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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规全文的译文【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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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2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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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同学们:早上好!

再过几天就是端午节了。我今天在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端午节的随想。端午节让我想起爱国诗人屈原。我怀想,滔滔汨罗水,悠悠数千年,拳拳赤子心,感天动地情。我仿佛看到:战国时,楚王宠信奸臣,屈原仗义直言,却被革职流放。秦国趁此机会进攻楚国,楚国千里疆域毁于一旦。看到国破家亡,百姓流离失所,屈原有心报国,无力回天。悲愤之下,他抱着一块巨石投汩(mi)罗江而去。当地百姓听说屈原投江了,纷纷前来救助,他们顺流而下,一直追到洞庭湖,也没有找到屈原的尸体,湖面上大小船只往来穿梭,百舸争游,蔚为壮观。这一天是农历五月初五。后来,每到这一天,人们就在江河上赛龙舟,怀念屈原。人们还把粽子投入水中,只为了喂饱鱼龙虾蟹,保全屈原的尸体不被吞噬。

也许,这古老的传说已经无法让21世纪的现代人感动。但是,我想起XX年曾经有一篇报道让中国人震惊了!辽宁大学民俗研究中心主任、民俗学教授乌丙安给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发送一份急件,说据可靠消息,亚洲某国准备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端午节为本国的文化遗产,目前已将其列入“国家遗产”名录,很快将向联合国申报“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人过了几千年的端午节,如果成了人家的“文化遗产”,同学们,你们不觉得这是天大的笑话吗?如果有人告诉你,几年后中国人想要划龙舟、吃粽子、过端午节,需要向别的国家提出申请,你一定会说:“开什么国际玩笑!”中国人过了几千年的端午节成了人家的“文化遗产”,这还了得?一场“保卫端午节”的论战在民间悄悄发起。有人说:“我们要以实际行动来坚决捍卫这一属于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遗产!”有人说:“我对端午节一直情有独钟,每年这天都要吃棕子看赛龙舟。如果端午节真被别国抢去了,我会觉得特别别扭。”还有人说:“我们的端午、中秋、元宵、重阳等传统节日本来就在圣诞节、情人节等洋节的大举进攻下渐显颓势,如果连端午节今后都改姓了洋,真是愧对祖宗啊。”后来经过查证,韩国申报的是他们本国的传统节日“端午祭”,并不是想抢我们的传统节日。不过,韩国的申报,可以说给我们提了一个醒:韩国保护端午祭的经过至少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对本土文化态度的转变有多么可贵。因此,这也是一种激励,激励我们去保卫祖宗的“遗产”,去体悟它们的弥足珍贵。

同学们,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已经纳入我国法定假日的议案。我认为,以立法手段保护传统节日是积极传承民族文化的一种举措。但同时我也觉得,申报和立法只是一种外在的行动模式。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内在的驱动力,一种从内心生发出来的力量和自信。有了这种内驱力,民族的传统文化就能得到延伸与丰富,民众的心态也会变得健康、美好和开放。

怎样才能让民族文化资源融入我们的生活,永远保持新鲜的活力呢?要有文化内在的驱动力。内在的驱动力从哪里来?提高国民教育,加强个人的修行。整体的国民教育得到提升,国民就会对本民族的文化资源有一种广泛的认同。个人的修身齐家到一定层次,民族文化的种子就会在心灵生根发芽。能在个人的心灵生根发芽的文化资源,就会鲜活而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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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2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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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同学们!

端午节,门插艾,香满堂,吃粽子,洒白酒,龙舟下水喜洋洋。这些,都是曾经端午节上最热闹的活动,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节奏的加快,外来文化的大举入侵,中国人不再眷顾流传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而是将目光转向了“圣诞节”“愚人节”这样的节日,面对这种现状,我们不得不感到悲哀,发出“端午节是否不再姓“中”这样的疑问。

当我们还沉浸在西洋节日的欢声笑语中时,据可靠消息说“亚洲某国准备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端午节为本国的文化遗产,目前已将其列入国家遗产名录。

听到这种消息,中国人除(第一范文网提供)了惊讶只有尴尬,这不仅仅是一个传统节日的得失,不仅仅是少了几项庆祝活动,更重要的是,这是中国的传统节日,文化内涵丰富,留存着华夏民族独特的文化记忆,每过一次传统节日,就是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一次加强和洗礼,如今,这个拥有多年历史的传统佳节眼瞅着即将成为他国的国家遗产,我们将有多么尴尬?

无庸讳言,这些年来,我国的传统节日,似乎总离不开吃。端午节吃粽子,清明节吃青团,元宵节吃汤圆,中秋节吃月饼,春节更不在话下——大鱼大肉让你吃到不想吃。农耕社会对饥饿的恐惧,形成了我国传统节日最鲜明的风俗——吃。如今,满足了温饱需求的人们正在奔向全面小康,什么时候都有的吃,想吃多少都可以,传统节日的吸引力一下子失去了特有的魅力。

在继承传统文化方面,我们守着“聚宝盆”却不善于保护和挖掘。比如文字,当代青年有几个熟识并能运用繁体字?连文字都不认识又如何了解古代文化?再比如造纸,我国造纸工业化生产的结果是传统手工业的流失,许多高质量的宣纸要到日本或韩国才能买到,他们不但继承了我们的传统造纸技术,还有新的发展。就拿端午节来说,它已融入各个临近国家的文化中,形成了独特的生命力——在新加坡,每年端午节举行的国际龙舟邀请赛闻名于世;在韩国,端午节被称为车轮节,是插秧结束后祈求丰年的日子。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人着眼于创新,却往往容易忽视对传统的坚持,文化的缺失必然导致精神断层甚至扭曲,而精神文明的再次断层又将带来什么?有句话说的好: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在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该如何保护与继承我们的传统文化,显然已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而现时的洋节兴盛与传统节日衰弱间的反差,更凸显了这个问题的迫切性

其实,不光是传统节日,整个中国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环境如今都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挑战。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综合国力,先进的科技手段和发达的文化传播手段,积极传播西方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态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中国的传统节日五彩缤纷,文化内涵丰厚,留存着人类独特的文化记忆,对祖先创造的历史文化遗存,必须怀有敬畏之心,必须高度重视。我们是中华民族的栋梁之才,中华文明需要我们共同传承。同学们,不要冷落了中国自己的传统节日,让华夏文明在中国彻彻底底的红火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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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8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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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搞好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从源头防止食物中毒,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

1、设置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机构

2、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建立食品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如发生上述事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报告,不得缓报、瞒报、漏报。

4、实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

二、学校食堂、饮食店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一)必须具备的条件:

1、食品加工人员必备的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有健康证,并随时保持个人衣帽、仪表整洁。

2、操作间必备的卫生条件:设施布局合理,生熟分开,标志明显,餐具存放整齐,密闭保存。

3、食品采购、贮存必备的卫生条件:采购食品符合卫生标准,有检验证明,有冷藏冷冻设施,厨房有冰箱数台。库房整洁通风,防鼠设施齐全,原料摆放整齐,标志明显,物品分类分架存放。

4、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符合规定:使用的原材料及添加剂符合卫生要求,定型包装食品有厂名、品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无超过保存期或腐败变质食物。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器具、用具,要分开使用,定位保洁。

5、餐具消毒:消毒设施必须监测合格、符合要求,并正常运转,有专人负责餐饮具消毒并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6、环境卫生:环境整洁卫生,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

7、餐厅卫生:餐厅店堂整洁卫生,摆放餐具符合卫生要求。

(二)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1、严格杜绝用腐败变质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2、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必须分开存放。

3、用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不得混用,保持清洁。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4、食物没有烧熟煮透不得食用。隔夜隔餐的熟制品食用前必须要充分加热,加热不彻底的严禁食用。

5、不得购买感观异常或变质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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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2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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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社区等活动,并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适时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召开由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立体绿化等多种方式进行城市绿化。

第八条本市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发放、核定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义务植树登记卡上记录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投诉举报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制定。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气候、水、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具有本市特色的树种规划,确定适宜种植的树种和植物配置原则。树种规划公布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编制树种规划应当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乡土植物,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选用外地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宜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和城市中心区违章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按照《条例》规定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生态功能,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等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地内的硬铺装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内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管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地布局(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绿化供水工程设计、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同步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保障附属绿化工程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核实。对验收合格、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的绿地,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及现有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树木的保护范围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按照《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害树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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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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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农历五月初五为端午节,又称端阳节、午日节、五月节、艾节、端五、重午、午日、夏节。

