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充分了解和协商,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房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
一、甲方将座落在宿豫区方施工建设。
二、工程结构:全框架、墙体采用粘土空心砖砌筑。
三、本工程采用大包干形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按建筑面积乘以平方米单价,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以国家建筑预结算方式计算,在承包范围内设有任何预算外资金。
四、施工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公历为准,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如有拖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承建内容:
1、本栋工程土建部分按甲方提供的正规设计院施工图施工,除外墙保温、门窗、内墙瓷砖、楼地面装饰、楼梯扶手、内墙涂料外,内墙及地面砂浆抹灰。外墙为甲方认可的外墙砖。所有工程质量按国家标准验收,不合格立即返工至合格。
2、本栋工程水电部分按施工图的标准安装施工。乙方负责强电弱电的电线盒、按线盒、开关盒、防雷、落水管等。
其余材料如电缆开关箱、开关、灯具、给排水管及配件均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安装保管。
六、施工安全:
1、惭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规范施工。指派专人负责,采取积极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一切安全事故隐患。
2、乙方对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切记安全第一,人人个个讲安全。
3、乙方必须给所有施工作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购买足额保险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
4、若遇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事故发生的费用一切由乙方承担。
七、工程价款:
八、工程款支付方式:
1、签定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金后进行开工建设。
2、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
3、工程款支付每完成一层楼面甲方付给乙方
4、屋面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总计付款达
5、外墙砖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总计付款至
6、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全部工程款的97%,全款3%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全部付清。
九、其他要求:甲方在施工中如有变更,贰仟元以内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出任何费用,超出部分只计材料成本,乙方所需一切机械设备工具、模板等生产生活设施均由乙方自备,乙方应听从尊重甲方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和建设,乙方应与工程管理人员多交流,多沟通,协调好周边关系,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工程项目用电、用水费由乙方承担,并积极与供电供水部门沟通好。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如托延,按合同日期每日罚款壹仟元每天(¥1000元/天)甲方如未按合同要求付款按2%的应付款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毁约停工,甲方有权另请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2、由于甲方工程款未及时付到位,引起的工人工资、充备租金由甲方负责承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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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房屋建筑承揽合同书
委建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承建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第一条:建民房概况
1、本合同建房位置为:。
2、房屋类型:共两栋,东侧为框架结构五层楼房,西侧为砖混结构三层楼房。附房屋设计图。
3、房屋面积(允许实际误差±%):东侧房屋总面积为平方米。西侧房屋总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承包方式:包清工,乙方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材料及外墙保温、防水、外墙大理石、瓷砖、楼梯扶手、粉刷、采暖、门窗、上下水管道、屋内暗线敷设等材料,以及施工期间的钉子、铁丝、切割片、小线等消耗品),以上材料由乙方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规格、型号购买材料,并达到国家建筑材料验收标准。但是甲方负责购买东西楼层屋内的地板砖,施工仍归乙方。
第三条:工程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为固定工价,根据房屋面积按每平方元计算,工程总价款为元。
2、进场后乙方先进行东侧5层房屋施工,进场甲方支付乙方元。东侧第一层施工完毕甲方再支付乙方元;待第三层施工完毕甲方支付乙方元;待第五层施工完毕甲方支付乙方元。东侧施工完毕进行西侧房屋施工,待第一层施工完毕甲方支付
乙方元;待第三层施工完毕甲方支付乙方元。以上施工为主体工程,待东西侧房屋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后由乙方进行东西房屋的配套工程,施工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元,剩余工程款自工程验收合格60日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第四条:工期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工程质量
1、房屋主体以及内外粉刷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甲方随时监督施工质量,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提出,乙方应进行返工,相关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2、若因建筑材料问题导致工程质量瑕疵的,均有乙方负责,进行返修或返工,相关损失和费用(包括由此新产生的工程款)概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均有乙方承担。
第六条:安全责任
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止事故和意外发生。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出现伤亡事故以及施工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均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责任导致工期拖延,房屋未能及时验收的,每迟延一日滞纳金为元。
2、非因乙方责任导致工期拖延的,拖延部分双方互不追究,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中途提出工程变更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工期相应顺延。
2、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内发现或发生问题,乙方应负责维修。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对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篇2:重庆市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合同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单位:_______________(甲方)
防治单位:_______________(乙方)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2号令)和《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发674号)文件规定,结合白蚁预防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位置____区(县)____街(路/巷)____号房屋
建筑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总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预防范围
1.各类基础的地梁内、外侧及承台四周;
2.房屋建筑室内地坪;
3.设有架空防潮层室内架空板下的地坪;
4.房屋建筑设置的明沟、散水及挡土墙;
5.房屋建筑安装(不含二次装修)的木构件。
三、合同工期施工日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须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预防施工任务。
四、质量标准达db50/5010-1999《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要求。
