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公司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
本奖惩制度仅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秩序维护部内部管理
一、处罚内容:
(一)以下违纪行为提出警告,并作出相应经济处罚,类似违反行为三次以上、多次其它违纪行为或情节严重者将辞退处理。
1、上班迟到、早退在30分钟以内罚款20元;上班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罚款50元;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并罚款50元。
2、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私自调班、换班、顶班者罚款50元;不按规定进行统一集合上下班,岗位交接班时不按时接班,接班队员未到擅自下班者,罚款50元。领班私自批准或知情不报视而不见者罚款100元。
3、当班其间仪容仪表不整(不按规定统一穿制服、戴工牌、扎腰带、穿皮鞋、扎领带和穿制服时不钮扣、卷衣袖、库腿、不戴帽;不染异色发质)罚款20元。
4、穿制服外出本辖区;穿制服在公共场所、走路过程抽烟或着装不整齐有损坏公司形象者,罚款50元。
5、严禁在当值其间打接电话、手机,一次罚款100元。
6、值班期间,作风懒散,精神不振,站姿、坐姿不规范,哼歌、将手插放衣袋或裤袋、倚靠在墙壁和其它物体上等行为者罚款30元。
7、当值期间,不使用礼貌用语、粗言秽语、讥笑或不理睬客人与业主发生争论等,罚款50元。
8、不按规定参加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军训、学习、活动者,罚款30元。
9、当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写信、闲谈、嬉笑打闹、看书报等罚款20元。
10、当班时私自接待亲友的罚款50元。
11、当值期间无故走出岗位责任范围和不写当值日记,罚款50元;记录不详细、撕毁、或乱写乱画的罚款50元。
12、当值期间利用通信工具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不文明用语者,罚款50元;不按规定使用对讲机,其它装备及开启关闭各种机电设施开关、不按程序操作造成非常规损坏,(损坏部分另照价培偿)罚款20元。
13、门岗对外出车辆不收取凭条、检查登记;对外来人员不询问、不登记的罚款50元,有推销而门岗不明确的罚款30元。
14、不按规定做巡逻记录或发现有作弊行为者罚款30元,相关人员一齐并罚。
15、巡逻不到位,致使在本人管辖范围内发生事件,罚款50元,直接领班罚款30元,。(情节严重另处)
16、违犯其它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依照事件大小裁定)
(二)领班处罚标准
一、领班除特殊情况或另规定内容之外、依然参照秩序维护员处罚标准,另增设如下几点:
1、未能做到上传下达工作,或有意延误;罚款50元。
2、对工作中发生处理的事情未能如实记录或不记录罚款30元。
3、交接不清,至使工作无法到位罚款50元。
4、发生事件不上报或其它知情不报的罚款80元。
5、秩序维护班内管理混乱,人心溃散罚款100元;情节严重作革职处理。
6、本部门主管及公司经理发现违规情况的队员罚款50元,领班负连带责任罚款30元。
7、严格执行层次逐级制度,遇事无特殊情况不越级汇报处理、不超越权限,有违反的罚款100元。
8、本班年度治安案件多次且影响公司声誉的将革职或辞退处理。
(三)以下违纪行为作辞退处理:
1、随身携带或拥有违禁物品(如:枪支、毒品、管制刀具等)。
2、在当班时扣留物品、钱财不登记、不上交:捡拾物品不报告、不上交者。
3、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临阵脱逃或坐视不管者。
4、上班时间疏忽职守、滥用职权、故意刁难、随意骂人、打人或遭投诉属实者。
5、当班期间,未按规定巡查区域范围,对发生事故和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处理。
6、在当值区域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
7、利用工作之便私自进入办公区域打私人电话,私配公司办公室、他人钥匙、私自拿用公司财物或无故进入公司领导办公室翻阅资料者。
8、听上级领导的指令有不同意见未说明或说明但未经采纳而拒不执行者。
9、蓄意违抗上级合理指挥或侮辱上级的行为者,酗酒后上岗、当班期间抽烟、吃零食、听收音机睡觉者。
10、无故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病假、事假不按公司规定填写〈〈请假条〉〉或未经直属部门领导批准的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11、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或盗窍公司、住户财物及充当内线合伙者。在公司范围内拉帮结派、打架斗殴、散布谣言、古惑人心、挑拨离间、破坏团结者,聚众赌博(包括围观不报者)、酗酒闹事者。
12、每月领班对本班队员考评,秩序维护主管审核,要做绩效差或视情况调班仍不合格者;多次参加部门的业务知识考核不及格达不到公司要求者。
13、私自带离职员工或其它闲杂人员进入员工宿舍者:非当班时间与社会无正当职业者密切交往的。
14、故意损坏警戒器具或公司、住户财物者。
15、未经住户允许私自进入其客户公司范围内。
16、利用工作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者。
17、违反其它处罚规定的。
二、奖励内容:
秩序维护员有下列业绩之一者,进行50--500元的经济奖励。
1、对秩序维护工作或公司的建设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勇于负责、善于处理本公司内紧急事件,措施得力,圆满完成任务者。
3、品行优良、为人诚实,工作认真负责,以良好的工作成绩和优质的服务态度多次赢得公司领导、住户口头或书面表扬者。
4、为维护住户安全、公司的财产能挺身而出,打击犯罪,保护住户及公司财产不受损坏者,视情节上报公司进行经济奖励。
5、当场抓获正在本公司内作案或破坏的不法分子者。
6、拾捡到客户、住户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物品、现金、证件主动上交者,具有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精神者。
7、对举报秩序维护部队员勾结他人监守自盗和重大违法乱纪事件,举报属实者(公司对举报者及有关资料绝对保密)。
8、领班责任心强,爱岗敬业、以身作则,认真监督全班人员执勤情况。带领全班人员圆满完成紧急任务者。
9、每月领班对本班队员工作考评,主管审核通过,工作成绩突出或优秀者。
10、多次抓获闲散人员在公共区域内大小便、翻越围墙,破坏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的。
11、为公司人力、物力提出建议降低成本、节约资源的。
12、适合公司其它奖励条件的。
以上规定如和公司制度相抵触时,以公司制度为准。
篇2: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加强对市场人员费用管理力度,确保市人员更好开展工作,有效节约用
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场部及其它相关部门。
三、出差管理
1、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填写《出差报告》和《员工外勤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市场总监批准(可电话确认)。
2、员工出差结束三日内必须完成《出差报告》的《出差总结》部分。
四、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外出公干期间为完成预定任务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其他公务杂费等。
1、员工出差使用交通工具为火车、汽车、轮船等普及工具。
2、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选择飞机。
3、违反公司规定使用交通工具,一律按火车票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4、市场交通工具应使用公交车、中巴等,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乘出租车,但需在票据上注明起始地点和原因。
5、员工出差期间,标准内住宿费用实报实销(但不包含酒店清单上所列私话、餐费、洗衣费等费用)。
6、员工外出期间产生的公务费,如邮电费、文件复印费、传真费等,实报实销。
7、办事处主任、部门经理的手机话费在公司报销标准内,扣除私人话费,实报实销。
五、备用金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员工出差或业务活动可预先向公司借支备用金,借支额度根据实际城要确定,由总经理签批。
2、备用金借支后应及时冲帐,备用金占用时间应不超过15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冲帐,可书面申请,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可超一个月。
3、对于长期占用备用金的,财务部将从员工的个人收入中扣减,直到完成冲销,在此之前不允许再借支备用金。
六、报销管理
1、驻外人员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各办事处人员的报销票据由各事业部总监签字后交由出纳审核。
2、费用报销单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妥善贴好,不符合标准,或填报单据不符、金额不符、重复报销,一律退回业务人员。
3、单据报销规定填写和粘贴方法:
差旅费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照《差旅费报销单》单上的要求填写。
b、粘贴注意事项:将各类车标按面额的大小分类粘贴,并在粘贴处注明各类面额票据的张数和总金额。
费用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单上的要求填写。费用一般是指销售人员在工作中所产生的办公、餐费
等(不含差旅费)。
b、粘贴注意事项:原则上只报销发票,无发票,需事先向财务说明情况。或以其他票据充抵,但需要票据背面注明情况。
c、充抵票据与正式发票分别张贴。不能在一个报销单中报销。
此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
篇3:造型与设计艺术系2025届论文设计多样化实施细则_论文格式_网
根据我系学生的专业特色,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可以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传统形式的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也可以是在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毕业设计业可是实际项目成果或参加设计比赛取得的成果。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必须与所学专业相一致,如果学生需要改换设计(论文)方向需向系提出申请,经系务会集体同意方可立项。
以设计说明等其它形式取代论文,这样的优势在于与设计方案紧密联系,并且可以杜绝大多数的抄袭现象。
学生道德教育和诚信要求:
指导教师和教研组应对学生加强学生道德教育,严格把关。发现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剽窃等行为者,毕业论文(设计)记零分,取消学位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且从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缓发毕业证一年。
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与形式:
(一)、传统形式的毕业论文(设计)按照学院原有规定统一要求执行。
(二)、考查以评阅和答辩形式判定其敬业与否,水平高低进行评定成绩。
(三)、其他形式的毕业论文(设计)也必须是和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成果。
其有:
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发表时间应该是在毕业前2年内完成,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需要提供论文的电子文件、纸质文件以及发表刊物的复印件作为依据。
2、实际项目成果,其成果采用时间应该在毕业前一年度内,需要提供设计成果的电子文件、打印文件、成果应用的实物照片以及成果完成人的证明文件。
3、参加设计比赛取得的成果,其成果取得时间也应在毕业前一年度内,需要提供设计成果的电子文件、纸质文件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4、其它形式
⑴ 调研报告:根据毕业设计课题的相关方面,做一项调查分析,并形成调研报告,字数4000字左右。结合所选毕业设计选题,贴合市场要求,整理一套较完整规范的市场调查报告。
⑵ 设计详案与报告:根据毕业设计课题做一份详细的过程性分析,字数3000字以上。
⑶社会实践报告:根据毕业设计课题的相关方面,或根据毕业实习工作,或其他与社会实践相关联的事宜等,写一篇实践报告,侧重于社会实践后对专业等方面的认识。字数4000字左右。
⑷、美术、影视作品创意分析报告或评论,字数3000字以上。根据毕业设计课题的相关方面,写一篇作品创意分析报告或评论,侧重于对专业创意等方面的掌握与运用能力。
⑸、创意(设计)策划书或作品策划实施方案(3000字以上)。结合所选毕业设计选题,撰写一套较完整规范的图文结合形式创意(设计)策划书。
