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司法局执法司法领域调研报告汇总19篇

浏览

1008

范文

45

从优待警与规范化执法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672 字

+ 加入清单

优待警与规范化执法调研报告

“从优待警”和“规范化执法”,似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笔者通过认真地对当下的一些基层交警大(中)队调查,发现其中有许多相辅相成的必然联系,如何认定这一命题能够成立?我们不防从这支队伍当下的现状做些分析与研究。

一、基层公安交警队伍的现状

公安交警,是一支非常特殊的队伍,人员构成复杂,有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和签有劳动合同的交通协管员。一个时期以来,在基层交警大队中,工资福利没有财政保障的交通协管员占了总人数百分之七十以上,他们已经成了维护地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这些人工资福利没有财政保障,他们的工资福利要全部靠交通违法罚没款返还来支撑。这样一来,难免就会出现重处罚,轻教育,趋利执法,违规执法的不良现象发生,影响公安交警队伍形象,影响警民关系与社会和谐。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和逢进必考制度的限制,这些交通协管员转为正式职工和正式民警希望渺茫,而现实工作中,他们又总认为自己干的工作不少,和正式职工、正式民警相比,自己的付出与回报不对称(他们的月工资在800至1000元之间),因此他们心中常产生不平衡的思想。还有的交通协管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家中比较困难,上有老下有小,仅靠这点工资难以满足正常的家庭支出,而工作和生活中,他们既看不到前途,也看不到“钱”途,有人抱着干好干坏一个样,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应付工作,更有人为了个人私利,不惜以身试法,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乱罚款、乱处罚,干出一些严重影响队伍形象的事情来。如何才能管理好这一支队伍,使其规范执法,服务于民呢?愚以为不防从从优待警这环节着手。

三、德兴“从优待警”促进“规范化执法”的启发

XX年以来,德兴市委、市政府积极采取从优待警政策,取消德兴大队一直靠罚没款返还经费支撑交通协管员工资的体制,对德兴大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实行全额保障,大队全体民警、职工的工资、津贴除了由市财政承担外,并按照每人年均30000元公用经费标准给予保障。除保障交通协管员工资外,市财政下拔德兴大队协管员人均公用经费年人均10000元(在此基础上,大队为他们交纳医保和社保)。

德兴市财政对德兴大队实行经费保障后,德兴大队严肃纪律、严格措施,首先禁止罚没与经济利益挂钩,严禁各科室、所、中队向民警下达罚没指标;其次大队将重点违法纠违量及“五小”车辆管理,作为各中队目标管理考核重要依据。与此同时,全面实行违法行为非现场处罚模式,严格规定一线执勤人员一律不得持有罚款票据,路面执勤民警只负责采集违法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理一律交由内勤录入信息系统、并作出处罚决定,所有罚没款全部上交市财政后,不搞罚没款返还,罚多罚少都一样实行经费定量保障,从根本上消除了民警“趋利执法、执法创收”的隐患,从而使队伍的健康发展有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也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民警的执勤执法行为,更重要的是使民警执法工作重点由过去的重罚轻教向现在的重教轻罚转移。

四、推广“从优待警”促进“规范化执法”的一点建议

通过接近三年来的运作,实践证明德兴市对公安交管工作实行经费保障的做法是有成效的、成功的。值得全面推而广之。为此特提以下几点浅见:

(1)希望国家有关决策层能够从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建议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立法层面着手,明确各级地方财政将各地公安交管工作实行经费保障体制,由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在全国推广。

(2)在通货膨胀高企不下的形势下,逐年提高经费保障标准,创造条件,逐步提高民警职工和交通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办公条件。

(3)切实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确保他们正常休假,定期组织他们体检,给患病的工勤人员适当给予救济补助,对他们子女需入托、入学或爱人需要再就业的,多方给予帮助,解除其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彻底消除公安交警部门“趋利执法、执法创收”的隐患,使他们能够有精力把一切工作重点投入到保安全、保畅通,促和谐上来,造福人民、造福社会。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范文

篇1: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状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743 字

+ 加入清单

就业促进执法检查状况调研报告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尤其在当前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对于保民生、保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服务大局,搞好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课题。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始不久,常委会组成了由我任组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大代表和财经工委委员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还委托县(市)区人大检查了本级政府的贯彻实施情况。为增强这次执法检查的效果,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协助下,特邀国家级专家莫荣来宜举办了《就业促进法》法制讲座;

检查期间,集中听取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三区自查情况的汇报,召开了建委、工经委、财政局、司法局、商务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工商联等市直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座谈会,察看了市人力资源市场、群帮再就业基地,走访了安徽华茂集团、汽运公司等部分大中型、劳动密集型企业,还深入到桐城市、太湖县走访了解有关情况。

一、我市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取得的成效

(一)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政府责任体系基本形成

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市政府成立了由24个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组成的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了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新增就业、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争创充分就业社区、争创充分就业乡村、消除零就业家庭、消除零转移就业农户等指标纳入考核目标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进行年度考核;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均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形成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为扩大就业、促进就业、统筹就业提供了组织保障。

在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促进就业的目标任务。工业部门大力实施工业经济三年翻番计划,以保增长促发展拓就业。截止XX年底,全市中小企业达17000户,就业人数达50.15万人;到今年2月末,全市规模以上企业1196户,职工人数16万余人,比XX年净增280户、2万人,职工队伍相对稳定。建设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富余劳动力的作用。目前,全市建筑业从业人数约50万人,其中农民工占70%,在外地从业约40万人,未发现大量返乡现象。商务部门着力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带动和扩大农民就业。近年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2.1万人;

建设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解决农民就业XX余人;抓大型市场建设,解决就业1000人;抓大型商场建设,新增就业岗位XX个;抓示范商业社区创建,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岗位3044人。

围绕《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很多部门和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建立再就业基地等措施,促进和支持就业。市妇联坚持“四送一树”(即:送温暖、送信息、送技术、送岗位、树典型)活动,热情为返乡妇女就业创业“铺路搭桥”,协助政府有效地开展了促进就业工作。

(二)强化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城乡统筹就业扎实推进

市、县(市)区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在稳定城镇就业的同时,工作重点快速转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

一是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去年以来,全市以“3231”工程和228个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建设为抓手,并申报各类工业投资项目498个,大力提升项目落地率和建设投产速度,有效拉动就业,约有3万返乡农民工在园区企业实现了就业。

二是发展非公经济,鼓励各类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仅省政府认定的5个产业集群镇,去年集聚企业1168户,比上年增加282户,规模企业86户,比上年新增35户,就业人员达61185人,比上年新增9891人;省经委认定的4个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有规模企业32户,就业人员达13000人;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累计认定数950户,从业人员近4万人,科技人员8000多人。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司法系统调研报告:关于优化侦查权配置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司法,全文共 1209 字

+ 加入清单

司法系统调研报告:关于优化侦查配置的调研报告

优化侦查权配置是当前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研究司法体制改革中热烈讨论的话题之一。目前的侦查权配置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安全感的需要,因此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探索出路。

研究侦查权配置的六大误区

个人认为,目前对优化侦查权配置的研究存在六大误区:

一是只看表面问题,不重视原因分析。许多人提到侦查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就会列举立案不实、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但往往没有深入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二是过分注重对侦查权力的监督,不重视对侦查权的保障。单从法律条文看,我国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似乎比一些国家的范围要宽。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制度不配套和存在缺陷,以及对公民违反程序性规定缺乏明确、有效的处罚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权往往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很显然,单一谋求将警察的手脚死死捆住,不应该是优化侦查权配置的基本方向。

三是过分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被害人的权利重视不够。在侦查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更要注重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及时得到弥补,只有这样,侦查工作才能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刑事诉讼活动也才能顺利进行。

四是只就事论事设计制度,而忽视相关配套制度的研究。例如,为防止刑讯逼供,有人提出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这一制度对防治刑讯逼供的确有积极作用,公安机关也正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但是,这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使录音录像制度发挥作用,相关配套制度也必须跟进。录音录像的核心要求是要做到“全程”,如何保证有足够的侦查人员承担每一次讯问时录音录像的任务?此外,由此带来的装备、人员的保障方面的问题也需要一并考虑。如果没有这些配套制度的落实,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就只能是“看上去很美”。

五是只重视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而不重视对其他侦查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监督。学者一提监督制约,就必然奉“决定权、执行权相分离”是唯一的最高标准和最大价值追求。但是,在表述时往往只针对公安机关,走入“双重标准”的思维模式,罔顾其他机关自己立案、自己侦查、自己批捕、自己审判等客观事实。无论是对侦查权、起诉权实施监督,还是对审判权、执行权实施监督,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标准也应当是统一的。

六是关注确保公正的措施多,关注提高效率的措施少。“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如果不能有效提高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不能有效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甚至过多地束缚侦查机关的手脚,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破案率下降,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的补偿,社会秩序得不到及时恢复。

影响侦查工作开展的四大因素

在我们这样一个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正处于社会深刻变化的国家,侦查工作任务非常艰巨。与之相比,侦查权的配置远远不能适应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现实需要,公安机关面临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展开阅读全文

篇3:调整农村和农村经济结构拓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领域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农业,全文共 2645 字

+ 加入清单

调整农村和农村经济结构拓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领域

调整农村和农村经济结构,  拓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领域  --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报告  及土木工程专业 石磊  7月22日我们工程学院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小组一行14人来到平度市崔家集镇周家村,开展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在周家村的五天中,我们开展了许多活动,和小学生联欢、与当地青年座谈、为小学生义务辅导功课,深入农民之中调查研究等等。在农村里,我们学到了好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同时也看到了一些问题。这是我们这些大学生第一次如此热衷于农村问题,并且如此深入地思索农村问题。其中大家关心最多,也是讨论最多的,就是农村经济的发展问题。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将开始实施第三步战略部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现代化进程,对农业将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国的经济结构能否顺利调整,国民经济能否发展的更快一些、更好一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基础是否稳固。只有加强农业基础,确保农产品供给,才能顺利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只有加强农业基础,开拓农业市场,才能支持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必须高度重视农民收入问题,把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做好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目标。  靠天吃饭是几千年来中国农民祖祖辈辈唯一的谋生手段,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方式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业生产受到资源和市场的双重约束,市场风险增加。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农业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根据?quot;思想,周家村两委在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拓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领域上做文章。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带领全村人走上了致富之路在产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必须对农产品的品种结构进行调整,面向市场,依靠科技,进一步加强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尽快淘汰和压缩劣质品种,全面优化农作物品种结构,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种植业。他们为村民们联系了南韩的育种辣椒和西瓜,辣椒XX元/亩,西瓜4000元/亩,西葫芦5000元/亩,环绕村子还重了5000棵柿子树,每棵树收入200多元,年人均收入3800元。  虽然取得了这么大的成绩,但村两委并没有固步自封,他们清楚地知道地,也就种成这样了,要想再发展农村经济,还是要想办法,上项目。我觉得要想拓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领域,还要在以下三点上想办法:  (一)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鼓励农民服务组织创新,培育经纪人队伍,加强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和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加快制订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和重要农产品质量标准,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创建一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有计划地兴建或扩建一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科技、劳务等要素市场。搞好农业服务,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引导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经济作物;搞好对农民的科技教育和培训,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到农户,及时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二)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  1、鼓励采取公司加农户、订单农业等多种形式。要采取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从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为龙头企业搞好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基地,引进、开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和科研单位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与农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发展特色农业,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格局。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   2、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和效益。农产品的转化主要是发展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水平还很低,通过运用高新技术,实行对初级产品的深加工,还可以为农产品的增长提供极为广阔的市场空间。要加快农产品加工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开发,发展农产品销售、储运、保鲜等产业,积极促进初级农产品的转化和加工,不断开发名、优、特、新品种,搞好优良品种的繁育。  3、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创汇农业。十五期间,我国将加入世贸组织,要以此为契机,千方百计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农产品结构调整优化和升级。建设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重点扶持和扩大畜禽、水产品、水果、蔬菜、花卉及其加工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特色产品和有机食品的出口。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参与国外农业开发、水利工程承包等。   (三)积极有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  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步从种植业向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和小城镇转移,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必由之路,也是使农村丰富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的客观需要。  1、向农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引导农民更多地从事非农产业,要立足当地资源优势,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等行业,加快改造传统工业,积极发展商业、运输、饮食服务、旅游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2、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充分调动投资者、经营者的积极性,引导乡镇企业加快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加快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名、优、特、新产品,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乡镇企业的科技水平和竞争能力。   3、加快发展小城镇。小城镇是转移农民的基地,是二、三产业的载体,对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强大的带动作用。有选择的培育一批重点的中心集镇,努力在城镇投资体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突破,使小城镇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4、鼓励、支持和组织农民开展劳务输出。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把农村富余劳动力组织起来,到大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务工经商,加快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步伐。   这次三下乡活动虽然早已结束,但

