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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范文优秀范例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0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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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⑦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⑧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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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经济、民事案件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5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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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_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_________行政诉讼案的第______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

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___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__________元。

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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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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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案件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处理

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    在目前的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采取离婚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执行立法中的相应条款却是一片空白,在执行中如何操作,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等等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笔者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如何处理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被执行人离婚逃债情况简介 1、进入执行程序后,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4)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离婚逃避债务。 2、离婚逃债途径主要有:(1)通过法院(本院或其它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3)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逃债等。 3、离婚逃债行为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离婚逃债行为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2)分割债务未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蒋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二、我国对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现状 现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宏观上对恶意逃债问题,已明确了打击力度。XX年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立法解释列举了拒不执行的五种情形,第(一)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各级法院领导多次强调:执行工作是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真正得到实现的重要法律保障,法院要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各类案件,特别是对恶意逃债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但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2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没有涉及,在执行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各种情况在法律规范方面缺乏相应的对策,只是有关实体法规定了逃债行为的无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第四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例合同纠纷,债务人通过离婚逃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上,从我国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现状看,被执行人通过与其配偶离婚逃债后,造成债权人的财产损失,现还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迅速解决。因法律还未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或接收逃债人财产人为被执行人,如果适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款,通过诉讼行使撤消权,不但给债权人造成了很多不便,易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失,使逃债的人越来越多,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如何处理 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笔者认为,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与其配偶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体现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具体处理,可分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根据有关实体法认定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行为无效,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二是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虽然目前根据有关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离婚逃债的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离婚逃债实属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行为应始终无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已明确规定: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依据实体法行使裁判权,法学理论界原争议很大,现观点基本超于一致,承认在执行程序行使裁判权时,可根据实体法作出裁判,在目前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可根据实体法认定(离婚逃债)被执行人与其配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此做法已在执行实践中得到一致赞同,也得到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在执行程序中,裁判权可由执行局裁判庭行使(未设裁判庭的由综合科行使),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实行听证制度,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

请复议。体现“公正、效率”主题。对债权人起诉前,债务人便离婚逃债的,笔者认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根据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就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 四、对离婚逃债的处理的立法完善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有关实体法通过诉讼形式行使用权撤销权,其结果是债务人要么达到了逃避债务的目的,要么赢得了时间,债务人“讨了好”,债权人要么失去了债权,要么输了时间,债权人“吃了亏”。要使这一局面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离婚逃债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它既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又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它属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列举的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因有关实体法关于离婚逃债如何处理规定的比较原则、简单,条文较少,在执行程序中的措施没有,在具体执行时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正确处理的依据,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和歧义,导致执行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例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通过外地法院离婚逃债,执行法院要求外地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外地法院不予配合、支持或对此问题的处理在观念上存在分歧,则需要上级法院的协调和答复。规范不够是当前产生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相当重大原因,做出比较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制执行规范,是当务之急。为此,笔者建议,应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凡离婚逃债的,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夫妻双方均可成为被执行人,对离婚逃债的构成,则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这样可以避免法院内部层层请示汇报,必将大大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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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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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立案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断产生,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类案件在数量上呈现遂年增长的趋势。尤其是劳动者关于工资、解雇、工伤、社会保险、侵犯人身自由的争议明显增加。劳动争议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不仅要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还要参照适用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及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鉴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笔者从立案的角度出发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谈一点浅显的认识。 所谓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它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一、关于案由     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劳动争议类案由只限于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及劳动保险纠纷这四类。笔者认为此四类案由不足以反映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种类和特点,此种划分显得过于宠统,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以劳动争议纠纷为案由的情况,案由确定不能够准确反映出案件的性质和特点。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可否根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将劳动争议类案件的案由分为以下几类: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引起的纠纷;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 、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引起的纠纷;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其中包括终止、解除、变更、续签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纠纷,如转移劳动档案纠纷等; 另外,还可以在以上四类的基础上加以细化,如因保险引起的纠纷中又包括因工伤、医疗、生育、待业、养老保险等引起的纠纷。     二、关于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法第79条规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明文规定了劳动争议类案件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或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不服的法院方能受理,这即所谓“仲裁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该“前置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对劳动者保护需要,甚至从某些方面削弱了对劳动者的保护,阻碍了劳动力的发展。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82条对申请仲裁时效作了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法规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样,仲裁时效就限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 60天的期限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6个月的时效规定在时间上大大的缩短了,况且劳动者权利被侵害只有发生争议的前提条件而非必然之结果,司法实践中按此规定执行的“前置程序”大都名存实亡而留于形势,所以该种“先裁后审”体制在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利益上的缺点和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亟待改革的。笔者赞同在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上实行“或裁或审”、“当事人选择”的体制。 1、所谓“或裁或审”即仲裁与诉讼相互排斥,适用仲裁就不能适用诉讼程序,反之亦然。 2、所谓“当事人选择”即把仲裁与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完全赋于当事双方,实行协议优于申请、申请在先和诉讼优于仲裁的受理和管辖原则。具体的就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何种处理程序,就只能采用何种程序,单方的申请不能改变协议的选择;若双方无协议,则适用当事人一方选择并申请的程序;如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申请诉讼,以优先申请的为准,如在同一时间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申请诉讼,则适用诉讼程序。     三、关于主体 1、劳动争议类案件因存在“先裁后审”的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将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但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以当事人双方为原、被告;而不应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 2、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可以参加诉讼。如裁决结果要求第三人履行某些义务,第三人不服的,可作为原告起诉,而被告则为仲裁程序中的其它当事人;如第三人未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其他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四、关于工伤纠纷的立案     所谓工伤即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包括因工受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等等。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一经确认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在遭受职业危害而患病或死亡、致残后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得到相应的待遇。近年来,有相当多的企业尤其是个体经营者及私营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不积极主动为职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报,等受害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仲裁,又被仲裁机构以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持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向法院起诉,要求企业为其办理工伤确认及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立案人员会以劳动争议类案件给予立案,然后由法院委托劳动行政部门为其作工伤确认和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笔者认为这样不妥,正确的方法应当是: 1、职工及其亲属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要求认定工伤;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就应受理而不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对劳动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请,要求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当事人对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职工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劳动鉴定委

