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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优秀20篇)

WF21-2024-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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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保险,全文共 1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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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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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交通意外保险协议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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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保险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条 承保方案

1.保额:rmb________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rmb_________元/份。

3.保险期间:1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_______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 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________),申请理赔。具体参见《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四条 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 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 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____ 乙方代表(签章):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被保险人人名清单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受益人

与被保险人关系

保险卡号

01

02

03

04

注意:

1.  本人名清单所填选项必须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记录一致,如有差错,__将不负责理赔。

2.  受益人如不填视为法定继承人。

附件二:保险确认单

尊敬的客户:

为感谢您一直以来对__酒店预订网的信任和支持,我公司特别为您准备了为期_年的免费交通意外保险,为您的出行提供无忧的保障计划。__卡是一种专为广大旅游出差人士而量身定做的低保费高保障的综合人身意外保险产品,由__承保。

共5页,当前第1页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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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保险,全文共 20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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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险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附表: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费率档次表

(元/保险金额每千元)

直达运输

水运陆运运

江河沿海火

201吨以200吨以3001吨以201吨3000200吨以

上船舶下船舶上船舶吨船舶下船舶

基一类省内0.300.500.501.001.500.20

本货物

险省外0.600.800.801.502.500.40

综二类货物121251

险三类货物343472

四类货物5656104按第一种

主要运输工

五类货物7878126具确定费率

并另加5‰

六类货物

七类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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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保险合同范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9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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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范围

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末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 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下,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威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深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携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认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裁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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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保险代理合同书样式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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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书(样式二)

( ) 代字第____号

委托方:中国保险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受托方: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 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 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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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人寿保险公司附加险投保单[页4]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全文共 8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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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投保单

16.是否有下列身体残疾、功能障碍?

(1)视力、听力、言语、咀嚼功能障碍                       □ □

(2)四肢、手、足、指残疾、胸廓、脊柱变形和功能障碍       □ □

17.16岁以上女性:

目前是否怀孕,如是,怀孕___________周。                        □ □

过去5年内是否患有乳腺、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妇科疾病?    □ □

是否曾异常妊娠、剖腹产、异常子宫出血?                    □ □

18.直系亲属中是否有患过结核病、肝炎、肝硬化、糖尿病、肾病、心脏病、中风、高血压、动脉硬化、精神病、癌症、遗传病、艾滋病及其相关综合症、hiv抗体阳性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以上4-18)项如“是”,请列明问题编号及有关需详细说明的内容,包括疾病诊治日期、断治疗结果、目前状况、诊治医院名称、医生姓名等)。

声明与授权:

1.   本人谨此代表本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并同意:向贵公司投保上述保险,对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均已了解,所填投保单各项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并确无欺瞒。上述一切陈述及本声明将成为发出保单的依据,并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2.   本人谨此授权凡知道或拥有任何有关本人或被保险人健康及其他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或人士,均可将所需的有关资料提供给_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此授权书的影印本也同样有效。

被保险人(签名) 投保人(签名) 投保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业务员 代码 营业部 经理

公司批注专用

年 月 日

共4页,当前第4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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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财产保险合同格式涉外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32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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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格式(涉外)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序;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序;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六、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可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七、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单保险单号码: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或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________保险公司

________

授权签字 签发日期:____年___月__日 签发地点: 明 细 表

保险单号码:

一、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二、保险财产地址:

三、营业性质:

四、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

项目 保险金额

(一)保险财产

1.建筑物(包括装修):

2.机器设备:

3.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

4.仓储物品:

5.其他:

(二)附加费用

1.清除残骸费用:

2.灭火费用:

3.专业费用:

4.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五、每次事故免赔额:

六、保险期限:共______个月。

自____年_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

七、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八、付费日期:

九、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十、特别条款

财产险保单明细表 ______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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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交通意外保险协议[页3]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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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保险协议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遭遇任一类风险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3类风险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其中:a类风险:人民币10000元;b类风险:人民币XX0元;c类风险:人民币50000元。

