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 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
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
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
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
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X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X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盲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
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
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
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
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
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____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____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____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
第三十三条及
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____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
第二份通知发出后____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
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____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
第一个通知发出后____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
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____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X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X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提供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支付报酬,按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略)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特征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
2.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因此《民法典》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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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机械租赁、工期延误、人员误工等损失共58867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签定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广东阳江市人)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反诉人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提供给反诉人混凝土,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且在运送混凝土中经常误时,造成所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结构、防水出现冷缝等质量问题。但反诉人本着友好合作目的,并未向被反诉人提出索赔,直至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反诉人仍主动向被反诉人的对单,并直按约向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谭兴华付款。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辞职离开云南筑城混凝土公司,被反诉人一直未通知反诉人,造成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份双方未对单,反诉人找不着付款对象。且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被反诉人在未通知反诉人的情况下,单方停止供货,造成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
综上,反诉人认为,由于被反诉人内部人员、产品质量管理混乱,导致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故反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反诉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篇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
发包方: 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项目外环境景观及______________景观园林绿化工程 ;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园林景观、______________景观工程、______________景观工程(含各出入口)、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工程及配套水电工程、照明系统等(详见施工图)。本工程施工图的深化、优化设计由乙方负责,如本工程的施工由乙方承包,则乙方免费提供该项服务;如不由乙方承包该工程的施工,则甲方支付该项服务费用______________元予乙方。
4、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包机械、包管理、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税金、包文明施工及包深化、优化设计等。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通知单并经乙方确认为准,竣工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代表签证 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_____天,不能移交承包方主要的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用电,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阶段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_______小时以上者;
(4)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5)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6)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7)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第三条 工程合同 造价:
1、本工程合同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即人民币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含税)。
2、按照第八条标准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
4、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5、具有合证书建筑材料、设备、发包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发包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6、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证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承包方不得用于本工程。
7、乙方已预定或已采购的材料,若甲方发生变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本工程质量要求为优良;
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 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3、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为____________;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6、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纸说明、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7、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
8、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
9、工程交工验收后,园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水电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间由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坏,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绿化工程保养成活期6个月,保养水费由发包方承担。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承包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六条 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承包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发包方、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__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合同
发包单位(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电力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人身、电网、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以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除明确双方安全职责等重要内容外,还应根据各阶段(如土建、安装、调试,高空作业、停电作业、带电作业等)的安全技术要求及特点,从完善保障人身安全及施工安全方面,增加提出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并按协议严格遵守。必要时,必须在各个阶段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中重申并明确。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应双方签字。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范围:
四、协议期限:本协议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步有效。
五、甲乙双方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地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制度、规定。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动火工作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动火规定,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3.施工期间,乙方指派专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甲方指派专人检查施工现场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状况。
