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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修订【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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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农商行支行工作评议的实施办法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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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商行支行工作评议实施办法

根据《监督法》及《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对部分市直管部门(企业)开展工作评议。为确保评议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宪法》、《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办法》为依据,本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工作评议,总结和发扬成绩,发现和改正不足,支持和促进被评单位更好地履行职责、转变作风、开拓创新、服务群众,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评议对象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部分市直管部门(企业)开展工作评议的通知》(开人发〔20xx〕20号)文件要求,农工委跟踪评议组牵头对农商行*县支行进行工作评议。

三、评议内容

农商行近年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金融政策,创新金融服务,强化金融风险防控情况;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金融方面文件精神的情况;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基层网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情况;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县域经济,切实解决农村贷款难、取款难情况;是否有违规收费等情况;行业队伍建设,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情况等。

四、评议步骤

(一)准备阶段(4月-5月)

制发评议方案,成立评议调查组。4月中旬,制定下发《*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农商行*县支行工作实施方案》,成立评议调查组,并召开动员会。

(二)调查阶段(6-10月)

1、实地调查。农工委评议组6-8月:实地察看3至5个信用社工作情况,原则上城区1-2个,农村2-3个(分别听取工作报告);至少4个基层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行情况(分别查阅相关资料);6-10个服务对象,原则上企业2-3个,个体2-3个,专业合作社2-3个(分别进行专访座谈)。

2、查阅资料。常规性资料包括农商行*县支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表,由农商行*县支行向农工委报送;其余单项资料根据调研工作需要进行确定。

3、召开会议。8月上旬,召开农商行*县支行工作评议组专题座谈会,听取农商行*县支行工作报告,听取县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意见和建议。

4、形成报告。调查组综合调查的情况,汇总各调研组分报告和调研期间的民意情况,于10月10日前形成工作评议调查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三)评议阶段(10月下旬)

1、报告工作。农商行*县支行主要负责人在10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工作,农工委评议组作评议调研报告。

2、会议评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农商行*县支行的工作报告、农工委评议组调研报告,开展工作评议,就有关事项提出问题或意见建议,并形成会议评议的意见。

3、会议测评。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评议情况,对被评议部门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次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4、结果运用。评议情况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议结果,专题报告县委,并送农商行*县支行上级主管单位。

(四)整改阶段(11月-12月)

1、交办评议意见。主任会议对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评议意见审定后,将评议意见交由农商行*县支行落实。

2、跟踪督促整改。农工委跟踪督办整改情况。农商行*县支行在3个月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农工委联系人:唐彪 联系电话:)

*县人大常委会农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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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办公楼物管值班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5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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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劳动用功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有关员工录用、劳动合同签定、解聘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录用

1、各部门应按项目用人计划录用员工,录用的员工应填写《新员工录用审批表》,经用人部门、行政办公室和主管副总签署意见后,由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及以上员工由董事会批准。

2、新员工录用,签定劳动合同。公司每年度安排全体员工体检一次。第三条:员工考核

1、考核范围: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下员工,被公司正式录用、工作三个月以上的所有员工。

2、考核原则:根据公司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各部门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实行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逐级考核,并与员工绩效考核年薪和聘任密切挂钩。

3、公司设立考核领导小组,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公司确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

1、在职员工统一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及签认《遵纪廉洁从业承诺书》

2、公司部门副职及以上员工合同期限一般为2-3年;业务骨干和普通员工合同期限一般为1-2年;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为3个月。

3、被公司录用的员工,实行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主管副总、综合事务部应向试用期员工明确岗位规范和考核标准,明确工作责任。试用期满,部门负责人对其试用期间的工作情况及表现提出意见,经综合事务部和主管副总审定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及以上岗位报董事会批准。

4、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及要求;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及支付的方式与时间《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考核年薪制。员工工资于每月18日发放(遇节日可提前)提成与每月20日发放》;

(5)法定社会保障(公司为工作3年以上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另文公布分别缴纳的工资基数。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按不同比例共同负担,员工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应依法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员工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公司提供上述社会保险福利,员工有权选择参保与不参保的权力);

(6)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7)劳动记律;

(8)教育与培训;

(9)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10)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11)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公司应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6、劳动合同由公司盖章和员工签字后生效。劳动合同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签证的,应在1个月内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签证。

7、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8、公司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员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9、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0、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常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渎职越权,营私舞弊,对公司形象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以权谋私,非法收受回扣等,损害公司声誉的;

(7)无理取闹,威胁上级或他人,影响工作秩序的;

(8)经公司组织的年度考核,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董事会确定,公司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区搬迁,企业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中止合营及合营期满等客观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4)公司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1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职业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9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

1、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员工对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

2、公司提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如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员工提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由公司审批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清移交手续后,由综合事务部与其办理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及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或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发当年度20%的年度考核年薪。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强迫员工超强度劳动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1)有金额较大的业务尚未完成的;

(2)重要业务项目的负责人、主要经办人;

(3)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4)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7、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由劳动合同履约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裁定。

8、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员工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生效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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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wifi使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2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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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税服务厅外聘人员管理,保障外聘人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外聘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xx〕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博州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外聘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是指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为解决用人需要,通过合法劳务派遣单位聘用的非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工作岗位需要,严格控制外聘人员的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 精河县地税局办公室是外聘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部门。外聘人员的数量及比例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外聘人员所产生的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外聘人员录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与上岗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工作岗位需要,确需外聘人员的,应认真核定招聘岗位数量及上岗条件,报州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同意。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面向社会招聘。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包括派遣岗位、工作内容、人员数量、人员要求、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同时应明确费用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外聘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各单位不得自行与外聘人员签订用工合同。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外聘人员一般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合同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外聘人员可以和劳务派遣单位续签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外聘人员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录用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大专以上文化,财经类专业优先,道德品质好,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基本技能,身体健康,年满20周岁以上。

第十二条 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考试内容包括面试、笔试两个环节。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综合分析能力、情境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及外貌形体是否符合要求;笔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工作 岗位需要的基本知识及和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规范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也不得从事具有税收执法权的工作。

第十五条 外聘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参照《新疆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修订)》中设定的综合服务岗,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涉税征管资料的受理、录入(办理)、导出和导入。

(二)纳税人各种证件及涉税证明、批复的发放。

(三)纳税申报受理及税款解缴。

(四)向相关部门传递查补税款、罚款的入库资料和信息。

(五)代开发票。

(六)各种征管资料的整理(分户或分类)和归档工作。

(七)税务登记的办理。

(八)其他非执法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外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统一穿着工装,工装管理按照《新疆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外聘人员工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外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应自觉维护地税机关的形象和荣誉,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针对外聘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要以提升人员素质为目标,结合岗位需求,加强以下教育培训:

(一)职业道德、法纪观念教育。

(二)税容风纪、言行规范、工作态度教育。

(三)税收业务知识、岗位技能、服务礼仪、沟通技巧、阳光心态、压力释放等培训。

(四)其他项目培训。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外聘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外聘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开展外聘人员工作考核。用人单位应从工作实际出发,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关考核办法,科学确定考核项目、量化考核指标、规范考核程序、充分发挥考核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外聘人员工作积极性,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五章 薪酬与社保

第二十二条 外聘人员薪酬待遇基数参照当地用工支付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外聘人员能级收入体系,完善薪酬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担相关费用。属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章 解聘与辞职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外聘人员,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五条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外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六)外聘人员连续三个考核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外聘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需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精河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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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最新关于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全文共 48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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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

劳动合同的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条件等等,所以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很广泛,主要有《劳动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劳动合同纠纷的五种处理方法

劳动合同纠纷有多种,其中包括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纠纷等。处理因不同原因引起的劳动纠纷,有各自不同的具体要求。

一、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补偿,并督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台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

②对于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代签的原因,并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对内容合法的,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对内容不合法的,应宣布合同无效。

③对于芝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误解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用人单位查明事实真相后,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予以维持。

④对于不符合合法有条件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然后视违法程度责成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对于订立方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内容合法,只是订立方式不合法后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并督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二、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行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搞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对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督促劳动者依照有关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②对于履行劳动合同中一方违约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不履行俣同的劳动者首先应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劳动合同,对仍拒不履行劳动俣同的劳动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当依法裁定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对于因赔偿问题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并对合法的内容予以保护。

④对于第三方干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追究有过错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三、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其劳动岗位、工种或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上岗条件而要求上岗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驳回劳动者的申诉,维持用人单位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

②对于用人单位擅自决定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种的,对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应依法确认用人单位的调动有效;对属于非法调动的,要求用人单位改变决定,恢复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并补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③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确认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具体变更事项。

四、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④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五、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合同纠纷的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延伸阅读

【案情介绍】

20xx年xx月22日,汤某(外国人)与公司签订英文雇佣合同,约定汤某基本工资为4,800元/月,另有津贴。该合同第1xx条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取代以往签署的所有雇佣合同。公证书显示于20xx年xx月8日向dr.发出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请看所附的我们的雇佣合同,其中包括:1)要约:如果雇佣合同中的任何条款与该要约的条件相矛盾,以本要约所列的条件为准……;2)雇用协议:该协议需要与你的工作签证一起处理,在有关个人所得税等场合,该协议是一份‘正式’的文件,如我已经说过,如果你的月薪不超过,000人民币元,你就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该邮件中的附件D.pdf下载打开后的主要内容为:“如果你接受此聘用要约,从受雇日期开始,你将有资格收到以下:每月税前工资42,000元;将有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月工资为26,000元”

20xx年2月至20xx年9月期间,公司逐月向汤某支付的人民币数额分别为9,000元、,697元、13,000元、26,000元、72,270元、38,888元、24,220元、24,200元。汤某在主张20xx年2月的9,000元是公司为汤某预支20xx年3月的工资,按要约前三个月试用期26,000元/月,后正式为42,000元/月,20xx年6月的72,000多元是20xx年2月22日至20xx年xx月31日期间的工资,此期间工资为正常,但是从20xx年6月开始工资就不足额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汤某、公司双方对汤某的工资标准主张不一,汤某主张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发送了任职要约,约定汤某月工资为42,000元,并提供了电子邮件公证书予以证明,公司主张.com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邮箱,不认可公司曾向汤某发出该份任职要约,但从该封电子邮件的内容来看,同时发送的附件中包含了雇佣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与汤某、公司之后实际签订的文件一致,且附件雇佣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与雇佣合同一致,故对汤某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采纳。

双方20xx年xx月22日签订的英文雇佣合同中约定该份合同生效后将取代以往签署的所有雇佣合同,故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任职要约于20xx年xx月22日失效,即汤某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xx月22日期间的工资标准以任职要约为准,而20xx年xx月23日至20xx年9月7日期间的工资标准以双方20xx年xx月22日签订的雇佣合同为准。汤某在仲裁庭审中认可公司已足额发放20xx年xx月31日之前的工资,而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9月7日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已高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而汤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份劳动合同之外还有其他的工资项目,故对汤某主张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9月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中约定,汤某的月基本工资为4,800元。汤某主张在双方任职要约中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42,000元。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实际支付给汤某的劳动报酬远超每月4,800元,公司对工资组成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此外,在公司于20xx年xx月8日向发出的电子邮件中明确载明:“……2)雇用协议:该协议需要与你的工作签证一起处理,在有关个人所得税等场合,该协议是一份‘正式’的文件,如我已经说过,如果你的月薪不超过,000人民币元,你就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因此本院有理由相信双方签署的“雇佣协议”中关于工资的约定系双方为逃避缴纳税款而作出的虚假约定,且该工资标准并未实际履行。

另一方面,公司实际支付给汤某的劳动报酬也没有达到在任职要约中载明的42,000元/月,汤某对此也未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双方已经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对雇佣合同中工资标准的约定进行了变更。故汤某认为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意见】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视为双方已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会主动要求与劳动者订立阴阳合同,而劳动者为避税,往往也乐于以配合,之后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很有可能面临举证困难,最终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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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外派人员管理办法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1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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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院长、副院长)。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单位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

3.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2.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3.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名。上述提名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外派人员人选后,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 外派人员的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八条 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变更外派

人员,并向派驻单位出具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1. 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2. 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

3. 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4. 外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对派驻单位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九条 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任免程序,重新推荐外派人员,完成剩余任期。

第四章  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外派人员的责任:

1.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2.审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派驻单位《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遵守并督促派驻单位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出席股东会时应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

4.认真阅读派驻单位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派驻单位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

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负责向公司报告派驻单位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如未能及时向公司报告派驻单位存在的问题,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出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对派驻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的权利:

1.按照派驻单位的《公司章程》,行使其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2.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单位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提出建议;

3.享受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薪酬、福利及各项补贴。

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的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或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不得与派驻单位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外派人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单位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和派驻单位利益的活动;

5.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不能免除;

