箱内设备必须完好无损,安装牢固,导线接头包扎严密,绝缘良好,电源线进箱处固定。箱内分路应标注明确。箱内侧应标有单线系统,箱内应配锁,并由专人负责。配电箱周围不能有杂物。
53.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54.因乙方违反有管规定、标准、规定及本协议所引发电气灾害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是还的一切责任,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另有未尽事宜按成都市有关用电规范、规定执行。
55.模板制件安装
模板安装拆除安全要求
55.1模板安装高度在2m及以上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
55.2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的可靠临时设施。
55.3登高作业时,各种配件应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中严禁散放在模板或脚手板上,各种工具应系挂在操作人员身上或放在工具袋中,不得掉落。
55.4安装模板时,上下应有人接应,随装随运,严禁抛掷。且不得将模板支搭在门窗框上,也不得将脚手板支搭在模板上,并严禁将模板与上料井架及有车辆运行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支成一体。
55.5当模板安装高度超过2.0m时,必须搭设脚手架,除操作人员外,脚手架下不得站其他人。高处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安全帽和安全带应定期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55.6作业人员严禁攀登模板、斜撑杆、拉条或绳索等,不得在高处的墙顶、独立梁或在其模板上行走。
55.7吊运大块或整体模板时,当垂直吊运时,应采取不少于两个吊点,水平吊运应采取不少于四个吊点。吊运必须使用卡环连接,并应稳起稳落,待模板就位连接牢固后,方可摘除卡环。
55.8模板及其配件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或当年的检验报告,安装前应对所有部件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使用。
55.9在高处安装和拆除模板时,周围应设安全网或搭脚手架,并应加设防护栏杆。在临街面及交通要道地区,尚应设警示牌,派专人看管。
55.10施工现场的用电,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
55.11搭设应由专业持证人员安装,安全责任人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及签证。
55.12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严禁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的规定要求时拆除模板。
55.13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小于50mm。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55.14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位于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55.15上段钢管的立柱不得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杆上。
56.脚手架搭拆安全要求
56.1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带,穿防滑鞋。
56.2脚手架搭设时应按下列阶段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校正。
a)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b)混凝土板强度检测;
c)操作层施加荷载前;
d)每搭设完10m高度后;
e)达到设计高度后。
56.3使用阶段
a)操作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标志不得超载;
b)不得将模板支撑、缆风绳、泵送混凝土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任意悬挂起重设备;
c)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天应停止脚手架作业,雨后上架操作应有防滑措施;
d)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任意拆除下列杆件: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e)连墙杆撑;要拆除上述任一杆件均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f)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g)工地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h)立杆底座应安放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等。垫板与混凝土板接触紧密平整。
56.4脚手架的拆除
a)接收到项目部脚手架架体拆除任务书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工作。
b)拆除现场设警戒区域,挂醒目的警戒标志。警戒区域内严禁非操作人员通行或在脚手架下方继续施工,监护人员履行职责,配备良好的通讯装置。
c)仔细检查吊运机械包括夹具是否安全可靠,吊运机械不允许搭设在脚手架上,另立设置。
d)拆除人员进入岗位以后,先进行检查,加固松动部位,清除步层内留的材料、物件及垃圾块,所有清理物安全输送至地面,严禁高处抛掷。
e)按搭设的反程序进行拆除,即安全网—竖脚手板—垫铺脚手板—防护栏杆—搁栅—剪刀撑杆—连墙杆—大横杆—小横杆—立杆—底排的大横杆、搁栅、平杆、斜撑杆。(即先搭后拆,后搭先拆的顺序进行拆除。)
f)不允许分立面拆除或上、下二步同时拆除,认真做到一步一清、一杆一清。
g)所有连墙杆、剪刀撑杆件、隔立板、登高措施必须随脚手架步层拆除同步进行下降。不准先行拆除。
h)所有杆件与扣件,在拆除时分离,不允许杆件上附着扣件输送到地面或两杆同时拆下输送地面。
i)所有铺脚手板拆除时,自外向里竖立,搬运防止自里向外翻起。严禁脚手板上的垃圾物件直接从高处坠落伤人。
j)当日完工后,仔细检查岗位周围情况,如发现留有隐患的部位,及时进行修复或继续完成至一个程序,一个部位的结束,方可撤离岗位。
57.深基坑的安全要求
深基坑的安全要求:
57.1基础施工前必须进行地质勘探和了解地下管线情况,根据土质情况和基础深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与施工现场实际相符,能指导实际施工。其内容包括:放坡要求或支护结构设计、机械类型选择、开挖顺序和分层开挖深度、坡道位置、坑边荷载、车辆进出道路、降水排水措施及监测要求等。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应采取相应措施。
57.2基础施工应进行支护,基坑深度超过5M的对基坑支护结构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设计计算,有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纸。
57.3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临边防护:
57.4基坑施工必须进行临边防护。深度不超过2M的临边可采用1.2M高栏杆式防护,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还必须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封闭式防护。
57.5临边防护栏杆离基坑边口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
基坑开挖施工安全监控防范措施:
57.6加强对从事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强化安全意识。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57.7基坑开挖前,由工程部向工区和作业队进行施工技术和安全交底,工区和作业队主管工程师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7.8现场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交底,坚持安全第一,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基坑开挖作业人员的安全。
57.9在基坑开挖之前,工区和作业队要认真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制度,充分发挥作业人员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的积极作用,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57.10负责基坑开挖的作业班组,班组长必须坚持工前安全讲话、工中安全检查、工后安全评议活动。听取和采纳本班组人员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57.11在高边坡脚下开挖基坑时,班组安全员应对边坡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危险后才允许班组人员进入现场作业,并随时观察边坡有无异常情况发生。
57.12人工开挖基坑深度超过1.2m要设置人行梯,并视地质情况设置护壁,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坡度开挖,严禁局部开挖深坑再从底层向四周掏土,违者将按项目部“安全奖惩办法”予以处理。
57.13机械开挖基坑要严格按照机械操作规程进行,应保持与基坑有1~1.5m的安全距离,并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不得违章、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违者将按《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7.14开挖基坑遇到涌水、涌砂、边缘坍塌等危险情况时,采取防护措施后,要立即撤除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以保障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对延误时间造成事故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57.15当基坑开挖需要放炮时,必须由经考试合格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承担,放炮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地区,炮后20分钟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时,作业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必须遵守执行。
57.16基坑开挖前后对其附近的危石、危土予以清除。
57.17雨季施工要备好抽水机,以防基坑积水坍塌。
57.18做好基坑放坡工作和监控测量。
58.“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措施。
三宝——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四口——指楼梯口、电梯口、予留口、通道口。
五临边——指深坑、阳台、雨蓬、沿口搂层(屋面)临边。
a.进入施工现场的任何人员必须正确带好安全帽,扣好保险钩。
b.高空作业悬空作业人员必须佩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c.洞口应加盖盖密,大的洞口应加栏杆防护,并设明显标志。
d.楼梯口设临时栏杆,电梯进口设临时棚门,电梯井内每层需架安全网。
e.通道口搭设安全棚,棚顶双层(两层之间距离大于70公分)
58.1进场前,施工企业组织(企业、项目部、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现场,验收发现质量有异议的,应委托具有相应法定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实物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使用。
58.2发放和管理过程中,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58.3发放时,要求相关人员做好记录。施工作业人员在领取时,管理人员应向领取人说明“三宝”产品的质量情况、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以便在作业中正确使用。
58.4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有权拒绝强制其使用不合格产品并负有正确佩戴和使用的义务。
58.5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报废制度,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到报废期的立即做出报废处理。对已损坏的不得擅自修补使用。
58.6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有权依法予以暂扣和没收处理。
58.7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企业的“三宝”产品管理情况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初审内容之一;施工现场“三宝”产品的质量情况作为认定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主要内容;施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使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的重要依据;施工企业项目部的管理及使用情况作为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重要考核内容。
59.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安全要求:
59.1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前,应出具基础的验收报告,基础混凝土试块抗压试验报告原则上要求28天养护期的混凝土试块抗压试验报告,如确因工期紧,可先提供7天养护期的混凝土试块抗压试验报告,然后补28天养护期的混凝土试块抗压试验报告。
59.2即日起,安装单位在安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时,不得先安装后告知。
59.3在报装报拆时,安装拆卸工至少按如下要求提供:塔吊初次安装需提供4名,塔吊顶升时需提供3名,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需提供2名。需司机、电工、电焊工、司索、指挥等其他特种作业人员配合的,以上人员至少各1名。此外,现场技术负责人1名,专职安全员1名。
59.4塔吊(自由高度时)和施工升降机初次安装完毕和最后一道附着完成时,均由市特检所检验检测合格,并由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其他附着完成时,由使用单位组织(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
59.5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的检测检验报告到期应及时进行复检。
59.6负责安装塔吊、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设备的安装单位同时负责该建筑起重设备的顶升、加节和拆卸。
60.宿舍安全要求
为了更好消除建筑工地员工集体宿舍安全隐患,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水平,现就我建筑工地员工集体宿舍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60.1按施工组织设计搭建员工集体宿舍。项目安监机构加强巡查。
60.2使用金属结构的床铺。所有设置的集体宿舍,使用金属结构的床铺,且单人单床。
60.3妥善安排人员疏散通道。集体宿舍内的床铺应有序安放,并设置宽1.2m以上的出入通道,宿舍门必须外开。每间宿舍不得超过30,超过15人的宿舍必须设置两个出入口。
60.4认真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施工企业应根据宿舍的抗风抗雨能力、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疏散和救援预案。
60.5集体宿舍不得使用竹材、油毡纸等易燃材料,其他消防、消暑、防触电、防蚊咬、防中毒等安全卫生要求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61.乙方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落地式外墙脚手架搭设方案、制订施工阶段各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书、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管理资料》对会议活动进行记录、编制各项应急预案。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和安全员),或配置数量未达到规范要求,一经查出,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人,同时乙方须在甲方限期内完成人员更换、配置,乙方未按期完成,甲方不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款,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安全工程师须在甲方、监理单位备案。
2.若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和安全员)工作不尽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火灾隐患未予以制止、消除,一经甲方、监理单位发现,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次,并立即消除隐患,若消除隐患不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采取停工整改措施。
