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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转移同意书(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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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的所有权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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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______市______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汉______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公司现有的九台______物料提升机转让给乙方,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设备名称数量、价格、编号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九台______提升机属于______集团______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________,九台共计以________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付款方式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电梯运回公司,甲乙提供完整资料,乙方以全额的款项付给甲方。

第三条:甲方必须向提供共创厂家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产权备案证厂家开局的产品销售发票等资料,如果资料不齐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负责把产权备案转为乙方产权备案,在未转好之前,乙方有权无条件使用甲方产权资质。从转让之日起乙方使用九台电梯所发生的一切事宜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甲方公司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因物料提升机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公司所有与承担与乙方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两份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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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县农村人员劳动转移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2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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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人员劳动转移调研报告

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县工业加速发展,企业不断壮大,用工需求日益扩大的同时,农业生产技术也逐渐提高,农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和完善,农村富余劳动力明显增多,县域企业出现“招工难”、“用工难”和下岗失业职工、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难”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我县开展了大规模的“农民技能培训工程”,吹响了农村劳动力加快向二、三产业转移的新号角。一年来,全县共完成技能培训人,转移人,转移率高达,有力地推动了农民就业,实现了农民增收。培训中,农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也开始印入人们的眼帘,更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一、农村人员的基本现状

农村人员,按照目前普遍认同的说法是,女满周岁、男满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人员。压滤机滤布根据年全县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统计,全县农村人员共有人,其中男性人,女性人,男女性别比为。在文化结构上:初中及以下人员人,占全部人员的比率高达,高中(中专)及以上人,只占,其中大专以上仅人。在产业分布上:现有实际从业人员人,占总数的,从事三次产业的比例依次为,其中二产中,从事服装加工工业、建筑业、转椅家具业的人数分别达到人、人、人,三项之和占到了二产从业人员的,这与我县主导产业的迅猛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密切相关;三产中,从事批零贸易业、交通运输业、餐饮、旅游业的人数分别为人、人、人,高居三产前三位。在就业地域上:本乡镇内就业人数为人,占到了总数的;在县外与县内其他乡镇从业人员分别为人和人,占就业总数的和。

普查资料显示,我县属于农村劳动力资源范畴而未参加劳动的人数为人,再加上从事第一产业的人,全县有近人员在理论上有可能向二、三产业转移,这是一个数量不小的群体,也可以认为是目前我县人员的富余劳动力。随着我县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大力推进,必然带动农业产业结构加快调整和劳动生产率的快速提高,今后的一产面临的主要是季节性农忙,富余劳动力在一年中的绝大部分时间将会被完全闲置,人员走出田间地头,实现就业转移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二、农村人员的基本特征

开展农村人员的调查,有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人员的基本特征,有针对地开展劳动转移。从普查的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人员主要存在以下三个基本特点。一是文化程度低,竞争能力弱。由于农村人员九成以下都是小学文化水平,思想观念相对落后,又缺少一技之长,大多数人员只能从事没有技术含量的简单劳动。二是家庭负担重,转移愿望强。农村人员基本上都处在上有老下有小的年龄阶段,是一个家庭的主心骨,大多数承担着子女就学、婚嫁、造房等沉重的经济负担,养家糊口的愿望非常强烈。三是不愿出远门,希望就近转。普查资料显示,在参加求职意向调查的万人中,有万人希望在离家较近的地方上班,占到了被调查人的,可以考虑外出务工的人数占到了。

三、农村人员劳动转移的几点建议

在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的大背景下,人员作为农村劳动力中的弱势群体,更应当引起广泛关注。坚持“政府重视、市场引导、自身努力”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按照“本地转移为主、异地输出为辅”的方向,采取有效措施,合力推进农村人员劳动转移。

⒈加强领导,政策驱动。按照全委会要求,切实把农村人员培训与转移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应把农村人员培训作为“十万农民培训工程”两大重点之一抓紧抓实,“十万农民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农村人员的劳动转移工作,每年排出转移计划。同时,在现有转移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提高农村人员补助标准,降低培训费用,对培训后转移工作突出的培训机构,根据转移率高低,给予不同程度奖励;研究制定农村人员创业或办联合体的优惠政策,探索出台鼓励企业吸纳农村人员优惠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扶持。

⒉加大以村为单位的集中生产区建设。引导和鼓励全县各乡镇和行政村大力发展村级经济,就近吸收富余劳动力。进一步完善中心村规划,整理土地和宅基地,做好利用废弃矿址、撤并学校和闲置集体用房发展村级工业“孵化口”的文章,实现就业转移,增加农民收入。

⒊大力发展规模效益农业。开展“生态观光种植”工程,利用我县良好的环境资源优势,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人员绿色农产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成立专业合作社,滤布推广规模化种植,带动人员放手发展观光种植。同时,做好有机茶、畜禽、种苗等四大特色主导产业的深度开发,培育“三位一体”的经营主体,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水平,吸收更多人员就业。

⒋大力发展以旅游为龙头的第三产业。创新机制,加快实施旅游总体规划,通过景点深度开发,加快建设旅游商品市场,大力发展景区“农家乐”,为人员提供更多创业机会。加快建设“千镇万村放心店”,规范发展农村商贸业,为转移农民、致富农民提供更大平台。

⒌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市场。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人员脱离传统农业、离乡进城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一方面,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和建设力度,为人员创造更多务工机会;另一方面,城市化进程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作为支撑。针对城市大量绿化需要保洁人员的现情,瞄准上海世博会之机,加强与申城相关部门联系,培训输出一批保洁工,进行定期养护;针对城市双职工家庭普遍存在的婴儿无人照顾的情况,充分发挥人员中妇女能理家、照顾孩子有经验的特点,专门组织一批能拉得出、打得响的妇女能手,通过规范培训,建立专业组织,开展家政服务,实现城乡互动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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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户口迁移授权委托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2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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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姓名:_X

受委托人姓名:_X,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135号,邮编:20_35,电话:

现委托俞律师在我与张星星借贷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调查,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收调解,代为签署有效文书等。

委托人:

年月日

附:委托事项和权限

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签署有关文书;转委托;提起上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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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户口分户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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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领导提出辞职。

我在消防队三年多来,在______消防一年和防火班几个月里,领导,班长和同事给予我好多良好学习和锻炼机会,学习了一些以前消防队没有的好多新的东西来充实了我,并增加我对消防的一些新的知识和实践经验。

我自从20______年______月份、进入______专职消防队,20______年______月、入防火班,来到这个新环境,在前面短短几个月里、开始感觉还不错,真是想好好干下去。

我对于公司一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

今天我选择离开并不是我对现在的工作畏惧,承受能力不行。经过这阵的思考,我觉得离我所追求的目标越来越远。人如果没有追求,他的生活很乏味,相信领导会给予谅解。我提出辞职,望领导给予批准。

