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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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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4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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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和异议

相对于《办法》“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原则性规定,《细则》的优势体现在五个方面:其一,公告种类明确,包括征询异议公告、遗失灭失声明公告、宣示公告;其二,公告方式明确,包括网站及现场、网站、网站或报纸;其三,公告的情形明确,包括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依职权注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其四,公告内容明确,征询异议的公告必须包括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异议提出方式等;其五,公告期限明确,除宣示公告不需要设定公告期限外,其他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初始登记与首次登记

《办法》把房屋等建筑物的第一次登记命名为初始登记,《细则》把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命名为首次登记。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依《物权法》规定无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需要初始登记,应登记在(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名下,当然也无须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应当登记。由于土地权属比较复杂,因此称首次登记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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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x年安徽省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53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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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条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关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登记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

《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

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无部队开具的证明的,可持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国内结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当事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自费

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留学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的,除应持本人护照外,应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或去港澳前已达婚龄的,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结婚登记的准假证明。

第十六条 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结婚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再次结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原因。对确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当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将调查和联

系的情况在《结婚申请书》中注明,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九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其他疾病的;

(六)法院判决离婚尚未生效的。

第五章离婚登记

第二十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外省市工作的一方必须亲自来本市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第二十一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须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法律咨询。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详细解释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

当事人双方经过婚姻法律咨询,仍坚持要求离婚的,可正式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分居条件确已有适当处理并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婚姻法律咨询、正式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离婚证》时,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在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领取《离婚证》;逾期不办理离婚手续,或逾期不领取《离婚证》,除有特殊情况外,即作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结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男女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分居条件达不成协议的;

(三)一方系无行为能力的;

(四)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的。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行同居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新的协议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变更。

《离婚变更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生效。《离婚变更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查,并在原离婚登记档案内记载。

变更协议一般只受理一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复婚登记

第二十六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所持的证件、证明与申请结婚登记时相同。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双方离婚证件。

复婚登记的《结婚证》和《结婚申请书》,应在编号中注明“复婚”字样。

第七章档案和出证

第二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本市婚姻登记档案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统一保管。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按年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和编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上交区、县民政局保管。

区、县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期限为十年。保管期满后,应即移交区、县档案馆长期保管。

第二十九条 《结婚证》和《离婚证》不予更换和补发。

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当事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已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应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由区、县民

政局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结婚出证”或“离婚出证”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本镇申请出证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一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交二张;申请离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单人照片二张。

第三十一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亲友代办。

申请出证时,应持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可交复印件)及当事人亲笔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交验代理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和复婚的证明;证明上应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他人冒名顶替的;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的。

第三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离婚、双方尚未再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离婚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离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二)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第三十五条 宣布婚姻无效的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应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六条 《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予协助执行:

(一)对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当事人限期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的,加倍处罚,并责令其继续补办登记手续。

(二)对男女双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限期分居,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在承办婚姻登记中,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由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上述人员要求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变更协议书》和《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婚前体检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各项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婚姻登记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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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准则和条例的思想宣传精选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1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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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高度重视,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要精心组织,认真学习,切实抓好宣讲学习工作,全面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

第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第三,要丰富学习方式,坚持集中宣讲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各党支部学习、组织培训、开展研讨等多种方式,对《准则》和《条例》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学、联系实际学,力求做到掌握精髓、吃透要义,做到学以致用、知行合一。第

四,要做到五个结合:

一要把学习《准则》、《条例》与学习《党章》结合起来;

二要与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重要论述结合起来;

三要与学习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

四要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

五要与当前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起来。

第五,要全面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党支部书记要发挥引领作用,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带头落实各项要求,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的规定办事。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监督,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六,要结合下一步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对照两部法规和"三严三实"要求,深刻查摆存在的问题,严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七,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把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作为做人做事的基础,认真践行廉政准则,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决做到尊崇党章,以《准则》为高标准,努力看齐、模范践行;以《条例》为底线,不逾越、不触碰,做到讲纪律、守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形成遵守法规的良好风尚。

第八,要切实加强对两部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准则》和《条例》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要转变执纪理念,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明党的纪律戒尺。要加强对学习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重视学习法规、不遵照执行或者搞变通的要坚决纠正、严肃问责,真正把纪律立起来、紧起来。要从严执纪,敢于动真碰硬,敢于得罪人,对踩"红线"、闯"雷区"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切实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第九,要在学好《准则》和《条例》的同时,对学院各项制度进行认真梳理。

第十,全体党员干部要以此次主题宣讲活动为契机,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准则》和《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做学法规、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全面提升我院党员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为学院的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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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10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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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________

承揽人: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及国家建筑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内容:

一、承包项目:甲方有工程,地址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项目________,工程价格________,其中单价内容有一切辅助用工及图纸范围内一切相应工作内容等。

二、工程质量: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确保质量,达到优质工程,所有施工程序必须按有关规定标准要求执行,如乙方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返工的,工料损失均由乙方自身承担,在各项施工内容的间接或隐蔽施工之前,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施工程序:工程所需的原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甲方要求检测的材料需现场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因设计方案或甲方方案变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及业主安排。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如期完成,不准找任何借口拖延工期或因短时间的下雨而拖延工期。

