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法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一条设计用途居住,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________。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价款为元,计(大写)。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日期甲方于年____月_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
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第八条合同份数本合同共______,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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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国籍: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三条?甲方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____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_____机关_____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附表一
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
一、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币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万元)
二、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币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万元)
三、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币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万元)
附表二
本合同售价中已包括的主要项目(略)
篇2: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协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国籍√】【户籍所在地】 : 中国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 【营业执照】 【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 北海市北海大道科前路3号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桂(20__)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5224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51436.56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城镇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90 年 02 月 21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中电都会悦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 号、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号。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北审批建(20__)053
号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剪力墙 ,建筑总层数为 14 层,其中地上14层,地下 1 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5 【幢】【座】【 】 _x001f_ 单元 层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北海吉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2.9 米,有 个阳台,其中 0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未抵押】。
抵押类型: × ,抵押人: × ,
抵押权人: × ,抵押登记机构: × ,
抵押登记日期; × ,债务履行期限: × 。
抵押类型: × ,抵押人: × ,
抵押权人: × ,抵押登记机构: × ,
抵押登记日期: × ,债务履行期限: ×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 ;
5. ×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本合同中有关该商品房的价款、定金等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 (币种) × 元,总价款为 人民币(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 (币种) 元,总价款为 人民币(币种) 元(大写 元整)。 。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4.按照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人民币 (币种) 20000.00 ,
贰万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4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 年 × 月 ×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 年 × 月 × 日前分 × 期支付该商品
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应当于 × 年 ×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 】。买受人应当于 × 年 × 月 ×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
余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向 ×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按照附件四执行 。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广西北部湾银行北海分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中国电子北海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账户: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l)和(2)不作累加)。
(l)逾期在60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6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l)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 (该
比率不低于第(l)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
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 、2、 3 、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买受人要求在约定交房时间20__ 年09 月30 日之前交付的,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在
20__ 年09 月 30 日前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使用。
买受人收房后,出卖人不承担违约交付责任 ;
4. ×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达到本期竣工验收,以相关政府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
2.供电: 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达到本期竣工验收,以相关政府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本楼盘无供暖设备 ;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达到本期竣工验收,以相关政府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 、2 、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 、5 、6、7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 、3 、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
第6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
第7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
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20__ 年 09 月 30 日达到 规划许可要求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20__ 年 09 月 30 日达到 规划许可要求 ;
3.规划的车位、车库:20__ 年 09 月 30 日达到 规划许可要求 ;
4.物业服务用房: × 年 × 月 × 日达到 × ;
5.医疗卫生机构: × 年 × 月 × 日达到 × ;
6.幼儿园: × 年 ×月 × 日达到 × ;
7.学校: × 年 × 月 × 日达到 × ;
8. × ;
9. ×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20__ 年 09 月 30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 , 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
前 10 日(不少于10 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地点。
× 。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3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l)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
(6) ×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l) 如买受人未能按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办理入住,则自出卖人入住通知书规定的交房期限开始之日起,即视为出卖人已交付该商品房,与该房屋有关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到买受人。该商品房交付后买受人应承担的一切费用,自入住通知书规定的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期限开始之日起计算;其他按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2) × 。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l)和(2)不作累加)。
(l)逾期在 60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 (l)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l)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6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l)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3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l(l)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2 种方式处理。
1.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一预测套内建筑面积)x 100 %
2. 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l)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建筑面积误差比= 预测建筑面积(实测建筑面积一预测建筑面积)x 100 %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
4. 双方自行约定:
× 。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供热、采暖方式;
3. × ;
4. × ;
5. × 。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l)、 × 、 × 方式处理(可多选):
(l)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__ ;
(4) × _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标准文号: GB/T18883-20__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标准文号: GB50118-20__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若该商品房交付已超过60日或者虽未超过60日但买受人已对该商品房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堆放物料、摆放家具等对室内空气质量有影响的行为的,买受人不得再以空气质量不合格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因买受人未经出卖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管路、防水、装修等保修范围内的设施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15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陕西海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不超过 × 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1、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730 日内取得房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北海昌振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 年 × 月 × 日到 × 年 × 月 × 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 】物业服务费为 元/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地下停车场、活动用房等以及其他未计入公摊的部分,产权及经营权归出卖人所有__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归出卖人所有 ;
2.会所: 归出卖人所有 ;
3. 。
第二十三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买受人 承担。
第二十四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 。
7. × 。
第二十五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北海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 份,买受人 × 份,【 × 】 × 份,【 × 】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篇3:买卖商品房协议书预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市稻谷买卖合同(版)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稻谷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品种、数量、等级
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年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缝口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质量标准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包装包装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装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第四条价款单价:_______________元公斤。
总价款: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交付方式
1.时间与数量
(1)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交付________公斤。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方式按照下列第______项方式执行:
(1)乙方自行提货。
(2)甲方按照约定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交货。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运输费用运输费用_______元吨,由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验收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开具验收单。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检测的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价款支付按下列第_______项方式支付价款。
1.即时结清。