4.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工器具、脚手架等设施,甲乙双方须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办理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工器具、脚手架等设施,乙方应严格管理,如有遗失、损坏应照价赔偿。
5.甲方和乙方在合同期内,都必须切实履行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职责,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6.甲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6.1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且具备下列条件:
6.1.1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有施工简历和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6.1.2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6.1.3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6.1.4应有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6.1.5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者设有兼职安全员,
6.2开工前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及相关资料。
6.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塌方等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要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乙方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认真审查“三大措施”,对“三大措施”不合格的,不允许乙方开工作业。
6.4不定期检查乙方施工现场,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发出有存底联的书面整改通知书;对严重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
6.5落实工程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等其他事宜。
7.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乙方根据工程施工所制定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未得到乙方审查通过,不得开工。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修改再经甲方审查合格后,方能作开工前的准备。
7.1开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所有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7.2对复杂的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严格制定单独能保证安全施工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查合格后认真落实。
7.3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甲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必须征得甲方的许可。
7.4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7.5乙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
7.6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要求。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7.7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7.8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9乙方应在施工现场认真落实安全设备、安全用品的安装和使用,保证施工安全。
7.10乙方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甲方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7.11乙方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乙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12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篇4:广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合同
承包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本工程项目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____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本工程项目分包协议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
3.分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
4.分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期限
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施工期间,甲方指派岳*利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乙方指派________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8.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认真整改。
9.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10.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1.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2.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3.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4.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5.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6.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7.贯彻先订协议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协议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协议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8.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地方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1.本协议签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因违反本协议各项规定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四、附则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2.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作为本工程项目分包协议的附件同日生效,至本工程项目分包协议履行完毕即失效。
承包单位:____________ 分包单位: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篇5: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_合同范本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监制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4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5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2.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设计指标
┌──────┬─────┬──────┬───────┬─────┐
│建设用地面积│建筑总面积│规定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或层数│建筑覆盖率│
├──────┼─────┼──────┼───────┼─────┤
│ │ │ │ │ │
└──────┴─────┴──────┴───────┴─────┘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
│1 │用地方案图 │ │ │ │ │
├──┼────────────┼────┼──┼────┼────┤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 │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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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20__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_________________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
4.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中:_________________
(1)安全文明施工费: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_________________
篇7:桩基建设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劳务分包工作内容
1.工程名称:桥梁基础桩基工程
2.工作地点:
3.分包内容:冲击钻孔桩,旋挖钻孔桩,人工挖孔桩
4.分包范围:甲方合同内的所有桩基
二、分包工作期限
1.开始工作日期:20__年3月20日;结束工作日期:20__年7月10日;总日历天数为110天。
以上开工日期为暂定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开工日期为准,按日历总天数顺延。
2.乙方应完全按甲方的工期进度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若达不到上述工期进度要求,甲方将调集其它施工队伍参与施工,并按照业主对甲方拖期损失赔偿金的处罚办法,从乙方结算款中扣罚拖期损失赔偿金。
3.工期如需顺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误工,工期顺延且应按拖期损失赔偿金给予乙方赔偿,金额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2.达到该质量标准,则按合同规定付款,达不到该质量标准的,必须返工重做直至达到该质量标准,其间发生的返工费用、检测费用以及造成的相关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合同价款
1.按每立方米做为计价标准,不含吊车、水费、电费、税金、泥浆转运。
2.挖孔桩桩基每立方米250元(二百五十元)冲击钻孔桩桩基每立方米250元(二百五十元)旋挖钻孔桩桩基每立方米410元(四百壹十元)进行计算,不分桩基直径大小,钻孔、旋挖以设计桩径进行计算,挖孔桩按直径+30进行计算。
挖孔灌注混凝土每立方米15元(十五元)按照设计计算。
此单价不在做任何调整。
3.单价包括内容为:
1)钻孔桩基、旋挖桩基:除钢筋笼制作安装、桩基砼材料,场地50米范围外的水、电由甲方负责外,其它一切为完成孔桩成孔及灌注任务所发生的材料、劳力、机具设备、等费用均包含在此总价内。
2)挖孔桩基:除钢筋笼制作安装、桩基砼材料、护壁材料,场地50米范围外的水、电由甲方负责外,其它一切为完成孔桩成孔所发生的材料、火工用品、劳力、机具设备、运输等费用均包含在此总价内。
混凝土浇灌由甲方负责,浇灌需要的导管等设备由乙方提供。
4.本工程的各施工项目劳务单价均包括了本工程的正确实施、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费用和利润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各劳务单价均为一次包死,不予调整。
5.本劳务单价乘以经双方确认的已完合格工程数量即为本劳务合同总价,劳务总价为甲方应给乙方的所有款项。
