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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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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3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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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规范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进一步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平衡,提高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提高应收账款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应收账款管理活动的各相关部门。本办法明确了参与应收账款管理活动的相关部门的职权、责任;规定了本公司应收账款核算、催收、清查、考核等工作的管理要求和坏账核销的管理程序。

3.定义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及代垫的运杂费等。

4.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

4.1财务部

4.1.1财务部负责销售与收款等应收款项的结算与记录,监督管理货款收。

4.1.2负责本公司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与控制。

4.1.2.1按照总公司核定下达的应收账款合理额度和周转率监控管理。

4.1.2.2根据坏账损失的处理程序核销处理坏账损失。

4.2经营部

4.2.1负责处理客户管理,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

4.2.1负责催收货款、对账确认债权、取得货物签收回执、销售退回审批。

4.2.3负责清收二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4.3物流部

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按照销售发货单据组织发货,确保库存账物相符。

5.工作内容

5.1应收账款的核算

5.1.1财务部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明细账,及时反映每一客户应收账款的发生,余额的增减变动,监督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

5.1.2财务部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并对应收账款账龄进行分析,提供给公司领导及经营部,对应收账款数额过大或超过合同付款期等情况提供预警信息反馈。

5.1.3经营部在招投标环节应重点考查建设方的资信能力、项目审批手续、资来源渠道、履约能力等,应选择诚信、合法、有实力的客户。

5.1.4经营部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并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详细记录应收账款基础资料。包括每个客户的信用度、合同付款期限、每笔业务的合同号、经办人员、批准人员,发货方式和日期,发票记录,回款记录和对账、催收记录。

5.1.5应收账款的发生和形成要附有完整的反映销售交易情况和货物所有权交割情况的有效凭证,包括经过授权审批的合同,经过公司授权审批的销售政策及客户签收回执。以上材料应作为销售货物、形成应收账款的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5.1.6发生销售退回,由经营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负责向客户索取当地主管税务机构出具的退货证明,据此证明开具红字发票。生产部应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应清点货物,依据退货产品评审表办理退库。财务部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调整应收账款及相关业务处理。

5.2应收账款的催收

5.2.1经营部销售业务经办人员对其经办的应收账款全程负责,并对客户的经营情况、支付能力进行追踪分析,及时了解客户资金持有量与调剂程度,保证应收账款的回收。

5.2.2经营部销售业务人员应对应收账款客户分类管理,合同期限内的应收账款应及时提醒客户按约付款,不能放松监督以防发生新的拖欠。超过履约期的应收账款,销售业务人员提交分析说明及清收措施交经营部门领导审阅,并呈报总经理。对于恶意拖欠、信用品质不良的客户应当从信用清单中除名,并加紧催收。催收无果而金额较大的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于超过履约期但以往信用记录一向正常甚至良好的客户,争取在延续、增进相互业务关系中妥善的解决应收账款拖欠问题,如果逾期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5.2.3经营部销售业务人员工作调动,该销售业务人员经办或接管的应收账款应作为主要内容逐笔进行交接,后任业务人员必须接任应收账款清欠责任,发生逾期呆账、坏账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同时追究前任、后任销售人员的责任。

5.2.4对于在制定本办法前已形成的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原销售业务经办人已调离本公司又没有业务往来的应收账款,由公司制定专门的清欠办法进行清收。

5.3应收账款的清查

5.3.1经营部销售业务人员应定期与客户对账,对账结果可使用询证函或对账确认书加以确认。询证函或对账确认书应由双方盖章,并及时交财务部,确保债权明确有效。双方对账有问题的,必要时由财务部提供对账支持,和业务人员共同与客户对账。

5.3.2经营部、财务部应定期(至少每月末)全面清查应收账款和库存商品,对已经发货实现物权转移的必须及时开具发票,核实确认应收款项。

5.3.3财务部在清查应收账款时,相对应的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债权人,应由经营部共同说明情况,经经营部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进行账务抵扣处理,以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数额。

5.3.4与总公司形成的应收账款,财务部应定期对账,编制对账调节表,并由双方盖章确认。

5.4应收账款的考核

5.4.1公司每月对应收账款回收设定目标指标,对超额完成应收帐款回收目标指标的业务员予以专项奖励,对未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的业务员,公司将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与薪酬水平挂钩。

5.4.2应收帐款回收采取“月度下达指标、季度实现惩罚、年度汇总奖励”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公司运营计划按月下达应收帐款回收目标指标,按季度进行惩罚,按年度进行奖励。季度完成情况为当季连续三月完成情况的加权平均数,年度完成情况为当年连续12个月完成情况的加权平均数。

5.4.3公司对造成坏账损失的销售业务人员,追究责任,扣减当月绩效工资。

5.5应收账款的奖惩标准

5.5.1应收帐款回收额度达到年度目标指标的100%以上,超额部分按照10‰对经营部予以奖励。对总公司参与协调回收的工程款,超额部分按照5‰对经营部予以奖励。

5.5.2对应收帐款回收低于季度指标的单位,按照应收帐款回收比例发放经营部副部级以上成员及主管领导月度绩效工资,月度应收帐款回收为零的单位,仅发放经营部副部级以上成员及主管领导基本工资。

5.5.3应收帐款回收以自然年度为考核周期,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扣罚的绩效工资部分可予以补发;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未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扣罚的绩效工资部分不予以补发。

5.6应收账款的考核程序:

5.6.1财务部每月6日将上月应收帐款回收指标完成情况及每季度首月6日将上季度应收帐款回收指标完成情况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经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审议后执行。

5.6.2对应收帐款回收奖励,由经营部自主分配,经营部接到行政部下发的奖励通知单后,制作分配单,经主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批示后,上报行政部备案。严禁不经备案私自分配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公司有权收回奖励。

5.6.3对未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的单位,行政部依据“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审议后的处理意见,执行薪酬浮动。

5.7应收账款管理费用

5.7.1在管理和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用、诉讼费用,作为当期费用计入损益,不得挂账。

5.7.2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签订协议按一定比例折扣收回的,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折扣部分作为损失处理。

5.8坏账核销管理程序

5.8.1坏账损失确认原则

5.8.1.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5.8.1.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5.8.1.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裁定其诉讼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5.8.1.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5.8.2坏账损失应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经审批后处理。

5.8.3坏账损失企业内部处理程序

5.8.3.1经营部提出坏账核销申请,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提供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和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5.8.3.2执行总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规定,财务部根据核销申请经核实后,出具具体意见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

5.8.3.3涉及诉讼的坏账损失,由企业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8.3.4总公司内部单位相互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定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债务的财务资料。

5.8.4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形成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由业务部门或单位内部清欠部门追索。

6.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此办法冲突的文件,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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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3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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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经国务院原则通过后,国土资源部就依据《条例》的主旨和精神,结合各不动产登记试点地区的统一登记实践,启动了《条例》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今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以第63号令发布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条例》进行了细化,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确定了更为详细的操作规范。我们将组织相关专家,分两期对《细则》进行深度解读。

《细则》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细化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具体规则,对于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登记程序、各类登记类型及其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利用和保护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可以说,践行依法行政,构成了贯穿《细则》各项制度和规范的一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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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关于“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的管理实施办法_开题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办法,全文共 18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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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的管理实施办法

做好论文选题工作是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前提。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本规定》文件精神,现对研究生的“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做出如下具体管理实施办法。

一、撰写要求

1、文献综述

在导师指导下,研究生根据选定的研究方向,阅读有关文献,写出文献综述报告。文献综述内容应包括: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对所属研究方向阅读文献的概述;所属研究方向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含主要研究的若干分支,每个分支的理论/方法/方案/技术研究的现状,关键问题己解决的程度与尚待解决的难点,未来发展的趋势等);结论;主要参考文献。文献综述的字数,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少于10000中文字,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少于20190中文字。

