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的调研报告汇集20篇

浏览

4126

范文

1000

外来务工妇女情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169 字

+ 加入清单

外来务工妇女情况调研报告

这是一篇关于调研报告的范文,可以提供大家借鉴!

近年来,区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在创造了巨额财富的同时,也为社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尤其是义堂和朱保两镇的板材产业,吸引了等地的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到XX年底,常住人口5.4万的义堂镇,外来务工人员已达到10万余人,这其中30%以上的人员是女性,成为经济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支重要人力资源。近期经过对义堂镇部分板材企业的调查,对外来务工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作了初步的思考与探讨。

一、目前外来务工妇女的现状及特点。

外来务工妇女作为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一个群体,她们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正逐步为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所重视,并已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来改善外来妇女的生存发展环境。

1、人员构成及基本信息。从调查的情况看,外来务工妇女主要来源于中西部广大欠发达地区,来自本省市的约占24.3%,来自等外省的约占75.7%。年龄处于16—18岁的约占60.9%,19—25岁的约占30.1%,25岁以上的约占10%。其文化程度大部分在初中以下,85%以上的人员未婚,原来在家主要从事种植业,一般在外打工2--3年即返回原籍。

2、劳动环境及劳动强度。外来务工妇女多数从事的是板材业的贴面、修补等工作,全部按照计件工资的方式获得报酬,每天工作一般在8—9小时,每个月休息的时间为2—3天。工作在企业厂房中的外来务工妇女,除了长时间的忙碌在工作线上以外,每天所面临的最大人身伤害威胁就是噪音、粉尘和甲醛等有毒化合物。

3、生活条件及安全保障。通过调查发现,所有的板材企业都设有职工宿舍和餐厅,水电免费,规模较大的企业还专门设有“夫妻房”,但还约有40%的外来务工妇女在外自己租房居住。所有的企业都给所属的工人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其他险种基本没有涉及。通过调查还发现,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竟然未给务工妇女签定劳动合同,更不用说各种保险了。

4、经济收入。绝大多数务工妇女主要从事贴面、修补等工作,她们的月收入一般在1000——1500元,极少数做技术人员、企业中层管理者的妇女月收入达到了—2500元。调查显示,90%以上的妇女对自己的劳动收入比较满意,但同时几乎所有的外来务工妇女都遇到了收入低消费高的问题,并且工作场所经常变动,缺少稳定的生活。

5、业余生活。一些大企业在职工业余生活方面做得较好,定期举办生产技能比赛、体育项目比赛,卡拉ok大赛等活动,对获胜的选手除公开表彰、发放奖金外,还组织员工及家属外出参观旅游。与此相对应的是,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方面,基本没有任何举措。另外所有的企业在餐厅、操场等公共场所都配有电视和宣传栏,但使用率相对偏低。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虽然外来务工妇女的生存发展环境逐步得到改善,但仍有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范文

篇1:旅游产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页3]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068 字

+ 加入清单

旅游产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根据《来安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旅游项目专项规划,对各类景点、服务设施进行科学布局;积极探索旅游项目与农业项目捆绑,缓解土地指标压力的新形式,切实加强对旅游项目规划、建设的深层次管理。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对各景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开发、分级保护,避免生态资源遭到破坏。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实行旅游资源分段分批开发,避免一哄而上、低效开发、浪费资源,确保资源与环境的永续利用。

4、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增加旅游产业政策性投入。通过加强旅游项目编制上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更多的旅游项目资金;紧紧围绕重点景区、田园风光线路,加紧编制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积极争取各级项目资金,确保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得到根本改善;县财政每年都要列支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以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产业建设的积极作用。林业、农业、交通、发改、水利、建设等部门要把天然林保护、农业综合开发、乡村公路、农村能源、水利建设等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发展旅游业结合起来,有效整合建设资金,切实推进旅游产品的开发建设。

5、进一步突出重点,切实提升旅游产业发展的层次。完善生态旅游区和烈士陵园接待设施和游乐功能,整合旅游资源,实现绿色旅游与红色旅游有机紧密结合。督促指导白鹭岛大酒店、金太阳大酒店和来城新区大酒店等高星级旅游饭店加快建设和申报评星工作,提升我县旅游接待档次。加快舞彩国际生态旅游项目推进步伐,打造“休闲度假的高端产品”。要注重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旅游区域合作,形成旅游精品线路。此外,还应采取集中培训、委托培养、外出参观等多种形式,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技能和水平。

6、进一步挖掘潜力,拓展丰富旅游产业发展文化内涵。坚持举办生态文化旅游节、旅游项目推介会,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展示来安的发展魅力、城市品味,文化底蕴。加强旅游商品的开发,着力培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专业市场,开发一批具有来安特色、市场前景广阔的旅游商品。推进参与式文化旅游项目,鼓励开展民风民俗民乐展示,促进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的有机融合。

7、进一步规范秩序,切实加强对旅游产业的行政执法。成立专门机构,配齐、配强旅游行政执法人员,落实执法经费、配备交通工具,为旅游行政执法提供人员、资金上的保障。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定期会同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加强对景区(点)的监管力度,完善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净化旅游市场。

共3页,当前第3页123

展开阅读全文

篇2:民事案件多次开庭审理的成因与对策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827 字

+ 加入清单

民事案件多次开庭审理成因对策

开庭审理,是一审民事案件(含经济纠纷案件)必经程序,也是整个民事诉讼中一个最基本的、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最后作出公正的裁判。通过开庭审理,对于贯彻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官的责任心,保证正确处理及裁判的顺利执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案件,开庭审理以多少次数为宜,民诉法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由于每个案件情况各异,复杂多样,因此一个案件是一次开庭结案,还是二次甚至数次开庭结案,应当从实际出发,因案而异,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但是,对凡是能够一次开庭结案的,应尽量作一次开庭结案处理,以最低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诉讼效益。从当前审判实践中来看,有为数不少的案件不应该多次开庭审理的现象仍较为普遍,致使案件审理周期长、超审限、积案多、效率低下。本文试对多次开庭审理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并研究其对策。 一、多次开庭审理的原因 民事案件多次开庭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定原因,又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因素构成。 1、法律规定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法律赋于当事人的权利在开庭前没有行使的。根据民诉法规定,①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坚持要求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答辩或提供新的证据的;③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需要追加当事人的;④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或者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 3、因证据问题而多次开庭审理的。发现证据有问题,需要再次开庭的,主要有:一是当事人无限期举证。当事人庭前不举证或举证不能,庭审中由于证据不足,要求休庭补充证据;有的当事人采取“挤牙膏”式的方式,每次开庭都要求补充新的证据;还有的当事人举证无重点,庭审中大量举证,提供多个证人线索和有关材料,使当庭无法质证。二是当事人不提供证据原件,庭审时,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证据的复印件有异议,要求与原件核对,而另一方当事人没带证据原件,需要重新开庭对原件进行核对和质证。三是怀疑证据的真实性,且当庭无法判断,需作现场勘验或司法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必须对勘验的情况和结果以及鉴定结论重新开庭质证才能认定。四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集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4、因庭前准备不足而多次开庭审理的。审理前的准备是民诉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但有的法官片面强调“直接开庭”、“一步到庭”,而忽视庭前必要的准备而盲目开庭,主要表现在:①对诉讼文书的送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②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手续是否齐全或授权是否明确未进行审查的;③没有认真审核诉讼材料,依当事人的申请没有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或者庭前能够调解解决而未进行调解的;④未能指导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围绕自己的主张举证的;⑤对本案的诉讼主体有无漏列、错列现象审查不细,未能及时要求当事人更换、追加诉讼主体,或者依职权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的;⑥合议庭成员不了解案情,不明确自己在庭审中的职责与分工的;⑦疑难、复杂案件未进行庭前听证,或者召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帐目的;⑧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价格、质量、数量、结算方式、损害程度等分歧较大,需要委托有关专业技术部门作出审计、估价、鉴定或现场勘验而未采取的;⑨答辩期未届满而一方当事人尚未提出答辩意见并且不愿意放弃书面答辩的情况下强行开庭的;⑩盲目将所有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使很多案件在审限内不能结案,后不得不转入普通程序,而导致再次开庭的。 5、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偏低。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官受自身业务素质的影响,驾驭庭审能力还较弱,尚未达到得心应手的程度,出现不少两庭、甚至多庭审理才能结案的情况,主要表现有:一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不大,对改革没有压力和紧迫感,庭审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回到老一套上去,习惯于老规矩、老框框行事,开庭流于形式,走走过场;二是有的法官对案情不熟悉,不研究,案件中存在的多重法律关系认识不清,听任当事人在细枝末节的问题上纠缠不休;三是有的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难点、疑点没有充分预见,不能围绕重点去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辩证和质证,庭审中盲目性较大;四是有的法官当庭认证、说理上不充分,随意性大,缺乏分析、判断能力,导致庭审结束,当事人也搞不清那些证据被采纳,采信与否的理由是什么;五是有的法官驾驭庭审的心理素质欠佳,庭审中如遇到当事人在庭上纠缠时缺乏沉着、冷静,或者遇到突发事件时不知所措,反应不灵敏,处置不果断。 二、解决多次开庭审理的对策 民事案件出现多次开庭审理(法律规定以及必要的再次开庭除外)有悖于公正、高效原则,既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牵扯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增大了诉讼成本,人为地延长了办案周期。这既不利于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也不方便当事人的诉讼。这样长期下去人民群众是不会满意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以下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赋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延期再次开庭审理的,是否准许,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有正当理由的,应再次开庭审理,以确保案件的质量,不能剥

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然,也要防止有的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造成反复开庭,重复劳动,拖延了办案时间,审限内不能尽快结案。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确无必要延期审理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二)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首先要解决好认识问题。审判方式改革之所以强调“直接开庭”,是针对以往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已经习惯了陈旧的,老一套的诉讼模式。“直接开庭”并不是毫无准备地盲目开庭,也不是忽略做好庭前准备而“一步到庭”,而是在做好一系列必要的准备工作以后直接开庭。案件的庭前准备是开好庭的前提条件,是法定程序。因此,庭前准备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有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才能减少开庭次数,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其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庭前准备。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等对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必须坚决执行,不能忽略,不可逾越。如果是法官由于忽视庭前准备工作而重复、多次开庭导致超审限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再次,庭前准备工作具体操作由立案庭(或书记官处)和审判庭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协调运作,不能相互推诿,要扎实地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三)建立限期举证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对当事人举证时限未作明确规定,但这又是审判实践中尤其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而必须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个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把握,如 “合理的期限内”的期限以多少日为宜?“申请延期”是申请一次还是数次?当事人不按该规定的期限执行,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均不甚明了。由于举证的期限没有限制性规定,就没有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所以当事人并不认真执行甚至故意保留重要证据,在开庭时搞突然袭击,造成对方措手不及,为其收集对抗证据制造困难,或者在二审、再审期间再提交新的证据,这有损司法权威和审判工作的严肃性。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限制当事人的举证时间,作出明确的举证期限,以利各级法院统一执行。     (四)推行庭前听证和证据交换制度。民诉法对庭前听证未作规定,仅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前“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帐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根据这些规定,笔者认为对较为复杂、疑难的案件一般均可适时安排当事人庭前到庭听证或交换证据,由双方当事人出示支持各自主张的证据原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通过庭前听证或交换证据,可以固定庭审中的证据,理清双方争执焦点,明确庭审重点,还可以对当事人提交不足的证据给予举证指导,或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由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以及进行鉴定、勘验和审计等,避免因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的新证据,需核对而多次开庭的情况,既可大大缩短庭审时间,减化庭审程序,又能防止当事人搞突袭举证,做到庭审“一堂清”,提高一次开庭结案率。笔者建议民诉法修改时应将庭前听证和交换证据加以规范并作出具体规定,使之成为一种诉讼制度。     (五)实施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主要内容是直接排期开庭和审限跟踪,分离审判权和程序控制权,是以立案庭为中心枢纽,以各合议庭为支点的审判管理机制。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增加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及时了解掌握审判动态,又使合议庭工作有计划、有规律地进行,避免开庭的随意性和拖拉,发挥审判流程中监督和制约作用。具体操作上,一是排期开庭,立案庭在案件立案后,可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繁简程度,法定期限,合议庭存案情况,排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等,并予以公告,然后将案件移送审判庭。二是审限跟踪,由立案庭统一制作一案一表的“案件流程管理情况表”,对案件各个环节由承办法官填写,立案庭汇总,并每个月向全院通报跟踪情况。审限到期前一个月,由立案庭对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催办,促使法官速办快结,可有效地控制其开庭审理的次数。     (六)加快提高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庭审是一门艺术,必须要有坚实精深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才能娴熟、从容地驾驭庭审。针对当前法官队伍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必须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着力提高法官专业技能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首先,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是提高法官业务的基本途径,是尽快提升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前提条件。业务学习和培训方法是多方面的,除坚持平时业务学习制度外,还应鼓励和支持法官参加自学考试、专升本函授、法律院校进修等,不断优化法官学历层次和文化结构;还可以集体组织法官参加各级法院的业务培训、专家授课、专题研讨、业务会议等,在实践中提高法官法律专业知识。其次,选拔一些审判业务素质好、庭审经验丰富的审判长多开示范庭、观摩庭,可由院、庭长或优秀的审判长先行一步,率先垂范,并组织法官旁听、观摩,庭后组织讨论评议,以期达到以点带面、相互交流、共同提高。再次,推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促使一批审判业务骨干脱颖而出,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组织、指挥、协调作用,真正履行好其职责,带动全体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县残疾人事业发展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人事,全文共 1321 字