3.因乙方原因造成本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设备质量安全事故、其他质量安全事故等)或发生火灾,出现人员受伤、残疾等情况,未被政府职能部门勒令停工或未被媒体报道,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人/次,因此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乙方还应自行赔偿;若被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勒令停工,给甲方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人/次,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扣除乙方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的合同工期不予顺延,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并勒令乙方限期退场。若甲方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另行赔偿。其他施工单位或第三人的损失也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因乙方原因造成本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设备质量安全事故、其他质量安全事故等)或发生火灾,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未被勒令停工或未被媒体报道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人/次,因此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乙方还应自行赔偿;若被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勒令停工,给甲方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人/次。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违约金,因此给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的合同工期不予顺延,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并勒令乙方限期退场。若甲方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另行赔偿。其他施工单位或第三人的损失也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人员未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出现野蛮施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材料堆放混乱、建筑或生活垃圾未按指定地点堆放、场地积水严重或扬尘等违规行为,被监理和建设单位发现,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处;若上述违规行为被政府职能部门检查查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次,由此引发对建设单位造成麻烦或损失,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次。同时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经甲方、监理书面确认后乙方方可复工,整改造成的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工期不顺延。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按本备忘录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6.因乙方原因造成本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设备质量安全事故、其他质量安全事故等)、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等事故,乙方必须主动并且及时作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态或影响扩大。若乙方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天内做好善后处理、消除不良影响的,每逾期1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天,逾期达3天(含3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并勒令乙方限期退场。若甲方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另行赔偿。如第三人向甲方索赔的,乙方应全额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其他施工单位的损失也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因乙方原因本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设备质量安全事故、其他质量安全事故等)、人身安全事故、火灾、甲方和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责任事故而导致甲方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企业资质降级、房屋不能移交业主,乙方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鉴定、检测、恢复、行政处罚、退房等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或质保金中扣除,乙方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及退还,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勒令乙方限期退场,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另行赔偿。如第三人向甲方索赔的,乙方应全额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其他施工单位的损失也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未在办公和生活场所、装饰施工现场、库房、材料堆码场地按安全规范要求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等相关消防器材,或未按要求数量配置,或配置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不合格等,被监理和甲方检查发现,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处。同时乙方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乙方须报甲方、监理单位联合检查并书面确认合格。若乙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处,甲方不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款,直至乙方完成整改取得甲方、监理单位联合检查并书面确认合格。
9.乙方堆码材料必须符合文明施工标准,若乙方材料堆码造成车辆通道封堵,乙方必须立即疏通车辆通道,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处,若乙方随意堆放材料,未按照材料入库有关规范要求堆码,被监理和甲方检查发现,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处,若因此造成消防通道堵塞,发生事故消防车辆无法驶入或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鉴定、检测、恢复、行政处罚等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或质保金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偿。
10.若乙方施工造成严重影响附近邻里住户休息,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未被媒体曝光或被通报批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全部处罚,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次。若被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勒令停工,给甲方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次,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或质保金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1.乙方人员在本项目内发生赌博、酗酒、偷盗、斗殴等行为造成后果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鉴定、检测、恢复、行政处罚等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次。若被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勒令停工,给甲方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次,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或质保金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偿。
六、其它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2.此协议作为分包合同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个执一份。如有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有效期限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结束自行终止。
建设单位:(甲方)___(章) 施工单位:(乙方)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章)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篇8:广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由于我校教师校内现无宿舍,放学后、周末和寒暑假不在学校,为了加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
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我校师生的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确保我校师生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一、学校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1、凡学校不是正常上课时,学校施工人员自己开门,开门进出后必须锁上,如未锁上,学生及社会人员进入校园后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2、如乙方进出时锁好铁门,学生及社会人员与其他方式进入校园的,出现安全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权不让学生及社会人员进入防护栏内,更不能让学生及社会人员进入在建工程建筑物内,如学生及社会人员进入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施工期间,应注意施工、用电、高空坠物等安全,不能让非施工人员入内,否则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二、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亦,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1、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工程完工后,经上级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本协议自行解除。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保存一份。
3、学校校门开或关由学校保卫人员肖本金负责。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9:建设工程履约担保协议书
【协议书导语】为大家提供建设工程履约担保协议书,如果你有这方面的写作需求,相信本文内容能为你起到参考作用。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范文,供大家参考!,欢迎阅读与收藏。
编号:第号
委托保证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保证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鉴于甲方与就项目于__年__月__日签订编号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业主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乙方向业主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_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元。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日内。
3.3甲方与业主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乙方根据业主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由乙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甲方继续履行工程交付义务,但乙方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由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业主的损失。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_____。
5.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元。
第六条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业主出具《承包商履约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甲方与业主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方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____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法院起诉;
9.2向提起仲裁。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____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日期:______日期:______
篇10:建设工程招标合同_合同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代理人)就 (工程名称) 的招标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资金来源:
4、工程规模:
5、总投资额:
二、委托代理范围
1、委托代理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
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设计,具体包括:
□施工,具体包括:
□监理,具体包括:
□设备,具体包括:
□材料,具体包括:
2、委托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共6页,当前第1页123456
篇11: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合同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承包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保修。
一、保修期限
自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
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5.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另行议定。
二、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1.屋面漏雨;
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
3.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脱落,墙面浆活起碱脱皮;
5.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
6.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
7.外墙板漏水,阳台积水;
8.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
9.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
10.室外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小区道路沉陷;
11.钢、钢筋混凝土、砖石砌体结构及其它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12.因施工单位造成的其他质量问题。
三、保修责任
施工单位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按原设计标准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四、保修抵押金
1.保修抵押金计算方法。按工程结算造价扣除甲方供应的设备、成品价后的金额计算,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保修抵押金。其中:
承包一般建安工程200万元以内的,按2.0%计算;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1.5%计算;500万元以上的,按1.0%计算。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按1.0%计算。
