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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纪律自查自纠(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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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委员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3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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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学年来临之际,我对我们纪律部在最近一段时间内的工作作了规划。

(一)熟悉日常主要工作

以前多数的事都由部长负责,所以对纪律部日常生活主要做什么还不是知道的很清楚,我建议学生会应尽快组织召开一个各部门工作接洽会议,以利于我们尽快投入工作状态。

(二)尽快组建各班纪律倡导队

新学期已经开始,为了更好地进行日常管理,应督促各班尽快作好文明倡导队队员选拔工作,组建各班的纪律倡导队。

(三)纪律倡导队队员考核

在各班组建好纪律倡导队之后,我们会定期对当值队员进行考核,对不合格或违规者将有一定的处罚,以此来严肃纪律。

(四)训练工作能力

我们计划将培养委员工作能力,让他们熟悉工作流程,以帮助我们更出色地完成任务。

(五)强健纪律部

这也是纪律部的一件大事,我们将本着能力、品行第一兼济学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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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纪律教育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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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下午好!

首先我真诚的祝贺我们高一年级的新同学光荣地成为矾山中学的学生,但是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初中生,不会像转变称谓一样简单,初中不是小学的简单继续,而是一种转折。为了让同学们迈好初中第一步,为此我给同学们就进入中学一些纪律要求做一说明:

一、上课纪律

1、严禁旷课、迟到现象。

2、做好课前准备工作,桌上不得摆放与学习无关的书籍。

3、严禁课堂乱调换位置。

4、严禁课堂自由发言,搞小动作,交头接耳等。

5、严禁课堂不尊重老师。

6、严禁扰乱课堂纪律。

7、认真听讲,认真做好课堂笔记,不得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

8、认真思考,积极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

9、不要随意打断老师的讲话,有事课后与老师交流。

10、认真聆听同学的发言,不要随意打断同学的发言。

11、认真做好作业,不准抄袭作业,有疑问找老师或同学帮助。

12、严禁将故事书、漫画书、小说书等杂书、音乐播放器、手机等带进校园使用。

二、自习、早读、课间休息纪律

1、自习课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向班主任请假并得到批准方可。

2、自习课不迟到、不早退,不看闲书。不自由讲话,不随意走动,专心学习。

3、早读课按规定进行朗读,其他自习课上必须肃静无声。

4、课间休息时,不得喧闹、怪叫;不得在教室或楼道中追吵。

三、课间操纪律

1、课间操在教学楼前集合,男女生站两路纵队。

2、做操动作要规范、大方。

4、课间操结束后,有序返回教室。

四、卫生常规要求

(一)、教室清洁要求

(1)桌椅摆放整齐。桌面无字迹,无泥印,桌面上不得堆放大量书本及杂物,上课学习用具统一摆放在课桌左上角。

(2)教室地面无尘土无废弃物,不乱放杂物,垃圾桶(框)周围无废弃物,早上、傍晚扫地后垃圾桶(框)应倒净。

(3)黑板要擦干净,无乱画痕迹。

(4)窗台干净无尘土、无积水、无杂物。

(5)墙壁、教室门、柜门干净,无脚印,泥印。

(6)教室门窗、电器及时关好,不随意敞开。

(二)、卫生区卫生

各班按照划定的区域每天定时清扫自己环境区域,遇有特殊情况,适当增加清洁次数,保证校园内干净整洁。

(三)、个人卫生仪表

1、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戴首饰。

2、衣服保持干净、整洁。

3、不随地吐痰、不随丢瓜皮纸屑及其它废弃物、不在校园内吃零食、不损坏卫生设施。

五、安全习惯要求

1、拒绝不良诱惑,不吸烟、不喝酒。不进网吧、游戏厅等对自己身心健康极为不利的场所。远离毒品,不滥用药物。

2、上课期间,因故不能到校时,要及时告知班主任。中途离校,要向老师书面请假,得到老师的签字同意后方可离校。

3、不与社会不良人员来往。放学后直接回家,尽量结伴而行.

4、遵守交通规则,预防交通事故。步行时,必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右边行走。过人行横道时,须注意车辆、不猛跑追逐。没有人行横道的公路,须直行通过,不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5、安全用电。不触摸电源,不用湿手、湿布触摸或擦拭电器。发现绝缘层损坏的电线、灯头、开关、插座等要及时报告老师,请电工检修。

6、懂法守法,主持正义,见义勇为。对违反社会公德的现象和行为要敢于劝阻。懂得报警方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要敢于举报。

同学们,这些行为规范看上去都很细小,对于你来说很重要,养成良好习惯,迈好中学生活第一步。生活就是一方沃土,你播种什么,就会收获什么:播下一种心态,收获一种思想;播下一种思想,收获一种行动;播下一种行动,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收获一种命运。良好的书写习惯、良好的作业习惯、良好的纪律习惯、良好的听课习惯、良好的自我学习习惯,都会奠定我们中学以后的命运。选择从现在开始,让良好的习惯成就我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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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党员纪律方面的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8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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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x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正风肃纪、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党员干部要坚定信仰信念,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把规矩纪律扛在肩上,找准“坐标”,立出底线,在纪律规矩框架内做人做事。

“两学一做”中深学一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干部立出道德防线,纪律底线。党员干部应自觉主动用的学习掌握。要原原本本学,在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要联系实际学,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寻找差距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严格党员标准、加强党性修养、密切联系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着眼促进工作学。组工干部要以不进则退的意识抓好学习,在学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照“镜子”正其身。以规矩为“镜子”和“戒尺”时常照一照,量一量。查查自己的所为、想想自己的言语,做到每日三省吾身。找准自身存在不足和差距。看是不是按照规定做了?哪些方面还做的不到位?是不是存在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遇事就躲,见困难绕着走,得过且过,浑浑噩噩过日子的情况。所以每名党员干部更应多“照镜子”,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领导干部作为“领头人”,是群众心中的一面旗帜,要常照照“镜子”、身先士卒,为群众作好“表率”,树好“形象”。

扎实苦干,把工作做到一流。古人云,“大事难事看担当,顺境逆境看襟怀”。我们也常说“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是基础,做是关键。要扭住这个关键把工作当事业,在岗位上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以苦为乐,以苦为荣,甘于奉献。端正对工作的态度,自觉排除享乐主义的影响,培养和磨炼吃苦耐劳的意志品格,强化立足岗位、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积极作为的意识,发扬“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敬业精神,坚持干实事、求实效的作风。对每一项工作,不仅要放在心上,而且还要抓在手上,落实好每一个环节,立说立行,说到做到,干一件,成一件,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滴水穿石、铁杵成针的韧劲、把工作做到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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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纪律教育学习月心得体会_教育心得体会_网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5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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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在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本人通过充实而系统的理论知识学习和对正、反两方面事例的分析,使我在思想认识、党性观念、纪律意识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提高。以下,是我的一些学习心得体会。

