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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江红 岳飞 古诗全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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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九年级语文上册课外古诗《左迁至蓝关示侄孙湘》教案

范文类型:教学设计,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初三,全文共 4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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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了解苏轼的有关文学常识及本文写作背景。掌握重点实词,并能准确翻译课文。

2、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朗读能力,.通过反复朗读体会情感。引导学生理解本文主旨。

3、情感目标:理解苏轼因政治失意,手足分离而心情抑郁惆怅,最终心胸开阔豁达的心理变化过程 .培养学生积极、健康、乐观的人生态度。

教学重点:

掌握重点实词,并能准确翻译课文。培养学生朗读能力,.通过反复朗读体会情感。

教学难点:

作者对人生的感悟及其旷达胸襟在词中的体现。

教学方法:

讲授、合作、探究

教学时数:1课时

教 学 过 程 :

一、导语设计

李白有一首《静夜思》,大家可能都背得出来:“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让生齐背)这是一首思乡诗。

现代还有一些歌也是表达思念之情,让我们先听一首歌(师播放幻灯片)明确:这是王菲演唱的歌曲,名字叫《但愿人长久》,是今天我们要学习的苏轼《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中的一句,歌词也与本课的内容有关。(板书课题作者)

二、简介宋词

词,是一种配合乐曲用来歌唱的诗体,产生于隋唐,宋朝进入兴盛时期,成为宋代文学的代表样式。豪放词派与婉约词派是我国古代词的两大流派。婉约词派产生较早,代表人物有欧阳修、柳永、李清照等。苏轼开创了豪放词派,其词题材广泛,表现方法以铺叙、直抒为主,风格大气、恢宏,这是相对于柳永的婉约派来说的,他的词少了一份缠绵绯恻,多了一份豪迈与豁达。

三、研习课文

1.整体把握,师生朗读,理清行文思路。

(1)简介作者

师:苏轼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请哪位同学先来介绍一下苏轼?

明确:

①苏轼,字子瞻,号东坡居士,北宋文学家、书画家,四川眉山人。他在诗、词、文、画等方面均有很深的造诣。

②他既是豪放词派的代表作家,又是“唐宋八大家”之一。

③他与他的父亲苏洵、弟弟苏辙并称“三苏”

④学过他的文章,如《惠崇》、《题西林壁》、《记承天寺夜游》等。

(2)介绍写作背景:

要求学生齐读词的小序,并阅读注解。教师适当补充,让学生明确本词是一篇中秋思念亲人而生发感想的文章(板书:思念亲人)。虽然他的文学造诣很高,但是他的仕途坎坷,政治上很失意。曾多次贬官,我们今天学习的这首《水调歌头》就是他在贬官时所作,而且当时他与他弟弟已有七年没见 .

(3)让同学们有感情地朗读课文,并结合注释弄清词作大意,初步体会词人的思想感情以及其中的语气和语调该如何处理。

(4) 请一同学把这首词读一下,注意语速、语气、语调等问题。

(5) 下面请同学们听我来读一下(教师配乐范读),思考:本词以什么为线索?它在上、下阕各起到什么作用? (让学生相互讨论再回答)

明确:

本词通篇咏月,明月是词的中心形象和红线,它以“明月”开端,以“婵娟”收尾。上阕写月下饮酒,由幻想超脱尘世,转化为喜爱人间生活,可以说是借明月自喻清高(板书),下阕写对月怀人,由感伤离别转为对离人的祝福,可以说是用圆月来衬托别离、升华为美好的祝愿(板书)

(3)学生齐读全文(配以音乐)

2.小组互动,质疑解难,突出重点难点。

师导:

这首词是古往今来最为著名的中秋词,就词的内容来说,有一定难度。下面请同学们根据作者的词的风格、写作背景,就这首词的大致意思讨论一下,讨论中的疑问等会在大组交流中提出来,并且在讨论过程中,告诉同组的人,你最喜欢哪句词句,为什么?好,下面请以四人一小组展开讨论。

同学们可能会有这些问题:

(1)《水调歌头》是苏轼豪放词的代表作,其豪放词风在本词中是如何体现的?(让学生相互之间先讨论再回答)

明确:中秋佳节,作者望月思人,不免孤单寂寞,满腹疑问无人倾诉,乘着酒兴,质问青天--“明月见时有”“今夕是何年”“何事长向别时圆”。将青天拟人化,人与天对话,想像大胆奇特,感情奔放豪迈,笔墨酣畅淋漓。“把酒”“归去”“弄清影”几个词语同样有一种挥洒自如的气派。

(2)“我欲乘风归去,又恐琼楼玉宇,高处不胜寒。”这句话表达了作者怎样的思想感情?

明确:作者自比神仙,一个“欲”,一个“恐”字,表示他想去月中宫殿,但终因害怕那儿的寒舍,一进一退,显示了苏轼感情的波澜起伏。这里天上和人间,幻想和现实,出世与入世两方面都在吸引着他,使他处于矛盾之中。

(3)“起舞弄清影,何似在人间”一句表达了作者怎样的心情?

明确:①月下起舞,清影随人,真令词人陶醉。这句写出了他对着自己的影子,说明当时没有别人,表达他当时孤独心情,“何似在人间”,词人觉得在人间乘着皎洁的月光翩翩起舞的情景,哪像在人间,但较独处琼楼玉宇又更富有意兴和情趣。有了这样人生境界的感受,也就摆脱了这一人生的矛盾了。

②因为当时作者被贬官了,所以认为这里“何似在人间”,还有对现今的生活的满足,安于现状。

师导:你们觉得文中还有哪些好词好句值得我们去品味、欣赏呢?

(4) “不应有恨,何事长向别时圆?”

