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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奖惩办法【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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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12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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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将办公场所和工作现场中的物品,设备清楚的区分为需要品和不需要品,对需要品进行妥善保管,对不需要品进行处理或报。整理的目的:腾出空间,发挥更大的价值,太高效率,创建清爽,政界的环境,提升企业形象。一,整理的推广方法:1,对工作场所进行全盘点检。2,对物品制定“需要”与“不需要”的标准。3,对不需要物品进行处置4,对需要物品进行使用频度调查。5,每日自我检查二,因不整理而发生的浪费,1,空间的浪费,2,使用货架或橱柜的浪费3,零件或产品变旧而不能使用的浪费4,使放置处变得炸小5,废品管理的浪费6,库存管理或盘点所花时间的浪。三,整理的重点:1,检查当前车间里,工作里或办阻力有无放置不必要的材料,零部件。2,设备,工装夹具是否进行了点检准备,作业是否规范,有无违章作业。3,操作规程是否张贴在规定的位置,各种警示牌是否齐全。

整顿:将需要品按照规定的定位、定量等方式进行摆放整齐,并对其做标识,使寻找需要品的时间减少为零。整顿的目的:腾出空间,发挥更大的价值,太高效率,创建清爽,政界的环境,提升企业形象。一,整顿的推广方法:1、落实整理工作。2、对需要的物品明确其放置场所。3、储存场所要实行地面画线定位。4、对场所、物品进行标记、标识。5、制订废弃物处理办法。二,整顿的重点:1、现场必要的物品、元器位和工装夹是否散乱存放。2、存放的物品、元器件和存放地点有无标识。3、当你需要取用物品时,是否能迅速地拿到,并且不会拿错。半成品、存放柜、托盘、手推车等存放是否整齐、有序。

清扫:将办公场所和现场的工作环境打扫干净,使其保持在无垃圾、无灰尘、无脏污、干净整洁的状态,并防止污染的发生。清扫的目的:消除脏污,保持现场干净、明亮,提高设备的性能,提高作业质量,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安全隐患。清扫活动的重点:就是必须按照如下步骤实施方能真正起到效果。

清洁:将整理、整顿、清扫的实施做法进行到底,且维持其正果,并对其事实做法予以标准化、制度化。清洁的目的:维持前面“3s”的成果。

清洁的推车方法:

1、落实前“3s”工作。

2、设法养成整洁的习惯。

3、制订目视管理的标准。

4、制订“6s”实施方法

5、制订考核方法。

6、制订奖惩制度,加强执行。

7、配合每日清扫做设备清洁点检。

8、高层主管经常驻带关,带动全员重视“6s”活动。

素养(shtsuke)塑造人的品质,建立管理根基。素养:以“人性”为出发点,通过整理、整顿、清扫等合理工科化的改善活动,培养上下一体的共同管理语言,使全体人员养成守标准、守规定的良好习惯,进面促进管理水平全面地提升。目的:培养具有好习惯、遵守规定的员工,提高员工文明礼貌水准,营造良好的团队精神氛围。

安全(safety)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安全:指企业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能够在工作状态、行为、设备及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给员工带来既安全又舒适的工作环境。目的:保障企业财产安全,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杜绝事故苗头,避免事故发生,向事故为“零”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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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笔记本电脑使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7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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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了方便员工的工作,甲乙双方就购买笔记本电脑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购买笔记本电脑,电脑品牌由甲方统一指定范围为:IBM,DELL,Acer,华硕。电脑型号及配置由乙方自行选择。

二、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仟元整,另增值税发票费用(17%)由甲方支付,其余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元,发票归甲方所有。

三、购买电脑乙方自行支付的费用中,甲方可提供每月500元的无息贷款,贷款期数=(乙方支付费用)/ 500 +1 = 。每个月从乙方工资中扣取金额。

四、乙方同意自上述笔记本电脑购入后,两年工作期内(自笔记本电脑购入并办理完出入库手续之日起计)电脑所有权归甲方,使用权归乙方。电脑由乙方本人使用,不得外借给他人。两年后,电脑所有权归乙方。

五、笔记本电脑由乙方负责妥善保管,电脑维修、升级及保养由乙方负责。甲方可提供必要的电脑维护、厂家联系等方面的服务。乙方应使用该笔记本电脑作为日常办公设备并保证电脑的正常运行。

六、若乙方工作期未满两年(自笔记本电脑购入并办理完出入库手续之日起计)而离职,则乙方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须带走笔记本电脑,并按下列公式偿还甲方购买费用,电脑即可归私人所有。

偿还金额= 5000×(24-工作月份)/ 24 (工作月份从购入并办理完出入库手续之日起计,不足一个月则不计)

七、如笔记本电脑或被盗,需要向公安单位报案,立案后,乙方按下列公式偿还甲方,则本协议结束。

偿还金额= 5000×(24-工作月份)/ 24

八、三年(自笔记本电脑购入并办理完出入库手续之日起计)工作期后,本协议结束,甲乙双方可重新签定笔记本电脑购买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严格遵守此协议。

甲方代表签署: 乙方签署: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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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外贸业务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贸,销售,全文共 6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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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贸业务员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借接来的订单或通过其他渠道自费开发的订单,一律按实际销售回款进行提成。

二、报价统一由董事长制定报价单,若有新款没有报价单时,应先报董事长核定价格之后再报,若确实有特殊情况,则外贸人员应在报完价后汇报董事长。

三、提成比例采取浮动制原则,销售合同款100万人民币以下(含),按1%提;100万—300万,按1.5%提;300万—500万,按2%提;500万—1000万,按2.5%提;1000万以上按3%提,并且公司另行额外奖励。提成的发放以货款回收后三个月内予以兑付。

四、公司领导开发的客源及其他业务员并非关联中介所获得的客户下单,交由业务员跟单时,业务员享有比例提成,提成比例为0.5%。

五、订单/合同在执行中,非业务员因素造成的损失,业务员不承担任何比例赔偿责任,因业务员操作失误和工作不到位造成的损失,依失误大小和关联程度进行赔偿,原则上不高于业务员年度提成累计总额的80%。