一、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意义。

在学习活动中,本人紧紧围绕“加强制度教育,构筑拒腐防线”的主题。一是加强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xx大、xx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各级纪委全会工作报告和领导讲话,努力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在思想上树立坚不可摧的精神支柱,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二是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意义。《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作了全面阐述。在第一段中先后出现“重要保障”“重要内容”“基本要求”“重要基础”等表述,并赋予其新的内涵,使之与形势发展相适应,阐明了立法的前提、宗旨、指导原则,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坚定理想信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邓小平同志早就深刻指出,战争年代,艰苦的条件和恶劣的环境,我们党仍然能够取胜,主要就是靠了理想信念的力量。今天,改革开放已有 30 年,虽然经济基础和综合国力大幅增强,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文化观念日趋多元化,这就更加需要强化理想信念。只有强化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为主的理想信念,树立克已奉公的思想,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关系。以国家利益为第一生命,以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去维护党的纪律。只有这样,才能在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中坚持原则。坚定不移地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始终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和组织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

三、坚持群众观点,树立服务群众的意识。

理论联系实际,是党一贯坚持的马列主义学风,是党具有旺盛创造力的关键所在。树立服务群众的意识,一要淡泊名利,强化奉献意识。奉献精神是每个共产党员必备的品质,只有具备这种品质,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愿意踏踏实实地为群众服务,也才有希望把工作干出色。二要关爱群众,强化群众意识。要把群众的意愿变成自己的工作目标,要把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准绳,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完成每一项工作。三要求真务实,强化实践意识。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到位的服务,就要在具体工作中,想问题、办事情,始终立足于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搞教条主义,不搞本本主义,不搞经验主义。四要紧跟形势创造性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工作从内容到形式都有一个不断调整适应的过程,该更新的内容一定要及时更新,该改进的办法一定要大胆改进。同时要超前思考,积极探索,努力为做好本职工作积累新的经验。

四、加强党性修养、廉洁自律。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无论职权大小,都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抛弃侥幸心理,做到清正廉洁。要想抵御住形形色色的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就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政治觉悟,强化勤政意识、自律意识、服务意识和奉献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时刻以一个党员的高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共产党干部,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真心诚意为人民,扎实苦干求发展。一是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则办事,勤衔接,多沟通,以良好的个人作风推动形成良好的部门作风。二是必须谨慎,注意工作细节,谦虚做事、谨慎做人。特别是在一些金钱物质利益方面,要做到慎独、慎微、慎初,守住自己的防线,在不正当行为上坚决杜绝“第一次”。三是必须知足。如果不“知足”,一方面会给一些有目的的人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也一定难以自律。四是必须修身,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在生活的细节上,行为的一举一动中约束自己,使自己的人品日臻完善,形成独特的人格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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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13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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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党上下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的学习教育。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从以来的“八项规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反对“四风”再到正在进行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我个人理解这一系列的活动一脉相承、中心突出,那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我们广大党员做合格党员。而做合格党员的中心和重点是“守纪律、讲规矩”。

“守纪律、讲规矩”是追求自由的必要前提。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矩也没有自由。就像跑在公路上的汽车一样,只有严格遵守交通规矩,也只有汽车的刹车装置完好可靠,松刹自如,才能使汽车既跑的快又能安全行驶。同样的道理,对一个人而言,要想在工作和生活中获得快乐和自由,就必须首先守纪律和讲规矩。否则,就会受到纪律和规矩的约束和惩戒。

“守纪律、讲规矩”是做好工作的前提。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贯号召。改革开放30多年,党和国家的制度、法律、规章、办法都在不断的改革和创新,但做这些所有事的前提就是“守纪律、讲规矩”。我们每个人在工作中,在开阔思路、大胆创新的同时,在脑海里、在心中必须谨记纪律和规矩。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一定要把握好创新和规矩的对立统一关系,二者互为前提、互为条件是干好本职工作的保证。

“守纪律、讲规矩”就是守住“生命”。纪律和规矩是做人做事的底线。谁不讲政治纪律谁的政治生命就会得到惩戒;谁不讲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谁也将得到应有的惩戒。所以,我们每个人,特别是党员干部,要把“守纪律、讲规矩”和爱惜我们的生命一样溶于我们的身体里,贯穿在我们的行动当中。

“守纪律、讲规矩”就是保持每个人应有的样子。为了把这项活动搞扎实,吴忠市教育系统提出“四个样子”的行动目标,即领导要有领导的样子、党员要有党员的样子、教师要有教师的样子、学生要有学生的样子。其实,我理解这“样子”的含义,就是每个人要根据自己的身份、角色找准自己的位置、把握好自己的言行。在做人做事上要有“格”,要有“度”。要在纪律和规矩当中完成好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守纪律、讲规矩”是依法治国的保证和前提。xx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理念。在宪法统领下的各种法律、法规以及党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就是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规矩。要想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依法治校就必须守住这些规矩。因此,依法治国首先从“守纪律、讲规矩”抓起。其实,“守纪律,讲规矩”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各位党员特别是掌握一定公权的各级党员干部,必须在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严守纪律,按规矩办事,按规矩做人。

“守纪律、讲规矩”是每个党员干部的政治要求。“守纪律、讲规矩”的对立面就是不守纪律、不讲规矩。一个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党员自然也是不合格的党员,必然会受到党纪国法的惩戒和惩处。所以,“守纪律、讲规矩”是党对每个党员领导干部的底线要求和刚性要求。我们每个党员干部都要有清醒的认识。无论是在政治上、思想上,还是在工作中和生活中,都要严守党纪国法、严格按规矩办事,做一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好党员、好干部,这既是党的要求,也是工作、生活的前提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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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医院2024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总结_教研活动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医院,教研,全文共 18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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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2019年纪律教育学习活动总结

我院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关于XX年我市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x办发〔〕号)以及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开展XX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计局字〔〕号)文件要求,以“严明组织纪律、锻造优良作风”为主题,对全院干部职工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党的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党风党纪、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夯实我院员工廉洁从业的思想基础,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弘扬优良作风,于今年8月下旬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开展活动

我院党政班子对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高度重视,为确保整个教育学习月活动扎实深入开展,收到上级部门下发有关文件后,我院党政班子及时组织学习文件精神,研究确定由院党总支统一领导,具体科室抓落实。一是由院长、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其他领导及党总支委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群办负责纪律教育学习月的工作开展,各科组主任是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以身作则、亲自动员,亲自部署,做好表率,带头学习,组织科内集中学习,带头参加教育活动,带头接受监督;二是在全院中层干部和党员会议上召开了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动员大会暨“三纪”培训班,下发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方案;三是制订了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实施方案。结合本院实际,党政班子专题研究制订了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工作方案和学习计划下发各科室学习和开展各项教育活动。

