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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处罚案件降低执法风险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5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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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处罚案件降低执法风险调研报告

《药品管理法》赋予了食品药监部门依法履行药品监督执法的职责,这既是政府赋予我们的权力,又是我们的责任。在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稍有不慎或者失误,就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甚至会引起国家赔偿的严重后果,所以哪怕是一些细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现结合工作实际,就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降低执法风险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当前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的总体情况逐年好转,执法办案质量也有很大的提高,但同时也有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法律错误

1、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例如某药店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执法人员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罚款500元,本案中,该药店的行为既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法理学的理论,适用法律时,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因此在此案中,应适用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2、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包括适用法条和款项错误。例如执法人员查获某药店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认定该药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为该条包括三款内容,所以不能笼统地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而应该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这样从逻辑上来说才是严密的。

(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们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程序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如果发生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形,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或者判决该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程序正当、合法非常重要。药品监管程序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表明身份程序违法。有的执法人员只说我们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来检查,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及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是调查取证的一般前提,是所有行政检查程序都必须的起码要求,它作为一项行政处罚程序至少有三个意义:(1)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树立公仆形象;(2)表明合法的处罚主体或资格;(3)在处罚违法或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时,表明身份程序有利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

2、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回避主要有三种情形:(1)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对于我们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如果被检查认识自己的亲戚、朋友,应该主动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回避的申请,不能仅仅把回避理解与某个人有仇怨而由当事人提出的回避。从我们实践看,回避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很少有执法人员主动提出回避。

3、说明理由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在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时,没有向相对人说明合法性、合理性的理由,或者说得不充分。忽视告知义务的履行,主要表现为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不给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的机会,强制性的要求当事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署诸如“对告知的内容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等。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没有说明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理由,不能达到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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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范文类型:议案,材料案例,全文共 5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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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20xx年7月21日,刘某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班时,因电力公司在抢修电网,临时叫刘某过去帮忙,由于事先没有交代好,刘某误爬上没有断电的的高压杆上被高压电击伤。后被送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双臂被截肢。20xx年11月25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xx)临鉴字194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某损伤达一级伤残;属大部份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20xx年。

争议焦点: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受伤,但刘某不是电力公司职工,是电力公司为了抢修电网,临时叫刘某过去帮忙,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件结果: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电力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刘某136万元。

法律依据:20xx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xx]139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的处理:(一)临时雇用员工的工伤认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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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离婚案件人民调解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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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调解人(立约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___公司职工,住_____________。

被调解人(立约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___公司职工,住_____________。

被调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主持下,就双方离婚纠纷,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调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被调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女儿___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_抚养,_____________每月给付女儿_____________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_____________元,到张_____________大学毕业为止。

三、位于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__室住房的使用权及所有权,均归_____________所有。由_____________支付_____________住房补偿费一万元整。

五、原家中所有的电器、家具等用品,归_____________所有。

六、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持一份,交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一份。

男方: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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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案件受理通知书格式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2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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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本人,于X年XX月XX日与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今已在单位工作了XX个月。现由于个人原因,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将于30天(在试用期提出辞职,最短为3天)后离开单位,请单位找人做好接替工作,本人也会在30天(3天)内做好工作交接。

届时还请单位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本人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此致

(手写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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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案件通报格式

范文类型:通报,全文共 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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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透支信用卡20余万拒不还款 涉嫌诈骗被刑拘

7月7日,邯郸市成安县警方抓获了一名网上逃犯。犯罪嫌疑人赵某英因透支银行信用卡20余万元长时间逾期不还,被警方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赵某英今年37岁,是成安县北乡义乡河东村人。20xx年,她在中国银行成安支行办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219150元,随后并未对银行卡进行还款,逾期超过三个月以上。其间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但是赵某英拒绝还款。鉴于此,中国银行向公安机关报警。成安县北乡义乡派出所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xx年5月24日将赵某英上网追逃。

7月7日上午,三名银行工作人员再次去赵某英家中催款,发现赵某英家中无人,但是在附近看到了赵某英。于是银行工作人员一路跟踪并将该情况反映给警方,称在成安县南街口附近发现一个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网上逃犯。恰巧在附近执勤的巡特警队员马上赶到现场,经排查询问确认该女子正是网上逃犯。经讯问,赵某英对自己恶意透支信用卡及违法套现,涉嫌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该女子已经被移交到成安县北乡义乡派出所,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民警表示,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种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款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其行为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将会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提醒广大市民申领信用卡必须要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和偿还能力,树立诚信意识,量入为出,及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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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律师,诉讼,全文共 4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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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一案,现委托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_________为甲方第___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元,标的费______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___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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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破产案件授权委托书范本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3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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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电话:

受托人(普通公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

现住:

联系电话:

受托人(律师):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xx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作为我方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代为申报债权;

2、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或其他会议;

3、代为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4、代为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5、就表决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

6、提交或签收与本案相关法律文书;

7、代领债权款项;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期限: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案处理完毕时止。

委托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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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离婚案件人民调解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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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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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集体案件授权委托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3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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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参会股东:_________________

应到股东名,实到股东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经股东会研究一致决定,同意向银行申请贷款________________万元,期限_______________年,并请冠县鑫融担保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________________万元,期限_______________年。

我公司决定采用以下措施向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

2.