祝公司和消防队各个项目顺利推进创造辉煌,祝公司和消防队的领导和同事们前程似锦鹏程万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__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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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转移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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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债务转让方):

乙方(债权人):

丙方(债务受让方):

妥善解决甲、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各方共同遵守:

一、经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欠乙方款项共计元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将针对乙方的债务共计全部转让给丙方(人名),由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乙方,甲方将不再承担乙方的债务行为。

三、保证和承诺:

1)甲方保证其转让的债务系合法、有效的债务。

2)本债务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该债权,双方不再就该债权债务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3)丙方保证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丙方在接受此债务之前,已完全了解此债务的全部内容。

四、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受害方作出赔偿。五、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但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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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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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一致性

众所周知,在买卖合同中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立法,主要依据两种理论而各有不同。一种是“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如英、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负责承担标的物的风险直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为止。《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物件受损的风险。”另一种就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如中、美、德。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国际上最早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以标的物交付决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部法律,它规定:“在合同既未约定又未选择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从交付标的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充分反映了两者的区别:“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两大原则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一、 关于法律另有规定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除交付外,还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

1、 特殊动产所有权应随交付同时转移

一般认为特殊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飞机)的所有权转移也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条是将特殊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与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一样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而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对于车辆法无明文规定,“举重以明轻”,更应该是“登记对抗主义”。因而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能是遵循国际惯例的需要)相矛盾,因为《担保法》的起草者忽视了特殊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不同,前者只是起物权转移的公示作用(在法国和日本法,公示只对第三人具有对抗作用,不是当事人内部物权取得的要件,在当事人内部,以意识表示一致

2、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也无必要

各国法律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中、德、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另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如法、日。《日本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我国采用前一种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对土地和房屋的管理和控制都比较严格,存在大量的禁止和限制房屋买卖及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买卖是被禁止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案例:有的法院为了坚持登记原则,否定交易中房屋实际交付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甚至买卖合同都无效(后一种情况,至少在理论界已经不存在)。在这些判决中,房屋实际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完全被否定了。我们应该想一想,难道当事人自己所为的交付行为,在民法上都没有效果吗?仅仅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理依据和效果的看法,应该是有问题的⑴。其实对于前一种情况可以直接适用禁止和限制流通物的法律规定,无须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限制;后一种情况应直接适用效力待定(对于这类合同下文另有论述)的法律规定。

是否会产生善意第三人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通说认为善意第三人制度主要针对动产,对于不动产一般应适用公示公信制度,后者在善意的基础上,还要求经法定登记,本文借用这一概念是为了起到“举轻以明重”的效果),因为不动产不同于文物、武器,一般人很难从表面看出是否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房屋的占有人与登记人是一致的,只要查阅登记即可,未查阅而买受当然不为善意(至少有重大过失);另一种占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这又可分为两种,一为占有人为所有人只是未变更登记,若只查阅登记而未查实占有人的不同——既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二为占有人只是租用人或借用人,未查阅登记而与租用人或借用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不会产生善意第三人问题。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对于房屋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无操作上的问题。进一步说,在房屋问题上法律完全可以规定所有权自房屋交付起转移,这也就解决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问题。

为说明法律应如此规定的意义,借用一例⑵: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属意外事件或称“不可抗力”),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原文中说“一般认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应由乙承担”,但实质上“由于甲只是向乙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甲的交付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也就是说风险应由甲承担。前一观点结论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但符合《司法解释》⑶,该《司法解释》简化了问题,但与立法有冲突,并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且该解释原则上只适用商品房);后一观点结论错误,适用法律正确。对于这一问题比较受到认同的观点是“以交付或登记孰先为之者,以其为准。”⑷但该观点也有一些问题,如已变更登记,但仍由出卖人占有,期间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而且出卖人是否有过错无论由谁举证都很困难。为解决问题至少要区分是否转移占有,是否变更登记,是占有、使用的风险,还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占有、使用)的风险,排列组合成8种情况分别加以规定。而采“登记对抗主义”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立法例还有一个大量出现,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房屋双重买卖:买方在支付购房款后,已进住(一般进住前会进行一定的装修);在办理变更手续前,原房主又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依现有的立法,前一个合同是无效的,买方应搬出并恢复原状。对此王利明教授在《房屋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一文中也指出“恢复原状在经济效益上是极不合理的。在此情况下,一种最为经济的办法是尽管不承认买方所享有的所有权但对买方提供完全的补救,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很难采用。因此,在法律上只能有一种选择,即当第三人主张其所有权,要求买方搬走时,为维护第三人的所有权,则必须宣告原房主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买方搬出该房屋。尽管这种方法从经济效益上讲,要求买方搬出是不合理的,但这是确认并保护因登记而取得的权利所必须采取的方式,否则登记的公信力难以维护。”显然王教授本人也承认目前的做法是无效率的,只是没有更好的选择。而依经济分析法学最主要观点——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应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可见现有的立法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本例中的买方已进住,第三人至少是应知的,正如本文已论述的“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不为善意”,即使取得了房证,也不应予以保护。王教授认为应予以保护是因为“只要受让人具有正当理由信赖登记内容,便构成善意。不动产的登记将使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具有外部表征,如果权利人在转让不动产时出示权利证书,因此不发生第三人不知情的“善意”问题。” ⑸而笔者认为公示公信制度仍要在善意的基础上,此善意与彼“善意”的判断并无明显的不同。可以看出,采“登记对抗主义”同样也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确认不动产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其意义十分重要。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看,至少在承认实际交付的时候转移所有权对于买受人也就是物权取得人非常必要,因为,买受人这时不论从心态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是在行使着所有权,如果不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就不能体现法律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的精神,也会纵容恶意的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经济学的观点,法院应以使将来的合同行为更有效率为目的来分配风险的损失,达到这个目的的一个规则是要把风险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的风险的一方⑹,即应有风险最小、成本最低的人承担,这时由买受人承担远比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小、成本低,因为买受人从心态上会更尽责,在事实上更方便。另外,坚持这一点也符合“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所有权和交付转移”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交付之后不能再让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对于出卖人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标的物这时发生自然灾害的灭失,风险当然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依据债权形式主义的观点,风险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这是不公平的)⑺。

关于当事人另有约定

一般认为有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和约定无论标底物处于何处,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两种情况。

3、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的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依在约定的时日标底物由谁占有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出卖人占有,这实际上是占有改定;二是由买受人占有,这实际上是简易交付;三是由第三人占有,这实际上是指示交付。这三种都为现实交付的代替,学说上称为拟制的交付,是交付的特殊形式,所以这种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起转移。

4、约定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这实质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刺激消费,活跃市场,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英、美、法、德、日和我国台湾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地采纳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明确规定。而且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已经开始大量采用分期付款买卖,利用所有权保留担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受偿,已经越来越为我们所熟悉。

