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伶官传序解读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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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解读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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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解读

篇一: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包括( )。 A.投标保证B.留置C.动产抵押D.定

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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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解读党内监督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0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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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

汪永清(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国务院副秘书长):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要把加强党内监督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不断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

二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

“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8章、47条,分为三大板块,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党内监督的各方面各层次,作出了提纲挈领的统筹规划,形成了一套系统完整的制度安排。

——目标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二条明确提出,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这“四自”能力彼此联系、层层递进、相得益彰,形成了系统完备的有机整体,树起了检验党内监督成效的重要标尺,指明了强化党内监督的努力方向。

——内容进一步突出。《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加强党内监督的8项主要内容,其中既包括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又包括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既包括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又包括廉洁自律、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这些内容瞄准了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任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

——对象进一步聚焦。党要管党,首先要管好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首先要监督好主要领导干部。主要领导干部权力集中、岗位关键,强化监督至关重要。从已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一些主要领导干部从曾经的“好干部”沦为“阶下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日常监管不力。《条例》明确规定“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抓住了这个“关键少数”,就起到了带动“大多数”的作用。

——体系进一步完善。这次《条例》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用4章的篇幅明确规定各类监督主体的职责要求,构建起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一体系,是一个上下串联、左右并联的监督网,有利于在党内监督中贯彻民主集中制,依纪依规强化党内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党内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党内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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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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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的四项组成内容

办法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这里比较大的调整是取消了公杂费,代之以市内交通费。

机关的差旅费不能列支餐费,因为办法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行用餐,机关通过差旅费列支伙食补贴给工作人员。这一规定不能简单套用于企业,有的企业对于出差期间发生的正常用餐是允许报销的,这可以理解为伙食补贴在企业差旅费管理中的另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否定之。

城市间交通费

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办法第九条规定,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办法第十条规定,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中国财税浪子 公共微信为taxlangzi):这里明确了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包含论人次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事实上与企业财税处理一致。对于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少税务机关拒绝该项保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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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1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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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种类。《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种类及其使用范围、票据的票面基本内容和基本联次等内容。二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及职责。《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同时明确了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三是财政票据管理要求。《办法》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详细规定了财政票据印制权限、领购和发放程序及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具体要求。四是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要求。《办法》明确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五是监督检查及罚则。《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检查工作人员和被查单位的责任,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办法》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比较内容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办法》是总结近年来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实践,本着立足实际、兼顾改革、理顺体制、规范管理、全面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的,与财政部此前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是在法律层面确定“财政票据”的名称并做出明确定义;二是对财政票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并明确其适用范围;三是明确了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要求;四是明确财政票据承印企业确定方式、监制章样式、防伪用品及使用文字等印制要求;五是细化财政票据领购程序和要求;六是明确监督检查要求和对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

六、《办法》颁布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办法》是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层次较高、综合性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财政票据的种类以及印制、领购、使用要求,充分反映财政改革和财政票据发展的新要求,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办法》的颁布,是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经济社会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七、按照《办法》规定怎样领购财政票据?

答: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票据应按计划领购,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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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年党纪处分条例解读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2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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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党纪处分条例解读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称为《条例》)。今天小编就为解读一下相关的内容。

20xx年党纪处分条例解读

一、对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即要坚持的五个原则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坚持的五个原则是: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二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三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四要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五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二、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开除党籍。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

(四)贪污贿赂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甚至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2、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3、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4、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6、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六)失职、渎职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以下三种范围内: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表现在: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4、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在管辖范围内:

1、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2、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3、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4、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在安全工作方面: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火灾、交通安全及其他事故的;

2、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将按照规定加重处分。

(七)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1、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2、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4、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5、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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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名片使用礼仪常识解读_礼仪常识_网

范文类型:礼仪,全文共 14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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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片使用礼仪常识解读