二、全员参与,确保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落实

根据上级发文要求,我院动员全院党员、干部职工人人参与,采取集中学习、科室分散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学习和开展各项教育活动。一是重点组织学习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十一届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参加xx省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兰考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保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保密检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党纪条规,学习《反腐倡廉教育读本()》、正面典型先进事迹和反面典型案例剖析等。二是我院党总支书记胡良同志亲自给中层干部及全体党员上题为“严明组织纪律、锻造优良作风”的专题廉政党课。此外,我院还特邀了xx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黄明亮同志为中层干部上了题为 “三实、四自,做一名组织满意、群众赞誉的医务人员”的“三纪”培训课。三是分批组织全院员工观看XX年纪律教育学习月警示教育片《被玷污的净土——广东省科技系统系列腐败案反思录》和《高举利器、狠刹“四风”——广东省作风暗访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效果。四是以科室为单位组织员工学习牢固树立廉洁从政、廉洁行医理念相关内容,让员工个个齐参与,人人受教育,使教育活动常态化。

三、理论与实际结合,推进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医院把以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为契机,与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性修养、反腐倡廉和加强医院科学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等工作结合起来,全体医务工作者的学习劲头进一步鼓足,学习动力进一步增强,学习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心灵受到了一次深刻教育和洗礼,廉洁从政、廉洁行医的理念进一步确立,行业风气风清气正。

(一)不断规范自身医疗行为。通过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开展,我院全体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坚决按照党总支的要求贯彻落实,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本着“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通过自查、暗访和专项督查、征询群众意见等方式,开展了“正风肃纪”行动,解决能力、效率、风气、廉洁等方面的问题,深入查找“四风”突出问题及自身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整改,党员干部的工作能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促进我院干部职工改进作风、增强效能、改善服务,提升精神面貌,为医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作风保障。

(二)不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通过开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理想信念教育、以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党纪教育、以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为主要内容的作风教育以及“保密法纪律宣传教育月”活动等四个专题教育活动,引导全院党员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增强廉洁从政、依法行医的自觉性,有利于推动良好医德医风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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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纪律教育大会校长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校长,全文共 40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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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同学们:

今天下午,我们在这里召开八年级学生纪律教育大会,其目的是加强学生常规管理,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自觉遵守校纪班规,进一步增强大家的纪律意识,规范大家在校期间的行为,人人争做文明、守纪的中学生。

下面,我结合近期学生管理情况讲两个方面的问题。一、学生违纪的主要表现及其原因;二、对全体同学提几点要求。

先讲第一个问题:我校学生违纪的主要表现及其原因。

本学期开学以来,八年级整体情况良好,绝大多数同学都能珍惜宝贵的学习机会,珍惜青春,珍惜时间,钻研学业,追求进步,呈现了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但是,受复杂的社会环境及其它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校园中还存在着种种不和谐的因素,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打架斗殴现象比较严重。这类事件在八年级较突出,前几周八(3)班吴宏兵、陈平、陈鹤、王平和八(2)班金磊、游旺六名学生周日下午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前到校后,在七(1)班宿舍把七(2)班的王鑫打伤,共支付几千元的医药费,给家庭带来经济方面的损失。此外,个别班级的某些学生还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甚至发展到仗势欺人,动辙对同学拳脚相加,并以武力威胁敲诈弱势的同学,欺负小同学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问题二】敲诈勒索又有所抬头。有同年级之间敲诈的,有高年级同学敲诈低年级同学的,大同学敲诈小同学的,让学生买烟、买酒、买小食品的。大家都想一想,你们的那些做法是什么行为?说轻点你是不要脸皮,说严重点你已经触犯了法律。如果你的这种行为不能尽快制止,对你以后将产生严重后果,或许你将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问题三】抽烟、酗酒、攀比现象没有得到完全杜绝。尽管校纪校规明令禁止,但实际上是有禁不止。有些学生甚至下课十分钟也要躲进厕所过把瘾。有些同学不珍惜父母的劳动成果,在食堂乱倒剩饭,过生日大肆挥霍父母的血汗钱,聚集同学喝酒,酒后失态出事,造成恶劣影响。

【问题四】法律意识,集体观念淡薄,小团体意识,帮派意识严重。有些同学不听老师家长劝告,做事不计后果,不珍惜班级、学校荣誉,私下里结交一些不思进取,不求上进的狐朋狗友,整天想的是歪门邪道,对学习不闻不问,不讲原则,江湖义气严重,男女生之间交往不正常。

【问题五】不能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同学之间出现了矛盾纠纷,不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从正常的渠道,公正公平的解决,而是采取低级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要么以金钱解决,要么纠集一帮狐朋狗友以武力解决问题。

【问题六】个别同学不尊敬老师,不尊重老师的教育成果。有的同学上课睡觉,有的顶撞老师,有的不能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而且抄袭作业的现象也日趋严重。

【问题七】部分学生思想认识模糊,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求上进,推天混日,无所事事,学习任务,疲于应付。有些同学是非观念不强,不能辨别是非、善恶、美丑,无视校纪校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问题八】有的住宿学生不遵守住宿纪律,在宿舍哄闹、说话、玩手机、听MP3等,严重影响自己和他人的休息。

【问题九】校园里不文明现象还没有得到彻底遏制。自习课静不下来,课间追逐打闹,乱喊乱叫,乱窜班级,语言不文明,口出脏话,行为不文明,随手乱扔垃圾,踩踏花园,攀折花木,进老师办公室不喊报告,往返学校途中不注意交通安全,还有的学生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礼仪要求,留长发,穿奇装异服的等等。

造成上述违纪现象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同学们自身的原因。进入初中以后,大家的自我意识增强了,觉得自己长大了,但实际上思想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够,自控能力也不强,容易受不良风气影响。

首先表现在对校纪校规的约束界线模糊不清,认识不明,往往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有些同学在家的时候就养成唯我独尊,自私自利的毛病,什么校纪校规,从不放在眼里,处事行为一贯我行我素,什么事都是常有理,喜欢听溢美之词,容不下逆耳之言,久而久之,个人主义恶性膨胀,是非不分。其次表现在情感方面,初中这个年龄段易激动,易冲动,好感情用事。不少同学出事前也知道那样做违纪违法,但事到临头,极易受某种情景的诱发而变得异常冲动而丧失理智,头脑一热,什么校纪校规全置之脑后了,出事后,后悔不已。再次还表现在心理因素上,一些违纪行为的发生和不健康的心理动机有密切联系。如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的心理。前面发生的 打架事件,参与人数较多,就是讲哥们义气造成的。有的学生不能以正常的心态正确对待和处理矛盾,遇到一点小小的挫折或困难,就心灰意冷,或悲观厌世,甚至产生一些过激的行为或想法。此外,还有家庭教育缺失的原因。有的学生把对家庭、对父母的仇视心理带到学校,带给同学,带给老师,见了同学老师就像见了敌人,造成许多误解,造成师生关系紧张。