它给我们留下了许多思考,使我们这些读圣贤书的人也开始关心窗外事。它时时刻刻提醒我们,在生活着九亿多农民的广大农村中,还存在着许许多多这样或那样问题,那里的经济还不够发达,那里的政治体制还不够健全,非常需要我们这些大学生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尽自己应尽的一份力,作出自己应做的一份贡献!

[1]

展开阅读全文

篇4:浅谈税务执法中的难点及其建议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建议书,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税务,全文共 3125 字

+ 加入清单

浅谈税务执法中的难点及其建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断发展并逐步完善和健全,依法治国已成为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保障,依法纳税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税收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税收这一名词也逐步融入到千家万户,人们早已习惯了税收,税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要遇到的不可回避的事情,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税收也给执法者带来各种各样的考验,依法治税不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要实实在在的贯穿在每个执法者的行动中,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经济意识增强很快,但税收法律意识却不能同步跟上,企业、个体户偷税欠税甚至抗税的事时有发生,有的采取不申报、零申报甚至负申报来达到偷逃国家税款中饱私馕的目的,税收法制建设的总目标是国家履行税收管理职能时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力,这是税务机关最能体现执法力度的两项执法手段,然而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要真正做到人尽其责,执法到位,还存在着一些现象和问题,略述并探讨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欠税大户想方设法逃避追缴,甚至不惜用破产或变相改制的办法来“合理规避”。这里有几种情况,一是部分欠税大户本身无力偿还欠税,只能是一拖再拖。xx县的欠税户较多,达40余户,欠税总额达1100余万元,近欠远欠都有,远的呆欠可追溯到1995年。这些企业是由于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一时还不能适应,处于调整恢复阶段;二是不少企业欠税较多,纷纷打起破产的招牌或者关停并转改组改制或租赁拍卖另起炉灶,甩掉债务(包括税款)一身轻装。如xt县某水泥厂,XX年宣告破产,其间欠税11万余元就凭法院的一纸裁决,一破了之,这样的呆欠全县就达300多万;三是纳税意识差,故意拖欠。我县某农业开发公司XX年欠税20余万元,一直到XX年上半年还只清欠一半,企业仍在不断发展,生产各方面都很正常,而且还被县委县政府捧为“明星企业”,欠税却欠拖未缴。 (二)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征收措施难以执行。  在当前的税务执行案件中,税务机关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因诸多因素的存在而使这些措施难以到位。一是企业仓库里本身积压的产品过多,甚至过期,扣押、查封这些产品对税务部门毫无意义,甚至出现有些纳税人故意刁难的现象,以所扣押、查封的货物过期变质为由,使税款执行变得复杂化;二是根据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从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出发,税款的执行不能影响企业的连续性生产和发展,所扣押的财产就只有非生产性的汽车,那些生产设备和单个价值未超过5000元的生活用品也不在强制执行之列,退而言之,即使税务部门扣押和查封了部分财产,这部分财产的价值是否和应缴税金价值相等,由谁来估价,拍卖后能否拍出应缴的税金,如果拍卖价低于应缴税金,少征的税金又由谁负责?何况这个过程及程序和应办的各项手续也太复杂了,致使税务部门想办又难办;三是所扣押或查封的价值较大的公务用车,基本上早就成了银信部门的抵押品。因为金融系统为了防范金融危机,企业贷款都要有抵押物,使强制执行手段难以落实或不便执行。 (三)有关部门的配合不力使强制征收收不到应有的效果。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企业的银行存款及资金往来账可以检查或采取强制从其银行存款内扣缴的办法,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银信部门并不能积极配合,有的甚至将情况及时向被查企业进行通报,使被查企业从容转账或更换基本结算账户,如县内某农业开发公司的欠税案,稽查干部上午查询其银行存款一事,其下午就知道了,而且不久马上又更换了基本账户,根据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账户必须要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并且在账户的底单上要留有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码,而实际上企业多头开户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于涉税企业的资金查询,税务部门不可能掌握其所有的开户帐号,也不可能将企业在各个商业银行里的所有帐号都来查询或冻结,对于这种银信部门不按规定和程序随意给企业多头开户的行为也应负法律责任。在对欠税问题上,企业并不重视,软拖硬抗,有时演变成暴力抗税,但在处理上往往难以彻底化,特别是政府的“明星企业”、“能人企业”,在打击上往往容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其偷抗税的侥幸心理长期存在。    (四)、《科收征收管理法》本身也存在着某些纰漏。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条讲的“特殊困难”,在《实施细则》中解释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二是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正是因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在省局,而延期缴纳的理由只有硬性的两条,据笔者调查,企业只好退而求它的办法,要么当期少申报不求欠税,要么如实申报,软拖硬欠,据不完全统计,xt县企业欠税额(国税部分)达800余万元,其中50%是一年以上的陈欠。    《征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某些私营企业。特别是租赁经营的企业,欠税较大,一夜之间就可以人去楼空,叫税务机关追缴无门,企业在银行违规多头开户在法律上应负何责尚不明确,《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离境清税制度”在工作中难以有效实施。我县某企业欠税10余万元,法人代表却出国潇洒,一掷千金,其何时离境,以何种方法出境谁也不会通知税务机关,离境申请登记表上并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签字。 二、对加强税收执法的几点建议: 1、  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形成强大的稽查威慑力。 税务稽查局的威慑力来自高效率和高质量的稽查工作,来自税务稽查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处罚力度,基于这一点,稽查局要加强对内设科室特别是执行科室的领导,更多更积极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1、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维护税法的刚性。 作为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跟公安、工商、财政、银信等部门的配

合,建立部门之间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涉税案件该扣缴的坚决扣缴,该查封的要查封,该拍卖的要大张旗鼓的拍卖,该提交法院强制执行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决不能手软,共同维护税法的尊严。 3、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条文,使之简便易行更具操作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网络银行正逐步走向现实生活,多种经济并存,纳税主体日趋多样化,税务执法的难度也不断加大,将必要的征管制度和条文具体化、完善化、科学化、增强可操作性,用法律的形式将估价部门、拍卖公司列入到税务强制执行者的行列,共同参与强制执法,以便于将扣押、查封的涉税标的物作出更准确的估价,又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其拍卖成功,充抵税款,一改以往的各种繁琐手续,使税务强制执行由多站式向一站式发展,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和逐步杜绝税收征管中的随意性和漏洞,形成严密的税收法律保障体系。 4、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宣传。 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征管质量的好坏,税务系统要经常组织各种各样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征收管理在整体上有一个质的提高,在此基础上,我们也不能忽视税法宣传,而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不能停留在形式上,应不断深化税法宣传,如公开各项税收制度和办税程序,利用媒体宣传,建立“红榜”和“黑榜”,定期向社会公布,形成全社会税收~氛围,创造税收执法的良好环境。                           零度先生

展开阅读全文

篇5:执法办案场所管理调研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661 字

+ 加入清单

执法办案场所管理调研的调研报告

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管理重在“五个强化”

当前,注重培育广大民警对法律的信仰、尊重和敬畏,把严格公正执法作为日常执法的价值追求,使“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内植于心、外践于行。执法办案场所管理使用存在一些问题,这给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带来很大影响,也不符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要求。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情况,对目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研究。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管理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识不到位。部分民警没有始终绷紧执法安全这根弦,对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加强执法办案安全的各项规定置若罔闻,把建成的执法办案场所当摆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在办公场所以及其他非执法办案场所办案。

管理不到位。对已制定的执法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执法办案操作规程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执法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现象比较突出。

使用不到位。有的单位重建设轻管理使用,未形成完善的执法场所使用监督机制,建而不用,致使规范设置的办案场所闲置,造成资源浪费。

监督不到位。执法办案场所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因为未形成警种协同、齐抓共管的监督合力,未落实实时有效的巡查监督。

培训不到位。缺少对民警在办案程序、讯问询问技巧、音视频资料制作等方第一范文网-您的专属秘书,中国最强免费!面的系统规范培训,民警不愿、不会、不敢在执法办案场所内办案的现象比较突出。

解决存在问题要在“五个强化”上下功夫

执法办案场所规范管理使用问题关乎涉案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关乎每名民警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党和政府形象、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其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强化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细化执法办案场所管理使用规定,明确执法办案场所的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责任务、使用程序、日常安全监督等,确保执法办案场所管理统一、职责明晰、使用方便、安全规范、运转高效。同时,狠抓制度落实,要通过检查评议、专项督察、定期通报、组织培训等手段,强制入轨,切实提升制度执行力。

强化日常管理。要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由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管理。派出所及交警等警种也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执法办案场所的日常管理。此外,在依托视频监控设备和网上督察系统强化实时监控的同时,还要特别加强管理人员的日常巡查监督,特别是做好以下3点:把好入口关,管理人员要认真核查办案民警所持的法律文书或工作证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补办;把好安检关,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场所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反安全检查流程或擅自简化安全检查程序;把好看管关,管理人员要通过视频监控现场巡查等方式,加强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民警执法行为的实时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坚决纠正, 确保严格、规范、安全执法。

强化警种协同。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把执法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和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战略举措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督导,切实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警种部门协同抓的良好格局,确保此项工作整体有序推进。

强化教育培训。注重培育广大民警对法律的信仰、尊重和敬畏,把严格公正执法作为日常执法的价值追求,把理性文明执法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方式,讲规范、重程序、抓安全,使“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内植于心、外践于行;积极适应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新变化,进一步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强化督导问责。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强化督导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始终坚持排查不彻底不放过、问题不理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原则,不断增强各办案单位和民警严格规范执法的责任心,有效杜绝、减少各种执法安全问题。要进一步严肃执法办案纪律,强化执法安全责任,确保所有办案活动都必须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对执法办案场所建而不用、建而乱用或不按相关规章制度流程操作,导致执法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领导、民警的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司法,全文共 4899 字

