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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辩状格式范文合集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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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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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师范学院

住所: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院长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营业执照号:

被申请人:xx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局长

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泉丰环费字[20xx]0000)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20xx年5月12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我局本着查明事实、化解矛盾的原则,主动沟通、积极协调,行政复议问题得到解决。

申请人于20xx年7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xx市环保局

20xx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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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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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履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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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土地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9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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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转来行政复议申请书收悉。现将我局具体做出行政处理的依据及复议申请内容作如下答辩:

我局________土管字[__________]号《关于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做出了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建筑、收回违法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的处理决定。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目前该土地使用权属于华胜机械厂和县乡村机械厂,权属面积为时(合亩)。虽然变更了公司名称,但土地使用权未进行变更。原华胜机械厂的企业法人代表是,行为人也是,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

二、土地面积是依据实际占用并出租土地面积的范围确定的,并由我局技术中心实地测定。

三、建房手续不够完善,没有依法办理手续。目前拆除的是他非法建筑出租的房屋之一。我局依据《土地违法案查处办法》立案,调查取证,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前,还经过了我局土地违法案件审议小组审议。

四、对盘活土地资产理解错误。盘活土地资产,是政府对上地的合理利用而开展的一系列从政策到实施的活动过程。企业盘活土地资产也必须在国家的法律前提下,依照相关政策进行。

我局在下达处理决定前已将处理结果告知,听取我局意见后,主动放弃听证。我局认为,放弃听证,就是对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认可。

关于“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的问题。我们已在处理决定中说明了我局的观点。该案件是由一位律师写给市纪检委的,副市长对该案件有了明确的处理意见。但我局考虑本人投人较大,决定免于罚款,不没收非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建议司法机关对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短期拘役。

所谓“主体错误”。我局处理的主体是土地,而土地的使用者是机械厂和金秋机械厂,其法人代表是.就目前来说,华胜机械厂和金秋机械厂已不存在,但行为人还存在。因土地使用权未变更,因而继宏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处理原企业用地,继宏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并非法出租集体土地。我局将另立案进行取证调查。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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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规划许可证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3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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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核发的地字第________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核发的地字第________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称:

一、案涉许可证已失效,不能再为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支撑;

二、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许可之前,没有依据相关法律依法履行审查义务、没有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侵害申请人的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在审查相关材料后依法作出案涉许可,事实依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合法有效。

二、申请人与案涉许可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复议申请主体资格。

三、许可证是否失效与作出许可时是否合法没有关系。

四、案涉许可并不直接涉及申请人的重大利益,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也并无对此应当听证的规定,故案涉规划许可程序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建设单位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________市地铁2号线(________路站二期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提交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某市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投资〔________〕________号),关于________市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浙发改设计〔________〕________号)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审查相关材料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核发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________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用地项目名称:________市地铁2号线(________路站二期工程);

用地性质:交通设施用地U2;

用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申请人________市规划局作为________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有依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被申请人审核相关材料后,核发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形,应根据对该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对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否属于上述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未作统一规定,应由许可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量。许可机关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

申请人提出的案涉规划许可已失效的主张,与被申请人核发案涉规划许可无涉,本机关不予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某市规划局核发的地字第________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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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查明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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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局:

_________________于年月日收到贵局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现委托下列代理人代理_________________我单位)参加听证: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回避;代为要求中止和放弃听证;代为陈述、申辩并出示证据;代为质证和辩论;代为作最后陈述;代为审核听证笔录等有关文书。

附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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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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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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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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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_____公复驳字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

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___ 年 ___ 月 ___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阐述的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质证、认证过程)。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_______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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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行政复议撤诉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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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__,男,住所:山西省,身份证号: 电话:

第三人:__,男,住所:身份证号:电话:

第三人:__,男,住所: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__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政府维持国资委行政效力,驳回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诉请。

事实和理由:

我们是__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__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寿国资委文件,向晋中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被晋中市人民政府受理。我们是与该复议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准予所请!

此致

市人民政府

附件:1.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3份

2.身份证和股权证复印件

第三人:(签名并按印)

20__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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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行政复议决定书参考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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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杜某某,男,汉族,年6月出生

地 址:xx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xx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

地 址:路桥区商海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局长。

申请人认为xx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未对20xx年3月14日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请求责令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xx年4月15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16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后,应作出处理并答复。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作出任何答复给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于20xx年4月18日向申请人寄送了《信息公开延长答复告知书》,又于20xx年4月19日向申请人寄送了《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已对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作出答复,请求驳回申请。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16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EMS1098055569017)后,于20xx年4月18日和4月19日分别向申请人寄送了《信息公开延长答复告知书》和《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顺丰速运单号370839702354和顺丰速运单号370839702732)。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虽然寄送了《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但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属违反法定程序超期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国土资源局