针对以上问题,我对八年级全体同学在纪律上提以下四点要求。

第一、 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个“规矩”就是纪律。我们知道,良好的纪律是学好科学文化知识的保障。在一个良好的校风、班风环境中,必然会形成良好的学风。一个纪律涣散的集体,不可能有良好的班风、学风,学习也就得不到保证。因此,好的环境,好的秩序,必须靠健全严明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来维持。

作为一名中学生,要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尊师爱友,自强自律;诚实守法,文明礼貌;遵守公德,爱护公物。

今后对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强讨恶要,敲诈勒索这类事情,同学之间打架事件,学校一经发现,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一律让家长接回家教育;对于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越院,上网吧,进“三室二厅”彻夜不归的学生,将在全校亮相,并通报批评;对于不注意仪表,男生蓄长发,女生戴首饰,穿衣服不扣纽扣,染发,留长指甲,穿奇装异服等严重影响中学生的形象的学生,将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

遇到困难找班干部、找老师,找学校;与同学发生矛盾,向老师反映,向学校报告,不能纠集亲戚朋友甚至社会青年来殴打与自己发生矛盾的同学;遇到自己被敲诈,也不能忍气吞声,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否则就会助长敲诈者的嚣张气焰,后患无穷。

第三、高度重视安全工作。

安全重于泰山,重在自我保护,但安全问题还没有引起我们同学的足够重视。同学们,生命是世上最宝贵的东西。当我们幼小的时候,我们的生命在父母的呵护下成长;现在,我们长大了,离开了父母,那么靠谁来呵护我们的生命?得靠自己,因此,我们要事事处处注意安全,时时刻刻想到安全,不能让我们的行为有任何闪失,不能让我们的身体受到任何伤害。具体要求大家做到以下几点:

1、注意交通安全。要求大家在往返学校途中,不骑摩托车、不二人或多人共乘一辆摩托车,不乘坐“三无”车辆和非客运车辆,不搭乘车况不好的车;上车后不推推搡搡,不将头伸出窗外;下车时要等车停稳;过马路时要先观察两边车辆情况。走读学生晚自习后要按要求,及时结伴回家;道路偏僻的要求家长接送。

2、注意消防安全。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天天都离不开火,使用和管理得好,就对人有益、有利,使用管理不好,就会发生火灾,影响人们的生活,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所以重视消防安全是非常重要的。要注意使用的明火,做到不吸烟,不玩火,不玩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各种电器要小心谨慎。

3、注意饮食安全。同学们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条例,懂得食品卫生常识,自觉防止食物中毒,识别污染、变质、有毒等食品,注意个人卫生,消除四害,保证人身安全。同学们购买袋装食品时,要看包装是否完好,看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不购买“三无”食品;不在校门口和街头流动摊点购买零食,防止误食不卫生食品等,造成食物中毒,同时注意不要暴饮暴食。

4、注意教室和寝室的安全。要求大家不要用手触摸电线、灯管和插座,发现电器损坏后不要擅自修理,应向老师和学校报告,请专人修理;上下楼梯要靠右慢行,不许将手搭在他人肩上或背上,不许坐在楼梯扶手上往下滑,不准在楼梯、走道上追逐打闹;严禁将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带进寝室和教室,严禁在寝室床铺上翻上爬下地打闹;刮风下雨要及时关好门窗,防止玻璃坠落伤人。

5、注意各种活动安全。上体育课前要作好准备活动,运动时注意不要剧烈碰撞,以免撞伤或摔伤;课余活动严禁疯赶打闹或进入危险区域;劳动时不要用劳动工具打闹,注意劳动安全;同学间遇到矛盾时,一定要冷静理智,不要动手动脚,以免给自己和同学带来不良后果。

当然,安全方面还包括很多内容:如家庭安全、交友安全、防拐骗等。总之,希望同学们时时处处注意安全,以免使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第四、端正态度,明确目标,全力以赴投入到紧张的学习之中。

这学期时间已经过了一大半,期末考试也即将到来,因此大家要明确来到学校的目的,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端正自己的学习态度,学会排除各种干扰,消除各种杂念,一心一意想学习,全心全意谋进步。要提早动手掌握学习的主动权,珍惜时间,分秒必争;要给自己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持之以恒落实到具体行动之中;这样就会在期末考试中考出理想的成绩,向家长、老师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同学们,我们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但遵守纪律却是我们每一个人应该重视而牢记的,我们有校纪校规,我们有法纪法规。学校作为我们接受知识的平台,传授知识的神圣殿堂,应该是一个和谐的集体,更需要铁的纪律。同学们,试想一下,在一个乱哄哄的教室里,我们又如何能安静的学习?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纪律不成校园。在我们充满豪情壮志向理想奋进的时候,在我们满怀自信积极奔跑在人生跑道上的时候,请不要忽略了这位从早到晚伴随在我们身旁的严肃的朋友——纪律安全。有了它,我们的秩序更加井然;有了它,我们的生活更加自由;有了它,我们攀登的脚步更加坚实。

与纪律同行,与安全同行,让我们去实现我们的梦想;与纪律同行,与安全同行,使我们的人生更加灿烂辉煌。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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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班级纪律管理规则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3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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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要请假。

二、上课预备铃响后,学生要立即回教室,做好课前准备,把课本、作业本等学习用具,整齐地摆放在课桌上,静候老师来上课。迟到者在得到老师允许后,方可进教室。上课时未经老师同意不得调动座位或离开上课地点。

三、上下课应全体起立,向老师致敬、问好,待老师回礼后方可就座或解散。

四、上课时要专心听讲,积极思考,举手发言,回答问题声音响亮,不准看与上课无关的书刊,不做小动作。

五、上课和自习时,要保持安静,不准打闹,不准下位,不准随便出入教室,不准大声说笑,不准吃东西,不准睡觉。

六、认真做好眼保健操、室内操,动作准确到位。

七、下课铃响了,老师宣布“下课”,学生方可离开教室。

八、课后值日生应及时擦黑板。

九、课间注意文明休息,不得在教室内戏耍、打闹或在走廊上奔跑、追逐、喧哗。

十、不准在教学区内进行体育活动,严禁打扑克或做不正当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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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是什么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2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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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是什么

《条例》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最新的关于当几率处分条例的全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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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学生纪律教育讲话稿[页2]_讲话稿范文_网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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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纪律教育讲话稿

8、是不注意仪容仪表,男生蓄长发,女生戴首饰、扎耳眼,梳怪发;男女生敞 衣服,留长指甲,穿奇装异服,严重影响了中学生的形象

。此类事情一经发现, 全校通报批评。 以上种种违纪现象,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希望我们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自觉 遵守纪律的习惯,同时全年级同学之间相互监督,对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及时检 举揭发,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前阶段,公布了对部分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希望受处分的学生要吸取教训, 及时改正错误,要深刻反思自己违纪的原因,好好表现,争取早日解除处分。