+ 加入清单

残疾人事发展调研报告

残疾人事业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xx大召开、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展开及中国残联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的新形势下,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的变化,抓住机遇,使我县的残疾人事业有新的突破,寻找与发现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突出问题,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构建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残疾人发展机制。近期我县组织人员进行了残疾人生活就业情况调查摸底,以新形势下xx县残疾人生活就业状况与残联救助工程为实践载体,梳理出了“六个仍然”和“六个需要”,并根据“六个仍然”和“六个需要”及残疾人事业主体活动的逻辑总结出“三个抓好”、“两个加大力度”和“一个结合”。为今后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依据。现报告如下:

一、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状

(一)xx县残疾人基本情况。我县各类持证残疾人1794人,平均每5户中就有一个残疾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定的负担。其中视力残疾321人,占我县残疾人总数18%;听力残疾160人,占9 %;言语残疾71人,占4 %;智力残疾102人,占6 %;肢体残疾1076人,占60 %;精神残疾55人,占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能力,属一级重度残疾人占全部残疾人的20 %;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很差,属二级残疾的占26%;有一定劳动能力,可以就业的,属三、四级或聋哑残疾的占54 %。

(二)xx县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目前,全县残联拥有13名专职工作人员,分管康复科、教就科及办公室事务,各尽其职。对我县残疾人职业专业化、康复培训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县残联下分设14个乡镇残联,全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办公设施,配有专职理事长、干事, 176个行政村(社区)全部成立了残疾人协会,共同协调工作。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今年来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县加大了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力度,开展了“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及相关的一系列残疾人救助工程,“白内障复明”工程让白内障患者重见光明,我县完成手术 余例,手术脱盲率100%,脱残率98%,基本实现无障碍县的目标要求;实施“助听工程”免费为 名聋儿进行听力检测、耳膜制作、配发数字式助听器;实施“助行工程”,XX年助残日期间,县残联组织将100多辆轮椅、手摇三轮车直接送到贫困残疾人手中;实施“安居工程”, 县残联本着“穷中选穷”的原则,确定对14乡镇的30户贫困残疾人危房实施改造;实施“医保工程”, 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农村残疾人就医难的困境。随着经济的发展,残疾人就业渠道不断拓宽,通过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各单位分散按比例安置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创业以及残疾人劳务输出等就业渠道,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以上。

按照市残联的工作安排,开展了残疾人就业生活状况和0—6岁各类残疾儿童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全面掌握我县残疾人的生活、就业、社会保障情况,扎扎实实的开展了摸底调查工作,经过3个月认真细致地调查,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并进行各项数据汇总、分类、存档、分析,为今后开展残疾人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

二、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共5页,当前第1页12345

展开阅读全文

篇4:风机产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409 字

+ 加入清单

风机产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3月20—21日,市经信委调研专班深入市风机生产和配套企业,对风机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现状

风机产业起步于上世纪中叶,自2019年以来得到快速发展。市风机产业现有企业92家,其中风机制造企业8家,配套企业84家;拥有总资产29.6亿元,其中风机制造企业15.6亿元,配套企业14亿元。2019年,风机产业实现总产值106.2亿元,上缴税金1.07亿元,从业人员1.03万人。风机产业是市支柱产业。截止2019年,其产值、销售收入、利税在市规模工业中所占比重分别达到27.3%、36.7%、14.6%,对市工业经济具有较大的带动作用。

一是行业地位日益凸显。2019年,风机产业在全国同行业中的位次由2019年的第10位前移到第6位。省风机厂、双剑风机、中意机电已成为全国风机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其中省风机厂是全国风机行业协会理事单位。省风机厂、双剑风机、中意机电3家企业综合实力跻身中国风机制造企业前10强,被列为省通用设备制造业排头兵企业。部分风机产品在全国市场占有绝对优势,如造气风机占全国市场的80%以上,化铁炉风机占全国市场的90%以上,并出口到欧洲、非洲、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2019年1月,市被中国机械联合会授予“中国风机名城”称号。

二是产业集群效应明显。近年来,风机产业规模迅速扩张,风机制造企业由1家发展到8家,配套企业由3家发展到84家,风机年生产能力达到2万台,铸件年生产能力达到3万吨,具备开发和生产80多个系列1000多种型号产品的能力,与风机企业裂变之初的2019年相比,产值增长31倍,销售收入增长26倍,利税增长29倍。配套企业华鑫冶金年产值突破20亿元,省风机厂、双剑风机、中意机电3家企业产值均突破5亿元。连续五年被省政府列入全省重点扶持的成长型产业集群。

三是技术研发实力雄厚。风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三峰”、“双剑”两个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双剑风机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投资2019多万元建立了武大工业园、大连技术研发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研发机构,与大连理工大学合作开发的节能环保产品二氧化硫鼓风机获得国家二级效能标准,市场占有率达70%,耐高温风机填补了国内空白,公司正准备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向军事工业领域进军;省风机厂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风机技术中心、风机工程技术中心、省博士后产业基地,与西安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建立了长期的产学研合作,拥有多名行业专家,具有自主研发各类通风机、鼓风机模型级能力,取得了12个发明专利,总专利达78件。其烧结烟气余热回收循环风机和静叶可调轴流风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的HTD化铁炉离心鼓风机获得全国科学大会奖、科技成果奖等多项奖项。

四是市场环境趋于优化。为避免风机企业产品同质化竞争,市风机行业协会积极引导调整产品结构,实行差异竞争,错位发展;各风机企业都按照作业分工,将高、中、低档生产成本要素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并围绕各自的产品定位,分别确定了自己的主攻方向,集中力量进行技术创新,培育精品名牌,延伸产业链条。如省风机厂主要向环保型方向发展,双剑风机主要向节能型方向发展,微特风机和天桥机械主要向小、精、特型方向发展。目前,初步形成了“专业分工、优势互补、密切协作、和谐竞争”的风机产业发展格局。

二、主要问题

一是企业抗风险能力差。受经济下行影响,部分小微型企业由于周转资金不足、产品附加值低、竞争力不强等因素,导致产品销售市场相对疲软,产品库存增加,生产能力不饱和,抗风险能力差。

二是技术装备亟待提高。风机企业主要生产通风机、鼓风机等中低端产品,还不能批量生产压缩机等高端产品。企业设备档次较低,先进工艺装备不多,数控设备仅限于省风机厂和双剑风机等少数企业,信息化在企业管理、产品设计研发、制造、销售等环节应用水平不高。这些都制约了生产效率的提高和产品向高精尖方向发展。

三是规模总量仍然偏小。风机产业虽然形成集群规模,但与国内沈阳、陕西、上海等风机产业基地相比,差距还很明显,8家龙头企业生产总值还不及其他地区1家龙头企业。与风机生产配套的上游产品生产能力还不强,尤其是铸件和电机供给不足,据专家测算,未来2-3年,风机产业每年需求的配套铸件、电机缺口分别在2万吨、3万台左右。

四是“瓶颈”制约矛盾突出。风机产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要在高精尖产品研发上取得突破,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市风机产业资本积累还不够充足,被调查企业普遍反映企业周转资金紧张、科技投入资金不足;金融部门放贷手续复杂,条件苛刻,加之融资平台尚不健全,贷款难、融资难仍然制约着风机产业发展。

五是人力资源严重匮乏。受年青人向往大城市生活、企业工资待遇不高等因素影响,大量劳动力流向沿海地区,企业招工难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同时,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严重短缺,制约了企业向更高层次发展。调查发现,高级技术人员、一线熟练技工和营销人员缺口均在1倍以上。

三、发展建议

我国共有五大风机生产基地,风机企业5000多家,其中规模会员企业150家,产品涵盖200多个系列、2019多个品种,年产能1700亿元左右。风机产业属高端装备制造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省一系列优惠政策文件出台,为机械制造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风机产业大发展。然而,我国企业生产力只有德国、意大利、丹麦、瑞士等国际高端企业的十分之一,而风机10亿元的市场份额仅占全国整个风机市场的2%,国内市场正被外企抢占;高耗能高污染又警醒着产业须加快转型升级。这些对于风机产业,可以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

(一)加快技术创新力度,不断开发新产品。在省风机工程技术中心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省级监测、信息中心等平台建设,提高企业技术研发、产品检测和综合服务能力。引导技术落后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校企合作机制,进行重点项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重点在高端压缩机研发和生产上有新突破,要大力开发节能环保产品,抢占节能环保潜在市场。加快从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国家引进先进设备,逐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引导企业家转变安于现状的观念,增强忧患意识,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在省风机厂、双剑风机等龙头企业建立由企业主导的面向各个企业需求的职业技能学校,加强产业技术人才培育。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植行业标杆企业。建立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奖励制度,对突出贡献的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奖励,让本土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重点项目引进、重大项目投资、国家品牌和相关示范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等鼓励政策。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出台培植风机产业标杆企业的政策,在供电、土地、融资、税收、人才、上市等方面给予企业支持,引进国内500强集团企业与风机企业合资合作,重点培植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在行业内有份量的重点骨干企业。充分发挥领军企业示范带动和聚集引导作用,促进风机产业做大做强。

(三)着力提高职工待遇,吸纳高新技术人才。建立“环境留人”机制。打造以产业园区为基础的职工生活服务体系。在住房、购物、子女教育、金融服务、通信服务、物流、休闲娱乐等方面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用工和高新人才短缺问题。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完善产业链条。针对风机产业配套率不高的实际,通过产业招商,引进与风机生产配套的冶炼、铸造、轴承、电机、电器等配套企业,加快高品质、大批量、规模化生产项目落地投产,构建上下游链条配套、协作紧密的产业集群。致力做大主业、做全品种、做精产品,形成分工精细、功能多样、要素资源配置合理的良好发展格局。

(五)着力拓宽融资渠道,破解发展“瓶颈”制约。加快推进省风机厂和双剑风机上市步伐,尽快从资本市场融资。建议政府性投资公司对企业实行打包担保贷款。金融机构要通过在产业园区增设营业网点,成立“风机产业金融服务中心”,建立“风机产业绿色服务通道”等方式,加大企业服务力度;为企业争取扩大授信额度、降低授信标准、差异化利率等更多金融优惠政策;加大流动资金贷款力度,不断开发票据理财、优质账款质押等金融新产品。

展开阅读全文

篇5:企业工会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工会,全文共 4163 字

+ 加入清单

企业工会工作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组织方式、经营方式、用工方式、分配方式趋于多样化,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形势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面对适应金融危机挑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新的实践中,企业工会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全总关于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权、维稳中作用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全总的统一部署,区总工会于6月中下旬针对本地、本产业工会中的突出问题,工作难点和重点,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职工中开展集中调研,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关系矛盾突出问题进行排查,了解和掌握非公企业工会组建及发挥作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研,以找弱点查不足为主线,就如何做好新时期企业工会工作开展了调查活动,现将调查结果总结如下: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总重要批示精神,此次调研我们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为得到更客观准确的基层情况,我们直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职工中,了解一线职工和会员的状况和看法,采取多种形式展开调研,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为重点,了解他们对企业劳动关系和工会的认识,掌握非公企业工会组建及发挥作用的情况。此次调查在全区19个乡、办展开,由区总工会领导班子成带领工作人员重点走访了等5户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非公企业,其中集体改制企业1户、民营股份制企业4户。此次调研活动共向140 家非公企业共发放1400份职工调查问卷。通过对以上企业的走访和对职工思想动态的了解,总体感到这些非公企业虽然各自的经营规模、行业类型不尽相同,但工会工作在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方针上均卓有成效,基本做到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活动正常、维权到位”,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工会组织机构健全,会员发展工作开展好。各个企业在建立工会委员会的基础上,均相应设立有女工委、经审委和劳动保护及劳动争议调解等专门的机构,为扎实有效地推进工会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组织职工入会工作认真扎实,会员发展率较高,入会率基本上达到90%以上,说明了工会组织对广大职工群众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二是企业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有待加强。各企业工会干部普遍认为,非公企业工会应该根据企业特点,探索性地寻找出一个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要求,又能让企业所有者和管理层认同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在紧紧围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中心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实现依法维权,实现双赢,避免“一刀切”的简单化方式。基层工会通过不懈努力,积极与企业管理层进行有效沟通,坚持做到每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认真履行厂务公开制度,及时向企业管理层表达职工诉求和意愿,当好企业与职工的桥梁,不仅调动了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且得到了业主的充分信任,使公司工会下发的文件等同于公司行政文件的效力。

三是企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普遍较好。本次所到企业均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和各专项合同,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并且在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上做到有目标责任、有具体措施、有考核制度、有奖惩办法,体现出良好的依法经营理念,值得总结和推广。

四是企业的工会干部精神状态好,工会活动开展得丰富多彩,职工基本满意。在调研中我们明显感受到了基层工会干部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并被他们肩负使命、勇挑重担的敬业精神所感染。各个基层工会组织都能够积极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服务,在组织职工开展各式各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的同时,千方百计地组织职工参与“当好主力军、建功‘’、和谐奔小康”立功竞赛活动,把技术练兵、技术创新活动作为提升职工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平台,动员全体职工争当岗位技术能手,力争一专多能,并结合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鼓励职工参加各类知识培训,还建议企业行政制定出相应的奖励措施,调动了职工的参与热情。职工普遍反映工会工作有声有色,职工满意度较高。