四、施工期限:总工期天,要求乙方在所限施工期间合理安排穿插作业,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图纸上的所有工作量,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造成工期拖延的,将以合同总价的___‰每天进行罚款,罚款在合同总价中直接扣除。

五、安全责任:乙方在施工期间要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程安全生产基本规定》,尽心尽责做好安全工作,不准做对各工种有危害的存在隐患的事情或现象。不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及抛物等现象,出现一次均处____元罚款,并要求肇事者从事发日至工程结束不准进入工地,罚金在合同总价中直接扣除。由于乙方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后果,甲方概不负责。施工现场乙方不准带小孩、闲杂人员进入。

六、文明施工:乙方必须达到市级文明施工工地要求。

七、施工材料、机械及用具事项:所有材料、施工机械、用具及施工辅料均由乙方自理。甲方不负责机械的运输及保管工作,只负责图纸和技术服务。

八、付款方式:根据所做工作量按期付款___%,按要求将图纸范围内合同内的所有工作量全部做完并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的___%,留___%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交付后一年内付清。

九、备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字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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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党员教师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教师,全文共 24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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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一年半多经历了数不清的琐碎事情,也正是这些琐碎的事,锻炼了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培养自己成为细心,注重细节的人,但是琐碎的平凡,却是一种神圣的使命,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孩子,每一个琐碎可以说联系到孩子的健康、安全、成长和快乐!

这一年半多来,我面对着孩子,懵懂、迷茫、不知所措、惊慌、焦虑也有喜爱和成就感带来的快乐。总的来说,自己是发自内心的爱孩子,但是没有更好的方法和专业理论来指导自己工作。爱孩子是母鸡都能够做到的事,所以真正做到爱孩子,要不断学习师德师风,不断学习和充实自己的专业理论知识,才能真正使孩子一生受益。

通过培训,我反思以往在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使我的教育教学观念进一步得到更新,真是受益非浅。下面是我本人在培训中获得的几个方面的一些体会:

一、 以爱为本,尊重理解幼儿

霍姆林斯基说过:“热爱孩子是教师生活中最主要的东西。”尊重孩子是建立平等、友好、和谐的师生关系的基础。尊重幼儿人格,允许他们在思想、感情或行为中有自己的独特性,并为他们提供更大的、独立的生活空间作为幼儿教师必须具备一颗爱心,这是衡量一名教师最起码的标杆。

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更需要具备这样的爱心,或者说,需要具备比其他年龄段教师更多的爱心和包容。我们要学会怎样爱孩子、关心孩子、尊重孩子。记得刚接触幼儿,他们纯真的笑容感染了我,因此对于一些童趣十足,无伤大雅的举动我总是宽容对待,欣赏他们的可爱之处,保护他们珍贵的自尊心。

孩子在老师爱的教育下轻松快乐的学习,生活。即使他们有时候违反了纪律,严厉批评时,我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更要让他们明白:老师师关心你,爱护你的,是为了你着想才如此严格要求……这样,在严师面前他们就不会产生逆反心理或歧视情绪,而是理解了老师的一片苦心。学会爱每一个孩子,但要注意爱不要偏爱,偏离的爱有可能会害了孩子,比如孩子自己能吃饭,你为了爱孩子就喂它吃,什么都不让他做这不是爱,这样的爱就偏离了,所以孩子能做的尽量让他自己做,一定要把握好爱的尺度;事事关心每个孩子,从小事做起,做到每时每刻让孩子不离开自己的视线,善于观察孩子;尊重每个孩子建立孩子的自信心,做事要让孩子感到我们公平、公正、平等地对待孩子;真正的做到以身示范,学会为孩子服务,为孩子服务是各方面为孩子的一切发展而着想,帮助他们坚强、快乐成长,使孩子的思维活跃,快乐健康起来。

二、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为人师表不能说一套做一套,应严以律己,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成为幼儿的表率。我面对的是一群五六岁的小孩子,我就是他们的榜样。孔子说得好:“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切师德要求都是基于教师人格,因为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表现出来,我乐观向上,每天都带着一份好心情投入到工作中,带着微笑迎接孩子。看到家长放心的把孩子交给我,孩子在我的带领下玩的很开心,我觉的这就是我工作的价值和意义。可以说每天我都是以平和的心态、饱满的情绪,真诚的对待每一位孩子。排除追逐名利拈轻怕重心理,用平平常常的心态、高高兴兴的心情来干实实在在的事情。

其实我们都知道幼儿园的孩子就像一张白纸,天真烂漫喜欢模仿。教师的文明动作行为也是影响孩子的行为因素,孩子与老师朝夕相处,行为的养成是环境决定的。教师应当以得体的语言和动作行为来指导幼儿的一日生活。久而久之,孩子也会形成文明的行为规范。让孩子得到周围人的尊重和喜爱,从而增强孩子的自信心。如果每个孩子都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教师的这一举动可以说为社会创造了和谐。所以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我自认为,不但要告诉每个孩子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更应该将这种要求内化到自身的行为实践中,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孩子,改变孩子,让孩子向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知识广博

