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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协议是什么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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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4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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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款,应予遵守履行。

一、付款

(1)抵押人须依照该欠单及附表(三)规定之方式,照规定期数及付款日期,按期依时缴交应还款项予承押人或遵照承押人指定之其他方法付款。若抵押人遵照上述方式依期清缴债务,且履行合约全部条款者,可依照下列第(七)条之规定,向承押人赎回本合约抵押给承押人之房产。

(2)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_________‰,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内涉及借款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承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应付利息,并对依约所收之手续费,不予退还。

(3)依照附表(三)分期付款依期清缴,系本合约首要条件,抵押人如逾期未清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则须补交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率按月息计收,利率由承押人决定,最低按月息_________%计收,由到期之日计至该款收到之日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抵押人若不依期缴交本金及利息或其中部分时,则全部所欠款项及利息不论届期与否必须立刻一次偿还给承押人。

(4)该笔贷款未清还前,抵押人必须按本合约规定利率付利息,惟承押人可随时依市场情况调整利率,利率经调整后,立即生效。该笔贷款之本金及利息,由贷出款项后_______个月开始,照规定期数,每期付款金额及付款日期按月摊还。利率如有改变时,将由承押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抵利率,承押人认为有必要时,有绝对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5)一切每月分期付款应缴金额按照规定摊还期数,倘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承押人单方面决定,最低按月息_______%计收。

(6)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承押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承押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如有押品,包括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7)抵押人必须在银行分行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并特此授权承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8)所有应付予承押人之款项,应交银行分行或经由该行之总行或分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币缴交。

二、在合约期间,抵押人必须

(1)依期清还本合约内所有到期款项,无须承押人催收;如依期付款,抵押人有权继续享有该房产;

(2)按照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决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3)准许承押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4)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承押人;

(5)对该房产之损毁,不论原因如何,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承押人之损失;

(6)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7)在按揭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承押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8)遵守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及保持该房产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

(9)先行咨询并取得承押人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产出售、转让、抵押、按揭、舍弃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该房产或本合约规定关于该房产之权益或该房产之承购权。

(10)在本合约签订后,立即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买该房产价值之全险,该保单不得附有任何特别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数目(除非该等条件或数目为承押人所愿意接受,并已认可者)保单须保障该房产不受意外损毁,火灾及天灾之损失,直至本合约停止生效为止。保单须过户承押人,订明承押人之利益获得补偿之前,不得对抵押人付出任何款项。抵押人如违反本条规定,承押人得依照上述方式另行代为投保,并得向抵押人收回全部费用及利息。抵押人同意任命承押人为其代表人,接收保险赔偿金及任命承押人为该项赔偿金之支配人,且此项任命系不能撤回者;

(11)将该房产之“房产权证书”之权益抵押给承押人;

(12)将上述房产权证书保险单据及有关文件,在本合约有效期内交由承押人保管,承押人得收取保管费;

(13)在承押人认为必要时,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等保单俱以承押人为受益人。

三、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上述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额(包括利息),或抵押人应付与承押人之其他款项时,不足之数应由抵押人负责清付,所有款项结清之后,本合约即告终止,在无损于保险公司权益之前提下,该房产即归抵押人所有,除如上述者,该房产之损毁均不能使本合约失效,亦不影响本合约规定抵押人之债务责任。

五、抵押人与承押人的权利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者或不遵守居民公约,承押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承押人认为合适之租金及年期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承押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酬报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行。每位按上述被委派之接管人,将有以下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承押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管人,抵押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承押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2)承押人依照第五(3)条款,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之程序拍卖,此等拍卖或出售并不需要抵押人或其他人士之同意,承押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承押人不须负责。

(3)承押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出售该房产之权利:

1、承押人给予抵押人_________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承押人;

2、抵押人逾期_________天仍未清缴全部或部分应付之款项;

3、抵押人不缴交地税或有关部门所征收之其他税收;

4、抵押人不遵守居民公约;

5、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6、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7、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8、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4)当承押人依照上述之权利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承押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作有效及承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5)承押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需理会承押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於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涉。

(6)承押人或按第五(1)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拍卖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拍卖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费用及酬报)

2、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之费用)

3、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承押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人士,拍卖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承押人有权另行追索。

(7)承押人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承押人概不负责。

(8)承押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品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作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六、承押人要向抵押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承押人高级职员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不得异议。

七、抵押人向承押人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之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件者,承押人应将该房产所有权转归抵押人,倘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承押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_________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八、抵押人自选购之房产如有缺点(无论显著或隐藏)引致损失或损伤,此与承押人无涉,如有第三者向抵押人提出损失或损伤之索偿,承押人不负任何责任;本合约所用(抵押人)一词,其涵义包括一家公司、或两位或两位以上共同借款之人士。此等人士应共同及个别负担合约之责任。

九、承押人在执行本合约各项条款时之宽容、延缓或容忍,或给予抵押人额外期限,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本合约所规定承押人之一切权利及权力;不能作为承押人对任何破坏合约行为之弃权,亦不能作为对以后任何破坏合约行为放弃采取行动之权利论。

十、抵押人使用该房产不论自住、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书面通知承押人,并得承押人同意,方可进行,如出租给任何人,抵押人必须要求承租人依照本合约第(十一)条之规定签具承诺书办理。

十一、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内任何条款,承押人得要求该房产住客,不论抵押人自住,托管居住或租住者限期______天内迁出,抵押人特此授权承押人得同时呈报有关部门,由该有关部门考虑是否将抵押人(业主)因购置该房产而获准从外地迁移户籍之住客户口取消,因此而造成之一切后果,全部由抵押人承担,住客向承押人追讨赔偿时,抵押人亦须补偿承押人一切损失。抵押人将该房产出租时须事先征得承押人同意,同时必须与住客订约,阐明抵押背约时,接到承押人通告_________个月即须迁出。

十二、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一切关于此合约所涉及之事宜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裁决。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中国台湾等地区,或为该等地区之居民,承押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委托给承押人之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承押人决定在上述该等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等地区之法律上无效或被视为非法,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之规定,并不影响其他规定之效力。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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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建行住房贷款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4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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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住房贷款合同范本3篇

住房抵押贷款在我国于上个世纪90年代发展并壮大起来,至20xx年末四大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总量已达13489.23亿元(其中尚未包括建行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而到20xx年末单农行,中行,建行(工行数据缺失)三家房贷额总计已达20xx年的77%,可见增速之快。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建行住房贷款合同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建行住房贷款合同范本一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建行住房贷款合同范本二

