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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异议的时效时间是多长(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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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相关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1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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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曹树勋,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__)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__)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__)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__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__)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1998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__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1

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98年12月9日至1999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__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__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__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2

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年十一月十七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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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对时间管理的概念存在一定误解,认为时间管理就是为每件事情安排时间。通过培训学习,我才明白时间管理并不是要把所有事情做完,而是更有效的利用时间。时间管理一方面要确定该做哪些事情,按照怎样的顺序完成这些事情,另一方面还要决定哪些事情不应该做,尽可能地排除来自外界的干扰。通过事先的规划与时间掌控,降低时间安排的变动性,为进一步执行时间管理奠定基础。因此,高效能的时间管理要求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时间,而非“一刀切”式的为所有事情平均分配时间,也不能按照事情的先来后到进行处理,更不能随心所欲的应付各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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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每天可能还会遇到一些意外事件,它们的出现很容易干扰原有计划的执行,因此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尤其注意不能将时间安排得太满,要有一定的冗余程度。我们可规划60%-80%的时间,保留20%-40%的缓冲时间,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处理突发事情,保障原有计划的顺利执行。当然,高效能时间管理还要求执行者有坚强的意志和毅力,要求执行者能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坚定不移地按照时间管理规划进行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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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固定时间租赁班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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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购买的__________公寓_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号房屋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配合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__________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__________万元退还给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归还银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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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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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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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上班时间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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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周一至周五原10:15开课的班级现上课时间更改为10:30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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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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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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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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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5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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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被告或反诉_____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个体工商户,应写明其字号、业主姓名等身份事项)。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及与异议人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系律师的,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收到你院已受理原告(或反诉_____告)_______________(姓名或名称)诉……(案由)一案的应诉通知,通知申请人提出答辩状。申请人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现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具体理由),特此请求你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法人加盖公章)

附:_________________答辩状副本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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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珍惜时间国旗下讲话稿大全[页2]_国旗下讲话稿_网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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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时间国旗下讲话稿大全

燕子去了,有再来的时候;花儿谢了,有再开的时候;树木枯了,有再青的时候;可时间却如滚滚长江东逝水,奔流到海不复回。时间是人类的财富,是全部财富,正如时间是国家的财富一样,因为任何财富都是时间和行动化合的结果,居里夫人说过:“我只惋惜一件事,日子太短,过得太快。一个人从来看不出做了什么,只能看出来该做什么。”倘若给居里夫人更多的时间,她会创造出世上更灿烂的辉煌,为人类创造出更多的财富。

“浪费时间等于谋财害命”。千千万万的人因虚度年华而最终悔恨,到头来只能“白了少年头,空悲切。”现在的我们却还未体会到这些,待到体会到时,已经晚了,逝去的时光再也不会回返。为了不致将来后悔,现在请珍惜时间吧!

珍惜时间国旗下讲话稿三: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早上好!我今天讲话的题目是《今天,明天》

同学们常这样谈论明天:明天地球会比现在更清洁、明天我会成为一名科学家,明天我会非常非常有钱,明天我会成为一名歌星……

明天是美好的。但美好的明天不会从天上掉下来,不要以为只要自己长大了,这些理想就会实现。不,理想的实现它要靠今天每个人的智慧和勤劳,只有今天的努力,才能换来明天的美好。

达•芬奇小时学画蛋感觉很单调,但他坚持不断发奋练习,打下了坚实的绘画基础,终于成为世界上伟大的画家。伟大的发明家爱迪生,也是在小时候不懈努力,做了无数次实验,才成为最伟大的发明家。

古人曾写过首《明日歌》:“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明天对人类来讲是用不完的,但对一个人来说,却是有限的。没有今天的努力就没有明天的收获,没有今天的努力那么明天就会变成空想。

“一寸光阴一寸金”,同学们,请珍惜这笔财富吧:上好今天的每堂课,做好今天的每一节操,读好今天的每一本书,做好今天的每一件事,时刻准备好,才能迎接明天美好的太阳。

共2页,当前第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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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有关执行异议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23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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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

委托代理人:____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______

申请事项

1、对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__)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__)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__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__)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慧、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__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慧、项兴海下达了(20__)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__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__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对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____律师电话:____X