五、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1.根据建筑房屋类型,按《重庆市白蚁防治收费管理办法》(渝价发66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大写):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元(人民币)。
2.付款方式:甲方按下列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清;(2)本合同签定后付上述费用的80%,余款工程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清。
3.本工程竣工面积与本合同计费面积如有不符,则按竣工面积计算。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标准db50/5010-1999《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
2.方法:根据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的施工技术资料(包括预防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记录等),对照《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预防施工技术方案:
(1)工程概况:包括计划用药名称原药浓度原药用量施药浓度施药量施药范围施药方法。
(2)技术措施:包括用地清理、地基处理、木构件处理、其它处理
(3)施工要求:严格执行药剂浓度标准。喷洒(灌)处理必须周到、均匀饱和、不留空白。
七、预防期限白蚁预防包治期为年,自预防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年)。
八、甲方权利、义务
1.享有乙方在预防工程和白蚁预防包治期限内为其提供白蚁预防服务的权利;
2.合同签定时,应向乙方提供该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基础平面图、正立面图壹份;
3.基础沟挖好,浇注地梁前和底层地基回填平整后,浇注混凝土(或搁置架空板)前、有挡土墙工程在回填前和需处理木构件在安装前五天通知乙方,并出具书面通知书。如不按时通知,责任在甲方;
4.白蚁预防施工完毕。在甲方的组织下甲乙双方共同完成工程验收工作,并共同签署《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验收报告》;
5.为乙方预防施工过程提供必要的现场施工协调;
6.乙方现场预防施工和回访复查的工作记录,须由甲方签字认可。
九、乙方权利、义务
1.享受按双方约定获得服务报酬的权利;
2.与甲方一道确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
3.合同签订后,应立即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前往施工现场查勘,指导施工单位严格按照db50/5010-1999《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房屋建筑用地清理工作;
4.白蚁预防施工完毕,在甲方的组织下与甲方一道共同完成预防工程验收工作,并共同签署《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验收报告》,验收完成后,将预防有关资料及《城市房屋预防工程验收报告》提交甲方;
5.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每隔三年回访复查一次。
十、违约责任
1.在白蚁预防治期限内,如在工程预防范围内发生蚁害,由乙方无偿提供防治服务,并承担合同总额%的违约金。
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都应向另一方支付预防服务费总额____%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效力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十三、甲乙双方均可按有关规定持本合同到白蚁防治委员会备案。十四、其它事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3:建筑安装工程拆迁房屋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委托方): 代表人: 乙方(被委托方):代理人: 根据《民法典》、《____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装饰施工项目:
1、装饰施工地点:
2、装饰施工内容及要求:(详见施工图纸及报价单,并以报价单为准,见附表一)。
二、工程期限:
1、工期:天(日历)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工程总造价:(大写)小写(元) 合同生效时,甲方支付预付款计总价的 %, 第二次付款(材料到现场再付总价的%), ,其余价款施工验收结束后支付。 双方款项往来,不出具发票,支付尾款统一开票。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乙方提供材料设备
五、施工前准备细则
1、甲方
(1)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必备
(2) 设施
(3)并说明使用注意 事项
(4)甲方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5)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
2、乙方
(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
(7)负责对现场的一切
(8)设施和工程成 品进行保护。
(9)乙方委派: 为驻工地代表
(10)负责合同 (1
1)履行 (1
2)按要求组织施工 (1
3)协调由乙方负 责的各项事宜。
六、工程质量、验收及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____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总是自己承担责任。
2、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返工
(2)造成损失 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陈设和其他物品,如有损失应视情况予以赔偿。
(4)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付给对方工程预算总价的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八、争议或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则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十、其他约定:
1、
2、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签X: 电话:签X 本合同附件有:
1、预算表
2、平面图
篇4:房屋建筑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
甲方提供建房土地、图纸,乙方负责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
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码钉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
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
装饰室内粗粉刷、外墙贴瓷砖、后墙面粉水泥砂浆、卫生间、大便器、下水管道、落水管;
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处理。
三、承包价格
每平方米 元,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
四、付款方式 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____日内按工程造价总额____元的____%一次拨给乙方备料及施工费。
工程未竣工验收前,可预留工程总造价的____%的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
五、质量要求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六、注意安全
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七、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_____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不能超过_____天,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
八、质量保修期
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组织施工,要求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2年
九、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时间:
篇5:建筑安装工程拆迁房屋合同协议书
订立合同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行,以下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用于______。预计用款为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年_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__月起至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慨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___%。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盖章) 贷款方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房屋建筑承揽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为了确保甲方房屋施工顺利进行,为明确双方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双方“责、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慨况