六、如果客户要求寄样品,可以在向董事长申请后不要客户付样品费和快递费。

七、工资发放条例:外贸业务员工资1200元保底基数,每个业务员的考核基数是6万人民币/季,三个月内销售额不能达到6万人民币的,公司考虑将其换岗位。

八、货款回收条例:资金流转是公司的命脉,货款回收关系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正常运转,业务员应该负起对所做订单的销售回款的催收责任,国际业务订单订的付款方式必须严格按照30%的预付款,余款在拿到提单传真给客户后付清。需特殊处理的客户,必须由董事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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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外贸业务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贸,销售,全文共 1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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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务人员在国外采购商的询价,做出产品报价前,应了解客户基本信息,包括是否终端客户、年采购能力、消费区域,以及产品的用途、规格及质量要求,我公司是否能够生产等。.

2、 对于外商的邮件、传真,原则上在24小时内答复;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向外商解释及大概需要的时间。

3、 对于外商的产品报价,由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市场状况及生产成本,定期进行核算,并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业务人员应根据总经理办公室出具的价格表对客户进行报价。

4、 对于定单数量较大,外商所能接受的价格低于我公司公布的价格的,业务人员应先上报经理批准实施。

5、 对于C&F及CIF报价,需要我方办理运输、保险的或需要进行法定检验的等事项,业务人员应事先联系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确定,选择中介机构应考虑业务熟练、服务效率高及收费合理。

6、对于外商要求按自己的要求生产的,业务人员应和技术部门,生产部门协调,确保产品的质量及规格符合要求;外商对于产品有包装或唛头及产品颜色等有特殊要求的,对此业务员要对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仔细核对并及时确认,正式包装或印刷前需经外商再次确认。

在正式包装或印刷等特殊要求按照客户要求生产后,客户有要求变更的,其中额外产生的费用应向客户及时反映。费用在公司承担之内的,由公司承担;费用在公司承担之外的,由客户承担。在正式包装或印刷等特殊要求按照客户要求生产中或生产后,如发现包装或印刷等特殊要求有不符合客户要求的,期中为业务员自己的疏忽产生的额外费用,业务员要为自己的疏忽承担一定责任,具体怎么承担,由总经理办公室视情况作出决定。

7、企业按照客户预订交货时间生产后,并通过了报关、报检等一系列出口程序之后,由于业务员疏忽而造成交货延期,包括期间因商检、报关、港杂等产生的费用,同时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业务员要为其疏忽承担一定责任。8、 付款方式上,原则上考虑前TT全部或部分作为定金,剩余见提单传真件付款,及全部短期信用证。收汇银行和业务员负责对信用证做形式和内容的检查,发现差异的,应及时通知外商修改。信用证审查无误后,报经理复核。

9、 原则上,公司在收到外商的全部货款、部分定金及信用证经复核无误后,开始安排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10、 在定单生产阶段,业务人员应到生产车间会同生产主管对产品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由生产厂长或车间主任协调解决,或生产厂长上报总经理解决。严格把握产品的规格、质量、包装、生产时间符合同外商的约定。

11、 对于C&F、CIF价格条款的,业务人员应在生产结束前一周,安排好货代,确定定舱事宜;一般在船期前二日,安排装柜、运输。

12、在订舱过程中,业务员应按照公司指定货代(包括陆海运)进行操作;对客户指定货代的情况,在向客户指定货代公司询价后,如果指定货代的海运费价格在市场价格的正常范围内,业务员可以按照客户指定货代安排订舱,但业务员要向其所在生产企业提供关于客户指定货代的邮件或其他直接相关信息;如果指定货代的海运费价格高于或是远远高于市场价格,业务员应该及时把海运费的实际情况向客户说明,同时建议客户用海运费较低的货代公司,以降低客户的购买成本。如客户不同意业务员建议的,业务员应上报经理批准实施。

13、 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报关、商品法定检验、保险的,业务人员应及时准备相关资料交中介机构办理;办理过程中,业务人员可以协助。

14、 收汇方式为信用证的,业务人员必须细心操作,谨慎处理,注意单证的一致性,做到安全收汇。

15、 全部收汇后,业务人员请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将相关单据较财务部门及时外汇局、税务局办理核销、退税;其中业务员要为自己操作的票数进行核销。并注意对外商的售后服务,进行跟踪,以建立长期的可信赖合作伙伴关系。 每做完一票,业务员要及时向财务提供财务所需的单据,包括合同,报关单,装箱单,提货单,核销单等,其中购销合同必须包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及买家

的国家名称,有预付款的合同要给财务说明,以便财务做合同登记;同时,业务员向财务提供的合同要与报检、报关所需合同上的金额一致。

此外,每个月底,业务员要向财务提供当月出口的全部合同。

16、 在每一票合同操作完成之后,业务员要及时做出一个出货所需费用的详细清单,并上交到总经理办公室以作备案。

17、业务员待遇:

(1)、公司客户

(2)、自己开发的客户

18、客户信息及分配问题:业务员在本企业工作期间开发的客户为公司所有,业务员不得以公司名义私下与客户进行交易;一旦公司发现,业务员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对于公司的客户,业务员要遵从公司的分配。业务员有义务提供客户信息,以供公司备案;同时,公司也有义务为各个业务员的客户进行保密,以免造成业务员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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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3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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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经国务院原则通过后,国土资源部就依据《条例》的主旨和精神,结合各不动产登记试点地区的统一登记实践,启动了《条例》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今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以第63号令发布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条例》进行了细化,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确定了更为详细的操作规范。我们将组织相关专家,分两期对《细则》进行深度解读。

《细则》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细化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具体规则,对于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登记程序、各类登记类型及其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利用和保护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可以说,践行依法行政,构成了贯穿《细则》各项制度和规范的一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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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外来车辆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6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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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公司公务用车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务车辆为公司现有的:

l ××商务车一辆

l ××××商务车一辆

l ××轿车一辆。

第三条 对司机的要求:

1. 公司车辆应用于公司处理公务事宜,驾驶员未经行政部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练习驾车;

2. 司机应爱惜所驾车辆,由于驾驶不当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3. 驾驶人员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应在司机办公室待岗,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条 车辆用油管理要求:

1. 行政部按每月核定的出车公里数购买油卡,油卡由行政部办公室管理,司机加油时需要登记后领取油卡。不得无卡加油,特殊情况应通知行政部后方可加油,且无卡加油的次数不得连续超过两次;

2. 司机因公出差需在途中加油时,应提前告知行政部,回公司后应及时提交部门审核及报销;

第五条 车辆维护管理:

1. 所有车辆由公司统一安排定期检修、保养。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否则费用自付;

2. 需要维修的车辆,由司机提出申请,经行政部批准后在公司指定得维修站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财务划帐转拨,不予支付现金;

车辆使用规定

第六条 行政部安排用车应按照使用者重要性来安排优先级,派车必须首先考虑优先等级高的人员用车。下级申请用车必须在确认优先等级排在其之前的人员无用车需求,方可出车。

第七条 具体关于每辆公务用车驾驶员、使用范围及使用权限优先级的规定如下:

1、××商务车:

l 驾驶员:

u 第一驾驶员:×××;

u 第二驾驶员:×××

l 用途:主要用于每日接送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高层领导上下班和到机场、火车站、宾馆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宾朋友及上级领导等

l 服务对象优先级:

u 董事长、副董事长

u 总经理、 VP

u 重要客户

u 政府要员

u 投资人

2、××轿车:

l 驾驶员:

u 第一驾驶员:×××;

u 第二驾驶员:×××

l 用途:到机场、火车站、宾馆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宾朋友及上级领导等;接送公司高层或技术人员出差到乘车、乘机地点接送及外出办理公司日常事务;

l 服务对象优先级:

u 公司重要客户;

u 政府要员

u 投资人

u 董事长、副董事长

u 总经理、 VP

u 技术人员

3、××××商务车:

l 驾驶员:

u 第一驾驶员:×××

u 第二驾驶员:×××

u 第三驾驶员:×××

l 用途:主要用于接送往来客人,技术人员外事工作及因出差至机场、火车站;公司日常外出办理事务、采购物品或经行政部批准的全公司性的或部门组织的职工有关活动用车。

l 服务对象优先级:

u 公司客户

u 技术人员

u 员工集体活动

u 行政外出采购人员

第八条 公务用车的审批制度。

1. 除附录Ⅰ所列的固定性出车之外,员工如需用车,应提前一天至行政部填报派车单(见附录 II),司机凭行政部门签字批准后的派车单方可发车。如确有紧急情况可以当天填报派车单出车;

2. 公司内部用车应由行政部统一调度,车钥匙统一放在前台进行保管,非固定性用车发车之前和返回之后需要到前台进行登记。除非特殊情况,每晚钥匙必须归还至前台。

3. 用车人必须让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并做返回登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部门,并说明原因;

4. 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司机和车辆出车。董事长、总经理用车必须告知行政部门;其他员工需要用车,如驾驶员未接到经有关部门的派车单不准出车。

第九条 因私用车规定:

1. 员工因私用车不能影响和妨碍公务用车;

2. 员工私人用车收费标准为 1 元/公里,公里数核算自出车库地至回库地之实际距离,所收取费用补充到当月邮费预算中

3. 员工在因私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条 管理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关未尽事宜,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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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卫生,全文共 9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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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广东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XX镇以问题、效益、需求为导向,注重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助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一是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成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室XX个,实现镇、村两级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全覆盖。镇一级,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占地面积约XX平方米,建有人民调解室、法律援助室、心理矫正室等XX个功能室,调解室配备XX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设有法律援助、综合服务等XX个服务岗,实行律师轮流坐班制,确保来访来电的咨询质量。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并实现视频监控点与省、市对接;正式启用人脸识别系统,畅通法律服务便民通道。各村居,各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室占地面积约XX平方米,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法律宣传资料取阅架、档案柜等,由“法制副主任”及助理组成法律服务团队。重点打造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十有”标准抓好村级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

二是擦亮公共法律服务品牌。推动“法制副主任”队伍规范化与服务精准化建设,采用与专业律师事务所签约的服务模式,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组建服务团队深入村居开展法律服务,真实有效达到法治惠民效果。坚持“法制副主任”工作与基层治理相结合,深入开展“融入乡村振兴战略,深度参与基层治理”主题活动,今年来全镇“法制副主任”共为村民提供法律意见XX条,审查合同份,调解矛盾纠纷宗,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宗。由派出所民警担任“法制副校长”,走进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为学生讲解防拐骗、防校园暴力、防性侵、远离毒品等知识。利用警种系列漫画、教学动画、教学课件、课堂情节设置等多种方式,推陈出新促进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加强公共法律知识宣传。全面铺开一村一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统一使用“法德讲堂”标识,为村民讲解有关“三农”、土地改革、集体经济建设、农村基层治理及乡村法德教育等法治内容。将镇文化公园打造成集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及休闲功能于一体的“无声法德讲堂”,让村民在生活中“抬头见法知德”。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专题学习活动,组织“法制副主任”为村民和“两委”干部讲解宪法修正案;企业工会法律顾问和“法治副厂长”到企业开展宪法知识宣讲;各中小学全面开展宪法晨读、“学宪法讲宪法”等专项活动。今年以来共发放公共法律服务小手册万余册,解答法律咨询XX人次,开展法治宣传约XX余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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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办公楼物管值班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7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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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楼安全管理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大楼内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办公场所和管辖区域的安全。

2、各部门要根据要求设定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每个房间都要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通过明确分工,层层负责,确保安全。

3、各部门领导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要提醒工作人员时刻注意安全,做好“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防患于未然。

