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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技术,服务,全文共 9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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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下面是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

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xx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发布;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发布,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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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民法典》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经济信息服务项目,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就_________进行经济信息(中介)服务。服务内容、形式、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的文件,期限及其他应予协作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的文件,期限及其他应予协作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履行服务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提供服务的标准和验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支付给乙方报酬为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一次总付:___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

(2)分期支付:___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

七、保密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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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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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办法》对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比较原则,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很大差异。但《物权法》《办法》实施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并未被废止,因此原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非常谨慎,审查时常常为出借方是否为银行、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后续工程建设、担保物是在建筑整体还是局部等而困惑。

根据《细则》第75条的规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客体是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并不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必须同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建建筑物必须同时具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两个条件。

由此,以前困扰登记人的三大难题也得到了答案:其一,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人不一定是金融机构;其二,担保的债权不一定是为后续工程建设筹集资金,也可以为第三人行为提供担保;其三,抵押标的不限于在建建筑物全体,也可以是其中部分。

关于更正登记

按照《办法》,更正登记可依申请人申请启动,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启动。依申请启动的,需登记的权利人申请或书面同意,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申请人应申请异议登记;依职权更正的,仅限于不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错误情形,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通知权利人办理更正登记,通知期间暂缓办理其处分登记申请。

根据《细则》第79、80、82条的规定,可对更正登记作如下解读。其一,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其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没有明确,应该是指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对其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影响的第三人。其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更正申请具有裁决权,登记机构认为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认为无误的不予更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其四,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判断是否有误,权利人同意更正的,参照权利人申请更正办理;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与异议登记

《办法》认为,“异议能(暂时)对抗登记的物权,又能阻断登记申请”。《细则》第84条的规定则可以概括为“异议不能对抗已登记的物权,异议可以阻断登记申请”。

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应当不予登记。故登簿之前的异议,可以阻断登记。但是登簿后的登记,发生物权效力,就不仅是异议所能对抗的。处分登记申请人及第三人知悉异议存在并出具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以完成登记,表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尽到了风险提示的告知义务,申请人在他日的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中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的请求可能得不到支持;此外,申请人特别是权利受让人可能因此而不能成为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并因此可能在今后的确权诉讼中丧失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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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校园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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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伟大的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坚持树立“以人为本”、“健康”、“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注重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切实抓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努力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宣传教育和预防接种工作,切实抓好学校卫生工作。

三、工作措施:

1、认真学习,提高卫生工作的认识

认真贯彻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精神,组织全体教师和全体学生认真学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充分认识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学校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只有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才能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使学生健康地成长。

2、加强组织管理,充分发挥全员管理的作用

加强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实行分管领导亲自抓,各条线负责人分头抓,全体教师一齐抓的管理模式,实行环境卫生、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工作的分块负责制度,定期检查考核,确保学校卫生工作达标。

3、加强环境卫生,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响应号召,积极开展绿化活动,净化、美化学校环境。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推进学校的整体卫生水平。努力创设整洁、文明、优美的学习环境,陶冶师生的情操。学校定于每周五为集体大打扫的时间。

4、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健教质量

(1)定期出好黑板报、画廊,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2)各班每月利用班会时间进行一次卫生宣传,传授季节性、流行性疾病的防治知识。

5、加强防治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1)注意用眼卫生,做好视力检查和防近工作,严格控制近视率。

(2)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春季流行疾病防治工作,认真落实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加强晨检,发现传染病,马上严格进行隔离,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避免疾病的蔓延。

(3)继续做好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如近视、营养不良、贫血、沙眼、蛔虫等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4)定期进行学生健康检查工作,做好学生疾并体检的统计分析工作。对有疾病的学生及时通知家长带学生到医院确诊并将资料返回学校,学校将结果通知体育教师,注意学生运动负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6、继续加强学生疾病的巡视工作和相关疫情登记报告。

利用每周一学校升旗晨会时间,加强对学生因病缺课的统计检疫工作,以利学生常见病及传染病的动态观察,发现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提高学生出勤率。认真做好个人治疗收集汇总工作。

四、具体分布措施

2—4月份做好七年级学生预防保健卡验收保存工作,做好七年级学生体检工作。

4—5月份举办健康教育讲座

5—6月份完成学生健康电子档案

6—7月份做好学生健康登记汇总

五、加强学校卫生监督:

(一)教学卫生监督: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检查教室采光、黑板反光情况,调查学生睡眠时间是否充足,保证学生休息时间和室内空气新鲜,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二)教室卫生监督:教室开窗通风,地面清洁,桌椅摆放整齐,第一排课桌距离黑板不少于两米,桌椅高度适中,门窗墙壁无积尘,清洁工具摆放整齐,学生读写姿势正确。

(三)加强食品卫生监督:

食堂:每年工作人员按时进行身体检查,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组织学习食品卫生法,墙上悬挂相关的规章制度,严格把好“病从口入”关。

饮用水:全部饮用纯净水,严格做到不喝生水,尽力减少污染机会,教育学生以及教师定期清洗饮水用具,保证用水清洁,防止病从口入。

(四)作好环境卫生监督:

室内:建立卫生检查管理制度,坚持做到一日三扫三查,并开展登记评比工作,达到地面清洁,桌椅整齐,门窗四壁无积尘,物品摆放合理。

室外:划分班级清洁卫生包干区,做到地面墙壁清洁,无乱涂乱画现象,坚持一日三扫三查,严格管理,保证校园清洁美丽。

厕所:每周酸洗一次,冲水到位,保证无味。

(五)作好资料建设工作:完善规范,实事求是,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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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24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条例,细则,全文共 21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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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22

20xx年的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如何呢?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xx,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xx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城区、郊区)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是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同级计划生育服务所挂牌办公。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并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二孩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罚款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二孩生育费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严禁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

第六条 地区、市、县(城区、郊区)和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生育口子”,生育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证生育。

第八条 初婚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持有法定结婚证,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发给生育证,方能生育。