二、每一被保险人无论持有几份本保险,保险人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人有关规定为限,对超过限额的部分保险人不予负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三、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共5页,当前第3页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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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投保单样式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司机,全文共 8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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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司机车辆投保单(样式二)

投保人____ 编号:

┌──┬──┬─┬───┬────────────┬───┬─────┐

│ │ │ │ │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 │

│ │ │ │ │ │责任险│ │

│车辆│牌照│用│吨位或├──┬─┬───┬───┼───┤保险费合计│

│型号│号码│途│座 位│保险│费│保险费│基本保│固定保│ │

│ │ │ │ │金额│率│ │险 费│险 费│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地 址: │

├────────────────────┤电 话: │

│保险费总额:人民币 │联系人: │

├────────────────────┤开户银行: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帐 号: │

│保险期限: 个月 │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 备注:(1)(务请注明保额来源及计算方式│ 单位签章: │

│): │ 经办人: │

│ (2)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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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投保单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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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投保单

(说明)保险公司制发的单据,用于客户在分期购车时投保的信用险。

┌─────┬───┬────────┬───┬───────────────┐

│ 投保人 │地址 │ │ 电话 │ │

├─────┼───┼────────┼───┼───────────────┤

│ 被投保人 │地址 │ │ 电话 │ │

├─────┼───┴────────┼───┴───────────────┤

│共同购车人│本人: │地址: 电话: │

│ │ │身份证号: │

│ ├────────────┼───────────────────┤

│ │直系亲属: │地址: 电话: │

│ │ │身份证号: │

├─────┴────────────┼───────────────────┤

│担保人: │地址: 电话: │

│ │身份证号: │

├──────────────────┼───────────────────┤

│厂牌型号: │牌照号: │

├──────────────────┼───────────────────┤

│发动机号: │车驾号: │

├──────────────────┴───────────────────┤

│ 购车价格:人民币____(¥____)首期付款:人民币____(¥____)贷款金额:人│

│民币____(¥____)分____个月,____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____元。 │

├──────────────────────────────────────┤

│ 投保金额:人民币____(¥____)费率:%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保险期 │

│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别约定: │

│ │

│ │

├──────────────────────────────────────┤

│ 投保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包括抵押清单)属实,同意以本投保单及其附件作为订│

│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对贵公司就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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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平安保险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安,保险,全文共 91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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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承担该行

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

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中国平安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及相关作业规定》(下称“基本管理办法”),作为甲方对乙方管理的基本办法。

乙方自愿遵守基本管理办法,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负有保护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的义务。

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

1. 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动产及不动产等有形资产;

2. 业务经营中积累的全部客户资料;

3. 代理人队伍;

4. 通过各种方式建立的业务渠道;

5. 通过各种信息获取的展业机会;

6. 电脑及网络系统存储、处理的全部信息资料;

7. 关于代理人管理、团队建设、佣金支付、展业诀窍等各项制度或经营措施;

8. 商业秘密;

9. 享有著作权的各种培训资料、行销辅助品等;

10. 商标权、名称权、CI及其他标识;

11. 其他形式的甲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源或权益。

只有经过甲方的合法授权,乙方才可合理使用或利用上述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乙方不得以非法侵占、使用、窃取、泄露、擅自转让、唆使代理人解约及其他方式侵害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

第四条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乙方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若乙方在本合同成立之前,为获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甲乙双方之间形成培训关系。在此培训期间内甲乙双方之间不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关系或者保险代理关系。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前十五天,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解约要求的,合同有效期自动

顺延三年,可多次顺延。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之后,乙方方可开始从事保险代理行为。

1. 持有和使用经甲方制作或核准的展业资料,全面、忠实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

2. 认真、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并将自己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可能会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有关客户的情况,如实填写《代理人报告书》,告知甲方;

3. 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公司;

4. 代表甲方向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收取保险费,或向拟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收取保险费,并按甲方规定向客户交付保险费预收收据;

