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中的困难与困惑_调研报告_网
2004年年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我县人大抽调精干力量,对全县*个乡镇的土地执法现状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并召开了两次由县直涉农执法单位参加的座谈会。通过调查发现,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由于加大了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加上人大、新闻舆论及人民群众等发挥积极监督作用,使土地违法行为得到一定的遏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土地违法依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如土地未批先用、少批多占、征地不依法补偿、随意截留、挪用征地款、土地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较为普遍。这些违法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同时也给国有资产带来巨大损失。而因为种种原因,给土地执法造成了诸多的困难。
土地执法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乡村两级干部执法意识较为淡簿。村干部随意发放宅基地,致使客观上造成违法。二、村两委换届频繁,派系争斗造成宅基地“一女两嫁”。*乡**村前任村干部将一块宅基地分给一家后,现任村干部又将其划给了另一家,致使两家出现矛盾纠纷,最后起诉到法院。三、执法力度稍显不足。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中往往以罚代法,纪律处分普遍过轻。按有关规定,凡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其责任人为干部的,都应受到相应处分。但在实际中只有极少数的干部受到处分,而且往往是乡镇以下干部,这与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四、执法经费难以正常供给,存在执法作为主要创收的有效途径。现在我县乡(镇)国土所大部分是人多编制少,靠自收自支来保运行,并且人员经费直接归县土地局管理。在处罚中,由于乡(镇)片面强调增效益,求生存,有的甚至“放水养鱼”,纵容违法来扩大财源,这样违法用地年年查,年年有。
执法中的困惑
一、宅基地审批建房究竟谁定。我县**村在规划调整宅基地时,村中一家的祖业宅有8分地,村委会要其划出四分给另一家做宅基,而82年国土资源部文件规定,82年以前的宅基如未翻盖可以维持现状,而村里却强行将其中的四分划给了另一家,引起两家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在承包合同签定之前引发的争议究竟是权属之争还是买卖合同之争。**乡**村在土地二轮承包时,其中一块地的合同既签了张三的合同又签了李四的名字,法院如何判决此类纠纷。
三、夫妻双方离婚后的土地纠纷问题该如何判决?离婚后女方嫁到外地的,按法律规定,土地该判给女方;而村里却不愿让土地流失,女方既无法将土地租出流转又无法在原地种植。
四、个别村干部对法律知晓程度高,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乡**村将村里的机动地按招标方式变向发放宅基地。土地承包法充许村里有机动地,该村干部与村民签协议时特意注明此地如用做宅基,需经土地部门批准。而村民却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一律将其作为宅基使用,造成了执法困难。
出现问题原因
一、农业税的取消,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我县是农业大县,农民本来就对耕地有深厚的感情,近来国家出台中央一号文件后,又使农民对土地的权益加重了关注力。
二、部门配合难,存在执法难以到位。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土部门作出生效的处罚决定,土地违法者拒不履行时,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由于县里的财政状况,经费的支出成为了制约部门配合关系的一个关键因素。这样,事实上淡化了法律的尊严和效力,难以对土地违法者强有力的打击。其次,法院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土地的权属争议一般不予受理。
三、个别乡村发放土地承包合同不到彻底,宅基证也未及时全面放到群众手中,造成纠纷标底物确权困难。高龄乡南高岭村两户因耕地相邻,对自家的田地亩数都有怀疑而起诉到县法院,却因耕地无法确权,法院不予受理,调解又不成,两家至今尚有矛盾。二轮土地承包时,一些乡镇村怕承包后,税费任务不能落实,敷衍了事;个别村还没有搞二轮土地承包,农户承包地还是一轮土地承包的基数,多年来一直没有进行调整。据调查,目前我县尚有百分之2。7的村尚未进行。现在,人多地少的农户找村里要耕地,人少地多的农户不愿退耕地,矛盾十分突出。村里急切盼望搞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解决人地矛盾的问题。
四、农户耕地被占压也引发矛盾纠纷。**乡**村张等5户近十亩耕地被地道桥占压,去年村里收到了国道占地补偿费,村民怕村班子不稳定,领不到补偿款;并且粮食价格上涨,村民要求补偿时以粮抵款,并要村里给他们调剂土地,村里没有土地调剂,因而引发矛盾纠纷。这些问题也只能协商解决。
解决土地执法难的对策
一、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坚决克服“重查处、轻预防”现象。要认真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确保做到按土地规划安排各种用地。要严格实行责任制,严格落实对土地执法责任人的奖惩措施,做到对土地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努力把各种土地违法行为消灭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对土地违法行为,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不能敷衍了事,不能批评了事,不能罚款了事,不能补办手续了事”的指示,坚持查事与查人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相结合。要依照党纪国法对违法责任人严肃查处和追究,该处分的要处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建筑该拆的要拆,该没收的要没收。
三、建议政府设立耕地保护专项基金,对保护耕地措施得力、耕地总量保持动态平衡的土地执法单位予以重奖的方式,来弥补执法中的经费不足。
四、鼓励村民利用出租或转让的形式进行土地流转。
五、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学习贯彻《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其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尤其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各级干部依法保护和管理土地的水平。要区别不同层次,区分不同内容,采取宣传栏、文艺演出、就案说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强针对性,提高宣传教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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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从优待警与规范化执法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从优待警”和“规范化执法”,似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笔者通过认真地对当下的一些基层交警大(中)队调查,发现其中有许多相辅相成的必然联系,如何认定这一命题能够成立?我们不防从这支队伍当下的现状做些分析与研究。
一、基层公安交警队伍的现状
公安交警,是一支非常特殊的队伍,人员构成复杂,有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和签有劳动合同的交通协管员。一个时期以来,在基层交警大队中,工资福利没有财政保障的交通协管员占了总人数百分之七十以上,他们已经成了维护地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这些人工资福利没有财政保障,他们的工资福利要全部靠交通违法罚没款返还来支撑。这样一来,难免就会出现重处罚,轻教育,趋利执法,违规执法的不良现象发生,影响公安交警队伍形象,影响警民关系与社会和谐。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和逢进必考制度的限制,这些交通协管员转为正式职工和正式民警希望渺茫,而现实工作中,他们又总认为自己干的工作不少,和正式职工、正式民警相比,自己的付出与回报不对称(他们的月工资在800至1000元之间),因此他们心中常产生不平衡的思想。还有的交通协管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家中比较困难,上有老下有小,仅靠这点工资难以满足正常的家庭支出,而工作和生活中,他们既看不到前途,也看不到“钱”途,有人抱着干好干坏一个样,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应付工作,更有人为了个人私利,不惜以身试法,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乱罚款、乱处罚,干出一些严重影响队伍形象的事情来。如何才能管理好这一支队伍,使其规范执法,服务于民呢?愚以为不防从从优待警这环节着手。
三、德兴“从优待警”促进“规范化执法”的启发
XX年以来,德兴市委、市政府积极采取从优待警政策,取消德兴大队一直靠罚没款返还经费支撑交通协管员工资的体制,对德兴大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实行全额保障,大队全体民警、职工的工资、津贴除了由市财政承担外,并按照每人年均30000元公用经费标准给予保障。除保障交通协管员工资外,市财政下拔德兴大队协管员人均公用经费年人均10000元(在此基础上,大队为他们交纳医保和社保)。
德兴市财政对德兴大队实行经费保障后,德兴大队严肃纪律、严格措施,首先禁止罚没与经济利益挂钩,严禁各科室、所、中队向民警下达罚没指标;其次大队将重点违法纠违量及“五小”车辆管理,作为各中队目标管理考核重要依据。与此同时,全面实行违法行为非现场处罚模式,严格规定一线执勤人员一律不得持有罚款票据,路面执勤民警只负责采集违法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理一律交由内勤录入信息系统、并作出处罚决定,所有罚没款全部上交市财政后,不搞罚没款返还,罚多罚少都一样实行经费定量保障,从根本上消除了民警“趋利执法、执法创收”的隐患,从而使队伍的健康发展有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也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民警的执勤执法行为,更重要的是使民警执法工作重点由过去的重罚轻教向现在的重教轻罚转移。
四、推广“从优待警”促进“规范化执法”的一点建议
通过接近三年来的运作,实践证明德兴市对公安交管工作实行经费保障的做法是有成效的、成功的。值得全面推而广之。为此特提以下几点浅见:
(1)希望国家有关决策层能够从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建议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立法层面着手,明确各级地方财政将各地公安交管工作实行经费保障体制,由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在全国推广。
(2)在通货膨胀高企不下的形势下,逐年提高经费保障标准,创造条件,逐步提高民警职工和交通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办公条件。
(3)切实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确保他们正常休假,定期组织他们体检,给患病的工勤人员适当给予救济补助,对他们子女需入托、入学或爱人需要再就业的,多方给予帮助,解除其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彻底消除公安交警部门“趋利执法、执法创收”的隐患,使他们能够有精力把一切工作重点投入到保安全、保畅通,促和谐上来,造福人民、造福社会。
篇2:检察机关调研报告: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宽严相济与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重塑
党的xx届六中全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对检察机关提出了重大课题。因此,创新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执法理念在我国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普遍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进行了广泛和充分的研究。在我国,不同主体对于执法理念有一些共同的标准、原则、价值和要求,如公平、正义、效率、廉洁等,但具体内容又有不同。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当前关键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为指导。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尺度,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检察机关来说,维护公平正义是其天职,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
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治安总体形势比较严峻,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贯彻“严打”的刑事政策,控制犯罪的理念占主导地位,这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相契合。惩治犯罪、控制犯罪,这是任何国家、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世界各国刑事法律立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但刑事法治实践表明,在现代多元社会,实现正义的方式需要多样性,过分偏重惩治、控制犯罪理念,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多年来,我国司法人员理念中,始终充斥着“高压”、“严惩”的字眼,对于刑事犯罪的处理没有很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思想。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偏重控制犯罪理念
多年来,人们习惯把检察机关当成枪杆子和追究犯罪的打手,形成检察机关浓重的控制犯罪执法理念。突出表现是重打击轻保护,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主要表现是:宁愿多捕不愿少捕;宁愿错抓不愿错放;宁愿多诉不愿少诉。
具体表现在:1.逮捕法定条件的严格控制与逮捕适用的普遍化的矛盾。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但从审查逮捕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逮捕的后两个条件,即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被“淡化”、乃至“虚化”,逮捕的法定条件在实践中演变为“构罪即捕”,即在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能够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都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率过低。
2.起诉裁量权的扩大与相对不起诉功能萎缩的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理论上称之为相对不起诉。但由于受观念、体制、立法、政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相对不起诉在实践中出现运行不畅、功能萎缩的状态。实践中,大量轻罪案件与重罪案件一样,遵循着基本相同的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审判,仅有很少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分流,相对不起诉的价值仅在极小范围内得以体现。
偏重程序控制理念
程序控制理念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工具式”刑事司法理念之一,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它的高成本使贫穷者望而却步,它的精细与复杂使审判日益笨重。司法实践中存在轻罪案件迅速审理的原则与简易程序受到限制的矛盾。对于轻罪案件广泛运用简易程序,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主流,但在实践中由于审限的限制以及被告人不认罪的限制,通过设立简易程序达到减少积案,缩短诉讼周期的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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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关于消防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初步形成了消防法律体系。特别是《消防法》的颂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消防工作步上了依法治火的轨道,为消防行政执法和消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化以及中国加入wto,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消防监督工作,正面临着新的考验与挑战。消防行政执法中暴露出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笔者结合自身近十年来消防执法经验,就当前消防执法中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详细地剖析,有了些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当前消防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消防行政执法不规范,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是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执法随意性大,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条款。二是以罚代拘,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对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行政执法治标不治本。三是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个人化,存在以言代法的现象。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只是采用口头方式,督促整改,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四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有些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员搪塞推诿,故意拖延,对于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施工、使用、开业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等违法行为,该罚的不罚,该执行的不执行。