合同编号:

立合同单位: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单位为(售房单位全称),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及(贷款银行全称)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甲方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翻建住房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

四、甲方以(抵押物名称)

交乙方作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详细清单附后)。抵押物的现值为 万元,担保 万元贷款的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五、借款期限 年,即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 ‰。

六、借款采用本金法按月归还本息,甲方必须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归还贷款,本息 元。

七、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存贷款利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依此重新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八、贷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乙方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权按超过的逾期天数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额万分之三的罚息。

九、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时抵押物进行处理。处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和处理抵押物引发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并限甲方按期搬出用于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单位负责在三个月内无条件偿还。

1.甲方在贷款期内六个月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全部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或宣布失踪或移居国外,其法定继承人拒不继续履行甲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或无力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的。

十、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且抵押处理不能履行时,还款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负责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还款保证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后,应于三个月内无条件地代为归还借款本息。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的,乙方有权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前,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权益让渡给乙方,并不得对抵押物作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处理。

十二、甲方需对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单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毁损,甲方应负责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乙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若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归还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负责归还。

十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贷款,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用款,乙方应按影响金额和天数,每天付给甲方相当于影响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双方均有权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 份,由甲乙双方及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三方盖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名、公证所公证后生效,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生效。

十六、补充条款:

甲方 签名(章): 地 址:

电 话:

乙方 签名(章): 地 址:

电 话:

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 签名(章):

地 址:电 话

建行住房贷款合同范本三

合同编号:________年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权利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的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__________________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的权利凭证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的权利价值减少的,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的权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予、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二条 甲方以债券、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权利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五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或印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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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个人担保贷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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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身份证号:

乙 方:

地 址:

丙 方:

地 址:

鉴于:个人借款担保合同1、甲方向 银行 (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购车贷款购买货车从事经营,并委托乙方为其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服务。

2、甲方以其购买的该车辆为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

3、甲方购车后将车挂靠于丙方经营(即甲方为实际车主,丙方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名义车主)。

现三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及相关事宜,在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于 年月 日在 处购买 汽车一辆。

车辆型号:

车 牌 号:

发动机号:

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请求乙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该车系由甲方家庭财产购买并挂靠于丙方且抵押给贷款银行。

第二条 乙方依据甲方的申请为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当于年性支付贷款担保金额的10%作为担保服务费;甲方不得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还担保服务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提供真实资料及资信情况,经乙方调查核实并确认真实有效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其按揭购车向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

2、甲方提前还清银行借款本息时,有权要求乙方积极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甲方应当于该车在公安局办理登记后在贷款银行顺位后为乙方办理抵押担保登记,于此情形丙方承担协助义务。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信资料。

2、甲方应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中约定条款,全面按期履行其还本付息等义务;如未按期还款付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甲方和丙方应交出车辆,并且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在乙方提供担保期间,如乙方调查核实发现甲方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和乙方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并放弃抗辩权,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在贷款担保期间内,应善意使用车辆并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

6、甲方在贷款担保期间内,应委托乙方在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财产保险,如甲方未按本条规定履行,则视

为甲方放弃继续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凡因机动车辆发生保险索赔事项,甲方均应委托乙方办理索赔。

7、车辆在还款期内使用时出现质量问题和产品存在缺陷时,应由甲方向汽车经销商及生产厂商进行索赔及处理,甲方不得以此作为拖欠银行按揭月供款的理由。

8、甲方在分期付款期内,应严格遵守车辆使用性质和维修保养的规定,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自行拆卸、更改车辆结构、车身颜色等。否则,其后果均由甲方自己承担,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因该车被损毁、灭失或者征用的,甲方应当将相应的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或者将其提存。

10、甲方应对其汽车贷款负有完全的偿还义务,此义务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失;如抵押物灭失,甲方应以本人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全额偿还汽车贷款。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拥有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相关个人资料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律师进行资信调查的权利。

2、在资信调查结束后,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资信情况,有权选择担保或不予担保。

3、在有效担保期限内,乙方对甲方的资信情况有知情权,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乙方担保,乙方有权终止担保合同,无条件追回甲方所购车辆,并进行处置后归还银行贷款余额,不足部分继续向甲方追索,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4、甲方未按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月供款的,甲方承诺无条件将车辆交由乙方处置并放弃抗辩权。乙方有权依据银行的授权,代为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对车辆进行处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在贷款期间,应在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续期保险,并由乙方为甲方办理保险索赔的相关事项。

6、因甲方违反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向银行承担保证但保责任的,乙方有权在向银行承担责任前或者后向甲方追偿;此时,甲方应当以本人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全额偿还。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甲方的申请下,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为甲方提供担保。

2、乙方在资信调查过程中,依法对甲方相关个人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 丙方作为汽车挂靠第三方,对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1、丙方应做好该车辆的管理工作,做好GPS监控工作。

2、当乙方要求处置车辆时,丙方应交出该车,并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置该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丙三方均应全面遵守和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相应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按乙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总额的10%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支付。

二、守约方除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其违约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以及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甲方违约,造成乙方需变卖或拍卖其车辆,车辆的变卖、拍卖款应首先支付银行贷款本息以及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对不足部分,甲方仍应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对甲方具有追索权。

第八条 因双方争议而发生的诉讼,由昆明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后生效。

甲方(签字及按手印):

甲方配偶(签字及按手印): 身份证号:

乙方: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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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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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借款人): (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配偶): (以下称乙方)

借款合同编号:

住房公积金贷款帐号:

储蓄代扣卡号:

银行自营资金住房贷款帐号: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号: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

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帐号:

单位按月住房补贴帐号:

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

联系电话:

被委托人: (以下称丙方)

甲方和乙方提供经单位签章的《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申请书》,委托丙方按照《 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合称住房资金),并将资金划入甲方代扣账户内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甲方和乙方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仔细核对并确认填写的内容无误,已知悉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的相关规定,并与丙方达成本协议:

1.甲方当月还款(不含提前还款和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丙方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提取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账户的资金并划入甲方代扣账户。

2.丙方在甲方足额偿还当月贷款本息后,根据甲方当月还款金额进行提取。

(1)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丙方按甲方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小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丙方按甲方和乙方各住房资金账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不足部分甲方应及时补齐,否则造成代扣还款失败,按逾期处理。

3.提取住房资金顺序依次为:甲方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乙方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甲方住房公积金、乙方住房公积金。

