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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处罚决定书【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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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_决定_网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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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那么你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是怎样的吗?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 决定书,仅供参考!

行政处罚 决定书范文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住所:。

当事人一案,本机关于20xx年X月X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X月—X月经营“”,违法所得X元,尚余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1、本机关于20xx年X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三个“”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1.7%,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2.0%,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2 20xx年10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和劣质“”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2、当事人于20xx年春季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件“”(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产批号为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件;生产批号为件。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件劣质“”农药,销售收入135078.6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135078.60元。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湖北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湖北农资有限公司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抽样取证凭证;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生产批号为、农药产品合格证;7、询问笔录;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10、产品确认通知书;11、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 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 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4、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经过集体讨论,20xx年11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农药)罚[20xx]号),20xx年11月15日当面送达,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但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称:一是批号为批次的劣质农药含量超出质量标准0.3%,请求对这个批次的产品从轻处罚,二是在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6日又从天门、潜江、沙洋收回劣质农药件。

行政处罚 决定书范文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_________罚[ ] 号

当事人: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__________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行政处罚 决定书范文三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xx]1号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xx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xx年度、20xx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xx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xx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xx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xx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xx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1.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管理层等的故意舞弊。2.吉林证监局审计监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3.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1.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吉林证监局的监管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3.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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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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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公司__________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事故直接责任人_______________,

2.事故间接责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经理、__________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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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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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 )行决字[ ]第 号

被处罚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的规定,现决定 —————————————————————————————————————————————————————————————————— 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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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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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刘,男,汉族,住址是xx省xx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2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312220xx,联系电话:。

刘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20xx年10月10日上午11时30分,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唐伟(执法证号:430720xx、陈(执法证号:43072xx8)等人在xx市城区人民路育英小学前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驾驶的湘J298SL小车正在下客,当时车上载有四名乘客,且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也不能提供其它有效证明。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查实,你的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到,收取包车费叁佰叁拾元人民币归你本人所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有:现场摄像记录、现场笔录、刘询问笔录、湘J298SL小车行驶证和刘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你的这一运输行为属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本机关认为,你的这一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了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xx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处罚幅度以车辆残值为参考,但不低于5000元。”之规定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运管处罚告知[20xx]035号),你于20xx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立即停止了旅客运输,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处理,按要求将车上旅客转运,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并保证今后不再从事违法经营,又是初次违法,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同时还表示自愿放弃你本人的听证权利,不再要求组织听证。本机关经集体研究,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的确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表现,决定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你减轻行政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运输经营;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地址:xx市洞庭大道xx00号),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60675736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xx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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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银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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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原决定书文号:_____________)。

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_________________

(一)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公安机关印章)

被处罚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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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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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企业:xx市xx区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 地 址:x市xx区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xx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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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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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 )路政超限处罚字第号

当事人::地址::当事人驾驶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一案,经依法审理,现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驾驶牌号为的车辆,擅自在线公路上超限行驶。经检测,车货总重吨,(车货总长米,总宽米,总高米)超重吨(超长米,超宽米,超高米)。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局认为,当事人驾驶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第八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卸去超限货物吨,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元,并处元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交通局或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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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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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男,58岁,身份证号码:3208191955。

经查,你于20xx年11月6日,在xx市xx区文汇巷名顶,进行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花坛、鱼池、假山等行为,面积200平方米。管告字[20xx]第00002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十五日内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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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0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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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赖

地 址:xx县xx镇xx村委会小组1号

经查,你作为xx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xx县“四馆一宫”建设项目工程师,该项目未按规定对钢筋进行检验,并将不合格钢筋用于文化馆3层梁的腰筋。经设计单位复核,结果满足原设计要求,未造成质量后果,东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了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xx-02-06032、GD20xx-02-05901)、《调查询问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82501)、《东源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东建招字第20xx-01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等证据为证。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对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xx年9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2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百分之五,即人民币捌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零角伍分(¥83657.05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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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1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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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长令24号)的规定,我厅组织监督检查组对你所的业务质量、设立条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我厅对监督检查出涉及到你签字出具的审验报告中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你没有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华审字【20xxx】1-052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

存在问题:其他应收款余额5,325,476.10元,占资产29%,未对大额余额进行函证;部分大额余额账龄超过1年,未确认是否存在坏帐风险;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应付账款6,523,621.03元,占资产35%,未对主要供应商、余额变动较大的余额进行函证测试;未对收入、管理费用发生额进行测试,未进行截止性测试。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出具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证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长令24号)第六十四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疑义,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者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由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监督执行。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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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1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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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周,女、土家族、现年36岁、小学文化,家住,《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在**县**镇中心市场内从事鞋类经营活动。邮政编码416700;联系电话: 。

20xx年4月1日,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县**镇中心市场巡查时,发现一家皮鞋店没有悬挂《营业执照》,经查问,该店业主名叫周,从事鞋类经营活动还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于是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xx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设的皮鞋店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以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对其立案调查。

