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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三坡旅游路线攻略(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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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部分新建人造旅游观察的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52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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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部分新建人造旅游观察考察报告

北京部分新建人造旅游观察的考察报告

一、考察范围

六月份,我们对北京市郊部分新建人造旅游吸引物做了初步的调查,〔1〕现将调查中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和我们的建议报告如下。

二、新建人造景观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这些新建人造旅游吸引物,按形式可分为游乐场所(如北京九龙游乐园)、艺术宫馆(如十三陵明皇蜡像宫、北京电影旅游城)、博物馆和露天博物馆(中华民族园)、微缩景观(世界公园、老北京微缩城)、仿古园林(大观园)等;按内容可分为表现历史、传统文化、古典文学作品以及国内外景观和风情等;就所有制形式可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政府独资、国内联营和私人集资等。

新建人造景观大致有这样几个特点:

1.建造规模大。平均占地300亩以上,最少的15亩,最多的达800亩。而且大部分单位尚有第二期甚至第三期工程的规划,用地面积还将进一步扩大。

2.投资额高。平均投资预算在1亿元以上,其中1.5亿元以上的5 个,超过2亿元的4个。这还不包括未上马的二期或三期工程的预算。

3.建造周期短。虽然新建“人造景观”普遍规模较大,但大多数工程立项开工后,建设速度快,建造周期短。像世界公园、十三陵明皇蜡像宫、老北京微缩景观等景点投资都超过2亿元, 但从开工建设到开业一般都在18个月之内。

4.静观景观多。从目前建成开业的人造旅游吸引物来看,供人们观赏游览的多,参与性较强的项目少。特别是有些项目虽然艺术水平很高,造价也很昂贵,但由于没有脱离传统艺术馆的展示、观赏方式,因此吸引力并不明显。有些景观创意不错,但缺乏深层次的开发,游客的重访率很难提高。

5.档次差异大。从现有人造景观的情况分析,其文化、艺术、技术水平差异很大,参差不齐。有的采用了国际上较为先进的科技成果(如九龙游乐园引进了美国的电脑控制系统和先进的电影技术,明皇蜡像宫精湛的蜡像艺术),有的文化水平价值很高(如集收藏、游览、娱乐、教育和民族活动等多功能为一身的大型露天博物院——中华民族园)。但也有些景观仅仅是照搬、仿制,缺乏生命力。总的来讲,北京还确实缺乏真正反映国家文化、艺术、技术水平的精品。

6.投资主体多样化。目前投资主体不再仅仅是政府一个渠道,而是趋向多元化。投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

三、新建人造景观的作用及发展趋势

应当说,北京市是全国人文景观最丰富的城市,而且,以长城、故宫为代表的一大批历史文化遗产正是北京旅游形象和旅游吸引力的集中体现。但是,由于北京市本身是个超大型城市,常住人口多,流动人口也多,重访的客人也多,这些新的人造景观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这里的旅游产品,对满足来势凶猛的国内旅游需求的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其一。其二,在这些新建人造景观中,有的被列为北京市政府甚至国家的外事活动基地,为宣传、宏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北京的声誉、改善北京的总体形象。其三,活跃了当地经济。新景点的建造,旅游活动的活跃,必定会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带动、特别是会促进当地服务业的发展和就业,从而促进当地整个经济的发展。其四,增进了与境外和国内其它地方的经济联系与交往。由于北京特殊的地位、旅游业发展的潜力大和新建景观预期回报率高等特点,新景观的建设对境外和国内其它地区的投资者有很大的吸引力,并且,不同形式的投资和合作方式又是展示北京投资环境的窗口,从而增进北京与境外和国内其它地区的经济交往和联系。其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从我们调查的景观来看,内容都是健康的,游人通过游览都能开阔眼界,得到一些知识或启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单位都制订了一些对老年人、儿童、学生和残疾人优惠的票价,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

目前社会上对人造景观的议论纷纷扬扬,褒贬不一。尽管为数不少的新建景点并不景气,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债务负担相当沉重,但似乎并没有引起有关投资人的警觉和关注。实际上,北京市建造人造旅游吸引物的热潮并未降温,不少项目仍然在紧罗密鼓地筹划或建造之中。为了怕被别人“抢去”,往往“严格保密”;为了通过审批关卡,筹划者也不得不考虑必要的手段,掩盖真相。而且,未来的项目将会是规模更大,投资更巨,占地更多,重复建设在所难免。特别是近年来人造景点建得比较少的地方,积极性则更大,欲“后来者居上”。这一点值得引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特点注意。

另外一种倾向是在景点建设上追求“大而全”。目前,不少景点已经建成或正在着手建造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附属设施,追求自成体系、包罗万象的“大而全”。甚至在一些新建人造景点相当集中的地区,还盲目地建造几乎是同一水平、同一风格的设施,其前景令人担忧。一些投资者为了其本身的利益,甚至不惜利用耕地良田建造景观。

四、新建人造景观的主要问题

1.新景观的建设缺乏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和行之有效的宏观控制手段

从政府对旅游业发展管理的角度看,宏观管理显得薄弱,表现之一是能够适应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的总体发展规划工作没能及时跟上;其二是宏观管理手段乏力。在新的人造旅游吸引物的建设上,审批权限分散,只强调了控制投资规模,对项目的类型、性质、内容方面的审查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功能发挥得不够充分。与此同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地向社会提供信息,进行有效导向。从投资者方面来说,由于急于上马,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做得不充分,从而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人造景观建设的盲目性,同类项目的近距离重复等现象。

2.门票价格偏高

内宾门票的平日公布价从10元到60元不等,平均票价为35元。其中30元以下的3个,40元的4个,60元的2个。5个单位实行内、外宾两种价格,其中有3个是外国人价格相当于中国公民价格的2倍,另外两个则相当于中国人门票的1.5倍,平均外宾价格为63元,最高的为120元,最低的为35元。

3.经济效益不佳

在新建人造景观中,多数经济效益都不理想,不能按期实现资金回收计划,有的债台高筑,步履维艰。当然,造成这种形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货膨胀造成的建造成本和经营成本的增加是重要的因素,景点项目本身的吸引力、区位条件、市场条件、交通条件和促销力度等也都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4.非正当手段竞争泛滥

通过提高质量、提高吸引力、完善服务设施、方便游人的活动、更好地满足旅游者的需求、降低成本等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应当得到鼓励、支持和保护。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非正当竞争手段相当普遍。其突出的表现是给有关人员高额回扣。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许多经营者对这种做法虽很反感,但也无奈,是不得已而为之。有的景点的管理人员不无苦涩地表示,现在景点能否红火,能否把客人吸引来,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景观的质量,而是取决于拉客的手段。

五、关于人造景观的建设和改善管理经营的几项建议

1.及时传递信息,加强宏观指导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更加重视利用信息来引导。旅游行业协会也可以发挥其联系政府、企业和社会的桥梁作用,及时搜集和定期发布有关新建、在建和计划建造的人造景观的内容、形式、规模、投资、设计人等方面的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尽量避免重复建设。与此同时,改进旅游项目的审批程序,在目前按项目投资额审批权限分散审批的情况下,人造景观的审批应增加经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核准的程序,以有利于人造旅游吸引物的宏观控制。

2.扶植文化层次高、有发展潜力的人造吸引物

应当集中首都财力、技术力量建设一、两个具有国家(或国际)水平的人造吸引物,而这种新的人造景观一定要突出寓教于乐的功能,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突出科教、科普和科幻的内容,走出目前难以摆脱的“仿古”、“复古”、“微缩”和一味地从古典文学作品和历史人物中找出路的怪圈,以满足旅游者求知、娱乐等旅游需求,也为我们的后代留下反映我们这个时代的传世之作。

为了鼓励建造好的人造旅游吸引物,充分发挥它们在旅游教育中的优势,建议推行“优秀景点推荐制”,市旅游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和国内外旅游经营商公布本市“优秀景点推荐名单”,在国内外旅游宣传品上予以优先宣传。