前一顺序账户内资金提取完以后,再提取下一顺序账户内的资金。

以上各账户划款后至少应保留壹元余额。

4.本协议经三方签章后,首次提取时生效,在提取住房资金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或在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账户全部注销后自动终止。

甲方和乙方自愿终止本协议书时,应到丙方办理终止手续。

5.甲方或乙方单位变动、夫妻关系变动、住房资金账户变动或代扣账户变动时,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到丙方办理本《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终止,并重新申请委托提取住房资金。

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和乙方承担。

6.本协议生效期间甲方按月还款凭证不能作为住房资金还贷提取凭证使用,不能办理柜台提取。

7.甲方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或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部分,甲方和乙方应按照《 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到柜台办理提取。

8.甲方和乙方应及时通知单位本协议的签订和终止,保证单位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领取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凭证。

9.由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存在不确定因素,甲方应于每月代扣还款日之前查询代扣卡内的余额,并在代扣卡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确保按月足额归还贷款,代扣卡内余额不足造成的贷款逾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10.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划款时,甲方和乙方有权到丙方投诉,丙方必须认真办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解决。

由于甲方和乙方提供的身份证、贷款帐号、住房资金帐号、代扣卡号或其他原因造成划款失败,由甲方和乙方承担责任;由于丙方工作失误造成的划款失败,丙方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帐务调整。

丙方在甲方和乙方投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予以答复和解决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11.甲方和乙方必须用正楷填写相关内容,字迹必须端正清晰;甲方和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签章均属真实。

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一切后果由甲方和乙方承担。

1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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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正式的按揭贷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7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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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按揭贷款合同范本

抵押权人:_________(贷款人)

抵押人:_________(借款人)

担保人:_________(担保人)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授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

第二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此笔贷款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贷款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_________个月。

三、贷款利率:月息_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三条 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_________,每期应缴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级金额变动),首期还款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生存款帐户,抵押人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并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加20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第四条 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货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第五条 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_________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担保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2.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3.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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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贷款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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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和_________(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根据《民法典》和________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___%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愿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贷款到期,由借款方及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及保证人到期不能归还,又未与贷款方签订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加收_________%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方及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条 在借款方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 借、贷及保证人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其他: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保证人各执_________份。

借款单位公章贷款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章

负责人 章

经办人 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方保证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章

经办人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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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消费券发放合作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9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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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根据《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试行办法》,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金额及支付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借款人办妥贷款担保手续。

三、借款人在此委托贷款人,在办妥全部贷未手续之日起的5个营业日内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借款人购买耐用消费品名义划入商品销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借款用途

四、借款专项用于《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 )所载购买公司所售耐用消费品。 贷款期限

五、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月_________日止。遇合同借款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日期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载明的日期为准。

贷款利率

六、本合同贷款月利率现为______‰。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当时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的利率。

贷款偿还

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取扫月等额还款方式,分期9月)归还,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扣收或由借款人在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前银行本贷款发放行还款,直至所有贷款本息、费用清偿为止。

八、现每月还款本息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分。本合同约定每月还款本息额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贷款剩余本金、贷款剩余期限和当时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的每月还款本息额。

提前还款

九、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归还未到期贷款本金的,应至少提前三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该书面通知送达贷款人处即为不可撤消。贷款人在该月×日至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二)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可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积欠本金,利随本清。贷款人不计收提前期的利息,也不退还或减免按原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几项发生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责任条款。

(二)借款人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担保人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之情况。

(三)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该种情况发生的可能的威胁。

(四)借款人与耐用消费品销售单位发生退回全部商品之情况。

合同公证

十一、贷款人和借款人在本合同签订后,贷款人认为必要时,在贷款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如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且累计三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贷款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接受执行,于此情况下不再适用本合同第九章规定。

十二、同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和本贷款的公证费用由贷款人负担。

十三、单独办理本贷款的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违约责任

十四、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对其欠款加收每日万之的逾期罚息。

十五、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且担保人未代借款人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或依法处分抵押(质)物。

十六、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质)物出售、出租、出售出借、转让、交换、赠予、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质)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质)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七、与耐用消费品销售单位因质量原因发生纠纷时,不得以此为理由不归还贷款本息。

合同纠纷的处理

十八、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十九、本合同及其附悠扬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的协议方为有效。

二十、本合同经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借款人签名并加盖私章后与贷款担保合同一并生效,至借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时终止。

二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及抵(质)押登记机关、担保人、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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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委托贷款协议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30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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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委托人: 住址:

贷款人: 营业

地址:

借款人: 住址:

鉴于委托人(以下称“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发放 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委托协议》《委托贷款基金总协议》编号:),及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申请借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三方当事人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协商一 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委托和代理 委托人委托贷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已经接受委托。

贷款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 指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监督贷款使用并协助委托人收回贷 款。

借款人承认贷款人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承认该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

第二条贷款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人民币贷款,其贷款种类为。

2.2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整。

2.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即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和贷款项目:,借款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贷款利息

3.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以每年天为基数,从提款之日起按照实际提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结息日应包括贷款最后归还日)。

3.2在贷款期内,贷款利率如需调整的,贷款人按照委托人的通知调整利率。

3.3如果本合同利率约定为按照银行某档次利率或按某档次浮动利率计息,借款实际占用资金的天数未达到该档次的标准期限,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

除非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如贷款展期后,累计贷款期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按新档次利率或该档次浮动利率计息。

3.4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付息方式和付息日约定如下:(选择一种)

3.4.1按季付息,付息日为公历年每季度第三个月的廿日.

3.4.2按月付息,付息日为每月日.