那我下面再讲一讲国际交往中名片的使用问题。在国际交往中,你要注意,我用的词是国际交往中,不是学生,关于名片使用讲两个要点。第一个要点一个没有名片的人,将被视为没有社会地位的人。换而言之,国际交往中拿不出名片的人,人家怀疑你是真是假,有没有地位可言。第二句话,一个不随身携带名片的人,是不尊重别人的人。名片不仅要有,而且要带着。说实在话,在外国的企业公司,员工这个名片放在什么地方都有讲究,一般放在专用名片包里,放在西装上衣口袋里,或者放在什么什么地方,不能乱放。比如白领的话,女孩子出去的话,一般在公文包的某一个部位放着呢,一伸手拿出来。我也见过有同志这方面稍逊一筹。我有一次跟女孩子交换名片,我把名片递给她,“金教授我给你拿名片”,把包马上拉开了。包也是个好包,很名贵,但是找不着名片,首先抓出一包话梅,接着发现一包瓜子,最后拉出半只袜子,然后告诉我,忘带了。

那么我下面讲一讲名片使用的几个重要的礼仪。第一,名片制作上在国际交往中,讲三个不准。第一个不准:名片不随意涂改。我们经常有的同志,你要说好听的,他节约了,电话改号了,神州行变成动感地带了,就划掉再写;电话升位了,010改成020,或者什么什么的,到外地去了,这种事常有。但是在国际交往中,强调名片譬如脸面,脸面是不改的,大家理解我的意思,不能改,否则会贻笑大方。第二不提供私宅电话。刚才讲了,涉外礼仪和我国传统礼仪的一大区别,涉外礼仪是讲究保护个人隐私,有教养、有身份的人不向别人索取电话号码、私宅电话诸如此类。那么在国际交往中,你要注意,他讲公私有别,我因公跟你打交道的话,我给你的电话就是办公室的电话,手机号码不给你,私宅电话更不给你。我们国内同志有些人没这个感觉,那天一个外国朋友给我们一个同志一张名片,这上面没有私宅电话,我们那位就问,家里有电话吗?那位装听不懂。你家都没装电话,是不是很贵?互动出现问题。

第三个点你要注意制作名片的话,一般不提供两个以上的头衔。名片上不出现两个以上的头衔,他讲“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倘若一个名片上给的头衔越多,有三心二意、用心不专、蒙人之嫌,所以很多外国客人,他有地位有身份的人,他身上会有好几种名片,他是对不同的交往对象,强调自己不同身份的时候,使用的不同名片,这个要说一下。

第二个点关于名片我想讲讲索取名片的问题。一般索要名片有这么几个点你要注意。第一个点尽量不要去索取名片,因为名片交换有一个讲究,地位低的人首先把名片递给地位高的人,所以你要去索取名片的话,是不马上就出现地位方面的落差了?你说是不是?

那么第二个点你要注意,索要名片也最好不要采取直白的表达。那天一个同志就问我了,你有片子吗?这个话有点糙。我们比较恰到好处地交换名片的方法大概有这么几个:

第一种我们称为交易法,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交换的方法,交易法,“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我想要史密斯先生名片,我把名片递给他了,“史密斯先生这是我的名片”,他无论如何他要回我一张,他不至于告诉我“收到”。当然,你在国际交往中,有的人会有一些落差,有的人地位高的、身份高的,他明哲保身,你把名片递给他,他跟你说声谢谢,他没下文了。这种情况存在,你要担心出现这种情况的话,就是跟对方有较大落差的时候,你不妨采用第二个办法,我们称为激将法。“尊敬的威廉斯董事长,很高兴认识你,不知道能不能有幸跟您交换一下名片?”这话跟他说清楚了,不知道能不能有幸跟你交换一下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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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学习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心得体会,全文共 10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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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认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贯彻落实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总结今年经济工作,部署明年经济工作,重点部署落实“十三五”规划建议要求,推进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次重要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做好新时期城市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城市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对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重要论述,为我们做好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xx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科学谋划做好广州各项工作。