员会所作出的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经过仲裁不服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3、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经过仲裁程序后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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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打击电信诈骗先进事迹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营业厅,全文共 13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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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范打击电信诈骗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市政法委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公安局:

六安分公司在全市开展打击信息诈骗专项活动中,认真落实省公司、通信管局和市政法委、公安局等部门打击防范电信诈骗专项治理活动会议精神,积极配合市打击防范电信诈骗活动综合治理等部门联合专项行动,公司党委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基础,本着行业部门技术业务特征为着力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作为,迅速有力,采取有效的打击办法与技术措施,全面落实了打击治理活动,竭力推动了活动有效开展,效果显著,成绩裴然。

一、党委重视、成立组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总经理贝学斌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综合治理领导组;为有效开展打击防范电信诈骗综合治理有效性和组织保障,及时转发并制定了具体的打击信息诈骗行动方案与措施,严格按照市委和政发委和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和行动方案要求,规定内容不走样,在自主安排的内容中,我们措施紧密结合通信信息支撑和技术优势,做出了既有行业特征进行治理,又通过对典型信息诈骗犯罪作案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各技术业务部门主动出击,紧密跟踪,密切注意往来通信业务进出入端口,业务异常变动,遇有特殊情况,立即汇总汇报,做到有组织、有秩序、有预案,活动开展有力、有序、有效。

二、技术优势,追根求源。公司打击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特别是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技术特征,各司其职,突出特色,一旦发现犯罪嫌疑及时报告打击办公室,及时汇总、分析整理信息,找出诈骗犯罪信息依据,对有犯罪嫌疑,证据确凿,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及早防范,保障信息安全。

三、积极配合、整体动作。各部门通力协作,互通有无、制定防范技术方案,整合资源,落实责任,网运部整合后端技术支撑部门的优势力量,探求从技术手段,刨析可疑信息、大批量信息,从中研究其异常来源和批量分析,并通过网络优势,判断信息策源地,判断信息始作俑者的出入地网址等;号码百事运营和客户服务中心,利用信息平台和人工信息呼叫等多种方式,寻找信息发布资源,分析是否存在诈骗嫌疑,总之,从组织、制度、责任把专项行动,变成为日常监管,始终把综合治理作为电信企业的一项重要社会义务与责任。

