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室内环境装修质量保证合同A2款包工不包料装修工程
甲方(业主):_________
乙方(施工方):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__),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作为《_________》装修工程合同附件。
一、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内容和范围
1.达标要求:乙方在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期内,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要求,保障本次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达到(GB50325-20__)国家验收标准(参见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1、2款)。
2.建材保证:甲方保证本工程涉及自购建材达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要求,乙方对因甲方自购建材造成的室内环境质量超标不负责任。
3.甲方保证: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工程涉及的室内空间在验收时无其他甲方自置的装饰和家具等污染源。
4.验收时间:检测(验收)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之6.0.1条款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后、交付使用前进行,定为完工后_________日内进行,具体日期由甲乙双方约定。
5.检测机构: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已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机构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
6.验收监督:甲乙双方共同监督检测(验收)过程,并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
7.甲/乙方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甲方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乙方检测监督为:_________,电话: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8.通知到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应提前2天通知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携委托书到场监督检测(验收)过程。
此等通知可以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不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现场监督权利,检测验收照常进行,测量结果视同双方认可。
9.验收证书:由合同第5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检测(验收)结果证明文件,甲乙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检测(验收)的要求。
10.责任承担:依据本合同指定的检测(验收)证书,不达标的,乙方必须在_________天之内重新装修或治理达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包括:_________。如第二次检测仍不能达标的,甲方有权选择:□由乙方更换建材重新装修;□由乙方治理直至检测达标;□解除装修合同; □扣装修款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参见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3款)。
11.检测费用支付:应由_________方一次性垫付,事前在装修工程款中预留。事后按以下原则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初检所有项目达标,由甲方承担;不达标则 _________;由不达标项目引起的治理和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12.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13.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作为装修工程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测定项目限量
内照射指数(IRa)≤1.0
外射指数(Iy)≤1.0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测定项目限量
A类B类
内照射指数≤1.0≤1.3
外射指数(Iy)≤1.3≤1.9
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y)不大于1.3。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之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和浓度限量:
污染物Ⅰ类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200≤400
游离甲醛(mg/m3)≤0.08≤0.12
苯(mg/m3)≤0.09≤0.09
氨(mg/m3)≤0.20≤0.5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mg/m3)≤0.50 ≤0.60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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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连带保证协议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债权人)与______________(债务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的履行,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_____同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照以下条款订立合同。
一、保证人承诺
1、本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2、公司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3、完全了解债务人的借款用途,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处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如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
二、担保的范围和期间
1、本合同担保人所担保的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主债权的本金及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______年,自主合同约定的还款届满之日起算。
三、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四、担保的责任
1、保证期间,自国*投资与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书》之日起,至该《合作协议书》履行期满后两年为止。
2、《合作协议书》续签,担保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3、《合作协议书》经债权人、债务人修改和补充,只要是上述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文件,无需告知担保人,担保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1、本合同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保证人如果再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2、保证人有权过问《合作协议书》的执行情况,有权坚持在《合作协议书》范围内履行担保义务。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应有认真履行协议条款的义务,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资金合作协议。
七、违约责任
1、债权人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债权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2、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3、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债权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向债权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2)不配合、拒绝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3)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4)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5)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债权人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八、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
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担保人未能按债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2)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九、争议的处理
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担保人(章):__________ 债权人(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_____ 或授权代理人: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责任协议书范文
甲方: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一公司
乙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1、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标准及政府令的要求,并组织全体工人进行环保知识学习培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封闭垃圾站,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不能混放。隔油池、沉淀池、要定期清理,并保留清掏记录。
2、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对噪音大的机械进行封闭使用(如:电锯、电刨、搅拌机棚、地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控制人为噪音,减少对附近居民的干扰。
3、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根据天气情况适时洒水降尘。做到不泥泞、不扬尘。搅拌机要设置喷淋降尘装置。土方、沙子集中堆放并及时覆盖防止扬尘。四级风以上的天气不准土方回填及土方转运。
4、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
5、施工料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的位置存放。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6、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必须设置沉淀池,废水不能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必须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7、建筑物内外的建筑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洒。
8、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及冬施取暖锅炉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9、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可采用隔音布、低噪声振捣棒等方法事故。
10、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并保证有效运行。