⑹、设计定位分析简报(最低不少于3000字)。结合所选毕业设计选题,撰写一份较规范且符合市场实际之设计定位分析简报,其内容要能为后续设计方案实施提供切实依据。
⑺、同类市场竞争产品比对研究(4000字以上)。结合所选毕业设计选题,寻求市场存在的同类同档次产品,从市场策略、营销手段、形象塑造等方面进行优劣比对,为毕业设计实施提供依据及参考。具有专业水准及比对结果的设计利用情况。
⑻、创意(设计)流程日志(以a4纸为规格,关键内容最少不少于70页)。
依据所选毕业设计选题,以日志方式,文图并茂的记录从设计开始至设计方案完结每一个设计阶段所思考研究的具体问题及设计进展情况。包括思路梳理、资料素材收集分析、草图推演、方案比对、工艺材料选择比对、效果模型修正、最终方案效果等所有重要设计过程都要有较详尽之记录。字数4000字左右。
毕业论文评分标准
所有形式的毕业论文(设计)都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毕业设计作品展和毕业论文答辩。
篇4:公司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的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特制《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业务工作奖励办法细则、业务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业务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
第二章 业务工作奖惩体系
第五条 业务工作奖励分为: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第六条 业务工作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解职;
(五)解雇。
第七条 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
(一)全年度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
(三)功过相抵。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
(四)全年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
(五)考评办法。
1、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1分。
2、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3分。
3、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9分。
4、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1分。
5、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3分
6、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9分
第三章 业务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八条 提供“行销新构想”,而为销售部采用,记功一次。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销售部获利10万元以上,再记大功一次。
第九条 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生产部门采用,记功一次。该“新产品”一年内使销售部获利1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条 提供竞争对手动态,被销售部采用为政策者,记功一次。
第十一条 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销售部避免蒙受损失者,记功一次。 第十二条 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功一次。 第十三条 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达成业绩目标者,记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50%(含)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第十四条 凡销售部列为“滞销品”,业务人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功一次。
第四章 业务工作惩戒办法
第十五条 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将依法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十七条 业务人员自亲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类业务者,或私自与竞争厂商有业务往来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过一次。
第十八条 业务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调离或解雇。
第十九条 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二十条 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工作,无故不向直接上级回手机以确认自己准确位置者,经查证属实,记过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巨额或经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
第二十二条 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
第二十三条 上半年销售未达当期销售目标的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查获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 销售部规定填写的报表,应缴而未缴者每次记过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销售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报董事长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销售部既有的相关规定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5:工作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宣传部主管系部宣传工作,是保障系内服务能够得以实现的根基所在。为了加强宣传部内部成员的管理,维持宣传部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宣传部的全
体素质和工作效率,树立宣传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宣传部规章制度》如下:
首先说明的是,我们宣传部实行的是系团总支书记负责制,由佘朝华老师负责,宣传部部长直接管理制。
一、会议要求:
1.部成员对工作要保持高度热情,宣传部各次会议一律例行考勤。
2.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会后请假视为缺席,最好提前10分钟到达,迟到20分钟视为缺席,迟到扣1分,缺席扣2分,可以请人代替参加会议。
3.会议无缺席、迟到、早退的人员可加2分,在会议上主动发言、出谋策划者可加1分。
4.会议期间无特殊情况下不得早退,违者扣1分。
二、出刊要求:
1.宣传部成员必须积极参与部门的出刊工作,主动配合系部将宣传工作及时完成。
2.出刊期间无故不到或不做事者扣1分,特殊情况可请假或请人代。
3.每次所出的海报将对其进行拍照,用来做一个学期的工作资料(material)。
4.每次出完刊后,部门成员必须将办公的卫生打扫干净,将使用的颜料、毛笔、水桶等绘画器材放回原处,否则对未执行人员扣1分。
5.每个星期按时对出刊办公室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办公环境的清洁,对未来进行打扫的部门成员扣1分。
三、其他活动要求:
1.系部或本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部门有关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服从统一安排,违者视情况轻重扣1—2分,特殊情况另做参考。
2.每个月如果部门成员能积极的完成工作任务则按其具体情况加2—3分。
3.每个月我们将对部门各成员的操行分进严格的加扣,按到会情况、工作表现等对其进行考核,并将操行评分表发到各成员班级。
4.部门所有成员对部门及系部要有高度责任感,要随时注意维护本部门及系部形象,不做有损部门及系部利益的事。
5.本部门应尽量做好与系部其他各部门的沟通工作,协助系部各项工作的开展;并提出有效意见,为完善系部团总支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四、部门宗旨:
为增加团总支各活动的影响力,我们将尽力协助各部门开展,并将宣传工作做到位,让大家都能积极的了解、参加到我们的活动中来,同时我们也将提高海报的画面质量,让同学们在看内容的同时有视觉的享受。另外,作为共青团指导下的一个部门,我们也将不辱使命,向同学们广泛宣传团的知识、党的精神,将大家引向靠近团,靠近党的正确的思想道路上来。我们将在各方面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建设成为团总支服务的得力部门而贡献力量!
篇6: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为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教育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20xx-20xx学年一年级招生工作安排如下:
一、招生对象及范围
1、年满六周岁(指20xx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且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本辖区户籍和符合条件非本辖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学校计划招生8个班,人数500人。
2、招生范围:X社区和符合条件非本辖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二、招生计划
本年度根据适龄儿童统计,学校计划招收8个班,招生人数500人。
三、本年度毕业班情况
本年度我校毕业9个班,毕业人数492人。
篇7:绩效考核方案实施细则
为规范x区档案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市、区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正确行使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实行科学考核、绩效挂钩、按劳分配,建立自主灵活、符合档案工作特点的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增强竞争意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档案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责益相符”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和时间
(一)考核对象
x区档案局20xx年底在编在岗、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局纳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2个。即:x区档案局地方志科编纂科在编在岗、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2个。
(二)考核时间
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对x区档案局20xx年1月-12月在编在岗、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工资考核。
四、考核机构
区档案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党支部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组成x区档案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相关业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档案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局事业单位绩效考核。
五、绩效工资的构成和考核内容
(一)绩效工资的构成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量、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每年考核一次,按照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二)绩效工资考核内容
