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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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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46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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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 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面积进行确认。附属绿化工程经确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发确认文件。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

(五)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计算绿地面积;

(六)覆土厚度不足0.1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种植长度计算的绿化面积,可按照20%的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附属绿化工程确认文件;不能提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铁路、城市道路及河道沿线的规划绿地,由负责绿线两侧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收储的单位一并征收、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应绿线两侧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绿线内的绿化工程建设。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的绿地,不计入绿线两侧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和绿化养护,应当进行招标:

(一)绿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设计;

(二)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

(三)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监理;

(四)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且年养护经费5万元以上的绿化养护。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市绿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前对招标养护绿地的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市场管理办法,完善城市绿化建设、养护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标人,可以将从业单位的信用状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之一。

第二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绿化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绿化工程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六)其他相关的竣工资料。

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核发《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养护管理单位办理绿地移交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的绿地,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接收。

第二十四条 砍伐、迁移胸径20厘米以上的树木,一次砍伐树木30株以上、迁移树木50株以上,以及修剪古树名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要求实施保护,并由养护管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 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及树木生长的行为。在树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应当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树木,在土地划拨或者使用权出让前,由负责前期开发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界限内的保留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十条 发生台风、大雪、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对树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占用城市绿地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包括土地价格和绿化工程建设费。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树木价值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树木种类、规格及近期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确定计算方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古树名木的树木价值依据古树名木的树种价值、树木级别、树龄、生长状况与位置以及养护管理实际投入来评估计算,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因市政设施项目建设占用20xx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或者因其他原因占用500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按照《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实施易地建设;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按照《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需砍伐、迁移的树木为财政性资金出资种植的,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不再作树木价值结算,但应当办理相关核销或者转出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能恢复绿地原状的,处以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擅自砍伐单株树木,迁移树木不满3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5株的,处以树木价值1至2倍的罚款;

(二)擅自砍伐树木不满3株,迁移树木不满5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1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不满5株,迁移树木不满10株的,或者修剪树木不满2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3至4倍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5株以上,迁移树木10株以上,或者修剪树木20株以上的,处以树木价值4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或者在工程建设施工时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名木或者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树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树木生长或者导致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的《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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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3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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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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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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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购房单位(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购房职工(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重庆市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按《办法》规定出资购买下表所列住房壹套,不足部分由甲方资助。

座落_________区市县______镇______路(街、巷)______号_______附______号

二、购房价格为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金额(大写)____________ 。

三、乙方以房改部门审批的房改售房成本价________元/平方米购买上表所列住房,其不足部分______元/平方米由甲方资助。超出控制面积部份乙方按_______元/平方米出资。

甲方资助额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出资额一次性交付给甲方,由甲方统一存入开户于_______银行的_____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五、乙方购买该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享有住房完全产权。

六、甲方负责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乙方执存。

七、甲方按《办法》规定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

八、其它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由甲方取得房改部门批复后生效,双方均应严格执行。甲、乙双方各执存一份,交房改部门、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章)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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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数字化校园创建实施方案及评估标准细则_实施方案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8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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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校园创建实施方案及评估标准细则

为全面提升我市中小学教育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加速实现全市基础教育现代化,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和《临沂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行动计划(-2020年)》。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应用,坚持以“班班通”建设为抓手,以教育资源建设与应用为重点,以改革教学应用模式为突破口,以提升学校管理效率为出发点,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更新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实现教育现代化,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服务。

二、目标任务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和《临沂市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2020年)》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统一规划、协调安排、逐步实施。通过临沂市数字化校园创建,逐步推进全市教育现代化的实现。具体创建目标,—xx年5年内建设至少500所标准数字化校园。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把教育信息化作为全市教育现代化发展整体战略的重点,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以县区为节点,建设以县区为主的第一范文网域网,主干网络千兆。学校建设百兆以上校园网络,实现信息点全覆盖,信息中心配备三层核心交换机、一定数量的服务器,各级网络必须具备网络安全措施。农村较偏远学校可实现不同形式的专线连接。学生用计算机教室、教师用计算机、“班班通”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至少配备一口满足最大班额人手一机的学生用计算机教室,努力推进网络教学班建设。

(二)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加强县区资源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构建以县区为主的资源共建共享建设体系,实现学科资源全覆盖。学校要建设体现本校特色的教育教学资源、数字图书馆等服务平台,并逐年更新增加,建设至少一口电子阅览室,努力建设校园电视台,提高资源使用率,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强化教育信息化应用体系。加强教师电子备课平台、网络教学教研平台、学生自主学习平台、考试与评价平台、虚拟实验室等多元化应用平台建设,重视信息技术专业队伍建设和教师全员培训,提高教师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四)加强数字化校园平台建设。推进学校电子政务建设,以学生和教师两个基础库为着力点,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促进学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不断完善学校数字化校园平台,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为社会提供公共教育信息,不断提高全市教育数字化、现代化水平。

三、创建原则

(一)超前规划。加大数字化校园建设力度,在现有信息化设施的基础上,超前规划,进一步加快教育信息化终端设施普及步伐,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从传统的行为方式向数字化行为方式转变,综合提高学校的数字化水平。

(二)统一标准。按照《临沂市数字化校园评价标准及评估细则》要求,对基础设施、资源建设、教学应用、管理应用等方面进行规划实施,严格标准,明确数字化校园创建的任务。

(三)整合平台。全面应用学校网站,整合链接教学、资源、管理等各类校园信息平台,鼓励学校之间在教学应用上的“百花齐放”和“争奇斗艳”,促进教育信息化全面发展。

(四)共享资源。要以学科、备课组、农远资源为中心,围绕电子备课平台、学校网站等,积极整合优质资源,逐步实现县区、学校、学科三级资源共享体系。

(五)整体推进。要统一创建步伐,按照规划时间,逐步实施。召开创建动员会、研讨会和成果展示会,积极培养在资源建设与应用、学科教学与应用和学校管理过程中的典型,发挥引领作用,通过校园宣传简报、学校网站等多种形式,形成整体推动效应。

四、创建方法

(一)宣传发动,细化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要认识到信息技术在教育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形成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提高管理效率的理念,要把理念转化为具体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通过对全体师生的宣传发动,根据《临沂市数字化校园评价标准及评估细则》将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并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将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方案,确定步骤,适用策略,形成特色。在创建过程中,要形成创建方案,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明确创建时间表,确定创建步骤,选择适当的创建策略,排解创建难点,扎实有效、有序推进,并力争形成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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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11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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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办法》对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比较原则,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很大差异。但《物权法》《办法》实施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并未被废止,因此原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非常谨慎,审查时常常为出借方是否为银行、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后续工程建设、担保物是在建筑整体还是局部等而困惑。

根据《细则》第75条的规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客体是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并不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必须同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建建筑物必须同时具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两个条件。

由此,以前困扰登记人的三大难题也得到了答案:其一,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人不一定是金融机构;其二,担保的债权不一定是为后续工程建设筹集资金,也可以为第三人行为提供担保;其三,抵押标的不限于在建建筑物全体,也可以是其中部分。