五、工程量确认
1.本工程劳务价款的结算支付采用月收方结算的办法。
工程开工后两个月内甲方只向乙方支付工人生活费(15元/天·人);待乙方完成两个月工作量后,甲方向乙方根据此项工程计量情况支付工程进度款90%,并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以后每月以此类推。
2.每月20日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合格工程项目进行收方,甲方技术人员根据附件一中的工程项目按施工图设计数量提出收方资料,报甲方主管领导审核批示后计价。
3.甲方仅对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与乙方办理结算,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合同范围和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价。
4.本合同工程交工结算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末次收方工作,甲方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末次结算工作,并在结算单上注明“末次结算”字样,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并进行封帐,封帐后未进入末次结算单的其他内容一律视为不存在。
所有工程结算款在两个月后付清。
5.由于乙方作业失误,措施不当,控制不严等原因,未按技术交底和图纸进行工作,造成的超设计数量,甲方将不予计量,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质量问题和事故均由乙方自负。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2.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3.提供施工现场附近的电源接点。
从甲方工地配电房引出的电力线、管线接至施工现场50米范围外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0米范围内的有乙方负责。
水电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负责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技术测量、隐蔽工程检查、物资采购、现场计量、作业进度等进行全面管理、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5.与乙方共同进行收方工作,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劳务计算手续,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6.制定确保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的措施。
7.当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甲方有权单方决定调减乙方的工作量,或直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8.负责与业主、监理、及有关部门进行联系。
9.施工过程中,末次结算付款前,乙方未及时清算为履行本合同与他人发生的租费、购货款等一切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剩余款项,且不承担相关责任。
10.发现乙方未按时支付其下属员工和农民工工资时,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11.提供钻机移场的所需机械,施工时所需的便道、工作平台有甲方负责提前完成。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进场的机械设备数量、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须满足工程需要要求。
2.钻孔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工作平台搭拆、机械设备的安拆、钢护筒安拆、造浆、钻孔、挖孔、支撑防护、通风设施、修正桩孔、清孔、配合安装钢筋笼、混凝土灌注、清理现场等完成该工作的施工及有关作业,上述工程项目中所需的成品砼、钢筋笼、吊车(只限于钢筋笼吊装)、造浆材料、护壁材料、由甲方提供。
3.挖孔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工作平台搭拆、挖孔、护壁、通风设施、修正桩孔、清孔、清理现场等完成该工作的施工及有关作业,上述工程项目中所需的护壁材料、火工用品由甲方提供,火工用品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动成果。
4.组织合格的、身体健康及具有相应资格证书,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工作人员投入工作。
5.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验收标准、有关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交底,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环保、消防、卫生的管理规定;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6.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作业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更换劳务队伍造成的经济损失。
7.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租赁、买卖等一切合同,与甲方无关。
乙方与甲方以外的第三人发生的合同债务、侵权责任一律由乙方履行和承担责任。
8.严格服从甲方指令。
9.农民工吃宿由乙方自理。
10.乙方所有进场的工人均需向甲方提供身份证,退场的要提供退场时间。
八、支付
1.本合同工作内容无预付款。
2.甲方对乙方的所有支付,包括扣减或冲帐方式。
3.双方约定在每月应支付乙方款额中,甲方扣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
4.所有款项支付,甲方应与乙方签字确认付款对象、方式和金额后,向乙方现金支付。
5.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甲方,根据风险分担原则,双方约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期限作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九、安全施工、劳动保护、事故处理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业主及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伴随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环境中工作或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7天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报甲方。
3.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由乙方负责。
4.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甲方,由甲方酌情安排处理方案和处理方法。
5.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施工中不按技术规范作业的现象发出停工、返工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在工程施工期间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任何人身伤残、死亡和财产的损害或损失而造成的一切经济费用。
十、施工检查与验收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施工,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符合质量标准。
2.质量等级必须达到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评定标准。
3.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及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此前,不得隐蔽。
4.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派驻现场人员旁站、指导、检查、监督,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应满足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
十一、保证金交付与返还
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缴纳零万元的现金履约保证金。
乙方按约定全部机械设备到场后,甲方不计利息一次返还履约保证金0%,待工程完工后支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十二、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事故,材料、重作、返修、返工等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数额据实结算。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退场,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其他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7.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服从甲方指令,不遵守甲方根据业主要求所作的合理调整,影响了工期和质量,甲方有权视情况对乙方清退出场。
8.若属乙方原因,未按合同工期完成,每拖迟一天将给予1000元的罚款
十三、合同变更和解除
1.除法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不得变更、解除本合同。
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仍执行本合同。
2.乙方将本合同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时,或乙方的施工能力,技术水平满足不了合同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程验收并结清费用后自动失效。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宁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保密条款
双方对合同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因一方泄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泄密方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六、补充条款:
1.钻孔(冲击、旋挖)桩有系梁、承台的,从系梁、承台底标高扣除虚桩长度以2.5米为限制,超过2.5米的按照实际计算,小于2.5米的按照图纸计算。
2.挖孔桩根据现场实际桩长计算有效长度。
3.超过允许偏孔之外和施工中造成的偏孔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钻孔桩扩孔系数均为1.05%,挖孔桩的扩孔系数为1.15%,在次范围内的即为正常砼的使用量,超出部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费用,费用按照成本价扣除。
4.最低机械配置要求:
1)旋挖钻机1部,冲击钻机6部,人工挖孔机械配置满足要求;
2)或冲击钻机15部,人工挖孔机械配置满足要求。
十七、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十九、合同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质量问题工程款结清后合同终止。
二十、本合同附件有四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劳务费用一览表
附件二: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三:承诺书
附件四:安全生产协议