3.

我公司保证对于所贷款项按时还本付息。

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公章)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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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打击犯罪事迹报告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汇报报告,全文共 6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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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1月9日晚上8点,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V-1)播出《榜样3》,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主题,通过先进代表访谈、典型事迹再现、嘉宾现场互动、分享入党初心等多种形式,彰显了共产党人信仰坚定、心系群众、勇于担当、创新奉献的精神风貌。

初心源于信仰。入党是一种人生信仰的选择,信仰成为激发千万颗红心向党的强大“引力波”。从8名共产党员重读入党志愿书、讲述自己为什么入党的心路历程可以看到,尽管他们入党时的境遇各异、条件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这就是对党忠诚的坚定信仰。90岁高龄的宋书声一辈子在马信马、在马言马、在马研马、在马传马;国测一大队一代代测绘队员走大漠高原、登世界峰极,在献青春、洒热血中爱国报国、勇攀高峰。他们的感人事迹表明,正是有了一种信仰的力量,让做党的人、听党的话、跟党走成为一种自觉的追求,一面鲜红的党旗激励和召唤着无数人与党生死相随。新时代学习榜样,就要像他们那样把坚定信仰融入到干事创业的各环节、贯穿到人生历程的全过程,始终不渝保持旺盛的革命意志和进取精神,忠诚一辈子、奉献一辈子、奋斗一辈子,始终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

我们要以榜样为灯塔、以先锋为标杆,时刻不忘身上的特殊材料、时刻不忘肩上的责任担当、时刻不忘内心的理想信仰,以勇毅坚强、敢闯敢拼、锐意开拓,赓续传承党的优良“家风”,做党的好儿女、人民的好公仆,在新时代长征路上行稳致远、铸造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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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案件授权委托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2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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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名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所在地址:############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厅长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男 电话:#####33 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女 电话:#####3

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行政不作为 一案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代为送交相关文书、代为调解、出庭。

委托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xx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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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经济、民事案件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8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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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_________就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书一案发生纠纷,甲方拟向_________提起诉讼和/或_____(下称“该案件”),并需聘请律师代理,为此甲乙双方就甲方聘请乙方代理诉讼和/或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此就甲方与_________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书纠纷一案,委托乙方指派其律师担任该案件诉讼和/或_____及执行的代理人,但有关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或_____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事项,必须经甲方对乙方另外出具书面的特别授权。

4.1?首期_____为_________美元,应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乙方。

4.2?第二期_____为_________美元,应由甲方在该诉讼的第一审诉讼审结(包括由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调解书)后,或者在_____机构作出_____裁决后立即支付给乙方。

4.3?第三期_____为_________美元,应由甲方在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件的_____或调解书或_____裁决书并得到法院立案后立即支付给乙方。

4.4?第四期_____为甲方在该案件中要求被告或被申请人偿还之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的1%。在该案件的_____、调解书或_____裁决书被履行或被执行完毕后,或者在甲方以债转股、债务抵销、抵押物或其他财产折价受让、用其他抵押物或担保替代等方式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完成了该案件请求金额的债务重组或全部或部分受偿后,甲方应立即将该第四期_____支付给乙方。

4.5?乙方就代理该案件所发生的实际开销,应由甲方随时凭乙方的要求补偿给乙方。

第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时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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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上诉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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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___________所( )民/经/行/非字第 号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现委托重庆市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____________为甲方第____________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_____元,标的费____________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____________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重庆市______律师事务所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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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浅谈涉法上访案件的客观成因及与对策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8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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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法上访案件客观成因及与对策