3.良性循环的基础:按规定收取基础建设费,按要求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一些新建人造景观(即使景点很有吸引力)的客流量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交通的制约,难以很快实施正常运营,使游人感到十分不便。故此在对新建人造景观(尤其是设计客流量大或远离现有公共交通线路的景点)立项时,政府可以收取专项城市基础设施建造费,俟景观建成后,政府有关部门保证提供必要的供水、供电、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服务设施,使新景观能尽快进入正常运营,既方便游人,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一些腐败现象的产生。

4.加强景点之间的多方面合作,发挥群体优势

伴随越来越多的商业性旅游吸引物的出现,经营者的市场意识大大加强,只要经济条件允许,都肯在宣传促销等方面花钱出力。但是,面对社会,面对市场,如何加强合作,发挥群体优势这个大问题倒往往没有引起经营者们的重视。其实,在国外许多城市里,旅游景点(当然并不仅仅限于旅游景点,也包括像娱乐、餐饮、购物、交通等有关旅游服务部门)联合促销、联合办交通(包括连接主要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连接目的地相邻景点的交通)、相互做售票代理和联合实行优惠等做法已成惯例,并且证明行之有效。我们完全可以根据当地的条件和可能,开展此类合作活动,当然这种合作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要遵守共同投资、共同受益、平等互利的原则,在这方面,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有影响的大企业应当发挥其固有的优势出面组织,这样会更为合适。

5.加强一日游线路的设计和管理

对北京来说,一日游开展的好坏是北京旅游业成功与否的关键和重要标志。“一日游”中旅游活动项目(参观景点)的确定首先应当真正反映旅游者的需求和景点的实际水平,而不能一厢情愿地“搭配”;“一日游”的活动内容、价格和服务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公诸于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旅游行业组织,为了保护消费者正当的权益及维护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利益,应制订明确、简便、有效的处理投诉的程序,实施惩罚的条例和手段。一种旅游产品的授权开发单位的范围不应当太窄,更不能由某一个单位垄断,以保证产品的多样化和产品的不断更新,但产品的质量标准必须接受有关政府机构或行业组织的检验和监督,而这种检验和监督的过程不能没有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的参与。

6.健全服务设施,扩大收入来源

从调查中发现,门票几乎是这些景点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一般占其总收入的90%甚至95%以上。有鉴于此,增加门票价格似乎成为景点增加收入最主要、最直接和最方便的办法。于是,出现了多轨票价(国内、国外两种票价)和多重票价(大门票和小门票)等现象。相反,游客在活动中非常愿意花钱的时候,却又找不到地方。例如,整洁、快捷的用餐点,备有茶或其它饮料的休息处,出售有纪念意义的纪念品和礼品的商店等。因此,我们认为,景点的经营者要改变传统上只靠门票赢得收入的经营思想,从旅游者的消费需求和消费心理出发多开拓一些既满足游人需要、受游人欢迎又增加收入的途径。在门票价格上,除国家根据特殊需要而批准的少数景点(如故宫、长城、十三陵等)外,其它景点应当一律实行统一的单一价格,取消在目前存在的“外宾价”、“同胞价”、“留学生价”、“外国专家价”等“优惠价”或“歧视价”;此外其它优惠价(如团体、学生、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票价和节假日价、淡季价等)也应当提高透明度,公诸于众;提供特殊服务项目者可收取专项服务费,例如,配备专门的导游、专业导游或特种语言导游,或提供特殊游览工具及休息场所等,亦应明码标价,游人自愿选择所需服务项目,不得强行搭配。

7.发挥旅游行业组织和学术团体的桥梁作用

北京旅游协会是联系政府和旅游企业的桥梁,北京旅游学会是汇集了大批关心旅游业发展的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学者和专家,这两个组织,无论在协助政府制定总体规划,选择发展战略,改善行业管理,还是帮助旅游景点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都应当也能够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学会可以组织其成员做专门调查、专题研究、项目评审等工作;根据企业的要求,学会可以协助组织有关专家做可行性研究、经营会诊和专项咨询。虽然,一些类似的工作已经开展,有的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缺乏有目的的组织,学会的作用有待更好地发挥。建议定期开展政府部门向专家(或社会)介绍行业形势,专家学者向政府或企业做专题讲座的交流活动。

8.建立旅游信息中心(即旅游问询中心)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一个国际化程度很高。国内外旅游者集中的城市,应当遵照国际惯例,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尽快建立服务于海内外旅游者,加强政府、企业与旅游者之间联系的旅游信息中心(即旅游问询中心)。

注:

〔1 〕本次所调查的人造旅游吸引物是:十三陵明皇蜡像宫(昌平),老北京微缩城(昌平),大观园公园(宣武),北京电影旅游城(海淀),中华民族园(朝阳),神奇游乐宫(朝阳),世界公园(丰台),九龙游乐园(昌平),小人国旅游世界(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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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里,我随妈妈到吉林省旅游,其中令我最难忘的就是长白山了。长白山不愧是驰名中外的旅游胜地,自然风光秀丽、骄美中蕴含着一种粗犷的气息,令人流连忘返。

下了大巴车,我们来到长白山脚下,放眼望去,视野里全是白茫茫的一片。路面上有大片大片的雪,白砂糖般,在阳光的照耀下熠熠生辉,踩上去软软的,嘎吱嘎吱响。乘坐大巴车来到木桥,再换乘越野车。车沿着山路盘旋而上,前往天池。一路上,沥青路两旁的原始森林中积着厚厚的白雪,像夏天美味可口的冰激凌,使人忍不住想咬一口,但还来不及咬一口时就在车窗外闪过了。越野车在狭窄的山路上飞驰,扬起的雪尘如同地上冒出的轻烟,又如行走的银蛇,蔚为壮观。不一会儿,盘山公路上就出现一个大拐弯,车窗外就是悬崖峭壁,眺望远处,真是“山舞银蛇,原驰蜡象”,那粗犷的美不是语言所能形容的。坐在车里的我们随着车颠来倒去。不多长时间,我就有点晕头转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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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白山天池驱车直下,来到绿渊潭。我们去的时候,潭水结水了,瀑布也变成了一件天然的雕饰品,像钟乳石,又像大奶油,让我们不得不佩服大自然的鬼斧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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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出境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65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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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 (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 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 (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

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 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 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 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 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 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 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 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 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

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 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二条 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房,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牛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汀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组团社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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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推进旅游二次创业状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20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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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旅游二次创业状况调研报告

XX年4月以来,按照县委的部署及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自XX年4月5日至4月16日,按照我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工作方案》的安排,组成了以由我和局长、副局长刘泉和阿庐古洞党支部书记、副处长王俊同志带队,调研组成员由局规划、财务、办公室、市场科、行业管理科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调研组,对旅游业发展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组通过看、听、说等多种形式,充分了解了全县旅游发展状况。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旅游发展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以科学的理念,开发阿庐古洞资源,从此,诞生了旅游业。曾经是一个交通不便,信息不灵,商品经济不发达,处在封闭状态中尚未苏醒的古城,成为滇南的“旅游城”,外地客商通往红河州的门户。

阿庐古洞的开发与开放,**县经济的活力倍增,面貌大变,参观浏览的游客络绎不绝。州内、省内外及中国台湾、港澳游客纷至沓来,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新加坡、奥地利、瑞典、菲律宾、文莱等许多国家的专家、朋友前来考察、游览。旅游业促进了商业、金融、文化、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等各项事业的发展。1988年,接待中外游客71.5万人次,新增旅游业直接总收入达220万元。平静的沸腾起来了。1988年全县财政收入、营业税收,创历史最好水平。九十年代旅游业发展到了高峰,成为了红河州乃至云南省旅游发展的龙头,带来了“开发一个洞,搞活一个县”的奇迹。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人们的时代精神和现代意识也随之增强,新的信息、新的观念、新的思想的大量涌入,封闭保守的旧体制和旧观念收到了最有力的冲击。同时,欣欣向荣的旅游业,激活了外资和技术的引进,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生产、生活环境不断改善,特别是在旅游产业发展的带动下,二、三产业迅猛崛起,高中低档宾馆、酒店、旅馆如雨后春笋,接待床位剧增,旅游食品逐步得到开发。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旅游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3000多个就业岗位,这是其它产业难以做到的。