关于更正登记

按照《办法》,更正登记可依申请人申请启动,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启动。依申请启动的,需登记的权利人申请或书面同意,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申请人应申请异议登记;依职权更正的,仅限于不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错误情形,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通知权利人办理更正登记,通知期间暂缓办理其处分登记申请。

根据《细则》第79、80、82条的规定,可对更正登记作如下解读。其一,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其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没有明确,应该是指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对其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影响的第三人。其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更正申请具有裁决权,登记机构认为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认为无误的不予更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其四,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判断是否有误,权利人同意更正的,参照权利人申请更正办理;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与异议登记

《办法》认为,“异议能(暂时)对抗登记的物权,又能阻断登记申请”。《细则》第84条的规定则可以概括为“异议不能对抗已登记的物权,异议可以阻断登记申请”。

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应当不予登记。故登簿之前的异议,可以阻断登记。但是登簿后的登记,发生物权效力,就不仅是异议所能对抗的。处分登记申请人及第三人知悉异议存在并出具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以完成登记,表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尽到了风险提示的告知义务,申请人在他日的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中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的请求可能得不到支持;此外,申请人特别是权利受让人可能因此而不能成为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并因此可能在今后的确权诉讼中丧失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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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xx年安徽省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53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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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条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关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登记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

《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

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无部队开具的证明的,可持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国内结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当事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自费

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留学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的,除应持本人护照外,应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或去港澳前已达婚龄的,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结婚登记的准假证明。

第十六条 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结婚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再次结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原因。对确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当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将调查和联

系的情况在《结婚申请书》中注明,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九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其他疾病的;

(六)法院判决离婚尚未生效的。

第五章离婚登记

第二十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外省市工作的一方必须亲自来本市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第二十一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须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法律咨询。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详细解释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

当事人双方经过婚姻法律咨询,仍坚持要求离婚的,可正式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分居条件确已有适当处理并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婚姻法律咨询、正式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离婚证》时,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在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领取《离婚证》;逾期不办理离婚手续,或逾期不领取《离婚证》,除有特殊情况外,即作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结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男女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分居条件达不成协议的;

(三)一方系无行为能力的;

(四)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的。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行同居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新的协议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变更。

《离婚变更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生效。《离婚变更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查,并在原离婚登记档案内记载。

变更协议一般只受理一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复婚登记

第二十六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所持的证件、证明与申请结婚登记时相同。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双方离婚证件。

复婚登记的《结婚证》和《结婚申请书》,应在编号中注明“复婚”字样。

第七章档案和出证

第二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本市婚姻登记档案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统一保管。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按年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和编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上交区、县民政局保管。

区、县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期限为十年。保管期满后,应即移交区、县档案馆长期保管。

第二十九条 《结婚证》和《离婚证》不予更换和补发。

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当事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已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应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由区、县民

政局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结婚出证”或“离婚出证”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本镇申请出证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一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交二张;申请离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单人照片二张。

第三十一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亲友代办。

申请出证时,应持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可交复印件)及当事人亲笔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交验代理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和复婚的证明;证明上应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他人冒名顶替的;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的。

第三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离婚、双方尚未再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离婚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离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二)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第三十五条 宣布婚姻无效的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应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六条 《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予协助执行:

(一)对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当事人限期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的,加倍处罚,并责令其继续补办登记手续。

(二)对男女双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限期分居,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在承办婚姻登记中,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由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上述人员要求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变更协议书》和《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婚前体检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各项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婚姻登记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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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校园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卫生,全文共 29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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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为着力点,以打造绥德最亮丽校园和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为突破口,以创建“卫生学校,打造文明校园“为目标,全力优化校园,使学校创卫工作呈现新局面。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创卫”工作要与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加强亮丽校园建设、提升学校办学品味、为广大师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全体师生的力量,提高和调动广大师生和家长参与“创卫”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全员“创卫”的良好局面。

2、坚持“创卫”工作与我校平安校园建设、德育特色学校相结合,与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形成涡校创卫特色和亮点,切实将我校创卫工作落到实处。

3、坚持工作任务分解化、具体化原则。在本《实施方案》对学校“创卫”总部署的基础上,实行责任主体与专项工作、具体工作任务相连接,各责任主体制定专项、具体工作方案,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创卫”工作任务,责任主体专项抓、具体抓、日常抓、长期抓。

4、坚持建立“创卫”工作长效机制原则。学校以及各负责人要立足现实,服务长远,分时分段,有计划有步骤地集中力量,稳步推进,要切实把各项活动的开展建立工作长效机制相结合,落实长效责任主体,形成“创卫”工作的制定化、经常化、长期化。

三、工作重点

1、着力做好学校净化和美化工作,添置校园环卫基础设施,提高学校“创卫”硬件水平。

2、着力解决学校楼台、楼梯、厕所、门口、路口等关键部位卫生,提高学校重点卫生区域的亮丽程度。

3、全面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制定工作计划,切实落实健康教育课时,保证健康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和公共卫生意识,掌握必要的健康知识和技能,为广大少年儿童的健康奠定坚实基矗

4、加强校园日常卫生管理,制定“一天二清扫,一周一次卫生大扫除,全天候保洁”的长效机制。全校师生人人动手将自己的学习、生活和办公室环境打扫干净,“值月领导”负责每天的例行检查和突击抽查。

5、学校要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完成学校周边环境区域卫生清扫任务,力争成为当地“创卫”工作的先进单位。

6、采取“小手拉大手”的方式,通过学生做好家庭和社区的环境卫生。结合各项整治活动,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加强学校“创卫”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把“创卫”工作引向深入。

四、创建目标

根据县“创卫”工作的要求,我校要根据自己的责任和职能,按照本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创卫工作,确保创建目标顺利实现。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校“创卫”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绥德第五小学“创卫”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织如下:

组长:延永胜

副组长:王宇鲍春艳

成员:李腊梅马向阳延伟伟

六、工作任务

根据“创卫”工作要求和我校实际,我校“创卫”工作主要完成以下任务:

1、加大“创卫”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创卫”意识。响亮提出“创建亮丽校园、打造文明校园”的口号,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对“创卫”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使师生的卫生意识、环境意识和创建意识有明显的提高,营造“创卫”工作的良好氛围。

2、利用“文化长廊”的创卫宣传栏和健康教育专栏进行创卫宣传。定期更换创卫宣传拉面和健康教育专栏。内容要丰富,知识面要广。

3、强化舆论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全校师生大会、班会、课堂等时机,采取“国旗下讲话”、“倡议书”、主题班会、演讲比赛等形式,利用专栏、墙报等宣传阵地,向广大师生宣传创卫知识、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卫生常识及食品卫生等,帮助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4、开展环保、节约活动,使师生自觉树立环保、节约意识。帮助师生转变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消费方式,让更多的学生和家庭积极行动起来,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做起,实现更科学、理性、文明的健康生活。

5、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校“创卫”工作方案,对我校各处室“创卫”工作做具体部署和安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6、做好我校“创卫”工作档案工作。对我校“创卫”工作的各项文字信息资料、图片资料、宣传资料、各项活动资料、通报等资料收集整理并成立专项档案。

7、开展控烟工作,创造无烟学校。建立和落实学校禁止吸烟制度,在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设定禁烟标志,努力创建无烟学校。