一、应当看到涉法上访在我国实现法治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目前,涉法信访案件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的问题之一,同时也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通过对我院直接受理的上、信访案件以及处理有关机关批转的信访督办案件进行分析,上访的原因有法院自身所存在的问题,比如存在个别法官违反审判纪律违法办案的情况;但相当一部分案件都是因为诉讼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当事人对于诉讼制度自身的误解,认为自己有理而败诉之后就四处上访。并且,在有关机关督办的涉访案件中,由于有关机关处分不当,使得法院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同时导致了上访案件的大量增加。          但是,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我们认为造成目前涉法上访案件剧增是有着深层次的历史原因的。由于我国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尤其是在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刚刚确立的时期,由于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大量地集中到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自身与法治社会的需要还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应有的地位与权威作用都尚未得到落实,因此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大量的涉法上访现象是正常的。          比如,法治社会的含义之一是法律在规范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利益冲突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法律自身的完善尤其是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机关,其自身如何才能够公平、公正地通过对案件的裁决规范社会的秩序、调整社会的利益冲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司法机关自身是为了解决各种社会组成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而存在的;但是,司法机关如何才能够发挥出保护权利的应有作用,或者说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机关呢?司法机关只有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才能够发挥出其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作用。笔者认为,权利存在的主体的抗争与觉醒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因为,只有权利的抗争与觉醒才能够避免国家机关在改革中避门造车,使得国家逐步地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与进步,才能够为国家机关的改革找到能够尽可能与社会的发展进步相适应的方向。但是,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司法机关与社会的要求相适应同样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而我国的司法权作为一种独立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力刚刚产生二十多年的时间,现在,尚处于探索什么样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如何才能够适应维护中国的公平正义这样一个历史阶段。而现在涉法上访、信访案件的增多,正是说明了权利已经觉醒,司法机关与权利已经觉醒了的社会需要尚不适应,为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提供了原动力;因此,社会以及司法机关自身认真对待与研究上访的原因并找到相关的对策,才能够为建立起能够维护中国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探索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司法机关这样一个历史时期内,涉法上访事件的增多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上,我们认为,涉法案件剧增有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工作、司法机关的权威等消极的影响;但是,在目前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大量的涉法上访是无法避免的;同时,它对于认清我国的国情、从而构建起适合中国法治建设需要的司法机构仍然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现阶段,造成涉法上访过多的客观原因          首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必然地引起中西诉讼文化观念上的冲突。西方的近、现代司法体制是构建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理性的表现之一就是相对于复杂的社会而言,很难找到一个客观的、统一的公正标准;同时,法官是由人而非神构成的。因此,在社会无法寻找到客观的、统一的公正标准时,设置司法机关的目的就是退而求其次,以司法这样一个层面上的公正代替社会公正,从而使得社会关系处于稳定之中。这种诉讼文化对于社会的影响在于:在社会主体之间权利的冲突中,司法机关的裁决之所以是公正的,是因为裁决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在这样的诉讼文化的影响下,由于司法机关具有绝对的权威作用,当事人与社会公众既便是认为法官作出的生效裁决不公,也能够会自觉地服判。而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之中,清官的思想占有主导的地位。一方面,清官往往具有非常高的道德情操,值得现在我国的法官们学习;但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清官虽然历史上确有其人,但清官是经过了文学加工而创造;在创造清官的过程中,歌颂清官崇高的道德情操的同时,往往还会对于清官的智慧无限地拨高,乃至于达到了神化的地步。比如我国最有影响力的包公,在人们的观念之中已经如鲁迅先生所说的诸葛亮,近妖而非人了。而现实中的法官是很难做到如被妖化了的清官那样对于每一个案件都能够明察秋毫。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的司法体制只能是建立在一定诉讼规则下的公正而非象清官那样做到每一个案件都做到绝对的公正。清官的诉讼文化对社会的影响是:清官作出的裁判,就应当是公正的。受这种诉讼文化的影响,当事人是以清官的标准衡量现实中的法官的,一旦当事人认为生效的裁决不公平的时候,往往很难服判、息诉。这是产生大量涉法上访的诉讼文化方面的原因。          同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所具有的绝对权威不同的是,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地位尚未树立起来,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终局性尚未落实。这也是导致了大量的上访、信访案件的出现的原因。近代西方社会的司法体制是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因此司法机关自身具有独立的权力;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裁决不服,只能按照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自身予以解决。而我国宪法之中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尚未落到实处。固然,党委、人大应当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领导与监督;但是,党委、人大对法院的领导与监督应当通过组织领导、审判政策领导以及审判纪律监督,而不应当以对个案进行干预的方式予以监