2、开题报告

在导师指导下,研究生根据所研究的课题背景,做开题报告。选题应属于本学科范围。开题报告应包括:学位论文选题依据(包括论文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等);学位论文研究方案[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可能的新意/创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之处];预期达到的目标、预期的研究成果;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等。

二、完成时间

2.5年学制的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3学期末完成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2年学制的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2学期期末或第3学期初完成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

博士研究生(含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应在入学后2年内完成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直博生应在入学后3年内完成“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

开题不通过者,须重新开题。重新开题须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一般由原考核小组成员进行评审,考核结果报院(系)研究生教务备案。

博士生因特殊原因延期完成者,需提交书面报告,经导师同意,由所在院(系)教学主任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考核管理

1、考核组织

“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的考核,由各院(系)组织公开进行。考核小组成员3~5人,由院(系)确定。对跨学科的学位论文选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导师参加。研究生“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应吸收有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

2、考核要求

考核小组应对报告人的“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进行严格评审,填写《研究生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评审表》,写出考核意见。“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分别按优、良、中、不及格四级评分,最后给出总评分;“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只要有一项成绩不及格,则总评分记为不及格。凡总评分在中以上的,记为通过,由各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录入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各院(系)同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的“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的成绩,优的比例不超过15%,中与不及格的比例不少于10%。凡通过“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者,记1学分。考核小组可利用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环节对研究生进行筛选淘汰。根据论文选题和研究生研究能力的要求,考核小组可做出通过开题报告、允许重新开题或终止培养(淘汰)的决定。

“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未通过者,经考核小组同意,硕士生应在3个月之内重新进行,博士生应在半年之内重新进行,仍未通过者终止培养。

四、其他要求

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的纸质文档在各院(系)存档1年,1年后刻成光盘存档。研究生《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评审表》在各院(系)长期保存。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含)以后入学的研究生;此前制定的文件相关内容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北京x大学

研究生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评审表(试行)

说明:

1、文献综述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2)对所述研究方向阅读文献的概述;

(3)所述研究方向的基本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含主要研究的若干分支,每个分支的理论/方法/方案/技术研究的现状,关键问题己解决的程度与尚待解决的难点,未来发展的趋势等);

(4)结论;

(5)主要参考文献。

2、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选题依据(包括论文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等);

(2)论文研究方案(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可能的新意/创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之处);

(3)预期达到的目标、预期的研究成果;

(4)论文工作计划等;

(5)主要参考文献。

3、评审小组对上述内容应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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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范文_工作者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办法,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17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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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聘用

第三章考核

第四章报酬

第五章辞职、解聘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经过一定的程序

,被东区民政局聘用的社区工作人员,包括:

1、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社区党员大会(社区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从事党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委员专职人员;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

3、通过招聘,在社区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专职社会工作者。

没有被东区民政局聘用为社区工作者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聘用采取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两种方式进行,由区东民政局适时统筹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聘用每三年为一个届期。

第五条换届时,对上一届的社区工作者实行考核聘用;届期期间,新补充的社区工作者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聘用。

第六条考核聘用一般按下列程序和办法进行:

1、提出考核聘用申请。个人提出考核聘用申请,经所在街道审核同意后,报东区区民政局审批;

2、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由街道(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参会人员包括街道(镇)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及街道(镇)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所在社区所有社区工作者;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辖区单位代表,其中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原则上占参会总人数的20%。参会的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可自愿申请,也可由街道(镇)确定。

民主推荐。主要考察考核对象能否继续胜任社区工作者岗位,民主推荐得票率不过半的不再聘用;

民主测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低于6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不再聘用。

3、决定考核聘用对象。由街道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和测评情况,集体讨论是否聘用。

4、公示。在聘用对象所在社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5、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东区民政局审批,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考试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2、奉公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爱社区工作,掌握社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3、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4、男性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原则上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八条考试聘用社区工作者必须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在编制空缺的情况下,经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

第九条通过公开考试,并依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人员,由东区民政局聘用为社区工作者。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东区民政局统筹安排,街道(镇)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细则由街道(镇)自行制定并报东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街道(镇)结合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确定社区工作者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补贴的发放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的优秀等次不超过本社区工作者总数的20%。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由街道(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参会人员包括:

1、街道(镇)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

2、所在社区所有社区工作者;

3、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辖区单位代表;

4、其他人员。

参会的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原则上占参会总人数的20%;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可自愿申请,也可由街道(镇)确定。

第十四条街道(镇)应全面考核社区工作者的德、能、勤、绩、廉,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风情况;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2、社区工作者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的熟悉、掌握情况,自觉熟练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情况;对责任范围内工作职责、居民构成、居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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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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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所QQ群的管理,保障其安全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1)群主(管理员)应带头遵守群内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核实会员身份,严格保守群内人员的私人信息。

(2)群主负责对管理员的管理和监督,如有管理员失职情况,群主报所领导同意解除其管理员职务。

(3)群主须每周上网查看军休干部提出的问题,一般在周三查看,并且接到问题两日内给予解答,确因其他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解答的及时说明。

(4)群内成员应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发表漫骂、侮辱或者毁谤他人,暴露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信息,严禁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一切言论。

(5)群内成员应严格遵守本群的规章制度,若违背本规定的,群主将给予告诫、警告、造成较坏影响的将解除其群成员身份。

军干八所

20xx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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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35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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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xx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

20xx年7月7日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条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其他裸露地面,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技术措施,推广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

第十四条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

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城市道路单侧绿线宽度达到或者超过8米的,可以结合周边环境条件,建设带状公园绿地。

第十六条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第十七条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

第十八条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以及水体、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

第十九条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

林荫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以及县(市)区政府投资且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其它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各负其责、联动监管的责任体系。

城市绿化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项目应当由同级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绿化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自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竣工图纸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内,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绿化管养情况进行监管。

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进行监督。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绿化养护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告知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并督促养护单位整改。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并组织移交验收。

第二十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应当与认建认养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或者进行登记,冠名挂牌权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园林绿化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制,并对园林绿化交易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城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地察看、公示、公告等方式分级进行。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影响交通、供电、施工、采光等需修剪树木的;

(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下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下的。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二)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上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上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

县(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三十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移植、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在施工前制作公示牌,将许可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不得低于原来的标准。绿地恢复成本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移植应当适时进行、就近移植,并实施清单管理。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移植地点并监督实施,申请人应当委托管养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移植。

第三十三条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养单位。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调查,建立健全绿化档案,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城市绿化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档案,做好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完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城市的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率达100%。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提高湿地综合服务功能。

第三十七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失职或者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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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1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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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纪委有关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规定以及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务服务窗口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窗口应切实代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赋予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职能,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

第三条本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实行“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窗口要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简化办事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四条本局所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应当按照“阳光政务”有关要求,在窗口、局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及市级相关网站等公示项目名称、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申请材料、许可结果等内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爱岗敬业,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相关政策,熟练掌握本岗位有关的专业知识,按照阳光政务各项要求,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要服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积极参加政务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政务中心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要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

第七条窗口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参见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要严格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群众、投资者和基层服务。接待服务对象要举止文明、耐心细致、热情周到,以实际行动维护本局和中心和良好形象。

第八条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受服务对象现场和电话咨询。对服务对象的咨询,做到有问必答。能直接回答的问题,一次性告知,不推到处室;不能准确回答的问题,主动咨询业务处室后再认真回答,做到让服务对象满意。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应耐心听讲,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克制自己,用语文明,耐心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得与服务对象争吵,要及时向窗口负责人汇报,妥善予以解决。

第九条窗口岗位工作实施A、B角制度,要确保窗口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任何时候不缺岗。岗位A、B角之间,以及窗口所有人员要做到互为补充,团结协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窗口人员请假一天以上的,由派驻该工作人员的处室负责人安排好到窗口临时工作的补岗人员后方可准假。补岗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和服务规范。