200X年X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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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初中生珍惜时间的心得体会600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10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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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里面有很多精彩的片段,值得我们咀嚼回味,如罗斯托夫一家因战乱迁出莫斯科时娜塔莎与皮埃尔告别的场景。娜塔莎从车窗里探出头来,看到穿着邋遢匆匆走过的皮埃尔,就向他打招呼。他们简单聊了几句,皮埃尔因为痴恋娜塔莎又考虑到自身的处境而显得漫不经心,最后他向娜塔莎挥手道别:“明天,不!再见,再见了。”随即停下脚步落在了马车后面。娜塔莎则好一阵子还把头伸出窗外,对渐渐远去的皮埃尔露出亲切、快乐的微笑。

这一段特别使我感动,虽然他们之间的谈话非常平淡,几乎没有什么出奇的地方,但我仍然可以感觉到战争阴影下人与人之间的依依真情。尤其是皮埃尔那句:“明天,不!再见,再见了。”更加可贵。他似乎觉得这一分别,与娜塔莎将永无再见之日,战争逐渐临近,明天风雨不定,所以说出这么看似不经意却沉痛之极的话来。

有人说,托尔斯泰那种僧侣式的不抵抗主义使得他像个可笑的懦夫;又有人说,托尔斯泰属于农民阶级,他所提倡的农民宗法制观点带有很大局限性。对此,我要说,我们这个世界所缺乏的正是托尔斯泰的不抵抗主义。因为人类太好胜了,他们不但要超过自己的同胞,还想进一步征服那生养自己的大自然。很明显,人类是不可能征服自然的,他们将为自己的好胜付出代价,酸雨、臭氧层空洞、大气变暖,这一系列的事实难道不正说明了这一点吗?至于所谓的农民阶级局限性,那是不值一哂的,如果拿阶级来划分托尔斯泰这样一个伟大而超前的人物,就好比用米尺丈量地球,可笑透顶。

不管怎么说,托尔斯泰都是一位伟大的人物,他的思想是很多人无法理解的,所以,我们没有资格站在这么一个伟人面前指手画脚。尽管他不抵抗,偏向农民,但这毕竟是他自己的个性,像很多其他人的个性一样,我们没有理由不尊重。而且,我更认为,正是因为这种独特的个性,托尔斯泰才成其为托尔斯泰,否则他只是一介庸夫罢了。

《战争与和平》究竟是一部什么样的作品呢?托尔斯泰曾经说过:“它不是传奇,不是长诗,尤其不是历史记事。《战争与和平》只是作者想借以表达和能够在其中表达他所要表达内容的那种形式。”他说的是实话。孟子也曾有过类似的言语:“吾辞达而已矣。”辞能达意,就这么简单。托尔斯泰认为,文学只是表现思想的一种形式,作为形式,它远不如内在的灵魂重要。后人读《战争与和平》,往往呼为史诗,那样其实正好违背了托翁的意愿。真正读懂《战争与和平》的人,最终会发现,这是一部思想的结晶,却非文学。而小说的作者托尔斯泰,则纯然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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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怎样制订学习计划 提高学习时间的利用率_学习计划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1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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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制订学习计划 提高学习时间利用率

正文:

(1)计划要全面。在计划时,一定要兼顾三个方面。 计划里除了有学习的时间外,还应当有进行社会工作、为集体服务的时间;有保证睡眠的时间;有娱乐活动的时间。计划里不能只有三件事:吃饭、睡觉和学习。如果计划真是这样,那么这个计划就是片面的、不科学的。

(2)安排好常规学习时间和自由学习时间。常规学习时间就是按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主要用来完成老师当天布置的学习任务,“消化”当天所学的知识。自由学习时间:是指完成了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以后所剩下的归自己支配的学习时间。在自由支配的时间内,一般可做两件事:补课和提高。补课,是指弥补自己学习中的欠缺;提高是指深入钻研,开展自己的优势和特长。 自由学习时间应当成为制订学习计划的重点部分。

(3)长计划和短安排。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究竟干些什么,应当有个大致计划。例如,一个学期、一个学年应该有个长计划。但是实际学习生活变化很多,又往往无法预测,故长计划不可太具体。但上个月或下学期要解决哪几个问题,心中应该有数,这而第一星期干什么要具体些,每天干什么应当更具体些。这样把一较大的任务,分配到每周、每天去完成,使长计划中的任务逐步得到实现。订长计划,要在具体完成学习任务时有明确的目的。 有长计划,没短安排,长计划要实现的目标不容易达到,所以,有长计划,还要有短安排。长计划是明确学习目标,大致安排;短安排是具体的行动计划。

