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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官方网站(汇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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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年司法考试五阶段复习计划启蒙篇_司法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司法,全文共 20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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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阶段复习计划(启蒙篇)

第一阶段 基础复习阶段( 2月 1 日 — 5 月 31 日 )

第二阶段 真题演练阶段( 6 月 1 日 — 6 月 20 日 )

第三阶段 法条剖析阶段( 6 月 20 日 — 7 月 20 日 )

第四阶段 论述研习阶段( 7 月 21 日 — 7 月 31 日 )

第五阶段 模考冲刺阶段( 8 月 1 日 — 9 月 13 日 )

第一阶段 基础复习阶段( 2 月 1 日 — 5 月 31 日 )

转眼之间已经进入 年 2月, XX年的司法考试复习已经拉开了帷幕。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那么我们该以怎样的心态去面对 年的司法考试,又该如何安排自己的复习呢?

一、树立坚定的信心,端正司法考试理念

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通过司法考试不必天才,只需一个智商正常而有毅力的人;司法考试不需要你有多么聪明,但是要求你有多么勤奋!司法考试最忌讳的就是碰运气想法,这是十分不可取的,如果准备就专心去拼半年,否则就别考,我认为这才是正确的司法考试心态。我实话告诉你, 年准备司法考试时候,那真是拼下真功夫,进入四月份之后,几乎每天保持 8 个小时以上学习,十点半之前从来没有睡过觉,比高考都用功。我就这样一次过了,比起今年还在司法考试同学,感觉非常非常值!

二、制定基础阶段司考复习计划

2月1日——3月31日  查漏补缺,重点复习薄弱科目

4月1日——4月7日 民法学

4月8日——4月15日   民事诉讼与仲裁法

4月21日——4月28日  刑法

4月29日——5月5日 刑事诉讼法

5月6日——5月13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5月14日——4月19日   商法

5月20日——5月27日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5月28日——5月31日  法理、宪法、经济法、司法制度

三、明确第一阶段复习的重点

对于基础较差或首次参加司法考试考生,对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刑诉和民诉六门基础法律理解不够深入,掌握不够牢固,这往往成为考试失利的主要原因。因此,就要提早着手进行复习。这个阶段由于距离考试时间较远,不宜于复习死记硬背的知识,因此要把复习的重点放在难以在短时间里理解和掌握的六门重点基础学科。这个阶段不是记忆和背的过程,而是对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理解和把握的过程。因此对知识理解得要全面透彻,夯实基础。复习中不要轻易放弃某些所谓的“冷点”,更不能轻易绕过难点。相反,要抓住自己不会不懂考点,要进行系统梳理,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期所以然。

每当发现一个常考重点难点,首先查询“三大本”如何解释,然后查询法条和真题,如果依然没有满意答案就要查询权威工具书,或进行专业司法考试辅导老师进行咨询。同时,最好要用彩色签字笔进行标记,以备日后复习之用,在以后听课过程中重点听讲。

在把握六门基础学科的同时,可以选择自己“盲点”学科进行重点补课,不要选择科目太多选择一到两科为宜。着实把学会学好,以解除未来的后顾之忧。你想想,如果自己有那么几考试科目自己还一点不懂,总会影响自己自信心,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压力。为何不在提前解决这些问题呢?

同时,也要兼顾其他学科,在这个阶段要把14门科目系统全面复习一遍,要系统兼顾也要有所重点。

四、精选复习资料 , 司法考试视频课程。

复习资料贵在精而不在多,在这两个多月的时间复习的重点以“三大本”为复习起点。俗称的“三大本”,即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按照司法考试前三卷的考试内容进行编排。原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司考官方教材。后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取消了“指定教材”的称谓,但是,作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唯一司考专用教材,其“指定教材”的地位仍然是毋庸质疑的。因此,作为考生,也应当对其有足够的重视。当某些教材或者复习资料对某个观点存在争议时,我们应当以辅导用书的观点为准。当然,三大本中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不少内容似乎对于司法考试的作用并不是很大,我们在复习时也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这是复习司法考试的常规教材,之所以看这些书,主要是与命题人有关。譬如:往年的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的命题人一般为陈兴良和张明楷,那么,很多考生就会去看他们编写的刑法学方面的教材。从中除了可以了解他们对于一些争议问题所持的观点,把握答题脉络,还可以对他们的出题思路进行大胆的预测。