会议强调,要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动力,推动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面上水平,经济社会发展走前列,为全国全省发展大局作贡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十个更加注重”要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总目标,以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和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及国家创新中心城市为导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国际航运、航空和科技创新三大战略枢纽,培育形成新的发展动力源和增长极,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结合广州作为超大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实际,围绕提高城市工作的全局性、系统性和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品质化水平,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和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幸福美丽广州。要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做好岁末年初各项工作,严守安全、稳定、廉政底线,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奠定坚实基础。

会议强调,安全生产和城市安全管理要警钟长鸣。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懈怠思想,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意识,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实到城市工作和城市发展各个环节各个领域。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加强包括城中村、建筑工地、危化品企业和景区、学校、车站等重点地区、场所、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春运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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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劳动合同法解读 适用范围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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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3.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些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因此,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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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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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财政票据?

答:《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财政票据作了明确定义: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同时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财政票据有哪些类型?

答: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办法》将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类。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三、我省现有财政票据有哪些种类?

答:我省现有财政票据14种,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8种,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1种,即非税收入统一收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6种,即罚没收据、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收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收据、高速公路通行费收据、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种,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1种,即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5种,即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和社会保险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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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分析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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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分析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法规。对于解读此条例很重要。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部分解读,仅供参考!

党内监督条例部分解读

1.条例第四章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各级纪委应如何履行监督执纪职责,贯彻执行好条例?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20xx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条例》将“专门”改为“专责”,虽是一字之差,实则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凸显了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监督执纪问责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形成了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完整链条,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纲”。只有举起这个“纲”,履行好这个“专责”,各级纪委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日常监督要从严。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条例》围绕日常监督设计制度,规定了纪委在党内监督中承担的3项具体任务,并对派驻监督、信访举报受理、严把“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等提出明确要求。在3项具体任务中,首先明确了纪委的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特别是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共4类,既包括领导机关,也包括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同时,把党章和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要求具体化,提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具体举措。比如,要求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等等。派驻机构是党组织设在被监督单位的“哨兵”和“探头”,必须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时刻关注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情况,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断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信访举报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的重要方式,要认真负责地处理信访举报线索,对重要检举事项集体研究、分析研判,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对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督促查找原因、认真整改。选对人、用好人关系党的事业成败,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及时核查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执行纪律要从严。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有错即纠、违纪即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条例》总结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理念新实践,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明确了执纪重点和方式方法。维护纪律贵在日常,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都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纪委要在实践第一种形态即“红红脸、出出汗”上做足功课、下足功夫,发现违纪问题就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这种警示和训诫,可以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一变多、个人问题变成全家问题,违纪问题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执纪审查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体现审查的政治性,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这是拥护党的领导核心、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必然要求。要突出重点,把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作为审查重点,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发挥思想教育功能,让审查对象重温党章,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上反省错误,真心悔过,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

实施问责要从严。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条例》把责任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要求以问责作为落实责任的保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抓住主体责任,就抓住了要害和关键。纪委在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同时,要拿起问责这个利器,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党内监督弱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对纪委、纪检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也要严肃追究责任。

2.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将采取什么措施,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好的制度不执行,就会形同虚设;好的制度执行不到位,就是一纸空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之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各级纪委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看出,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各级纪委的应尽之责。中央纪委要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将督促条例的执行与廉洁自律准则、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衔接起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是强化日常监督。督促抓好条例的学习、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督促各级党组织发挥巡视巡察、民主生活会、党内谈话、干部考察考核、述责述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党内监督制度作用,全面掌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坚决纠正不落实、落而不实的问题,尤其对整改情况要跟踪督办。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是开展专项检查。中央纪委将适时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了解党内监督中发现问题和线索办理、整改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看问题和线索有没有如实记录、集中管理?有没有建立台账、分类处置?有没有及时核实并交相应部门处理?有没有制定整改方案?对发现的问题有没有做到条条整改、件件着落?存在不存在打击报复监督者的情况?有没有保障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各级纪委也要组织开展相关检查,推动工作落实。专项检查后,要汇总有关情况,提出下一步开展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三是严格执纪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纠错整改不力,对发现的问题该整改不整改、该查处不查处甚至隐瞒包庇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执纪问责,灵活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约谈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妥当处置。对在问题和线索处置中通风报信、泄露秘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尤其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适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在党内进行通报,选择一些典型案例点名道姓向全社会曝光,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信号,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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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学习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心得体会,全文共 1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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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37年之后,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再次召开,意义不可谓不重大。这次会议针对当前城市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诸多针对性的举措,要求尊重城市发展自身规律,提高城市工作的全局性、系统性,提高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提高各方面推动城市发展的积极性。