第九条 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标准与第二胎优生原则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进行鉴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地区(市)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其生育指标由地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夫妻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由当地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生育指标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确认因公残疾(指在抢救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其他因公务活动导致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确认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和夫妻双方为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依据,以《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为准。

第十二条 本人是父母唯一的亲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或夫妻终身未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均属独生子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独生子女:

(一)父母生育本人后又收养一个孩子的;

(二)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18周岁死亡而仅剩本人的;

(四)父或母再婚,在再婚家庭中本人继父或继母原来已生育并存活有孩子的。

第十三条 确认烈士独生子女,必须持有其父(母)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并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烈士。

第十四条 农业人口中的多女无子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生育第二个孩子,由该户姐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但其余各对夫妻如分别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九、第十条有关各项规定者,也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五条 农业人口的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或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且未结婚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但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孩子的,则不能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六条 婚后8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安排生育一个孩子。但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定居10年以上,并持边境居民证的农业人口,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八条 农业人口的已婚妇女脱离农业生产到县、市或乡(镇)所在地从事个体工商、运输、建筑等行业,或在乡(镇)企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连续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或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再安排生育一个孩子。

第二十条 凡准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在第一个孩子年满4周岁以后才能有计划地安排。

第二十一条 已婚公民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必须持有原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超生者,已采取绝育措施,并具备其他条件的,方能准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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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3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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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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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校园卫生打扫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卫生,全文共 22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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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环境卫生学校的第一窗口,更是一个学校的学生素质和办学品味的重要标志。为培养我校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造打干净整洁的校园环境,学校对校园卫生管理实行卫生责任值日制。为确保这项工作有序开展,增强可操作性,学校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领导小组

组长:_x

副组长:_x

组员:_x

二、校园环境卫生组织管理办法

(一)卫生区责任划分:

1.教室卫生及教室外边走廊、窗户、墙壁卫生由本班负责。教学楼楼梯、墙壁卫生由各级部所指定班级负责。

2.校园环境卫生实行班级轮流值日制,全校公共区分为二个年级责任区域,分别由高一、高二四个级部进行清扫和管理,每个级部责任区根据工作量分为2个班级责任区,各班级轮流进行卫生值周,班级责任区一周一轮换。

(二)教室及校园环境卫生清洁管理:

1.教室和环境卫生打扫时间:早上:7:20—7:55、中午:1:40—2:00、下午:5:40—6:00进行清扫,每天上、下午上课前十分钟进行保洁。

2.每周日下午两节课后组织卫生大扫除(包括教室、宿舍、校园环境),任何年级、班级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大扫除(过大周除外)。

3.课间班主任组织本班值日生对本班责任区进行卫生管理和维护。

(三)校园环境卫生检查:

1.校园环境卫生由德育处每天组织二次检查并进行记录并公布在学校网站和教学楼评比栏上,大扫除由德育处和年级组进行检查,每周评比一次,评比到班级。

2.平时德育处对校园内卫生进行巡查,对相关问题进行即时处理和记录。

3.由德育处负责组织师生检查组,对乱扔、乱吐、乱泼水等破坏卫生现象查处。

4.宿舍卫生由宿管科负责组织管理、检查、评比。对内务不合格的宿舍,宿管科将随时通过级部让该宿舍人员回宿舍整理内务。

5.定期利用板报、晨会等对卫生情况进行评比、通报。

(四)校园公共区的划分

1.环境卫生区划分:

负责年级 负责级部 班级负责

高一年级

东教学楼前

A1区:东教学楼前(包括外楼梯)

A2区:足球场、篮球场、看台以东、1号家属楼

东教学楼后

B1:东教学楼后、艺体楼四周、4号家属楼。

B2:男生宿舍楼楼前绿化带以北至北墙

高二年级

西教学楼前(门厅以东)

楼后南北路以东(含路)

C1:西教学楼前(包括办公楼东侧的绿化带)、3号家属楼。

C2:西教学楼后

西教学楼前(门厅以西)

楼后南北路以西

D1:西教学楼前、西厕所、2号家属楼

D2:西教学楼后

2、检查标准:

教室、走廊:

1.墙壁:无积尘、蛛网、鞋印、字迹、贴纸、刻划印痕等, 张贴物整齐有序。

2.地面:干净,无积水,无纸屑果皮,无痰迹、粉笔头等。

3.桌凳:桌面干净,桌凳排放整齐,排放成一条线。课前学习用品摆放有序。离座后及时把凳子放回桌下。

4.黑板:板面干净,上沿无粉末。

5.讲台:干净,无积水脏迹,无杂物放置。

6.玻璃:明亮无脏迹,擦拭彻底,无不规范纸贴(包括门、窗、走廊窗)等。

7.门、窗:干净,无灰尘,无乱涂乱画现象,破损及时报修。班级门牌,端庄干净。

8.灯管、灯架、灯线、干净明亮,无灰尘蛛网,每周清理。

9.卫生工具角:该部位打扫彻底,杂物筐清理及时,卫生工具齐全干净摆放整齐(否则每次扣1-3分)。

环境卫生:

1.地面:干净整洁。无积水、污物,无果皮、纸屑,无杂草、纸袋、砖石、落叶。

2.草皮、道路:爱护草皮生长,不践踏、不损坏。草内无纸片、砖石,道路洁净、卫生,路面、路旁无杂草及脏物。

3.楼四周:卫生干净,无废纸、垃圾、落叶等污物 。

4.墙壁:无破损污迹,无乱写乱画,无蛛网尘封。

5.楼梯扶手:经常洗刷干净,无灰尘附物。

6.楼梯、台阶:洗刷干净彻底 ,无泥泞、痰迹、纸屑、口香糖残渣。

3、值周班级职责:

1.值周班级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值周过程中要及时指导学生打扫卫生,让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打扫任务。班主任要告知学生值周时,打扫卫生是首要任务,卫生不合格决不能上课。