5. 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代收保险费全部及时缴交给甲方;

6. 及时将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及客户准确资料交甲方审核;

7. 在甲方同意承保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签发的保险单正本后三天内将保险单送达客户;

8. 按照甲方管理规定,向客户提供与该保险合同有关的售后服务;

9. 其他经甲方授权的行为。

第七条代理合同期间,乙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在甲方授权范围

内开展业务。

乙方发生下述行为的,视为违反本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1. 误导客户: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保险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式、甲方向客户收取的投资帐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客户投保选择;

2. 代签名:在投保书、金领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甲方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代客户签名或唆使他人代客户签名;

3. 冒名顶替体检:协同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伪造或修改体检报告,或明知客户顶替体检不阻止且不告知甲方,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找他人顶替体检;

4. 强制或引诱客户投保、唆使客户退保、回佣、隐瞒犹豫期或阻挠客户犹豫期退保;

5. 以甲方名义修改或变更保险条款,签订、变更、废除任何保险合约,放弃甲方任何权利;

6. 除依本合同的规定或经甲方同意外,乙方代表他人垫付未曾真实收到的保险费;未收到客户交付的任何保险费情况下,乙方将任何收款凭据、发票送交任何人或承诺收到保险费;

7. 阻碍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影响甲方据以确定是否同意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情况,或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实声明,或明知客户不如实填写投保、保全、理赔等甲方规定须如实填写的单证却不告知甲方,致使甲方或客户利益受损,协同客户提供不完整体检病史,或隐瞒客户提供的体检病史,擅自更改客户确认的投保或保全申请;

8. 提供或诱导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如假证件,假电话,假年龄,虚假投、被保人关系,虚假病历资料、虚假健康资料、虚假财务资料等,或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以及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

9. 提供虚假个人资料,如假学历、假身份证明、假担保、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等;

10. 参与保险欺诈:擅自以甲方名义签发保单,擅自修改、变更条款或与客户签订附加合约;在事故发生后再接受客户投保申请(倒签单);串通客户参与制造假赔案,欺骗甲方;

11. 向客户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12. 接到客户索赔通知后,不及时报告甲方,代表甲方承诺任何法律责任或清偿责任;

13. 将自己招揽的业务不全部提交给甲方,为任何其他保险公司或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承揽保险业务;

14. 滞留、挪用或侵占客户首期保险费、续期保险费、保全补费、甲方各类给付保险金、溢交保险费、解约金、保全变更退费、保单质押贷款款项等;

15. 提供给甲方的收据与提供给客户的收据内容不一致;

16. 引诱甲方的任何投保人将保险合同或批注项下的保险合同取消、变更或减少,引诱其他代理人终止与甲方的保险代理合同;

17. 伪造、变造、转让《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18. 对甲方或其他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19. 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名誉;

20. 侵害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甲方各项资产、资源及权益;

21. 擅自制作使用有关甲方保险产品展业资料,向甲方及甲方授权的分支公司外的任何第三方购买并使用有关甲方保险产品的展业资料;

22. 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23. 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前在任何刊物、新闻媒体、互联网络以及在任何场合下发表任何有关甲方的新闻、评论、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使用任何有甲方名称、标识的文件、资料、图片或电子媒体;擅自以甲方名义印制并散发保险资料,擅自刊登散发增员广告,故意散播有损甲方形象的言论;在甲方职场内与他人争吵,打架或参与打架,公然侮辱甲方员工、代理人或客户、准客户,与甲方合作单位发生冲突,损害甲方形象;未经甲方许可授权非甲方代理人招揽保险业务,擅自盗用甲方或他人名义对客户进行诱骗投保;

24. 私下转让保单,致使客户无人服务、导致甲方或客户损失;

25. 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客户展示及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未经甲方核准的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展业资料;

26. 以欺骗、诱导的方式组织客户参加说明会,或在客户邀约行为中客户已经明确拒绝后干扰客户,或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27. 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争抢增员;