四、整合信息、发挥专长。充分利用自由渠道、门户网站、公益短信等传播形式,多形式、多管道、多侧面的进行防范电信诈骗活动宣传,我制作了宣传防范信息诈骗宣传手册2500册,分发17个农村电信支局,在营业场所向用户宣传防范信息诈骗,提高防范技能和意识,在公司主要显著位置张贴大幅标语,利用网络向社会发布防诈骗典型案例,教育公众,提醒公众,时刻警惕不法分子的非正常信息,利用信息平台向用户发布防信息诈骗信息上万条,做流动电子宣传广告牌多处,时间周期半个月之多,集中行业优势,把握自身特色,主动出击协助综联兄弟单位,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通报工作,协助兄弟单位做好信息诈骗宣传教育工作,为打好防信息诈骗活动,公司做出应尽的社会义务与责任。

五、强化宣教、立足长远。不仅在当前活动,积极行动,而且在实践中,摸索打击信息诈骗手段的长效机制,通过把活动,变成日常监管、通过短期宣传教育,到成为日常常识教育,普及大众对其危害性的认识,从根本上提高公众的防诈骗意识与技能,才能保障打击防范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及时、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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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案件受理通知书格式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3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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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合伙人:

笑嘻嘻(下称本基金)基金规模x万元,根据本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增加新合伙人,新增合伙人认缴出资x万元。根据本基金合伙协议中有关出资的约定,特此通知各位缴纳认缴的出资,具体如下:

1、 出资金额

本次缴款金额为各自认缴出资的100%,所有新增合伙人一次出资到位,合计为(RMB ),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2、收款账户

请于201X年X月X日之前将本方款项缴付至本基金下列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3、注意事项

(1)转账汇款时请在备注栏注明“投资款”字样。

(2)缴款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一下人员获得咨询和帮助:

联系人:;

电话:;

邮件:

转账汇款后,请及时告知我们,以便核实告知您资金进账情况。

(3)缴款到位后,管理公司将向各位合伙人签发出资确认书。

管理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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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集体案件授权委托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3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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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参会股东:_________________

应到股东名,实到股东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经股东会研究一致决定,同意向银行申请贷款________________万元,期限_______________年,并请冠县鑫融担保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________________万元,期限_______________年。

我公司决定采用以下措施向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

2.

3.

我公司保证对于所贷款项按时还本付息。

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公章)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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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仲裁委员会2024年度案件办理情况报告_情况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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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2015年度案件办理情况报告

一、基本情况

办案数量和标的额稳步增长,全年共受理案件437起,标的额x.12亿元,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和x.7%,案件数量创历史新高,受案数和标的额两项指标上升到全省中等水平。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全年审结案件400起,实际结案率.53%,其中审限内结案率.5%,调撤率.5%,案件审理综合指标(结案率、审限内结案率和调撤率)在省内领先;当事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案件14起,尚未有一起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二、审理情况

1、调解结案情况。XX年以调解及撤回的方式结案的案件共286起,调撤率达71.5%,比去年上升x.9%,再创历史新高。调解结案率较高的案件类型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撤率为.78%;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调撤率为%;买卖合同纠纷,调撤率为.78%;借款合同纠纷,调撤率.86%。

2、裁决结案情况。XX年以裁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共111起。以裁决方式结案的主要案件类型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裁决率为.1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决率为.3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决率为44.44%;承揽合同纠纷,裁决率为.86%。相较去年而言,保险合同纠纷裁决率下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决率上升,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型的合同纠纷(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仍属于争议较大的纠纷,裁决率较高。

3、案件审理周期。XX年度已结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19天。审理周期较短的案件类型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商品房认购协议纠纷和联销合同纠纷,平均审理天数分别为19天、20天和28天。审理周期较长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及租赁合同纠纷,平均审理天数分别为378.5天、233.14天和227.2天。

三、综合分析

1、案件数量和标的额稳步增长,案件审理全面提速。在XX年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全面回升的基础上,XX年本会受案数呈大幅增长态势,案件审理的质效也进一步提高。全年度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比XX年减少近天,审限内结案率比去年提高.2%,且未有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2、案件类型更加丰富,新的纠纷类型不断涌现。今年受理的案件类型高达种(XX年为36种),新出现的纠纷类型有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以及仓储合同纠纷等。案件按合同类型划分涉及我市城乡建设、房管、国土和金融等9个行政主管部门(详见附表)。