2.乙方在稻谷交付后______内结清。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少交或乙方少收合同约定稻谷数量的,应向对方支付少交或少收稻谷价款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提货的,每迟延____日,按合同价款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支付价款的,应当按照逾期支付价款每日______%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交付的稻谷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调换,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5.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申请调解解决;或选择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份,
甲方_____份,
乙方______份,
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篇4:买卖商品房协议书预售
出卖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账号:
预定人(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预定商品房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坐落:区、县路、道、街号。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总房款及定金数额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总房款为人民币(其他)元,计(大写)。定金数额人民币(其他)元,计(大写)。定金数额不许超过总房款的%。
三、定金交付双方签订预定协议的同时,预定人应一次性将定金全部支付给出卖人。
四、预定时间预定时间为自定金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
五、定金处理在预定期间,出卖人不得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他人,否则应双倍返还预定人定金。预定时间期满,预定人不与出卖人签订正式买卖协议的,定金不得要求返还;出卖人不与预定人签订正式买卖协议的应当双倍返还预定人定金。
六、其他约定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七、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本协议自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执份,各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篇5:广东省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买卖合同
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
第一条 甲方经市人民政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 市,用地面积 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 ,使用年限 年,自 起至 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定名为 ,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订购上述楼宇的第 幢 号(第 层)房。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 (其中,基底分摊 、公用分摊 、其他 )。
第三条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将该楼宇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 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 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 元/,总金额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将该楼宇交付给乙方使用,应自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违约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 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的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得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出售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篇6:预售合法商品房出售合同
卖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现住址:______家庭电话:______手机:_____
买方: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现住址:____家庭电话:____手机: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卖方所售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幢】【座】【号】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状况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买卖双方通过___________公司居间介绍达成本交易。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3%,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元整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该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____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8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3、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后____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第五条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____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____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六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5%的39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____日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____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和验收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本合签订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税、费相关规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1、卖方需付税费:营业税____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费。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提前还款罚息
2、买方需付税费:印花税契税产权登记费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房地产证》贴花
3、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卖方: 买方: 年月日
篇7:预售商品房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
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如下:该商品交付时如有面积差异,以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为准。
三、甲方应向同示所售房屋的下列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四、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实得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元平方米(公摊面积按建造成本折算计入实利面积单价),房款共计元,大写人民币:。
五、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甲方给予乙方%优惠,即实付房款总额元。
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首付房款元,余款在付清。
3、甲、乙双方约定其他方式付款或乙方属贷款(按揭)购房,甲、乙双方就此项内容另订补充合同。
六、乙方如未按合同
第五条约定给付房款,属乙方违约。
甲方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应付房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如因除甲、乙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延期。
八、除本合同
第七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果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属甲方违约。
乙方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应付房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积与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差异在±%(含本数)至±%以内,按实测面积结算房款;差异超过±%(含本数),乙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
1、终止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利率给付利息。
2、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约定。
十、预售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必须在调整和修改的方案批准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日提出退房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乙方要求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甲方所售商品房在交付给乙方时,该商品房的配套环境和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甲方售房时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约定。
该商品房的装假、装修、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保修责任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附件《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所作的说明、规定和承诺。
十二、甲方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后,应协助乙方在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的,乙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
1、终止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乙方已付款房款的%支付违约金。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依照政府相关规定,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五、本合同边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共页,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新都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8:经济区商品房预售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法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法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预售的《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通过土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号式取得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__层。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已批准上市预售。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_______层_______室,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米。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相关情况说明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乙方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
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乙方如末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末付款额的日万分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俞期超过_________天后,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房价款的________%,甲方有权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已方。
贰、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该征得乙方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复批准之日起________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甲方末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确需变更的应该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末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___%违约金。
第十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______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输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甲方对该房屋抵押已注销;甲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方承诺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输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叁、
第十一条甲方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甲方如末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___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__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__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贰、
第十三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输交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__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标志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音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______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保证书》和《______________使用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夫窑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_______天内,由双方依法向______________交易中心办理价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第十五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末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局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末按催告书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方的书面通知起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_%,在退还房价款时一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旨的________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次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昌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甲方已选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牧业管理,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___用房,甲乙方已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用公约》。