工程承包人(甲方):(公章)劳务分包人(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篇8:土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_____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因战争、_____、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22.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23.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_____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5.规定、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_____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到《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八条?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计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3.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3.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应的电力_____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1.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1.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接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部分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4.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7.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8.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会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2.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3.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2.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6.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_____品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3.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_____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3.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1.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_____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方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6.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双方按约定分享。
8.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9.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分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2.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3.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②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③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___%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7.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_____机构申请_____;双方未达成_____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篇9: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年 月 日。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年 月 日。
4、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年 月 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年 月 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年 月 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8)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三、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9.2 本合同价款采用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19.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0、工程量确认
20.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量: 扣回时间和比: 。
21.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 份。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6.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8、争议
28.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险
30.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30.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31、担保
31.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金额为:
担保方式为:
31.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
担保方式为: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3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37、合同份数
36.2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 份,其中,承包人 份,分包人 份。
38、补充条款: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篇10:建设工程挂靠协议_合同范本
甲方: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将其壹级建造师( 专业)资格证书注册于甲方 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出具正式聘书作为引进乙方的凭证,聘期为国家规定注册年限(叁年)
2、在壹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可以接受壹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之日起,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引进及其壹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
3、甲方承担乙方壹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及聘期内乙方参加壹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的相关费用。
4、履约期间甲方每年给予乙方岗位津贴 元,期始支付,首次定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支付第壹年的岗位津贴,结算日以乙方证件正式注册甲方后的时间为准;
5、履约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壹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及承担乙方因为壹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遗失而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6、履约期内,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壹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到其他的企业,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心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无犯罪前科,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
2、具备国家建设部、人事部认可的壹级建造师资格(提供壹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
3、填写《人才引进申请表》同意入职并将壹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甲方,为其服务 年(乙方无需在甲方上岗工作)
4、积级配合甲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乙方必须提供注册所需的所有材料及相关证件。
(三)相关责任义务:
1、履约期内,乙方必须将壹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交由甲方保管。履约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注册。
2、履约期内如乙方需取回证书,应提前通知甲方。若证书正在使用,乙方则需等甲方工程竣工安全备案后方能取回;若甲方需使用乙方证件参加招投标承接工程,应提前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使用,若因招投标风险而造成的证件吊销以及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并支付乙方剩余履约年限的所有岗位津贴,并另补贴壹年的岗位津贴;
三、如遇证书年检、工地检查等需要乙方到位,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到位,由此引发的费用(含来回路费、生活住宿费)由甲方负责全额报销,并给予乙方每天补贴 元。如因乙方不能及时到位所引起的不良后果(如工程误工、证书吊销、扣分等),由乙方负责由此所引起的全部费用。
四、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近期1寸彩色照片3张、上岗证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有效证件从事不正当交易)
五、在履约期间如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乙方需继续进行有关学习培训,乙方应积极参与,因学习培训而引发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全额报销。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共2页,当前第1页12
篇11:供货合同范本建设工程
购方(甲方): 供方(乙方): 建材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合同:
一、本合同仅对 装饰工程有效。
二、工程项目名称:
三、合同有效期 20xx年月20xx年月
四、供货方式:根据甲方所认定的产品型号、品名、数量,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甲方,保证产品是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
五、甲方预算该工程用量,并承诺以下材料为该工地唯一使用产品。
六、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产品(详见产品说明书):(注:以上产品和施工由乙方全部承包)。
七、乙方向甲方提供该工程的涂料及集成吊顶预计总计金额为:84300元(人民币),大写为人民币八万肆仟叁佰元正。
八、工期及验收日期
乙方在20xx年8月20日之前施工完,甲方于20xx年9月10日之前验收完后付款。
九、付款方式:
甲方清点验收完乙方材料和工程后结款给乙方,并按工程的总额,即84300元,大写人民币: 八万肆仟叁佰元正 给乙方。
十、解决纠纷办法: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因此工程由乙方全部包工包料承包,如在实施工程中造成人员意外损伤跟甲方无关。
十二、本合同一式 两 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建材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篇12: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_合同范本