3、加大调处力度,积极化解民生领域纠纷。今年本会受理了179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考虑到物业纠纷具有标的额较小、争议琐碎,但又涉及民生的特点,本会高度重视,实行着力在组庭前调解的办法,绝大部分案件协调解决,得到当事人普遍赞誉,也扩大了仲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XX年,本会在案件审理的质效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流程管理不到位、部分类型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部分办案环节(如鉴定)有待规范等不足,XX年拟通过进一步强化流程管理,规范办案程序,加强仲裁队伍培训,努力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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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自诉案件调解协议格式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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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是法院调解后当事人双方不再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由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书。

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你如果想离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如果当事人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由法院认定文书无效。

2可以在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以后再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范文:__________人民法院

离婚调解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的)

( )民 字第 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

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

注: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要求调解而达成调解协议时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时使用。

2.“协议内容”,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争讼的协议条款。

“诉讼费用的负担”,如果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可以作为调解协议的最后一项内容予以写明;

如果诉讼费用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应当在协议内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

3.;离婚调解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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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农村信用联社开展案件专项治理经验做法_经验交流材料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4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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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联社开展案件专项治理经验做法

农村信用联社今年以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取得了卓有成效,他们的主在做法是:

一、所做的主要工作

㈠领导重视,制定方案

1、成立了领导小组。一是于XX年元月17日以长信联发[]6号文件成立了以联社主任赵运锴为组长,联社副主任、监事长为副组长,业务、稽核、人事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内控内管检查领导小组。二是成立了以联社主任赵运锴为组长,监事长黄玉为副组长,邓宏芳等人为成员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一是以长信联发[]53号文件制定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措施,特别是对工作内容中的检查环节按岗位、业务种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二是为了遏制案件的发生,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以长信联发[]40号文件制定了“三无”(无五类案件、无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无违规违纪案件)活动规划,对“三无”活动的内容及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并提出了奖惩办法。三是以长信联办[]9号文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信用社逐项开展自查整改,查找根源,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了书面报告,上报到县联社。

3、提高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了案件防范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联社主任赵运锴同志全面传达了省、市、县关于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并根据信用社实际情况,全面部署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二是层层签订了案件防范责任书。为了预防案件差错事故的发生,保障信用社人、财、物的安全和业务经营的稳健发展,针对全县信用社和联社各职能部门的岗位职责,起草并层层签订了案件防范责任书,将业务、财务会计、计算机和安全保卫的操作风险,以及员工的道德风险等管理内容,全部纳入了案防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的范围。由“一把手”负责,层层签订并落实,共签订案件防范责任书221份。三是按月对业务经营指标进行了风险预防分析的情况报告,将当月的基本情况、值得关注的风险问题和后期工作的注意事项,按月进行了情况报告,做到问题早发现、重大事项早知道、案防风险早掌握。四是对重点帮扶人员进行了调查摸底,建立了一对一的帮扶档案。

㈡组织实施,突出整改

1、以清产核资为契机,开展了突击性综合检查。县联社于7月4日至7日对全县信用社13个营业室和7个分社网点进行了突击性检查。本次检查分四组,联社班子成员分别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突击性检查内容主要是现金库存,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抵质押品,往来资金的勾对,会出岗位的设置,印、押、证的分管,重要岗位人员的谈话情况,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并对检查存在的问题,督促各信用社迅速整改,联社检查组分别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2、以内控制度为优先,开展了业务、财务大检查。XX年6至7月,联社对全县信用社13个营业室和7个分社的财务、信贷进行了综合性检查。信贷方面主要是检查了贷款发放的合规性、信贷基础管理、不良贷款的真实性、风险性等;财务方面主要是各岗位操作程序、会计规范化检查等。通过检查对各信用社存在问题的16名直接责任人处于罚款6100元,并在全县进行了情况通报。

3、以预防为载体,对全县计算机进行了全面检查。今年以来,联社对全县信用社13个营业网点计算机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了两次检查。主要是操作风险防范的检查:微机主管和操作人员的代号密码及权限管理、电子汇兑岗位设置及授权管理、微机操作人员离岗退出注册状态等规定。在检查的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都现场进行了整改。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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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打击传销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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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加大对非法传销打击的工作力度,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X年5月22日,沙河镇综治办、武装部配合立山区工商局打传办对辖区内非法传销活动进行打击和清理。为此,沙河镇综治办、武装部组织了20名民兵成立 “打传分队”,在太平、陈家台、齐大山地区进行巡逻,同时打击非法传销上课活动、劝离非法传销人员。其中以X年6月1日17点半和X年6月9日16点30分的联合行动所取得的成效最为显著。