4、各种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将自行车、摩托车推上门前台阶,进入楼内。

5、禁止乱倒垃圾、茶叶渣、一次性饭盒,禁止随地吐痰、丢弃脏物果皮等,禁止在大厅、楼道内、楼梯上堆放物品。

6、不准在楼内焚烧杂物,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楼内。

7、严禁乱拉电源;下班时各部门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关闭电源、空调以及电脑设备,关锁好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不准长明灯、长流水。

8、不准私拉电线,严禁随意开启电源表箱,使用大功率电器需经批准,私自使用,从严处罚。严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9、不准在大楼墙壁上乱贴乱画、乱钉乱挂,禁止践踏花草,损坏树木。

10、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不准迟到早退,禁止上班串岗、高声喧哗、谈天说笑、打牌下棋。

11、上班要衣着整齐,禁止赤膊、着短裤、穿拖鞋进入楼内。

12、加强大楼治安管理,下班期间工作人员进入楼内要严格登记,非大楼内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13、各部门在上班时间也要提高警惕,防止外来人员入室行盗,临时离开办公室及重要场所时要注意关门。

14、档案资料室及库房等地严禁吸烟;在走廊抽烟要随手熄灭烟头,不得将烟蒂随手扔进垃圾篓、垃圾桶。任何人不得在大楼内使用明火和电炉。

15、有现金往来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将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将大宗现金存放在办公楼内过夜。

16、节假日除门卫、加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随意到办公楼,任何人员不得在大楼内会友、娱乐。

17、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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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学习计划制定参考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7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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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如何制定学习职称计算机计划

制定学习计划,可以有效的利用时间,避免出现快考试了才发现“该念的书都没有念”的尴尬局面。且有利于学习习惯的形成,使自己的学习生活节奏分明,提高学习的效率。有了计划,每一个目标都会很明确,使学习变得有步骤,有计划,比较容易取得好的成绩。下面就把我制定计划的方法总结出来,供大家参考

制定计划要全面

我们参加考试通常都是用业余时间学习,所以制定计划要留出机动时间,避免计划被突发事件拖延,给计划留有一定的余地,另外,一些休息时间也应该计划出来。

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

可以把完成一本书或一章的学习,定为长期目标。但由于考生的学习时间比较零散,学习时间变化很大,长期目标会导致计划的实施出现不确定性。所以,制定短期目标,也显得很重要。长期目标是明确学习目标和进行大致安排;而短期目标则是具体的行动计划。一般的短期目标一般是一天或一周的学习量,通常把一本书分成若干个部分,每部分十几,二十页,一天看一部分。这样就能很好的把握时间,避免学习时间不够用。

重点突出学习

学习时间是有限的,人的精力也是有限的,所以学习要有重点。在这里,重点是指教材中的重点内容,每次考试基本都会涉及的知识点。对于一些难点,一定要多花些时间搞明白。

及时评估效果

在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定期检查学习的效果。避免每天的学习量太大,导致学习效率低。计划在实施中,可以根据效果和实际情况不断修改。毕竟现实不会完美地跟着计划走,对计划的修改,可以使计划完成的可能性增加。另外,定期的复习,也很关键,它可以有效的防止遗忘。

提高时间利用率

不要长时间学习,要适当加入休息时间。在安排学习计划时,不要长时间地只看一本书,不同科目交替着看,可以减轻脑疲劳,提高学习效率。另外,在早晨或晚上,记忆力比较好的时候,可以安排着重记忆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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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8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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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20xx年最新药品注册管理方法,药品注册管理方法全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20xx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第六条 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药品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引用文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以组织对药品的上市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九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二十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药物研究机构应当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且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

第二十八条 药物研究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对申请人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条 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第三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确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实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临床试验。

第三十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拟定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物,也可以委托本办法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用药物抽查检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数据库。

第四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四)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五)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六)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第四十四条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三)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

第四十七条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四十八条 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在新药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我国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第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还需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完成技术审评后,提出技术审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还需抽取3批样品,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标准复核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复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经审评不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审评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的申请。

第六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送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在完成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六十三条 样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依据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第六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未履行监测期责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监督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

第七十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

第七十一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第七十二条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内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行生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十三条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

第七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八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八十三条 已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上市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决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仿制药申请。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四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八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其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第八十七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

第八十八条 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应当在90日内完成。

第八十九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第九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应当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九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三条 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有关要求进行试验。

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规定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制剂,必须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规范的研究资料。

第二节 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

第九十六条 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第九十七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该药品已经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该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

(三)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

(四)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

(五)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裸片、胶囊申请在国内分包装的,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持有与分包装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六)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1年前提出。

第九十八条 境外制药厂商应当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并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第九十九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应当由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由委托方填写的《药品补充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 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并且应当标注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第一百零三条 境外大包装制剂的进口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包装后产品的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当对分包装后药品的质量负责。分包装后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必要时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按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同时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的要求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申请人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非处方药审批和管理;不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处方药审批和管理。

(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二)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

第一百零八条 非处方药的注册申请,其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符合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口的药品属于非处方药的,适用进口药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其技术要求与境内生产的非处方药相同。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其中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改变注册代理机构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如监测期内的相关研究结果、不良反应的监测、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均一性等进行系统评价。

第一百二十二条 药品再注册申请由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按照规定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药品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在6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经审查不符合药品再注册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不予再注册的品种,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一)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二)规定的药品;

(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从事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配备与药品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药品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检定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进行新药标准复核时,除进行样品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药物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药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要求申请人重新制订药品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该项药品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第一节 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第二节 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一百四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三节 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请注册药品的名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资料对其中除企业信息外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批准药品生产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二章 时 限

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册时限要求。本办法所称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药品检验所进行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前款样品检验的时间完成。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审批程序的要求办理。

收到补充资料后,技术审评时间应当不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3;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4。

药品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三章 复 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

(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

(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一百五十八条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药品检验所在承担药品审批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药物重复试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准其申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一)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缴销的;

(四)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依法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条 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补充申请、再注册的申报资料和要求分别见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监测期的规定见附件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受理、补充申请的审批、再注册的审批,均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药品注册事项的其他技术审评或者审批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药品编码管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xx年2月28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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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制定个人礼仪修养计划