第二十三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日起,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圭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理发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第________日将被视为已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广度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
第二十六条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末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全合同生效日起________日内由甲方/乙方/双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全同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全同壹式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骖方各执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署:
乙方本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署:
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篇9:商品房预售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市外证字第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主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是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__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___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算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币__元,价款和计为__币(大写)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小写)_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银行帐号为__。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要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惭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
求,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__年__月__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民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__利率计算。
第六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__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 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__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后,境内的应于三十日内,境外的应于六十日内,由双方持本契约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契约登记后至__年__月__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契约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份,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存壹份,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地址: 国籍: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附件一:房屋状况(略)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略)
附件三:付款方式(略)
附件四:背书栏(略)
篇10: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HY2024______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元。
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的首付款元。
其余价款元,买受人以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选择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
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因买受人的原因,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第四条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前往,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以及相关费用。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九条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十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
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
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7.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其他
鉴于该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
除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
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
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该项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费用。
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售价另行约定。
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归属出卖人
十三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
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十四、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六、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机刷卡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
十七、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十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页。
出卖人:买受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11: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_区(县)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甲方已于__年__月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为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不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暂测面积的±__%(含)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__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_币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_币__仟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小写:____元)。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号。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_,银行帐号为____。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索违约金,违约金应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须于__年__月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房屋应交付之日起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除不可抗力外,逾期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过___日,超过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将乙方交付的定金、房价款及利息退还给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二条)。
第十条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八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附件三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差价双倍向乙方补偿。
第十一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后,境内的应于三十日内,境外的应于六十日内,由双方持契约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本契约登记后至__年__月__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契约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 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履行本契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种方式解决纠纷(用汉字填写)。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契约正本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_份,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存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授权代理人:
国藉: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产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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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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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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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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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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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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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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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装修标准、设备标准及其它交用条件
┌──────────────────────────────────┐
│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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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
│
│门窗:
样
│
│内墙:
│
│外墙:
│
│厨房:
│
│卫生间:
│
│上下水交付使用时间:
式
│
│供电交付使用时间:
│
│燃气交付使用时间:
│
│供热交付使用时间:
│
│
│
│
│
│
卖方:
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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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一)
背书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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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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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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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人(签字) :
转让登记机关(章)
│
│ 转受让人(签字):
经办人:
│
│ 转让时间:
时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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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二)
背书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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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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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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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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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人(签字):
转让登记机关(章)
│
│ 转受让人(签字):
经办人:
│
│ 转让时间:
时间:
│
│
│
└──────────────────────────────────┘
篇12: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个时,各地在示范文本中可以增加以上买受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 ,建筑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基础挖槽】【正负零】【地下 层】【地上 层】【结构封顶】。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第 层 单元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号的变化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
4、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 ,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 2 和 3 可以同时选择)
1、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
1、该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4、 ;
5、 ;
6、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