8、将“创卫”与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精心策划建设方案交总务处付诸实施。

9、结合德育特色学校的创建工作,积极协同德育处、少先队、班主任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卫”系列活动。

10、组织开展“知荣辱、除陋习、树新风、创和谐校园”演讲赛、诗歌散文朗诵比赛、创卫征文征画等各项活动,丰富学生业余生活,在各项活动中宣传创卫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11、在学生中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用学生们的创卫知识和行动带动和影响家长,小手拉大手,使全社会人人宣传创卫、人人参与创卫,形成良好的创卫氛围。

12、建立卫生定期清扫、检查、督促制度,彻底清除校内卫生死角,彻底清洁学生教室、厕所、楼道,及时处理墙体上的尘埃和蜘蛛网。

13、将每周第二个工作日确定为环境卫生集中清扫日,进行集中彻底清扫。

14、学生成立创卫督查工作,制作袖章,对学校卫生进行督查,及时通报批评并督促清理。在校内设置“值日小组”,全校师生积极参与其中,通过集中和分散、有组织和自发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在下课和放学期间,利用执勤人员监督学生日常行为,帮助学生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和良好的公共环境卫生意识,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

15、以正面教育为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饮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师生着装要文明大方,禁止学生穿奇装异服、留长发、佩戴饰物等。

16、抓好学生卫生健康知识普及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在创卫工作中的宣传影响作用。利用班级黑板报、主题班会、手抄报、校园小记者等多种形式尽快在我校掀起“创建卫生学校、打造文明校园”的新高潮。

17、加强传染病防治,提高防治工作水平。加强我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疾病防控体系建设,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和报告网络。

18、将“创卫”工作与卫生健康教育有机结合,开展“创卫知识进课堂”活动,有意识地渗透“创卫”知识,将“创卫”知识有机地融入平时的教学之中。

19、精心策划和安排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充分利用世界无烟日(5月31日)、世界卫生日(4月7日)、世界环境日(_月5日)、世界艾滋病日(12月1日)、国际禁毒日(6月26日)等宣传日的有利时机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和公共卫生意识,使学生掌握必要的健康知识和技能。

20、在门庭、楼道、教室、围墙等用文化营造氛围。

21、加强病媒生物防治,加大除“四害”工作力度。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除“四害”组织网络,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彻底清理“四害”滋生和鼠迹。

22、开展学习卫生整治,建立和落实卫生达标制度。贯彻执行国务院《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落实学校卫生整治、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

23、购置必要清洁工具,用于捡拾垃圾,保洁之用。

24、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站开设创卫专题报道,大力宣传创卫工作成效,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批评和曝光。

25、召开教职工动员大会。“创卫”工作室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广大师生的广泛参与和支持,通过动员大会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创卫”活动的重要意义。调动全体师生参与“创卫”的主人翁意识,把“创卫”变为全体师生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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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6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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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循上位法设定登记权限

细则》制定过程中,恪守《物权法》等法律以及《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项具体制度,严格设定登记机构各项权限、强化登记机构的责任

登记制度设计中,登记程序的启动权归属于登记机构还是当事人至关重要。不动产登记,究其本质,是在不动产权利因法律事实发生变动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就相关法律事实提出主张,登记机构确认法律事实的发生并就相应的不动产权利变动后果记载于登记簿。根据《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登记程序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启动。《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也确认了依申请登记的基本原则。

但从不动产登记实践来看,不少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允许登记机构随意依职权启动登记程序的规定。这种做法严重损害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本质上是国家权力对市场的过分干预。

《细则》在遵循《物权法》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在第二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明确确定了依申请登记的原则;而将依职权办理登记严格限制在法定特定情形。同时,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从而允许当事人依照其意志终结登记程序。这就明确了当事人的意思在登记中的主导地位,充分体现了《物权法》等法律所贯彻的私法自治的精神。

此外,《细则》对登记类型的详细列举、对登记程序的缜密细化、对各类申请材料的严格限制、对登记机构审查职责的规定、对异议登记失效的规定等,无不是对登记职权的规范,无不体现了上位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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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4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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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民法典》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经济信息服务项目,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就_________进行经济信息(中介)服务。服务内容、形式、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的文件,期限及其他应予协作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的文件,期限及其他应予协作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履行服务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提供服务的标准和验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支付给乙方报酬为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一次总付:___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

(2)分期支付:___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

七、保密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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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校园卫生打扫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卫生,全文共 22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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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环境卫生学校的第一窗口,更是一个学校的学生素质和办学品味的重要标志。为培养我校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造打干净整洁的校园环境,学校对校园卫生管理实行卫生责任值日制。为确保这项工作有序开展,增强可操作性,学校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领导小组

组长:_x

副组长:_x

组员:_x

二、校园环境卫生组织管理办法

(一)卫生区责任划分:

1.教室卫生及教室外边走廊、窗户、墙壁卫生由本班负责。教学楼楼梯、墙壁卫生由各级部所指定班级负责。

2.校园环境卫生实行班级轮流值日制,全校公共区分为二个年级责任区域,分别由高一、高二四个级部进行清扫和管理,每个级部责任区根据工作量分为2个班级责任区,各班级轮流进行卫生值周,班级责任区一周一轮换。

(二)教室及校园环境卫生清洁管理:

1.教室和环境卫生打扫时间:早上:7:20—7:55、中午:1:40—2:00、下午:5:40—6:00进行清扫,每天上、下午上课前十分钟进行保洁。

2.每周日下午两节课后组织卫生大扫除(包括教室、宿舍、校园环境),任何年级、班级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大扫除(过大周除外)。

3.课间班主任组织本班值日生对本班责任区进行卫生管理和维护。

(三)校园环境卫生检查:

1.校园环境卫生由德育处每天组织二次检查并进行记录并公布在学校网站和教学楼评比栏上,大扫除由德育处和年级组进行检查,每周评比一次,评比到班级。

2.平时德育处对校园内卫生进行巡查,对相关问题进行即时处理和记录。

3.由德育处负责组织师生检查组,对乱扔、乱吐、乱泼水等破坏卫生现象查处。

4.宿舍卫生由宿管科负责组织管理、检查、评比。对内务不合格的宿舍,宿管科将随时通过级部让该宿舍人员回宿舍整理内务。

5.定期利用板报、晨会等对卫生情况进行评比、通报。

(四)校园公共区的划分

1.环境卫生区划分:

负责年级 负责级部 班级负责

高一年级

东教学楼前

A1区:东教学楼前(包括外楼梯)

A2区:足球场、篮球场、看台以东、1号家属楼

东教学楼后

B1:东教学楼后、艺体楼四周、4号家属楼。

B2:男生宿舍楼楼前绿化带以北至北墙

高二年级

西教学楼前(门厅以东)

楼后南北路以东(含路)

C1:西教学楼前(包括办公楼东侧的绿化带)、3号家属楼。

C2:西教学楼后

西教学楼前(门厅以西)

楼后南北路以西

D1:西教学楼前、西厕所、2号家属楼

D2:西教学楼后

2、检查标准:

教室、走廊:

1.墙壁:无积尘、蛛网、鞋印、字迹、贴纸、刻划印痕等, 张贴物整齐有序。

2.地面:干净,无积水,无纸屑果皮,无痰迹、粉笔头等。

3.桌凳:桌面干净,桌凳排放整齐,排放成一条线。课前学习用品摆放有序。离座后及时把凳子放回桌下。

4.黑板:板面干净,上沿无粉末。

5.讲台:干净,无积水脏迹,无杂物放置。

6.玻璃:明亮无脏迹,擦拭彻底,无不规范纸贴(包括门、窗、走廊窗)等。

7.门、窗:干净,无灰尘,无乱涂乱画现象,破损及时报修。班级门牌,端庄干净。

8.灯管、灯架、灯线、干净明亮,无灰尘蛛网,每周清理。

9.卫生工具角:该部位打扫彻底,杂物筐清理及时,卫生工具齐全干净摆放整齐(否则每次扣1-3分)。

环境卫生:

1.地面:干净整洁。无积水、污物,无果皮、纸屑,无杂草、纸袋、砖石、落叶。

2.草皮、道路:爱护草皮生长,不践踏、不损坏。草内无纸片、砖石,道路洁净、卫生,路面、路旁无杂草及脏物。

3.楼四周:卫生干净,无废纸、垃圾、落叶等污物 。

4.墙壁:无破损污迹,无乱写乱画,无蛛网尘封。

5.楼梯扶手:经常洗刷干净,无灰尘附物。

6.楼梯、台阶:洗刷干净彻底 ,无泥泞、痰迹、纸屑、口香糖残渣。

3、值周班级职责:

1.值周班级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值周过程中要及时指导学生打扫卫生,让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打扫任务。班主任要告知学生值周时,打扫卫生是首要任务,卫生不合格决不能上课。

2.值周同学按时到规定区域值日。值日时,不做与值日无关的事,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3、值周时一定把所负责区域的卫生打扫干净、到位(特别是路沿石根底下),所有硬化区域都要用扫帚清扫一遍,不得出现无人打扫的区域。

4、发现本责任区有乱扔、乱吐等违纪现象时要制止,并做好记录,落实后除扣违纪班级的量化分数外,还要对该生进行惩戒(打扫卫生、站岗等形式)。对于严重违纪学生,要向年级组和德育处汇报,学校会严肃处理违纪学生(值日、停课等)。

5、搞好值周交接工作,原则上在周六下午,新的值周班级的班干部要在原值周班级班干部的带领下熟悉本责任区域并于周日上午接管值周任务。如遇放假,值周班级的班干部要提前与下一值周的班干部结合工作。

⑥对于检查卫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值周班级要立即组织学生打扫卫生。

⑦完成学校安排的临时性任务。

4、卫生检查人员职责:

班主任:班主任每天早上一定要到本班教室、楼梯、走廊、卫生区检查一遍,督促、指导学生快干、干好。卫生委员配合班主任,当好助手。

年级主任:年级主任每天早上到所在级部的教室、楼梯、走廊、环境区巡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班主任。一天内的其他时间可以安排学生会干部配合检查。

德育处:每周德育处组织1—2次卫生大检查,检查时间临时确定。

注:

1.不定时随查各区卫生,检查不合格扣1分。

2.周一定期检查各区卫生,检查不合格扣2分。

3.遇重大活动,各区卫生检查不合格,按活动级别递增扣分。(县3分、市4分、省5分、国家6分)

4.学校将卫生工作作为班主任评模评优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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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7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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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元座落在深圳市第座楼单元。合计________ 面积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________整。(原楼价为________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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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学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2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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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发放教职工工作津贴,进一步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现根据《xx市学校教职工津补贴考核分配实施办法》和《xx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供x年春、秋两季我校教职工工作补贴发放时试行。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工作津贴分配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全校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圆满地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绩效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工作津贴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依据。除有关政策规定以外,凡没有绩效考核结果的,不能参与工作津贴分配。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作津贴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服从安排,尊重事实”的原则。教师编制担任职员的就参与职员系列的考核分配,职员编制担任教学工作的则参与教师系列的考核分配。

四、绩效考核内容及工作津贴分配

我校现有在编在岗教职工xx人,市教育局划拨给我校的年度工作津贴总额为x元。

教职工绩效考核内容涉及面比较广,工作量大,影响考核结果的不确定因素多。因此,本着宜粗不宜细,便于操作的思路,我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分为教师(xx人)和职员(xx人)两个系列进行:①教师绩效考核包括三部分内容共100分即考勤奖(30分)、课时津贴教案津贴(30分)、工作考核奖(40分)。同时,设立奖励分,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一线教师、班主任。每学期根据量化得分结果,按照每个分值20元发放工作津贴。②职员绩效考核包括两部分内容共100分即考勤奖(50分)、工作考核奖(50分)。每学期根据量化得分结果,按照每个分值15元发放工作津贴。

教职工绩效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工作津贴。凡学期内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

(一)教师绩效考核及工作津贴分配

1、教师考勤奖(30分):

(1)考勤合格的条件及得分:遵守师德规范,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认真批改作业、练习和试卷,按时参加教研活动,积极参加第二课堂辅导等。符合上述条件且出满勤者评定为合格,得30分。

(2)请假处理:学期事假累计不满1周者,病假累计不满2周者,不扣分;事假1周以上两周以内扣3分;事假、病假2周以上1月以内扣6分;超过1月以上者,每月扣6分直至30分扣完为止。公假、婚假、产假、丧假依照《xx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不扣分。

(3)缺勤处理:教职工会议、教研组会议、备课组会议缺勤1次扣0.5分;监考缺勤1次扣1分;缺课1节扣1分,经常缺课,情节严重者,依据《xx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按旷职论处。

(4)本项目预计一个学期发放津贴约为x元,全年发放津贴约为x元。

2、课时津贴教案津贴(30分):

(1)课时津贴分值计算办法如下:

设:教师课时津贴总量为X;每学期周数(20周)为A;教师每周课时数为B(班会及代课不计算在内);每课时得分(0.1分)为C。则:X=A×B × C

(2)教案津贴分值计算办法如下:

设:教师课时津贴总量为X;每学期周数(20周)为A;教师每周教案数为B(以美、音、信、听力等每周1个教案为基准数,超过1个教案的设为奖励分);每个教案得分(0.1分)为C。则:X=A×B×C

(3)教案奖励分值计算办法如下:

设:教案奖励分总量为X;每学期周数(20周)为A;每周教案数为B;每个教案得分(0.1分)为C。则:X=A×(B-1) × C

(4)说明:①学校行政人员的课时数以及请假教师的课时数计算办法按《xx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执行;②教师在期末应把自己撰写的教案缴交到教务处检查,评定为合格者方可得分。

(5)本项目预计一个学期发放津贴约为x元,全年发放津贴约为x元。

3、教师工作考核奖(含班主任工作考核和教学成绩评价)(40分):