每年的这一天人们必不可少活动,门插艾,香满堂,吃粽子,佩香囊 ,赛龙舟。今年的6月9日是农历的五月初五,也将迎来我国一年一度的传统节日――端午节。

那么端午节是怎么来的呢?据说,在两千多年前,楚国的大夫屈原情系百姓,心忧天下,当他得知楚国被秦军攻破后,就于五月五日,抱石投江自尽。屈原死后,楚国百姓哀痛异常,纷纷涌到汨罗江边去凭吊屈原。渔夫们划起船只,在江上来回打捞他的尸身,就有了后来赛龙舟的风俗。百姓们把用楝树叶包裹,外缠彩丝的饭团投入江中祭奠屈原,就成了我们现在吃的粽子习俗。于是每年农历五月初五月就被定为端午节。端午时节,千家品粽,万户悬囊,人们纷纷挂艾草、佩香囊 、赛龙舟、办诗会,来纪念屈原,庆祝节日。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外来文化越来越多的渗入了我们的生活,这曾经最热闹的活动,渐渐被人们所淡忘,我们似乎不再眷顾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而将更多的目光转向了“圣诞节”“愚人节”这些西方节日。当我们还沉在西洋节日的欢声笑语中时,20xx年,韩国却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端午节为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其列入国家遗产名录。听了这些,我们又是什么样的心情,这不仅仅是一个传统节日的得失,不仅仅是少了几项庆祝的活动,更重要的是,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它留存着华夏民族独特的文化记忆,每一次传统节日,就是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一次加强和洗礼。而如今,这个我们过了二千多年的传统佳节眼瞅着成为了他国的国家遗产,我们将是怎样的尴尬与无奈。

中国的传统节日异彩纷呈,文化内涵丰厚,它们留存着先民独特的文化记忆。对祖先创造的历史文化遗存,我们须怀感恩之心,敬畏之情。同学们,我们是中华民族的栋梁,中华文明需要大家共同传承,并且发扬光大。希望大家不要冷落了中国自己的传统节日,让华夏文明在神州大地彻彻底底的辉煌起来!谢谢大家。祝大家端午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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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11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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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爱国主义,培育民族精神

尊敬的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

我是高二(2)班的___,很荣幸我能站在国旗下发言。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弘扬爱国主义,培育民族精神》。

十年前,一群日本小学生来到中国参观访问。一天,他们来到_前的长安街等车,空闲之际数起了来往的车辆。一辆,两辆,三辆一共数了120多辆车,发现其中九十多辆是他们国家生产的车,也就是日产车。我被这件事深深的撼动了,日本人,包括小学生在内都有着太强的民族精神,为他们的科技、为他们的产品占领其它国家的市场而自豪。

十年后的今天,情况已大大改变:我国已拥有完全自主品牌的汽车:吉利和奇瑞,每年产量超过百万辆,其中40%远销国外。这正是我们国家技术进步的缩影和体现。我相信,在未来的十年、二十年后,我国自主品牌的汽车一定能在国际市场上取得不可替代的地位。

我们知道,我国在战国时期、唐朝、清朝的康熙乾隆时期,都是世界上大的国家。然而,从一百多年前开始,我们落后了,落后的太多。教科书上的定律和定理都是外国人的名字命名的,外国列强也不停地侵略、瓜分着中国。

从帝国主义的大炮轰开了祖国的大门,到八年抗战的胜利;从新中国的旗帜高高升起,到我国的GDP已跃居世界第三;从__年前还被称为东亚病夫,到奥运金牌列世界第二。我们的祖国经历了太多的沧桑,然而她又一直创造着令全世界瞩目的光辉历史。那是因为有一股凝聚力一直支持着我们,那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的民族精神。

中国是世界上的文明古国、礼仪之邦。

然而,我们在平时的行为中却似乎忽略了什么。作为高中生的我们,有几个人能在上学遇到老师时问好、行礼,又有多少人意识到上下楼要靠右行、相互谦让?在升旗时,你是否行注目礼,有没有做小动作?唱国歌时,我们都知道要声音响亮,态度严肃认真,可是真正做到的人,却为数不多。是的,这些事太小了,然而就是这些事,构成了我们最基本的素质。

弘扬爱国主义、培育民族精神,首先要做到爱国、爱家乡、爱学校。点点滴滴,从我做起,从爱校做起。人人维护学校的形象,努力为学校争光添彩。

在新学期,希望全体同学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在困难和惰性面前,要有自强不息、百折不挠的坚强意志;

2、在学习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要有建设祖国、报效祖国的真才实学;

3、在平常的做人、做事中,要有文明守纪、严于律己的素质修养;

4、面对祖国和时代的要求,要有敢于拼搏、勇于争先的竞争意识。

陶行知先生说过一句话:国家是大家的,爱国是每个人的本分!爱我们的民族,这是我们自信心的源泉,爱我们的祖国,更早已成为一个炎黄子孙最起码的良心。同学们,民族精神是一支永不褪色、永不熄灭的火炬,它曾经照亮了无数优秀的中华儿女。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的高中生,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弘扬民族精神,让它在未来的岁月里薪火相传,让民族之魂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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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江苏无锡太湖导游词全文_江苏导游词_网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117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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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太湖导游词全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江苏的一些导游词,欢迎阅读借鉴,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江苏无锡太湖导游词全文

各位游客:

早上好!欢迎大家来无锡游览,今天有幸陪同大家一起进行太湖精华游,我感到很高兴。太湖,面积2400平方公里,相当于400个杭州西湖那么大,是中国第三大淡水湖。太湖,位于江苏,浙江两省之间周围有无锡、苏州、常州、湖州四个城市。2400多年前吴越春秋时,吴王阖闾首开太湖画舫进行水上旅游,并首创太湖般菜;唐宋时期,太湖又以盛产太湖石出名。太湖,号称三万六千顷,还有72座岛屿山峰点缀其间,组成了一幅山外有山、湖中有湖的天然画卷。

我们首先游览的是真山真水的鼋头渚公园。鼋头渚,渚就是突入湖中,三面临水的半岛,因状如鼋头而得名。相传明朝的时候,有一个渔夫在湖中遇到风浪,误入鼋头渚,舍舟登岸,发现这里茂林修竹,落英缤纷,疑为世外桃源,不忍离去。后又打柴遇仙,得道出世,为这里留下罢拔几分神秘色彩。鼋头渚向南可望烟波太湖,恶青岛海滨浩淼气概;往北能观碧波蠡湖,有杭州西湖的明媚风光。在这么一片真山真水的自然景色中,辅之以别具匠心的人工点缀,使之成为观赏太湖风月最理想的游览胜地。鼋头渚以其山不高而秀雅,水不深却辽阔的无边风月,以及早中晚、晴阴雨景致各异的神奇变幻和春花秋月、夏荷冬雪的四时之景吸引着历代文人墨客,无数中外游人。 (澄澜堂) 澄澜堂,建于1931年,是仿照明代宫殿式样建造的,面阔五间,四周游廊,宽敞豁达,气宇不凡。澄澜堂的澄是指湖水平静清澈,澜是波澜起伏之意,取名澄澜堂,是说在这里可以饱览太湖多变的天然景色。 澄澜堂位于鼋头渚的高处,居中面湖,视野开阔,远眺近览,景色各异。 (甘露寺)

这里是甘露寺,甘露寺原在镇江北固山上,是孙权的母亲、刘备的丈母娘念经的地方。因为东吴起先建都在镇江,火烧赤壁之后才迁都南京的。

三国城内的甘露地建于山坡之上,经二组台阶到达建在7米高的平台上的甘露寺山门,山门内沿斜坡登上6米高的平台,可到佛殿。殿内有释迦牟尼佛像,旁边是吴国太的经心,吴国太相女婿就在此拍摄。

赤壁之战后,孙、刘曹均势鼎立。周瑜设下美人计,假称把孙权的妹妹孙尚香许婚刘备,京口招亲,然后扣下刘备,逼还荆州。刘备则按诸葛亮之计,设法让孙权之母吴国太甘露寺相亲,弄假成真,并带着孙夫人一起返回荆州。这就周郎妙计安天下,赔了夫人又折兵。 (灵山大佛) 1994年10月20日,中国无锡灵山大佛奠基典礼在小灵山上隆重举行,这标志着世界第一大佛即将诞生。

灵山大佛是一座高达88米的露天青铜释迦牟尼立像,投资超亿元,用铜700吨。比耸立于纽约赫德森河口自由岛上的自由女神铜像--被誉为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巨像还高42米,用铜量是自由女神的3倍。比山是一尊佛,佛是一座山的乐山大佛--世界第一大佛再高17米。由此可见,灵山大佛是世界之最。