(4)要突出重点,不要平均使用力量。学习时间是有限的,学习内容是无限的,所以必须要有重点,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所谓重点:一是指自己学习中的弱科,二是指知识体系中的重点内容。订计划时,一定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来攻下重点。

(5)订计划要从实际出发。订计划时,不要脱离学习的实际。 实际是什么? ①知识能力的实际:每个阶段,在计划中要接受消化多少知识?要注意培养哪些能力? ②时间的实际:指常规学习时间和自由支配时间有多少? ③“欠债”的实际:自己在学习上“欠债”应心中有数。 ④教学进度的实际:掌握老师教学进度,就可以妥善安排常规学习时间和自由支配时间,不致于使自己的计划受到“冲击”。

(6)注意效果,及时调整。每一个计划执行结束或执行到一个阶段,就应当检查一下效果如何。如果效果不好,就要找找原因,进行必要的调整。 检查内容是:①计划提出的学习任务是否完成?②是不是基本按计划去做?③学习效果如何?④没有完成计划的原因?什么地方安排太紧?什么地方安排太松? 通过检查后,再修订学习计划,改变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每天写日记时,一定要把一天学习计划完成的情况认真记录下来,以利改进。

(7)计划要留有余地。计划终归不是现实,只是一种可能性。把计划变成现实,还要经过一段较长的努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遇上千变万化的情况,所以制订计划不要太满、太死、太紧,要留出机动时间,使计划有一定的机动性,这样完成计划的可能性就增加了。

(8)个人计划与班级计划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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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abc时间管理步骤的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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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管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过归纳起来,最常见的时间管理方法如下:

1、备忘录法

简言之,就是写纸条。这种备忘录可以随身携带,忘了就把它拿出来翻一翻。当一天的工作结束后,昨晚的事情就在备忘录上划掉,没有完成的就增列到第二天的备忘录上。

2、abc时间管理法

美国管理学家莱金提出,为了提高时间的利用率,每个人都需要确定今后五年、今后半年及现阶段要达到的目标。人们应该将其各阶段目标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最重要,且必须完成的目标;B级较为重要,很想完成的目标;C级为不太重要的目标,可以暂时搁置的目标。

ABC时间管理的步骤如下:

_列出目标:每日工作前列出“日工作清单”;

_目标分类:对“日工作清单”进行分类;

_排列顺序:根据工作的重要性、紧急程度确定ABC顺序;

_分配时间:按ABC级别顺序确定工作日程表及时间分配情况;

_实施:集中精力完成A类工作,效果满意,再转向B类工作。对于C类工作,在时间、精力充沛的情况下,可自己完成,但应大胆减少C类工作,尽可能委派他人执行,以节省时间;

_记录:每一件事的耗时;

_总结:工作结束时评价时间应用情况,以不断地提高自己有效利用时间的技能。

3、四象限时间管理法

按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事情分成两个维度,一方面是按照重要性排序,另一方面,是按照紧迫性排序,然后把所有事情纳入四个象限,按照四个象限的顺序灵活的有序的安排工作。

4、区域管理法

把时间分为整体,阶段和瞬时3种情况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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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初中生珍惜时间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5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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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珍惜时间 新的一年即将到来。在我们还来不及回味20xx年的丰硕成果时,20xx已经迎笑走来。在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时,你是否已经满怀希望和憧憬,做好奔向20xx的准备。是啊,岁月如梭,年复一年,我觉得无论做什么,都要懂得珍惜时间。

有人说:人的一生有三天,昨天、今天、明天,这三天组成了人生的三步曲。但我说,人的一生是由无数的今天构成的,因为不会珍惜今天的人,既不会珍惜昨天,也不会憧憬明天。

一年过去之时,给我们带来的感受决不像撕去日历上一页小小的纸片那么简单。过去一年,我们在老师和家长的呵护下,懂得了做人的道理,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快乐与悲伤、成功与失败……都化作人生的财富。而今天,成长中的我们将又一次迎来充满希望的新年。我们不禁要感叹时间过得太快了。期中奋斗的硝烟似乎刚刚消退,期末考试的战鼓又敲响了。面对紧张的期末考试,有两个办法教给大家:一是统筹计划,惜时如金。二要见缝插针,持之以恒。只要我们有恒心与韧劲,锲而不舍,就一定能把枯燥变成愉快,把有限的时间变成无限的力量。那时,我们就能充满自信地、捧着优异的成绩奉献给我们的父母,奉献给辛勤的老师,奉献给即将扣响的新年的钟声!