督。而目前的情况时:一遇有上访,各种机关为了社会的稳定或者其他的原因,对于个案直接进行干预。由于其他机关并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不知道案件的具体情况,仅仅根据上访者的一面之词进行判断、处理;并且,由于其他机关自身对于司法权力运作的方式并不了解,因此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时候,很可能作出错误地处理。这样,就会使得上访者将其他机关的批示当作尚方宝剑向法院施加压力,最终的结果不但不能公正地解决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破坏人民法院的权威。同时,由于其他机关不当的处理,造成了一种只要上访,当事人就会获得利益,尽管这样的利益未必就是公正的、合法的。这种现象的存在,无疑等于鼓励和纵容人们通过上访而非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自身的问题,使得涉法上访的现象越来越多。          再次,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权威中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两元司法体制,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都具有维护司法权威的义务与责任。我们认为,司法机关的权威作用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实质上看,司法的权威应当具有公正性;二是,从形式上看,司法的权威应当表现为裁决的稳定性。因此,司法的权威应当是公正性与稳定性的统一。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体系,在强调司法的权威、司法的终局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出其在维护司法裁决的公正性与稳定性中的地位与作用。由于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一样,都是以法律为职业的机关;因此,由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裁决进行法律监督相对于其他的机关而言,更能够维护司法的权威。因此,在我国实行两元司法的宪政框架之内,实行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终局性的含义是:一是,检察机关对于生效的裁决认为是错误的,应当以有限次抗诉的方式予以救济,以维护司法机关应当具有的公正性;其次,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是裁决是正确的,即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一旦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认为不符合抗诉的条件,就应当视为终局性的裁决,除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方式外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以维护司法机关裁决的稳定性。但是目前,受我国传统上仅仅注重司法的公正性而忽略了司法的稳定性这种观念的影响,在发挥维护司法机关权威的作用时,检察机关的作用仅仅体现在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裁决是错误时以抗诉的形式进行法律监督。因此,即便是经过了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是正确的裁决时,当事人通过仍然通过上访可以推翻审判机关的生效裁决。因此,即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机关应当具有的稳定性方面尚未发挥出其应当具有的地位与作用也是导致涉法上访案件培养多的一个客观原因。          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涉法上访的对策          综上,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作用,从主观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从而培养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法官队伍,坚决杜绝因少数法官违反职业道德而对于整个法官队伍造成的消极影响。但同时,由于造成目前的大量的涉法上访还具有相当多的客观因素,而这些客观因素仅仅凭人民法院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能做到的。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加强司法权运作方式的普及。随着法律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强,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我国进行了几次普法活动。但在普法活动中,过多地注重于法律知识条文的宣传,而忽略了法律只有经过司法程序才能够变成社会存在。关于法律的特性,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指出,法律的本质是一体两面,法律的理论性与实务性是不可偏废的。法律的理论性指的是法律应当符合正义的标准的,即实体上的正义性;而法律的务实性正是通过司法程序而表现出来的;只有经过司法程序之后,法律才会具体到社会存在中去,司法程序往往相对于法律而言具有了其独特的价值。因此,在今后的普法教育中,应当加强司法权运作方式的宣传教育,人们在知道司法权力是如何运作之后,就会更多地了解自己败诉的原因,从而增强人们服判息诉的观念。          其次,根据现阶段的社会形势,应当加强执政党对于司法机关的领导;但我们认为,执政党对于司法机关的领导还应当与提高执政党的能力相适应。根据司法机关自身的特点与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地位与作用方面加强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即是增强我党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实现我党将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的具体手段。因此,我们认为,各级党委对司法机关的领导,首先应当体现在组织领导上,确保对党、对人民忠诚的人们进入法院领导岗位与审判岗位;其次,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形势,加强对司法机关审判政策的领导,以实现司法机关在实现党的总体目标中的地位与作用;再次,应当加强对于法官队伍执行法官职业道德进行监督,防止因为个别法官的不当言行危及到整个司法的权威。但是,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不应当对于个案进行干预,以维护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权威作用。因为,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作用不仅是实现社会的相对公正与社会的相对稳定自身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执政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权威作用的需要。          再次,应当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权威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是,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地履行职责,及时发现检察机关认为裁决不公的案件,以法律监督的形式维护司法机关裁决的公正性;二是,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终局性的地位应当得到体现,即当事人对于生效裁决不服的,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从而维护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应当具有的地位与权威。并且,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时的救济渠道作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并且,根据我国两元司法体制的特色,在三大诉讼法中还特别规定了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不服,由检察机关以抗诉的方式予以救济的特殊规定。因此,当事人寻求自身的权利,只能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以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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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案件分析报告范文优秀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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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⑦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⑧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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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案件分析报告范文优秀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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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据统计

1、一年级、二年级,无论是从平均分还是从优秀率方面都在后面,二年级数学及格率处于中游。从数据分析来看,一二年级和前几名对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平均分相差最多18分,及格率相差最多20个百分点。一二年级我们不止要保证及格率还应该保证优秀率。对于学差生的培养和提升是我们一二年级老师应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数据分析

2、三年级较好,数据显示我们的各项统计都处于中游,和前几名的优秀年级对比我们的平均分差距不大也就在5分左右,语文数学的及格率存在很大差距,英语及格率很好100%。这就要求我们三年级老师把好及格率这一关。

3、四年级:语文成绩统计不好,各项都比较靠后。数学英语处于中下游。语文数学平均分和前几名对比相差在12分左右,英语相差在5分左右。四年级也主要体现在平均分和及格率的差距上尤其是及格率相差很多。

4、五、六年级从各项数据上看,都处于中游,其中六年级语文及格率偏低。五、六年级的平均分和及格率同前几名对比分数差距不是很大。

三、总体分析

学生总体来说考的不是很理想,平均分、及格率和兄弟学校对比存在很大差距。其中三、五、六年级相对较好,佟英语都不同程度的有所提高。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看了一下各位老师的试卷分析,学生中存在的问题汇总如下。

1、学生基础知识掌握的不牢固,致使平均分、及格率偏低。考试的内容是面向所有学生的考试,题随灵活但万变不离其宗,一张试卷并不只是针对学习较好的同学的试卷,让每一个学生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是我们老师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2、试卷分析中老师们普遍反映一个问题就是书写潦草、答题不认真仔细,中高年级审题不清。这确实也是我们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那就要求我们的老师们平时要严格要求,使之形成习惯,尤其一二年级是小学生学习的基础阶段,养成良好的习惯这一点很重要。