明确:词人用埋怨的口吻对月亮无可奈何地发问:明月不应有什么感情缺憾,使它在人间离别相思之时,又亮又圆,使人更加愁情难遣,真是有“月圆人不圆”的遗憾之情。

(5)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

明确:这是蕴涵了人生哲理的句子,将人世的聚合离散看作如明月的阴晴圆缺,非人力所能左右。

(6)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蝉娟。”

明确:这句话表达对离别之苦的人的美好祝愿,是关于祝福流传千古的名句。

总结:好。大家刚才很积极地参与到了我们的课堂讨论中,我想通过讨论,大家一定对这首词有了更深的理解。这首词是苏轼在中秋夜思念弟弟而作,把兄弟之情上升到哲理的高度,对人世间的悲欢离合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下面我们一起来再读一遍。(生齐读)

三、能力迁移

1、师导:同学们,我们读前人的古诗词文,一方面是为了增加我们的文化积淀,感悟前人在古诗词文中的意韵,感受古人的遣词造句;另一方面,我们背诵积累的目的在于在自己的文章中引用我们所积累的古诗文,增加文章的语言色彩,并为自己文章的中心所服务。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语段,请同学们根据语境,填入《水调歌头》中的词句,并思考概括这样的词句可用于怎样的语境中。(学生读读议议,开始练习)

语段一:

李意民还是那样,极度的表现欲,史见他将袖子捋得老高,端起啤酒瓶:

“哥们,来,干了它,虽说我们已经五六年没见了,但我仍时常怀念当年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豪情与浪漫。” 说完他咕咚咕咚三口并作二口地将一杯啤酒喝了下去。……

(摘自李晓羊《友情》)

语段二:

我将去送姚华,三年来日夜相伴的感情,一年将被她带到美国去,虽然三年前我已经知道终会有这么一天的,但觉得不会来得这么快,走进候机亭,才真切地感受到分别在即,也明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然而眼泪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然而眼泪最终还是背叛了我自己。……

语段三:

今天是农历十六,“十五的月亮,十六圆”,湛蓝的天空中“皎皎空中孤月轮”。白天发生的事仍然历历在目,一个人躺在床上,只要闭上眼睛,眼前就会展现她那苍老蹒跚的身影,月光从东窗移向了前窗,复而又移向西窗,此时此刻,我才感受到了苏轼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那份辗转反侧……

师:下面我们来交流一下。

明确:

语段一中应填“把酒问青天”,因为语境中提示豪情与浪漫,所以这句最合适,我认为这句可用于表现极有豪情与气概性格的人物身上。

明确:

语段二中填入“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因为这里姚华将与我分别,我认为这句话还可用于人物失意时、分别时自我安慰。

明确:

语段三中填入了“转朱阁,低绮户,照无眠”,因为这里的我显然为白天的事辗转反侧睡不着,说明我内心有矛盾、有斗争,所以填上这句。

2、师导:

好,大家都完成的相当好。下面我们请同学自己创设情境,用上这首词里的词句,其它的当然也可以,要求引用要恰当,符合人物的情感或当时的情境,并准备作简短的交流。

①学生交流

②时间允许的话,提供参考情境:

a:又是中秋节,“每逢佳节倍思亲”,没错,特别是对那些海外游子们,能够回来与家人团聚,回到生他们养他们的故乡,或许是一种奢求,也是一种幸福,而每一个中秋节,她都独自一个人过,望着那皎洁的圆月,她脸上总会浮现出几丝伤感,她想家了,想亲人了,想朋友了,她真恨不得立马回去,但她知道,她只有学业有成时,她才有勇气回国,因为她要报效祖国,因此,每年中秋她依然埋头苦恼,但是五年了,她有五年没与亲人见面了,她终于按奈不住自己的情感,对着那轮明月吐露了自己的心声:“我想故乡,想爸妈,想朋友,明月啊,请肥我五年来的思念带给我的祖国,带给我的亲人和朋友吧”!“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这是她此时此刻的感叹。

b: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这是苏轼发自内心的感慨。我却想把这句话送给去年跟“非典”作斗争的医务人员,他们的行为使我为之一振,他们多么高尚啊!他们是我们永远的守护神,让我们为他们祝福、祈祷,感谢他们击败了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c: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转眼间,我与我最好的朋友已分开了三年,然而,今天,我惊奇得收到了他的回信,我欣喜若狂,把它当作世间无价之宝,我小心翼翼地把信打开,然而让我出乎意料的是信里只有王勃的一句诗句“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夜里,凉风徐徐,劳累了一天的人们早已熟睡,只有一轮皎洁的月光目不转睛地看着我,哦,十五的月亮快来临,一刹那,一个念头如流星般从我的脑子里闪过,我提起笔,在回信上也写了苏轼的一句诗词:“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窗外仍然万籁寂静……。

d:倚在窗前,望着此时的圆月,皎洁使它在黑色的夜空中显得格外美丽。“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此事古难全”,是啊,人生就是如此,不管你怎样努力,它也是难以两全的。人生中的悲欢离合,月的阴睛圆缺,都是一首永恒的乐曲,散发着它的独特的魅力。悲,是对心灵的磨练;欢,是在无聊与紧张中得到的慰藉;离,是让我们懂如何去珍惜;合,是让我们感受团聚时的激励动万分。不管怎样,它们都是我们不可缺少的。虽然说,我们没有“把酒问青天”的豪情与浪漫,但我们有“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的心愿。

f:我终于尝到了“转朱阁,低绮户,照无眠”的滋味。“干脆出去走走吧”我想。“月是故乡明”这句话说的一点也不错。月亮就像穿上了一件丝织的衣服。让人看上去朦朦胧胧的,而此时的我却无心欣喜这美景。脑子里时常想起与好友离别的情景。“当我怀着无比痛苦的心情送你去机场时,而你却回过一个洒脱的微笑说:“记住,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这时,好不容易抑制的泪水也像断了线的珍珠似的落下来”。我回过神来,望着那圆月,轻声吟诵起来:“人生中的悲欢离合,月的阴睛圆缺,此事古难全。”但我还是希望:“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我对着黑色的天空大喊:“朋--友,我祝你一切都好。”

四、上课小结:

人文素养的提升和文化内涵的积淀关键在于平时不断积累,希望同学们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多关注有生命力的和自己喜欢的古诗文加以积累,同时学以致用,培养自己运用自身已积累古诗词的能力。

让我们再一次倾听王菲的《但愿人长久》,领略关于本课的几幅画面,来结束今天的课吧!让我们再一次用掌声感谢各位领导、老师的光临!

