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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管理办法(经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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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丧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1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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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制度管理,健全企业采购管理制度,监督和控制不必要的开支,保证采购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此制度。

二、 工作程序

(一) 采购原则

1.采购是一项重要、严肃的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和采购经办人必须高度重视。

2.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的竞争,择优选取。

3.一般日常办公用品及其它消耗用品由总务后勤人员负责采购;

4.物料采购应尽量采用月结方式为付款条件与供应商洽谈。

(二)采购申请

1.采购之前,采购经办人依照所购物件的品名、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填写“物品申请单或采购定单”。

2.紧急采购时,由采购部门在“物品申请单”上注明“紧急采购”字样,以便及时处理。

3.若撤销采购,应立即通知总务后勤人员或采购部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采购流程

1. 采购经办人在“物品申请单或采购定单”内需填写所购物品的估算价格、数量和总金额。

2. 各采购经办人在采购之前必须把“物品申请单或采购定单”交到财务部进行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方能进行采购。

3. 采购物料定单必须写上公司统一规定PO单号报总经理审批后复印一份交与财务。

(四)采购经办人职责

1. 建立供应商资料与价格记录。

2. 做好采内参市场行情的经常性调查。

3. 询价、比价、议价及定购作业。

4. 所购物品的品质、数量异常的处理及交期进度的控制。

5. 做好平时的采购记录及对帐工作。

(五)采购方式

1. 集中计划采购:凡属日常办公用品必须集中计划购买。

2. 长期报价采购:凡生产用物料须选定供应商议定长期供货价格。

3. 每年第一个月重新审定上年度供应商,与供应商洽谈需两人以上进行,并对供应商评审,且作出相关评审记录。

(六)采购实施

1.“物品申请表”批准签字且到财务部备案后,办理借支采购金额或通知财务办进汇款手续。

2.采购人员按核准的“采购定单或物料申请表”向供应商下单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日期或到市场采购。

3.所有采购物品必需由仓库或使用部门验收合格签字后,才能办理入仓手续。

(七)采购付款方式

1.物品采购无论金额多少,一律由经办人签字,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报销。

2.物料采购付款必须见供应商提供送货单及我司开出的入库单、采购定单、收款收据等单据方可结款或开支票。

(八)采购经办人行为规范

1. 采购人员应本着质优价廉的基本原则,经过多方询价、议价、比价后填写定“采购定单或物品采购申请单”。

2. 采购经办人应尽职尽责,不能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回扣或贿赂;若因严重失职或违反原则作出不适当行为者,给予辞退,情节严重者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 附则

1.各部门需要采购时,凡是没有按上述审批手续审批和流程采购的,财务部将拒绝付款。

四、本制度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五、附生产物料采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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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网站维护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6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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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推动我校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的步伐,规范外籍教师管理,为外籍教师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高端引领、需求导向的原则,加大引进高层次外籍教师力度。以开放、灵活、高效的政策,吸引更多符合我校战略发展需求、带动学科建设、促进师资队伍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高端、高层次外籍教师来我校工作。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通过申报国家、部委(地方)和学校各类人才计划聘请外籍教师来校工作。优势特色学科应加大聘请外籍教师的力度,重点扩大专业外籍教师和长期外籍教师的比例,特别是高端、高层次外籍教师的比例。

第三条 建立、健全外籍教师管理和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人事处为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国际合作交流处为外籍教师服务工作的归口部门,二级单位为外籍教师日常管理和服务的主体部门,其它相关部门努力做好支持工作。各单位用好用足国家、地区、学校在引进外籍人才方面的配套政策,做好外籍教师岗位管理,为外籍教师在出入境、证件办理、居留等方面提供服务便利。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聘任条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外籍教师是指依托国家、部委(地方)、学校各类人才计划、专项计划、国际合作项目聘任,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聘期内具有明确的任务和考核目标,能够对我校相关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做出实质性贡献,每年来校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月的外籍人员。

第五条 聘任条件

1.身体健康,对华友好,师德师风良好,学术、业务水平较高,符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对于部分国家特聘的高端外国专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2.专业类外籍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或满足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要求;语言教学类外籍教师,应当取得国际通行的语言教学资格证书,长期语言外籍教师每周授课时间一般不少于14课时。

第三章 聘请程序及合同管理

第六条 拟通过国家、部委(地方)或学校人才计划(工程)等聘请的外籍教师,由相应人才计划(工程)的校内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申报。

第七条 其他外籍教师的聘请,由二级单位负责遴选和推荐,人事处负责组织学校层面的审批。

第八条 人事处负责协同国际处、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协议或合同的商谈、起草、审核与签订。

第四章 薪酬待遇及福利

第九条 外籍教师的薪酬,按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资助和学校资助两类。国家资助一般是国家(地方)部委设立的人才引进计划项目或科研项目;学校资助一般是学校批准设立的人才引进计划和学校专项外籍人员聘用计划项目。薪酬具体标准依据相关规定在协商工作协议或合同时予以确定。