3、各班的中下等生偏多,致使我们的各项数据统计都很低。小学阶段我们不能让大部分学生掉队,及格不应是我们对学生要求达到的最终目标,而应该是在85分优秀以上的人数占的比重大。如何抓中间、促学优、消灭不及格是我校全体教师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4、通过我们观看试卷语文写作方面。学生的作文分数普遍较低。平常教师训练的不够,致使作文题学生对于作文的整体把握不够,在写作文的时候也是在一味的要求字数的多少。

5、通过看老师们的试卷分析,老师们都不同程度的反映了一个问题就是学生就是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由于学生的基础知识差,所以很难形成能力,致使这方面丢分太多。各个年级在阅读理解方面不能很好的把握文章的主旨,所以也就很难答题。

总之基础、习惯、能力是我们面临提高的三个重点。

五、改进措施:

1、各位任课教师要狠抓基础知识。认真督促学生完成家庭作业,对于学生的作业要求一定要严格,今天要学生学会什么、要学生掌握什么、要学生预习什么、通过作业和检查要做到心中有数。这一方面我们通过(翟倩倩、张微、佟丽伟)三位教师平常的做法和考试成绩不难看出。

2、老师课上所教的知识除了我们的课上巩固练习以外、课下的作业、练习同样很重要。课上教师要精讲多练,最大限度的实现课堂的高效性。教师每讲完一个问题要辅助相关的训练。所谓的精讲多练,还需有教师在课下备课时多下工夫,今天我要讲什么,要让学生学会什么要做到心中有数,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更好的掌握知识。另外我们在练习课和课下还应该有针对性的多做有效题,练习题的设计不能盲目性的贪多,更主要的还是应该有很好的针对性,从而培养学生在巩固基础的同时增长能力。

3、对于平时学生的学习一定要让学生一步一个脚印,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师要严格把关,日日有检查、周周有小结、月月有回顾。让学生养成不拖欠的好习惯。

4、家是学生学习的第二环境,但也是学生学习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教师应和家长勤沟通,及时反映学生的在校表现并了解学生在家的学习情况。只有我们和家长齐抓共管才能收刀良好的效果。

总之,我校这次期末考试不单考了学生,同时也考了教师。检查了教师在前一阶段的教学情况,同时也是一次练兵。我校教师将以此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争取下个学期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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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_调研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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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立案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断产生,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类案件在数量上呈现遂年增长的趋势。尤其是劳动者关于工资、解雇、工伤、社会保险、侵犯人身自由的争议明显增加。劳动争议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不仅要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还要参照适用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及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鉴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笔者从立案的角度出发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谈一点浅显的认识。 所谓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它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一、关于案由     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劳动争议类案由只限于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及劳动保险纠纷这四类。笔者认为此四类案由不足以反映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种类和特点,此种划分显得过于宠统,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以劳动争议纠纷为案由的情况,案由确定不能够准确反映出案件的性质和特点。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可否根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将劳动争议类案件的案由分为以下几类: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引起的纠纷;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 、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引起的纠纷;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其中包括终止、解除、变更、续签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纠纷,如转移劳动档案纠纷等; 另外,还可以在以上四类的基础上加以细化,如因保险引起的纠纷中又包括因工伤、医疗、生育、待业、养老保险等引起的纠纷。     二、关于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法第79条规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明文规定了劳动争议类案件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或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不服的法院方能受理,这即所谓“仲裁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该“前置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对劳动者保护需要,甚至从某些方面削弱了对劳动者的保护,阻碍了劳动力的发展。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82条对申请仲裁时效作了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法规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样,仲裁时效就限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 60天的期限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6个月的时效规定在时间上大大的缩短了,况且劳动者权利被侵害只有发生争议的前提条件而非必然之结果,司法实践中按此规定执行的“前置程序”大都名存实亡而留于形势,所以该种“先裁后审”体制在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利益上的缺点和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亟待改革的。笔者赞同在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上实行“或裁或审”、“当事人选择”的体制。 1、所谓“或裁或审”即仲裁与诉讼相互排斥,适用仲裁就不能适用诉讼程序,反之亦然。 2、所谓“当事人选择”即把仲裁与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完全赋于当事双方,实行协议优于申请、申请在先和诉讼优于仲裁的受理和管辖原则。具体的就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何种处理程序,就只能采用何种程序,单方的申请不能改变协议的选择;若双方无协议,则适用当事人一方选择并申请的程序;如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申请诉讼,以优先申请的为准,如在同一时间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申请诉讼,则适用诉讼程序。     三、关于主体 1、劳动争议类案件因存在“先裁后审”的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将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但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以当事人双方为原、被告;而不应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 2、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可以参加诉讼。如裁决结果要求第三人履行某些义务,第三人不服的,可作为原告起诉,而被告则为仲裁程序中的其它当事人;如第三人未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其他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四、关于工伤纠纷的立案     所谓工伤即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包括因工受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等等。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一经确认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在遭受职业危害而患病或死亡、致残后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得到相应的待遇。近年来,有相当多的企业尤其是个体经营者及私营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不积极主动为职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报,等受害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仲裁,又被仲裁机构以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持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向法院起诉,要求企业为其办理工伤确认及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立案人员会以劳动争议类案件给予立案,然后由法院委托劳动行政部门为其作工伤确认和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笔者认为这样不妥,正确的方法应当是: 1、职工及其亲属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要求认定工伤;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就应受理而不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对劳动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请,要求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当事人对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职工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劳动鉴定委