灵山大佛采用锡青铜材料铸造,除因青铜件持久耐用外,更重要的是青铜艺术是源于石器时代的古典艺术精粹,同时也是中国传统发族文化中极为灿烂的一部分。青铜的古朴素雅和优美细致,在世界艺术上享有崇高地位,这为大佛走向世界奠定了基础。再者,青铜时代正在佛教形成的朝代,代表着佛教源远流长,历史悠久。

大佛的建筑结构设计则由设计上海东主明珠电视塔而名扬海内外华东建筑设计院承担。此工程由于采用了高新技术,可防止岩层滑坡和岩石风化,可搞7级地震和12级以上大风,而且防雷,还设有烟警、温警两套报警系统,达到自动喷淋降温、防火的联防作用。

大佛内层主体工程于1996年5月28日举行了封顶典礼。内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只是大佛的主心骨,然后主心骨外焊接钢支架,钢支架上再安装青铜材料铸造的大佛铜板,最后将焊接起来形成完整的灵山大佛,灵山大佛的焊缝总长度达30公里。

大佛的铜板铸造是一顶大规模、高难度的工程,由航天工业部南京晨光机器厂承建。该厂曾运用航天技术成功地为香港宝莲寺铸建了天坛大佛,赢得了国内外各界人士的致赞誉。南京晨光机器厂根据著名雕塑家吴显林创作的8米高灵山大佛的佛像小样,通过电脑放大11倍再切割分片浇铸成铜板。88米高的灵山大佛的佛体部分共由1560块铜板拼接而成,第块铜板平均厚8毫米,高2米,重约600公斤,共用青铜达700吨。1995年7月24日正式开炉浇铸,耗时一年完工。1996掂5月30日,灵山大佛第一块净重666公斤的锡青铜板佛体开始安装,1997年4月3日灵山大佛圆顶,1997年11月15日灵山大佛落成开光。

灵山大佛高88米,加上三层裙楼基座,总高达101.5米。大佛的脚趾前端高80厘米,趾甲宽有60厘米。

灵山大佛的建造,不仅仅是创下了一个世界纪录,更主要的是他将在宗教文化、社会文明、经济发展等方面产生巨大影响。 灵山胜境将成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成为人们向往的游览胜地。

江苏苏州留园导游词

【门厅】

各位朋友,我们现在已经来到了古典园林留园。留园属于私家园林,始建于明万历年间,距今已经有四百多年历史。最初是万历年间太仆寺少卿徐泰时所建的东园。徐泰时曾任工部营缮郎中,参与营造万历滴的寿宫,即十三陵中的定陵。范仲淹的后代范允临是他的女婿。他为人耿直,终因得罪权贵,被弹劾回乡。由于长期在朝为官,他深感身心疲惫,因此回到苏州后,便不问正事,每天在自己的园中赏花弄草,吟风诵月,在自然的空间中尽情地复苏着早已受到扼制的心灵。到了明清之际,东圆已逐渐荒废。到清乾隆年间,该园归吴县人刘蓉峰所有。他非常喜爱此园,得手后重新整修并加以扩建,同时取“竹色清寒,波光澄碧”之意,将园名该为寒碧庄。但由于园主姓刘,所以民间俗称为“刘园”。咸丰年间,苏州阊门外遭兵燹,园子周围街巷宅屋几乎毁尽,惟独该园幸存下来。到了同治年间,常州人盛康,即盛旭人因用偏方治好了慈禧太后的皮炎,得到朝廷赏赐的钓鱼岛等三个中国台湾海峡中的小岛用以种植草药。盛氏从此发迹,于是购得此园,并重新修建一新。盛康袭“刘园”其音易其字,将园名改成了留园。尔后,经过盛康之子盛宣怀的用心经营,留园声名大振,成了吴中著名的私家园林。

自抗日战争到一九四九年苏州解放,留园遭受了很大的破坏,园内建筑几成废墟。一三年苏州市人民政府对留园进行了整修,使一代名园重现丰采。一就六一年留园与苏州拙政园,北京的颐和园以及承德的避暑山庄一起,作为中国古典园林被首批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此这四个古典园林也被称为中国四大名园。一九九七年,苏州古典园林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整体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留园就是首批四个典型例证之一。留园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典型例证自然有其原由。下面让我们从这门厅开始,到园中去细细品位一番吧。

首先请大家回头看一下刚刚进来的这扇黑漆大门,很不起眼。大家是否会想留园的主人为什么有钱造如此精美园林,却不把大门装修得豪华、气派一点呢?难道是买得起马,置不起马鞍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刚才已经讲过,我们苏州的园林,很多都是辞官引退后回乡的官僚所建的私家花园。他们本着“久在樊笼里,复得返自然”。他们不爱人来客往的世俗应酬,而喜欢闭门谢客,独自在自己的园中玩石赏月,经营花草,以重归自然、寄情山水的隐士理念来追求一种隐居的生活。基于这种生活理念,苏州的私家园林均无气派显眼的高大门楼,其正门都力求淡化、简单,以求接近普通民居。

再请大家看这门厅正中屏门上嵌的一幅缀玉留园全景图。这是一九八六年时,为纪念苏州古城建成2500周年,由扬州工匠用2500枚各类玉石薄片相缀而成的。在全景图的上方高悬着一方扁额,上面写着“吴下名园”四个大字,点出了留园在苏州园林中的地位。这是由当代著名版本目录学家,前上海图书馆馆长顾延龙先生所题写的。在全景图屏门背面刻有清代朴学大师俞樾先生所择,吴进贤所书的《留园记》。

【门厅与桥厅间的东侧长廊】

各位现在看到院子里有一块长方形花岗岩,上面刻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颁布的“世界遗产”标识。他是留园于1997年12月被批准作为苏州古典园林这一世界文化遗产的典型例证后,于1998年立的。

【长廊中部蟹眼天井处】

这两方小小的露天空间,苏州人称之为天井。由于他们面积太小,所以人们称之为“蟹眼天井”。这两方蟹眼天井在这里主要是为了采光而设计的。为了避免造景上的单调,在其下方各置一棕竹盆栽,以次丰富了此处的景观内容。

【“长留天地间”南院】

来到这里,请大家看这个长方形的小院。由于庭院面积有限,不能大范围的造景,所以造园者就充分利用南面这堵高高的粉墙,来为游人设计了一幅立体的“国画”。这里布置了湖石,种上了金桂和玉兰。除了寓意“金玉满堂”外,正是一幅以粉墙为纸,花石为绘的立体国画的画境。

【“长留天地间”东侧大空窗旁】

各位请看这扇窗。这是一扇没有任何图案设计的单纯的长方形漏窗,这种特殊的漏窗也叫空窗。此处如果没有这扇空窗的话,那么这里的采光就不足,就会显得昏暗。所以说,这扇空窗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采光。和前面讲过的蟹眼天井同样道理。园林建筑哪怕是一扇门一扇窗在建筑设计时,一定得考虑其造景功能。所以为了避免空窗的单调,就利用了植物盆栽来映衬它,使他在具有采光的同时,形成了一幅生动的立体的画面,此可谓一举两得。

再请大家看这门楣上的砖刻门额“长留天地间”这几个字。这是篆刻书法,是元代周伯琦(字伯温)所写的,寓意留园这一精美典雅的古典园林能永久地保留下去,但愿我们大家都能不辜负先人的期望,保护好我们的文化遗产。

来到这里,我们已经在不知不觉中走过了一条长长的走廊,这条长廊虽有数十米长,然而造园者巧妙的使廊、屋相接,并且在比较封闭的暗处设计了“蟹眼天井”来采光,用富于变化的建筑技巧使廊在空间上产生出了明与暗大与小的对比,另游人在不断变化的空间中,欣赏着各种布置独到的园林小品,在不知不觉中走完了这段长廊。另外,从园林审美方面来看,这段长廊相对于秀美的中部远景来说,大有一种“欲扬先抑”的审美效果。因此,这段长廊不仅被园林专家评定定为“留园三大名廊”之首,而且在整个苏州古典园林的廊形建筑中也有一处佳例。

【六扇花窗处】

穿过了“长留天地间”门洞,我们看到前面的粉墙上有六扇窗图案,因此漏窗也俗称“花窗”。在便于通风和采光的同时,可使窗外的景色,若隐若现地透过来,因此,花窗在园林建设中长作为透景,或者叫漏景之用。此处六扇花窗将中部景色半遮半掩的透了出来,使人隐约可见,从而激发起游人的游兴,催人急于进园去领略窗外那片胜景。同时,从花窗中透出的园景,随着游人脚步的移动而不断地发生变化,这就是古典园林欣赏中的所谓“移步换景”之妙。