2.值周同学按时到规定区域值日。值日时,不做与值日无关的事,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3、值周时一定把所负责区域的卫生打扫干净、到位(特别是路沿石根底下),所有硬化区域都要用扫帚清扫一遍,不得出现无人打扫的区域。

4、发现本责任区有乱扔、乱吐等违纪现象时要制止,并做好记录,落实后除扣违纪班级的量化分数外,还要对该生进行惩戒(打扫卫生、站岗等形式)。对于严重违纪学生,要向年级组和德育处汇报,学校会严肃处理违纪学生(值日、停课等)。

5、搞好值周交接工作,原则上在周六下午,新的值周班级的班干部要在原值周班级班干部的带领下熟悉本责任区域并于周日上午接管值周任务。如遇放假,值周班级的班干部要提前与下一值周的班干部结合工作。

⑥对于检查卫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值周班级要立即组织学生打扫卫生。

⑦完成学校安排的临时性任务。

4、卫生检查人员职责:

班主任:班主任每天早上一定要到本班教室、楼梯、走廊、卫生区检查一遍,督促、指导学生快干、干好。卫生委员配合班主任,当好助手。

年级主任:年级主任每天早上到所在级部的教室、楼梯、走廊、环境区巡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班主任。一天内的其他时间可以安排学生会干部配合检查。

德育处:每周德育处组织1—2次卫生大检查,检查时间临时确定。

注:

1.不定时随查各区卫生,检查不合格扣1分。

2.周一定期检查各区卫生,检查不合格扣2分。

3.遇重大活动,各区卫生检查不合格,按活动级别递增扣分。(县3分、市4分、省5分、国家6分)

4.学校将卫生工作作为班主任评模评优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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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职业培训实施细则_培训方案_网

范文类型:细则,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技术,学校,学生,培训,全文共 17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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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职业培训实施细则

根据xx县就业局的安排和《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当前的就业形势,加强职高学生的职业培训工作事关学生切身利益,事关学校社会声誉,事关学校办学效益,职业培训就是为就业安置做的最好的准备!为了切实抓好xx年我校职业培训工作,顺利完成我校xx年职高学生职业培训任务,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   职业培训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下设办公室:

主任:

成员:及相关年级班主任

二、    工作职责

1、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次活动管理方案,领导组织本次职业培训工作并协调各部门为本次活动保驾护航;负责对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培训期间的考核考评,负责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学生在训期间的安全管理、在训学生的资格审查和结业鉴定等相关工作。

2、年级组负责组织学生,负责对本次培训学生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次培训学生的考核考评并做好详细记载备查,负责对考评不合格的学生组织补考,协助生产实习处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协助招生就业处搜集培训学生的相关信息。年级组和班主任负责对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宣传动员工作,收集学生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相关材料,组织学生按时参加培训,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培训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培训课时,对于培训学时不够的学生,应及时联系培训教师对其补培,协助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填报相关表册。

3、招生就业处负责本次培训的统筹,联系xx县就业局相关领导,协助就业局相关人员对本次培训的管理、检查、督促工作,确定培训开班及结业时间、培训专业、参培教师,负责收集本次培训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负责本次培训的网上录入工作,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向就业局报送相关表册和资料。

4、生产实习处负责组织本次培训需要的教材和实作材料,负责确定参加培训的专业和专业教师并对他们进行资格审查,负责设置培训课程和制定教学计划及教学日程,协助教务处督促培训教师严格按照培训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进行培训,

5、教务处负责对参加培训学生的资格审查,负责对本次培训教师和班主任的考核并做好详细记载备查,负责检查督促培训教师严格按照培训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进行培训,负责检查督促培训教师的培训准备及培训情况并做好相关记载以备查,培训结束后搜集好本次培训教师的培训讲义备查。

6、保卫科负责本次培训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7、后勤处负责本次培训活动相关经费保障。

8、政教处负责对参培学生的管理,完成对参加本次培训活动学生的行为习惯和基本礼仪教育,并作出鉴定。

9、信息中心负责保障本次培训的场地、器材、设备等。

10、行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本次培训相关资料和对外宣传及协助接待相关部门的检查。

11、张胡莉同志负责本次活动的所有材料的收集、录入、整理等工作。

三、时间安排

1、7月10日----8月30日,联系就业局相关领导,确定培训方案、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及专业;

2、9月1日--—月8日,整理上报本次培训开班申请及相关资料;

3、9月9日---9月21日,开班典礼,集中培训;

4、9月22日--- 9月23日,集中考试考核;

5、9月24日----10月10日,报送相关资料到xx县就业局;

5、10月11日---12月18日,总结本次培训活动;

四、培训管理

1、学生培训期间的管理由生产实习处、教务处、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负责,教务处负责对培训教师的考核考评,年级组负责对参培学生的考核考评,学校选派富有工作经验、责任心强、思想素质高的教师担任本次培训教师和班主任。

2、本次培训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进行。培训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认真组织培训包括理论和操作培训,培训结束根据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和就业局的考核对培训教师进行考评。

2,培训期间的安全由班主任和年级主任及相关人员负责。学生违反纪律、不服从管理、违反操作规程或在管理之外的时间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包括经济民事责任的由学生自己承担,触犯法律的,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处理。学校负责协调解决。上课期间由培训教师负责,其他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由班主任和年级主任负责。

3、xx县就业局对本次培训活动将进行全程监控和严格考核。培训期间凡因人员不到位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责任的按照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上级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xx县xx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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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4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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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和异议

相对于《办法》“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原则性规定,《细则》的优势体现在五个方面:其一,公告种类明确,包括征询异议公告、遗失灭失声明公告、宣示公告;其二,公告方式明确,包括网站及现场、网站、网站或报纸;其三,公告的情形明确,包括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依职权注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其四,公告内容明确,征询异议的公告必须包括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异议提出方式等;其五,公告期限明确,除宣示公告不需要设定公告期限外,其他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初始登记与首次登记