2.本工程保修抵押金为__________________元。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修抵押金返还
工程保修期满,发包方按以下规定向承包方返还保修抵押金。
1.承包一般建安工程,保修期满一年,返还保修抵押金的80%为______________元。
保修期满三年,返还保修抵押金全部尾款。
2.单独承包装饰工程,保修期满一年,返还全部保修抵押金。
六、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____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七、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2.工程保修期满,发包方按规定向承包方返还全部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八、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2.本合同副本____份,由甲乙双方分送施工合同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
九、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保修范围内。
十、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保修范围内。
十一、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发包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合同订立时间:
篇12: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合同_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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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国际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_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一方,双方就工程的技术咨询服务,授权双方代表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请乙方就工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乙方愿意提供这样的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
1.坝基岩体稳定、变形及基础处理措施。
2.大坝下游的防洪防冲和岸坡保护问题。
3.库岸滑坡涌浪问题及岸坡变形观测技术。
三、乙方的责任如下:
1.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内派遣_________名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的专家来中国进行_________天的技术咨询服务,派出技术咨询专家的名单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专家应到现场考察,并正确、全面地解答甲方人员提出的咨询问题,在离开中国前,向甲方提出咨询报告初稿,并在离开中国后一个月内提出正式咨询报告一式_________份,报告内容应包括附件一所列内容,并用英文书就。
3.乙方的专家在中国进行技术咨询服务的时间为_________个日历日(包括_________个旅途日和_________个周末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4.专家在中国工作期间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工作地区的有关规定。
5.乙方将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给甲方寄出后,应以电传通知甲方如下内容:报告寄出日期、邮单号。
6.技术咨询报告如在邮寄途中丢失,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免费补寄。
四、甲方的责任范围:
1.考虑到本协议第二、三条所规定的乙方所提供的咨询服务,甲方支付给乙方一笔总费用,其金额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整)。
2.为乙方3名专家提供在中国境内食、宿及工作需要的交通。
3.提供工作必须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技术文件。
4.提供在中国工作所需的翻译人员。
5.协助办理专家出入中国签证和在中国居留、旅行手续并提供方便。
五、费用的支付
1.本协议书的费用以美元支付。
2.本协议总金额25%,计_________美元,在乙方派出的专家到_________后,甲方凭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3天内通过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银行向乙方支付。
a._________公司北京办事处出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协议总金额25%计_________(美元)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二号附件)。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本五份。
3.本协议总金额75%,计_________美元在乙方完成技术咨询服务并提交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后,甲方凭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________天通过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银行向乙方支付。
a.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b.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c.邮寄正式技术咨询报告的邮单或空运单一式两份。
六、凡在中国以外所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中国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双方应对互相提供的一切资料给予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者透露。
八、税费
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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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内容、规模与范围详见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见附件)。
第二条 乙方根据委托的勘察设计项目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阶段进行。在具备各个阶段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协议书,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需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名称和日期,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按照各设计阶段协议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 、进度与资料可靠性负责。
委托勘察测绘工作的,在勘测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测绘技术要求及标有拟建工程准确位置的地形图,圈定测量范围的平面图,土地使用证的复制件,并安排好现场工作条件。
委托初步设计应提出以下资料:①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②选址报告;③规划要求;④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⑤经批准的工艺设计资料,民用项目的使用要求;⑥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测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人防、消防、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预测资料等。
委托施工图设计时,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2、收到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后,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审查,审查意见用书面转送给乙方。组织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有关技术条件,组织设计技术交底,通知乙方参加试车考核及竣工验收。
3、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
5、维护乙方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对转让后重复使用的项目,乙方不负任何技术责任。
6、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时付给勘察、设计费。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编制设计文件,根据各阶段协议书的规定,按期交付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初步设计6份,施工图设计8份),并保证质量。需增加设计文件的份数时另行收费。需复制供应标准图时另行收费。
2、乙方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出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乙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需重作设计时,须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4、乙方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开工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对于复杂项目,需要乙方协助收集设计基础资料时,应按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6、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
第五条 勘察设计费用
乙方根据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办法计收勘察设计费。设计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设计费30%;乙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时,甲方再付给乙方设计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甲方负责结清全部设计费。小型设计项目及复用设计项目分两次拨付设计费。即签定设计合同时选拨付20%作为定金,完成施工图时付清全部设计费。
勘察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勘察费的30%,乙方交付勘察文件时,甲方负责结算全部勘察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2、甲方不能按时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或因资料原因影响乙方设计进度或造成设计修改,乙方除可推迟交付设计文件日期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损失的工日,以日产值________元计算,增补设计费。
3、甲方因故要求变更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议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增付设计费。
4、甲方因故要求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设计,甲方已付的定金不予偿还,定金不足设计进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设计实际进度补交费用。
5、甲方报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时间超过半年时,本合同自行失效,乙方已收的定金和设计费不予退回。
6、由于乙方的勘察设计错误,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乙方除负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应付给甲方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7、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交付时间按协议规定时间拖后时,由甲乙双方商定,每逾期一天,甲方可少付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1%,提前时,甲方付给乙方该阶段设计费的________%(经批准生效)。
8、甲方如延期交付勘察设计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按天数累计计算,每天偿付勘察设计费1%的违约金,但每天偿付最高额不得超过100元。
9、乙方不及时到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不及时按审批机关意见修改设计时,每影响一天应减付设计费1%、
第七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按( )项解决。
1、申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也同样是合同的有效部分。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的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以及勘察设计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其中正本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甲、乙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市基建主管部门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5: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承包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承包人企业标准
(2)
7、总(分)包合同
7.1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套。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 职称: 。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职称: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6)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约定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劳务分包人现场施工人数要求为: ,特殊专业人员要求为: 。
11.11未经承包人允许不得与建设单位或承包人上级发包单位联系。
11.1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警示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警示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配备。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如有费用,劳务分包人先行支付,日后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5.2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16.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 %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 元。
17.4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5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6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
19.2 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
19.3 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
20.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 如发包人对验收有特殊要求,在承包人验收后仍应通过发包人验收。
23、施工配合
23.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23.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结算。其中总金额的5% 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在达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且无质量问题时支付。
2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质量保修
25.1保修内容及期限:保修 年 。
