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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告知书模板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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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2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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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xx市某商业有限公司;

住所:xx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

注册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销售:百货、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竹)、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装饰材料、电气机械、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古董)、医疗器械一类及二类无需许可的合法项目。(编者注:与本案无关经营事项此处省略)

20xx年10月22日,根据“大宝”商标注册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宝公司”)投诉,本局派遣执法人员对成都某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大宝SOD蜜100ML”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将各卖场正在待售的产品召回待检。

20xx年lO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及20xx年10月31日在当事人配送中心依法扣留其从各分店下架召回的“大宝SOD蜜100ML”20857瓶(其中现场提取证据26瓶)。

经查,当事人于20xx年9月20日同成都A贸易有限公司(已移交公安机关调查,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大宝SOD蜜100ML”商品购销合同,于20xx年9月28日、20xx年9月29日从A公司购进“大宝SOD蜜l00ML”40000瓶(进货单价6.8元/瓶,共计货款2720xx元),并将上述商品分配到成都、自贡、泸州地区的13家分店进行销售,销售均价为7.786177元/瓶。至本局调查时止,共计销售17347瓶,销货款135066.8元;损耗l796瓶;库存及下架召回20857瓶。当事人确认已销售的17347瓶商品与库存及下架召回的20857瓶商品为同期购进相同批次商品。

调查证明,A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相关资料中,所谓“大宝公司”《授权书》为虚假;所提供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虚假;所谓供货商“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根本不存在。A公司没有按当事人的规定提供“大宝”商标注册证确认文件。当事人虽称看到过“大宝SOD蜜100ML”,商品商标注册证,但未存查,且至今不能向我局提供。

“大宝”商标是1995年4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去污粉,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碾磨用材料及其制剂,香料,精油,牙膏,牙粉,熏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738399号,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注册商标于1999年1月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当事人在××购物广场待销售及从各卖场下架召回的上述20857瓶“大宝SOD蜜l00ML”商品,涉及20xx0912DA、20xx0821DB、20xx0912MA三个批号。经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20xx年lO月22、30、31日共4份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全部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1.20xx年10月22日、27日、31日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大宝SOD蜜100ML”、从各卖场下架回收“大宝SOD蜜100ML”入库后现场检查及鉴定的情况;

2.20xx年11月2日当事人(谭××)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情况;

3.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2日、20xx年11月27日当事人(甘××)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大宝SOD蜜100ML”及入场审查情况;

4.20xx年11月3日A公司员工王××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给当事人供货情况;

5.20xx年11月5日A公司法人郭××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购进及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给当事人的相关情况;

6.当事人及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销售网点情况;

7.当事人员工谭××、甘××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书,证明谭××、甘××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

8.证据提取单及图片共9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商品和检查现场情况;

9.扣留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大宝SOD蜜100ML”商品20857瓶依法进行扣留;

10.鉴定书4份、鉴定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商标权利人对当事人销售“大宝SOD蜜100ML”商品进行鉴定的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大宝SOD蜜100ML”的数量、金额和库存情况;

12.当事人提供的验收单、付款单等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购买上述“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渠道和购货成本;

13.绵阳市B日化商贸有限公司证明,证明A公司向当事人提供的所谓大宝公司向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的《授权书》及出具的“证明”与该公司无关;

14.大宝公司提供经确认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证明大宝公司享有“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大宝”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

15.四川省绵阳工商局信息查询中心证明,证明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未合法存在;结合证据十三,证明A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所谓大宝公司《授权书》为虚假,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虚假;

16.成都C实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曾经从该公司购进、销售大宝公司生产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

17.大宝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成都C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其成都地区合法授权经销商,结合证据十六,证明当事人应当对正常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供货渠道有所了解;

18.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0xx年2月、3月,因销售假冒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本局依法调查,A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的陈述和当事人采购部经理甘××的陈述,以及当事人从A公司取得的所谓《授权书》、《证明》、《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等资料都不是原件,且没有进行备案存查的事实,说明当事人在向A公司采购涉案“大宝SOD蜜100ML”商品时,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就签订了合同并接受了货物。当事人作为大型知名百货超市,面向的是大众消费群体,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商品采购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绝假冒商品流入社会,但却发生了假冒“大宝SOD蜜100ML”商品通过当事人的销售大量流入社会的严重后果。

鉴于“大宝SOD蜜100ML”化妆品在普通老百姓心目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当事人销售上述假冒侵权商品数量较大,销售面广,给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损害,以及当事人曾在20xx年2月、3月因销售假冒“伊斯丽、欧莱雅、蝶妆、资生堂、凯芙兰”等化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发生后当事人没有主动向本局提交对公司进货管理制度进行整改的措施等因素,为警醒和帮助教育当事人,促进当事人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违法行为再度发生,本局认为应对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

本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297463.10元。据此,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假冒侵权“大宝SOD蜜IOOML”商品20857瓶;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共计人民币892389.30元的行政处罚。

20xx年1月13日,本局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局于20xx年1月27日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向本局提出了相关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其理由如下:

1.该公司作为知名品牌商场、大型民族商业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坚持守法、诚信经营,逐步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并获得了多项社会荣誉,尽到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2.在经营过程中不但建立了商品质量管控体系,并不断致力于完善与之配套的控制流程。本案的发生具有极高的偶然性,公司高度重视此案并必然进一步完善商品准入管理体系;

3.本案中由于涉嫌商品具有高度仿真性的特征,非专业机构的成都某公司根本无法辨别;

4.按照一般的标准及事实,在本案中该公司并不明知所售商品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从行为上来讲公司也不存在售假的主观故意性,在公司已经提供涉嫌商品的合法来源情况下,可免予处罚;

5.20xx年2、3月份的伊斯丽等侵权案件其实际的销售者并非成都某公司,在该事件发生后,公司已加强管理杜绝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本局认为:1.当事人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lOOml”商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2.当事人作为大型知名百货超市,面向的是大众消费群体,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商品采购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绝假冒商品流入社会,但在本案中存在审查不严的行为。如在听证中,该公司提交的“查询网页”(监管码查询结果)标明“您所查询的监管码是:20xx26044,该监管码已被多次查询”,并不能证明该商品为大宝公司生产;A公司提供的虚假“授权书”(复印件)载明:“兹授权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为北京大宝系列产品在绵阳地区的指定经销商”也并非是对“A公司”授权,且“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未合法存在。这些证据材料反映出当事人的审查把关不严,未尽到公司应尽的审查义务,导致本案所涉大量假冒商品流入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当事人称由于本案所涉商品具有高度仿真特征,非专业机构的“成都某公司”根本无法辨别,但商品的高度仿真性并不能作为排除商标侵权行为的依据,且大宝公司鉴定报告内容注明:涉案商品“所用包装材料与本公司正品所用有异,如电子监管码、字型与本公司正品所用不同,上述产品所用瓶体亦非本公司所用,存在多处差异,如瓶盖质感硬度与本公司不同,综上所述以上产品为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