6.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对因其擅离职守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7.外派人员应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要求作为行为的参照准则,对派驻单位在本人任职期间所通过的各项与本人职责相关联的决议和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派驻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致使公司和派驻单位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载在案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须协助公司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对派驻单位进行内部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在接到派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时,须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

未按规定报告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由此而给派驻单位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出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除《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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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建筑,保险,全文共 15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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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文号:根据《南京市建筑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__]132号),特制定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不含高淳县、溧水县)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优先为所招聘使用的农民工(以下统称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

二、市建筑工程局所属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具体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管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负责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结算与支付。

三、施工企业在本市各区取得中标工程项目后,应当在工程开工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办理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施工企业有分包行为的,还应当提交分包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报价清单等资料。(三)按规定填写《南京市工程项目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四)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四、施工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按规定选定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一)以工程项目为单元计缴工伤保险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5‰或工程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的1%计缴工伤保险费,由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从该项目已征收的工程劳保费中一次性划缴至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向施工企业出具工伤保险费缴纳凭证。施工企业在注册地已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农民工及其管理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涉及的费用可在应划缴费用中抵扣。(二)以农民工个人的工资性收入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当月实际使用的全部农民工的缴费基数之和为该项目当月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计缴。工伤保险费由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按月从该项目已征收的工程劳保费中划缴至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向施工企业出具工伤保险费缴纳凭证。划缴时间为次月的月首5日内。农民工在一个工程项目就业不满一个自然月份的,从该项目已征收的工程劳保费中划缴一个月的工伤保险费。

五、工程项目开工后三日内,施工企业没有按规定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可以按照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将工伤保险费直接划缴到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六、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施工企业应当在参保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中,对各批次使用的农民工名册于进场和撤场之日起三日内以电子文档方式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申报备案,并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备案。申报内容以《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增减花名册》为准,包括进场或撤场所有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家庭地址、所属施工企业及其就业的工程项目、就业时间等。施工企业实行分包的,申报备案工作由总承包施工企业负责。

七、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工期延长,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申报备案,工伤保险有效期顺延。因客观原因导致中标合同变更涉及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内容的,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申报变更。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应当及时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定处理办法。

八、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确认工程项目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发放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建筑工程局统一监制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由施工企业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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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律师,全文共 11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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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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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司员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2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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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工作制度

一、上下班制度

1、上班时间:上午 8:30—12:30

下午 13:00—17:00 2、上班要求在考勤表上签到

3、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要请假、一天以上的事情,需经总经理批准,两天以上的病假需要有医院的证明。

4、处罚:无故迟到、早退或有事不请假者、一经发现,公司将予以批评警告,并处以5元/次的罚款;无故旷勤一天者,罚款50元/天,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在全员大会上进行公开批评,做出书面检查,并处于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二、办公室制度

1、热爱本职工作,勤奋认真,保持良好精神状态,注意仪表,化妆得体,衣着整洁。 2、在工作中使用服务礼貌用语,主动热情。

3、上班时间不准吃零食,不得在办公室内抽烟。 4、上班时间不随便离岗、串岗,不得在办公室高声喧哗。

5、保持办公室良好的卫生环境。

6、爱护公共财物,办公室用品的领取、归还建立签字制度。

三、办公室电话达的使用制度

1、严禁拨打非公司事务电话。

2、公司事务电话每次不宜超过3分钟,尽量缩短通话时间,以免影响正常业务。

3、自觉遵守电话使用制度,特别业务电话需征得业务主管同意,不得擅自做主。

第二章 员工守则

一、基本准则 1、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关心公司业务情况,爱护公司财产,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

3、加强沟通、增进合作、精诚团结。

4、秉公办事、公私分明、平等待人。

5、敬业乐业、钻研业务、提高效率。

6、更新观念、好学上进、开拓创新。

7、开源节流、力求节俭、反对浪费。

二、职业道德要求

1、从事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业务时,员工应向公司提出职务上的回避。

(1)员工的直接亲属不得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业务往来; (2)不能介绍直系亲属或不符合公司招聘的人员进公司;

(3)夫妻双方已在本公司的不能在同一部门(区域);

2、公司对外的交际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的原则,严禁涉及不法行为。

(1)对业务关联单位的一般性邀请活动,应报部门经理批准,且需要有两人以上的人同行;

(2)对外展开工作时,禁止以贿赂及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

(3)对应邀出席、考察、签约、学习的应报公司批准;

3、严禁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任何利益,在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而不得不收的,接收后三天内应向总经理助理汇报。

4、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房产、车辆、设施、设备、物料、商品等擅自出售、出租、出借、赠与、转租、抵押给其他公司、单位或个人。

5、严禁偷窃,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款,如有发现应及时举报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财产受损。

6、代表公司外出参观、学习、比赛,所获资料应交总经理办公室,所获奖金、奖品应交法律监察室报公司统一安排。

7、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况:

(1)投资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行业;

(2)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高利益;

(3)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从行为;

8、保守公司秘密:

(1)公司涉密文件包括:标有保密级的公司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工程情况、投保情况、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电脑资料、合同资料及其附件(如送货单据)等;

(2)对持有涉密的文件需妥善保存;

(3)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自行复制,带出公司区域对外提供;

(4)涉密文件不需保存时,保证予以销毁。

三、工作要求

1、工作注重计划性、合理性、条理性;

2、具有良好的服务仪式、服务态度、服务技巧;

3、围绕营业工作,恪尽职守保障商场营业。 4、充分合理利用公司局域网,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5、对工作出现的问题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

6、工作任务:市场部一般员工每月需完成3000元的基本任务,未完成基本任务者一律不能享受职务津贴;行政人员需要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否则也不能享受职务津贴。

7、服从上级工作安排,做到“先服务后投诉”。

(1)对公司的现有制度、管理方式、经营决策方面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向上级反映。

(2)相关人员接到员工投诉或建议后,应在三天内给予答复。

(3)在规定时间内得不到答复的,可越级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

8、对公司赔发给个人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不准违规使用,公司为其员工配备通讯工具及报销通讯费用的人员,必须保持通讯设备处于开机状态并能及时回应。

9、未经分管经理助理以上人员或电脑部经理同意,非应工作需要的仓管人员不得进入主机房。

四、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1、入住

(1)公司正式员工无法自行解决住宿的,须填写“住房申请单”向公司申请入住宿舍。 (2)分店员工住房申请需部门主管,分管行政经理,总办主任批准,职能部室员工住房申请需经本部门经理,部总办行政,总办主任批准方可入住。