五是企业社会责任感较强,劳动关系基本和谐。本次调研重点走访的5户企业均为不同行业的典型代表,企业的社会形象较好,企业业主、经营者均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方式较为人性化,应该坚持“科学管理,无情制度,有情操作”。大部分基层工会组织通过积极沟通和努力争取,使各企业对职工实行了住房、交通补助和当班员工中餐补贴等多项福利政策,并建立有相应的职工就医、职工子女入学、职工直系亲属亡故、困难职工救济等等补助办法,部分企业的福利待遇甚至高于国有企业。这一切都极大地增强了企业的向心力和职工的归属感,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职工幸福指数较高。

二、存在问题

1、工会自身宣传力度不够。职工未能全面了解工会的性质、作用及职能,未能真正有效依靠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职工反映诉求渠道不畅。

2、企业工会在思想认识上未达到一定高度,未能真正树立为职工服务的思想,作用发挥有待加强。

3、职工对企业的监督力度不够。企业职工及企业工会代表职工的监督能力不强,未能深入到各个层面,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职能,致使企业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企业职工未能参与有效监督。

4、企业组织职工在签订集体合同,对工资进行集体协商等方面存在不足,合同标准低,未能充分利用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形式开展维权工作。

5、企业工会维权力度不够,未能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更好的为职工服务。

6、企业工会专、兼职干部不足,工作力度不够,不能满足职工维权的需要,不能很好的发挥工会的作用。

三、建议及思考

1、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在广大职工中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使职工能够全面了解工会性质、作用及职能,能很好的利用工会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对企业经营者加强新时期工会作用认识的宣传,重点宣传《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及工会服务职能。在宣传时,要注意形式的多样化,通过座谈会、培训班、知识讲座,召开企业工会建设现场交流会,通过为企业职工提供服务和保障,在解决企业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调处有关矛盾时,让广大职工全面了解工会的性质及职能。同时,对企业业主进行培训教育,强化业主对企业工会工作的认识和了解,真正树立为职工服务的思想,要引导企业经营者充分认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依靠职工办企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带领职工与企业同心协力、同舟共济,为企业健康发展作贡献。

2、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在本地、本行业加大工会组建力度,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继续在非公企业开展“党建带工建,党工共建”工作,党组织要支持非公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党组织要加强协调和领导,创造条件建立工会组织。对既未建立党组织也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步考虑筹建。健全完善党工共建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做到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使“党工共建”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明确建会思路,动员社会力量,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以保证最大限度地把我区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3、加强部门联合协作机制,支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系列活动。通过工会、劳动、工商等部门推动企业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扩大工资协商范围,提高集体合同质量。大力开展“合格职工之家”、“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选命名和“双爱双评”活动,努力把企业工会建设成为业主拥护,职工满意的职工之家。积极“创建先进”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积极开展“三好一无”创建活动,即:政策法规执行好;各项制度建设好;职工权益落实好;无一票否决情况。以积极的行动,有力的措施,把员工放在心上,把关爱落到实处,推动建立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加强监督,扩大民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职工及工会组织对企业的监督,引导企业制定职工监督领导制度,推选监督员,组织监督员参加培训,规范职工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四项基本权利,并进一步明确职工监督的基本职责,增强监督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反映情况,以达到监督的目的。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做到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参与,充分发挥参与、监督企业管理的作用。坚持厂务公开制度,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班组长会、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并通过召开员工座谈会搜集员工群众对所公开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对员工群众不理解的事项及时给予解释,监督和督促公司有关职代会决定的贯彻落实。

5、巩固和完善“四位一体”体系建设。全总在召开全国工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时提出“四位一体”建设经验,要求迅速建立起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打造“四位一体”的服务平台,总工会及法院、劳动保障、司法、卫生、民政等部门要落实责任,建立对接机制,进一步充实力量,完善工作流程,迅速建立起“四位一体”的服务平台,为职工解难,在工会信访、法律援助、困难救助和就业指导提供“一站式”服务。主动争取当地党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认真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文件,充分发挥行政资源优势,服务工会帮扶工作;创新思路、探索工会社会化帮扶有效途径,在政策和法律框架内,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帮扶效果的最大化。

6、大力推广“双措并举、二次覆盖”工作。全总提出“面向社会招聘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担任基层工会联合会主席或工会干部,实现对小型非公企业工会工作指导服务的覆盖,以解决一些企业工会主席不敢维权、难以维权、工会组织形同虚设的突出问题”,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聘用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实现对小型非公企业建会与维权工作的再覆盖。把“双措并举、二次覆盖”作为推进小型非公企业工会工作的主线,通过多种途径聘用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有效破解困扰基层建设的“人才难题”。在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指导下,通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劳动争议调解等维权机制,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彰显 “工会的力量”,使工会作用能够很好的发挥。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大学生村官调研报告[页2]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全文共 773 字

+ 加入清单

大学村官调研报告

三、以策之安其道:就是要尊重大学生村官的特有规律使“大学生村官”村官在新农村建设中尽其用,尽其才。结合调查问卷结果,我们认为,“以策之安其道”,主要是做到让他们“有备”、“有为”、“有权”。“有备”,就是让大学生村官进村前做到两个“基本有数”,一是对所到村庄的实际情况做到心理有数,即便是来自农村的大学生,刚从校园里出来直接到农村一线工作,由于对农村实际情况了解太少,常会感到无从下手。所以在大学生进入村庄前,最好由乡镇牵头,对村里的基本情况、村族姓氏、主要产业、薄弱环节、发展方向以及对大学生的工作角色期待等做一详实的整理与建议,使大学生对村里状况有一个较为细致的了解。另外还要做到国家对农业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政策做到心里有数。建议在大学生进入村庄之前由组织部集中开展一次农村政策培训,以农村工作为主题,注重以新农村建设、文明生态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等课题为重点,并紧密联系我县发展农村的思路和经验,务求实效。“有为”,就是让“大学生村官”有事干、有作为。“大学生村官”既不是单纯为了安排就业,也不是为了“作秀”,靠捧着、哄着、保着不行,必须把他们放到工作第一线,交任务,压担子,应适时给他们下一些“硬任务”,安排些“头疼事”,让他们在实践的磨练中不断增长才干,使他们通过办实事的过程受到锻炼,经受考验,增长才干,树立威望。比如,文明生态村建设、农村治安稳定、农田科技指导推广、致富信息传递、法律知识推广等,大学生村官都可以有很大的作用空间。“有权”,就是要充分尊重“大学生村官”的意见,让他们“说了算”。很多大学生村官在具体工作中常会提出一些新的见解、新的思路,这时,村干部、村民应积极对待,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只要是看准了,认为可行,就要积极放权,积极支持,积极配合,为之创造有利条件,放手让他们去干。

共2页,当前第2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篇7:贫困村建设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01 字

+ 加入清单

贫困村建设问题调研报告

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边学习、边调研”的工作要求和县委关于县级领导学习实践活动调研工作的安排部署,近期,我牵头组织农发办等部门对我县贫困村建设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我县贫困村基本情况及成因分析

我县总人口xx万人,农业人口xx万人,耕地万亩,水田万亩,水浇地万亩,水平梯地万亩,80%以上属中低产田,人均耕地xx亩。目前,全县未通过上级验收的贫困村尚有xx个,贫困人口xx万人。这些贫困村大多位于边远山区,山高坡陡,土地瘠薄,生活条件、人居环境、医疗卫生条件差,文化落后,精神生活贫乏。贫困村致贫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开发难度大。我县贫困村主要分布在大巴山区和秦岭山系的边远山区,山大沟深,土地贫瘠,自然条件恶劣。由于这些地区通路、通水、通电、通讯、上学、就医等设施改善投资大、成本高、难度大,一定程度上被社会发展边缘化。致使这些地区信息闭塞、文化落后、观念保守、与外界交往沟通难,谋生发展能力低,脱贫致富无门路、无条件、无能力。据对关口镇干沟村的调查:该村有xx户xx人,8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虽有耕地xx余亩,xx亩以上联片耕地几乎没有,大部分是几分或是几亩分散在一沟两岸的山坡上;虽然修通了简易公路,但是公路沿沟而上,到了夏季洪水冲刷便没有公路,农用物资还是靠肩挑背驮;九十年代,农户集资拉通了两相照明电,由于线路老化,年久失修,线路损耗大,到了晚上仍然是“头上电灯,桌上油灯”。

二是人口素质低,文化观念落后,发展步伐太慢。贫困地区不少农民对商品经济至今还很不习惯,他们一贯视农为本,宁愿守着土地受穷,也不愿冒险出外经营工商业;许多农民听天由命,消极悲观,缺乏信心和勇气,把希望寄于“老天爷”风调雨顺;依靠国家支持,救济的“等靠要”思想非常严重,视吃救济、拿补贴为理所当然;观念保守,不愿接受新技术,甘愿受穷。根据贫困户建档立卡资料表明,全县贫困户劳动力受教育面很小,劳动力中文盲、半文盲人数占劳动力总数的27.6%,由于劳动力素质低,只能从事简单或低收入的生产活动,收入水平低,难以脱贫。

三是自然灾害频繁,低收入人口返贫率高,脱贫难度大。我县处于秦巴山区,气候多变,灾害频繁,特别是高山贫困户所在地更是生态环境脆弱,暴雨、冰雹、霜冻、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不仅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无法保障,甚至生命也时刻受到威胁。有人曾用“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来形容自然灾害对农民的危害程度。据xx年对xx个贫困村x户的调查,因自然灾害致贫达x户,占调查总农户数的9.2%。

四是疾病、伤残、弱智、子女上学成为贫困的重要原因。我县农民大部分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剩下的那一少部分正好是贫困户。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生病无钱医治,不管不问的贫困户在农村比较常见。特别是贫困户看病治病,都是自己负担,一年中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病稍大一点,一般农民的家庭都承受不起,贫困家庭更是承受不起。据xx年对xx个贫困村x户的调查,因疾病、弱智致贫达x户和x户,分别占调查总农户数的12.9%、11.3%。自90年代以来,农村家庭子女上学已成为家庭贫困的又一因素,大多数农村家庭对子女考上大学既喜又忧,喜的是只要孩子考上大学,就能摆脱贫困,忧的是考上大学学费高却供不起,要想上大学,只有依靠借债,借债又导致这些家庭步入贫困行列。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展开阅读全文

篇8:道路工程调研报告范文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373 字

+ 加入清单

路基施工是实现理想设计方案的重要过程,路基施工是检验设计合理性的手段。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是一个完整的过程。

(一)施工时应实现的基本要求:

1、路基的位置、标高、断面尺寸、材料规格及压实或砌筑等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保证路基良好的使用性能。

2、根据条件,选择适用的施工方法,合理的调配和使用劳力、机具与材料,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建筑成本和确保工程质量。

3、路基施工的各项工作要紧密配合,路基工程同其它工程也要相互协调,并服从整个道路施工组织与计划的统一安排,以便按时或提前完成施工任务。

4、路基施工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总之,为实现优质、经济、快速、安全的要求,必须重视施工技术与组织管理。

(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组织准备、技术准备、物质准备工作。

(三)施工要点

1、基本要求

(1)必须搞好施工排水;

(2)路基挖填范围内的地表障碍物,事先应予以清除;

(3)路基取土与填筑,必须有条不紊,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操作;

(4)路堑开挖,应在全横断面进行,自上而下一次成型,注意按设计要求准确放样,不断检查校正,边坡表面削齐拍平;

(5)土质路堤,应视路基高度及设计要求,先着手清理或加固地基;

(6)土路堤分层填平压实,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关键;

(7)路基原定设计要求及施工操作规程,是路基施工的依据及质量检验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2、填挖方案

填挖方案— —沿路基深度或宽度的施工顺序。

方案的选择依据:当地自然情况、工程量大小和分布、施工机具的性能及施工要求等条件。

(1)路堤的填筑应注意的问题。路堤基底(地基与堤身的接触部分)的处理;填料选择:填料要求强度高、水稳性好、压缩性小、便于施工压实以及运距短的土、石材料;填土压实-保证质量的关键。

(2)填筑规则。不同性质的土要分层铺筑;各类土层的安排,应考虑路基工作条件;透水性较小的土填在下层时,其顶面应做成4%的双向横坡,以保证上层透水土有排水出路;保证水分蒸发和排除,路堤不宜被透水性差的土层封闭;上下两部分填料的颗粒尺寸相差较大时,其间应加设由砂石等材料铺成的反滤层,以防止细颗粒土挤入石块间的空隙中,引起路堤沉陷;相邻两段用不同类土填筑的路堤,应力求采用斜面连接,以免交接处产生明显的不均匀变形(差异沉陷)。

(四)路基压实

路基压实工作是施工过程中一个重要工序,也是提高强度与稳定性的有效的经济的根本技术措施。

目的:通过对路基进行认真的压实使土基获得一定的密实度,以提高其强度与稳定性。

1、机具选择与操作

压实机具大致有碾压式、夯击式和振动式。不同压实机具,适用于不同土质及不同土层厚度等条件。

对于砂性土:振动式较好、夯击式次之、碾压式较差。

对于粘性土:碾压式或夯击式较好,振动式较差甚至无效。

压实方法: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先边缘后中间(超高路段,先低后高)。

2、压实次数

压实机具重复作用下,土层压实变形的累积过程服从对数规律。也即,初次作用的压实变形大,随后压实变形随作用次数的增加而迅速降低。一般,可采用“薄层少压”的办法,也即减薄层厚,仅用少数几遍就达到要求压实度。这种方法可收到很经济的效果。

3、压实土层的湿度

施工时,土的天然湿度不可能总是拾好等于最佳值。这时,必须采取措施,或者改变土的天然湿度,或者改变压实方法,使压实工作能经济有效地进行。实际进行压实时,的湿度允许比最佳值大或小1%~2%。