但是,从1999年后旅游业急转直下,XX年跌至经营最低点,各项工作几乎瘫痪,职工半年没有发放工资。而宜良的九乡与我们的阿庐古洞属同一类型的景区,在此之前阿庐古洞的年收入在200—400万元之间,而九乡的收入不过100万元左右,可九乡却借昆明世博会之机一跃反超,之后连续突破千万元,XX年达4300多万元,XX年目标直指5000万元,把阿庐古洞远远的抛在了后边,尽管近几年来经营状况逐渐回升,目前出现了省内、国内、海外市场全方位启动的良好态势,但与之相比差距太大,被人家甩得太远了。

旅游业的衰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础建设投入超负荷,负债过大。1998年,为迎接昆明“99”世博会的召开,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在阿庐古洞风景区内建设精品工程,建设款项均是景区贷款,从此背起了沉重的债务,至XX年加上各种债务累计达7000多万。世博会结束后,由于景区债务包袱过重,宣传促销经费严重不足,景区经营每况日下,至XX年几乎瘫痪,职工工资拖欠长达半年之久,从而产生了恶性循环,宣传费严重不足、景区无半点偿还贷款本息及拖欠工程款能力。二是设施设备老化。随着旅游市场的成熟及市场竞争加剧,旅游宣传投入明显不足,设施设备(特别是洞内灯光)更新缓慢,难以吸引游客。三是缺乏科学的旅游发展规划。在省州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中,旅游的位置并不突出。阿庐古洞开发建设过程中所进行过的二次规划,从今天的角度审视,均有许多值得反思、总结和汲取教训的地方,均未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权威性,以致无法正确指导旅游实践。四是旅游发展资金匮乏。财政可用资金少,加之政府负债过大,还款任务重,脱贫攻坚任务艰巨,保吃饭、保机构正常运转已不堪重负,无力为旅游发展投入更多资金。另外,阿庐古洞门票价格与全国同品牌景区相比处于较低水平,而价格调整又存在较大难度,导致了门票收入处于较低水平,经营成本过高,偿债能力不足,旅游发展资金难于累积,严重缺乏市场竞争力。五是旅游产品小散弱。县内旅游产品普遍存在小、散、弱的状况,尚未实现由观光型旅游向文化、休闲、特色等综合型旅游的转变。文化挖掘的深度、广度均显不足,旅游与文化结合不够紧密,旅游的品位和内涵亟待提升。对外联合不够,未形成强大的旅游联盟体,未形成旅游发展大环境,因而还未成为旅游消费者云南之旅的首选目的地。六是旅游管理和服务人才不足。80年代,全国开发旅游的地区并不多见,像阿庐古洞这样的景区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没有树立竞争意识,缺乏竞争机制,特别是90年代末期景区下滑后,对旅游有一定眼见和卓识的优秀旅游人才由于待遇偏低逐步外流,导致进入21世纪后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旅游人才不足,旅游研究远远不够,旅游管理水平不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与接待人次未形成同比例增长。旅游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较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到位,无法适应市场竞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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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散客旅游委托服务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服务,全文共 4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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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非诉字第 号

委托方(甲方):中国 组委会

受托方(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 中国 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及现场法律咨询,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代理费 万元,甲方应在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为委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 受托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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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6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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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旅游组团资格的组团社。

(二)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组团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

(六)有权拒绝组团社的擅自转团行为。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对组团社的服务活动或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

(三)应当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自由活动期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四)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五)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脱团。

(六)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

第三条 组团社的权利

(一)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

(三)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务,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四)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权制止旅游者违反法律、当地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四条 组团社的义务

(一)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含有“国内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应当同时出示设立社和自身的《营业执照》);提供《旅游行程表》,书面告知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以及委托的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供《行程须知》,书面告知行程涉及地区的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应急联络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

(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并应当将旅游者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的情况写入《专用条款》。

(三)应当对旅游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向旅游者推荐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旅游者开具发票。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六)行程中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七)应当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在旅游者遇到困难时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1.代办证件、手续的必要费用;2.交通客票费;3.餐饮、住宿费(不含酒水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4. 游览费:含非自费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5.旅游服务费:含组团社、接待社及其服务人员的服务费;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1.旅游者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2.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3.自费项目有关费用;4.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5. 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6.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7.“(一)”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由此给组团社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明确表示放弃某一旅游项目后又要求组团社安排相应服务的,或超出合同约定要求组团社增加服务的,相应费用和可能无法安排相应服务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2.组团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行程中,组团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组团社过错存在瑕疵的,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组团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擅自将旅游者转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还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

(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第六条(五)3”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游览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未能补救或超过三分之一的团队成员不同意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 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5)无正当理由中止对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6)组团社委托的接待社在受托范围内享有组团社的权利并承担组团社的义务。接待社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承担责任。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或故意扩大损失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行前解约责任

1.旅游者的行前解约责任

(1)应当提前7日(不含本日)通知组团社,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代办旅游手续费等实际损失。

(2)未提前7日通知组团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代办旅游手续费等实际损失。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约,应当按照“(2)”的规定承担责任。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违约金和损失后,应当一次性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组团社的行前解约责任

(1)应当提前3日(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代办旅游手续费等实际损失。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代办旅游手续费等实际损失。

组团社应当一次性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出团或更改行程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四)行程中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约、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或脱团的,组团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按照领队或导游规定的时间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

2.组团社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约,否则应当按照“第六条(一)2(5)”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五)其他责任

1.旅游者因其自行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等自身原因或政策调整等其他非组团社原因,导致无法参加旅游活动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组团社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组团社代订的航空客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载有客票限制使用条件的《行程单》等书面资料。客票限制使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约后客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3.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行程或服务标准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补救措施应当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组团社决定,但应当就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情况以及据以做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或证据。因采取补救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

第七条 合同生效与组成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印刷字体确定应当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的,仍以合同印刷字体为准。

经组团社盖章的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专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____________人,具体情况为:(表格不够可以另附,但需双方签字确认。)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健康状况_____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代表应当保证其在合同中的签章能够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游者对合同约定的认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游者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维护权益并履行义务。

第二条 旅游手续

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手续:□航空客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成团人数为________________人。

(二)成行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行程时间共计__________天__________夜(含在途时间)

(四)出发地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途经地及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人,儿童(不满12周岁)旅游费用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八)遇单人房间时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交通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购物安排:累计不超过_______________次,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自费项目和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横线内空间不够,可以在《旅游行程表》中详细注明。)

第四条 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应当采用□书式、□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电话、□口头方式。

第五条 不成团安排

(一)实际报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组团社不承担责任。但组团社应当提前3日(不含本日)将不成团情况通知旅游者,双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组团社为旅游者办理延期出团或更改旅游线路,费用如有增减,由组团社退还或由旅游者补足。

2.解除合同,组团社一次性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3.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将旅游者转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重新签订合同,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转的旅游团队的,按照第2种方式解决。

4.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将旅游者转团,提供受让旅行社盖章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等关于旅游内容和安排的资料以及受让旅行社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由旅游者签收确认,并仍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转的旅游团队的,按照第2种方式解决。

(二)组团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六条(三)2(2)”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或其代表(签章)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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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58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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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招徕、组织旅游者旅游活动,并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旅行社。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旅游服务,是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赴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并亲自或者委托旅游目的地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行程计划单所列旅游项目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后,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织的旅游团队后,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旅游行程开始前,低于成团人数时,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当地其他旅行社所组织的旅游团队中,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