工程设计是指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提供有技术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整个活动过程,是建设项目生命期中的重要环节 ,是建设项目进行整体规划、体现具体实施意图的重要过程 ,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纽带 ,是处理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性环节 ,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阶段。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阶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阶段及内容:______________; 估算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估算设计费:____________________;
层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案初步设计:________________; 施工图(万元):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料及文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
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交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关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音乐会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料及文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
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交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关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___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付费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次付费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次付费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次付费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 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 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全套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 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______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 %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___%。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8 本合同一式 ____份,发包人 _____份,设计人 ______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他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住 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
篇1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合同书
甲方:铁路公司车站
乙方:站项目经理部
由于乙方承建铁路公司站站房改造及相关工程施工。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办[ ] 号)和《铁路公司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铁总[ ] 号)的规定,为了加强既有线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时对运输的绝对安全,工程施工单位和有关运营维修单位为了保证在工程施工期间确保行车安全,双方特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影响范围):
1、施工项目:铁路公司站站房改造及相关工程
2、作业内容:站站房基础、一站台开挖施工
3、施工地点:线:
4、施工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开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5、影响范围:线: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线:
施工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开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三、双方所遵守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规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__]190号)、《铁路公司综合天窗修实施办法和考核办法》、《铁路公司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铁总【20__】1 3号)、《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1、乙方严格按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作业程序、标准进行作业,严禁擅自施工,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擅自延长施工时间。
2、乙方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必须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和施工现场安排防护员进行防护与车站联系,避免脱节,没有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和施工现场安排防护员或未使用通信设备严禁施工。
3、乙方在站内施工,必须严格按铁路公司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和提供的当日施工计划施工,不得扩大设备使用范围,不得扩大影响设备范围和施工范围,如影响时必须提前申请施工计划,没有施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电报不得施工,严禁先施工后申请,未签订安全协议的严禁施工。
4、施工开始前,乙方施工领导人必须亲自或指派胜任人员到车站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按规定登记,并注明施工内容、施工地点、影响范围及限制条件。 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经调度命令准许,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准按调度命令及车站值班员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结束后,乙方施工领导人要认真检查施工线路,达到规定条件后,亲自或指派胜任人员到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按规定销记,请求开通。
5、乙方在站内施工时,必须加强对参加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得在线路上坐卧休息,作业中及跨越线路时加强瞭望,接发列车过程严禁作业人员穿越线路,如发生,车站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直至乙方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如发生施工作业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6、乙方在施工中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带,未设置隔离带或隔离带倒塌,歪斜不符合标准的严禁施工。
7、乙方在站内或区间施工,不得影响既有线设备正常使用或其他线路行车作业。
8、乙方在装卸机械作业时,不得影响既有线接发车和调车作业,不得在安全警戒线以内作业,如需要作业时,必须由驻站联络员向甲方值班员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作业,既有线接发作业时,使用大型机械必须于邻站开车后停止作业。
9、乙方在站内施工作业时,必须服从车站施工管理人员及车站值班员指挥,对影响安全的施工作业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必须服从。
10、乙方在车站和区间施工作业时,应按照规定设置好防护。认真执行3-5分钟通话制度,随时了解掌握现场施工作业进度,并向车站值班员汇报。发生联系中断,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11、乙方在车站调车作业时,由乙方人员承担调车作业工作,需要在车站行车室设置联络员进行防护,在作业前向车站值班员提供准确的作业内容,车站值班员按照作业内容编制调车作业计划,乙方人员严格按照车站值班员编制的作业计划进行作业。乙方联络员得到现场准备工作就绪、车站值班员进路好了的通知后,在确认信号的同时,确认进路正确后,方可通知现场开始作业,并认真执行勾勾联系制度。如轨道车、作业车在停放、施工作业防护、调车中如违章、违纪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付完全责任。
五、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共同安全职责
①甲、乙双方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②当施工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安全的需要。
③甲、乙双方根据施工需要,不定期召开施工协调会议,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2、甲方安全职责
①甲方应配合乙方施工,尽量为行车创造运输条件,做好协调施工组织工作。
②根据施工方案,核对乙方施工登记、销记内容,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正确及时地收转调度命令。
③车站站长加强对施工计划审核及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发现无计划施工及影响安全的施工,应立即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乙方严禁在铁路两侧15米范围内随意取土,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后方可作业。
④严格落实作业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3、乙方安全职责
④严格按审批的施工计划、地点、时间施工。
②根据施工项目和有关安全技术要求,乙方严格现场管理,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卡控措施,建立完备的施工安全管理记录,确保施工安全进行。
③施工期间,服从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对甲方检查人员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迅速落实。
④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封锁计划安排的时间,提前一小时由施工负责人到车站行车室,按规定在《行车设备见车登记簿》内进行登记未提前到达登记、未设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不准施工。由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封锁施工的命令,根据封锁施工的命令和车站值班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的签认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扩大施工范围。
⑤若乙方施工不能按点开通需延时,乙方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通知驻站联络员报告车站值班员,由车站值班员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六、发生行车事故的处罚及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 】 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定责、赔偿、处罚。
七、本协议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交验后自行失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签订人: 签订人:
电 话: 电 话:
签 于: 年 月 日 签 于: 年 月 日