(五)特殊路基施工技术

1、软土路基施工技术

所谓软土,从广义上讲,就是强度低、压缩性高的软弱土层。在软土地基上修筑路基,若不加处理,往往会发生路基失稳或过量沉陷,导致公路破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习惯上常把淤泥、淤泥质土、软粘性土总称为软土。软土的特性主要表现为天然含水率高、孔隙比大。含水量在34%—72%之间,孔隙比在1.0—1.9之间,饱和度一般大于95%,液限一般为35%—60%,塑性指数为13—30。

2、施工现场常用处理软土路基及弹簧土方法:

在施工中经常碰到的情况多数不是软土地基,因为如果有软土地基一般情况在设计时应该根据地质资料,提出处理方法。多数情况是有局部地段地质情况和原来设计不同,出现局部地基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者由于局部地段含水量过大(原有排水系统不畅,原有地基土质渗水性不好)造成地基软弹(翻浆,弹簧土地段)。根据出现的这些情况一般常用的方法主要有:

(1)换填。 这是最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最大有效处理深度3米。采用人工或机械挖除路堤下全部软土,换填强度较高的粘性土或砂、砾、卵石、片石等渗水性材料。换填的深度要根据承载力确定。

(2)抛石挤淤。片石不小于30cm,自中向两侧抛,横坡陡于1:10时,自高向低抛,抛出水面后用小石子填塞垫平,重型压路机碾压,再铺反滤层,再填土。

(3)盲沟。就是在要处理的路段根据要处理的路段的长度,在横向或纵向挖盲沟,盲沟通常用渗水性大孔隙填料或片石砌筑而成。也可以填入不同级配的石块起到排水的功能。注意盲沟的出口要与排水沟连接,以便把路基中的水排出路基。

(4)排水砂垫层。排水砂垫层是在路堤底部地面上铺设一层砂层,作用是在软土顶面增加一个排水面,在填土的过程中,荷载逐渐增加,促使软土地基排水固结渗出的水就可以从砂垫层中排走。为确保砂垫层能通畅排水,要采用渗水性良好的材料。砂垫层一般的厚度为0.6-1.0米。为了保证砂垫层的渗水作用,在砂垫层上应该填一层粘性土封住水不让水返上路基。在路基两侧要修好排水沟,通过砂垫层渗出的水通过排水沟排出路基外,保持路基的稳定。

以上介绍的几种工地常用的处理软基础以及弹簧土的方法,还要根据工地的具体情况选用那种方法施工,有时几种方法可以交替或一起使用。目的主要是要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期。

展开阅读全文

篇9: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社会调查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5048 字

+ 加入清单

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社会调查

今年七月,xx省司法厅和xx省法学会组织开展了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社会调查。xx省是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占全省人口的80%以上。开展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专题研究,将有助于总结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为“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施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客观现实,调查中运用了比较的方法,分别在城乡各选择了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调查地区(桐城市新安渡镇和安庆市大观区)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实地调研,结合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已经取得的经验,我们提出如下研究报告。 一、农村的法治环境与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随着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推进式的实施,我省农村法治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全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大有改观。 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乡村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微观上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在宏观上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农民在良好地法治环境中形成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从“一五”普法到目前正在实施的“四五”普法正是有条不紊地实践着这个目标。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在我国目前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方式的法治进程中,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各级政府去营造。“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四五”规划的目标是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可见,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农村的基层政权和组织应当对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够使其职责有明确的定位、行动有明确的方向。 通过调查和资料分析,我们发现,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现象:1、在职责上缺乏明确的定位。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还是具有政策性和临时性的工作?作为推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基层政权机关和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到普法和依法治理是政府的职责。2、在方法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作为硬性指标。由于对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存在模糊认识,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为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主要方法。3、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形成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普法”似乎也在向农民“摊派”法律知识,“依法治理”则是以法律为“罚则”治理乡村。4、在评价机制上,注重于形式的普及,有些经验来源于文字总结与模仿复制。尽管这些问题是非主流的现象,但是在今后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则是认识问题和观念问题。为此,必须明确什么是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如何“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包括法律思想(理论)、法律观念(法制观念)和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有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之分,个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取决于公民的法律心理,以及法治环境的影响。群体法律意识具有团体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我国农村不应忽视传统性和地域性的冲击和扭曲。社会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普遍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它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主流法律观念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社会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是公民的个体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环境因素。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对社会法律意识内容与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三者是协调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冲突。 笔者认为,“一五”普法在于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二五”普法在于培养积极向上的群体法律意识;“三五”普法着眼于营造全体公民共同的社会法律意识。“四五”规划就是在三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为巩固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提出了由法律意识的培养转变为法律素质的提高,因为法律素质是法律意识的内在本质。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提出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目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作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要特征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组织特别是政府部门,不仅应当将法律知识告之于民,而且还要让农民知道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我省农村基层人民政府推行的“送法下乡”、“送书到户”的活动,有其积极的因素,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手一册法律书,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 2、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诚然,对违法者的惩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不是法的全部。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例如,农民负担问题;打白条问题;粮食收购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等。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作为普法推进者的基层组织往往迁就这种现实,解决纠纷与矛盾以息事宁人为原则,有时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原则。今后在普法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

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公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 二、我省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法律实践问题 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着许多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在将这些问题有重点的提出来,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或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大大推动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律定位与作用。 在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实际承担具体工作的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际效果。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长远性目标是实现法治国家,阶段性目标是实现各个时期普法“规划”提出的具体任务,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肩负着如此重任和职责的基层组织对其法律地位应有正确的定位。 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阶层参与。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基层行政机关,其行政事务千头万绪,各项行政工作如计划生育,农业税费、农业生产等等,很难说哪项工作为主,哪项为次。如果将普法和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某项工作职责(并且有专人负责贯彻落实),这可能有悖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本意。笔者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并不是一项单列的工作,它是贯穿于各项工作中的原则精神,在政府工作的各项职责中都要体现与贯彻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的原则。换言之,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主体(推进者)是任何部门与任何人员。任何工作必须以普法和依法治理原则为指导,我们不能把普法与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组织是普法与依法治理的参与者、倡导者、推广者与服务者。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性群众组织。它虽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法定职能,使其在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村民进行守法教育;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4.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5.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与普法和依法治理所提出主要任务是相同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组织的各项工作正是亦步亦趋地实践着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目标。目前,农村普法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功能和作用,使其从被动地完成工作任务转向积极地开展普法宣传。 (二)关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方法问题 调查发现,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首先,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是放任性和无序性。农民往往把收看电视中的法制节目,作为自发的法治思想的启蒙。诚然,法律的普及可通过多种渠道,在当今电视已作为简便、快捷、普及的传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有些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地方,还利用农村广播网进行宣传,利用集市大会进行集中宣传,利用村民大会请司法人员上法制课。还有的地方采取“知识带动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有意识的普法教育,再通过学生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农户等等,这些都不失为好方法。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普法工作实施的经验,都应当是值得肯定的好方法。但是针对当前农村普及法律的工作方法存在放任性和无序性的局面,我们应当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1、在传媒工具上,开展多渠道、多方式的普法工作。可以利用电视中现有法制节目,还可以利用农村有线广播。在调查中农民普遍反映,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主要来源于电视,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电视台的“法眼看天下”等都是农民十分喜爱的节目。因此,笔者建议,能否将现有的电视法制节目进行整合,开设电视节目的法律频道,专门地、系统地、生动地宣传法律。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大环境下,开设法律频道电视节目作为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实施手段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广泛地宣传与普及法律,拓宽普法渠道,改进工作方法都有积极的意义。我省的有关部门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尝试。 2、在普法的工作方针上,农村普法不能只把农民当作普法的对象。根据普法规划的精神,农村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是针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公民。特别是“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各级组织在普法和依法治理中首先应当从“自律”开始,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接受者,模范地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然而才是法律的推广者。对于农民则应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切实地运用法律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授益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改变“法就是制裁”的观念,让农民从“要我学法律”到“我要学法律”。 其次,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民事调解。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农村,调解成为“执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息事宁人,止争息讼为目标的调解,在法律上、在观念上、在文化上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因此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对建立我国农村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地方将调解的范围已扩大到无所不及的领域,如果把调解作为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必经手段,则可能冲淡了法律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在肯定调解为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同时,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并且尊重当事人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的权利与选择。必要时基层组织应当鼓励与宣传诉讼方式的积极意义。如果一味排斥、回避或阻碍“打官司”,甚至将诉讼本身附加许多非法律因素,那么我们通向法治的道路也不会是坦途。毕竟司法是法治的保障。 (三)关于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经费问题。 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有关文字材料却没有提及),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进行。诚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普法经费也应当澄清一些误区。普法和依法治理要求在各项工作中都应当普及法律

共2页,当前第1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2024年县商业企业用工情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334 字

+ 加入清单

2017年县商业企业用工情况调研报告

为及时掌握澄城县限上商业企业用工变化状况,澄城县统计局对全县15户限上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就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用工基本情况1、企业缺工状况。在调查的15家商业企业中,用工缺口112人,用工基本满足企业5家,均为经营已稳定的企业; 缺工10人以下的企业6家,缺工10-20人的企业3家;缺工20人以上的企业1家;与去年同期相比,缺工企业户数和人数都明显降低,缺工现象已趋于缓和。其中:普工仍是需求量大的工种,本次调查中普工缺口为86人,占缺工总人数的77%。相对其它行业,商业企业对招用人员技能要求相对较低。

2、企业员工工资情况。与 年相比, 年前半年普工及专业技术人员月平均工资稍有所上涨,行政管理岗位平均工资基本持平。调查数据显示,行政管理岗位平均工资为1300元/月左右,普工平均工资为1500元/月左右,专业技术人员平均工资为2500元/月左右。

二、存在问题XX年前半年全县部分大中型餐饮行业经营处于低迷状态,主要原因是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出台后,以公务性为主的餐饮业营业额下降,加之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导致这类商业企业生意不景气。而以火锅类为主的中小型商业企业,竞争却异常激烈,今年就新增10多家,这样刺激了餐饮行业,因此本行业缺工现象程度不等。而批零贸易和住宿业等企业同样存在缺工现象,其主要原因为:一是企业文化意识淡薄,员工流动性大;二是失业人员就业期望高,苦脏累工种招工难;三是富余劳动力逐渐减少,求职人员素质较低;四是企业环境差,员工待遇不公,难留住人。

三、对策及建议1、改善用工环境,制定合理用工合同。企业在改善工作环境的同时,建立、健全合理的工作制度,给员工缴纳各类保险,解决员工后顾之忧,用待遇留人;要切实改善员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培植企业文化,丰富员工的文化生活,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用情留人;企业还应帮助员工制定职业发展规划,为员工搭建施展才干的平台,扩大和稳定员工队伍,用事业留人。

2、夯实劳务培训力度,提升员工的基本素养。政府要选择性地招商引资,注重引进高科技企业,减少用工压力,以提升我县商业企业现代化水平。劳务部门必须下大力度加强培训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剩余劳动力能了解劳务培训相关内容,从而吸纳择业者就业前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整体推动全县务工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用工单位和受聘人员双向满意。

3、充分发挥劳务中介的积极作用,鼓励以工招工。用工需求较大的企业,鼓励企业通过支付交通费、职介费等形式自主招工,也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派出有一定能力的务工人员,让他们协助招工,县政府可制定一些奖励优惠政策,对招引员工达到一定数量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要大力支持并鼓励劳务中介机构稳步发展,拓宽用工供求空间,逐步建立企业用工市场化运作机制。

4、长效招工,建立多渠道开发劳动力资源的机制 。实施“走出去”、“引进来”的人力资源战略。一方面实施“走出去”战略机制,即:前往省、市级城市招聘高技术人才,同时将本县劳动力送往外地优秀培训学校、企业进行高级技能培训;另一方面实施“引进来”战略机制,即:前往劳务输出大县,在对方建立劳务输入基地,到劳动力富裕邻县招聘所需工种。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机最新2024关于关加强机关文化建设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832 字

+ 加入清单

机最新2019关于关加强机关文化建设调研报告

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机关文化建设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努力在建设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中走前头作表率。

一、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引领,着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作为基础工程,贯彻到机关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与行相统一,努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思想政治建设。

(一)抓住机关文化建设的核心,讨论确立核心价值理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机关文化建设的核心。市级机关党的建设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到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全过程,融入到党员干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XX年,工委下发《关于开展“践行价值取向作表率、着重凝心聚力促发展”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党员干部带头践行“公正、包容、责任、诚信”价值取向,在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走前头作表率。各单位抓住机关文化建设的核心,讨论确立核心价值理念,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内化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追求。市审计局、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证行业等许多单位和行业开展机关核心价值观大讨论,提炼具有本单位特色的“精气神”,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二)注重政治文化的社会化过程,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以思想道德建设为根本。各单位坚持把加强理论武装作为首要任务,发挥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示范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党员干部不断提高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努力作真学真懂真信真用的表率。同时,围绕重要节庆日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XX年,结合庆祝建党90周年,通过举办青年干部党史学习专题培训班,开展“学党史、知党恩、跟党走”、参观上海“红色原点”、唱红歌走红路等“七个一”系列教育活动,增强了党员干部学习党史、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政为民的责任感。

(三)拓展文化建设的实践载体,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生动实践。各单位牢牢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根本,紧紧抓住迎办世博等重要契机,广泛开展志愿活动,开展结对帮扶,组织赈灾、慈善捐赠工作等公益活动,深化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许多单位坚持把学习弘扬雷锋精神与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结合起来,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XX年,工委通过举办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骨干培训班,制定文明机关考评标准和文明机关创建管理规定,召开市级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大会,明确文明机关创建的工作思路。在上一轮精神文明建设中,共有11家全国文明单位、235家上海市文明单位、6个上海市文明行业、55家市级机关系统文明单位受到表彰。