员会所作出的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经过仲裁不服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3、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经过仲裁程序后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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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破产案件别除权的理解与适用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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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别除权的理解适用

当前,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法人申请破产还债案件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矛盾多,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因此,正确理解与适用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审理破产案件,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破产案件中别除权的理解与适用作一些探讨。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在债务人破产过程中对特定担保财产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也明确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称之为别除权。它是由破产企业特定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排除出来,授予债权人就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从本质上讲,别除权源于破产宣告前债务人特定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在民事活动中,债主要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要保证债务人能够全面、正确地履行债务,就必须有一定的财产担保债的履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可优先获得清偿。破产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债务人破产并不影响其在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的效力。所以这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同样应当优先受偿。     别除权与破产程序中存在的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的财产行使的权利。别除权是对破产人的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行使权利。这与取回权是针对清算组管理下的非破产人财产行使的权利不同。别除权人对担保物优先受偿时,如有余额应由清算组按照破产法规定进行分配;如果担保物不足于清偿债务,未受偿部分转化为破产债权,可以依法申请参与分配破产财产。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时,可以作为一般债权人参与受偿。但在第三人为破产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时,因担保财产不属破产人所有,不构成别除权。反之,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时,则构成别除权,但因其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于清偿担保债务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主债务人求偿,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得参与破产分配,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债务关系。     2、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企业设立担保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担保法》第28条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费用、无物权担保债权是针对破产人的破产财产行使权利,两者清偿财产的范围不同。别除权人只能针对破产人作为担保物的特定财产行使别除权,不能对破产人没有设定担保的一般财产行使。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别除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只有在担保财产清偿担保债权后尚有余额的情况下,才能用于破产费用的拨付和破产债权的清偿。     3.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不同于一般破产债权仅具有公平受偿的性质。别除权的优先,既不同于优先支付的破产费用,也不同于破产债权中清偿顺序的先后,别除权则是在破产财产之外的担保物上优先受偿,破产费用与破产债权都是在破产财产的范围内清偿。别除权的优先不受破产财产多少的影响,即使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终止,其债权也能得到实现。因为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得用于同行使别除权无关的费用。别除权的优先受偿,只能经法定程序对担保物作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行使,而不能将担保物直接据为已有。 我国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源于物权的排他性。因此,别除权的产生依据应为民事法律中有关物权担保的规定,担保物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从有关国家的破产立法看,可以享有别除权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1.质权;2.抵押权;3.留置权;4.特别先取权等。担保法规定,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形式。根据担保物权的有关理论,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在破产程序中均可产生别除权。     抵押权。《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债务人以其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进行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就担保物享有别除权。但在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抵押担保时,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并不产生破产债权,担保物不足清偿时,担保的破产人对不足部分没有清偿的义务。第三人以其财产为破产人抵押担保时,在破产程序中也不构成别除权。 质押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将其动产(依照《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包括一些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人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出质人破产时,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别除权。     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偿还。 留置权人就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享有别除权。留置权的范围仅限于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可优先受偿的债权应限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值得注意的是,留置权是以实际占有而存在,并因此取得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失,别除权也随之消灭。如果留置物被第三人非法占有,留置权人可依民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返还,占有恢复后,留置权并不消灭。 对别除权人是否需要申报债权意见不一,有的观点认为,行使别除权的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别

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应当受破产程序的限制,无需申报债权,仅在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其全部债权时,对不能清偿的部分应申报债权。另外,别除权人有无申报债权义务,往往与其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相互联系。在规定别除权人无须申报债权时,因其债权未经确认,如发生争议可通过债权确认诉讼程序解决。    《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根据这一规定,无论是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还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法》规定别除权人应申报债权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对物权担保的法律规定尚不十分完善。破产企业管理比较混乱,担保材料遗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担保情况掌握不全面。如果别除权人不申报债权,在其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如质押、留置),权利不受实际影响,如果未占有担保物(如抵押),权利就可能受到影响,担保物可能被清算组误认是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因此,别除权人的债权经过申报与确认程序,有利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有关情况,减少争议,有利于维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利益,使破产案件得于顺利审理。 别除权是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在债务人破产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虽然行使别除权与破产债权公平清偿互不影响,但是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在行使别除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别除权对债权人具有重要利益,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要准确认定物权担保的效力,防止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为制止债务人在破产前利用担保给个别债权人优惠清偿的行为,《破产法》第35条中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债权人不行使别除权。但是,在法定无效期间之前已以书面合同约定对债提供财产担保,只是延至无效期间内方实际履行的,仍然有效,但限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提供担保,破产案件受理后尚未履行提供担保者不得再行提供。     2、根据最高法院1997年《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涉及抵押合同及担保债权的法律效力,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审查合同的效力。对国有企业已经确定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不得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的以及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均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3、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对担保物原来的占有状况不得改变,破产前由保债权人依法占有的担保物,破产企业及清算组不得要求收回。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46条中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交付财产,逾期未交付又未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的规定。不应被理解、适用于担保物的收回,否则便是对别除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在行使别除权行使过程中,不能直接将担保物抵偿债务,必须由清算组委托对担保物评估作价、拍卖、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实践中有的别除权人占有担保物,迟迟不行使受偿权利,以致影响到破产程序正常进行,清算组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收回担保物,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担保物,清偿别除权。     4、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应依原合同所订期限行使权利,不得提前要求受偿。在破产宣告后,依照《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均视为到期。因此,未到期的别除权可提前行使,但其利息应计算至破产宣告时为止,即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5、别除权与特种债权。特种债权一般是指法律赋于某种债权比一般债权甚至比担保物权优先从债务人财产中获得清偿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特种债权,主要是根据xx1997年《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精神,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以及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社会统筹不足的,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支付,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有抵押财产所得中支付。剩余部分才能依次行使别除权、清偿一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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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公安民警打击扒窃团伙专案个人三等功申报材料_申报材料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8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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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打击扒窃团伙专案个人三等功申报材料