⑴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大学说,每一学说又分出几个观点。近来又有将两种学说融合的提法⑻。在两种学说都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将两种学说取长补短,融合在一起是理论界通常的作法。但理论的完善往往因其完善而复杂,使得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降低其价值。理论的价值并不在于理论的完善,而在于解决现实的问题并合乎情理;并在这一前提下,应尽量简洁明确。

笔者认为在现有立法下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附生效条件的所有权转移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形式,而担保则是所有权保留的潜在实质。显然,出卖人约定所有权保留的用意并不在所有权保留本身,解除合同也不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它的真正用意是以所有权保留这种方式作为其获得全部价金的担保。按传统的理论,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取回权,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的,有赎回权。理论上这一过程可以重复多次,徒然降低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更重要的是这种合同有诸多不明确和难以明确的地方,如买受人的违约到怎样的程度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后已付的价金如何处置?出卖人经过多长的催告期,买受人丧失赎回权?出卖人取回后,标底物的使用费和养护费如何计算和抵消?以及孳息是否返还和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还有如车辆若不确认所有人无法上牌使用,保留所有权就会增加过户的费用等等问题。有的问题无法回避,有的问题只能通过订立详细繁琐的条款来解决,大大增加了订约成本。

下面我们以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来说明这一合同逻辑上的矛盾。以车辆为例,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使用人不能承担的部分,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实务中经常要求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是错误的)。但这与保留所有权合同的初衷相矛盾,为此最高院不得不作出批复⑼来解决这一问题。

⑵所有权保留合同的本质

如果我们换一角度,只保留这一合同的本质,而剥去其外表,既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出卖人不会增加任何风险,合同将被大大简化。实际上,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对此已有所体现。该法将包括所有权担保在内的各种担保形式归入“担保权益”类。就所有权担保买卖而言,出卖人享有的是价金担保权益,至于所有权的归属,该法并不关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201条27项对担保权益的概念作出规定:“对于出卖人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者,不论其是否已托运或交付给了买受人,其效力仅限于保留了一个担保权益。”故《美国统一商法典》不称所有权保留,而称为价款担保权益。依此观点,并非出卖人之所有权受到限制,实系买受人系受限制之所有权,该所有权受附着于标的物上出卖人担保权益的限制,出卖人所保留者为担保权益,并非所有权⑽;但因各国多已从立法上确认了所有权保留这一制度,从而难以接受这一观念。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已实现了所有权构成向担保权构成的转变。就其性质而言,形式上的所有权保留实质属于物的担保,应列入《担保法》而非《合同法》,作为债权新的担保方式。这与《担保法》的现有体例和内容并不发生冲突,因为我国现行《担保法》并非仅规范担保物权,还有债权性质的担保,如定金和保证。

以1999年律考卷四第1题⑾为例,该题是一个相当经典的教学案例,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究其原因是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转移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孳息的归属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占有人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理论上并不清楚和完善。如孳息的归属以前采用的是所有权主义;《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法承担责任时,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笔者以为所有人当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但在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又陷入了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的怪圈。生活中,普通人就更难理解这些差异。

若作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来理解则非常简单清楚,普通人也完全能够理解。唯一的区别在于价金付清之前,买受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按所有权保留的观点是效力待定合同;按担保权的观点若抵押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则新合同有效 ,原出卖人只能就价金提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请求或要求原买受人另行提供担保。依这一观点原出卖人可通过抵押登记来对抗第三人,不进行登记也有救济途径;依原有观点,则新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不符合稳定交易,促进流转的合同法精神。

⑶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一个普遍的观点是把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都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简单的从逻辑上分析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才能保持逻辑的统一和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的兼顾。因这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为减少无效合同,促进交易,合同法特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权利人不可能追认,无权处分人也无法得到处分权,且买受人可依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依赖合同的效力,还有一个买受人的撤消权问题不好解释。现行规定和认识的不妥,表现如下:(一)效力待定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二)效力待定不利于制裁无处分权人。原因在于犯了与所有权保留合同同样的错误,被其表面现象所束缚,未认识其本质。应当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立法,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制度获得保护。认定无权处分行为为有效行为,不会出现厚此薄彼的结局。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倒是无权处分行为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违约制裁。由此,反而更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⑿。有学者认为 “如果第三人在交易中行为是善意的,或者无权处分行为因为权利人的追认或转让嗣后取得所有权,该行为也是有效的。” ⒀。但善意取得是以无效合同为前提的,否则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而不会是原始取得。笔者的观点如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为恶意时,权利人可以恶意串通主张合同无效;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买受人可行使解除权;履行不能的(无处分权人未占有标的物或权利人基于所有权取回),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就避免了善意取得与有效合同之间逻辑上的矛盾。也与按担保权的解释结论相一致,从而进一步论证了这一解释的合理性。总之,“将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生效行为,方可获形式上的正当性与实际上正当性。”⒁

通过将无权处分合同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依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分析,债权行为是原因行为,物权的变动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依赖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那么无权处分行为中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物权行为即物权的变动效力待定。这样即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也未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大胆的结论,所谓所有权保留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其实无须存在,或者名不副实。还其本来面目不但逻辑上更加统一,而且使原本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如果这一结论成立,则所有权保留合同其实所有权并未保留,仍是交付时转移。

二、 关于需第三人承运的合同

这里存在一个既无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一般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这与货运单据交付买受人的时间会有不同。一般认为货运单据的持有人视为所有人,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这样所有权转移就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若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则货交承运人时,视为交付,所有权与风险同时转移。出卖人在运输过程中另行支配标的物只是一方违约的问题,这一问题将在下文中解释。但出于效率的考虑,单据可以多次转让,而且实行认单不认人的原则,这不是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所能解释的。因而,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且需要交付单据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是分离的。

但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这种观点的前提是将交付单据视为拟制交付,也就是说所有权转移与交付仍是同时的,而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这就与两大原则都相矛盾。其次,出卖人仍享有所有权即可以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支配标的物,而支配前的风险却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

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除货交承运人、fob、cif等固定约定外,双方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可能出现通过意思自治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之中暂时分离出去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运输中(特别是国际贸易的运输),风险转移的意义远大于所有权转移的意义,因而风险转移受到重视和强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对风险的转移有约定,而未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该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在不属于第67条(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和第68条(在途货物风险转移)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买方不在适当的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 第67条、第68条的情况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对此上文已有解释)这被认为是公约采取“交付主义”的根据,原因在于各国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差异较大,无法达成统一,这是由于约定造成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情况。

三、 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概念和相互的关系

所有权转移其实是一种意识表示,买卖合同中现实的交付除非有相反的意识的表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这时履行的不可能是买卖合同)应推定为一种转移所有权的意识表示,即默示的意识表示,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⒂此外拟制的交付首先是一种交付,同时是一种明示的意识表示,也就是说无论现实的交付还是拟制的交付,同时都有所有权转移的意识表示。