(1)班主任工作考核:依据《xx中学“文明班级”评比考核办法及实施量化细则》,文明班级评比一等奖,该班班主任考核为优秀,得15分,并奖励10分;考核优秀的比例为每个年段班级数的20%,其余80%班主任考核合格者,得15分;学校行政人员(相当于班主任工作,兼任班主任不再重复计分),考核合格以上者,得15分;生管组长、保卫组长、心理咨询室负责人视同班主任,奖励15分。

(2)教学成绩评价:依据《xx中学教学成绩评价方法》,期末教学成绩评价优秀的,考核定为优秀,得25分,并奖励15分;期末教学成绩评价优秀以下者,考核定为合格,得25分;未参加教学评价的体、音、美、信、听力等学科任课教师,其教学成绩评价等级,按30%优秀的比例,由科任教师述职,然后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和参加述职的教师投票确定等级。

(3)本项目预计一个学期发放津贴约为x元,全年发放津贴约为x元(其中,教学成绩评价按30%优秀测算)。

(二)职员绩效考核及工作津贴分配

1、职员考勤奖(50分):

(1)考勤合格条件:遵守师德规范,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服务教学,服务师生,按时到校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工,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必要时加班等。符合上述条件且出满勤者评定为合格,得50分。

(2)请假处理:学期事假累计不满1周者,病假累计不满2周者,不扣分;事假1周以上两周以内扣5分;事假、病假2周以上1月以内扣10分;超过1月以上者,每月扣10分直至50分扣完为止。公假、婚假、产假、丧假按《xx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不扣分。

(3)缺勤处理:教职工会议缺勤1次扣0.5分;缺勤半天扣1分,经常缺勤,情节严重者,依据《xx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按旷职论处。

(4)本项目预计一个学期发放金额约为x元,全年发放金额约为x元。

2、职员工作考核奖(50分):

(1)等级和分值:职员考核奖分为优秀和合格两个等级,优秀的比例为25%,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和全体职员投票确定等级。评为优秀者,得50分;合格者得40分。

(2)本项目预计一个学期发放金额约为x元,全年发放金额约为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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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月实施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41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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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月实施

为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的《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记者从合肥市林业和园林部门获悉,《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要求,合肥9成以上的区域500米内可见公园绿地,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也将有更多树荫。

绿化绿地:绿化不达标或拆墙透绿

“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即九成的地域在500米内都会有一处50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而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骑车走路:或有更多树荫遮挡

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道路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和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林荫停车场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古树保护:古树名木原地保护

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设损绿毁绿举报热线

“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经市级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占用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且不得低于原来标准。合肥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接受公众举报。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条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其他裸露地面,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技术措施,推广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

第十四条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

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城市道路单侧绿线宽度达到或者超过8米的,可以结合周边环境条件,建设带状公园绿地。

第十六条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第十七条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

第十八条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以及水体、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

第十九条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

林荫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以及县(市)区政府投资且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其它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各负其责、联动监管的责任体系。

城市绿化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项目应当由同级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绿化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自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竣工图纸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内,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绿化管养情况进行监管。

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进行监督。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绿化养护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告知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并督促养护单位整改。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并组织移交验收。

第二十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应当与认建认养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或者进行登记,冠名挂牌权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园林绿化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制,并对园林绿化交易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城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地察看、公示、公告等方式分级进行。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影响交通、供电、施工、采光等需修剪树木的;

(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下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下的。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二)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上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上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

县(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三十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移植、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在施工前制作公示牌,将许可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不得低于原来的标准。绿地恢复成本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移植应当适时进行、就近移植,并实施清单管理。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移植地点并监督实施,申请人应当委托管养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移植。

第三十三条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养单位。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调查,建立健全绿化档案,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城市绿化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档案,做好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完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城市的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率达100%。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提高湿地综合服务功能。

第三十七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失职或者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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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条例,细则,全文共 80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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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xx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一、女职工生育假

(一)天数

女职工生育假包括产假、生育奖励假和可增加假期三部分。

1.产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关于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生育奖励假。按照《条例》的规定生育奖励假为30天,需要注意的是生育奖励假的享受条件发生变化,修正前的《条例》规定只有晚育女职工(24周岁以后生育)可享受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此限制。

3.可增加假期。《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从该条款表述看,我们认为可增加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

综上,女职工正常生育的情况下,生育假为128天;如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二)待遇享受

1. 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现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政策依据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xx]334号)第3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另外,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 对于《条例》规定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女职工享受何种待遇并无明确政策规定。我们理解,该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不会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因此也可以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

(三)劳动关系保护

按照《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休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

1.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存在欺诈等行为)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女职工在产假、生育奖励假期间存在以上情形,则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保护的条款,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对于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假期,《条例》在第18条中单列一款进行规定,并未将其列为强制性产假,也未明确此假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倾向认为,女职工在此假期内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保护条款的规定。

二、女职工配偶陪产假

1. 修正前的《条例》无配偶陪产假的规定,陪产假不属于法定休假,用人单位可通过规章制度自行确定;修正后的《条例》规定配偶享有15天的陪产假。

2. 修改前的《条例》规定,如女职工不休30天奖励假,女职工配偶可休该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规定了女职工配偶的陪产假,因此以上规定被删除,并不再适用。

3. 对于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我们认为,陪产假工资并未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全额支付。

4. 对于女职工配偶陪产假的休假时间,《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陪产假休假一般应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合理规定。

5. 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配偶休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我们认为,在职工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如职工出现前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婚假

《条例》第16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依据此规定,婚假总天数保持十天标准不变,但需要注意的是:

1. 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需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方能享受增加的七天婚假的规定,只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均可享受十天婚假。

2. 根据上述规定,非初婚职工也可以享受十天婚假。

3. 对于婚假的休假时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合理规定婚假的休假时间,如可规定在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

4. 对于婚假是否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不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法律一般应予以明确规定(如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关于法定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婚假应当包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四、计划生育

1.“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 修订“二孩”外再生育的法定条件。《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3款规定,“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3.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修正前《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的规定,女职工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五、独生子女奖励及社会保障

1.《条例》删除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和发放的规定,我们认为国家从政策层面将不再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特殊的奖励。

2.维持“失独父母”的社会保障。《条例》第23条修正后未做修改,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3. 新政实施前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延续。《条例》第19条规定,“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法律责任

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两条规定,即修正前《条例》第41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修正后的《条例》保留了以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从整体看,修正后的《条例》减轻了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责任。

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将职工违反生育政策列为职工严重违纪的情形之一,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因此发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时,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且制定程序合法并已向职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般会裁判用人单位解除合法。然而我们认为,鉴于法律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责任的导向已发生变化,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此类制度的合理性以及产生争议时的法律效力重新进行谨慎评估。

七、法规实施时间

修正后的《条例》正式实施时间为20xx年3月24日,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xx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23日期间,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的职工是否适用于修正后的《条例》并无明确规定。我们倾向性认为,《条例》属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地方实施法规,因此修正后的《条例》对于上述期间应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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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校园卫生打扫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卫生,全文共 20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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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主题确定

今年我县开展城乡同建同治工作,5月22日至23日,县领导亲自带队督查全县城乡同建同治工作,现场讲评督办,开展万人集中清扫垃圾活动,城区街道全面清扫保洁,在农村全面清理垃圾。这引起了学生的强烈关注。借此契机,我们结合本校同建同治活动,从学生身边的环境入手,开展《保护校园环境卫生从我做起——争做校园环保小卫士》综合实践活动。