9、散客拼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由旅游者报名后自行前往旅游目的地,由当地的旅行社组织来自国内各地的选择相同旅游线路的其它散客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0、不可抗力,是指因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的交通延误或取消、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等旅行社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1、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

12、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报名参团与签订合同

第二条 签订合同

1、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应选择具有《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

2、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和《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1、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得出现“准______星级”、“豪华”、“优秀导游服务”、“仅供参考”、“以______为准”、“与______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做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有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的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

(4)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5)景区(点)及游览活动等(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6)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7)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8)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名称和停留时间;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10)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自费项目表》,明确自费项目的价格,由旅游者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计划书》行程为原则,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4、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5、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

6、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六条 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如实告知旅游者具体的旅游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和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合同约定不派全陪的,应当告知旅游目的地的接洽办法和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的导游应当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6、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

7、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费用发票。

8、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出现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尽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11、制止旅游者违犯法律、法规和违背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3、自身身体条件能够确保顺利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

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5、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不得以个人原因强迫组团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脱离团。

6、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未发生的费用,已发生费用的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造成实际支出的旅游费用减少的,组团社应当将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造成实际支出的旅游费用增加的,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额外支付。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条 组团社转团

组团社转团,应当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和委托的地接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购物

第十一条 购物责任

1、《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店为大众购物场所,旅游者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价格显失公平,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2、《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店以团队旅游者为主要客户的,旅游者在该购物场所购物,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取得合法的购物凭证;旅游者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价格显失公平,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请求旅行社承担协助索赔义务。旅行社未履行协助索取购物凭证义务,旅行社应当承担旅游者相应的损失。

3、旅行社胁迫、诱导、欺诈旅游者购物,导致旅游者遭受损失,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协议条款

第十二条 旅游者与组团社资料

1、甲方(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2、乙方(组团社):组团社名称 ,经营范围 ,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地址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地接社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

第十三条 旅游内容与标准

1、出发时间: 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 分,集合地点: ,请于 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 分前抵达集合地点。

2、返回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返回地点: 。

3、旅游行程共计 晚 天(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

4、往返大交通

5、地接车辆

6、旅游途径地、目的地和统一安排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住宿标准、酒店名称;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详见《计划书》。

7、旅游者须另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详见《自费项目计划书》。

8、用餐次数:正餐 次,早餐 次;标准 。

9、旅游费:成人应交旅游费 元/人,儿童费用 元/人,旅游费共计 元;未按成人标准交纳旅游费的儿童,旅行社不提供 、 、 、 。

10、付款方式及时间:甲方在报名时应缴订金 元,余款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付清。

11、导游服务:提供全陪服务□/地陪服务□。

第十四条 不能成团的约定

1、如报名参团的人数不足 人不能成团,乙方应于约定出发日 日前通知到甲方,并按以下方式解决:

(1)甲方 (同意/不同意)组团社在 日之内延期出团。

(2)甲方 (同意/不同意)转 旅行社出团;若同意转团,乙方须应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协议,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甲方 (同意/不同意)改为散客团,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2、甲方如均不同意按前3项约定方式解决的,自乙方通知日起本合同解除,乙方退还甲方全部团款,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前3项方式解决的,视为变更合同协商不成,乙方退还甲方全部团款,并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解除合同的约定

1、甲、乙双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守约方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出发日前7天(不含当天,下同)之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守约方本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2)在出发日前6至4天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守约方本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3)在出发日前3至2天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守约方本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4)在出发日前1天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守约方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5)在出发当天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守约方本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2、甲方未在约定时间缴齐旅游费的,经催告后仍未按照约定时间缴齐旅游费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

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出发时间抵达集合点的,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经催告后仍未按照催告通知时间抵达集合地点或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条第1项约定处理。

4、甲方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甲方在行程中因自身原因离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退还甲方未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行程延误,并造成服务项目减少和服务质量降低的,应承担因服务项目减少和服务质量降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费用,支付本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2、旅游行程中,乙方无正当原因弃置甲方的,应退还未完成的旅游项目的费用,承担甲方遭弃置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支付本合同金额的 %的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继续旅游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旅游费余额,支付本合同金额的 %的违约金;疾病情况处理依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免责条款

乙方在旅游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

2、-------------------------------------------------;

3、-------------------------------------------------。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它约定

1、旅游意外险:甲方 (同意/不同意)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

2、《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自费项目计划单》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它约定事项: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组团社签字(盖章):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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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旅游服务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服务,全文共 78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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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旅游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安徽省旅游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

注意事项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特别提醒旅游者(甲方)注意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参加境内外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旅游前,旅游者应当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三、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旅游者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旅游行程与项目。

四、旅行社委托组团的,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五、用语须准确清晰,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六、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自选项目应安排在自由活动时间,并不得影响旅游整体行程。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安排的自选项目。

七、本合同约定的旅行社收取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非本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餐饮、交通等费用以外的个人交通、餐饮费用,个人医疗费费用,个人行李超重费用,个人的洗衣、通讯、饮料、酒类费用,个人寻回遗失物品的费用以及行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行程中旅游者参与的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费用。

4、行程中旅游者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5、旅游者自行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的费用。

6、未列入本合同中的其他费用。

安徽省旅游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诚信通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旅游线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团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方式:□自行组团□委托组团□散客拼团

行程共计:_______天_______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______________,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返回地点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出发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途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与标准

交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

项目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游览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景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景点游览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自费游览项目(在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费用之外另行付费的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__。

第六条甲方自由活动的时间与次数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次数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点名称

次数_____________,停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经乙方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委托的地接社(口岸旅行社)/委托

的组团旅行社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旅游费用及其支付(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的收费标准为:¥__________元/人;

儿童的收费标准为:身高1.4米以上的儿童按成人标准收费;身高不足1.4米(含1.4米)的儿童的收费标准为¥__________元/人;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__________。

支付时间:□①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旅游费用;□②签订合同时预付人民币:__________,余款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清,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第十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乙方最低成团人数:__________;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甲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乙方延期出团。

2、由乙方转委托其他旅行社组团。

3、改为散客拼团。如费用增加,由甲方补足;如费用减少,则由乙方返还。

4、退团返还团费,乙方应在______日内返还甲方。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损失,由乙方在甲方交纳的团费中扣除,扣除后不足部分由甲方补齐。

第十一条保险

乙方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乙方提醒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甲方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自行投保;

2、不投保;

3、委托乙方代办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用。

乙方受托为甲方代办保险的,乙方为甲方选择的保险公司:__________,险种名称:_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_元,保险费:__________元。甲方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乙方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旅游服务。

4、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二、义务

1、保证向甲方提供及所填写的各种资料和内容的真实与准确,并对所提供资料及所填写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应是正在使用且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不承担因无法联系或及时联系甲方而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损失)。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配合领队人员、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6、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

7、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8、甲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9、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事先未与旅行社签订保管协议或因自己保管不善而丢失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10、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拒绝入住等影响侵害团队整体利益行动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根据甲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或应急措施。

5、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二、义务

1、按照合同及《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应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2、在出团前向甲方发放《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告知甲方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以及安全避险措施和应急联络方式。

3、为甲方安排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领队证的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导游服务类型:□全陪;□地陪。

4、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项证件。

5、对于特殊游客,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特别要求,为甲方配备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甲方的姓名、血型、有无突发病史和急救方式、有无药物过敏史、应急联络方式等)。

6、不得因甲方年龄或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同一团队中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但乙方对甲方提供了比其他旅游者更多的服务或者甲方主动要求的除外。

7、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甲方参与合同约定外的购物活动或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项目。甲方在计划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进行索赔。

8、向甲方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9、对甲方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10、积极协调处理甲方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乙方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协助义务。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提出变更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有权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乙方已实际发生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减少的旅游费用退回甲方;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予以补足。

5、在行程中因紧急避险所导致费用增加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除

1、乙方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甲方不同意转团、不同意延期出团、不同意改为散客拼团的,视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2、行程前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条第2款约定处理。

4、甲方在行程中脱团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

1、甲方出发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15日至30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__________%。