4.当事人称其不存在销售假冒商品的主观故意性,但当事人已实际造成了大量销售该批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后果,该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5.20xx年2月、3月,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分别以销售假冒“伊斯丽、欧莱雅、蝶妆、资生堂、凯芙兰”等化妆品对某公司进行过行政处罚,当事人辩称该行为并非其所为,但正说明当事人对以其名义销售商品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lO万元以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后,向本局提出其已充分认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健全了相关制度,保证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把好质量关,并考虑到当事人对成都市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召回全部售出商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假冒侵权“大宝SOD蜜1OOML”商品20857瓶;

2.处以非法经营额2.5倍罚款,共计人民币743657.75元(柒拾肆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柒角伍分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户名:市级政府罚款收缴账户;开户行: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账号:××××××;单位代码:××××××)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工商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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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广西移动“智能组网”业务受理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营业厅,全文共 26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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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中国移动广西公司“和目”业务开通及终端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和目”业务通用条款“和目”是乙方推出并由乙方收费的一项家庭视频业务,该产品可提供远程视频查看与回放、双向语音通话等功能以及视频云存储服务。

(一)业务资费生效规则

1.和目业务标准资费

和目业务内容包括“云储存功能”以及“摄像头终端”。

(1)和目云储存:7天云储存档次,功能费为12元/月,可7天内不间断录制视频。30天云存储档次,功能费为20元/月,可30天内不间断录制视频。云端视频通过APP客户端回看。和目云储存功能订购成功当月开始计费,按月收费。

(2)和目摄像头:和目云储存功能需要与和目摄像头终端关联使用,和目云储存摄像头终端需另行购买。

2.和目业务优惠资费

根据甲方自愿原则,选择以下第 种资费方案办理和目业务:

(1)宽带新客户办理和目优惠活动:甲方承诺活动合约期 个月内开通 天云存储档次,合约期内可获赠话费合计 元,赠送的话费分 个月到账,每月到账 元,赠送话费可抵扣除手机支付、代付、彩铃月租、梦网结算类等费用之外的中国移动自有业务费用(部分自有业务有特殊要求不能冲销的除外)。合约期内可免费使用和目摄像头 型号。合约到期后,和目云储存功能将按正常标准计费,若甲方不再使用,可通过营业厅或10086申请取消。

(2)4G客户办理和目优惠活动:甲方预存 元话费,承诺活动合约期 个月内使用38元及以上4G套餐并开通 天云存储档次,合约期内可免费使用和目摄像头 型号。预存话费分 个月返还,每月返还 元。合约到期后,和目云储存功能将按正常标准计费,若甲方不再使用,可通过营业厅或10086申请取消。

(3)宽带存量客户办理和目优惠活动:甲方预存 元话费,承诺活动合约期 个月内开通 天云存储档次,可获赠送话费合计 元,赠送的话费分 个月到账,每月到账 元,赠送话费可抵扣除手机支付、代付、彩铃月租、梦网结算类等费用之外的中国移动自有业务费用(部分自有业务有特殊要求不能冲销的除外)。合约期内可免费使用和目摄像头 型号。合约到期后,和目云储存功能将按正常标准计费,若甲方不再使用,可通过营业厅或10086申请取消。

(4)“购和目,送话费”优惠活动:甲方购买和目摄像头 型号,价格为 元/台,承诺活动合约期 个月内开通 天云存储档次,可获赠送话费合计 元,赠送的话费分 个月到账,每月到账 元,赠送话费可抵扣除手机支付、代付、彩铃月租、梦网结算类等费用之外的中国移动自有业务费用(部分自有业务有特殊要求不能冲销的除外)。合约到期后,和目云储存功能将按正常标准计费,若甲方不再使用,可通过营业厅或10086申请取消。

(二)和目摄像头终端使用规则

1.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期间,若乙方根据优惠政策向甲方提供和目摄像头设备,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则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期间内合理使用用户端设备,对于擅自改变用户端设备硬件或软件状态,造成用户端设备遗失、损坏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协议解除,乙方有权收回用户端设备,若甲方无法退回该设备的,应按乙方购买该设备时的价格的50%进行赔偿。如遇雷雨天气,甲方应将用户端设备的外线和电源拔掉,以防接入设备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期间,若乙方根据接入服务的方式向甲方提供的用户端设备(包含但不限于光猫、家庭网关、网络机顶盒等)为甲方出资购买,则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负责提供设备的售后服务,设备保修期为12个月。

(三)用户停、复、拆机规则

1.甲方办理“和目”业务后,合约期内所捆绑的手机账号不允许销户、拆机。

2.“和目”业务与手机的使用状态一致:若手机欠费停机,将影响和目业务正常使用。

第二条 “和目”业务受理条件及终端使用条款

(一)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可自主选择参加乙方的 “和目”营销活动,并遵守营销活动规则。

(2)甲方申请宽带加装“和目”业务,其宽带须为中国移动宽带,并同意甲方指定手机号码代收相关费用。

(3)甲方自备有线宽带、路由器等终端设备的,其配置、性能应满足本业务的基本要求。

(4)甲方仅限于在本协议约定适用范围内使用“和目”业务,不得利用本业务从事各类经营性或非法活动。

(5)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下发的所有业务推广营销短信。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保证服务质量,在不影响甲方的利益情况下,乙方可对“和目”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

(2)甲方申告“和目”故障的,乙方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尽快修复或调通。如果判定为摄像头终端设备的问题,需甲方直接到摄像头终端厂商售后点进行售后处理。

(3)凡因国家政策变动导致甲方使用服务中断或终止,乙方应当提前告知甲方;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使用服务中断,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合理期限内以合理方式告知甲方,并及时予以恢复。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结清所有实际使用费用后,可办理业务注销(拆机)手续,则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甲方如在本协议所规定的合约期满之前办理销户手续,原享受过优惠资费的,须按标准资费与优惠资费间差额全额补缴费用后方能办理。

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在通知甲方后,可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本协议解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假冒他人名义或采用伪造的证件申请并使用业务的,乙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终止服务。

(2)甲方本人或甲方授权他人利用乙方提供的业务,从事协议或法律所禁止的用途或开展经营活动。

(3)如因国家政策等原因致使乙方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乙方可解除协议。

(三)争议解决条款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选择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仲裁委员会;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

甲方移动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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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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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刘,男,汉族,住址是xx省xx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2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312220xx,联系电话:。

刘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20xx年10月10日上午11时30分,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唐伟(执法证号:430720xx、陈(执法证号:43072xx8)等人在xx市城区人民路育英小学前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驾驶的湘J298SL小车正在下客,当时车上载有四名乘客,且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也不能提供其它有效证明。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查实,你的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到,收取包车费叁佰叁拾元人民币归你本人所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有:现场摄像记录、现场笔录、刘询问笔录、湘J298SL小车行驶证和刘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你的这一运输行为属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本机关认为,你的这一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了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xx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处罚幅度以车辆残值为参考,但不低于5000元。”之规定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运管处罚告知[20xx]035号),你于20xx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立即停止了旅客运输,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处理,按要求将车上旅客转运,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并保证今后不再从事违法经营,又是初次违法,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同时还表示自愿放弃你本人的听证权利,不再要求组织听证。本机关经集体研究,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的确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表现,决定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你减轻行政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运输经营;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地址:xx市洞庭大道xx00号),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60675736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xx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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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广西移动“智能组网”业务受理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营业厅,全文共 49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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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 】年【 】月【 】日