第十条 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的外籍教师可参加基本社会保险。高层次外籍教师还可参加能获得上级部门资助的高端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在校工作期间,除国家及学校政策明确规定不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外,与校内现有中国籍教师享有同等福利。学校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为外籍教师提供可租住公寓。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纳入学校现有教师体系统一管理,入职时应履行报到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为外籍教师设立绿色服务通道,用人单位应为外籍教师配备工作助手,共同为外籍教师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入职后,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情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了解学校,督促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公众利益、文化传统及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关爱学生、团结协作,将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融入教学、科研工作中,悉心指导青年教师和学生,在团队中起到表率和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及二级单位应充分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但不允许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及政治活动。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规的言论,不得从事传教活动。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教育和监督。外籍教师不得违反教育部《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教师〔20xx〕10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xx〕4号)及学校有关师德学风要求。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内应参照遵守我校现有教师有关管理规定。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应每月上报外籍教师的考勤结果,维护工作秩序,保障外籍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出国(境)执行公务,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年初上报出访计划。出访前须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外籍教师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境外邀请信、出访日程等,履行校内相关审批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审批表原件、所持证件相关信息复印件及有效票据等。如有特殊情况,未在年初上报出访计划但又确需出国访问,经审批后可以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据与外籍教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对外籍教师进行考核。对外籍教师的考核可分为年度或中期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申报北京市人民政府“长城友谊奖”和中国政府“友谊奖”等相关奖励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聘任期满前一个月,应对外籍教师进行聘期考核,学校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在自愿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续聘事宜。高层次外籍教师的聘期考核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交流述职,确定考核结果;其他外籍教师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必要时可在自我总结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述职,其自我总结评价、单位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专局、教育部设立的各类引智项目和学校外专培育项目入选专家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引智项目申报与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xx〕14号)和《北京交通大学外专引智培育专项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xx〕26号)文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请劳动仲裁、法律诉讼。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为外籍教师办理出入境、证件、居留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和国际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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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进料验收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8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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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理顺生产计划编制流程,明确生产计划编制职责及要求,规范生产计划的编制与执行,为生产安排紧张有序的开展创造条件,确保各项生产任务在受控状态下按时、按质完成。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计划的制定与控制。

3 职责

a)生产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b)总经理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审批工作。 c)生产部、销售公司、车间、仓储物流、采购部按照要求编制相关计划。

4 生产计划的类型

4.1 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

4.2 销售计划/订单计划。

4.3车间月度计划、周计划。

5 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5.1 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5.1.1公司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公司年度计划由总经理组织销售公司、生产部、财务部及相关人员于每年12月22日前召开专门会议确定下一年度目标计划。由生产部根据会议精神于12月25日前编制完成,

经总经理审批于12月28日前下发执行。

b)公司年度计划主要依据上一年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剩余未完合同订单情况、潜在的订单预测情况、生产产能状况及公司发展的总体要求等编制。

c)公司年度计划必须反映公司年度计划总产值目标、上下半年产值分布、产品大类(分离机械类、水电成套类、电力分包类、备品备件及其他等)产值分布等信息。

d)年度计划发放范围:董事长、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

5.1.2 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组织事业部、供应协作部主管及相关人员于每半年/季度开始前一个月的28日前召开专门会议确定下一个半年/季度生产目标计划。

b)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编制,事业部会签,经总经理批准于前一个月的30日前下发执行。

c)公司半年/季度计划发放范围: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门。

5.1.3 公司月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生产管理部于每月21日前根据公司季度计划及当月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编制下月生产计划初稿送各事业部审核确认,23日前各事业部将一些需调整的信息反馈给生产管理部,生

产管理部根据反馈意见结合内外部资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最终确定公司月计划。

b)公司月计划必须反映各事业部应完成的项目节点、供应协作部应回厂的外购件、下料工段及表面处理工段应完成的具体任务等内容。各事业部可直接用公司月计划指导本事业部的月度生产安排,也可根据公司月度计划重新编制事业部的月计划。

c)公司月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编制,事业部审核,经生产管理部主管批准于25日前下发执行。

d)公司月生产计划计划发放范围: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门及各车间。

5.2 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以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及临时的紧急订单为依据编制,工号/项目计划必须详细反映该工号/项目技术准备时间、各个装配/零部件的加工工序及节点时间、要求回厂的外协/外购件及回厂时间、大件热处理及表面处理时间、板材下料完成时间等信息。

b)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由事业部安排计划管理员在生产通知下达后及时编制,事业部领导审批后执行。

c)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发放范围由事业部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3 车间/工段月度计划、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的编制

5.3.1 车间/工段月度计划的编制及审批

a)车间/工段月度计划以公司季度/月生产计划及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为依据编制,车间月度计划必须详细反映当月本车间准备完成的各个项目的起点到计划完工节点间各节点的计划完成时间及班组/机台安排,同时反映出与车间当月计划有关的外协/外购件要求回厂时间、板材下料完成时间等信息。

b)车间/工段月度计划由各车间安排计划管理员于每月27日前编制完成,车间领导审核,事业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c)车间/工段月度计划发放范围由各车间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3.2 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的编制

a)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以车间月计划为依据,机台计划/班组计划由车间计划管理员于每月28日前编制完成,周计划由车间计划管理员于每周六编制完成。 b)一般的机台/班组计划、周计划由车间领导审核,事业部批准;关键机台(五米及以上立车、2米及以上卧车、200T及以上镗床、数控龙门铣)计划由事业部审核,生产管理部批准。

c)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发放范围由各车间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4 车间各类计划可以合并编制但相关信息必须表达明确、清晰,指导性强。

5.5 销售急需的计划外产品,可编制临时计划优先安排。 6 生产计划的调整

6.1 生产计划的调整情况生产计划执行遇到如下情况时,需要调整生产计划:

a)订单的增加、减少或取消导致生产量变更。

b)设备、人力或原材料的配备无法配合生产任务如期完成。c)生产过程及其他因素改变导致计划无法实施。

d)突发事故影响了生产计划的如期完成。

6.2 生产计划的调整流程及要求

6.2.1 各项计划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动,确有异常情况需要调整生产计划时,按照需调整的生产计划的原审批程序进行。特别强调:关键机台(五米及以上立车、2米及以上卧车、200T及以上镗床、数控龙门铣)计划不得随意插入计划外的部件,如确实需要调整,必须经生产管理部批准。

6.2.2 如果事业部、车间/工段在计划外加入其它生产任务而又不影响原有生产任务的按时完成,可由事业部、车间/

工段协调安排,但需通报生产管理部。

7 生产进度控制

7.1 生产管理部及各部门计划管理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及生产进度。如发现生产进度延误时,应督促相关部门改善并及时通报,以确保生产计划按时完成。