+ 加入清单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背景、法律依据和意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前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和律师资格取得制度     1.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制度     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     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     2.律师资格取得制度     相对法官、检察官而言,律师资格考试是最早举办的法律师职业资格考试。1986年开始举行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规定考试取得资格才能申请执业。此后, 1988、1990、1992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以后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至年共举行11次考试,通过人数述达18万人左右。     上述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科目没置。试卷组成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在应试人员范围方面,律师考试主要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而法院、检察院的任职考试主要面向本系统人员,非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人员不得参加。     在考试科目方面,律师考试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几乎涵盖了法学的所有学科。法官考试比律师考试科目要少,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检察官考试面较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     在试卷与试题形式方面,律师考试是四张试卷,试题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是三张卷,试题形式既包括选择、判断、改错形式的客观题,也包括简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比较而言,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     (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提出、论证、出台     针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统一的上述情况,法学界一直呼吁能够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来来实际部门多年来也一直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希望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XX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初审法官、检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员又提出了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法官、检察官法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同样的建议。针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社合各方面对建立这一制度已形成共识,且当前世界上许多因家均已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进一步征求意见后采纳这一建议。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     XX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经过论通过的两个法律分别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制度,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司法行政机关部门负责实施。     至此,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正是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于XX年10月31日、11月1日通过中央电视台、各报纸正式向社会公开。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共7章,22条。分为总则、考试、考试组织、报名条件、资格授予、责任和附则。“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宗旨、依据,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效力,考试原则及组织实施和协调机构。“考试”一章主要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内容、科目、方式、考试的办法、方式、范围及评券事项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考试组织”一章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报名条件”一章规定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所应具备的各项必备条件和要求。“资格授予”一章规定了每年度司法考试通过数额和合格分数线的确定、公布和资格授予等主要内容。“责任”一章就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以及对应的违纪处理事项作了原则规定。“附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本办法的解释和生效等问题。     这个实施办法是我国举办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基本工作规范,考虑到国家司法考试是一项新的制度,需要不断的发展和逐步完善,所以该《实施办法》确定为试行,待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经验再进一步修改固定下来。当然,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根据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对该办法确定的原则又作了更加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     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全面实施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关系到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择方式的变革,关系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同业化和精英化,有利于共同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标准,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使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人员成为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准、共同的法律素质、共同的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队伍,维~律的权威和统一。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提高

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紧密衔接,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从更深的层次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对于建立科学、合理、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也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对下一步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考试的性质和效力 从国家司法考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必须而且只能从获得资格证书中择优选用。但通过考试者只是取得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获得了准入条件,能否实际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具备各种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条件,取得资格仅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证书。所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将司法考试的性质定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在当时设计考试具体方式时,曾有一些人建议实施两次考试。但由于首次国家司 法考试的筹备时间紧迫,从XX年开始即每年举行两次考试的条件尚不成成熟。因此,在实施办法中仍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至于以后是否采取两次考试做法,还需要再研究论证。 对于考试的内容和科目,在设计时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点是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要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但国家司法考试也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从目前的情况看,法学院校的本科教学主要是依据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这是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必修的课程,也是法学院教学评估的基本指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法学教育界对国家司法考试十分重视,纷纷研讨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开始考虑改革、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建立法律职业引导机制,昼向司法考试靠拢。我们在确定考试内容、科目时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第二点是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衔。要为司法部门、律师业提供后备人才,必须考虑用人部门的实际需求,要从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等。基于此,首次司法考试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事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 (二)报名的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根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有关“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XX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规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的人员,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仍然可以报名参加XX年国家司法考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8条规定,前述所指的“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司法考试的管理体制(或说是机制) 中国刚刚确立的司法考试管理体制大体如下: 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商定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设立已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中做了具体规定。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是,就确定、调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政策、原则进行协商、协调,就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咨询。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是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中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制度,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只是一个内部的、高层次的协商、协调和咨议的形式和渠道,不是决策机构,也不行使具体的管理和实施职能。 司法部成立了司法考试司,对外称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作为司法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同时,司法部还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具体承办考务工作。此外《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考务工作。 三XX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 XX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是:全国共有360571人报名参加考试,有31万多人实际参加考试。报名工作总体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界人士报名踊跃、人数众多。全国共有17个省、市报考人数超过万人,其中山东、河南、广东三省超过2万人。报考人员中法、检系统、法律服务行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考人数可观,近16万人,占总人数的44%。二是报名人员层次较高,高学历人员增加,法律专业人数增多,其中具有博士、硕十学历的6346人;具有专业本科、专科学历的29万多人,占总人数的81.4%。三是趋于年轻化。40岁以下共34万多人,占总数的95.1%;其中25岁以下的占40%。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于3月30日、31日举行。全国共设置317个考区,418个考点、12860个考场,动用4

共2页,当前第1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篇7:政府采购法执法状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公务员,采购,全文共 1380 字

+ 加入清单

政府采购执法状况调研报告

《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以及广泛发挥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尤其在当前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认真实施《政府采购法》,用好纳税人的钱显得格外重要。依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能。服务大局,搞好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课题。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始不久,常委会组成了由我任组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市人大代表和预算工委成员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贯彻《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召开了市建委、卫生局、宜秀区等七个单位和供应商参加的座谈会,并深入到桐城市、岳西县、市教育局等地进行了实地检查。

一、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情况

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启动较早,自1998年开始到XX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6年来,我市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贯彻实施,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建立和完善了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落实政府采购计划,逐步扩大采购规模,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在规范财政资金支出管理、节约财政性资金、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总体来看,各地各单位依法采购的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工日趋合理。《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规模和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运行,形成职责明晰、协调有序的运行机制,我市着力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行政效能。一是实行管采分离制度。目前,各级财政部门陆续设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专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制度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和专家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望江、岳西、太湖、宿松四县实行了政府采购的管采分离,桐城市政府采购的管采分离正在进行中。二是履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管职能。通过《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初步形成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和当事人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初步构建了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各有侧重、互相配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提高了监督效能。三是完善“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xx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xx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和程序,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市公安局规定下属单位购置交通工具、业务器材、大型设备必须实行预算报批制度,进行政府采购。枞阳、怀宁、潜山县和迎江、大观区等地也都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工作机制,使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展开阅读全文

篇8:药品行政处罚案件降低执法风险调研报告[页3]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573 字

+ 加入清单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降低执法风险调研报告

二、法定程序,严格遵守

有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如果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照样无效,所以遵守法定程序是减少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所谓“程序”,简言之即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作为药品监督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时刻牢记和自觉遵循《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各项程序的要求。具体讲:第一,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要正确适用和严格区别,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就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符合适用一般程序的就必须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两个程序不能混淆,不可以滥用。第二,听证程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一是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二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严格按听证程序各项规定要求办理。第三,内部审批程序。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无论是领导,还是执法人员,都要注意各执法文书的审批和签名,不可掉以轻心和出现失误。

三、适用法律,准确规范

证据确凿和法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准确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保障,是降低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第一,要客观全面分析证据,做到定性准确无误。一是要在违法行为中取其重、做到准;二是案件定性用语要规范,符合引用法律中的“法律责任”或“罚则条目的对应用语”。第二,引起法律条文要写全称,不能简写、缩写,也不能擅自造词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能写成“药品法”等,这样是经不起行政复议审查和行政诉讼“官司”的。第三,引用法律条款要具体,能到项、目的决不能只到条、款。第四,应用条款要全面,如某药品是被污染的,应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外,还要引用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是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才能按假药论处。

四、把握尺度,加强审核

“尺度”是通过法律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体现的。在处罚违法案件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更要高度重视和注意掌握好这一重要动态因素,他与前面三个要素构成一个既严密又辨证的统一体,稍有疏忽和失误,一则关系到我们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二则可能导致行政复议和诉讼,三则为司法机关提供变更判决或判定败诉授之以柄。为此,一方面,一是要拟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规则以及免予处罚规则。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标准统一、不分亲疏。三是要严格掌握自由裁量权,相同性质的案件,处罚标准上一定要坚持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自始至终抓住和坚持审核关,一是要严格执行合议制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二是要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三是建立和推行案件复核和审核程序,由负责法制工作人员具体承办。

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检查。将评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单位目标考核和执法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形成激励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五、文书规范,用词严谨

执法文书制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行政执法的质量,也是降低执法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为任何违法执法和不当执法都会在执法文书中得到反映。提高执法文书的制作水平是保证依法执法降低执法风险的重要举措。一是事实描述要清楚、准确。违法行为时间、地点、数量、金额、违法药械批号、产地等等都要准确的描述。二是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在文书上一定要记载清楚,必要时可当场向当事人宣读。三是笔录中执法人员签名应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签名,不能由一名执法人员代签。

综上所述,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是食品药监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在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履行行政执法的同时,还要认真研究降低行政执法风险问题,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高效、权威。

共3页,当前第3页123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市酒类行政执法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296 字

+ 加入清单

酒类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酒类行政执法是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商务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酒类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眾的饮酒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及保证酒类生產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水涨船高,各类宾馆酒店、夜总会、KTV、酒吧和夜市异军突起,xx市一跃成為名符其实的饮料酒消费大市。加强酒类行政执法,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為此,xx市商务局酒管办历经几届人的努力,克服机构调整、人员异动、经费短缺,执法环境不佳等因素的影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為指引,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產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商务部2019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xx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严查快处的原则,有效打击制贩卖假酒和倒酒扰市的违法违规行為,為规范我市区域内的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產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酒类流通现状

目前我市拥有合法酒类生產企业6家,分别分布在我市的xx区和xx县境内,其中年產量在3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生產企业有3家,年產量在200吨以上的生產企业3家。另有已登记备案的酒类批发企业183家,零售企业2680家。根据2019年市酒管办收集的监测数据显示,2019年我市共消费白酒5620千升,黄酒2870千升,啤酒28468千升,红酒7950千升,累计共消费饮料酒44908千升。进口酒类由于营运成本较高,申请备案登记资料要求严格且市场需求不大,个别经销商虽有兼营行為,但均不愿主动向市酒管办提出许可登记和备案申请,业务往来基本都没有开具酒类随附单,故无法纳入监测统计。由于我市酒类生產企业基本属于中小型传统企业,生產能力低,品牌知名度不高,故我市目前酒类消费仍以外地品牌酒為主导。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流通的国產白酒品种数量有200余种,啤酒种类达到20余种,红酒品种多达40余种以上,价格高、中、低档齐全,其质量也是优劣参半,鱼龙混杂。虽然自开展酒类执法工作以来,市场较以往更规范,制贩卖假酒的行為得到了有效扼制,但由于我市推行酒类执法工作起步较晚,执法经验不足及执法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酒类行政执法工作推进速度慢,执法力度不强,执法影响不广,酒类行政执法工作可以说任重而道远。

二、酒类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酒管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短缺是导致执法不到位的直接原因。据统计,目前我市拥有合法酒类生產企业共6家,登记备案的酒类批发企业有183家,酒类零售企业2680户。而事实上,6家生產企业除索卡黄酒办理了生產经营许可证外,其余5家都没有办理酒类生產经营许可证,应登未登的酒类批发企业也远远不止183家,酒类零售企业更是多达3260户以上。而目前我市全部酒管人员(含执法人员)不过73人。个别县(市、区)的酒管部门还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经费短缺,酒管从业人员收入低微,相对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商务酒管执法人员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受人员和经费短缺的影响,对偏远乡镇的酒类流通监管执法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