当然,在通风采光和透镜的同时,花窗本身的花格图案在园林造景中,也起到了很好的丰富墙面审美内容的效果。另外,在不同的光影照射下,花窗的花格会呈现出各种多姿多彩的落影,为古朴的园林平添了几份活泼的生气。

我们现在请大家看南面的这堵白墙。墙根处有一明式青石花坛。上面有山茶,旁边植有翠柳,花开之时,红点缀缀,生机勃勃。花坛上方白墙上嵌有“古木交柯”砖额一方。花坛上原有古柏、女贞两棵古树,枝接交错,苍劲虬曲,给人以高洁坚毅之感。“古木交柯”就是指古柏、女贞交柯连理之意。

【绿荫轩】

这里是以赏留园春景为佳的绿荫轩。这是一个小巧雅致的临水敞轩。它的西面原有一棵三百多年的青枫树,而东面又有榉树遮日,因此以“绿荫”为轩名,轩内扁额上“绿荫”两字,是著名书画篆刻大师吴昌硕先生的弟子,当代书画家王个移所书。轩南墙壁上嵌有“华步小筑”石额一方。“华”,即“花”;“步”通“埠”。留园北面有山塘河通向“吴中第一名胜”虎丘。虎丘自明清以来就以出产茉莉花,玳玳花等名贵花木而闻名。以前,留园附近有装卸花木的河埠,所以这一带旧名花步里。而留园主人将自己的园子称为“华步小筑”,无疑是一种自谦。它也反映出中国传统文人尚隐逸,求中庸的处世哲学。这里的“花步小筑”四个字是清代学者钱大昕所书。其下方倚墙根所筑的湖石花坛中置石笋、种天竺,巧妙地构成了一幅立体国画的构图,而这“花步小筑”四字恰好是其点晴题跛。

【一梯云旁】

出绿荫轩向北,各位的左前方可以看到一座体量高大的两层楼建筑,这就是取《水经注》中“目对鱼鸟,水目明瑟”之意来命名的明瑟楼。这里面临清澈明净的池水,楼边又有青枫庇荫,环境清雅明净。明瑟楼底层因建筑外形象古代画舫前舱,所以取唐代杜甫《南邻》诗中“秋水才添四五尺,野航恰受两三人”之意,命名为“怡杭”。这里的“杭”通“航”。在明瑟楼南有一湖石假山,登临二楼的石阶就隐在其中。这里的一峰湖石上刻有“一梯云”三个字,取“上楼僧踏一梯云”之意。“梯云”,既以云为梯。古人以为云是触石而生,因此称石为云根。游人若在这云根盘旋之间拾级登临,一定会有步云成仙之感吧。

【寒碧山房北露台】

绕过明瑟楼,我们来到了留园中部宽敞的露台上。这里濒临水池,每当盛夏时节,池内荷花盛开,这里便是赏荷的绝佳之处。因此,这里也被称为荷花台。荷花台南面是紧靠明瑟楼而建的涵碧山房。这是中部花园的主厅,是取宋代理学家朱熹“一水方涵碧,千林已变红”的诗意来命名的。该厅几无装修,南北两面都不设墙,显得朴素大方,通畅明洁。厅内“涵碧山房”扁额上的篆书是旧时园主盛康请香禅居士潘中瑞所书。

厅南院中有一湖石牡丹花坛,旁边还种有玉兰、石榴、绣球等花木,春秋时节,繁华吐妍,美不胜收。

我们站在荷花台上还可以欣赏到布置独到的留园中部山水。湖石与黄石参差而筑的中部假山上,山石嶙峋、古树参天,灵秀中透着一股阳刚。尤其是几棵荫可蔽日的古银杏、古樟树,与假山浑然一体,登临其间,会另人产生一种犹如进入了深山幽谷的感觉。在苏州各古典园林中,也称得上是一处“城市山林”的佳例。由于山体直逼水池,古树、假山与水面之间所呈现的高与低的视觉差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就是古典园林造景中“以低衬高”的造景手法.另外,从山水布局来函,这里水虽居中,山水其侧,但在审美上,山的气势却远在水的生机之上.水在这里只是衬托山体气势的一个“配角”。此相反。而同为苏州园林代表作的拙政园中部的山与水在审美上的位置则正好与拙政园中部的主体假山虽以“一池三岛”的规制筑于水池的中央,但夺人眼目的仍然是那片富于变化的水面。在那里,山是造成水面破、掩、隔审美效果的一种道具。山成了水的陪衬,水的灵秀往往超过了山的敦厚。

【爬山廊】

在涵碧山房西侧,可见一条长廊曲折逶迤于中部假山上。我们一般把这种依山高下起伏的长廊称为爬山廊。这条爬山廊不仅有上山廊和下山廊之分,而且还有依墙的实廊与离墙的空廊之相应,整个廊始终处于高、下,明、暗等不同的光线和地势的变化过程中,令人感到妙趣盎然。同时,这条爬山廊在实用功能上还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夏天遮阳,雨日挡雨;二:联系景点之间的纽带,是一条天然的游览路线;三:平缓而巧妙的将游人在不知不觉中引到中部假山之上的“闻木樨香轩”。在爬山廊中部的西墙上,嵌有明代吴江松陵勒石名家董汉策所刻的“二手法帖”。“二王”是指近代大书法家王羲之,王献之父子。其中王羲之擅写写草、隶、正、行诸体,且分格自成一家,素有“书圣”之誉。这里的“二王法帖”中,主要有《奉橘帖》、《快雪时晴帖》、《送梨帖》等著名法帖。留园的“二王法帖”只集“二王”书法,历代名家所写的题跋均被省略。“二王法帖”始刻于明嘉靖年间,刻成于万历年间,历时两朝二十五年。据说以前留园的主人刘蓉峰爱石如痴,并且喜欢将古人的美诗篆刻在青石上嵌入墙壁。从此,这种长约一米,宽约四十厘米,石面上刻着文章诗词或名家书法的书条石就成了留园的一大文化特色。它极大的丰富了留园作为古典园林的文化内涵。至今,留园共保存有三百七十多方书条石,堪称留园一绝。

【闻木樨香轩】

循着爬山廊,我们来到中部花园中最高建筑闻木樨香轩。从建筑形式上看,这实际上是一个依廊而建的半亭。因四周遍植桂花而得名。轩前是一幅对联:“奇石尽含千古秀,桂花香动万山秋”。这是一幅状景联。此处千姿百态的湖石在桂花树的掩映下,显的玲珑而古朴,而每到秋分送爽时,则满山荡漾着桂花的香气。这里的“动”字用的极妙,将“香味”这一园林中的虚景写活了。不仅如此,“闻木樨香”还颇富禅仪意,它似乎在暗示别人们,佛理就像这桂花香气一样,虽然我们看不见,摸不着,但他却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只要用心参禅,人人都可以顿悟得道的。

【中部假山上】

出闻木樨香轩东行,跨过山涧上的小石桥言石径曲折前行,可看到几棵有着一、两百年龄的古银杏沧然挺拔于奇峰异石之间。银杏又称白果,是我国特有的珍稀物种之一。因从种植到结果的时间很长,所以又被称为“公孙树”。银杏树是雌雄异株的落叶乔木,果仁,即白果可以食用,也可入药,木材致密,可供雕刻之用。

在古银杏之间,可见一六角飞檐攒尖顶的小亭,这就是可亭。其意是可以供游人停留小憩之亭。亭中有一小石桌,是用出产于安徽灵璧县的灵璧石制成的。灵璧石历来被视为石中上品。

从可亭往南看,可与南面的明瑟楼、涵碧山房隔水相望。每当清风徐来,吹皱一池清水之时,对面的明瑟楼和涵碧山房便宛如一艘徐徐出航的画舫,随波动了起来。这里造园者用了写意的手法,使静止的建筑在审美上平添了一份动感。堪称苏州园林造景之一绝。

同时,可亭与涵碧山房,居水池南北相对而立,无论从建筑体量的大小,地理位置的高低,还是从建筑形态的轻巧与敦实等诸多方面来看,都堪称一种绝佳的对景。可亭四周植有梅花,且宜观赏雪景,因此,可亭也被称为留园中部欣赏冬景之佳处。