出发前7日至14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__________%。

出发前4日至6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__________%。

出发前1日至3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__________%。

出发当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__________%。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甲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乙方予以赔偿。

乙方在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后,应当在甲方退团的书面通知到达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的违约金。

3、因无故不听从乙方及其领队的劝谕或不服从导游、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而影响旅游行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全部旅游费用的%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4、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害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由于甲方的故意或者过失,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与乙方出现纠纷时,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乙方

1、乙方在出发前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还金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15日至30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__________%。

出发前7日至14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__________%。

出发前4日至6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__________%。

出发前1日至3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__________%。

出发当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__________%。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乙方应当在确定取消出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安排的导游未经甲方同意安排甲方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甲方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终止对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负担甲方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或差价,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或委托地接社拼团的,甲方在出发前或出发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支付违约金;甲方在出发后得知的,乙方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付违约金,但甲方得知后同意接受转团或拼团的除外。

6、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受托的第三方全额索赔。

7、与甲方出现纠纷时,乙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特别约定

1、黄金周旅游的特别约定:

春节、“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乙方和甲方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出发前_____日至_____日,甲方退团,应当支付乙方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_____(乙方如有损失,甲方按实赔偿。),乙方取消出团,乙方应当支付甲方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_____(甲方如有损失,乙方按实赔偿。)。

出发前_____日至_____日,甲方退团,应当支付乙方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_____(乙方如有损失,甲方按实赔偿。),乙方取消出团,乙方应当支付甲方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_____(甲方如有损失,乙方按实赔偿。)。

出发前_____日至_____日,甲方退团,应当支付乙方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_____(乙方如有损失,甲方按实赔偿。),乙方取消出团,乙方应当支付甲方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_____(甲方如有损失,乙方按实赔偿。)。

出发前_____日至_____日,甲方退团,应当支付乙方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_____(乙方如有损失,甲方按实赔偿。),乙方取消出团,乙方应当支付甲方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_____(甲方如有损失,乙方按实赔偿。)。

出发前_____日至_____日,甲方退团,应当支付乙方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_____(乙方如有损失,甲方按实赔偿。),乙方取消出团,乙方应当支付甲方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_____(甲方如有损失,乙方按实赔偿。)。

2、第三方责任的特别约定: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并直接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出境游(含港、澳、台)的特别约定:

除合同约定内容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及外事部门的要求办理出境游手续。因途经地、目的地的签证等原因导致行程变更、日期延误等,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乙方分别授权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本次旅游行程中履行旅游合同的代表,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其所为行为视同为委托方的行为。

5、其他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采取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附件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等合同履行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营业场所: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乙方代表(经办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备附件:

□附件一:《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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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上海国内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2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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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_______。

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天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__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业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于_____(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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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国内旅游电子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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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定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上海市税务局印制的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可采用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

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行程;旅游者应尊重目的地的各种法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六、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

七、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未征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经本人同意,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时,需收费的,应当场向导游人员收取服务单据。

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游客认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组团旅行社先行赔偿。

十一、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十二、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对协议条款予以说明。

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

上海市区县旅游部门通讯地址:邮编:

上海市区县旅游部门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以上空缺由旅行社填写)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邮编: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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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旅游业务培训心得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培训,全文共 1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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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委党校、县民政局共同举办的这期社区工作者培训班,经过两天的紧张安排,已经完成了集中培训阶段的学习任务。总的来看,本次培训班指导思想明确,教学内容集中,同志们精神饱满,学习认真,具体有这样几个突出特点:

1.领导重视,组织得力。这期培训班是年初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的主体班次之一,也是我县举办的第一期社区工作者培训班,为此,县委党校和县民政局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相关部门领导和各位社区干部也对此次培训工作给予了足够重视和配合支持。在培训班开学典礼上,县上领导 到会参加了开班典礼,做了动员讲话,县民政局给我们大家上了第一课。

2.重点突出,内容紧凑。这期培训班的学习内容紧紧围绕社区工作实际,重点学习了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社区规范化建设知识、社区保障基本知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等内容,同时,为了增强培训效果,县民政局领导 为我们培训班亲自授课,同志们的反响都比较好。

3.同志们遵守纪律,学习认真。领导和各社区工作同志都能按照要求按时报到并参加学习。特别是第一天上课,同志们到的比较齐,绝大多数同志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能够自觉遵守培训班有关规定,按时听课,保持了较好的课堂秩序,表现出了社区工作者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和的精神风貌。

这期培训班集中学习时间较短,但培训目的基本达到了。同志们通过学习,

一是对社区工作的重要性和这次培训的重要意义有了充分认识。社区是城市的“细胞”,社区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社区干部是社区居民身边的热心人、勤务员,是党委、政府连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领导同志对社会管理工作都给予了相当重视。无论是今年2月份在中央党校发表的主题为“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根本性工作”的重要讲话,还是我们**县委随后召开的社会管理工作专题学习会议,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可以肯定地说,社区管理工作在今后的城市管理中的地位将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社区工作者将要担负的职责会越来越大,任务也会越来越重,因此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也就显得十分必要。今年初我们多方争取将培训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列入了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这次培训班的顺利举办,为我们以后开展社区工作开了一个好头,以后我们在适当和必要时候还会举办社区工作者培训班,努力为我县造就一支思想素质好、服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社区工作骨干队伍。

二是对xx届五中全会精神内容有了进一步掌握。xx届五中全会是“”规划收官之年和“”规划开启之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制定描绘了下一个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这其中,“建议”的第八部分第36小节明确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健全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提高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通过学习,相信大家对此已有更加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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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11月旅游管理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_社会实践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大学,学生,全文共 15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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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旅游管理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

我算是幸运的一个,有幸分到了西餐部办公室做文员。虽然没缘学到专业的西餐服务技巧和对客之道,但却比其他人接触到了更多的酒店高层领导,也从他们身上学到了一些酒店内部管理方面的知识,虽只是一些皮毛,但对我这个刚步入社会的学生来说,也是受益匪浅。

进入岗位后,我学到的第一课便是秘书的职业道德守口如瓶,我不可以将我在办公室听到的内部信息告诉给同事或朋友。作为一名文员,每天要做的最基本工作就是文件归档,打印复印,将每月员工的排班输入酒店考勤系统,月底要将下月各餐厅推出的套餐和自助餐菜单及台卡做好,同时协助秘书完成经理交给的其他工作。每天的工作是很琐碎的,我要求自己必须谨慎、细心、有耐心,还要有良好的电脑操作知识和熟练的中、英文打字技术。

记得刚来办公室时,正逢经理在制订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程序与规范、酒水操作标准等规章制度,于是我便当了一星期的打字员,厚厚的资料打完了,同时可喜的是我的打字速度也有了飞速的增长,还学会了很多文件操作知识,回想起来还真有参加了魔鬼训练营的感觉。

嘉华正处于二期筹备的阶段,对于我们西餐厅来说,新增加了威尼斯 西餐厅、迪拉斯烧烤餐厅、私人会所、会议厅等营业场所。每天都会有许多的图纸涌入办公室,而且还要针对新翼的规划制定大量的出文呈报总经理审批的文件,同时还要将各分部递交上来的物品筹备清单进行分类归整,打印,审核,报批后还要填写物品采购单,我清楚的记得当时我和秘书整整抄了两天,手都写酸了。

我的经理是个很注重锻炼下属的人,他吩咐下去的事情,从来不会告诉你该怎么做,他只会说你要去做什么。记得酒店新推出了钥匙管理制度,这可是总经理多年酒店工作经验的智慧结晶,制度推出前首先对各部门秘书进行了第一轮培训,由于我们部门的秘书休一个月长假,便由我去参加了这次培训。事后,经理便把我们部门的钥匙编排统计工作全部交给我来负责,同时还要根据酒店指示制定出我部门的钥匙管理制度,刚开始我压力很大,怕自己做不好,但经过各分部主管的配合,也圆满的完成了任务,还受到了经理的肯定,我很庆幸有这样一位领导,让我有机会学到了更多东西,也有了更大展示自己的平台。