(二)执法主体不明,职能部门协调不畅是导致酒类执法难到位的根本原由。酒类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商务局酒管办,但打击假冒偽劣却归属于市工商局,质量检测又是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商务部门对无证经营和没有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只能就地扣押,不能没收,这无疑削弱了酒类执法的权威。对于涉嫌假冒或者造假的酒类必须依靠工商和质监局的配合,才能执法到位,遇上暴力抗法,除了报警外没有其他有效的行政手段,而事实上是,目前我市部门之间各自為阵,互不协调,仅凭商务酒管部门单打独斗,面对宠大的酒类流通市场,明显势单力薄,事倍功半。

(三)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宣传发动不到位是导致酒类执法不力的重要因素。我市酒管执法正面临著群眾不知晓、经营户不理解、不配合的困惑。从我省其他市州酒类执法现状来看,政府重视是关键。我省、等地市,当地政府在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和《xx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都出台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酒类行政执法条例,并且充分利用本地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介资源,大力宣传酒类执法,广而告之,不仅让全市老百姓知道酒管执法是政府行為,同时也给当地的酒管执法部门找到了执法的依据。在培养酒类经营户增强持证经营、守法经营意识同时也从根本上起到了震慑制贩卖假酒违法犯罪的作用。

三、加强酒类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定期开展打击假冒偽劣酒类违法行為的专项行动。结合打击经销假冒偽劣酒类商品违法行為行动,大力宣传酒类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新颖的形式、丰富的内容,良好的形象对外展示酒管执法队伍,以“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為平台,向酒类消费者和酒类经营者宣传酒类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知识,定期举办酒类流通法律法规培训,同时全方位与有关媒体合作,利用平面媒体、网络平台和全市各项专题活动,加大宣传力度,為开展酒类行政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政府支持,建章立制,為酒类执法提供执-

法依据。参照我省、等地市的做法,在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產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商务部2019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xx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xx省行政程序规定》和《xx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参照市直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经验和文本,制定《xx市酒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发文实施,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从而使我市酒管执法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三)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酒类管理和行政执法涉及部门多,只有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形成战斗力,将案件执法到位。遵循法律法规关于执法职责划分的规定,与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并建立跨部门的信息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建立联席联审会议制度,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努力提升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不断扩大商务综合行政法的影响。

(四)建立酒类行业协会,用行业标准促行业自律。我市是酒类消费和流通的大市,仅凭酒管执法人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应该尽快成立酒类行业协会,运用行业标准去促进行业自律,从而杜绝或减少制贩卖假酒及倒酒乱市行為的发生,真正保护酒类生產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提高酒类批发准入门槛。现行酒类批发准入规定对批发企业拥有资金要求不高,一般代理一个品牌或者其中的某个系列就能申办批发许可证,按照现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制度,批发许可证有效期為三年,期间不年审。事实上有些企业因為经营不善或资金周转问题而被迫提前中止经营,此时容易出现许可证转让或者租借等情况,由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变更,导致出现监管盲区。提高酒类批发准入门槛,鼓励企业发展多种经营,既有利于酒管部门加强对酒类流通企业和酒类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又有利于扶持酒类批发企业做大做强,形成產业。

(六)定期举办酒类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目前我市酒类从业人员多达18000余人,应定期组织对酒类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发给培训证书。通过培训,增进从业人员知法、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辨别真偽酒类的能力。规定所有酒类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不予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或者零售许可证。宾馆酒店,KTV酒吧、夜市等场所的酒类推销人员,未经培训,不予聘用。培训所需经费应由财政列入年初预算并建立专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七)严格落实酒类随附单和建立进销台帐溯源制度。对所有从事酒类批发、酒类零售店实行酒类随附单及销售台帐制度,加大对超市、宾馆酒店、酒吧及KTV、夜市等终端消费场所的监督和检查。让流向市场的每瓶酒都有独一无二的身份证明,让消费终端的每瓶酒都做到有据可查。同时重点加大对国產名优名酒和进口红酒的监督检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城管执法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城管,全文共 1252 字

+ 加入清单

城管执法调研报告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xx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的重大举措,是“抓班子、带队伍、强作风”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推动城管执法工作的强大动力。

作为党总支负责人,我按照区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突出实践性这个根本要求,带领组员根据“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这一活动总体要求,经反复研究,确定我局的学习实践活动主题是“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服务科学发展”;实践载体是“积极作为、科学务实,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全覆盖”。紧紧围绕这一活动主题和实践载体,立足实际,扎实推进,深入到各中队踏踏实实地开展了以走访调查、座谈、发放问卷调查表等形式为主体的调研活动,努力探索新时期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城管的问题。力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改革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全面履行城市管理“7﹢1”工作职能,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到城管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中去。现做如下总结:

一、当前构建和谐城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众所周知,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执法行为理应是文明的行为,因为它代表国家的权力,执行的是国家公正的法律。然而,现实生活中,个别执法人员视国家的执法权力为私有权力,视执法地位为称霸地位,视执法利益为个人利益。这样的思想表现在行动上,就会出现和发生不文明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文明的执法过程等等。如整顿市场秩序、取缔乱设摊位时将秤杆拗断,取缔摊位时将桌子踢翻的行为就决不是文明的执法行为。这些不文明的执法行为,玷污了执法队伍整体形象,破坏了法律的尊严,降低了法律的威信,损伤了群众的信心。城管“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一直以来就是公众热议的话题,新闻媒体毁誉参半,给一直以来正努力树立和谐城管新形象的城管人提出了严峻的课题。面对人们的议论纷纷,我们应冷静下来作一下理性的思考,在当前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应当怎样做到以人为本,文明执法,重新塑造城管执法队伍新形象?当前构建和谐城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城管意识不强,为构建和谐城管带来观念上的制约

目前,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观念;仍存在突击式的管理模式;仍缺乏对城市管理深层次问题的研究;对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全社会和谐共管的良性互动局面有待形成。

(二)城管体制不完善,为构建和谐城管带来机制上的制约

城市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城管体制下移街道办事处后,存在难以有效协调职能部门的实际困难,对城市管理效果难以形成统一的考核、验收标准,难以形成统一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步调,有时职能部门互相扯皮、推诿责任,一定程度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被动。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城管执法现状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城管,全文共 2061 字

+ 加入清单

城管执法现状调研报告

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的十几年,是中国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历史期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后,以前存在的重复处罚、执法空档、多头执法的现象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矛盾也就相应集中,城管执法依据不足、城管执法手段单一、城管执法程序不严、城管执法责任脱节、城管执法队伍不强、执法理念滞后等问题应运而生。以上问题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城管执法者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矛盾不断、城管执法者随意扣押相对人财物、不合程序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紧张,大大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制约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但是,我们所见到了上述现象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责任发生了横向转移,但由于原有机关的工作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职能并未随之转移,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机构获得的权力、人员编制和经费是有限的,而管理职责和义务却是无限的,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和防护装备,城管执法人员既没有人身安全保障,也缺乏执法权威,最近温州城管因依法对违章停车贴罚单被车主暴力殴打,就见证了这方面存在缺陷。但社会舆论往往同情弱者,因此,对城管执法过程中不当行为的无情指责、各种争执的演变就成为了“最弱势群体”与“最委屈执法者”之间的“恩怨”纠缠。面对城管执法中的上述“两难”局面,政府相关人物和部门、城管执法人员和社会广大民众是不是应该有所反思呢?

二、对城管执法现状的几点反思

(1)树立城市管理新理念。服从规律才能发展,城市管理者应当顺应城市化的发展趋势,摒弃“一刀切”、“简单化”的管理理念,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网格管理。比如针对小商小贩,可以根据不同的城市功能区域进行分类管理,设定不同层级的限制进行管理,比如分为禁止区、限制经营区和开放区,让管理相对人在张弛有度的制度框架内自由选择。事实上,很多国际化的大都市如伦敦、巴黎等城市中,街头的小摊、小贩和流浪者都作为一种独特的风景在城市的缝隙中生存,而不是被完全推出城市,因为他们也需要生存的空间,更何况管理者没有这样的权力,也没有这样的能力。

(2)反省执法对象与目的。在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暴力的强制手段,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剥夺公民财产的行为(如城管执法中不按程序没收工具、扣押财物等),永远应该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并依宪法和法律而行,依司法程序而行。应当明确,城管执法的目的不是与其他部门争利,更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为了使城市的运行更为流畅,使城市的环境更美好,使生活的人能够感觉更加和谐;不是以暴力将小摊小贩赶出城市,而是更加“善意”地进行管理,使管理者乐于按政府制定的规则活动。因为一个法治政府如果允许它的执法者可以随意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这样的执法行为不但不符合法治精神,而且与法治政府的目标也会越来越远。

(3)建立执法新机制。现行的城管执法机构,其职能基本继受于其他部门,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因而显得残缺不全,复杂繁琐,影响了执法效果,所以,解决此问题就必须创新执法机制。如原有执法机构的有些职能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会更便利、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就应彻底交由城管执法机构。并且在职权转移的同时应考虑到编制、人员的转移与变动,否则就会导致机构的膨胀,从而加重社会的负担,这也与综合执法机构的建立初衷相悖。同时,还应重视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比如城管执法遇到暴力抗法时,可与公安部门、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动式执法”。当然,机制创新的目标是为了建立更加便民、高效、有权威的综合执法队伍。

(4)完善城市管理配套政策。城市管理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城管执法机构强制性管理是不够的,各种配套社会政策都必须跟进。对无照商贩流动经营问题,政府要考虑商业网点或者导入区的合理布局和建设,如x区有二十几万人口,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大型菜市场并不多,以致公路两边摆摊,菜贩占街卖菜的现象常常发生,这就与城市发展很不协调;同时,也要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办照成本,为其办理经营执照,最终将其纳入城市管理的正常范围。

总之,市民要生存,城市要管理,经济要发展,面对不同的价值取向,解决城市管理中的新问题必须靠管理者的智慧。同时,一个文明社会的秩序应建立在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上的,而不能为了秩序而去剥夺一些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只有这样,社会的运行才能和谐,法治社会的目标才能在正常的运行轨道上得以实现。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执法难点及对策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城管,全文共 3001 字

