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保险合同
扶助大学生创业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创业代表人: (以下称乙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扶持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政策。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充分利用双方各自的优势和资源互补的原则基础上,就扶助乙方创业及经营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___年___月____日起___年___月___日止。(试用期为六个月)
二、甲方提供的创业支持
1、甲方前期三个月一次性投入办公租金、装修、办公设备设施、系统管理及招牌等。流动资金(人民币)10000元。
2、甲方投入前六个月的办公租金。六个月后,乙方负责投入50%的租金费用。
3、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设备设施保障金:人民币5000元。
4、乙方将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宣传活动不少于10次,进行人员招募不少于20人,由“万众和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统一培训,加快业务拓展,使其管理网点走向正轨。
六个月期间,甲方将考核乙方的经营及运作情况。六个月内保障运营不亏本,6个月—1年内运营不亏本并有盈利的创业者,甲乙双方将签订股权正式合同,给予20%的股份;1年—2年内业绩稳步提升将给予40%的股份。
5、试用期满,依据创业方式和就业情况进行正式股份合同或正式劳务合同的签订。
6、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创业者,公司将予以辞退。中止本协议。
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作为投资人的权利
①及时跟进投资项目的管理;
②全程辅导乙方开展业务情况;
③每月按时检查乙方经营网点的经营帐册及经营情况;
④参与重大事项决定。
2、甲方为乙方提供1万元,作为该服务站正常运行的流动资金。
3、甲方为乙方提供上岗前培训及大学生创业培训的相关知识。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大学毕业证书或学校推荐信;
2、乙方负责经营管理该项目,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作为经营负责人。其权限是:
①拓展业务,处理社会关系;
②负责该网店的日常经营管理;
③根据甲方统一的采购流程进行货物采购;
3、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提交一份经营报告书,并按时向甲方财务处上报日常营业额,接受和配合甲方的流动资金及财务管理审核;
4、重大决策须和甲方商议。
五、禁止行为
1、未经甲方同意,禁止乙方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其他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共有财产,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经营以后禁止乙方再发展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3、不得做出违反甲方品牌形象及违法违规的事项。
4、甲方给予乙方的一切与公司相关的文字材料,乙方不得外泄。如若违反,后果自负。
5、如乙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可以随时终止创业扶助协议。
六、中止协议的条件
1、出现下列之一者,甲方有权中止协议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①试用期协议期满;
②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③乙方在经营期间违反法律;
④乙方将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个月,没有完成目标,则甲方有权直接终止本协议;
⑤做出违反甲方品牌形象及违法违规的事项;
⑥在乙方经营下造成20__元以下的损失。
2、如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相应扣除保障金:
①乙方离开网店时,甲方所投入的物资有人为损害或缺失;
②乙方做出违反甲方品牌形象及触犯违法违规的事项;
③在乙方经营下造成20__元以下的损失。
若没有出现这些情况,则退还保障金。
七、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在甲方所在地提出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约日期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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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现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根据《劳动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规定,本公司解除和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特此证明。
(公司用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2:工伤赔偿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
甲方(单位):_____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工人):__,男,__岁,住成都市___,身份证号:
乙方于年月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3、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余款人民币元(大写:)于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7、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8、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时间:时间:
见证人: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篇3:保险合同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市钢窗厂。
住所地: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大街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张_________,厂长,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王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_________,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_____要求:
一、立即支付货款_________元。
二、赔偿损失费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申请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_________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_________副。
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_________年6月份。
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
由于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________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市钢窗厂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1、本_____申请书副本1份
2、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2份
篇4: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____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第_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
投保人姓名和地址:
被保险人,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物质损失
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免赔额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安装工程项目││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单)││
5.场地清理费││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免赔额
地震、海啸││
洪水、暴雨、风暴││
第三者责任
保险项目│赔偿限额│免赔额
1.人身伤害││
每人││
总额││
2.财产损失││
总赔偿限额:
x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保险限额
保险期限
建筑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加保的保证期限:
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险费总额:│
附加条款及/或批文│
投保申请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保险单签发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保险合作热门协议书
甲方:
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电话: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_____,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1、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_____条款》(中国_____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准)。
2、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条:承保方案
1、保额:人民币______元(综合)。(未成年被_____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人民币______元/份。
3、_____期间:______年。
4、每一被_____人限投一份本_____,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_____责任。
5、在一个_____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____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_____1份。
第三条: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_____确认书。
2、每月______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_____确认书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_____单及出具_____卡,交由乙方寄发被_____人。
4、每一期被_____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______日起承担_____责任。
5、被_____人出险后______日内,由被_____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申请理赔。
第四条:_____确认书须由被_____人填写并在被_____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______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_____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保密约定
1、合作中,乙方提供的客户资料及信息,甲方应妥善保存,并保守客户个人信息,此项约定合作结束后仍持续有效。
2、甲乙双方在合作中均应保守因合作所知悉的双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信息等。
第八条:违约条款
1、合作中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守约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在合作期内,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终止该合作的,违约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6:保险业务办理的合同委托书
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 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供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委托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4)有正当理由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部分地区有关于公民代理人的特殊规定,在审核代理人资格时予以注意。