在可亭北面的假山后有一段长五十余米的花街铺地,用鹅卵石和碎瓷、石片、瓦片等各种材料筑成海棠花纹,犹如织锦铺地一般给人以美感。在这段花街铺地的北面有一条沿粉墙曲折而建的长廊,是中部假山上爬山廊的延续。它除了有前面将过的连结景点、遮雨避日等廊的功能外,还巧妙的遮挡了作为留园中部和北部分界的粉墙,从而淡化了北部与中部的分隔之感。

【小蓬莱】

通过平栏曲桥,我们来到了中部水池的小岛“小蓬莱”。传说渤海中有蓬莱、方丈、瀛洲三座仙山。秦始皇曾经派徐福前往求长生不死之仙丹,同时又在自己的宫院中仿造了三座仙山。这以后在水池中构筑三座“仙山”,即所谓“一池三岛”就成了古典园林造园的常用造景手法。留园中部的水池略成方行,比较规整。桥岛在划分水面的同时,使水面造成了旷、幽不同的两种水面效果。另外,在构筑中部假山时,特意在水池西部造成一条狭窄的山涧,令人产生池水渊源不尽之感,使池水活了起来。

【濠濮亭】

过小蓬莱东侧小桥,我们来到了一个小方亭,这就是濠濮亭,濠、濮都是古代河流的名字。据说,庄子曾在濮水上垂钓,也曾与惠子在濠梁上观鱼,这里以古人的观鱼和垂钓来唤起一种超然世间烦恼的自由感,表现出归隐江湖、归情自然的超然情趣。这也作为苏州古典园林造园的一个主题思想,表现在造园的方方面面。

【曲西楼—西楼—清风池馆】

出濠濮亭往东进洞口,我们现在来到了曲西楼。这是一座外观秀美的两层建筑。其底楼实际上是一道宽宽的廊,西墙上开有很大的空窗和洞门。通过它们可看到中部花园的秀丽景色,这是“移步换景”造景手法的典型运用。同时,窗框、门洞也被当作“造景框”,因而在廊中看到的每副窗景也都是一幅立体而生动的画。

如果说西墙上的空窗和洞门宜移步动观的话,那么东面粉墙上所嵌的二十余幅方书条石则需止步静观方能品出其中的韵味。在这里大家可以欣赏到欧阳洵、褚逐良、颜真卿等唐代书法名家的作品,以及明代吴门才子文征明晚年手书的小楷作品。

另外从园林建筑审美上看,这里西墙上大大的空洞、洞门与东墙上小方的书条石在游人视觉上形成了大与小、明与暗、虚与实的对比的同时,也在人们的心理上将山明水秀的现实世界与遥远的历史烟云有机地连在了一起。

从曲西楼向北上二、三个台阶,我们就进入了西楼的底层。这里和西墙和曲西楼一样,设有两个大空窗,使中部园景自然透出,而东面则不设墙,取而代之的是一排落地的长窗,与外面的五峰仙馆风格协调。

从西楼在往北,左手边绕过一缕花隔扇,便是春风池馆。这是一个向西敞开的水榭,与小蓬莱、濠濮亭构成一个小小的水院。周围的楼台倒映在明净的池水中,显得宁静而幽雅。

纵观曲西楼、西楼、清风池馆这组外形各异的建筑,以其精巧的构思,将留园中部的山水风光与东部的幽深庭院有机的连在了一起,让游人在不知不觉中完成了审美心理上的自然过度。这也是留园以建筑;来化分空间这一艺术特色的绝好佳例。

【五峰侧馆内】

现在各位来到的是留园东部的主要建筑五风仙馆,这座高大宽敞的大厅,装修精美、陈设古雅,素有“江南第一厅堂”之美誉。以前厅内梁柱均为楠木,所以又有楠木厅之称。因南面小院中有湖石假山,具有庐山五老峰的写意神韵,于是取唐代李白“庐山东南五老峰,青天秀出金芙蓉”的诗意,将大厅命名为五峰仙馆。厅中扁额上的“五峰仙馆”四个字是园主盛康请金石名家吴大题。

这里是园主以前用于举行重大宴饮以及婚丧寿喜的活动的场所。由于封建时代讲究男女授受不清,因此在大厅的中后部以一排屏门、纱隔和飞罩将大厅隔成了南北两个部分。南面,宽敞明亮,座椅严格按规制摆放,是主人宴请男宾之处。而北面则相对局促,是专为女眷而辟。正中银杏木屏上刻有光绪年间马锡藩所书的《兰厅序》全文。二十四扇纱隔下方的群板上刻有花篮、葫芦、竹笛等“暗八仙”图案。纱隔的上半部装裱着张辛稼先生的绢本花鸟画。

另外在大厅北侧一角,还有一块圆形大理石座屏,直径达1.4米,属全国罕见。石面纹理色彩构成了一幅天然水墨画。尤为另人称奇的是石面左上方有一天然的“朦胧月”,给人以“雨后静观山”的意境。这块大理石和太湖石精品冠云峰以及冠云楼中的鱼化石通常被俗称为“留园三宝”。

除大理石座屏外,大厅东、西墙上,还挂有四幅庄重典雅的理石画挂屏。深褐色的理石屏板上各嵌上下一圆一方两块大理石。其天然石纹宛如一幅幅天然山水画,同时上圆下方的布置又表现了古代“天圆地方”的含义。

【静中观】

与五峰仙馆东窗隔开一个小天井,有一砖洞门,门额上有“静中观”三个字,是清初学者朱熹尊所题写。意思是说,此门内的景物易静观。在这里,除建筑和焦叶、青竹、牡丹等植物配置外,充满各位视野的都是太湖石,所以这里也被称为石林小院。在五峰仙馆和是林小院之间之所以要留一小方天井,主要是为了在有限的空间里造成更多的层次感,让人们在竹影摇摆间产生出“庭院深深几许”的美感。

是林小院北部是一座北朝南的峰轩。因轩前庭院中多太湖石缝,所以去宋代理学家朱熹的诗句“前庐山,一峰独秀”来命名。从这里我们也可以体会到旧时园主对奇峰异石的钟爱之情。在苏州古典园林中,不管是阳刚十足的黄石,还是线条柔和的湖石,其质朴而坚硬的品质,在中国传统文人的眼中早就被赋予了人文的精神。因此,在构筑文人山水园这一特殊的文化载体时,石就作为文人作为抒发情志的绝好对象,成为造园不可或缺的第一素材。

峰轩环境幽雅,是吟诗作画,操琴对弈的佳处。峰轩北墙上有三扇窗。窗外有一堵粉墙为了弥补粉墙在视觉上产生的空白,减少墙与窗之间的狭小空间所产生的压抑感,造园者在粉墙前,用洗炼的手法将数枝青竹和湖石点缀其间,从而使三扇窗变成了三幅立体的写意画。

奇林小院中奇峰异石散落有致,一条曲廊在蜿蜒中将小院四周隔成了六个大小不等形状不一的小院。这种布局即造成了院外有院,景中有景的景深层次,又可收到以小见大的审美效果,可谓一举两得。被曲廊隔成的各个小院中,或点缀石峰,配以苍翠的焦叶,或植以修竹,配置清秀的石笋,总之,都形成了一幅幅构图精巧、立意生动的立体对景画面。石林小院正中央立着一块湖石晚翠峰,是旧时园主的新爱之物。其上部的形状如苍鹰展翅俯冲,峰下方有有一湖石,形状像猎犬头部,正迎视着上方的苍鹰,构成了一幅生动的“鹰头犬”画面。

透过晚翠峰南面的空窗,可见窗外有一湖石屹立在其中。乍一看,宛如晚翠峰的镜中背影,妙趣横生。在苏州古典园林的造景中,有时为了遮挡尽处,或丰富园景,经常运用镜子、空窗和门洞来造成一些虚景与实景的对应,使游人置身其中能产生出真中有假,假中有真的生动美感。

【林泉耆硕之馆内】

现在大家来到了留园东部的主体建筑林泉耆硕之馆。“林泉”在此指山水风光,“耆”是指六十以上的老者,“硕”在此指有学问名望的人。因此,通过这个建筑的命名,想必大家都能知道,这里原是隐逸高士的聚会之处,具有浓郁的书卷气。

从建筑形式上看,这是一个典型的鸳鸯厅结构的建筑。鸳鸯厅在建筑上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特点:一,外观是一个大屋顶,而室内则分成两个屋面;二,一间大厅用屏门或纱隔、飞罩分隔成两个相对独立的区域,以便不同季节或供男、女宾分别使用;三,两个区域的梁柱、铺地等建筑装修以及家具布置均有明显不同。