篇14:最新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工 程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 程 地 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 同 编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 计 证 书 等 级:________________
发 包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 计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订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伺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8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发包人____份,设计人____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篇15: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_合同范本
川建发[]142号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订
XX年11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招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招标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招标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招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指定联系人:
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___
二、代理人概况
1.代理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资格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拟派专职人员:
(1)姓名: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姓名: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为______________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人,承担本工程的________招标工作。
四、委托范围
委托范围如下口中划√者:
口起草招标公告
口代拟投标邀请书
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口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口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口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口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口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会
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口编制招标报告
口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口代拟合同
口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1.收费标准:
(1)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招标规模计算合同价、以中标金额计算结算价,累进计取,浮动______%,合同价为¥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量清单编制费:以招标规模计算为¥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以招标规模计算合同价、以标底(或招标控制价)计算结算价,合同价为¥
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支付方式
(1)招标代理服务费,在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预付合同价的_____%,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日内按中标金额结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篇16: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恩施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房屋维修及附属工程(一标包)
2.工程地点:__________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
4.资金来源:__________
5.工程内容:__________
6.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__)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________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________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篇17:乐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塬则,结合房屋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甲方准备在沿河路新建一栋砖混结构的私人住宅。经与乙方接触、洽谈、协商,决定将其房屋建筑工程(房屋从主体结构开始到粉刷完毕)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建设,工程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动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水泥、钢材等。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必要的劳务工具生活用具等;承建项目: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室内粗粉刷、前向外墙贴瓷砖、后向墙和侧墙面粉水泥砂浆,同时作好防渗处理。
2、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乙方负责房屋建筑时所需的设施,甲方负责材料的供应;工程开工,从协议签定之日开始,农历_______天内完成;房屋建筑总面积以实际做的面积为主,按每平方_______元计算。
二、安全问题
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由乙方自行完全负责,若发生安全事故(包括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由乙方完全负责,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概不负责,没有任何法律责任。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叁、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_______年__月__日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18:建设工程所需借款合同书
1.在研究了上述项目第合同段的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第________号—第________号)和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我们愿意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元)的投标总价,或根据上述招标文件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2.第合同段由k+至k+,长约________km,设计等级为高速公路,路面主要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有立交________处;特大桥________座,计长________m;大中桥________座,计长________m;隧道________座,计长________m,以及其它构造物工程等。
3.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通知书后,在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期内开工,并在个月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该工期从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4.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照你单位认可的条件,以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金额,提交履约担保。
5.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70天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我们理解,你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你单位接到的其它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你单位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
8.随同本投标书,我们出具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投标担保。如果我们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8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你单位有权没收投标担保金,另选中标单位。
投标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
(全称)(盖章)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传真:
_________________(职务、姓名)(签字)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19:大酒店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日期:年 月 日
地点 市
本合同经下述双方签署:
1. 市卫生局局长 先生(以下简称甲方)
2. 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经理 先生( 9 年 月 日由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权)(以下简称乙方)
出生地: (国家)
国籍: (国家)
总部: (国) 市
在A国的通讯地址: 信箱
鉴于甲方要兴建的 学校m2的教学楼,乙方提交报价已于 年 月 日被 市卫生局招标委员会接受并已中标。根据A国 部 983年2月5日第3 8号决议,双方缔约于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要完全、准确地按照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工程量表、价格表及与合同条款有关的书面协议,在 市对 学校 0000m2的教学楼(该工程为楼房,包括全套家具、设备、空调)进行施工。
乙方承认自己对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确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同意缔约,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 第纳尔。兑换美元比例为70%。
这个金额是用单价乘实际工程量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于“分段工程”则根据临时报表进行支付,临时报表的书写方法应是双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对乙方的支付要根据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
合同价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为施工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开支、义务、各种税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及在合同期内规定的保修、保养费。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格,如市场物价上涨,货币价格浮动,生活费用提高,工资的基限提高,调整税法、关税及税务,在A国国内或国外新增加赋税。
(三)工期