X年6月1日17点半,沙河镇综治办、沙河镇武装部联合沙河工商所、沙河派出所统一行动,调动10名警察、5名工商工作人员和30名民兵对齐大山的齐欣、齐矿、齐选三个社区的非法传销人员租住房屋进行清户行动。此次“打传”清户行动得到了沙河镇党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行动中,镇党委副书记孟庆忠副书记指挥工作,丁坤斌书记、宋维英镇长临阵督导,行动过程井然有序。在行动过程中,工商局执法人员对行动涉及的12户人家15处房屋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对传销参与者进行了询问取证,并现场驱散非法传销人员173人,并对个别租房户下达了处罚告知书,进行了经济处罚。在现场,沙河镇综治办、沙河镇武装部组织民兵协助工商、公安执法人员对传销者物品进行了清理:传销产品2份;传销笔记462份。

X年6月9日16点30分,沙河镇政府联合立山区工商局打传办、立山区公安局,并指派沙河镇综治办、武装部配合行动,针对太平地区曙光路东西两侧的非法传销人员上课聚集地点进行专项清理行动。该行动共调动40名警察、15名工商工作人员和35名民兵。行动人员捣毁非法传销人员上课地点3处,没收帐篷7个,总计面积270余平方米;驱散非法传销人员287人。

至7月19日为止,沙河镇武装部共出动民兵450余人次,解救14人,捣毁非法传销人员上课地点5处,没收帐篷9个,累计面积达360余平方米;查封非法传销人员租住住宅31处,涉及非法传销人员875人;现场销毁非法传销人员上课笔记1200余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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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经济、民事案件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6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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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__行政诉讼一案,委托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__________行政诉讼案的第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_____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根据《律师业务_____管理办法及_____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__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__________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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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律师事务所案件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律师,全文共 7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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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在甲方与纠纷一案中,作为甲方阶段的代理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代理其与纠纷一案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该案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的授权权限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四条甲方必须真实的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的证据。

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权终止合同,依约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律师代理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为:乙方指派的律师代理本案所产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公证费和办案费用等;

2、成都市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终止合同、或撤销委托事项,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授权和指示代理委托事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第三人代理,如乙方指派的律师怠于履行代理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律师。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相互知悉的商业秘密、任何文书,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任何一方均无权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任何文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代理事项履行完毕为止。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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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6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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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的调查终结报告

市局:

20__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__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__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__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20__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20__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9月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20__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共计保险费: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6月28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0004.61元。20__年8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大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9月,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12474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6月10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000元。20__年11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实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11月7日,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11月1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944元。20__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向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2月,该单位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3月11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4010.50元。

经调查核实,淮海大学、淮海市实验小学、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等单位均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建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等单位均为自身购买保险,属投保单位,并未给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险。淮海分公司为了更多的销售保险,在明知以上7家单位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者属于自身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为规避监督检查,在公司帐目中假借给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名义,制作“业务批单”,在公司财务凭证上,将该项支出费用以“手续费”的名义下到“手续费支出”这项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帐目处理上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提取所谓的“手续费”,使这7家单位在帐目上成为合法的代理保险单位,达到违法支付财物的目的。

我们认为,淮海分公司为了销售保险,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给予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和自身购买保险的单位以财物,增加交易机会。其行为防碍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对以上7家单位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经核实,淮海分公司在以上业务中收取保费1093439元。关于非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国家工商局公字[1998]第240号《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答复:“对行为人已交纳的税金和已上缴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缴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保险费业务收入当中明细项目太多,故部分费用项目按照全部业务收支的平均数值计算(详见淮海分公司提供的获利明细表),现扣除以下3项费用:

1、交纳税金及附加:78250.49元;

2、赔款支出:600190.55元;

3、实际支付手续费:81259.11元;

合计:1+2+3=759700.15元

违法所得为:1093439-759700.15=333738.85元

三、当事人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行为的主要证据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淮海分公司情况说明1份;

2、淮海分公司委托书1份;

3、淮海分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4、淮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获利明细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润报表及财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财务凭证27份;

8、淮海分公司保险单7份;

9、淮海分公司赔单及调查通知书28份;

10、对方7家单位情况说明7份;

11、对方4家单位营业执照4份;