25.2保修期起始时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25.3劳务分包人保修范围: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25.4在质保期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劳务分包人需在接到承包人通知4个小时内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排查、维修。
25.5如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维修,承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相应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或由劳务分包人支付。
26、保密
26.1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26.2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7、违约责任
27.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7.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劳务分包人应书面催告承包人履行,不得停止施工。
27.3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劳务分包人应书面催告承包人履行,不得停止施工。
27.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7.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8、索赔
28.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8.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8.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8.4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9、争议
29.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北京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承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9.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30、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30.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31、不可抗力
31.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3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31.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各自承担:
31.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2.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2.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3、合同解除
33.1如果劳务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承包人要求履行合同,经承包人催告后3天内仍不履行,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外,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2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
33.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3.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4、合同终止
34.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5、合同份数
35.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工程承包人执 份,劳务分包人执 份。
36、补充条款
37、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一
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序号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二
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序号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三
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序号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篇16: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3部分_合同范本
证书与支付
60.1月报表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四份接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格式报表,每份均由监理工程师按第15.1款规定的承包人代表签字,报表包括承包人认为到月底自己有权得到的以下有关各项的款额:
(a)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b)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它项目,包括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及类似项目;
(c)表列材料及承包人在工地交付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待安装设备发票价值的百分比,如投标书中附录中所注明的;
(d)按第70款的调整;
(e)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任何其它金额。
如适应,月报表应包括如下项目并按其顺序考虑:
(l)截止到本月末已实施完成永久工程以人民币计价的估计合同值,该值应据56款规定为工程量清单中书明的场本单价乘以由监理工程师测定的工程量。
(2)按(1)中所述方法截止到上月末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估算合同值。
(3)以当地货币表示的本月永久工程合同估算值,即上述(1)减掉(2)。
(4)据表1所表明的外币百分比计算出(3项中当地货币和外币的数额根据52款规定,它是受变更影响的。
(5)据52款规定,以反映以当地货币和外币表示的费用的变化数额。
(6)截止到本月末已完成并获批准的计日工数额,减去所有以前以中期付款证书所批准的数额,并据工程量清单计日工表确定的内容书明当地货币和外汇的数额。
(7)据70款规定,如有的话,由于后继法规所导致的费用数额,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表示。
(8)按60.3款规定,对于本月已到达工地的材料和即将用于工程,还没有安装的工程设备,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表示的永久工程的任何款额。
(9)据60.4款规定,将本款(4)(5)(6)(7)所述的数额之和乘以60.4款所书明的百分比所得的保留金数额。
(10)据本款动员预付款之规定所致的增加或扣减的数额。
(11)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以一种或多种货币表示的任何其它数额。
60.2月支付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表后28天内证实或修改该报表,向业主证明他认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付款金额,但应:
(a)第一、保留按投标书附录注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承包人根据第60.1款(a)、(b)、(c)和(e)有权得到的款额而计算出的保留金额直至该保留金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b)第二、扣除第47款规定之外的承包人到期应付给业生的任何金额。
但是如果在各次保留与扣除金额之后的净额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中期付款证书的最小限额时,监理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付款证书。尽管有本条款或合同任何其它条款,在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并经业主批准之前,监理工程师将不对任何支付开具证书。
60.3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承包人只能与合格材料供应商订立材料协议,已签协议付应送交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有权得到这些款额,只要监理工程师确立对于用于但未进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适应的。
(1)材料符合永久工程的规范要求;
(2)这些材料已送至工地,且良好储存并有防止损失或损害或变质的措施,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3)承包人有关要求、订单、收据的记录,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式进行且此记录应完好让监理工程师检查;
(4)承包人应随月报表提交现场材料和设备的估价价值,连同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有关方面文件(1)材料成本(2)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有权的证据和(3)有关付款;
(5)这些材料的所有权应归属业主;
(6)给承包人的款额不应超过下述的75%:
(a)进口材料的CIF价,或(b)当地制造材料的出厂或货柜价,或(c)当地生产材料的堆场价,如砂、集料和碎石等,(7)这一款额在材料与工程设备到达现场的当月计付,在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入工程的当月扣回;和(8)这种支付不应视为对此材料的批准。
60.4保留金
据第6O.1款规定,数额为月度中期付款证书中书明的10%的保留金应由监理工程师在首项或以下各项证书中予以扣减(以下称为保留金)直到扣减数额累计达到投标书附录中列出的占合同价的百分比例的数额为止。
60.5保留金的支付
在签发全部工程的移交证书之时,监理工程师将把一半保留金付给承包人;或在签发永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时,监理工程师将把由他确定的同该永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相应的金额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
在工程的保修期满后,另一半保留金将由监理工程师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并规定如果根据第48教的规定在不同的保修期已经适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保修期满”
一词在本款中应视为是指最后的那一个保修期的期满。
进一步规定,如果在此时,据49款和50款规定仍有应由承包人实施的任何未完成工作,监理工程师将有权拒绝开具证明,直至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完成了剩余工程才支付保留金的余额部分。
60.6动员预付款
业主将向承包人提供一笔无息预付款,用于工程的动员费用(下称“动员预付款”),其数额为在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合同价的百分比,并以表I一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中所开列的外币和当地货币的比例进行支付。
如果承包人因出错或谋划滥用动员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收回。
60.7动员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承担以下工作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将向业主发出证书(一份复印件送承包人)
以下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a)已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以及(b)据10.1款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以及(C)提供业主同意的格式和银行出具的等同于动员预付款数额和币种的无条件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应保持有效直到动员预付款据60.8款规定全部回收为止。但其数额应随回收额增加而持续递减,正如据本条规定而发出的中期支付证书所述。业主将在收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后28天内支付动员预付款。
60.8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动员预付款将从业主给承包人的付款中扣回,从工程正式开工后第四个月开始,在中期付款证书中扣回。
扣回以等月扣还形式,直到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期前3个月回收完毕。
如果任何中期付款证书的数额小于根据本款规定的扣还量,其差额部分应视为债务并转入下一中期付款证书中。
60.9对支付证书的改正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出的证书,如果进行的任何工程使他不满意,他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删去或减少该工程的价值。
6O.10竣工报表
在发出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后84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的提交一份最终报表及辅助文件,并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详细说明:
(a)到本移交证书载明的日期为止,按合同规定所有已完工作的最终价值;
(b)任何承包人认为应支付给他的款额;
(c)任何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给他的估计值。
估计值应在最终报表中分别表明,监理工程师将银60.2款规定开具证明。
60.11最终报表
据62.1款规定在发出保修证书56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形式提交一份最终证书草案(下称草案)及其它辅助文件供监理工程师参考。草案应详细说明:
(a)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全部工程的价值,和(b)承包人认为按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追加款项。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能确认最终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人就提供监理工程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资料,并对草案进行双方同意的改动。承包人再缩写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作为一致同意的最终报告(在本条件中称为“最终报表”)。
60.12结清
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人应给业主一份书面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总额相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监理工程师。但该结清单只是在根据60.13款颁发的最终证书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支付之后以及第10.1款的提及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之后才能生效。
60.13最终证书
在收到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单后21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向业主发出最终支付证书复印件送承包人监理,表明;
(a)监理工程师认为按合同最终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
(b)在对业主以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除第47款外)业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确认后,业主还应支付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还应支付给业主的余额(如有的话)。
60.14计价货币
计价货币应为投标书附录中所规定。为支付方便,计价货币与其它币别的折算应按第72款规定进行。
60.15对承包人的支付
业生向承包人的支付应以承包人在表1—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中所表明的币别和比例进行,但规定上述币别和比例应据任一方的请求根据合同条款第51款和52款的规定随时变化调整。
60.16支付时间I
在监理工程师按本条款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颁发的任何中期证书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在该中期证书被送交业主后28天之内,或在第60.13款提及的最终证书送交业主后56天内,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但受第47款的约束。若业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则业主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
本款之规定不损害承包人根据第69款享有的权力。
60.17支付地点I