(3)住房申请获得批准的员工,须签订“员工宿舍入住合约”一式两份(本人与公司各持一份)。

(4)总办行政于每月8日和22日,下发“员工宿舍入住通知单”和“企业员工宿舍入住合约(个人联系)”由寝室长根据“员工宿舍入住通知单”上制定的房号和床位安排员工住宿,并将钥匙交给入住员工配置。

2、调房

(1)分店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寝室长核实,经分店部门主管及分管行政经理批准后,由分店行政自行调配,并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调房清单传至总办行政。

(2)未住宿舍者每月可获合同中规定的补助,补助发放形式为按月不按日计算,未满一个月一律不得享受补助。

3、退房:住宿员工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于每周三、六上午(9:00----12:00)到总办行政办理退房。分店员工退房须经寝室长和分管经理批准。

4、留宿:员工亲属来探访留宿者,员工应提出书面申请,须做好留宿记录,报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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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篮球裁判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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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提高效率,保证质量,使工作环境整洁有序,提高企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定置管理职责、规范以及考核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X有限公司各地办公区的办公室定置管理工作。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新大洋电动车总字〔20xx〕031 号 山东办公室定置示意图

Q/XDYC M01-08A 员工行为规范

4 术语与定义

5 职责要求

5.1 总经理办公室

5.1.1 负责制订办公区域的办公室定置管理规范及日常管理。

5.1.2 负责厂区各项办公室定置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负责职工行为规范的制订、培训及其贯彻落实。

5.2 生产管理中心

5.2.1 负责制订生产场所的办公室定置管理规范及日常管理。

5.2.2各厂部负责所辖区域办公室定置管理工作的贯彻执行。

6 办公区办公室定置管理规范

6.1 办公区规范

6.1.1 办公桌:桌面除办公必需品(含:文件筐、文件夹、笔筒、茶杯、电话、电脑及附属品)外无其他物品。

6.1.2 电脑:主机一般情况放置桌下右侧,显示器顶桌面屏风、桌面正中央放置,显示器及主机上一般禁止放置其它杂物。

6.1.3 拖柜:置办公桌下左侧。

6.1.4 垃圾篓:罩塑料袋,邻桌共用一个,靠墙放置。

6.1.5 饮水机:指定地点,不得随意移动。

6.1.6 报刊、资料、文件等:使用过程中可整齐叠放与显示器正前方位置,使用完,整齐存放于文件夹、资料夹内。

6.1.7 文件筐、笔筒、茶杯:指定位置,对桌对称摆放。

6.1.8 文件夹、档案盒、档案袋等:使用过程中可整齐叠放与显示器正前方位置,使用完,整齐存放至文件筐内。

6.1.9 座椅:靠背、座椅一律不能放任何物品,人离开时椅子靠桌并调正放置。

6.1.10 桌面屏风:内外侧不允许有任何张贴。

6.1.11 清洁用品:不得在办公室存放,用完要及时归还到公共卫生间指定区域。

6.2 办公人员素养标准

6.2.1 服饰标准

6.2.1.1 上班期间,必须着公司统一配发的工作服。(周六除外,但也必须符合员工行为规范)

6.2.1.2 头发梳理整齐,服饰熨烫挺括、西装领带正挺、皮鞋亮净,一线工友服装应整洁、干净。

6.2.2 语言规范

6.2.2.1 交流语言:您好、早上好、早、晚上好、再见、请问、请您、劳驾您、关照、谢谢、周末愉快等。

6.2.2.2 电话用语:您好、这里是X有限公司,请问、谢谢、再见等。

6.2.2.3 接待用语:您好、请稍候、请坐、对不起、请您登记、我立即去联系、打扰一下、好的、行。

6.2.3 行为规范

6.2.3.1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

6.2.3.2 上班时间不得看报纸、玩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2.3.3 办公桌上应保持整洁并注意办公室的安静。

6.2.3.4 上班时间,女士不得在办公室化妆。

6.2.3.5 接待来访和业务洽谈请在洽谈室或会议室进行,私客不得在办公区停留。

6.2.3.6 使用洽谈室和会议室要先到综合管理部登记。

6.2.3.7 不准因私事打办公长途电话。

6.2.3.8 不准在办公电脑上发私人邮件或上网聊天。

6.2.3.9 不得随意使用其他部门电脑,私客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办公电脑。

6.2.3.10 无工作需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计算机房、档案室、财务部、会议室。

6.2.3.11 不得将公司的一切公物带回家(宿舍)使用。

7 责任区域划分及监督执行

7.1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办公室定置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7.2 成立办公室定置管理推行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办公室定置管理管理规范检查。

7.3 生产现场办公室所查不合格项,由生产管理中心考核并督促整改,办公区所内查不合格项直接交总经办,由总经办考核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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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办法,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部长,全文共 4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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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xx年2月集中学习内容通知如下,乡(镇、街道)安排的学习内容请自行加入后通知到各基层远程教育站点。

一、县级专题

1.《筑梦路上》第十集土改翻身,第十一集抗美援朝①

2. 党性教育是共产党人的必修课②

3. 从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看xx届六中全会(上),从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看xx届六中全会(下)③

县级专题内容所有视频课件可在“桐梓党建网→五大平台→学习平台→远程教育点播中心”进行在线播放,也可以进入专题课件网址进行在线学习。

二、乡镇级专题

各乡(镇、街道)自行安排至少1个内容。

各乡(镇、街道)要把集中学习与道德讲堂、农民夜校等相结合,认真组织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收看学习,并于2月25日前将本乡(镇、街道)所有站点两次集中学习的情况通过远程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填报,同时请各乡镇收集辖区内党员活动室站点学习场景照片(每个站点至少1张)与集中学习情况统计表一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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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办公楼物管值班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2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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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我局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贯彻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车辆使用率,使全局的车辆能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工作,满足生产第一线的需要,确保安全供电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生产部门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实行“集中领导,各部门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2条:局办公室为全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局汽车班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管理调度,局属各站所、股室的车辆,驾驶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调度。

第3条:车辆是为生产、工作、生活服务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自觉履行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车辆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二章 车辆调配、调度

第4条:调配

(一)根据我局生产单位比较分散的特点,局办公室平时根据全局生产工作需要,有权调动临时调配各单位的车辆。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

(二)局属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临时互相调配使用车辆,须经双方单位的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

(三)局属各有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并按车辆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教育,督促平时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保管。同时做好驾驶员的油料领发等考核工作。

(四)车辆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以加强车辆的保管维护,如需临时调配应进行详细的交接手续。