甲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乙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为了拓展双方的业务领域,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和对讲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和对讲业务是基于移动通信网络,乙方向集团客户提供基础对讲、多媒体对讲、可视化调度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和对讲业务相关事宜特签订本协议。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有权享有和对讲业务规定的相关服务。

2.2甲方享有合同约定的和对讲业务相关服务。甲方保证申请开通和对讲业务的所有甲方指定成员均同意并授权甲方办理和对讲业务,且甲方已经向其成员用户充分解释了本协议中涉及的相关业务内容、条款及付费规则,相关用户对本协议无异议。如甲方成员在使用过程中对此产生质疑,甲方负责对其进行解释和相关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2.3甲方需对提交的甲方成员号码及相关资料信息进行核查,确保正确,因甲方提交成员号码或者资料信息有误、不真实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4甲方申请和对讲业务开通、变更、取消,应按照乙方提供的《和对讲业务受理单》提前3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2.5甲方的业务账号和密码是乙方识别甲方身份的唯一依据,凡通过甲方业务账号及密码登陆进行的操作,无论是否确属甲方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甲方操作。甲方应妥善保管甲方账号及密码。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账号或密码遗失、泄漏、被他人盗用等所产生的损失,均与乙方及业务平台无关,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和对讲业务及其相关客户服务。

3.2乙方有责任及时、准确地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办理和对讲业务开通、变更、取消。

3.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详细的终端配置说明,必要时乙方将派遣技术人员指导甲方进行终端配置。

3.4和对讲业务作为一种新兴的服务方式,乙方在系统设计时已尽力保证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但限于现有的技术水平,乙方不能保证该业务的绝对安全、稳定。甲方使用该业务,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等情况,网络系统可能出现一些临时性故障和不可预测的风险,甲方同意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予免责。

四、计费和结算标准

4.1根据乙方提供的资费内容,甲方选取适合自身情况的资费和业务,具体见《和对讲业务受理单》。和对讲业务为集团付费业务,和对讲业务流量资源为国内流量(不含港澳台地区)。

4.2使用大市场卡资费新增成员号码每月15日前(含15日)开通则全额收取当月功能费,15日以后开通则半额收取月功能费,流量费全额收取;使用物联卡资费新增成员号码开通当月收取整月功能费和流量费。退订当月收取整月功能费和流量费,下个自然月起不再收费。

4.3若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业务使用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任何一个月的业务费用在该月结束后三个月未结清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与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发票信息

5.1根据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法规要求,乙方可对20__年6月1日后与甲方业务合作产生的费用提供电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及对应税率为:

5.1.1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0%)。

5.1.2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

具体发票项目名称、税率以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确定。

5.2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按照电信行业营改增管理要求,联系乙方集团客户经理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并配合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5.2.1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副本 ;

(4)银行开户许可证 ;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2.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甲方如是一般纳税人资质,可以向乙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预存时要求开具发票的,乙方只开具通用机打发票,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必须先付款,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已向甲方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3发票开具

5.3.1乙方向甲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发票开具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备注:以上账户信息仅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不作为收款账户)

5.3.2甲方应在缴费期内及时通知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充裕。为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请甲方指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人负责发票接收工作,并保持联系人员稳定。协议执行期间甲方需更换联系人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5.3.3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处理,如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有误、认证不符或认证不通过等情况,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当月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日内与乙方联系反馈。双方应按乙方要求及税务机关发票征管规定,相互配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换事宜。因甲方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带来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不可抗力因素

6.1 “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

6.1.1 地震、大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法令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

6.1.2 由于电信部门的通信线路施工、维修、破损、中断,或供电部门停电,及其它因电信、电力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信号中断。

6.2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损坏后果。

6.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5天内,该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书面通知对方, 解释其为什么未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双方协商协议继续履行的问题。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将情况告知对方,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6.4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延误履约后发生不可抗拒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七、保密责任

7.1“专有信息”是指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开发、创造或有协议约定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方从他方收到的合法保密信息。双方理解并确认,信息披露方拥有专有信息,而这些专有信息对该披露方是非常重要的;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了各方之间的与专有信息有关的保密和信任的关系。

7.2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应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7.3甲乙双方对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论是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还是在本协议结束以后,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根据中国法律,甲乙双方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况除外。

7.4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无须为对方的保密行为另外付费。

7.5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保密的约定,导致其他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保密事项泄密而发生的调查费、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以及律师费等费用。

7.6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7.7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7.8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甲方应当就乙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向信息权利人进行说明和披露,如甲方未充分说明和披露的,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7.9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八、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的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十、协议有效期及其他

10.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

10.2如一方要变更协议的,应该提前六十日向对方发出通知,然后进行协商一致后变更协议;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协议的,该变更无效;如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对方发出通知,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处理终止事宜。

10.3本协议生效后,除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规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十一、其他

11.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协议正文所提及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的相应规定为准。

11.4乙方对本协议保留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解释权。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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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1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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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周,女、土家族、现年36岁、小学文化,家住,《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在**县**镇中心市场内从事鞋类经营活动。邮政编码416700;联系电话: 。

20xx年4月1日,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县**镇中心市场巡查时,发现一家皮鞋店没有悬挂《营业执照》,经查问,该店业主名叫周,从事鞋类经营活动还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于是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xx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设的皮鞋店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以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对其立案调查。

现查明:20xx年3月25日,当事人以3.2万元/年的价格,在**县**镇中心市场组下门面,开设皮鞋店,从事鞋类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皮鞋店开业前,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领取《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xx年4月1日被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对其下发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开业至立案之日止,当事人销售皮鞋获违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县**镇中心市场内;

证据(三): 20xx年4月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存根一份,证明我局城关监管所对当事人下达过《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及其限期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为20xx年4月12日之前;

证据(四):20xx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继续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及经营场所地址;

证据(五):执法人员拍摄的经当事人确认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相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有皮鞋等各种鞋子;

证据(六):20xx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以及在此期间的经营状况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xx年4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永市监听告字〔20xx〕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要求从轻处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事故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第五十五条:“经营额不足五千元或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不足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罚款12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将罚没款存(汇)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3001512),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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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案件受理通知书格式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6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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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中国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为加强经济学术交流,深化经济理论研究,总结经济发展经验,推广经济典型发展模式,进一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中国林学会决定召开20xx经济发展学术研讨会。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与地点

会议将于20xx年12月上旬举行,会期2天,具体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二、会议内容

会议采用现场考察与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相结合的形式。研讨交流的主要内容如下:

(1)经济与生态民生改善和集体林权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

(2)经济发展理论研究;

(3)经济发展规划与示范基地建设研究;

(4)发展经济的政策支持与科技支撑;

(5)经济社会化服务与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研究;

(6)经济发展模式及推广应用;

(7)种植业、养殖业、森林游憩与经济;

(8)经济发展的典型经验等。

三、报名参会及论文提交

(一)报名参加本次会议的科技人员请于20xx年11月10日前将报名表(见附件1)和论文提交到中国林学会学术部(报名表和论文只提供电子版,不需提供纸质版),在截止时间内报名的代表将优先安排住宿、报告论文和提供资料。

(二)参会人员原则上需提交学术论文。代表可以提交全文,也可以只提交摘要,摘要字数不少于1000字(排版格式及要求见附件2)