第十条窗口应当按月整理、上报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办理情况和统计数据,对已办理完毕的事项材料要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住建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行政审批、管理服务、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有影响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进行"吃、拿、卡、要"。不得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参与行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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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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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岗准备

1、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班,做好考勤记录。

2、清理好办公区域卫生,办公岗位整洁有序。

二、仪表仪容

仪表仪容要求整洁、端庄、统一,表现窗口工作人员良好风貌。

1、服饰整洁、统一,按规定着装。

2、言行举止温和、谦恭、自重。

3、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

4、提倡工作时间不吸烟。

三、服务要求

服务要规范、热情,使用礼貌用语。

1、提供服务时要目视对方表示尊重,面带微笑表示友好,颔首点头表示肯定。

2、服务要耐心细致,态度热情,程序规范。

3、用语统一,提倡使用普通话,与外地服务对象交流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4、提倡文明服务,不推诿,不扯皮。

5、实行首问负责制,对能办理的事情给予明确答复,对不能办理的说明理由。

6、实行责任追究制。

7、实行限时办结制:凡属于本区管辖的社会服务项目,一般问题及时或当天办结;复杂问题办理不超过三天办结;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的,一周内答复。

8、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不收礼,不吃请,不搞权钱交易。

四、计算机及网络维护管理

1、加强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2、禁止登陆黄色网站和反动网站。

3、禁止泄露、外借专业数据信息。

4、禁止擅自修改网络设置及信息。

5、做好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维护,因维护不当造成的计算机硬件损坏由各窗口单位自行负责其维修费用。

6、下班后及时切断计算机外接电源。

五、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在大厅窗口用餐,不准吃零食。

2、不准带小孩上岗。

3、不准擅自离岗、缺岗、串岗及闲聊。

4、不准讲脏话、粗话及大声喧哗。

5、不准用电脑炒股、玩游戏及干私活。

6、不准长时间会客,外来办事人员不得进入窗口区域内。

7、不准闲聊电话及长时间占用电话线路。

8、工作时间不准佩带耳麦。

9、不准以上班时间未到和已到下班时间为由,拒绝办事人员的办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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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46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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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 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面积进行确认。附属绿化工程经确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发确认文件。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

(五)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计算绿地面积;

(六)覆土厚度不足0.1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种植长度计算的绿化面积,可按照20%的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附属绿化工程确认文件;不能提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铁路、城市道路及河道沿线的规划绿地,由负责绿线两侧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收储的单位一并征收、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应绿线两侧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绿线内的绿化工程建设。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的绿地,不计入绿线两侧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和绿化养护,应当进行招标:

(一)绿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设计;

(二)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

(三)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监理;

(四)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且年养护经费5万元以上的绿化养护。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市绿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前对招标养护绿地的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市场管理办法,完善城市绿化建设、养护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标人,可以将从业单位的信用状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之一。

第二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绿化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绿化工程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六)其他相关的竣工资料。

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核发《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养护管理单位办理绿地移交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的绿地,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接收。

第二十四条 砍伐、迁移胸径20厘米以上的树木,一次砍伐树木30株以上、迁移树木50株以上,以及修剪古树名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要求实施保护,并由养护管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 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及树木生长的行为。在树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应当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树木,在土地划拨或者使用权出让前,由负责前期开发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界限内的保留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十条 发生台风、大雪、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对树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占用城市绿地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包括土地价格和绿化工程建设费。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树木价值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树木种类、规格及近期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确定计算方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古树名木的树木价值依据古树名木的树种价值、树木级别、树龄、生长状况与位置以及养护管理实际投入来评估计算,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因市政设施项目建设占用20xx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或者因其他原因占用500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按照《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实施易地建设;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按照《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需砍伐、迁移的树木为财政性资金出资种植的,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不再作树木价值结算,但应当办理相关核销或者转出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能恢复绿地原状的,处以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擅自砍伐单株树木,迁移树木不满3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5株的,处以树木价值1至2倍的罚款;

(二)擅自砍伐树木不满3株,迁移树木不满5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1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不满5株,迁移树木不满10株的,或者修剪树木不满2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3至4倍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5株以上,迁移树木10株以上,或者修剪树木20株以上的,处以树木价值4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或者在工程建设施工时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名木或者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树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树木生长或者导致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的《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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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14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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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司保证金、押金管理行为,防范非正常损失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分支机构。

1、范围定义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保证金、押金是指公司因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直接支付给合同对方的保证金或者押金,除非公司违约,否则该保证金、押金在未来的确定日期可以全部收回。

暂时代第三方支付的保证金、押金不列入保证金、押金核算和管理,该款项列入“其他应收款-代垫往来款项”核算并按月清理追收。

保证金、押金必须取得相关收据及合同证明,收据上应清楚注明“保证金”或“押金”字样;确定在未来不能收回的保证金、押金,即使收据上注明了“保证金”或“押金”字样,也不能纳入保证金、押金核算和管理,该款项应当计入损益。

2、支付

经办人在申请支付保证金、押金时,应当出示双方的合同原件,财务经理凭合同原件审批支付。

因特殊原因,不能先出示合同即须申请保证金、押金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办理个人借款,财务经理审批借款依据充分的,可以先支付,但是经办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原件交财务经理审核备案;财务经理在收到合同备案及对方开具的保证金押金收据时,应当通知财务会计将经办人个人借款转为保证金、押金核算和管理。

主流供应商因为临时促销收取的、未开具保证金、押金的市场保证金等,不计入保证金、押金核算,应纳入“其他应收款-代垫往来款项”核算,并按月清理追收。

在保证金、押金支付后,经办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保证金、押金收据并保密资料,严禁外传交到财务部。

3、保管

所有的保证金、押金收据原件,均应由部门财务部集中统一保管,财务部应当将所有保证金、押金单据原始凭证从会计凭证中抽离,单独保管,并建立保证金、押金原件领出、还回登记表,清楚的登记每张保证金、押金原始凭证的交接情况,并由管理人、经办人签字确认。

门的财务负责人应当自行或者指定一个财务人员作为管理人,对保证金、押金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4、收回

保证金、押金的实际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当建立保证金、押金回收时间登记,确保保证金、押金到期及时收回,其中:

(1)办公、行政类保证金、押金应由部门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并回收;

(2)零售店面房租、资源类保证金、押金应由零售部门负责登记并回收;

(3)产品资源类保证金、押金应由产品部门负责登记并收回;

(4)市场类保证金、押金,应由市场部门负责登记并收回;

上述部门相关人员或负责人岗位变动时,相关的保证金、押金登记、收回工作应当作为相关责任及其部门负责人的重点工作交接内容之一,交接双方应当签字确认。

部门财务部应当至少按月清理保证金押金收回情况,并在保证金、押金到期或者收据失去法律效力之前30天,通知相关责任人收回保证金、押金,或者更换新的、有法律效力的保证金、押金收据。

保证金、押金承载的主体发生转让时,除非双方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相关的保证金、押金权益转让给下家,否则不能用收回的转让费收入冲抵应收回的保证金、押金,相关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由经办人继续负责收回。因特殊情况不能收回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报事业部总经理审批确认后核销,不能收回的保证金、押金金额超过3000元的,还应当报集团审计监察部核销。

5、责任承担

因为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的保证金、押金不能按期收回,相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连带管理责任,除非其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尽到了管理及提示责任。

保证金、押金不能收回的责任认定,按非正常经营损失事件,由事业部、集团审计监察部、行政部共同审批确认。

6、解释权及生效时间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本管理制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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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6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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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S起源于五常法(5S),它是在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的基础上,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又引入了安全和节约。7S精益管理是当今公认的,最有效的生产管理方式。

把管理做成常规,把常规做成规范,把规范做成习惯,把累赘做成点缀。

一、整理(Seiri)

整理是指将必需品与非必需品分开,处理掉不需要的东西,在岗位上只放需要的东西。

二、整顿(Seiton)