2、执法程序不完善。一是内部行政审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没有建立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有的虽已建立,但审批把关不严,形同虚设。二是执法程序错误。主要表现在:有的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有的对不应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当场处罚。三是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又不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四是执法程序中断。对消防违法行为,该整改的不责令整改,整改到期又不进行复查,整改不彻底或是不整改的,不要求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的要求一追到底,直至结束。
3、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不能适应当前消防管理的需要,对消防工作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消防监督业务涉及面广,标准多,要求严,由于消防监督人员少、业务多,致使执法干警进行业务理论和法律学习,充实提高自己的时间大为减少,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知识的能力降低,在实施监督管理时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意见不恰当,表现不出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这种业务上的不熟练,长此以往就会降低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
4、消防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不能真正落实到实处。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制岗位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法制人员难以在消防执法中发挥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执法责任落实不够。特别是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虽然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但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对执法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有的虽然发现了但打不破情面,硬不下心肠追究责任,对监督人员起不到规范、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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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工会法》执法检查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总安排,商丘市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积极配合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总工会积极行动,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统一认识,做到思想上落实、组织上落实、工作上落实、经费上落实,切实做好对《工会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市总工会成立了由主要领导及各部室负责人参加的“市总工会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全市各级工会组织积极行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标语等多种手段,大张旗鼓地宣传《工会法》,并于7月5日前后,普遍开展了法律咨询活动,在全市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的热潮。
一、《工会法》修改颁布以来我市各级党政、工会宣传贯彻情况。
《工会法》修改实施后,市总工会召开了市直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座谈会,与会人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工会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及工会面临的形势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市总出动6辆宣传车,在市区内主要街道进行广播宣传,并组织机关骨干人员20余名,在市中心广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散发宣传单1000份,咨询职工2000人次。同时,印制了10000册的《工会法律法规文件选编》发到各级工会,及时指导各级工会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县(市)区总工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不同形式的宣传学习贯彻活动。梁园区总工会先后召开区总机关全体人员和系统工会主席会议,原原本本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号主席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工会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工会法》,围绕工会干部如何贯彻实施《工会法》展开讨论。全区还出动宣传车3辆,沿市区主要街道进行巡回广播宣传,挂标语15幅,出板报、墙报102期,张贴红绿标语1205条。夏邑县总工会认真学习《工会法》,围绕新字做文章。县工会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宣传造势,围绕五个“新”字做文章。一是明确新任务。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造势活动,使《工会法》深入人心;二是吃透新内容。将修改后的《工会法》中规定的工会基本职责、维权的方式与方法、组建工会的法律保障、工会财产经费的法律保护等相关内容理解透,把握准,运用好;三是理清新思路。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四是转变作风,切实解决思想、工作、学习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切实履行“第一责任职责”,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五是力求新突破。以《工会法》修改实施为契机,切实履行维护基本职责,使工会重点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二、《工会法》修改后,市总工会参与政策制订工作情况。
2002年1月4日,市民政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充分利用工会组织掌握特困职工情况的优势,加强与工会的联系和合作,共同研究特困职工低保工作,联合开展督促检查,切实把那些生活困难的职工纳入低保范畴,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2002年11月18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农民工和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要求各级劳动和保障部门,加强同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监督员的联系,对拖欠农民工和企业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涉及人数较多,案件重大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要迅速处理。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后转移财产、设备以及逃避责任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2003年12月18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关于督促解决职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密切配合经贸、建设、税务、企业家协会等部门,按照《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对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建立健全解决职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要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建立工资支付监控,企业欠薪公示公告制度,监督企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为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总工会拟制建议以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和《商丘市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近期即将出台。
2002年县级工会与同级政府共召开联席会议11次,2003年召开13次,会议上都解决了许多开展工会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2002年市总工会与市政府召开联席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大力支持工会协助政府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对工会“培训中心”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给予财力支持。要认真抓好解困再就业政策的规范和落实。各职能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涉及各部门权限内的条款要具体化,易于操作。要通力合作,落实政策,消除“棚架”现象,对解困再就业政策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大督察力度,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2003年联席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 对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的督查力度,尽快筹措下岗失业人员贴息贷款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完善担保办法,落实承贷银行。
市、县两级全部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并坚持每年召开1—2次三方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2003年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上,研究制订出台了《商丘市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责任追究办法》。
三、《工会法》修改后工会组织建设情况。
市委成立了新建企业工会领导小组,下发了《新建企业工会工作意见》,在工会的大力推动下,新建工会工作得到顺利开展。全市各级工会深入到每个企事业单位和机关,摸底排查,作了大量的工作,宣传组建工会的意义和必要性。按照“先组建,后规范”的原则,我市的基层工会组织得到快速发展。截止目前,全市基层工会组织4155个,比2001年增加25%;建会职工425250人,比2001年增加4%;会员387901人,比2001年增加5%;工会干部5483人,比2001年增加13%。工会组织增幅较大,但会员人数没有成比例增长,是因为近年来的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导致部分原国有企业会员流失。而新组建的工会组织,多是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由于新建工会企业主对工会认识有偏差,对工会采取不支持态度,致使一些工会组织有名无实,开展工会工作有一定难度。
进城务工人员作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工会组织应最大限度到把他们吸收到工会中来,通过组织的力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工会加大吸收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入会的力度。截止目前,全市4603个行政村中,外出务工人员945616人,建会417个,发展会员53243人。外出务工人员外出渠道主要有两种:劳动部门或中介组织有组织地外出,有亲友介绍地无组织外出。无序外出造成部分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有一定困难,也很难有效地把他们组织起来。
四、工会维权制度建设情况。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制度措施。为深入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2002年以来,市总工会每年都把此项工作作为全年工作重点。每年年初都要召开全市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专题会议,各县(市)区也制订了相应的责任目标和考核措施,为确保集体合同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市总工会对各县(市)区实行月报、季报及定期督查制度。2003年,我市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下发了《商丘市集体合同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破产,我市在巩固已签合同的基础上重点放在改制企业集体合同的延续和非公有制企业建制上,并着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签订。目前全市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153个,比2001年底增加65个,覆盖企业增加412个。行业性集体合同20个,比2001年增加11个,覆盖企业增加60个。
以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工会法》为契机,推进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稳步发展。在推行厂务公开工作中,为认真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决策,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二是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劳动用工、分流和再就业、住房分配、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都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三是对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责任;四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全市2682家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占全市企业总数的82%;其中非公有制企业1164家,占全市非公有制企业的67%;实行厂务公开2263家,其中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公开率达100%;实行厂务公开的非公有制企业767家,占非公有制企业总数的44%;改制企业177家。有142家企业的职工进入董事会,186家企业的职工进入监事会。
五、工会帮扶困难职工情况。
全市各级工会把坚持开展送温暖活动作为工会帮扶困难职工的重要渠道,一是多方筹资建立送温暖基金。全市已建立送温暖组织32个,送温暖基金总额268.9万元,为送温暖活动提供了有效的保证。二是坚持开展“双节”送温暖活动。每年“双节”来临,都及早部署,及早准备,购置大量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救济慰问困难职工。2004年“双节”期间,全市共筹集送温暖资金489.78万元,救济慰问困难职工36750户。三是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为困难职工建房、就医、子女入学提供救助。联合教育部们出台特困职工子女享受减免学杂费、免收其他学习费用的优惠政策;与卫生部们联合出台了特困职工就医优惠政策,并在全市设立了17家特困职工就医医院。2004年“五一”前夕,全市9个县(市)区总工会全部建立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并投入运行。县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配备了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并配备3—6名工作人员。自办或整合社会力量办学,建立再就业培训基地,为职工再就业提供技能培训。
六、工会经费和工会财产保护问题。
与《工会法》修改前的2001年相比,我市工会经费的收缴率虽然略有上升,但增长并不明显,主要是由于大部分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等因素大量萎缩,造成工会经费的减少。而在各县(市)区工会建会职工比重越来越大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费收缴率一直在较低的水平徘徊,主要原因是企业法人代表认识不到位。有些企业主认为建立工会多了一个婆婆,多了一个对手,不愿拨缴工会经费。有的企业主认为拨缴经费是增加企业开支,是额外负担;有的企业主在拨缴工会经费上讨价还价;有的企业主认为拨缴工会经费是一种摊派;甚至有的企业主把拨缴工会经费看成是对工会的一种施舍和恩赐,想给多少就给多少。存在上述问题根本原因对工会认识不清,认为《工会法》不是什么强制性法律,不去履行也没关系,存在这种思想的企业主比较普遍,这也是当前工会经费收缴的难点。
七、存在问题
1、一些党政领导对工会工作的认识和支持程度不够,思想认识不统一。看不到工会的作用和地位,认为工会组织发挥不了什么作用,解决不了任何困难和问题,对工会应付、不支持,从而导致工会工作难以开展。
2、工会组织机构不健全,机构虚设。由于一些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对工会工作不重视,在配备工会干部时,在编制、待遇等方面没有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或者只设象征性的工会主席,致使工会干部有顾虑,不能全力投入工会工作中。
3、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阻力较大。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工会工作的重点向非公有制企业转移。但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难度较大,一些企业主认为工会组织对他没有任何作用,是和他唱对台戏的,是增加负担,不愿组建工会。
4、工会经费收缴难。一是同级财政不能按时足额拨付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二是由于一些单位法制观念淡薄,有的企业以效益不好为由,长期拖欠工会经费;三是一些私营企业主拒绝缴纳工会经费。