绩效工资主要考核职工工作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对职工工作作风、政治表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效率、是否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大小、在岗工作时间、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置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全额发放。对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全额发放其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职人员在法定假期内休假的,不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按照绩效工资的70%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置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百分制考核,由x区档案局进行考核,主要考核职工的德、能、勤、绩、廉四个方面(具体考核标准参照附件)。每年考核一次,单位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3、考核加分
年度履职考核为优秀的加2分;本年度内获得区、市、省、国家级先进个人称号或其他表彰的分别加2、3、4、5分,获得市、省、国家档案局档案工作先进表彰的分别加2、3、4分。(加分因素按照最后考核得分后直接相加)
六、考核方式和计算方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式
1、领导评(60%)。由x区档案局领导班子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评,最后得分占考评的60%。
2、同事评(40%)。由x区档案局其他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员考评,最后得分占考评的40%。
3、自评(10%)。由自己考评,自评得分占考评总成绩的10%。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计算方法
x区档案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人员分布为:领导班子共3人(考核加权总分为A),全局其他考核工作人员共8人(考核加权总分为B),被考核人2人(自评考核总分为C)。
被考核人最后考评得分=60%*A/3+40%*B/8+10%*C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
x区档案局每年年底对事业编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工作绩效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廉及考核加分标准进行考核打分,最后按照考核计算方法进行汇总,作为被考核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最高分值为100分,被考核人最后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为激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个人最后考核得分的百分比。(如某工作人员年度扣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1000元,该同志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最后考评得分为95分,则应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为1000×0.95=950元)。
(二)排除性获得奖励绩效工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国家机关处理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
2、在工作中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全局或全区档案工作进展的;
3、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4、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
5、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5个(含5个)工作日以上、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的(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处)。
扣发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经考核兑现后积余部分金额,由单位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自主统筹安排。
八、工作要求
实施绩效工资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保存有原始依据,考核量化分数及结果应告知被考核人员,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
九、本考核办法自20xx年1月起执行。
十、本考核办法由区档案局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8:互联网政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与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推行公开透明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施,加强集约化建设,推动各级政务服务网与本地自有业务系统整合,促进条块联通,实现政务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多方利用。
2.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着手,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供渠道多样、简便易用的政务服务。
3.坚持协同发展。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联动,明确责任分工,实现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整体推进,做好制度衔接,为“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4.坚持开放创新。鼓励先行先试,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渠道,开放服务资源,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构建政府、公众、企业共同参与、优势互补的政务服务新格局。
(三)工作目标。
20xx年底前,完善优化江西政务服务网,实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20xx年底前,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建成覆盖全省的整体联动、部门协同、数据共享、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让政府服务更智能,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网上服务事项。
1.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按照“同一事项、同一名称、同一标准、统一编码”的要求,结合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20xx〕4号)精神,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事项标准,规范事项名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咨询投诉渠道等要素,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管理。(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
2.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职能,按照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对本地区、本部门前期已梳理完成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细化完善,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除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无差异、均等化的政务服务奠定基础。(责任部门:省编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
3.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重点是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序,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信息内容准确一致。(责任部门: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二)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1.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凡与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变更注销、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做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要求到现场办理。(责任部门: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2.推行网上承诺办理机制。结合“信用江西”建设,以用户实名制为前提,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推行网上承诺办理机制。实名认证的用户,签署材料真实承诺书后,可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进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用户在事项办理过程的行为,纳入省公共信用系统管理,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3.优化网上服务流程。简化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凡是能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积极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开展网上验证核对,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建立网上预审机制,及时推送预审结果,对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实行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三)规范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1.完善优化政务服务网。进一步完善优化江西政务服务网功能,加快推进省市县纵向到底、部门间横向到边的互联互通,推动政务服务事项跨地区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建设全省统一的实名身份认证系统,实现政务服务一站式登录、申请、咨询、反馈,实现各业务应用系统间跨域单点登录、单点退出。(责任部门:省发改委。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建设全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开展在线支付服务,实现非涉税行政收费以及公共服务收费网上支付。(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积极推进政务服务网向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延伸,实现全省政务服务事项一张网受理、办结、反馈,做到“建好一张网、办成所有事”。(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2.建设政务服务管理平台。逐步整合我省已有的政务服务事项梳理系统、网上审批系统、综合电子监察平台等跨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建设集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监督、考核为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由政务服务网申报、管理平台调度、业务系统办理和政务服务网反馈。