整顿是指将必需品放置于任何人都能立即拿取的位置,最大限度地缩短寻找和放回的时间。

三、清扫(Seiso)

清扫是清除不需要的物品,消除工作现场各处的脏污,使设备保养良好,保持工作现场整洁。

四、清洁(Seiketsu)

清洁是维护整理、整顿、清扫的工作成果,将其标准化、持久化和制度化的过程,也可称为规范。

五、安全(Safety)

安全是清除隐患,排除险情,预防事故的发生。

六、节约(Save)

节约就是对时间、空间、能源等方面合理利用,以发挥它们的最大效能。

七、素养(Shitsuke)

素养即教养,就是要努力提高人员的素养,养成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和作风,这是7S活动的核心。

第二节 7S管理组织工作

一、饮食服务公司经理为食堂7S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的各餐厅的7S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饮食服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草拟、修改7S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则。

三、副经理、餐厅主任负责指导领班开展落实7S管理工作,每周应对各个工作区域的7S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督促餐厅领班及时整改。

四、餐厅领班负责具体落实本餐厅7S管理工作。把餐厅各个工作区域的7S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安排专人负责,并现场监督本餐厅员工严格落实执行7S管理具体细节工作。保管好各项工作记录表,定期交由饮食服务公司综合办公室归档。

第三节 7S管理规范

一、素菜初加工区7S管理规定

(一)素菜初加工区7S工作素养要求

1、按照天天整理、天天整顿、天天清扫、时时保洁、工完场清的要求规范操作,以节约为美德,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素养。

2、按蔬菜拣洗和切配规范操作,作好原料初加工前的检验,杜绝饮食安全事故。

3、每天对本区域设施、物品、用具等进行整理、整顿、清扫、保洁,按标示整齐定位存放。

4、备用蔬菜原料装筐集中整齐定位存放,少量原料用菜盘装好集中整齐定位存放,不便装筐的打垛集中整齐定位存放。

5、保持地面、墙面、菜架、操作台、刀架、水池、拖把池、窗台等干净无油污,每周对包干区大扫除一次。

6、监督其它工作人员按本工作区域工作要求规范操作。

7、工完场清后检查7S并作好记录。

(二)蔬菜拣洗规范

1、所有蔬菜必须经过农药检测后方可进行拣洗。

2、蔬菜应拣摘干净,做到无虫、无黄叶、无杂物和泥沙。

3、叶类蔬菜应先浸泡15分钟后再清洗,做到一泡二洗三清。

4、蔬菜洗净后送至净菜区上架滤水,净菜和备菜分区存放。

5、备用菜筐洗净后定点上架存放。

6、刀板洗净去水后定点竖向存放,水池、地面冲洗干净,做到工完场清。清场后用挤干的拖把将地面水迹拖净,尽量保证(在正常情况下)1小时后地面能干燥。

(三)蔬菜切配规范

1、需要切配的蔬菜应先洗后切,防止营养成分流失。

2、切配蔬菜的刀具和砧板应专用,不能用切配荤菜的刀具和砧板来切蔬菜。

3、在切配时应根据烹调要求对蔬菜进行改刀,应按丝配丝、块配块、条配条、片配片的原则进行切配,大小厚薄保持均匀。

4、荤料和素料搭配时,一般情况下素菜规格应略大或厚于荤菜。丝丁片条的大小应合适。

5、在切配时应物尽其用,可食用部分利用率最大化,充分发扬中心节约增效的优良传统。但不能食用部分(如病斑、薯类芽根、裂缝、老根等等)必须除尽,否则会影响烹调效果。

6、易褐变的原料(如土豆、藕等)切配后应及时泡水。

二、荤料初加工区7S管理规定

(一)荤料初加工区7S工作素养要求

1、按照天天整理、天天整顿、天天清扫、时时保洁、工完场清的要求规范操作,以节约为美德,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素养。

2、按荤料初加工规范,做好原料初加工前的检验,杜绝饮食安全和切伤事故。

3、每天对本区域设备、设施、物品、用具等进行整理、整顿、清扫、保洁,整齐定位存放。工完场清后保持地面不能有水迹。

4、保持地面、墙面、水池、操作台、墩板架、冰箱、切菜机、绞肉机、斩菜机等洁净,每周对包干区大扫除一次。

5、监督其它工作人员按本工作区域工作要求规范操作。

6、工完场清后检查7S并作好记录。

(二)荤料初加工规范

1、工作前应作好工作防护,如戴好塑料围裙和袖套,准备好专用砧板和刀具。

2、清洗加工原料前先检查原料品质,腐败变质、有毒有害原料坚决不加工。

3、肉类、水产品等易腐败变质原料不落地存放。

4、洗过水产品的水池冲刷干净后才能洗肉类原料。

5、肉类禽类清洗后应无血、无毛、无污迹,鱼类洗净后应无鳞、无血、无鳃、无内脏、无黑衣。

6、荤料应按烹饪要求加工成大小合适的丝、丁、片、条等形状,当天用多少加工多少,严禁超量加工。

7、工完场清,刀砧板铲尽后竖放,标示朝上。夏天应用盐抹在刀砧板正面进行杀菌处理。

(三)腐败变质原料判别标准

1、鱼类:A.鱼眼深陷、鱼腮颜色发暗、肉质松软的为将变质原料,不得加工。B.鱼刺鱼肉分离,有异味的为已变质原料,不得加工。

2、肉类:A.肉质松软、颜色深暗的为将变质原料,不得加工。B.有异味、肉质松软发粘为已变质原料,不得加工。C.肉质颜色深暗,或有异常斑点,切配时有血水流出为不正常肉类,不得加工。

三、烹制区7S管理规定

(一)烹制区7S工作素养要求

1、按照天天整理、天天整顿、天天清扫、时时保洁、工完场清的要求规范操作,以节约为美德,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素养。

2、按天然气灶具操作规范、菜肴加工规范操作,做好菜肴烹制前的检验,每天控制好加工总量,加强剩菜检验,安全生产,杜绝饮食安全事故。

3、每天对本区域设备、设施、物品、用具、调料缸等进行整理、整顿、清扫、保洁,整齐定位存放。

4、备用原料放回菜架,分类整齐定位存放。

5、调料领用以当天用量为准,避免过多积压。

6、保持地面、墙柱、墙面、灶台、调料台及调料缸等洁净,每周对包干区大扫除一次。

7、监督其它工作人员按本工作区域工作要求规范操作。

8、下班前检查7S。

(二)天然气灶具操作规范

1、未经天然气灶具操作规范培训人员,不得使用天然气灶具。

2、每天上班打开总阀和开关后,检查是否漏气,如有泄漏,关闭总阀立即上报。

3、点火时以火等气,点燃后检查燃烧是否正常,如不正常检查原因并上报。

4、每天用毕灶具做好清洁工作,清洁时请勿弄湿电器元件和燃烧器件。

5、下班前关闭天然气总阀和开关。

6、经常检查气阀和点火棒的使用状况,如有漏气应立即报修。

7、定期检查和保养天然气灶具及相关设施。

(三)菜肴加工规范

1、烹制前应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腐败变质和有毒有害原料不烹制不加工。

2、烹制时应对原料充分加热、防止里生外熟。

3、隔顿、隔夜、外购熟食应烧透后再供应。

4、抹布应生熟分开,不用卫生抹布揩碗盘,滴在盘边汤汁应用消毒布揩净。

5、根据用餐人数计划烧制菜肴,做到当餐销售多少生产多少,严格控制剩菜总量。

四、点心间7S管理规定

(一)点心制作区7S工作素养要求

1、按照天天整理、天天整顿、天天清扫、时时保洁、工完场清的要求规范操作,以节约为美德,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素养。

2、按搅拌机操作规范、点心加工规范操作,对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安全生产,杜绝饮食安全和工伤事故。