该工程位于砖混五层楼房,基础为铃筏形基础;一、二层为现浇板,其余楼层为预制板,构造柱,圈梁,木瓦屋面等。
二:承包方式
甲方以包料不包工的方式承包给乙方。
三:工程承包范围
按甲方提供施工图,乙方负责所有施工机械(木模,钉子,铁丝,脚平架等),从基础土方工程到房屋竣工中的瓦工,木工,钢筋工等所有施工内容。外墙正立面贴外墙砖,其它墙面为水利砂浆。五层楼地面贴地面砖,卫生间,厨房,楼梯踏步所有贴墙地砖。
四:承包价格及付款方式
1:价格:_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计算方式计算,增减工程量按照市场行情,双方协商解决。
2:基础竣工后付款人民币________元整;每一层主体盖板完工后付款人民币________元整,内外粉刷完工后付款________元整,春节前无质量问题余款一次性付清,(如有质量问题返工达标后,另外赔材料)。
五:工期及安全责任
工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推迟一天罚款________元/天,由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
1、施工期间:本工程所有安全事项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工程的要求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乙方及其员工原因造成的一切人员、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第三人造成乙方及其员工伤害的`,由第三人负责,与甲方无关。
2、施工中乙方不得从事与施工无关的事,专业施工人员持证上岗;高空作业部分必须在采取切实可行的安装措施下方可施工,地面必须安排适当监护人员,电焊作业注意防火等。
施工过程中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乙方不得转让给第三人,特别是不得转包、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慨不结算,乙方无条件赔偿。
以上合同望双方遵守各自责任,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日期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7:房屋建筑承揽合同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年;
3。装修工程为_____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篇8: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合同编号
(贴印花税票处)
根据京国土房管房字[20__]767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乙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以及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的装修工程或单纯进行二次或多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除外。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
工程内容及性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 元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合同合同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 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合同合同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监理的工程可请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做出的解释,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处理。
第3条 语言文字及运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市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国家标准、规范和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的有:
3.3 国内没有相关标准、规范的部分:
应由发包人在 日内,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在 日内按发包人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4条 工程师及项目经理
4.1 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其职权主要内容: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等详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2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
(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全面履行。
4.3 承包人委派施工场地的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4.4 项目经理具体职权:
第5条 发包人工作
5.1 在开工前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 份,
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技术交底。如使用国外图纸的,其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 在开工前 天,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被修缮或装修的房屋,清除施工场地内各种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或施工场地滞留的家具、设备、陈设及其他物品采取保护措施。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
5.3 向承包人提供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5.4 协调处理保护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及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5.5 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设备等,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及其他要求。
5.6 协调做好施工场地保卫、消防、垃圾处理工作,协调好周围邻里关系,并承担相应费用。
5.7 结构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应有相应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并报有关部门审批。非结构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如需拆改原建筑结构、设备及设备管线,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8 发包人应完成5.2、5.3、5.4、5.5、5.6、5.7各项工作或其他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其具体内容:
并承担相应费用。
5.9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验收和检查,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和其他各项事宜。
第6条 承包人工作
6.1 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参加图纸及作法说明交底,拟定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交工程师审定。
6.2 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规定、环保规定认真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场地安全、保卫、消防、清洁工作;做好质量验收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6.3 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好周围建筑物、设备及设备管线、古树名木及施工场地内不易移动的家具、设备、陈设不受损坏。处理好因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关系。
6.4 不得超出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及设备管线。
6.5 工程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对施工场地原有建筑物及家具、设备、陈设和成品的保护工作。
6.6 凡因承包人原因,违反6.2、6.3、6.4、6.5款的规定,造成损坏和罚款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7 协助发包人完成5.8款约定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7条 施工进度与工期
7.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和时间:
,工程师在收到后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能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承包人按照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工期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申请,工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视为同意延期开工申请,工程师不同意的,工期不予顺延。