+ 加入清单

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执法难点对策

当前,街道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城市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协管人员参与执法管理工作,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原因有三点。     一、历史原因。街道的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都是以街道城管科为主,负责街道范围内的街、巷、社区市容卫生保洁,摊点(群)整治、居民房屋翻建等日常管理工作。随着城区人口的逐年增加,城市管理工作量也成倍放大,城管科现有的编制人员已经无法满足区域内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求。各街道都根据自身情况,陆续招聘了8—12名不等的协管人员参与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对城区市容、卫生、摊点、违建管理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协管人员的工资及加班津贴,都有城管科自筹解决,一般通过收费、罚款、门面出租等形式获取资金来源,罚得多得到也多,这种以“以罚养人”、“罚缴不分”的现状,直接影响了城管工作人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是造成街道依法行政工作难有起色的重要原因。     二、体制原因。XX年5月,区政府以宁秦政字[]105号文件转发了区市容局《关于批转的通知》,在街道设立了区市容监察分队(以下简称市容分队),由街道城管科负责领导。城管科实际管理着两支队伍:一支是市容分队,不拿街道一分钱,经费有财政全额保障,人员相对稳定,受过比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组织纪律观念强,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素质相对较高;另一支是有协管人员组成的临时队伍,没有经过培训上岗和系统法律知识学习,文化程度较低,管理方法简单粗暴,执法打人、多收费、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根本不能依法办事。在城市管理工作方面,有两支不同的执法队伍,执行两种不同的执法标准,怎么能不在执法问题上“打架”呢?实际上,是把一支训练有素的执法队伍等同于一支临时招聘的协管队伍,严重挫伤了市容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分工原因。派驻各街道的市容分队,一般只有5—6人组织,相当于各街道城管科的人员编制,而把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摊点整治作为市容分队的工作职责,实际上是承担了街道城管工作的大部分任务,显然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工作中肯定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和死角。由于分工上明显不合理,干得越多,犯错误的概略也越大,加上缺乏理解和支持,各方之间矛盾愈加突出,工作上互不支持配合,严重制约了街道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档次的提高。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是理顺执法关系、明确管理职责,促进街道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利契机。     首先,要搞清楚相对集中的是哪些权限。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际上就是把原来分散于各个行政执法机关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和相关性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行使,以增加执法的合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就是把分散于各个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无照商贩、侵占道路等行政处罚权集中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这些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也就是从原来的机关里面剥离出来,而与之相关的审批(许可)权则不作“陪嫁”,仍然留在原部门,或者根据科学划分、相对集中的原则,进一步将审批(许可)权和其他管理权进行归并、调整,由另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目前,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实际上是把相关部门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由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初步实现了处罚权与审批(许可)权的分离。     其次,要搞清楚街道有没有行政处罚权。根据法制办的授权,今年,我市于9月15日在8个城区正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市政府下发了第209令,即《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及其配合文件,将建设、规划、园林、市政、环卫、工商、公安、市容等多个部门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转移到行政执法局,由执法局下设的执法大队统一实施,为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处罚权一经委托,不得再行其他委托任何单位施行的要求。执法大队是依法成立的全额拨款事业组织,根据法定授权,承担市、区两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是合法主体;下设的若干个行政执法中队(以下简称执法中队),分别派驻在各街道,直接从事区域内相关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执法工作。街道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街道是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都来自区各部门的授权委托,如今,被集中到区行政执法局统一实施(计生处罚权除外),原先该部门授权委托的行政处罚权也就自动失效,不能再行使行政处罚权,所作的处罚决定一律无效。事实上,街道城管科已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职能。     第三,要搞清楚综合执法的重点和难点。试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还是要看街道城市管理水平能否提高一个档次。街道是综合执法的主战场,也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推进的重点和难点。重新调整确定街道与执法中队之间的各项关系,是综合执法工作顺利推进的突破口。     一、要明确地位。街道应把执法中队纳入自己的直管范围,提高执法中队在街道的地位,打破原先由街道城管科领导的体制,改有街道直管,是完全符合综合执法的立法精神。这样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执法中队在街道城管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明正言顺地行使街道城管方面的行政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另一方面街道是综合执法的坚强后盾,为下一步解聘协管人员之后,填补行政执法和监督的空隙打下基础。     二、要明确分工。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行政审批、许可权仍有街道城管科负责,不在担任执法任务,协管人员参与执法管理工作的使命,就此应划上句号,有利于改变城管队伍整体形象,转变管理观念,树立服务意识;而检查权、处罚权则由执法中队统一行使,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减少行政管理成本,提升城市管理档次;彼此之间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监督,有利于提高城市执法工作效率和水平,避免多头执法、交叉管理和乱罚款、乱收费等现象的发生。    &nb

sp;三、要明确重点。城管科要从过去大量的委托执法中走出来,加强区域内综合配套服务功能。重点应放在社区整治、规划、摊点(群)设置、挖掘市场潜力、开发社区岗位等公益事业上。将审批的法定依据、事项、办结时限、办事程序等向社会公示、公开,增强管理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使城市管理工作真正走上公开化、透明化和法制化;与此同时,加强对审批、许可对象的监管工作,通报工作信息,配合执法中队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四、要明确责任。根据综合执法的新情况,重新界定街道的岗位职责、权利与义务,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项制度建设,使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主动接受党委、人大、政府的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和社会各界的评判。以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契机,不断推进街道依法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协作,不断将试点工作推向深入。区领导要高度重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将其作为提高全区城市管理档次的一件大事来抓;区协调小组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不断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指导工作,保障全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法制意识,支持、配合改革试点工作;区行政执法局要抓住这一改革的契机,重塑执法队伍形象,内外兼修,尽快适应综合执法需要,为城市面貌的整体改观做作出应有贡献。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检察机关调研报告: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89 字

+ 加入清单

检察机关调研报告: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调研报告

宽严相济与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重塑

党的xx届六中全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对检察机关提出了重大课题。因此,创新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执法理念在我国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普遍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进行了广泛和充分的研究。在我国,不同主体对于执法理念有一些共同的标准、原则、价值和要求,如公平、正义、效率、廉洁等,但具体内容又有不同。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当前关键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为指导。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尺度,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检察机关来说,维护公平正义是其天职,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

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治安总体形势比较严峻,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贯彻“严打”的刑事政策,控制犯罪的理念占主导地位,这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相契合。惩治犯罪、控制犯罪,这是任何国家、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世界各国刑事法律立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但刑事法治实践表明,在现代多元社会,实现正义的方式需要多样性,过分偏重惩治、控制犯罪理念,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多年来,我国司法人员理念中,始终充斥着“高压”、“严惩”的字眼,对于刑事犯罪的处理没有很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思想。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偏重控制犯罪理念

多年来,人们习惯把检察机关当成枪杆子和追究犯罪的打手,形成检察机关浓重的控制犯罪执法理念。突出表现是重打击轻保护,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主要表现是:宁愿多捕不愿少捕;宁愿错抓不愿错放;宁愿多诉不愿少诉。

具体表现在:1.逮捕法定条件的严格控制与逮捕适用的普遍化的矛盾。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但从审查逮捕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逮捕的后两个条件,即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被“淡化”、乃至“虚化”,逮捕的法定条件在实践中演变为“构罪即捕”,即在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能够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都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率过低。

2.起诉裁量权的扩大与相对不起诉功能萎缩的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理论上称之为相对不起诉。但由于受观念、体制、立法、政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相对不起诉在实践中出现运行不畅、功能萎缩的状态。实践中,大量轻罪案件与重罪案件一样,遵循着基本相同的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审判,仅有很少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分流,相对不起诉的价值仅在极小范围内得以体现。

偏重程序控制理念

程序控制理念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工具式”刑事司法理念之一,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它的高成本使贫穷者望而却步,它的精细与复杂使审判日益笨重。司法实践中存在轻罪案件迅速审理的原则与简易程序受到限制的矛盾。对于轻罪案件广泛运用简易程序,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主流,但在实践中由于审限的限制以及被告人不认罪的限制,通过设立简易程序达到减少积案,缩短诉讼周期的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城管执法局执法工作调研报告[页3]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城管,全文共 1360 字

+ 加入清单

城管执法局执法工作调研报告

7.实行行政扶助,提升执法的感召性。

行政扶助是国家和政府对社会困难群体和成员给予物质或非物质帮助和支持的行政行为。它体现了国家的责任和关爱。xx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履行行政扶助义务,推动行政执法的开展。去年三月,残疾人员宋国汉因不满拆迁赔偿规定,拒不搬离其在人行道上开设的废品收购站。执法队员利用平日与其建立起的感情,多次与其沟通谈心,了解其生活情况后,通过多方协调筹措了3000多元资助于他,并一处一处为其寻找新的经营场所,直到其满意。在关爱和诚心的感召下,宋国汉终于同意搬迁,执法队员又利用休假日,帮其将堆积如山的废品彻底清运,过后又多方协调帮其解决再就业问题,使这一有名的问题户成为城管执法的支持者和拥护者。辖区某村道路改造,需要大量砖石回填路基,他们得知后,立即寻找拆迁工地,指导工地将建筑渣土拉运过去,变废为宝,节省了村里的开支,村民代表送来锦旗和感谢信,感谢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他们还积极组织为灾区捐款,许多群众亲切地称执法队员是他们的贴心人。

8.实行行政调解,促进执法的和谐稳定性。

调解是我国民间解决纷争的传统方式,它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在和谐的气氛下,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和矛盾,促成社会的稳定发展。实践中,调解方式越来越多地引入到了行政管理活动中。xx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处理城市拆迁补偿、夜市及施工工地噪声扰民等纠纷中,积极采用行政调解,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努力沟通各方意见,通过积极疏导协调,寻找共同点,解决分歧点,主持达成共识,化解纷争,使城管中的纠纷反复率大为降低,有力地促进了执法的和谐稳定。

9.规范执法,刚柔相济,确保执法的严肃性。

过去,刚性执法一统形势,讲严格执法就产生简单粗暴,讲文明执法又导致执法不作为。为走出执法不是过严就是过宽的怪圈,他们提出“规范执法”,将规范执法作为城管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抓手,要求坚持严格执法,灵活采用柔性方式,实现执法效果和执法目的的有机统一。他们认为,只有规范执法,才能既落实严格执法,又体现文明执法,促成两者的统一。他们建立完善执法责任管理制度,成立了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暂行办法》、《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暂行规定》、《规范执法流程图》,印制了《执法人员纪律规定》卡,实行“一岗双责”。通过制度建设,他们明确了从队员到局长的职权责任范围,规范了行政执法的程序、法律文书以及自由裁量行为。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对不属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必须及时移交,确保了执法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二、实际效果和影响

通过引入柔性执法方式,在xx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广大市民中树立起了具有亲和力和感召力的崭新形象,城管执法的社会公信力大幅提升,行政执法工作也相应地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两年多来,全局没有发生一起因执法不当引起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没有发生一起因执法不当引起的行政诉讼;没有发生一起因执法不当引起的伤害事件。XX年人大、政协会议期间,该局共收到32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没有一件是反映该局执法人员纪律作风的。实践证明,行政强制并不是保证法律贯彻实施的唯一手段,灵活采用柔性的执法方式,刚柔相济,规范执法,是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提高城管执法水准的一条科学发展之路。