城市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有其自身规律。早期,人类居无定所,随遇而栖,三五成群,渔猎而食。农耕时代,人类开始定居,形成了早期的村落。城市的出现,是人类走向成熟和文明的标志,也是人类群居生活的高级形式。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是工商业发展的产物,特别是工业革命之后,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了。20xx年上海世博会的主题就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倡导了未来城市的发展方向。

城市发展是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农业用地按相应规模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过程。建国之初,我国城市化率还不到10%。到20xx年,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随之而来的,也包括一系列城市问题。比如,基础设施不足、流动人口过多、公共服务不够、城市管理不善等等。究其原因,就是城市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

20xx年以来,我国每年城镇化率大约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总体上还处于城镇化中期阶段。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必须从四化同步、五位一体的高度,统筹把握城市工作的全局意义。

一是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截止到20xx年,全国城市数量达到了658个,建制镇数量超过2万个。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长江中游和成渝5大国家级城市群以及9大区域性城市群和6大地区性城市群,已经成为带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主要平台。下一步要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评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明确各大城市群以及各主要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形成一个“城市群——核心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县城驻地——中心镇”六级城镇体系。

二是合理控制城市规模。改革开放30余年来的快速城镇化进程带来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一些城市“摊大饼”式地无序扩张,过度设立开发区、工业园,过分追求宽马路、大广场,浪费了大量宝贵的耕地资源。下一步要在合理测算人口规模和承载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尽快确定各级各类城市的总体规模,坚决遏制一些城市“摊大饼”式的无序扩张,引导城市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努力实现紧凑集约、高效绿色发展。

三是大力推动产城融合。城市的发展离不开产业的支撑,产业的发展必须有城市作为载体,必须要加快推动产城融合,实现人口、产业、城市可持续发展。各个城市都要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区位优势,明确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尽量拉长产业链条,强化产业协作协同,逐步形成横向错位发展、纵向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特别是对于一些城市新区和开发园区,必须要以产业为依托,防止“有园没有厂、有楼没有人、有路没有车”式的空城出现。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城市发展规律、尊重城市发展规律、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统筹把握城市发展各个要素,提高城市的全局性、系统性、持续性、宜居性,真正做到“让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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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解读党内监督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5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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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深化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使我们党始终保持其先进性,充分发挥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内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是与时俱进的产物。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是我们共产党人的首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中国共产党自1920xx年建立以来,在历次党的会议和文件中都提出过监督问题并做了一些党内监督的规定,但是与这次党内监督条例相比,显得层次低、不系统、不规范、操作困难。实践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加强党内监督,没有制度就难以监督。单靠以往提倡怎样做,很显然,已造成了一种软弱的监督局面。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核心就是要加强党内监督,就要有一套监督体系,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比较完备的互相配套、互相制约、互相提高、有章可依、便于操作的党内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了建党83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需要,为确保党的先进性这一显著特点,制定了科学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条例第三章是重点,用了十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十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填补了过去党内监督方面的缺陷,形成了相互配套、科学、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使党内监督有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可以说,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给我们共产党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只要我们认真学好条例,重在落实,就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永葆共产党人先进性的本色。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关键