7.2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在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3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7天内累计超过8小时,以及不可抗力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停工,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认定,工期顺延。
7.4 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竣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提前竣工协议,支付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合同价款并为提前竣工创造条件。
第8条 质量检验与隐蔽工程验收
8.1 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质量评定标准以国家或行业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在 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实物依据。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图纸及作法说明要求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封存,其制作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2 双方约定该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
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在自检之后的48小时内通知工程师组织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由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师未提出延期要求不按时验收,承包人可以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8.3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样板间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随时接受工程师检查,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8.4 凡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或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含隐蔽工程复检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剥离、开孔、返修、重做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5 凡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工程师指令失误,而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或隐蔽工程要求复检仍为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顺延。
8.6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9条 试车
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内容及范围应与承包工程范围相一致。具体内容范围及费用计算:
9.2 设备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的,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凡具备试车条件的,组织试车一方应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共同为试车提供便利条件。试车合格后,在试车记录上共同签字。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一方应承认试车记录。
9.3 因设计原因或因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原因,致使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应该修改设计或重新购置设备。承包人协助拆除或重新施工,但发包人应承担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9.4 因承包人施工原因或因承包人负责采购设备原因,致使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施工或购置设备的各项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5 工程师在试车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10条 安全生产
10.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防火规范要求,并对其在施工场地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凡因发包人原因违反安全及防火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10.2 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及防火规范组织施工,做好现场设备管线、通道等防护围栏,在危险地段安装警示牌或警示灯,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有放射毒害环境、不停止使用建筑以及在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的,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10.3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费用。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11条 材料设备供应
11.1 双方约定本工程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凡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附件二规定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的要求进行,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材料的验收、试验和保管工作,发包人支付保管和试验费用,费用的计算:
凡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附件二规定或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凡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供应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质量和设计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因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给工程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11.3 双方约定,任何一方提供下列材料
应提供材料的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共同封存,做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凡材料不符合样品或样本的,由供货方承担资任。
11.4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12条 合同价款与交付
12.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12.2 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及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原因包括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的影响;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公布的价格调整;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原因等。双方约定具体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计算方法:
12.3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分 次按下表支付工程价款,尾款待工程结算时一次支付。
第13条 工程变更
13.1 因发包人原因,需要对图纸及作法说明,工程量进行变更的,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通知及要求进行相应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减及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13.2 承包人不得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的设计、材料作法和设备变更,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而擅自变更的,应承担相应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13.3 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双方均应积极办理变更洽商手续,并应按变更洽商履行合同。