2.委托事项和权限应注明具体权限是“特别授权”还是“一般授权”, 如为“一般授权”或“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
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请求和接受调解。委托事项和权限仅为特定事项的,在第三项中列明。
3.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均应由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签章,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篇7: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_合同范本
第一条 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 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 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_________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 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 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_________千元,最高为人民币_________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特约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住院医院出具的住院费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住院津贴。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住院津贴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 特约内容变更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特约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特约的处理
本特约成立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特约。解除本特约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特约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特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释义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爱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为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_________%。
篇8:保险合同
审判长:
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担任田浩诉阳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庭审,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阳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冉思荣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真实有效,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该条款内容确定赔偿责任。
在本案质证过程中,原告田浩并未对《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该条款第七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三)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原告的损失属于阳光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合同第七条第三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此观点明显错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该规定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该条款第七条第四款的法律效力。原告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认为该条款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条款,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合同条款无效。同时原告也认为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直接认定为无效条款。这属于两种不同的观点,产生该两种观点的法律事实不同,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也不同,两种观点相互矛盾,不能同时成立。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认为,该条款没有附任何生效条件,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条款。该条款并没有以第三者车辆(对方车辆)是否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为标准确定
是否免责,该条款直接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阳光保险公司免责,不存在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主体包括了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义务人,若投保了交强险则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若未投保则由投保义务人承担。
该条款第七条第四款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在本案的法律适用上,适用《合同法》的同时,更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法律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中不能存在免责条款,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应当具有的条款之一,不能以偏概全地认为“只要是免责条款就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认定为无效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和明确告知义务后,条款的内容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何来免责条款一说?
二、田浩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与被保险人冉思荣的法律关系,田浩诉讼主体资格存疑。根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保险理赔的主体必须是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根据原告提交的医院费用清单,原告的住院时间应当认定为三天。
四、免责范围外的损失,阳光保险公司按照合同予以赔偿。
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贺信 邱兵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篇9:中银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品牌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你)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本于诚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
的《_____________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负责担。
第三:_________________鉴于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客观经济形势变迁造成的,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退还乙方已经交纳的保证金_____________元。
第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篇10:建信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年_月_日
邮编: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
鉴于:1、甲方已如实告知并经乙方确认其在甲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2、乙方希望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请选择填写: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具体有效期限按以下选项确定:
1.固定期限:有效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试用期为_个月(天),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2.无固定期限: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试用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工作任务的完成标准为:。
(二)试用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考核,如经考核乙方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1)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未能通过甲方的试用期考核和表现评估,或被认定为不能满足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要求或岗位说明中规定的岗位职责的;
(2)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或在应聘时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虚假职业资格证明、假身份证、假护照、假户籍证明等个人重要证件以及虚假或伪造的离职证明、体检证明等;对工作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明显不符或有重大出入的;或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等填写内容不真实的,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的情况的;
(3)乙方与其他公司存在未尽法律义务,或与其他公司存在法律纠纷尚未处理完毕可能影响工作的;
(4)在甲方指定的机构所进行的体检结果不符合本行业所规定的卫生标准和体检要求的,或患有精神病或不适合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工作的疾病或缺陷的;
(5)乙方曾受到其他公司书面警告或辞退等严重处分而在应聘时未
篇1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险投保申请书_合同范本
投保单号:________________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财产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财产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被保险人:
保险财产地址: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中午12时正至 中午12时正
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
保险财产使用性质:
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
以往损失情况:
保险财产名称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房屋建筑
装置及家俱
机器设备
仓储物
其他物品
总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备 注:
投保人(签名盖章)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篇1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劳动者姓名)(劳动保障卡号:),户籍为市区街道,于年月进入本单位(劳动保障证号:),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款项摘要:),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其终止□解除□(两者“√”选其一)劳动合同(依据民法典三十六条解除的应选择:□单位提出□个人提出)。