乙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第号附件的说明,在自移交场地之日起的380天之内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节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内。如果乙方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认为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话,可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并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证实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移交场地
根据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进行工地交接,交接时须签订纪要,双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场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纪要,并将纪要的复印件寄给乙方。起草纪要之日等于乙方接收场地之时。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认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由这些因素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六)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自被通知中标的第2天起的30天内,向甲方寄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该合同总额的20%,或在指定期限内将以前寄存的投标保证金补充到上述比例。该合同只有在寄存保证金之后才对甲方产生义务。
有现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按第五十六条规定,保函须在合同整个执行期中都有效,直到最后交付工程为止。
该保证金始终都由甲方保存,作为乙方完美施工和履行甲方权利的保证。乙方应在甲方发出挂号函件后,最多在一个月内,按可能业经被扣除的金额的相同额度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的余额,或者从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有权索赔,只要用挂号函件通知乙方即可,无须诉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
甲方有权从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债务。
(七)图纸和规范完善无缺
甲方提交的任何技术说明、设计、绘图中的所有错误或疏忽,随时可以更正。乙方应亲自审查规范、设计、图纸的有效程度,并在适当的时候把自己的意见告诉甲方。在甲方接受这些意见的情况下,甲方就要对这些意见负责,就如同是其自己提出来的一样。
(八)施工进度计划表
乙方自接收工地起, 5天内向甲方递交一份施工计划,阐明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方法、施工进度、施工安排、运进施工现场的设备,以及建立临时设施等。乙方应根据甲方意见和施工进展情况,对自己的施工计划进行调整。
(九)合同内容的变更
甲方有权调整合同内容,但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5%。实际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在合同金额的 5%之内,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补偿。
上述调整金额,要用业已议定的单价计算。如果没有这种单价,则在责成乙方进行调整时的当地市场价格或世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如果乙方认为提出的调整会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交工,乙方可以自通知进行调整之日起最多两个星期内向甲方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否则,等于放弃权利。这样,乙方就要在原工期内完成包括调整部分在内的工程,并交付使用。
甲方在收到乙方呈交的延期要求时,可将工期延长到其认为是适当的时候。
(十)支付条件
1. 在乙方接收工地、提交履约保函并办完合同注册登记付税手续之后,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的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应在乙方提交与预付款等值的保函之后,该保函应该在施工期间始终有效,且应开自一家A国的银行,或是经过这家银行认证,同时不许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被作废。上述银行须承认有一笔与保函等值的款项由甲方支配,并承认可全部支付甲方,无须提醒,无须诉诸司法部门,也无须办理其他手续,同时也不管乙方或第三者提出的异议。预付款应从支付给乙方的月工程进度款中按预付款在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例扣除,直到扣完为止。保函额度也可以按预付款收回的金额递减。
2. 乙方运到工地而又是工程实际需要并被甲方接受的材料,其费用中的 %应付给乙方。条件是乙方提供的材料应是优质、适用、符合规定,为甲方工程师所接受,并须妥善储存在仓库里。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乙方运到工地的机器设备,这些机器设备是工程的组成部分,在安装时应是完好无损的,但属乙方所有的机械则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些机械并非是工程的组成部分,只不过是为了施工而引进到现场。上述预付款要首先从乙方用库存材料所完成的工程的进度款中扣除,直到全部收回为止。
3. 对符合条件与规范而且是实际上完成了的工程,甲方在双方确定的单价基础上,向乙方支付其造价的 %。这些支付款项的金额应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而定。这些款项要在扣除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预付款比例和先前业已支付的入库材料费后才能支付,每月支付金额不少于 第纳尔。甲方支付本条规定的月工程进度款,要在工程报表得到甲方认可的45日之内进行。条件是完成的工程应全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
支付要在审查报表、支付申请单、并证实无误后进行。支付迟于45天时,乙方可按 银行规定的利息率索取利息。由于乙方对工程量的统计欠及时,或者在制作工程量表时乙方(或其代表)外出,或甲方认定工程的进度差、乙方(或其代表,或其分包人)的表现差,甲方对其逾期支付不负责支付利息。同样,由于报表出现缺陷、疏忽和错误不管是被甲方发现还是在支付前被A国任何稽核、监督单位发现甲方对其逾期支付也不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将支付(月进度)款的时限适当推迟,以便对报表进行校正。本文规定的因迟付而享受利息的规定不适用于预付款、合同决算款、过期退回保证金,以及材料款。一言以蔽之,这个规定只适于月工程进度款。
4. 乙方应向A国有关方面交的款项,可从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的收益中扣除。
5. 甲方从每月的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5%的金额,作为保证施工完好的保留金。在工程竣工和按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后,遂将这个比例金额付还乙方。也可以依据一份符合本规定且与上述比例等值的保函,把这个比例的金额付给乙方,该保函自初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开出有效。
6. 在遵守货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把用于工程而从国外购来的进口材料款、机构设备款汇往国外。也可根据现行规定和状况,把本合同的盈余款额汇往国外。
(十一)信用证
为本合同施工而需要从国外进口的材料费、设备费,乙方可以用一家A国的银行所开的信用证兑换外汇。
这个金额的确定要根据乙方开信用证前向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单子总价而定。
信用证可以分着开。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须进口的每一批施工材料、设备的时间表而确定支付金额和日期。同时根据该表确定信用证的有效期。
在确定受益人之后,开给乙方的信用证,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给任何其他受益人。上述信用证的每次支付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 每次装运支付75%金额时,要提供下列凭证:
(1 )五份认证的原始帐单。
(2)一套货运单据,证实已按正常的海运价付过运费。
(3)由A国一国保险公司为甲方开的为之承担一切风险的保险文件,从制造厂到A国项目现场均在保险范围。
(4)装运清单。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由甲方承认和批准的检查证明。
(6)制造厂家的证明和A国驻国外领事馆或领事馆在原件上认证。
2. 当这些材料和设备根据工艺要求和技术规范安装完毕后,甲方通知银行并支付 5%比例的信用证金额。
3. 信用证金额的 0%保存在全部合同工程初步验收结束时为止。上述支付比例,由甲方通知银行支付。
(十二)甲方有权检查材料及其种类,只有甲方开了证明以后才允许启运。
海关税收以及所有储存费,运往现场的开支,装卸费只要没有得到有关方面豁免,都由乙方根据法律交付。
为办理信用证及付款手续上的需要,乙方负责向其在A国国内外的开户银行提交一份合同副本。
(十三)完美施工
乙方应根据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和施工计划及专业技术规定的要求认真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要使用优质材料、设备、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要给甲方工程师提供所有样品,并给予充分时间进行认可。
因材料有瑕疵,或制造粗糙,或施工错误而致使甲方拒收的任何工程部分,需对之进行修理或拆除时,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十四)第三方保险
乙方应在一家保险公司对因施工而使第三者及其财产蒙受损失的责任进行保险。不论什么情况,保险金额均为 第纳尔。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工人和其他人员伤亡,避免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损失,乙方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其中包括按交通规定设置白天与夜晚的路标(用标记和指示灯)。由于施工,由于乙方或其代理人,或其承包人,或其职工的不慎而可能造成的死亡、事故、损伤,乙方要负直接责任,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索赔和补偿。
(十五)工程保险
乙方应在一家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对现场已完成的工程、材料和器具遭到破坏、失火或被窃进行保险。保险文件要为承包商承担一切风险。根据本合同第五十四条,到工程初步接收时此项保险才可结束。
(十六)乙方未尽保险义务
乙方在开工时,要为其前两条所规定的保险义务提出已履行的证据。如对保险未尽义务,或没有支付这笔款项,甲方可以代为保险,承担这笔费用,可将这些费用从乙方应得的款项中扣除。在所有情况下,甲方都应停止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直至乙方确实已经承担此项保险义务并支付这笔款项。
(十七)分包合同
不允许乙方将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分包出去,但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允许乙方和那些有能力和经验的专业施工公司,就合同中的部分工程的施工签订分包合同。在所有情况下,把部分工程分包出去的乙方,始终都要和他的分包人一起对执行本合同共同负责。
(十八)转让合同
不允许乙方向他人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如乙方违反这一条规定,合同就被废除,履约保险金就被没收。这无须经过任何法律手续,也不影响甲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有必要,甲方还有权向乙方索取因物价上涨所增加的费用。但允许签约人将其应得款的全部或局部转让给A国的一家银行,条件如下:
1. 针对甲方的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成立。
2. 这种转让不影响甲方对乙方的权利。
3. 一旦乙方向某银行转让,就不能反悔,除非得到银行的同意。
(十九)施工监督