。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 元,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 元,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3、按照套 ( 单元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4、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部全部房价款,首期房价款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银行按揭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 元,余款¥ 元向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45 日内办理完成银行按揭申请与审批手续、房屋产权管理局房屋抵押与预告登记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 元,余款¥ 元向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完成公积金按揭申请与审批手续、房屋产权管理局房屋抵押与预告登记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以自有资金补交差额购房款,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在15日内不予答复或不以自有资金补交差额购房款的,出卖人在 15 日内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并按总房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在 30 日内,将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双方应当在15日内就具体付款期限与付款方式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出卖人退还已付款项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 15 日内,出卖人将已付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计算利息一并退还给买受人。
。
4、其他方式:
;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是否需要 )
出卖人承诺商品房预售资金,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根据本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规定,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内。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6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7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60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总房款的 10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7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十条 交付时间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
2、 ;
3、 ;
4、 ;
5、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
第十一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具体有什么根据实际自行增减)
1、上水、下水: 年 月 日 达到 ;
2、供电: 年 月 日 达到 ;
3、燃气: 年 月 日 达到 ;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书面所做出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的,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出卖人应按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遭遇不可抗力;
2).后续法律变化,致使本合同项目开发被迫停止的;
3).政府及行政主管机关强制变更规划、发布停工命令等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
4).发生对整个社会之工作、生活秩序有全面、根本性、持续性影响之重大事件,致使本合同项目开发被迫停止的。
5).因政府原因导致的本合同项目开发停工的。
第十二条 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出卖人按合同填写地址向买受人挂号邮寄或快递材料视为书面送达,交邮日即为送达日;出卖人在项目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潇湘晨报或长沙晚报刊登公告的,刊登日视为出卖人书面送达日。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接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交接手续办理地点。
双方进行房屋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2、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3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且出卖人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
(2)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3)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4)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5)管道堵塞;
(6)洁具开裂、漏水;
(7)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8)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上述事项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增减)
(9) ;
(10) ;
(11) ;
(12) 。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3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2)和(3)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的第1(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 。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 ( 2 ) 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 / 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该房屋自交付使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满30日的,视为已交付买受人,该房屋有关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同时转移给买受人,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物业管理费用等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其委托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 3% 以内 ( 含 3%) 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 - 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 = x 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双方自行约定: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实测建筑面积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单价多退少补 ;
。
第六章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建筑层高为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建筑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同意该房屋的建筑层高有5%以内的误差;房屋的建筑层高差超过5%的,出卖人按总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所述房屋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七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变更之前的买受人 :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
3、 ;
4、 ;
5、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房质量的约定
(一)主体结构
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二)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应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如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 30日 内完成整改。
(三)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是否需要 )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__)标准。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按合同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九。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与赔偿责任:
1、因人为破坏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不当使用,或者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对房屋结构、水电气管线、防水层、保温层、粉刷层及部品零件造成的损害;
3、第三人因不当使用、装修房屋,对本商品房造成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第九章 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房屋登记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买卖双方应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逾期未办理和申请的,买受人可单方申请办理。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后 2年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 2年内取得房屋所有产权证,完成房屋所有权证后 365 日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的已付房价款(含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房屋登记的相关约定见附件十。
第十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资质证号为: 。
(二)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 。物业费价格为 / 月·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 、 。
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由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十一)进行约定。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双方对共有权益的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全体产权人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4、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产权人共有;
5、 ;
6、 ;
7、 ;
8、 。
第二十二条 税费
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交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三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
2、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二。(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3、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4、 。
5、 。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见附件十四),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出卖人 ( 签章 ) : 买受人 ( 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 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篇13:深圳商品房预售合同书范文
出售方:(甲方)
地址: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国籍: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_____机关_____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
附表一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
一、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万元)
二、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万元)
三、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万元)
附表二
本合同售价中已包括的主要项目:
篇14: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
甲方(以下简称出售方): 乙方(以下简称购买方):
现住址: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丙方公司(房屋中介):
丙方: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单位购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 单位房一套,房屋面积大约为 平方米之间(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 厅 卫 多层型房。此购房指标总售价 元整(¥ 万元)。预付订金 % 万元,其余 % 万元需在单位缴纳确定购房订金两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
第二条 甲方必须要先将产权办理在自己名下,房产证费用由甲方出。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协助乙方在合法过户时间 日内将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其过户产生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契税、房产证等)。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薄证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甲乙双方从签订即日起所发生的费用(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 定金
注: 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10条 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 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交房日期:
第十二条 备注:室内留下的固定装修及家具电器包括:(根据家具清单)。此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家具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第十七条 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附带家具(见家具清单)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5:深圳商品房预售合同书范文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中文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就北京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______号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契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 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该契约、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乙方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 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北京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契约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 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北京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照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乙方保证遵守该等文件之规定。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 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证乙方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区内之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已经书面接受上述公约、规则、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后,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该契约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契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契约之时同时签署,与该契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 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第十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