保持党的先进性,关键在于对党组一班人的监督,特别是对班长的监督。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尤为重要。按他所处的位置,他的所作所为,对全局工作影响重大。记得山东省贪官、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反省其犯罪的原因时说过:到我们这一级别的干部就没人管了。广西贪官、原玉林市委书记李成龙也坦言: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成金钱,监督机制对我来说形同虚设。实践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往往导致腐败。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像胡建学、李成龙这样的人走向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往往都掌握着相当大的权力,如果权力使用不当,必然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败坏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甚至贪赃枉法、腐败变质,特别是对一些有权管人、管钱、管市场的重要岗位、敏感部位以及关键人员,实行有效监督,防微杜渐,这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党内监督条例以党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遏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富有胆识的重大决策。党内监督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为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党内监督条例还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有权监督一把手。党内监督条例第二章规定,各级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代会的代表,都有权按照条例的规定对领导班子的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第四章的监督保障中又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些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党内监督的有序进行,对于接受党内监督,减少权力腐败,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在工作中认真抓好落实,以求真务实、公开公正的态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使监督不流于形式。

三、发扬党内民主,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早在延安时期,民主人士黄炎培就历朝历代跳不出“建立-兴盛-衰亡”这个周期率问题同毛泽东同志探讨。毛泽东同志肯定地回答:我们共产党人找到了解决周期率的最好办法,就是民主。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无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党的传统作风。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制度保证。实践证明:没有广泛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高度的民主,就没有高度的集中。事实上,发扬民主的过程,也就是实行党内监督的过程。只有发扬党内民主,才能增强各项工作的透明度,而这个透明度正是我们需要的监督过程。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章节第三章监督制度一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根据党性、国情,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第三章第四节单列了民主生活会,规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要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上反映的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为了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励,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些规定,对于增强主要责任人发扬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自觉性,具有重要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们党保持先进性是十分重要的,我们要在学好条例的同时,在落实上狠下功夫,切实增强接受党内外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全方位监督。同时,还要教育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是每个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恪尽职守,以对党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去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我们的党才能兴旺发达,我们的国家才能繁荣昌盛,我们的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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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有消息通知你…?学会解读“招聘语言”_面试技巧_网

范文类型:通知,招聘,全文共 1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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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通知你…?学会解读招聘语言

作为一名求职者,你一定很想知道你留给招聘者的印象如何吧?这可以从招聘者的“语言”中看出八九,正确理解各种“招聘语言”,可避免一厢情愿的空等,及时地把握机会,获取成功。     “外交语言”      收下你的材料,这是应聘的第一步;但收下材料后,招聘者会用不同的语言来表示对你感兴趣的程度:“材料先放在这里,有消息会通知你的。”这无疑已通知你“兴趣不大”。如果对方在翻阅了你的材料后,说声“是否可以谈谈你的要求和打算?”这八成对你有兴趣,就看你如何充分表现水平和才能了,千万不要像王婆卖瓜那样造成对方的反感。招聘单位对应聘者年龄、学历、经历会有一定的限制,但有些单位也会留有余地,比如招聘要求出现“一般须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之类的话,即使你已被划出线,也不要丧失勇气和信心,你的任务就是要使对方相信你属于“特殊”而不是“一般”,这就需要你用不“一般”的才能、经历和水平来证实。有些招聘单位招收岗位和人员较多,在面试中,你也许会听到招聘者问你“如果叫你到别的岗位,你愿意吗?”这其实是向你发出了一个信号,你应聘的岗位也许已“人满为患”,或“名花有主”了;但招聘单位对你兴趣不减,很想拉你“入伙”。面对这种提问,你应当即立断,如果你认为对方是个不错的公司,你对新的岗位又有一定的把握,不妨入门再等待机会;如果对方情况一般,新岗位又过分“屈才”,当然干脆回答“不”。面试的成败,招聘者也会流露出一些“蛛丝马迹”。如果面试时只是“例行公事”式的回答,你的希望还是寄于别处为妙;如果对方扯开来说,特别是对你的专长问得很细,那么你的希望就不会小。面试结束前的客套话,更是关键,如果对方只是面无表情地说:“我们会有通知给你的”,那么你往往不会收到录用通知;如果对方热情地和你握手言别,再加一句“欢迎你应聘本公司”的话,你就准备与他做同事吧。     视觉语言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面试中你需要观察对方,从他的眼神中察其对自己的感觉如何,如果对方很满意你,他的眼神一定会有所反映,他会随你的话加强对你的关注,你能看到他的眸子里多了一些光彩,如果很满意你的回答,他会情不自禁地点点头,凝神的眼光会突然闪亮。如果你能使他表现出这样的眼神,你的回答可以说成功了。最令人担忧的是这样的一种面试者:他的脸上似乎洋溢着笑容,但眼神中却无一丝笑意。这“笑意”就是一种眼神中的光亮。如果始终不能改变他那双变化的眼睛,就说明你还未能使他满意。有人把这种面试者的脸叫做“扑克脸”。说他们毫无真实的表情,笑容仿佛是印在头面上。但是,你要紧盯对方眼神动态的话,仍能测出其内心的变化,如果对方眼光黯淡,一双眼睛仿佛收缩到眼眶中去了,说明他对你产生了不信任,如果对方对你的回答产生了厌烦,会有什么表现呢?他会把视线抛到老远的地方去,例如抬头望天花板,侧身注视窗外。     身体语言     面试时,你必须识别面试主考官的身体语言的变化,从中获得他内心深处的真正情绪。当面试者厌烦时,表现出坐立不安,眼看着桌面的小东西,手指头轻敲着桌面,这时候你可以试着改变话题或主动提问,让面谈者重新回到面谈中来,当面谈者分神时,表现为眼睛在你身上到处游移,或眼睛看着桌上的东西,这时你说什么他都没有听进去。当面谈者不太愉快时,通常表现为双手在胸前交叉、身体向后靠、明显的改变坐姿等。当面谈者听了你的话感受到兴趣时,表现为坐姿向前倾,接近你,眼睛注视着你;但偶尔也会发生恰巧这些面谈者也精通身体语言而不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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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汇,全文共 6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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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单位对各中标单位、各类人员至每个员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制度。