对签约工程的施工监督和对乙方施工的检查,由甲方工程师或管理机构授权的职员承担。如甲方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展缓慢,可以向乙方提出书面警告,要求增加工人,增加机械设备,加班以及采取其他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按时竣工的措施。所有这些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工程师和他的职员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对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管理,乃至发布旨在使施工顺利进行的命令和指示;这些指令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记入现场记录;乙方和他的工人、分包者应执行这些指令,而且不使用那些甲方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条件或附件条件的材料。为了保证按技术规范和合同条件进行施工,在甲方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他们有权书面通知停工,或者不接受不符合议定的材料和工程;同时允许在不影响工程造价、不违反合同宗旨的情况下,根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细小的调整和修改。对于那些需要增加费用的工程应经甲方批准。甲方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做材料试验、材料分析、检查材料强度和提交各工期的照片,这些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只有甲方要求再次对这些材料进行检查和试验,而且两次试验结果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时,甲方才承担这笔费用。
为继续施工起见,乙方也可以要求甲方工程师进行任何一项必要的检查。这要由乙方向甲方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交一份书面报告,由后者在报告的复印件上作收讫签字。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工程师应作必要的检查,并尽快提出意见,把检查结果记入工地记录。
(二十)甲方工程师办公室
乙方应在现场为甲方工程师提供办公室。该办公室应完全符合条件,包括全套设备。建立办公室、供电、安装设备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十一)乙方的现场代表
乙方应指定现场代表,负责接收并执行甲方工程师的指令,同时应为他设立一个具有同等施工经验、有高度技术水平的技术机构,该机构成员在整个工作期间均应在现场。
对于现场代表和技术机构成员的选配和更换,应事先经甲方同意。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选,这不影响乙方完美施工的责任。
(二十二)为管理工作和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乙方和他所属的工地负责人、代表、职工,要为甲方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到现场进行检查、测量、试验及其他工作,同时还应照顾到其他承包人在现场及其附近地方的施工,并为他们的施工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三)维护工地秩序
乙方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对那些玩忽职守,拒绝执行工程师指示,或者技术能力差,或有关当局要求解雇的职工,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命令后的24小时内把他们送出现场,对任何扰乱工地治安的行为应马上报警。
(二十四)合同文件应保存在工地
乙方现场至少应保存两套合同文本、技术规范、工程图纸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以便在甲方工程师或他的代表需要时参阅。
(二十五)已完工程的计算
每月底在甲方代表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出资对完工部分进行计算,同时应由甲方代表参加。工程计算必须由双方代表签字才有效。如果乙方拖延工程计算,他就要服从甲方的算法并承担计算费用。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一种估算,用上述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实际完成的工程,才是实际工程量。
乙方应保存专门的记录,把由双方签字的月统计表中反映出来的工程量记录在案。
(二十六)设备处理
未经甲方同意不允许乙方将他运入现场的材料、工具、机械、设备、临时设施运走和处理,直至工程初步交工时为止。上述材料设备丢失、损坏、被窃等,甲方概不负责。
(二十七)保护公共设施
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东西,乙方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甲方或专门机构。乙方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八)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在采取防止损坏、打碎的措施的同时,应立即告诉甲方、文物局和警察局,如果这些文物不易搬动,应就地停工,并通知甲方代表和专门机构或警察局。
(二十九)停工
只有根据甲方的书面命令,才允许乙方停工。在停工期间,乙方负责保护工程。
如果停工的原因不是属于乙方,那么甲方应向乙方补足相当于停工时间的工程,如果停工时间超过6个月而原因又归结于甲方,那么乙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在这样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索取他已经施工的工程费用和停工期间的实际损失,但不许要求其他方面的赔偿。
(三十)误期罚款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期限,或在其他业已议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他应承担误期罚款。比例如下:
如果甲方认为可以从已经完成的工程中获益的话,每误期一天的罚款占延期工程总价的 %,如果甲方认为不能从已经完成的工程中获得收益的话,每误期一天的罚款占工程总价的0. %。
在所有的情况下,罚款均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5%。即使未因延误工期而造成损害,误期也要罚款,无须提醒,不用警告,不用提交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也不影响甲方因误期使自己蒙受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
如果甲方证实乙方误期是由于意外原因所致,那么误期罚款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罚款可以从保证金或者乙方在甲方处的应得款项或者从其在任何其他的公共机构的应得款项中扣除。任何罚款的扣除并不意味着免除乙方承担施工以及完成议定工程的责任。
在乙方于甲方处还有足够款项偿还延期罚款的情况下,甲方根据自己的全面估计,可以延期索回罚款。但要有乙方提出申请,并阐明延期交纳罚款的详细理由和延迟期限。
(三十一)废除合同
在不影响甲方取得误期罚金和赔偿权利的条件下,在遇到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废除合同,没收保证金。
1. 乙方延期开工,或施工很慢,虽然给予书面提醒,甲方仍认为他不可能按期完成合同工程。
2. 如果乙方停工 5天以上,停工理由不被甲方接受。双方签署合同立即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各自保存。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20:南京建设工程劳务清包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方式:劳务清包方式(包括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外脚手架、安全网、密目网及其它安全措施器材)
四、承包范围
1、给定的施工图纸范围内±0.000标高以上自开始到竣工验收过程的土建及装修部分;并包含为完成承包内容内工程所必须进行的其他性辅助工作。所出人工由乙方出工和建筑所需的设备由乙方承担。
2、现场安全文明临建的搭拆
3、小型材料:扎丝、铁钉、胶带、焊条、铁丝、绑丝等五金配类。
4、材料:除钢筋、水、水泥、砂、石、砖以外的所有材料
5、工程种类;除水电、门窗、室外附属以外的所有分项工程。
6、鉴定合同时交合同履约金3万元。二层主体施工完毕后退还保证金。
五、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六、工程面积及单位:
1、此工程建筑总面积为___1649.61___平方米
2、计算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
4、工程承包价:每平方米420元。不包括各种税金及费用
七、付款方式
1、乙方6层封顶经质监部门主体验收合格后付至乙方完成工程量总价款的60%(二层封顶付20%,四顶封顶付20%,主体验收合格后付20%),砌体内外粉刷、阳台、厨卫地面、屋面防水及砼保护层、散水结束再付20%。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10%。剩余10%三个月内付清。
2、甲方在付乙方工程款时必须提供工人工资花名册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八、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一套完整图纸,并进行图纸交流,如有变更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负责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及周边关系的处理,给乙方营造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对不合格工程勒令限期整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给乙方配备现场施工用电、用水。
4、保证原材料及时无误地供应到现场(钢材、水泥、大沙、石子、砖、等)。
5、保证按时给乙方拨付工程款。
2、乙方责任:
(1)、组建一支过硬的施工队伍,配齐各种技术人员,专职人员负责现场协调,安全文明施工,主要负责人保证吃住在现场。
(2)、上报施工队的人员名单,包括各种上岗证件,保证农忙季节不停工。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遵守工地的一切规章制度,不得和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发生顶嘴、冲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必须按时完成。
(4)、严格执行特种工种持证上岗,如:提升机工、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
(5)、严格规范施工,保证每个分项工程符合标准,凡因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人为因素造成罚款乙方自己承担。
(7)、建立安全责任制,负责到人。施工中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如酗酒、打闹、不带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等),如因此发生事故,将由乙方全权负责。
九、施工安全生产目标承诺:
1、杜绝安全事故,做到伤亡事故为零。
2、杜绝设备、火灾事故。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随甲方与建设合同同步实施。
4,、若出现安全事故1万元以内由乙方自己承担,高于1万以上上报建设单位及公司按责任划分处理。
十、安全合同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有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兼职的安全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若因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乙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工程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书面材料,双方各执一份。
(2)乙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
(3)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臵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4)、乙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十一、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必须符合公司现场标准化布臵的要求,按公司的规定执行。
2、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
3、乙方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禁止上班时喝酒寻衅闹事。
4、如乙方未能按以上合同要求进行安全施工或故意拖延施工进度,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清场处理,清退按其完成工程量的60%结算。
十二、合同有效期:
自20__年 月 日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在乙方完成合同的工作内容及工程款付清后自动废止,本合同书条款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本合同书条款的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1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