(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3.建设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平台。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编制省、市、县三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等。(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依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升级改造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构建全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积极推进全省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实现横向各部门、纵向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共享,集中汇聚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库、办件信息库、社会信用等业务信息库以及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库。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依法有序推进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开放,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为各级政府及部门把握和预判公众办事需求,提供大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服务。(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信委。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4.规范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建设。尽快完成升级改造后的全省统一网上审批系统在市、县两级的部署和上线工作。加快推动各部门现有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以及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对接,凡未按时完成对接任务的,财政部门不得继续安排系统运维经费;凡涉及政务服务部门业务系统建设、改造的设计方案中未包含对接方案的,不得予以立项;凡项目完工验收前未完成对接工作的,不得进行验收付款。(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四)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政务服务。
1.推进实体政务大厅与江西政务服务网融合发展。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需要,加快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江西政务服务网延伸,整合业务系统,统筹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积极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和审批办理职权全部进驻实体政务大厅,实现“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结”,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在政务大厅与部门之间来回跑的问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要加强单位进驻、事项办理、流程优化、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推动政务服务阳光规范运行。积极运用第三方平台,与政务服务网和政务实体大厅紧密配合,开展预约查询、选择中介、证照寄送等创新性、多样化的便民服务,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让群众尽享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发展的成果。(责任部门: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2.建立健全登记赋码和政务服务评价制度。登记赋码是指办事群众按要求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和实体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录入信息、提交材料,由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统一赋码进行管理。登记赋码是事项办理的身份凭据,伴随事项办理全过程,是事项办理统计、监管、督查的重要依据。登记赋码结果即为网上预审结果,对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构建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评价体系,将政务服务网满意度评价体系与实体政务大厅政务服务评价体系相结合,鼓励和引导群众分享办事经验,开展满意度评价,不断研究改进工作,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治理能力。(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3.推动江西政务服务网向基层延伸。逐步将政务服务网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做好政策咨询和办事服务,重点围绕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扶贫脱贫等领域,逐步推行上门办理、免费代办等服务模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的综合服务。加快推行网上政务服务向边远贫困地区延伸,实现“互联网+政务服务”在基层全覆盖。(责任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五)夯实网上服务支撑基础。
1.深化全省政务云平台建设及应用。依托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和政务云平台,整合现有分散的数据中心,制定各级数据中心整合方案,推动部门新建和已有的依托政务外网运行的电子政务系统向各级政务云平台集中部署、迁移。完善政务云平台安全防护体系,建设省级政务云异地灾备平台。(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2.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统筹,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打造透明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汇聚城市人口、建筑、街道、管网、环境、交通等数据信息,建立大数据辅助决策的城市治理新方式。构建多元普惠的民生信息服务体系,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法律服务等领域,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向城市居民、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提供更方便、及时、高效的公共服务。提升电力、燃气、交通、水务、物流等公用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实行精细化运行管理。做好分级分类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工作,及时评估工作成效,发挥创新引领作用。抓好新余、上饶、鹰潭市信息惠民试点工作,初步实现政务服务“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逐步向全省推广。(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3.建立健全制度标准规范。加快清理修订我省出台的不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政府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明确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的法律效力,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服务流程合法依规、群众办事困难重重”等问题。(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按照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及时调整完善我省政务服务平台架构,以及电子证照、统一身份认证、政务云、大数据应用等标准规范和数据接口,适应对接全国统一政务服务平台的需求。(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4.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建设畅通高效、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网络基础设施。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城乡规划,实现所有设区城市光纤网络全覆盖,推进农村地区行政村光纤通达和升级改造。尽快建成一批光网城市,实现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4G)覆盖行政村及以上地区,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光纤到村。提升骨干网络容量和网间互通能力,大幅降低网络资费水平。(责任部门:省工信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发改委,各市、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5.加强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安全建设。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政务服务平台的安全责任,开展等级测评、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工作,建立各方协同配合的信息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对政务服务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监控。提高政务服务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查补安全漏洞,做好容灾备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保护力度,提升信息安全支撑保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责任部门:省工信委、省网信办、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三、组织保障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深入的关键环节,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确保各项任务落地生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对建设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分管领导要具体督促协调,常抓不懈。各级政府要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建立政务服务部门、信息化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政府办公厅(室)要牵头负责、统筹推进、监督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本部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编制、法制、发改、财政、工信等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开展督查评估,落实好各项工作;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推动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考核监督。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省直部门绩效考核和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和成效。充分发挥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估、群众评议等作用,通过模拟办事、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服务情况,汇聚众智改进服务。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曝光纠错栏目,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反馈处理结果。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对综合评价高、实际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三)注重培训推广。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把面向公众办事服务作为公职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效提升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既具备互联网思维与技能又精通政务服务的专业化队伍。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建立交流平台,加强业务研讨,分享经验做法,共同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做好宣传推广和引导,方便更多群众通过网络获取政务服务,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