11、乙方未按上述要求造成的恶劣后果,出现罚款,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3:施工安全责任合同电力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经共同协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电厂就____________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安全目标
1.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
2.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火灾;
4.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5.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甲方必须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乙方应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一)资质审查
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安全许可证书。
2.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3.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技术素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____人的设专职安全员;施工队伍____人以下的设兼职或专职安全员。
5.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以上材料乙方应报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二)安全风险抵押金
乙方交纳甲方工程款____%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甲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负责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2.开工前,甲方工程负责人和专业人员与乙方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进行对口书面交底,并由双方签名的交底记录。
3.提供甲方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及考试。
4.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违章作业时,甲方有权制止,直至停止乙方的承包工作。
5.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的后果,按分析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甲方应尽量向乙方提供工作方便,使工程圆满完成。
四、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乙方的施工代表(施工第一责任者)是本工程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安全职责。
2.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认真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并随时和甲方互通情况。开工前应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4.乙方对所有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精神状况、技能水平、作业中的安全行为及工期延误负责。
5.乙方开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业安全工作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规定中的相关部分,考试、体检合格(或有当年体检合格证)方可进行工作,并将考试成绩书面报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备案(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亲自组织考试)。以后若发生人员变更,在进入现场前,保证遵守以上程序办理。
6.乙方负责所属工作人员着装整齐、佩带工作标志,符合安规着装规定。乙方保证不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的老、弱、病、残、智障人员施工。
7.乙方每次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8.在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乙方对甲方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并接受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9.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安全监督部门。
10.乙方所承担的施工(检修)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乙方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方审查合格后实施。无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不允许开工。
11.当危及运行设备时,乙方立即停止所有工作,立即汇报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
12.工作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乙方有责任立即处理并同时报告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
13.由于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工期延误、设备损坏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4.其他应补充的条款。
五、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所产生的扣款,甲、乙双方约定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或在承包工程结束时从工程款中扣除。
1.乙方工作中造成轻伤的,每一人次扣罚人民币________元,造成人身重伤的,每一人次扣罚人民币________元,造成人身死亡的,每一人次扣罚人民币________元。
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设备设备损坏、环境污染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由于乙方责任发生特大、重大及火灾事故,每次扣罚人民币________元(当不足于弥补甲方损失时,以实际发生的损失额度计)。
4.由于乙方责任发生严重未遂事故,每次扣罚人民币________元。
5.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由自身原因引起的停工、工期延误责任和损失。
6.乙方人员发生下列违章情况,被甲方人员发现时,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令其立即整改,可根据情节每人次扣罚人民币________元。
(1)不正确佩带安全帽,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按规定正确着装。
(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的安全绳未系在牢固的构架上。
(3)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高空作业用的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4)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器具或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器具未进行定期试验。
(5)未经电工培训合格人员从事电气作业;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6)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拆线时先拆负荷端,后拆电源端。
(7)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周围区域进行清淤、挖土等工作。
(8)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电焊机接地线未正确压接。
(9)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
(10)设备检修时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1)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工作人员开始作业。
(12)设备检修完毕,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13)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14)在起重吊物下行走或站立。
(15)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16)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17)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无监护人。
(18)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无监护人。
(19)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进行操作。
(20)使用的电工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或不装漏电保护器,使用中不戴绝缘手套。
(21)制定的安全措施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22)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电缆托架起吊物件。
(23)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坐立在栏杆、脚手架上。
(24)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
(25)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抡大锤时戴手套等。
(26)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穿带铁钉、铁掌的鞋等。
(27)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
(28)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9)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30)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31)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章操作或违章行驶。
(32)各种孔洞盖板掀开后未装设遮栏、警告标志。
(33)擅自跨越安全遮拦。
(34)照明行灯不按规定电压使用。
(35)不按规定装设安全防护网。
(36)生产现场吸烟或检修现场有烟头、流动吸烟。
(37)随意挪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38)电气检修人员走错间隔。
(39)焊接工作用的气瓶与明火距离小于安规规定距离。
(40)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后未检查、清理现场遗留物。
(41)无正当理由挪动消防器材。
(42)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3)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和气焊、气割或其他工作。
(44)对盛过油的容器、易燃物品施焊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45)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与其相抵触的工作,(如机组排氢、煤气装置排气、熬制沥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他溶剂清洗工作、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
(46)其他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甲方《机组检修安全管理规定》及《反违章实施细则》等行为。
7.其他应补充的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未尽事宜按甲方《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标准》、《文明生产管理标准》等规定中条款执行。
六、其他
1.工程发生不安全情况时,属乙方责任,由乙方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甲方应给予配合,乙方应将结论书面报甲方安全监督部门。
2.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甲方行业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2份,甲方、乙方各执1份。