28. 为达不正当目的虚构事实,本人或挑唆他人对甲方员工、代理人、特约体检医院、定点医院恶意投诉;

29. 恶意破坏公司职场内电脑、投影仪等办公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各项设施,偷窃、盗取或者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者公物;

30. 推荐或销售非平安的金融产品;

31. 以平安名义销售或推荐非平安产品,包括代理和推荐非平安集团内专业公司所属的产品及产品组合;

32. 基本管理办法列明的乙方在代理活动中不能从事的其他行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甲方缴交保险费,除不可抗力或甲方的原因外,

乙方代收的首期、续期保险费、保全补费,应于收到后的24小时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缴交给甲方,否则为滞留保险费。第九条甲方应按照基本管理办法、甲方有关实施办法及保监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1. 代理费为甲方按照基本管理办法规定向乙方支付的各项佣金;

2. 在乙方经手的保险合同变更为另一新的保险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将按照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发放代理费,但若变更当年度原保险合同的代理费已经支付的,甲方不再支付该年度新保险合同的代理费;

3. 乙方在从事代理行为的过程中,发生客户退保并投保新契约(先承保后退保或先退保后承保),且退保与投保新契约符合基本管理办法或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章制度中关于契约转换定义的,甲方仅对超出旧契约保费的部分核发代理费;

4. 犹豫期内,客户退保导致乙方经手的保险合同被解除,甲方不支付该保险合同产生的代理费,若代理费已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领取的税前代理费,并有权从乙方后续月份代理费用中扣除,同时需从乙方相应月份代理费中扣除被解除保险合同的工本费和被保险人体检费,且该权利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丧失;

5. 犹豫期外,保险合同一旦被甲方解除(包括客户提出退保导致解除)并退还已缴保费(不包括仅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因该保险合同所已领取的税前代理费退还甲方,且该权利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丧失;

6. 由于客户未缴交保险费而致保险合同失效,其后由乙方经办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复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 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管理办法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2. 有权依照基本管理办法对乙方的业务情况进行考核;

3. 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参加以激励展业意愿及提升业务技能为目的的各项培训(包含以会议形式举办的培训)及早、夕会等;

4. 有权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或依市场变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或修改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制定的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章制度,乙方应遵照执行;

5. 对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及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对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6. 乙方自聘人员在其协助乙方管理过程中,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7. 若甲乙双方对乙方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或因客户投诉产生争议,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该笔代理业务的代理费直至该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代理费项目及支付时间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2. 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必要的培训支持;

3. 向乙方无偿或有偿提供开展代理业务必需的资料、单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 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不受非法干预;

2. 依据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有关实施办法获取代理费;

3. 依据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有关实施办法参加业务技能考核,获得业务级别晋升;

4. 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级各类业务竞赛并依据结果获得奖励。

第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 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xx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投保书上填写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并在收取上述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后,将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交接至甲方指定工作人员。

2. 遵守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制定的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品质管理、活动管理、业务流程、业务培训、业务技能考核体系、财务管理等,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以激励展业意愿及提升业务技能为目的的各项培训(包含以会议形式举办的培训)及早、夕会等。

4. 依法纳税,并同意甲方代扣代缴相应款项;

5.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自愿一次性缴交保证金 元;

6. 乙方自行聘用他人协助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甲方招聘行为,乙方自聘人员在其协助管理过程中,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乙方达到基本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成为主管,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人各项责任及义务外,还

应承担以下管理责任:

1. 履行基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级展业主管的管理职责;

2. 辖下业务人员(含本人)发生本合同第七条所列的各种行为或发生基本管理办法中关于品质、过失行为管理所述的各种违规行为时,按基本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承诺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资料。

乙方同时承诺对甲方所有客户的个人隐私及财产、业务、家庭情况等有关资料保守秘密。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乙方承诺提供的《申请保险代理业务登记表》、担保书、健康告知及身份证、学历证等真实可靠,