7.2 对影响生产进度的问题,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要求相关部门或车间整改,并落实具体责任人和具体整改日期。对于所有阻碍计划执行得问题,都必须在既定的时期内由专人负责进行整改;对于整改协调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要及时报总经理协调和解决。确保生产计划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以推动生产计划的按时完成。

7.3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总体生产计划控制,负责对影响生产计划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

8 生产计划总结

8.1各部门计划管理员根据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比较计划与

实际情况的差距并进行相应的分析,进而提出改进意见。8.2 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每月一小结,查找生产计划未达成的原因。将突出的重点问题发布至各相关部门,督促各部门对存在问题予以改善并检查改善效果,以不断提高生产计划达成率。

9 附则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提出本制度授权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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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医院,全文共 3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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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科、医院感染管理小组三级监控组织。

(二)医院感染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医院感染管理科汇报,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方面的重大事项,遇有紧急问题随时召开。

(三)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全院控制医院感染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医院感染管理科定期对环境卫生、微生物污染、固体废物、消毒灭菌、污水处理等进行抽样调查与检测,定期进行院内感染发病率和抗生素使用情况调查。

(五)定期对全院各科消毒隔离情况进行检查,对医务人员的消毒隔离技术进行考核。

(六)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进行控制医院感染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考核。

(七)科室应当指定医师或护士专职或兼职负责科室医院感染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积极改进。

(八)认真做好各项监测工作,严格控制院内感染发生,做到监测与控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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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办公环境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8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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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停车场只对景田银座消费客户提供车位使用服务。 二、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不承担车辆和财产的保管责任。车辆及财物毁损、灭失,及意外导致他人伤亡、财物损坏的风险,车主自行承担。 三、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四、严禁载...

一、本停车场只对景田银座消费客户提供车位使用服务。

二、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不承担车辆和财产的保管责任。车辆及财物毁损、灭失,及意外导致他人伤亡、财物损坏的风险,车主自行承担。

三、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四、严禁载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五、车辆进场时必须在入口处用《车辆行驶证》换取本车场《出入卡》,并在离场时换回。《出入卡》只作为提供车位使用服务的凭证,不作为车辆的保管凭证。

六、《出入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污损、遗失或转借他人使用。若不慎遗失,经查有关证明文件确认无误,并在车主缴交停车代用券及《出入卡》工本费人民币20元后,方可取车离场。

七、本停车场内车辆限速5KM/小时。

八、爱护停车场内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九、车辆停放时不得超越其所需车位界线。

十、车辆不得停放在本停车场不准停车之范围,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行驶或停泊。

十一、不得在本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清洗及车与车过油。

十二、本公司有权将违例停泊之车辆扣押或拖离停车场,任何损坏概不负责。 十三、所有进入本停车场之车辆及司机,如发现多次不理会工作人员指引,任意违反本停车场管理规定,以及非景田银座消费客户进入停车场的,将会被记录在案,并将被拒绝再次使用本停车场。

十四、在本停车场每停车一次,须缴交一张停车代用券。

十五、车辆在缴交停车代用券后,在10分钟内必须离场,否则重新收停车代用券。

十六、任何车辆必须在23:00时之前缴交代用券后离开本停车场。

十七、东海景田银座物业管理处保留对《东海景田银座内部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并在需要时有权随时做出修订。

十八、开放时间:08:00-23:00

银座物业管理处

二零xx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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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学籍管理使用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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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学生应向院(系)交验学费等缴费凭据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注册者,院(系)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各专业本科学生学制为四年(对口招生本科学制为五年)。

第六条 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年制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不得少于四年,四年制不超过六年(含休学),五年制不超过七年(含休学)。

第七条 学生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的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三章 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与考勤

第八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二)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合格。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参加重修。

(三)课程考核成绩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项组成。课程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终考试,考核成绩在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参加期终考试成绩合格时,考核成

—1—

绩=期终考试成绩×70%+平时成绩×30%;参加期终考试成绩不合格时,期终考试成绩即为考核成绩。

(四)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不宜参加体育课程某些项目者,需持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体育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改修保健课,考核合格后成绩按60分记载。

(五)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册上只记载一次。

(六)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处分至少6个月后,可参加课程的重修。

(七)详细规定参照《 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为:

考核成绩

60≤考核成绩

70≤考核成绩

80≤考核成绩

90≤考核成绩≤100分,绩点=4。

第十条 考勤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缺席论。缺席学时按实际学时计算。

(二)一学期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缺席已受到处分,仍不改正,再次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生经批准免修和免听的课程不作缺席处理。

(五)因故需要请假者,应当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经辅导员签字同意,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一律由带队教师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休学处理。

(六)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视为有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四章 选修、辅修、免修、免听、重修、缓考

第十一条 课程选修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二)课程选修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前组织学生选课。学生选课确定后,一般不许更改,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者,应当在下学期开学注册期内提出,由所在院(系)到教务处统一办理。

(三)学生不许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对未修先修课程或先修课程不合格者,不许选修后续课程。

(四)未办选修手续而自行听课者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五)凡成绩优秀、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院(系)审核—2—

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在下学期选修本专业高年级必修课程。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

(一)二年级及其以上的本科生,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全部合格或学分绩点≥3.0,且学有余力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二)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和辅修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三)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业期限内完成辅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三条 课程免修、免听

(一)已修课程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可对后续某门课程提出申请免修。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于开课前提交证明本人已经自修课程的材料(含教材、教学参考书、学习笔记、作业等),经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修该课程,但应当参加免修课程的考核。

(二)已修课程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0且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免听课程的部分内容;经批准免听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实验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三)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及实验课;入学教育、军训、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 课程重修与补考