(五)凡车辆转增、转调或报废处理应按局固定资产手续办理。

第5条:车辆调度

(一)局属各有车单位(含局机关),编制有汽车班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汽车调度员。无汽车班车辆少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负责车辆管理调度。

(二)局属各单位的车辆派出(包括单位领导属兼职驾驶员),一律通过调度凭《用车申请表》,无调度单出车视作私自驾车(特殊情况事故抢修外,但事后应补单)。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为确保安全行车,在无法保证行车安全的危险路段,驾驶员有权拒绝行驶,任何人不得强制驾驶员执行。调度员因公或休假不在时,由单位领导临时指定调度员。

(三)申请用车部门无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以便调度员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用车的车型、用途、任务缓急,合理调配车辆。调度员应科学灵活地调派车辆,遇车辆紧张,任务繁重时,除事故抢修用车外,一般性的任务可根据车辆装载情况,同方向路线2个或多个任务综合兼并利用,以

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四)驾驶员应服从调度员的安排,不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五)驾驶员在上班(值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每天资执行任务回场后,应按《用车申请表》填写行车日记,向调度员报告车辆技术状况及行车安全情况,按月累计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六)车辆在外执行任务,除当天不能回库外,一律不得在外过夜停放。如特殊情况在外停放,须经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好保管手续。

(七)平时(或节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车须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年度审验

第6条:车辆审验

(一)全局的机动车辆年检审工作由各有车单位的调度员或车管人员做出计划,然后交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二)车辆年检审工作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按时组织实施。检验前应做到随车设备齐全,各部机件完整良好,性能可靠,车容整洁,标志清晰,各种*齐全,合符年审检验的要求。

(三)非因生产工作关系或车辆因缺件维修待料等客观原因影响车辆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单位不作报销。

第7条:驾驶员审验

(四)全局机动车驾驶员每年的年审工作(必须是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各驾驶员自行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年审后,由局办公室审核报销。

(五)驾驶员在年审前要根据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接受思想作风、纪律、技术和身体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六)凡属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每年的年审费用可作报销。因年审不合格或非因工作关系,违章吊证等的造成延时、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驾驶员培训管理

第8条:因工作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应由局属各单位或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9条:全局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报局主管部门经局领导审定发文认可。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专、兼职驾驶员,平时应加强车辆业务和驾驶技术的学习训练,熟悉交通法规。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碣,具有适应各种路面,复杂交通环境驾驶能力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辆故障的能力。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

(二)经局领导批准选送学习驾驶技术人员,

经培训学校考试合格,各使用单位应安排经验丰富,驾驶技术过硬功夫并具有单独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带驾,时限一般不得少于100天资。待新驾驶员具有单独驾驶技能后,由带驾专职驾驶员提出,经使用单位领导同意,技术人员鉴定后方可单独驾车。

(三)自费学习的驾驶员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转为局专、兼职驾驶员,须经一定程序的技术鉴定,方可单独驾车。对不具备单独驾车,仍需带驾的按本制度第9条第二点实施。

(四)自费学习的驾驶员转为局专、兼驾驶员后,原学习费用不作报销,其每年驾驶员年审费用可作报销。

(五)自费学习或增驾的驾驶员,需用单位名称(公章)证明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其本人在学习期间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在局外驾车发生事故均由本人负责。

(六)复员退伍军人驾驶员,如被局吸收录用,除参加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复考外,服务单位应安排专职驾驶员对其带驾。(具体参照本制度第9条第二点实施)

第五章

借车、租车

第10条:全局车辆是为本局生产、工作服务,原则上外单位不予借用和租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下,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一)局内部单位之间车辆的调配借用,须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借用单位应负责车辆的油料及有关费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借用期间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用单位负责,事后应将车辆修复交还。

(二)外单位或本局职工借用,租用车辆原则上应由本局专、兼职驾驶员驾车。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由外单位借车司机驾车,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租用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借、租用车单位或个人要按申请时所填的用途、路线、地点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执行。如果用于非法运输和违反本制度及局有半规定,驾驶员应坚决拒绝。若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用车人和驾驶员的责任。

第六章 新车提运及车辆维修、保养

第11条:各车辆使用单位购买新车,必须作出计划申请局领导审批,按国家乘座标准及使用规定办理好车辆定编

等许可手续,方可购买。

新车验审和提运要有专人负责,派出技术人员和司机对车辆的性能及各部技术状况,全面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鉴定,并进行试车。验收合格后按物资堤运的要求办理好接收手续。购新车所有的票据必须有主管领导、购买人、证明人等三人以上的签名。

第12条:车辆维修、保养

(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由各单位负责检修、保养。凡安排车辆的大修项目均应作出计划向局办公室早报,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平时的一般性保养、小修、中修由调度员或班长作计划向主管领导早报,同意后实施。

(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轮胎换位,车辆清洁应由驾驶员本人完成。需要送外修理时,应选择修理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修理厂家,并相应固定,以确保维护质量,节约费用。车辆修复出厂时,驾驶员应对车辆的修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车,并在修车后付单上签名确认。

(三)车辆的保养、维修内容分为:

①车辆修理分三种:即小修、中修、大修。

②车辆保养分四种:即例行保养(又称日常保养)、一级、二级、走合期的保养。

③车辆保养是定期强制执行的,必须坚持“保修并重”和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有计划地安排,以达到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④定期保养周期

第六章

车辆档案

第13条: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技术、维修、保养必须逐台建立档案。从购买空卖空新车起逐年、逐项进行登记立档。原有或现有车辆档案不齐全或未建档的应逐一跟踪完善。

(二)凡局内部车辆的调拨,转移使用,调出单位必须向调入单位移交车辆档案。否则,调入单位可不予接收。

(三)车辆的档案内容

①新车购买时车价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及其它*复印件。

②每辆车的技术数据,说明书等。

③每年的行车记录、年审记录。

④大、中、小修,定期保养,二级保养记录。

⑤历任驾驶员驾驶该车记录、里程等。

第八章

安全制度措施

第14条:安全制度

(一)各有车单位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认真抓好机动车驾驶同的安全知识,交通法规,事故通报等方面为内容的学习。提高全体驾驶员的安全观念,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交通事

故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二)坚持以班为单位每周半天的安全学习和安全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各有车单位应坚持每组织一次全体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分析安全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如遇发生车辆事故应及时开分析会。

(四)结合每年五月份安全月活动,积极开展安全宣传,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大力表扬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五)非局认可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违者将按局有半规定对交车人和驾车人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第15条:安全措施

(一)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履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服从调度,按驾驶技术规范,安全规程,集中精力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的油、水、气是否充足,车况是否良好,随国情工具及*是否齐全,货物是否牢固。