13.4 承包人在设计变更确认后14天内,对涉及合同价款变更内容提出工程价款变更报告,报经工程师确认,工程师在收到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没提出处理意见,视为同意变更价款。
第14条 工程验收与结算
14.1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及时间
14.2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并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损失责任。
14.3 竣工验收日期以验收通过的日期或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因特殊原因,双方约定或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协议。
14.4 工程未经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交工,发包人不得使用。因发包人强行使用致使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及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14.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14.6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14天内进行核实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报告后,应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款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4.7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没有要求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保管费用。
14.8 双方对竣工结算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处理。
第15条 质量保修
15.1 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关于质量保修的规定;对已交付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5.2 双方约定在竣工验收前签订工程保修书的时间和要求:
工程保修书(附件三)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16条 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方式
16.1 发包人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还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16.2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竣工或未达到质量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还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16.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6.4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理由和索赔证据。
16.5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索赔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意见及要求延长工期或经济损失赔偿报告及相关资料。对方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证据,在规定时向内未作答复或进一步提出要求,视为索赔已经认可。
16.6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同意采用以下其中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7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单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双方接受、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7条 合同解除
17.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7.2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停止施工超过56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7.3 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约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双方约定,其他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
17.5 一方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处理。
17.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撤出提供便利条件,支付以上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7.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18条 不可抗力
18.1 双方结合本工程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当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8.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8.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9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做进一步具体化约定,并修改、完善、补充条款如下:
第20条 合同终止
20.1 除本合同条款第15条以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0.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1条 合同份数
21.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21.2 本合同副本共 份,发包人保存副本 份,承包人保存副本 份。
附件一:承保人承揽项目一览表
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根据本工程修缮和装修的项目,双方约定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助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修缮及装修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结构修缮工程为: 年;
2.房屋防水修缮工程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修缮工程为: 年;
5.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7.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但不负责原房屋建筑的保修责任。
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检修。
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9:房屋建筑施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一、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
2、地址:_________________
3、规模:_________________
4、结构及层数:_________________
5、发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
6、发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8、质量要求。
二、工程造价
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定本承包协议造价为: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2、价格计算依据:
(1)标定的定额为:_________________
(2)标定的取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
(3)政策性调价文件截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三、材料采购供应
材料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和计价依据:_________________
对材料质量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在合同签署后,开工前________%作为工程付款。
2、甲方按工程月进度向乙方准时付款。
3、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款至总造价的________%;留________%做维修款,待工程竣工维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4、施工期允许调整的内容和依据: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基础的处理和重大设计变更费用的计取
1、施工过程三通一平由甲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