(一)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旷考、违犯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二)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重修。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三)重修有随班重修和自修二种方式。随班重修需本人申请,相关院(系)安排,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重修(期终随班考试);自修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十五条 课程缓考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可在考前申请缓考。办理程序为:本人填写《 学生缓考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 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二)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许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并提供专长证明,经学校审核,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符合原专业学习要求,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但不同学科一般不能转专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三年级及其以上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

—3—

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或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在校内转专业,经转出、转入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 省教育厅备案确认,同时由教务处通知相关部门;

(二)在省内转学,经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 省教育厅批准;

(三)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经两校同意后,由两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由转入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抄送转入学校;

(四)转学、转专业手续应在拟转学、转专业学期的前一学期期末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一学期请假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 学生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允许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由本人填写《 学生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可以继续休学;需延长休学期的,应书面陈述原因,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警示制度。学生在一学期中不及格学分达到12学分(含12学分)以上者或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指补考或重修后不及格课程,下同)累计达到16学分(含16学分)以上者,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书”由教务处签发,各院(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者,转入跟班试读,保留原学籍一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年。每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工作组织后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试读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低于20学分者,解除试读。若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30学分(含30学分)以下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以下称下编级);若不及格课程学分达31学分(含31学分)以上者,做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试读结束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1学分(含31学分)以上者;

(二)下编级一学年后,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者;

(三)无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或其他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本学期总—4—

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或相关部门提出,教务处审核,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 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学制为4年的在第五学期末,学制为5年的在第七学期末,可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学校批准后并在下一学期获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报 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至毕业前期,仍有不合格课程,准予在毕业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考核后仍有一门或两门课程不合格,暂做结业处理,在一年内安排其返校重考,考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考核后仍有三门及其以上课程不合格,做终身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 学籍管理规定》(院发字[20xx]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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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2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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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储运部经理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车辆安全工作,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车辆安全责任制。

4、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5、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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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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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来施工单位的人员施工前必须到保安部消防中心办理手续,并接受安全教育后方能施工;

2、施工人员一律佩戴临时出入证,进出要自觉接受保安人员检查,携出物品(私人物品除外)一律凭雇请部门负责人签发的出闸纸放行,凡有证不戴,无证进酒店,使用过期证件,冒用他人证件均属违反管理规定;

3、施工人员要注意仪表仪容,不得赤脚,不准许穿背心、拖鞋;

4、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施工的要求。按指定的路线行走活动。不得擅自进入客用区,不得使用客用设施,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员工福利设施(洗澡等);

5、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消防、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物品的有关规定;

6、施工人员在进场前办理进入登记手续,进场施工时佩戴由保安部核发的出入证,不得在施工的楼层、地点接待来访亲友,不得留宿客人;

7、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视情节处罚直至拒绝有关人员进酒店施工,若属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将责成该单位责任人限期改正,否则将上报总经理取消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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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篮球裁判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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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总则》有关规定。

2、肠道门诊执行《肠道门诊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3、一律使用一次性注射用品,用后由回收站统一回收。

4、门诊体温计由服务中心统一消毒发放,回收。

5、压舌板采用一人一用一灭菌,用后统一由供应室回收。

6、建立日常清洁制度。

7、各诊室要有流动水洗手设备。

8、门诊各治疗室均应有紫外线灯管,每天照射一次。

9、各科室桌、椅、床、地面、窗台用清水擦拭每日一次,有污染时用500mg/l含氯制剂擦拭。

10、抢救室环境整洁,尽量控制陪客,减少室内污染,定时通风。

11、急诊抢救室及平车、轮椅、诊察床等应每日定时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应及时消毒处理,消毒剂用500mg/L含氯制剂。

12、急诊抢救器材应在消毒灭菌的有效期内使用,一用一消毒或灭菌。

13、病人离开抢救室后,应及时进行终末消毒,以便应急。

14、门急诊治疗室、换药室参照相应制度,观察室参照病房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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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营销,全文共 7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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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开办和经营

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入场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安全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明产品来源和产地。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安排、“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卫生等方面作出约定。

(二)对入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查验,发现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四)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要求。

(八)遵守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和农贸市场统计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和终止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禁止随意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需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应与入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协议中约定。

农贸市场开办者向入场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

第三章入场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入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农贸市场名称享有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根据核准的经营方式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还应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在农贸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二条入场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三十三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帐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持许可证件生产商品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农民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入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等正当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三十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入场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入场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应当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农贸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入场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证明、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检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二)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与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夹层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四)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已改变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或实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六十日内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无法确定的,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临时管理,直至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止,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关闭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入场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场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开展相应执法监管活动。

农贸市场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农贸市场列为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商事登记,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范围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查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四十九条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五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和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的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依照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十八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和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记而擅自经营农贸市场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入场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农贸市场内一个季度连续三次发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是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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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报销制度管理办法范本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7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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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群为了开心,但健康永远要摆在第一位。据有关专业人事小零同志介绍,睡眠是最好的养生、美容之道。而休息,则是治病最好的药。古人讲求劳逸结合,我们作为21世纪的新新人类,比古人会享受。我们提倡劳、逸、娱相结合,把工作学习、休息和游戏的时间优化协调起来,务求实现人生最大的价值和幸福感。

据专业调查员小零同志调查显示,我国30岁以下人群,超过60%的人缺乏睡眠。而大多数人的睡眠不足是由作息时间不合理直接造成的。30岁以下的人群是我国未来30年中,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主力军。我们现在处于生长发育时期,如果在这一时期休息不好,势必会影响工作、学习和身体发育,由此涉及到日后的各种下至自身健康,上至国家兴亡的事情。

有见及此,我群特请来职业规划及时间管理专家小零同志,来协助我群制定作息制度,其规定如下,供大家共同遵守:

1、群聊天及群空间开放时间为8:00AM——12:PM。每晚12点准时关门。在开放时间之外的,向管理员说明特殊使用事由,经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2、群员需因应各自实际情况,保证有关的工作、学习时间。严禁在工作任务未达标、学习功课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游戏及聊天。

3、群员需自觉保证营养补给。10:00前没吃早餐,13:00前没吃午饭,20:00前没吃晚饭的群员,严禁进行游戏及聊天。

4、合理协调游戏及聊天时间。连续游戏时间严禁超过4小时。管理员有义务随时提醒群员适当离开电脑,活动身体,给疲劳的眼睛一点休息。各位群员不得说管理员烦~~~知道不?