五、布置作业

1.背诵这首词,并写一篇赏析文章

2.收集有关月亮的诗句,背诵这首词 。

板书设计:

天 上

琼楼玉宇 起舞弄清影

高处不胜寒

人间 人间

郁闷 惆怅 释怀 超脱

赏月----怨月----释怀-----祝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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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9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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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是农历五月初五,又到了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端午节。民间流传着这样一首儿歌:“五月五,是端阳,门插艾,香满堂。吃粽子,撒白糖,赛龙舟,喜洋洋。”端午节始于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至今已有20__多年历史。那么它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节日呢?

第一,端午节是纪念诗人的节日,是爱国的节日。因为爱国诗人屈原见国破人亡,五月初五投汨罗江。屈原沉江后,古人将竹筒装米投入江中,万舟齐发、呐喊鼓乐吓退蛟龙,以此表示对屈原的崇敬和怀念,后来演变成为吃粽子、赛龙舟的习俗。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屈原的爱国主义情怀与端午节的人文内涵已密不可分。端午节成为中国人传递爱国主义情感和精神的重要仪式。

第二点,端午节是卫生节。端午前后正是春夏交替之时,天气炎热,多雨潮湿,蚊虫滋生,病虫害渐多,是传染病的高发时节。为了避免疾病的发生,古人在端午节前后插艾叶、悬菖蒲用以驱蚊蝇、虫蚁,净化空气。端午这一天,成年人还要饮雄黄酒和菖蒲酒驱蛇虫,小孩子要佩戴藏有朱砂、雄黄、香草的香囊预防疾病。这些习俗表达的是古人驱瘟避邪、祈福佑安的愿望。这样来看,端午节是中国最早的“卫生防疫节”。

第三点,端午节是体育节,因为人们在这天要在水上赛龙舟。龙舟竞渡是一项很有气势、极具合作精神的竞技活动。端午竞渡能对群众性的水上运动、强身健体、民众团结起到很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现在龙舟竞渡逐渐演变成一项国际体育赛事,起到友谊纽带的作用。

第四点,端午节是美食节,因为我们要吃可口粽子。晋代,粽子被正式定为端午节食品。人们浸糯米、洗粽叶、包粽子,其花色品种更为繁多。形状看有四角形、锥形、菱形、有用竹筒装米密封烤熟的“筒粽”。从馅料看,北方多包小枣的北京枣粽;南方则有豆沙、鲜肉、火腿、蛋黄等多种馅料,其中以浙江嘉兴粽子为代表。可谓粽叶飘香粽子可口。

同学们,中国的传统节日五彩缤纷,文化内涵丰厚,因为地域不同,各地的习俗也稍有不同。有些传统的习惯已经淡化了不少,今天的国旗下讲话,我们了解了端午文化,也希望我们能作为传统文化的传承者。让我们怀着敬爱之心和珍爱之情来过好中华民族的每一个传统佳节吧!今年的端午节,你打算好了吗?

“五月五,是端阳,门插艾,香满堂。吃粽子,撒白糖,赛龙舟,喜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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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条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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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

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政府部门在应急救援中须履行哪些职责?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体制中的职能进行细化。根据意见稿,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将追究刑责。

意见稿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一系列应急措施。

这些应急措施具体有: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事故信息等。

意见稿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成员应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疗、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保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为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意见稿还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根据意见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另外,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上述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上述规定的措施。

意见稿还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6月5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寄送信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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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国旗下的消防安全教育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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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老师、同学,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们在国旗下献词的主题是:《消防安全教育》。

(王炜炜):11月份有个特殊的日子,你们知道吗?(11月9日)对,每逢进入冬季,气候变的很干燥,受到干燥环境的影响,这个季节就容易引发火灾。

(男生)火,带给人们光明,赋予人们温暖,但火灾也曾夺去了无数的生命,留下了累累伤痕。大火曾用血淋淋的数字和惨痛的代价,给我们身边的人敲响了安全防范的警钟。

(女生)11月9日既是国家法定的安全消防日,119又是一个消防报警电话.为了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我国将每年的11月9日定为全国的“消防安全教育日”。

(合) 在此,我们向同学们提出几点建议:

l、做到不玩火,不随意焚烧废纸等。

2、了解和熟悉消防设施,自觉爱护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3、电器使用完或人离开时,及时关闭电源。

这些,我们在生活中会做到的,如果着火后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

1、电器着火,先切断电源,再灭火。

2、水是最常用的灭火剂,火势不大时可直接用水扑灭。用土、沙子、浸湿的棉被等迅速覆盖在起火处,也可以有效地灭火。

3、如身上衣物着火,应迅速脱掉衣物,或就地滚动,以身体压灭火,不要身穿着火的衣服跑动。

4、楼房发生火灾时, 一是要镇静分析,楼梯和楼门的位置、走向;分析周围的火情,不要盲目乱跑,跳楼,造成不应有的伤亡。5、发生火灾时,拨打“119”火灾电话向消防队报警,必须讲清楚发生火灾地的详细地址、起火物、火势情况、报警人姓名及所用的电话号码。