《办法》把房屋等建筑物的第一次登记命名为初始登记,《细则》把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命名为首次登记。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依《物权法》规定无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需要初始登记,应登记在(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名下,当然也无须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应当登记。由于土地权属比较复杂,因此称首次登记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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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46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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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 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面积进行确认。附属绿化工程经确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发确认文件。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

(五)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计算绿地面积;

(六)覆土厚度不足0.1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种植长度计算的绿化面积,可按照20%的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附属绿化工程确认文件;不能提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铁路、城市道路及河道沿线的规划绿地,由负责绿线两侧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收储的单位一并征收、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应绿线两侧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绿线内的绿化工程建设。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的绿地,不计入绿线两侧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和绿化养护,应当进行招标:

(一)绿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设计;

(二)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

(三)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监理;

(四)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且年养护经费5万元以上的绿化养护。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市绿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前对招标养护绿地的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市场管理办法,完善城市绿化建设、养护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标人,可以将从业单位的信用状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之一。

第二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绿化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绿化工程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六)其他相关的竣工资料。

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核发《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养护管理单位办理绿地移交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的绿地,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接收。

第二十四条 砍伐、迁移胸径20厘米以上的树木,一次砍伐树木30株以上、迁移树木50株以上,以及修剪古树名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要求实施保护,并由养护管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 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及树木生长的行为。在树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应当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树木,在土地划拨或者使用权出让前,由负责前期开发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界限内的保留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十条 发生台风、大雪、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对树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占用城市绿地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包括土地价格和绿化工程建设费。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树木价值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树木种类、规格及近期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确定计算方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古树名木的树木价值依据古树名木的树种价值、树木级别、树龄、生长状况与位置以及养护管理实际投入来评估计算,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因市政设施项目建设占用20xx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或者因其他原因占用500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按照《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实施易地建设;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按照《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需砍伐、迁移的树木为财政性资金出资种植的,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不再作树木价值结算,但应当办理相关核销或者转出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能恢复绿地原状的,处以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擅自砍伐单株树木,迁移树木不满3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5株的,处以树木价值1至2倍的罚款;

(二)擅自砍伐树木不满3株,迁移树木不满5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1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不满5株,迁移树木不满10株的,或者修剪树木不满2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3至4倍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5株以上,迁移树木10株以上,或者修剪树木20株以上的,处以树木价值4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或者在工程建设施工时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名木或者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树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树木生长或者导致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的《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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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数字化校园创建实施方案及评估标准细则_实施方案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8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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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校园创建实施方案及评估标准细则

为全面提升我市中小学教育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加速实现全市基础教育现代化,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和《临沂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行动计划(-2020年)》。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应用,坚持以“班班通”建设为抓手,以教育资源建设与应用为重点,以改革教学应用模式为突破口,以提升学校管理效率为出发点,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更新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实现教育现代化,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服务。

二、目标任务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和《临沂市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2020年)》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统一规划、协调安排、逐步实施。通过临沂市数字化校园创建,逐步推进全市教育现代化的实现。具体创建目标,—xx年5年内建设至少500所标准数字化校园。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把教育信息化作为全市教育现代化发展整体战略的重点,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以县区为节点,建设以县区为主的第一范文网域网,主干网络千兆。学校建设百兆以上校园网络,实现信息点全覆盖,信息中心配备三层核心交换机、一定数量的服务器,各级网络必须具备网络安全措施。农村较偏远学校可实现不同形式的专线连接。学生用计算机教室、教师用计算机、“班班通”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至少配备一口满足最大班额人手一机的学生用计算机教室,努力推进网络教学班建设。

(二)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加强县区资源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构建以县区为主的资源共建共享建设体系,实现学科资源全覆盖。学校要建设体现本校特色的教育教学资源、数字图书馆等服务平台,并逐年更新增加,建设至少一口电子阅览室,努力建设校园电视台,提高资源使用率,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强化教育信息化应用体系。加强教师电子备课平台、网络教学教研平台、学生自主学习平台、考试与评价平台、虚拟实验室等多元化应用平台建设,重视信息技术专业队伍建设和教师全员培训,提高教师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四)加强数字化校园平台建设。推进学校电子政务建设,以学生和教师两个基础库为着力点,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促进学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不断完善学校数字化校园平台,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为社会提供公共教育信息,不断提高全市教育数字化、现代化水平。

三、创建原则

(一)超前规划。加大数字化校园建设力度,在现有信息化设施的基础上,超前规划,进一步加快教育信息化终端设施普及步伐,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从传统的行为方式向数字化行为方式转变,综合提高学校的数字化水平。

(二)统一标准。按照《临沂市数字化校园评价标准及评估细则》要求,对基础设施、资源建设、教学应用、管理应用等方面进行规划实施,严格标准,明确数字化校园创建的任务。

(三)整合平台。全面应用学校网站,整合链接教学、资源、管理等各类校园信息平台,鼓励学校之间在教学应用上的“百花齐放”和“争奇斗艳”,促进教育信息化全面发展。

(四)共享资源。要以学科、备课组、农远资源为中心,围绕电子备课平台、学校网站等,积极整合优质资源,逐步实现县区、学校、学科三级资源共享体系。

(五)整体推进。要统一创建步伐,按照规划时间,逐步实施。召开创建动员会、研讨会和成果展示会,积极培养在资源建设与应用、学科教学与应用和学校管理过程中的典型,发挥引领作用,通过校园宣传简报、学校网站等多种形式,形成整体推动效应。

四、创建方法

(一)宣传发动,细化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要认识到信息技术在教育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形成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提高管理效率的理念,要把理念转化为具体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通过对全体师生的宣传发动,根据《临沂市数字化校园评价标准及评估细则》将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并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将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方案,确定步骤,适用策略,形成特色。在创建过程中,要形成创建方案,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明确创建时间表,确定创建步骤,选择适当的创建策略,排解创建难点,扎实有效、有序推进,并力争形成特色。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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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校园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卫生,全文共 22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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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为指针,以促进学生素质综合发展为目的,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增强学生的健康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创设洁、净、美的学习、生活环境,努力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二、工作目标