共4页,当前第3页1234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司法,全文共 4823 字

+ 加入清单

基层人大司法权的监督

在我国,关于司法权的解释名目繁多,比较一致的是司法权就等于审判权加检察权。最新版的《辞海》是这样定义的:司法权即国家审判诉讼案件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分审判权和检察权,资本主义国家一般实行三权分立制,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都对产生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在中国,许多人往往把司法机关混同于政法机关,所谓的“政法机关”包括了公、检、法、司、安,其实,公安、安全、司法均为行政机关,是属各级政府所领导的部门。有些人列举司法~现象时,举出的例子往往不是司法机关所为,就是混淆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别。本文所指的司法权即审判权和检察权,基层人大为区、县级。     一、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的法理分析和意义所在     1、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的法理分析     首先,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要求与体现。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以人大监督为主体的我国监督体系的建立及其完善是国家政体的内在要求,其制度的产生直接来源于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而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因此,人大和法院、检察院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保证法院和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切实接受其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意愿,也是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     其次,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运作与监督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权力制约作为权力监督的一种模式很早就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我国与西方有着不同的历史与文化背景,在构建本国权力运行与监督制度时,突出强调了人民在国家中的绝对地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主要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进行监督,以防止权力失范,懈怠于行使其权力或过度滥用其权力,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法院和检察院作为这一监督模式中的一方与人大共生于国家制度。司法人员应当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并负责地提出合理的建议是其职责中的必然内容,人大积极行使其职责并不断完善监督方式,同样能够对司法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的主要意义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加强人大对“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使审判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对促进司法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重要制度。人大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司法工作提出意见,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缺点和错误,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有效推动司法工作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二)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人大代表直接来自于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直接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要求,司法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实际上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就是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无疑是群众路线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反映,其有助于增强司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三)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创建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人大通过强化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考试、任前公示、人事任免、述职评议等活动,加大对司法人员任前任后的监督力度,有助于促进被任命的法官和检察官不断提升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以正其身,以民为本,正确处理好“为谁掌权、为谁办案”的问题,以良好、公正的形象多办“铁案”,切实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正义。     二、当前基层人大在监督司法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应该说,近些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大地位的不断提高,区、县级人大在对司法权的监督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认为,基层人大在司法权的监督上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改进的地方。     其一,认识上存在误区。长期以来,方方面面有一种片面的观点,认为监督就是支持,“寓支持于监督中”、“寓监督于支持中”,否则就是“找岔子”,“挑毛病”,“过不去”。片面强调监督的支持作用,尽量回避监督的制约作用,使得人大 监督“犹抱琵琶半遮面”,缩手缩脚,畏首畏尾。     其二,监督手段上刚性不足。在行使监督权时,普遍采用建议,意见等温和式的方法,如对质询、特别问题调查、个案监督、罢免等刚性手段运用极少,使得人大监督难免流于形式;另外,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方法、范围等规定的原则性强,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伸缩性都比较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和各种审议意见,缺少法律机制保证其贯彻执行,往往使人大的监督权授予无制、行使无规,监督工作也就难有实效。     其三,代表执行职务的社会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尽管《代表法》已颁布10多年,但仍有一部分人对代表法的法定权力缺乏足够的了解,认为代表仅仅是一种形式,又不脱产,无职无权,只不过开开会、画画圈、鼓鼓掌、举举手而已;另外,代表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代表职务意识薄弱,把代表仅仅当作一种“荣誉”,选举时竭尽全力争当代表,当选后又不认真履行职责;有的代表重本职工作,轻代表工作,在会议审议或视察活动中,认为自己人微言轻,提不出有价值、有建议性的意见。     其四,监督体制尚不完善。我国虽然实行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政体模式,但实际运行中,人大监督较为

软弱,缺乏经常性,科学性。在基层,“两院”对人大的监督大多是汇报性的应付,且存在报“喜”不报“忧”,报“绩”不报“失”,即便如此,人大有可能还点头称是,这样以来,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实际上成为一种摆设,起不到通过监督制约、遏制司法~的作用。再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自身来说,立案侦察的职务犯罪案件没有外来机关对其监督制约,这其中虽有内部监督制约,但也是有限的,甚至成为空话,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立案的多判刑的少就是最好的例证,因而在这缺乏监督的权力中发生~也是必然的。对法院来讲,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由于我国法律弹性条款多,量刑弹性较大,造成了监督难到位,在办理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仅是被动式的事后监督,这其中因检察机关要花大力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积极性,再说,这种事后监督并不是件件跟踪“过滤”,通过“过滤”遏制法官~,而是带有“亡羊补牢”性,且这种“亡羊补牢”对法官很难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很难抑制法官的~侥幸心理。     其五,监督系统比较封闭。一方面,人大监督几乎是在自我封闭的内部系统进行;另一方面,缺乏与其他监督尤其是与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新闻~监督的配合和协调,缺少社会~的呼应和支持。另外,人大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也不尽合理,专业人才相对较少,客观上也制约了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加强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监督的几点思考     首先,人大监督机制,是它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关键。强化人大的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都有议事规则,定期举行会议,到了会议期就要对“两院”有关工作情况履行监督职能。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也不会提出对“两院”工作的不同意见,特别是相反意见,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正常的,但有时候由于不了解有关情况,往往提不出意见,就只能例行公事,较为被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动真格,就得变被动为主动,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的同时,还得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如果不了解实际情况,就只能“拍拍手”、“举举手”,不能推动、支持和帮助司法人员进一步把工作搞好。     (二)变一般监督为重点监督。对司法权的监督应放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或重点问题进行监督,应该把重点放在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上。如果群众关心的焦点或热点问题不放在监督之列,不予监督,就会影响群众的情绪,甚至危及团结稳定的大局。人大的监督工作就会同群众所关心的问题脱节,影响监督工作质量。     (三)变抽象监督为具体监督。人大的监督不能抽象化,大而化之,为监督而监督,流于形式,而必须根据法检两院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根据问题对“两院”工作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对“司法”工作的具体监督,就把监督工作的“走过场”、“官样文章”、“卖瓜人说瓜甜”的一类形式主义的东西堵住了。由于人大的监督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指导实践有的放矢,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实际工作,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加以监督。     其次,人大与司法单位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在人大与“两院”间建立良性的监督关系,需要从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对象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从人大角度来说,在监督过程中,人大可以把监督和支持有机结合起来,具体来说可以做到四个结合:一是监督与支持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审议工作报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组织代表旁听庭审、开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等方法,加强对司法权的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整改意见,但不作具体干涉,由司法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充分保障司法单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二是监督与支持司法单位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相结合。人大通过召开会议、深入调研等途径,了解掌握司法单位在审判方式、检察方式、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改革情况,集思广益,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帮助排除改革中的障碍,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监督与提供帮助相结合。人大对“两院”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尤其是在办案经费、装备建设、执行工作等方面的困难和障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帮助解决,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四是监督与建立联系制度相结合。建立好联系制度,不局限于一年一度的人大例行地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根据司法单位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强化监督。加强人大内司委与“两院”的对口联系,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和信息;每年召开2-3次人大常委会与“两院”联席会议,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审判工作备案等制度,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从司法单位的角度来说,“两院”应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向人大汇报重大执法活动及办理大要案情况。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召开座谈会,征求、收集由人大代表提出的对司法人员的工作意见,及时整改。在人大代表中聘请执法监督员或特邀陪审员,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或参加庭审等活动,对司法工作进行动态和全方位的监督。二是坚持人大联系制度。采取多方位、多渠道联络措施,不断加强与人大机关及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两院”与人大的专门联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联络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制度,使法、检两院与人大的联系制度化、规范化。此外,还可以通过由“两院”领导当面或书面向人大领导汇报、及时向人大领导送呈阅件、邀请视察“两院”工作等形式,不断加强联络沟通。三是坚持督办制度。认真办理人大机关与领导批件,认真处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逐一登记、逐一列入院长、检察长督办事项,并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两院”在办理人大代表交办及其它非诉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最高司法机关确立

共2页,当前第1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工会法》执法检查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工会,全文共 5356 字

+ 加入清单

工会执法检查调研报告

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总安排,商丘市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积极配合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总工会积极行动,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统一认识,做到思想上落实、组织上落实、工作上落实、经费上落实,切实做好对《工会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市总工会成立了由主要领导及各部室负责人参加的“市总工会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全市各级工会组织积极行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标语等多种手段,大张旗鼓地宣传《工会法》,并于7月5日前后,普遍开展了法律咨询活动,在全市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的热潮。

一、《工会法》修改颁布以来我市各级党政、工会宣传贯彻情况。

《工会法》修改实施后,市总工会召开了市直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座谈会,与会人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工会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及工会面临的形势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市总出动6辆宣传车,在市区内主要街道进行广播宣传,并组织机关骨干人员20余名,在市中心广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散发宣传单1000份,咨询职工2000人次。同时,印制了10000册的《工会法律法规文件选编》发到各级工会,及时指导各级工会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县(市)区总工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不同形式的宣传学习贯彻活动。梁园区总工会先后召开区总机关全体人员和系统工会主席会议,原原本本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号主席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工会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工会法》,围绕工会干部如何贯彻实施《工会法》展开讨论。全区还出动宣传车3辆,沿市区主要街道进行巡回广播宣传,挂标语15幅,出板报、墙报102期,张贴红绿标语1205条。夏邑县总工会认真学习《工会法》,围绕新字做文章。县工会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宣传造势,围绕五个“新”字做文章。一是明确新任务。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造势活动,使《工会法》深入人心;二是吃透新内容。将修改后的《工会法》中规定的工会基本职责、维权的方式与方法、组建工会的法律保障、工会财产经费的法律保护等相关内容理解透,把握准,运用好;三是理清新思路。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四是转变作风,切实解决思想、工作、学习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切实履行“第一责任职责”,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五是力求新突破。以《工会法》修改实施为契机,切实履行维护基本职责,使工会重点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二、《工会法》修改后,市总工会参与政策制订工作情况。

2002年1月4日,市民政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充分利用工会组织掌握特困职工情况的优势,加强与工会的联系和合作,共同研究特困职工低保工作,联合开展督促检查,切实把那些生活困难的职工纳入低保范畴,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2002年11月18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农民工和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要求各级劳动和保障部门,加强同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监督员的联系,对拖欠农民工和企业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涉及人数较多,案件重大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要迅速处理。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后转移财产、设备以及逃避责任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2003年12月18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关于督促解决职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密切配合经贸、建设、税务、企业家协会等部门,按照《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对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建立健全解决职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要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建立工资支付监控,企业欠薪公示公告制度,监督企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为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总工会拟制建议以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和《商丘市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近期即将出台。

2002年县级工会与同级政府共召开联席会议11次,2003年召开13次,会议上都解决了许多开展工会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2002年市总工会与市政府召开联席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大力支持工会协助政府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对工会“培训中心”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给予财力支持。要认真抓好解困再就业政策的规范和落实。各职能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涉及各部门权限内的条款要具体化,易于操作。要通力合作,落实政策,消除“棚架”现象,对解困再就业政策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大督察力度,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2003年联席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 对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的督查力度,尽快筹措下岗失业人员贴息贷款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完善担保办法,落实承贷银行。

市、县两级全部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并坚持每年召开1—2次三方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2003年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上,研究制订出台了《商丘市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责任追究办法》。

三、《工会法》修改后工会组织建设情况。

市委成立了新建企业工会领导小组,下发了《新建企业工会工作意见》,在工会的大力推动下,新建工会工作得到顺利开展。全市各级工会深入到每个企事业单位和机关,摸底排查,作了大量的工作,宣传组建工会的意义和必要性。按照“先组建,后规范”的原则,我市的基层工会组织得到快速发展。截止目前,全市基层工会组织4155个,比2001年增加25%;建会职工425250人,比2001年增加4%;会员387901人,比2001年增加5%;工会干部5483人,比2001年增加13%。工会组织增幅较大,但会员人数没有成比例增长,是因为近年来的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导致部分原国有企业会员流失。而新组建的工会组织,多是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由于新建工会企业主对工会认识有偏差,对工会采取不支持态度,致使一些工会组织有名无实,开展工会工作有一定难度。

进城务工人员作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工会组织应最大限度到把他们吸收到工会中来,通过组织的力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工会加大吸收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入会的力度。截止目前,全市4603个行政村中,外出务工人员945616人,建会417个,发展会员53243人。外出务工人员外出渠道主要有两种:劳动部门或中介组织有组织地外出,有亲友介绍地无组织外出。无序外出造成部分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有一定困难,也很难有效地把他们组织起来。

四、工会维权制度建设情况。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制度措施。为深入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2002年以来,市总工会每年都把此项工作作为全年工作重点。每年年初都要召开全市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专题会议,各县(市)区也制订了相应的责任目标和考核措施,为确保集体合同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市总工会对各县(市)区实行月报、季报及定期督查制度。2003年,我市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下发了《商丘市集体合同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破产,我市在巩固已签合同的基础上重点放在改制企业集体合同的延续和非公有制企业建制上,并着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签订。目前全市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153个,比2001年底增加65个,覆盖企业增加412个。行业性集体合同20个,比2001年增加11个,覆盖企业增加60个。