3.4.3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3.4.4分次还本付息。

3.5在此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主动划收应付利息。

第四条提款

4.1满足下列提款先决条件的,贷款人予以办理提款手续:

(1)填妥《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和有关借款凭证;

(2)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3)已办妥与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公证、备案手续;

(4)如贷款有担保的,该担保合同有效;

(5)借款人的本次提款与《委托贷款委托发放通知书》或《委托贷款协议》有 关内容和要求相一致的;

(6)凡委托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已提交确保该项目已经按规定的审批程 序报经审批,并纳入国家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7)已提交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4.2借款人按照下列提款时间和提款方式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选择一种)

4.2.1借款人在____年___月___日向贷款人办理一次性提款手续。

4.2.2按下列提款计划分期提款,但应于每次提款日三个银行工作日前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分期提款日提款金额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大写金额)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大写金额)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大写金额)

4.3贷款人在借款人办妥提款手续后及时放款。

4.3.1借款人应按照

4.3.2约定按时足额提款。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有还款计划的,还应严格按照还款计划还款。

5.2借款人按下列还本方式按时足额还款:(选择一种)

5.2.1在委托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

5.2.2分期还款,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还款日还款金额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大写金额)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大写金额)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大写金额)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大写金额)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大写金额)

5.3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中主动划收其应还的款项。

第六条提前还贷和贷款展期

6.1借款人要求提前还贷的,应事先经委托人和借款人同意。

借款人应在计划提前还贷十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贷款人按照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6.2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的,应事先经委托人和借款人同意。

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贷款人按照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第七条贷款担保

7.1委托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由委托人认 可,并另行签定担保合同。

7.2担保合同由委托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签署后生效。

如担保合同签署日早于本贷款合同签署日的,担保合同于本合同签署之日与贷款合同同时生效。

第八条债务证据

8.1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证据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8.2委托人承认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证据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第九条贷款管理

9.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9.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和贷款人均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应按要求提供情况和文件、资料和工作方便。

9.3贷款期间借款人发生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停业、解散、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的或者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体制、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或调整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贷款人。

第十条违约和处理

10.1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加收的罚息。

10.2在贷款期内借款人未依约按时支付贷款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加收延付利息的罚息。

10.3借款人违反9.3条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元。

10.4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催收贷款,并对逾期贷款加收的罚息。

贷款人协助委托人向担保人追索。

10.5贷款期间借款人发生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停业、解散、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有严重逃废债行为,或有其它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贷款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及采取其他措施。

10.6在上述情形中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中直接划收应付贷款本息(含罚息)、违约金。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本合同签定后,本合同变更、解除须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2本合同经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贷款全部归还后自动终止。

如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如当事人为个人的,签署其有效证件上的姓名。

11.3本协议生效后,委托人如有要求的,本合同应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11.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主营业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5本贷款的担保合同、借款人提供的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委托人提交的《委托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书》以及借款人、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6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约三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在签署本合同时,三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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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个人委托贷款协议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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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

本着自愿、平等、诚信、互利、公平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签订本协议。有关协议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

一、发放委托贷款。

二、办理委托贷款结算业务。

三、按甲方书面意见对借款人不合理用款采取适当措施。

四、协助甲方做好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与回收资金转帐工作。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甲方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有关税金。

六、其他委托事项。

第二条 委托贷款发放与回收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

托贷款资金提前划入存款账户。甲方通知乙方发放贷款的同时应将委托贷款资金转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二、甲方与借款人商定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个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根据《个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甲乙(或乙方指定的经办行)双方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委托贷款合同》。乙方发放贷款。

三、委托贷款有关结算业务由乙方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银行业通行做法

执行,甲方特殊要求应与乙方协商后执行。

四、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委托贷款,

甲方向乙方发出《个人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根据《个人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甲乙、或乙方指定的经办行,双方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

五、乙方收回委托贷款本金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收回委托贷款利息时应及时划入甲方规定账户:

方予以协助。协商不成,甲方可书面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相应后果。协商期间,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作为委托贷款债权人,对委托贷款的发放、管理、担保与回收全程工作负全部决策责任。委托贷款的担保协议,由甲方与借款人另行签订。

二、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甲方具有对委托贷款发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用款与还款计划、罚则和其他要素的决定权。

三、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正当,规定借款人借款用途合法,通知乙方执行的指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义务要求借款人将法人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况及时报告乙方。

四、保证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委托贷款余额不超过委托贷款基金余额。

五、对委托贷款合同中不涉及乙方权利义务的条款的变动与修改,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形式明确、具体、及时通知乙方。

六、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情况时,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支付借款方应付但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做好甲方的委托业务。

二、积极协助甲方回收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 开户行:

户 名:

帐 号:

三、按国家规定不承担甲方委托发放贷款的风险,不垫付资金。

四、按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有关的核算数据和情况。

五、按时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应由借款方支付但借款方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如果甲方违约,则乙方有权从借款方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中直接扣划不足部分以及按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如果借款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不足以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的账户中直接扣划手续费及违约金,不足扣划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第五条 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二、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的结算时间、计交方式等按照甲方、乙方与借款人三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 委托贷款逾期的处理约定

一、对于按照甲方要求发放的委托贷款(含展期)到期后一年内乙方承诺履行所有本协议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贷款(含展期)到期一年以后,如果借款人仍未按《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清偿所有贷款本息,导致乙方仍需对该笔贷款以及借款人贷款账户、相应利息账户进行管理的,甲方应就贷款及相关账户的管理工作与乙方另行商定处理事宜。甲方可书面委托乙方继续对甲方贷款及相关账户进行管理,但应另行支付乙方手续费。

三、贷款(含展期)

行与该笔贷款有关的一切义务,由此产生的丧失诉讼时效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四、对于乙方已停止履行相关义务的委托贷款,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恢复该笔贷款管理等工作。经协商一致,甲方需出具书面委托书,但应另行支付手续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可酌情采取扣减手续费、取消代理资格等措施。

二、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协议或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

担。

三、未及时给付乙方手续费,甲方应根据逾期付款的金额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第八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确定委托代理关系的唯一有效文件,其他任何涉及甲乙双方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性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协议自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时则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与解除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二、

甲 方 :

签 字:

乙 方: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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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贷款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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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___有限公司

经___x介绍,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借款合同,严格履行。

一、借款金额:

___元人民币。

二、借款用途

___x建设工程付款。

三、借款时间及本息结算还款办法:

借款时间: 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月息贰分。每季度末结算一次。乙方若有资金和还款能力提前还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一个月声明并按实际使用时间提前归还本息。

四、抵押物品及化解风险的措施:

乙方用公司和学校一号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运港字第_________号)作抵押。乙方不能按时归还本息,甲方有权将抵押房屋变卖收回本息或按每月所借款额的3%加收滞纳金。

五、上述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到款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存一份。若有争议,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留印: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盖章:xx年xx月xx日

介绍及见证人签字: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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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个人消费借款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5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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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方:中国___银行___分(支)行(或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 _______职务: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单位或个人);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由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贷款金额

3.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 归还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间利率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 约定条款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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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

1.本合同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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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书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7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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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

地址:______

抵押人:____

地址:______

担保人:

抵押物业地址: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字第__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字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年月

日签字之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它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港币

所有已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之账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目起计。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知照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照办。

第五条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银行之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厘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惟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之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市场情况而调整之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为基础;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该调整将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低利率。