范文类型:礼仪,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7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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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学生提高礼仪意识,自觉践行文明礼仪,弘扬传统文化,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礼仪习惯,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文明礼仪修养,全面开展文明礼仪教育活动,为了配合学校工作,我班特制定文明礼仪教育活动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1.开展一系列的文明礼仪体验性的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切身体验,使之内化为自己的行为。

2.举行丰富多彩的文明礼仪教育主题活动,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礼仪习惯。

3.通过评选“文明礼仪之星”,树立榜样,促使学生自觉遵守文明礼仪行为规范。

二、具体措施

1.创设文明礼仪良好环境氛围。

根据每月工作重点布置有关的文明礼仪黑板报。

2.寓规范训练于学生日常生活管理之中。

在常规教育工作中,坚持把培养学生文明礼仪行为习惯和行为标准放在首要位置,关注指导学生的学习生活、交往以及日常生活方式与习惯。以平时仪表、言语为切入点,通过强化训练,把《文明礼仪行为规范》文明礼仪教育落实到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去,让他们从中受到影响,得到锻炼,养成习惯,从而提高。每周一班会上一节文明礼仪课,坚持每周记录两篇文明礼仪日记。

3.寓规范训练于各领域教学之中

在各领域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利用教材切合实际地把《规范》细则渗透到教学中去。并根据文明礼仪教育的需要,创编文明礼仪教育的教材,使学生在开无意识的学习中强化记忆,受到教育。

4.开展文明礼仪教育主题活动

根据每月主题每周有计划地组织一节专门的文明礼仪活动,丰富教育教学形式,使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可以全身心地投入,通过比一比、看一看、议一议、想一想、做一做,使学生的文明礼仪行为在不知不觉中趋于规范化。

5.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结合。

通过家长会和平时与家长的交流,要家长了解学生文明礼仪教育的重要性,以身作则,并积极配合教师,培养学生的文明礼仪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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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经纪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经纪人,全文共 2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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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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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编辑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编辑,全文共 17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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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教育》周刊编辑管理制度(讨论稿) 为确保《莘县教育》周刊编辑部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更好地为作者和读者服务,结合实际,一改20xx年重稿、错稿、采稿不均衡、版面样式老化、稿件质量低、读者满意度不高等弊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编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出版方针和各项出版管理规定,贯彻执行教育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决议。

2.制定办刊方针、编辑出版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3.确保《莘县教育》周刊办报质量,对所有编辑报送的稿件有终审权,同时对各期各版负全面责任。

4.建立健全专、兼职的编辑、网络编辑、专家审稿队伍,努力提高办报水平。每学期至少组织2-3次编辑会议或者组织编辑到学校采访活动。

5、建立健全教师记者、学生记者队伍,搞好小记者队伍的相关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2-3次积极向上的校园小记者活动。

二、编辑职责

1.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期刊管理、知识产权和保密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及报纸编排规范,完成相关编辑的工作和履行相应职责。

2.负责《莘县教育》周刊具体栏目的征稿、组稿、审稿、编辑、校对、报送主编审批等工作。

3、 及时了解所负责版面相关栏目学科的学术动态,同全县内、

《莘县教育》周刊存档·内部保密

外作者保持并加强联系,及时向编辑部提出征稿、组稿等有关建议。

4、 对组稿、来稿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编辑部复审、不宜刊登、退回修改等),并负责统计自己所负责版面录用的稿件作者相关信息。

5、 对决定采用的稿件,进行编辑加工和技术处理,使文章语句流畅,无错别字,摘要、关键词、标点符号、图、表等要规范。完成此项工作后,按所组栏目发主编规定邮箱。

6、登记自己所负责的各版的稿件录用情况,并在当期见报后及时将电子名单发编辑部。

7、若当期无编辑报审文章,主编需及时想办法补充稿件,承担与编辑相应的责任,若连续无编辑报审栏目,编辑部有权不报上级领导自主增添文字编辑,但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8、文字编辑每期必须报审至少一个栏目,连续三期未报审栏目的,视为自动退出兼职编辑队伍。

三、网络编辑职责

1、网络编辑负责报纸文字及图片的全部“上网”工作,包括将每期的截图和文字发至博客、完成报纸电子版的登记和上传、完成莘县教育局官方网站当期报纸新闻图片及文字的上传任务。

2、每期报纸定版后12小时内务必上传莘县教育局官方网站,24小时内上传至电子版网站。过期每推迟一小时扣除津贴的1/12,扣完为止。

四、编辑流程:一组,二报,三发。

就是责任编辑先将投稿邮箱里认为有价值的稿子选出,组成相应栏目,校对完毕后,报主编指定邮箱,得到回复确定采用后及时将作者及题目信息发往指定邮箱。

五、稿件处理

1.所有作者来稿仍发四个邮箱,编辑们可以随时查看每个邮箱,接收稿件,自由组织个性化栏目,完成组稿步骤。主编原则上不查看四个邮箱。

2.所有主编确定刊发的编辑所组稿件均在文章末注明编辑姓名,本栏目编辑负抄袭、剽窃、内容导向错误、语言规范错误的责任并按《莘县教育周刊津贴、稿酬管理规定》扣除本栏目津贴。

3、主编接收编辑组稿,若稿件重复,以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4、当周(按出版时间)报纸稿件报送主编信箱时间不得迟于上一周周五下午6:00,过期不再采用。

5、因学校较多,为照顾平衡起见,每期报纸只发表同一作者的一篇文章。

6.凡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在半年内停发该作者稿件,并根据《莘县教育周刊津贴、稿酬管理规定》扣除本栏目编辑相关津贴。

四、编辑加工要求

1.编辑加工是对决定报审的稿件进行加工锤炼,使其从内容到形式上更适合报纸的要求,使稿件的质量更上一层楼,稿件中的一切问题包括政治内容,科技内容,文字、图序、表序,都要审查无误,一经发出一般不再修改。