单位根据各中标单位、各类人员的不同职责范围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已成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为督促责任制的落实,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时时处处有人管,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⑴本办法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度。

⑵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各个部门、各中标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

⑶中标单位、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实行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单位、各部门、各类人员自签订之日起,安全生产责任生效。

⑷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单位负责人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采用等级系数法,详见附表。从“安全工作状况”和“工伤事故情况”两个方面考察和综合。“安全工作状况”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的重视程度,安全工作职能部门的工作以及“人、机、环境”等三方面的因素所决定。“工伤事故情况”是安全情况的重要标志。

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项目部、班组每季节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依据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按照附表内容进行计算评比等级,即D值越大安全性越好,安全性分为5个等级即: D=8~9 一级安全等级 安全

D=7~7.99二级安全等级 较安全

D=5~6.99三级安全等级 一般

D=3~4.99四级安全等级较不安全,应该全面加强安全管理

工作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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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汇,全文共 1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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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建立健全部门目标管理体系,分解中心的各项战略规划和工作目标,以确保中心年度目标的贯彻落实,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精装修中心项目及工作计划管理。

3 职责

3.1 中心负责人负责审批部门各项目推进计划及个人月度、周工作计划,组织工作绩效考核工作,推动绩效管理的贯彻及落实。

3.2 计划管理专员负责汇总各项计划,确保各项目推进计划符合公司计划管理要求,负责检查、督导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并整理上报。

3.3 中心成员负责编制所负责项目的推进计划,按照审批的工作计划执行,将计划节点完成情况及时反馈至计划管理专员。

4 计划分类及要求

4.1 项目推进计划

4.1.1 项目推进计划指以一个项目为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制定的工作计划。

4.1.2 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参与部门/人员编制。

4.1.3 计划编制应符合公司节点要求,节点分级清晰、完整,符合模板要求。

4.1.4 表格模板见附件1。

4.2 项目专项计划

4.2.1 项目专项计划指以一个项目为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需要单独制定的专项工作计划,如x项目整改工作计划。