3、每天对本区域设备、设施、物品、用具等进行整理、整顿、清扫、保洁,按标签标示整齐定位存放。

4、保持地面、墙面、操作台、门窗等干净无污迹,每周对包干区大扫除一次。

5、监督其它工作人员按本工作区域工作要求规范操作。

6、下班前检查7S并作好记录。

(二)平锅区7S工作素养要求

1、按照天天整理、天天整顿、天天清扫、时时保洁、工完场清的要求规范操作,以节约为美德,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素养。

2、按电平锅操作规范、电炸锅操作规范、点心加工规范操作,对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安全生产,杜绝饮食安全、烫伤、触电事故。

3、每天对本区域设备、物品、用具等进行整理、整顿、清扫、保洁,按标签标示整齐定位存放。

4、保持地面、墙面、油烟罩干净无污迹,每周对包干区大扫除一次。

5、监督其它工作人员按本工作区域工作要求规范操作。

6、下班前检查7S。

(三)用具清洗区7S工作素养要求

1、按照天天整理、天天整顿、天天清扫、时时保洁、工完场清的要求规范操作,以节约为美德,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素养。

2、按餐饮用具清洗、消毒、保洁作业指导书操作,严格消毒,杜绝饮食安全事故。

3、每天对本区域设备、设施、物品、用具等进行整理、整顿、清扫、保洁,整齐定位存放。

4、保持地面、墙面、水池、置物架等洁净,每周对包干区大扫除一次。

5、监督其它工作人员按本工作区域工作要求规范操作。

(四)点心加工规范

1、原料经检查挑选,发霉、虫蛀、变质原料不用。

2、制作点心前将刀、案板、棍棒、食品容器等清洗干净。

3、馅心用多少加工多少,剩余馅心放入冰箱储存。

4、添加剂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使用。

5、用具、容器、盛器生熟分开,成品容器专用。

6、成品放入清洁的食品橱内,做到防蝇、防尘、防鼠。

7、工作结束将刀、案板、面缸、食品容器等洗刷干净。

(五)电炸锅操作规范

1、电炸锅应放在平稳的地方,左右侧离不燃物10厘米以上,背面离不燃物20厘米以上。

2、电炸锅附近不许堆放杂物。

3、锅内油面应高于油锅的1/4,低于油锅的2/3。

4、加锅盖时盖子上不能有水,以免水珠滴入锅中,热油飞溅伤人。

5、开启电源指示灯亮,如长时间油温达不到所需温度,应检查电热管是否正常工作,如电热管不能正常工作,则需更换或检修。

6、每隔3-4天更换老油一次,更换老油时应切断电源,待油温冷却后将原油倒出,并将油垢除净,再倒入新油。

7、每次用完后做好清洁工作。

(六)压面机操作规范

1、每次使用前要检查电源、电机以及传动装置是否正常,否则及时报修。

2、严禁在机器运转时将手靠近压面筒,以防压伤手指。

3、压面时,面团厚度不超过3cm,以防电机负载过重。

4、操作完毕,做好清理清洁工作,保持料斗和滚筒洁净,严禁用水冲洗。

(七)搅拌机操作规范

1、每月对传动部位补充润滑油一次,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2、第一次使用前要检查电源、电机以及传动装置是否正常,否则及时报修。

3、严禁在机器运转时将手伸进料桶内。

4、操作完毕,做好清理清洁工作,缸体内不留面团积块。

5、严禁用水冲洗。

(八)电平锅操作规范

1、使用前应检查电平锅是否漏电,如果漏电应及时报修。

2、使用时如果开关自动跳闸,严禁盲目合闸,应及时报修。

3、操作时,不得用力过猛,以免震断电热丝。

4、及时清理锅内的油垢。

5、设备停用时,关掉机上开关,切断总电源。

6、每次用完后做好清洁工作。

(九)餐饮用具清洗、消毒、保洁作业指导书

1、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必须在洁净区内划定专门区域进行处理,其清洗消毒设施必须做到专用,严禁在餐饮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内洗涤或放置其它任何物品。

2、餐饮用具采用煮沸或蒸汽消毒方式消毒应按: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程序规范操作。用化学消毒方式消毒应按:一洗、二消毒、三清、四保洁程序规范操作。

3、消毒方式:化学消毒,即使用餐具消毒剂进行餐具消毒。化学消毒按以下要求操作:

(1)选用的消毒剂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餐具消毒剂,不得使用非餐具消毒剂进行餐具消毒。

(2)使用消毒剂进行消毒的浓度,必须达到该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浓度。

(3)将餐饮用具放入消毒液中浸泡10-15分钟,餐饮用具不得露出消毒液的液面。

(4)餐饮用具消毒完毕应使用流水清除餐饮用具表面残留的消毒剂,不得有异味。使用化学消毒时,应随时更新消毒液,不可长时间反复使用。

4、餐饮用具清洗消毒应达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干燥、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

5、餐饮用具使用后应及时集中清洗消毒,定位存放在保洁柜中,严防灰尘、老鼠、苍蝇等不洁物二次污染。隔天使用的餐饮用具应重新清洗消毒。餐饮用具保洁柜禁止存放其他任何物品。

五、备餐间7S管理规定

(一)备餐间7S工作素养要求

1、按照天天整理、天天整顿、天天清扫、时时保洁、工完场净的要求规范操作。

2、遵照窗口服务要求,衣帽整洁,口罩、一次性手套佩戴规范,紫外线消毒灯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3、做好成品销售前的检验,做好食品留样,杜绝饮食安全事故。

4、每天对本区域设备、设施、物品、用具等进行整理、整顿、清扫、保洁,整齐定位存放。

5、保持地面、墙面、销售窗口、销售台、紫外线消毒灯干净无油污,每周对包干区大扫除一次。

6、监督其它工作人员按本工作区域工作要求规范操作。

7、开窗结束后,及时做好收摊工作,下班前检查7S。

(二)窗口服务规范

1、开饭前,应洗手消毒,工作衣帽要保持统一、整洁,戴好工号牌,带好窗口抹布,系好窗口围裙准时开窗供应。

2、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熟悉所供应的食品价格和名称,并了解菜肴主辅料搭配。

3、站位姿势规范、自然,无不卫生动作,不闲谈,不玩手机。

4、销售时主动热情,主动介绍菜肴品种,先问后卖;打菜快捷,标准统一,尽可能缩短就餐人员排队时间。

5、坚决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有问必答,有求必应,妥善处理窗口纠纷。

6、诚信服务,定量定价,准确结算,唱价销售,有错即改,无欺诈行为。

(三)紫外线消毒灯使用规范

1、每餐销售完毕,做好卫生保洁后,开启消毒灯20-25分钟对备餐间进行空气消毒,并作好记录。

2、开启消毒灯时不得在备餐间长时间逗留,防止对皮肤损伤。

六、仓库7S管理规定

(一)仓库7S工作素养要求

1、按照天天整理、天天整顿、天天清扫、时时保洁、工完场清的要求规范操作,以节约为美德,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素养。

2、按“仓库7S精益管理规范”操作,作好原料使用前的检验,杜绝食品安全事故。

3、每天对库房设施、物品等进行整理、整顿、清扫、保洁,整齐定位存放。

4、保持地面、墙面、货架干净无污迹,每周对包干区大扫除一次。

5、监督其它工作人员按本工作区域工作要求规范操作。

6、下班前检查7S。

(二)仓库7S精益管理规范

1、入库管理

(1)向采购部门及指定供货商订购所需原料。

(2)物品存放有最高存量和最低存量,当现存量接近最低存货量时应及时进货,进货量=最高存量-现存量。

(3)定型包装原料应先检验外包装是否规范完好,是否有“五标”(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商标)和QS标志,检验合格方可入库。入库装箱时,应将原有原料取出,新进本期原料按标示整齐定位存放,然后再放入上期存料,包装正面朝向拿取的方向。