在实践当中我明白到这样的一个道理:给别人一个微笑,同时也给自己一个微笑,多么简单的道理啊。我们总是忙忙碌碌,把自己陷入日常的琐碎之间,从而把自己的微笑隐藏了起来,忘记和忽略了把快乐带给别人和自己,我们所做的都是为了自己,忽略了身边的人和发生的事。

我们每个人都会微笑,这是上天赐予我们每个人的法宝,它可以帮助我们化解生活中的矛盾,使人与人之间的心灵更好的融合。生活如镜,我为其笑,它必定会回我一个微笑,微笑的对待身边的每一个人,简单的两个字您好,别人也会以同样热情的方式回应你,这种快乐是可以传染的。

细细想一想,我这点儿工作的压力算得了什么,人生没有迈不过去的槛儿,工作中其实也有很多的快乐,只是我们忽略了它。快乐其实是一种习惯,当我们能换一种心态去看待自己的工作,并带着游戏般的愉快心情去面对工作,我们会发现自己的内在能量有多大,抗压应变的功力也会因此增进。对,不能再吝惜自己的微笑了,微笑着对待工作,微笑着对待身边的人,给别人一个微笑,也给自己一个微笑。

在短短的两个月的时间里,我遇到之前在学校未经历过的压力和困难,但这些具体难题正是实习的珍贵所在,是在校园里没有机会接触的,而又是以后的工作中必须面对的。我感谢这次实习,使自己接受了更多的磨砺和锻炼。 现在美人蕉正开的鲜艳亭亭玉立,白玉兰刚刚旋开洁白幽香的花瓣,在这个美丽的季节,我们也正如这怒放的鲜花,开的刚刚好。嘉华给了我们展示自我的平台,让我们在这里绽放自己的美丽,如同鲜花般鲜艳动人,光彩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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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国内旅游委托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63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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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宁波市旅游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旅游服务关系。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鉴于旅游产品的特性,为防止低价导致的旅游质量下降、服务不达标,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请根据市场行情,按照市场价值规律认真比对签约内容及价格,选择质价相符的线路产品理性消费。

四、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不得要求旅游者支付由于年龄或职业上的差异而产生的特殊附加费,不得强迫旅游者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五、双方签订合同用语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远眺”、“车览”、“途游”、“仅供参考”、“以为准”等不确定性用语。

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对条款存在争议、不明确或需另行补充约定事项的,经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另行签订的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组成。

通 用 条 款

第一条 定义及概念

1、旅行社: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权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旅游的旅行社。

2、旅游者:是指依本合同约定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是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观光,并亲自或者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本合同的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旅游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旅游费用不包括:应由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费、自费项目费用、小费、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提供的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之外的费用以及出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行程不能继续或必须改变而增加的费用。

本合同对于旅游费用所包括的内容另有具体约定的,以该另行约定为准。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公司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由于旅行社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而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自愿自行购买或委托旅行社购买。投保旅游意外保险的旅游者,一旦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7、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在旅游行程中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在行程中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9、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有资质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转团既可由旅游者直接与其他有资质旅行社签订合同,也可由旅游者授权本合同的旅行社代为与其他有资质旅行社签订合同。

10、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灾害、极端气候、瘟疫或传染病的流行等,如地震、海啸、泥石流、水灾、旱灾、风灾、火山爆发、暴雨、冰雹、冰冻、雪灾、火灾、爆发性传染病;所经路途因沿途桥梁、涵洞、隧道、路基等坍塌、损毁而无法通行;船舶所经航道因堵塞、水位急剧变化而无法通行等情况。

(2)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及克服的人为因素,如战争、骚乱、暴动、动乱、恐怖活动、海盗活动、罢工、封锁、政府禁令或限制令(如宵禁、长期或临时的道路封锁或管制)等导致的行程延误或不能继续等情况。

11、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件,如临时交通管制、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车、船)晚点、约定下榻的的宾馆或约定用餐的餐厅由于当地政府举行活动而临时取消预订、行程中所包含的景点因故临时关闭或当地管理部门临时命令其关闭等情况。

12、黄金周:是指春节、“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如果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将其他假期亦新增为长假的(如“五一”节),则黄金周亦指该新增的长假。

13、旅游告知书:亦称“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是指更为具体地约定旅游行程中旅游线路、时间安排、旅游景点、交通工具、住宿、餐饮、购物、安全事项、领队导游服务安排等事项的书面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要求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相关信息,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旅游告知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需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如实告知旅游者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当地接待社的名称及联络电话。

3、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4、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或购物。

5、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经专业权威部门认定属假冒伪劣商品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退换。如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退换的,旅行社应自受理之日起90天内,凭旅游者的有效购物票据予以全额退款。

6、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7、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8、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旅游服务的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四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旅游告知书》的内容和标准履行旅游行程服务。

3、有权拒绝旅行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五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向旅行社提供参加旅游所需的个人信息,并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

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物品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

5、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须随身携带。

6、行程中如果与旅行社、地接社就行程中发生的问题发生争议,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六条 旅游者的承诺与保证

1、所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其他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隐瞒、伪造、篡改的情形。

2、旅游者身体状况存在不适合旅游的情形,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有比较严重的心血管、肺、肝、肾等重要器官疾病,如严重高血压,心、肝、肺、肾功能障碍,严重的心律失常、肺气肿、肝硬化、慢性肾炎等。

(2)处于各种疾病传染期、恢复期和一切炎症性疾病发作期。

(3)处于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

(4)患有其他不适合旅游的疾病,如精神病、中度(含)以上抑郁症未治愈的,老年痴呆症、无法控制的癫痫和多发季节的气喘病等;有精神病史但未提供专业医生开具的已治愈且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证明。

(5)孕妇。

(6)行动不便的老人、病人或体弱者。

(7)具有其他不适合长途旅行的身体状况。

旅游者充分了解并完全知晓,具有上述情形参加旅游的,极可能给旅行社提供正常的旅游服务带来障碍,且可能对具有上述情形的旅游者自身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引发或加重原有的病情从而危及自身的健康及生命,并有可能危及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如精神病、传染病等)。

3、未经旅行社或导游同意,不擅自离、脱团活动。

第七条 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老年旅游者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旅游者,包括单独报名参加旅游或均由老年旅游者组成的旅游团。

2、老年旅游者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状况,特别应填写根据身体状况不适宜参加某些旅游活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的限制、饮食方面的限制、特定区域的限制等)。

3、老年旅游者应当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配备必需的常用药品。旅游途中如身体出现不适应立即告知导游或旅伴。

4、旅行社对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老年旅游者在无合适家人陪同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其旅游报名。

5、旅行社及其导游应根据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状况在起居、饮食及旅游途中予以必要的照顾。

6、老年旅游者除适用本条款外,还适用本合同中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其他条款的约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2)旅行社安排的用餐与约定餐标不符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餐费与实际餐费的差额,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3)旅行社安排的住宿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4)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5)旅行社安排的含在旅游费用内的观光景点,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相应的导服费,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但如果旅游者同意以其他景点或游览、娱乐项目替代不能游览的景点的,则旅行社不再承担退还景点门票、相应导服费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6)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旅行社应退还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的景点门票、导服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7)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8)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合理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2、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逾期支付旅游费用的,须承担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在旅游行程出发3日前尚未全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除有权向旅游者主张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责任。

(2)提供虚假、错误信息及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后果的责任

旅游者因提供虚假的或错误的资料、信息,从而在行程过程中招致有关部门的怀疑和调查,并影响整个旅游团队行程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旅行社蒙受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旅行社全部损失的责任。前述所指的旅行社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协助处置上述事件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旅行社因发生上述事件而赔偿或补偿旅游团其他旅游者的费用。