同学们,让我们在新的一年即将来临之际,共同珍惜今天,珍惜现在的分分秒秒吧!

我的国旗下讲话结束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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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初中生珍惜时间的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8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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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双腿迈入校园的那一刻起,就有一种从未有过的感觉涌上了心头:哈,我是初一新生了!

窗外是依依青天,菁菁校园。我走进了七(12)班的大门。在这间教室里读了几个星期的书,女生们倒是在发扬古人留下的“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优良传统,上课认真作笔记,下课忙着整理,连出去玩的时间也只有一两分钟。而男生们却偏信‘初中男生成绩绝对胜于女生“之类的话,凭着上帝赐给他们的好脑袋,而不屑于做琐碎的案头工作。久战沙场的老师见罢,想出了“万能清醒剂”――考试!几场考试下来,一看,六十几?不!一下子全都不由自主地收起了骄狂,重新对着书本,认真起来。

通过这次考试,同学们基本了解了自己的处境。不拼还是不行,谁也不想落伍,现在七年级(12)班到处都是火药味儿,同学们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不到关键时刻,谁都不肯认输。

现在的初中生活,可不比小学,作业虽多了点可题题简单,三下五除二搞定。可是现在那些题目可是越来越深奥了,还有那么多的课程,门门都要考试,一系列的小测验也如三月的毛毛雨一般“哗啦啦”地下个不停。我们面对这一系列的考试,也只有硬着头皮熬夜,上下两眼皮打架不说,第二天,不是这位同学长出“熊猫眼”,就是那位同学眼中长出了血丝,再过份一点的,那可就是利用上课时间睡觉了。沉重的代价自然也是免不了的了。

数学老师来上课了,下课临走时留下了几句话:“马上国庆就要放假了......”话未说完,就听见同学们的一片欢呼声,有些同学则捂住了耳朵,只有老师在讲台上大叫“安静”。几十秒后,全班安静下来,老师又接着说:“国庆长假放完来上课时马上考数学。”说完就拿起书本走了,只留下这个晴天霹雳般的消息和愣在一旁的58名同学。半天,才说了一句话:“又考呀!”虽然同学们看起来压力很大,但是,我明白,我们班的同学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有把握来迎接下一次数学考试。

秋天的闲阳静静地照着我们,和风中闭着双眼领略这无边的美好,足以让人感到超脱、潇洒、自然,这和风带着所有的热情和留恋走进了又一个秋天,拥有新的感受,迈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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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初中生珍惜时间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5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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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我是___。

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珍惜时间,勤奋学习。

在不知不觉中,大半个学期很快就过去了。在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时,你是否已经满怀希望和憧憬,是否做好奔向20__的准备,我觉得无论做什么准备,要懂得珍惜时间,更要珍惜我们的青春时光。世界上最快而又最慢,最长而又最短,最平凡而又最珍贵,最容易被忽视而又最令人后悔的是什么?那就是时间。

在一天快要结束的时候,大家应当认真反思你在这一天的所作所为,自己是否真正做到了珍惜时间:老师上课时,你是否因为知识枯燥难懂而放弃听讲?上自习课时,你是否因为自己意志薄弱而心不在焉?在家中做作业时,你是否禁不住电视和电脑游戏的诱惑而虚度时光?在周末,你是否因为贪玩而无暇顾及书本?

只有爱惜光阴的人,才能够做到脚踏实地、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安徒生如果不是脚踏实地,就不可能从鞋匠的儿子成为童话大王;爱迪生如果不是坚持不懈,就不可能创造科学上的奇迹,成为伟大的发明家;爱因斯坦如果不是持之以恒,就不能成为科学泰斗,创立震惊于世界的相对论。同学们,我们要取得优异的成绩,只能勤奋学习,只能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时光。要勤奋就得珍惜时间。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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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关于珍惜时间的国旗下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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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的国旗下讲话题目是《珍惜时间》。

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君不见高堂明镜悲白发,朝如青丝暮成雪。诗人的高歌,伟大的教诲,哲人的感叹······时间,曾有多少文人墨客赞美它,歌颂它,追逐它?