(4)散装原料和拆包原料必须加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如有质量问题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不合格品控制程序》退货处理。如数量缺少,按最大缺少量/袋*总袋数进行扣除,并向采购部或监控部及时反应情况。

(6)做好库房内大米、色拉油、鸡蛋等分区摆放工作。

(7)做好不合格品和数量缺少记录。

2、存贮管理

(1)保持库房干燥清洁、通风良好,有防蚊、防蝇、防潮、防霉等措施和设施。

(2)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杂品、个人用品及与库房不相关的任何物品,现有物品要有明显标示。

(3)每周五检查是否有过期原料,如有15天内即将过期的原料,根据该种原料使用量大小,妥善处理;如有过期食品及时汇报处理,并作好记录。

(4)日常情况开窗通风,如遇阴雨潮湿天气,关好门窗开启通风设备。

(5)卫生打扫完毕,及时上锁。

3、出库管理

(1)严格执行食品原料先进先出原则。

(2)原料出库拿取人员必须按出库顺序取用,移动的物品必须归位。

(3)领取的原料必须做好流水账,包厢多余酒水开餐结束后必须归还仓库。

4、卫生管理

(1)要求地面洁净干燥,墙面无灰尘,墙角无蜘蛛网等污物,房顶无漏水。

(2)打扫卫生时先扫后拖,拖把必须挤干后再拖,严禁用很潮的拖把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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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车辆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0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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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生产、抢险及其它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副总以上的专用车辆由副总本人或专职司机自行管理)。公司公务车及维修车的证照、年审、保险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人员与司机共同办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由各车司机负责。

第四条 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区)用车,须事前预约申请,综合部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部门维修车辆在正常情况下由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调动部门车辆出车,在不影响正常维修抢险任务情况下,所属部门应服从综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条 公司人员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以用车。

第六条 各部门用车应设置《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日车辆的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及部门,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综合管理部每月核对一次运行台账。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公司院内),钥匙交调度(带班负责管理)。星期六、日及节假日缴款车照常缴款。

第八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车用油料由综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标准统一管理控制(详见燃油费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综合管理部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

第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综合部监督方可维修。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确需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审定,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维修。

第十二条 车辆大、中修应列出维修计划(包括时间、维修项目范围、预算)报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合适时间修理。

第十三条 司机应对车辆进行及时保养、维护、清洗、检查。

第十四条 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

第十五条 车辆燃油费、维修费可列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具体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或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分别确定。

第十六条 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应复印存档。

第十七条 车辆大中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OXX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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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1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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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范围

全镇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

二、目标任务

要通过开展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以“创一流服务、做发展先锋、让群众满意”为目标,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示范引领作用,争创文明行业、满意窗口和示范岗位,强化素质,注重技能,全面提升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人们群众真切感受到创先争优带来的变化、气象,真正将创先争优活动打造成群众满意工程,推动全镇争创工作再上台阶。

三、主要内容

(一)公开服务承诺。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的服务职能和岗位特点,广泛征求服务对象意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制度上墙,设立群众意见箱,接受监督。要结合岗位实际推行党员承诺制,党员挂党徽、亮身份,挂牌上岗,抓好提诺、定诺、践诺等环节,强化责任意识,深化公开承诺。设立党员责任岗,健全完善党员志愿者队伍,开展党员奉献日等活动,促进我镇社会和谐。

(二)开展素质培训和服务竞赛。结合建党周年广泛开展党员党史教育和思想作风建设活动,强化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提升党性修养和职业道德。加强业务知识及政策法规培训,引导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创服务理念,规范服务流程。

(三)组织社会评议。深化领导点评,突出领导的指导性、带头性,注重点评的针对性、实效性。开展群众评议,明确评议主要目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制作“基层党组织群众满意度测评表”和“党员个人群众评议表”。推行社会评议和承诺兑现相结合,在开展评议过程中,结合党员是否较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否及时兑现承诺等进行评议。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镇党委根据统一部署,深入调查研究,制定《镇开展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全镇动员会,部署开展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工作。镇各相关单位分别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力求做到要求具体、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及时召开动员大会。

(二)集中推进阶段。各有关单位突出行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争创主题和具体的争创目标,开展富时代精神、具行业特色的争创活动,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镇领导班子成员建立基层服务窗口联系点,及时开展点评,加大指导力度,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基层单位的困难和问题。

(三)评议表彰阶段。镇党委创先争优工作小组将在全镇广泛开展定向测评和社会调查,结合党员自评和群众评议,集中表彰一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组织有活力、工作亮点多、活动出成效的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和党员示范岗。各相关单位要创机制,详细制定考核办法,认真做好评议和内部考核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保证,狠抓落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分类指导。各相关单位分别明确特色鲜明的活动主题,把握行业特点,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的不同需求,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整改薄弱环节,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现活动的有序推进。

(二)坚持党群共建。以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创先争优带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广泛参与,努力发挥群团组织联系群众的优势,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形成党群共创、比学赶帮超的生动局面,达到凝聚合力、提升活动成效的目的。

(三)树立争创典型。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争创活动的成功经验,选树一批群众看得见、体会得到的先进典型。镇里将适时召开现场会和推进会,营造浓厚的争创氛围,让争创过程成为争当典型、宣传典型、学习典型的过程。

(四)注重活动成效。各有关单位在争创活动中,要从工作实际出发,注重将主题实践活动融入到日常生活中,融入到实践中,把创先争优活动的成效体现到推动工作上来,真正让群众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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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月实施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41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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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月实施

为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的《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记者从合肥市林业和园林部门获悉,《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要求,合肥9成以上的区域500米内可见公园绿地,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也将有更多树荫。

绿化绿地:绿化不达标或拆墙透绿

“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即九成的地域在500米内都会有一处50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而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骑车走路:或有更多树荫遮挡

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道路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和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林荫停车场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古树保护:古树名木原地保护

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设损绿毁绿举报热线

“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经市级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占用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且不得低于原来标准。合肥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接受公众举报。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条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其他裸露地面,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技术措施,推广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

第十四条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

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城市道路单侧绿线宽度达到或者超过8米的,可以结合周边环境条件,建设带状公园绿地。

第十六条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第十七条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

第十八条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以及水体、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

第十九条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

林荫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以及县(市)区政府投资且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其它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各负其责、联动监管的责任体系。

城市绿化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项目应当由同级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绿化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自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竣工图纸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内,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绿化管养情况进行监管。

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进行监督。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绿化养护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告知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并督促养护单位整改。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并组织移交验收。

第二十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应当与认建认养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或者进行登记,冠名挂牌权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园林绿化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制,并对园林绿化交易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城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地察看、公示、公告等方式分级进行。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影响交通、供电、施工、采光等需修剪树木的;

(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下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下的。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二)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上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上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

县(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三十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移植、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在施工前制作公示牌,将许可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不得低于原来的标准。绿地恢复成本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移植应当适时进行、就近移植,并实施清单管理。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移植地点并监督实施,申请人应当委托管养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移植。

第三十三条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养单位。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调查,建立健全绿化档案,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城市绿化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档案,做好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完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城市的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率达100%。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提高湿地综合服务功能。

第三十七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失职或者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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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3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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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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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12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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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将办公场所和工作现场中的物品,设备清楚的区分为需要品和不需要品,对需要品进行妥善保管,对不需要品进行处理或报。整理的目的:腾出空间,发挥更大的价值,太高效率,创建清爽,政界的环境,提升企业形象。一,整理的推广方法:1,对工作场所进行全盘点检。2,对物品制定“需要”与“不需要”的标准。3,对不需要物品进行处置4,对需要物品进行使用频度调查。5,每日自我检查二,因不整理而发生的浪费,1,空间的浪费,2,使用货架或橱柜的浪费3,零件或产品变旧而不能使用的浪费4,使放置处变得炸小5,废品管理的浪费6,库存管理或盘点所花时间的浪。三,整理的重点:1,检查当前车间里,工作里或办阻力有无放置不必要的材料,零部件。2,设备,工装夹具是否进行了点检准备,作业是否规范,有无违章作业。3,操作规程是否张贴在规定的位置,各种警示牌是否齐全。