5、如有群员违反上述4点中的任何一点,经发现管理员给予警告一次。再犯者,在群空间通报批评。累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游戏直接激情(风也同志深有体会)、屏蔽发言(小黑同志深有体会)、留群查看及开除群籍等处分。

此作息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群员如有任何意见及建议,均可在规定公布之日起五天内,跟帖给予提出。如没有建议,也希望群员跟帖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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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美的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_入职培训_网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培训,全文共 26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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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美的公司员工培训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员工素质,增进知识、技能,开发员工潜能,使员工具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素质、业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培训分外出培训和内部培训两种。外出培训包括脱产培训、外出培训、外出考察学习与交流等;内部培训包括集团内部、事业部内部、公司内部和部门内部培训等。

第二章 培训职责

第三条 管理部是公司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与集团、事业部培训工作的业务衔接,并指导、协调、督促公司各部门开展部门内部培训工作。

2.负责公司培训和学习平台的建立和管理。

3.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培训制度体系及培训整体方案的设计与规划。

4.负责组织调研员工培训需求,协助员工个人制订职业发展规划,制订公司年度/月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考核、评价公司培训管理,建立、维护公司培训档案。

第四条 各部门培训职责

1.负责调研本部门员工培训需求,制订本部门员工培训的年度/月度计划。

2.组织部门内部培训。根据特殊岗位需要,组织岗位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进行考核与评价。

3.协助公司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培训计划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

1.部门根据发展目标和员工职业发展需求,于每年12月15日前制定下年度培训需求和计划,报管理部。

2.管理部根据公司人力资源培训目标,结合各部门培训需求和计划,于每年12月底制订公司下年度培训计划。

3.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由管理部部长审核,总经理审批(《年度培训计划表》,附表一),送事业部备案,并发至各部门。

4.公司年度培训计划调整由管理部部长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月度培训计划

1.各部门负责总结本部门上一个月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月度培训统计表》,附表二),同时制定下一个月的培训计划(《月度培训计划表》,附表三),并于每月26日前与相关的培训资料一起提交管理部。

2.管理部对各部门的培训计划及统计进行分类、汇总、整理,编制《月度培训计划汇总表》(附表四)、《月度培训统计汇总表》(附表五)管理部部长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事业部备案,并发OA给各部门。

第四章 培训项目实施

第七条 岗前培训及岗位培训

1.所有新进员工,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岗前培训所有课程。

2.岗前培训目的是让新员工了解集团、事业部的基本情况,熟悉公司企业文化,掌握工作知识和技能,增强责任心和荣誉感,把个人职业生涯与企业的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

3.应届毕业生的岗前培训统一由事业部人力资源部组织,管理部和各部门共同协助。

4.新招聘员工(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由集团统一举办,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的员工需延长试用期限。

5.新工人岗前培训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部协助,经岗前培训不合格的员工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取消入厂资格。

6.新员工入厂后三个月内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岗位培训应按“做什么会什么”的原则进行培训,由本部门负责。

7.对转岗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人员要重新进行岗位培训。

8.各部门应经常性、不定期组织开展本部门员工的岗位培训。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

1.继育教育是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岗位技术工人的人力资源开发。

2.继续教育的目的是补充、更新、拓宽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促进专业人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3.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事业部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管理部和各部门协助实施。但特殊的,有针对性的培训由公司管理部组织实施。

4.特殊岗位技术工人的培训由本部门提出培训需求,管理部协助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中高层干部及重要骨干人员的培训主要由事业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培训实施规定

1.本部门负责组织的培训,培训实施前三天本部门应将《培训通知》(附表六)交至管理部备案。

2.培训实施时,培训组织者必须认真填写《员工培训考勤记录表》(附表七`),培训结束后,培训组织者应在三天内组织评定学员的成绩,并记录在《员工培训考勤记录表》交至管理部。

3.具体培训项目实施形式包括课堂教学、户外拓展、读书与知识分享计划、培训沙龙等。

4.参加培训的人员应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须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由上级领导(至少是科室负责人)批准。对于迟到、早退、旷课和扰乱培训秩序者按事业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管理制度》处罚。

5.外出、外聘培训及培训讲师管理有关规定参照事业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培训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 培训效果评估的方式因培训项目而异,培训组织部门须对每次培训的效果作出相应的评估和追踪,具体评估方式参照事业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个人培训考试成绩及培训评价报告,作为考核和升迁的

重要参考;部门培训开展情况亦作为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的一个考核指标。

第六章 培训费用及外出培训审批

第十三条 培训费用预算列入公司年度费用预算。由管理部负责编制培训费用预算,经管理部部长审核、财务部部长会审,总经理审批,报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 员工外出培训必须填写《外出培训申请表》(附表八),报部门负责人、管理部部长审核,总经理审批(经理人、后备经理人外出培训必须报事业部人力资源部会审或备案)。外出培训活动中开支的住宿费、车船费等列入培训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参考事业部相关文件制定,未涉及内容遵照事业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管理制度》美冷字[2019]39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订权和解释权归管理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

附表一:年度培训计划表;

附表二:月度培训统计表;

附表三:月度培训计划表;

附表四:月度培训计划汇总表;

附表五:月度培训统计汇总表;

附表六:培训通知;

附表七:员工培训考勤记录表;

附表八:外出培训申请表。

附表一:

美的空调事业部

年度培训计划表

单位:

编制: 审核: 审批: 年 月 日

附表二:

空调事业部商用空调公司

年 月份培训情况统计表

部门:

填表人: 审核: 填表时间:

附表三:

空调事业部商用空调公司

年 月份培训计划表

部门:

填表人: 审核: 审批: 填表时间:

附表四:

美的空调事业部

年 月份培训情况统计表

单位:

填表人: 审核: 填表时间:

附表五:

美的空调事业部

年 月份培训计划表

单位:

填表人: 审核: 审批: 填表时间:

附表六:

空调事业部商用空调公司

培 训 通 知

编号:

附表七:

空调事业部商用空调公司

员工培训考勤记录表

考勤符号如下:出勤√ 请假 △ 缺勤 ×

附表八:

空调事业部商用空调公司

外出培训申请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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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外来施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1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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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外来施工人员,对其各种行为做到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我公司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单位(包括二次承包工程单位)必须到综合部办理有关入厂手续、接受安全部的安全教育、登记有关事项,以利厂区安全保卫工作。出入厂人员、车辆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进厂车辆应放置在指定位置,出厂物资由综合部签发出门证。

二、各施工单位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得分配工作。

三、外来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我公司一切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所从事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不得违反。电工、焊工、起重机司机、机动车辆司机及其他特殊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外来施工人员及民工,一切施工作业一定要在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许擅自进入车间或危险场所,不得乱动有关设备、阀门、器具,以免发生危险。

五、进入厂区任何地点不准吸烟,不准擅自动火,动火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安全部批准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六、外来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好劳动防护用品,如: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戴安全帽,登高须佩安全带等。

七、外来施工人员自备的机电设备的安装地点,由我公司设备部或生产车间共同确定,设备安装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装置齐全可靠,未经批准,不许随便设置或擅自变更地点,电源由设备部指定并负责接电,施工单位不得私自乱接。

八、外来施工单位,未经我公司领导同意,严禁擅自动用我公司的机电设备、车辆及工器具。

九、从事任何施工作业一定要事前与设备部有关人员和现场负责人联系,一定要清楚施工地点、部位,没有确认前不准施工,严禁盲目乱干。每次进入施工现场前,包括高空作业,地下设施作业及设备容器内部作业等,应与现场负责人员取得联系并经同意,否则不许施工。应尊重现场负责人员的意见,施工中发现异常情况威胁生产安全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与现场负责人员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十、施工作业必须保持道路畅通。施工中的垃圾杂物,易燃物等应随时清除到指定的地点,严禁野蛮施工,就地乱仍、乱抛施工垃圾。

十一、外来施工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违章作业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我公司安全员现场巡查监督,并根据情节按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直至停止其工作。

十二、外来施工人员由于违章引起事故或影响生产造成损失者,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并视情节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外来施工人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在施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要遵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施工中带头遵章守纪,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当施工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后在施工。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与安全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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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信息化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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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机关办公用品实行“按需申报、统一采购、力求节约”的原则。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及办公家具必须按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及办公家具由综合科负责统一集中采购。(办领导的办公用品需求由综合科负责)。电脑耗材每年集中采购实施两次(即上、下半年采购各一次)。由各科在当年3月份和8月份提出申请,报分管办领导审批后由综合科统一实施。

第二条 综合科要建立办公用品保管及领用规章制度,各科室1人负责办理本科办公用品验收和领用手续。

第三条 办公用品采购完毕报帐时,除由经办人填写结算单据外,还必须有验收人或保管人签字证明方可按《机关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程序报销。单价500元(含)以上的物品属于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须提出书面报告报分管办领导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四条 办公用品采购需坚持实用、节约和公正、廉洁的原则,严禁利用办公用品采购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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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汇,全文共 6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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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单位对各中标单位、各类人员至每个员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制度。

单位根据各中标单位、各类人员的不同职责范围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已成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为督促责任制的落实,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时时处处有人管,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⑴本办法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度。

⑵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各个部门、各中标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

⑶中标单位、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实行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单位、各部门、各类人员自签订之日起,安全生产责任生效。

⑷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单位负责人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采用等级系数法,详见附表。从“安全工作状况”和“工伤事故情况”两个方面考察和综合。“安全工作状况”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的重视程度,安全工作职能部门的工作以及“人、机、环境”等三方面的因素所决定。“工伤事故情况”是安全情况的重要标志。

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项目部、班组每季节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依据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按照附表内容进行计算评比等级,即D值越大安全性越好,安全性分为5个等级即: D=8~9 一级安全等级 安全

D=7~7.99二级安全等级 较安全

D=5~6.99三级安全等级 一般

D=3~4.99四级安全等级较不安全,应该全面加强安全管理

工作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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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外贸业务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贸,销售,全文共 1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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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务人员在国外采购商的询价,做出产品报价前,应了解客户基本信息,包括是否终端客户、年采购能力、消费区域,以及产品的用途、规格及质量要求,我公司是否能够生产等。.