林泉耆硕之馆的南厅正中屏门上刻有冠云峰图,是清末的作品,这里布置着香妃榻、红木架穿衣镜以及大理石座屏,显得简洁而典雅。南厅外天井中,东、西各种有一棵金桂,中间石库门上有“东山丝竹”四字门额。“东山”原指晋代谢安在浙江上虞的隐居地,在此则指代隐居。“丝竹”在此指音乐。石库门外字中原有戏厅,是主人听戏赏曲的地方。

林泉耆硕之馆北厅是观赏“留园三宝”之一的冠云峰的佳处。这里布置有一堂红木家具,陈设精致,显得富贵而古雅,北厅门上刻有俞樾先生择写的《冠云峰赏》。

【林泉耆硕之馆北廊下】

现在大家看到院子中央立着一块高大的太湖石,这就是冠云峰。冠云峰,取《水经注》“燕王仙台有三峰,甚为崇峻,腾云冠峰,交霞翼岭”之意而命名。前面也曾经说过,古人称石为云根。尤其太湖石形状、色质近似云彩,所以自古多以云来命名湖石名峰。留园中,为了烘托冠云峰主景,在其两旁还立有两块湖石作为陪称衬,分别命名为瑞云峰和々云峰。这也就是俗称的“留园三峰”“留园三峰”中尤以冠云峰高大奇伟,壁立当空,嵌空瘦挺,孤高磊落,具备了古人对太湖石的八字审美标准,即“瘦、皱、漏、透、清、丑、顽、拙”。

石,由于它质地坚硬和外表不易发生变化的特质而被赋予了忠贞不喻的人格特征,自古为人类所崇拜。太湖石产于太湖。由于湖水荡涤,石质坚贞而色泽清白。这种坚贞和清白让在官场宦海中沉浮的士大夫文人从它的身上找到了精神寄托。尤其是太湖石阳刚的石质与阴柔的外形和谐于一体,正是中国传统文人所追求的“外圆内方”处世道的生动典型。所以,自古从孔夫子“仁者乐山”开始,文人们爱石、友石、赏石,就是要通过与石的情感交流来表现自己坚贞和高洁的品德。说到这里,各位想要理解“拜石称兄,以石为友”的“石痴”文人米蒂那种对石的特殊情感,恐怕就不难了吧。

另外,太湖石那天成的多姿曲线也给人们留下了一片富于想象的审美空间。因此,欣赏太湖石,就犹如品茶读画一般,让人在玩味的同时;意境凸出,美不胜收。也正因为太湖石如此具有审美价值,所以它常作为营造文人山水园的叠山素材之一被广泛布置于古典园林之中。苏州之所以多古典园林,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这里盛产太湖石。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在《太湖石记》中:“石有聚族,太湖为甲”。可见诗人对太湖石是何等钟情。

冠云峰,传说是北宋末年々为宋徽宗采办“花石纲”时遗留在江南的一块名石。后来几经周折,到清代被颇有“石痴”遗风的留园园主盛康购得。他为可欣赏此峰,还特意在石峰周围建造了一组亭台楼榭,并都以“冠云”来命名,可谓匠心独运。

【远翠阁前】

从冠云台循高低起伏,曲折悠长的长廊西行,便来到了中部花园的东北角。这里有一两层楼阁式建筑远翠阁。它取唐诗“前山含远翠,罗列在窗中”之意命名。一楼是“自在处”,意思水刷石心得自在的地方,颇有些禅意。远翠阁上层宜远眺,下层可近观。阁前有青石花坛,是明代遗物,上面有各种雕刻,显得古朴典雅。花坛内现种有牡丹,花开季节一派雍容华贵。

淮安市导游词

淮安市位于苏北平原, 是一代伟人周恩来的故乡和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下辖清河、清浦、楚州、淮阴四区以及洪泽、金湖、涟水、盱眙四县,面积1.01万平方公里,人口510万,年平均气温14℃,降水量940毫米。

淮安历史悠久,秦时置县,至今已有2200多年的历史,是著名的“青莲岗文化”发源地,商周时期还是徐文化的中心地域,明清时期淮安即为水运交通“咽喉”,大运河、淮河纵横交汇,是漕运枢纽、盐运要冲,曾与杭州、苏州、扬州并称运河沿线的“四大都市”;这里曾孕育了大军事家韩信、汉赋大家枚乘、枚皋、建安七子之一的陈琳、巾帼英雄梁红玉、《西游记》作者吴承恩、《老残游记》作者刘鹗、民族英雄关天培等。淮安古迹名胜众多。境内有唐代文通塔、宋代镇淮楼、妙通塔、明代明祖陵以及“东方庞贝”水下泗洲城,更有韩信钓台、吴承恩故居、梁红玉祠、关天培祠等著名人文景点。

淮安自然风光也十分独特。全国五大淡水湖之一、素有“日出斗金”之称的洪泽湖,碧波万倾,荷香鱼跃,百里长堤被誉为“水上长城”、“休闲佳境”;国家森林公园盱眙铁山寺自然保护区万木葱茏,鸟语花香,环境怡人。作为农业大市,淮安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万亩荷塘、万亩水杉林、万亩蔬菜种植园也是农业生态观光一道道风景。

淮安还是著名的淮扬菜系发祥地之一。这里饮食文化源远流长,软兜长鱼、平桥豆腐、钦工肉圆、文楼汤包等传统名菜点早已享誉神州。

中国当代著名诗人赵恺曾写道,“踏上淮安的土地,就是历史与自然的回归。淮安是古老的,淮安更是年轻美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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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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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端午节又来到了,我们吃粽子、赛龙舟,都是为了纪念那位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迄今二千五百年前,楚怀王昏庸无度,屈原好心相劝,楚怀王不仅不听,还把屈原流放在外。后来屈原听说秦国灭了楚国,悲愤到极点,就在农历五月初五这天,跳汨罗江自尽了,人们听说后,就去打捞屈原的遗体,结果没有打捞上来,人们就用叶子包着糯米喂鱼虾,为了让它们别去咬屈原的遗体,慢慢的这就成了习俗。

今天一大早,奶奶就蒸好了一大锅粽子,还有鸡蛋和大蒜,粽子有豆沙馅、枣子馅还有纯米馅的,我最爱吃纯米馅的,因为纯米馅的淋上蜂蜜和白糖又香又甜,好吃极了!吃完粽子,我们就去看龙舟赛了,一艘艘漂亮的龙船在江面上飞驰,有趣有刺激!还有捉鸭子比赛,满江面扑腾的鸭子,被快乐的人们追赶着东飞西跳,好玩极了!

端午节可真有意义啊!我们一定要继承并发扬屈原的爱国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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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9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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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 早上好!

新春伊始,万物复苏。在这充满希望的新学期,首先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学业有成!祝福我们的校园生机勃勃、平安和谐!

回眸过去,在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和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我校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项事业蒸蒸日上,展现出一个又一个良好的局面。新的一年,是一个新的起点;新的学期,又孕育着新的希望。俗话说:“一年之计在于春”,春天是我们学习的大好时机,在这里,我想对每位同学提出以下几点希望:

1、做一个讲文明、懂礼仪的好学生。遇到老师主动问好;讲究卫生,不乱扔果皮纸屑,见到纸屑随时捡;爱护公共财物,不乱写乱划;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相互监督,共同进步!“学校是我家,美丽靠大家”,只要人人从我做起,个个遵守“行为规范”,大家都会成为一个好学生,我们的学校就会成为一个美丽的大家园。

2、做一个身心健康的学生。健康的身体是我们学习、生活的根本保证,我们应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和体育课锻炼身体,以使自己保持旺盛的精力。同时,我们更要心理健康,用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心态面对今后的学习和生活。

3、做一个会学习的学生。我们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动手、善思考,合理地安排时间,专心致志地投入学习,认真听每一节课,精心完成每一次作业。只有学会学习,才会感受到学习带给我们的快乐!

4、做一个会合作的学生。21世纪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许多人的共同合作。而我们,将来要成为一名有用的人才,也必须学会合作。所谓合作,简单地来说,就是你和你的同伴们一起认真地完成每一件事。比如一起合作打扫好教室卫生,一起合作解决很难的问题,一起合作制作一样小物品,一起合作帮别人做好事……我相信,在合作中,我们的同学一定会学会更多的本领!