4.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随合同生效而生效,随合同终止而在终止。
5.本协议由甲方委托____________电厂安全监察部办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章)
甲方代理人(签字):_______ 乙方代理人(签字):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4:质量保证协议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
鉴于甲方向乙方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外协作件等(以下简称产品)。 就乙方产品质量保证有关问题,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 目的
第一节 (目的)
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必须符合甲方的技术、生产、组装、加工、使用等(以下简称制造)的质量要求(包含但不限于结构、材质、性能、安全性等要求),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满足甲方品质要求的产品。
第二部分 质量要求
第二节 (质量要求规定)
1、 乙方产品基本质量要求按甲方最新颁布的企业技术标准(包括图纸)、验收标准、检验作业指导书等(已提供给乙方)执行,以上包含了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准要求等内容。甲方未制定以上标准或未提出有关要求时,乙方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甲方验收乙方产品时,以上述标 准为依据。
2、有关产品的质量要求(如新品),乙方制造产品前或交货前,必须对相关图纸、技术标准或样本等进行确认签字,质量要求等如变更时也必须确认签字。
3、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必须符合甲方上述要求。
第三节 (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1、乙方必须遵守与产品安全、有害物质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
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有关产品的技术标准、采购要求、订单、采购计划、供货合同等,如果不能接受时,乙方立即用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协商。
第三部分 质量保证能力
第四节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1、乙方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义务按照ISO9001标准建立,以证实其有能力为甲方提供合格的产品。
2、 乙方同意甲方及甲方的第二方通过工厂审核手段或工厂访问方法,检查其质量保证能力是否达到甲方的要求。涉及内容:物资管理、检验和试验、工程管理、测量装 置管理、生产设施管理、不合格品控制、标识和追溯性、持续改进、有害物质控制或过程、产品、文件等。在此情况下,甲方将保守乙方有关的商业秘密。
3、对审核的结果,甲方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纠正措施应在甲方规定的日期内执行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甲方,经甲方检查确认。
4、乙方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或业务联系人作为与甲方之联系与沟通。
第五节 (采购物资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产品所需的零件、材料等完全符合甲方的质量要求并附相应的保证资料。
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乙方采购零件、材料的质量、性能指标等证明资料。
3、乙方用于制造产品使用的物资,如由甲方有偿或无偿提供,或向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采购的,其质量亦由乙方保证。
第六节 (产品的外形质量保证)
1、为防止产品质量劣化(如受压变形、潮湿淋雨、锈蚀、磕碰损伤、规格混淆等),乙方送交产品之外形、标识、运输、包装、贮存和保护等,应采取充分而有效的防护措施。
2、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所制造产品之外形、包装、数量及运输方法等,如乙方变更以上内容,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认可。
第四部分 质量确认及记录
第七节 (提交检验报告单)
1、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检验报告单,其内容、格式由甲、乙双方商定。
2、乙方应备有产品的检查、试验等记录,甲方需要时,乙方应随时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每年度不少于1-2次由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除此以外,甲方可根据需要适当时在甲方或乙方抽取乙方产品委外检测,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节 (批次可追溯性管理)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应事前进行批次标识,明确区分产品生产批次及质量情况以便甲方追踪。
第五部分 产品检验
第九节 (验收检查)
1、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产品由甲方实施验收检查。同时乙方同意并由甲方或甲方的第二方在乙方现场实施验收检查,乙方予以配合。
2、经验收检查被判定不合格而不能作让步使用之产品,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之时间内向甲方送交替代品或按甲方要求进行处理。
3、非第一次验收时(至少上一次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所进行的不良原因分析及改进实施记录等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使用,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停产、影响甲方订单的完成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节 (样品检查)
1、乙方按新规定向甲方提供或变更后初次向甲方提供产品前,应对产品样品进行报验,并附具该批样品全数全项检查报告。
2、乙方向甲方提供样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共同封存后,乙方凭甲方的订单生产产品。
3、为保证乙方产品批量质量,在乙方正式批量供货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乙双方商定数量的免费样品,甲方收到乙方样品时即实施检查、试验、并将其结果通知乙方。
4、样品不合格时,采用前第九节第2、3条规定。
第十一节 (不合格品处理)
1、甲方在验收、检查、使用或保管中发现乙方的不合格品,乙方应接受甲方制定的有关质量处罚规定,由甲方从乙方应收货款中扣除。
2、 对于不合格品,按照甲方的处置结论,乙方重新提交出厂检查合格的产品,由甲方进行验收,乙方将不合格品进行修理或挑选后交甲方重新验收。为避免不合格品的 混入,甲方有权对乙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被甲方拒收的产品如由于生产急需,由甲方进行挑选或修理后使用,甲方所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其它费用,全部由乙 方承担,并直接从乙方应付款中扣除。
3、由于不合格品的连续发生,甲方的正常生产受影响,甲方有权解除供货合同。
4、甲方作出退货处理的不合格品,乙方在下批交货时未取回,每延期一天,向甲方交纳保管费100元,甲方可直接在乙方应收款中扣除,超过一个月未取回,视作乙方对不合格产品自动抛弃,任由甲方处置。
第六部分 质量损失赔偿
第十二节 (质量保证责任)
1、乙方保证交付产品与甲乙双方约定相符。由于乙方原因包括:乙方的工作人员、代理人、供应商之行为或因不作为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甲方在各项验收、检查、生产或保管过程中,确定由于乙方的责任产生的不合格品时,乙方执行甲方制定的有关质量处罚规定,从乙方应收货款中扣除,若因乙方的不合格品造成甲方停产的,则按4000元/小时向乙方索赔,由甲方从乙方应收货款中扣除。
3、甲方产品出售后,若由于乙方产品不合格而导致甲方产品被客户退货(不包括社会反馈),乙方按甲方产品售价赔偿损失,不足100元,以100元/台进行赔偿。如整批退货,应赔偿甲方因退货造成的实际损失并加罚每批壹万元。从乙方应收款扣除,应收款不足部分现款结算。
4、由于乙方零部件不合格,导致顾客向甲方投诉要求赔偿,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损失。如导致媒体曝光或第三方机构抽样不合格,除承担以上赔偿金额,乙方还应承担甲方的信誉损失(不少于5万元),该赔偿由甲方直接在乙方应收款中扣除。
5、乙方承诺按甲方要求供货、验收、记录和格式流程办理业务,若发生伪造证章、单据、记录、格式、内容涂改等一律无效,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5万元/次的罚款,并有权对乙方至少冻结6个月货款直至与乙方终止合同。
6、由于质量、供货等原因,双方欲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扣除乙方20%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以作为支付甲方出售产品因乙方产品不合格造成的部分损害赔偿和质量处罚,限期5年,余额返回乙方。
第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
第十三节 若乙方对甲方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逾期视为甲方处理意见,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节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5:资产经营责任合同_合同范本
订立合同双方:
资产所有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资产经营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精神,按照__市人民政府批准在__厂试行(或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决定,通过全市公开招标和认真评议,择优选中乙方为__厂资产经营责任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资产经营责任合同。
第一章 经营责任期限
本期经营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__个月。
第二章 经营责任目标
一、经营期间,乙方保证实现利润总额__万元(含所得税,不含帐面亏损)。每年实现目标如下:
__年__月__日至该年12月31日实现__万元;
__年度实现__万元;
__年度实现__万元;
……。
二、按经营期间实现利润总额计算的资产实际价格为__万元,如上确有保证的增上之后的资产价格为__万元(计算公式及说明另列,略)
三、对在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前企业的潜在亏损,按财政局所核实的金额,在经营期间分年进入成本,逐步消化。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前的帐面亏损,用企业税后留利弥补。
四、在保证实现__万元目标利润的同时,按年折旧率10%提取折旧基金,按5%提取大修基金。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代表)即为____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权利。
二、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对企业行政干部的任免权(厂级副职由乙方提名,报甲方备案);
2.机构设置权;
3.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权,生产经营自主权;
4.聘用、奖惩职工权,对严重违纪、经教育无效者,乙方有权按照国家劳动制度处理。
5.乙方在保证资产增值、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有权出租企业闲置的固定资产,但变卖、转让、清理报废固定资产须征得甲方同意,且其收益只能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6.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抵制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外部机构和个人的任何干预,有权拒绝无偿占用、挪用、平调企业财产和不合理的摊派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义务:
1.必须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觉接受党组织、职代会的监督,搞好民主管理,保证企业行为符合国家利益和宏观控制的要求。
2.管好、用好企业的全部财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必须进行社会保险。
3.按期足额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基金,所提更新改造资金、大修基金只能用于技术改造、增添新设备、开发新产品和归还专项贷款,不能挪作它用。