整顿:将需要品按照规定的定位、定量等方式进行摆放整齐,并对其做标识,使寻找需要品的时间减少为零。整顿的目的:腾出空间,发挥更大的价值,太高效率,创建清爽,政界的环境,提升企业形象。一,整顿的推广方法:1、落实整理工作。2、对需要的物品明确其放置场所。3、储存场所要实行地面画线定位。4、对场所、物品进行标记、标识。5、制订废弃物处理办法。二,整顿的重点:1、现场必要的物品、元器位和工装夹是否散乱存放。2、存放的物品、元器件和存放地点有无标识。3、当你需要取用物品时,是否能迅速地拿到,并且不会拿错。半成品、存放柜、托盘、手推车等存放是否整齐、有序。

清扫:将办公场所和现场的工作环境打扫干净,使其保持在无垃圾、无灰尘、无脏污、干净整洁的状态,并防止污染的发生。清扫的目的:消除脏污,保持现场干净、明亮,提高设备的性能,提高作业质量,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安全隐患。清扫活动的重点:就是必须按照如下步骤实施方能真正起到效果。

清洁:将整理、整顿、清扫的实施做法进行到底,且维持其正果,并对其事实做法予以标准化、制度化。清洁的目的:维持前面“3s”的成果。

清洁的推车方法:

1、落实前“3s”工作。

2、设法养成整洁的习惯。

3、制订目视管理的标准。

4、制订“6s”实施方法

5、制订考核方法。

6、制订奖惩制度,加强执行。

7、配合每日清扫做设备清洁点检。

8、高层主管经常驻带关,带动全员重视“6s”活动。

素养(shtsuke)塑造人的品质,建立管理根基。素养:以“人性”为出发点,通过整理、整顿、清扫等合理工科化的改善活动,培养上下一体的共同管理语言,使全体人员养成守标准、守规定的良好习惯,进面促进管理水平全面地提升。目的:培养具有好习惯、遵守规定的员工,提高员工文明礼貌水准,营造良好的团队精神氛围。

安全(safety)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安全:指企业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能够在工作状态、行为、设备及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给员工带来既安全又舒适的工作环境。目的:保障企业财产安全,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杜绝事故苗头,避免事故发生,向事故为“零”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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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8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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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6s标语与众不同的地方,除了美观以外,最重要的是在于执行,此套6s是市面是最有执行力的标语,当您遇到下面的问题时,不如买一套回去,提醒自己和员工。按照上面的方法去做,我们多数人都讨厌日本人,但日本人好的管理不得不学,否则,我们有什么资格去讨厌他?

到过日本的人,第一个感觉就是工作步调紧凑,工作态度相当的严谨。参观过日本工厂,印象又是特别强烈。从厂外的环境花草、通道、包括汽车的排放,可说是整整齐齐、井井有条。进入厂内又是一种诧异,不论办公场所、工作车间、储物仓库,从地板、墙板、地上物到天花板,所看到的均是亮亮丽丽整洁无比。人们井然有序的在工作,物品也井然有序的在流动,也许你会问,难道这就是以日本这样一个自身自然资源缺乏的国家,在二三十年的时间里,挤身世界经济强权的道理吗?

在日本的企业里,答案是肯定的,他们始终认为,整齐清洁的工作人员及工作环境,是减低浪费、提高生产效率及降低产品不良最重要的基础工程。

挂图大师在国内从事企业管理的工作多年,因工作的关系,看过相当多的工厂,时有看到的是工厂门口的马路坑坑洞洞,厂区内虽然不少的工厂重视绿化,但是总是横七竖八的缺乏规划性的摆放许多东西,在许多的办公场所灯光显得昏暗,办公家具缺乏统一,办公桌上的文件或文具随意放置,假如是如此的办公场所,[效率]岂会自天而降。再看厂内车间,机器设备定位缺乏流畅,且满布灰尘,保养缺乏,原料、半成品、成品、待修品、报废品存放位置未予合理规划,物品运送通道拐弯抹角,工具随意放置,行政办公区随遇而安。电线、管线像个破了洞的蜘蛛网,工作人员歪歪扭扭,人员经常的不必要之走动……等等不好的现象,追根究底主要是不重视整理整顿划是实施整理不彻底所致。

“6s有限,创意无限”。随着6s的推行,干部,工人发现问题的能力得到提升,尤其是自己动脑筋去解决问题的工作热情被激发出来。所谓境界,浅说是氛围,深说是文化,没有良好的品质文化,要想获得长期稳定的品质是难以想象的,更不用说不断提升品质追求卓越了。品质文化、管理体系、人的能力,只有三者的共同提高才能期待优秀的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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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全文共 4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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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1986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为了进一步搞活管好城乡集市贸易(以下简称集市),根据《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集市规划和建设

第一条 集市场地必须纳入上海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集市场地规划按下列规定:

(一)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应当按公建中心菜场使用面积的50%另行配建室内集市商场。

(二)旧城区改造,应当根据改建基地的条件,配建面积适当的室内集市商场或者棚顶集市商场。

(三)郊县,可以根据县属镇每2万人建1个集市,乡镇和新建农村集镇每镇建1个集市的原则,进行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另外规划设置专业或者批发市场,并配备必要仓储、住宿等服务设施。

第二条 集市建设资金和材料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手段筹集。

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集市的建设资金和材料应当纳入公建配套计划内。

集市商场内的柜台布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金从集市管理费收入中支付或者用集资办法解决。

第三条 设立集市,按《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已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暂时不能迁入室内的露天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建、公安等部门和街道的配合下,建造简易棚顶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在环卫部门配合下,设置简易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章 集市管理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区、县长任主任,下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成员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农牧水产、物价、计量、税务、卫生、环卫、公安、市政工程等部门人员组成。

乡、镇基层集市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和组织形式,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集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全体会议和主任、副主任会议制度;会议的各项决定应当及时下达给各有关部门执行。

第七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集市的专职机构,应当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集市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八条 集市管理委员会职责是:

(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管好集市。

(二)监督、检查有关集市管理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规划集市建设。

第三章 集市管理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市建立集市管理办公室,税务、物价、公安、卫生、环卫、畜牧兽医和计量等部门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组成联席会议,协同加强集市的管理。

第十条 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集市管理办公室可以聘用退休职工担任集市协管员,从事公益劳动,协助管理集市。

集市协管员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由集市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技术和法规的培训及指导工作,分别由工商行政、公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集市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治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法规和政策。

(二)对集市管理人员定工种、定岗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卫生、服务、财务、统计、内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对在集市设摊营业的商贩加强教育管理。

(四)建立监督岗,受理群众反映和检举,及时处理违章违法行为,保护群众利益。

(五)调查研究,积累资料,掌握动向,按时将商品购销,以及集市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情况,向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报告。

(六)领导集市服务工作,做到方便购销,疏理渠道,引缺泄余,繁荣市场。

第十二条 集市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文明管理,做到: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集市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坚持文明管理,礼貌待人。

(四)执行任务时,必须按照分工佩带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标志或者穿着标志服。

第四章 集市入场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凡需进入集市营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集市管理办公室的审核,并主动出示如下证照:

(一)国有、集体企业应当出示本单位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含帮手、学徒)应当出示营业执照,经营食品饮食的还应当出示卫生许可证和本人体格检查证明,经营肉品的还应当出示宰前检疫证明、宰后卫生检验印章。

(三)行医的应当出示本市区、县卫生部门开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售中药材的应当出示本市区、县卫生局的中药材鉴定证明。