四、参会人员

(一)有关领导、特邀专家和嘉宾;

(二)从事经济科研、教学、管理和生产实践的科技人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和中国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有关人员。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颐和园后中国林学会学术部

联系人:李彦王妍曾祥谓

电话:

传真:

邮箱:

二〇xx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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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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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构名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xx市xx区路x号领袖xx1栋楼

主要负责人:曹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一是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数据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x5年1月至x年4月,你公司根据利益需要,选择性地将部分自身代理的车险业务通过其他机构或人员的端口出单(俗称“送单”)或将其他机构及人员代理的车险业务通过本公司端口出单(俗称“收单”),导致相关业务未如实录入你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资金也未如实在公司财务进行处理,造成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及财务数据均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其中,“送单”业务涉及代理保费20,093,652.62元,手续费4,834,671.72元,“收单”业务涉及代理保费3,287,394.63元,手续费890,035.78元。上述业务涉及保费占同期保费总额的6.78%,涉及手续费占同期手续费总额的6.67%。二是2,029,064.67元代理收入未入账。x5年9月至x年4月,你公司收取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给予的展业手续费和业务推动费共计2,029,064.67元,因无需开具相关发票,该收入未纳入公司代理收入账,直接经财务部员工杨某、黄某个人银行卡进行收支,且无相关会计凭证记录。三是发放佣金财务处理不实。x年1月,你公司佣金发放台账显示发放佣金2096笔,共计7,045,067.77元,而对应会计凭证显示发放总部佣金5034笔,共计7,045,067.77元,佣金发放笔数相差2938笔。

二、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销售。x5年1月至x年4月,你公司共有销售人员5415名,有5299名销售人员未在你公司进行执业登记,占比97.86%,涉及代理保费294,575,047.10元,佣金67,193,551.2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业务台账、银行卡交易记录、佣金发放台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保险法》(x5修正)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涉案金额较大,依据《保险法》(x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三十五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三十八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改正,并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按下述账户上缴罚款,在缴纳罚款后的10日内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缴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

账 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梨园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监局

x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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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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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继源: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

住址:xx省xx市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xx〕44号)、《关于报送〈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xx〕50号)、20xx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5.1.2”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xx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xx〕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xx〕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安全局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xx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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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签署诉讼委托合同告知书内容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7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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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___柏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倪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__________房屋1/6产权,__________路,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于__年___月__日出生,于___年___月__ 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_______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日死亡)。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_________________房屋1/2产权,_________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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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解除合同告知函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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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贵方于年月日与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__-005)后,因贵方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内容,严重违约,导致我方蒙受巨大损失,所以依照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供货合同。

现向您函告如下: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一条之约定,买方所供货物与合同内产品规格和型号不符;根据《买卖合同》第二条之约定,用于贸易结算,必须带检定证书。

您公司并未按照合同内容进行实施,基于以上原因,我公司正式通知您解除您于20__年3月21日与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__-005),同时我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您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函告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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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签署诉讼委托合同告知书内容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8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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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号_____幢_______________房。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刘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号_____幢_______________房。电话: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离婚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____________;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_______元,其中_______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经人介绍相识,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刘_____。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_______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刘_____,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_______元中的_______元归我所有。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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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1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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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

建工商处字„20xx‟75号

当事人:陈维柱,男,现年36岁,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编号:4228227,家住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奇洋坝三组4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22822600076510。经营范围及方式:)、卷烟零售百货;经营期限: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12月31日。20xx年8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本县业州镇解放路1号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卷烟,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发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在检查当日由谢昌文、唐宝成填写了《立案审批表》,经本局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立案,并指定由谢昌文(执法证号1728220xx1)、唐宝成办理。经查:你称在其经营门店从事卷烟经营活动时,有人于20xx年6月份给你上门推销商标标识为“哈德门”(盖)共计10条(进价28.00元/条销价:45.00元/条,至案发时已销4条另5包),“红金龙”(盖)共计10条(进价25.00元/条销价:36.00元/条,至案发时已销2条另5包),“软中华”(盖)共计1条(进价500.00元/条,销价:600.00元/条)。本局于20xx年8月2号给你依法下发了《提交证据通知书》,限你于20xx年8月3号前给本局提供你购进上述卷烟有效的购货发票、给你推销上述卷烟上线的具体姓名、地址,但你逾期不能给本局提供上述第 2 页共 2 页证据,故你的非法所得也无法准确计算;本局在调查中同时发现上述卷烟你不是从本县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你销售的上述卷烟系你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属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经营行为。综上所述,你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卷烟,其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 (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责令停止营业;(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罚:1.罚款20xx.00元。2.责令你停业整顿七天。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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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0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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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湖南x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男,60岁,系湖南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案 由:非法占地

经动态巡查发现,20xx年5月,该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xx县云集镇云集大道以北、兴园路以东占地建厂房,20xx年7月6日,我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你公司于20xx年10月注册成立,坐落在xx县云集镇工业园内,注册资金贰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塑胶管材、板材的生产及销售。你公司于20xx年5月18日与xx县云集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合同书》,协议用地30亩(具体以地块红线为准),土地坐落在云集镇云集大道以北、兴园路以东,该宗地建设符合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于20xx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xx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经实地测量,已建成围墙、厂房,实际违法占地总面积为16576㎡,土地类型为荒草地。

20xx年4月12日,我局对你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国土资执告字[20xx]060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国土资执听告字[20xx]0603号。并已签收。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时,被处罚人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时,被处罚人亦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建设围墙、厂房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就动工建设占用土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土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厂房;

2、对非法占地面积按10元/㎡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柒佰陆拾圆整。

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县政务中心缴款(开户银行:xx县信用联社城关信用社,帐户:xx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1000

8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处以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法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或xx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xx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xx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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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房屋违期交付解除购房合同告知函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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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先生/女士:

本人与贵公司做为双方当事人于年月日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贵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本人交付合同项下的房屋(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2#楼4层 号和 号房),但截至年 月 日,贵公司不能向我交付房屋。依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现本人正式函告贵公司:

1、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贵公司接到此函之日起解除

2、请贵公司于本通知函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本人已付的全部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退款之日止。

3、对于贵公司在合同中附加的显失公平的条款及《合同补充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制式合同的有关规定,均属无效条款。

如果贵方拒绝我方的要求,我方将启动法律程序并采用媒体曝光等方式,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公司及时处理!