(3)旅游者脱团的违约责任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未经允许而脱团,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承担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因旅游者的脱团造成旅行社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5)因旅游者的原因,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6)对行程中发生的纠纷旅游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入住酒店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旅行社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旅游者滞留或原定行程须改变,或者行程不能继续的,旅行社应当尽力为旅游者安排相应的住宿、交通等,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当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旅行社先行替旅游者垫付费用的,有权要求旅游者偿还。

第十条 责任减轻及免除条款

特别提醒旅游者:本条款为减轻或免除旅行社责任的情形

1、由于旅游者自身健康原因、自身过错行为导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旅行社应当在法律允许及合理的范围内尽力予以协助,旅行社因提供协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

2、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旅行社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造成无法随团出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旅行社已支付的相应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4、旅游者擅自脱、离团或擅自参加非旅行社安排的活动时,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5、因航班、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晚点或取消,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救,经与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协商并取得2/3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以对合同相应内容进行变更。

6、因旅游者未遵守承诺与保证,不向旅行社告知旅游者存在不适合旅游的身体健康状况或疾病史,使其在旅游行程中发生疾病突发或加重、恶化,危及健康及生命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旅行社应当提供必要的及可能的帮助,旅行社提供帮助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第十一条 责任限制

特别提醒旅游者:本条款是对于旅行社责任的限制条款

1、在旅游过程中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遗失或损坏旅游者向其托运的行李的,旅游者应向遗失或损坏行李的上述交通经营者主张赔偿,旅行社承担协助义务。法律法规对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亦不得就其行李损失超过上述赔偿责任限制的部分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2、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自行保管贵重物品。旅游者离开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无论是游览、参观,还是购物、用餐、入住酒店及进行其他活动,均应随身携带;旅游者也不应在离开下榻的酒店外出时将贵重物品留在客房,而应随身携带或到下榻酒店的贵重物品寄存处寄存。此处所称贵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珠宝、金银首饰、电脑、贵重的手表及相机、信用卡、支票、本票、汇票、重要证件、文件、有重要纪念意义的私人物品、随时可能需要用的自备急救药品等。旅游者未遵守上述规定,而丢失本应自行保管的贵重物品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中的未成年人,应有成年人同行,其同行的成年人(无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是受监护人委托的人)应当履行其相应的照顾义务。因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人未尽自身职责而导致未成年旅游者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除非旅行社对于该损害存在过错。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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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5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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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我已通过 (旅游局官网、旅行社店堂张挂、纸质完全版本旅游合同等)方式阅读了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GF-20__-2402)第一章到第六章的内容,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旅游者签名

【签约日期】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本次旅游线路为 。

出发时间 时,结束时间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费用: 元/人;儿童(不满12岁)费用: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 费:元/人。旅游费用包括内容详见旅游行程单。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旅行社对公账号 户名:

(中行)开户行:

账 号:

(农行)开户行:

账 号: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 】委托出境社购买:保险产品名称: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保险。(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 】自行购买。

【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至其他出境社履行合同(详细信息见出团通知书);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其他出境社成团(出团前告知)。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出境社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旅游者预订包机产品后,一经预订,定金不予退还。

2、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2 份,双方各持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旅游报名表》、《旅游行程单》、《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出团通知书》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章可打印为红色或黑色,但应与本合同前部分的红色印章一致。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出境社盖章:广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

住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投诉电话: 质监所:

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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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学习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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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自查报告

近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北京热烈开幕,出席了会议,并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党员应该要遵循“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原则,警醒自身,转变作风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

在会上,党员作风问题被着重提出,习总书记严厉指出,目前在党内盛行四风——形式主义、奢靡主义、官僚主义与享乐主义,这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和人民的利益,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歪风邪气的整治,肃清党内不良风气。否定“四风”是响应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对党内存在的“老鼠屎”的承认与打击,也是坚决、有力行动的号角。

目前,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变化,一些党员干部的确慢慢走了弯路成为了贪婪的奴隶,这不仅是对国家和人民的背叛,更是对自己良知、对自己自尊的背叛。回顾我过去的工作,我深觉自己还有许多毛病需要改正。我决定做一次自查,检讨自身,以期让自己能够从回忆的细微处重新找到工作思路,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我认为自己还存在这样几个问题,必须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切实解决好:

一,于思想上,需更加注重洁身自好,保持廉洁清明头脑:

党要求我们同群众水乳交融,共创和谐盛世。只有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保持党员的先进性,才能摒除那些愧对于国家、愧对于党、愧对于人民群众的不良想法,才能更好更公正地开展工作,为群众诉心声,为人民谋福利。

群众路线从毛泽东同志那时起就比较鲜明了,他说“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句话依然适用,而且必须得到大力地推广与执行。因为,不下基层、不了解百姓需要什么、不能明白群众厌恶什么,那我们的工作就没有价值,无异于浪费国家资源。人民才是国家的根本,“当官不为老百姓,不如回家卖红薯。”话糙理不糙,就是这个道理。

而要坚持且走好群众路线,就应该让自己头脑这个司令部从思想上重视起来,清廉执政,公正执政,依法执政,绝不因亲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等而损害老百姓的权益。

二,于学习上,应当提高自身修养与素质,做一个有文化、讲文明的党员:

担任一职以来,我就全身心投入到工作当中,但我发现,这样不行。如果没有相关的理论知识辅导和宝贵经验借鉴,只是盲目地工作无异于盲人摸象,要闹出大笑话,甚至可能会损害到群众的利益。因此,我深切觉得自己应当预留出一部分时间来加强自己的理论知识,更加详细地了解本地区在过去和现在所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力求更快速、更公平地为群众们解决亟需解决的问题。

同时,在加深工作知识学习的时候,我还应该进一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明确作为一个党员,一名党员干部所要做的职责是什么,坚决不对百姓说一句具有恐吓性、威胁性和有失偏颇的话语,坚决维护党员形象,坚决维护人民利益。

三,在工作上,还需防微杜渐,做好廉政建设,带领好清廉之风:

党的作风问题一直是个老调长谈的话题,这说明想要党内完全廉洁是需要时间的,同时也表明某些党员的确出现了严重有损于党的形象的情况,我们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惩处。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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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旅游心得体会范文_关于旅游的个人心得感想范文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旅游,个人,全文共 6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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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来,对于北京,我总是怀有一种较为复杂的情感。既有对这座文明之城的向往憧憬,也有对其车水马龙之盛况的敬而远之,又有对登上长城的兴奋之情,还有对骇人雾霾的恐惧无奈。

然而在那个暑假,我第一次踏上了首都的土地,心中激荡着复杂依旧的波涛。望着眼前来去匆匆的游客,我发自内心觉得,这也不过是一场普通的旅程。

直到我来到了颐和园。

漫步于此,是垂柳,是清风。

北京的八月,正如祥子眼中的北平,是那么的热,那么的闷。毒辣的太阳一丝不吝灼热的阳光,似乎要把这座名城烤为灰烬。踌躇移步到颐和园,迎接而来的是湖边一排排垂柳和凉爽的清风,燥热之意于刹那间烟消云散。蹲坐在湖岸边,享受着扑面而来的风,躲在垂柳浓荫下,凝望着荡起圈圈涟漪的水面,怎一个“惬意”了得!

漫步于此,是庭院,是古楼。

颐和园犹如故宫等景点,也是北京的招牌名胜,自然少不了一丝古老的气息。各种具有时代特色的房屋和小园琳琅满目,在走廊上徐徐漫步,随处可见树木怪石,真不愧为“皇家花园”。古楼之下,商人们推介着数不胜数的货物,人头攒动,更增添了一份热闹和生机。

漫步于此,是感悟,是人间。

走出颐和园,心中对它们的眷恋却久久不能割舍。人生不也是如此?漫漫长路中的荆棘坎坷不正如同那毒辣的阳光和抑郁的空气吗?此时,清风开蒿目,碧水润蓬心。压抑之下,请靠近大自然,凝神闭目,小径漫步。让微风拂去缠绕心中的迷雾,让清水涤过覆于灵魂上的尘埃,人世间的一切不也能春暖花开吗?