现查明:20xx年3月25日,当事人以3.2万元/年的价格,在**县**镇中心市场组下门面,开设皮鞋店,从事鞋类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皮鞋店开业前,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领取《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xx年4月1日被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对其下发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开业至立案之日止,当事人销售皮鞋获违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县**镇中心市场内;

证据(三): 20xx年4月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存根一份,证明我局城关监管所对当事人下达过《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及其限期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为20xx年4月12日之前;

证据(四):20xx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继续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及经营场所地址;

证据(五):执法人员拍摄的经当事人确认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相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有皮鞋等各种鞋子;

证据(六):20xx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以及在此期间的经营状况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xx年4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永市监听告字〔20xx〕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要求从轻处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事故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第五十五条:“经营额不足五千元或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不足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罚款12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将罚没款存(汇)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3001512),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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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行政处罚决定书_决定_网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1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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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说明理由的介质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的决定书上,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搭建在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范文,大家来看看吧。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被处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延忱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陆慷光洋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富良;住所:干窑镇范泾村。

20xx年7月8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善县干窑镇范泾村的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1.该公司食堂现场不能提供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员工就餐服务;2.该公司食堂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本局于20xx年7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从20xx年8月份起,在公司开设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20xx年7月8日,被本局查获,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2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在进一步地调查取证中发现,当事人未保存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收据或发票,未做好食品原料的进货台账,未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制度。案发后食堂立即停止了经营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于20xx年9月16日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证》。至案发,因证据不充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无法认定,当事人在食堂经营期间未向职工收取就餐费用,无违法所得。

20xx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善市监干告〔20xx〕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xx年10月9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辩称企业食堂不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xx年4月19日已进行健康体检并且可提供健康证明。本局经复核认为企业食堂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工作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收款国库:县支金库,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1-8号)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嘉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10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赵继源: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继源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报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xx〕44号)、《关于报送〈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xx〕50号)、20xx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5.1.2”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xx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xx〕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xx〕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安全局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xx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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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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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年) 交罚字第 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当事人 一案,经 行署(市) 县局(处)

县(市) 局(所、站)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 于 年 月 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简述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局(处、所、站)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 以 的处罚。

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第二联到 交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处、所、站)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署(市) 局(处)、县(市) 局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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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范文类型:决定,通知,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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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告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知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

告知内容:我受______气象局的委托,特转告你以下事项:

1.违法事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以上事实已违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_______________将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3.对上述告知内容,被告知人有权陈述、申辩。(同时,符合________条件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主要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气象主管机构(印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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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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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大道延长线旁;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依据《_______________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_____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施工,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梧州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梧州市财政局,

账户:_________________。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或__________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以上内容就是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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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3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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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男,1951年12月出生,时任浙江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及其一致行动人违法减持浙江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xx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众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众嘉)通过大宗交易分别卖出“浙江”340万股和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1.99%和0.59%。新众嘉,是浙江上市前成立的员工持股公司,后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在该合伙企业中,陈持股占比46.083%,是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其他45位有限合伙人为公司的中层骨干。根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等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陈与新众嘉为一致行动人。

20xx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陈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卖出“浙江”16.17万股、55.79万股和50.94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4%,0.13%和0.12%。

20xx年7月22日陈**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亲戚及员工朋友卖出“浙江”167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0%。

陈在20xx年7月22日减持“浙江”后,对其及所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账户以及一致行动人新众嘉合并减持“浙江”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5%情况,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公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与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xx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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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5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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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重庆药业有限公司

住 所: (略)

当事人: 重庆医药有限公司

住 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对当事人与其他别嘌醇片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价格协商、分割销售市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于20xx年12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重庆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和重庆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的第一大股东均为北京中燃华融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负责制剂销售的副总经理兼任重庆总经理,重庆财务副总经理兼任重庆财务负责人,两家公司属于关联企业。重庆生产原料药别嘌醇及制剂别嘌醇片,自20xx年起**品牌别嘌醇片由重庆开票对外销售,重庆、重庆别嘌醇片销售管理工作由同一人负责。在本案别嘌醇片垄断协议达成并实施过程中,重庆、重庆决策、行为具有一致性,在垄断协议中共同代表销售**品牌别嘌醇片的一方,且两家公司的别嘌醇片销售额基本重合,因此是本案垄断协议的共同行为人。

别嘌醇片是治疗因尿酸过高引起的高尿酸血症、痛风的常用药物。别嘌醇制剂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别嘌醇片还列入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低价药目录,价格低廉,在临床上广泛使用。全国获得别嘌醇片批准文号的生产厂家有15家,20xx年至20xx年实际有7家企业生产别嘌醇片,20xx年以来实际只有重庆、上海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合)、世贸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世贸)3家企业生产别嘌醇片。