(四)加强经费保障。统筹全省信息化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全省统一部署的“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全省各级政务服务网、网上审批系统、政务云平台等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运行维护。各地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本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篇9:2025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社区等活动,并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适时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召开由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立体绿化等多种方式进行城市绿化。
第八条本市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发放、核定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义务植树登记卡上记录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投诉举报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制定。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气候、水、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具有本市特色的树种规划,确定适宜种植的树种和植物配置原则。树种规划公布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编制树种规划应当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乡土植物,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选用外地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宜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和城市中心区违章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按照《条例》规定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生态功能,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等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地内的硬铺装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内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管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地布局(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绿化供水工程设计、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同步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保障附属绿化工程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核实。对验收合格、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的绿地,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及现有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树木的保护范围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按照《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害树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2月31日起施行。
篇10: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1、当值期间必须着装整齐、仪表大方、站姿、坐姿符合要求,不许抱胸插手。
2、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佩戴工牌,经员工通道出入,同时打卡备案。
3、做到无条件服从上级分配,听从上级管理。
4、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下一班未接班时,当值不准离岗)。
5、熟练掌握保安部岗位工作特点、职责与要求。
6、接触客人要十分有礼貌,并注意语气态度。
7、处理问题时,力求做到容忍宽大,以理服人。
8、当值时不得聊天、阅书报、写私函、听耳机、吸烟、吃零食、打私人电话,并谢绝来访,如属要事,要保安部当值负责人批准方可。
9、当值时只能与客人保持一种工作上的关系,不得在岗上与客人拉扯、闲聊。
10、当值时不得利用个人职权与客人进行任何私人交易。
11、当值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客人索要小费或礼物。
12、当值时不准睡觉、不得带有醉意。
13、严禁当值时随意离岗,如需吃饭、喝水、去卫生间,需领班批准并派他人替岗后,方可进行。
14、殊情况,严禁使用酒店客用设施。
15、熟悉本酒店各种报警装置及消防器材的位置,并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
16、一旦发现火警,无论程序大小,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并立即采用有效措施。
17、熟悉酒店各部门出口通道,包括员工通道、客用通道、消防通道等。
18、无特殊情况,不得私入客房、仓库、办公室、厨房、服务员工作间等。
19、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做任何有损酒店名誉的事情。
20、当值期间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包庇、掩护违法犯罪分子。
篇11:高校医务室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使医务室工作规范化,特制订下列规章制度。
一、每学年对全校学生进行一次体检,同时做好新生入学体检和毕业班体检工作,建立和健全每个学生的健康卡。
二、做好体检、视力、疾病、药品消耗等日常卫生统计工作。
三、协助爱卫会搞好学校卫生工作,每学年一次对班级落实卫生包干区,每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评比,及时公布检查情况。
四、利用黑板报、画廊、广播进行卫生宣传教育,每学期至少五次。并按教学计划定内容、定时间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五、注射器要严密消毒,做到一人一次一针。
大、经常督促食堂做好饮食卫生工作,每周至少二次去食堂检查卫生。预防食物中毒。
七、加强对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防疫站,做好消毒。预防工作。
八、配合体育教研组,进行体育医务监督,检查场地、体育运动器械的安全卫生,避免体育伤害事故发生。
2学校医务室安全管理制度一、学校相关卫生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医务室购买药品必须在卫生局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不得直接跟厂方和药商购买,买药时要逐个进行药品检查,发现有伪劣药品及离保值期药品一律退货,并调查追究经办人。
三、每学期初进行药品清理,对过期药品、变质药品进行登记,并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然后经有关部门验证后再销毁。
四、医生不开过期药品,如领药者发现过期药品,立即退回处理。
五、发药时要告诉学生怎样安全使用药品,并在药袋上写明每日服几次,服药时间、药量、分几次服完等。告诫病人不许超常服药,警惕用药过量引起的药物中毒。
六、经常检查医务室电器设备,用电开关及线路若有漏电、断电,应立即报告后勤处进行检修,防止火灾的发生。
七、医务室使用压锅消毒时,谁消毒、谁负责,避免超压发生爆炸事故。
八、医务人员要坚持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和输管,严防医源性交叉感染。各种常用卫生器械要定期消毒、浸泡,每学期检查1-2次。发现生锈、破裂,功能不全即淘汰。
九、条件不具备时,不要给病人注射青霉素或其他易引起过敏性休克的药品,对危重病人要立即送医院处理。
十、医务室人员每周一次到体育课场地进行体育卫生监督,检查体育场地及体育器械有无不安全因素。
伊宁市第十七中学20xx年3月
篇12: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三、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1、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上级主管部门工资套改标准等合理套改乙方工资。
2、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按照公司统一规定标准同等执行享有。
3、甲方为乙方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其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4、乙方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并注册甲方成功后,甲方将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5、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四、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与人事调度。
2、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须自觉遵守,服从甲方管理,听从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形象。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①、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解除本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①、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②、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6、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7、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或甲方进行企业改制,本合同终止。
六、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它事项
1、合同期间内,乙方应注意人身安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违法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不参与甲方体制改革的职工身份臵换。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上级主管部门备查。