公安民警打击扒窃团伙专案个人三等功申报材料

,男,现年38岁,中共党员,现任西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打击街面犯罪专业中队指导员,十余载的公安生涯养成了工作细致扎实、任劳任怨、勤勉负责的作风。特别是在参与全国首例打击广西籍艾滋病扒窃团伙专案工作中,表现出无私无畏、艰苦顽强的精神作风,与艾滋病犯罪嫌疑人“零”距离接触,把审查犯罪工作与政策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圆满完成专案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街面扒窃案件高发,为保一方平安,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刻不容缓。

近两年以来,西湖区扒窃案件高发,特别是今年以来,翠苑地区的扒窃案件更有一发而不可收的势头。据统计,仅2003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的一个月内,翠苑派出所就受理扒窃案件81起。严峻的发案态势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也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稳定。经过长期的侦查经营和对扒窃案件作案特点的分析发现,此类案件的高发与一盘踞在翠苑地区的广西籍艾滋病扒窃团伙有密切关系。由于没有专门收押艾滋病犯罪人员的场所,导致该犯罪团伙成员经常被扭送派出所后被教育释放,从而使得该犯罪团伙成员气焰非常嚣张,把艾滋病作为自己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挡箭牌,甚至没有艾滋病的也说自己有艾滋病,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在翠苑地区搞扒窃活动,激起了极大的民愤。为了遏制翠苑地区街面犯罪的高发势头,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社会治安稳定。西湖分局党委果断决策,集中力量彻底捣毁该犯罪团伙,专案组迅速成立,作为专案组骨干的,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高度的责任心,坚决执行分局党委命令,在摸清艾滋病扒窃团伙活动规律和落脚点的同时,积极协助王擎坤大队长积极做好自身防范和艾滋病嫌犯关押等准备工作。2003年11月16日我省乃至全国第一次打击艾滋病专项行动开始了,一马当先,带领反街面犯罪中队的民警和协警队员对当晚在翠苑文一路教工路口至物美超市附近的路面上携带扒窃作案工具、有现场作案嫌疑的广西籍的覃永松等二十余人进行抓捕。截止11月17日上午,在全体参战同志的努力下,共抓获广西籍扒窃犯罪嫌疑人26名(后经确诊14人携带艾滋病病毒),然后更艰巨的是对该犯罪团伙的审查和收监、关押工作。

二、不耻下问,不言苦累,连续作战,确保专案工作证据到位。

2003年10月,由巡特警大队调到刑侦大队担任反街面犯罪中队指导员,岗位和角色的转化,使这位年近40的他感到许多专业知识需从头学起。到刑大报到后不久,就调到专案组工作,他把此次专项斗争视作学习和提高的一个极好的机会。不论年长和年幼,遇到问题,不耻下问,刑事办案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得到了迅速提高。为了更有力地打击惩处艾滋病犯罪团伙成员,避免抓了又放,防止该犯罪团伙势力死灰复燃。专案组工作重点放在人犯的审查、取证和看管上,此时三天三夜没休息的他又迅速投入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工作。一开始,该犯罪团伙成员自以为公安机关对他们没办法,交待态度尚可,但对他们宣布刑事拘留以后,感到这次公安机关可能是动真格了,又都推翻了先前交待的作案事实。由于扒窃犯罪没有现场,大多数当事人事发后也不报案,在疑犯的住处搜到的许多可疑物品难以查证,专案组审查和取证工作异常艰难。针对犯罪嫌疑人抵触情绪大、审讯中时常犯毒瘾的情况,耐下心来,仔细研究和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前科和心理状况,采取聊家常、嘘寒问暖的方式,稳定他们的情绪,对毒瘾发作的嫌疑人他及时赶到医院,为疑犯购买专用药品,减轻他们犯瘾的痛楚。11月19日和11月20日他在杭州公安局戒毒所提审犯罪嫌疑人陶大良时,经过十几小时耐心细致的工作,陶大良交代案件30余起,初战告捷,他工作的劲头更大了,信心更足了。在一个多月的专案工作中,他吃住在单位,白天提审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晚上参加案情分析会,整理装订材料,天天工作到深夜。他是专案组成员最早一个上班、最后一个回家的同志。专案组解散后,他仍积极配合检察院做好对该团伙的提起公诉工作,直至2004年2月开庭宣判。在专案工作中他率先垂范,模范带头的表现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好评。