二、活动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

(1)明白校园的各种垃圾是怎样产生的;

(2)理解垃圾的产生主要是我们的卫生习惯所形成的,我们怎样来改变这些不良的习惯,使我们校园环境更加优美。

2、过程与方法目标

(1)培养学生根据自己的活动主题,确定活动内容、制定活动计划的能力;

(2)培养学生收集处理资料和信息的能力;

(3)通过小组活动,使学生学会分享,学会合作。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1)使学生在力求贴近生活的活动中感受综合实践活动的乐趣;

(2)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和主人翁情感,激发学生热爱学校,热爱家乡。

三、活动计划和时间安排

本次实践活动的实施对象是七年级学生,本次活动从9月9日开始至9月27日结束,共历时3周,整个活动历经三个阶段,具体内容及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1周):确定主题,制定小组活动方案;

第二阶段(1周):分头行动,集中交流;集思广益,确定各环节任务分组活动,各小组根据计划开展调查,多途径收集、汇总、整理资料;

第三阶段(1周):成果宣传,活动延伸。

四、具体实施过程

(一)确定主题,制定方案

1、宣传发动,成立课题小组

活动之初,我利用本县开展城乡同治的契机,引导学生观察我们县这几个月的变化,学生都兴奋不已。我及时引导学生,你们刚刚进入我们龙山一中,大家要热爱我们的学校,要为我们校园的环境卫生做出自己的贡献,争当一中的校园环保小卫士。同学们磨拳擦掌,跃跃欲试。教师就顺势提出让同学们去进行一次综合实践活动《保护环境大行动——争当校园环保小卫士》,同学们兴致勃勃。开始制定活动计划和方案,自行组成课题小组,选出正副组长,讨论可以为环保做什么。

2、集思广益,确定各环节任务

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师生共同讨论,明确各个阶段的任务。

第一环节:在本班进行环保卫生调查;

第二环节:校园小卫士在行动;

第三环节:全校学生行动起来,人人争当小卫士。

3、齐心协力,做好活动准备

教师准备:

①与学校领导沟通,让学校大力支持本课题的实施;

②对学生进行活动安全教育;

③对学生加强人际交往能力的训练。

学生准备:

①成立课题小组;

②明确各阶段任务;

③准备好相机,活动记录本等用品。

(二)分头行动,集中交流

1、全班进行环保卫生调查

(1)活动形式:学生自发分组,分头行动

A组上网搜查,咨询老师查找环境污染的危害;

B组同学对全班学生进行一次环保问卷调查;

C组调查学校课间、午休、放学等时间那里的垃圾最多;同学们为什么扔垃圾;同学们大扫卫生是否认真;了解学校不环保的地方,并用相机记录。

(2)教师的指导建议

在本环节中,教师鼓励学生放开手脚,大胆实践,在查找资料的过程中,要注意理解分析,归纳总结。在调查问卷中,要注意人际交往的技巧和安全问题。活动要做好记录,准备集中交流所获得的信息。

(3)汇报记录

A组同学活动进行顺利,他们通过上网查询得知,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

B组同学对全校师生进行了一次环保调查,并写出了调查报告;

C组同学最积极,他们不仅对校园的不好现象进行了记录,对学校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2、校园小卫士在行动

活动方式:分组

A组同学讨论后写出倡议书;

B组同学设计环保口号;

C组同学给学校的环境卫生向学校领导提出建议。

3、全校学生行动起来,人人争当小卫士

(1)活动形式:全校参与

①对学校进行卫生大扫除,感受环境卫生变化的喜悦;

②开关于校园环境卫生的班会;

③制作关于校园环境卫生的黑板报与手抄报;

(2)教师指导建议

本阶段教师要让学生用理论执导实践,在实践中出真知。以观察实验为基础,通过实验理解概念和规律,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教师要引导学生之间多多沟通与协商,为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以便实验的顺利进行。

(三)成果宣传,活动延伸

1、学生在学校发出环保的倡议书引起共鸣,全校学生都行动起来;

2、校长接受了同学们的建议,学校加大了环境卫生的整治;

3、同学们在学校制作了手抄报、黑板报,海报;

4、同学们自发成立了宣传小组。

五、活动效果和反思

本次综合实践活动历时3周,学生办手抄报50多份,开展宣传活动1次,进行全校型的卫生大扫除4次,征集优秀环保口号40多个,书写的环保调查报告、收获体会30多篇。本次活动开拓了学生的视野,使学生对于环境问题现状以及如何保护环境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初步形成了保护环境,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学生的目光已经投入了社会,他们从自身做起,尽可能少扔垃圾,并做到废物利用。同时,这种行为还带动了家庭,辐射到社区,达到了“学校教育学生,学生带动家庭,家庭影响社区”的效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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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校园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卫生,全文共 22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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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为指针,以促进学生素质综合发展为目的,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增强学生的健康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创设洁、净、美的学习、生活环境,努力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二、工作目标

1、健全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统一思想,明确各自的工作目标。

3、认真上好健康教育课,做到有计划、有考核、有分析。

4、落实卫生包干责任制,校园内卫生区域划片包到各年级、各班级。

5、完善卫生检查监督制度,由强化的管理逐步转为内化的习惯。

三、主要工作与措施

1、成立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谁管理、谁负责,并把卫生工作列入学校工作重要的日事议程。

领导小组成员:

2、开设健康教育课,教师要认真上好健康教育课。做到有计划、有考核、有分析、有记载。定期组织卫生知识讲座(请卫生系统的专家),教育学生讲究个人卫生、保护环境卫生,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3、根据寄宿制的特点,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对相关学生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引导他们走出误区,把精力投入到学习之中。

3、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班级黑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卫生宣传活动。

4、坚持每天晨捡、日扫、周五大扫除制度。

5、实行卫生包干制,确保校园内无废异物、无卫生死角,做到环境净化、美化,宿舍整齐划一、窗明几净。

(1)班级承包,各班级的教室、门前走廊、教学楼前后为班级卫生承包区,绿化草坪以班级分块包干,做到无废弃物、无杂草。

(2)宿舍承包,每楼层宿舍内、走廊、楼梯、宿舍楼前后由各楼层生活老师承包,有生活老师组织学生自觉整理、保持清洁。

(3)年级承包,年级对学生卫生行为习惯加强养成教育并与家长协力逐渐让学生改掉吃零食地不良习惯。

(4)发挥团委、学生会协助管理的`功能,在学生中设立卫生监督机制,由学生自己参与卫生管理。学生检查小组每日多查多评,确保校园内全天候地卫生清洁。

(5)学校卫生检查小组由专人负责进行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各班级安排好教师值日,做好办公室内外地卫生清洁工作,并将值日表贴上墙,便于学校检查值日情况。每日一小查由各年级自行安排,检查结果作为对班主任、年级组长的考核依据;每周一大查(周五进行)由学校组织,检查结果作为对年级考核的依据。