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同时承诺无犯罪及其他不良刑事记录。

乙方授权甲方为核实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而进行必要的查询、收集、提供本人的信息。

甲方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乙方同意并在此声明甲方有权以文件或书面通知等形式调整和修改下述内容:

1. 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及制度;

2. 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项目、标准;

3. 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和保险产品;

4. 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保证金数额;

5. 根据监管要求、业务发展或保险市场变化,确需调整的其他项目。

乙方承诺遵守和执行上述经甲方调整与修改后的内容。

第十八条本合同在以下情况终止:

1. 法定终止:

①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没有顺延的;

②乙方身故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

③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 协商终止: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为合同终止日。

3. 单方面解除:

①有下列情形或事件之一发生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a.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甲方财产或名誉造成损失的;

b.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及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的;

c. 乙方被保险监管机关收回或吊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

d.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或从事了第七条规定的各种行为;如乙方为主管的,违反了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

e. 乙方在业务考核中没有达到基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继续代理甲方业务所需的最低业务标准的:f.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③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的,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书送达到对方营业场所即视为送达对方,本《保险代理合同书》效力即终止。

4. 尽管本合同中约定了甲、乙双方各自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但不意味着甲、乙双方放弃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享有的法定的任意解除权。

5. 因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规定,甲方停止在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区域营业的,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随即自行终止,无需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1. 甲乙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2. 乙方无权再依据本合同和基本管理办法获得代理费;

3. 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按照基本管理办法和甲方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及制度,办理交接手续,并归还甲方如下文件、物品:

①空白的、任何已签署或作废的投保单;

②甲方已签发但乙方尚未送达客户的人身保险单;

③已收取但尚未缴交甲方的保险费;

④空白或任何其他已作废的保险费预收收据;

⑤《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⑥应归还甲方的其他款项、单证、资料及财物。

4. 乙方身故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由乙方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交接手续。乙方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或配偶、直系亲属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乙方担保人办理交接手续;

5. 甲方应在乙方办理完交接手续之日起六十日内,无息一次性归还乙方缴存的保证金;

6. 乙方如不遵守本条第3、4款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及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对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7.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交回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执业证登报成本费;

8.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对乙方不再委托,且甲方可视情况报请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吊销乙方持有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及追偿

1.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意一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的,守约方均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 甲方超过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每日应按照代理费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非因甲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的,甲方不受本款约束;

3. 乙方滞留保险费的,每日按应缴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滞留保险费达到或超过七个工作日的,甲方除追扣乙方滞留款项本息、滞纳金,解除本合同外,同时报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乙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乙方如从事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各种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额依照基本管理办法规定;

5. 乙方作为主管违反了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进行业务级别降级,具体违约金额依照基本管理办法规定;

6. 乙方越权代理或违反本合同义务,给甲方或客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该经济责任确应由甲方先行承担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及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对不足弥补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7. 合同一经终止,乙方不得从事以下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吊销乙方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及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对不足弥补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①乙方泄漏任何甲方商业秘密及客户的个人隐私及财产、业务、家庭情况等有关资料;

②乙方从事招揽诱致任何甲方客户将契约或批注项下的保单取消、修订或减少的行为;

③乙方以任何方式诱导、唆使甲方的其它保险代理人申请解除与甲方的《保险代理合同书》。

8. 乙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9. 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享有的对对方的追偿权及违约金请求权,不因本合同终止而丧失。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有变更,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执行;

2.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甲方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且乙方签字后方为有效。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原《保险代理合同书》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加、删减或以其他方式对条款做出任何修改。第二十三条释义

1. 客户:单指或合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 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 展业资料:乙方展业中使用的有关甲方保险产品的各类印刷品、电子文档、音像制品、软件等,包括产品说明书、三折页、产品彩页、保险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保单条款、投保单等;

4. 回佣:乙方将代理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客户;

5. 犹豫期:客户签收保险单次日起10个自然日内;