业主向承包人的交付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支付到由承包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6O.18对业主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人向业主的支付,包括以扣减方式或抵消方式,均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在以前由业主花费的任何数额偿还的情况下,支付应以相同币别相同比例的形式D进行a(b)对于根据第47款的违约赔偿费(如有),支付应以表1—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1中列明的币别和外币比例进行。
(c)在其它情况下,支付应以双方同意的币别和数额进行,或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和公平的确定为准。
(d)对于动员预付款扣回还应按60.3款规定进行。
60.19业主责任的终止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终报表中(除非这些情况发生在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发出之后〕以及第60.10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了索赔要求,业主将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施工工程或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物的任何责他。
61.1仅凭保修证书批准
只有据62款规定的保修证书才能被视为构成工程的批准。
62.1保修证书
在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证书并呈交给业主,将一副本送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尽其义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修补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合同已经结束。保修证书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发给;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保修期限不同,则在一个保修期满或根据本合同第49款和50款规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后签发保修证书,但保修证书的颁发不应是将第60.5款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的先决条件。
62.2未尽义务
尽管保修证书已经颁发,承包人和业主仍应对在保修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保修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该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仍视为对合同双方有效。
补救措施l 63.1承包人的违约
如果由于承包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非自愿的倒闭、清理或解散(但为合并或改组而自愿清理者除外),或破产或与债权人协议,或与债权人为受益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果财产接管人、管理人、受托人或清理人被委托接受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如果根据有关对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或调整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对承包人的诉讼开始,或有关解散和清理的决定通过时,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了承包人的财产的主要部分的证券所有权,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采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的行动或发生有关此类事件对涉及承包人及财产或与3.1款规定相违背;或对其货物征税;
或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给业主证书证明并抄送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
(a)已放弃合同,或(b)无正当的理由;
(1)未按41.1款规定开工,或(2)在接到46.1款规定的通知后28天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来继续进行施工,或(c)在接到37.4款规定的通知或39.1款规定的指令后28天内,未遵照执行,或(d)尽管在此之前在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e)与4.1款相违背,则业主在通知承包人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庄或不影响合同给予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权力的前提下,进驻工地和终止雇用承包人,并自己或雇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业主可随时出售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用机具和材料;并将所得视为据合同承包人转给业主的款项。
63.2终止日的估价
在业主进驻并终止承包人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后,确定、决定并证明:
(a)在进驻工地并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的任何款额(如有时)。
(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63.3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业主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人,则在保修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监理工程师查清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费用、完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以及业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它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业主不应负责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损失费)。
此后,承包人才能有权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款额超过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要求,承包人应将比超出部分付给业主。此项款额应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债务因而应于偿还。
63.4协议利益的转让
除法律禁止外,如监理工程师在按63.1款提及的进驻和终止后14天内指示,承包人应将其签署的为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的提供和/功为履行合同实施任何工作的任何协议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64.1紧急修复工作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业主可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业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并由业主从付给或应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人。
特抗冈队65.1对特异风阵不承担责任
承包人对任何由65.2教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后果,均不负赔偿或其它责任:
(a)除了对按39款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工程的破坏或损害,或(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C)对人身的伤亡。
65.2特殊风险
特殊风险为20.4款(a)段至(5)所定义的风险。
65.3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使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在工地附近,或在运往工地途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或承包的设备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要求支付任何如上所述被破坏或受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设备的款机并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或完成这项工程确属必要时,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项:
(a)对受破坏或受损害的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
(b)替换或修复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的费用。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52款规定,决定合同价的增加额(考虑监理工程师确定的替换承包人设备的合理价格),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4炮弹、导弹
无论何时何地由于地雷、炸弹、子弹、手榴弹或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物发生配炸或冲击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65.5由特殊风险引起的好用出加
除根据合同任何其他条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外,业主应偿付承包人由于上述特殊风险引起或导致或以任何方式与其有关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费用,但不包括本文第39款规定的在特殊风险出现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费用,但以本款下文中关于战争爆发条款中的各项规定为条件。承包人应在获悉任何此类费用后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决定上述承包商的费用数额并加合同价中,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6战争爆发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对工程施工在经济上或物质上有无影响,则除非按本款规定合同已经终止,否则承包人应继续尽最大努力为完成工程施工直到合同终止。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业主均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本款和执行第67款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此合同应告终止,但不损害双方任何一方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65.7合同结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如果根据65.5款规定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尽快从工地撤离一切承包人设备,并为其各分包人的撤离提供相同的方便。
65.7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合同按上述条件终止,业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和费用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包括帐上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a)有关任何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预备性项目的应付款项,只要这些项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及任何上述项目中其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费用。
(b)为该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和货物的费用,如其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对之依法有责征收货时,而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后,该项材料、设备和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产。
(C)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开支的任何费用的总额,但上述费用未包括在本款提及的任何其他费用中。
(d)按65.3及65.5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追加费用。
(e)按65.7款规定考虑到已经或即将支付已实施工作的费用,承包人设备撤离的合理开支以及如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将承包人的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的主要设备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
(f)承包人所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如此终止时的合理遣运费。
业主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任何应付费用外,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任何有关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偿还业主的任何其他款额。任何据本条支付的款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解除履约
66.1解除履约时的付款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根据管理该合同的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约,则合同如已按第65款规定终止时,应由业主支付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第65款规定的应付款额相同。
67.1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了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产生的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对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抄送另一方。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84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将其决定通知业主及承包人,其决定也应注明是据本款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人应在各种情况下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除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按下文规定通过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修改外,承包人及业主应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付诸实施。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通知后的84天内未作出决定,业主或承包人在收到决定后70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84天到期后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对方及抄送监理工程师供其参考,要求根据下过规定对争端开始仲裁的意向。这一通知担下述规定使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要求述有关的争端开始促裁。按67.4款规定,无此通知,仲裁不能开始。
如果监理工程师已对争端事项向业主及承包人发出了通知,而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就此事的通知后70天内,承包人和业主均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则所说的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应是最终对业主及承包人双方有约束的决定。
67.2友好解决
在按67.1款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除非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友好解决,仲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友好解决,仲裁应在通知书发出后的第56天以后方可开始。
67.3仲裁
有关下面的任何争端:
(a)如果监理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未能按照第67.1款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以及(b)未能在第67.2款规定的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则应递交仲裁,仲裁在北京或中国的工程所在地,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在香港进行。
上面所说的仲裁人有全权公开、复查和修改监理工程师有关对争端所做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判决、证明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监理工程师按上述规定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应取消他作为证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裁人的与争端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义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中的仲裁而改变。
67.4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在67.1款规定的期限内,业主或承包人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与此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任何其权利的条件下,可据67.3款规定将该违约提交仲裁。第67.1和67.2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任何这类提交。
退知68.1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据合同条款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该类地址。
68.2致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或派人送达本合同条件第1.6款中规定的地址。
68.3地址的变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14天通知另一方后,将其指定地址改变工程施工所在国家内的另一地址,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业主的违约69.1业主的违约
如果业主发生下述情况:
(a)在第60 .16款中规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的28天内,未能接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人支付其应得的款项(此款项已扣除据合同业主有权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项);或(b)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发所终要的批准;或(C)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时,因整顿或合并计划进行的清理者除外;或(d)通知承包人,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由于经济混乱,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承包人有权通知业主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并将一副本送监理工程师。合同的终止应于此通知发出14天后生效。
69.2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承包人在第69.1款规定的通知14天期限结束后,将不受本文第54.1款规定的约束,尽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设备。
69.3合同结止时的支付
在合同如此终止的情况下,业主在对承包人付款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与合同第65款规定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但除第65.8款中规定的各项付款外,业主还应支付承包人由于该种终止造成或该种终止有关或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发生的金额。
69.4承包人暂停工作的权力
不损害60.16款规定承包人对利息的权力及据69.1款终止合同的权力,如果业主未能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在60.16款规定的期满后的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应得的款项(除去合同规定业主有权扣回款项的金额),承包人在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后28天内,可以暂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人据此条,暂停工作降低施工速度,影响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a)按合同第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b)应增加的合同价,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69.3复工
如果在根据69.4款通知后,承包人暂停了工作或降低了施工速度,而业生随即支付了包括第65.8款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款项,如尚未发出终止通知,那么承包人据69.1款的权利不再有效。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费用与法规的变更70.1费用调回原则
因劳务、材料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的费用升降而需要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此种调整应分外币和当地货币两部分进行。
价格调整将按下述条款中的公式和价格调整文件,对60.1款和60.2款规定的月支付报表以及60.ll款规定的最终支付报表分别进行:
(a)外币部分的价格调整系数(ADJF)应由70.2款所提供的价格调整公式得出,并据此确定应支付承包人的数额。
(b)当地货币部分的价格调整应由70.3款所提供的由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和原则进行并据此确定应支付承包人的数额。
(c)如果合同中的本条款或其他条款并不包括因费用升降而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补偿,则合同中的单价和费用应认为已包括了一笔应付这种费用升降的意外费用。
(d)月支付报表中的外币和当地货币部分的可调整金额应是下列两项之差,即:
(1)根据第60.1款的规定,监理工程师认为应支付承包人的金额际扣除保留金),包括以基本价格完成的工程量及计日工(若计日工已调整则不包括计日工),但扣除已进场的材料款;
(2)减去在上一次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期支付证书中根据上述(d)(l)算出的金额。
该可调整金额应排除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款项以及以实际成本或现行阶格为基础的其他款项。
(e)每月支付证书中的外币或当地货币部分调整的金额应通过把价格调整系数乘以可调整金额或按价格调整文件调整而得到,并且根据第60款的规定,这些已调整的金额将支付给承包人,但业主可从中扣除承包人届时应付业主的保留金、违约赔偿金、应返还的动员预付款以及其他金额。
(f)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43款规定的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那么,竣工期限以后至完工这段时间以内的价格调整既可采用原定竣工日通行的价格或指数,也可采用调价时的现行指数或价格,业主可择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某种工期延长符合上述第44款的规定则本款规则仅适用于该延期期满后进行的调整。
70.2外币部分的价格调整
(a)如果由来源国法定组织编制发布的下列指数有任何改变,那么因劳务费用、材料费用和影响施工其它费用的涨落而对合同价进行的调整应按本款规定进行计算,并在据60.1款所作的每月报表中,在据60.10款所作的竣工报表中和60.11款所作的最终报表中反映出来;
(1)劳力来源国的劳务费用指数;
(2)材料的费用指数;
(3)影响施工其它费用的费用指数;
(b)对本款而言:
(1)“基本指数”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以前28天当日的适用指数;
(2)“现行指数”系指与某一具体报表有关的阶段最后一天的适用指数。
但对于其价值已包括在任何这类每月报表(或竣工报表,或最终报表)中的任何工作,如果是在第43条规定的全部工程应竣工之日(或延期日)之后进行的,那么,“现行指数”
即应为上述全部工程应竣工之日(或延期日)适用的指数。
(3)“有效值”系指下述(A)(B)两项的差值;
(A)按第60.2、60.1或60.1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得款额(在扣除保留金以前并且不包括预付款的偿还)减去用于下列各项的任何款额:
——指定的分包人实施的工作;
——第6O.1(C)款所指在现场的材料及工程设备;
——计日工、变更或任何其它基于实际费用或现行价格的项目,以及奖金(如有的话);
——根据第7O款所做的各类调整。
(B)根据本款(b)(3)之(A)计算的,并包括在前一次报表中的款额。
(c)合同价格的调整应以有效价值乘以一个价格调整系数计算得出。该系数应为本款(d)段给出的每一比率与下列分数的乘积之利。该分数为:
现行指数-基本指数——————————基本指数采用有关指数进行计算。
(d)为计算价格调整系数,本款(c)段中提到的比率(不考虑实际工作的构成因素)
应为:
(1)有关须调整的劳务(以及监理)费用参照本款(a)(l)中提到的指数;
(2)有关要调整的材料费用参照本款(a)(2)中提到的指数;
(3)有关要调整的其它费用参照本教(a)(3)中提到的指数;
(4)不须调整的所有其它有关费用;
各项比率总计1.0O.(e)如果在进行计算的当时还不知道某一指数值则采用可以得到的最近数值,并在随后的每月报表中予以日们必要的调整。
70.3当地住币部分的价格调整
合同价当地货币部分的调整应根据本款指定地方材料费用的涨落予以调整。
(a)指定材料(1)就本款而言:
“指定材料”系指指定材料表中规定的现场施工并完成工程所需的措定当地材料。
“基本价格”系指投标书递交截止日以前28天当日通行的指定材料的现行价格。
现行价格系指投标书递交截止日以前28天之后的任何日期通行的指定材料的现行价格。
(2)根据本款规定所作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通过把‘基本价格与现行价格的差值乘以在特定现行价格有效期间内发送到现场的指定材料的数量计算得出a上述调整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增加,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减少。
(3)承包人应尽其勤勉之职,确保不发生指定材料过于浪费的现象。任何运出现场的指定材料都应在本款(c)段要求的记录中予以清楚地登记。
(4)本款各项规定适用于为施工目的在现因使用的承包人设备所用的燃料,上述设备包括承包人拥有的用于运送职员、工人、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或是他长期租用,负责供应燃料的车辆)。上述燃料应在本款(c)段要求的记录中清楚地登记。本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卖给或供给承包人的雇员或其他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个人用车所需的燃料。
(5)承包人应自始至终注意适合的市场。购买材料时每当材料的布用变动可能引起本款规定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时,承包人应尽其勤勉之职以与恰当地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相一致的态度,以最便宜的价格去购进上述材料。如果任何时候出现承包人一方不够勤勉,违约或玩忽职守的情况,无论是在遵守上述要求时,还是其它情况下,在调整合同价格时,对因上述不勤勉、违约及玩忽职守所造成的费用的增加将不予考虑,对本来可以降低的费用但由于不勤勉、违约或玩忽职守而未能降低时,此笔金额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6)合同价格不应因材料费用在其它方面的波动而作调整。
(b)不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在根据本款确定合同价格调整顿时,不考虑任何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c)通知和记录当发生可以或可能导致本款所说的合同价格调整之任何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就此发出通知,承包人还应保存为使合同价格得以按本款规定进行调整所必需的帐薄、帐单及其它文件和记录,并在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提供任何所保存的发票、帐单、文件和记录,以及监理工程师可能要求的其它资料。
(d)竣工日以后的调整在根据第43款确定全部工程应竣工的日期以后,或根据第48款证明的全部工程竣工日之后,合同价格应按应竣工日或移交证书中规定之日的现行费率和现行价格(如果合适的话)进行调整,两个日期中取较早者。
(e)合同价格调整的确定根据本款对任何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之款,应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上述各项规则确定。
70.4权数
承包人应与其投标书一并提交上列每一价格指数的权数并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量如果由于第51款规定的变化或增加而导致上述价格系数已经出现不合理、不平衡或不适用等情况,监理工程师则有权对每一价格系数的权数进行调整。
70.5后继法规
如果在工程的投标书递交截止日前28天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工程所在省/市内,国家或省府的法令、法规、公告或其他法律或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规定发生了变更,或任何上述的法令、法规、政府公告、法律、规章或规定等的采用,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费用发生70.1款规定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予以决定,合同价格应按此相应增加或减少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货币及兑换率
71.1货币限制
在工程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之后,如果工程进行施工或预定施工的所在国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和(或)货币汇兑进行限制,则业主应对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亏损或损失进行补偿,且不使承包人行使其在该类事件中所应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受到损害。
71.2货源国及货币的变化
如果承包人改变了工程所需的任何进口的货源国,他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则应据此修正价格调整条款。以能反映货物实际来源国的相关的价格指数。如果合同价格中标明的货币不同相关指数来源国的货币,则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一种用于价格调整计算中的修正值,以防止价格调整额的扭曲。此种修正值应能适用不同输入货物的基本成本价格和上浮情况,同时也能与基本价格指数日和第70.2款规定的现行价格指数日之间的对换率的比率相适应。
72.1兑换率
若合同规定款额的全部或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外币向承包人支付,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多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兑换率的变化的影响。
72.2货币比例
如业主已要求投标书以一种单一货币表示,但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人已声明他要求用以支付的另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的比例或款额,则适用于计算该比例或款额的一种或多种兑换率应为在合同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的当日,由要施工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决定的通行汇率,并由业主在按标书递交之前通知承包人,或在投标书附录中予以规定。
72.3支付暂定金额的货币
如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时,当该类金额的全部或部分使用符合本文第58、59款规定时,有关以外币支付的暂定金额应按72.1和72.2款所定的原则确定。
税收
73.1中国政府对业主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业主征收的一切税收由业主负担。
73.2中国政府对承包人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承包人征收的一切税收由承包人负担,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承包人所在国的政府已签署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73.3中国境外的税费
凡与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有关的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一切税费应由承包人负担。
73.4征纷税收的参考日期
在本合同中,承包人将予以考虑反映在报价中的有关税收的法律、规章应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已生效实施的法律与规章。
73.5外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承包人常驻的外籍工作人员、劳工应负责支付(a)依据现行税法和规章向其个人工资收入可征税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承包人应履行由他扣回这些税收的职责。
(b)向他们个人征收的杂税、费、捐等。