2、基础垫层以下的地基处理有乙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与调整。
3、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由该工程图纸设计部门出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并由乙方负责施工,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予调整。
六、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七、遇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协议经双方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篇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⒊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11: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农村私人修建房屋
发包方:
承包方: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设计图以内的所有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共148.8平方米。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工不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农历)。
竣工日期:年月日(农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合同价款
工价为每平方米180元,建筑总面积148.8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6780元。
付款方式:由甲方分四次付清合同总价款。第一次在基础工程完工后由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即8000元;第二次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由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即8000元;第三次在工程全面竣工后由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即8000元;剩余10%(即278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交工一年后如无重大质量问题,由甲方全部付给乙方。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三通一平”。
(2)按期付款。
(3)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各种材料。
(4)在工程开工前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2套。
(5)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私自变更设计图纸的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按图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对原设计作出更改,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修改。
(2)保证工程质量。
(3)保证工期,按时交工。
(4)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哪些材料,乙方应提前2-3天告知甲方,以便及时购置。乙方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得浪费材料。
(5)在每一项分项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征得甲方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6)乙方应重视安全生产,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发包方:————公司
承包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篇1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承包合同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承包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年;
3.装修工程为________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 本工程质星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_________
承包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
篇13:房屋建筑工程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甲方雇请乙方在 建造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一栋约240平方米(结算时按实际面积进行决算),为了明确双方各自职责,确保工程质量,明确经济目的,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以下条款:
一、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予以承建
每平方米的单价1016元计算(大写:壹仟零壹拾陆元整),大包干价一旦签订后不受任何市场、物价、国家对建筑业单价调整的影响,不作任何调整。
二、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的钢筋用法
钢筋采用昆钢,钢筋型号为:柱子φ16,地圈梁4根φ16二层圈梁为4根φ16,板面分别采用φ8和φ6的钢筋,间距15厘米,架空承重梁用φ22和φ18,按要求布设墙体抗震钢筋,其他钢筋按甲方提供设计图布设。
三、水泥的用法
1、现浇梁、板、柱、刚性屋面均采用滇西普硅42.5级;
2、毛石灌浆、砌砖、抹灰、贴瓷砖、地板砖、波型瓦采用剑川普硅32.5级。
3、梁、板、柱、刚性屋面混凝土标号不低于C25。
四、装修包括以下内容(如果购买材料的实际价格超过以下规定的各项价格,由甲方补贴给乙方)
1、地板为烤漆小木地板,价格为每平方米12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每平方米);
2、卫生间、操作间、第一楼门外走道及其他需贴瓷砖及地板砖的地方,瓷砖及地板砖的价格为每平方米35元(大写:叁拾伍元整每平方米);
3、每樘门的价格700元(大写:柒佰元整)
4、卫生间门为铝合金或塑钢门,每档案门的价格为200元(大写:贰佰元整每樘),防盗门1樘,价格为20xx元(大写:贰仟元整);
5、卫生间、操作间吊顶为塑料扣板,价格为每平方米35元(大写:叁拾伍元整每平方米);
6、整幢楼的窗户为实德塑钢窗(国家免检产品),单框玻璃;
7、花瓶柱、栏杆、楼梯扶手由乙方购买安装,价格为每米180元(大写:壹佰捌拾元整每米);
8、工程内的灯具、卫生洁具、厨具、窗套由甲方采购,乙方负责安装。
五、线路及管道用料
线管用建材市场销售的中等价格的国家免检产品,电线均为铜芯线,主线用6平方和4平方,插板线用2.5平方,灯头、开关用1.5平方。
六、供水和排污
1、供水管材采用PP-R管,用建材市场销售的国家免检产品;
2、排污管采用PVC管,用建材市场销售的国家免检产品,规格为75mm和110mm管。
七、内墙刮瓷贴石膏线条及外墙漆
内墙刮瓷用的瓷粉、石膏线条及外墙漆采用建材市场销售的国家免检产品,中等价格。
八、屋面工程
整幢楼的屋面为刚性屋面,包括刚性屋面冷拔丝、水泥、砂采购、运输、冷拔丝制安、砂浆制作浇捣、成型、伸缩缝及沥青补缝处理、养护、波型瓦铺贴。
九、层高
一层为3.2米,二层为3米,两层层高共计6.2米(不包括楼板及屋面板厚度)。
十、付款方式
1、开工划线时由 甲方预付乙方材料费肆万元整;
2、基础完工时,由甲方预付乙方肆万元整;
3、第一层板面完工时由甲方预付乙方肆万元整;
4、第二层板面完工时由甲方预付乙方叁万元整;
5、内外墙抹灰完工时由甲方预付乙方贰万元整;
6、在装璜中需要买材料由甲方预付乙方叁万元整;
7、工程竣工时,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付清乙方所有工程款,甲方应扣乙方3%的质量保证金,在一年后整个工程没有质量问题,甲方应退还乙方3%的质量保证金。
十一、工程期限
开工日期:20xx年4月28日,竣工日期:20xx年7月30日,总工期108天。
十二、乙方责任
一是严格按设计图纸、设计图附注或说明、相关工程施工规范和规定组织施工;二是有效防范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质量和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三是确保工期;四是设计图和附注中未明事宜及时与甲方反映协调,对设计缺陷提出合理化建议。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4: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
设计人(全称):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3.规划占地面积: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约平方米,地下约____平方米);地上____层,地下____层;建筑高度____米。
4.建筑功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5.投资估算:约______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设计阶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________________;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________________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副本一式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设计人执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