篇1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元座落在深圳市第座楼单元。合计________ 面积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________整。(原楼价为________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14:绩效分配实施细则
(每期考核、满分400分)
根据遂船府办发[20xx]1号及遂船教发[20xx]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班队常规工作(100分)
1、班务、会议记录(班主任工作手册):按照学校召开的班主任工作会次数为准,每少一次扣1分;每期不少于4次班干部会议记录(每月1次),每少1次扣1分;
2、班队计划、总结、活动方案等:按时上交,缺一项扣2分;
3、家校联系: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家长座谈会,有会议程序及内容安排,每少一次扣2分;每期家访的学生人数不少于20人或班级人数的1/3(以算法多的为准,如72人的班24人、33人的班20人),通信联系等方式访问达到100%少1次扣1分。重点关注弱势群体学生,如问题生、后进生、留守生、贫困生、病残生、单亲学生等。
4、一簿两册:包括学籍簿、点名册、学生评价手册。要求按时完善并上交,缺一项扣2分;每期末在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与学生、家长见面前交给学校检查,对不合格者酌情扣1—10分;
5、学生成长记录袋:建立全班每名学生的成长记录袋,及时装入新的内容,期末由学校抽查,酌情评分。
6、班队会:班队会每周开展一次,平时检查中有一次未开展,扣2分;活动记录少一次扣1分(遇特殊情况不能开展,须事先请示行政值周);
7、环境管理:黑板报、活动园地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每次扣3分;重大检查时,教室内外杂乱无章(清洁差、桌椅杂乱、张贴不规范等),扣1—5分;
8、安全管理:凡是未尽到作为一个班主任应尽的安全管理责任,酌情扣除1—10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实行一票否决,扣除50分。
班主任应尽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每天及时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对迟到、缺席、旷课、逃课的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摸清情况;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自救自护能力;经常排查教室设施、学生行为、身体状况、携带物品等安全隐患,并认真记录、及时上报;负责流行病防控,杜绝在班级大面积传染;负责组织好路队放学,带领学生升旗、做操、集会、大扫除、外出活动等;及时、如实、认真填写安全健康日志等;
9、收费工作:如收费开据过程中,因工作疏忽造成错误,酌情扣1—5分,并立即整改;如私自乱收费,实行一票否决,扣除50分。
10、公物管理:根据本班公物的保管情况进行酌情评分,凡有人为损坏或丢失,酌情扣除2~10分。
篇15:公司物资采购实施细则
需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工程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格及单价
产品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质量标准、技术标准
1、____________的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2、制作内容:供方按需方确认的规格,数量及品种来完成需方的制作任务;
3、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随货同行的产品质量保修卡,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保证产品质量,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4、供方负责通过消防验收(仅指所供的各种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总价
本次合同的总价为(暂定)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该费用包含各项税金,运费、卸货等一切相关的费用,开具国家合法的税务发票。
第四条:产品的包装
供方提供的货物的包装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且必须保证送达现场的为新货正品,包装完好。
第五条:产品的供货单位及供货方法
1、产品的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货方法:供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将货物以汽车运输方式送至需方工地,卸货由供方负责。
第六条:交货期限
由需方提前____________天通知供方将所需的____________的数量、规格、品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___个日历天内将产品送至需方指定的工地现场。
第七条:付款方式
1、货到需方工地,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供方提供与本合同商品等额的合法元整(¥____________元)以转帐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2、本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作为保质金(质保金无利息),保质期为____________个月(质保期自通过需方验收之日起计),质保期满后,供方产品无质量问题,供方提出付款申请,需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一次性转帐支付给供方;
3、供方收到需方款项后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给需方。
第八条:产品的验收
1、货到需方现场后由双方共同对货物进行清点和检查,如无异议即视为验收合格,产品验收不合格的,供方负责更换合适的产品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需方经过检验认为供方产品表面或者质量存在瑕疵的,有权要求供方作出书面说明,在供方作出书面说明后,双方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供方负责将产品提交广西产品质量检验所进行检测。若经过检测,确属质量问题的,供方必须无条件退货,经过检验不属质量问题的,需方应当接受。鉴定费由供方先行承担;
3、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虽经需方当场验收并签署了确认书,但需方在使用该货物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具体的解决方法按照本条第2点来处理。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______小时内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4、供方提供产品必须满足消防验收要求,交货时应同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检的发票后,需方在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价款(扣除____________%质保金后)即人民币验报告、3C认证等相关产品资料;资料不齐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补齐资料后才支付货款。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标的物交付需方验收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__%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2、需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款项的____________%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3、供方未按约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需方如果仍需要,供方应照数补交。需方不需要,则供方不用继续供货。但需方需要而供方不能及时交货的,则供方应付给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4、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一律作退货处理,供方除及时更换合格的产品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逾期的违约责任;
5、因供方原因造成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供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整改费用。
第十条:保修以及保修期
1、保修期:本批产品保修期为____________年,保修期自交付甲方且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若出现因供方产品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供方必须在____________小时内免费更换或维修;
2、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相关的质量问题和使用安全问题,则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8小时内到场查看并及时向需方出具正式的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如果供方在需方通知后不按时到场,或在收到供方书面通知____________小时内未给需方正式的书面处理意见,则视为供方认可需方提出的异议,需方有权选择退货或者要求供方承担维修等各种费用,并可以要求供方承担由此造成需方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通知方式
需方可采取口头、电话、传真的方式通知供方进行保修服务。
1、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打通供方所提供的报修电话及传真号码的通知记录为依据,即视为供方已收到维修通知。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双方约定为需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合同的有效期限
1、材料签收单一式____________份,相关部门各执____________份;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供方、需方各执____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篇16: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细则_网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中成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成药产品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四化”建设的必需药品。中成药产品应该是质量好,服用方便,价格合理。为了防止盲目生产、杜绝粗制滥造,确保产品质量,决定对中成药重要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归口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核颁发。中国药材公司许可证办公室是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执行机构,履行“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规定”所赋予的职责和任务,负责组织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以及产品质量考核标准和企业考核办法的制定工作。其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电话668581(总机)—2957(分机),电报:5522,联系人:路洁。
第四条 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是中成药生产许可证的质量检测单位,并负责组织中成药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抽样工作,又是受中国药材公司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的企业质保体系审查验收单位,在天津中药研究所协助下,负责组织企业质保体系审查验收组,按既定的考核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中成药产品的质量考核标准和企业考核办法,按照国家药典标准,部颁标准和国家《药品管理法》及中药工业生产若干规定,本着从严要求、质量第一,有利于生产合理布局择优安排的原则制定。并按生产许可证目录实施计划的进度要求予以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实施许可证产品的企业必须全面达到考核办法。