最好能够听到有多年辅导经验的名师讲课,这些老师研究司法考试多年了,知道那里是重点、难点,这样你复习的时候可以少走很多弯道,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时间,省去钻一些一辈子都考不到的死牛角。我可以给你推荐一些名师:民法:李仁玉;刑法:陈永生;民诉法:杨秀清;刑诉法:洪道德;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张海峡;行政法:吴鹏;三国法:李毅;法理学、宪法和法制史:(男)杨帆。这些老师都北京司法考试培训圈里红的发紫的老师,有些你可能没听说过,那是因为他不屑于去北京以外的地区讲课,譬如陈永生(北京大学教授,几乎只在北京讲,所以北京以外的考生很少说过)。从哪里得到这套视频课程呢?加入就可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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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司法考试过关心得_经验交流材料_网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司法,全文共 13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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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过关心得

我第一次参加司考,考了425分。把自己的经验写出来,希望能对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首先,战线不要拉得太长,最好有一段集中复习时间,否则容易弄得自己身心俱疲,对学习感到厌倦。我从真正认真开始复习大概用了一个半月。因为我是属于临考亢奋型的,所以虽然说是一个半月,其实我每天只睡五六个小时,用来看书的时间每天都在十五个小时左右,大概相当于普通人三个月的学习时间。如果你不能像我一样一天学习这么长时间的话,那三个月左右的复习时间是最合适的。在你还沉浸在用心去完成一件事情的快乐中,还没有感到厌倦的时候,考试已经开始了,所以你可以全力以赴。当然我所说的这个合适的时间是在你已经有一定法律基础的前提下。如果你对法律完全没接触过,那就不能适用了。

其次是要选一套好书。司考教材太厚太乱,看起来又费时间又很难记住,我的意见是不必看了,但刑法分论部分还是要看的。强烈推荐北京万国培训学校出的司法考试培训专用教材(人民法院出版社),就是那套司法考试专题讲座,共五本书,不厚,写得很棒,尤其是李建伟老师写的那本民法,一定会使你有很大收益。这套书看起来很轻松,速度快的话两三天就能看一本,简明扼要,很有价值。看了这套书,其他的教材基本就不用再看了。再强调一次,刑法分论部分还是看司法教材,因为它把各项罪名列得很清楚,这是其他书本都没有做到的。

其次是要认真做题。题不在多,但一定要精。要找那些有详细解析的,最好把相关法条、原理全列出来的那种。今年与教材配套的那套白皮书就很不错,还有万国的那套红腰带。做题不是做完就算了,而是要把每一题相关的东西全弄懂,这样掌握的东西比你看三遍书都管用。而且要定期复习错题,确保你做过的题全部都弄懂。历年真题应该也不错,但我因为时间不够就没有看,如果有时间的话我想最好还是看看。

案例和法条我因为没有时间,也没怎么看。如果要看的话,我想有两本书应该不错,一本是李建伟的那本案例导读,一本是他的重点法条解读。案例导读主要是看看他的答题模式和思路,重点法条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应该多看看,时间不够就不用看了。因为有些重点的东西在你做题的过程中已经掌握了。

第三,如果你有时间,可以去参加一个辅导班。但一定要认真选择,别的我不知道,但万国的班我是亲自体验过的。我因为时间不多,就只上了他们的模考班,那短短八天让我很是受益。精品班据说也是很好,但我因为没有亲自体验,所以不好下结论。

第四,关于第四卷我想说两句。对于前面的案例,答案应当简明扼要,如果没有问“为什么”你就不要回答,免得浪费时间。至于答题模式,前面已经说过,李建伟老师的那本案例导读已经给出了标准格式。关于论述题,我想最重要的就是字数一定要写足,然后言之成理就可以了,字写得漂亮不漂亮不是最重要的。我的字写得很难看,本来以为很难得高分的,但是我每道论述题都写了至少一千字,而且把自己想表达的东西(沾边的就算)全写出来了,最后第四卷得了108分。我想大概改卷子的人很重视字数吧,呵呵。