对于交付的定义是指交易中按照约定转移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既交付标的物⒃。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将其定义为“事实管领力之转移”。这种理解的问题在于:一、“交易”应限定为“买卖交易”,显然借用、租赁等合同中也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交付——转移占有;二、这种理解将交付限定为现实的交付,而不包括拟制的交付,因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都不是通过物的占有和控制的实际转移来实现的。《法国民法典》虽然被认为采用“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但第1604条已经明确规定:“交付是指将卖出物的所有权及占有转移给买受人。”,这说明其已经认识到两者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正确的定义应为:“交付指以转移所有权为意识表示的对物的现实或拟制的占有和控制的转移”,这里已无须限定在买卖合同中,其他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合同如借款合同、定做合同、租售合同与买卖合同一样转移占有既转移所有,因而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也是统一的。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由占有人(承租人)而非所有人(出租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更为合理,这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对标的物的控制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比出租人更接近所有人的地位,因为出租人哪怕仅仅是监督都是既无权利,也无必要的;在这点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实质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因此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第250条:“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的规定应改为“所有权归承租人”。这样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在内涵上就一致了。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分离,既是由于空间的距离造成时间上的滞后,也是为货款支付安全的需要而有意设置的。

四、 关于风险转移的例外

我国《合同法》在第142条对风险转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在第143、144、148条对三种特殊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通说认为这是风险转移的例外。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违约,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承担风险,其实是一种强制性的占有改定的规定,视为已经交付,出卖人相当于无偿保管人。第144条规定路货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其实是一种任意性的指示交付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第148条规定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不承担风险。这种情况下,根本未交付,当然风险不转移。

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占有人占有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未加规定。有学者认为“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善意时,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免责。” ⒄物权行为是独立的,无因的,不由债权行为承担,而由履行行为完成。因而,不能因合同的无效而否认占有人在占有期间的所有人的地位,所以无论善意或恶意,占有人同时也是所有人。因此,除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外,风险转移两大原则是可以归一的。

五、 结论

笔者曾试图论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实质上是可以统一的,但确有一些情况两大原则无法统一。在交易形式不断衍生和创新的今天,笔者不敢断言未来不会出现新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交易方式。但两大原则一致的范围远应比我们目前的理解大得多,这一现状是人为的割裂造成的。我们在使用某一原则时,只是对此的强调。现代各国普遍采纳交付主义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仅仅因为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被认为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其实合同签定后,交换的仅是权利,履行时交换的才是标的物和价金,风险转移之时正是所有权转移之时,仅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客观原因或主观约定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稍滞后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在买卖合同中,认清这一点的意义在于可以厘清众多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简化很多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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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户口迁移授权委托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20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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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单位现委托(姓名)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_____________设计工作。

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______________活动有关的事务。

在整个__________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签字样本)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竞标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范本[提要]授权委托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公司的大量经济活动都是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完成的。

公司的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合法的代表,有权对外从事全部的公司行为,并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而其他员工都是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进行相应的工作。

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表明经办人的身份和权限主要就是看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审查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为相应的经济行为。

对于公司管理来说,授权委托是一项法律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济效果,因此,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授权委托的有关问题,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范本

授权委托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公司的大量经济活动都是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完成的。

公司的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合法的代表,有权对外从事全部的公司行为,并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而其他员工都是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进行相应的工作。

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表明经办人的身份和权限主要就是看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审查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为相应的经济行为。

对于公司管理来说,授权委托是一项法律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济效果,因此,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授权委托的有关问题,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_____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布法合委字第号

1对外签订合同,需要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2授权委托由法律顾问室归口管理。

凡是程序性的授权,由法律顾问室决定;属于签订合同等实体性授权,由法律顾问室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此条可以细化到具体事务)

3授权委托办理程序:

31经办人向法律顾问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用途等(附件一)。

32法律顾问室根据经办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授权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要求经办人补充。

(可以增加对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的内容)

4授权委托书应当编号登记,委托书由存根、正本两部分组成。

存根留法律顾问室备查,正本交被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附件二)。

5被委托人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向法律顾问室提出工作报告。

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授权事项、办理情况、委托书是否收回或者交给对方等。

该工作报告应附在授权委托书的存根上备查。

6被委托人在办理具体委托事务时,如果确有必要为授权以外的行为时,应当事先请示总经理,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其委托手续可以后补。

7如果被委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或者超越委托权限签订了合同或者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及时向法律顾问室报告;法律顾问室要将情况写成请示,报总经理。

8因被委托人的越权行为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法律顾问室应定期检查被委托人办理事务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10本办法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发布施行。

11本办法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施行。

附件一

授权委托申请书

法律顾问室:

兹有我部门_____同志,因与_____公司洽谈_____项目(写明要做的事项),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权限为谈判并签订合同。

特此申请,请予办理。

_____公司_____部(负责人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授字第号(存根)

兹授权_____(经办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被委托人:(签字)

办理人:(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授权委托书(交被委托人)

兹授权_____(经办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此授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公司对__________(经办人)的行为负责。

法定代表人:(印章)

_____有限责任公司(印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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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有关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3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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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调查报告

一、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农民工返乡现状。

我县现有农业人口76.38万人,农村劳动力48.2万人,转移到非农产业26.1万人,输出到县外13.8万人。主要的外出务工地区为长江三角和珠江三角地区,占总劳务输出人数的77%。据本次在全县范围内对外出务工返乡的调查结果,截止XX年1月底,我县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共返乡36156 人,其中因此次金融危机导致裁员返乡13190人,占全县劳务输出总人数的9.6%。可以看出,金融危机已经影响我县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返乡农民工的数量仍将有扩大的趋势。

二、采取措施,提前应对新形势下的就业压力。

我们针对当前面临宏观经济影响就业的新形势,出现的新问题,一方面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形势发展;一方面积极寻求对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一)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为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工作,我们成立了**县返乡民工就业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掌握我县农民工返乡动态情况、人力资源供需变动情况,制订应急措施,帮助返乡民工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

(二)建立报告制度,实行动态监控

为加强对劳动力转移的动态管理,我们建立了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返乡的长期监测制度。通过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对本辖区的返乡民工随时进行摸底、登记,定期上报。随时掌握全县的农民工返乡状况。对一次性返乡超过100人、一天内返乡超过1000人的,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劳动保障局。

(三)主动搜集本地企业的用工岗位。

采取“走出去”的工作方式,全面细致的掌握本地企业,特别是中小困难企业的用工需求状况,做好人力资源供求监测分析和用工调控工作。通过人力资源市场的优势和信息发布宣传栏、电子大屏、手机短信发布等方式多渠道发布信息优势。依托电视台、广播电台、新闻中心等新闻媒体发布单位招聘信息、个人求职信息和招聘会信息,让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能有更多机会和途径了解就业信息,使返乡的农民工能与用工企业及时对接。大力开展服务项目多、服务态度好、服务水平高、服务质量优、服务效果实的大中型招聘会,春节前,我们召开了2次返乡民工的专项招聘会,共召集了86个企业,提供XX余个岗位,当场匹配成功800余人。XX年2月24日,我们联合无锡、徐州市的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了XX年春季返乡农民工招聘暨南北劳动力交流大会,此次招聘大会,182家用人单位提供了11211个就业岗位进场招聘,吸引了1.5万名求职务工人员,现场达成就业意向4612人,有效地促进了我县返乡民工的就业,得到了省、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