第七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中成药产品质量考核标准,实行国家标准(药典标准)与行业标准(优级品标准)相结合进行检测。企业质保体系验收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的企业方可获得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产品质量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定,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78分,企业质保体系验收实行千分制评定,满分为1000分,合格分为840分。
第九条 凡生产实施许可证产品的所有企业,须提出申请书一式八份,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中药主管公司、医药主管部门和经委审核同意后,务于国家医药局许可证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许可证办公室及中国药材公司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同时抄送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
第十条 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进行对产品的抽样检测工作,其抽样方法:从商业仓库、批发或零售门市部抽取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二年内生产的产品三批。并负责于申请期截止之日起,四至五个月内提出全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一式二份,报中国药材公司许可证办公室,并将企业各自的质量检测报告单抄生产企业一份。
第十一条 企业质保体系验收组于申请期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检查验收,并提出检查验收报告,一式二份报中国药材公司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中国药材公司许可证办公室依据检查验收和质量检测报告,提出许可证初审意见,经国家医药局批准后,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凡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一经发现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须在其产品的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日期。
第十四条 对检测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经半年时间整顿,可重新提出申请,再进行检测和验收。若第二次仍不合格,则取消申请资格,停止该产品生产。
第十五条 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暂定为五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该产品时,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按局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或新投产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企业可以随时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对已取得产品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通报处分,直至注销其产品许可证。
1.降低产品质量。
2.经审查不符合本《细则》规定。
3.未经批准,随意改变处方配本、生产工艺。
4.未经许可,将产品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牌转让者。
第十八条 产品生产许可证一经注销后,企业应将生产许可证退回局发证办公室,同时停止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由局发证办公室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
第十九条 对转厂生产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即失效,并应将此证送回局发证办公室,接受该产品的企业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须在提出申请书的同时向中国药材公司许可证办公室缴纳产品申报检查费用,申报费全部直接汇给北京市中药研究所(开户银行:北京市朝阳区甘水桥分理处,帐号:88020xx;地址:北京市安外外馆东街甲14号),专款专用。
具体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办法将另行制订下发。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经委颁布的《管理办法》、《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违反者将给予必要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争议事项,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仲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细则》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
篇17:2025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20xx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 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 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四) 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xx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18:作风效能实施细则
为了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交效能,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强化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服务大局的意识,树立严明、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四届八次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切实解决机关干部身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提高工作效能,推进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为加快打造“首善之区”、建设“和谐爱辉”提供有力保障。
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和行政效能建设,切实解决机关干部身上存在的“庸、懒、散”问题和工作作风不扎实的问题。建立办事高效、运动协调、行为规范、依法行政、
清正廉洁、不断创新的行政管理体系。确保区委四届八次会议确定20xx年工作目标顺利完成。 三、行政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一)加强对局机关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监察。检查是否紧紧围绕卫生事业发展这个中心,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区委、政府保持一致。着重检查对重大决策部署以各种理由顶着不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全系统乃至全区利益的行为;自行其是,各自为政,甚至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无政府主义行为;其它影响政令畅通的行为。
(二)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的监察。检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形式主义、工作不扎实的问题,树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重点检查有无迟到早退现象,上班时间是否存在串岗聊天、游戏、打盹、中途离岗、洒后上班等现象,着重治理责任心和执行力不强,不求上进不思进取,作风涣散、不恪尽职守、互相址皮、效率低下、拈轻怕重、“虚、浮、懒、散、慢”等问题。树立纪律严明、办事高效的作风。
(三)加强行政成本支出情况的监察。主要检查局机关日常经费开支情况。一方面检查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财务
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必要,有无讲排场、铺张浪费,有无用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尤其要看成本支出与完成的业务工作总量之间的比例大小。提高行政资金的利用效益,要牢固树立行政成本观念。
(四)加强政务公开和制度建设情况的监察。加强制度创新,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制度管人、制度管事。要不断探索并推行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新制度、新办法。重点检查政务是否公开、是否接受社会的监督,包括政策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等,是否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
(五)加强对局机关履行职能及开展业务情况的监察。重点检查职工办事、办证、办文等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有序,有无拖拉推诿、吃拿卡要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业务数量和办理质量是否与之相匹配,完成任务进度是否符合目标考评的要求。
(六)加强对局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的监察。检查机关办事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是否有违反规定耍特权,搞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是否存在缓作为、乱作为、不作为现象。 (七)强化行政决策情况的监察。重点检查局机关重
大事项是否按制度办理,做到民主、公开、公正;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决定命令,明知故犯的错误决策行为;是否存在不调查研究、不民主协商的主观盲目、主观武断、暗箱决策行为;是否存在当断不断贻误时机或因私废公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失职行为。
(八)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肃追究责任人。重点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是否存在隐瞒不报、瞒案不查、查而不究的问题,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
四、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与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份,卫生局按照此次开展的行政效能监察内容和范围,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组织发动单位职工进行学习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全面启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并将实施方案于7月30日前报区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9月,卫生局将按照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检查内容,对今年工作运行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彻底自查,不留死角。深挖本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整改纠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影响大易引发群体事件的问题要及时发现