(6)卫生承包落实情况将于班主任、值日老师绩效挂钩实行奖罚。

6、搞好医疗保健工作,切实提高学校综合卫生水平

(1)校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加强责任心,确立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2)指导、督促、检查学生做眼睛保健操。

(3)定期对师生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4)经常对教室、宿舍、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做好卫生防预、杜绝传染病在校园内流行。

7、加强后勤管理,确保饮食、饮水卫生。

(1)为师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2)食堂加强管理,严把食品采购关,不让过期、变质食物进入食堂。

(3)合理安排伙食,确保师生吃的卫生、吃的放心。

(4)食堂严格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消毒制度,杜绝食物中毒。

(5)加强经常性的灭鼠、灭蚊蝇、灭蟑螂等防疫工作。

四、具体要求

1、教室卫生

(1)教室及相应的走廊地面保持整洁;无纸屑、无杂物。

(2)教室及走廊墙无球印、无脚印、无积灰。

(3)门窗无积灰、电风扇扇叶、日光灯无积灰、玻璃明亮干净。

(4)课桌椅排放整齐,上体育课或放学,椅子一律塞进课桌下方,课桌椅摆排成一线,桌上学习用品排放有序。

(5)讲台保持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无积灰。

(6)黑板及时擦干净,粉笔糟内无积灰。

(7)清洁工具在指定位置摆放整齐,保持干净。

(8)教室内及相应走廊张帖的名人名言,各种制度表面无涂画、无灰尘。

2、宿舍卫生

(1)寝室内地面清洁,墙壁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

(2)被子按四柝叠齐、叠平,统一位置统一方向放置,枕头放被上方,床单铺平无绉。

(3)鞋子统一位置鞋跟朝外并在一条直线上,脸盆1、2、3、4号宿舍楼统一放在床头一侧叠起,5、6、7号宿舍楼统一放在床下方向一致。

(4)毛巾1、2、3、4号楼统一放在各室卫生间叠双叠挂齐,外下沿应在一个水平线上;5、6、7号楼统一挂在门后挂钩上。

(5) 书柜上学习用品摆放整齐, 床上无杂物。

(6) 衣服及时晒, 雨天统一凉挂在凉衣杆上, 不得挂凉别处。

(7) 被套床单每月清洗不少于一次, 勤晒被褥。

(8) 门窗。 电风扇。 空调。 写字台上无灰尘, 做到窗明几净, 墙角无蜘蛛网。

(9) 保持室内通风, 保证室内无异味。窗帘干净挂放整齐。

(10) 室内及走廊垃圾桶及时清倒不得有垃圾存放并保持垃圾桶无污垢。

(11) 宿舍及走廊墙壁无脚印, 宣传字画、 开关、 消防等设施无损坏。

(12) 楼层公共洗浴房及更衣室每天了清理, 做到无积水。 无脏物, 物品无损坏。

(13) 走廓及楼梯每天清扫拖净。

(14) 每栋宿舍楼前后卫生由该楼生活老师共同负责。

3、包干区域卫生

各班承包的区域应保持全天候整洁干净,做到无纸屑、果皮等废弃物。绿化草坪做到无杂物,标牌无损坏;

4、学生个人卫生

坐立读写姿势要正确、认真做好眼保健操、勤洗澡、勤洗头、勤换衣服、勤剪指甲、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染发、衣着大方得体不穿奇装并异服

5、办公室卫生

(1)办公室天天扫日日拖,保持地面干净、无纸屑、无杂物。

(2)墙壁、天花板、日光灯管、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电脑台、饮水机等无灰尘、无蜘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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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3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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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经国务院原则通过后,国土资源部就依据《条例》的主旨和精神,结合各不动产登记试点地区的统一登记实践,启动了《条例》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今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以第63号令发布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条例》进行了细化,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确定了更为详细的操作规范。我们将组织相关专家,分两期对《细则》进行深度解读。

《细则》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细化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具体规则,对于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登记程序、各类登记类型及其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利用和保护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可以说,践行依法行政,构成了贯穿《细则》各项制度和规范的一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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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校园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卫生,全文共 8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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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为建设干净整洁、优美舒适的育人环境,全面开展学校卫生环境清洁工程,展现环境整洁、安全文明、秩序井然的学校新面貌,促进师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特制定本方案。

二、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_。

副组长:_。

成员:_各班班主任。

三、校园风貌现状

经过全体师生的努力,尤其是班主任的辛勤劳动,学校校园风貌有了一定改观:校园显得干净整洁,教室里课桌椅摆放有序,抽屉里整齐干净,垃圾桶每天能及时清理。

四、校园环境卫生潜在问题

1、各班清扫卫生做得彻底,但保洁工作不力,一到课余时间各清洁区都有垃圾产生;

2、垃圾清理及时了,倒垃圾的学生责任感强了,但垃圾桶附近的卫生状况还有待加强。

3、有正义感的学生多了,讲卫生的学生多了,乱丢垃圾的学生少了,但还是有丢垃圾现象发生;

4、孩子教育家长讲卫生达到了一定效果,但家长我行我素的依然有。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成立学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清洁卫生工作。全体教职工均实行教学、安全、卫生一岗三责制,时刻把清洁卫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形成校长亲自抓、副校长具体抓,各班主任抓落实,师生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环境卫生工作机制,使得学校环境卫生工作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管,时时有人管。

(二)常规管理,常抓不懈。

一实行清洁卫生责任区制度。根据各年级学生特点,分区域、分班级包管校园卫生责任区。二实行每天清洁卫生保洁制度。各班设立卫生小组,安排本班学生3—5人在课间加强巡视,对各自班级清洁责任区实施保洁。三实行清洁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学校加大清洁卫生评比分值在每期“文明班”评选中的权重,将清洁卫生的评比结果与班主任工作考核和奖惩挂钩。

(三)查找问题,解决难题。

对文明小卫士进行值日活动指导,以“榜样引路、听其诉苦、给予理解、出谋划策、集思广益”等基本思想规范值日生值日,让他们真正起到榜样示范、监督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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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校园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卫生,全文共 9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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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全校师生有一个整洁舒适的工作学习环境,促进师生身体健康,美化校园,加强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学校卫生工作实行经常化、制度化。学校卫生检查天天进行,学期末评比。落实表扬奖励先进,批评督促落后的卫生工作制度,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卫生意识。从我做起,从身变做起,杜绝不卫生不文明行为。

卫生工作是校风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同学们参与校风建设的途径之一,可以培养全校同学的集体荣誉感和高度的责任感。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优良品质和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学生学会生存、学会生活、学会学习的实际本领。学校决定卫生教育(劳动教育)与校园环境美化相结合,学校卫生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九小卫生工作委员会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劳动教育与校园环境美化具体安排

实行全校园全天候公共区域清洁大包干。划分出具体的固定区域,分别划归各班。各班每天安排值日生,从早上7:20开始至中午放学,下午(冬季14:00,夏季14:30)开始至下午放学前做好负责区保洁。与此同时各班负责本班教室清洁扫除,这项内容视为学生的校园劳动实践活动,由班级评分记入学生操行成绩。(具体分工见表1)

三.班级职责

(一)班级职责

1、教育学生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用自己的表率作用带动校园的良好风尚,争做校园卫生小标兵;