全 体学生要以这些同学的违纪行为为戒, 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 树立好的竞争意识, 培养爱学校、爱班级的精神。讲文明、懂礼貌、树新风,人人争当文明学生。 各位同学们,法纪教育应该引起我们每个人的高度重视,人人都要严于律已,用 自己的行动影响和带动他人, 从而起到由个人到集体、 由班级到学校的带头作用, 促使校风的根本好转。让我们共同努力,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净化、优化育人的整体环境,为同学们的健康成长和我们大家的学习、工作和生 活提供更加开阔而纯净的空间。

共2页,当前第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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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党书记纪律教育月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27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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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本人通过参加市委召开的动员大会和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认真学习了、贺国强同志在党的xx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汪洋同志在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上的讲话;周济、田叔兰同志在2019年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省纪委编写的《广东省教育系统反腐倡廉教育读本(2019)》,并观看了反腐电教片,反腐倡廉教育专题片、“廉政动画”dvd等必读书目,对今年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主题以“增强党性观念,推进科学发展”为主题,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更深刻的体会。

一、利为民所谋是党先进性的根本体现。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执政,对共产党人来说,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这个责任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事事处处把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在履行执政使命的过程中,每一个党的干部,都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自觉地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日益增长的要求,不断开拓为人民谋利造福的新思路和新境界,做到永不自满,永不懈怠,用不停顿;以甘为孺子牛的姿态服务人民,始终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必须树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道德情操,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忧乐、安危挂在心头;必须急群众之所急,谋群众之所需;必须以艰苦扎实的作风真抓实干,努力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给人民群众看得到、摸得着的实际利益。要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自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定地相信群众,紧紧地依靠群众,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历史主动精神。我想,作为学校的一名领导干部,要牢记教师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始终把教师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从人民教师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入手,通过贯彻落实好上级的教育政策,切实关心教师的疾苦,真心实意地帮助教师解决好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困难,把工作做细、做好、做实。

二、树立清廉形象是党执政为民之根本。

清廉是一种思想作风,也是一种人格力量,是立身之本、为人之道、处事之基,是党员领导工作的“生命线”。我认为,塑造清廉形象,必须加深对清廉时代内涵的理解,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做好“五立”。一是立世:就是要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头脑,坚定政治信念,自觉地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确保政治上不迷航。二是立志:就是树立崇高的理想和远大的志向,忠诚党的事业,踏实地工作,把做好每项工作、每件事情作为“座标”,不断攀升,不断奋发,不断进步。三是立心:就是树立廉洁奉公的事业心和勤政为民的责任心,辛勤工作,乐于奉献,做好本职工作。四是立德:就是树立良好的道德人格,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修养,保持高尚的情操。以慎权、慎欲、慎微、慎独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尊严与人格力量,带动和影响社会风气。五是立信:就是树立良好的信誉,维护党性原则,知情爱民,秉公办事,坚持以良好的党风和作风取信于民,获得群众的信任和爱戴。

三、坚持实事求是是党旺盛创造力的关健所在。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夫义的灵魂,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敢不敢坚持实事求是,对于一个人民公仆来讲,是一个世界观正确与否、党性纯不纯的重大原则问题,历史经验表明,凡是强们能够自觉地坚持实事求是的时候,我们的事业就发展;凡是我们背离或放弃实事求是的时候,我们的事业就遭受挫折,这是一条被实践反复证明的真理。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实事求是,是无产阶级世界现的基础,作为一名人民公仆。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这一党的思想路线,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部不能背背离这一点。每一名人民公仆,都应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地在实践中坚持实事求是。

四、密切联系群众是党一贯的优良作风。

“得民心者得天下”。政权的得与失全在人民群众的拥护与否。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我们所进行的改革、发展等各项事业是一项极其艰巨复杂的任务,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和实践。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一切工作就无从谈起。世界上一些长期执政的共产党之所以丧失政权,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领导集团内部出现了严重的腐朽现象,脱离了群众,继而形成了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对立的既得利益集团,最终被人民群众所抛弃。因此,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必然要求。党要紧紧的依靠群众,才能永远保持其先进性。我们学校党员领导干部,要想教师所想,急教师所急,办教师所需;端正对教师的态度,增进对教师的感情;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教师的意见;坚持校务公开,提高学校运作管理的透明度,虚心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杜绝腐朽现象的滋生。

五、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要正确对待自己,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一切都来自于组织的培养和教育,来自于人民群众的关心和支持;要懂得,成绩属于人民,职务意味着责任和义务,这就意味着我们去奉献,去牺牲,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真本领,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要立足岗位,扎实开展工作,不负重托,报答人民。要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尽责尽力,致力于干出一番事业来。要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干好本职工作,任劳任怨,全身心投入,让教职员工获得更多的实惠,更多的利益。

总之,通过这次反腐倡廉的教育和学习,使我深深感到——一个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的可怕、工作作风败坏的可悲、廉洁自律意识淡化的可怜、群众观念不强的可恨。在今后的工作中,使我更加坚定了“增强党性观念,推进科学发展”的理念。为此,我要寻找差距,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振奋精神,做好当前工作。

1。提高政治素质。不断坚定理想信念,要做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不断加强党性修养,面对复杂的环境,时刻以党员标准对照要求自己;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增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

2。提高思想素质。加强学习,通过学习,筑牢思想防线;继续提升人格修养,要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

3。提高作风素质。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联系群众,始终成为人民的公仆;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养成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不断开拓创新,与是俱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4。提高廉政意识。进一步严于律已,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树立廉政的楷模,以孔繁森、郑培民为榜样,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

通过各方面的提高以达到,政治上坚定,思想上成熟,工作上更加敬业。在廉政上做到慎独、慎微、慎行,从小事上就严格要求,要三思而后行,要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生活观”,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自觉抵制各种腐朽现象,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利,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实实在在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干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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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党员纪律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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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正式颁布实行了,近期以来,在分局党总支部的组织引导下,我参与了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讨论,感受颇多,1月15日,又再次聆听了局领导的《准则》和《条例》专题党课,对《准则》和《条例》的内涵有了更深的认识,现根据学习情况,结合具体工作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准则》、《条例》是永葆党的先进性的重要行为规范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都作了较大修改,特别是《准则》全文只有短短8条280余字,但内涵丰富、意义深刻,且言简意赅。归纳起来,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变化;一是范围扩大了,以前的廉政准则侧重于领导干部,而新准则扩大到全体党员。二是内容更精练了。新《准则》突出了廉洁主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新《条例》将纪律分六大纪律,着重列出负面清单,且内容清晰,层次分明,一目了然。三是首次提出了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纪律中的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是首次提出,确保了规范领域的全覆盖。总体来看,新《准则》和《条例》是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规范,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示,对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必将使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得到明显促进。