4.乙方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在任期内清理、结清,呆帐损失和收益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5.乙方必须保证按规定发放退(离)休、退职职工的劳保金和缴交合同制用工的劳动保险金,保证在国家规定和企业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不断改善职工的福利和待遇。
6.乙方经营期满,应该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甲方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2.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享有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上级部门所给予的优惠条件。
3.甲方不得越权对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权利进行干预。
第四章 经济利益分配
一、合同期间的实现利润,按__%交纳所得税,__%交纳调节税(或免交调节税)。如超过年度利润基数所交纳的所得税,由财政返还__%(或不返还),财政返还部分只能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和归还中短期贷款。
二、实行资产经营前企业向银行或财政的贷款,仍按原贷款合同规定办理;对实行资产经营期间所进行的专项贷款,其本息用税后利润归还。
三、经营期间企业实现的利润,应以市财政局审批年度决算数为准。企业税前利润归还专项贷款,允许按规定比例提取“两金”。“两金”来源,由企业用超额利润解决。企业税后利润在扣除经营者和合作者所得后,按财政核定的比例分配,即生产发展基金占__%,奖励基金占__%,福利资金占__%。改变分配比例,须征得市财政局同意。
第五章 奖罚规定
1.乙方完成年度目标利润指标,可得到本人标准工资的__倍的报酬,月度暂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50%预支,年终结算。其中,提取__%作为风险基金,存入企业不计利息,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动用。本人标准工资部分可以进成本,超过标准工资部分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未完成年度目标利润指标,其差额部分,由企业留利中弥补。完不成基期利润指标,每下降1%,扣除乙方基本收入的1%;下降20%以上,则要对乙方的经营资格重新审查。
2.年度超标利润,可转入下年度计算,经营期满,实现利润超过标的利润的部分,每超出1%,奖励给乙方年标准工资的10%。
3.资产增值收入,按下届经营者的中标利润计算的资产价格与本届经营者中标时计算的资产价格之比,资产增值在15%以至30%的部分,每超过1%,可提取本人年标准工资的10%;资产增值在30%以上的部分,每增1%,提取本人标准工资的5%。资产减值时,按增值奖励的比例扣除本人标准工资。
4.在完成年目标的基础上,超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按超额部分奖励乙方(包括合作者)10%;超额10万元以外的部分,按5%奖励。但职工奖励总额不得少于乙方(含合作者)得奖总额。其资金来源在归还贷款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5.乙方的合作者的收入与奖励,不得高于乙方个人的收入和奖罚,具体计算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产增值新老设备放在一起评估,新老设备各自的增值比例,按各自净值所占比例计算。在结算经营责任奖罚时,不考虑原辅材料、燃料、电力紧缺、调价等因素。)
第六章 经济担保
1.乙方必须以__元(现金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保证人(合作者)须交相同数额的保证金。
2.抵押金与保证金,须在签约时交__厂财务科验收、保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动用。
3.以上抵押金、风险金和保证金,经营期满,合同规定的经济指标如期实现后,如数发还乙方和保证人。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双方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无正当理由甲方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者,要按法律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任何一方可按程序经仲裁部门裁定,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乙方违法乱纪,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损害了甲方的利益,甲方有权提出终止解除合同。
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年度内实现利润达不到目标利润的80%,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
甲方超越合同规定,干扰乙方的自主权,使其无法履行合同条款,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
3.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确需变更或终止合同时,双方可协商修订和补充条款。
第八章 附则
1.乙方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向甲方通报后可委托他人代理,但经营责任不因委托而转移。
2.资产经营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由资产所有者代表、经营者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理事会。
3.本合同及其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营期满,自行终止。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争执由政府或法院裁决。
5.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合同正本甲、乙双方和公证处各一份,合同副本若干份,送有关部门备查。
甲方:__(盖章)
代表:__(签字)
×××公证处(盖章)
公证员(签字)
乙方:__(盖章)
代表:__(签字)
__年__月__日订立
篇6:装修施工安全责任协议
为创造 商住小区有一个舒适、安宁的生活环境,维护小区正常秩序,对装修施工队伍实行有序的管理。凡住户或承租人申请装修经营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施工队进入 商住小区之前必须签订本责任书,并履行如下义务及责任。
一、 义务范围:
1、 如实申报施工人员名单,每人交黑白或彩色免冠一寸相片二张。身份证、暂住证、技术上岗证等复印件各一张,填写《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办理《临时出入证》。
2、 为保障施工安全,制止违章行为,还需交纳施工出入证押金(50)元。待工程结束后施工人员若没有发生违章事项,管理处回收《临时出入证》并退还施工出入证押金。
3、 施工队必须加强内部管理,聘用证件齐全的专业人员施工作业。
4、 严格遵守本物业管理各种规章制度,严禁在小区内无故逗留。
5、 施工人员要文明施工,不准骚扰其他住户,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施工时间为8:30?2:30,14:30-21:00。
6、 在施工过程中,楼梯、通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地面、墙面完好和整洁。
7、 施工人员在装修单位内过夜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留守三天以上者,须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8、施工人员必须加强消防管理,施工过程中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安全用电,安全操作,做好防火措施。发现灾情、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报告管理处。
9、施工人员要遵纪守法,严禁在装修单位内争吵、打架斗殴或从事赌博、吸毒、贩毒、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交送公安机关。
二、 违规责任:
1、 在施工过程中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的,管理处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罚部份或全部施工出入证押金。
2、 施工过程中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的,或给他人财产、物品造成损害的,必须照价赔偿。
三、 其他: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管理处和施工队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业主签章:
装修施工单位: 监督单位:
施工单位责任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7:保证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_调研报告_网
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而在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保证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广泛的运用,对经济关系的良性运转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正因为保证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如果一旦这种信任不存在,保证关系中出现了欺诈,主合同、担保合同就失去了根基,债权人的权益就会出现危机,保证人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的出现无疑会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担保制度正常功能的发挥。保证关系中欺诈问题应当引起司法实践者的重视。《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担保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保证关系中的欺诈作出的规定可以归纳出欺诈的几种情形:一是债权人欺诈保证人;二是债务人欺诈保证人;三是债权人、债务人恶意串通欺诈保证人;四是债务人、保证人共同欺诈债权人。 《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中欺诈的情形并不周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债务人即欺诈债权人与之签订了主合同,又欺诈保证人由保证人出面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就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结合《担保法》及其《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债务人欺诈债权人也欺诈保证人的场合,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债务人欺诈债权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将会使主合同归于无效,此时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要看保证人是否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致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只有保证人也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并经举证证明自己的保证是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才有可能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如果保证人并不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主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当认定是一个有效的合同,而不能简单的适用担保的从属性原则,认为只要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应当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方面考量担保合同的效力。这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受欺诈只是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并不是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并不能当然地认定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虽具有从属性,但其本身首先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属性。