以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工会法》为契机,推进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稳步发展。在推行厂务公开工作中,为认真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决策,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二是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劳动用工、分流和再就业、住房分配、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都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三是对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责任;四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全市2682家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占全市企业总数的82%;其中非公有制企业1164家,占全市非公有制企业的67%;实行厂务公开2263家,其中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公开率达100%;实行厂务公开的非公有制企业767家,占非公有制企业总数的44%;改制企业177家。有142家企业的职工进入董事会,186家企业的职工进入监事会。

五、工会帮扶困难职工情况。

全市各级工会把坚持开展送温暖活动作为工会帮扶困难职工的重要渠道,一是多方筹资建立送温暖基金。全市已建立送温暖组织32个,送温暖基金总额268.9万元,为送温暖活动提供了有效的保证。二是坚持开展“双节”送温暖活动。每年“双节”来临,都及早部署,及早准备,购置大量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救济慰问困难职工。2004年“双节”期间,全市共筹集送温暖资金489.78万元,救济慰问困难职工36750户。三是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为困难职工建房、就医、子女入学提供救助。联合教育部们出台特困职工子女享受减免学杂费、免收其他学习费用的优惠政策;与卫生部们联合出台了特困职工就医优惠政策,并在全市设立了17家特困职工就医医院。2004年“五一”前夕,全市9个县(市)区总工会全部建立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并投入运行。县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配备了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并配备3—6名工作人员。自办或整合社会力量办学,建立再就业培训基地,为职工再就业提供技能培训。

六、工会经费和工会财产保护问题。

与《工会法》修改前的2001年相比,我市工会经费的收缴率虽然略有上升,但增长并不明显,主要是由于大部分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等因素大量萎缩,造成工会经费的减少。而在各县(市)区工会建会职工比重越来越大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费收缴率一直在较低的水平徘徊,主要原因是企业法人代表认识不到位。有些企业主认为建立工会多了一个婆婆,多了一个对手,不愿拨缴工会经费。有的企业主认为拨缴经费是增加企业开支,是额外负担;有的企业主在拨缴工会经费上讨价还价;有的企业主认为拨缴工会经费是一种摊派;甚至有的企业主把拨缴工会经费看成是对工会的一种施舍和恩赐,想给多少就给多少。存在上述问题根本原因对工会认识不清,认为《工会法》不是什么强制性法律,不去履行也没关系,存在这种思想的企业主比较普遍,这也是当前工会经费收缴的难点。

七、存在问题

1、一些党政领导对工会工作的认识和支持程度不够,思想认识不统一。看不到工会的作用和地位,认为工会组织发挥不了什么作用,解决不了任何困难和问题,对工会应付、不支持,从而导致工会工作难以开展。

2、工会组织机构不健全,机构虚设。由于一些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对工会工作不重视,在配备工会干部时,在编制、待遇等方面没有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或者只设象征性的工会主席,致使工会干部有顾虑,不能全力投入工会工作中。

3、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阻力较大。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工会工作的重点向非公有制企业转移。但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难度较大,一些企业主认为工会组织对他没有任何作用,是和他唱对台戏的,是增加负担,不愿组建工会。

4、工会经费收缴难。一是同级财政不能按时足额拨付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二是由于一些单位法制观念淡薄,有的企业以效益不好为由,长期拖欠工会经费;三是一些私营企业主拒绝缴纳工会经费。

5、工会对一些垂直单位工会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在垂直单位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单位工会主席都没有经过选举,也没有上级工会的批复,而是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任命,甚至任意撤销工会组织、更换工会主席,致使工会主席没有群众基础,工会工作难以开展。

八、建议和对策

1、加大《工会法》宣传力度,推进《工会法》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在领导干部和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中,引起足够重视,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工会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加职工加入工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各级工会本着“那里有职工,就把工会建在哪里”的原则,抓好非公有制企业的组建工作。但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主对建立工会普遍不支持,认为是一种负担,阻碍了工会工作的开展。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适合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的有关政策,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组建步伐。

3、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工会干部培训,作到重点工作和培训内容紧密结合。特别注重对工会干部法律知识的培训,使之能准确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自身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为了保证《工会法》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保障工会的监督权落到实处,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建议上级部门制订《工会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浅谈城市管理执法中的难点及对策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城管,全文共 3309 字

+ 加入清单

浅谈城市管理执法中的难点对策

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特别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的要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的职能和范围的不断扩大, 作为一名城管工作最基层的同志,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现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和多年来的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实践,谈谈目前我们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特点与难点问题。     一、城管职能的不断扩大化带来管理难度     从最初的市容环卫到城建监察一直到目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都说明城市管理的职能不断扩大,而一些应属于其它职能部门应该管但不想管、管不好的事都集中到行政执法局,致使“城市管理”“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现在城市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需要“执法”的现象和行为,大都与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甚至不作为有直接关系,如:小区开发配套设施不到位、物业管理不到位带来的脏、乱、差及违章搭建;道路建管脱节,无人管理,保洁跟不上;拆迁管理不到位,拆迁现场变成新的卫生死角等等。同时职能扩大了,相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并没有扩大,如我街道面积有7.8平方公里,10.8万人口,其中流动人口约2万人,而行政执法队员只有8人,加上街道聘用的12名协管员、1名驾驶员也才21人,管理的职责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标准越来越高,明显的感到力不从心,虽然我们非常重视日常长效管理,也希望通过认真、细致、踏实的工作赢得百姓的认可,但因管理职责较多,执法依据不明确,人手有限,有时也只能靠突击整治、疲于应付来处理工作,而广大群众也对城市管理的这种工作方法和表现也产生本能的反感,容易使本属人民内部矛盾激化,造成冲突。     二、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城市管理的职能是扩大了,但事实上“城市管理”又处于一个无确切的法律依据的状态,城市管理部门正在行使的有关职权如无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授权,均属违法行为,而且作为街道和社区在日常的城市管理工作中,更是承担着绝大部分的任务,处理绝大部分具体的事务,而且市、区政府对卫生考核也是以块为主,虽然近两年来,城市管理执法权有下移的趋势,但是根据一些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往往街道无权管,无能力管理,执法权限有限使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深感力不从心。对驻地单位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协调难度比较大,有许多群众举报,按属地管理属于街道,但街道无直接的执法权,更没有处罚权,只能督促,就出现了管而不理的现象,给正常管理工作开展带来被动。     三、城管工作中一些老大难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城管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大都不能较~解决;究其原因,一是城管执法面对的大多是弱势群体,这些下岗、失业、拆迁失地人员有的家庭确实困难,自身又无任何技能,靠做小买卖维持行计,因城管执法人员断其“活路”,故拼命阻拦;二是有些是因执法人员态度强硬,引起被管理人员的的反感,而导致推搡、撕拆;三是有些屡教不改的商贩因多次被处罚或货物被扣押没收,对城管执法人员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正是由于城管执法内容,对象及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等原因的影响,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被管理人发生摩擦在所难免,而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出现暴力抗法后,自己又解决不了,求助公安派出所,但派出所往往不从“暴力抗法”的角度去处理,而只是将其作为一般治安案件进行调解,对暴力抗法者无任何震慑作用,一些不法分子更加嚣张,如我街道在天隆路联合执法时,一名执法人员手筋被占道经营者用剪刀刺断,经派出所协调处理只付了部份医药费后,就找不到肇事者,结果由科室出钱对受伤的执法人员进行了补偿;占道经营、流动摊点屡禁不止,一些违章者已具备一定的反管理经验,他们擅于发现、掌握和利用城管执法工作的规律,采取“你进我退”、“你退我进”的迂回战术,狡猾地与执法人员打“时差战”、“擦边球”和“游击战”。“朝八晚五”的固定工作时间是违章者打“时差战”的最佳时机,路段巡查虽然对流动摊点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也是一些违章人员“打擦边球”、“游击战”的最佳时机,有时在对这些摊点进行执法时,因这些人员极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谅解,执法中稍有不慎,执法人员便会成为众矢之的,引来路人围观、起哄,拥堵,执法人员往往势单力薄,孤掌难鸣,有口难辩,这就是为什么执法人员吃了不少辛苦,却得不到理解也收不到什么好的效果的原因所在。     除“癣”工作只是被动的清理,没有切实可行的从源头根治的办法,综观“牛皮癣”整治,主要是依靠城管队伍单兵作战,不停的重复劳动,刚刚清理的“牛皮癣”会一夜之间又卷土重来,偶尔抓到一、二个张贴者,都是一个可怜巴巴的打工者,而且又是单线联系,后台老板是谁他都不知道,要罚款他身无分文,顶多也只能责令其清除他制造的“牛皮癣”,而且你还得派人看着,不然出门就没影了,这些人往往“虚心接受坚决不改”,隔三差五你还能逮着他,你拿他又没有什么办法,而且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制裁。     四、几点建议     我们认为要解决现存的一些问题,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尽可能的尽快为“城市管理”专门立法,明确理顺城市管理的职能范围,完善制约机制,使执法权限与执法责任相匹配,考核对象与相应的职权相结合,加强行政执法力量,并把执法人员的管理权下放到街道,与其相应的责任相适应,同时要加强对这支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水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促进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加大宣传力度,到位的宣传对城管工作来说必不可少,它能减少工作中的直接矛盾冲突,提高居民的整体素质,增强居民的自我约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共建共管的氛围,有利于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树立新城管、新形象;除了城管战线自身要加强宣传外,还要充分发挥~在城市管理中正面导向作用,多加强城市管理的正面宣传,让人民群众关心城管人、城管事,理解城管人、城管事

,彻底正确展现城管在群众中的形象。     加大对城市管理的投入,希望市、区每年能划拨专项城市管资金,并能与有关城市管理职责相联系,确保基层城市管理工作能正常开展,因为无论是环境的改造还是管理深入,都需要相应的经费保障;同时要提高执法队员待遇,解决城管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也需要经费的投入,在目前的体制下,每个街道还存在着城管协管员,这些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和执法队员一样工作,有的甚至更辛苦,他们大多是街道聘用的临时工,无养老、医疗保险,工资福利待遇低,也影响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人的基本后顾之忧,才能更好的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     提倡人性化管理,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城管执法更要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化管理,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使管理更有人情味,执法人员处理问题,既要坚持原则,也要以理解、同情、关爱的态度考虑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注意管理的方式方法,刚柔并济体现公正公平,从小事做起,以真情的服务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凡事多为群众着想,对群众的事,大事小事认真办,急事难事尽力办,能办的事立即办,特殊的事上门办,扎扎实实为民众办实事办好事。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一起小小的违章能涉及城管、规划、公安、工商、环保等方面,因而部门协作到们显得尤为重要。城管执法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更要注重与各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经常互通信息增进感情,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双管齐下或多管齐下,才能卓有成效地把城市管理好,如“牛皮癣”的问题,光靠城管单兵作战力量太薄弱,除了必要的发动群众参与,明确城市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的市容环卫责任,做到群防群治外,最好能取得通讯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可以建议通讯部门暂停这些通讯工具的使用;取得公安、卫生等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假文凭、假证件和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对“牛皮癣”进行遏制和打击。     城市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城管工作者必须不断站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在新世纪、新机遇、新发展和新竞争面前,不断的认识自己、完善自己、提升自己。那么城市管理工作一定能不断走向的完善和成熟。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对基层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再认识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888 字