二、《准则》、《条例》与“三严三实”要求高度契合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党员的行为规范,特别是《条例》划定了党员的高压线,任何党员特别领导干部必须在《准则》和《条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而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同样是在新时期为我们党员干部提出的新要求,新《准则》、《条例》和的“三严三实”要求是有机统一的。这可以从两个方面体现:一是从内容来看到,都是立德向善,是党员的日常行为规范,明确党员应该怎么做,能够怎么做。二是从效果来看,都要求党员强化道德修养,坚持廉洁从政。只不过《准则》、《条例》内容更广泛,“三严三实”要求更具体。应该说“三严三实”是对条例的具体化,立体化,要真正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就必须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做到“严”,做到“实”。

三、贯彻落实《准则》、《条例》必须从三个方面做起

一是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对共产主义的坚定信仰、深厚感情和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的坚定意志和集中表现,它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和精神意志,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传统的延续和升华,共产党人只有心中树立了这种信念,才能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才能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才能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才能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理想信念不坚定,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就会发生扭曲,在金钱和名利的诱惑下,就会放松对自身的要求,导致腐化堕落,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真正贯彻好执行好《准则》和《条例》,就必须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观点,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谋群众所需,只有把群众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心中时刻装着群众,坚持群众路线,才能摒弃杂念,一心工作,才能如《准则》要求,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三是要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工作是我们党对每个党员的一贯要求,是做一名合格党员的现实体现。要立足本职,创造一流业绩,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体做好三点:第一点是要勇挑重担。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特别对别人不愿做或“费力不讨好”的事,我们要主动承担,不埋怨,不抱怨,这是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的具体体现。第二点是要有责任心。责任是人性的坚守,是人品的升华,责任是一种担当,更是一种素质。在工作中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仅是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做人的起码要求。只有每个人都具有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才能形成工作的合力,才能推动工作的快速发展、和谐发展。第三点要增强自身的工作本领。本领是做好工作的首要前提,要勤学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对待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把握一个好字、一个高字:即工作质量要比其他职工好,工作效率要比其他职工高。这两个方面做好了,职工信服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就更加突出了,这是贯彻落实《准则》、《条例》最有效方式。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准则》、《条例》要求,坚持“四个”必须,从严律己,扎实工作,老实做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推动公路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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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纪律委员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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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纪律委员,要做到:

1.首先要做好纪律的表率作用,从自我做起,严格要求自己,为班上起一个带头作用。

2.协助班干部做好每日查勤工作,坚持每两节课点一次名,以保证班上同学不无故旷课,保证班级班风的建设。

3.对于那些经常旷课的同学,主动与其接触并进行劝诫。

本人将这一学期的工作重点分为三个模块。

模块一公共课纪律,公共课上纪律的好坏能体现一个班综合素质的高低,抓好公共课上地考勤与纪律不仅能使我班获得老师的青睐,更能够保持好课上的学习环境,便于学生更专心地投入学习。达到一个老师上课尽心,同学听课静心的局面。

模块二晚自习纪律,晚自习的考勤与纪律状态能直接影响到班级在学校的评优评先,要努力抓好晚自习纪律1.做到观看新闻30分钟内无人玩手机.接电话.讲小话。2.做到接近晚自习下课的那几分钟内无人早退。

模块三晚就寝纪律,在大学里,寝室取代班级成为学校生活中最重要的团体,各种各样的活动和评比都是以寝室为单位,寝室纪律的好坏也会影响到班级的考评,所以要多与寝室长沟通,共同努力,管理好寝室纪律。

因本人经验不足,这份工作计划书或许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但是,本人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发现新问题;写出新计划;解决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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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学校开展纪律月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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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学会感恩,为了宣传感恩,_学校在母亲节来临之际,举办了感恩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活动背景

针对现在大多数学生以自我为中心,感恩之心淡薄,不理解父母的苦心和爱心,不懂得体谅、孝敬父母的现状而设计的。懂得回报、有孝心也是中国传统美德中做人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

二、活动目的

1、让学生通过活动了解父母为自己付出的艰辛,懂得感激和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是自己的职责。

2、让学生理解孝敬父母的具体内涵,弘扬民族的传统美德,学会如何爱自己的父母,进而把这种爱上升到对集体、对祖国的爱,使学生有一种博爱的胸襟。

3、丰富学生的生活和情感积累,树立心中有他人,心中有祖国的情感。

三、活动内容

a、召开班委会,讲清这次班会的目的和意义。并组织大家讨论班会具体内容与安排,以及班委会干部的具体分工与落实。

b、给家长写一封信,讲明召开这次主题班会的目的,请家长参与我们的教育活动,给自己的孩子写一封信,写这十几年来的教育与感人的故事,以及对孩子的希望。

c、孩子给家长写一封信,写自己最想对家长说的话,必须结合亲身体验在这十几年的成长中,父母所给予的爱和付出的劳动,以及对自己的培养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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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教师学习“守纪律、讲规矩”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1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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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教师学习“守纪律、讲规矩自查报告

近段时间,有两个“热词”高频出现,格外引人注目,就是“守纪律”和“讲规矩”。在前不久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关于“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的要求和论述,振聋发聩、发人深省。“非规矩不能定方圆,非准绳不能正曲直。”实践证明,守纪律讲规矩是做好工作、干好事业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一块“试金石”。

“守纪律讲规矩”贵在自觉践行。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个“规矩”就是纪律,一个人无论身处何时何地,都要自觉遵守纪律,这是勿庸质疑的事实,因为我们知道,良好的纪律是一切行动的保证。

不难想象,一个有着良好纪律的校风、班风氛围和一个纪律涣散的集体对我们健康成长影响的巨大差异,我相信任何一个人都不愿意选择后者作为我们成长的土壤。一个纪律涣散的集体,不可能有良好的学风,学习也就得不到保证,而好的环境,好的秩序,必须靠健全严明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来维持。作为一名普通教师,就是要把心思放在课堂上,时刻忠诚守信于党的教育事业。通过本次的学习我认识到新时期的教师更加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我们要热爱幼儿,必须对每一个幼儿一视同仁,不能偏爱一部分幼儿,而冷淡或歧视另一部分幼儿。坚持““一切为了幼儿,为了幼儿的一切””,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时时刻刻关爱幼儿,特别对那些有困难的幼儿,更是要““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切忌易怒易暴,言行过激,对幼儿要有耐心,对幼儿细微之处的好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幼儿健康的人格,树立幼儿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要为人师表,注重身教重于言教。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幼儿总是把教师看作学习、模仿的对象。因此,幼儿教师一定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以高尚的人格去感染人,以整洁的仪表去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去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去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去爱护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

第二要有高涨的工作热情:许许多多成功人士的经验告诉我们,成功取决于积极主动的心态。而教师的积极情绪、主动心态更是身心健康的一种内驱力,能促使我们积极向上,不断进取。不仅如此,教师的良好心态还能给幼儿带来很大的影响,促进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最终达成教育教学目标,并形成良性循环。反之,如果教师做事懒散,处世消极,那么,势必会使幼儿也打不起精神,自然也不能很好地茁壮成长。教师要无私奉献,关心每一位幼儿的成长,一名教师应该对幼儿无私奉献,热爱幼儿,尊重、理解幼儿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幼儿。