5、工会对一些垂直单位工会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在垂直单位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单位工会主席都没有经过选举,也没有上级工会的批复,而是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任命,甚至任意撤销工会组织、更换工会主席,致使工会主席没有群众基础,工会工作难以开展。
八、建议和对策
1、加大《工会法》宣传力度,推进《工会法》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在领导干部和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中,引起足够重视,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工会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加职工加入工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各级工会本着“那里有职工,就把工会建在哪里”的原则,抓好非公有制企业的组建工作。但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主对建立工会普遍不支持,认为是一种负担,阻碍了工会工作的开展。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适合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的有关政策,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组建步伐。
3、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工会干部培训,作到重点工作和培训内容紧密结合。特别注重对工会干部法律知识的培训,使之能准确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自身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为了保证《工会法》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保障工会的监督权落到实处,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建议上级部门制订《工会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篇5:多方联动 整体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_调研报告_网
XX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采取各种方式贯彻落实。在各个部门的配合协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为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总体情况
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截至XX年三季度末,我市共有已领榷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29584人,实有实现再就业人员总数15124人。XX年2季度,我市新增领榷再就业优惠证》人员3215人,实现再就业人数2596人;XX年3季度,我市新增领榷再就业优惠证》人员4151人,实现再就业人数3039人,社会失业人数总体上呈少量增长态势,社会总体再就业工作无大的突破。但是,在社会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无大的变动、社会总体再就业工作无大的突破的情况下,享受国税部门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个体数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再就业税收工作效果明显。一是个体户享受减免税务登记户数稳定增长。XX年4季度222户、XX年一季度226户、XX年二季度432户、XX年3季度296户。从XX年4季度我市首次出现按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后,一、二两个季度均有企业按此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已达到4户;二是从XX年4季度我市首次出现按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后,今年三个季度均有企业按此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已达到5户。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户数量上趋于稳定,也可以反映出社会上对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有了较为普遍的了解,普通老百姓已经有了主动运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识。
二、我市国税系统大力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扎实推进再就业工作的进程,全面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宿迁市局着力“四个方面”建设,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日常化、高效化。
(一)认识与组织到位,强化追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方面,从贯彻落实重要思想和xx大精神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一把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经考核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并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宣传与培训、咨询相结合,内外并举,凸显政策宣传效果
1、公开办税程序,完全“阳光化操作”。在全市所有办税服务厅的醒目位置公开再就业涉税事宜办理程序,让纳税人“轻轻松松来办税,明明白白享优惠”。与此同时,在办税程序和税收优惠两方面坚决不打折扣,充分保护下岗职工的各项税收权益。
2、培训多样化,咨询耐心化。一是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全力配合,劳动就业部门每次举行招聘会时,由税务人员向应聘职工详细讲解再就业税收政策;二是在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下岗职工再就业技能培训会上宣传再就业税收政策;三是组织部分企业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宣传、培训,细心指导企业逐条对照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立即按规定程序为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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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建立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实践与思考_调研报告_网
建立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机制 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执法权是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最主要的权力,正确行使和运用税收执法权,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那么,怎样才能确保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正确行使运用税收执法权呢?我们认为,除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其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外,还必须建立起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可以说,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确保税收执法权正确行使和规范运作的关键所在。近年来,*县地税局在建立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机制方面,着力狠抓了以下几点: 一、示权,强化社会监督力度。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只有将税收执法权置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才能使权力的行使和运作趋于规范,而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推行公开办税,实施“阳光作业”,还监督权于纳税人和人民群众。基于此,近年来,*县地税局投入五万余元,在县局和各基层单位设立了板面、公示栏、政策宣传栏、监督台,还在县电视台开办了《税苑之光》宣传栏目,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办税窗口职责范围和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公开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电话;公开“双定户”的定额标准、缴纳及违章处罚情况。同时,还将负责征收的税种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服务的标准、时限,票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税务检查工作规范,税收政策法规咨询热线等进行公开,极大地增强了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从而把税收执法权行使和运行的全过~正置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让纳税人对执法依据、执法规程、执法结果了然于胸,杜绝了税收执法时的暗箱操作,使纳税人在缴“放心税”“明白税”的同时,也增强了税干执法时不越轨,不出格,不跨线的自律意识。此外,*县地税局还在社会各界聘请义务监督员,向人大、政协汇报工作情况,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查指导工作,把税收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形成了多层次、多方位的外部监督体系。 二、分权,强化内部制衡力度。针对以往征管过程中权力过于集中,容易滋生~的状况,*县地税局在税收执法权的分解和制衡上狠下功夫。一是深化征管改革,建立起分权制约的运行机制。按照建立征管新模式的要求,大力推行专业化管理,实行征、管、查“三分离”,推行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使权力得到合理分解配置。同时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在各股室和各基层单位配备微机,用机器管税,靠计算机管人,使执法中的人为因素明显减少。二是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每个岗位的执法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依法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使每个人对自己的职权范围十分清楚,对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监督什么,怎样监督,做到具体明确。三是进一步完善规范征管规程,要求税干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定程序,并处理好各个环节的衔接,使每个人、每个部门既明确整体工作的运行过程,也明确自己所涉及的具体程序,既明确本人、本部门承担的责任,也明确整体工作的衔接。经过努力,*县地税局使税收执法权得到有效分解,形成了权力间相互联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上下衔接、首尾贯通的运行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税务人员执法的随意性。 三、制权,强化惩戒震慑力度。首先大力开展税收执法检查。一年来,*县局开展了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六次,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偏差23起;其次进行执法监察,组织监察人员通过明查暗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发现的3起以税谋私、以权谋私等问题进行了查处;第三,认真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绛县局班子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不隐瞒、不护短,不包癖的态度,切实做到了真抓实干,真追实究,究责到位,对变通税收政策、违反规程、执法不到位和滥用职权的税务人员共追究20余人次,经济追究1000余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人,从而有力地震慑了违纪者,保证了公正执法和严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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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创新理念 文明执法 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服务_调研报告_网
“两个率先”是党中央提出的发展的战略目标。省高院在《全省法院依法服务“两个率先”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法院战线服务“两个率先”,必须立足于审判这个中心,通过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好各类案件,全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两个率先”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这是法院战线服务“两个率先”的主渠道和主阵地。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拓宽审判工作服务渠道和服务领域,将法院依法应当做和可以做的事情办好办实。 一、服务“两个率先”,创新执法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人民法院要服务“两个率先”,首先要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以理念的更新求得思想的解放,以思想的解放引领工作的创新,以创新的举措打开工作的新局面。 近两年来,秦淮法院开展了一系列的创新执法理念教育活动,提出了审判工作要“始终不断地解放思想,始终不断地开拓创新,始终不断地与时俱进”的要求。解放思想就是要打破旧的框框,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统一到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两个率先”上来,把是否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实现“两个率先”作为衡量法院审判工作的标准;开拓创新就是要做到“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工作要有新举措”,要勇于实践,敢为人先,锐意进取,大胆改革,只要是对发展经济有利,实现“两个率先”有益的做法、措施就要义无反顾地付诸行动,投入实践;与时俱进就是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发展的需要,在服务“两个率先”的同时,自身也要率先实现现代化。 当前人民法院的最大责任,最大工作都是为“两个率先”服务。明确了这个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秦淮法院也找到了服务“两个率先”的工作方法。一是立足大局抓审判。通过深入开展“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整顿活动,全院干警牢固树立了“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宗旨意识,围绕区委提出的“一年面貌大变,三年实现小康,五年再创辉煌”的工作思路,认真抓好审判工作,把服务实现“两个率先”的大目标落实到服务秦淮实现“富民强区”的具体行动之中;二是融入经济抓审判。用“发展第一要务”的思想指导审判工作,密切联系经济建设来开展审判,自觉地把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融入到经济建设的大潮之中,通过公正、公平的司法裁判,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通过快立、快审、快执,提高诉讼效率,推动市场资源的迅速流转,通过热情周到的服务,营造亲商、爱商、护商的发展氛围;三是跳出审判抓审判。我院跳出审判抓审判,延伸司法服务的职能和范围,深入基层搞服务,开展了送法到村落、送法到社区、送法到企业、送法到机关、送法到学校、送法到军营的“六送”活动,引起方方面面的高度重视,区人大主任亲自参加现场指导,媒体广泛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服务“两个率先”,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服务“两个率先”的要求,结合秦淮实际,我们提出要充当经济发展的推进器,投资环境的调节器,社会矛盾的稳压器,城市建设的清障器,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实现“两个率先”创造“平安”的法治环境。 当好推进器,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建设是中心工作,发展是第一要务,实现“两个率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经济搞上去。同样,人民法院在新时期的根本任务也是要当好推进器,促进经济的发展。我院主动把审判工作置身于经济建设的大局之中,服从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和帮助,通过审判活动推进秦淮经济的高速发展。去年12月,我院在审理南京橡塑机械厂诉山东淄博和丰塑料制品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短短的一个月内,法官三上山东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不仅案子顺利解决,还使“怨家变亲家”,为橡塑机械厂又引来了千万元的订单。 当好调节器,打造投资环境。法治环境是第一投资环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是否公正、高效,法律服务是否体贴、到位,直接关系到投资人对投资环境的评价,关系到经济发展的成败。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运用审判的杠杆,调节好各类社会关系,打造一个安定和谐的投资环境。我院在审判实践中自觉地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具体制定、落实为投资人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的二十六条措施,畅通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为秦淮经济的快速发展开辟司法的“绿色通道”,创造出良好的投资环境,受到区委的高度赞扬。我院“一份司法建议救活一家企业”的做法成为区委书记在全区各种场合津津乐道地事迹。南京因格尔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由于注册登记时存在不规范行为,今年初被工商局处以27万元的罚款,面临倒闭。工商局申请强制执行后,我院从扶持、帮助私营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提出暂缓执行的司法建议,救活了这家企业。 当好稳压器,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两个率先”离不开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然而,在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到经济建设的大局。因此,人民法院就要发挥“稳压器”的作用,利用司法的职能,延伸服务的阵地,调解、钝化社会矛盾,为实现“两个率先”创造一个“平安”。我院把维护社会的稳定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利用自身优势,妥善处理影响安定团结的群体性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于无形之中,近两年共调解解决民事案件5500余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数的65%,调处诉讼外民事纠纷近千起,做到了“化干戈为玉帛”,XX年被评为“全市民事调解工作先进单位”。 因中华路改造遗留问题,引起一户人家上访8年,甚至在“~”期间进京上访,法院接手后,一天功夫就解决了纠纷。在全市引起强烈反响的“梦重圆超市集团诉讼案”、“瑞伯宝石加工集团诉讼案”,经过法院的妥善审理和合理执行,均~解决,市委领导专门批示要求登报表扬。 当好清障器,推动城市建设。城市建设水平的高低是衡量是否实现现代化和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实现“两个率先”的过程中,城市