二、坚持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为抓手,着力提高党员干部的科学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

坚持把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作为机关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把化解“四个危险”作为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的基本实践,坚持“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理念,逐步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党政工团共同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创建工作格局。

(一)明确创建规划目标,提高机关学习文化建设水平。明确发展方向是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工作不断深化的基本前提。XX年,工委下发《关于市级机关学习型机关创建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到XX年创建活动的总体目标、基本要求、保障措施、运行机制和组织领导等五个方面的内容。XX年,对应“”规划纲要,工委制订下发了《关于-XX年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机关)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新一轮创建规划和目标任务。许多单位相继制定三年或五年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创建规划,明确了分阶段实施的目标任务。不少单位还将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党组织确定为每年机关党建的重点工作,明确学习目标和创建措施,推动创建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

(二)着力调整知识结构,提高机关干部科学文化素质。及时更新知识层次,调整知识结构,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各单位坚持把创建工作与上海“”发展和本单位实际相结合,时刻关注所处行业的最新发展方向,提前规划学习内容,把调整党员干部的知识结构作为组织学习的重点,结合学习发展服务经济、培育新型产业、建设“智慧城市”、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知识,定期举办处长论坛、创意论坛、青年干部论坛等多种形式的论坛模式,坚持创新学习载体和方式,强化本职岗位必备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教育培训,促进党员干部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不断适应“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新要求。

(三)深入推进创建工作,营造机关内部学习文化氛围。近几年,工委先后出台了学习型机关创建评估指标体系,编辑出版了《团队学习导航》介绍各种创建模式;召开全市学习型机关创建推进大会,结合应对金融危机提出创建工作新要求;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争当学习型党员”活动,网上展评220个学习型党支部和180名学习型党员的先进事迹;走访调研300多个基层党支部,着力培育创建示范点。XX年2月,工委召开市级机关学习型党支部建设推进大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学习型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出台了学习型党支部、学习型党员创建导向标准,选编109个优秀案例出版《学习型党支部建设实例》。各单位逐步建立健全激励导向机制,把学习情况纳入干部奖励、选拔、任用评价体系,增强组织学习的吸引力,提高党员干部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形成了良好学习文化氛围。近几年,全市共有347个单位被评为“学习型机关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其中市级机关111家。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主要媒体XX年都报道了市级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经验。

三、坚持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为重点,着力塑造为民务实清廉的机关形象

坚持把建设廉政文化作为加强机关文化建设的重点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初步形成了以培育廉政价值理念为根本,以廉政制度为支撑,以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产品为载体,党员干部广泛参与的廉政文化建设新格局。

(一)深入开展廉政教育,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是提升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各单位通过党组(党委)中心组带头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党政主要领导讲廉政党课、举办廉政学习辅导报告、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等形式,积极探索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岗位廉政教育的有效途径。同时,积极培育优秀廉政文化建设项目,建设廉政文化示范点,创作廉政文化作品等,增强廉政文化的感染力和覆盖面。许多单位不断创新廉政文化的内容和形式,以廉政漫画、廉政广告、廉政小品、廉政屏保、廉政短信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营造廉政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使党员干部受到生动活泼的廉政教育。XX年9月,工委举办“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上海市市级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成果展”,5000多名党员干部参观展览,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基层妇联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376 字

+ 加入清单

当前,**区妇联把开展“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活动作为当好娘家人的的重要平台。深入基层妇联组织和农村妇女群众中开展实地调研,通过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了解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对新时期基层妇女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一、妇联组织开展的受妇女群众欢迎的活动

一是开展家庭美德创建活动,如开展“学习型家庭”“平安家庭”、“五好文明家庭”等评选表彰活动,表彰的妇女先进典型,能在广大妇女中起到带头作用,使广大妇女在活动中直接受到教育。二是开展“双学双比”、“三下乡”等活动,密切联系妇女实际,能从根本上解决妇女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一部分妇女脱贫致富。三是开展结对帮困活动,使那些因生活遭遇不幸的单身贫困母亲、两癌妇女、孤儿改善了生活条件,这项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四是开展教育培训等活动,通过教育培训,可以增强广大妇女和妇女干部们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拓展她们的知识面,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五是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宣传和贯彻实施活动,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维权保障,使她们能够切实了解到哪些是应该享受的权利,如何依法保障自己的权利等。六是以“三八”、“六一”等节日为契机,开展的一系列特色活动很受欢迎。比如通过对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的妇女英模人物进行表彰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其榜样示范带动作用,达到了鼓舞人心激励上进的目的。七是组织开展妇女儿童体检活动,关爱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是提高工作学习和生活水平的基础,通过健康体检,对早期疾病及时发现和进行有效治疗,这对进一步树立妇女儿童的健康生活理念,提高其身体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妇女群众希望妇联组织为她们所做的实事

!一是加大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力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解决好男女在升学、招工、就业、经济和政治待遇等方面的平等,特别是要解决好育龄妇女产假期间的经济补助问题,以消除性别歧视等问题。二是多提供适合妇女的致富信息、致富技术、致富项目和学习致富技术的机会,解决好技术培训、项目提供、资金扶持等问题。三是切实维护妇女权益,解决好妇女在婚姻家庭中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如家庭暴力问题。

三、当前基层妇联组织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个别村党委对妇女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妇联是“虚设”,各项妇女工作的开展在社会上可有可无,重视程度不高。二是部分妇女组织的妇女干部,都是身兼数职,工作压力较大;再则,由于活动经费不保证,造成只能维持生存,难以创新发展;三是村级妇代会主任不仅身兼数职,而且综合素质不高,在工作中疲于应负,缺乏新思路、新方法;四是基层妇女儿童维权难。当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因多种因素,某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如妇女受到家庭暴力,女性儿童受到性侵害等,往往因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保留证据不足或取证难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或根本就不能立案。五是农村妇女群众对一些“事不关己”的活动不够热心,对开展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她们受“男主外女主内”旧思想的影响,认为自己参不参与活动无所谓,参与活动的自信心不足。农村妇女整体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

四、解决当前妇女工作面临困难、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是抓宣传,大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妇女工作的氛围。要多宣传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多宣传各级妇联在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广大妇女在城乡建设中做出的成就。基层妇联至少要配备一名年纪轻、有文化、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妇女干部,确保有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开展妇女工作。要结合自身实际,可采取由党支部班子成员中的女性干部兼任妇联领导,但兼职不能太多,以保证各队妇女工作高质量、有实效地开展。要关心妇女干部的成长,对工作能力强,有潜力的各级妇女干部,要创造交流、提升的机会。二是抓服务,积极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各级妇联组织既要选好定位,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服务基层、服务妇女群众的新路子,多做基层需要、妇联所能、妇女群众欢迎的工作;又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多为群众办实事,特别是要关注弱势群体。基层妇联组织要以农村中最为集中、最为敏感的创业就业、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婚姻家庭、老龄人口、外来人口管理等问题作为基层妇女工作的切入口,首先要加强对妇女群众培训,提高妇女就业、创业技能,实现再就业。特别是要为弱势群体的妇女排忧解难,要加强横向联系,多提供就业岗位,多帮助妇女弱势群体就业创业。其次要利用社会资源,多开展公益性女性疾病预防宣传。还要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适合不同层次女性参与的教育、文化、娱乐活动,满足基层妇女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三是抓维权,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代表和维护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妇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和首要任务。总结和推广基层维权站经验,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帮助等服务,加大维权力度,增强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既要向妇女宣传法律常识,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又要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协调政法部门严肃处理,狠狠打击,切实保障社区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四是抓培训,进一步加强妇联干部队伍的能力建设。目前,妇女工作任务繁重,要求妇联干部知识面广,工作能力强。因此,加强妇联干部的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已显得十分迫切。党委要根据基层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提高妇女干部综合素质活动。引导她们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增强做好妇女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同时,要鼓励和支持妇联干部积极参加各种理论培训和接受学历教育,提高妇联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利用各种机会,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培训,重点突出妇女工作业务、妇联岗位职能、妇女工作职业道德以及妇女工作管理、法律法规、电脑操作、农村实用技术等技能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妇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少数民族基础教育现状调研报告[页2]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863 字

+ 加入清单

少数民族基础教育现状调研报告

(3)、XX年,全县有各级各类学校(园)559所,其中县教师进修学校1所、完中4所、职高1所、民办高中1所、初中24所、小学501所(其中完小341所)、教学点365个、幼儿园27所。有小学教学班3105个,在校生83987人;初中教学班622个,在校生35679人;高中教学班144个,在校生7546人。有小学专任教师3549人,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和其他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合格率97.35%;有初中专任教师1955人,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和其他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合格率95.40%。全县适龄儿童入学率99.27%,小学在校生年辍学率0.62%;初中阶段入学率97.01%,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2.63%;7—15周岁“三类残疾”入学率71.31%;15周岁人口初等教育完成率99.21%,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82.23%;现有青壮年总人口435146人,其中青壮年文盲人口3197人,文盲率为0.73%,抽考复盲率2.50%。全县小学校舍建筑面积429124平方米,生均5.11平方米;初中校舍建筑面积285584平方米,生均8.00平方米。全县人均受教育年限6.XX年。

从以上三年的数据来看,我县教育发展发展势头较好,响应了国家提升教学质量集中办学的政策,校点逐年减少,教师逐年增加,校舍逐年改善,入学率逐年提高,教育的各项指标均呈良性发展,去年年末“普九”顺利通过省人民政府验收,是全州最后一家实现了“普九”验收。

三、**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情况

根据我县“县大、财困、民贫,人口多、基础差”的实际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云南省实施办法》、《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云南省“两基”攻坚计划》,在认真算清实施普及教育的“总人口帐、贫困学生人口帐、普及帐、校舍帐、教师帐、资金帐”的基础上,县委、县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县两基攻坚方案》、《**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方案》、《**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暂行规定》、《**县普九工作责任追究制》和《**县县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单位挂钩联系普九工作责任制》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使各级、各部门明确了“普九”工作的责任。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顺利实现“普九”,我县各级各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教育法律法规,讲解实施“普九”的重要性、必要性,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普九”。 一是全面宣传《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开展《义务教育法》宣传活动。县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法》印制、张贴到学校、村寨、集市、街头醒目位置,并将《义务教育法》摘要印成册发到各乡镇学校和村寨。 二是利用有线电视播放《珍惜时光,努力学习——致全县适龄儿童少年朋友的一封信》,努力营造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外出打工的社会氛围;以“全县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大打‘普九’攻坚战”为主题的宣传动员;每天滚动播放“普九”宣传标语,及时报道“普九”专题快讯。 三是利用标语的宣传功能,在公路、学校、村寨等醒目位置制作宣传牌100多块、宣传标语1万多平方米,宣传《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国家、省、州有关义务教育和“普九”的要求。 四是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九”宣传活动。几年来,县、乡召开“普九”工作专题会议515次,宣传、研究和布置“普九”工作,各乡镇利用标语、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车、派出“普九”工作队进村入户、开展“普九”文艺演出等形式,对“普九”工作进行宣传,全县仅出动“普九”宣传车辆就多达2100多辆(次),“普九”专题文艺演出378场,“普九”工作队进村入户宣传60000多人(次)。宣传工作基本上做到了“电视上有图像、广播里有声音、墙壁上有文字”。“普九”工作在我县深入人心,引起强烈的共鸣,社会各界支持“普九”、参与“普九”的氛围较为浓厚。如珠街镇老山坡村小组长魏仕才看到本村8名学生开学两周后还没有上学,他挨家挨户做家长的思想工作,卖了自家的耕牛帮助8名学生解决生活费,并帮学生扛着行李走了10多公里的山路将8名学生送回学校;篆角乡沙牛村张昭福积极配合“普九”工作,经常到村民家宣传《义务教育法》,每年还组织村民举办“普九”文艺演出,在他的宣传动员和教育下,该村70户人家65名适龄少年,几年来无一人辍学。在,像魏仕才、张昭福这样支持“普九”、参与“普九”的感人事例不胜枚举。

共5页,当前第2页12345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对法释29号未及问题的探讨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666 字