(四)全面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一是对返乡民工和本地企业失业人员开展基本素质的培训。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聘请教师、发放教材,对现阶段企业经营困难而被裁减的人员进行心理疏导,讲解择业知识和必备的务工常识、法律法规。二是以创业培训为重点,努力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格局。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应该把金融风暴引发的民工返乡的不利影响看成是培训人员、提升素质的有利契机,变不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出击。从营造创业培训氛围、保证创业培训质量、强化创业培训服务三方面入手,努力提高创业者的创业水平和创业成功率。通过培训返乡民工促进就业升级。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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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户口迁移申请报告_申请报告_网

范文类型:申请书,汇报报告,全文共 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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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申请报告

户口迁移申请报告格式:

一、称谓:一般写入户地派出所名称

二、引语:申请的意图,扼要叙述本申请书目的

三、正文:围绕迁移规定条件进行叙述,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介绍家庭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入户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住房情况、实际居住情况等)。

2、提出迁移户口的理由或原因。

3、迁移户口要求,一般指将何人由何处迁至何址。

四、结束语

五、落款(本人签名及日期)

申请书一般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没有被投靠人的也可由迁移人提出申请。

申请报告参考1

X派出所:

本人,XX岁,户籍为贵辖区路号(与前妻X户籍一致)。X年X月XX日,本人因与前妻感情不合而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或经XX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或按法院判决书的判决),路号的房屋归前妻所有,为此,本人须搬离该处。现本人在 区路号X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X年X月X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贵辖区路号的本人户口迁移到XX区路号X小区号。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报告参考2

申请报告参考3

××派出所:

本人父母年迈已来我处投靠生活,要求迁入户口,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张三,XX年X月X日生,户口在XX市XX小区X幢X室,父亲张,X周岁,母亲李,X周岁,他们的户口在XX省XX市路号。父母共生本人和姐二个子女,姐早已嫁至XX市。目前本人在XX市XX厂工作,妻在XX市XX公司工作,住房系XX年购买。自XX年X月起,本人父母就来投靠我生活,现家中实际居住四人,住房也较宽舒。为方便照顾老人生活,特申请将本人父母的户口由迁至XX市XX小区X幢X室。

特此申请,望准予迁入。

申请人:

申请日期: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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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户口落户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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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户口挂靠的条件:

凡因市内工作变动、应届毕业生先落户再就业等原因,经批准已落实__________户口但暂无落户地,在本中心办理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手续的未婚人员可办理户口挂靠。

二、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以下服务:

1、办理户口迁入、迁出手续。

2、办理身份证换、补手续。

3、提供相关户口证明(乙方需出具《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及《户口挂靠协议书》)。

三、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乙方户口挂靠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及户籍管理规定,并配合甲方做好户籍管理相关事宜。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正确的联系方法(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甲方)。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发生以下情况时,需及时至甲方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乙方户口挂靠期满1年(自年月起)。

2)乙方在办理结婚登记相关手续时。

3)乙方已购置住房或已有新的落户地、乙方遇特殊情况暂不能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须同甲方另行协商解决。

四、由于乙方未能遵守本协议的条款,甲方有权中止协议。

五、自本协议中止日起一月内,乙方未与甲方联系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将不再出具任何证明材料。

六、根据__________市物价局价服字(1998)205号文件规定,乙方须向甲方缴纳:_______________挂靠户口管理费__________元/次。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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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转移接收函

范文类型:接收函,全文共 5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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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

________公司:

兹有缴存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现入我司工作,需将其在贵公司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公司账户下,请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转入单位: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实习单位联系方式

小资料:

接收函通常是指具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而出具的函件。

接收函是人事关系转移的一种,计划经济制度时期极其重要的个人人事转移手续。计划经济时期,单位分有人事接收权单位和无人事接收权单位,只有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才能发接收函,无人事接收权单位不被允许发接收函,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委托人事代理部门才能发函(一般只有党委机关、政府单位及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才有人事接收权)。接收函即为将拟调出人的全部人事关系(档案、户口、党组织关系、团关系等)从无隶属关系的一个单位调至另一个有人事接收权单位的函件,接收函有特定格式书写,一般各个部门有自己规定格式书写,就像政府所下发文件一样都有既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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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留学,全文共 45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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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沪人社外发〔20xx〕4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12月30日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xx〕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xx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和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单位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先在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 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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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迁户口补充协议的内容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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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期间购买卖方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镇______幢______室住房一套。最终成交价为____________元整。现在双方协商约定:

1、甲方(卖方)承诺:应在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将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该房屋原有户口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甲方愿意按本合同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履行时间上有变动,甲方(卖方)应提前5天告知买方相关事项。

3、本合同一式两份,乙方一份,甲方一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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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转移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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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丁方

兹因乙、丁方执行甲方、丙方共同补助之产学合作计划,业已产出具实用性之技术成果,为落实该技术及加惠国内产业界,同意授权丙方于本合约授权地区实施该项技术,四方同意本于诚信原则,协议左列条款,以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技术来源

本项技术系甲丙方共同补助乙、丁方执行之产学合作计划________________(甲方补助______%,丙方补助_____%)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财产权依甲乙丙丁四方所签订之产学合作计划补助合约归属于甲方所有。

第二条 移转技术范围

一、技术名称: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授权技术)。

二、技术内容:________________(详如附件一)。

三、授权范围:利用前述技术制造、贩卖相关产品。

四、产品范围:利用本授权技术生产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产品。

五、授权方式:本合约为非专属授权(或专属授权),由丙方于______________地区内实施利用本授权技术制造相关产品。

第三条 技术移转与实施

一、资料交付:乙方应于本合约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本授权技术数据以书面方式交付予丙方。

二、产品上市期限:丙方应于本合约生效后____年____个月内完成应用本授权技术内容所制造之产品上市,实施方式应依丙方所提开发计划书(详如附件二)所述方式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须延后产出成品或停止开发计划,应于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甲乙丁三方,经甲乙丁三方同意后始得延长产品上市期限或终止本合约,否则甲乙丁方得径行终止本合约。

第四条 义务及责任

一、咨询指导:乙方于交付技术数据予丙方后,应配合提供丙方为期____个月合计________小时之技术指导与咨询讲解。超过此时限或丙方对本技术要求乙方提供详细咨询服务或人员训练时,应支付技术服务费予乙方,咨询服务之时间、地点、费用及方式等细节由乙丙双方另行协议之。