建设的任务非常重,阻力非常大,矛盾非常复杂。如何当好“清障器”,为旧城改造疏通道路成为人民法院服务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建设的重点课题,重要工作。“拆出一片新天地,秦淮美景迎华商”是人民法院报在显著位置对我院服务旧城拆迁改造事迹进行报道的大标题。两年来,我院勇当城市建设的急先锋,立足审判,延伸服务,依法审理、执行拆迁、拆违案件148件,现场服务800余人次,为秦淮区顺利完成繁重的城建任务做出了贡献。为了拔除无理取闹的“钉子户”,法院干警在头部被砍6刀、流血800cc的情况下,仍奋勇向前制服歹徒,~完成执行任务,被省法院荣记二等功,受到区委的通令嘉奖。确定的“023”国防重点工程因为少数“钉子户”的阻挠拖延了半年之久,我院受理后仅用一周时间就扫清了障碍,受到省、市、区各级领导的赞扬。 三、服务“两个率先”,体现司法文明。 党的“xx大”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三个文明”的建设也是实现“两个率先”的必备条件。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活动在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过程中,还要体现人文的关怀,实现司法的文明。近两年,秦淮法院不仅通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干警办案、办公条件,完成了办公大楼的出新、红花人民法庭、法院局域网、档案库房、干警食堂的建设,添置了电脑、汽车、空调等必要办公设施,为审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展示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更通过人性化的办案,彰显现代司法的文明,树立文明法院的形象。 ----“圆桌审判”关爱青少年。秦淮法院在全市法院率先实行“圆桌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让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一起围坐在圆形会议桌前,进行帮教,鼓励未成年被告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上级的肯定,被市法院指定管辖秦淮、白下、雨花台三个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市法院和团市委联合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光荣称号,今年又创“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老年法庭”通过向社区、敬老院发放联系卡,开通老人热线电话、知心信箱,方便老年人咨询、投诉。对行动不便、身患疾病而不能亲自到法院进行诉讼的老人,法庭登门立案、调解,开庭在床头。由于工作年年有创新,受到各界人士的广泛好评,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每年都来专题采访报道,今年全国老龄工作会议又专门邀请秦淮法院作为全国法院系统唯一的代表做了专题经验介绍。 ----“消费者权益保~庭”是全国第一家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主旨的专业法庭。在继续坚持接待全市群众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又专门成立了全省首家“医患纠纷合议庭”,慎重审理医患纠纷案件,促进医疗体制改革,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司法救助”帮扶弱势群体。两年来,共实施司法救助案件456 件,缓、减、免诉讼费用金额达100余万元,受益企业150 家、群众481人次,真正做到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群众形象地称赞:“法院大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请进来”。
篇8:药品行政处罚案件降低执法风险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药品管理法》赋予了食品药监部门依法履行药品监督执法的职责,这既是政府赋予我们的权力,又是我们的责任。在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稍有不慎或者失误,就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甚至会引起国家赔偿的严重后果,所以哪怕是一些细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现结合工作实际,就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降低执法风险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当前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的总体情况逐年好转,执法办案质量也有很大的提高,但同时也有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法律错误
1、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例如某药店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执法人员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罚款500元,本案中,该药店的行为既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法理学的理论,适用法律时,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因此在此案中,应适用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2、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包括适用法条和款项错误。例如执法人员查获某药店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认定该药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为该条包括三款内容,所以不能笼统地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而应该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这样从逻辑上来说才是严密的。
(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们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程序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如果发生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形,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或者判决该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程序正当、合法非常重要。药品监管程序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表明身份程序违法。有的执法人员只说我们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来检查,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及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是调查取证的一般前提,是所有行政检查程序都必须的起码要求,它作为一项行政处罚程序至少有三个意义:(1)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树立公仆形象;(2)表明合法的处罚主体或资格;(3)在处罚违法或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时,表明身份程序有利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
2、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回避主要有三种情形:(1)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对于我们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如果被检查认识自己的亲戚、朋友,应该主动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回避的申请,不能仅仅把回避理解与某个人有仇怨而由当事人提出的回避。从我们实践看,回避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很少有执法人员主动提出回避。
3、说明理由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在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时,没有向相对人说明合法性、合理性的理由,或者说得不充分。忽视告知义务的履行,主要表现为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不给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的机会,强制性的要求当事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署诸如“对告知的内容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等。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没有说明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理由,不能达到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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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我县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情况及影响因素_调研报告_网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就个体私营企业对国税贡献而言,近几年却成下降趋势,XX年个体私营经济税收为*万元,XX年为*万元,XX年为*万元,这充分说明国税宏观上对全县个体私营经济的支持。国税局征收的税种主要是,加工、修理修配性质的个体私营企业税率为6%,商业性质的为4%。总体而言,可以说影响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为此,我们结合本县国税实际,简单就影响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几个主要因素作一些探讨。
1、财政体制影响。这是因为财政预算收支是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法案,构成财政收入主体的税收收入又是以指令性计划即收入任务的形成,逐级下达给各级税务机关,而必须按时完成。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按经济税源设计的法定税收收入与收入任务之间必然形成很大的差距,这就把执法的税务机关置于两难境地,要么完不成任务,要么”寅吃卯粮”或”卯吃寅粮”。税务机关由于还同时受其他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如税务人员的素质、外部治税环境和执法的技术装备水平等等,反过来又影响了法定税收收入的真实、准确性,从而反映到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管理时紧时松,这就必然或多或少影响了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
2、主观认识影响。长期以来,税务机关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就是通过客观公正的执法,实现最大限度的应收尽收。因为,不论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税法设计,归根结底都要落到税收收入与税务执法这一矛盾当中,而税务执法也必然会影响到经济发展。组织税收收入永远是税务机关的中心任务,加强税务执法是我们永恒的主题。虽然我们年年超额完成收入任务,队伍建设也取得了可喜成果,但也不能说这一主要矛盾已经缓解或彻底解决。之所以没有解决,是因为我们并没有把它作为矛盾来对待,对其对立性仍然缺乏足够的重视。更没有进一步探究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什么。长期以来,我们只把税务执法作为组织税收收入的一种手段来加以运用,而没有放到税收法制建设的高度来加以重视。由于过分地突出了税收收入职能,对尚处在发展中国家之列的我国来讲,各级政府对税收收入的需求渴望与经济税源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加上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税收收入任务下达的不科学性和执行中的刚性,使得税收收入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税务执法居于从属的次要地位,其结果是对税收法制建设的影响,或多或少存在执法不公,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就必然对市场经济造成冲击。事实充分表明,在税收领域,真正实现依法治税尚任重道远。
所以在税务工作中,应是税务执法决定税收收入,而不是税收收入决定税务执法,这样才能减少对经济的影响。这对我们做好税务工作,充分发挥税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促进税收事业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今后工作中政府以及各个执法部门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变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真正实现从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到以公正执行税收法律为中心的转变,寓组织收入于税务执法之中。虽然税收指导计划与实际经济税源之间必然存在着差距,但对于富裕地区来讲,通过公正执法,财政预算较好平衡。但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讲,恐怕财政预算就难以平衡了,这只能通过上级财政直至中央财政予以弥补。对此中央财政更应加强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对纳税人申报率、税款征期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等一系列执法质量指标进行重点考核。
二是牢固树立法律至上观念。因为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党政机关及任何领导者的个人意志都不能凌驾于税收法律之上。但实际生活中除了以完成收入任务事关发票和稳定的大局之名而随意变通税法的情况外,还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也对税务执法构成强大的干扰。来自这两方面的干预比其他任何方面的干预都要严重得多,以权代法的事例还时有发生。税法本身和执行税法的刚性也严重不足,税法至上的权威并未得到真正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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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城管执法局执法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我们从全省依法行政检查中发现,xx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创新理念,积极探索符合城市实际的运行机制和执法方式,变强制执法为刚柔相济,灵活采用柔性执法手段,为寻找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实现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达到良好的行政执法效果作了有益的尝试。为了了解他们的具体做法,我们在xx市政府法制办的协助下,对xx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及分析报告如下:
一、基本做法和特点
1.创新执法理念,消除特权思想,树立服务意识。
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XX年12月8日挂牌成立之始,xx市委、市政府就提出“高标准组建、高起点亮相、高素质执法”的要求。市执法局的领导班子一致认为,要想实现高要求的目标,必须创新执法理念。他们通过外出学习和实践总结,形成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确立了“把城市管理与为人民服务统一起来,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在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管理目标”的执法工作指导思想,并以此衡量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两年多来,他们通过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聘请有社会影响的人士和政协委员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活动,使执法队伍中传统的特权观念受到重重制约,并完全转变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为实行柔性执法,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化行政执法的亲和力。