所以在债务人欺诈债权人又欺诈债权人的场合,如何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主要应当看保证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人不主张主合同无效,而保证人主张担保合同因受欺诈无效,则有可能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在债务人既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人的场合,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债务人的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对于犯罪行为受害者的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不待其行使撤销权,法院即可根据债务人的犯罪事实,直接认定主合同无效和担保合同无效。 二、债务人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人的场合,举证责任的问题。若债权人、保证人认为是受债务人欺诈,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提供担保,应当负举证责任。债权人、保证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受债务人欺诈之故而陷入错误,同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正是因为受到债务人的欺诈陷入对合同内容和其他重要事项的认识错误,才签订了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债权人、保证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错误认识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保证人来讲若要进一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在签订主合同及其担保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欺诈的事实。在债务人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人构成诈骗罪的场合,债权人、保证人无需对债务人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提供证据,也无需就其受债务人欺诈陷入错误认识以及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但保证人若主张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供担保过程中无过错或过错较轻的事实。 三、在债务人既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人的场合,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与责任承担的关系问题。所谓责任承担是指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或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或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在债务人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人的场合,债权人、保证人是否行使撤销权,是否主张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无效,决定了债务人、保证人将承担不同的责任: 1、债权人不主张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亦不主张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履行主合同义务,如不能履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债权人主张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不主张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于此情况下债务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3、债权人不主张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主张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债务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如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其承担损失的范围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4、债权人主张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也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于此情形下,如果最终认定了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保证人可免除担保责任,但不能免除过错赔偿责任。这时的过错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主要看保证人的过错程度,过错大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大,过错小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小。保证人过错赔偿责任有可能承担全部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损失,也可能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从上述债务人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人的类型分析中,不难发现不论是债权人主张主合同无效,还是保证人主张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始终不能免责。有人认
为这样规定对保证人未免太苛刻,但笔者认为这恰好符合《担保法》的法理基础,首先这是保证的法律关系的使然。保证虽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但保证中的法律关系实际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保证人与债务之间的委托关系;三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其中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内部性的,仅存在于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债权人不加予过问,也无从知晓他们之间的内部关系。债权人关心的只要保证人为其债权实现做担保就行了。保证的法律关系决定了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全部财产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保证人之所以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保证责任,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内部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的背后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资产和信誉有所了解,或他们之间有着某种信任关系。其次这是《担保法》立法宗旨所决定。《担保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保障债权实现,可以说是担保法立法的最直接目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担保是交易风险的一种防范,对担保债权的实现能够起到特殊的保障作用,同时担保也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了有利的救济途径。第三,担保法赋予保证人的追偿权可以有效的救济保证人的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分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开了“过错责任仍得追偿的先河”虽然它在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但这一规定把只是具有缔约过错责任的担保人看作代偿责任者,赋予担保人在清偿了债务人的债务后,有权向最终义务人即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恰恰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第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务人不能免责。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债务人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当担保合同中存在着保证人受债务人欺诈时,相当于合同当事人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欺诈,受第三欺诈的保证人不能免除担保合同责任。 四、保证人过错认定与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关系。在债务人既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人的场合,保证人很难免除自己的责任,但是如果过分的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利担保制度的健康发展,如何均衡好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关健是把握好保证人的过错责任,而如何正确认定保证人的过错又是一个难点,这里所称的过错是指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作为一个正常人应当具有的提防、戒备心理的疏忽,而不是指受欺诈本身有过错。笔者认为应结合这两方面的因素来看保证人的过错,一是从保证与主合同成立的关联程度上看,二是从债权人、保证人的警觉性上看。如果保证人的担保促成了主合同的成立,而债权人有理由信赖保证人的资信又没有过错的,保证人缺乏应有警觉性,使本可以发现的事实~没有发现,即表明保证人的过错程度较高,保证人应当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全部损失,如果此时债权人又不主张主合同无效,而保证人主张担保合同无效,且法院也最终认定了担保合同无效的,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保证人的担保对主合同的成立不起促成作用,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缺乏应有的警觉有一定的过错,债权人却没有过错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损失。如果保证人对主合同的成立不起促成作用,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缺乏应有的警觉,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债权人也缺乏应有的警觉有一定的过错,保证人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损失。笔者之所以将担保人过错赔偿责任作上述类型的划分,是因为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受欺诈而无效的原因,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无效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单独处理的方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是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那么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受欺诈而无效的原因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不宜作简单的适用,而应当允许法官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担保对主合同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自由裁量。
篇8: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相关工作责任制度_规章制度_网
(一)职务
1.在厂长、总会计师领导下,认真贯彻审计法。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结合厂部的方针目标,制定审计工作的方针目标,编制年、月度审计工作计划。
2.组织专业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对厂内各部门、各经济核算单位,进行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3.结合干部的任免情况,及时搞好中层干部的离任审计及评价。
4.办理厂领导、上级审计(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5.经常深入生产和工作现场,组织开展群众审计工作。
6.制定专项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7.审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8.按照审计程序做好审计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9.及时完成厂长布置的临时工作。