4.2.2 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参与部门/人员编制。

4.2.3 计划编制应符合项目推进计划节点计划。

4.2.4 按公司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4.3 月度资金计划

4.3.1 月度资金计划指以一个月度为计划周期,按照合约支付合作单位费用的资金计划。

4.3.2 由部门各经办人提交本人所负责项目对应的资金计划,由计划管理专员负责汇总。

4.3.3 部门各经办人提报资金计划需求时,支付节点和金额应符合合约规定。

4.3.4 月度资金计划需要中心负责人审批。

4.4 周工作计划

4.4.1 周工作计划指以一周为计划周期,对项目推进计划、专项计划和月底资金计划进行分解,根据部门例会决议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的工作计划。

4.4.2 由部门各项目经理提交本人所负责项目对应的工作计划,应包括施工、设计、软装以及商务方面的内容。

4.4.3 表格模板参见附件2。

4.5 月度工作计划

4.5.1 月度工作计划主要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提交,如工程月报、集团信息月报等。

4.6 其他计划

4.6.1 指根据实际工作或公司要求,针对某个单项工作所制定的工作计划。

4.6.2 由经办人负责根据专项计划的特殊性进行编制。

5 计划执行、延期

5.1 计划编制完成后,各经办人需严格按照审批通过后的计划执行,计划管理专员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5.2 节点完成时,节点责任人需要填写《节点验收单》,于节点完成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计划管理专员存档,提交时应提交相应附件。

5.3 如节点计划需要延期,涉及公司级节点计划,按照战标办计划管理要求办理延期申请。(使用战标办统一表格SCZX-ZBB-002《计划变更申请表》)

5.4 部门级节点延期由中心负责人审批,异地项目可以通过短信或邮件等形式进行报批,确认延期后通知到计划管理专员,由计划管理专员协助填写纸质版本交中心负责人补签,以便备查。(使用战标办统一表格SCZX-ZBB-002《计划变更申请表》)

5.5 经办人需将修改后的计划及时报备计划管理专员,以便按照最新计划进行检查。

6 考核及处罚标准

6.1 项目推进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3 月度资金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4 周工作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5 其他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7 考核补充说明

7.1 项目推进计划节点与专项计划节点完成率将作为个人项目基本提成的考核依据之一;

7.2 月度资金计划、周工作计划和其他工作计划的节点完成率将作为个人项目奖励提成的考核依据之一;

7.3 个人积分将同时作为个人项目基本提成与奖励提成的考核依据;

7.4 个人积分将作为部门年度优秀员工参选条件之一,以及将作为个人职位提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7.5 关于个人积分详见《精装修中心员工积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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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解读广西二胎计生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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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子女条件放宽

由于全面两孩是普惠制规定,而有些特殊家庭如再婚家庭,除两孩外,对再生育有比较特殊的需要,因此广西对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情形作出了修改。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这三类情形经批准均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这对夫妻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20xx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另外,夫妻一方为广西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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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学习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心得体会,全文共 1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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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党委扩大会,学习传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国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传达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要求保险监管系统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全面贯彻,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推动20xx年保险监管和行业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

项俊波指出,要加深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理解,确保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国际国内形势的分析判断,统一到中央对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判断和决策部署,统一到中央对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上来。今年以来,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妥善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有好,今年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标志着“”规划胜利收官。

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仍然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世界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比较大。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经济正从粗放向集约、从简单分工向复杂分工的高级形态转变,必须克服困难、闯过关口,必须锐意改革、大胆创新,努力实现多方面的工作重点转变。明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

项俊波强调,要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把握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深刻领会新常态给保险业发展带来的趋势性变化,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加大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的力度,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实现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深刻把握保险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领域,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更好地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深刻把握改革、发展和防风险的关系,既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又要把握好改革的力度、节奏,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在改革和发展中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项俊波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联系实际认真谋划和做好保险监管工作。一是在改革创新上下功夫。以更大的勇气和决心全面深化保险改革,为保险市场注入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全面实施商业车险改革,进一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切实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是在服务全局上下功夫。找准切入点着力点,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更好地体现保险的行业价值和责任担当。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调动更多保险资源进入农业农村,使农民更便捷获取保险服务。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盘活用好保险资源。