城管执法涉及到市容环卫、规划、建筑市场、绿化、市政公用、工商行政、公安交通、交通运政、房屋拆迁等方面,执法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给执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些城市的城管执法单位为完成执法任务,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扫荡式”、“封杀式”、“铁面式”执法,有的甚至临时聘用能打会武的社会人员参与执法,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的社会形象。其结果是执法环境遭到破坏,抗法事件不断发生,反而给执法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阻力和困难。xx市城管执法局通过学习考察和实践,认识到要落实依法行政,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必须改善执法环境,树立新型的城管执法形象。他们及时提出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基本思路。首先要求队伍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执法资格条件进行人员录用,解决清理和解聘原各类协管员和其他临时人员。他们还适时组建了“女子执法队”,着重招录大学本科生、研究生进入执法队伍,增强执法队伍的亲和力和专业素质。其次局党组制定了“每周一学、每月一题、每季一讲、每年一训”的学习培训制度,通过聘请专家、教授讲课,执法现场观摩,典型案例剖析,军事化训练等方法,提升执法队伍的素养,树立亲民、爱民和执法为民的理念,培养队伍的责任意识和服务精神。目前,城管执法队伍已在市民心中建立起了较为良好的亲和形象,得到了市民的支持和信任。
3.实行行政服务,慎用行政处罚,增强执法的人性化。
xx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城管执法的特点,提出“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在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管理目标”。要求执法“三先一慎”,即处理违法违章前先敬礼、先说教、先帮忙,慎处罚。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只要判断能用服务的方式解决问题,就绝不使用强制方式去解决,宁可多跑几趟路,多受一些麻烦,多做几次服务也要让问题和谐解决。”如在治理占道经营零散摊群点的执法中,他们不是简单地取缔封杀或罚款处罚,而是积极提供服务。首先从便民出发,联系场地,寻找市场空闲资源,或新开市场,或对占道摊点统一规范,搞好服务后在引导占道经营户“进店面、进居民小区、进市场(超市)”规范经营。既实现了改善市容面貌的目的,又保障了经营户的经营权益。通过服务把“取缔”变“安置”,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针对城市建筑垃圾清运中治理难的问题,他们专门成立了“建筑垃圾处置服务中心”,帮助建筑工地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合理制定拉运线路,指导建筑工地设置洗车台和硬化出入口路面,还适时提供清扫人员和冲洗设施,同时辅以动态巡查,使垃圾渣土清运管理大为改善。为了扩大服务范围,他们于去年三月开通了统一的12319服务热线,调动了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执法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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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执法办案场所管理调研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管理重在“五个强化”
当前,注重培育广大民警对法律的信仰、尊重和敬畏,把严格公正执法作为日常执法的价值追求,使“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内植于心、外践于行。执法办案场所管理使用存在一些问题,这给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带来很大影响,也不符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要求。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情况,对目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研究。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管理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识不到位。部分民警没有始终绷紧执法安全这根弦,对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加强执法办案安全的各项规定置若罔闻,把建成的执法办案场所当摆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在办公场所以及其他非执法办案场所办案。
管理不到位。对已制定的执法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执法办案操作规程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执法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现象比较突出。
使用不到位。有的单位重建设轻管理使用,未形成完善的执法场所使用监督机制,建而不用,致使规范设置的办案场所闲置,造成资源浪费。
监督不到位。执法办案场所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因为未形成警种协同、齐抓共管的监督合力,未落实实时有效的巡查监督。
培训不到位。缺少对民警在办案程序、讯问询问技巧、音视频资料制作等方第一范文网-您的专属秘书,中国最强免费!面的系统规范培训,民警不愿、不会、不敢在执法办案场所内办案的现象比较突出。
解决存在问题要在“五个强化”上下功夫
执法办案场所规范管理使用问题关乎涉案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关乎每名民警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党和政府形象、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其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强化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细化执法办案场所管理使用规定,明确执法办案场所的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责任务、使用程序、日常安全监督等,确保执法办案场所管理统一、职责明晰、使用方便、安全规范、运转高效。同时,狠抓制度落实,要通过检查评议、专项督察、定期通报、组织培训等手段,强制入轨,切实提升制度执行力。
强化日常管理。要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由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管理。派出所及交警等警种也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执法办案场所的日常管理。此外,在依托视频监控设备和网上督察系统强化实时监控的同时,还要特别加强管理人员的日常巡查监督,特别是做好以下3点:把好入口关,管理人员要认真核查办案民警所持的法律文书或工作证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补办;把好安检关,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场所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反安全检查流程或擅自简化安全检查程序;把好看管关,管理人员要通过视频监控现场巡查等方式,加强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民警执法行为的实时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坚决纠正, 确保严格、规范、安全执法。
强化警种协同。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把执法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和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战略举措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督导,切实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警种部门协同抓的良好格局,确保此项工作整体有序推进。
强化教育培训。注重培育广大民警对法律的信仰、尊重和敬畏,把严格公正执法作为日常执法的价值追求,把理性文明执法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方式,讲规范、重程序、抓安全,使“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内植于心、外践于行;积极适应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新变化,进一步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强化督导问责。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强化督导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始终坚持排查不彻底不放过、问题不理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原则,不断增强各办案单位和民警严格规范执法的责任心,有效杜绝、减少各种执法安全问题。要进一步严肃执法办案纪律,强化执法安全责任,确保所有办案活动都必须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对执法办案场所建而不用、建而乱用或不按相关规章制度流程操作,导致执法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领导、民警的责任。
篇12:企业节能减排税收政策思考_调研报告_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增长,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并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规划明确提出在此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指标,党的*报告对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过程中,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建立健全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体系值得思考和研究。
一、发达国家和港澳地区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一)开征“燃油税”。德国在1999年采取“燃油税”附加的方式,收取“生态税”。通过征收生态税,使化石燃料对气候和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的治理成本内部化,即治理费用纳入消费者购买化石燃料产品的价格中。
(二)开征“水污染税”。在水污染治理上,由于废水排放、废物抛弃等都会引起水污染,因而许多西方国家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如荷兰,就是根据污水排放数量和污染程度不同而征税。
(三)开征“垃圾税”。英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垃圾税”。垃圾箱内设定的装置会将每户家庭扔出的垃圾自动称重,然后家庭根据“扔多少付多少税”来缴纳税款。
(四)开征“塑料袋税”。为减少污染,增强环保意识,香港征收塑料袋税。该税针对超级市场、便利店、个人健康和美容产品零售店派发的手提塑料袋,按每个塑料袋0.5元港币征收。除香港外,爱尔兰、意大利等国均征收塑料袋税。
(五)开征其他的环境税。瑞典和英国对非可再生能源均征税,如电力税、汽车税等。1991年瑞典成为世界首批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国家。
(六)税收减免。美国、加拿大、丹麦等,在直接税收体系中使用激励手段,如加速折旧、提高豁免或资金补贴。这类条款应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使用减少污染排放的技术设备、水资源循环再利用设备等。同时,对可再生能源提供税收优惠。如希腊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和产品实行免税,葡萄牙、比利时、爱尔兰对个人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二、我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现状
(一)增值税方面
1.再生能源方面:自*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2.节约能源方面: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炉渣加工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自*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三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XX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是自*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五是自*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减少排放方面:自*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今年国务院下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节能减排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二)消费税方面
1.再生能源方面:自*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
2.节约能源方面:《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XX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XX年8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从XX年1月1日起,两大类18种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五大类19种环境专用设备可享受税收优惠。即企业购置目录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纳税额中抵免,并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而且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不在限定于国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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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浅谈税务执法中的难点及其建议_调研报告_网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断发展并逐步完善和健全,依法治国已成为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保障,依法纳税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税收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税收这一名词也逐步融入到千家万户,人们早已习惯了税收,税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要遇到的不可回避的事情,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税收也给执法者带来各种各样的考验,依法治税不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要实实在在的贯穿在每个执法者的行动中,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经济意识增强很快,但税收法律意识却不能同步跟上,企业、个体户偷税欠税甚至抗税的事时有发生,有的采取不申报、零申报甚至负申报来达到偷逃国家税款中饱私馕的目的,税收法制建设的总目标是国家履行税收管理职能时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力,这是税务机关最能体现执法力度的两项执法手段,然而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要真正做到人尽其责,执法到位,还存在着一些现象和问题,略述并探讨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欠税大户想方设法逃避追缴,甚至不惜用破产或变相改制的办法来“合理规避”。这里有几种情况,一是部分欠税大户本身无力偿还欠税,只能是一拖再拖。xx县的欠税户较多,达40余户,欠税总额达1100余万元,近欠远欠都有,远的呆欠可追溯到1995年。这些企业是由于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一时还不能适应,处于调整恢复阶段;二是不少企业欠税较多,纷纷打起破产的招牌或者关停并转改组改制或租赁拍卖另起炉灶,甩掉债务(包括税款)一身轻装。如xt县某水泥厂,XX年宣告破产,其间欠税11万余元就凭法院的一纸裁决,一破了之,这样的呆欠全县就达300多万;三是纳税意识差,故意拖欠。我县某农业开发公司XX年欠税20余万元,一直到XX年上半年还只清欠一半,企业仍在不断发展,生产各方面都很正常,而且还被县委县政府捧为“明星企业”,欠税却欠拖未缴。 (二)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征收措施难以执行。 在当前的税务执行案件中,税务机关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因诸多因素的存在而使这些措施难以到位。一是企业仓库里本身积压的产品过多,甚至过期,扣押、查封这些产品对税务部门毫无意义,甚至出现有些纳税人故意刁难的现象,以所扣押、查封的货物过期变质为由,使税款执行变得复杂化;二是根据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从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出发,税款的执行不能影响企业的连续性生产和发展,所扣押的财产就只有非生产性的汽车,那些生产设备和单个价值未超过5000元的生活用品也不在强制执行之列,退而言之,即使税务部门扣押和查封了部分财产,这部分财产的价值是否和应缴税金价值相等,由谁来估价,拍卖后能否拍出应缴的税金,如果拍卖价低于应缴税金,少征的税金又由谁负责?何况这个过程及程序和应办的各项手续也太复杂了,致使税务部门想办又难办;三是所扣押或查封的价值较大的公务用车,基本上早就成了银信部门的抵押品。因为金融系统为了防范金融危机,企业贷款都要有抵押物,使强制执行手段难以落实或不便执行。 (三)有关部门的配合不力使强制征收收不到应有的效果。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企业的银行存款及资金往来账可以检查或采取强制从其银行存款内扣缴的办法,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银信部门并不能积极配合,有的甚至将情况及时向被查企业进行通报,使被查企业从容转账或更换基本结算账户,如县内某农业开发公司的欠税案,稽查干部上午查询其银行存款一事,其下午就知道了,而且不久马上又更换了基本账户,根据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账户必须要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并且在账户的底单上要留有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码,而实际上企业多头开户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于涉税企业的资金查询,税务部门不可能掌握其所有的开户帐号,也不可能将企业在各个商业银行里的所有帐号都来查询或冻结,对于这种银信部门不按规定和程序随意给企业多头开户的行为也应负法律责任。在对欠税问题上,企业并不重视,软拖硬抗,有时演变成暴力抗税,但在处理上往往难以彻底化,特别是政府的“明星企业”、“能人企业”,在打击上往往容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其偷抗税的侥幸心理长期存在。 (四)、《科收征收管理法》本身也存在着某些纰漏。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条讲的“特殊困难”,在《实施细则》中解释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二是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正是因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在省局,而延期缴纳的理由只有硬性的两条,据笔者调查,企业只好退而求它的办法,要么当期少申报不求欠税,要么如实申报,软拖硬欠,据不完全统计,xt县企业欠税额(国税部分)达800余万元,其中50%是一年以上的陈欠。 《征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某些私营企业。特别是租赁经营的企业,欠税较大,一夜之间就可以人去楼空,叫税务机关追缴无门,企业在银行违规多头开户在法律上应负何责尚不明确,《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离境清税制度”在工作中难以有效实施。我县某企业欠税10余万元,法人代表却出国潇洒,一掷千金,其何时离境,以何种方法出境谁也不会通知税务机关,离境申请登记表上并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签字。 二、对加强税收执法的几点建议: 1、 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形成强大的稽查威慑力。 税务稽查局的威慑力来自高效率和高质量的稽查工作,来自税务稽查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处罚力度,基于这一点,稽查局要加强对内设科室特别是执行科室的领导,更多更积极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1、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维护税法的刚性。 作为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跟公安、工商、财政、银信等部门的配