(二)职权
1.对全厂的各经济活动部门、经济核算单位,有权直接进行审计监督。
2.对于不符合财经制度的开支或提高标准的开支项目,有权建议制止、纠正,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权益。
3.有权调审或就地审计厂属各经济核算单位的经济核算资料,并对其进行科学分析和实绩评价。
4.对审计报告中所列出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有权检查、督促执行。
5.有权参与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
6.对中层干部的离任、升任,有权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计,评价其业绩。
(三)职责
1.对厂内的经济核算单位,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法乱纪,营私舞弊,污盗窃,破坏国家企业财产,损害其经济利益的现象,经过审计对已发现的问题,不报告、不提出意见,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2.对未按工作计划完成审计任务,造成工作上的失误负责。
3.对知情不报、收受贿赂、不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4.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或严重失实负责。
十七、生产调度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生产调度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一)职务
1.在生产副厂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根据企业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和厂内各项任务的要求,负责编制生产作业计划和辅助生产作业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和考核。
2.根据新产品试制计划和生产技术准备综合计划,负责编制本部门生产技术准备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
3.加强统一指挥,组织并领导全厂生产调度工作,定期召开生产作业会,严格按生产作业计划进行督促、检查,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平衡,搞好均衡生产。
4.负责生产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并督促督促贯彻执行。
5.加强在制品、工位器具和工模具管理,定期组织抽查、盘点。
6.负责办理全厂工艺性外委协作和产品零件的外委外购合同的签订,承接外来修理加工任务。
7.根据生产计划和生产需要,向工艺、动力、供应等有关,提出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并检查其完成情况。
8.组织安排工厂各级调度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9.做好生产作业统计工作,按时填报生产报表。
10.根据工厂方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部门内方针目标展开和检查、诊断、落实。
11.完成厂部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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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携手防疫抗艾共担健康责任主题活动心得体会感想
在一个眩晕的瞬间,我陡然明白生命和人类的经历本身都是如此脆弱。我们从小就知道死亡是什么。任何人都会被卡车或者巴士撞到,生命随之在刹那间消失。如果没有某种宗教荥阳,我们会认为这样的死亡是毫无意义也不公正的对生命的剥夺。但我们也知道,大多数人都尊重生命和死亡的过程。如果你被一辆巴士装撞了,也许有人会乘你受伤的时候偷走你的钱包,但更多的人会来帮你,抢救你宝贵的生命。有人会拨急救电话,有人会奔跑到街上叫当班的警察,还有人会脱下大衣,叠起来垫在你的脑后。这样,即使这是你生命的最后时刻,你也能从这些很小却很温暖的事情中感受到他人的关心。挂在普库提诺墙上的照片却展示了千千万万的生命会因他人的狂妄念头而遭到毁灭,而这种死亡在第二天就变得毫无意义。更重要的是,那些带来死亡的人竟还羞辱受难者,逼使他们在最大限度的痛苦和耻辱中死去。这样对死亡的残忍的不敬,这样人类社会过程的倒退,将只会缩成历史的一个脚注。除非有人迫使这个世界去记住它,否则它就像计算机程序中的一个无害的小错,也许会,又也许不会引起任何问题。想到这里,我感到一阵心悸。
回顾千年历史,使人清楚的是,没有一个种族或一种文化在战争的残酷性方便占有垄断权。文明的外衣看起来是太薄了——以致人们能够很容易就把它撕去,特别是在战争的压力下。
尽管中国俘虏的人数大大超过要杀死他们的日本人,而且有可能战胜他们,但却没有一个人行动,每个人都畏怯的顺从。可悲的是,在这个大坑周围的所有人当中,唐记得只有这位孕妇表现出一点点勇气。
我们应以慎重的天都看待南京的暴行——它阐明了人是多么容易被鼓励让十几岁的孩子泯灭天性,成为可怕的杀人机器。
只要罪恶离我们远得不足以对个人形成威胁,人性中一些扭曲的东西,社会会使得最令人难以言说的罪恶在瞬间变成平常琐事。
篇10:优秀党员教师先进材料:肩负责任 默默奉献_事迹材料_网
优秀党员教师先进材料:肩负责任 默默奉献
叫,本科学历,初级中学一级教师,中共党员。 1996年8月毕业参加工作至今十六年来,始终热爱教育事业,以良好的师德修养,严谨治学,扎实工作,勇于探索,一直承担初中教育教学等工作,以自己的热情、智慧、汗水,成长为xx中学教师队伍中的优秀一员,成长为学校的骨干教师、德育楷模,多次受到各级部门的表彰奖励。
自1996年8月份参加工作至今,在xx县xx中学教育战线上默默耕耘已16年,一路走来,风雨兼程,从一名学生娃转变成一位成熟的人民教师,有忧也有喜,更多地是收获之后的喜悦。如今身为学校党支部书记兼教务主任的,工作虽然有些苦累,为了学校的发展,仍然坚守着工作岗位,在学校工作中更是给予全力地支持,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多年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大精神和xx届六中全会精神,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狠抓重点工作的新突破,为人诚恳,做事干练,非常重视校内良好人际关系调节,视和谐、民主、亲密的同事关系、师生关系为克服困难的法宝,事业获得成功的保障。在教师会议中、党员民主生活会上经常性地就师生关系、同事关系作深刻的讲话,要求党员、教师树立“奉献于教育,服务于学生”的教育观念,在待人处事时要做到以情感人、以情待人、以情服人,真诚地面对同事,面对学生,以谅解的态度对待同事过错,以慈母般的宽容心对待学生的不足,体现了为人师者应有的博大胸襟与恢弘气度,使良好的人间关系这一优良的传统得到了发扬光大。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开展“争创学习型组织,争当创新型人才,树新时期教职工形象”的活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开拓xx县xx中学教育工作新局面而努力。
不断的学习,在知识结构上,不断补充,并于xx年——xx年间继续学习于师范大学人文教育专业,获得本科学历;在理论学习上,不断更新观念,经常参加各种教研活动,深入研究教法,以适应教育教学改革于发展的需要,树立现代教育观、教师观、学生观、课程观、人才观,并以此指导自己的教学,创设宽松愉悦的氛围,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与热情,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注重学生主体地位的发挥,鼓励学生发挥其创造性;运用生动活泼的课堂教学方法,强调“以学为本,因学论教”,废弃了“应试教育”的要求和训练方法,体现的是以创造性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在实践过程中,由学生自己通过讨论等方式,归纳、总结出一般的、规律性的东西,并自己分析、对比、综合出科学的学习方法,从而使学生的智力因素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进一步明确了学习目标、坚定了信心、鼓足勇气,非智力因素也得到了充分的调动,提高了教学质量。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作为学校领导,结合实际,帮助学校工会建立了切实可行的学习制度,学习内容涉及《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xx大、xx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等,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工会职工的素质。帮助工会组织开展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结合实际,着重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各个时期的工作及业务知识,如实施公民道德规范纲要,庆祝“七一”建党节等。关心教职工,节假日或是职工生病住院,总是和工会成员一道前去慰问,深入职工家庭了解生活情况及存在困难,并给予他们亲切慰问和鼓励,助其度过难关。指导学校工会充分发挥自己桥梁纽带作用,工作一年迈上一个新台阶,真真正正成为教职工的“贴心人”。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把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作为们学校支部重要的工作,注重引导广大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和育人观念,在学校中全面推进建立“师徒制”,开展教学基本功比赛,教学大奖赛等活动,切实可行地把教育支部工作渗透到教育教学活动中,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开展爱生活动,配合学校开展扶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及有效措施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为生活、学习困难而辍学”。其次是发动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聪明才智,为学校管理献计献策,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对学校的行政、教学、后勤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宝贵意见,为教育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奠定基础。教育教学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品德教育。“教育无小事,处处是教育”,注重言传身教,生活俭朴,衣着端正,语言文明,带头履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严格要求自己,思想积极、不断进取,从不搞特殊化,以校为家,爱岗敬业,这种坚强的意志感染了同学们,起到了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公正、公平、真诚、无私与爱心赢得学生的钦佩、喜爱、尊重与亲近。在工作中,不断的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是学校的教研骨干,先后承担了学校的《如何办好农村综合初中》的市级课题研究(已如期结题)和《如何进行课堂教学改革》的校内课题研究,在教学中不断探索新的授课形式,真正做到寓教于乐,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使教与学成为一种互动的关系,使教师和学生成为合作的伙伴,从而提高课堂效率。同时,带领其他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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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国旗下责任讲话稿
在我的脑海中,有许多值得回忆的事情。我最难以忘记的是,我第一次当主持人,在四年级时学校的“六一”儿童节联欢会上当主持人,那一幕幕时常像放电影一样在我眼前萦绕。
当时,我刚从紧张的调研考试中缓过来,就听到语文老师笑眯眯地对我说:“尤晖捷,到我办公室来一下。”我随着老师的步伐来到了办公室,“悲剧”就在一瞬间发生,我居然“中奖”了,语文老师说:“尤晖捷,马上要到六一儿童节了,我们决定让你和其他班的三个同学当主持人,机会难得呀”!然后老师就把稿子拿给我,还嘱咐我说:“这是老师反复斟酌出来的稿子,你要在两天内背出来。”。我低头一看,妈妈呀!这才刚考完试,就要背这么多稿子,而且上了台,肯定很紧张啊,我真想脚底抹油——开溜,但也没办法,只好拿起稿子读了起来。
当主持人可是要十二分讲究的,什么台风、站姿、发音……我听得脑袋都发晕了。一开始,我和别人一起训练,还是有差距的,不过我没有气馁。我虽然心里想着溜走,训练却十分认真,我逐渐开始适应起来,但是老师说我发音没有丝毫问题,声音响亮、圆润,就是台风不好,有点驼背。我听了之后每天作业做完之后必做一件事,在家背靠着墙抬头挺胸站立半小时,还模拟上台的步子,就这样我的站姿走姿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走台时,老师都惊叹我的变化,只有我自己知道,我付出了多少努力!
到了“六一”当天,我穿着服装,怀里像装着一只兔子一样忐忑不安,我担心我会忘词,姿势不好。但是,我看到同学那鼓励的目光,瞬间打起精神来,将台词流利地、充满感情地讲了出来。我每一次上台,同学都给我热烈的掌声,这掌声激励我前进!我下台的时候,顿时感到十分自豪,同学们都来祝贺我,语文老师也把我表演一通,就连我二年级的老师都认出我来了,送给了我掌声。我犹如灯草剖肚——开心极了!
这次活动过后,我更自信了。我不仅锻炼了语言表达能力,就连站姿走姿都得到了训练。我也明白到机会摆在眼前,要好好把握,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尝试,就一定能享受到成功的快乐!