第三要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教师应该活到老学到老,才能胜任这一富有挑战性的职业。我们就应该不断地给自己充电,把读书当成一种习惯,把学习看作一种乐趣,从各种渠道汲取新的营养,使自己变得更为睿智。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知道大道理说出来简单,要长期时刻做到还需要在日常的工作和学习中时刻提醒自己,牢记自己不仅是一名幼儿教师,更是一名党员。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努力做到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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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违反作风纪律通报

范文类型:通报,全文共 9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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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春节期间,省纪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落实中央和省委作风纪律规定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处了一批违反作风纪律规定的问题,现对其中6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平凉市扶贫办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平凉市扶贫办违规收取15万元资金,多次借加班补贴、公休假补助、电话费等名义向干部职工发放津补贴。平凉市纪委监察局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市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李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2.庆阳市农牧局虚开会议费、公款私存等问题。20xx年以来,庆阳市农牧局将招待费虚开为会议费报销,公款私存,涉及金额20余万元。xx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市农牧局局长赵自元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副局长高世武行政警告处分。

3.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卫部副部长陈国华、监察室副主任郭菲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xx年1月13日晚,陈、郭参加私人宴请时使用公车。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决定,给予陈国华、郭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中核四零四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党总支书记、副经理赵松昌等人违规公款消费问题。20xx年1月14日晚,赵松昌等6人违规接受下属单位公款宴请。中核四零四有限公司(党委)给予赵松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给予经理黄恩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给予副经理刘厚民、陈海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车队支部书记陈、车队队长张勇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

5.白银市检察院监所处副处长沈工作期间参与休闲活动问题。20xx年1月14日下午,沈私自与朋友在茶楼休闲聚会。白银市纪委给予沈海云党内警告处分。

6.兰州市皋兰县副县长张贞祥违规接受宴请问题。20xx年1月9日晚,张贞祥违规接受某企业经理宴请。兰州市纪委给予张贞祥党内警告处分。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xx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十二届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毫不动摇地打好改进作风这场攻坚战和持久战,坚守已有成果,坚决防止反弹,持续不断地把作风建设引向深入。要紧密结合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和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举措,进一步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率先垂范,引领带动,做出榜样,使正能量一级一级传递下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狠抓监督检查,“唱黑脸”、“当包公”,对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搞例外,绝不姑息迁就,使中央八项规定真正成为“铁八条”。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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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_工作总结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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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纪律方面存在问题总结

当前,我们党员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能够遵守党规党纪,自觉践行为民务实清廉。但依然有一些人在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问题上要求不严、心存侥幸,习惯于放在嘴边、挂在墙上,就是不落实在行动上,甚至刻意规避、“低调”违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警醒。

平总书记曾强调,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这样的鲜明表态,凸显了加强政治纪律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

那么如何做到“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我认为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下狠功夫。

一、要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确立纪律和规矩的,遵从纪律和规矩。不违纪,不逾矩。领导干部要按照书记在xx届中央纪委五次会议上强调的“五个必须”的要求,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

二、要树立大局意识。“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讲大局是新时期对党员干部理论政策、工作能力的考验,是党员干部履行好职责的基本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市委、县委各项决策部署上来,树立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进取心,保持充满朝气的精神状态,率先垂范,深入实际,察实情、听真话,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十足的干劲、韧劲和闯劲,做好本职工作,支持全局、推动全局。

三、要树立团结意识。团结,历来是我们事业胜利的重要保证,是重大的政治原则。讲团结是对党员干部更高的一种能力要求。会团结关键看有没有责任感。只有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把履行好职责置于高于一切的位置,才会自觉坚持党性、坚持原则,用公道、公正和公平来凝聚人心、维护团结。

四、要树立组织意识。党性原则要求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始终坚定不移地与党中央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一要牢牢把握党的思想路线,坚定、自觉地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辩证关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工作新局面。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承认和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二要牢记自己在党旗下的誓言,严格党内生活准则,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不断强化自身的政治理论素质,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殚精竭虑,无限忠诚,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五、要树立原则意识。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保证,是组织的命脉。遵守纪律,敬畏纪律,是党员干部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坚定政治立场,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走板走样”,对党“阳奉阴违”。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旗帜鲜明地批驳攻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言论,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保持清醒头脑。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令行禁止,狠纠“四风”,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同时,要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做廉政勤政的表率,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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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纪律作风集中整顿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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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作风集中整顿自查报告

市委、市政府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以来,促进了全市干部队伍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又一次新的提高。作为政府办公室这个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我亦不容迟缓,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学习了张旋宇书记和王建鹏市长在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中共临清市委临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的意见》等有关文件,有针对性的深入挖掘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足,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一、自查存在的问题:

1、理论学习不够。平时只满足于读书、看报,联系实际不够,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因而不能准确把握形势,跟不上形势发展和组织要求。

2、思想认识不够。对干好工作责任意识理解不够到位,自我定位较低,要求较低,造成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站位不高,视野不广、思路不宽、办法不多,认为领导会有指示,我不用先急着干,害怕自己先做做不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实效。

3、业务知识不够精通。在工作中,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未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有时会采取逃避的方法,不是自己积极力求寻找对策,而是单一等待办法自己出现,缺乏一种刻苦钻研拼搏向上的精神。

二、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针对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反思,加以改进,时时开展自我批评,严格要求自己,行动上要增强奉献意识,不计得失,尽力尽心干好每一项工作,做到不抱怨、不计较、不拈轻怕重,待人宽,对己严,勇于奉献,正确对待领导交付任务,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对政务网信息公开工作要在“精、细、严、实”上下功夫,细心认真,有条不紊地处理每一项工作,提高自己综合素质。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要精读有关重点文章,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加强锻炼,夯实基础,努力提高自己工作的能力;要热爱本职工作,虚心好学,深入钻研,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见贤思齐;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开展工作,处理问题,努力把工作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紧跟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在强化服务意识上下功夫,为领导决策出谋划策,献智献力;加强与同志间的思想交流,做到相互帮助、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以诚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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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纪律委员个人工作述职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8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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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咱们财会2班纪律委员小学__,谢谢大家对我的信任,给了我这个管理班级纪律的机会,谢谢大家在这一个多月中的积极配合。

能相遇在一起就是一种缘分,我们是从四面八方而来,在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相遇,最后都相聚在我们财会2班这个温暖的集体,我想,在财会2班这三年时光,会成为我们每个人永恒的记忆。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纪律在社会生活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只有遵守纪律,才能明理树信。同样,一个班级如果没有好的纪律,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团结向上的班集体。我很荣幸能够成为我们班的纪律委员,负责咱们班的各项纪律。那么,我就这一个月以来班级情况简短总结一下