1、健全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统一思想,明确各自的工作目标。

3、认真上好健康教育课,做到有计划、有考核、有分析。

4、落实卫生包干责任制,校园内卫生区域划片包到各年级、各班级。

5、完善卫生检查监督制度,由强化的管理逐步转为内化的习惯。

三、主要工作与措施

1、成立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谁管理、谁负责,并把卫生工作列入学校工作重要的日事议程。

领导小组成员:

2、开设健康教育课,教师要认真上好健康教育课。做到有计划、有考核、有分析、有记载。定期组织卫生知识讲座(请卫生系统的专家),教育学生讲究个人卫生、保护环境卫生,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3、根据寄宿制的特点,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对相关学生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引导他们走出误区,把精力投入到学习之中。

3、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班级黑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卫生宣传活动。

4、坚持每天晨捡、日扫、周五大扫除制度。

5、实行卫生包干制,确保校园内无废异物、无卫生死角,做到环境净化、美化,宿舍整齐划一、窗明几净。

(1)班级承包,各班级的教室、门前走廊、教学楼前后为班级卫生承包区,绿化草坪以班级分块包干,做到无废弃物、无杂草。

(2)宿舍承包,每楼层宿舍内、走廊、楼梯、宿舍楼前后由各楼层生活老师承包,有生活老师组织学生自觉整理、保持清洁。

(3)年级承包,年级对学生卫生行为习惯加强养成教育并与家长协力逐渐让学生改掉吃零食地不良习惯。

(4)发挥团委、学生会协助管理的`功能,在学生中设立卫生监督机制,由学生自己参与卫生管理。学生检查小组每日多查多评,确保校园内全天候地卫生清洁。

(5)学校卫生检查小组由专人负责进行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各班级安排好教师值日,做好办公室内外地卫生清洁工作,并将值日表贴上墙,便于学校检查值日情况。每日一小查由各年级自行安排,检查结果作为对班主任、年级组长的考核依据;每周一大查(周五进行)由学校组织,检查结果作为对年级考核的依据。

(6)卫生承包落实情况将于班主任、值日老师绩效挂钩实行奖罚。

6、搞好医疗保健工作,切实提高学校综合卫生水平

(1)校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加强责任心,确立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2)指导、督促、检查学生做眼睛保健操。

(3)定期对师生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4)经常对教室、宿舍、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做好卫生防预、杜绝传染病在校园内流行。

7、加强后勤管理,确保饮食、饮水卫生。

(1)为师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2)食堂加强管理,严把食品采购关,不让过期、变质食物进入食堂。

(3)合理安排伙食,确保师生吃的卫生、吃的放心。

(4)食堂严格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消毒制度,杜绝食物中毒。

(5)加强经常性的灭鼠、灭蚊蝇、灭蟑螂等防疫工作。

四、具体要求

1、教室卫生

(1)教室及相应的走廊地面保持整洁;无纸屑、无杂物。

(2)教室及走廊墙无球印、无脚印、无积灰。

(3)门窗无积灰、电风扇扇叶、日光灯无积灰、玻璃明亮干净。

(4)课桌椅排放整齐,上体育课或放学,椅子一律塞进课桌下方,课桌椅摆排成一线,桌上学习用品排放有序。

(5)讲台保持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无积灰。

(6)黑板及时擦干净,粉笔糟内无积灰。

(7)清洁工具在指定位置摆放整齐,保持干净。

(8)教室内及相应走廊张帖的名人名言,各种制度表面无涂画、无灰尘。

2、宿舍卫生

(1)寝室内地面清洁,墙壁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

(2)被子按四柝叠齐、叠平,统一位置统一方向放置,枕头放被上方,床单铺平无绉。

(3)鞋子统一位置鞋跟朝外并在一条直线上,脸盆1、2、3、4号宿舍楼统一放在床头一侧叠起,5、6、7号宿舍楼统一放在床下方向一致。

(4)毛巾1、2、3、4号楼统一放在各室卫生间叠双叠挂齐,外下沿应在一个水平线上;5、6、7号楼统一挂在门后挂钩上。

(5) 书柜上学习用品摆放整齐, 床上无杂物。

(6) 衣服及时晒, 雨天统一凉挂在凉衣杆上, 不得挂凉别处。

(7) 被套床单每月清洗不少于一次, 勤晒被褥。

(8) 门窗。 电风扇。 空调。 写字台上无灰尘, 做到窗明几净, 墙角无蜘蛛网。

(9) 保持室内通风, 保证室内无异味。窗帘干净挂放整齐。

(10) 室内及走廊垃圾桶及时清倒不得有垃圾存放并保持垃圾桶无污垢。

(11) 宿舍及走廊墙壁无脚印, 宣传字画、 开关、 消防等设施无损坏。

(12) 楼层公共洗浴房及更衣室每天了清理, 做到无积水。 无脏物, 物品无损坏。

(13) 走廓及楼梯每天清扫拖净。

(14) 每栋宿舍楼前后卫生由该楼生活老师共同负责。

3、包干区域卫生

各班承包的区域应保持全天候整洁干净,做到无纸屑、果皮等废弃物。绿化草坪做到无杂物,标牌无损坏;

4、学生个人卫生

坐立读写姿势要正确、认真做好眼保健操、勤洗澡、勤洗头、勤换衣服、勤剪指甲、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染发、衣着大方得体不穿奇装并异服

5、办公室卫生

(1)办公室天天扫日日拖,保持地面干净、无纸屑、无杂物。

(2)墙壁、天花板、日光灯管、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电脑台、饮水机等无灰尘、无蜘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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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校园卫生打扫活动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卫生,全文共 7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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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碌伴随着充实,汗水伴随着收获,为积极创建卫生校园、和谐校园,校总务处和大队部将在全校联合开展“爱我校园卫生、人人参与保洁”系列活动