三是在防范风险上下功夫。运用好前期压力测试的成果,加强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稳妥推进“偿二代”的正式实施,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监管,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强化案件综合治理,切实防控非法集资风险。

四是在加强监管上下功夫。要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不断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完善监管制度机制,改进监管方式方法,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效能,为“十三五”时期保险行业建设开好局、起好步,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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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解读党内监督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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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巡视制度?

答:巡视制度,是指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门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制度。党的以来,中央巡视共开展了12轮,实现了全覆盖,充分发挥了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

问:什么是派驻制度?

答:派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派驻纪检机构的制度。截至20xx年年底,中央纪委完成了47家派驻机构组建工作,其中综合派驻27家,单独派驻20家,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39家单位派驻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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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解读广西二胎计生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8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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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生育假期奖励

另一个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生育假期也在《条例》中得到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也就是说,过去广西女性的产假一般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确定的98天基本产假,加上12天晚婚假、14天晚育假、20天独生子女母亲产假,总数最多为144天。调整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独生子女母亲产假取消,总数为98天基本产假加上50天奖励假,一共148天。同时,丈夫的陪产假过去为10天加上12天晚婚假,晚婚假取消后,增加到25天,比过去的22天多了3天。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的,不管是第一胎、第二胎还是多胎,都可以享受到同样的产假。

《条例》还保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80%核发,不影响其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独生子女奖励“老人老办法”

修改后的条例,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包括独生子女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在内的各项原有奖励扶助政策。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政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但此前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用退还。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会指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抓紧做好新修改的《条例》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衔接工作,组织贯彻好条例,确保全面两孩政策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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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最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及解读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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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河南省行政执法相关条例。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河南省行政执法的全文,供大家参考!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并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和受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布,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书面请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

(一)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可以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并转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一)在编在职;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如实记录,经申请人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执法事项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

行政执法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提出申辩而作出对其加重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一般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由本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执法实际确定并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生效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

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无法直接送达的,送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情况;

(八)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评查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案卷制作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及聘请的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予以配合。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六)暂扣行政执法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者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处理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未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

(四)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五)未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

(六)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

(七)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

(八)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九)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决定的;

(十)未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的;

(十一)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十二)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三)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不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执行情况的;

(十四)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未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

(五)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七)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八)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理,由本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决定;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暂扣或者收缴其《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涂改、转借《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同时废止。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最新解读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1993年12月,省人大会通过了《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该条例施行以来,对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许多新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与上述规定和要求相比,与行政执法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存在许多不尽一致和不相适应的地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总结我省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制定《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四十八条,主要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关于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从20xx年开始,省政府在全国率先提出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四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执法理念的创新、执法机制的完善、执法方式的优化和执法关系的和谐。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在总结我省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健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长效机制,完善服务型行政执法体系,加快构建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行政执法模式。为将这一成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二)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对当前行政执法实践中亟需规范的委托执法、联合执法、协助执法、行政执法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三是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执法人员问题,《条例》规定了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条件和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必经程序,并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四是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三)关于行政执法程序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具体部署。据此,《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此外,《条例》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启动、行政执法证据、听证、送达、期限等制度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行政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严密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必然要求。《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监督处理等作出了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此外,《条例》还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形式和内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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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7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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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对于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办法不仅规定要及时报销,而且要求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因此对于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必须坚持凭票报销,按照规定标准和口径列支。

对于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虽然办法也谈及报销,但这里的报销不能理解为凭票报销,办法也没有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对应的发票。由于这两项实行包干,并无发票与之对应。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这里可以参考的内容在于培训、会议期间除了纳入主办方管理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外,其他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仍可纳入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

纳入差旅费的出差补助(含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的包干标准,对于企业可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税法上并不限制出差补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原则上只要是真实合理的出差补助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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