二、保密责任:四方对于有关本授权技术之所有资料应以密件处理。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契约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术数据及其它相关数据,不得任意泄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丙方及其关系企业之员工或可归责于丙方之事由,致外包厂商、经销商或代理商违反本条款者,视为丙方违约。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丙方亦须负本条之保密责任,若有违反,应赔偿甲丁方之损失。

第五条 权利金、衍生利益金及付款方式

一、权利金:共计新台币_________元。惟因丙方出资共同补助本项计划得享有权利金免缴新台币_____________元之优惠,故本次技术授转丙方仅须缴纳权利金新台币__________元。丙方之权利金免缴额度详如附件三。丙方应于合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本权利金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亦不退还。

二、衍生利益金:丙方利用本技术所生产之相关产品上市销售期间内,每年应就该等产品销售总额,提拨百分之_______,为本技术移转之衍生利益金。丙方于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应汇报前一年内使用本授权技术所产制产品之销售额,以及本授权技术占各项产品之比重值,经丁方认可后,依该等比重值加权计算衍生利益金。丙方应于丁方认可后十五天内缴交本衍生利益金。

二、衍生利益金:预估丙方利用本项授权技术于授权期间内之衍生利益金总额为新台币_______万元,丙方应于合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本衍生利益金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亦不退还。

三、权益分配:丙方支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甲方为__________%,乙方为____%,丁方为________%,其余____%为丙方因出资补助产学合作计划所得之分配额。

四、付款方式:丙方应在本合约生效后,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期限(遇例假日顺延)内以现金或即期票据给付丁方,再由丁方依第三款分配比例转交其它受款人。丙方所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凡须由丙方扣缴税款申报稽征机关者,应依当时税法规定办理之。

五、前述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数额,均已内含营业税。

六、甲方或丁方得视需要指派业务相关人员会同其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师至丙方营业所查核丙方利用本授权技术所制产品之销售数量或收入金额,丙方应配合执行不得借口予以拒绝或阻挠。

第六条 智慧财产权之归属及侵权责任

一、本授权技术之技术数据及技术知识为甲方所拥有,甲乙丁方得经三方之共同认可再与第三者签订技术移转授权合约,惟应以书面通知丙方。其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得另订之。

一、本授权技术之技术数据及技术知识为甲方所拥有,在本合约有效期限内,非经丙方同意,甲乙方不得再与第三者签订技术移转授权合约,

二、丙方在本合约中所有之权利义务,未经甲乙丁三方之书面同意,不得让与或转授权予任何第三人。丙方若有违反,甲乙丁三方得不经催告径行终止本合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三、丙方将来若拟成立衍生公司负责本项技术移转之开发工作,必须于三十日前以书面通知丁方,经甲乙丁三方同意以再授权或另行签订合约等方式处理后,方得将技术资料转交衍生公司使用。

四、丙方利用本合约授权技术制造产品销售之时,倘遇有任何专利侵权行为致遭受第三人请求或被诉时,丙方应尽速通知甲乙丁三方,并全力进行必要防御程序,以确保有关权益。

五、本合约倘有专利权被侵害应行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请求之情事时,丙方应立即通知丁方,并全力协助甲乙丁方采取保全行动或法律程序之进行,以确保四方共同之权益。

六、丙方为完成产品自行研发或添加之衍生产品或附加产品,其智能财产归属丙方,但应通知乙、丁双方并依互惠原则提供乙方使用,惟乙方就此部份技术数据不得任意泄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该部份致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财产权者,与甲乙丁三方无涉。

第七条 无担保规定

一、本授权技术系以合约签订时乙方所完成之技术状态交付丙方,已获得________国家专利权(或已申请但尚未取得专利权,视智财权申请及获准状况说明)。甲乙丁三方担保尽力协助丙方自行使用本授权技术,但不担保本授权技术之可专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二、丙方依本合约所取得之所有技术数据之非公开部分应以密件处理,并自行以营业秘密之方式加以保护。本授权技术实施后所发生之侵害或被侵害情事,丙方均应自行负责,惟甲乙丁三方将尽力协助丙方处理。

第八条 技术数据更新

乙方于本合约有效期间内,对本合约所定之技术如有更新时,应通知丙方及丁方,丙方得依本合约第十二条所规定之方式,优先取得更新技术之授权。

第九条 违约处理

一、丙方未依本合约第五条规定于期限内缴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者,每逾一日应另按未缴付总额之千分之五计付迟延违约金。如再逾一个月仍未付清,甲乙丁三方得终止本合约。

二、丙方若违反本合约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三款及第十一条第二款时,愿支付总额新台币伍佰万元整之惩罚性违约金。丙方若违反本合约其它条款,甲乙丁三方得不经催告径行终止本合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条 合约期限

本合约自甲、乙、丙、丁四方签署日起五年内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丙方得以书面征得甲乙丁三方同意延展授权期限,每次延展授权期限为二年,延展授权之条件另议。

第十一条 合约终止处理

一、丙方于合约终止后一个月内应缴回由乙方获得之技术数据、结清衍生利益金。

二、丙方于合约终止后,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产销或利用本授权技术制造之产品,但若丙方有具体事实足证本产品系于本合约终止或解除前制造完成者,该产品得继续贩卖,但丙方仍应依本合约第五条之规定支付衍生利益金。

第十二条 合约修改

一、本合约得经四方同意以书面修改增订,并应将经四方签署之书面附于本合约之后,作为本合约之一部分,并取代已修改增订之原条文。

二、本合约未规定事宜应依民法及甲、丁方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收入处理

一、丙方依合约第九条所为之给付,依甲方_________%,丁方_______%分配之。丁方得考虑乙方之参与程度,酌予分配一定比率予乙方。

二、甲方依本合约所获得之收入,应拨入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合意管辖

一、本合约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予以解释及规范;四方对于本合约、或因本合约而引起之疑义或纠纷,四方同意依诚信原则解决之。

二、本合约如有争议纠纷,经甲方同意后,得于台北提付仲裁,并依我国仲裁法解决;涉讼时则四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五条 联络方式

一、本合约有关之通知或要求应以书面送达下列之处所及人员(以下简称「联络人」),经送达该联络人者,即视为已送达该方当事人:

甲方联络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称:副研究员 -mail: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络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称:副研究员 -mail: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联络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称:副研究员 -mail: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联络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称:副研究员 -mail: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四方联络人或联络数据有所更动时,应以书面通知其它三方,并告知更新内容。

第十六条 合约份数

本合约书正本壹式四份副本壹式六份,由甲乙丙丁四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由甲丙丁三方各执存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兼连带保证人)

地址:______________

公司统一编号: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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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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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是您,域名的所有人,将您的以.com,.net,.org等结尾的域名之注册商转为_________的依据。在您同意将注册商转移为_________时,您也同时同意接受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和其他_________发布的或将发布的条款和规定。此协定自_________收到之日起生效,_________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接受或拒绝您的域名转移申请。