及时整改。自查自纠阶段结束时,形成局面报告,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报区监察
局执法监察室。
(三)监督检查阶段。卫生局纪委组织有关人员通过明察暗访、组织座谈、听取群众意见、重点抽查、接受举报等方式对本单位实施监察。对工作不认真,查摆问题不细致、不彻底,不认真进行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对问题严重的要采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两种手段进行责任追究,典型事件要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1日至30日,认真总结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的做法、经验和举措。使整改成效得到巩固,工作作风根本改善。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区纪委监察局。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局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构;要把行政效能监察纳入行政管理的议事日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受理、协调、处理本单位行政效能投诉问题。
(二)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局机关要组织人员 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熟悉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为实现加快卫生职能转变,改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群众满意,社会稳定的目标,狠抓落实。把工作做细、做精。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
(三)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情况。局机关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解决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按时间、按要求、按阶段的工作任务,及时上报实施方案、自查清理报告、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
篇19:北京《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_网
北京《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了,将于10月施行,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内容吧。
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京籍市民,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今日,《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发布,意味着“暂住证”将升级为“居住证”。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暂住证”到“居住证”的转变,意味着北京对非京籍常住人口将从“管理”转为多方位服务。
如何申请: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15日内就发证
据了解,在北京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之前,对于政策的制定已经酝酿了一年多。相关负责人说,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里对居住证持证人在城市享有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而作为《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落地政策,“办法”中要求,公安派出所或者由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需要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居住证申请材料。
随后,这些材料将汇集到区公安机关,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分别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居住时间和就业、住所、就学状况的材料将一一“过筛”。
从受理当天开始算起,15天内申请人就能领到《北京市居住证》。如果不符合条件的,也将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区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法”中还说明,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能有啥用:
给积分落户“打底” 保障合法权益
“办法”中约定,《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作为必要条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领取居住证以后,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政策的,就可以参与积分落户。
文件中称,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其中内容显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将保障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新型城镇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些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什么呢?国务院条例和本市办法对居住证权益的分类主要有三种——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包括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而且还应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北京落实:
便利服务已近“全齐”个性化服务贴心
“目前,国家规定的各项权利、服务和便利规定已经得到了落实。”相关负责人细数道,目前北京市居住证的持证人在京可以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
而在国家规定的7项便利中,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等5项均已经落实。而从今年7月1日起,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北京目前也在推进。
“这意味着,目前还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这一项便利,需要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调整现行政策后,本市再遵照执行。”相关负责人说,这也就意味着,7月1日以后,本市的这些便利服务已近“全齐”。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国家层面的大背景下,北京还制定并执行了一些个性化的细节服务内容。记者注意到,北京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创造条件,扩大非京籍常住人口,也就是未来的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范围。比如,老年人持证可以免费逛公园、免费乘坐公交车,遇到紧急特殊困难的人员可以享有临时救助等服务。
新闻链接:
哪些地区可办居住证?
——9省市已出台细则
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此后,各地的居住证实施细则陆续出台。记者梳理发现,目前至少已有河北、吉林、天津、江西、四川、海南、甘肃、福建、北京等9个省市出台了居住证实施细则。湖北等地的居住证实施办法则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申领居住证的条件,上述地区普遍提出,需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如,北京明确,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可享受哪些待遇?
——各地“含金量”不一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义务教育、
记者注意到,在居住证提供的待遇方面,各地“含金量”不一,与国家版的规定相比,一些地区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有所扩大。
其中,河北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8项基本公共服务和8项便利;吉林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9项便利;江西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7项基本公共服务和8项便利。这些地区均增加了子女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可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便利。
此外,北京等多地还明确要求,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一些地区明确了定期公布时间表。如,福建提出,至少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多长时间可以领取?
——部分地方缩短发证时限
与暂住证当场即时办理不同,办理居住证则需要一定时间。《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对于发证时限,大部分地区跟国家版的意见一致,即在15日内发放。不过,河北、江西等部分地区则大大缩短了发证时限。
河北明确,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江西规定,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收费标准是多少?
——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办理居住证需要多少钱?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地区均明确,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不过,并不是所有时候都不收费。上述地区均规定,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同时,多地明确提出,不得额外收取费用。如,四川要求,各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坚决禁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
篇20:医院奖惩实施细则
一、惩处的种类:
院内通报批评、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经济处罚、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二、惩罚的内容:
(一)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金。
(二)集体观念不强,以个人利益为重,与同事闹不团结,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金。
(三)服务态度差,对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对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系统通报批评。
(四)不尊重患者就医权力引发医疗纠纷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五)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六)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取“好处费”、“介绍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七)不遵守医疗原则,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八)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查体报告的,给予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作检查的,给予院内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