四、国家对保险行业手续费支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为推销保险,支付给上述单位手续费的行为,均违反了下列有关规定:

1、财政部于一九九九年颁发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公司直销保险业务不得对外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直销保险业务是指公司不通过保险代理人而直接经营的保险业务 ”。

2、中国保监会二○○○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__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五、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及第三款“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

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所指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在检查中给予积极配合,有悔改意愿,我们建议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其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推销保险的违法行为。

2、对其商业贿赂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3、没收其违法所得333738.85元。

承办人:王 朝 马 汉

20__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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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_整改方案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14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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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添加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家九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和省商务厅下发的《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确保酒类安全消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酒类添加剂使用,坚持依法打击在酒类生产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酒类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1月6日—2010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根据国家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供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酒类产品质量标准切实督促辖区内散装酒作坊和经销店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调查掌握辖区内所有散装酒作坊和经销店的基本情况及其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类别。

2、具体措施:

(1)制定实施方案,部署专项整治行动。

(2)发放《自查自纠表》,督促散装酒作坊和经销店严格按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法定检测机构认定的质量检验报告、卫生检验报告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有关情况报我办。

(3)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公布酒类质量安全投诉电话,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综调查,并为举报者保密。

(4)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本区域散装酒作坊和经销店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并及时向上级酒管部门和县食安会报送。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0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散装酒作坊和经销店进行突击检查,对酒品抽样检验。

2、具体措施:

(1)联合质监、卫生部门抽检白酒、啤酒、保健酒、黄酒、葡萄酒、果露酒、餐馆泡制酒。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发现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散酒作坊和经销店开展突击检查行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凡是群众投诉举报的企业、产品必须进行抽检。

(2)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酒类生产环节。在专项整治中,对非法散酒作坊和经销店及质量不合格酒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0年3月11日一4月10日)

1、主要任务:

完善措施,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

2、具体措施:

(1)进一步推进和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严把酒类生产关。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规范散装酒类生产企业行为。摸清情况,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2)依法严厉查处在酒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对不合格的酒品禁止销售,对证照不齐的散装酒作坊和经销店联合有关部门坚决取缔。

(3)建立酒类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散装酒作坊和经销店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发现仍在酒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酒类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指导酒类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其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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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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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调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于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在**区的实施情况如何?从我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可见一斑,为此,笔者就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一)刑事案件。我区未成年人案件主要为刑事案件。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保护为立足点,教育为着力点,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均适用缓刑;三是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为其指定辩护人;四是通知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五是一律不公开开庭审理;六是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被告人;七是坚持当庭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八是认真总结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和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共同做好工作。

(二)民事案件。近年的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主要为婚姻家庭类案件、继承案件及侵权案件。离婚、监护等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听取有表达意愿、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来处理;继承案件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保障独立的财产权;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及时处理、及时结案,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侵权案件中,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在尽快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及时主持调解,督促责任人尽快赔偿被害人,让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

(三)行政案件。主要是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如某网吧因为容留未成年人上网而受到行政处罚,网吧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四)执行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执行案件,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兑现。对于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则依靠联动执行机制和执行救助机制,灵活解决当事人的困难,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制宣传教育。要积极组织开展“送法六进”活动,深入学校举办法制宣传讲座,以案说法,教育、引导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促使新生少年健康回归社会。法院要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判后回访、模拟法庭、电视宣传、结对帮扶等活动,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使未成年人处处感受到社会的阳光和温暖,促使他们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成因

(一)社会联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机制未建立完善。工作中,未形成系统工程,仍然呈现“八仙过海”的局面,法院、公安、司法、群团组织、关工委大多时候仍是各自为战,协调配合不足,未形成合力。亟需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的联动协作机制,将其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工作。

(二)法院少审机构不健全。就全国法院系统情况看,除试点中院、基层法院外,绝大部分基层法院还未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有的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部附设了“少年审判庭”,机制、制度、保障不配套,不利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和综合管理。

(三)需强化家庭和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一些负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部门认识有待提高,工作中未严格依法办事,致使不时出现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一些家庭和家长不负责任,把家庭的未成年人当成“私有财产”,甚至放任自流,导致个别子女走上歧途。

(四)法制宣传教育仍需加强。社会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宣传不够深入,贯彻落实不够有力,致使存在“误区”、“盲区”,不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