2.编辑加工的原则:精编细改,先析后改,先通读全文评估稿件的价值,形成修改设想胸有成竹后再改;有错必改,改与不改两可

之间的原则上不改;改稿必须恪守文稿的原貌,保持作者的风格;若对稿件作较大改动,必须经作者同意。

3、应多注重采编。邮箱的稿件不好改动或者通过稿件发现新闻点时,可以主动与新闻学校联系,主动前去采访,编辑部提供联系方便,采访时间自由掌握、其中发生的公务费用可以被访单位自由结合解决。

未尽事宜,另行调整。

本制度解释权归编辑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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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小学班级管理奖惩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班级,全文共 8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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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方面:

1.作业完成并且字迹美观端正(优a),得10分。(优+a+)得20分。

2.单元考试90分以上,得30分,95分以上得50分。

3.家庭作业没有完成或按时上交,一样扣10分。

4、上课积极回答问题有3次及以上的可以奖励10分。

5、作文获得“小小作家”印章可以奖励20分,得90以上得10分。

6、有进步的同学视情况由老师奖励。

纪律方面:

1.违反班级纪律将被记录在班级日志上,有一个名字,扣10分,两个名字扣20分,依次累计。班级被扣分,扣100分。

2.课间出操、集会,必须做到静、齐、快,讲话的、推同学的或打闹的,每次扣10分。

3、表现突出,被表扬的视情况奖励。

劳动方面:

1.卫生值日当天无批评,没有扣分,当天值日生每人得30分。值日认真的受到老师表扬的,得10分。忘记值日的、偷懒或没有完成自己的工作就去玩的,扣10分。

2.平时在教室里面吃零食、在教室里面乱扔纸屑或粉笔、随机检查教室卫生时发现座位的四周有纸屑或其他脏东西的(包括自己的课桌椅、地面等),扣10分,并提醒。不改正的罚值日一天。

好人好事:

1.在一帮一活动中双方成绩都有一定的提高的每人每次得20分

2.捡到东西能及时还给失主或交给老师的每人每次得10分。

3.被老师发现不团结、和同学闹别扭甚至打架的每人扣20分。

4.表现优秀者,根据情况而定,可若干分。

5、在各类比赛中获奖,为班级争光的,有奖励。

小助手监督方面:

1.小助手要为同学办事,不能私自乱用权利,被发现每人扣10分。

2.小助手的工作得到老师的好评时,每人每次根据情况奖励若干分。

3.小助手要带头,做好其他同学的榜样,小助手有严重错误的做深刻检讨,被批评三次撤换。

4.其他同学对小助手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并帮助小助手做工作的每人每次得10分。

5.小助手、值日生、课代表、小组长等工作表现出色的,由老师视情况奖励。

奖励细则

1、100分可兑换一个奖章,得到相应奖励。

2、每月评选班级之星,发给奖状,并公示。

3、奖券作为期末评优的一个重要参考。

4、如有发现私自交易奖券,一律没收上缴,并给予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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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办公楼物管值班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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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禁卡的领用:门禁卡由办公室统一制作、管理,发放给工作需要领用的员工。员工在办公室领取门禁卡时,办理相关确认领用手续。

二、门禁卡的补办:使用不当损坏或遗失,须办理相关补办手续,损坏卡由办公室收回。

三、门禁卡的注销:

1、门禁卡属于智能IC卡,卡内存储了小区楼宇的相关信息。如遗失,请速到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2、因门禁卡遗失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引起的后果,由领用人全部承担。

3、领用人因离职等原因不再使用时,需上交所领用门禁卡,办公室需加以核对编号无误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四、门禁卡的使用:

1、本小区采用的门禁卡具有逐步实现人、车进出小区的身份识别功能;

2、进出小区时,需持卡靠近读卡器,经身份识别后,门禁可自动开启;

3、门禁卡仅限领用人工作时间内使用,实行早领用晚交回制度;

4、禁止将本人所使用的门禁卡转借他人使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隐患;

5、门禁卡请勿弯折、水浸或接近磁场,因此造成的门禁卡损坏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以上内容根据不同物业企业适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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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教学工作计划如何制定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教研,全文共 6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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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教育教学理论学习,提高个人的理论素养

1.认真学习教学大纲和有关数学课程等材料。

2.加大对自己和学生的自我分析和解剖。

二、按数学课程标准,进行教学研究,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在备课中,积极开展共同研究,全面合作的活动,努力促进教学的进度与学生的接受力相挂钩。

2.加强对自己和上课的标准,探讨课堂教学结构、模式和方法,多向其他有经验的老师虚心学习和请教,使自己尽快成为熟悉教学业务,具有一定教学业务水平合格教师。

3.加强对自己知识水平的提高,俗话说,要想给别人一杯水,自己首先有一桶水的容量。只有自己有了充足的知识,才能在教学上能够左右逢圆,得心应手,使学生能够对知识更加理解得透彻。

4.加大对学生的管束力度,并让学生从心理上认识到自己的学习的重要性,使他们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5.“初中新教材”的数学教学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目标。切实重视学生思维能力培养,切实提高学生的解决问题的技能和创新能力。力争让学生全面发展。

6.加强教学常规调研,做好备课笔记、听课笔记、作业批改等的检查或抽查工作。认真学习其他老师经验,切实提高备课和上课的质量,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规范作业批改。

7.针对不同学习基础的学生的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教育方式,既让后进的学生认识到自己仍然是老师的好学生,又使学习较好学生意识到自己还有不足之处,始终保持奋斗和旺盛的精力和乐趣,并注意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寓思想教育于教学工作中。

8.总之,我会在教学工作中会努力努力再努力,日常管理上勤奋勤奋再勤奋,不断得使自己有所进步,使自己走得更远,更远,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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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服装设计师怎样制定工作计划_设计师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设计,全文共 9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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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师怎样制定工作计划

一、 以两访两创为契机,创先争优为动力,切实加强党建工作

1、 强化理论学习。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员学习制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认真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学习贯彻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党的xx大有关文件精神及上级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

2、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理念,深刻认

识加强管理的重要性,坚持靠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构建适应现代大学要求的反腐倡廉制度体制。

3、 继续深入开展“创造争优”活动、“两访两创”活动和“五好”

领导班子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学雷锋”等各项主题实践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创先争优的长效机制。

4、 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严格入党程序,控制发展规模,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与考察,强化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学习。

5、 加强党员继续教育,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坚持党支部定期学习制度,抓好理论学习,增强党性修养,加强学生党员与普通同学之间的沟通交流,发挥学生党员的带头作用。

二、工作室范围

1、四季服饰产品开发,服装产品开发制作,男女(休闲装、针织、牛仔等), 全新策划色、款、面料并执行, 品牌发部与策划,“N2”品牌形象策划,店面 / 展览设计,款式设计与制做.