初三的同学,还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就会迎来中考,对于你们,一要有平稳的心态,二要有必胜的信心,三要踏实地学习。希望你们珍惜时光,全力备战,力争以雄厚的实力、良好的心态去迎接挑战、创造佳绩,从而为自己的人生增添新的光彩,为学校谱写新的辉煌。

“雨露润杨柳,桃李报春晖”,春天蕴藏的是美丽的希望。只要我们胸怀希望,我们就总能与春天相伴。同学们,站在这个千帆竞发的新起点上,我们要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学习当中,发扬敢为人先、勇争第一的精神,勇敢地迎接新的挑战,为实现我们的目标而奋斗,这样,辉煌将永远属于我们,鲜花与掌声将永远与我们相伴,春天也将永远与我们相拥。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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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4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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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三、述职述廉。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四、民主生活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信访处理。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六、谈话和诫免。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

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八、舆论监督。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九、询问和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十、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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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条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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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

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政府部门在应急救援中须履行哪些职责?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体制中的职能进行细化。根据意见稿,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将追究刑责。

意见稿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一系列应急措施。

这些应急措施具体有: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事故信息等。

意见稿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成员应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疗、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保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为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意见稿还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根据意见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另外,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上述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上述规定的措施。

意见稿还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6月5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寄送信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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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9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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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20xx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 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 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四) 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xx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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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校园文化艺术节闭幕词全文_闭幕词_网

范文类型:开场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8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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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文化艺术节闭幕词全文

导语:校园里的活动都是多姿多彩的,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校园艺术节文化节等各种活动的闭幕词串词等,希望你喜欢阅读: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彩旗映着盛装,欢歌伴着笑语!在这百花盛开、阳光明媚的日子里,我校第五届校园文化艺术节伴随着精彩的文艺演出,在师生的掌声笑声中圆满落下了帷幕。首先,我代表学校向获奖的班级和个人表示衷心的祝贺!向所有热心指导、积极参与的老师和刻苦排练的同学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艺术会让人生活得更加美好,更加精彩,多彩的校园生活,带给我们无限美好的期盼。本本届艺术节以“沐浴在党的阳光下”为主题,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核心,展现学生的阳光心态,以自主性、发展性、综合性、个性化为原则,以各种形式的艺术表演活动为载体,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开展了这次内容健康、主题鲜明、情趣高雅的艺术实践活动,给同学们提供了一个展示才华的大好舞台。

活动期间,我校师生积极配合,热情参与,精心布置,把节日的校园装扮得五彩缤纷,在书法、摄影、绘画比赛和文艺节目演出活动中,同学们用精湛的技艺、多彩的笔墨描绘祖国;用灵巧的双手、聪明的头脑装扮祖国;用激昂的歌声、饱满的热情歌唱祖国、歌唱党,表达了同学们对党的热爱和努力学习建设祖国的决心。

经过了一个多月丰富多彩的活动历程,同学们在比赛中洒下了辛勤的汗水,浇灌了鲜艳的校园文明之花,我们也在各项活动的开展之中收获了丰硕的果实,发掘了一大批能歌善舞、博学广识的艺术人才。本届艺术节的成功举办,归功于各位班主任、指导教师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设计和同学们的积极参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师生精心选编内容,积极创作节目,刻苦排练,自己动手设计缝制服饰,这种酷爱艺术、对艺术勇于奉献的精神值得学习和发扬。

本届艺术节,参加县演出的节目两个,并在县汇演中取得了较好成绩。各班选报到学校的艺术作品共85件,文艺节目23个。总的看来,同学们制作作品做出了努力,卡通画、国画、版画、粘贴、硬笔书法等,充分展示了同学们的才能;编选的文艺节目赏心悦目、精彩纷呈,充分展示了同学们的艺术才华及表演能力。经过学校评委的综合评定,在参评的七、八年级中共评选出优秀班集体17个,其中一等奖8个,二等奖9个。评选出优秀文艺节目10个,其中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5个。在此,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对获奖的班级、老师和同学们表示祝贺!

艺术节既给同学们提供了一个放松大脑、放飞心情的空间,让同学们在紧张的学习生活中,突显自己的亮点、寻找一种精彩、分享一些快乐,同时也为同学们提供了一个施展才华、张扬个性的舞台,为我们学校营造了一种昂扬向上、快乐清新的氛围,使我们的校园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回首我校一年来的艺术教育工作,我们科学整合了音体课程,创作和实施了独具特色大课间活动,并且点缀成了校园的一大亮点,嘹亮的课前一支歌振奋了同学们的精神,鼓舞了同学们的斗志。整个艺术节,活动是精彩的、是喜人的,但是仍有一些遗憾之处需要我们反思。首先,各班上交的作品粗糙的多,高质量的较少;平常的多,有创意的较少;第二,同学们在舞台上的演出才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第三,个别文艺节目和所交作品不切合主题,希望大家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挖掘自己的潜力,不断提高自身的艺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争取在以后的活动中创作出更好的作品、充分展现自我。

老师们,同学们,第五届校园文化艺术节又将成为我校历史的上一页。艺术节虽然结束了,但她的影响并未结束,同学们在艺术节活动中所受的影响是深远的,也必将在艺术的天空中飞得更高更远;教育者的思考并未结束,我们要思考本届艺术节的成功经验和失误的教训。艺术节虽然是一个有限的时间段,但艺术的空间却是无限的,我们相信:我校艺术教育必将迎来新的希望、新的辉煌。

当艺术节的第一个音符在校园的上空飘起来时,艺术已不容拒绝的走进了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激荡在我们校园的每一个角落、融入我们学习生活的每一天。希望各班要高度重视日常艺术教育活动,坚持唱好课前一支歌,让班级天天有歌声;积极参与艺术活动,力争人人有作品,让艺术之花开满校园。

现在一学期的时间已经过半,对于九年级的同学来说中考将至,我希望同学们能用在本届文化艺术节中激发出来的热情,投入到紧张的学习和复习迎考之中,拼搏进取,为了黄土梁子初级中学的美好明天,为了实现我们人生第一个目标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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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1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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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公司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公司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签发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公司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

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5、保证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经理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公司或厂家进货。

3、对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保健食品逐件验收。

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保健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

5、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6、营业员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7、营业员应经常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当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8、营业员应热心为顾客服务,随时听取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并向上级领导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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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年干部任用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11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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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干部任用条例全文

20xx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条例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20xx年干部任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会或者政协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会、政协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会推荐由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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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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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xx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一、女职工生育假

(一)天数

女职工生育假包括产假、生育奖励假和可增加假期三部分。

1.产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关于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生育奖励假。按照《条例》的规定生育奖励假为30天,需要注意的是生育奖励假的享受条件发生变化,修正前的《条例》规定只有晚育女职工(24周岁以后生育)可享受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此限制。

3.可增加假期。《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从该条款表述看,我们认为可增加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

综上,女职工正常生育的情况下,生育假为128天;如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二)待遇享受

1. 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现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政策依据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xx]334号)第3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另外,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 对于《条例》规定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女职工享受何种待遇并无明确政策规定。我们理解,该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不会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因此也可以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

(三)劳动关系保护

按照《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休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

1.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存在欺诈等行为)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女职工在产假、生育奖励假期间存在以上情形,则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保护的条款,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对于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假期,《条例》在第18条中单列一款进行规定,并未将其列为强制性产假,也未明确此假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倾向认为,女职工在此假期内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保护条款的规定。

二、女职工配偶陪产假

1. 修正前的《条例》无配偶陪产假的规定,陪产假不属于法定休假,用人单位可通过规章制度自行确定;修正后的《条例》规定配偶享有15天的陪产假。

2. 修改前的《条例》规定,如女职工不休30天奖励假,女职工配偶可休该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规定了女职工配偶的陪产假,因此以上规定被删除,并不再适用。

3. 对于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我们认为,陪产假工资并未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全额支付。

4. 对于女职工配偶陪产假的休假时间,《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陪产假休假一般应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合理规定。

5. 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配偶休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我们认为,在职工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如职工出现前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婚假

《条例》第16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依据此规定,婚假总天数保持十天标准不变,但需要注意的是:

1. 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需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方能享受增加的七天婚假的规定,只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均可享受十天婚假。

2. 根据上述规定,非初婚职工也可以享受十天婚假。

3. 对于婚假的休假时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合理规定婚假的休假时间,如可规定在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

4. 对于婚假是否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不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法律一般应予以明确规定(如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关于法定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婚假应当包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四、计划生育

1.“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 修订“二孩”外再生育的法定条件。《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3款规定,“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3.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修正前《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的规定,女职工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五、独生子女奖励及社会保障