合,建立部门之间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涉税案件该扣缴的坚决扣缴,该查封的要查封,该拍卖的要大张旗鼓的拍卖,该提交法院强制执行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决不能手软,共同维护税法的尊严。 3、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条文,使之简便易行更具操作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网络银行正逐步走向现实生活,多种经济并存,纳税主体日趋多样化,税务执法的难度也不断加大,将必要的征管制度和条文具体化、完善化、科学化、增强可操作性,用法律的形式将估价部门、拍卖公司列入到税务强制执行者的行列,共同参与强制执法,以便于将扣押、查封的涉税标的物作出更准确的估价,又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其拍卖成功,充抵税款,一改以往的各种繁琐手续,使税务强制执行由多站式向一站式发展,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和逐步杜绝税收征管中的随意性和漏洞,形成严密的税收法律保障体系。 4、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宣传。 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征管质量的好坏,税务系统要经常组织各种各样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征收管理在整体上有一个质的提高,在此基础上,我们也不能忽视税法宣传,而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不能停留在形式上,应不断深化税法宣传,如公开各项税收制度和办税程序,利用媒体宣传,建立“红榜”和“黑榜”,定期向社会公布,形成全社会税收~氛围,创造税收执法的良好环境。 零度先生
篇14:药品行政处罚案件降低执法风险调研报告[页3]_调研报告_网
二、法定程序,严格遵守
有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如果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照样无效,所以遵守法定程序是减少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所谓“程序”,简言之即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作为药品监督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时刻牢记和自觉遵循《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各项程序的要求。具体讲:第一,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要正确适用和严格区别,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就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符合适用一般程序的就必须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两个程序不能混淆,不可以滥用。第二,听证程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一是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二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严格按听证程序各项规定要求办理。第三,内部审批程序。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无论是领导,还是执法人员,都要注意各执法文书的审批和签名,不可掉以轻心和出现失误。
三、适用法律,准确规范
证据确凿和法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准确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保障,是降低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第一,要客观全面分析证据,做到定性准确无误。一是要在违法行为中取其重、做到准;二是案件定性用语要规范,符合引用法律中的“法律责任”或“罚则条目的对应用语”。第二,引起法律条文要写全称,不能简写、缩写,也不能擅自造词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能写成“药品法”等,这样是经不起行政复议审查和行政诉讼“官司”的。第三,引用法律条款要具体,能到项、目的决不能只到条、款。第四,应用条款要全面,如某药品是被污染的,应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外,还要引用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是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才能按假药论处。
四、把握尺度,加强审核
“尺度”是通过法律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体现的。在处罚违法案件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更要高度重视和注意掌握好这一重要动态因素,他与前面三个要素构成一个既严密又辨证的统一体,稍有疏忽和失误,一则关系到我们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二则可能导致行政复议和诉讼,三则为司法机关提供变更判决或判定败诉授之以柄。为此,一方面,一是要拟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规则以及免予处罚规则。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标准统一、不分亲疏。三是要严格掌握自由裁量权,相同性质的案件,处罚标准上一定要坚持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自始至终抓住和坚持审核关,一是要严格执行合议制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二是要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三是建立和推行案件复核和审核程序,由负责法制工作人员具体承办。
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检查。将评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单位目标考核和执法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形成激励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五、文书规范,用词严谨
执法文书制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行政执法的质量,也是降低执法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为任何违法执法和不当执法都会在执法文书中得到反映。提高执法文书的制作水平是保证依法执法降低执法风险的重要举措。一是事实描述要清楚、准确。违法行为时间、地点、数量、金额、违法药械批号、产地等等都要准确的描述。二是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在文书上一定要记载清楚,必要时可当场向当事人宣读。三是笔录中执法人员签名应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签名,不能由一名执法人员代签。
综上所述,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是食品药监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在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履行行政执法的同时,还要认真研究降低行政执法风险问题,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高效、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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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税收执法检查情况报告_情况报告_网
为迎接省局20xx年税收执法交叉检查,8月13 -15日,市局抽调人员对我局20xx年税收执法情况进行摸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检查组主要抽阅了第一税务所和管理检查科各5户个体和企业资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执法文书不规范。表现在送达回证未做到一事一回证;填写不完整,存在漏填项目;欠税的催缴无程序纪录。
2、征管资料不完整。停业、请假无纳税人请假报告,税收管理员也无调查核实资料,调查核实资料存在马虎了草,随便写二句了事行为。
3、处罚不到位。对未申报或延期申报行为有的只加收滞纳金,而未处罚。
4、纳税人上报资料审核不严。如某企业纳税人到地税办理涉税事项,盖国税发票专用章而税收管理也认可了。
5、未按期办理涉税事项。税收管理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涉税事项,或收到纳税人的有关资料,未注明收到日期。
二、整改要求
税收执法行为规范是税收管理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征收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为迎接省局的交叉检查,区局要求:
1、各征收单位在8月22日前对20xx年度所有征收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发现的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全面做到征管资料的完整,准确。
2、实行税收管理员资料交叉检查,各片税收管理员22日前提供5户资料交区局,由区局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每户罚款10元对税收管理员进行处罚。
3、实行责任究制。凡今后被省、市局查出有问题的征管资料,除对税收管理员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对其分管的所领导一并处罚。
4、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情况将例入20xx年度正职考核范围。
篇16:对基层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再认识_调研报告_网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需要,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促进了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是否规范也备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如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强化内外管理,促进税收工作的依法、公正、廉洁和高效,始终是我们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几年来,国税系统不断加强依法治税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1+3”工作方针把依法治税作为灵魂,标志着依法治税工作的极端重要性。XX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并印发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税务系统执法责任制的统一、规范起到了及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综合治理”的方针,普遍建立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和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基本上达到了总局所要求的“让每个税收执法人员包括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都能明白自己是做什么的,应当怎么做,做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要求。笔者认为,在具体贯彻落实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正视。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总体上呈现上级要求高且越来越具体而基层落实情况不容乐观的问题。自从xx大确定依法治国方略以后,各级税务机关都把依法行政、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内税务机关的中心工作来抓,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要求,走全面依法治税之路。但不少税务干部仍然认为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只是应景之作,难以长期坚持下去,特别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搞评议考核更是自己人给自己人“下套子”、上“紧箍咒”,制定的各项执法规程将基层税务人员的手脚捆死了。错误片面的认识导致做表面文章应付上级检查,责任追究雷声大雨点小,特别是经济追究方面,搞平衡、吃大锅饭现象普遍存在;考核评议过程流于形式,向外界发个问卷就算评议、以征管七率考核代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考核;执法责任制考核追究主要还依靠手工进行,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考核追究的寥寥无几。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压抑,执法效率受到影响。 (二)基层税务人员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不严格、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是税务管理环节涉税事项审核管理不够细致,有的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把关不严,少数纳税户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仍然予以保留。二是稽查工作程序不完备的现象比较突出,有些案件担心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查处因而未按规定移送;在稽查取证时,证据不足、资料不全;在处罚告知时,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有的未发告知书,有的将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当事人;稽查审理流于形式,稽查文书使用不当等。三是《征管法》实施贯彻力度还不到位,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没有充分应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促使其依法缴纳;有的对新税收征管法关于撤销权、代位权以及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或欠税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于其他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条款学习理解不够深刻,执行中不知道如何行使以上权利等等。 (三)现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征管改革缺乏衔接协调。由于征管改革逐步深化,部分执法岗位及其职责跟不上征管改革的变化。征收、管理、稽查三者之间始终存在着理不清的关系。同时,办税场所的频繁变更,使得人员、执法业务变化很快,执法责任制还没贯彻又得重新修改。税收征管改革后的机构设置,给“税务机关”的定义及执法主体资格的认定带来困惑,如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分局、税务所,而征管改革后,税务所大部分已被撤消,许多地区将全职能的税务分局改为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稽查局等,此类分局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法律未予明确(稽查局除外),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诉讼案件时,对此也解释不一,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思想上的混乱和基层税务机关执法上的顾虑。二是征管改革所倡导的电话申报、网上申报方式等,在税收征管法上并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迫于某种利益驱动和非法定因素,所有的税务机关都在默认一种口头上的电子申报率必须达到95%以上的说法,而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上门申报,其他的申报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批准的前提就是必须纳税人提出申请,否则不可能产生此种法律关系。三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管理,而税收的现代化管理离不开税收的社会化管理和信息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税务机关信息采集的渠道必须向与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有关的工商、金融、海关乃至于企业等各个部门延伸,而对此,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设置相应的规范,由此而产生的行政行为,既导致了执法上的不规范,也缺乏法律的规范约束和指导,必然影响到税收征管改革的效果。 二、基层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几点想法 针对几年来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系统的反思,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试图找出一些规律性的启示,以切实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高效,推动税收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税法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完整性。笔者认为,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有必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 (一)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增强执法意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其基础就是建立起规范、完善的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不仅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要依法经营,自主遵循社会规范,同时更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为市场的客观存在而建立并营造公平的经营环境。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发展,以往那种行政干预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不再是主要的机制和措施,而代之以经济、法律等手段参与市场的具体调节和宏观控制,不争的事实,税收正是其中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保证,是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