2、 对于外商的邮件、传真,原则上在24小时内答复;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向外商解释及大概需要的时间。

3、 对于外商的产品报价,由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市场状况及生产成本,定期进行核算,并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业务人员应根据总经理办公室出具的价格表对客户进行报价。

4、 对于定单数量较大,外商所能接受的价格低于我公司公布的价格的,业务人员应先上报经理批准实施。

5、 对于C&F及CIF报价,需要我方办理运输、保险的或需要进行法定检验的等事项,业务人员应事先联系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确定,选择中介机构应考虑业务熟练、服务效率高及收费合理。

6、对于外商要求按自己的要求生产的,业务人员应和技术部门,生产部门协调,确保产品的质量及规格符合要求;外商对于产品有包装或唛头及产品颜色等有特殊要求的,对此业务员要对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仔细核对并及时确认,正式包装或印刷前需经外商再次确认。

在正式包装或印刷等特殊要求按照客户要求生产后,客户有要求变更的,其中额外产生的费用应向客户及时反映。费用在公司承担之内的,由公司承担;费用在公司承担之外的,由客户承担。在正式包装或印刷等特殊要求按照客户要求生产中或生产后,如发现包装或印刷等特殊要求有不符合客户要求的,期中为业务员自己的疏忽产生的额外费用,业务员要为自己的疏忽承担一定责任,具体怎么承担,由总经理办公室视情况作出决定。

7、企业按照客户预订交货时间生产后,并通过了报关、报检等一系列出口程序之后,由于业务员疏忽而造成交货延期,包括期间因商检、报关、港杂等产生的费用,同时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业务员要为其疏忽承担一定责任。8、 付款方式上,原则上考虑前TT全部或部分作为定金,剩余见提单传真件付款,及全部短期信用证。收汇银行和业务员负责对信用证做形式和内容的检查,发现差异的,应及时通知外商修改。信用证审查无误后,报经理复核。

9、 原则上,公司在收到外商的全部货款、部分定金及信用证经复核无误后,开始安排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10、 在定单生产阶段,业务人员应到生产车间会同生产主管对产品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由生产厂长或车间主任协调解决,或生产厂长上报总经理解决。严格把握产品的规格、质量、包装、生产时间符合同外商的约定。

11、 对于C&F、CIF价格条款的,业务人员应在生产结束前一周,安排好货代,确定定舱事宜;一般在船期前二日,安排装柜、运输。

12、在订舱过程中,业务员应按照公司指定货代(包括陆海运)进行操作;对客户指定货代的情况,在向客户指定货代公司询价后,如果指定货代的海运费价格在市场价格的正常范围内,业务员可以按照客户指定货代安排订舱,但业务员要向其所在生产企业提供关于客户指定货代的邮件或其他直接相关信息;如果指定货代的海运费价格高于或是远远高于市场价格,业务员应该及时把海运费的实际情况向客户说明,同时建议客户用海运费较低的货代公司,以降低客户的购买成本。如客户不同意业务员建议的,业务员应上报经理批准实施。

13、 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报关、商品法定检验、保险的,业务人员应及时准备相关资料交中介机构办理;办理过程中,业务人员可以协助。

14、 收汇方式为信用证的,业务人员必须细心操作,谨慎处理,注意单证的一致性,做到安全收汇。

15、 全部收汇后,业务人员请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将相关单据较财务部门及时外汇局、税务局办理核销、退税;其中业务员要为自己操作的票数进行核销。并注意对外商的售后服务,进行跟踪,以建立长期的可信赖合作伙伴关系。 每做完一票,业务员要及时向财务提供财务所需的单据,包括合同,报关单,装箱单,提货单,核销单等,其中购销合同必须包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及买家

的国家名称,有预付款的合同要给财务说明,以便财务做合同登记;同时,业务员向财务提供的合同要与报检、报关所需合同上的金额一致。

此外,每个月底,业务员要向财务提供当月出口的全部合同。

16、 在每一票合同操作完成之后,业务员要及时做出一个出货所需费用的详细清单,并上交到总经理办公室以作备案。

17、业务员待遇:

(1)、公司客户

(2)、自己开发的客户

18、客户信息及分配问题:业务员在本企业工作期间开发的客户为公司所有,业务员不得以公司名义私下与客户进行交易;一旦公司发现,业务员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对于公司的客户,业务员要遵从公司的分配。业务员有义务提供客户信息,以供公司备案;同时,公司也有义务为各个业务员的客户进行保密,以免造成业务员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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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5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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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了保障公司设备、财产安全,规范办公室门锁的管理,落实锁匙管理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内容:

1 、公司办公室、文件柜、办公桌钥匙统一由行政部管理登记分配,备用钥匙由行政部统一管理。

2、办公室钥匙,由行政部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签字领取一把,其余均由行政部存档备用。

3、文件柜、办公桌钥匙,由行政部统一登记,办公桌、文件柜使用人签字领取一把,其余均由行政部存档备用。

4、严禁将钥匙借给他人使用或另复制钥匙,如因工作需要复制锁匙,行政部统一复制;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自行复制,到行政部领取申请单,由本部门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自行复制。

5、个人分管钥匙分管人必须随身携带,不准任意乱放以防丢失或被无关人员使用,当有关人员需使用钥匙时,要亲自持钥匙开门。

6、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备用钥匙,必须填写好《锁匙借用登记表》行政部批准后,办理相关借用与归还手续。

7、如果钥匙有遗失或损坏,请速报行政部,以便及时更换并记录在《锁匙领用/变更登记表》。

8、任何锁头的增加、更换、移动都必须填定《锁匙领用/变更登记表》经行政部批准后进行更正锁匙或编号。

9、行政部每半年检查一次各部门领用的钥匙,检查内容包括:数量、损坏、丢失、是否为复制等,并填写相关的检查记录。

10、员工离职其办公场所使用的锁匙必须回收验证。

11、 如员工自行离职未交接相关工作及锁匙时,行政部将与其有关的所有锁匙重新更换并填写完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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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人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7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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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了业务快速发展,采用部份兼职业务人员的方式扩大业务范围而降低人力固定成本,但为了提升服务质量,增强联动机制,提高团队作战能力,创建高效、协作的团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兼职业务员的标准:

1. 在本地具有一定的关系网络;

2.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在原单位有一定的业绩;

3. 自已的客户并且有意愿作兼职业务员的;

4. 曾作过或现在正在同类公司作业务的;

5. 满足上面任何一条的且愿意接受公司管理以及培训的人员。

二、兼职业务员的基本管理规定:

1. 在进入工作前,须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经主管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展业务工作;

2.积极宣传公司,言行举止注意公司及个人形象;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做好自律。