三、继续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建议

(一)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按照“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八字方针,推动完善少年法庭审判管理工作。及时出台完善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统一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从组织机构上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力度。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办案人员要专业化、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实行社会调查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确立了讯问和审判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些诉讼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使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更有针对性,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创造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的条件。因此,法院对相关立法精神要深入进行解读,联系实际狠抓落实。

(四)建立回访制度。回访的对象不仅仅是未成年缓刑犯,还应包括其他判处监禁刑的罪犯,以及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的未成年当事人,了解法院的裁决对其生活的影响,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五)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党委、政府青少年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法院、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文化、关工委等部门联动协作,采取举办法制讲座、文艺演出、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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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打击犯罪事迹报告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汇报报告,全文共 6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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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1月9日晚上8点,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V-1)播出《榜样3》,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主题,通过先进代表访谈、典型事迹再现、嘉宾现场互动、分享入党初心等多种形式,彰显了共产党人信仰坚定、心系群众、勇于担当、创新奉献的精神风貌。

初心源于信仰。入党是一种人生信仰的选择,信仰成为激发千万颗红心向党的强大“引力波”。从8名共产党员重读入党志愿书、讲述自己为什么入党的心路历程可以看到,尽管他们入党时的境遇各异、条件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这就是对党忠诚的坚定信仰。90岁高龄的宋书声一辈子在马信马、在马言马、在马研马、在马传马;国测一大队一代代测绘队员走大漠高原、登世界峰极,在献青春、洒热血中爱国报国、勇攀高峰。他们的感人事迹表明,正是有了一种信仰的力量,让做党的人、听党的话、跟党走成为一种自觉的追求,一面鲜红的党旗激励和召唤着无数人与党生死相随。新时代学习榜样,就要像他们那样把坚定信仰融入到干事创业的各环节、贯穿到人生历程的全过程,始终不渝保持旺盛的革命意志和进取精神,忠诚一辈子、奉献一辈子、奋斗一辈子,始终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

我们要以榜样为灯塔、以先锋为标杆,时刻不忘身上的特殊材料、时刻不忘肩上的责任担当、时刻不忘内心的理想信仰,以勇毅坚强、敢闯敢拼、锐意开拓,赓续传承党的优良“家风”,做党的好儿女、人民的好公仆,在新时代长征路上行稳致远、铸造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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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经济、民事案件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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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委托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二条?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

第三条?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根据律师_____标准,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______元,支付方式:_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

第六条?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甲、乙双方如发生终止委托关系,涉及_____用结算事宜,应依《律师服务_____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规定。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编码: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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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征及对策分析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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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征对策分析