最后就是要调整好心态了,尤其是临考前那段时间,不要企图再翻一遍书,那是不现实的,就算翻了也未必能记祝最好的做法是把以前的错题拿出来再好好看一遍,确保已经掌握的东西不再出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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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司法,全文共 48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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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背景、法律依据和意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前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和律师资格取得制度     1.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制度     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     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     2.律师资格取得制度     相对法官、检察官而言,律师资格考试是最早举办的法律师职业资格考试。1986年开始举行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规定考试取得资格才能申请执业。此后, 1988、1990、1992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以后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至年共举行11次考试,通过人数述达18万人左右。     上述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科目没置。试卷组成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在应试人员范围方面,律师考试主要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而法院、检察院的任职考试主要面向本系统人员,非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人员不得参加。     在考试科目方面,律师考试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几乎涵盖了法学的所有学科。法官考试比律师考试科目要少,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检察官考试面较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     在试卷与试题形式方面,律师考试是四张试卷,试题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是三张卷,试题形式既包括选择、判断、改错形式的客观题,也包括简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比较而言,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     (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提出、论证、出台     针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统一的上述情况,法学界一直呼吁能够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来来实际部门多年来也一直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希望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XX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初审法官、检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员又提出了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法官、检察官法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同样的建议。针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社合各方面对建立这一制度已形成共识,且当前世界上许多因家均已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进一步征求意见后采纳这一建议。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     XX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经过论通过的两个法律分别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制度,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司法行政机关部门负责实施。     至此,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正是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于XX年10月31日、11月1日通过中央电视台、各报纸正式向社会公开。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共7章,22条。分为总则、考试、考试组织、报名条件、资格授予、责任和附则。“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宗旨、依据,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效力,考试原则及组织实施和协调机构。“考试”一章主要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内容、科目、方式、考试的办法、方式、范围及评券事项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考试组织”一章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报名条件”一章规定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所应具备的各项必备条件和要求。“资格授予”一章规定了每年度司法考试通过数额和合格分数线的确定、公布和资格授予等主要内容。“责任”一章就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以及对应的违纪处理事项作了原则规定。“附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本办法的解释和生效等问题。     这个实施办法是我国举办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基本工作规范,考虑到国家司法考试是一项新的制度,需要不断的发展和逐步完善,所以该《实施办法》确定为试行,待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经验再进一步修改固定下来。当然,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根据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对该办法确定的原则又作了更加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     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全面实施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关系到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择方式的变革,关系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同业化和精英化,有利于共同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标准,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使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人员成为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准、共同的法律素质、共同的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队伍,维~律的权威和统一。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提高

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紧密衔接,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从更深的层次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对于建立科学、合理、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也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对下一步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考试的性质和效力 从国家司法考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必须而且只能从获得资格证书中择优选用。但通过考试者只是取得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获得了准入条件,能否实际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具备各种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条件,取得资格仅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证书。所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将司法考试的性质定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在当时设计考试具体方式时,曾有一些人建议实施两次考试。但由于首次国家司 法考试的筹备时间紧迫,从XX年开始即每年举行两次考试的条件尚不成成熟。因此,在实施办法中仍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至于以后是否采取两次考试做法,还需要再研究论证。 对于考试的内容和科目,在设计时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点是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要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但国家司法考试也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从目前的情况看,法学院校的本科教学主要是依据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这是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必修的课程,也是法学院教学评估的基本指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法学教育界对国家司法考试十分重视,纷纷研讨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开始考虑改革、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建立法律职业引导机制,昼向司法考试靠拢。我们在确定考试内容、科目时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第二点是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衔。要为司法部门、律师业提供后备人才,必须考虑用人部门的实际需求,要从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等。基于此,首次司法考试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事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 (二)报名的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根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有关“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XX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规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的人员,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仍然可以报名参加XX年国家司法考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8条规定,前述所指的“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司法考试的管理体制(或说是机制) 中国刚刚确立的司法考试管理体制大体如下: 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商定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设立已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中做了具体规定。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是,就确定、调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政策、原则进行协商、协调,就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咨询。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是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中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制度,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只是一个内部的、高层次的协商、协调和咨议的形式和渠道,不是决策机构,也不行使具体的管理和实施职能。 司法部成立了司法考试司,对外称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作为司法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同时,司法部还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具体承办考务工作。此外《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考务工作。 三XX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 XX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是:全国共有360571人报名参加考试,有31万多人实际参加考试。报名工作总体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界人士报名踊跃、人数众多。全国共有17个省、市报考人数超过万人,其中山东、河南、广东三省超过2万人。报考人员中法、检系统、法律服务行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考人数可观,近16万人,占总人数的44%。二是报名人员层次较高,高学历人员增加,法律专业人数增多,其中具有博士、硕十学历的6346人;具有专业本科、专科学历的29万多人,占总人数的81.4%。三是趋于年轻化。40岁以下共34万多人,占总数的95.1%;其中25岁以下的占40%。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于3月30日、31日举行。全国共设置317个考区,418个考点、12860个考场,动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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