人的思想、社会的发展、制度的执行都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回避的矛盾,加之行政机关长期以来都是以绝对权威的管理者面目出现的,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初期,转变政府职能的难度体现在这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尤其是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只有思想教育是不够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权力的内部制约,通过制定严格的程序等制约机制减少不依法办事的可能性和执法的随意性,保证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税收法律法规不是一把砍刀而是一柄双刃剑,悬在征纳双方的头上,规范和制约征纳双方的行为。税务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首要的任务就是依法治税,按章办事,这一点必须坚持而且时刻不能动摇。 合我单位执法检查反映出的问题看,一些税务干部在某些具体的税收行政执法事项上还有随意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学习研究的不够,导致理解上出现偏差。凭个人的理解去执法,凭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管理,必然会造成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如对征管质量指标“税款入库率”的子函数“税款逾期限改率”指标理解上由于存有偏差,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则出现了问题。即平时在税款入库的管理上,对纳税人发生逾期入库税款行为虽然实施了催缴限改,但只是对经电话或实地催缴后逾期仍未改正的才送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看起来工作都做了,似乎管理也到位了,征管质量指标也符合了要求,但是《征管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批准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关键在于责令限期缴纳的法律凭据就是送达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如果仅仅实施了电话或实地催缴,而没有合法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最终就可能导致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无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损害国家利益。这既涉及到执法程序的规范,更对我们能否依法治税,是否渎职侵权敲响了警钟。二是考虑客观因素过多,使政策执行打了折扣。有些税务部门在对个体工商业户办理停(歇)业申请审批工作时,过多的考虑了一些不可比的客观因素,违规办理批准停(歇)业户问题仍时有发生,即当月受理并批准当月停(歇)业的情况。主要强调由于个体纳税人的素质不高避免激化征纳矛盾,还有的在政策执行环节中过份地强调了文明创建、社会稳定等客观因素,工作方法简单化,而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在执行政策上打了折扣,影响了执法的刚性。 (二)以程序和规范为支撑,增强质量管理意识。 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理念改进和提高税收管理工作已较为普遍,如引入iso国际质量标准以及流程再造理论。应当说借鉴先进国际管理标准,为应对形势发展需要,推动税收管理工作思路是正确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些举措在促进依法治税工作水平的提升方面是有成效的。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坚持依法治税、推行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指望运用某种办法一蹴而就,或者采取一个什么措施一劳永逸是不现实的。我单位贯标一年多,有的干部思想上依然存在贯标就是一劳永逸、贯标就是万事大吉的错误的、片面的认识。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基层的管理以及干部的素质与严格执法、规范行政的要求之间存在着差距,表现在基础管理工作还不够扎实,抓落实还不完全到位,监督控制的手段和措施有的还流于形式,干部队伍的整体执法意识和规范执法的能力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加之近年来,征管业务流程的不断更迭和完善,给贯彻iso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做到与时俱进、持续改进。实际工作中,虽然我局iso质量管理体系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具体工作的操作流程都作了明确的表述和界定,但一些干部对这一管理体系中具体文件和制度的学习掌握往往浅尝则止,有的仅凭自己的理解和意愿想问题、办事情,不经意之间忽略或歪曲了岗责和程序的内涵和实质。同时也必须承认我们在组织干部贯标学习培训方面还缺乏形式多样、持之以恒的教育方法,强调自学的多,针对问题开展讨论、组织交流的少,弱化了对贯标工作的检查考核与切实到位。如执法检查中指出在“税款入库催缴限改率”指标执行上的偏差就是一个现实的教训:iso作业指导书对税款的催报、催缴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不仅仅对催报催缴工作流程有详细的表述,而且对工作纪律、工作时效、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都做了明确规定,但有的干部在具体执行中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平时心存侥幸,在执法检查中问题反映出来后,个别干部又片面强调客观和个人理解,推卸责任。因此,贯标意识的教育要常抓不懈,“贯标只有开始没有结束”的思想要牢固树立。同时要运用体系自身内审、外审等多种形式加大责任追究和考核力度,整合和量化考核项目,研究考核手段的科学性和适时性,减少人为因素,真正把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过错追究与岗位责任制考核融为一体。 (三)以树立全局观念为切入点,增强协调配合意识。 协调配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也能体现出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管理水平的高低,特别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协调配合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南京市国税系统实行集中征收、一级稽查、分区域管理的征管模式,区域分局着重考虑的是对税源税户的管理。但管理与征收、稽查也是不能分离的,信息需要共享、执法需要协作,否则,就某一个系列单一行为往往难以达到最佳效果。执法检查中还暴露出我局各部门之间本位主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全局一盘棋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主要表现在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兄弟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沟通的意识不强,导致工作中推诿扯皮、相互埋怨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全局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每年开展的内部执法自查工作,有的部门态度上不积极、在行动上不配合,认为与已无关,把主要精力沉浸在相互扯皮,对存在的问题由于害怕承担责任而相互推诿,以至于对有些问题的纠正和补救贻误了时机。究其根源还在于缺乏全局一盘棋观念和主动沟通、协调配合的意识。 (四)以狠抓落实为基础,增强创新意识。 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的执法监督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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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税务系统调研报告:发挥税收职能扶持企业发展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今年以来,县地税局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切实转变思想作风,积极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保障和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统一思想,转变作风,增强扶持企业发展的紧迫感与责任感
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迅速蔓延等因素影响,当前我县部分行业和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济与税收休戚相关,地税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理应坚定不移地实施“经济兴税”战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把扶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税源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来抓紧抓实。为此,县地税局制定实施了《中共**县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转变思想作风扶持企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全县地税系统干部职工统一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增强扶持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开展税收工作中,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组织收入的关系、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的关系,妥善解决征纳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促进企业发展为要务,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帮企业所需,积极履行职责,全面落实政策,优化税收服务,千方百计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推进“百强县”建设步伐做出新贡献。
二、强化措施,优化服务,全力做好扶持企业发展这篇大文章
牢固树立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的“三服务”理念,紧紧围绕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示精神,立足部门职能,加强调查研究,优化税收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在具体工作中,重点落实好四方面服务措施。
(一)做好政策服务。一方面,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对现行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和汇总,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6个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地方税种,明确30余项税收优惠政策,一一发放到全县各企业及县委、政府相关部门。加大税收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及扶持企业发展的措施,使广大纳税人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结合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举办面向企业财务、办税人员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班,引导企业依法纳税,避免因不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带来经济损失。结合当前正在开展地方税收“八项清查”活动,认真抓好税收减免政策执行情况的清查。另一方面,加强经济税收分析研究。对中央、省、市出台的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投资拉动、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进行专题研究,调查分析经济税收政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二)做好执法服务。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考核定期通报制度,明确执法权限,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税。严格税务稽查和专项检查审批程序,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提高办案质效,减轻企业负担。认真受理听证、复议、诉讼等涉税事宜,确保公平、公正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的条件和环境。严格落实查前预告、查中辅导、查后约谈等人性化执法制度,稽查人员在对企业实施税务稽查前,必须先下达检查预告通知书,给企业自查并纠正问题的机会,对企业自查出来的税款不作处罚;在检查过程中,加强涉税政策宣传与辅导,帮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理财能力;检查结束后,及时与企业进行约谈,就检查出的问题与企业充分交换意见,提出整改建议,做好帐务调整,避免涉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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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企业节能减排税收政策思考[页2]_调研报告_网
(四)资源税方面
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XX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五)出口退税方面
自XX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促进我国企业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开征环保税。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与“完全纳税”的原则开征保税,使环境污染者付出的代价与其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和治理污染所需的费用大体相当。这不仅在资金上有保障,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1.课税对象。对在生产环节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将实施应税污染行为的生产者包括企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作为纳税义务人;对在消费使用环节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将实施应税污染行为的消费者,包括企业、企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可以先把各种废气(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废水和固体废物以及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噪音,作为生产环节污染环境征收环保税的课税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扩大范围。
2.税基。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浓度,严重污染和难降解的消费品的数量及成本,作为税基,即按照纳税人实施应税污染行为实际数值或估计值来计税。
3.税率。环保税的税率应当适中,过高会抑制生产活动,过低就不能起到节能减排的作用。因此,可以采用弹性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4.征管方式。环境税应该属于特定行为税,政府部门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确保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作为环保部门,其职能应与税务部门的职能不相冲突,前者负责对污染源进行监测并及时提供计税信息,后者则负责税款的征收。