第六条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全部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顺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银行深圳分行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之款项,应送银行深圳分行或经由银行之香港各分支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汇缴交;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之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之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际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港币壹万元整或港元壹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倒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它借款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制令等威胁,要对其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三十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之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之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或遭到损毁破坏;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之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已在抵押权人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占管并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讨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

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千份之五,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

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港币贰佰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

有关本合约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息并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第十条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之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之全险;保险单须过户银行深圳分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或/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

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房产买卖合同”,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是指抵押人与

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购买之名下已建成之抵押房产物业;

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之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之押品;

抵押人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发生之入伙通知书后,即代其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予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为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

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1.一俟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它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予抵押人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之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它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管人士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的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它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抵押权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处分该房产之权力:

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缴清全部应付之款项;

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及

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之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权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

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

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它有权收取之人士,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它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做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账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之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它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具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之抵押物业之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之损失及一切有关之费用;若有不足之数,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之数,负责赔偿予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之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

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

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

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之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所列之售房单位之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之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伙通知书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之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之损失,如因处理该等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及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它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讨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之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之账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后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并同时解除除担保人之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之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惟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之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并予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账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进,抵押权人可不预先通知,迳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之其它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它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它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经发出、信件在投邮七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它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之还款及其它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之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之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本它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中国台湾等地区,或为该等地区之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委给抵押权人之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该等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等地区之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之规定,并不影响其它规定之效力;

四、本合约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及房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约规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之附表、附表及抵押人与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合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签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

签署

抵押权人:

代表人签署

担保人:

代表人签署

19年月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深楼花字第号

抵押登记日期:19月日

附表

抵押人资料抵押人:

业主

姓名: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

附表

抵押物业详情房产地址:

大厦名称:

楼宇座别:楼数:年期:

面积:

用途:购入价:

房产权证书号码:抵押权人:

地址:______

抵押人:____

地址:______

担保人:

抵押物业地址: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字第__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字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年月

日签字之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它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港币

所有已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之账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目起计。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知照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照办。

第五条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银行之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厘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惟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之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市场情况而调整之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为基础;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该调整将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低利率。

第六条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全部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顺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银行深圳分行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之款项,应送银行深圳分行或经由银行之香港各分支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汇缴交;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之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之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际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港币壹万元整或港元壹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倒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它借款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制令等威胁,要对其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三十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之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之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或遭到损毁破坏;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之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已在抵押权人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占管并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讨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

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千份之五,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

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港币贰佰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

有关本合约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息并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第十条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之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之全险;保险单须过户银行深圳分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或/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

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房产买卖合同”,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是指抵押人与

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购买之名下已建成之抵押房产物业;

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之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之押品;

抵押人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发生之入伙通知书后,即代其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予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为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

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1.一俟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它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予抵押人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之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它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管人士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的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它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抵押权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处分该房产之权力:

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缴清全部应付之款项;

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及

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之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权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

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

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它有权收取之人士,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它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做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账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之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它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具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之抵押物业之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之损失及一切有关之费用;若有不足之数,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之数,负责赔偿予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之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

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

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

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之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所列之售房单位之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之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伙通知书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之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之损失,如因处理该等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及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它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讨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之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之账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后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并同时解除除担保人之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之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惟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之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并予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账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进,抵押权人可不预先通知,迳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之其它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它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它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经发出、信件在投邮七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它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之还款及其它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之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之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本它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中国台湾等地区,或为该等地区之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委给抵押权人之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该等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等地区之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之规定,并不影响其它规定之效力;

四、本合约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及房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约规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之附表、附表及抵押人与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合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签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

签署

抵押权人:

代表人签署

担保人:

代表人签署

19年月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深楼花字第号

抵押登记日期:19月日

附表

抵押人资料抵押人:

业主

姓名: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

附表

抵押物业详情房产地址:

大厦名称:

楼宇座别:楼数:年期:

面积:

用途:购入价:

房产权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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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土地抵押贷款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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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贷款合同范本

土地抵押贷款合同范本

债权人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经双方同意订立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乙方所有下列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

第二条 本合同抵押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万元。

第三条 本合同抵押借款期间 ,自___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年。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四条 本合同抵押借款利息,依国家银行核定的放款利率计算,并于每月一日计提利息。

第五条 本合同抵押借款的土地应提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并于办妥抵押权设定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

第六条 本合同办妥抵押权设定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及设定合同书均由甲方收执。

第七条 本合同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的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届满不清偿,甲方得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

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日下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合同书人

甲方:______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乙方:______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___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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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银团贷款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3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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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协议书(流动资金)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牵头行:_________

代理行:_________

目录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第三条 贷款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第六条 提款

第七条 还款

第八条 提前还款

第九条 支付

第十条 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承诺

第十二条 贷款人承诺

第十三条 银团关系

第十四条 代理行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第十六条 通讯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其它 借款人因_________,向以上各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申请_________期流动资金贷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承担金额”指每个贷款人各自承诺的贷款额。

1.1.2 “贷款承担比例”提款前指各贷款人的承担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提款后指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占贷款总余额的比例。

1.1.3 “银行营业日”指全体贷款人各自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4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项目评审而向牵头行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此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它无物权担保的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的贷款。各贷款人承担金额如下:

_________。

各贷款人根据其贷款承担比例参与每次放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_________。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其记载事项本合同有低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由代理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代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季结息,贷款人在每季最后一月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代理行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5.1.2 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

5.1.3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财政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和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5.1.4 贷款人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订立、履行本合同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5.1.5 贷款证交由代理行审核;

5.1.6 需委托工其他工作人员办理提款、还款及其它合同事宜的,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5.2.2 担保合同已正式生效;

5.2.3 按本合同规定向代理行提交提款通知书;

5.2.4 已在代理行开立银团贷款专门账户。

第六条 提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_________次提取,具体提款日期和金额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人民币_________元;

_________。

6.2 任一贷款人拒绝某次放款或不按其贷款承担比例放款的,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书面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借款人、并通过银团会议决定是否停止或减少该笔贷款;未经银团会议决定,任何贷款人不得单独停止或减少贷款。贷款人收到代理行放款通知后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放款。

6.3 借款人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供填妥的发放贷款的借据。代理行应于次日转送各贷款人,各贷款人根据收到的借据发放贷款。

6.4 如需提前或推迟提款,应于拟提前提款日或者原定提款日(含提款期终止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书面申请,代理行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或推迟提款。推迟提款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赔偿推迟提款期间贷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之差的损失。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约定的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出申请,经银团会议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逾期未提交提款通知书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第七条 还款