为了言极它的珍贵,有人把时间比作金钱。但是,金钱又岂能突出时间的价值!或许有人反驳:人一生劳碌,所有者无非金钱,以时间换取生存,有何不可?

然而,人生于世,又岂能只为生存而生存?还要活的鲜鲜明明,实实在在,有血有肉!金钱失去,可以用时间换取。时间逝去,挥金千万而可能其一瞬乎?

也有人把时间比作智慧,来说明时间是金钱买不来的。它还需要经过努力、拼搏、思索、创造······但,即便费了这番心思,又有谁能从魔掌中夺回时间呢?它太是飘渺!无影无形,而又漫天飘摇,世间万物只能看着它流逝,流逝,而又无可奈何。

花开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只有善于使用时间,才能赢得最后的胜利!

在时间的注视下,有人在努力,有人在消磨,有人迎向进取,有人自甘堕落。有人将年华虚度,有人勤恳奋发,有人满腔热血,毕生充实,有人华发早生,无为而终。

时间有一颗明事理、辨黑白的心,有一双雪亮的眼睛。时间喜欢有志气,敢和它竞争的人,痛恨任人摆布,随波逐流,抱着今朝有酒今朝醉的心态,不思进取的懦夫!

劝君莫惜金缕衣,劝君惜取少年时,愿青春之江河滚滚奔向大海,愿百花年年开不败!经历了沧海桑田的旷世巨变,我们要扬起未来的风帆,勇敢的迎向挑战,面对考验无畏风暴,劈风逐浪开辟一条属于自己的阳光大道,达到海岸边的理想天堂!

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尽管我们欠缺很多,尽管我们并不完美,但我们风华正茂,朝气蓬勃!我们竭尽全力,信心满怀!

列宁说过:赢得了时间就赢得了一切!让我们都长一双透视之眼,在无形中捕捉时间,同它斗争!牢牢把握每一时刻,共同努力,共创辉煌!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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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关于2024年冬令时上班时间调整通知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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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委托送检单位

我司自20xx年10月10日起公司全体人员工作日的作息时间调整为冬令时作息时间。

◆ 具体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请您根据需要调整送检时间,如您需在我单位下班时间送检,请提前联系客户服务部人员,方便我部安排人员受理。

◆ 周六、周日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如您需在周六、日委托送检的,请联系当天值班人员;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客服电话:(传真)

xx市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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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珍惜时间国旗下优秀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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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珍惜时光》

俗话说“一日之计在于晨,一年之计在于春”。同学们,春天是播种的季节,只有此时播下希望的种子,丰收的时候才会有满意的收获。那么,同学们,何不在这个美好的季节里,撒下努力学习的种子呢?

常听身边的人抱怨时间不够用,许多要干的事都还没干,真的是时间苦短吗?高尔基曾说过:“时间是最公平合理的,它从不多给谁一分一秒。勤劳者能叫时间留下串串果实,懒惰者时间则留给他们一头白发,两手空空。”我们不能让时间停留,但可以在每时每刻做些有意义的事。“寸金难买寸光阴”的道理人人都懂,可为什么还有人虚掷光阴、荒废生命呢?同学们,我们应该学会做时间的主人,紧紧抓住时间。抓住时间,就是要科学安排时间,巧妙地利用时间,上课,自习做作业都要高度集中注意力,排除干扰,提高单位时间利用率。抓住时间还要善于抓住今天。

在今天有限的时间里努力学习,抓住今天的分分秒秒,用今天的努力去弥补昨天的不足,去实现明天的理想。在今天快要结束的时候,我们要问问自己,我真正做到珍惜时间了吗?早读时,是否因老师在别的班而不认真?上课时,是否因为知识枯燥而开小差?上自习时,你是否因为自己意志薄弱而小声讲话?在家中做作业时,你是否禁不住电视或电脑游戏的诱惑而虚度时光?周末,是否因为贪玩而无暇顾及书本?也许,大家认为这些都是小事情,但时间就在一句句闲话之间,一个个走神之际,轻轻而又飞快地从我们指尖溜走了。

岳飞说:“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鲁迅说:“哪里有天才,我只是把别人喝咖啡的时间都用在学习上。”在时间的注视下,有人在努力,有人在消磨;有人积极进取,有人自甘堕落;聪明的人,抓住今天,愚蠢的人,挥霍今天。同学们,让我们从现在开始,惜时如金,共同珍惜今天,珍惜现在的分分秒秒,珍惜这个美好的春光吧!