篇12:试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_调研报告_网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其法人主体资格是否存在 (一)案例引出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关系,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100多万元。甲公司将营业执照出借给丙,丙又借给丁,丙、丁以该公司名义在外亦欠款200余万元。后甲公司因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因甲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营业执照,因此甲公司股东a、b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给付其所欠甲公司货款100多万元,乙公司则辩称因甲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须依照公司法第192条规定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机构或者由甲公司来主张权利,a、b作为主体不适格,而甲公司是一个由a、b投资的私营公司,并无主管机关。那么甲公司该笔债权应由谁来主张?其债务又如何处理?甲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是否还存在? ( 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审判实务中的做法 1、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条明文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其中,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24号批复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上述法律及有关规定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人格是否终止及清算工作由谁负责,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另外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是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而目前很多私营公司并没有主管机关,有学者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局应为这类公司的主管机关,但工商局又明确其并不负责清算工作;而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仅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承担行政及刑事责任,未规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吊销,真逃债现象很严重,债权人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2、因相关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导致在审判实务中,涉及该类诉讼的诉讼主体分别有股东、公司、公司和股东、公司清算组等。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终止,在民事诉讼中也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变更该企业的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未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当变更企业的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6条规定:歇业一年以上的企业应变更企业的主管机关作为被告承担清理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于XX年11月13日在《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中阐明:“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下的处理,鉴于确定诉讼主体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故而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应当尽量避免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之间不必要的冲突。……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全体股东”。上述审判实务中做法的不一致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目前亟须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认识,维~律统一性,保护债权人利益。 (三)几种观点 目前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是否存续有以下几种观点:1、人格消灭说,即企业法人经解散即丧失其人格,此时企业法人的财产应转变为股东的共有财产,企业法人的清算事务应以股东的名义为之。2、清算法人说,即企业法人因解散而消灭其主体资格,但是由此会导致财产成为无主财产,因此法律专为企业法人的清算目的而设立了一个新的法人,即清算法人,这种法人的能力是特殊的,不再享有原企业法人的能力,原企业法人本身的能力因解散而消灭,而清算法人享有的是对原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拟制存续说,即企业法人因解散而丧失权利能力,企业法人不得从事其经营范围所决定的活动,但是,由于法律的拟制使企业法人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从企业法人解散至清算完结,在此阶段视为法人仍然存续。4、同一人格说,即清算法人与解散前的企业法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不过是权利能力缩小而已.清算法人不再享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但是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与解散前的企业法人一样享有权利能力,解散前企业法人的一切权利能力都要转移给清算法人。5、同一人格兼拟制说,即企业法人在解散后,其人格仍然存在,但是,因为企业法人解散后,由于内部成员的缺乏致使企业法人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因此清算法人只是由法律拟制的法人,不是实在的法人。 对以上几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同一人格兼拟制说。首先来分析营业执照的性质: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签发的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证书,公司自成立时起取得法人资格,而公司的成立则以取得营业执照为其标志。营业执照就其字义而言,本来应指企业获得营业许可、具有营业资格的证书。吊销,是指收回并取消发出去的证件,它不同于注销,注销是指取消登记过的事项。吊销营业执照就是主管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主体进行的没收其经营凭证从而令其停止营业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既然营业执照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发给企业的准许其营业的凭证,公司人格是主管机关的核准行为的法律结果,而与营业执照没有必然的联系,那么公司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只能意味着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丧失了进行经营活动的共3页,当前第1页123
篇1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合同
股东: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________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___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____个,企业法人________个,社会团体法人________个,事业法人________个,国家授权的部门________个。分别为:
________,现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
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
________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________。
团体法人编号为________。
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审批文号为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
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用实物(或者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_。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_办法承担。
十一、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
签协议地点:________
签协议时间:________
篇14: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_办法_网
为推进法治国土建设,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制定了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国土建设,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加强对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职责的组织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诱、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滥用权力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律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责任制度,明确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考核,严格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承办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人事、法规等部门配合做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事项。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执行上级部门的行政决定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监督机关提出的建议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或处置群体性的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滥用权力,非法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对破坏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不依法查处或隐瞒不报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国土资源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在行政活动中滥用权力、或者不作为,引发非正常信访事件、群体性的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巧%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巧%,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谎报、瞒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故意降低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的;
(六)发生土地、矿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矿产规划审查、报批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未履行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矿产规划监督责任的;
(二)越权审批或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和审批土地、矿产规划的;
(三)违反土地、矿产规划有关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审核、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审核、许可)事项或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审核、许可)事项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擅自为申请人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收回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等行政审批(审核、许可)、变更延续事宜的;
(三)对符合条件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土地审批(审核、许可)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又不予答复的;
(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五)不依法出具或不按规定使用、填写书面文书的;
(六)需要进行现场踏勘、察看的,因过错造成踏勘、察看结果与事实明显不符的;
(七)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申报、审核、批准用地的;
(八)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九)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
(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十一)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
(十二)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对土地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认定的;
(十三)寸比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十四)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十五)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审批(审核、许可)事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登记、土地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行政登记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又不予答复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程序进行登记、颁发或者更换权属证书的;
(三)伪造、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办理行政登记、土地调查事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整治(垦造耕地、高标准基本农田或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审核)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未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编制的规划设计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批准立项的;
(二)对项目区内土地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申报的;
(三)擅自同意更改项目规划设计或同意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指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费征收和资金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收费行为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擅自批准减缴、免缴或不按规定任意征收规费的;
(三)侵占、截留、私分、挪用或擅自开支征地补偿款等费用的;
(四)征收过程中,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五)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金的;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开竣工日期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七)违规拨付项目资金,虚列项目开支的;
(八)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的;
(九)其他违反收费和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改变处罚裁量基准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六)依法依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七)依法依规应当对行政相对人提出处分建议而不提出的;
(八)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给与处罚的;
(九)隐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不如实记载调查笔录,故意搪塞推诱、拖延办案,包庇、纵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的;
(十)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一)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权利的;
(十二)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的行政强制执行的;
(二)超越法定时限、权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不当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
(二)不依照规定的形式和期限实施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真实,或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告知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专办责任,对应当解决的国土资源信访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或未及时调查处理,久拖不决,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缠访、闹访或越级上访的;
(三)扣压、隐匿、篡改信访材料,或将控告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四)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按规定赶赴现场处置集体上访,或由于不负责任和处置明显不当,导致上访群众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六类禁止性行为”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裁决、诉讼)过程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裁决)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复议(裁决)决定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没有按规定期限答复(答辩),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
(六)在行政复议(裁决)活动中,拘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读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行政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公文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行政相对人隐私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诱、拖延不办或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
第二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政案件,只进行撤销、变更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等行政处理,而不向有关监察机关移送追究责任人的,应当追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二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拘私舞弊或重大过失,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行政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三十条 经过听证、风险评估的事项,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评估报告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风险评估承担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种类和适用
第三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责任人(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扣发奖金;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七)对试用、考察期内的责任人延长试用、考察期限;
(八)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前款规定的各项种类,适用于对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种类,适用于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较重过错和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较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较重、影响较大的,属较重过错;
(三)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属严重过错。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较重过错、严重过错,对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追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般过错责任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属于较重过错、严重过错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八条 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同一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明知故犯、严重不负责任或拘私舞弊行为,以及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宴请、参加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旅游和高消费娱乐等活动的;
(五)利用审核或审批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行为和情形。
第四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受行政干预或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主动追究过错的;