1.转移的条件

当您将注册商转移为_________时,如果您原来的注册期限没有超过_________年,您必须在原来的注册期限基础上再延长注册_________年。您原来的注册期不会因为转移注册商而缩短。在注册商转移成功后,_________将立即成为您新的注册商。

2.转移注册商的发起

只有域名的真实所有人才有权利提出转移域名注册商的申请,在此作为域名的所有人您拥有充分的权利向_________提出转移注册商的要求,_________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要求您提供各种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以证实您是否是域名所有人和您是否提出了转移注册商的申请。

如果出现以下的情况,_________将拒绝您的申请:

a.您注册的域名在原注册商的注册时间未满_________日;

b.出现《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中描述的情况;

c.域名注册人已经或濒临破产;

d.出现域名所有人身份的争端;

e.根据法庭裁决,不允许转移;

f.原域名注册商拒绝转出。

注册协定和争端解决政策:在将注册商转为_________之前,您首先必须同意接受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在转移注册商成功之后,_________成为您的注册商,您必须遵守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

4.免责条款

如果域名转移注册商过程中出现以下的情况,您同意_________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a.转移注册商中出现的拖延或失败;

b.交易被中断;

c.在进入您网站时出现的延时或中断;

d.数据不能传输,传输错误,数据紊乱,数据被损以及其它形式的错误;

e.出现_________所不能控制的情况;

_________也将不承担任何间接的,突发性的,特殊的损失或后果(包括损失的利润),不论此种行为在合同中已规定,遗漏,或其它的情况,尽管_________已知会有此种损失发生的可能。在任何情况下_________的赔偿费不超过您所支付给_________的转移注册商的费用。某些国家的法律不允许出现对突发性和后果性损失的免责条款,在这些国家中,我们的责任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5._________的赔偿

您同意保护_________免受任何由于您的域名转移注册商所引起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提起诉讼等原因造成的任何形式的赔偿,损失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转移注册商产生的费用。本条款也与《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中的赔偿条款互相适用。

域名所有人(盖章):_________ 域名转移注册商(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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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户口落户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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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户口挂靠的条件:

凡因市内工作变动、应届毕业生先落户再就业等原因,经批准已落实__________户口但暂无落户地,在本中心办理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手续的未婚人员可办理户口挂靠。

二、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以下服务:

1、办理户口迁入、迁出手续。

2、办理身份证换、补手续。

3、提供相关户口证明(乙方需出具《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及《户口挂靠协议书》)。

三、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乙方户口挂靠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及户籍管理规定,并配合甲方做好户籍管理相关事宜。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正确的联系方法(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甲方)。

四、由于乙方未能遵守本协议的条款,甲方有权中止协议。

五、自本协议中止日起一月内,乙方未与甲方联系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将不再出具任何证明材料。

六、根据__________市物价局价服字(1998)205号文件规定,乙方须向甲方缴纳:_______________挂靠户口管理费__________元/次。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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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户口迁移授权委托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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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委托人:

身份证号:

住址和同上:

受托人:

地址:

电话:

委托人因处理 号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等事宜,特委托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我的代理人,行使下列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代为协商,进行和解;□起草法律文书;□发出律师函;□律师见证;□其它:。委托期限为:委托事项处理完毕。

本人认可于 年 月 日签订的《遗嘱》和《家庭赡养协议书》的内容,同意对该两份文件的见证。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委托人: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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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户口迁出委托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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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______________因在外地工作无法自己前来办理户口迁移,特委托______________代理户口迁移手续,将被代理人的户口自______________迁移至______________。

被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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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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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如前所述,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所负的两个基本义务之一。买卖的根本特征就是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价金换取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的本质,是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根本特征。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实际上就是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就在于付款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的根本问题,关系到双方利益的实现。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

为了阐述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需要对所有权概念及内容进行介绍。买卖的标的物是财产,标的物所有权也就是财产所有权。所谓标的物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是指标的物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一切民事商事活动中,财产所有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人们只有拥有财产,才能从事各种各样的民事商事活动。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即财产所有人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充分的独占权和支配权,同一财产只能设定一项所有权,依法设定后,其他任何人(或者单位,下同)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当然,这种排他性并不意味着同一财产只能由一个人享有所有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可以对同一财产享有同一个所有权。例如,兄弟俩合买一辆汽车,这辆汽车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这个所有权由兄弟俩共同享有。

从构成内容上讲,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四种权能。即:

(1)占有权。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占有权由所有人享有或者行使。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财产也可能由非所有人占有,如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合法地占有所有人的保管物、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期间占有托运的货物、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出租人的财产、公安或者交通部门因依法扣押违章的汽车而占有车主的汽车,还有盗窃犯因盗窃而非法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等。

(2)使用权。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进行事实上利用的权利。使用权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所有人通过对财产的使用,满足自己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例如,所有人利用其汽车从事货运或者客运,利用电脑编制程序,用vcd机播放光盘,穿棉衣防寒等,都是财产所有人行使财产使用权的表现。使用权一般由财产所有人行使,但非所有人也可以使用财产,如在财产租赁中,所有人将财产出租给他人,他人就有权使用财产等。

(3)收益权。它是指财产所有人收取其财产所产生的某种利益的权利。所有人取得其财产的收益,一般情况下是使用财产的结果,即利用其财产获取利益。这种利益可以表现为现金、实物,也可以表现为其他利益。例如,向他人出租自己的房屋以收取租金等。

(4)处分权。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决定财产在法律上命运的权利。这是财产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如财产所有人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出售给他人,可以赠与给他人,也可以将自己财产抛弃等,都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一般情况下,财产处分权由财产所有人行使,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非财产所有人行使。例如,在财产抵押、质押中,所有人将其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他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他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变卖该财产,还有,在留置中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依法折价、拍卖该留置的财产,执法机关强制出售违法者的财产等,这些都是非财产所有人行使处分权。非财产所有人处分所有人的财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由上可知,财产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利,一般与财产所有人是紧密结合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因各种原因,往往有部分权利、甚至全部权利与所有人暂时分离。这种分离是根据法律或者所有人意志而进行的,所有人并没有丧失财产的所有权。例如,在财产保管中,虽然保管人占有财产,但财产仍为所有人所有;在财产租赁中,承租人占有、使用财产,但财产所有权仍为出租人享有等。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所有人暂时分离,有时正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手段或者目的。当然,如果采取非法手段或者违背所有人意志使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分离,那么,这种分离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含义

这里所说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自原所有人(一般为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是财产所有权转移最重要的方式。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较多,但转移只有合法才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者将承担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取得财产所有权角度讲,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这两种方式。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所有人对财产所有权的最初取得,称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又称最初取得。原始取得不发生所有权主体的变化,不以他人的所有权为前提或者依据,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厂家对其制造的工业产品、农民对其种植获得的粮食、国家没收和收归无主财产等,都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财产所有权转移是继受取得的方式。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前提和依据,通过所有权转移这种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通过转移,财产所有权由原所有人转归新所有人拥有。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定方式,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几种。其中,财产继承和赠与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因此,只有买卖才是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