平常,我们还要积极参与学校举办的消防疏散演练,万一发生火灾,都知道逃走的路线,知道该如何好好地保护自己。总而言之,我们要消防安全,永记心中,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文明、健康、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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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72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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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制定了水资源管理条例,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九条 流域、区域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甬江、飞云江、灵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活动占用水域行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水电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 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 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取水除外。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三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三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合理调整水库供水功能,增加对城市、工业供水。农业供水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

第三十六条 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八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海岛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三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并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故意拖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禁止开采期限规定,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八)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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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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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经营设备和工具清单

烤箱2个

冰柜2个

展示柜1个

柜台1个

燃气灶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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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8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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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搞好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从源头防止食物中毒,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

1、设置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机构

2、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建立食品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如发生上述事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报告,不得缓报、瞒报、漏报。

4、实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

二、学校食堂、饮食店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一)必须具备的条件:

1、食品加工人员必备的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有健康证,并随时保持个人衣帽、仪表整洁。

2、操作间必备的卫生条件:设施布局合理,生熟分开,标志明显,餐具存放整齐,密闭保存。

3、食品采购、贮存必备的卫生条件:采购食品符合卫生标准,有检验证明,有冷藏冷冻设施,厨房有冰箱数台。库房整洁通风,防鼠设施齐全,原料摆放整齐,标志明显,物品分类分架存放。

4、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符合规定:使用的原材料及添加剂符合卫生要求,定型包装食品有厂名、品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无超过保存期或腐败变质食物。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器具、用具,要分开使用,定位保洁。

5、餐具消毒:消毒设施必须监测合格、符合要求,并正常运转,有专人负责餐饮具消毒并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6、环境卫生:环境整洁卫生,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

7、餐厅卫生:餐厅店堂整洁卫生,摆放餐具符合卫生要求。

(二)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1、严格杜绝用腐败变质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2、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必须分开存放。

3、用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不得混用,保持清洁。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4、食物没有烧熟煮透不得食用。隔夜隔餐的熟制品食用前必须要充分加热,加热不彻底的严禁食用。

5、不得购买感观异常或变质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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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京十五条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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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十五条实施细则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xx]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xx〕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xx〕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xx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xx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三、加强税收征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xx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 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

(九)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五)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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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年最新辽宁城市供热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82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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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辽宁城市供热条例全文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xx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辽宁城市供热条例。

20xx年最新辽宁城市供热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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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0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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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很久以前,中国绍兴地区有一条江面宽广的江,相传那江里有江神。人们为了祈求江神不要因发怒涨水而淹掉田地和房屋,于是在每一年的五月初五都会备好猪、牛、羊三牲等去祭拜它。祭典相当盛大,百姓们当日都要斋戒,非常庄重严肃地伏地跪拜、祭祀江神。

有一年的五月初五,又到了祭江神的日子,百姓们推举当地德高年长的曹旴做主祭。于是曹旴跪在江边祈求,不料因太靠近江水,一不小心失重跌入江中。

人们赶紧打捞,无奈潮水太急,人们打捞了很久也不见曹旴的影子。曹旴有一个十四岁的女儿,叫曹娥。她也在祭祀的人群中,一听父亲落入江中,不禁悲痛得哭得荤了过去。

曹娥醒后,见众人打捞不到父亲,痛哭着纵身想跃入江中,幸得旁人尽力阻挡。而她的这一举动却让人们感动得流泪,纷纷解囊相助以悬赏打捞。可是打捞了几天,仍然是一点消息也没有。

曹娥每日郁闷不乐,终日哭泣,不思茶饭。她伤心地想着父亲一生正直为人、德高望重,不料却落得今日连尸身都找寻不到,不免更加悲从中来,于是下决心自己去找。

她来到江边,趁着四处无人便跳入江中,去追寻她的父亲。

到了第二天,消息传开了,说看到了曹娥和她父亲的尸体。人们都赶到江边,果然看到江心浮着紧紧相拥的两具尸体,一个是曹旴,一个是曹娥。

从此以后,曹娥如此孝道的名声立刻传遍了大江南北,人们就把那条江改名为“曹娥江”,来纪念这位孝女。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些古老的故事已经演变成了一种文化,但是“孝”不仅是一种文化,更是一种行动。 孝的真意是什么?孝,就是爱。在中国传统启蒙典籍《孝经》中告诉我们,不仅仅要对父母孝,还要扩而广之大孝于天下,爱天下人才为大孝。也就是说,你孝敬父母长辈,这只是小孝。你还要用同等的心去孝敬亲戚长辈,这算是中孝。普天下的人都会老,你也要做父母,父慈子孝,你能用平等的心孝敬天下的父母,视天下父母如同自己父母,用慈爱的心对待天下所有的人,视天下儿女如同自己的儿女,这才算大孝。 因为“孝”我们才有了这和谐的社会,因为“孝”才是我们领悟了生命的真谛。“孝”不仅是我们应该尽的义务,更应该是我们对父母的感恩和爱。落叶在空中盘旋,谱写着一曲动人的乐章,那是大树对大地的感恩,白云在蓝天中飘荡,那是对蓝天的感恩。草木非人,皆有感恩,更何况我们人呢? 亲爱同学们,我们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时代的骄子,更应该把“孝”付诸于行动。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孝而亲不在,父母为我们付出了太多太多,我们不要等到父母他们离我们而去的时候才懊悔。有了侍奉父母的心,即使不能终老,亦无愧于父母,无愧于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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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研究生毕业论文致谢写成四言古诗_论文致谢信_网

范文类型:致谢词,全文共 2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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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毕业论文致谢写成四言古诗

“吾有良师,授业进香。

师所擅者,定位导航。

万里星空,尽收于囊。

星罗棋布,北斗天罡。

绵绵师恩,永志不忘。

愿吾恩师,桃芬李芳。

同门之义,山高水长……”这段颇有古风的文字,来自一段毕业论文的致谢词,作者是东南大学[微博]交通学院研三学生小夏。“工科男文艺起来不得了哇……给跪了!”更有意思的是,这段与众不同的致谢词被发在东大“虎踞龙盘bbs”的征友版,同学们“撒花”的同时,也掀起各种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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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2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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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同学们!