(三)行驶中注意发现车辆是否有异常现象,定时进行途中检查车辆及货物装载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

(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检查。遵守车辆装载标准,不得超载、滥载和超速行驶。

(五)严禁饮酒后驾车,车辆带故障行车。

(六)途中停车或在外过夜车辆停放,应办理保管手续,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车辆和物资的安全。

(七)车辆执行完任务回场(库)后,做好回场后的车辆检查、清洁工作,发现车辆有故障应及时排除。

(八)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单位的安监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章

油料定额管理

第16科:各有车单位的机动车燃油应建立领发登记,逐台车建立领用帐薄,实行单车考核,严格管理。

第7条:开展节约用油,降耗评比竞赛活动,各有车单位每季或半年公布各台车的节耗情况,开展奖节罚超耗活动。防止油料流失。

各种车型的百公里油耗应按产品厂定额标准为依据参考考核,具体定额标准可参照本制度《各种车型油耗定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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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办公计算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9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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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学校校车管理有条不紊、规范、强化职能,特制定校车管理制度。

一、 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首先学校要把防范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

(一)成立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学校、车主、家长“三位一体”的责任网络和带班领导、值班教师、学生家长“三位一体的乘车学生管理网络。

(二)把责任逐一分解落实到岗,到人,最大限度的保障广大学生安全。

二、履行职能,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校车、驾驶员档案,详细掌握本校乘车学生情况以及辖区内校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每个站点乘车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负责清点乘车人数,组织学生上下车,维护乘车秩序与安全。

(三)(镇)政府、行政村有专人负责组织本辖区乘车学生按时,有序上、下车,确保不漏一车,不漏一人。

(四)学校与镇政府部门密切配合,与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三、注意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

(一)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站、宣传厨窗、板报、安全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二)教育家长和小学生、儿童不乘坐超员车、报废车、拼装车、货力、农用车(拖拉机、三轮车)等各类非法营运车辆。

四、强化监管,确保安全运行。

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校车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消除隐患,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学校与校车签订校车安全教育责任状,学校与车主签订责任状。

(一)建立校车及乘车学生档案。

(二)运营校车,必须有座位险,有消防等安全设施,有接送学生记录。

(三)有带班领导、值班教师、学生乘车家长、乘车日记。做到定车、定人、定时、定站点、定线路。

(四)车主及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酒后及疲劳驾车,严格按照校定载客人数载客,保证营运车安全,技术状况等合国家标准。

(五)建立完善校车管理制度,落实相关人员责任,有专人对校车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规现象,要及时制止、纠正,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及部门。

(六)制止车主及驾驶员不准载学生进入加油站,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其他人员。

(七)对校车管理一定要做好做实,切实把校车管理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20xx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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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进料验收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0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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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机关)管理条例》和《滨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借鉴省、市经验,从我县实际出发,对20xx年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文明委)颁发的《邹平县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的类别分为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镇、文明村、文明社区。

第二章 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第四条 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全县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 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倡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注重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有效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第六条 业务工作领先,社会效益显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拓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文明生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同级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县同行业领先水平,文明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第七条 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重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明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优生、优育、优教成绩显著。注重文体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风貌昂扬向上。

第八条 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平安邹平建设,社会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刑事案件,单位无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率低于市规定指标,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第九条 环境整洁优美,环保符合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始终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单位放在创建活动的突出位置。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环保制度健全,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保工作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环卫设施完善,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整齐,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无脏、乱、差现象。

第十条 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城乡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结对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捐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县文明办组织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

第十一条 全县范围内的党政群机关及其基层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办公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均有文明单位申报资格;街道办事处应申报文明单位;全县范围内的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有文明机关申报资格;全县范围内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城市社区,均有文明社区申报资格;全县范围内符合文明村镇创建标准的建制镇和行政村,均有文明村镇申报资格。

已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文明单位的,不再申报县级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凡符合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和评选范围、自愿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须按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进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按申报程序向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文明办)提出申报。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逐级推荐。申报县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必须由镇(街道)或县直党(工)委向县文明办提出申报,由县文明委进行评选,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须由县文明委在连续两年获得或保持下一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经上一级文明委考评合格后,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县文明委在向市文明委推荐文明单位时,拟推荐名单必须经被推荐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方可向市文明委推荐。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系统、各行业可在所属单位评选、命名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每年复查评选一次。新增文明单位实行名额分配与淘汰递补相结合的制度,除分配的名额外,根据淘汰情况择优递补。文明单位的评选,由单位于每年5月份前向县文明办自由申报,11月份,县文明办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实地考察,根据申报单位全年工作情况和单位创建情况,向市文明委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对具备标准条件并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可及时向县文明办申报,经验收、考核合格后命名为文明单位。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八条 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县文明办负责颁发牌匾。

第十九条 对各级文明单位和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下属企事单位不在此列)。凡通过县文明办复查考核,新增或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文明单位,由所在单位对全体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全国文明单位奖励一般不超过人均二个月的工资,省级文明单位一般不超过人均一个半月的工资,市级文明单位一般不超过人均一个月的工资。奖金的发放不得上下连级并用。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发生违反本条例或其它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情况,对省、市级文明单位,县文明委向省、市文明委提出继续保留或撤销称号的处理建议,命名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对县级文明单位,县文明委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经营原因造成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

(四)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六)非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八)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九)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十)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履行应负的社会责任的;

(十一)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示范性的;

(十二)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十三)不积极参与诚信建设,不遵守职业道德、存在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其牌匾,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参与评选本年度的各类先进。不再发放文明单位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标准的可以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文明单位由县文明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省、市级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每两年对县级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

第二十六条 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和帮助,并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向命名机关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文明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县文明办报告备案。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县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镇的命名、表彰、管理,由县文明委及县文明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县文明办,所做解释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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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合同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全文共 8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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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开头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的有效期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双方的签署日期。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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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7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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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推进法治国土建设,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制定了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国土建设,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加强对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职责的组织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诱、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滥用权力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律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责任制度,明确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考核,严格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承办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人事、法规等部门配合做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事项。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执行上级部门的行政决定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监督机关提出的建议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或处置群体性的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滥用权力,非法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对破坏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不依法查处或隐瞒不报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国土资源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在行政活动中滥用权力、或者不作为,引发非正常信访事件、群体性的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巧%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巧%,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谎报、瞒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故意降低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的;

(六)发生土地、矿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矿产规划审查、报批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未履行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矿产规划监督责任的;