2、单品与组合设计,样衣制作

3、单系列款式设计,样衣制作

4、根据自身能力可为同行提供;设计、生产顾问服务。也给名人提供设计服务为他们量身设计制作各种服饰(装)图案。

三、 注重内涵,笃实基础,积极推进教学改革

1、 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核心,进一步优化专业教师团

队,将培养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为重点,以全面提高教师学历职称结构为目标,科学合理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治学严谨、专兼结合、特色鲜明且相对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师资队伍。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培训力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与市场实践,紧跟时代发展步伐,促进知识结构不断更新。

2、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课程设置体系、

实践教学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构建导向型课程体系,确定核心课程,制定核心课程标准,加强课程建设,推进课程改革,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修订教学大纲和课程安排,顺应时代潮流,适应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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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卫生,全文共 3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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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动因

指出,要牢固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推动基层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要把扶贫攻坚抓紧抓准抓到位,坚持精准扶贫。选派优秀机关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解决一些村“软、散、乱、穷”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改进机关作风、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的有效途径。贵州省委从各级机关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软弱涣散村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村担任第一书记,做到第一书记应派尽派,工作经费全面保障。铜仁市委严格执行第一书记动态管理、动态督导,每月定期到村督导第一书记开展工作,确保责任在肩,纪律在心。石阡县委推行“四子”工作法,形成集“预派制”管理、畅通第一书记任用渠道、第一书记工作例会为一体的管理体系,激发第一书记“想为、敢为、善为、能为”的工作热情和主观能动性。

在贵州调研时强调,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丝毫不能放松。第一书记服务群众“四子”工作法着力在解决第一书记驻村干什么、怎么干、干成什么上进行科学引导,有效破解第一书记面对组织建设没建议、面对发展方向没思路、面对复杂局面没办法、面对群众期待没回应等问题,提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水平,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组部部长赵乐际在贵州调研基层党组织建设时强调,村党组织和驻村干部、第一书记,要一起想办法,立足本村优势,发展壮大种养殖等特色产业,通过农村电商等平台扩大市场,不断提高农村收入水平。当前,脱贫攻坚已进入冲刺阶段,第一书记不失时机地投入这场攻坚战,导向鲜明,作用巨大。“四子”工作法紧扣精准扶贫“五个一批”基本方略,量化工作内容、帮扶方向和具体措施,促使第一书记最大限度发挥在人力、智力、政策力方面优势作用,一心一意搞帮扶,聚精会神抓扶贫。

二、主要做法

第一书记服务群众“四子”工作法,以脱贫攻坚主要任务和贫困群众的紧迫需要为主线,促使第一书记按照群众意愿和脱贫需要开展工作,真正发挥好作用,助推脱贫攻坚,赢得民心拥护。

(一)选准好路子,明确发展方向。两年来,该县从机关党员干部中选派232名第一书记驻进村寨,重点围绕产业扶贫、发展山地高效农业、乡村特色旅游、农村电商等产业,积极协助所驻村探索走出产业化扶贫的好路子。采取由驻村第一书记建议、党支部提议、村支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五议”流程,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选准特色产业。扶持生产大户和经营能人,着力培育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农村电商为载体,搞好农特产品的营销开发,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积极推广“三变”模式,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坚守生态与发展两条底线。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有效解决乱砍乱伐、滥捕乱猎、乱采滥挖、随意放牧等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大力实施生态林、经果林、景观林建设,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

(二)住进好房子,紧贴群众愿望。协助村支两委认真开展评议,对有安全隐患的农村危房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对条件恶劣、居住分散、有地质安全隐患的群众,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工程。对自然条件好、群众有集中居住意愿的村,选择交通便捷、产业发展有基础、有潜力的地方实施集中建房。全力协调金融部门,帮助群众申请金融扶贫贷款,解决群众建房资金难题。引导群众按照“精致、特色、宜居”的标准建房,统一规划,统一风貌、统一格调,杜绝乱建乱搭、杜绝建“贪大求高房”、杜绝铺张浪费和债台高筑建房。把农村集中建房、“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与城镇建设、产业发展、园区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完善配套设施,培育后续产业,增强发展后劲,实现群众住有所居、住有好居目标。

(三)养育好孩子,托起发展希望。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定期组织村组干部深入留守儿童家庭进行家访,帮助解决留守儿童生活学习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村级“QQ亲情聊天室”,为留守儿童与父母搭建沟通交流平台,让留守儿童感受父母关爱。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开展“手拉手”、“爱心妈妈”、“代理家长”、“家风教育”等活动,做好在校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辅导,让孩子在心理、情感上充分得到关心关爱。做好雁归工程政策宣传,积极鼓励外出务工群众回乡创业,减少留守儿童存量。建立初、高中毕业学生台账,强化“雨露计划”、“春蕾行动”政策宣传,协调相关部门对贫困学生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引导群众教育孩子勤奋学习和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架起家长与教师沟通联系的桥梁,努力培养品学兼优、爱国爱乡的栋梁之材。

(四)过上好日子,助推同步小康。以解决民生问题为着力点,夯实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力所能及为群众就医、医疗报销等提供服务。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和弱势群体工作台账,协助做好低保核查、低保评审等工作,探索建立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依托产业园区实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加群众工资性收入。注重环境卫生整治,组织开展讲文明、讲卫生、树新风活动,努力实现村容整洁、民风优良。经常深入群众中开展调查走访,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工作,促进邻里和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农家书屋平台,全面实施群众素质提升工程。努力让群众过上生产发展、收入增加、民风优良、村容整洁、邻里和谐、生活幸福的好日子。