7.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分_________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_________。

7.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到期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前展期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由银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还款合同。

7.3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_________。

第八条 提前还款

8.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提用。

8.2 借款人提前还款人,必须在贷款付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_________元,并应是_________万元的整数倍。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8.3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7.1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第九条 支付

9.1 在每一提款日,各贷款人应将参与放款金额于当日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

9.2 在每一还本日(含提前还款日)、付息日,借款人应于当日上午10:00前将应当归还的本金、利息存入银团贷款专用账户并主动归还,或由代理行扣收。代理行应于当天将款项按贷款承担比例划往各贷款人。

9.3 借、贷款人支付款项的,应于付款日当天通知代理行。

9.4 若某个提款、还款、付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十条 担保

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由_________向银团提供方式的担保,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银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 代理行认为发生了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银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原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承诺

11.1 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和代理行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11.2 按照本合同和每次提款通知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1.3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内,借款人应向代理行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济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11.4 借款人允许代理行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11.5 借款人实行承、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应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前_________日内向代理行提出报告,并与银团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11.6 借款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章程及其它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11.7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恶化的情况,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11.8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处置账面总值超过_________元的资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_________元以上担保以及以本合同项下贷款形成的资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应当通过代理行征得银团同意。

11.9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代理行通报。

第十二条 贷款人承诺

12.1 各贷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承诺款项。

12.2 各贷款人对获悉的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保密。

第十三条 银团关系

13.1 各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任一贷款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其他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也不免除其他贷款人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13.2 各贷款人授权_________为代理行,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代理职责,代理行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对各贷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贷款人应通过代理行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3.3 作为牵头行,应当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贷款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报贷款人,并视情况决定召开银团会议,商讨解决办法。

13.4 各贷款人均是在各自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牵头行对借款人在项目评审中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其它贷款人通报,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13.5 贷款人有权向代理行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情况。

13.6 代理行认为必要时,可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贷款承担比列合计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牵头行应在接到召开银团会议的书面要求后_________日内,向各贷款人发出召开银团会议的通知,说明议题、时间、地点。

13.7 下列事项应当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贷款人同意,其决定对所有贷款人均具有约束力:

13.7.1 宣布借款人违约、并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13.7.2 决定停止贷款;

13.7.3 决定取消未提贷款;

13.7.4 决定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13.7.5 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13.7.6 决定向借款人、担保人起诉或仲裁;

13.7.7 其他有关事宜。

13.8 下列事项应通过银团会议并由全体贷款人一致同意;

13.8.1 修改本合同;

13.8.2 贷款数额的增加;

13.8.3 提前或者推迟提款;

13.8.4 贷款展期;

13.8.5 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的变更。

13.9 银团会义的决定,由人理行负责实施。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代理行为维护各贷款人利益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各贷款人应按贷款承担比例向代理行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代理行

14.1 代理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4.1.1 指定专人负责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具体事务;

14.1.2 办理银团贷款担保手续;

14.1.3 建立专门的登记台账,对审定同意发放的银团贷款总额及各贷款人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

14.1.4 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先决条件;

14.1.5 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于下一次交换划回各贷款人(付款人支付不足时亦同);

14.1.6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4.1.7 将借款人或贷款人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文件、证明等资料及时传达给各贷款人或借款人;

14.1.8 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4.1.9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银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4.1.10 办理贷款人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14.2 代理行怠于行使职责的,牵头行或其它贷款人可以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开银团会议,决定要求代理行限时改正;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直接指定一贷款人代行代理行的职责。代理行未按银团会议的决定改正的,经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贷款人决定,可以更换代理行,代理行应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资金及时移交给新的代理行。但在银团未选定新的代理行之前,代理行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3 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代理行对下列事项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1 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

14.3.2 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不真实;

14.3.3 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

14.3.4 未能及时发现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违约;

14.3.5 其他代理行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事由。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5.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5.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5.3 任一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代理行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有及担保人。

第十六条 通讯

16.1 除9.3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履行中各贷款人间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持号信函之外的其它书面形式送达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6.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达,均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送达时间。

16.3 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缔约各方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其它缔约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借款人拒约提款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拒绝提取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7.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

17.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 10.2条、和第十一条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况严重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17.6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各贷款人均有权从借款人在各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再由代理行按本合同的规定分配。

17.7 贷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7.1 成员行收到代理行发出的放款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7.2 成员行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

17.7.3 代理行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提款手续期限传递凭证,造成放款迟延的。

17.8 贷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改正,并向其他贷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8.1 贷款人收到代理行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8.2 代理行违反划款时间的规定,拖延支付其他成员行资金的;

17.8.3 贷款人依照本合同17.6 条的规定扣款后,擅自收回自己的贷款本息的。

17.9 贷款人违反本合同6.2条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向借款人和其它贷款人分别偿付违约部分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8.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18.2 借款人与某一贷款人有纠纷的,可以直接与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 各贷款人之间及其与代理行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银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九条 其他

19.1 本合同自各缔约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各缔约方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代理行应将副本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所有缔约方各执一份。

19.2 各缔约方可以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约定其它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牵头行(盖章):_________ 代理行(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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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7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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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立合同单位:

借款方:_________(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还款保证人:_________(甲方所在单位)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单位为_________(写明售房单位全称)。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甲方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翻建住房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

四、甲方以_________(抵押物名称)交乙方作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详细清单附后)。抵押物的现值为_________万元,担保_________万元贷款的偿还。

五、借款期限_________年,即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

六、借款采用本金法按月归还本息,甲方必须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元。

七、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存贷款利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依此重新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八、贷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乙方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权按超过的逾期天数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额_________的罚息。

九、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处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和处理抵押物引发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并限甲方按期搬出用于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单位负责在三个月内无条件偿还。

1.甲方在贷款期内六个月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全部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或宣布失踪或移居国外,其法定继承人拒不继续履行甲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或无力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的。

十、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且抵押处理不能履行时,还款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负责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还款保证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后,应于三个月内无条件地代为归还借款本息。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的,乙方有权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前,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权益让渡给乙方,并不得对抵押物作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处理。

十二、甲方需对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单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毁损,甲方应负责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乙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若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归还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负责归还。

十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贷款,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用款,乙方应按影响金额和天数,每天付给甲方相当于影响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双方均有权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份,由甲乙双方及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三方盖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名、公证处公证后生效,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十六、补充条款: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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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贷款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9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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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发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合同编号:

第一条 本合同有关当事人及贷款基本信息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明编号:

住 所:

邮 编:

手 机:

电 话:

贷款人(抵押权人):

有权签字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表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表

贷款资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划付到以下账户:户名: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账号:________,即为借款人收取了贷款。

表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及抵押房屋概况

此处签章为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第一页和第二页内容的认可和确认。

借款人、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夫妻双方签字) (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第二条 总则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贷款人受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委托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三条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一、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条表一所列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购买自住住房具体描述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二。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即监督贷款准确划入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的售房款账户(见本合同

第一条表二)。

三、本贷款自借款人收取之日开始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执行合同约定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当日相应期限档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合同各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约定的贷款起息日(含)前,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则本合同将按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四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自贷款划付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借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划付日的在该月的对应日(遇节假日顺延),若在某月没有对应的还款日,则设定当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且保证所提供的账号真实有效。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账户直接扣划约定的月还款额,借款人应在该账户内保持足以按约定的月还款额还款的存款余额,以备贷款人划收。

二、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一。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还清全部贷款。月最低还款额是国管中心按确定的方法计算的每月最低还款金额,本合同履行期间月最低还款额的调整按其有关文件执行。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可以调整月还款额,但调整后的月还款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确定的月最低还款额,否则视为无效调整;调整后的月还款额高于剩余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的,贷款人按照剩余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进行划收。借款人调整的月还款额应为一元的整数倍(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或承诺偿还逾期贷款除外)。调整月还款额应于本合同确定的还款日三个工作目前,按照国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贷款人于本合同确定的还款日划收借款人还款时,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贷款人按约定的月还款额划收;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的,贷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户最低额的前提下,进行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贷款人实际划收的金额小于月最低还款额,视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小于等于月最低还款额,或贷款到期日须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按照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划收,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不足的,贷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户最低额的前提下,进行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并视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在逾期期间按国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计算办法计收罚息,直至该款项清偿之日为止。

五、贷款逾期,贷款人按国管中心规定的频率执行逾期金额的扣划,直至借款人足额清偿。

六、本合同中的“约定的月还款额”是指:

1.借款人未调整过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的月最低还款额;

2.借款人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调整后的月还款额;

3.划收当期,借款人未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在此之前最近一次有效调整的月还款额;

4.借款人多次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贷款人划收前借款人按规定办理的最近一次有效调整金额。

七、贷款人划收借款人还款资金的偿还顺序如下:

1.贷款未逾期的,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2.贷款逾期的,按照先还逾期部分,后还非逾期部分的顺序进行偿还。对于逾期部分,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逐期偿还,对于同一期逾期贷款,按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八、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人按本合同

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方式对本贷款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并重新核定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借款人在执行新的贷款利率的次月按调整后的月最低还款额按期还款,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九、无论借款人与售房人、房屋修建人、物业公司或其他任何方因房屋购置、建造、大修等原因发生何种纠纷,都不得影响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借款人与房屋出卖人协议解除合同或者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解除时,应当将贷款本息一次性返还贷款人。

第五条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可采用以下两种途径:

1.在合同确定的还款日进行偿还。

2.在非合同确定的还款日进行偿还。借款人与国管中心另行约定还款日进行偿还,每期限约定一次,须在还款日三个工作日前向国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提前偿还的全部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实际使用期间计收利息。

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一条表二所列房屋的全部价值向贷款人设定抵押,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

二、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房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房产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在抵押房产受到任何损毁无法恢复、被司法机构查封、扣押或价值减少时,抵

押人须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贷款担保。

三、抵押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并承担与办理抵押登记相关的税费、登记费等费用。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由贷款人收押。

四、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产的,应先提前偿还全部未还贷款,提前还款手续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执行。

五、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房产须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且租赁合同中须注明:自租赁房产的抵押权人发出《行使抵(质)押权通知书》起30日内,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须退还该租赁房产。

六、贷款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本贷款所购房屋。

七、贷款人可按照国管中心的要求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和抵押权一并转让他人,抵押人应继续按照本合同对转移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直至债务清偿完毕。同时,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代表借款人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并签署有关文件。

八、抵押期间,贷款人在事先通知抵押人之后,有权对抵押房产的完好状况进行检查。

九、抵押房产的处理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处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产的税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二)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罚息;

(三)清偿本合同项下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关费用和赔偿金;

(四)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时,贷款人仍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十、借款人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抵押解除,贷款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由于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应按影响的天数和金额,每天支付给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0.4‰的违约金。

二、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手续;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支付有关费用;

(四)借款人挪用本贷款,即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本贷款;

(五)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出租、出售、转让、赠与、遗赠或重复抵押;

(六)抵押人不恢复抵押房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

(七)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八)借款人违反《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借款人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的,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约定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计收罚息。

(二)借款人挪用本贷款的,就贷款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间按国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三)借款人发生本条第二款违约情形,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如发生本条第二款所述任何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二)发出各种形式的贷款催收通知;

(三)宣布本贷款提前到期;

(四)发出《行使抵(质)押权通知书》;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费用

一、本合同所指“相关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一)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

(二)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或为保证贷款债权不受损害而替借款人垫付的各种费用;

(三)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要求为本合同办理公证的,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日期的计算

贷款人向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其日期的计算均从贷款人将通知交付邮局之日,或将通知直接送达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的住址之日,或从传真、电报、电传发出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向贷款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的日期计算亦按上述方法执行。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和解除须由有关合同各方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若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或伤残,借款人或其抵押房产的继承人应及时书面告知贷款人和国管中心。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发生其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所有义务的,在签署《履约保证书》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否则按本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的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规章。

二、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无效时,应向国管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签字,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进行公证,则在完成前款所述手续后,于公证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借款人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包括单位电话、住所电话和移动电话)以及工作单位、单位地址、住所地址如有变动,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贷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采用在贷款人网站上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其中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国管中心执两份,用于抵押登记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有关各方签字(盖章)

借款人、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夫妻双方签字) (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人见证:(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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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贷款抵押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8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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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乙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 (币种)资金委托贷款。

甲、乙双方按 年 字第 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 年 月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

│币 种│ │项 目│ │

├─────┼──────────┴───┴─────────────┤

│种 类│ │

├─────┼────────────────┬───────────┤

│ 金 额 │(大写) │(小写) │

├─────┼────────────────┴───────────┤

│用 途│ │

├─────┼────────────────────────────┤

│利 率│ │

├─────┼────────────────────────────┤

│期 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第二条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 甲方在提用借款前,应向乙方提交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

乙方应在甲方办理提款手续后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约定的金额放出。

第四条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4.

