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页2]_合同范本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1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
投保险别
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家庭住址
健康情况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保险金额
附加医疗险
保险费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说
明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情况栏
内据实填写。
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平安保
险不慎。
被保险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投保人
承保险别
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家庭住址
健康情况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保险金额
附加医疗险金额
保险费率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件仟元 元 角
保险费合计
人民币(大写) $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黄色 $
总计:人民币(大写)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备
注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___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___
共2页,当前第2页12
篇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章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七章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章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篇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篇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3.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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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页2]_合同范本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保险金额以壹仟元至壹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数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3.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本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附件一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
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率
每年每仟元 元 角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至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备 注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元。
投保单位签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率
每仟元 元 角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投保单位签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共4页,当前第2页1234
篇6: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
自省人大20xx年11月颁布《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20xx年4月下发有关学习贯彻的文件以来,文学院对此高度重视,认为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学院先后组织班子成员、辅导员和班主任、全体教职工,在班子成员会议、学生工作例会、全院教职工例会等三个层面会议上进行专题学习和讨论。
在组织教师学习的基础上,文学院更加注重面向广大学生的宣传教育,要求各年级、各班级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条例》的学习教育活动。5月5日下午,20xx级汉语国际教育班率先召开学习《条例》主题班会。该班会将“两学一做”与《条例》相结合,由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带头发言,结合思想、学习、生活及身边安全实例,畅谈学党章、学系列讲话、学《条例》的体会。
有的同学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谈到自己应该如何认真学习、加强历练,提高修养,先努力成为“又红又专”的当代好青年,再进而努力成为一名合格党员。有的同学就《条例》第十三条谈到网络安全问题并列举近期四川一起借“人肉搜索”发生的杀人惨剧,提醒同学要警惕网络诈骗,保护好个人信息;抵制网络不良信息,不能跟风言语、人云亦云,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更不要沉迷网络,要多多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有的同学就《条例》第四十五条“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需学生自己承担后果”,表示自杀自伤都是不可取的,处事要冷静,申述要正当,有不快要倾诉出来,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体贴,努力过一种安全的生活。有的同学很关注《条例》第十、十四条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方面提出了学校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的建议,一方面提醒同学管住自己的嘴,远离垃圾食品,从根本上断绝不良食品的入侵。还有的同学通过好友陷进传销及最后奋力脱离的生动事例呼吁同学们保持对传销的高度警惕,从寝室用电安全的角度呼吁大家对违章电器的摒弃,等等。
接下来,文学院还准备在其他班级中展开《条例》知识竞答、观看防骗防盗安全视频等活动,深入学习宣传《条例》,不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和防范处理的能力。
篇7: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男,__岁,民族: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乙方于_ 年1月17日在汉阳区甲方塔机所在的“_ ”工地发生伤害事故(乙方并非甲方职工),脚踝关节受伤,甲方全力配合治疗,经医院和乙方确认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医疗补助金、后期治疗费、康复费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
本协议共三页 1
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 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伤残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7、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8、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本协议共三页 2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12、补充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
篇8: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_合同范本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
┌──────────┬───────────────────────┐
│ 投 保 单 位 │ │
├──────────┼───────────────────────┤
│ 被保险人人数 │ 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
├──────────┼───────────────────────┤
│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
├──────────┼───────────────────────┤
│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 │
│ │(大写) │
├──────────┼───────────────────────┤
│ 保 险 费 率 │每年每千元 元 角 │
├──────────┼───────────────────────┤
│ 保 险 费 │人民币 │
│ │(大写) │
├──────────┼───────────────────────┤
│ 保 险 期 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
├──────────┼───────────────────────┤
│ 备 注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元。 │
└──────────┴───────────────────────┘
投保单位(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
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篇10:故意伤害人身赔偿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别,汉族,年月出生,住,身份证号码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别,汉族,年月出生,现住,联系电话
年月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地方因口角发生争斗,甲方左眼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_______________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__________。
二、甲方__________今后左眼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_______________无关。
三、甲方__________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_______________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篇1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页3]_合同范本
附件三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保险目的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承包责任制的需要,进一步增进社会福利,安定人民生活,使参加保险的人一旦遭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可为其提供经济保障。
1.保险对象:本保险主要对象是在职人员、专业承包户、个体劳动者,临时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凡参加保险的人必须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年龄在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之间。
2.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险。
3.保险金额:每人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4.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详见附表一)投保短期险应先按被保险人所从事行业(工种)或工作性别确定费率档次后,上浮一档,再按短期费率表比例计收保险费。
5.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残废的,保险公司负责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给付金额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详见附表二)
6.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药等项费用。
7.保险手续:
(1)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二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2)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应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交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个人投保的,发给保险凭证。
8.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区、县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9.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名单(交费清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
投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
年期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三十年
本页为 年期
人数
总计 人
月交保险费总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______页第______页
编
号
被保
险人
性
别
年
龄
出生年月日
健康情况
受益人姓名
及称谓
月交保险费
备注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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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页3]_合同范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单;
保险费收据;
解除合同申请书;
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依本合同约定,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突起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保险费(1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20%。
本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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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0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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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乙方: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住院治疗期间,甲方一直为其垫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人民币约元(大写:)。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等,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单位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损害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全部费用20%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篇15: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页2]_合同范本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一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
┏━━━━━━━━┯━━━┯━━━━━━━━━━━━━━━━━━━━━┓
┃ 投保人 │ │投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 附加医疗险 │ ┃
┠────────┼─────────────────────────┨
┃ 保险费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被保险人签章 ┃
┃说│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 ┃
┃ │ 情况栏内据实填写。 │ ┃
┃明│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 ┃
┃ │ 平安保险不慎。 │ 年 月 日 ┃
┗━┷━━━━━━━━━━━━━━━━━┷━━━━━━━━━━━━━━┛
附二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
共3页,当前第2页123
篇16: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篇17: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_________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保险人(公章):_________ 投保人(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
│ 投 保 单 位 │ │
├──────────┼───────────────────────┤
│ 被保险人人数 │ 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
├──────────┼───────────────────────┤
│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
├──────────┼───────────────────────┤
│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 │
│ │(大写) │
├──────────┼───────────────────────┤
│ 保 险 费 率 │每年每千元 元 角 │
├──────────┼───────────────────────┤
│ 保 险 费 │人民币 │
│ │(大写) │
├──────────┼───────────────────────┤
│ 保 险 期 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
├──────────┼───────────────────────┤
│ 备 注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元。 │
└──────────┴───────────────────────┘
附件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
│ 投 保 单 位 │ │
├────────┼─────────────────────────┤
│ 被保险人人数 │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
├────────┼─────────────────────────┤
│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 │
│ │(大写) │
├────────┼─────────────────────────┤
│ 保 险 费 率 │每千元 元 角 │
├────────┼─────────────────────────┤
│ 保 险 费 │人民币 │
│ │(大写) │
├────────┼─────────────────────────┤
│ 保 险 期 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 别 约 定 │ │
└────────┴─────────────────────────┘
篇18: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章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章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险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 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篇19: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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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_合同范本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