+ 加入清单

对法释(2019)29号未及问题探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和发展,对作为一国之上层建筑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等制度进行改革的实际要求和呼声也日益强烈,并且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和我国成功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对司法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首当其冲要解决的工作。司法改革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也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其不仅涉及面宽广,而且是深层次的变革。陪审制度的改革就是其中一个近来备受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李鹏委员长在1998年谈到司法改革时指出:“要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这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近来,众多学者与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们就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提出了多种观点和想法: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被废除。因为我为的人民陪审制度其设立之本意是作为人民参与政治,管理国家的一种民主形式,但由于受历史传统,制度的构建以及社会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实践与本意相去甚远,致使陪审制度徒具形式。一项形同虚设的法律制度长期存在,对于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会是一种极大的嘲讽,对于法治社会的形成则有百害而无一利,故应该对该制度予以废止。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立法应当缓行。他们认为从陪审制度发展的国际潮流来看,陪审制度正呈现出一种普遍的衰微趋势;从陪审制的法律依据来看,我国的陪审制度缺乏宪法基础;从陪审制的现实运作来看,我国的陪制度产生了严重的“异化”。并且由于实行陪审员制度所要求的社会条件较高,对公民的整体素质的社会氛围有很大的要求,而在当今尚未完全“开化”的中国,公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让部分老百姓参与陪审,他们也难真正体验出陪审制的好处来。同时,从司法体制来看,现在一些制度设置的不合理最终使该制度流于形式。故他们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应当缓行。 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虽然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制度还有较大的欠缺,但只要将其进行一些改革和完善则可使它重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当务之急不应是草草将其摒弃,而应是对其进行改革和革新,以使其能焕发新的活力。                                     一     我本人则同意第三种观点。虽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其在我国的社会制度中仍然有存在的价值,我们应该根据现实情况和需要适时的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而不能因其暂时的不适应而因噎废食。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欧洲奴隶制时期的雅典和罗马。当时在雅典设置了被称之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后来罗马也设置了类似的陪审法庭,这些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最早产生于公元11世纪的英国,当时其陪审团是起证人作用的调查审团,其宗旨不在于司法审判,而是国王对地方加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1215年《自由大宪章》的公布,使陪审团制度得以发生质的变化。按照《自由大宪章》的规定:人民有接受与自己同等人审判的权利。这一规定促使陪审团从起诉职能转向审判职能。此后,随着两种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逐渐形成和发展,在这两种不同的法系中又分别形成了两种不同的陪审制度,即参审制(大陆法系)和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这两种陪审制度也是当今世陪审制度的主流,为众多国家所采用。     其次,我们再看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起源于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有关法律规定。在1931年江西革命根据地颁布的《裁判条例》已具体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其主要沿习的是原苏联的模式。新中国建国之初,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审判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国人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一宪法性的文件中,该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当时该制度的建立只是为了让人民获得“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心理满足,而并没有司法民主和权力制约的精神。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治背景下,建立人民陪审制度也还没有制约法官和防止司法~的意义和要求。随后,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人民陪审制度逐渐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成为“群众专政”的象征,而不再具有初始建立时的意义。到了“文化大革命”时, 人民障审制度实际上已经被抛弃,只剩下形式上的存在,其只被规定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等恢复(也可以说是再次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但该制度始终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致于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日渐衰微,难以有所作。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名称上与英美法系相似,但在其实际内容上主要沿习了原苏联的模式,而原苏联的陪审制又是在借鉴法国、德国的参审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即没有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陪审员是怀法官组成合议庭参与审判,其本身并不独立地进行审判。由于我国相关理论和制度的不完善和不配套,以至人民陪审制度在实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以下几点经较突出:     (1)在立法上,仅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体现,若说其是“陪审”不如说其是“参审”,事实上这种陪审制度并没有起到监督司法行为、制约法官专横、防止司法权滥用的民主机制作用。     (2)由于人民法院或法官往往认为人民陪审员不懂法律,业务能力有限,庭审中是摆设,因而在审判工作中大量出现了“不陪不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从而使“陪审”变成了“陪衬”,这是有悖于设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初衷的。  

;   (3)陪审制度本身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陪审员产生的程序,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以及陪审员的任期问题和其回避问题等等,都有待完善和发展。     (4)在思维形式上,由于中国拥有较强的“官本位”思想的传统,所以当法官遇到重大案件、疑难案件,自然而然地首先想到的是向上汇报,而不是去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形同摆设,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出现以上的诸多问题,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在立法上,人民陪审制度还很单薄、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的陪审员管理机构和相应的选任等机制,并且往往法官们也对该制度不够重视,在理论研究上,对该制度的研究也越来越被淡化和不为所重视。                                     二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虽然现在被许多人忽略,甚至有人还认为应该将其废除,但其存在还是有其价值和必要性的。陪审制度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部分,也是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们的存在和发展要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和决定;反之,作为上层建筑的陪审制度亦会反作用于起着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基础,以体现出其存在的价值。法律价值观决定着某一法律制度的形成、特征、发展轨迹乃至其兴衰。因此讨论陪审制度的价值的有否是决定陪审制度存废的关键。     通过对陪审制度的历史的渊源、发展及其现状的了解,我们可以认识到陪审制度的价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同等者审判”价值,即法律(公正与正义)存在于人民之中,应该由人民参与判断、裁定被告人是否有侵权行为或是否有罪。二、“制约司法权”的价值,防止法官在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面片面和独断专行,抵制专业法官囿于其专业的视角、思维的定势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见,以及防止作为权力集团中成员的法官在裁判时可能偏向当权者一方,从而压抑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通过对陪审制度的价值的分析,我们知道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象征,是人类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其存在是符合促进社会民展的需要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制度所出现的问题,所以我们现在所要做的就是在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上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三     我们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要做的首要工作是,首先确立下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若将整个陪审制度比作一棵大树,则其价值基础则是这棵大树的根本,就此我们可以知道,人民陪审制度所想要实现的终极目标是“公正”二字,反之这个“公正”二字则是人民陪审制度的终极价值,该价值又包含了三个方面的价值,即司法公正价值、司法民主价值和司法监督价值。这三个方面的价值相辅相成,构成了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     在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后,我们就要对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按照其发展的规律和社会现实的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和完善。我本人觉得应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1)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定位。我们认为,陪审员不是法官,也不应是法律职业者,陪审制度仅仅是让普通老百姓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使案件中的当事人能够“接受自己同类人的审判”,监督法官庭审的一种有效方式。故我们将人民陪审制度定位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并将此作为人民陪审制度立法以及适用的总的指导思想。     (2)必须明确人民陪审制度适用的范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所采取的是参审式陪审形成,仅在一审案件中适用该制度,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以及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都作了与人民法院组织完全相同的规定。从人民陪审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看,我们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一审案件都必须要适用人民陪审制度,同样也不仅仅只有一审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度。我们认为,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以划分不同的适用等级。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将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级别分为三等,即强制性适用、任意性适用和申请许可适用。强制性适用即是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如一审的刑事案件和涉及人身权利的民事案件等。任意性适用即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比如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申请许可适用是指必须由当事人申请适用,并且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而作出是否准许适用的决定后方可适用的一种类型。这种等级划分可以使人民陪审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也更趋于合理化。并且,将人民陪审制度只规定于一审案件中是不够的,还应扩大到诸如上诉、抗诉案件、未成年人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各类案件和程序中,因为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公正”决定了该制度应该被更广泛地适用。     (3)关于人民陪审员遴选程序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凡有选举或被选举权的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从该条文的立法本意上讲,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是相当广范的,但目前由于实际选任途径主要立足于法院自身的选聘,加之选聘制度不健全又造成了选聘程序的随意性很强,人民陪审员往往由法院的院长或庭长在自己所熟悉的社会群体中直接选聘。这样的选聘既违反了立法者的本意,又使得选聘范围变的极为狭窄,故而常使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受到质疑。所以我们觉得,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方法可以采取相对固定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

共2页,当前第1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对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33 字

+ 加入清单

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的调研报告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

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XX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16.7%。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

(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一争高下,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所以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这类案件一般以合伙纠纷案件居多。如我院审理的薛丽、薛晶与史顺利、史经来合伙纠纷案及郑宏斌与尹前发合伙纠纷案。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纠纷,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认定难上加难。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不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打赌气官司,让双方坐下调解都非常难。

(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有顾虑,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不想惹火烧身。

(六)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造成调解难。有的法人主体灭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规避既判义务,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就是为拖延或逃避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调解基础。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大学生暑假社会实践调研活动活动_社会实践活动总结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全文共 2778 字

+ 加入清单

大学暑假社会实践调研活动活动

【篇一】

xx年7月中旬,我很荣幸能作为院级社会实践小分队的一员参加了关于“儿童意外伤害”的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活动。

快乐的时光总是弥足珍贵,短暂的经历却能耐人寻味。活动过后,我反复回忆、思索这一路的点点滴滴,这些天的走访调研的旅途中,我们一行6人,有愁苦、有分歧;但更多的是欢笑、是团结,同时也有沉甸甸的收获。

活动中,我们顶着烈日,冒着暴雨,虽然很累,但我们却毫无怨言。在走访调研的时候,我们受到了许多相关部门及城乡居民的热情接待,他们尽己所能的为我们提供资料和帮助,对我们学校大力称赞,让我们很是感动。同样,由于对我们活动目的不太理解,也有不少居民断然拒绝了我们的调查,这个我们也可以理解。总的来说,社会各界对我们大学生的活动还是相当重视和支持的我们很是感谢!

对于这次活动,我们主要了解的是儿童意外伤害情况,在走访调查过程中,让我看到了一群天真可爱而又让人怜惜的小朋友。在他们本应健康快乐的年龄却遭遇了种种意外伤害。然而,这些伤害很多却是可以避免的,拿着那份关于儿童意外伤害的统计表,看着那一串串数据,我的心不由沉重了起来。儿童意外伤害造成的伤亡人数在逐年上升,然而,当今的卫生部门对此却没有任何举措;另一方面,在农村地区,许多的留守儿童都是由他们的祖辈们监护。由于其受教育程度很低,在照顾小孩的过程只能够安全意识相对较差,对意外伤害的处理也显得尤为不足。总而言之,儿童的安全问题让人十分担忧,预防儿童意外伤害显得一场紧迫。

这次实践活动,让我明白了:“艰辛知人生,实践长才干”通过参加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使我逐步了解了社会,开阔了视野,增长了才干。并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认清了自己的位置,发现了自己的不足,感受到了团队合作的乐趣。“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次短暂而又充实的实践活动将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他将是我人生一段不可或缺的重要历程,对自己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巨大的帮助。社会实践也告诉了我,在新经济时代大学生应具备新观念,掌握成熟技术的能力,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交际、沟通能力,更要有团队精神。在学习时也要时刻与外界保持同步发展,走到与时俱进。珍惜现在的学习机会,珍惜生命的分分秒秒。在学习好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要努力汲取个领域的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进自己的能力去造福人类。

一路的艰辛与微笑,虽有收获,然所学也只是开始,新的考验和抉择要奋斗不息。选择我爱的,爱我选择的。即使遇到困难也要付出自己的努力,不能让自己年轻的时光留下什么遗憾!

【篇二】

为了更好地了解社会,为了更好地锻炼大学生的能力,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大学生绿色行”小分队在龙山县苗儿滩开展了“绿色卫士”和“乡土文化”的暑期调研活动。

在调研中总有那么些有趣而感动的事情发生,真是耐人寻味。活动过后,我反复回忆,思索这一路的点点滴滴,在调研过程中,我们有愁苦、分歧,但更多的是欢乐、团结,所以也有沉甸甸的收获。

活动中,我们顶着烈日,冒着大雨,感觉很累,虽然有时有怨言,但是还是挺过来了。在走访调研的时候,我们受到了村民的的热情接待,他们力所能及的为我们提供资料和帮助,对我们也是大力称赞,并且有时留我们吃饭,这让我们很是感动。但同样,由于村民以老人居多,文化程度不高,所以对我们活动也不是很了解,因此婉然拒绝我们的调查,我们也是可以理解的。总的来说,他们大多对我们的活动还是相当重视的,并且认真听我们的解答,我们表示很是感谢!

活动“绿色卫士”,主要是了解当地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在走访调查中,村民也很友善,为我们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让我们知道了当地垃圾处理就是随意倾倒在捞车河中。额~~这样的处理肯定会造成水污染,对环境是很不好的。因此,我们给他们讲解了垃圾随意丢弃的危害等等知识,给他们发放《绿色乡村》手册,并且在当地修建了一个垃圾池,希望村民能够将生活垃圾倒在垃圾池中,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活动“乡土文化”,主要是了解当地土家文化的流失情况以及保护措施。当地村民大多是土家族的,因此对这些都比较了解。在走访调查中,他们也很热情地接待我们,认真倾听我们的提问。虽然言语交流会有困难,但是只要耐心,认真引导他们,还是可以顺利完成问卷的。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我们知道了不少当地的土家文化,比如“摆手舞”,让我们受益匪浅。还有他们也很乐意与我们交谈,这也让我们心里乐滋滋的。

在调研过程中,让我明白了“艰辛知人生,实践长才干”的道理。通过调研,让我开阔了视野,并且认清了自己的位置,发现了自己的不足,感受到了团队合作的乐趣。“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调研活动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它将是我人生一段不可或缺的重要历程,可能对以后的活动也有巨大的帮助。

在调研中有艰辛,也有欢笑。虽然有收获,但是所学也只是开始,新的考验和抉择要奋斗不息。选择我爱的,爱我所选择的。即使遇到困难也要付出自己的努力,不能让自己年轻的时光留下什么遗憾.......

【篇三】

20xx年8月7号我踏上了我的打工之旅,虽然这段生活已经结束,但现在的我依然被这段生活给震撼了,他让我懂得了更多的东西,明白了更多的社会现象,我相信它给我带来的决不是那区区的950块钱和满脸的黑色素!