端午节,门插艾,香满堂,吃粽子,洒白酒,龙舟下水喜洋洋。这些,都是曾经端午节上最热闹的活动,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节奏的加快,外来文化的大举入侵,中国人不再眷顾流传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而是将目光转向了“圣诞节”“愚人节”这样的节日,面对这种现状,我们不得不感到悲哀,发出“端午节是否不再姓“中”这样的疑问。

当我们还沉浸在西洋节日的欢声笑语中时,据可靠消息说“亚洲某国准备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端午节为本国的文化遗产,目前已将其列入国家遗产名录。

听到这种消息,中国人除(第一范文网提供)了惊讶只有尴尬,这不仅仅是一个传统节日的得失,不仅仅是少了几项庆祝活动,更重要的是,这是中国的传统节日,文化内涵丰富,留存着华夏民族独特的文化记忆,每过一次传统节日,就是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一次加强和洗礼,如今,这个拥有多年历史的传统佳节眼瞅着即将成为他国的国家遗产,我们将有多么尴尬?

无庸讳言,这些年来,我国的传统节日,似乎总离不开吃。端午节吃粽子,清明节吃青团,元宵节吃汤圆,中秋节吃月饼,春节更不在话下——大鱼大肉让你吃到不想吃。农耕社会对饥饿的恐惧,形成了我国传统节日最鲜明的风俗——吃。如今,满足了温饱需求的人们正在奔向全面小康,什么时候都有的吃,想吃多少都可以,传统节日的吸引力一下子失去了特有的魅力。

在继承传统文化方面,我们守着“聚宝盆”却不善于保护和挖掘。比如文字,当代青年有几个熟识并能运用繁体字?连文字都不认识又如何了解古代文化?再比如造纸,我国造纸工业化生产的结果是传统手工业的流失,许多高质量的宣纸要到日本或韩国才能买到,他们不但继承了我们的传统造纸技术,还有新的发展。就拿端午节来说,它已融入各个临近国家的文化中,形成了独特的生命力——在新加坡,每年端午节举行的国际龙舟邀请赛闻名于世;在韩国,端午节被称为车轮节,是插秧结束后祈求丰年的日子。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人着眼于创新,却往往容易忽视对传统的坚持,文化的缺失必然导致精神断层甚至扭曲,而精神文明的再次断层又将带来什么?有句话说的好: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在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该如何保护与继承我们的传统文化,显然已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而现时的洋节兴盛与传统节日衰弱间的反差,更凸显了这个问题的迫切性

其实,不光是传统节日,整个中国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环境如今都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挑战。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综合国力,先进的科技手段和发达的文化传播手段,积极传播西方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态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中国的传统节日五彩缤纷,文化内涵丰厚,留存着人类独特的文化记忆,对祖先创造的历史文化遗存,必须怀有敬畏之心,必须高度重视。我们是中华民族的栋梁之才,中华文明需要我们共同传承。同学们,不要冷落了中国自己的传统节日,让华夏文明在中国彻彻底底的红火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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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7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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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同学们:

伴随着雄壮嘹亮的国歌和冉冉升起的五星红旗,我们迎来了新学期的第二周,开始了新学期紧张而有意义的工作和学习生活,

初中国旗下讲话稿:新学期,新开始。

回顾上学期,我们全体师生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对于上一学期,我们充满无限的怀念与感激。怀念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感激我们的父母、老师和同学。对于新的一年,一个全新的起点,我们每个人都会有一种期盼:那就是明天的我们将会更加的精彩,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把握现在,努力学习,不断完善。或许你以前是老师眼中的优秀生,你是否想过从现在开始,树立更高的目标,为之奋斗;或许你以前是老师眼中的后进生,你是否想过从现在开始,发奋努力,迎头赶上;或许你一向默默无闻,自认为是被老师遗忘的角色,你是否想过改变现状,见到老师礼貌地打招呼,课堂上大胆表露自己的观点,平时多与老师同学交流,主动为班集体多做点贡献,令老师和同学们刮目相看,无论你是即将走出校门的初三的学生,还是初一,初二的学生,我们都要记住,走进校园,我们是附中的学生,走出校园,我们更是六中的代表……,让我们从现在开始,忘掉过去的忧郁和烦恼,带着新的希望和对明天的憧憬,挺起胸,高昂头,迎着春风的微笑,向着未来进发!

老师预祝你们都能取得成功!最后,在新学期里老师要求同学们做好“五个心”:

一是收心,

从寒假的以玩为主,转变为以学为主。

二是决心。

新学期有新开始,尤其对于一年级新生和毕业班学生。

三是恒心。

学习上要下功夫,持之以恒,取得新的辉煌。

四是爱心。

不仅要提高学习,同时还提高品德修养。尊敬老师,团结友爱,互助互爱,孝顺父母。

五是留心。

注意校内、校外和家中安全。

同学们,正如朱自清所说的“一年之计在于春,刚起头儿,有的是功夫,有的是希望”让我们在这新一轮朝阳升起的时刻,为了我们的理想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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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乞巧古诗教学反思