业主签名: 业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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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仲裁申请的受理如何进行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78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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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仲裁庭: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周*的委托,指派柳雁琪律师担任申请人周*与同类案件其余八位申请人集体诉讼的代理人,参与了申请人与J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

因为本案是实为集体诉讼,代理人针对庭审中的焦点,发表统一代理意见。代理意见为:请仲裁庭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申请人的合理请求,维护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一.关于公章。

庭审时,九位申请人均提供了被申请人董事长助理20__年3月8日发出的要求申请人无原因交接工作的PDF函件(函件有被申请人公章)。在质证时,被申请人认为该公章不是被申请人所有,PDF函件不是纸质原件,不认可真实性。代理人恳请仲裁庭注意:20__年3月中国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各位申请人身处全国不同省市,交通受到不同严重程度的管制下,被申请人通过公司微信群而不是纸质原件发送通知是正常现象。根据证据规则,微信聊天记录在来源清晰的情况下,也是原始证据。(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4条、15条》)。庭审时,每个申请人都提供了手机用来说明微信证据的来源,手机交被申请人质证。

此外,本案实际是集体诉讼。代理人恳请仲裁庭考虑:九位申请人在九个不同地点分别伪造被申请人公,章不符合客观事实。此外,在20__年3月15日交接工作之前,九位申请人始终期盼可以通过与公司各级领导正常沟通,拿到应得的工资,仍然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从这个角度而言,他们也没有理由为了未来诉讼之便,在20__年3月8日伪造公章。

在申请人商某的仲裁案件中,申请人提供了年9月30日被申请人J公司通过微信发送的,认命商某为董事长助理兼总经理助理红头文件的电子数据原件。被申请人质证意见为非原件、公章也不是被申请人的单位公章。但是,该证据的产生时间是年9月30日,且也是来源清晰的电子数据原件。庭审时,申请人商某也提交了手机证明电子数据原件的传送过程,手机交被申请人质证。

代理人恳请仲裁庭考虑,申请人商某在年9月30日为了将来诉讼之便,伪造公章的可能性是多大?依据《刑法》280条,伪造公章有刑事责任。如果该公章是伪造,被申请人怎么可能从年9月至20__年6月长达9个月时间不报警,而是让商某继续担任项目部总经理一职?

综上,代理人认为申请人在本案提供的带有被申请人公章的PDF文件是原始证据,公章是被申请人公章。带有公章的文件,在劳动者未辞职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有充分的约束力。九位申请人就是接到了被申请人20__年3月8日发出的交接工作函件之后,又与被申请人再三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不得已交接了工作,并提出了辞职申请。

从这个角度而言,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员工无疑!

二.关于被申请人公司董事长汤某的签字。

在庭审的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了有两份带有汤某签字的证据原件,分别为汤某签字的年9月工资的发放表和汤某签字的IP项目部不同岗位工资表。被申请人质证意见为,承认两份文件都是汤某亲笔签字,但是因为没有被申请人J公司公章,所以不是被申请人J公司发放工资,而是被申请人代替案外人Q公司对九位申请人发放工资。

代理人恳请仲裁庭注意,9月份工资的表头是“J公司IP项目事业部9月份人员工资核算表”,而不是Q公司IP项目事业部人员工资表。根据法律规定可知,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汤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又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其签署工资文件的行为足以说明九位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员工。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内已生效司法判例可知,法定代表人在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行为时,即使是超越权限签署的合同和文件,也会被认为对公司构成约束力(参看《民法典》61、62条)。举重以明轻,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职权范围以内的文件肯定是代表公司所为。

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是两份工资文件的原件,足以说明九位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员工。

三.关于已发放工资。

1.被申请人公司股东潘某和财务工作人员曹某是代替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工资。

九位申请人已经得到的工资主要是由被申请人股东兼财务总监潘某发放,其次是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曹某发放。发放形式包括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现金四种方式。其中上班满一年的三位申请人审时提供了三份建设银行转账流水原件。商某(也是工作满一年)在庭审时,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手机JPP原件以供核对。银行流水和手机JPP都可以清楚看到“潘某”和“工资”字样。但是,入职晚的员工因为工资发放形式本身是微信和支付宝、现金形式,所以无法提供银行对账单为证。

代理人恳请仲裁庭理解:对于劳动者来说,无论什么方式得到工资,只要拿到工资就能够维持生活,就愿意继续给单位提供劳动。除了工资之外的社保、公积金、劳动合同等等都不是劳动者关心的根本问题。并且,用人单位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劳动者根本无法质疑。在劳资关系地位严重不平等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可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走对公户发放工资,通过私户发放工资就可以拒绝领取。在现今中国,以私户对员工发放工资是很多企业的常见情况。对此情况的治理,必须是国家财政部门加大对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的财务审理和检查来纠正,远远不是劳动者能力范围以内之事。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代理人无法要求仲裁庭启用刑事侦查手段,调查给九位申请人发放工资的潘某和曹某的微信实名情况和工作单位。但是,银行卡转账姓名清晰、用途清楚,也无可伪造的可能性。

2.商某只有一次将收到的工资转发给三位同事。

被申请人庭审时因为申请人拿到的工资存在不同形式,主张申请人的工资不是被申请人发放、而是商某或者案外人Q公司发放,此说法无事实依据。代理人强调一点,申请人商某只是在20__年1月13日,算好了商某和其他三位四个人工资表后,将计算好的数字发给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汤某,汤某根据商某算出来的数字21541元,将21541元交给分发给了其余三位员工。(申请人商某证据第17页)。庭审时,申请人商某将手机银行和手机聊天记录打开,将对应的证据逐条交给被申请人核对。在手机到场的情况下,手机JPP中的打款记录和手机微信里的转账记录属于证据原件。

商某除了给三位同事在20__年1月转过工资以外,再无给任何同志们代发工资。被申请人辩称“因为商某发过工资,足以说明他有独立用人事权和财务权,其余八位申请人由是商某招聘和发工资的。”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被申请人股东潘某多次发放工资,同样不能说明申请人是潘某招聘来的,潘某应该对九位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因为潘某是代替被申请人给员工发放工资,不是个人行为。

3.申请人是长期稳定从被申请人处领取工资。

庭审时,每个申请人都将手机交给对方质证;此外,上班超过一年的三位申请人提供了建设银行银行流水作证;商某提供了手机银行JPP的原件。九位申请人其实就是按月领取工资维持生活的普通劳动者。也因为实在领不到工资,才申请了劳动仲裁。年年初,三位工作满一年的申请人正是应了被申请人的要求,统一办了建行工资卡。

代理人以申请人侯某为例:其月和20__年8月工资是现金发放;10月是商某对其转发了汤某微信给的工资;2月3月和4月,是潘某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侯玉成发工资;6月7月和9月,是潘某通过微信给其发工资。全部工资数额在5000-6000元之间(有绩效考核,工资每个月不同),金额基本稳定。将近一年的时间,申请人无其他持续性收入。试问这不是工资是什么?