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经历,让我更深地认识到社会的复杂,人心的复杂,最深的体会,让我觉得:金钱的万能。

虽说钱并不能买到一些真感情,试问:人这一生中接触的这么多人当中,真正地会有几个会象父母那么无私呢?有几个不会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呢?更何况我们是生活在一个现实的社会中。

同时,我也可以深刻地体会到钱的来之不易。它的背后可能会有多少的汗水与辛酸,而在这种情况下,忍耐是通往梦想地带的必要基础、必经之路。对于服务行业而言,一些刁蛮的顾客或多或少总会难到一些,而对于一些性子急的人来说,吵架或更恶劣的事情的发生总是难免的,而这时就需要忍耐。因为你毕竟是给别人打工,这样的所作所为,对老板来说总会影响,所以责任就可能全降到你一个人的头上。这时候扣薪水或放你大假是时有可能发生的,所以成大器者必先会忍,要改变局面也必须要忍。

其次,学历高低直接影响薪水、职位的高低,故其对今后有一定的影响。再次,一定的特长对于这个发展的社会也是必须的,它能提高你的就业机率,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拥有一技之长是防止被淘汰的法宝之一,所谓世不压身。从小事出发,从点滴做起,从自身做起,体验人生的快乐和美好。其实,幸福无处不在,欢乐无时不有,只要付出过努力,我相信“世间自有公道,付出总有回报”,怕只怕自己不肯去做,不敢去做,怕那些不成困难的困难吓倒了自己,从而止步不前,不肯努力,不肯努力拼搏。“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要成就事业,就得付出。要做真正的自己,做有用的人才,必须要先耕耘,再苦再累都要永不言弃。锻练自身,着手现在,创造未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铁路工会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工会,全文共 4250 字

+ 加入清单

铁路工会调研报告

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厂务公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厂务公开工作在沈局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铁路工会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按照省总关于开展厂务公开工作调研的通知要求,铁路局工会组成专题调研组,通过深入基层工会、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系统地对全局厂务公开工作进行了调研和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做法和特点

从调研情况看,在局党委和路局的高度重视下,在局工会的具体组织和局纪委的督促检查下,全局各级组织对厂务公开工作认识明确,责任落实,厂务公开工作呈现出运作规范、扎实推进的良好态势,有力地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基本做法和特点是:

1.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调研中,我们感到各基层单位能够按照路局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全部建立和实行了党委领导、行政支持、纪委监督、工作组织、团委配合、职工群众全员参与的厂务公开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了各负其责、相互衔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把厂务公开作为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治工作内容;行政作为公开主体,及时将重要事项进行公开;纪委和工会坚持定期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建立了考核责任追究制度,为保证厂务公开制度落实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2.完善制度办法,规范厂务公开标准。几年来,路局、局党委先后下发了《铁路局厂务公开民主议事制度实施办法》、《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职工代表队伍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铁路局落实民主管理制度工作规范》等文件,在全局完善和规范了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今年初,为了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工作,局工会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对厂务公开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凡涉及企业改革、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职工利益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五个方面内容必须公开。

3.利用多种手段,丰富厂务公开形式。各单位积极创新和丰富公开形式,不断提高公开质量。全局各单位都建立了站段、车间和班组三级公开网络,形成了以局域网、公开栏、公示板、公开简报、召开会议和网页公开专栏等为辅助形式的公开渠道。据统计,全局各单位厂务公开率达100%,车间和班组公开率分别达90%和85%以上,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的满意率达98%。目前,全局厂务公开网络更加健全,公开的形式更加多样,公开的渠道更加畅通,公开的效果更加明显。

4.落实职代会制度,畅通厂务公开渠道。各级组织坚持把职代会作为厂务公开的主渠道,高度注重职工代表大会。全局严格按照《沈阳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要求,高质量开好路局、站段、车间三级职代会。首先,高标准召开路局职代会,为站段作示范。无论是会议的筹备、形式、内容、程序,还是职工代表的精神状态、会议的效果,每年都给职工代表留下高标准、高质量的深刻印象。其次,坚持抓好站段职代会。路局不断强化站段职代会会前审批会后报告、重要文件预审、重大决策审议、提案征集处理、集体合同(共保合同)签订、重要事项无记名表决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各项制度,使职代会内容更丰富、程序更规范、作用更突出、职工更满意。第三,坚持抓好车间职代会。近年来,各单位以突出抓好车间职代会为重点,通过采取规范程序、跟踪指导、强化考核等措施,全面抓好车间职代会制度的落实,取得了较好效果。调研中,发现全局各单位车间级职代会质量明显上升,召开率已达85%以上。职代会闭会期间,坚持民主议事和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发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作用,将事关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和审议。

二、主要收获和体会

厂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产生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全局厂务公开工作得到上级充分肯定,近年来先后获得了“全国推进厂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荣誉称号。具体效果主要表现在“三个促进”上:一是有效促进了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指导方针的落实和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加强,维护了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推行厂务公开,职工群众积极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工收入、居住条件、工作环境和生活待遇不断得到改善;厂务公开工作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在党群、干群之间架起了一座“连心桥”,有效促进了和谐沈局建设。在个别谈话中,职工群众对厂务公开工作均表示满意或比较满意。二是有效促进了企业管理和深化改革,推动了全局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在推行厂务公开工作的过程中,职工群众焕发出了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也增强了主人翁意识,对企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不仅做到知情,而且积极踊跃参与,厂务公开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职工群众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了“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质量,规避和降低了决策风险,使全局安全运输、生产经营一年跃上一个新台阶,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并确保了队伍稳定。三是有效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了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随着推行厂务公开工作,办事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有效防止和避免了热点、焦点问题的暗箱操作,使干部的履职行为处于有效的提醒和监督之下,使热点问题没有热起来、焦点问题没有烧起来。特别是奖金分配和保障性住房配售、物资采购、干部使用等热点问题或者交由职工群众来决定,或者依靠招投标、集体决策等机制来解决,有效消除了传言和猜疑,既是给了职工一个明白,同时又还了领导的清白,厂务公开因此成为了廉政建设的“防火墙”。

厂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实践,我们主要有四点体会:

1.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思想认识,是做好厂务公开工作的关键所在。实践证明,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厂务公开工作的认识程度和高度决定这项工作落实的力度。尤其是当前铁路企业既要完成繁重的深化改革、安全运输、生产经营和队伍稳定等各项任务,又面临着“转机制、闯市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考验,还有职工群众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不断增强,都客观要求各级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厂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厂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改革发展越是深化,越要抓好厂务公开;越是面临困难和挑战,越要重视厂务公开。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加强厂务公开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以更科学的方法、更高的标准和更务实的作风做好厂务公开工作,切实发挥其凝心聚力、解疑释惑、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

2.发挥各级组织作用,是做好厂务公开工作的根本保证。厂务公开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各级组织和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通过工作实践,做好厂务公开工作,必须实行党委领导,行政支持,纪委监督,工会组织,各级组织齐抓共管,共同负责,各负其责,职工群众全员参与。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对厂务公开负有第一位的责任,他们的言行,对一个单位厂务公开能否真正推开、能否保证质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实践证明,凡是厂务公开深入扎实的单位,都以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党政工纪各级组织切实发挥作用,合力共为,才能保证厂务公开工作规范运行、有序推进。

3.落实基本制度和规范,是做好厂务公开工作的前提条件。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及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民主议事会议制度、班组“三一四”民主管理制度以及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局厂务公开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好这些基本制度,是厂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的前提条件,必须抓实抓好,不能打折扣。同时,还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坚持与时俱进,对路局规定的必须公开的重点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和职工群众关注的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用工、职工分流方案, “三不让”政策调整、医疗和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和保障性住房配售、考核奖惩、职工健康休养方案等必须公开,防止和避免不公开、漏公开的问题。为了确保公开质量和效果,在坚持基本制度落实的基础上,要在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拓展公开内容和创新公开形式上下功夫。

4.实施严格检查考核,是做好厂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手段。一项好的制度和机制,离不开必要的检查和考核。没有检查考核的制度,就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实践也证明,定期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有助于不断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也是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手段。因此,为了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必须坚持检查考核制度,并纳入工会总体工作的考核评比之中。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思考

全局厂务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基层个别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有的单位厂务公开工作质量不高;三是有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质量还有待提高;四是有的单位检查考核制度落实不到位等。

当前,中国铁路已经进入了高铁时代。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厂务公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厂务公开工作在沈局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我们经过调查研究和深入思考,主要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厂务公开工作机制。做好厂务公开工作,是各级组织的共同责任。各级组织要将厂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厂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把厂务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是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工作运作程序。每一项制度和办法的制定,关键在落实。要进一步抓好各项厂务公开工作制度的落实,在规范运作上下工夫。要坚持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严格职代会程序,落实职代会职责,切实保障职工代表的决策权;以公开栏为主要载体,利用媒体、网络、文件、通报等多种形式公开,提高民主管理透明度,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

三是进一步加大厂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力度。要结合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路局对站段、站段对车间、车间对班组科学规范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细化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明确考核责任。

四是进一步提升工会干部厂务公开工作的创新能力。工会干部要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把厂务公开工作放在全局工作的大背景下来认识和考虑,处理好维护职工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职工眼前利益与维护职工长远利益、维护职工具体利益和维护职工根本利益的关系。要善于通过职代会等合法途径、形式,及时反映职工诉求,解决职工困难,化解各种矛盾,让职工共享沈局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和谐企业建设。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水利部门干部交流工作现状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1797 字

+ 加入清单

水利部门干部交流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推动水利又好又快发展中肩负重要职责,发挥关键作用。培养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把我们的干部队伍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骨干力量,是时代的迫切要求。建立和实行干部交流制度,是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单位整体效能的一项重要措施。XX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在深入学习《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对全局科级以上干部交流工作进行了调研,摸清了现状,分析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做好干部交流的办法和措施。

一、干部队伍的基本情况

截止XX年10月,我局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总数为814人,其中处级干部98人,占干部总数12%;科级干部287人,占干部总数35%。

(一)处级干部基本情况

正处级干部40人,其中:领导职务33人,非领导职务7人。任职年限5年及以下的19人、6-9年的16人、XX年及以上的5人;年龄36-40岁的3人、41-45岁的12人、46-50岁的15人、51岁及以上的10人;学历为大学本科的29人、大学专科9人、中专及以下的2人。

副处级干部58人,其中:领导职务44人,非领导职务14人。任职年限5年及以下的23人、6-9年的26人、XX年及以上的9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1人、36-40岁的8人、41-45岁的20人、46-50岁的13人、51岁及以上的16人;学历为大学本科的36人、大学专科15人、中专及以下的7人。

(二)科级干部基本情况

正科级干部203人,其中:领导职务153人,非领导职务50人。任职年限5年及以下的105人、6-9年的59人、XX年及以上的39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37人、36-40岁的40人、41-45岁的53人、46-50岁的43人、51岁及以上的30人;学历为大学本科的76人、大学专科77人、中专及以下的50人。

副科级干部84人,其中:领导职务63人,非领导职务21人。任职年限5年及以下的41人、6-9年的37人、XX年及以上的6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27人、36-40岁的22人、41-45岁的18人、46-50岁的8人、51岁及以上的9人;学历为大学本科的27人、大学专科37人、中专及以下的20人。

以上数据表明:我局的干部队伍在同一岗位同一职级的任职年限较长,任处级职务6年以上的占处级干部总数的47%,其中XX年以上的有14人,占14%;任科级职务6年以上的占科级干部总数的49%,其中XX年以上的有45人,占16%。干部的年龄有老化趋势,40岁以上的人员占主体,其中处级干部40-50岁的占61%,51岁以上的占27%;科级干部40-50岁的占43%,51岁以上的占13%。科级干部中中专及以下的学历占24%,学历层次明显偏低。

二、近年干部交流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局紧紧围绕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这一目标,以规范程序和制度建设为抓手,着力推进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一是针对实际,突出交流重点。我局干部交流的主要对象是:对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实行年限性交流;对有发展前途的青年后备干部实行培养性交流;对班子之间闹不团结的实行调整性交流。二是完善机制,规范操作。为规范干部交流工作,XX年3月我局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干部交流的对象、范围、程序、交流工作纪律,进一步推进了我局干部交流工作,加强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三是注重培养,增长才干。我局把干部交流作为培养干部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干部在不同岗位和不同单位、部门任职,使干部得到比较全面的锻炼和考验,积累经验,增长才干。

XX年以来,我局共交流处级干部17人次,其中机关部门之间交流2人次,局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交流8人次,局属有关单位班子成员之间交流3人次,机关与局属有关单位之间交流1人次,直属事业单位调任局属有关单位1人次,局属有关单位与工程维修养护公司之间交流2人次。另外,选派4名处级干部交流到西藏水利厅任职。局属各单位科级干部共交流71人次,其中:局属机关各部门之间交流19人次,机关与三级基层单位之间交流(含提拔交流)31人次,三级基层单位之间交流21人次。

共5页,当前第1页12345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4537 字

+ 加入清单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                      一、什么是非法证据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的基本特征在于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学》关于证据“合法性”的阐述,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2、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形式共用七种,包括(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6定、鉴定勘验、检察笔录;(7)、视听资料。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我国没有完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权威的定义,但根据以上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一般认为,非法证据来源于非法的取证行为:1、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包括采取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等;2、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3、非法定主体取得的书证、物证。 二、世界各国对于非法证据的取舍态度 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根据“毒树之果”的理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其使用是有害的,因为它会鼓励警察的违法行为,纵容对公民隐私、住宅和人身等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制。但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为增强有罪证据的力量,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规避排除规则的一系列例外。如“最终或必然发现”的证据不适用排除规则;侦查人员不是明知搜查和扣押是违法的,即出于“善意”也不适用排除规则。此外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提出,警察的非法行为必须与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一起衡量。也就是对非法搜查获取的证据的取舍作利益权衡。 英国、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所不同,这些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由于价值观念的差别等原因,这些国家对违法证据取舍的倾向性也有一定区别,但总的看,排除违法物证并未在这些国家形成一个确定的证据规则,在实务中,对这些证据排除大多持十分谨慎的态度。 在日本,最高法院在1949年的判例中肯定了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理由是,收集程序的违法不会改变证据材料的性质和形态,因而不会改变其作为证据的价值。此后30年最高法院对非法证据均持肯定的态度。但到了1978年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提出了符合以下二条件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即(1)、证据物的收集程序有精神重大违法的;(2)、从抑制将来的违法侦查的角度来看将该证据物作为证据是不适当的。这一判例体现了日本刑事诉讼在注重实体真实性的同时已开始注意程序公正。 三、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非法证据效力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四、目前我国法律界对于非法证据效力的不同观点 1、一律排除说,即否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理由是:非法取证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因非法取证行为与所取得证据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否定非法取证行为的同时,也应该否定非法取证行为的结果。如果仅从程序外以其他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处理,在诉讼法上却承认非法取证行为的结果,则难以从根本上遏制非法取证,侵害公民~的现象。 2、真实肯定说,即主张把“非法手段”与“证据”区别开来,对违法取证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若与案情相关,仍可采用。其理由是:“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核心,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实质真实,而不是只要求形式上的“合法”,把起初而相关联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从而导致放