这一个多月里,大家表现整体不错,能够按时上课出勤,和老师同学间的相处也都和睦融洽,这都是大家积极团结向上的表现,在此我感谢大家对我工作的积极配合。另外,要对个别迟到旷课的同学提批评,希望这些同学能够端正态度,增强集体荣誉感,表现好的同学继续保持,以后天气会越来越冷,希望大家不要被惰性占据内心,我们要磨砺意志,不畏严寒,求知探索,成长进步。

下面谈一下我对纪律委员这个职务的理解吧,纪律委员要督促班干部完成各项工作;协助其他班干部维持班级纪律;登记班级上课出勤情况;定期检查总结公布各位同学的班级评分;协助班长和辅导员搞好班级各项事务。身为纪律委员,我应该严于律己,加强自身纪律,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同时还要关心班集体,爱护,团结同学,集体荣誉感强,凡事为班级利益着想。

担任纪律委员以来,我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帮助同学解决生活或学习中的问题,在系月评中我们班纪律还得到了加分表扬,这和辅导员,班长的正确领导是分不开的,更重要的还是大家团结进取,所以,我要再次感谢大家的积极配合

我有对事情认真负责的态度,而且乐观向上,知错能改,敢想敢做敢担当,但是我也有很多不足,比如说我有时脾气不太好,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会努力改正,争取做得更好,也希望同学们多提宝贵意见,我将用我的实际行动更好的为集体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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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全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工作总结_教研活动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农业,技术,教研,全文共 16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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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纪律教育学习活动工作总结

按照市委、市纪委的部署要求,市农技中心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了XX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心领导非常重视纪律教育学习,主要领导亲自动员部署纪律学习月活动工作,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中心主要通过统一指导思想、提高三种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抓好五大教育,联系救灾实际、公开七项承诺等方法措施,确保了纪律教育学习活动取得实效和长远深化发展。现将主要做法及取得成效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掀起了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热潮

(一)进一步统一了纪律教育学习的思想认识。8月12日,市农技中心主要领导在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会上强调,中心全体干部职工要全面提高纪律教育学习的三种思想认识。一是纪律教育学习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纯洁性建设的重要内容;二是纪律教育学习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科学发展观、“三个定位、两个率先”、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和市纪委十届三次全会等精神的必然要求;三是纪律教育学习是促进我市农技推广工作效率质量的全面提高,以及发展现代农业,加强生态农业建设,推动我市农技推广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一个“团结、高效、开拓、奋进、幸福、美丽、和谐”中心梦的全面保证。

(二)进一步明确了纪律教育学习的指导思想。市农技中心XX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密结合在全党开展的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严纪律、正作风、促廉洁”为主题,对全中心干部职工开展教育。通过教育学习,夯实中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引导干部职工树立群众观点,弘扬优良作风,着力解决干部职工“庸懒散奢”等突出问题,保持清廉本色,为建立一个“团结、高效、开拓、奋进、幸福、美丽、和谐”的中心梦,为我市尽快进入珠三角发展第二梯队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障。

(三)进一步掀起了纪律教育学习的活动热潮。市农技中心全体干部职工能够充分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了市委、市纪委精神上来;在全中心内部迅速掀起了纪律教育学习的活动热潮,对市纪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进行了“回头看”,中心认真抓好了纪律教育学习。一是中心干部职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能够自觉为广大农村、农户办实事、办好事;二是中心干部职工能够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三是中心干部职工能够严格自身要求,在农业科技推广普及工作中能够自觉接受组织与农民群众的监督,牢固树立了廉洁奉公意识,为实现省委赋予“努力进入广东发展第二梯队”的目标任务作出了农技人应用的贡献。

二、明确任务,抓好教育,推进了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开展

市农技中心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目标任务,并在着力抓好“五大”教育上狠下了功夫。

(一)抓好了理想信念教育。中心引导全体干部职工矢志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一是开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二是开展了形势任务教育,引导干部职工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三是开展了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中心全体干部职工深刻认识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反腐倡廉建设现状。

(二)抓好了党纪教育。中心全体干部职工能够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纪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了法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增强了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以及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规范了干部职工的从政行为,引导了中心干部职工勤政廉政,并坚持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抓好了作风教育。中心努力抓好了作风教育,能够不断引导全体干部职工重品行、作表率。能够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不断结合我市实际,着力整治在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科技推广普及工作中出现的“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并以此为突破口,深入推进了中心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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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党的政治纪律个人自查报告范文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7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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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政治纪律个人自查报告范文

根据省、市局《关于开展两项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本人认真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两项法规)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 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等重点内容,全面检查、反思和剖析了个人在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方面的情况。现将自我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情况

《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 “五个必须”“八个禁止”、“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生活、家庭、作风、干部任用等各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是党员干部积极履职、廉洁从政的行动指引,更是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的标杆。《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再次体现了中央反腐倡廉毫不动摇与坚强坚决的信心,同时也体现出我党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两项法规》的内容具体,要求严格,操作性强。作为刚刚履任新职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能够把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贯彻到思想深处,落实到行动中去。个人始终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层,通过原文研读、撰写体会文章、记录学习笔记等多种形式,力求学透、学深、学细,全面把握《两项法规》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坚持每天抽出一定时间上政府网和国家局内部网站,浏览学习相关条款的解读,逐条对照检查,不断深化学习和加深理解,不断加强作风锤炼和党性修养,个人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

二、自查自纠情况

本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坚持讲党性、讲原则、讲真理,以身作则、身体力行, 能够始终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和行业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 “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自觉按照五项规定、八条纪律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规定。基本不存在“八个禁止”、“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的行为。工作中严格依法依纪办事、不循私情,坚持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现象。作为一名党员,在日常生活中,始终牢记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讲操守、重品行,正派做人、公正处事,发扬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淡泊名利、淡泊官位,做到知足常乐。遵照“律己者足以服人”的古训,在日常工作中,对自己要求比较严格,自觉做到谦虚谨慎,始终守住一个原则: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政、踏踏实实干事。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涉及个人利益的时候,做到不争、不贪、不占,时刻提醒自己自省、自警、自励。注重培养高尚的精神追求,摆脱低级趣味,个人基本上没有不良生活习气。较好地保持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学习作风方面。个人能够始终站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从保持自身先进性出发,同时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坚持时事政策的学习,认真阅读各级文件,确切了解上级和市局党委的决策和意图,正确把握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在工作中时时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在讨论有关具体问题时,能坚定的站在党的原则立场上,坚持真理,讲真话,说实话。在工作之余,坚持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科学发展观理论、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和经济知识,以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应变能力,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工作作风方面。坚持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始终保持满腔热忱,富有激情,充满智慧,奋力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和强烈的工作激情,认真践行“四要五讲”,坚持以“实”为本,以“干”为先,力戒张扬、力戒浮躁,团结和带领单位的同志专心致志干事业,一心一意谋发展。

在思想作风方面。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受组织培养教育多年,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能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党的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局、省局事关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以上是我的自查报告,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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