(二)越权审批或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和审批土地、矿产规划的;

(三)违反土地、矿产规划有关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审核、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审核、许可)事项或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审核、许可)事项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擅自为申请人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收回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等行政审批(审核、许可)、变更延续事宜的;

(三)对符合条件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土地审批(审核、许可)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又不予答复的;

(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五)不依法出具或不按规定使用、填写书面文书的;

(六)需要进行现场踏勘、察看的,因过错造成踏勘、察看结果与事实明显不符的;

(七)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申报、审核、批准用地的;

(八)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九)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

(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十一)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

(十二)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对土地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认定的;

(十三)寸比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十四)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十五)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审批(审核、许可)事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登记、土地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行政登记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又不予答复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程序进行登记、颁发或者更换权属证书的;

(三)伪造、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办理行政登记、土地调查事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整治(垦造耕地、高标准基本农田或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审核)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未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编制的规划设计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批准立项的;

(二)对项目区内土地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申报的;

(三)擅自同意更改项目规划设计或同意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指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费征收和资金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收费行为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擅自批准减缴、免缴或不按规定任意征收规费的;

(三)侵占、截留、私分、挪用或擅自开支征地补偿款等费用的;

(四)征收过程中,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五)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金的;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开竣工日期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七)违规拨付项目资金,虚列项目开支的;

(八)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的;

(九)其他违反收费和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改变处罚裁量基准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六)依法依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七)依法依规应当对行政相对人提出处分建议而不提出的;

(八)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给与处罚的;

(九)隐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不如实记载调查笔录,故意搪塞推诱、拖延办案,包庇、纵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的;

(十)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一)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权利的;

(十二)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的行政强制执行的;

(二)超越法定时限、权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不当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

(二)不依照规定的形式和期限实施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真实,或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告知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专办责任,对应当解决的国土资源信访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或未及时调查处理,久拖不决,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缠访、闹访或越级上访的;

(三)扣压、隐匿、篡改信访材料,或将控告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四)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按规定赶赴现场处置集体上访,或由于不负责任和处置明显不当,导致上访群众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六类禁止性行为”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裁决、诉讼)过程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裁决)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复议(裁决)决定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没有按规定期限答复(答辩),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

(六)在行政复议(裁决)活动中,拘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读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行政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公文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行政相对人隐私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诱、拖延不办或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

第二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政案件,只进行撤销、变更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等行政处理,而不向有关监察机关移送追究责任人的,应当追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二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拘私舞弊或重大过失,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行政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三十条 经过听证、风险评估的事项,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评估报告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风险评估承担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种类和适用

第三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责任人(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扣发奖金;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七)对试用、考察期内的责任人延长试用、考察期限;

(八)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前款规定的各项种类,适用于对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种类,适用于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较重过错和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较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较重、影响较大的,属较重过错;

(三)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属严重过错。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较重过错、严重过错,对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追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般过错责任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属于较重过错、严重过错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八条 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同一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明知故犯、严重不负责任或拘私舞弊行为,以及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宴请、参加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旅游和高消费娱乐等活动的;

(五)利用审核或审批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行为和情形。

第四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受行政干预或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主动追究过错的;

(四)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五)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六)过错行为发生时间已过5年,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致使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理解认识不一致,出现行政行为偏差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履行行政职责的;

(四)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十二条 追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责任,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作出决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作出决定。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机构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和法规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具体工作机构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四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相关部门及具体行政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的(含撤销或部分撤销后,判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含撤销、确认违法后,责令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五)上级机关(土地督察机关)、监察机关等要求调查追究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事机构应当在巧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十六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再延长办理,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当对责任人员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办理。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

第四十七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四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不服处分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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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公司员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1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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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小型企业对于各岗位的员工,如何做好绩效考核管理,奖罚制度等各方面的管理制度呢?以下整理了某小型企业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仅供参考。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员工规章制度范本。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员工规章制度范本。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二、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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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科研,全文共 26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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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经费来源

第二条 科研经费来源:

(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四)管理费: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 学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文件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xx]11号)以及地方各级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

第五条 学校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纳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全额划入学校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按规定审批、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接受学校科研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纵向项目经费按项目来源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在保证按合同(协议)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35%的科研劳务费(有明文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向校外合作单位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转拨科研项目合同和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除经费划拨单位有明文规定外,管理费按实际到校经费的5%提取(学校立项资助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为:学校提取10%,用于补充学校科研基金;科研管理部门提取业务费40%,主要用于办公用品、差旅费、科研项目申报、检查评审、结题验收、成果申报鉴定、宣传、赞助、扶贫等支出;有关管理部门提取事业基金50%,主要用于接待费、对外支付的劳务费、咨询费以及管理人员值班加班、奖励等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和结余经费的管理:

(一)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经费明细账编制项目决算表,到财务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二)对已结题纵向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科技部国科发字[20xx]462号文件、重庆市科委渝科委发[20xx]1号文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财教[20xx]30号文件、教育部社科[20xx]2号文件以及相关部门的文件执行,结余经费超过相关部门的规定额度,超额部分将按原渠道上缴。对结题不结账的横向项目经费结余,由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将其经费余额划转学校并注销其项目。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转化经费的分配:

(一)技术转让的科研经费,按项目单独管理,其经费在扣除中介费后,分配按表1执行(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办法的第十条执行)。

(二)如果学校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转化,或技术效益分红,其经费分配按表2执行(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办法的第十条执行)。

(三)以股份分配方式进行的成果转化收益,项目组必须与学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学校与科研人员各自的权利和职责,以保证转化成果产业化的有效实施。

(四)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费:以“先收费后使用”的原则,按每年0.5~5万元/项的标准收取使用方费用。

第十三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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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植物妈妈有办法反思总结

范文类型:办法,工作总结,全文共 3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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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宇航员的话起到了总结前文、激发感情的作用。但当学生了解到地球的被破坏程度,便发出了类似“我们这个地球太可爱了,同时也太容易破碎”的感慨,因此调整原顺序,在“读议”之后请学生读一读宇航员的话,不仅没有妨碍教学进程,反而使学生加深了理解,情感也得到自然的升华。

课本中,讲到了神舟五号飞行员杨利伟,从他在宇宙中看到地球,了解地球是球体。这是一个方面,为了深化我国航天技术的成果,我顺势补充了:神六、神七、神八、神九、神十的资料。让学生感受到祖国的强大。由地球的热爱的教学同时渗透对祖国热爱的教育。补充之二,课本中介绍了世界之最,在这个环节教学之后,我播放了《中国之最》FLSAH动画,让学生感受到中国的也有自已许多的之最,增进学生对祖国的热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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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办公室物品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23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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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制定本制度。所有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二采购部人员职责及管理制度