我的国旗下讲话结束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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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公司冬季上班时间调整通知

范文类型:通知,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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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铺:

经公司研究决定,春节放假时间定于20xx年1月25日(大年二十五)至20xx年2月7日(正月初八)共计13天。20xx年2月7日(正月初八)上午10点整开门营业,现将各专柜需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20xx年1月24 日18:00商场放假停止营业,各商铺须将贵重物品带离商场;

2、商铺工作人员须将专柜商品以外的物品(含饰品)用纸箱打包编号,自行处理或存放于商铺内;

3、商铺工作人员须在20xx年1月24日18:00前清理商铺内所有垃圾到指定地点;

4、商铺工作人员须在20xx年1月24日18:00关闭专柜总电源(配电箱处),拨下专柜所有用电插头并将专柜入口用封箱胶带或其他物品封好,放假后任何人员(包括本专柜人员)均不得入内;

5、所有专柜人员在20xx年1月24日18:00后须无条件离开商场,到20xx年2月7日10:00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商场;

6、20xx年2月7日10:00所有专柜员工在大门口集合,按顺序进入商场开始清理卫生,10:30分开始正常营业;

深圳市X有限公司

二○xx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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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国旗下讲话稿:珍惜时间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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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你们会抓紧时间吗?在生活中有一些关于珍惜时间的故事吗?

晚饭后,我准备休息一会儿写日记。妈妈说:“你可以趁休息的时候先想想怎么写日记呢!”我说:“好!”我想着想着,突然感觉到,今天的日记内容是关于珍惜时间的,那我可以在刷牙、洗脸的时候思考我的日记呢!反正这些事情马上也要做的,这不也是珍惜时间的好方法吗?

我一边洗漱,一边思考,这样做,确实节约了一点时间。但其实,我还是拖拉了,本来这篇日记可以星期六完成的,可是,我却把这篇日记留到了星期天晚上,我没有合理地安排好我的时间,没有做好时间的小主人。二年级的时候,我们也学过一篇课文《一分钟》,元元就是因为多睡了一分钟,所以,他路上遇到红绿灯,错过公交车,上学迟到了二十多分钟,这些麻烦都是他拖拉造成的。

从今天起,我也不要再拖拉了,合理地安排好时间,利用好时间,做好时间的小主人。

老师点评:小作者非常可爱,从正反两方面,用事例说明自己是怎样利用时间的,有方法,也有不足,从文中可以看出,孩子有了一些时间的观念,认识到了拖拉的不良后果,知道要好好利用时间,做好时间的小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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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珍惜时间的国旗下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5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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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班里有一、两位学生常常踩着上课铃声进教室,甚至铃响后,教师还要等一等。还有的学生到校后,玩耍、打闹,上课铃声响了好久,个别学生慢悠悠地走进教室,仍然坐不定,影响了上课。如何引导这样的学生珍惜时间,增强时效观念?

班队会上,就针对这一现象,我和孩子们一齐谈一谈“哪些事上,你在珍惜时间,你认为自我做得好,节俭时间啦。”我注视着每一个孩子,因为在班里有好多做得好的孩子。他们认真在想,小手举起来了。A自信地说:“放学时,我认真记作业,回到家,就能立刻写。”B说:“早晨,妈妈一叫,我就起床,洗脸、刷牙。”C说:“我每一天午后坚持读课外书,很快我的书就读完了。”“课前,我就准备好学习用品,静等教师来上课。”“上课认真听,学会了,写作业快了。”“晚上,写完作业自我整理好书包,第二天早晨就不慌乱了。”“做值日,我和同桌抢着干,他摆桌椅,我扫地,速度可快了。”……交流时我看看那几位学生,他们和我目光交流了,认真地点点头。

同学们的发言,启迪了大家对珍惜时间的理解,那就是每一天做好每件小小的事情,珍惜时间不能成为空洞的口号,而要切切实实体此刻生活中和学习中。让我们每个人都把时间看成是世界上最珍贵的、金钱买不到的东西,加以珍惜!于是,我们班团体承诺:珍惜时间,我能行!

接下来,一切时间充分利用起来。时时早,事事做好。课前时间段,读书、计算、练字、画画等,同学们都在努力做时间的小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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