一、活动目的

创建卫生校园、和谐校园,养成卫生习惯,争做文明学生。

二、活动主题

爱我校园卫生,人人参与保洁

三、活动时间

20_年10月份

四、活动内容及要求:

1、个人卫生:

(1)勤洗头理发、勤洗澡换衣、勤剪指甲。

(2)每天佩戴红领巾,并保持清洁平整。

(3)不随地吐痰,不随手扔垃圾。

2、教室卫生:

(1)门窗、玻璃、桌椅、地面洁净。

(2)桌椅、清洁、学习用具摆放整齐。

(3)坚持每日一扫。

3、校园环境卫生:

(1)不吃零食,不乱丢纸屑果壳,保持校园整洁。

(2)爱护花草树木,不擅自攀析花枝。

(3)清洁区每天一扫并注意保洁。

五、活动措施:

(1)各班主任要利用晨会、午读和班会时间对学生进行“讲究卫生,保持清洁”的教育,让学生养成讲究卫生,人人有责的好习惯。

(2)各班召开一次以“卫生保洁从我做起”为主题的班会,对学生进行宣传和教育,让学生明确卫生保洁的重要性。

(3)各班每天要坚持查找教室及清洁区内的卫生死角,发动大家深挖造成卫生环境脏、乱、差的原因,通过“查找”、“深挖”,使同学们增强文明卫生意识,提高讲究卫生的自觉性。

(4)全校学生要严格执行学校“卫生五不准”制度:不准在室内吃零食、不准乱丢废弃物、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从窗户丢垃圾,不准在墙壁桌椅上乱涂乱画。做到教室、清洁区内无卫生不清洁现象。

(5)成立学校的红领巾督的监督员在校园进行卫生清洁监督。

(6)成立班级“卫生小卫士”,对本班的教室、清洁区进行打扫和监督。即:每节课的课间,各班的“校园小卫士”对本班的教室和清洁区的垃圾进行拾捡、清扫。

(7)学校每月将评出“卫生先进班集体”并授予班级卫生流动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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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7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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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元座落在深圳市第座楼单元。合计________ 面积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________整。(原楼价为________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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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7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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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与“属地管理+”

按照《办法》,房屋登记由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而按照《细则》,不动产登记实行的是“属地管理+”。这个“+”,体现在分级管理和协商办理及指定办理上。分级管理可能造成同一行政区域内登记主体的多元化。受理核发机构应当授予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登簿的权限,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在其登记簿上记载。而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在登记完毕并将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后,被告知机构亦应当在相关的簿册中载明该不动产所涉的登记机构名称、登记事项以及原由等。

对于查询的规定

《细则》 的登记程序中没有询问,这并不意味着询问不作为登记的必经程序。《物权法》规定,登记机构负有“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的职责,故而询问是必需的。对询问的内容,《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细则》都未作详细列举。《办法》的相关内容可作参照。《细则》同样没有具体规定询问的环节及记载方式。考虑到实际审核的需要,询问可以在受理审核查看查验调查等环节发生。询问的记载,可以在受理意见、审核意见中注明,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询问笔录。

监护和代理

《细则》对监护人代理和委托他人代理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是将适用范围从“未成年人”扩大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符合法律规定,更切合实际;二是明确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或者其他材料”,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法院指定或公证。

与《办法》相比,《细则》关于委托面签和公证的规定更明晰,更具有可操作性,且未要求涉外委托书全部认证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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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学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2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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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发放教职工工作津贴,进一步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现根据《xx市学校教职工津补贴考核分配实施办法》和《xx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供x年春、秋两季我校教职工工作补贴发放时试行。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工作津贴分配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全校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圆满地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绩效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工作津贴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依据。除有关政策规定以外,凡没有绩效考核结果的,不能参与工作津贴分配。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作津贴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服从安排,尊重事实”的原则。教师编制担任职员的就参与职员系列的考核分配,职员编制担任教学工作的则参与教师系列的考核分配。

四、绩效考核内容及工作津贴分配

我校现有在编在岗教职工xx人,市教育局划拨给我校的年度工作津贴总额为x元。

教职工绩效考核内容涉及面比较广,工作量大,影响考核结果的不确定因素多。因此,本着宜粗不宜细,便于操作的思路,我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分为教师(xx人)和职员(xx人)两个系列进行:①教师绩效考核包括三部分内容共100分即考勤奖(30分)、课时津贴教案津贴(30分)、工作考核奖(40分)。同时,设立奖励分,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一线教师、班主任。每学期根据量化得分结果,按照每个分值20元发放工作津贴。②职员绩效考核包括两部分内容共100分即考勤奖(50分)、工作考核奖(50分)。每学期根据量化得分结果,按照每个分值15元发放工作津贴。

教职工绩效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工作津贴。凡学期内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

(一)教师绩效考核及工作津贴分配

1、教师考勤奖(30分):

(1)考勤合格的条件及得分:遵守师德规范,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认真批改作业、练习和试卷,按时参加教研活动,积极参加第二课堂辅导等。符合上述条件且出满勤者评定为合格,得30分。

(2)请假处理:学期事假累计不满1周者,病假累计不满2周者,不扣分;事假1周以上两周以内扣3分;事假、病假2周以上1月以内扣6分;超过1月以上者,每月扣6分直至30分扣完为止。公假、婚假、产假、丧假依照《xx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不扣分。

(3)缺勤处理:教职工会议、教研组会议、备课组会议缺勤1次扣0.5分;监考缺勤1次扣1分;缺课1节扣1分,经常缺课,情节严重者,依据《xx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按旷职论处。

(4)本项目预计一个学期发放津贴约为x元,全年发放津贴约为x元。

2、课时津贴教案津贴(30分):

(1)课时津贴分值计算办法如下:

设:教师课时津贴总量为X;每学期周数(20周)为A;教师每周课时数为B(班会及代课不计算在内);每课时得分(0.1分)为C。则:X=A×B × C

(2)教案津贴分值计算办法如下:

设:教师课时津贴总量为X;每学期周数(20周)为A;教师每周教案数为B(以美、音、信、听力等每周1个教案为基准数,超过1个教案的设为奖励分);每个教案得分(0.1分)为C。则:X=A×B×C

(3)教案奖励分值计算办法如下:

设:教案奖励分总量为X;每学期周数(20周)为A;每周教案数为B;每个教案得分(0.1分)为C。则:X=A×(B-1) × C

(4)说明:①学校行政人员的课时数以及请假教师的课时数计算办法按《xx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执行;②教师在期末应把自己撰写的教案缴交到教务处检查,评定为合格者方可得分。

(5)本项目预计一个学期发放津贴约为x元,全年发放津贴约为x元。

3、教师工作考核奖(含班主任工作考核和教学成绩评价)(40分):

(1)班主任工作考核:依据《xx中学“文明班级”评比考核办法及实施量化细则》,文明班级评比一等奖,该班班主任考核为优秀,得15分,并奖励10分;考核优秀的比例为每个年段班级数的20%,其余80%班主任考核合格者,得15分;学校行政人员(相当于班主任工作,兼任班主任不再重复计分),考核合格以上者,得15分;生管组长、保卫组长、心理咨询室负责人视同班主任,奖励15分。

(2)教学成绩评价:依据《xx中学教学成绩评价方法》,期末教学成绩评价优秀的,考核定为优秀,得25分,并奖励15分;期末教学成绩评价优秀以下者,考核定为合格,得25分;未参加教学评价的体、音、美、信、听力等学科任课教师,其教学成绩评价等级,按30%优秀的比例,由科任教师述职,然后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和参加述职的教师投票确定等级。

(3)本项目预计一个学期发放津贴约为x元,全年发放津贴约为x元(其中,教学成绩评价按30%优秀测算)。

(二)职员绩效考核及工作津贴分配

1、职员考勤奖(50分):

(1)考勤合格条件:遵守师德规范,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服务教学,服务师生,按时到校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工,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必要时加班等。符合上述条件且出满勤者评定为合格,得50分。

(2)请假处理:学期事假累计不满1周者,病假累计不满2周者,不扣分;事假1周以上两周以内扣5分;事假、病假2周以上1月以内扣10分;超过1月以上者,每月扣10分直至50分扣完为止。公假、婚假、产假、丧假按《xx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不扣分。

(3)缺勤处理:教职工会议缺勤1次扣0.5分;缺勤半天扣1分,经常缺勤,情节严重者,依据《xx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按旷职论处。

(4)本项目预计一个学期发放金额约为x元,全年发放金额约为x元。

2、职员工作考核奖(50分):

(1)等级和分值:职员考核奖分为优秀和合格两个等级,优秀的比例为25%,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和全体职员投票确定等级。评为优秀者,得50分;合格者得40分。

(2)本项目预计一个学期发放金额约为x元,全年发放金额约为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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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校园卫生打扫活动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卫生,全文共 1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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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7日是_个“世界卫生日”。为在全校学生中普及卫生健康知识, 预防和控制春季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进一步做好校园环境卫生清理,提高校园环境质量,不断提升学生的卫生意识、健康意识、环境意识和文明意识,我校决定在“世界卫生日”到来期间,结合“五创联动”,积极组织开展相关主题宣教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系列主题活动,一是要逐步培养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增强健康保护知识,减少各类传染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二是要通过主题教育及实践活动,做好我们校园内外的卫生治理,为学习生活创造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并以此推动校园“五创联动”深入开展。

二、活动时间

4月7——4月12日

三、活动主题

预防春季传染病,防止病从口入

四、活动宣传

(一)校少先队大队利用周一(4月8日)国旗下的讲话活动,积极号召全校学生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小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减少疾病发生;在学校、家庭、社会要积极争当“卫生小卫生”,为建设卫生、洁净的学习生活环境携手努力。

(二)各班在活动期间要充分利用黑板报、文化墙、宣传栏等载体做好卫生知识的相关宣传,特别重点要做好春季传染病防控的相关宣传。

五、活动内容

(一)开展好一堂主题班队会。4月8日上午第一节课,各班要围绕“世界卫生日”这一主题,开展一堂形式多样,教育意义深刻的班队会,让学生在活动中学到更多健康卫生知识,提高自身健康意识。活动前,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如资料收集,活动过程安排等,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开展“卫生小卫士”活动。活动期间,校少先队大队在各楼层安排两名“卫生小卫士”对各楼层班级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各班在本班也要招募“卫生小卫生”对本班学生出现的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讲脏话、课间疯打闹等不文明现象,给予劝导、制止、纠正。

(三)重点治理乱吃零食现象。活动期间,各班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特别是针对当前学生中爱买零食吃蔚然成风的现象,应向学生讲明吃小零食和“三无”食品对健康的危害性,同时请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共同做好对孩子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及监管。学校要积极和区卫生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对校园门口及天桥下摆摊设点的小商贩进行清理,以杜绝“三无”食品出现在校园周边。

(四)开展校园环境美化活动。活动期间,要结合当前全市正在开展的“五创联动”,在本校组织开展卫生大清扫活动。校党支部、校团委、校少先队大队要分别组织党员、团员、队员在活动期间自行确定时间集中开展一次对校园内及周边环境卫生进行一次综合治理,美化校园内外环境。各班在4月10日下午第二节课后,对本班教室、公区进行一次大扫除,为自身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五)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在对学生进行主题教育的基础上,要发动学生把爱文明、爱卫生、爱健康的精神带进社会,带入家庭,带动一个家庭成员,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家庭成员和社会公民,让每一个家庭成员参与到这个活动中来,做好校园内外及家居环境卫生,形成一种良好的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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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条例,细则,全文共 80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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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xx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一、女职工生育假