现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在销售别嘌醇片过程中,存在以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从法律主体看,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其别嘌醇片独家经销企业商丘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江苏世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主要理由如下:从性能、功效、药品成分等因素比较,、世贸三大品牌别嘌醇片均属于治疗因尿酸过高引起的高尿酸血症、痛风的常用药物,原料药成分相同,具有明显的可替代性,构成了直接竞争关系。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作为生产销售三个不同品牌别嘌醇片的独立市场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0xx年4月以来,当事人与上述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先后四次召开会议,对销售包装规格为0.1克×100片/瓶的别嘌醇片进行协商,达成了上涨销售价格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20xx年4月1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江苏世贸在上海召开市场运行会议,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是统一上涨别嘌醇片价格。三方协商将别嘌醇片销售价格提到每瓶不低于18元,投标价格不低于20元。二是分割别嘌醇片销售市场。三方协商划分了销售区域,其中当事人负责川渝、广东、云南、山东、安徽、陕甘宁、新疆、西藏、内蒙古;上海联合负责上海、浙江、京津、河南、河北、海南、广西、江西、山西;江苏世贸负责江苏、湖南、湖北、福建、贵州、吉林、辽宁、黑龙江。会议还协商调整了别嘌醇原料药价格。重庆同意向江苏世贸、上海联合供应别嘌醇原料药,价格由每公斤240元左右调整到500元。

20xx年6月上海联合与商丘签订别嘌醇片独家经销合同后,商丘也与上海联合一起加入了协商会议。

20xx年7月18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在盐城开会。会议主要讨论各家公司别嘌醇片的销售价格和市场运行情况,同时要求各家公司销售别嘌醇片的区域不要超过上次会议所划分的市场范围,不要低于约定价格进行销售。

20xx年12月5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在上海开会,通过会议协商,决定将别嘌醇片价格上调至每瓶23.8元,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20xx年4月22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在上海召开会议,对别嘌醇片销售继续达成三点约定:一是划分三方区域。继续强调三方销售区域的划分,划分范围与20xx年4月1日第一次会议确定的范围相同。二是约定招投标工作。合作三方必须在划定区域内进行招投标,不得到其它区域投标或议价。三是统一出厂开票价格。对列入基本药物的省份,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每瓶23.8元;对列为低价药的省份,不得低于每瓶50元。同时强调,如违反约定,重庆将取消合作并不予供应原料药。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别嘌醇片垄断协议

(一)当事人依照协议提高了别嘌醇片销售价格。当事人对外销售别嘌醇片的均价,20xx年每瓶为5.9元,20xx年为5.7元,20xx年4月至12月提高到每瓶8.08元,20xx年1月至9月提高到9.09元,同时通过经销协议限定经销商销售**品牌的别嘌醇片价格自20xx年4月起不得低于18元,20xx年起不得低于23.8元。20xx年以来当事人在相关省的别嘌醇片中标价格分别为23.6元、27.4元和30.75元。尽管当事人出厂价格没有直接达到18元和23.8元,但是对经销商进行转售价格限制,要求经销商价格提高到本案垄断协议决定的价格,就是为了实施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达成的垄断协议,这与当事人直接执行垄断协议价格的效果相比,同样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推高了别嘌醇片的终端销售价格,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二)当事人按照垄断协议分割的市场范围销售别嘌醇片。当事人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的别嘌醇片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基本实施了分割别嘌醇片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对于其他企业具体销售人员超出划定区域销售别嘌醇片的行为,当事人在公司层面进行了协调处理。比如,根据协议,安徽、云南市场划归当事人,20xx年7月,江苏世贸有一批别嘌醇片销售到(略),当事人提出反对,后来由江苏世贸把这批货按照原价收回;20xx年5月,江苏世贸有一批产品销售到(略),当事人销售人员报请公司与江苏世贸(略)进行联系,要求江苏世贸停止销售,并将在(略)地区的库存全部收回,否则将停止原料药供应。

另查明,当事人上一年度别嘌醇片销售额为2256.58万元。

以上事实有会议情况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业务函件、别嘌醇片经销合同、别嘌醇片销售记录、财务数据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20xx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只有重庆、上海联合、江苏世贸生产别嘌醇片,当事人达成并实施的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别嘌醇片的市场竞争,对20xx年4月以来别嘌醇片价格上涨具有重要影响,增加了广大高尿酸血症和痛风患者的药费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本机关认为,本案垄断协议涉及上涨价格、分割销售市场两种行为,性质较为严重,持续时间为一年半,排除、限制别嘌醇片市场竞争的程度较深。同时,当事人自20xx年7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独家生产供应别嘌醇原料药,本案其他两家生产别嘌醇片的企业在原料药供应方面严重依赖当事人,当事人在别嘌醇片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不能积极配合,在调查初期否认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当事人20xx年度别嘌醇片对外销售额2256.58万元8%的罚款,计180.5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万伍仟贰百元整)。其中,重庆销售额为2108.67万元,罚款计168.69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陆仟九百元整);扣除重庆销售额后,重庆销售额为147.91万元,罚款计11.83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三百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xx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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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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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_________罚[ ] 号

当事人: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__________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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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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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罚[ ] 号

当事人: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__________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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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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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延忱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陆慷光洋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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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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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人:_________________县住建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局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因________________,现答复如下:

一、_____________

二、本案已过申请复议期限

三、申请人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权问题不属于答复人职权范围

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来看,________________不在我局职权范围之内,应另外通过其他方式维权。

综上,请求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政府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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