1.《条例》删除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和发放的规定,我们认为国家从政策层面将不再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特殊的奖励。

2.维持“失独父母”的社会保障。《条例》第23条修正后未做修改,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3. 新政实施前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延续。《条例》第19条规定,“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法律责任

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两条规定,即修正前《条例》第41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修正后的《条例》保留了以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从整体看,修正后的《条例》减轻了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责任。

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将职工违反生育政策列为职工严重违纪的情形之一,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因此发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时,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且制定程序合法并已向职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般会裁判用人单位解除合法。然而我们认为,鉴于法律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责任的导向已发生变化,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此类制度的合理性以及产生争议时的法律效力重新进行谨慎评估。

七、法规实施时间

修正后的《条例》正式实施时间为20xx年3月24日,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xx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23日期间,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的职工是否适用于修正后的《条例》并无明确规定。我们倾向性认为,《条例》属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地方实施法规,因此修正后的《条例》对于上述期间应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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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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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我们是六年级组的(李沐林)(王力杨)(范芯丹)(孙晨曦)(陆蔚)今天我们演讲的题目是《安全记心间,快乐过冬天》。

(1班)随着气温的下降,寒冷的冬季又来临了。由于天气寒冷,气候干燥,是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多发季节。为了确保同学们的人身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过一个健康安全的冬天,请同学们注意以下几点:

一、交通安全

(2班)我给大家带来了几个冬季交通安全小贴士。

冬季有霜冻,路面较滑,有时还有大雾天气,加上冷空气使人体关节的灵活性较差,反应也相对缓慢,平时在上、下学路上也要注意交通安全。步行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靠右边行走;不抢机动车道;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时要减速慢行。学生不要骑车上学;不要到河边玩耍;更不能到结冰的水塘、河沟里踩冰玩!

二、校内安全

(3班)校内冬季安全也不容忽视。

在校内上体育课、课间活动时也要注意安全,不做危险的游戏,不追逐打闹,有冰霜的地方要绕道行走。大课间上下楼梯及跑步锻炼时不能将手插在口袋里,不推挤其他同学。也不可以一会儿快,一会儿慢,要匀速慢跑。如果鞋带松了,必须出队伍在安全的地方系好,再回队伍。

三、卫生防病

(4班)冬季是流感等传染病高发季节,同学们要做好个人卫生,勤洗手、勤通风。在人多的公共场合带好口罩。同学在咳嗽和打喷(嚏的时候请用纸巾捂住口鼻,并及时洗手;同时,天气寒冷,同学们要多添加衣物,不要为了所谓的风度而挨冻受冷。重视饮食安全,不要购买、食用生冷的食品。

四、消防安全

(5班)进入冬季以来,天干物燥,火灾隐患很大,大家都要关注消防安全,自觉做到:身上不带不玩火柴、打火机等火种,不玩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以免发生意外。自觉爱护校园内的各种消防措施和电器设备。放学后,要随手关掉室内电器。

另外友情提醒同学们,一旦不幸遇到火灾,我们小学生最好不要私自救火,逃离火场及时呼救是我们小学生要做的。

全体合:愿我们全校师生,平平安安、快快乐乐渡过每一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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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9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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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老师们、可爱的孩子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祭端午 弘扬传统文化》。

在开始今天的讲话前,先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首歌谣:五月五,是端午,小朋友们来跳舞。吃粽子,赛龙舟,高高兴兴过端午。

儿歌里说到的节日就是即将来到的端午节

今年的6月9日星期四是农历五月初五,是我国传统节日端午节。端午时节,千家品粽,万户悬囊,人们纷纷挂艾草、赛龙舟、办诗会。

同学们知道关于端午节的起源吗?关于端午节起源的传说可多了,其中,纪念屈原的说法流传得最广。屈原是我国古代伟大的爱国诗人。他为人正直,学识渊博,很有才干,在楚国担任了重要职务。因为他主张坚决对抗秦国侵略,而受到打击、排斥,还被楚王赶出了朝廷。屈原悲愤极了,在流放途中写下了许多充满爱国精神的诗篇,最有名的是《离骚》。后来,秦国军队攻占了楚国都城。楚国失地千里,尸横遍野。屈原心如刀割,他不愿意看到国破家亡的惨景,就在农历五月五日这一天,怀抱石块,跳进了汨罗江。

百姓们爱戴屈原,当听到他自杀的消息后,纷纷划着船奔向江中,去打捞屈原的遗体,但没能找到。他们怕江中的鱼虾会咬食屈原的遗体,又纷纷把江米装迸竹筒,扔到水里,想用江米喂食鱼虾来保护屈原的遗体。从此,每年的五月初五,人们都会自发地来到江边,悼念屈原,还要划着船冲进汹涌的波涛,象征人们争相打捞屈原遗体,以此来寄托对屈原的哀思。久而久之,我国南方就形成了端午节赛龙舟的习俗。因此,端午节又成了纪念屈原的节日。

我们国家在20xx年将端午节设立为国家法定节日,就是为了让同学们充分感受端午节的氛围,不要忘记我们的传统文化。

每逢佳节倍思亲,我们将如何度过一个有意义的传统节日呢?

让我们把粽叶轻轻展开,将爱国情包入。

让我们把粽叶轻轻展开,将文明包入。

让我们把粽叶轻轻展开,将责任包入。

在这个绵延两千年的传统佳节里,让我们把粽叶轻轻展开,包住所有的感恩与祝福,送给我们伟大的祖国。

同学们,屈原因为热爱祖国、关心百姓疾苦而受到人们的爱戴。当我们津津有味地吃粽子、观看赛龙舟时,不要忘记20xx多年前那位爱国大诗人——屈原。

最后,希望我们珍惜今天的生活,同时倡导屈原热爱自由、和平的精神,面对危机以天下为己任的高度责任感,共同传承我们的传统文化。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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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京十五条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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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十五条实施细则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xx]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xx〕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xx〕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xx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xx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三、加强税收征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xx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 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

(九)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五)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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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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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一种美德,闪耀着真善美的光辉,它是我们赢得友谊和尊重的前提,是一切事业成功的基石。诚信,似一湾清泉,如缕缕阳光,用纯净洗去不洁的铅华,让心灵焕发勃然生机,让我们感受道德和良知,感化懵懂和扭曲,让我们的民族之魂昂然屹立。

鲁迅先生曾说:“诚信为人之本也!诚信比金钱更具有吸引力,比美貌更具有可靠性,比荣誉更具有时效性!”这不禁使我想到周三即将到来的20xx学年的最后一次期末考试,它不仅是对我们学习成果的反馈,也是我们道德诚信的一次大检阅,作为一名合格的中学生,收获真实的成绩是对自己的努力和付出的负责,是对自身人格品性的负责。

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叫孟信的人,家里很穷,无米下锅,只有一头病牛。一天他外出,他的侄子将牛牵到集市上卖了。孟信回来后非常生气,责备他的侄子不该把病牛卖给人家,并亲自找到买主将钱如数退还,牵回了自家的病牛。透过历史的烟云,我们清楚地看到孟信手中紧紧牵住的绝不是一头生病的黄牛,而是一条健康与高尚的道德纤绳,它将一个人的人品、修养引入了纯洁的圣地。这就是诚信的力量。

古人尚且如此,在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难道我们中学生的道德观会退化吗?成绩固然是我们中学生的命根子,但为了成绩不择手段或想不劳而获实在是可耻小人的做法。美好的结果是由精彩的开始、充实的过程一并造就的。虚假的成绩只能起到一时欺骗的效果,它撕毁了诚信的信条、失掉了做人的真诚,也在不知不觉中荒废了学业。学习是一个浩大、漫长、神圣的工程,让我们带着虔诚的心筑就完成它。所以希望大家能秉承“诚信至上”的原则,在最后的冲刺阶段认真做好复习工作,以饱满的精神,自信地踏入考场。考试过程中按规定要求答题,严肃考场纪律,杜绝作弊,让竞争在平等、公平、和谐中展开,让一切付出和回报真实、纯净。让我们把握住诚信的尺度来衡量自身时,我们的微笑会更真诚,我们的生活也会更真实。

诚信是耀眼璀璨的阳光,它的光芒普照大地;诚信是广袤无垠的大地,他的胸怀承载山川;诚信是秀丽神奇的山川,他的壮丽净化人的心灵;诚信是最美丽最圣洁的心灵,它让人问心无愧、心胸坦荡。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守住诚信的阵地,笑看诚信之花的绚丽绽放。

诚信为人,你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诚信处事,你的旅途将一片阳光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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