(四)出售大牲畜的应当出示村民委员会以上基层行政单位和兽医检疫证明。

(五)农民出售自养家畜应当出示兽医检疫证明。

(六)出售自有旧商品的,要出示身份证明,出售旧车辆的还应当出示车辆牌证。

第十四条 在职职工、在校学生,以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退休职工、待业青年、无业居民,不准在集市设摊营业。

第十五条 集市管理办公室对同意设摊的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含帮手、学徒)、行医和卖药人员等,按证换发设摊证和场标;临时照顾设摊的,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临时设摊证和场标。

第十六条 设摊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集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发证和管理。

第五章 交易活动和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在集市设摊营业,必须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准许自由上市、自由交易商品的,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不准随地设摊;批量交易的只准在指定的贸易货栈、批发市场和集市内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本市粮店、商店、菜场以零售价格购得的商品,加价后再在本市集市上出售。

第二十条 凡在集市进行批量交易,均应当使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作为进货者的进货凭证。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购进商品,必须有进货凭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帐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市经营商品,必须按质论价,买卖公平。

国有、集体企业在集市出售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价格规定。

个体工商户出售从国有、集体企业批购的商品,应当执行国家的价格规定。出售自产或者自行组织的商品,政府物价部门有限价规定的,应当执行限价规定;没有的,由购销双方自由议价。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市经营商品,必须保证质量;经营副食品、食品和饮料还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

集市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管理。

第六章 集市管理费和兽医检疫费

第二十四条 集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

(一)单位和个人出售大牲畜,国有、集体工业销售自产产品,国有、集体商业销售工业品,均按商品成交额的1%计收。

(二)单位和个人出售农副产品、旧货、副业产品,个人出售工业品、手工业品,均按商品成交额的2%计收。

(三)凡经营修理服务业或者饮食业,按营业额的1%计收,行医、卖药的按营业额的2%计收。

第二十五条 国有、集体商业受命出摊营业,调节供求,平抑市价的,可以免缴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兽医检疫费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兽医检疫部门在检疫时收取。

第二十七条 收取集市管理费及兽医检疫费时,必须发给与收费额相同的收据,收据上必须有收费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集市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集市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乱收费和徇私舞弊现象,应当立即制止、纠正。

第七章 违章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从事购销活动或者无证经营的,予以教育制止;不听教育的,处以商品价值30%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进入集市设摊经营的固定商贩,不按规定亮证经营、明码标价的,予以教育;不听教育的,处以当天商品销售额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不按指定地点设摊交易的,劝其到指定地点交易;不服从规劝的,处以商品价值20%以下的罚款。

(四)偷逃集市管理费的,责令补交,并可以根据情节,加处应交管理费1至5倍的罚款。

(五)出售文物、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和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外货的,责令其到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交售;已售出或者倒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出售不准自由上市交易的工业品和农副产品,如商业部门需要,可予收购;已售出的,处以销售额50%以下的罚款。

(七)从本市粮店、商店、菜场套购计划粮食或者工业品、农副产品,在集市上加价出售或者换取其他商品的,没收其部分或者全部的商品和货款;屡教不改的,加处其非法所得或者换取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

(八)买卖计划票证或者以票换物的,没收票证、商品及非法所得;屡教不改的,加处其非法所得或者换取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

(九)抬价抢购,转手倒卖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缺尺少秤的,责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以假充真商品;屡教不改的,处以出售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其中属工商企业或者有证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短期停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一)无证游医、药贩在集市行医或者卖药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及药品。

(十二)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视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骗消费者,非法牟利的,由计量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出售幼鱼、幼蟹及偷、抢、毒、炸水产养殖品的,按《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卫生管理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市卫生、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税务管理的,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兽医检疫管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集市管理人员纪律松弛,工作不负责任,假公济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的,是派驻干部,由派出部门进行处理;是集市协管员,除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外,应当及时撤换;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也适用于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菜场附近交易点。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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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研,全文共 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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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好档案室的管理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措施。

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值日值班制度,坚持每天下班前检查门窗是否关好,电源开关是否关闭。对所保管的案卷,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在档案室抽烟、吐痰。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室。

三、新接收的档案资料,必须经过严格核查和消毒处理后才能进库上架

四、值班人员必须做好档案室内外温湿度记录,做好温湿度的调节工作(标准温度为摄氏14—24℃,相对湿度为45%—60%)。

五、档案室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坏了要及时报告或维修,保证各项设施完整正常。

六、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卫生,坚持做到每周一小扫,每月一大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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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1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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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为创造一个清爽、舒适的工作及生活环境,改善产品、环境、品质并养成良好习惯,增进工作效率,节约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应范围:本公司7S检查及评比,悉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三、 管理单位:行政部为本办法管理单位,相关部门协助。

四、 策划

1. 成立7S推行组织

7S推行采用委员会制,主任委员为潘总,负责7S推行之策划及推行实务指导,7S推行委员会下设干事1人、推行委员若干人。其中推行干事由主任委员指派,负责组织7S推行之实务开展及协调,推行委员会原则为各部门主管或其指定人选,负责本部门7S之推行及参与7S检查与评比;

2. 拟定推行方针及目标

(1)7S要素: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安全(SAFETY)、节约(SAVE);

(2)方针:自主管理,全员参与;

(3)目标:各部门活动期望之目标应先予设定,以作为活动努力之方向及执行过程的成果的检讨。

3.7S活动宣传

(1)7S推行手册(2)早会宣传(3)标语、征文活动(4)漫画板报活动等。

五、 内容

1.7S检查评比小组成员

(1)7S检查评比小组由行政部1人、工程部1人、生产部2人、资材部1人、品保部1人、业务部1人,共计7人组成,检查评比工作采取轮流互评的方式,以体现公平公正及调动各部门推行7S之积极性。

(2)以上小组人员由各部门提出,小组人员相对固定,因小组成员须具备7S检查之相当资格,必要时由行政部组织培训。

2.7S自查

各部门依《7S检查评分标准》确定本部门7S执地情况,每日安排人员检查本单位的7S执行情况。

3.7S检查及评比时间

(1)7S检查与评比小组每周不定时依《生产区7S检查评分标准》检查各单位的7S实施情况,检查前7S执行干事召集7S检查评比小组成员,说明检查的重点及上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小组成员须妥善安排本身的工作;

(2)7S检查与评比小组组长负责汇总7S检查结果并进行7S评比,评比结果记录于《7S评比排名表》内并于本周六下班前发出。

(3)评比项目及适用单位

7S检查与评比时依《生产区7S检查评分标准》所列项目及配分为标准。

4.相关规定

(1)7S检查与评比小组在检查与评比时,标准须保持统一,如有不统一之情形,小组组长须进行协调以确保统一之标准。

(2)7S检查与评比小组将检查发现的问题点以《7S缺失改善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改善,被查核单位主管须确认相应问题点,单位主管不在时,由其职务代理人确认,问题有争议时由当次7S检查总经理室最终裁定;

(3)评比小组各成员每次检查及评比时,须首先确认上次检查之问题是否已改善,如无改善,则对该单位主管进行申诫处分,并对该检查项目加倍扣分,直至该项目改善后方对该项目进行正常检查;

(4)当本周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时扣20分并列为最后一名。

5.评比结果公布与奖惩

(1)每月公司第一周早会公布上月7S评比第一名与最后一名的单位;

(2)7S评比小组每月总结7S评比结果,如一月内有两次第一名且无最后一名则给该单位主管、领班、组长及7S表现优秀之员工各奖励50元,如一月内两次评为最后一名则对该单位主管、领班、组长予申诫一次处分(如平均分高于90不予处分);

6.注意事项

(1)7S检查时对重大不符合项目使用数码相机进行拍照,以作证据;

(2)7S评比人员须保持公正公平之立场,不得徇私。

七、本办法属于管理规章,经总经理室审核公告实施、修改、废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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