+ 加入清单

基层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再认识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需要,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促进了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是否规范也备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如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强化内外管理,促进税收工作的依法、公正、廉洁和高效,始终是我们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几年来,国税系统不断加强依法治税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1+3”工作方针把依法治税作为灵魂,标志着依法治税工作的极端重要性。XX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并印发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税务系统执法责任制的统一、规范起到了及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综合治理”的方针,普遍建立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和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基本上达到了总局所要求的“让每个税收执法人员包括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都能明白自己是做什么的,应当怎么做,做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要求。笔者认为,在具体贯彻落实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正视。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总体上呈现上级要求高且越来越具体而基层落实情况不容乐观的问题。自从xx大确定依法治国方略以后,各级税务机关都把依法行政、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内税务机关的中心工作来抓,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要求,走全面依法治税之路。但不少税务干部仍然认为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只是应景之作,难以长期坚持下去,特别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搞评议考核更是自己人给自己人“下套子”、上“紧箍咒”,制定的各项执法规程将基层税务人员的手脚捆死了。错误片面的认识导致做表面文章应付上级检查,责任追究雷声大雨点小,特别是经济追究方面,搞平衡、吃大锅饭现象普遍存在;考核评议过程流于形式,向外界发个问卷就算评议、以征管七率考核代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考核;执法责任制考核追究主要还依靠手工进行,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考核追究的寥寥无几。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压抑,执法效率受到影响。     (二)基层税务人员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不严格、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是税务管理环节涉税事项审核管理不够细致,有的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把关不严,少数纳税户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仍然予以保留。二是稽查工作程序不完备的现象比较突出,有些案件担心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查处因而未按规定移送;在稽查取证时,证据不足、资料不全;在处罚告知时,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有的未发告知书,有的将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当事人;稽查审理流于形式,稽查文书使用不当等。三是《征管法》实施贯彻力度还不到位,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没有充分应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促使其依法缴纳;有的对新税收征管法关于撤销权、代位权以及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或欠税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于其他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条款学习理解不够深刻,执行中不知道如何行使以上权利等等。     (三)现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征管改革缺乏衔接协调。由于征管改革逐步深化,部分执法岗位及其职责跟不上征管改革的变化。征收、管理、稽查三者之间始终存在着理不清的关系。同时,办税场所的频繁变更,使得人员、执法业务变化很快,执法责任制还没贯彻又得重新修改。税收征管改革后的机构设置,给“税务机关”的定义及执法主体资格的认定带来困惑,如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分局、税务所,而征管改革后,税务所大部分已被撤消,许多地区将全职能的税务分局改为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稽查局等,此类分局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法律未予明确(稽查局除外),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诉讼案件时,对此也解释不一,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思想上的混乱和基层税务机关执法上的顾虑。二是征管改革所倡导的电话申报、网上申报方式等,在税收征管法上并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迫于某种利益驱动和非法定因素,所有的税务机关都在默认一种口头上的电子申报率必须达到95%以上的说法,而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上门申报,其他的申报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批准的前提就是必须纳税人提出申请,否则不可能产生此种法律关系。三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管理,而税收的现代化管理离不开税收的社会化管理和信息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税务机关信息采集的渠道必须向与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有关的工商、金融、海关乃至于企业等各个部门延伸,而对此,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设置相应的规范,由此而产生的行政行为,既导致了执法上的不规范,也缺乏法律的规范约束和指导,必然影响到税收征管改革的效果。     二、基层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几点想法     针对几年来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系统的反思,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试图找出一些规律性的启示,以切实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高效,推动税收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税法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完整性。笔者认为,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有必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     (一)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增强执法意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其基础就是建立起规范、完善的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不仅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要依法经营,自主遵循社会规范,同时更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为市场的客观存在而建立并营造公平的经营环境。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发展,以往那种行政干预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不再是主要的机制和措施,而代之以经济、法律等手段参与市场的具体调节和宏观控制,不争的事实,税收正是其中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保证,是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

人的思想、社会的发展、制度的执行都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回避的矛盾,加之行政机关长期以来都是以绝对权威的管理者面目出现的,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初期,转变政府职能的难度体现在这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尤其是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只有思想教育是不够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权力的内部制约,通过制定严格的程序等制约机制减少不依法办事的可能性和执法的随意性,保证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税收法律法规不是一把砍刀而是一柄双刃剑,悬在征纳双方的头上,规范和制约征纳双方的行为。税务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首要的任务就是依法治税,按章办事,这一点必须坚持而且时刻不能动摇。     合我单位执法检查反映出的问题看,一些税务干部在某些具体的税收行政执法事项上还有随意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学习研究的不够,导致理解上出现偏差。凭个人的理解去执法,凭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管理,必然会造成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如对征管质量指标“税款入库率”的子函数“税款逾期限改率”指标理解上由于存有偏差,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则出现了问题。即平时在税款入库的管理上,对纳税人发生逾期入库税款行为虽然实施了催缴限改,但只是对经电话或实地催缴后逾期仍未改正的才送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看起来工作都做了,似乎管理也到位了,征管质量指标也符合了要求,但是《征管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批准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关键在于责令限期缴纳的法律凭据就是送达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如果仅仅实施了电话或实地催缴,而没有合法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最终就可能导致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无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损害国家利益。这既涉及到执法程序的规范,更对我们能否依法治税,是否渎职侵权敲响了警钟。二是考虑客观因素过多,使政策执行打了折扣。有些税务部门在对个体工商业户办理停(歇)业申请审批工作时,过多的考虑了一些不可比的客观因素,违规办理批准停(歇)业户问题仍时有发生,即当月受理并批准当月停(歇)业的情况。主要强调由于个体纳税人的素质不高避免激化征纳矛盾,还有的在政策执行环节中过份地强调了文明创建、社会稳定等客观因素,工作方法简单化,而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在执行政策上打了折扣,影响了执法的刚性。     (二)以程序和规范为支撑,增强质量管理意识。     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理念改进和提高税收管理工作已较为普遍,如引入iso国际质量标准以及流程再造理论。应当说借鉴先进国际管理标准,为应对形势发展需要,推动税收管理工作思路是正确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些举措在促进依法治税工作水平的提升方面是有成效的。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坚持依法治税、推行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指望运用某种办法一蹴而就,或者采取一个什么措施一劳永逸是不现实的。我单位贯标一年多,有的干部思想上依然存在贯标就是一劳永逸、贯标就是万事大吉的错误的、片面的认识。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基层的管理以及干部的素质与严格执法、规范行政的要求之间存在着差距,表现在基础管理工作还不够扎实,抓落实还不完全到位,监督控制的手段和措施有的还流于形式,干部队伍的整体执法意识和规范执法的能力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加之近年来,征管业务流程的不断更迭和完善,给贯彻iso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做到与时俱进、持续改进。实际工作中,虽然我局iso质量管理体系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具体工作的操作流程都作了明确的表述和界定,但一些干部对这一管理体系中具体文件和制度的学习掌握往往浅尝则止,有的仅凭自己的理解和意愿想问题、办事情,不经意之间忽略或歪曲了岗责和程序的内涵和实质。同时也必须承认我们在组织干部贯标学习培训方面还缺乏形式多样、持之以恒的教育方法,强调自学的多,针对问题开展讨论、组织交流的少,弱化了对贯标工作的检查考核与切实到位。如执法检查中指出在“税款入库催缴限改率”指标执行上的偏差就是一个现实的教训:iso作业指导书对税款的催报、催缴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不仅仅对催报催缴工作流程有详细的表述,而且对工作纪律、工作时效、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都做了明确规定,但有的干部在具体执行中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平时心存侥幸,在执法检查中问题反映出来后,个别干部又片面强调客观和个人理解,推卸责任。因此,贯标意识的教育要常抓不懈,“贯标只有开始没有结束”的思想要牢固树立。同时要运用体系自身内审、外审等多种形式加大责任追究和考核力度,整合和量化考核项目,研究考核手段的科学性和适时性,减少人为因素,真正把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过错追究与岗位责任制考核融为一体。     (三)以树立全局观念为切入点,增强协调配合意识。     协调配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也能体现出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管理水平的高低,特别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协调配合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南京市国税系统实行集中征收、一级稽查、分区域管理的征管模式,区域分局着重考虑的是对税源税户的管理。但管理与征收、稽查也是不能分离的,信息需要共享、执法需要协作,否则,就某一个系列单一行为往往难以达到最佳效果。执法检查中还暴露出我局各部门之间本位主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全局一盘棋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主要表现在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兄弟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沟通的意识不强,导致工作中推诿扯皮、相互埋怨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全局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每年开展的内部执法自查工作,有的部门态度上不积极、在行动上不配合,认为与已无关,把主要精力沉浸在相互扯皮,对存在的问题由于害怕承担责任而相互推诿,以至于对有些问题的纠正和补救贻误了时机。究其根源还在于缺乏全局一盘棋观念和主动沟通、协调配合的意识。     (四)以狠抓落实为基础,增强创新意识。     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的执法监督机制,执

共2页,当前第1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国税税收执法风险成因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879 字

+ 加入清单

国税税收执法风险成因调研报告

随着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得到了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日渐加强,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而目前税务机关的执法现状着实不能让人乐观,因执法不当、执法过错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以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或过错追究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认识、规避、化解执法风险,趋利避害,提高执法水平,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分析

税收执法风险的存在与税收执法过程是否规范密不可分,根据其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将税收执法风险分为以下三类:

(一)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

?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以及作为不当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其主要表现在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完全执行征管工作流程、税务登记不准确、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审核不严、减免税概念划分错误、“双定户”定额程序不全、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税款征收方式不统一、税率执行错误、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审核不严、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造成纳税漏洞、纳税人只需履行备案手续的纳入了行政审批程序等行为都是其具体体现。

(二)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

是指税务执法主体因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当前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一旦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概率就会很高。从败诉案件看,一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程序违法主要是指违反法定方式或者是违反法定的具体要求。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突出表现在:(1)无执法权的人参与执法,如工勤人员参与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2)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收集的证据资料纳税人未签署或者盖章;(3)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4)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5)所收集的证据来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证据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6)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纳税人的商品,有的未履行事前告知,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等;(7)有的应经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结论等等,最终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二是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中定性和处理不是引用法律法规等高级次条文,而是引用内部文件、工作规程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条款不准确,适用性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定性模糊、征纳双方争议过大,从而败诉。

(三)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此类风险的界定应以《刑法》中关于税收渎职犯罪的相关条文和检察机关对税务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为依据,主要表现为:一是不严格履行征管职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不查不问,对群众的举报听之任之,不认真查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肆意进行偷逃骗税等犯罪活动;二是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由于地方保护、政府干预、怠于暴露问题等原因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拖而不送受到刑法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追究;三是税务征管失职失误,造成不征、少征国家税款和国家税款重大损失触犯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及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这两种定罪额度标准低,10万元以上的税款损失即达到立案条件,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稍有疏忽便极容易达到这个税款额度,形成不征、少征和税款流失的法律客观后果,另外对“徇私舞弊”这个前置条件司法解释涵盖范围非常广,且在目前司法实践掌握中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主观故意这个法律要件的“明知后果”情节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更是难以把握和判定,不同的法官理解不同认定也不同,因此对于税务干部的执法风险同样极高。如果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即使没有徇私舞弊的法律前提,仍有可能触犯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正是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司法渎职类的风险已成为税收执法中最应引起高度重视和需防患的一类风险。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