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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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行政复议决定书参考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7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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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本

发布时间:20xx-01-04 编辑:吴俊标 手机版 申请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代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一直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伤害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和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xx〕第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鉴于处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具体数额,20xx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

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80、90年代,被申请人适用20xx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二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 张某等七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于20xx年3月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张某父母已经去世,未婚未育,申请人系张某的兄弟姐妹。

20xx年8月张某入职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杂工。该公司并未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20xx年1月26日早上7时许张某打卡来上班。20xx年1月26日下午4时许,申请人家属接到该公司经理的来电称,张某被送到广州市黄埔某医院,后被转至广州某医院治疗。20xx年1月30日20时许,张某经医治无效死亡。20xx年2月13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主要是因左额头、左顶枕部受到较大接触面钝物作用(如碰撞、摔跌)后致脑内出血死亡。

20xx年6月19日,申请人一签收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认定书认定第三人员工张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为非工伤。20xx年7月3日,申请人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别于20xx年8月11日、11月16日进行开庭审理。在20xx年11月28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提供的部分录像不能完整直观地反应事发的时间、地点,以及被申请人未经程序确定第三人拒不提供的情况下就依自身调查做出决定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做出行政判决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上述判决后,被申请人并未上诉,于20xx年2月24日再次作出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员工张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为非工伤。

申请人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在广州市120院前急救病例中显示120接到急救电话时间为20xx年1月26日16时30分,结合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提供截止到14时39分的录像,那么张某死亡时间应该在20xx年1月26日14时39分至16时30分,从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提供耳朵录像可知,在工厂门口、厨房及工厂内均设置有监控录像,然而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只能提供部分录像。在20xx年11月16日的行政诉讼开庭审理中,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录像资料,而在申请人一签收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时,被申请人曾告知申请人去了派出所调取录像所以再次认定为非工伤。但是申请人也曾经去了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珠吉派出所观看了录像,在行政诉讼开庭审理过程中也主动提到该录像,申请人认为该录像也不能完整、直观地反应事发的时间、地点,因此张某于20xx年1月30日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病历》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我局在收到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所以该决定书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二、我局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完全正确的。

1、我局在收到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后,重新向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证人陈某、潘某的证词及该公司对张某死亡的意见书。

2、我局工作人员于20xx年2月23日专门到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找到后勤主管陈某做了调查笔录,陈某证明在20xx年1月26日上班期间没有收到关于张某受伤的情况。结合我局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的调取的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据,可知张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之规定,并没有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完全正确的,请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及商事登记信息》、《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穗增人社工伤举字[20xx]*号)、《调查笔录》、《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大法鉴中心[20xx]病鉴字第*号)、《送达回证》等。

本局查明:

死者张某于20xx年8月入职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任杂工一职。20xx年1月26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被同事发现昏迷在宿舍,后被送往黄埔区某医院、广州某医院抢救。20xx年1月30日经医治无效后死亡。20xx年5月19日死者家属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被申请人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并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认定死者张某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申请人不服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增城区人民法院“(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增城区人社局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收到判决后即重新展开调查,并于20xx年12月18日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穗增人社工伤举字[20xx]*号),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随后向申请人提供了证人证言及相关意见书。

被申请人经重新调查并取得新的证据后,于20xx年2月24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再次作出不认定、不视同张某在宿舍休息时昏迷在地经抢救后死亡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并分别于20xx年2月25日、3月23日依法送达死者家属及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本局认为:

死者张某20xx年1月26日下午16时左右,在公司宿舍昏迷倒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30日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应认定张某为工伤等主张,却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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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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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人:_________________住建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局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因________________,现答复如下: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案已过申请复议期限

三、申请人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权问题不属于答复人职权范围

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来看,________________不在我局职权范围之内,应另外通过其他方式维权。

综上,请求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政府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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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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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xx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xx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5月31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xx〕*号),于20xx年10月3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12月29日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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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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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复决字(__________)第___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局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____________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以下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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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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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公复终止字[ ] 号

申请人:

住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终止的具体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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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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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账户业务授权委托书

中国民生银行 支行: 本人系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在贵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为: 。 现特授权本单位 (经办人,须为申请单位人员)【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联系电话: 】

办理此账户: □开户 □账户信息变更 □印鉴变更 □销户或其他

支付密码:

□发行 □加载 □修改 □作废 □其他________________

企业网上银行: □申请 □维护 □注销 □其他 其他业务: 并授权以下人员以其个人印鉴以及我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该印鉴在贵行的所有支付凭证上的签章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受权人1:姓 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受权人2:姓 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受权人3:姓 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备注: 代理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单位对上列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并自愿承担风险,如本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事项和权限不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也由本单位承担。