范文类型:教学反思,适用行业岗位:教研,全文共 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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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已经成为教师获取课程资源最常用的途径。教师在教学中可以从网络中下载与诗歌内容相符合的图片,首先从直觉上让学生知道诗歌所描述的一些内容,同时,引领学生从形象思维的角度,明白诗歌中提及的地点、人物、时间以及相关的人文背景,从而带着一些“前在知识”进入到文本的阅读中。

如:我在教学《乞巧》一诗时,从网上下载了许多古时女子对月穿针向织女乞取智巧的相关图片,让学生说说看到这些画面之后的感觉和想法,从而从直观上感受古时人们对七夕节的重视以及对幸福生活的渴望与追求。

在教学中,学生通过诗句不能知道用五彩线穿九孔针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场景,所以,为了更好的阅读古诗,理解古诗,我补充了吟诵古诗《乞巧》的朗读视频,在视频中有朗诵的示范,有对月穿针的场景,这充分调动学生的想象力,使品读层层递进,让学生和作者的心灵得到碰撞。借画面补充,尊重学生的自主体验,渗透古诗学法,诗画互为补充,在体验感悟、入境动情的吟诵中感受汉语言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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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年《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全文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42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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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广南坝美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旅游区资源,制定了《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并将于10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

(20xx年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xx年8月2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南坝美旅游区(以下简称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旅游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旅游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区是指以广南世外桃源坝美景区为核心,包括坝美旅游集镇片区、普千地母历史文化传承地片区、那洞桫椤林片区、底先河谷漂流片区和九龙山森林公园及民居民俗文化传承片区。旅游区的具体范围由广南县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标,予以公布。

第四条 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护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区的开发和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和旅游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旅游区内企业用工,应当优先招录旅游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

第七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区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并提供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调查、登记旅游区内的资源,并做好建档工作;

(三)参与旅游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保护和管理旅游区资源;

(五)管理旅游区内的建设行为及经营活动;

(六)调处旅游矛盾纠纷,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障旅游区安全和游客合法权益;

(七)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突出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

经批准的旅游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旅游区的总体规划范围由以下六个片区组成:

世外桃源坝美景区:依托溶洞、山水风光和独特的壮族人文风貌,打造具有世外桃源意境的景区;

坝美旅游集镇片区:充分发挥集散中心作用,打造游客集散服务中心;

普千地母历史文化传承地片区:依托地母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打造地母文化圣地;

那洞桫椤林片区:依托桫椤林等自然资源,打造集科考、观光、休闲为一体的天然生态度假区;

底先河谷漂流片区:依托水流资源,打造以漂流项目为核心,综合开发垂钓、野餐、露营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休闲度假区;

九龙山森林公园及民居民俗传承地片区:依托原始森林和壮族传统村落,打造广南壮族历史文化传承地和壮族民族风情体验区。

第十一条 旅游区内应当统一规划建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污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停车场等基础设施,改善旅游服务设施和旅游条件。

第十二条 旅游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居民自建住房应保持原有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旅游区规划,经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旅游区内不符合规划的原有建(构)筑物需迁移、改造或者拆除的,应当逐步依法迁移、改造或者拆除,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旅游区内的宾馆、酒店、客栈应当建有餐饮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居民住宅应当建有三级化粪池。

旅游区内居民养殖的畜禽提倡圈养,粪便实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严禁外泄影响环境或者污染水源;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已建成的应当逐步依法拆除或者搬迁。

第十四条 旅游区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边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损毁,保障旅游区安全。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区内的生态保护,实施绿化造林、封山育林、抚育管理、石漠化治理、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防控等工作,保护生态环境。

旅游区内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第十六条 旅游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采伐。需要采伐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区内水质的保护,旅游区水体质量严格控制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水质标准以上。

第十八条 加强旅游区内溶洞资源的保护。溶洞开发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得破坏溶洞原貌。

第十九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区民族文化的挖掘、保护、传承和利用。对不可移动文物和民族特色建(构)筑物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条 旅游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内倾倒和排放不达标废水、土石、废渣、垃圾、动物尸体、残剩食物等废弃物;

(二)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有害作业方式捕捞鱼类;

(三)侵占河道、围河围滩造田建屋,擅自拦河筑坝、开挖河道;

(四)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和林区内野外用火;

(五)破坏景观景物、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破坏、擅自移动旅游区界标;

(六)擅自设置广告牌、灯箱、标语等;

(七)破坏溶洞资源、盗采钟乳石;

(八)违反规划,私搭滥建;

(九)擅自采摘破坏林区珍稀植物和捕猎野生动物;

(十)随意摆摊设点,兜售旅游产品。

第二十一条 旅游区内禁止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当地群众为满足基本生产和生活需要少量采用,或者因抢险救灾、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的,经旅游区管理机构批准,到指定地点限量采取。

第二十二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区内殡葬管理,规划建设公益性墓地,推行火葬,原有的影响景观和游览的坟墓应当迁出或者迁至公益性墓地。

第二十三条 旅游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旅游区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资源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旅游区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具体征收办法由广南县人民政府制定,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在旅游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规划的地点、区域和核定的营业范围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 旅游区内从事旅游经营的船只、机动车、畜力车实行挂牌经营。非经营性的船只、机动车、畜力车不得用于从事客货运业务。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构和旅游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加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区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信息公示制度,制定游客分流疏导方案和应急预案,保障旅游活动安全有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限期整改,消除污染或者恢复原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指定有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毁林开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乱砍滥伐林木的,责令补种树木,没收采伐木材,并处采伐木材价值5倍的罚款。林区野外用火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钟乳石和违法所得,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条第十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范围经营或者欺诈游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未缴纳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非经营性船只、机动车、畜力车载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区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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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0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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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彩旗夹岸照蛟室,罗袜凌波呈水嬉,终人散空愁暮, 招屈亭前水车注。”