1.热爱本职工作,勤于学习新技术,了解新产品,注意市场信息的积累。

2.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违法乱纪,勤俭节约,讲究职业道德。

3.负责公司生产所需材料的采购工作。

4.负责供应商的开发、管理及维护工作。

5.坚决执行各项采购工作制度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6.大项材料必须做招标工作,其他材料询价必须三家供应商以上参与。

7.积极了解材料的短缺、发货、验收等实际情况,早知道,早处理。

8.及时协助财务部对照欠款数额或者合同要求安排对供应商进行付款。

9.做到每周一小结,每月一总结,每年一审核。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采购工作流程

采购部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在项目的具体实施中担负了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采购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工期、成本。建立高效、实用、完善的采购工作流程是提高采购效率,较低成本最有效的方法。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采购部需要生产、财务、质检等各个部门的大力支持才能顺利的完成采购工作,每个部门之间的联系需要一个标准来规划,来提升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各自的贡献。

1.在项目的初始运作阶段,采购部根据项目部、投标部的具体要求,配合进行投标的材料报价,以更好的达到在以后的生产中控制成本的目的,更要避免发生投标价低于实际采购价的情况出现。

2.项目正式运作后,采购部应该在第一时间开始进行所需材料的采购准备工作。生产计划部门依据工程合同和对比库存后的实际需求,对采购部下达《材料申购单》(附表1)此单由申请人填写,生产或者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生效,一试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发往采购部,一份发往工厂或者生产基地。

3.采购部接到《材料申购单》后,根据所需材料的规格,质量要求,数量,生产地址等实际情况,向公司已经确定的合格供应商中的3家—5家发出《材料询价单》(附表2)。供应商根据要求确认价格后对我司的《材料询价单》签字,盖公章后回传,签字盖章的《材料询价单》会做为以后向供应商付款的依据之一,需妥善保存。采购部根据几家供应商的对比研究后确定其中的一家或者几家进行供货。向其发出《材料订购单》(附表3),同时向收货的工厂或者生产基地发送传真件通知其准备收货。

4.供应商根据《材料订购单》安排生产运输,各项具体要求以与我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为准。随货携带各种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

5.工厂和生产基地在所需材料到场后,应由专人负责材料的质量、数量检查,检查中必须将供应商的送货单与我司的《材料申购单》和《材料订购单》相对照,质量和数量都准确无误后才能进行收货,然后填写《材料到货单》(附表4),相关责任人签字后回传采购部。

6.工厂或者生产基地完成生产任务后,及时通知采购部,由采购部根据货物情况和送货地址等安排物流公司进行运输。建议物流公司相对固定,便于统一定价,统一结算,节约运输成本。

7.项目完成后,采购部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条款安排付款。付款时,采购部填写统一的《付款申请单》或者《支票领用单》,同时向财务部递交此批次材料的《材料订购单》和《到货确认单》,如有需要,采购部有义务向财务部提供《材料订购单》以及各家供应商签字盖章的《材料询价单》。由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付款额度。

8.供应商应于付款前开具出相符的增值税发票或者普通发票,财务部在收到发票后即向供应商付款。

四采购部发展规划

原材料采购在任何一个公司都是决定生产、销售的关键环节,早在几年前,资深的管理专家就提出了:采购成本降低5%企业利润提升10%的战略观点。但是时至今日,又有多少个公司能真正的做到这点呢?

降低采购成本不是一个短期的目标,也不是短期内就可以达成的目标,而是一个公司必须要规划、重视的长远发展策略,是需要长期的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公司整体的采购流程,采购制度的规范化来支撑的。需要公司的各个部门精诚合作,来完成这一共同目标。

我们采购部的初步计划如下,其中的时间和工作目标根据实际情况会作出相应调整,但是保证前进的大方向永远不变

(一)在3个月内完成采购体系的建立,包括采购制度,工作流程,供应商管理等制度。进行供应商资格的初步审核,每种材料确定出5—10家候选供应商。开始逐步实施采购工作流程。

(二)在6个月内完善采购体系,修正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供应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让采购工作流程走入正轨,高效,准确的运行。

(三)在1年内建立高效的采购团队,杜绝缺货、少货、次品、残品、送货不及时、报验不及时等工作失误,不出现一起由于采购工作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体系,能初步感受到采购工作流程高效、准确带来的便利,能看到采购成本降低带来的实际效果。

(四)在2年内建立起相对固定的采购团队和供应商队伍。能切实看到由于采购成本降低而带来的公司利润上涨。

(五)大胆设想:5—20xx年后,公司以自主设计,自主研发牵头,以符合科技进步的产品、技术为主打,以完善的组织结构,人员搭配为根基,以高效、先进的管理体系为依托,建立一个集研发、设计、生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为主线,涉及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物流,工业品贸易等跨行业的集团公司。争取到时候每个省份和各大城市都能有我们公司的供应商,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最大限度地支持。

目前起草的《采购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与《供应商管理办法》只是依据原来在工程项目公司及生产厂家的采购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做的一个现行的暂时性的文件。还需要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的发现问题,修改失误,争取在几个月内修改出一套完整的,适合公司具体情况的采购系统体系。希望公司领导,各个部门同事在具体实施中,多提宝贵意见,指出我们工作中的不足,促进我们采购部工作的进步,真正达到降低采购成本,推动公司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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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保健品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4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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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制度

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和,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

6、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1)无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二、贮存制度

1、所有入库保健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2、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需冷藏的保健食品储存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均应有避光措施,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保健食品应离地,隔墙10cm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4、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应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应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保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通知质管部复查并处理。

三、销售制度

1、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2,应严格按照,的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3、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4、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5、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导营业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6、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售后服务制度

1、公司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售后服务队伍,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2、售后服务部应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定期汇总上报公司相关部门。

3、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4、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司分管负责人,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5、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6、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

7、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公司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仓库划分为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各区应放置明显标志。

2、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间,出入库帐目应与货位卡相符。

3、应根据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将保健食品分别离地整齐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或冷藏库,并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

4、应合理使用仓容,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库存保健食品应按保质期远近依序存放,先进先出,不同批号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5、仓库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置齐全,措施得当。

5、仓库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打扫卫生,每月进行一次消毒,杀菌,并作好记录。

6、非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进出仓库要换仓库专用鞋预防灰尘。

7、仓库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保健食品存放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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