那次的踏入北京,不再是一段平凡的旅程。每当忆起北京,复杂的情感也渐渐淡去。因为它——漫步在颐和园的那一刻,带给了我一次全新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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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旅游计划书推荐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3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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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背景:

我们还记得xx年8月30日新生报到时我们脸上的懵懂与憧憬,而这天,我们希冀着自己离开校园的那一刻。大学三年的时刻是短暂而又漫长的,这三年中,我们法律文秘班的40位同学共聚首,一齐经历了军训、法政之周、特团活动、助班毕业、男生节女生节、毕业实习等等大小的活动,我们有过欢声也有过笑语、有过泪水也有过争吵,或许当多年后我们重回首时,记忆中每个人的影像都是模糊的,但这期间发生的事、停留在自己身边的人都会在我们的心底留下深深的印记。

在毕业前夕,值此寒冬来临之际,为了给我们的大学生活划下最后的原点,为了营造团结进取的良好氛围,特开展厦门汽车纯玩三天毕业旅游活动。

活动主题:“涛声镌刻我们友谊,海浪记录我们回忆”

活动时刻:xx年11月4—5日

活动对象:法律事务(法律文秘)全体同学

活动安排:

11月4日:

早上06:00集中出发前往汕头(约6小时);车观海湾大桥(过桥费已含)位于汕头港东部出入口妈屿岛海域处,为跨海公路桥;汕头接团中餐后游览:林百欣国际会展中心光行约50分钟汕头林百欣会展中心总建筑面积三万五千平方米,面向十二万多平方米的会展中心广场,位于汕头城市中心的黄金地带;人民广场约45分钟;后乘车前往厦门约3。5小时,厦门接团后入住酒店;

午餐自理,晚餐后入住厦门酒店(干净整洁的双人间,不挂星)

11月5日:早餐后始建于唐代的闽南古刹的南普陀寺(参观时刻约50分钟);寺内天王殿、大雄宝殿、大悲殿建筑精美,雄伟宏丽,各殿奉弥勒、三世尊佛、千手观音、四大天王、十八罗汉等,妙相庄严。车游厦门大学外景,车游美丽彩带环岛路;随后前往“海上花园、音乐之岛”鼓浪屿(含船费,过渡约15分钟整天在岛上自由活动(也能够安排导游带领游览);晚餐后可自行选取前往厦门最繁华的商业步行街——中山路自由逛街(时刻客人自己安排);

含早餐,午餐,晚餐自理,入住厦门酒店(干净整洁的双人间,不挂星)

11月6日:

早餐后游览:被毛主席誉为“华侨旗帜”的爱国华侨陈嘉庚先生的故乡集美(参观时刻约为1个半钟),参观集美学村,陈嘉庚先生故乡,归来堂;后乘车回到佛山市(约9小时);含早餐,午餐

费用:398元/人(两人一间双人房)、380元/人(四个人一间双人房)

随行教师:

活动安全保障措施说明:

1、本次活动由本班与狮山风光假日旅行社合意组织,旅游期间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本班与狮山风光假日旅行社共同承担;

2、本次活动将由狮山风光假日旅行社购买团体险(保险费8万/团),同时,我们会推荐参加旅游的同学购买个人意外险(10元人,保险费10万人);

3、在外出旅游前,我们会提醒各位同学务必随身携带个人的一些常用医用物品,班委也会集中购买一些必备的感冒药、肠胃药、跌打损伤类药品随行;

4、在外出旅游期间,我们会要求各位同学务必持续通讯工具随身携带、正常使用;

5、在外出旅游期间,我们会提醒各位同学务必保管好个人的贵重物品,做好防盗、防骗工作;

6、思考到天气原因,我们会在出行前一周密切关注天气预报状况,并提醒各位同学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7、外出旅游期间,我们将由旅行社统一安排入住厦门酒店,既安全方便又必须的保障;

8、外出旅游期间,一切活动均按照旅行社既定行程进行,全体同学务必听从导游指挥,切勿擅自行动。

活动联系人:

何倩婷:林丹青:旅行社:

地址:南海区狮山镇俊景西路俊景花园住宅小区c区01座07a号铺(原执法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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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年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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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调研报告

乡村干部作为农村基层工作的执行者和落实者,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基础,也是密切联系群众的中坚力量。乡村干部能力的高低、作风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和谐新农村的建设大局,因此着力提升乡村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筑牢他们心系群众、服务群众、扎根群众的思想根基就显得尤为重要。近期,为深入搞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调研工作,我们深入乡镇、村组、农户家中就如何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如何贯彻执行好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转变乡村干部工作作风,增进干群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市委组织部的要求,我们挑选了四个乡镇,按照普通群众比例不低于40%的要求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就调查问卷确定的调查内容进行了专题调查。同时这四个乡镇组织召开了由乡村干部、党员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围绕调研内容进行了深入座谈。针对当前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群众的新期待、存在的问题,今后的意见建议等问题,向全县10个乡镇的党政主要领导、副书记、纪委书记、村书记主任发放访谈表212份,通过分析汇总调查问卷、座谈了解、个人访谈,共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4大类22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调研报告范文节选!

二、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县坚持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现惠民利民富民、构建和谐新农村作为全县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县委“3+1”发展战略,紧紧围绕“航天先锋”引领工程,不断强化理论培训、丰富活动载体、大办利民实事、实现富民强县,有力促进了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

(一)强化理论教育,注重理顺干群情绪。

近年来,我们把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工作做为提升党员干部为民服务能力、增强党员干部自身党性修养、理顺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手段,采取请进来讲、送出去学、远程教育教、实训基地练等办法,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十八大精神,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创先争优。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参观党员党性、警示、廉政教育基地,围绕党员“冬训”,做好党员“双述双评”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切实筑牢了基层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思想道德底线,增强了基层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为了群众的意识。各基层党组织通过认真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一线工作法”,组织广大群众举办各类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文化娱乐活动,引导广大党员群众积极投身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广大党员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意识明显增强,广大党员群众的情绪基本稳定。

(二)突出多办实事,注重拉近干群距离。

始终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全县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将民生工程列入政府工作重点,集中精力、集中财力办理顺民意、聚民心、解民忧的惠民实事,着力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村级医疗卫生室建设、农村安全饮水、乡村道路铺筑、农村人居环境改造等民生问题,全面落实新农合、新农保、城乡低保等各项惠民政策,有效解决了广大群众就业、养老、上学、看病、住房等方面的突出矛盾。认真落实推广了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制度,畅通了人民群众的来访渠道,广泛了解群众所需所盼所忧,了解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评价、意见和建议,有效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维护了群众利益,提升了党政工作与群众意愿的契合度。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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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39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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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_______。

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天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_____程表》。《旅_____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__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_____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_____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_____》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业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_____费:航空人身意外_____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_____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于_____(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人数约定】?本旅游团须有__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___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九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_____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_____,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_____。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_____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擅自变更合同】?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旅_____程X误】?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X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_____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委托招徕】?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轰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旅_____程表

甲方: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负责人(签章):

电话或传真: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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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出境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23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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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旅游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乙方(旅行社):

注册地址: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 日游,共 晚 天。自 年 月 日 地点出发至 年 月 日 地点结束。

第二条 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 人,总金额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元整。包括:签证费、国际预防接种证书费、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不含境外小费)及费。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 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金额的 %,计(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金额的 %,计( 币) 百 拾 万 千 百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 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游览景点包括: 。

2、住宿饭店标准 。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 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 分钟。

4、交通工具包括:(1)飞机,起止地 ;(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6、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 日交给甲方。

7、导游(含领队)服务内容包括:

(1)

(2)

;

(3)

8、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 天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逾期提供签证资料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真实有效的签证资料,造成乙方无法取得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签证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领队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六条 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 天通知对方。违约方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 旅游安全责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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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出国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98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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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出国旅游合同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出境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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