刘禹锡这首《竞渡曲》记叙的是沅江一次赛龙舟的活动。端午节,门插艾,香满堂,吃粽子,洒白酒,龙舟下水喜洋洋。这些,都是曾经端午节上最热闹的活动,

传统节日是民族智慧的结晶和文化遗产,是民族的精神家园。春节、端午、中秋节已经成为民族文化的象征,彰显着全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凝聚力,中华民族分布如此广泛,却能保持强烈的民族认同感,相当程度上得益于节日民俗的存在。这些节日已经成为全社会、全民族的共同节日,体现着共同的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在"端午节"——到来之际,我们更应该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节日.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节奏的加快,外来文化的大举入侵,中国人不再眷顾流传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而是将目光转向了“圣诞节”“愚人节”这样的节日。我们中华民族的许多优秀文化传统在漫漫的消失或降低,我们的教育不仅要关注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的学习,也要关注古老深厚的传统文化。

现在,许多旅居在海外的华人、华侨历经几十年甚至更长久的国外生活,但是依然保持着我们的传统,他们虽然身在国外,依旧过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重阳节等我们的民族节日.然而,现在我们国内的学生却喜欢吃的是麦当劳、肯德基、巧克力;看的是日本的动画片及韩国电视剧,过的是圣诞节等西方节日……我们的民族节日却不能引起他们的关注,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索。

__年,韩国将端午节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遗产;__年,端午节被正式认定为韩国的非物质遗产。用骇人听闻来形容这个消息或许有些言过其实,但至少它发人深思。祖先遗留下来的传统却成了别国的珍宝,作为炎黄子孙的我们,内心又会作何感想?

同学们,我们肩负着老师和家长的殷切期望,面对如此的现状,我们不能无动于衷;复兴中华文化,我们责无旁贷。我们或许无法改变端午节已被韩国申报的事实,但我们可以用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来勉励自己。当父亲或母亲劳累了一天回到家里时,你能否为他递上一杯热茶?当你的朋友陷入困境的时候,你能否毫不犹豫地伸出援助之手?当你对别人许下承诺时,你能否言出必行、信守承诺?当你自己在考试中失利时,你能否不灰心不放弃,而是寻找原因,总结教训?我们在做好这些平凡的小事的时候,不仅实现了自己的价值,也传承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如果人人都做好这些平凡的小事,那将会是一件不平凡的大事。

悠悠50__年的灿烂文明,就像一条历史的长河,我们不能让它断流;祖祖辈辈沿袭下来的优良传统,应在我们的手中发扬光大。让我们一起努力,用实际行动挽救中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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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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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同学们:早上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心存一颗感恩的心。

俗话说“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是的,知恩图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同学们,我们要懂得感恩。如果你不会感恩,幸福就离你远远的;如果你会感恩,幸福就会常伴你左右。那么,我们应该感谢谁呢?

首先,我们要感激父母,感谢他们给了我们生命,感谢他们搀扶我们走好每一步人生之路,为我们搭建快乐成长的舞台。

接着,我们又该感谢谁呢?我们要感激老师,感激他们传授我们知识,让我们拥有智慧、拥有克服困难的力量和奋发图强的信心。

当然,我们也要感激陪伴我们成长的朋友们。

“感恩之心”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化为“感恩的实际行动”,作出我们的回报。比如,在家里,我们可以主动承担一些家务,减轻家长的负担,努力做让父母放心的好孩子。在学校,我们可以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取得优异的成绩,让老师开心。平时,我们可以做到不随地乱扔垃圾,还校园一个整洁的环境,回报学校对我们的培育。

感恩,不仅是一种礼仪,更是一种健康的心态。让我们每个人都心存一颗感恩之心,永远绽放出最灿烂的笑容,回报这个五彩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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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端午节国旗下讲话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0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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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说我们的节日——端午节,又和民族团结月联系在一起,因为这几天是民族团结月的最后几天,这是非常有意义的。

端午节是一个有两千多年历史的传统节日,它深刻地影响着我们一代代人的生活,也使我们的记忆里多了很多感动和温暖。赛龙舟、吃粽子、挂艾蒿、办诗会、公祭屈原,这是端午节里的主要活动。这是看得到的端午,除了这些,还有看不到的端午,那就是端午精神。传统节日是为了加强人们的心灵沟通,文化认同。

端午是唯一具有爱国主义文化特征的民间传统节日。端午节纪念屈原不是今天才有的,也不是抗战开始的,是从六朝就开始了。屈原是个功臣,分裂时代的时候需要这样的人物,所以纪念屈原,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文化的选择。中国历史上中国人民多灾多难,中国需要屈原这样的功臣,有了这样的功臣,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不倒。每当政权更替,尤其是外族外敌入侵的时候,屈原的精神价值立刻显现出来,给人们很大的精神力量。这种爱国的精神过去虽久,但在今天我们仍然可以感受到这种精神。在面对暴恐分子制造的各种恐怖势力氛围,我们的人民解放军以及特警那种保卫国家,保护国家的主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精神。是可以与其相提并论的,正是这种精神,才让暴恐分子成为人民心中的“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正是这种精神,才让人民感觉到美好生活的幸福!