发包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
纳税人识别码: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计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
纳税人识别码: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联络
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
2.1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发包人决定
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设计人
3.1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设计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设计分包
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联合体
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工程设计资料
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工程设计要求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暂停设计
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定金或预付款
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进度款支付
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知识产权
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合同解除
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争议解决
17.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联络
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____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保密
保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发包人
2.1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发包人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发包人决定
2.3.2发包人应在____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设计人
3.1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设计人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
姓名:________;
执业资格及等级:________;
注册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____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设计人人员
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________。
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设计分包
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联合体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设计要求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1.2.4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5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____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____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____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____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价格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3定金或预付款
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________或预付款的比例________。
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____天前支付。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____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____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____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设计人____(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知识产权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全称):________
设计人(全称):________
日期:________
篇15:建筑安装工程拆迁房屋合同协议书
_________保险公司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姓名、地址
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本公司依照建筑、安装工程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它条件,承保下列财产: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免赔额
备注
(1)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2)安装工程项目
(3)场地清理费
(4)被保险人在工地上的其它财
产(另附清单)
(5)建筑、安装用机器、设备及
装置(另附清单)
(6)其它财产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副理签章:____________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___
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
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
签章: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 登记:___________ 会计:____________
签单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16:房屋建筑施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建房屋一栋,由乙方承包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用具设备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主要包括主体房屋三层、单独两间院内平房、院墙、大门楼。
三、工程工期
1、甲方规定动工时间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乙方不得提前和推后。
2、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因下雨和建筑材料原因交房日期可顺延,若因乙方人为原因工期延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总施工费20%。
四、承包价格付款方式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建筑面积按竣工后实际测量为准。
第一层主体工程完工(第一层楼顶结束)后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
第二层主体工程完工(第二层楼顶结束)后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
第三层主体工程完工(第三层楼顶结束)后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
工程全部完工,交验完毕付到90%,预留10%为质量保证金,完工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清尾款。
五、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或由甲方在乙方施工费中扣除。
房屋建成后一年内,若出现屋顶、墙体炸裂;墙体倾斜等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进行免费维修,并且甲方不再付给乙方全部质量保证金。
六、安全生产及其它
安全施工,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因自身原因或乙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出现工伤,或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故意长期停工或多加工钱,如果违反本条款,乙方必须赔尝违约金2万元,已做工程不再支付工钱,本合同终止。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按国家以及本地标准从严执行。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甲方负责采购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乙方负责施工,并负责所有施工。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7:房屋建筑承包合同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需建房屋三间,由承包施工方乙方砖工师傅承包建筑。经甲、乙双方协商,条款如下:
一、甲方建筑范围
整栋房屋建筑及乙方施工范围:房屋、墙体、阳台内部需钢筋梁柱,楼梯结构、水泥板、前后天沟、雨棚、一楼、二楼、三楼地面内外粉涮,内墙面涮白、天盖、房屋前面磁砖、阶基都由乙方承包施工。
二、甲方要求建筑标准及质量
1、甲方要求一楼高度暂为地面到楼面3.5米,二楼高度为3.3米,三楼陆抖墙缩飞。
2、内部结构需钢筋梁柱,必须由甲方确定,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3、乙方施工必须保证施工质量,误差不得超过0.5公分。乙方施工期间,甲方视为质量不满如需返工,乙方得遵守甲方意见,损失材料费得由乙方承担赔偿。
三、乙方承包施工价格及收费范围
按照双方磋商,乙方收费为每平方米为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乙方收方一楼、二楼按照东边墙角到西边墙角,附加西边檐边30公分,侧面按照前面墙角到后面墙角,附加后面檐边40公分,三楼按照一层平方米的三分之一收方。一楼实体墙附加施工费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四、甲方要求期限、付款
1、在甲方材料满足情况下,乙方不得拖延时间,须按期完工,期限为_________月竣工。
2、甲方付款必须照乙方施工进度进行支付。整栋房屋完全竣工,甲方验收合格后一切款目付清给乙方。
五、甲方提供
甲方只提供房屋材料、茶水,不提供施工期间早、午、晚餐以及乙方施工工具和跳架。
六、安全措施
甲方要求乙方承包施工,必须安全施工,管理好自己的施工人员,杜绝事故发生。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要求证明人、村委证明。上述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18:房屋建筑施工安全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甲方(委 托 方):
乙方(鉴定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鉴定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房屋鉴定工程概况
(一)房屋名称:
(二)房屋地址:
(三)房屋鉴定原因:
二、房屋鉴定工程范围
(一)甲方工作内容:
1、向乙方提交《鉴定委托书》及以下资料(已提交的打“√”):
(1)甲方身份证明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协议;
(3)房屋设计资料;
(4)地质勘察资料;
(5)施工技术档案;
(6)房屋目前使用用途证明;
(7)提供相邻房屋的相关材料。
2、乙方因检测鉴定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3、应于 年 月 日提供上述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鉴定。
4、提供鉴定现场的水源、电源及鉴定所需的工作面;
5、提供现场检测的安全措施;
(二)乙方工作内容:
1、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2、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
3、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4、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
5、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检测鉴定报告应包括相应的检测数据);
6、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提交甲方,由甲方向 市(区、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一式五份)备案;
7、对鉴定报告中提出需加固、结构补强的,提供技术咨询;
三、合同工期
(1)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必须进行现场查勘(指乙方工作内容的第1、2条);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进驻现场,现场查勘时间顺延;有明显险情的房屋,乙方应于 年 月 日立即组织鉴定;
(2)乙方在开始现场查勘且甲方提交全部所需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3)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甲方说明情况,另行签定补充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四、质量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以及相关的国家、地方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乙方应根据具体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检测依据及标准。
五、 收费标准、鉴定面积、合同价款
(一)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可按每平方米鉴定建筑面积 元计收。
(二)鉴定总面积: 平方米。
如果实际鉴定建筑面积与上款面积不符,则以实际鉴定建筑面积为准,并调整鉴定费用。
(三)鉴定费用总金额¥: 元(不含检测、勘察费用)
(大写): (人民币)
六、付款方式
(一)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天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 % 。属财政出资的,甲方可先行垫付。
(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后,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财政支付的相关手续,并结算合同价款。
(三)甲方自行出资的其他方式: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
应提交乙方的全部所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交付鉴定报告的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鉴定报告的时间。(不能提供主要资料的,乙方有能力通过检测等技术手段完成鉴定的,可约定)
(二)乙方
1、未按合同工期提交报告时,每延误一天,罚款300元。
2、负责鉴定报告的质量。因弄虚作假、计算错误等乙方原因导致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与建筑物实际情况不符,造成经济损失及安全事故,应退还鉴定费用,免收受损失部分的检测鉴定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有关事宜
(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经双方同意,可向市(区、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三)双方的协商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效力。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鉴字盖章即时生效。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市、县建设局(房管局)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负责本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以使本项目顺利进行。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后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年月日:
篇19:个人房屋建筑承包协议书
甲方: 县 镇 村
乙方: 县 镇 村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愿将所修建的房屋承包给乙方施工修建,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修建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
二、修建工资计算:房屋面积约 平方米,按 元/平方米计算,总计工资约 元(大写 元正)。从正负零底层起计算,修建完工后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支付工资。楼梯间在计算面积时必须按建筑面积双算。实际建筑面积以滴水为界计算。
三、质量要求:凡属墙体必须是 厘米墙,底楼高度 米,二楼高度为 米、三楼高度为 米,外墙正方 ,其余 ,室内 ,室内墙体、天花板 ,外面漂棚宽度为 公分,楼层(是.否)现浇,气棚必须是现浇,所有建筑内容必须按 进行施工,墙体斜度不能超过 公分。如有基础工程按工天计算,以 元/天计算。
四、付款方式:乙方于20 年 月 日进场施工时由甲方支付 元(大写 元正)的工资款,乙方在一楼封顶后,由甲方支付乙方 元(大写 元正),剩余款由甲方验收合格后于20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给乙方。
五、其他: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负责施工,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工具由甲方负责。支模由 方负责, 方概不负责。如乙方负责支模、则甲方按 元/平方米支付乙方工资另外计算。
六、甲、乙双方签字时甲方交乙方定金 元(大写 元正。)
七、安全责任:乙方应按照安全规程施工、甲方应提供相应的安全设备。如发生安全责任( )。
八、如一方违约,则违约方付给未违约方违约金 元(大写 元正)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县 镇 村 乙方: 县 镇村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