三、取得成效

实践证明,第一书记驻村帮扶是促进贫困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有效举措。第一书记服务群众“四子”工作法,有效提升了第一书记服务功效,让群众知道第一书记干什么、第一书记知道群众想什么。

(一)精准发力,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一是提高村级党组织决策水平。运用自身知识结构和社会、市场资源,广泛参与村级发展重点产业、重要事项的决策管理过程,提高村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目前,参与村庄规划、产业发展、落实社保政策等4331次。二是加快精准扶贫进程。协助村党支部理清发展思路,积极向上争取发展项目,实现好项目落到村。目前,全县共落实扶贫项目137个,扶贫资金6694.3万元,脱贫27289万人。三是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协助村集体、群众、产业大户所驻村发展适合自身特点的茶、经果林重点产业。目前,全县种植经果林2.54万亩,同比增长47.42%。

(二)精准帮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是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贫困学生关心关怀工作,推动农村家庭教育人性化、农村学生管理科学化,积极支持山村幼儿园发展,全县共建山村幼儿园132所。二是协助建立留守儿童动态管理台账,跟踪式服务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和贫困党员群众,并积极组织社会力量给予帮助。今年,共协调开展助学活动300余次,义务送医活动180余次。三是狠抓党建帮扶工作。积极推进“万名干部结穷亲”进一步落实到位。目前,党建帮扶部门“一把手”到联系村走访群众1258人次,培训党员干部群众5764人次,协调解决资金1052万元,协调项目423个。

(三)精准服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一是为民办实事。通过场天坐班和深入走访,了解群众生活生产困难并及时给予帮助,拉近干群距离,密切干群关系。截止目前,开展走访28443次,帮助群众办解难事、办实事7693次。二是为民讲政策。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工作,走进农家给群众宣传政策、传授技术,获得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三是为民树形象。县委明确驻村第一书记的工作方向、重点、任务,促进他们转变工作作风,在村干部中形成示范效应,获得群众点赞。

四、经验启示

(一)实施“四子”工作法,精准定位是关键。定位第一书记为驻村党务政务联络员、党建工作指导员、产业发展参谋员、带富群众信息员、扶贫济困服务员“五员”角色,强化驻村第一书记责任意识,促进驻村第一书记胜任现职、履职尽责。

(二)实施“四子”工作法,找准路子是基础。该县实行“四子”工作法,提出服务群众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方向和方法,有效解决部分驻村第一书记到村开展工作无思路、谋划发展无办法、帮扶群众无抓手等问题。

(三)实施“四子”工作法,服务发展是重点。“四子”工作法立足于精准扶贫各项工作任务,围绕促进群众增收、注重生态建设、关注群众建房、支持农村教育、改善民生等关键问题,为服务基层发展明确方向,找准重心,深得群众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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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植物妈妈有办法反思总结

范文类型:办法,工作总结,全文共 6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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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率知识在实际生活和生产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是小学数学中比较重要的基础知识,也是用百分数解决问题中最简单的题型。这部分内容是在学生掌握了百分数的意义、百分数和分数、小数的互化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教学的。百分率的实质是百分数意义的实际应用。

这节课的主要内容是求“百分率”,知识点看似简单,却没有什么引人注目的地方,提不起学生的兴趣。我只有联系生活实际,例举一些生活中常见的百分率,通过这些知识学习,学生有了一定的兴趣,回答问题有了一定的基础,突破了重点,难点。

教师教学的对象是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由学生看得见的出勤率、缺勤率、达标率、发芽率作基础,让自学书本。通过自学书本,学生发现百分率的计算除了我们之前所用的算式外,还可以有不同的写法,并能找到他们的联系与区别。看书后,让学生举一些日常生活中的百分率的例子,学生也就很容易从他们的现实生活中去寻找有关百分率的例子。这一切都说明学生在学习百分率这一新知识之前,有关这方面的知识并不是一片空白,而是有一定的生活积累,教学时就应该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尊重学生、相信学生,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教学百分率时,我应该采取合作探究的方法,同桌交流,给予他们充足的时间,说生活中的百分率,说出它们的意义,更好的理解百分率的概念.并且让他们感受生活中的数学知识。知道数学来源于生活,生活中有许多数学知识,以促进他们更好的学习数学。通过类比迁移,学生自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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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篮球裁判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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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工作千头万绪,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大错。那么,如何把握其中的轻重缓急呢?

一、严格要求≠体罚学生

严格要求与体罚学生是“爱学生”与“不爱学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感情的外在表现。没有爱的教育不是真正的教育,严格要求应建立在“爱学生”的基础之上。譬如班内有多名学生字写得很糟糕,为了使他更快提高,我指导他每天多练一页字,学生并不会认为老师给他的任务是惩罚。

二、严肃认真≠死板教条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同样适用于班主任教育学生时方法的选择。班内每位学生、每件事情都有其独特性,我们应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人每事,但教育的方法不能死板教条,应灵活多样,因材施教。

三、发挥班干部的作用≠撒手不管

班干部在班级管理中的作用不可小视,但不能过分夸大。把班里的常规工作让班干部去实施理所当然,而学生的思想工作等,还需要班主任单独或领着学生一起做。

四、发挥优点≠回避缺点

发挥优点不是回避缺点,如果我们回避了学生的缺点,学生就不能准确、全面地了解自己,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所以,在发现学生的缺点和不足时,班主任要本着一分为二的原则及时纠正。

五、做学生的知心朋友≠与学生称兄道弟

班主任的威信不是靠权力压制换来的,而是在对学生无微不至的关爱中树立起来的。但在关爱中过分亲昵甚至称兄道弟,又会使他们少许多规矩,少许多约束。总之班主任应力求做到“严而有度,爱而有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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