三、不畏险阻,零距离接触艾滋病,方显刑警本色。

我局开展打击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专项斗争,在全国尚数首次,引起了中央、省、市领导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中央领导和公安部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各新闻单位、网络传媒连篇累犊,进行连续报道,既表示对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携带艾滋病毒犯罪团伙的支持,同时也对如何处理这个特殊群体表现出浓厚兴趣。在谈“艾”色变的年代里,这也是方方面面聚焦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新闻媒体对办案民警和本案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的大量宣传,引起了专案组全体民警家人的担忧。父母亲和妻子多次关照他千万当心。他总是笑着安慰他们说:“没事!新闻宣传过头了,审问犯罪嫌疑人是保持一定距离的。”可是,遇到紧急情况时,总是冲在前头。13名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在西湖区公安分局看守所集中关押了12天后,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忽然肚子疼。2003年12月2日上午9:00,带两名协警队员到西湖区看守所,搀扶着肚子痛的不能走路的犯罪嫌疑人王建国上车送医院看病。他们先是到省立同德医院,把犯罪嫌疑人王建国搀扶到急诊室,向医生说明情况后,得知是艾滋病人时,医生碰都不愿意碰王建国一下,立即拒绝收治。无奈之下,向大队领导汇报情况后,带王建国到青春医院看病,同样是拒绝收治。在进退两难的情况下,努力克制着自己的情绪,因为他知道自己不能急躁,既要看牢犯罪嫌疑人,更要稳定他的情绪,防止发生意外。就这样,从早上9点一直到下午16点50分,经省厅、市局领导协调后,青春医院总算答应给王建国看病。华灯初放,带着犯罪嫌疑人王建国返回看守所,王建国激动地说:“我们13个人都很感谢你们。”正是用这种胜似亲人的行为感动、打动犯罪嫌疑人,使他们发自内心地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何尝不知道艾滋病毒的危害和一旦被感染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在这生死关头,他顶住外人的斜眼和家属的不理解,冒着生命危险,零距离和犯罪嫌疑人接触,显示出人民警察无私无畏、舍身为民的可贵品质。

在专案组工作期间,他以老大哥的身份关心组里的其他同志,有苦活、累活他总是抢在先。为了稳定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和确保关押场所的安全,他多次和战友们一起带着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到青春医院和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看病、检查身体。即便是专案组解散后,他得知艾滋病犯罪嫌疑人陶绪青因患肺结核拒绝配合医院治疗的情况后,立即赶到青春医院肺结核病区病房内,与陶绪青面对面交谈三个多小时,终于做通了他的思想工作,使其安心接受治疗。正是在以为代表的专案组同志的不懈努力和大无畏精神的感召下,使这些患有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感到了社会和人民警察的关怀和温暖,重新树立起对生活和人生的希望,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给社会、给人民所带来的危害,也为整个专案工作圆满完成提供了有力保障。

鉴于在“11.16”打击广西籍艾滋病扒窃团伙专案中的突出表现,特呈请上级公安机关给予王擎坤同志个人记三等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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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经济、民事案件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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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__行政诉讼一案,委托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__________行政诉讼案的第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__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__________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行政案件)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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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社区打击传销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9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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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社区打击违法传销工作在xx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辖区派出所、xx镇综治维稳中心的指导下,在辖区综治成员单位的大力配合下,切实加大了对违法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社区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了社会稳定、净化了社会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创建平安社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灵秀社区打击违法传销工作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机构,制定相关措施

一是领导重视,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三是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发动群众提高觉悟,做到不参与,积极举报和抵传销,使传销分子无居住活动环境。 五是深入辖区 ,认真摸排,认真领悟,加强学习。

二、抓住重点,打防结合

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牟取暴利,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目前传销活动不断出现新特点,由原来的以传销商品为目的组织变为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销、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现在又出现了借会员卡、储蓄卡、业务培训等形式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拉人头”不见商品的经济诈骗等形式,花样翻新,传销活动屡打不禁。

三取得的成绩和存在不足

1、xx社区X年的打击违法传销工作在上级相关部门的领导写下,在辖区综治成员单位的配合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2、一年来在社区辖区范围内没有发生传销组织活动的迹象。

3、存在问题主要是辖区商住小区较多,又在城郊结合部,管控相当困难。

四、明年的工作打算:

xx社区明年打击违法传销工作依然在xx镇党委政

府的正确领导下,坚决而又稳妥的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同时,建立预警机制,把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让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形成气候,全面落实领导小组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做到态度坚决,措施得力,争创无传销和变相传销社区。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深刻揭露传销给群众、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举报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彻底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加强协作单位的沟通和配合,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我们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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