第十九条 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公证处执有一份。
甲方(签署):____________ 乙方(签署):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买方资料
(个人)中文姓名:________
英文姓名: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别及号码:__________
国籍/地区: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指定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公司)中文名称:________
英文名称:______
营业执照/商业注册证编号: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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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付款办法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购房款:
1.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_%(含定金);
2.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_%;
3.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_%;
4.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_%;
5.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_%;
6.剩余之相当于购房总价______%的购房款,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乙方应自该契约规定之交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在四十五日内办理完成按揭手续,使甲方取得该部分房款,若乙方届时不能获得按揭贷款或不能完成按揭贷款手续,则需在该时限届满前自行向甲方付清该______%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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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协议书违约赔偿北京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编码:__________
房屋编码:__________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制定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房地产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房屋所在地房屋、土地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是青岛仲裁委员会。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不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当发生重复预售、抵押等事实时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购房人一方单独办理。
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方(卖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 居住(注册)所在省市:__________
个人/公司: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区/市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_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______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________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区/市路号《_____________》__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_____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六;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__% (包括-__________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帐号:___________)。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________%,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
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___%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种方案所列条件:
一、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质量保证书》和《___________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甲方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后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由双方依法向
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___________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 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向按第三十三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甲方已选聘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___________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五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__戳为准)第___________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七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由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附件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四
该房屋权属情况(产权、抵押、租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五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六
该房屋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限价商品住房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或名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 乙方本人签署: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代理人签署: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署: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拟签人员:_____________ 销售员证书号:_____________
甲方确认人员:_____________ 销售员证书号:_____________
网上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
篇17:精选商品房预售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____%(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_______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北京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____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________________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_____委员会_____。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预售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房屋状况(略)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略)
附件三?付款方式(略)
篇18:广州市预售商品房交易合同
甲方(开发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购买甲方开发的预售商品房: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幢(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号房(下称该房),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单价:__________,总价:__________,并网上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备案编号:________。
二、乙方采用的付款方式为(_____):
1、一次性付款;
2、按揭付款,首付款数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该房屋目前的状况为(_____):
1、正在施工中;
2、已经竣工但未交付;
3、已交付但未入住使用;
4、现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5、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因为如下原因,经过协商双方同意解除购房合同,由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撤销合同备案手续:
1、买受人无法办理银行按揭付款手续;
五、甲方返还乙方购房款或首付款采用如下方式(_____):
1、现金并签署收条;
2、现金支票;
3、银行转账。
六、甲、乙双方保证上述内容属实,已无违约纠纷及其它债权、债务关系,如有任何法律责任均由双方承担,与第三方无关。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19:预售合法商品房出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
地址及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地址及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购销_________渡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座落在_________渡假村_________组团内_________楼房_________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以_________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为定金)。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_________%。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四、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_________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按房价的_________/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半年,暖气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订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订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交房屋售价_________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渡假村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
2._________渡假村别墅暂行管理方法(略)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0:预售合法商品房出售合同
____省建设厅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____省建设厅和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__编码:委托代理人:地址:__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__编码: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__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地址:__编码:联系电话:根据国家____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___方式取得位于___、编号为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__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规划用途为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_月____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该商品房为本合同
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幢】____【座】____【单元】____【层】___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属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层,地下______层。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______个,非封闭式的______个。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整层】出售,按【套内】【整层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整。
2、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3、该商品房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价款为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为士0.6%以内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差异值为士0.6%以上至士3%以内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士3%以上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____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为_______,专用帐户为________。__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在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
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
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
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___年____月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
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不超过____日,自本合同
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
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
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
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受买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____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
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____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
4.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问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页,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份,买受人____份,____份,____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年____月____日___年____月____日签于签于附件
一:房屋平面图附件
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附件
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附件
四:合同补充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