第五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旭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六条 利息计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息利息。

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 结息。

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委托人要求调整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并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取得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约定的日期和约定的金额将贷款放出的,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

但出现本条第2项的情况时除外。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 %的利息。

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加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的,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知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提前归还借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应给甲方支付提前收回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的情况时除外。

4.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通知时,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贷款加收 %的利息。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解除合同的,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

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帐户中扣收。

7.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和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有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

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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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贷款协议独家银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全文共 11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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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贷款协议(独家银行)

本协议由abc公司(简称“借款人”或“借款方”),××国公司,与____银行(简称为“银行”),____于19××年 月 日订立。

此证:

鉴于借款人已向银行要求基于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本金为壹佰万美元(us¥_____的定期贷款);

鉴于银行已准备基于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向借款人提供此项定期贷款;

据此,以双方相互承诺为对价,就下述内容达成一致:

第一条 定义

1.1 基于本协议之目的,下列词语可定义为:

“营业日”:指位于____银行开始正常银行业务的任何一天,以及____同业银行拆借市场进行美元拆借交易的任何一天。

“承诺”:指银行在本协议生效日即承担向借款人贷款的义务。

“____”:指位于____的信贷银行国际分部。

“美元”:及“¥”符号,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及与本协议项下所有支付有关的现汇。

“违约事件”:指依本协议第八条中所列举的所有事件。

“担保人”:指____银行。

“负债”:任何人或借款人的负债是指依据×国通常接受的会计准则所包括的在债务被确认之日该人或借款人之资产负债表负债一侧所表明的确定负债的全部债务项目,其也包括其他被承继或被担保的,或属借款人次要或偶发的债务(有别于在托收过程中文件背书)在内的债务及负债,无论是源于任何协议所引起的负债或是提供款项及预付款项或其他方式引起的负债均属此范围。

“分期会款日”:指根据4.1的规定协议生效之日起计达18个月,24个月,30个月,36个月,42个月,48个月,54个月和60个月之日。

“付息日”:是指每一个计息期的最后一日。

“计息期”:指自协议生效日起 个月这后止的一段期间,第一计息期自上一计息期最后一日始,到借款人所选择的三个月后或六个月后止,但是(),如果每一计息期的最后一日不是银行营业日者,则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或()假若一个计息期早于或晚于分期付款日开始或截止,则计息期将在该分期付款日结束。

“利率”指依2.4、2.6和2.7中规定,或另有规定的利率。

“贷款机构”:是指国际银行机构,或根据其意愿随时指定的分行、分理处、分支机构或支行;贷款将自此类机构发放,且未偿付及全部偿付款项亦由此类机构收取。

“贷款”:指依本协议2.1.款规定由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票据”:指由借款人开业以银行为指定付款的依附录a基本内容的期票,其证明因银行依本协议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产生的借款人对银行的负债。

“人”: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商号、团体、政府、政府机构或除借款人以外的任何以个人、团体或其他名义的实体。

第二条 贷款

2.1 承诺

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并基于借款人作出的陈述与保证,银行同意通过其贷款机构借出,且借款人也同意借入本金为壹佰万美元(¥____)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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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私人贷款出借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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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双方代表经友好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开发及,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民间贷款合同范本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银行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保证金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银行、担保公司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项目前期启动及专家费用:

4、居间服务费: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账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贷款总额的居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

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

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2、

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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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外汇贷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外汇,全文共 25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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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规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

1.2借款金额: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

1.3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_____,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提款

3.1提款期为_____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3.2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十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3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_____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4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__________

利息每_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__________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3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款。借款方应按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归还全部借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5.2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如确需调整还款计划,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贷款到期,贷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贷款方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才能展期;同时,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3借款到期未还又未经贷款方批准展期,对该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_____%的利息。

第六条担保

6.1本借款由_____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约定事项

7.1借款方应在贷款方开立往来账户。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全部交贷款方办理。贷款项下进口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7.2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借款方应按月报民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财会报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3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

7.4如果借款方今后采取抵押方式向第三者筹措流动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还本付息;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8.2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8.3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8.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8.1(3)条款所述违约行为,从违约之日起违约发生日借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以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8.4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9.2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9.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9.4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9.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9.6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_____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_____行

(法人公章)(法人公章)

签字人: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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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20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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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甲方):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委托人(乙方):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贷款人、抵押权人(丙方): 地址:

鉴于委托人(下略为“乙方”)委托贷款人(下略为“丙方”)发放委托贷款,乙方与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委托协议

编号: (下略为“委托协议”),借款人 (下略为“借款人”)与丙方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编号:。为保障乙方、丙方债权的实现,并作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提款的一项先决条件,抵押人(下略为“甲方”)愿意向乙方的受托人丙方提供抵押担保。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一、本合同项下被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由丙方向借款人提供的 (币种)最高限额为(大写) 元整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到期日为________年____月日,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丙方根据乙方书面通知要求而宣布委托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抵押人在此承认借款人所欠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的有效证据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甲方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承诺:

(一)甲方向乙方和丙方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于签字时作为,并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持续有效。

(二)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存在任何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其他权利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税款、工程价款等)

(三)在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的完好无损。乙方和丙方如需对抵押财产的状况进行了解,甲方应给予合作。

(四)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下列抵押物的物权证书文件交丙方保管(法律上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1)

(2)

(3)

(4)

(5)

(6)

(五)对乙方和丙方要求保险的抵押物,如需办理保险,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并保证到期续保。

(六)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抵押期间,由于甲方及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三十天内通知乙方,根据甲乙双方协议向丙方增补与减少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或有效担保。

六、在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按第种方式操作(订立合同时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七、在抵押期间,甲方出租抵押物应征得乙方同意。

八、在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第 种方式处理(订立合同时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诉讼;

(三)抵押物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人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人员发生变更。

甲方有前款

(一)的情形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和丙方;有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____日内通知乙方和丙方。

十、甲方违反前述

四、

五、

七、九款约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如发生依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足额清偿,乙方有权委托丙方提前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二、委托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清偿债务,丙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委托代理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

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商定的其他事项:

五、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签约三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一份,各份效力相同;副本数份备查。

叁方签署:

在签署本合同时,叁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抵押人住所: 抵押人:(公章)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传 真: 编码:

委托人住所: 电 话: 传 真:

编码:

抵押权人住所: 电 话: 传 真:

编码: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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