以上情况,请仲裁庭谅知,并理解申请人作为普通劳动者的无奈之处。依法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案外人Q公司和申请人商某。

(一)代理人认为,申请人非案外人Q公司员工,理由如下:

1.Q公司的成立时间

Q公司成立时间是年3月13日,本案三位申请人入职时间均早于Q公司的成立时间,有入职审批表为证。

2.关于名片

从被申请人庭审时提供的四张名片上可以看到,名片上四位申请人的工作地点是红星美凯龙*楼,J公司的办公地点,而不是Q公司注册和办公地点碑林区火炬路*号厂房*层*区(已经提交Q公司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也认可真实性)。

3.劳动者对谈成的合同,公司领导要求使用那个公章,根本无权质疑或者发表观点。

在本案中,汤某是Q公司的股东,却是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九位申请人,他们是直接受到J公司的管理和支配,需要服从J公司领导各项要求的员工。换言之,Q公司领导的要求申请人都不用理会、或者九位申请人可能不认识Q公司的领导,但是每个申请人对J公司领导的要求必须服从。具体到劳动者谈成的项目合同盖那个公章,不是劳动者能力范围以内可以决定的事情。被申请人因为劳动者不能自己决定的事由,就否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此说法对劳动者严重不公。

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对谈成的项目使用Q公司公章的情况最多可以构成业务混同的情况。而业务混动对人格混同的企业是常见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即使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也不能逃避对劳动者应有的用人单位责任。此情况,请仲裁委考虑。

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其他公司的业务合作不等于人身隶属关系。

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看,申请人作为劳动者是依据被申请人的要求与Q公司之间存在业务来往。但是申请人并没有去过Q公司上过班,被申请人提供的名片也说明了他们的工作地点。

如果因为劳动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与其他公司产生了业务往来,就可以抹杀劳动者与自身用人单位的人身隶属关系、或者造成人身隶属关系含混模糊,最终导致劳动者的直接用人单位就可以据此逃避用人单位义务;对无权决定自己工作内容和工作来往单位的劳动者将严重不公。这样的裁决一旦生效也会造成社会上其他劳动者的困惑,因为非自愿与其他公司的业务往来,可以导致用人单位成功逃避对劳动者应该承担的用人单位责任。

综上,Q公司不是九位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依法不应承担相应的用人单位责任,也不应该是本案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关于劳动者因为和Q公司有业务往来、因此劳动者就不是被申请人员工的答辩不能成立!

代理人认为:在任何诉讼或者仲裁的司法程序中,当事人无论承受多大的不公和不平,维权都应当理性。将无辜或者无关之人牵扯到诉讼之内,是对与案件无关之人的消耗,也是对浪费司法资源的浪费。代理人和九位申请人均认为Q公司不是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如果错列其为当事人,是对Q公司和自身不负责任的行为。

(二)关于申请人商某

代理人认为,除了商某以外的八名申请人与商某之间没有劳动或者雇佣关系。本案的三个申请人商某与另外两位申请人是同一天面试,同一天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有《入职申请表》为证)。商某只是20__年1月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汤某的要求下,在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三个月的情况,将汤某转过来的三个同事10月份的工资转发了一下。平时签字报销单据,他也是在部门主管处签章,从来没有在审批人处签过字。在项目立项文件中,商某是申请人,审批人是汤某。不能据此说明商某有独立的财产权利。每个报销单据,最终能不能报销,都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能汤某决定。商某只是履行IP项目部总经理职务而已。

五.关于视频和照片

1.视频和照片可以看到申请人的工作地点。

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了好几段视频和照片作为证据(已经刻盘)。从视频和照片中,可以看到申请人平时晨会、日常工作、向被申请人汤某和潘某汇报工作、汤某和潘某安排工作、20__年3月16日九位申请人交接工作的种种情况。还可以看到九位申请人庭审中提供的入职审批表和工作交接单原件。

被申请人在庭审时表示:“虽然视频和照片里可以多次看到“J”四个字,但是不能确认拍摄地点是J公司,而不是Q公司;交接单上签字也都不是本公司员工,不明白她们三人为何要在申请人的交接清单上签字;交接视频中的潘某不知道是不是本公司员工,不能确认其身份。”

代理人认为这么多视频和照片,本身可以说明申请人交接工作和日常工作的地点无疑。而日常工作地点,是判断劳动者隶属于那个公司的重要依据。具体要素判断标准为:签署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

2.视频和照片可以看到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的各项内容。

视频和照片可以看到申请人公司汤某和潘某安排被申请人工作的过程。此外,申请人侯玉成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汤某有7个群聊,和被申请人股东和财务总监潘某有4个群聊(光盘中有视频和截图),也能够表明申请人侯某一直是与潘某和汤某沟通工作长达1年之久,受到汤某和潘某的工作领导。

3.视频中可以看到,辞职当日每个申请人的《入职申请报》和《工作交接单》原件。从这个角度,也可以驳斥被申请人主张的《入职申请表》和《工作交接单》没有原件不具有真实性的说法。

以上情况,请仲裁庭充分考虑、合理判断,对劳动者的人身隶属关系做出准确判断。

六.关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和劳动法的审判原则。

在劳资双方地位严重不平等的情况下,劳动法的所有法律规定,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解释》(一)、《劳动法解释》(二)、《劳动法解释》(三)、《劳动法解释》(四)等等无一不体现出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且劳动法律关系在法条约束不明确的情况下,是遵循民事行为之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要求劳动者对非因自愿而在项目合同上加盖Q公司章子的行为承担后果,将严重违背公平合理原则。

并且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是民事审判的“高度盖然性” 证据规则标准,而不是刑事审判的“所有犯罪事实查明无疑,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和“疑点利益归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确凿无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者要求的举证标准要低于一般民事案件。很多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基础证据,司法机关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举证的事实不存在。例如:劳动者只要能提供存在加班的基础证据,司法机关将会要求用人单位出示两年内的考勤表原件。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推定劳动者的加班主张成立!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各种劳动者可能与Q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怀疑。但是,首先该怀疑其实达不到合理怀疑的标准。并且,申请人提供的劳动者与被申请人的人身隶属关系已经达到了基本清楚的标准。综上,被申请人的辩驳既不符合法理和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原则,依法不该被支持。

七.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存在关联企业交叉使用劳动者的情况,司法审判的现行标准。

(一)首先,代理人强调:从来不认可被申请人与Q公司作为关联企业,曾经交叉使用过申请人。

在本案中,申请人只是服从被申请人J公司的要求,与Q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例如盖章或者签字报销等情况,都是申请人不能控制得。但是,代理人为了进一步论证相关事实和法理,仍然愿意主动说明此情况下,全国司法审判机关(劳动仲裁委、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统一审判标准。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态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申请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因素;

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附件一:《陕西省劳动争议纠纷指导案件及裁判规则》第51页;

附件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附件三:全国此类案件生效判决列表(有案号)。

(二)其次,代理人想从法理角度做出论证。

代理人举例说明关联企业交叉使用劳动者,可能存在的情形:

例如:假如有一个劳动者甲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并掌握行业内的核心技术,而甲所属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有好几个关联企业分别是: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在现今中国,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了与寻求和更多商业伙伴合作或者化解经营风险,这是常见现象。甲的老板乙需要甲在好几个关联企业中不断变换在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而甲则是为了保住工作,也为了和老板乙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不得不接受其安排,在几个公司之间交叉提供劳动。

有可能在此期间,A公司对甲发过工资、缴纳过社保和公积金,B公司为甲发过大额奖金,C公司为甲提供了办公室并配车,D公司让甲对外签署过合作文件并出席与其他企业合作的重要场合。

假设甲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发生了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况;A公司是否可以据此主张劳动者其实不是本公司员工?这种情况下,交叉轮番使用劳动者的几个用人单位(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是不是都可以扯皮推诿,均主张劳动者是其他单位的员工,与本公司无劳动关系?因为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是关联企业,所以每个企业都能够轻松拿到有其他单位使用过这个劳动者的证据。

劳动者被派到不同公司劳动其实并非因自身的主观意愿,最后却需要承担几个用工主体之间均推卸责任、都认为劳动者是其他公司员工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将会承担因非自身原因产生的不利后果,将对劳动者将会严重不公。