73.6税收的调整
就本合同而言,双方同意的合同价格是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已实行的有关税收、关税和费用规章条例为基础的,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间,上述税率有任何增、减之变化或有任何新的税法开始实施,或既有法律废除,或在解释和运用中有任何变化,而这些变化使本合同的承包人、分包人和其雇员作出新的估价,那就应该对合同价格进行公平的调整。以使合同价格的增、减如实反映这些变化,并符合第70.5款后继法规的有关规定。
贿赂74.1贿赂
如果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员向任何人提出给予或同意给予或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赏金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与业主订立的任何其它合同有关的行动,则业主可以进驻工地和工程并终止雇用该承包人,如出现这种情况和依据第63款进行处理。
保密75.1保密的细节
承包人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此为合同目的之必须。在没有得到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
联营体的责任76.1共同的和分别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一个由两家或多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组成的联营体,则联营体的每一个成员均应共同和分别地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应指定其中一个为联营作牵头人,此牵头人应有权约束其联营体。联营体的组成或其章程没有得到业主的事先批准不得更改。
出版、广告与版权77.1出版与广告
(a)没有业主的预先批准,承包人不应向任何商业或技术杂志发表或披露与合同或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这一预先批很不应无理撤回。已批准的文章、照片和类似材料的出版应通知业主。
(b)承包人不应在工地或其施工设备上展出或允许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承包人在工地上张贴的所有通知应先征得业主的批准。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立即撤除这些通知。
77.2版权
所有照片的版权归业主所有,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推,工程照片不得作任何应用。
篇17: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_合同范本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四、合同价款
币种:_________
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订立地点:_________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28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3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5、图纸
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通知与送达
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6.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也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2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3 发包人可以将7.2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4 发包人未能履行7.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8.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力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9.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签发支付证书;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9.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师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项目经理
10.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0.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10.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0.5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五、分包
12、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2.2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
12.3 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2.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2.4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12.5 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2.6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关资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8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2.9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和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4.3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或横道图两种方法编制,并应包括每季(或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4.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4.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赔款项。
14.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5、施工准备
15.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15.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
15.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5.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5.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5.6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15.7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5.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9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10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开工及延期
16.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6.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7、暂停施工和复工
17.1 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7.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7.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8、工期及延误
18.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根据18.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18.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变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遇不可抗力;
(7)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8.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18.4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由于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8.6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19.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9.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5)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9.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0.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3 如承包人不执行20.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20.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0.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0.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1、材料设备的检验
21.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1.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1.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2.2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2.3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2.5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2.6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7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22.8 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9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3、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3.2 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3.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3.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3.5 承包人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3.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争取达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工程的保护
24.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4.2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4.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5.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单价合同;
(2)固定总价合同;
(3)可调价格合同。
25.3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综合单价。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时,其超出10%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风险范围外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合同价款。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或因价格变动导致工程价款增减幅度超出合同总价的10%时,其超出约定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可调价格合同。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作调整。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25.4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25.2中所列三种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25.5 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余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按第29.2条约定方法作调整。
25.6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5.7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8 列入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14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5.9 指定分包工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10 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
25.1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或工程师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5.12 第25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6、工程量的确认
2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6.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他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6.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6.5 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师未在26.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26.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6.6 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
27、工程款支付
27.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27.3 不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时间和数额。
27.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27.5 承包人应按27.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7.6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27.7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8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施工进度支付。
27.9 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一、工程变更
28、工程变更
28.1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5)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28.2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1)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3)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28.3 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
28.4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29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