(一)天数

女职工生育假包括产假、生育奖励假和可增加假期三部分。

1.产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关于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生育奖励假。按照《条例》的规定生育奖励假为30天,需要注意的是生育奖励假的享受条件发生变化,修正前的《条例》规定只有晚育女职工(24周岁以后生育)可享受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此限制。

3.可增加假期。《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从该条款表述看,我们认为可增加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

综上,女职工正常生育的情况下,生育假为128天;如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二)待遇享受

1. 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现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政策依据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xx]334号)第3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另外,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 对于《条例》规定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女职工享受何种待遇并无明确政策规定。我们理解,该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不会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因此也可以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

(三)劳动关系保护

按照《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休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

1.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存在欺诈等行为)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女职工在产假、生育奖励假期间存在以上情形,则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保护的条款,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对于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假期,《条例》在第18条中单列一款进行规定,并未将其列为强制性产假,也未明确此假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倾向认为,女职工在此假期内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保护条款的规定。

二、女职工配偶陪产假

1. 修正前的《条例》无配偶陪产假的规定,陪产假不属于法定休假,用人单位可通过规章制度自行确定;修正后的《条例》规定配偶享有15天的陪产假。

2. 修改前的《条例》规定,如女职工不休30天奖励假,女职工配偶可休该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规定了女职工配偶的陪产假,因此以上规定被删除,并不再适用。

3. 对于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我们认为,陪产假工资并未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全额支付。

4. 对于女职工配偶陪产假的休假时间,《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陪产假休假一般应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合理规定。

5. 根据《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配偶休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我们认为,在职工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如职工出现前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婚假

《条例》第16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依据此规定,婚假总天数保持十天标准不变,但需要注意的是:

1. 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需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方能享受增加的七天婚假的规定,只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均可享受十天婚假。

2. 根据上述规定,非初婚职工也可以享受十天婚假。

3. 对于婚假的休假时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合理规定婚假的休假时间,如可规定在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

4. 对于婚假是否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不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法律一般应予以明确规定(如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关于法定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婚假应当包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四、计划生育

1.“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 修订“二孩”外再生育的法定条件。《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3款规定,“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3.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修正前《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的规定,女职工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五、独生子女奖励及社会保障

1.《条例》删除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和发放的规定,我们认为国家从政策层面将不再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特殊的奖励。

2.维持“失独父母”的社会保障。《条例》第23条修正后未做修改,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3. 新政实施前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延续。《条例》第19条规定,“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法律责任

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两条规定,即修正前《条例》第41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修正后的《条例》保留了以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从整体看,修正后的《条例》减轻了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责任。

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将职工违反生育政策列为职工严重违纪的情形之一,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因此发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时,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且制定程序合法并已向职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般会裁判用人单位解除合法。然而我们认为,鉴于法律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责任的导向已发生变化,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此类制度的合理性以及产生争议时的法律效力重新进行谨慎评估。

七、法规实施时间

修正后的《条例》正式实施时间为20xx年3月24日,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xx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23日期间,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的职工是否适用于修正后的《条例》并无明确规定。我们倾向性认为,《条例》属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地方实施法规,因此修正后的《条例》对于上述期间应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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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校园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卫生,全文共 8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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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保持校园卫生

课时:

1课时

教学目标:

1.了解保持校园环境卫生的意义。

2.本校的环境卫生情况。

3.如何去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教学过程:

创设情景,导入课题。

展示相关图片

乱丢乱扔。

有的同学乱丢瓜皮、果壳、纸屑、食品包装物、饮料瓶(或袋、罐、杯),甚至把塑料饭盒、食品包装物放在绿化带上。

讨论小结:

难道他们就看不到与自己近在咫尺的垃圾桶,这种不文明的现象令人深恶痛绝。一阵风吹来,各种垃圾漫天飞舞,令人心情很不畅快。假如人人都这样,我们的校园将不再美丽,我们的心灵也不再美丽!

折枝摘花,践踏花草。

有的同学总是闲不住手,不是折枝条,就是摘叶子,原本长得很茂盛、郁郁葱葱的花草,被踩得遍体鳞伤。旁边的警示牌上有着多么温馨的一句话——亲爱的朋友,不要吻我吆!

讨论小结:

他们其实是缺乏环境意识,没有责任意识,岂不知,万物皆有生命,我们怎么能够忍心去破会自然的和谐呢?

随地吐痰。

随地吐痰,历来就是一种很低级的`不文明行为,有的同学痰来就张口吐,不管是什么地方,无意的还是有意的,都是不文明的,更有甚者,有些同学故意从楼上向楼下吐,痰在空中自由下落,一个人走过,正好接个正着。

讨论小结:

且不说随地吐痰,给人带来的不良情绪,它更多的害处是容易传播疾病,不仅损害他人的健康,也损害自己的健康!

校园中追打嬉闹。

课间和课后,校园中经常可以看到学生追打嬉闹,尤其是走廊和楼道。校园是全体师生学习和工作的场所,我们每一个学生都有义务去维持她的安静和平静。走廊和楼道是师生通行的地方,由于空间有限,不允许搞其它活动。在走廊和楼道间追打嬉闹,不仅妨碍通行,而且更容易导致碰撞和踩踏等___全事故的发生。

践踏污染草坪

草坪是学校绿化中的重要一部分内容,春天夏季看见油油的绿草让人顿觉生命力的旺盛,青翠的绿叶还以净化空气,让我们的生活空间被新鲜的空气环绕。但是许多人为图近便还是无所顾忌的从草坪上来往,弄得草地斑痕累累。

结尾:

我有一片洁净的天空,我才能翱翔;给我一片蔚蓝的海洋,我才能遨游;给我一个美丽、文明、宁静的校园,我才能在知识的海洋中扬帆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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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11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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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十条 对严重毁损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在大修停用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市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产的建制镇 (镇、区),不含市所属的乡和建制镇所属的村。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设置镇建制的条件,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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