因此,现行司法实践中,发生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交叉使用劳动者的情况下,赋予劳动者自行决定向那家用人单位主张用工主体责任的权利,此做法即符合法理、也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关于被申请人和案外人Q公司的关系。

庭审的时候,被申请人提供了很多Q公司的文件原件,并且指出“汤某是Q公司股东,汤某签署申请人的工资文件是代替Q公司所为,每次发工资被申请人都是代替Q公司发工资,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交接工作也是代替Q公司接受”。此外,劳动仲裁委组织调解时,被申请人表示如果劳动者只要工资而放弃一切其他要求,申请人可以告知Q公司发放工资。还有,申请人谈成的合同,被申请人加盖了Q公司的公章等等情况。

代理人认为,以上情况均可说明Q公司与被申请人的密切关系,有可能构成关联企业。但是退一步讲,即使本案的九位申请人曾经在J公司和Q公司之间交叉提供过劳动,也不能作为被申请人逃避其对劳动者应该承担的用人单位责任的理由。

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不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价值观和国家的法治理念。依据被申请人的逻辑,曾经对关联企业交叉提供过劳动的劳动者如果发生工伤,每个企业均可以要求确认与该员工没有劳动、无需承担工伤责任。劳动者势必求告无门,承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利后果。

八.关于九位申请人

九位申请人其中有四位是持续四个月没有拿到工资,剩下五位是持续三个月没有拿到工资。在这样的情况下,九位申请人始终坚持理性和被申请人领导沟通,承诺被申请人只要发放工资,不愿将此事诉诸法律。

但是,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汤某始终没有一个正常的沟通态度,前期表示没钱付工资,后期让劳动者想怎么维权就怎么维权。九位申请人能尝试过的各种沟通方式均失败后,不得已这次走上劳动仲裁的司法程序。

九位申请人在疫情肆虐、全国劳动力市场普遍低迷的情况下,被迫交接了工作,走上社会。他们艰难自强、从未自弃,始终相信法律的公正,期盼仲裁委的公平裁决。代理人恳请仲裁委充分考虑:本案是集体诉讼,九位申请人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如果得不到公正裁决,将可能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

请仲裁委依法充分查明事实,为劳动者主持正义,关爱弱势群体,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

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律   师:柳雁琪         20__ 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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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广西移动“智能组网”业务受理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营业厅,全文共 4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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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鉴于甲方开通广西移动云【 】业务的用途为【 】等方面,乙方有能力并愿意向甲方提供广西移动云【 】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业务的使用、法律法规、各方保有权利、应尽义务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二条 定义

1.“【 】业务”:是一项利用广西移动云资源满足集团客户在【□基础通信 □办公管理 □营销服务 □生产控制 □其他 】的通信和信息化需求,帮助集团客户提升效率和效益的业务。

2.“【 】业务”部署方式:广西移动云平台是一个立足本区、覆盖全国,致力于帮助集团客户信息化提升的企业应用服务云平台,是一个面向集团客户提供行业应用的试用、咨询、订购、使用、客服等一站式服务的政企窗口。

3.“【 】业务”网络通信:业务的语音、短彩信、流量等网络通信能力必须使用广西移动的通信网络。若应用是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下辖的专业公司、研发机构或其他省公司提供,则应用的语音、短彩信、流量等网络通信能力可扩展到中国移动的通信网络网络通信能力。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通过免费体验方式使用乙方提供的【 】业务,业务包含【 】等功能,免费体验期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此期间乙方免收甲方使用【 】的功能费。

2.【 】业务【 □具备 □不具备】集团短信功能,乙方向甲方提供专有服务代码【 】供甲方使用。短信功能可用于2方面:①在用户注册和需要验证等情况下,系统自动向用户发送一次性的服务短信,该用途的短信不收费;②甲方可自行编辑发送短信,该用途的短信统一以0.05元/条标准计费,由甲方支付。上述2种用途的短信,短信签名统一显示为【 】(3-8个汉字)。同时,短信条数的计算标准为每70字计算一条短信。

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使用本业务,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4.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付费银行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产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信息,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不得传播封建迷信信息,不得提供博彩有奖、赌博游戏服务及其他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

6.甲方不得向其用户倾倒、散布不受欢迎或者未经同意接收的电子邮件、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的内容。

7.甲方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关于信息安全之各项规定,与乙方签署信息安全责任书。

8.甲方使用业务期间,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通过安全的网络环境使用,妥善保管账户名、密码等账户信息,加强账户管理不得外借,定期更新登录密码(含大小写字母、数字、特殊符号)。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以保证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2.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不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进行日常平台检测和软件升级;在紧急情况下,乙方有权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平台进行检测和软件升级。如因乙方网络系统升级或改造,可能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乙方将提前通过官网公告、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

4.如果发生网络故障,乙方应会同甲方进行相关调查。如因乙方网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业务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有义务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尽早排除故障。

5.如甲方利用本业务从事了给乙方及中国移动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上不良影响的活动时,乙方将依法保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保密条款

1.“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不欲公开的:

?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

?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

2.“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3.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4.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5.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6.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7.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8.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

2.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对因其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准,同时,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1)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2)甲方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3)甲方的经营损失等一切间接损失。

5.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尽合理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3.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至【 】市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市进行仲裁。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5.双方明确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6.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为【 】个月,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2.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本协议中手写体(涂改无效)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

1.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当业务免费体验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若甲方未明确将继续使用甲方应用【 】业务,且未按【 】业务相应的资费套餐正式订购【 】业务及支付【 】业务使用费,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注销。

3.【 】业务免费体验期满之后,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的,应重新签订业务正式合作协议。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5.本协议有以下附件:

附件一: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保证书

附件二:广西移动云业务受理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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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委托受理快件协议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30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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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受理方: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委托国内、国际快件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快件出口业务,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质的航空快递服务,且不得将甲方之客户资料透露给第三方。

二、甲方电话通知乙方,乙方负责上门取件,并负责将货物及时准确递送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三、甲方货物包装应完好安全,货物品质符合速递运输要求,并提供有关单证。

四、 乙方提供甲方运单、函件袋,并负责跟踪甲方货物递送流程,根据客户需要及时反馈信息。

乙方以优惠的协议运价给甲方(详见协议附件)。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若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任何一方对价格产生异议应及时与另一方协商,并以商定后的新价格继续执行协议。

五、 双方同意快件运费按月结算,乙方在每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供前月结算清单,甲方核对确认后,应在每月 15_______日前付清前月运费,运费由甲方以支票方式或转帐支付乙方(如是付现金要事先通知财务)。

六、 托寄物的规定:____________

1、 公司不予受理运输的托寄物包括发票、有价证券、国家禁寄的刊物、首饰、护照、私人证件、单证、合同、批文、现金、私人信函、核销单、贵重物品、动物、药物、毒品、液体物品、仿制物品、产地来源不明确物品、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有关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香港法律)禁止邮寄的物品。

2、 每票托寄物是否符合海关规定或航空运输要求,本公司保留绝对权力对寄物开封检查、核实。如发现托寄物属不予受理之范围,本公司有权拒收或退回。若本公司退回托寄物予寄件人,本公司有权收取或除行政费。