28.5 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
篇18: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邀请书
发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本建筑工程发(分)包给乙方施工建设,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避免施工服务期间发生安全和环境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安全管理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 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______ 年 ____月_____ 日开工至_____年 ____月____ 日完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方面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
2、乙方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体制,施工前应明确本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体计划。
(2)乙方根据甲方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并经甲方确认(或专家认证)。
(3)施工组织方案必须明确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及实施计划。
4、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项目主管人员进行入厂级安全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施工要求,并按要求认真落实。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方项目主管部门应向乙方做好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乙方应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召开安全生产教育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环保、消防管理要求,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并督促职工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环保、消防工作,甲方项目主管部门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监察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环保、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环保、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环保、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环保、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按期限整改。
8、乙方每天必须组织开展班组危险预知和安全检查活动,并做好相关记录。乙方对所在的施工区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必须设置若干名现场施工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指出,并落实整改。施工单位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9、乙方应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并符合国家标准(GB)。如乙方借用或租赁甲方设备或设施,应办理借用或租赁相关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受,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1、乙方人员对施工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变动, 如确实需要拆除变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必须按规定做到“定车定人”,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电焊、气焊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 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消防主管部门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监护,动火结束后,必须报告甲方。
14、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器设备或电源,应办理审批手续,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私拉乱接电器线路的,将按公司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后果的,乙方负全责。
15、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甲方的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6、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材料、机械设备等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场所进行堆放、停置,严禁乱停乱放。施工区域,每天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工完、料尽、场地清。乙方若有不遵守的行为,甲方可以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17、贯彻先签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甲、乙双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有关事故报告程序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21、本协议同工程合同同时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 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篇19:2024关于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合同的范本_合同范本
第一章 定义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业主”指在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入表中提及的当事人及其取得该当事人的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不包括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如果已经指定,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该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受让人。
(4)“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工程师,并在第一部专用条款插入表中提及为工程师人的,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工程师职权的人。
(5)“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全权的人。
(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的工程能进行监督的工人,并包括备操作人员。
(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人员。
(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0)“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施)。
(11)“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12)“设施”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13)“承包人的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施、材料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包括临时工程)。
(14)“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5)“工地”指为施工工程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工地的 任何其他场所。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扣留或延误。
篇20:广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承 包 范 围:
3、承 包 方 式:
二、工程项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三、双方权责: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北京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规定。
2、施工前,乙方应根据所承揽的分包工程确定危险源及不利环境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甲方批准后备案。甲乙双方应对危险源及不利环境因素实施监控,确保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3、在甲方的统一监督管理下,乙方应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及各类施工保险预先投保制度等。
4、在施工前乙方应对规定的施工区域、施工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乙方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全部责任。
5、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的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等部位悬挂/张贴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在施工未完成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其他的安全可靠措施后方能拆除。若由于乙方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 由乙方全部负责。
6、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进行处理。
7、乙方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8、由乙方租赁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租赁公司应具有特种设备租赁资质,租赁的设备应在年检有效期内使用,在设备安装前应向甲方出示并存档。
9、在施工机械设备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双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10、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如乙方需要向甲方借用或租赁设备以及工具时,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 。乙方须对设备和工具进行检验/或验证,并做好书面记录。乙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则应由乙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
11、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施工管理措施进行验证、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以及甲乙双方各自的合同义务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鉴于乙方作为具体实施施工的承包方,为避免混淆,乙方特此承诺甲方源于自身的合同地位及施工专业限制根据本条前款对乙方及乙方人员进行的进场教育或交底工作,并不免除根据国家及地方关于施工安全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或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乙方应当承担的包括施工安全责任在内的各项义务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
12、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为该项工作的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施工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监督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双方安全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应每天巡检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等,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13、乙方人员在施工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乙方购买或使用的前述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14、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1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期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并办理“动火证”落实防火责任人;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制定防止有害气体中毒措施的相关措施,并指派专人值守警示。
16、装修过程中如需动用明火时应到甲方办理《用火申请单》,经甲方批准后由具有电气焊上岗证人员施工,并按照《用火申请单》所批准的时效及位置实施动火作业。施工完毕现场装修人员应检查用火现场有无遗留火种。
17、施工期间应使用绝缘良好电动工具,使用专用插头与电源插座连接,严禁将线头直接插在插座上用电,严禁使用无漏电保护开关的电源。
18、乙方在施工时,施工现场应进行封闭、设置警戒线、悬挂安全标牌与安全标志、夜间施工设置充足照明;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及临边作业必须设置警示灯。
19、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乙方,应建立安全组织机构,指定安全责任人和安全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并展开工作。
20、在项目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持有经市、区特种行业考核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上岗证书,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审核。
21、乙方对安排到甲方项目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对新入职的员工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到甲方项目从事作业。
22、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防护要求对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和培训员工正确使用和佩戴。
2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且在有效期内的岗位证书,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若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现象发生,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24、其他规定:
四、违约责任
1、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乙方责任造成双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 乙方应全力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甲方在巡检中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违章作业施工,甲方有权立即制止并停工整改,乙方完成整改后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五、其他
1、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甲乙双方。
2、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保存一份,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严格执行下列相关安全法规: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筑施工机械使用安全规程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电梯日常维修保养》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
六、双方有关未尽事宜补充条款: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