申请单位签章(公章):

年 月 日

附注:

1、该授权书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申请单位在更改处加盖公章确认。

2、如有预留印鉴组合情况,请在印鉴卡及本委托书上标注(两者应表述一致),也可单独出具印鉴授权委托书等予以说明。

3、印鉴组合中包含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应在受权人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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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民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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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拘通[______________]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经本院决定,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__________________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特此通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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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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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住xx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吴×不服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xx年8月5日对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xx年2月15日驾驶车牌号为鲁MAB898机动车在经博兴县纯化镇S319省道与铁路道口时,发现铁路两侧栏杆为打开状态,并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员指挥告知通过,因此,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代码16250)为由,对申请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申请人是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车牌号鲁MAB898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取事发监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请人驾驶鲁MAB898机动车在纯化S319省道铁路道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经查看事发监控照片,未显示有管理人员指挥,因此,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1.编号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综合应用管理平台调取的车牌号鲁MAB898车辆现场监控照片三张。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时57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MAB898机动车在经博兴县纯化镇S31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通过铁路交口时,被设置在该路口的交通违法抓拍设施抓拍到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20xx年8月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查询得知上述交通违法行为,遂进行了处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代码16250)为由,对申请人作出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抓拍的照片可以认定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时,铁路两侧的栏杆为打开状态,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灯。尽管被申请人提供的抓拍照片中显示在看护房屋的门口有管理人员出现,但从该管理人员的占位和姿势无法证实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时管理人员实施了指挥通行行为,且申请人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因此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状态下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是按照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事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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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恢复名誉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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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本人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某______月______某______日到公司上班,现试用期已满。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正式员工。

1、在我试用期间,在各位同事和领导们的热情关心与教育帮助下,是我很快适应了这个环境和熟悉了新的工作内容,并已融入到这个新的集体,与同事们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

2、在我试用期间,一直严格要求自己,勤恳工作,虚心学习,努力不断提高自己,是自己能尽快进入角色。我为自己能在这种良好氛围的环境中工作感到无比欣慰。

3、在我试用期间,我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按时上班,从未早退、迟到等违规现象发生。积极主动加班,以单位的利益为最高利益。

4、当然,初入职场,难免在工作中会出现一些小差错误以及不足之处,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会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问题中会考虑得更加全面。在此,我要感谢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入职引导和帮助。我会通过今后的实际工作来回报你们对我的热情关怀。我要珍惜这次机会,为本单位的不断发展将竭尽全力。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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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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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

锦复决字„20xx‟第1号

申请人:

成都鑫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保和乡团结村8组法定代表人:李兴秋委托代理人:吴利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勇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1、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赵全地址:成都市一心桥街201号2、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朝伦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54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20xx年7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xx年7 月9 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一、申请人称:1、申请人是合法取得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陈家堰村三组9.526亩集体土地(下称陈家堰村三组土地)的使用权人。申请人有偿取得陈家堰村三组土地使用权后,由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原因,一直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且申请人对该土地长期使用并连续多 2 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此可以证明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行政主管部门事实上已确认申请人对该土地的使用权。2、由于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发出过有关“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已经作废的书面通知,应当认为申请人持有的“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仍然有效。3、申请人未在陈家堰村三组所属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后建设过任何建筑物,被申请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向申请人做出限期拆除的决定。4、由于原成都市锦江区国土局1994年12月16日向陈家堰文化活动中心颁发了编号为“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该土地的性质自许可证颁发后就发生了改变,不再是原来的耕地性质。申请人的后续利用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其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对“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的信赖利益。5、申请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并且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没有告知申请人具体违反的条文,也没有告知申请人不服该《通知》时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6、申请人所使用陈家堰村三组土地不属于“拆院并院”范围,也不属于国家征地性质。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过程中,告知此次执法是因为统一的“拆院并院”需求,行政执法人员所述违反了“拆院并院”采取“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和3 “不得搞强制拆迁”。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请求撤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xx年7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被申请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称:1、“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位置原土地性质为耕地,是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1994年基于农村公益事业为陈家堰村所办理,批准用途是建设村文化中心,因各种原因该项目并未实施,土地利用现状仍为耕地,该许可证与申请人后来的建设行为无关。申请人从未获得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在该宗土地上进行生产建设的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在该宗土地生产建设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建设。2、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依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向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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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行政复议决定书参考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1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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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省无线电技工学校

地址:____市高新区创业路925号(新校区),南京东路125号(老校区)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请人:____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市环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xx)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0xx)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

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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