3、 托寄物申报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

4、 国内件或港、台件若托寄物每公斤的体积大于6000立方厘米,托寄物需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规定计算。其计算所需付款重量(公斤)的公式为:____________货物长(厘米)*宽(厘米)*高(厘米)/6000

5、 国际件若托寄物每公斤的体积大于5000立方厘米,托寄物需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规定计算。其计算所需付款重量(公斤)的公式为:货物长(厘米)*宽(厘米)*高(厘米)/5000

七、 额外派送服务:

1、 寄方或委托方客户所提供的收件人的地址不详,联系电话错误或收件人搬迁等情况的托寄物,本公司不承担延误派送的责任。

2、 如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派送托寄物无人接收,本公司将安排再送。但再送仍无人接收的,安排第三次或三次以上派送的,本公司将每次向寄件人加收30元额外服务旨。若寄件人不同意额外服务费,本公司有权拒送。若寄件人要求退回该托寄物,寄件人须预先支付双程运费。此外,本公司对该托寄物拥有留置权。

八、 收费:____________

1、 托寄物安排由收件人付费,但收件人拒付费用(包括代垫关税或其他费用),所有费用应由寄件人承担。未付清所有费用前,本公司对托寄物有权留置。同时不承担由此导致的延误派送的责任。如寄件人要求退回该货物,应支付双程运费。

2、 如收件人拒收且投寄人不愿退回该件时,则由投寄人承担第一程运费,此件作为废件处理,本公司对于作废的留置期为一个月(从寄件当日起计时)。

3、 如寄件人支付运费,不论是月结客户或是散户,一经本公司确认,寄件人不得更改付款方式。如运费由收件人支付:____________(1)收件人不得提出反要求改为由寄件人或另一方支付或分担运费;(2)寄件人可由寄件之日起的一星期内,要求更改为寄件人支付运费;但如果收件人已经支付运费,寄件人则不可以更改运费的支付方式。当本公司同意寄件人更改运费的支付方式,本公司有权向寄件人每票加收20元手续费。

4、 如客户选择第三方付款,付款方必须为本公司的月结客户。

5、 如寄件人或收件人拖欠本公司帐款超过90天,将被列入拒付资费名单。凡对于寄件为列入拒付资费名单的客户的托寄物,本公司一律不予收寄。凡对于收件人为列入拒付资费名单的客户的托寄物:____________(1)如运费已由寄件人支付,本公司将正常派送;(2)如托寄物的运费是由收件人支付的,可在寄件人同意将运费更改为由寄件人支付并且加收20元手续费后,予以派送。(3)如托寄物的运费是由收件人支付,且寄件人不愿意更改付款方式的,本公司有权拒绝派送,如寄件人要求将作为废件处理,我公司将对其留置一个月(从寄件当日起计算起),逾期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

九、责任及赔偿:____________

1、因过境交通挤塞、交通意外、海关行为、天气、自然灾害、地震、火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又或托寄物本身内在的缺陷,以及电子产品、磁带、磁片等受电磁影响其正常使用效果等非本公司可以控制的情况而导致延误收送服务或托寄物毁损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进出海关原托寄物须附上形式发票。如因寄件人的票据有问题致使托寄物被海关扣查,没收或者罚款的,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与本公司无关。对此,本公司有权追究寄件人的法律责任。

3、由于寄件人的原因,对其托寄的内包装或外包装不良的托寄物品(尤其是陶瓷、玻璃、灯具等易碎品,如发生破损及由此衍生的问题,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公司的疏忽导致托寄物被盗,遗失或破损等情况,本公司将依照国际条例(华沙条约),按运费的3倍赔偿或补寄一次。国内货物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00元;国内函件最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国际货物最高赔偿金额为美金100元;国际函件最高赔偿金额为美金20元。

4、寄件人所寄物品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或在市场上任何直接间接损失,特殊商业价值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有关快件索赔,寄件人或收件人须于寄件次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30天内答复是否受理。超过规定期期限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6、客户可对托寄物自愿选择购买保险,对已参加投保的托寄物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则按保险条款赔偿。对客户的其他间接损失,本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十、当甲方公司的业务员离职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再接洽此业务时,甲方必须承认此项业务,并按原甲方业务员与乙方协商的协议价与乙方结算快件费。

十一、协议的期限和生效:____________

1、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 有效期为 1 _______年,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起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

3、 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则有效顺延。

委托方:____________ ; 受理方:____________ ;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 电 话: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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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员工离职告知书_离职告知书

范文类型:辞职信,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2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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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我公司与你于20__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动态度差。并且由于你的不良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本公司决定将你辞退,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本公司将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相应保险费补偿。同时,接到本辞退通知后,你不得以公司名义再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此致

___有限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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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案件受理通知书格式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2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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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初字第 号

你单位诉 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法律名称与条款)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 年 月 日前向本院 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 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元。本院开户银行: ,帐号:________。

附: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空白授权委托书二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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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广西移动“智能组网”业务受理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营业厅,全文共 8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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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姓名:

乙方:

为回报客户,体现中国移动“优先、优质、优惠”的服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甲方自愿参加乙方校讯通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承诺从 年 月开始使用中国移动校讯通业务,并承诺至少使用至 年 月。

(一)校讯通业务包括的功能:

1.亲情语音:学生可以使用校园内安装的话机,免费给家长打电话,每月可以免费通话60分钟;可打3个亲情号码,而只需从开通校讯通业务的家长的一部付费手机话费中扣费,其他亲情号码不另收费。

请填写学生在校信息及亲情号码,注意家长付费手机号码为第一个必填亲情号码,且亲情号码必须为本地移动号码。

2.平安短信:学生进、出学校刷卡,业务系统自动给家长发送学生到、离校短信。甲方在签订协议10天左右方可收到校讯通卡。

3.家校互动:学校、班主任、科任老师通过校讯通平台将学生在校情况、评语、成绩、作业、通知等向家长发送,学生家长也可以使用手机、校讯通平台进行信息回复,并可向班主任留言,实现学校、家庭互动的教育网络。甲方在签订协议10天左右方可正常接受信息短信。

(二)校讯通业务包月费: 元/月。

二、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甲方在业务承诺使用期结束后,若需结束使用此业务,可通过编辑0000发送至10086取消,乙方不主动为甲方进行业务开通或取消操作。甲方转资费品牌、过户,活动中的业务将带入新资费品牌,过户时甲方必须自行取消“校讯通”业务。如因甲方过户不自行取消“校讯通”而引起的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到期,若甲方不主动退订该项业务,系统将按照业务资费标准收取费用。

三、甲方须保证所开通的号码真实且为本人使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等情况致使协议不能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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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工伤待遇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6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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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不予受理通知

编号:_______________

你(或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本局提交的_____________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以打“√”为准):

一、不属本局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包括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未满16周岁(即童工),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当转送法院等有关部门处理。

四、当事人受雇于自然人,用工主体不合法,未经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后被依法吊销。

五、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或者承揽关系,不属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应按民事损害案件转送法院依法处理。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事实不清,用工主体不明确,没有提供劳动关系有效证据,书面告知补正后逾期未送交,以致无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至今已超过法定申请时效。

鉴于上述情况,本局依法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此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签收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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