如对本证明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位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1、证明内容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民法典》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劳动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劳动者本人,一份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选择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存入个人档案中的一份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篇13:有效个人借款合同协议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预计用款为_________年_____元;______年______元;______年______元;_____年_____元;______年______元。
第三条借款利率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_年_____元;______年______元;______年______元;_____年_____元;______年___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七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第八条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签章各方各执_________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_________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盖章)贷款方:_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签章)负责人:___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篇14: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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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协议中断劳动关系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或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于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协商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二○一○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二、乙方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享受截止时间为二○一○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补偿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全部给付项目包干总金额共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元)。
上述款项为一次性了结总付金额,包括赔偿金、各项经济补偿、工伤医疗待遇、加班工资、其他劳动报酬和福利等。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且乙方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后三日内一次付清。
三、乙方对甲方应付其劳动报酬和各项经济补偿等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并没有争议。双方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已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四、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仍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问题以外亦无其他争议。假设存在其他权益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将其放弃。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上海发发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二○一○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签字):
二○一○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篇16: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页3]_合同范本
附件三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保险目的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承包责任制的需要,进一步增进社会福利,安定人民生活,使参加保险的人一旦遭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可为其提供经济保障。
1.保险对象:本保险主要对象是在职人员、专业承包户、个体劳动者,临时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凡参加保险的人必须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年龄在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之间。
2.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险。
3.保险金额:每人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4.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详见附表一)投保短期险应先按被保险人所从事行业(工种)或工作性别确定费率档次后,上浮一档,再按短期费率表比例计收保险费。
5.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残废的,保险公司负责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给付金额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详见附表二)
6.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药等项费用。
7.保险手续:
(1)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二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2)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应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交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个人投保的,发给保险凭证。
8.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区、县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9.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名单(交费清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
投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
年期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三十年
本页为 年期
人数
总计 人
月交保险费总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______页第______页
编
号
被保
险人
性
别
年
龄
出生年月日
健康情况
受益人姓名
及称谓
月交保险费
备注
说明
共4页,当前第3页1234
篇17: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书
(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__.01.01,截至20__年仍然有效。
篇18:有效合同
甲方(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投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
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投资金额:_________________投资方向贷款方投资人民币元。
二、投资用途为
三、投资利息:_________________投资每年收益%。
四、投资期限:_________________投资期限为日,从年月起至年月止。如实际投资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投出资期为准。乙方收到
投资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保证条款:_________________
1、投资方用________________价值元
作为投资抵押品。由贷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投资方
负担)。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
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
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
抵押物。
2、投资方必须按照投资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投资,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用投资进行违法活动。
3、投资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
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4、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
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投资本息的责任。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投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投资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投资,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投资,并要求乙方承担投资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篇19:渔船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保险渔船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 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
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
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条 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
二、火灾、爆炸;
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
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 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
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
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
三、任何人员伤亡或疾病引起的费用;
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渔船的保险价值。
第十二条 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险渔船完全灭失或严重损毁不能恢复原有效用,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保险渔船在航行中失踪超过六个月,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三、保险渔船实际全损已不能避免,或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总和达到保险价值时,在被保险人向本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后,为推定全损,本公司不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
四、保险渔船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赔付恢复、修理费用;
五、对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本公司根据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船、货总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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