6. 主管:指乙方达到甲方基本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除代理相关保险业务外,还负有管理团队责任并获得管理利益;

7. 甲方营业场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保险产品的行政区域对应的甲方分(支)公司的区域拓展部或区拓管理室;

8. 乙方营业场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保险产品的行政区域对应的乙方所在的甲方营销服务部或展业单位;

9. 甲方书面同意:指经甲方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的书面表示。

甲方(委托人)名称:

地址: 电话: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理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份为甲方(公司)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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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保险公司员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职员,全文共 11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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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性别:

年龄:

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乙方必须保证自己具有相应岗位必备的资格。

三、工作时间

乙方工作时间至,每个月休息天,端午节休息天,中秋节天,春节休息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卫生局办理注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超过一星期未上班,甲方有权扣除本月工资。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服务站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分配。

2、乙方确保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前提下,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标准为元,加处方提成%。

五、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后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七、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劳动争议处理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身份证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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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企业财产保险单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保险,全文共 34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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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

保险单号:___

鉴于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

|        |  承保财产项目  |  以何种价  |  保险金额  |  费率(‰)  |  保险费(元)  |

|        |                |    值投保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特险|          |            |            |              |                |

|        |    |-----|------|------|-------|--------|

|        |约财|          |            |            |              |                |

|        |    |-----|------|------|-------|--------|

|        |保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别  |                                                                              |

|  约定  |                                                                              |

|--------------------------------------------|

|被保险人地址:                            |                                            |

|电      话:                              |                                            |

|行      业:                              |                                            |

|所  有  制:                              |                                            |

|占用性质: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章                  |

|财产座落地址:    __________    |                                            |

|                      共    个地址        |            年    月    日                  |

----------------------------------------------

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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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保险,全文共 20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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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编号│no.:┃

┃投保单编号│no.:┃

体检免体检

公司提示:请您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后用钢笔填写本投保单,您必须在

此投保单上填报一切有关事实,因为您与本公司之合约将以这些事实为根据,否则

所签保单将告无效。如您不清楚某一事项是否重要或如何填写,请与本公司业务员

联系。

第一部分

1.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年龄民族单身已婚职业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宅)(办)与投保人关系

2.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年龄民族单身已婚职业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宅)(办)

3.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住所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份额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4.投保险种