经过近年来的严打斗争,我区刑事案件的上升势头已被有效地遏制,社会治安形势确有明显好转。但是近年来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占生效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XX年原六合县法院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为12件15人,XX年是19件27人,XX年是18件26人,今年1至5月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与同期相比又有所下降,只有5件7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要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势头,就非常有必要思考和研究其特征,以便拿出行之有效的对策。 纵观我区近年来的未成人犯罪案件,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犯罪动机上看,盲目的挥霍享受及贪财图利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最明显的特点。盗窃犯罪这一贪利型犯罪在未成人犯罪案件中一直遥遥领先。XX年六合法院审结的未成人盗窃案件是7件9人,占全年未成人犯罪数的60%,XX年有所下降,占26%,XX年占42%,今年1至5月份又上升至71%。此外在盗窃犯罪中又以农业人口居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促进了人财物的流动,不少青少年涌向城市,行无定址,居无定所,又经受不住物质享受的刺激,极易萌生犯罪动机,往往最终走向盗窃的犯罪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沉重的压力。     2、从犯罪手段上看,暴力性犯罪呈恶性发展的趋势,未成年犯罪的作案手段愈来愈残忍,已远远超出了案犯的年龄、心理和行为常规。抢劫、故意伤害等这类暴力性犯罪案件在未成人中时有发生。     3、从犯罪方式上看,团伙犯罪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青少年在结伙作案过程中,既互相壮胆,又逞强好胜,往往相互传习,形成交叉感染,使许多团伙成员很快从作案的“单面手”变成“多面手”,社会危害极大,特别是被胁迫或盲从的青少年,犯罪意识因此逐步形成和强化,不利于争取挽救。这类犯罪主要集中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这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中。     4、从犯罪年龄上看,越来越趋向于犯罪的低龄化,抢劫、敲诈勒索等暴力性犯罪,日趋向低龄化发展。有的甚至是刚达到抢劫、这类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即刚满十四周岁。     5、文化结构趋向低层次,在近年来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0%左右。正是由于他们过早地离开学校,走向社会,再加上本身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极易误入歧途而走上犯罪道路。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产生原因是很复杂的,除了个体的主观因素外,还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因素和久远的历史、文化背景。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时期、社会结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等各方面正发生着巨大变化,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自行创造新的道德和行为规范。人财物大流动,社会分配不公带来的副作用,对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的影响尤为显著,未成年人犯罪自然也出现了诸多新特点,面对这些特点,还抱着传统的防范措施显然是难以奏效的,因此亟待采取行之有效的新对策。     首先,充分发挥学校的“前沿阵地”作用,改革德育教育。学校是培养人才的中心,近年来,有些学校重教书轻育人,放松对学生思想品德和道德观念的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致使学生犯罪屡见不鲜。为此,我们首先要加强普法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执法机关应该针对学生心理、生理不成熟,思维简单,辨别是非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定期不定期地上法制课和道德教育,使他们不但知法、懂法、守法,也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2、改革学校德教方式,使教育更具有时代特征,更具有科学性;3、加强班级管理、注重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管理作用,让他们成为学习骨干、生活向导、业余活动的组织者。把课堂外的学生活动管起来,组织起来,控制起来。充分发挥值班老师的作用,建立值班老师责任制,实行24小时值班监管。教师要善于明察秋毫,防微杜渐。4、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程体系,实行承包责任制,把对青少年的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家长包子女、学校包学生、社区和村委会包社会青年。     第二,研究犯罪心理特征,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之外,还与其心理发展的畸形有密切关系,青少年时期是人格形成与发展的时期,一方面青少年开始有自我意识、自制力和预见性,另一方面他们萌生了强烈的物质需要,消费意识和权力意识,他们抗拒诱惑的能力十分薄弱。尤其是现代社会的超前消费,很容易使青少年沉醉于病态的享乐之中而不能自拔。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大都是为了钱财,寻求刺激,在多种犯罪目的中,第一位是为金钱,第二位是为了朋友、义气,以下是为了报复、恶作剧和霸道。其犯罪具有冲动性、盲目性和攻击性等特点。所以,学校和家庭要关注未成年人身上的特性,在它们歹念刚露苗头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纠正青少年的扭曲心理,重塑其健康向上的人格。     第三,加强立法,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法律保障。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对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特别是《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颁布,使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与国际社会青少年司法制度日趋完善的趋势相比,我们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作为青少年司法制度的立法不系统、不具体、不协调。因此,需要我们首先要确立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其次,要将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具体化。此外,应尽可能以多种处罚办法替代监禁,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交叉感染。XX年六合法院在审理一起在校大学生盗窃案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考虑到该起案件的特殊性,其盗窃数额刚达到盗窃罪的起点,案发后已全部退赃,从挽救这名大学生的前途出发,采取寓教于审,在对他进行法制教育后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收到了较好的社会

效果。 最后,必须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实行全方位的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主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是贫困、社会结构变化、国际环境的影响及观念与行为的偏差。所以要尽快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为此,1、全社会要齐抓共管,重视对青少年的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面的教育;2、为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生活环境;3、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4、搞好企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建设,建立群众性的管理、防范体系,以增强社会控制力量,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时空空隙,从而达到预防的最终目的。 总之,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完全只依靠司法人员无异于杯水车薪。我们要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法制轨道,使司法预防为主转变为社会预防为主,全社会都要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和预防对策,让我们为净化社会环境,为使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减少和消除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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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破产案件债权人授权委托书样本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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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代理人:(1、律师、法律工作者或所在单位人员代理的,写明执业证书或身份证号码及所在单位全称,并提供单位盖章证明;

2、亲属间代理的,写明代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以及亲属关系,并提供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3、基层组织推荐代理的,写明代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并提供基层组织盖章的推荐函。)

现委托上列代理人代为处理 公司破产案件相关事务,有权代为提交申报资料,变更或放弃所申报的债权,回答询问

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等权利;代为履行义务;签收法律文书。

除委托人书面撤销外,代理期限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案破产程序终结时止。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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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经济、民事案件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8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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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___________(甲方)因___________事由,委托___________(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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