2、小组轮流清除责任区内果皮、纸屑、废塑料、杂草杂物等废弃物,做到随时清除不留死角。

四.组织职责

(一)总务处

负责物质保证,工具发放,回收。

(二)班主任

分配落实责任,每天到责任区督促学生的卫生工作,指导学生进行劳动保洁,评价每个学生的劳动情况,记入个人操行评定中。

五.劳动标准

(一)院区各片

1、无石块、纸屑、烟头、落叶、杂物、杂草、果皮等垃圾废弃物;

2、每日清除一次;

六.检查及评定

(一)、检查实行定时检查和不定时检查相结合。

1、定时检查时间早上课前。

2、由学校卫生委组成检查小组。(检查小组成员分配见表2)

3、检查范围:院区责任区、教室。

4、不定时检查,由学校卫生委人员调人检查。

(二)、评定

1、院区责任区10分。

2、检查结果公示在楼道小黑板上,德育处存档。

3、每学期一次班级评比,在西大厅小黑板上公布。

4、年级中第一名者,授卫生流动红旗。(年级卫生标兵班称号)

5、卫生不合格班级不能参加先进班集体评比、优秀班主任和优秀辅导员的评比。

6、每学期评选教师学生卫生标兵各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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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北京《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30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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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

北京《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了,将于10月施行,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内容吧。

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京籍市民,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今日,《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发布,意味着“暂住证”将升级为“居住证”。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暂住证”到“居住证”的转变,意味着北京对非京籍常住人口将从“管理”转为多方位服务。

如何申请: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15日内就发证

据了解,在北京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之前,对于政策的制定已经酝酿了一年多。相关负责人说,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里对居住证持证人在城市享有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而作为《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落地政策,“办法”中要求,公安派出所或者由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需要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居住证申请材料。

随后,这些材料将汇集到区公安机关,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分别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居住时间和就业、住所、就学状况的材料将一一“过筛”。

从受理当天开始算起,15天内申请人就能领到《北京市居住证》。如果不符合条件的,也将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区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法”中还说明,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能有啥用:

给积分落户“打底” 保障合法权益

“办法”中约定,《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作为必要条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领取居住证以后,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政策的,就可以参与积分落户。

文件中称,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其中内容显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将保障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新型城镇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些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什么呢?国务院条例和本市办法对居住证权益的分类主要有三种——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包括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而且还应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北京落实:

便利服务已近“全齐”个性化服务贴心

“目前,国家规定的各项权利、服务和便利规定已经得到了落实。”相关负责人细数道,目前北京市居住证的持证人在京可以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

而在国家规定的7项便利中,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等5项均已经落实。而从今年7月1日起,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北京目前也在推进。

“这意味着,目前还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这一项便利,需要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调整现行政策后,本市再遵照执行。”相关负责人说,这也就意味着,7月1日以后,本市的这些便利服务已近“全齐”。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国家层面的大背景下,北京还制定并执行了一些个性化的细节服务内容。记者注意到,北京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创造条件,扩大非京籍常住人口,也就是未来的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范围。比如,老年人持证可以免费逛公园、免费乘坐公交车,遇到紧急特殊困难的人员可以享有临时救助等服务。

新闻链接:

哪些地区可办居住证?

——9省市已出台细则

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此后,各地的居住证实施细则陆续出台。记者梳理发现,目前至少已有河北、吉林、天津、江西、四川、海南、甘肃、福建、北京等9个省市出台了居住证实施细则。湖北等地的居住证实施办法则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申领居住证的条件,上述地区普遍提出,需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如,北京明确,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可享受哪些待遇?

——各地“含金量”不一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义务教育、

记者注意到,在居住证提供的待遇方面,各地“含金量”不一,与国家版的规定相比,一些地区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有所扩大。

其中,河北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8项基本公共服务和8项便利;吉林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9项便利;江西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7项基本公共服务和8项便利。这些地区均增加了子女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可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便利。

此外,北京等多地还明确要求,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一些地区明确了定期公布时间表。如,福建提出,至少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多长时间可以领取?

——部分地方缩短发证时限

与暂住证当场即时办理不同,办理居住证则需要一定时间。《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对于发证时限,大部分地区跟国家版的意见一致,即在15日内发放。不过,河北、江西等部分地区则大大缩短了发证时限。

河北明确,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江西规定,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收费标准是多少?

——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办理居住证需要多少钱?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地区均明确,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不过,并不是所有时候都不收费。上述地区均规定,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同时,多地明确提出,不得额外收取费用。如,四川要求,各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坚决禁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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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校园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卫生,全文共 9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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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全校园全天候公共区域清洁大包干。

划分出具体的固定区域,分别划归各班。各班每天安排值日生,早读课之前必须打扫完毕,整天做好清洁责任区保洁,同时各班负责本班教室清洁扫除,由班级评分记入学生操行成绩。

二、班级职责:

1、负责教学楼楼道、楼梯、通风窗等的打扫及保洁。

2、负责学校操场、篮球场、绿化带的打扫及保洁。

3、负责学校大门口及两侧扫除及保洁。

4、清除责任区内果皮箱内的废弃物,清洗果皮箱,做到随时清除。

5、学生实行责任区域包干负责制,负责搞好班级分配给每个同学的清洁责任区域的全天卫生和常规管理。

(1)打扫责任区卫生及教室卫生。

(2)清洁责任区及教室保洁。

(3)清洁责任区常规值勤,违章纠正(包括乱吐乱扔,言行不文明等及有违反校规校纪的其他行为),记录并上报(1人次每次扣1分,累扣,并记入当月班级量化积分考核)。

三、制度保障

政教处:负责活动安排,标准制定,目标检测考评,违章情况统计通报,劳动技术指导。

总务处:负责物质保证,工具发放,回收。

班主任:分配落实责任,组织督促,指导学生进行劳动保洁,评价每个学生的劳动情况,记入个人操行鉴定评分。

四、劳动标准:

(一)清洁责任区:

1、无石块、纸屑、烟头等垃圾废弃物。

2、无积水、痰迹。

3、草坪、绿化地带无纸团,塑料袋等废弃物。

4、每日清除两次以上果皮箱。

5、打扫校外清洁区的班级,必须按班主任或劳动委员安排的轮值,认真打扫;在打扫卫生时要注意校外安全,打扫后及时回校。

(二)教室:

1、地面无尘、无迹、光亮。

2、桌面整洁。

3、玻璃光亮。

4、讲桌、讲台无粉尘,黑板光洁,门框等无灰尘。

五、检查及评定:

(一)、检查实行定时检查和不定时检查相结合。

1、定时检查时间是每周1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由班卫生委员组成年级检查小组。九年级检查小组检查八年级卫生区,八年级检查小组检查七年级卫生区,七年级检查小组检查九年级卫生区。

3、检查范围:清洁责任区、教室。

4、不定时抽查,由政教处和团支部检查。

(二)评定:

1、清洁责任区、教室。未打扫一次扣2分,未打扫干净一次扣1分,累扣(以月为单位)。一次清洁加2分,累加(以月为单位)。并记入当月班级量化积分考核。

2、检查结果公示在楼道小黑板上,政教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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