(二)开征化石燃料税。近年来,煤、石油、汽油、柴油等矿物燃料,在燃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气体是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这为开征化石燃料提供了契机。既可筹集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引导合理使用能源,还可减少空气污染、保护环境。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将化石燃料的征收范围设计为煤、汽油、柴油、煤油、石油、天然液化气和其他燃料。而在税率的设计上,可考虑采取一些优惠税率。如,对火车、公交车、飞机用化石燃料可实行优惠税率。
(三)完善其他税收政策。
1.完善增值税体系。如取消增值税中有关农药、化肥低税率的优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和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给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降低可再生能源产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对可再生能源产品实行与小水电相同的6%增值税征收率。
2.改革现行消费税。电力消费越来越大,为提高电力的利用效率,可考虑对电器产品开征消费税,根据电器产品的用电功率确定消费税税额,在开征初期对日常生活必须的电器产品可免征消费税。对其他能源消耗产品,可视实际情况,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对生物柴油等再生能源的转换和替代产品,免征消费税。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气量轿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更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3. 完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节能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行定期减免税照顾。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所获得的减免和返还流转税,无论是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税后返还或先征后退的,不并入企业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明显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节能企业的节能投资项目,要实行加速折旧和允许税前扣除或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对于将企业利润用于针对节能技术研发和节能设备购买的再投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以区别一般的投资项目,鼓励企业对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尽快制定有利于鼓励开发高效、经济的新能源,有利于积极推广风能、太阳能、地热、潮汐能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以及一般企业用于治污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节约能源而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发生的技术改造、开发和投资纳入税收抵免范围;对企业用于环保及环境美化方面的捐赠可按企业所得的12%进行扣除;对节能减排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等)转让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予以低税负优惠;对实行废弃物再利用的收入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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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当前,全市地税系统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年初提出的“11216”的工作要点,结合省局数据大集中工程的实施,通过各项措施,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精细化管理。但由于农村受地理、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农村税收征管工作在数据大集中工程实施后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点多、面广、难度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现结合本职工作对农村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点粗浅地认识。
一、农村税收征管现状
(一)税源零星分散,纳税户难以控管。双湾税务所总计129户固定个体纳税人中,有近三分之二多的纳税人分散在村队进行生产经营,各村队还分布有近40户零散户,税源较为分散。在村队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大都是以农业为主,以经营为辅,大多利用农闲及早晚时间经营,窗口经营、流动经营较多,由于经营的季节性和经营情况的好坏,纳税户经常变换经营范围,发生停业、歇业、转让等行为,很少有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和停歇业手续,使税务机关难以真正掌握户籍变动情况,难以发现,难以控管。
(二)季节性税源多,纳税意识亟待提高。在管辖的纳税户中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小商店、小饭馆、小修理店等家庭店较多。这些经营户场所基本在农户自己家里,生产经营集中在几个月,加上纳税意识较差,主观上不情愿纳税,极少主动上门申报缴纳。如果税务人员找上门,就把门关上,甚至恶语伤人,将税务人员拒之门外,因为店面在家里,税务人员也不好强行进入。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变成了自由申报纳税,查到就拖,查不到就躲,纳税人的税法意识亟待提高。
(三)办理停歇业的意识较差,停歇业后又难以跟踪管理。农村很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于受知识、观念等原因的影响都不能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又受农忙的影响不能连续经营,又不前来主动办理停歇业审批手续,因此税务机关在征税和处罚时经常引起征纳双方的矛盾。另外纳税人只是将经营作为副业,很难形成规模,农忙则停,农闲则营,即使办理了停歇业,停歇业也很频繁,由于距离较远税务人员跟踪检查难度较大,也增加了税收成本。
(四)起征点的调整,使征纳双方矛盾变得突出。自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双湾镇辖区所有国地税共管个体纳税户(101户)都免征了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有些业户国税实行随时调整定额的办法管理,即隔一两个月征一次税,但地税不掌握情况,等待情况摸清楚后追征地方税款时,由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对地税的抵触情绪加大,无形间使地税征管的难度加大。
(五)现有征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今年,为了减少征收成本,双湾税务所办公地点搬迁至市区办公,但由于人员只有两人,又要在办公室接待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又要进户进行日常检查,经常出现顾头不顾尾的现象。另外现在起征点调整后,起征点以上的纳税户数将大为减少,双湾税务所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纳税户达90%,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纳税户数达95%以上,而且95%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了简并征期。虽然纳税户数减少,但管理工作一点也没有减少,致使有些工作不能按照精细化的要求完成,从而影响了整体工作的提高。
二、加强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加强农村个体税收征管总的原则是:规范镇区个体纳税户,抓住乡镇重点纳税户,清理村队经营隐蔽户;在申报纳税方式方面,积极推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等多元化申报功能,更好地方便纳税人。
(一)扩大巡回征收和简并征期,减少停歇业次数。农村纳税人大都以农业为主,以经营为辅,农忙种地,农闲开店,流动性较大。因此建议对于村队纳税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简并征期,采取一次性巡回征收的方式,每年按八或九个月征收税款(一次性扣除假期),不再办理停歇业,这样就会减少纳税人停歇业的次数,降低管理的难度。重点是做好征收台帐的登记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税源的普查工作。因为农民新开的小商店、小吃店或小加工修理铺很少主动到税务部门进行开业登记和纳税申报,所以存在漏征漏管现象。为此建议应做好源头控管,每年税务人员要分几次深入乡村全面开展一次税源调查,建立和完善零散户征管台账,对新增个体户按税法规定给查补税款,而后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广大农民对税法知识较陌生,有的农民认为收费也是税收,认为工商收了税务就不应在收,对税收概念认识不清,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更是不清楚。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双湾的90%个体纳税人都达不到起征点免征了增值税,正是由于对税收政策认识不清,他们认为什么谁都应该免。包括房产税和土地税等。税务人员上门催缴税款时,有的农民拒绝缴纳,甚至漫骂。为此,建议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工作。首先,税务部门不仅要充分利用税法宣传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而且要把税法知识宣传贯穿于整个税务工作始终,常抓不懈。其次,建议利用农村的广播站、文化站等宣传部门,以及冬季集中教育,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法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对基本的税收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四)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农村税务人员的思想观念要转变、工作作风要扎实、工作方法要创新,要换位思考,把纳税人当作税务人员的衣食父母,全面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农村税务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每月10日前电话提醒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领购发票等事宜,同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更重要的是税务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不收过头税。
(五)合理设置征管机构。建议充实农村税所人员,起码应达到在下户进行日常检查时,办公室应有人值班接待纳税人并办理相关纳税事宜,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建好台账,实行巡回管理,及时掌握经营动态;积极推行推行多元化申报和委托代征,解决农村纳税人申报纳税难的问题。
篇20:税收执法责任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影响的因素及思考_调查报告_网
在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中,自由裁量权被广泛地应用并渗透到具体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自由裁量权是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是一种“合理合法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在具体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过度或不合理行使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行政主体超越法律的授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即超越职权;二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不正当的动机行使自由裁量权,即滥用职权;三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不公正或不适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权,使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的行为得到了制约,但不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则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使税务机关在法定范围内的任意执法行为缺少有效制约,易导致执法不公。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着力从微观权利方面解决了具体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制约问题,对于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控制作用具有良好的实际效果。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判断及决定因素
行政自由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准作出选择,这种选择只要在法定的幅度内,并符合法定程序,那么即使相对人认为行政决定不公平、不合理,也很难对此提出异议;即使提出异议,也难以得到相对满意的处理。因此,在实践中,对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的判断与控制是一道难题,从理论上解决这一难题并从实践中加以控制,对于消除执法不公的现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判断。
笔者认为,对于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判断有以下三个标准:一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二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并符合情理;三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实际上,在判断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与否时,上述三项标准应统一、综合地进行考量。具体来说,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正确体会立法者的意图,即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并将这种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与执法机关所在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具体环境相结合,同时保持执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且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才是公正的、适度的、合理的。
2、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决定因素。
在现有立法状况下,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关键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其一,行政主体能否正确理解立法意图,并合理决定“是否行为”以及“如何行为”。自由裁量权的运作结果是否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取决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否能够遵循正确的原则行事。在实践中,执法人员由于受个人素质、水平、好恶的影响,以及外来因素的左右,都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适用。
其二,自由裁量权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权力的行使就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背离权力设立的初衷,蜕变为谋求私利的工具。
综上所述,现阶段单纯从法律程序上无法有效控制和监督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要促使正确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探索一种能够有效防范和制约行政主体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规范制约机制。从这个意义上判断,税收执法责任制就是一项非常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制度体系。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依据国家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界定税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并通过考核执法质量和追究过错责任,从而有效地监督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税收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执法监督制约制度。它以强化责任追究为突破口,着力从微观权利方面解决具体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制约问题,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1、税收执法责任制将权力分解量化,规范税务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税收执法责任制首先解决的是执法主体亦即责任主体问题,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梳理,根据管辖区域内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地确定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权限,审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依据,彻底改变“执法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的现象;其次,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执法责任目标,明确执法责任。税务机关将执法责任逐级逐层予以细化,最终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形成人人负其责、人人有压力的责任体系,有效防止税务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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