5.保险金额(大写)(¥)6.保险份数份

7.保险期限年8.缴费方式缴

9.缴费期年10.开始领取年金年龄岁11.领取方式领12.领取标准元

13.红利分派方式14.保险费元

15.附加险保险金额费率起保日期保险期限份数保险费

16.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17.付款方式现金支票自动转账

第二部分告知下列事项(必要时本公司可能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

投保人必须在“关于被保险人”项下填写告知事项。

凡条款列有“免缴未到期保险费责任”的险种,还须同时填写“关于投

保人”项下的告知事项。

关于被保险人│关于投保人

1.工作单位名称│1.工作单位名称

2.过去二年平均年收入元。│2.过去二年平均年收入元。

3.身高_____厘米;体重___公斤│3.身高___厘米;体重__公斤

关于被保险人|关于投保人

是否|是否

4.是否从事过现职业以外的职业|

5.是否参加或计划参加有危险的运动或消遣|

6.有无机动车驾驶证|

7.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中的其他保险|

8.过去投保人寿保险或申请人寿保险单复效时是否|

曾被拒绝、延或要求加收保险费|

9.是否服食任何成瘾药物或吸毒|

10.(1)是否经常吸烟,如是:已吸____年,|

每天___支。|

(2)是否曾经吸烟,如是:已吸___年,|

每天___支。于___年,因为_____|

停止吸烟。|

(3)是否经常饮酒,如是:已饮___年,|

每日___酒(种类),____(数量)。|

11.最近健康状况|

(1)最近一周是否有身体不适是否服药是|

否存在需施行手术的疾病|

(2)最近三个月内是否接受过医生的诊断、检查|

和治疗:是否住院或手术|

(3)最近六个月内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

状:疾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

常的皮肤病|

12.过去10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

13.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

(1)冠心病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肺源|

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

(2)脑出血脑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动|

脉硬化癫痫精神病酒精中毒|

(3)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症肺气肿|

肺结核|

(4)萎缩性胃炎溃疡病溃疡性结肠炎|

胰腺炎肝炎肝硬变胆石症胆囊炎|

(5)肾炎肾功能不全尿路结石|

(6)白内障视网膜疾病角膜疾病青光眼|

中耳炎|

(7)癌肉芽肿白血病肿瘤息肉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地方病|

(8)糖尿病胶原性疾病贫血症紫癜病甲状腺|

病风湿病药物过敏职业病艾滋病hiv抗体|

阳性乙肝病毒携带椎间盘突出疝痔|

(9)是否有上述(1)~(8)以外的疾病或受伤|

14.过去5年内是否接受过以下检查|

x光心电图b超ct核磁共振活体组织检查|

尿液检查血液检查眼底检查|

15.是否有下列身体残疾、功能障碍|

(1)视力、听力、言语、咀嚼功能障碍|

(2)四肢、手、足、指残疾,胸廓、脊柱变形和功|

能障碍|

16.16岁以上女性|

目前是否怀孕,如是:怀孕____周|

过去5年内是否患有乳腺、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妇|

科疾病|

是否曾异常妊娠、剖腹产、异常子宫出血|

17.直系亲属中是否有人患过结核病、肝炎、肝硬化、糖|

尿病、肾病心脏病中风高血压动脉硬化精|

神病癌症遗传病艾滋病及相关综合症、hiv抗体|

阳性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说明:(以上4~17项如“是”,请列明问题编号及有关需详细说明的内容,包括

疾病诊治日期、诊断治疗结果、目前状况、诊治医院名称、医生姓名等。)

特别约定:

声明与授权:

1.本人谨此代表本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同意:向贵公司投保上述保险,对保

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均已了解,所填投保单各项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并确无欺瞒。上

述一切陈述及本声明将成为发出保单的依据,并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2.本人谨此授权凡知道或拥有任何有关本人或被保险人健康及其他情况的任

何医生、医院、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或人士,均可将所需的有关资料提供给××人

寿保险公司。此授权书的景*本也同样有效。

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人(签名):

投保申请日期:年月日

业务员代码营业部经理

公司批注专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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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财产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53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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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___年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附加盗窃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

家用电器及照相器材:_________________

衣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床上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出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基本险、附加险年保险费率均为2‰。

第七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1年,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八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九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一年期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应交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项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

七、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种,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八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储金标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储金。保险期满,保险人应将全部保险储金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限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保险人按照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规定的费率计收当年保险费,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除。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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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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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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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保险,全文共 1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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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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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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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兹拟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司投保人身保险,内容如下:  投保单编号:

----------------------------------------------------

|    保险种类    |                                                                                  |

|--------|-----------------------------------------|

|投保人|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与被保险人关系  |                |

|      |----|--------------------------------|--------|

|情  况|  地址  |                                  |邮  编|              |电话|                |

|---|----|-----------------|---|-------|-----------|

|被保险|  姓名  |          |  年龄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      |----|-----------------|---|-------|-----------|

|人情况|  地址  |                                  |邮  编|              |        电话          |

|--------|-----------------|-----------|-----------|

|    保险年期    |          |  保险份数  |        |受益人  |            |领取日期|            |

|--------|-----|------|----|----|------------------|

|    领取年龄    |          |  领取方式  |        |领取金额|                                    |

|--------------------------------------------------|

|    保险期限      |  自        年    月    日中午12时起至        年    月    日中午12时止      |

|--------------------------------------------------|

|                                基本保险金额                        |            附加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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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8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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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章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章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险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 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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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特种车辆保险合同[页5]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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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特种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特种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lo%;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特种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六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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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3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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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 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0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 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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