纵犯罪。 3、线索转化说,即把非法取得的材料看做“证据线索”并以此为线索,依法定程序重新取证和查证,从而将非法证据转化为合法的证据。其理由是:(1)、我国目前的刑侦技术手段落后,刑侦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薄弱,如果对刑事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不采信的话,将妨害最终完成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任务;(2)、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在均衡原则下偏重实体;(3)、虽然衍生证据的线索是非法的,但并不影响衍生证据的真实性、联系性和合法性。 4、区别证据种类说,主张将非法取得的口供与物证材料区别开来,,前者无论真实与否,都应予以排除。后者是以物品的性质、外部形态、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与言词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对此应以采信为妥。其理由是:“非法取得的口供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如果把非法取得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无异于承认或允许刑讯逼供。而物证不同于口供,实物证据不会因为收集程序而改变其性质。” 5、例外排除说,即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不能采用,但应设若干例外。这些例外情形主要可以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1)、案件的危害程度;(2)、司法官员的违法程度。法律可以从上述两个因素的单独或综合之中设定若干个例外情形。 五、非法证据效力认定的价值冲突 以上各种学说的分歧是基于不同的价值选择的结果,是刑事诉讼法律价值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的集中体现。主要表现在: (一)、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冲突的集中体现。所谓实体真实也被称作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活动中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真实的。所谓程序正义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对于认定非法证据的效力而言,采信非法证据表明证据的证明能力优先于证据的证据能力,就是证据的证明性优先于合法性,这将有助于发现实体的真实,实现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排除非法证据表明证据的证据能力优先于证明性,将有助于维护程序的公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目标价值。 (二)、打击犯罪与保障~冲突的集中体现。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从根本上说就是对惩罚犯罪、保护~这两种社会价值的追求,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一方面,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国家还须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无理的侵犯。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却难以保证完全一致。体现在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上,对于非法证据的舍弃,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结果的排除,尽管因非法取证的行为使证据材料丧失其合法性,但因此而舍弃其证明性与相关性,可能造成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处罚的结果。而采信非法证据,则可能鼓励司法人员违法办案,只在乎结果而不在乎过程,造成公民权利被侵犯的后果。 协调两种不同法律价值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两者在合乎理性的范围内保持最大限度的统一,应当树立刑事非法证据运用中价值冲突时各种利益的均衡观念和均衡价值观,在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反映在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上,应当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六、关于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绝对排除刑事非法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即以人的言词陈述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其真实性不仅受到客观因素、陈述者的主观倾向的影响,而且还与陈述者的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达力密切相关。这类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与人的因素联系较大,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更是以损害~为代价的,其真实性也会受到破坏,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此类刑事非法证据应予以绝对排除。在我们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进行规范,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有的权利;严格规定讯问的时间和地点;赋于律师刑事侦查在场权等。 (二)、相对排除刑事非法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是以物品的性质或者外部形态、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以及内容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非法实物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相当非法言词证据而言,所起比重不大,其非法取得的物证并不因为非法取证行为而会破坏其真实性,因此在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上应加以区别:对于在案件中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物证,且有相关证据证实其内容真实的证据应予采信;对于在案件中虽起到不可替代作用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的应予排除;对于在案件中并非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证据应当及时的用其他证据代替或者将其转化为合法证据。 (三)、加强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更新执法观念 建立并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势必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侦查人员充分了解非法取证的危害性,规范侦查和取证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收集证据;正确对待排除非法证据的做法,积极配合有关各方排除非法证据。要求检察人员了解每个证据的取证过程,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批捕和起诉的证据使用。要求审判人员坚持司法独立,提高法律水平和逻辑能力,对于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实行自由裁量权。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041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思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也是人格权内容最为丰富、复杂的一项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侵害结果;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是否对名誉权构成侵害仍难以确定,如:侵害名誉权的客体范围是什么?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现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在网站聊天室发布侮辱他人的文章是否属于让公众知晓?是否属于侵害特定人的名誉权?在这些状况下,并没有第三者在场,故难以认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被告人的行为而受到不良影响。也不能确定被告的侮辱行为是否使公众对受害人的名誉评价降低。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特定人名誉权的侵害?当事人是否负恢复名誉的责任?若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其行为性质又是什么?这些都是当前处理名誉侵权纠纷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对名誉权的客体的认定 依通常的理解,名誉权的权利客体是名誉。那么,什么是名誉?“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对公民而言,其名誉是指社会对某公民的品行、思想、品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而对法人来说,名誉是指对其经济活动、生产经营成果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什么是名誉感呢?所谓名誉感是指公民对自己内在价值(如素质、思想、品德、信用)等所具有的感情。名誉感“为与之地位相当之自尊心(对于自己价值之感情)”,那么名誉权的客体是否应包括名誉感?有的学者就认为:“作为完整的名誉权,不应仅仅包括名誉,还应包括名誉感。”其理由是:第一,侮辱行为主要是针对名誉感的,一般不会使被侮辱者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即使是有影响,也是显著轻微的。名誉感极易受到损害,假若法律不保护名誉感,那么侮辱行为就不能受到追究,受害人的权利就难以获得有效保护。第二,许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常常没有第三者在场,或其在当时的环境中不可能为第三人所知道,因而侵害行为仅仅侵害了受害人名誉感而不可能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如果不保护名誉感,那么受害人就不能向侵害人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从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以上所述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理论上仍难以成立。诚然,名誉与名誉感的相互联系十分密切。在许多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毁损他人名誉,也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但名誉与名誉感毕竟不相等同。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它是社会公众对某个主体的评价,而名誉感则是某个主体内心的一种情感。在很大程度上是主体对其名声的自我评价,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我们不能因为两者有一定联系而将其一并作为名誉权的客体。 进一点来说,名誉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名誉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第一,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以维护公民和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尊严,保持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的交往和秩序。就如龙显铭所说的:名誉可分为“内部的名誉”和“外部的名誉”。内部的名誉即名誉感,其与他人的诽谤毫无关系,故不能为他人的行为所侵害,即此种意义之名誉,为主观上之道德,而不能为法律之对象。而为法律之对象者,乃“外部的名誉”,即他人对于特定人所给予之评价,建立于特定人在人类社会内所有价值之承认上面。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能确定法律保护名誉权目的。第二,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具有其特定的客体,并以此与其他人人格权的客体相区别。从审判实践来看,许多仅仅针对受害人所实施的侮辱行为,如果仅仅只是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则不能认为是侵害了名誉权。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仅不能确定名誉权的特定的客体,而且如果名誉权要以名誉感为客体,那么其他的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也要相应的以某种情感为客体,则对人格权保护的范围就过于宽泛,势必使有关人格权侵害的案件猛增,反不利于社会安定及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第三,名誉感虽容易受到伤害,但法律保护名誉感是极为困难的。一般来说,某人的名誉感与其应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是一致的,但在许多情况下,也可能是不一致的。举个例子来说,某人自信自己可以做好某项工作,而实际上,他并没有能力做好。这样,他人对其表现出来的行为评价和其自己对自身的评价就可能不一致。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同的人,其性格、生活态度、生活环境不一样,对于同一种言行的反应也不一样,对于一般的善意的玩笑有时也会误认为侮辱其人格,损坏其名誉。对这样的名誉感受进行保护,不仅不可能,更没有必要。第四,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的观点,也不能解释法人的名誉权,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像自然人那样具有情感和自尊心。综上所述,法律所要保护的只能是名誉而不是名誉感。 如此,法律不保护名誉感,是否意味着受害~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我们认为,侮辱行为大都构成侵权行为,并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如果侮辱行为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则此时对侮辱行为的制裁,并非是出于保护名誉权的考虑,而是行为人致公民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由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 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有两种,而其他种类并未予以明确,对这一方面的问题也是值得研究的。 第一, 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一般可分为:(1)暴力侮辱。它是指对受害人使用强制性手段,使其人格、名誉受到伤害。这里所说的暴力,不是指一般的殴打、伤害,而是指损害他人人格的一种方式。例如当众打人耳光、向他人脸上吐唾沫、强迫受害人做难堪出丑的动作等等。(2)语言侮辱。指对受害人施以粗鄙的语言损害其人人格、名誉。例如当众辱骂或嘲讽受害人、使受害人当众出丑、难堪,对妇女使用猥

亵性的语言等。(3)文字侮辱。指通过文字等表现形式损害他人名誉,比如,在报刊上以发表文章等形式对受害人进行侮辱。 第二, 诽谤行为。 所谓诽谤,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而且诽谤的成立必须有损害他人具体事实为前提。 构成诽谤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事实纯属捏造。散布他人真实的事实,不构成诽谤。 2, 捏造的事实一旦公开,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受害人的名誉实际是否受到损害,不影响诽谤的成立。 3, 行为人对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散布指向受害人以外的人公开,仅向受害人传述不构成诽谤。按照英国的权威著作,即“公开一种错误和损害名誉的陈述,这种陈述涉及另外一人。”而这另外一人就是受害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人数不限,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至于受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不特定的人,是指不局限与~人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人,如路上的行人,广场上的听众等。如果行为在公共场所实施,即使不能确定具体的知晓人,也可以推定他人知晓,而不需要指出具体知晓人。散布就是让第三人知晓,让公众知晓,如一封信送达人给收信人本人的具有诽谤的内容,足以诋毁该人名誉的信件,就不应视为诽谤,但如果送达不是信件,而是具有诽谤内容的明信片,则构成诽谤。 第三, 其他的行为 侮辱和诽谤是两种典型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实践中以这两种方式侵害名誉权的情况较多。但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不应仅限于侮辱和诽谤,其他方式也有可能侵害名誉权。例如,假冒他人姓名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报刊杂志的报道内容失实,在一定情况下都会损害他人名誉,实质上都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这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三、 名誉权与其他相关权利 在实践中,常常容易将名誉权与其他权利相混淆,给责任认定带来麻烦,因此有必要对其作个比较。 1. 名誉权与荣誉权 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主体所享有的荣誉权。荣誉权在性质上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荣誉权是特殊的人格权,因为获得荣誉实际上也就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可以说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既然名誉权属于人格权,那么荣誉权也应属于人格权的范围。另一种观认为荣誉权不是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因为荣誉不是社会给予每个公民和法人的社会评价,而是国家和社会组织等给予公民和法人特殊的美名或称号。如:国家为了表彰公民对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授予其“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某个社会组织根据某公民在某方面的卓越成就授予其名誉称号(如百花奖等)。可见,荣誉权并非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荣誉权的取得有赖于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作出一定的成绩,它不是公民与生俱来和法人成立后就依法享有的。因此荣誉权不是主体所固有的始终为主体享有的人格权,而是一种身份权。 由此可见,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 性质不同。荣誉权属于身份权,而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荣誉权只能由那些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作出贡献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主体所享有,而名誉权是每个公民和法人普遍享有的权利。因而名誉权是始终由主体享有,具有专属性,一旦丧失名誉权,主体的独立人格也将难以继续存在。荣誉权则不同,主体不享有荣誉权并不影响到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否。法律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和法人荣誉称号,但如果主体的行为表明他人应当继续享有某种荣誉称号,或违背了有关授予其荣誉称号的规定,则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依法剥夺其荣誉称号。此种剥夺尽管导致主体对该项荣誉权的丧失,但并不否定该主体独立人格的存在。 第二, 客体不同。荣誉权是对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某个主体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权利。而名誉权则是主体对其品行、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名誉与荣誉称号具有一定联系,如获得某种荣誉称号,意味着主体在某一方面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而丧失某种荣誉称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其社会评价得以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讲,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但应当看到荣誉毕竟与名誉不同,名誉是对人格价值的全面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某个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作出的评价;而荣誉则是因国家机关或社会性组织对某一主体在某方面的成绩或贡献作出评价,并授予该主体一定荣誉称号之后所产生的。主体在某一方面作出一定成绩和贡献,即使未获得一定的荣誉称号,也仍然可以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并享有良好的名誉。可见,荣誉与名誉还是有区别的。 第三, 取得的方式不同。荣誉权是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劳动和贡献,并经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授予以后才能取得的一种权利。例如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3条的规定,当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在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一定的程序授予其荣誉称号。荣誉权必须是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贡献以后,依规定的程序被授予荣誉称号方可取得。而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每个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主体产生或成立后应当享有的而不需要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可取得的权利。 2. 名誉权与人格尊严 如前所述,行为人直接侮辱某人,但并未将侮辱的言词和侮辱的行为向第三人传播,不构成对受害人的名誉权的侵害。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受害人的人格权不予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些都是保护公民其他人格权的依据。这里提到了人格尊严,所谓人格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社会价值的客观认识和评价。人格尊严基本上属于公民对自身人格的客观认识和以自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公民主要的人格权利,因此

共2页,当前第1页12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