(四)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五)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六)过错行为发生时间已过5年,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致使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理解认识不一致,出现行政行为偏差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履行行政职责的;
(四)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十二条 追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责任,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作出决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作出决定。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机构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和法规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具体工作机构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四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相关部门及具体行政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的(含撤销或部分撤销后,判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含撤销、确认违法后,责令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五)上级机关(土地督察机关)、监察机关等要求调查追究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事机构应当在巧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十六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再延长办理,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当对责任人员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办理。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
第四十七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四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不服处分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15:业主支付保证合同
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债权人(即承包商,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债务人(即业主,以下称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乙方与丙方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接受丙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证的方式为丙方向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担保是指甲方为丙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保证丙方履行 号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本合同所称工程款是指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
第二条 保证范围及方式
甲方为丙方提供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总价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 (大写),币种 。
甲方在丙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甲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甲方代丙方向乙方支付主合同约定的应由丙方支付的工程款,但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担保范围约定的金额,即不超过 元。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甲方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应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必须全面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乙方发生下列违反主合同义务的情形,致使丙方不能全面履行主合同,则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1、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2、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工程建设;
3、乙方未提供等额承包商履约担保。
二、丙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乙丙双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三、乙方将主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与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监督丙方履行主合同,并对丙方在履行主合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和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六、因政府的政策或命令,导致丙方不能履行主合同义务,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乙方与丙方的另行约定免除丙方部分或全部义务的,甲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八、甲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第六条 承担担保责任的程序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丙方未全面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如果乙方认为工程质量符合主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还需同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1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独资公司_合同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 (姓名) │ (万元) │ │
├────────────────────┼───────┼────────────┤
│ │ │ │
└────────────────────┴───────┴────────────┘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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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学生安全责任协议
甲方:**市*高中
乙方:年级班监护人:
为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建议所有学生在校住读。但由于个别原因不能在校住读的学生,确保学生在校外的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乙方或第三人承担责任。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
2、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安全事故发生的。
3、学生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或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4、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5、学生在外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
6、学生在外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的:
7、学生违反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的:
8、除学校和学生以外第三人造成的:
9、不可抗力造成的
10、形依法应当由监护人或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
三、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四、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公章)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篇18:投标委托保证合同
编号: (工 字)第 号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鉴于甲方参加 项目的投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 (以下简称“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投标担保是指乙方向招标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时,由乙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在甲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 年 月 日后至 年 月 日内未经招标人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
3.3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根据招标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如果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乙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9:总承包商付款保证合同
编号:(工 字)第 号
(分包商):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
编号为 的《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总承包商的申请,我方愿就总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商应向贵方支付的工程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 元(大写: )。
本保函所称工程款是指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总承包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总承包商未支付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总承包商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总承包商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总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总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总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总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总承包商债务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增加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总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20:用电安全责任协议
协议编号: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人身、项目、设备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中安全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工程范围和内容:
4、承包形式:
二、承包方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
1、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符合工程项目要求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证明等。
2、应提供“外协单位准入证明”原件。
3、应提供项目负责人的“B类人员”安全上岗证原件。
4、应提供专(兼)职安全员的上岗证原件。
5、应提供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原件。
6、自带的施工机械机具满足安全施工需要,验收报告等资料齐全。
7、工程分包队伍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管理目标
分包方在工程项目( )施工期间,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无人身死亡事故、无人员重伤事故、无重大机电设备事故、无重大厂内交通事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生产性火灾事故、无重大建(构)筑物倒塌、无重大职业卫生伤害事故、无重大卫生防疫事故等。
四、双方的安全责任
1、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1.1遵守《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规程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1.2 负责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承包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监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查。
1.3 对承包自带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安全防护用具,有权禁止承包方使用,并做退场处理。
1.4 对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前的安全培训教育和上岗前的体检工作,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和其他要求,介绍施工作业环境、工程现场存在的施工风险和易发生的事故,并组织进行安全考试。
1.5 负责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安全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1.6 应建立施工区域责任管理制度,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区域责任书”,明确相关的考核奖惩细则。
1.7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清包工程项目的“作业指导书”,作业前组织全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
1.8 对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情况进行审查,对安全技术交底及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安全设施不满足安全需要不允许开工。
1.9 负责完善作业区域的孔洞盖板、防护栏杆、手扶安全绳等安全防护设施,依照相关约定对区域责任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奖罚。
1.10 监督责任单位落实“工作许可”规定,无技术措施、无安全交底的情况下严禁施工。
1.11 不得对承包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约定的合理工期。
1.12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1.13 协调与解决施工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复查闭环管理。
1.14 传达有关安全施工生产情况,及时通报相关的安全工作信息。
1.15 建立和完善现场应急抢援体系,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
1.16 对施工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三违”现象进行纠查,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奖惩。
1.17 对不服从安全管理、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承包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责令停工整顿,或解除工程合同。
1.18 在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时,组织进行现场救援,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与上报,并按照制度、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扣除安全保证金。
2、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2.1承包方必须服从项目部、分管单位(专业分公司)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全面遵守在承发包合同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2.2 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2.3 对入场所有人员上报项目部、提供身份证件,对施工过程中入场、更换的人员必须及时上报。
2.4 提供本单位的施工资质等资料,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并对这些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5自带的施工机械机具满足安全规定,相关资料保存齐全,入场前将自带的施工机械和机具清单上报发包方,并接受发包方的现场检验和资料审查。
2.6 组织进行作业人员上岗前的身体健康检查,接受发包方的监督检查。严禁录用老弱病残、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及童工。
2.7接受发包方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调整施工人员时必须履行手续征得发包方的同意,新入厂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教育和书面考试合格,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2.8 为施工人员配置合格的劳保防护用品用具,接受发包方的监督检查。
2.9 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审批规定,组织做好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工作,做好作业环境条件的检查与确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10 严格落实发包方的“工作许可”规定,做到无技术措施、无安排交底不得安排施工。
2.11负责本单位安全施工责任区域内的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维护,按照相关约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与奖惩。
2.12协调与解决施工生产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认真履行本单位负有的安全管理职责。
2.13 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本单位责任区域的作业环境满足相关规定,安全设施投入及时,安全警示标识明显。
2.14参加发包方组织进行的应急抢险培训活动,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应急救援体系。
2.15 有权拒绝发包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检举。
2.16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报告发包方的相关人员,紧急情况时可以组织施工人员撤离作业区域。
2.17 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
2.18服从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五、事故管理
1、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承包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承包方应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并按国务院及地方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小时内及时报告发包方、承包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
2、承包方的车辆在现场发生意外,造成发包方或其它单位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等,应依法承担相关的赔偿、治疗等责任。
3、如因承包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而造成发包方人员伤害或其它损失时,承包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如因承包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或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事故的,除依法由发包方或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均应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5、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施工中,因承包方责任或承包方施工人员违章行为造成的人身和设备事故,承包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承包方必须配合发包方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相关的事故报告由承包方填报。如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人员伤害、设备损坏等,发包方有权进行索赔。
7、工程最终结算前必须确认双方无遗留劳动安全纠纷。
六、检查考核
1、为保证本协议的贯彻执行,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5万--20万元,或管理费的30%作为安全保证金。此保证金作为对违反本协议的违约金和赔偿用款,不足时由乙方补齐,节余款退给乙方。
2、事故考核标准
2.1 发生轻伤事故时,扣除安全保证金的10%。
2.2 发生重大职业安全健康伤害事故或重大卫生防疫事故时(非自身管理责任的意外情况除外),扣除安全保证金的30%。
2.3 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或一次轻伤三人及以上时,扣除安全保证金的50%。
2.4 发生死亡事故一人或一次重伤二人以上(含二人)时,扣除安全保证金的100%。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为主合同的附件,本协议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方、发包方的经营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分别保存一份。
八、协议生效与终止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协议从开工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监督执行,竣工验收后自行终止。如承包方在施工中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违反安全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发包方提出的警告、停工整顿拒不执行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发包方(签章): 承包方(签章):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