在买卖合同中,通过买卖这种行为,标的物的所有权就由原所有人转移归买受人。也就是说,通过买卖,原所有人丧失(消灭)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成为新的所有人。通常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利同时转归买受人。但在有的情况下,四种权利并没有一并转移,如出卖人依法出卖已出租的财产,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时并没有取得占有权和使用权(这两种权利为承租人享有)。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移归买受人所有的时间。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对确认该物产权归属、约束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风险承担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合同法》的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它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仅如此,《合同法》根据该条内容,又进一步对当事人约定转移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即: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该条款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即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该物时转移。也就是说,应分别下列情况来确定买卖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一是法律对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特别规定的,依特别规定确定;二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而买卖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有特别约定的,依特别约定来确定;三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的,依出卖人交付出卖物的时间来确定。不管属于哪种情况,只要确定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从该时间起,该物所有权就从原所有人(一般为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享有。

1.法律另有规定的时间

有关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特别规定的,标的物所有权自该时间转移。所说“法律另有规定”转移所有权时间的情形,主要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一定登记手续(主要是产权过户手续)之时转移。这里所说特殊标的物主要指交通运输工具、房屋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物品。因此,“法律另有规定”转移所有权的标的物只是少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才转移所有权的标的物不适用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办理有关产权证书等;船舶所有权登记之时,为船舶所有权取得之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房屋所有权转让、取得也作了类似规定,房屋所有权自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之时转移。

法律对特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条件作了特别规定,而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这种特别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即使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买受人接收、占有了标的物,该标的物在法律上仍为原所有人所有,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时间

所说“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条件的特别约定。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条件的约定,不得违背上述 “法律另有规定”的转移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例如,法律规定汽车所有权自办理登记之时转移,当事人就不得在汽车买卖合同中约定与此相违背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规定,并结合实践,当事人另有约定转移所有权时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1)在特定物买卖中,约定的特定物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例如,甲乙达成协议,甲将其收藏的齐白石的画卖给乙,乙签订合同后即可取得该画所有权,但该画仍放在甲处,待乙一个月后支付价款时取画。在这个合同中,乙在合同成立时就取得了画的所有权,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甲并没有将画交付给乙。

(2)约定保留所有权的内容,待买受人履行特定义务时再转移。《合同法》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仍保留该物的所有权,待买受人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或者其他约定的义务时才将该物转移归买受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之时起过一定期限或者买受人履行一定义务后转移,如双方约定物品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时起转移。如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并没有转移该物所有权,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标的物自买受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时转移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的,当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条件消失或者买受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时,标的物所有权从此时转移给买受人。不具备这种条件的,即使标的物实际上被买受人占有,该物的所有权也没有实现转移。

除了上述两种外,当事人还可以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其他情形。

3.交付标的物的时间

在法律和当事人都没有特别明确规定或者约定买卖标的物转移时间的情况下,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也就是该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即自该时间起,标的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享有。如前所述,出卖人交付的时间,视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出卖人送货的,将标的物运到合同规定或者约定的地点,以买受人接收时为交付时间;(2)出卖人代办托运或者邮寄的,出卖人办理完托运或者邮寄手续,以承运人(运输经营者)或者邮电部门签发的托运或者邮寄时间为交付时间;(3)买受人自己提货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付时间,但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应当给买受人必要的在途时间;(4)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实际占有的,以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5)需要办理法定或者约定手续的,以办完规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在上述三种情形中,交付时间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实际生活中最普遍的。即在买卖中,交付标的物与转移所有权往往为同一行为,也往往被人们看成一回事。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买卖中交付标的物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同时发生的。但是,在少数情况下,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并不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因此,在买卖中,虽然习惯上人们把交付标的物视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但这两种行为是不能划等号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买卖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并不一定是以买受人是否付款为标准,而是以是否实现交付或者法律、合同特别规定的转移时间条件为准。只要具备了这种时间条件,即使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付款,该物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已为买受人享有(当然,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是买受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有些买卖合同,如城市房屋买卖,即使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受人也付了款、占有了该房屋,但只要没有向城市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取得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在法律上仍为出卖人享有。

(四)具有知识产权内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严格地说,即从买卖合同调整的对象上讲,知识产权转让不属于《合同法》上的买卖。但是,在不少情况下,会涉及到作为知识产权载体的实物的买卖,买受人购买该实物一般只是为了使用,并不是为了获得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出卖人出卖这些物一般也不是出卖其知识产权。例如,一般人购买计算机游戏软件是为了在电脑上玩游戏,而并不是为了购买该软件开发者或者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标的物,仍属于物的买卖。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内容的标的物的,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适用上述规定。但由于这种标的物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因此,法律特别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买卖的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并没有因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而发生转移,该知识产权仍为知识产权人所有。只有在特别情况下,即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才可连同其载体标的物一并转归买受人所有(这实际上扩大了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因买卖标的物涉及技术转让的,应适用《合同法》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

(五)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上,还应注意标的物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这里所说的“孳息”,包括由标的物产生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牲畜所生的小仔就为自然孳息,财产租赁中的租金等为法定孳息。在现实生活中,买卖有时会涉及到标的物的孳息。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是指标的物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孳息为哪一当事人所有。《合同法》对此明确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例如,出卖人出卖已出租的财产,在该财产交付前,租金应归出租人(出卖人);交付后,承租人继续租赁的,自交付之时起的租金归买受人。

从上述规定看出,标的物孳息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转移时间。孳息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一般是一致的,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转移时间的情况下就不一致。有时孳息所有权转移了,但标的物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而有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了、但其产生的孳息并没有转移。因此,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其孳息所有权转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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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转户口接收函

范文类型:接收函,全文共 2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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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出生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志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本村居民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为家庭工作生活方便及子女择校就业等原因,现申请夫妻投靠,将_______________及户籍迁往__________________,经本村研究,同意接收。

________________村委会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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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户口担保书范文

范文类型:担保书,全文共 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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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福州市神州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自愿为贵公司职员 先生/小姐作保证人,保证 先生/小姐品行端正,如其在贵公司工作期间:

1、 侵占、侵吞公司财产的;

2、 对贵公司负有金钱等债务的;

3、 因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而贵公司催其清偿或归还上述债务或资产时,其拒不清偿、归还或擅自离开公司的,

本人愿对其在贵公司工作期间对贵公司所负的债务(包括其经手的货物、货款未交回公司的价值总额、侵占公司资产的价值总额、在公司借支的费用等)负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人个人资料:

现签此担保书,以兹证明,并保证提供如上资料之真实性。

担保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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