3.正确处理客户异议,注意工作方式,树立个人形象,打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4.不得私自截留公款。

5.积极参与公司的培训工作以及公司组织的活动。

三、兼职业务员的业务流程:

1.业务员与客户通过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正确宣传公司服务产品以及企业文化

2.确认客户需要该项服务后,与公司销售内勤联络,将业务信息通报到公司,通报内容有客户的联系方式及客户的要求,客户的进展情况,由销售内勤做成文档形式。

3.销售内勤统一安排工程人员与客户联络,如有需要,兼职业务人员需陪同工程人员共同处理后续事项。

4.当工程验收后,兼职业务人员需主动与客户联络,看客户还有什么需求,并及时反馈到销售内勤。

5.当该工程收款完全结束后,在当月相应酬劳会拔付到兼职业务人员的帐户上。

四、薪酬的体系:

1. 拔付薪酬是在收款后的当支付;

2. 兼职业务人员的直接业务提成是业务总金额的6%,间接业务提成是业务总金额的1%。如李先生是公司客户,经过宣导很认同公司企业文化,愿意作为公司兼职业务人员开展业务。他介绍张先生做了3万元的地暖工程,他得到提成是6%,即1800元,张先生也成了公司兼职业务人员,他介绍黄先生安装了本公司的地暖工程5万元,这样,张先生的业务提成是3000元,李先生还可以拿业务提成500元。

3. 如果没有成为公司的正式兼职业务人员,以上提成没有;

4. 因部份业务承接时遇到阻力,经与相关业务人员共同协商,可以调整相关提成比例,拔付薪酬时按协商比例支付。

五、兼职业务人员面对客户时须一站式解决问题。当用户找到业务人员,不管是何种事项,兼职业务人员能自已解决的要自已解决,不能自已解决也要自已联络能解决问题的人员,并且在联络确认完成事项后,向用户询问事情的解决进展,客户对事项的满意情况。了解情况后及时反馈。

六、内部人员管理也必须是一站式解决问题。如兼职业务人员找到技术人员要求设计及施工完成日期,技术人员作为主要人员负责制,需与相关人员联络,完整的回复业务人员,一旦发现有推卸责任或推拖现象,必须马上上报,作严肃处理。

七、在拜访客户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有礼有节,充分体现公司形象;

八、兼职业务人员应该主动学习业务技能,每天总结自己在工作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不管是技术上还是商务上,把遇到的问题记录下来,及时与公司销售内勤及工程部门沟通,达到每天都有进步的效果。于公司提供的培训学习机会,要积极的学习,提高自己的营销知识,提高个人软实力。

九、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 .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

2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

3 .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言论;

十、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利用公司的资源从事其他兼职工作;

2 .因兼职影响有损本公司形象;

十一、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 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 投资于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的;

3. 以职务之便向商业竞争对手提供利益的;

4. 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行为的;

十二、兼职业务人员有违反公司规定的,可以予以取消公司兼职的职位,被取消职位的人员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

十三、公司对兼职业务人员一年进行审查一次,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业务人员给于取消兼职,被取消职位的人员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

十四、被取消兼职的业务人员不再享有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

十五、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尽量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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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8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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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办公区域正常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运营事业部全体员工。

2、办公区域是公司员工日常办公及对外接待的重要场所,全体员工都应自觉维护办公区域的办公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管理内容

(一)行为准则

1、爱护公共设施、物品,不乱写、乱画、乱磕、乱碰,确保办公台面、墙壁、壁橱、门窗等设施不受污损。

2、员工应爱护办公设施设备,不得人为损坏办公物品,如人为损坏办公设施设备的,当事人应照价赔偿。

3、上班时间,员工穿着要大方得体,注重仪态举止,禁止穿超短裙、短裤、背心、拖鞋上班;严禁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在办公区域内有不文明的言行。

4、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不得从事和工作无关的事情。

5、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有序,保持台面清爽、干净;开关抽屉动作要轻,不

随意挪用他人物品、翻看他人文件资料。

6、除早点外,不鼓励公司员工在办公区域内进餐。

7、中午休息时间不准在会议室、洽谈室及访谈室沙发上睡觉。

8、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9、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乱丢烟头、纸屑等废物。

10、员工离开办公区域时座椅须摆正,关好抽屉;禁止在办公区域存放大额钱钞和贵重物品,否则如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二)接人待物

1、公共办公区不接待客人,各部门接待客人应安排在洽谈室或会议室。

2、前台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精神饱满、坐姿端正,接待客人要礼貌、周全;客人来访应及时通报相关人员;对推销人员应礼貌拒绝,严禁其进入办公区域。

3、接听电话要用语礼貌标准、简短扼要,严禁闲谈或长时间拨打接听私人电话。

(三)节能节电

1、员工要节约用电,办公区域灯光根据室外自然光线强度开启。如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根据使用区域开启部分照明灯,严禁个别人加班开启全部灯光或无人灯光长明。最后一个离开公司的员工,应检查是否关闭所有照明灯。

2、空调运行期间,应尽量减少开启窗户,以保持良好的制冷效果。非办公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启部分空调,严禁无人或个别人办公时开启全部空调。

三、管理和监督

1、公司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

2、各部门总监负责对所属办公区域进行有效监控。

北京万兴众信科技有限公司

二Oxx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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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篮球裁判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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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班全体成员要准时在会议室参加班前会,按“班前十分钟”程序进行。

二、班前会由主管区长(书记)或当班副区长主持,本班次工人必须全部参加。

三、主持人在班前会上传达上级的指示,布置本队具体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调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四、班长要从安全检查角度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五、班长要从技术管理角度,安排布置本队技术要求,强调技术安全措施。

六、对不参加班前会的人员,不准点名记工,不准入井工作。

七、主持人要认真准备班前会的会议内容,做好班前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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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保健品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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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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