端午文化高扬爱国主义的大旗,反对民族分裂,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和鲜明的现实意义。在民族团结月谈端午文化的现实意义,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端午节是一个和谐的节日。过端午,虽然各地风俗不同,但在节日到来时家人团聚吃粽子,敲响欢乐的锣鼓,唱喊嘹亮的号子,举行龙舟竞渡,其中透露出的祥和让我们感受到传统文化节日的魅力和温情。其次,端午是一个民族团结的节日。一盘粽子代表我们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紧紧的粽绳象征着民族团结,晶莹剔透的心表达我们透亮的爱国心。在我国,有29个民族都过端午节,在这个多民族和谐发展的时代,对于弘扬爱国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建设和谐社会、加强民族团结,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我们__多民族“多元一体”的文化背景下,尤其需要端午传统文化中的这种精神、这种力量。这是我们今天在传承端午节的过程中应该强调的。在我们__最大的爱国主义就是加强民族团结。

我们__有13个民族,悠久的历史和各民族的大融合,铸就了我们__各民族相互交汇的文化底蕴。__各民族是一个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谁也离不开谁的统一体,今年我们民族团结月的主题是“民族团结,从我做起”,这就要求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端午文化中的爱国主义精神,并将它落实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建设和谐__的具体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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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广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0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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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为了使小区物业规范化、使小区居民享受完善的物业服务,改善小区人居环境。经发包人小区业主共同商定且与承包人反复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承包协议内容,共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小区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平方米;物业类型:_________(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承包管理事项

1、公共环境(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的清洁卫生。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配电系统、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等)的维修与管理。

3、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4、对进、出小区的人员安全盘问(包括夜间),发现非小区人员应做好登记,并对有可能造成小区损失的非小区人员谢绝入内。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 承包费用及支付时间

本合同期间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用_________/月元;支付时间及方式为:_________。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按时获得承包费用,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支付,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有权终止合同。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在承包期间除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承包费外,乙方不得向甲方依据本合同事实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

2、因乙方的承包内容包括24小时管理小区,故乙方可以委托其信赖的第三人实施必要的承包事务,但委托第三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3、承包人委托第三人不与发包人建立任何关系,第三人也不得依据其工作内容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

4、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本合同经甲方代表及乙方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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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乞巧古诗教学反思

范文类型:教学反思,适用行业岗位:教研,全文共 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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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句浅显易懂,并涉及到家喻户晓的神话传说故事《牛郎织女》,表达了少女们乞取智巧、追求幸福的美好心愿。

1、借吟诵悟情,提高学生阅读能力。

“书读百遍,其义自现。 为了提高学生阅读古诗的兴趣和能力,在教学中,我对读的设计有范读,吟诵,个别读,齐读,师生合作读,引读,边读边议,边读边评,边读边想象。有的地方为了突出诗情诗境,强化读,采用“一读、再读、三读”,让诗情在学生心中产生共鸣,从而受到感染,激发浓厚的情趣,体味诗中的意境和作者的感情。

一切景语皆情语。每首诗都有某种情调的表达。《乞巧》这首诗就表达一种喜悦的情绪,所以,问题“牛郎织女日盼夜盼,终于盼到了相会团聚的时刻,你觉得他们此时的心情会如何?”的提出会使学生自主的去读,读出心情,也会读得更动听,读得更动情,读得更感人。这样也势必会提高学生阅读古诗的效果和能力。

2、借画面补充,提高学生阅读能力。

要想提高阅读古诗的实效,就得让学生理解古诗的背景。教学时,我首先由以前积累的关于中国传统节日的古诗引入新课,为了达到补充资料、丰富阅读信息、了解古诗的背景的目的,我播放了学生喜爱的神话传说《牛郎织女》动画片,让学生走进与乞巧相关的一个家喻户晓神话传说,领悟“牵牛织女渡河桥”的来由,体会它千古传颂的魅力,继而出示织女的资料,一步一步深入孩子们的内心,感受七夕节又叫乞巧节的原因及盛况,品味对幸福的向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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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9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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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 早上好!

新春伊始,万物复苏。在这充满希望的新学期,首先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学业有成!祝福我们的校园生机勃勃、平安和谐!

回眸过去,在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和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我校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项事业蒸蒸日上,展现出一个又一个良好的局面。新的一年,是一个新的起点;新的学期,又孕育着新的希望。俗话说:“一年之计在于春”,春天是我们学习的大好时机,在这里,我想对每位同学提出以下几点希望:

1、做一个讲文明、懂礼仪的好学生。遇到老师主动问好;讲究卫生,不乱扔果皮纸屑,见到纸屑随时捡;爱护公共财物,不乱写乱划;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相互监督,共同进步!“学校是我家,美丽靠大家”,只要人人从我做起,个个遵守“行为规范”,大家都会成为一个好学生,我们的学校就会成为一个美丽的大家园。

2、做一个身心健康的学生。健康的身体是我们学习、生活的根本保证,我们应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和体育课锻炼身体,以使自己保持旺盛的精力。同时,我们更要心理健康,用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心态面对今后的学习和生活。

3、做一个会学习的学生。我们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动手、善思考,合理地安排时间,专心致志地投入学习,认真听每一节课,精心完成每一次作业。只有学会学习,才会感受到学习带给我们的快乐!

4、做一个会合作的学生。21世纪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许多人的共同合作。而我们,将来要成为一名有用的人才,也必须学会合作。所谓合作,简单地来说,就是你和你的同伴们一起认真地完成每一件事。比如一起合作打扫好教室卫生,一起合作解决很难的问题,一起合作制作一样小物品,一起合作帮别人做好事……我相信,在合作中,我们的同学一定会学会更多的本领!

初三的同学,还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就会迎来中考,对于你们,一要有平稳的心态,二要有必胜的信心,三要踏实地学习。希望你们珍惜时光,全力备战,力争以雄厚的实力、良好的心态去迎接挑战、创造佳绩,从而为自己的人生增添新的光彩,为学校谱写新的辉煌。

“雨露润杨柳,桃李报春晖”,春天蕴藏的是美丽的希望。只要我们胸怀希望,我们就总能与春天相伴。同学们,站在这个千帆竞发的新起点上,我们要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学习当中,发扬敢为人先、勇争第一的精神,勇敢地迎接新的挑战,为实现我们的目标而奋斗,这样,辉煌将永远属于我们,鲜花与掌声将永远与我们相伴,春天也将永远与我们相拥。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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