作为一个光荣的人民教师,必须具备高深的学识和高尚的情操。首先要具备高尚的师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还要具有渊博的知识。在工作中,虚心向老教师学习、请教,取长补短。大胆实践,勇于创新,认真钻研教材,探讨教法,选择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面对当今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科技的飞跃,以及孩子成长对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挑战,教师如果不强化自育力学苦练,做到闻道在先,术业有专攻,恐非易事,因此,教师要勇于和勤于不断提高自己各方面素质,要以科学的施教知识,深入学习教育学,心里学教育方法等方面的知识,把教育理论最新研究成果引入急教学过程,是教育教学的科学性和艺术性高度完整的统一起来,能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恰当有效的选择教学方法和方式。所谓知识无止境,我们只有实事求是的学习,要对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时时以育人者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塑造好自己的人格,处处为人师表。要认真钻研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博取众长,使自己的常识专精博览,以适应两教育的要求,为培养现代化高素质人才而努力。

四、教师要学会反思

应该说,反思对于激发教师的自我提高动机,调动教师积极的自我思考与实践,使其以主体身分投入其中,使教师的教育教学观念、教育教学行为和能力有本质性的提高来说,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作为一名教师首先在教育实践中进行学习,并在实践的不断反思中二次学习。教师的自我思考、审视、反省、判断、分析、概括、总结能使自己在今后的教学活动中更灵活的调整自己的教育策略,使教师的专业素质在反思中不断的,有效的提高和成长。

现在有些独生孩子由于家庭的宠爱,从小养成了事事占先,以自己为中心的坏习惯。因此,我们教师不仅要言传,更要身教。我们教师在热爱学生的同时,还要注意,让每个孩子去爱他人,尊重他人,宽容他人。比如:有时学生犯了错误,家长来说情,学校的纪律是严肃的,学生是平等的,可面对家长,我们得尊重,得给面子,我们需要他们支持,我们的目的是教育好孩子。在不影响原则的前提下,为了工作,我们教师可以退一退,让家长释怀,有面子,同时,也让学生看到老师胸怀宽广的一面,赢得家长的尊重和学生的尊敬。家长是学生家庭的中心,尊重家长,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配合,对我们的教育和学生的成长都是非常有利的。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进一步走投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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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9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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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顶层设计

“要强化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抓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制定明细的责任清单和问责规定。”

“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

“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

党的以来,多次就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作出重要论述。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的不断加大,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也越发迫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正是立足党的事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又一次顶层设计。

——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党长期执政、领导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督促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要通过制定条例,实施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确保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

党的以来,党中央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在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全面从严治党已取得重要进展,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仍然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不敢较真碰硬。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形成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

在党建专家学者们看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可谓应运而生,它的出台无疑对保障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将发挥重要的规范、引领、督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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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学习物业管理条例心得最新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40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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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业主大会是为实现对物业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为了便于多个业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而组成的自治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事项做出决定,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共事物的决策权。省《条例》明确了业主产权人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的界定;《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讨论和决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如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即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物业收费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多年以来一直是困绕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收费难度大。少数业主受传统的福利性管理影响较深,不愿交管理费;还有一些业主将购房作为一种投资,仅仅为了增值长期闲置,给物业费的收取带来困难。二是收费行为不规范。《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物业服务收费维护了物业企业和业主双方的权益。物业服务收费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条例》从满足不同类型的服务需求出发,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遵循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定价方式和价格构成;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制定住宅的收费指导价,方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水平选择确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随着我市物业管理收费等级标准的出台更规范了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服务收费行为。个别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将受到业主委员会和法律的监督。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明确建、管责任。

相当一部分物业企业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出来的,割不断的“母、子”关系,使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运作程度不够,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和运作上受到制约,缺少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性,影响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些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遗留下较多的问题,有的工程质量低劣,有的配套设施不完善,有的开发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虚假承诺,如绿化率、配套设施、各种优惠、高承诺的物业管理等等。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一部分责任,造成物业管理先天不足,给后续的管理工作带来重大困难。当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或住区环境问题时,由于建设和管理职责不清,一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互相推诿,权责不清,会产生很多的混淆,使问题难以解决。为了加强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7%的物业管理用房;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并及时移交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处分。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同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使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应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这样,令业主困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扯皮”难题得以破解。促进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

四、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维修保证金得以规范

业主应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专项维修资金。《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而且在《条例》中明确了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关于维修保证金的使用办法。

五、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与社区、街道的关系。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职能大都带有社会公共性。业主大会是业主们由于共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体,它的职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与社区委员会在性质、职能、权利基础等多个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但是业主、业主大会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离不开当地居委会的指导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化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之间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关系,是在物业管理专业化管理与业主自制管理相结合的高度同一。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选择与被选择、服务与被服务、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好坏在社区建设,尤其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业主大会、社区委员会、街道、物业管理企业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给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以往由于缺乏对社区委员会的认识,理不顺相互关系,造成诸多物业管理活动中矛盾。因此,《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要努力创建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委员会、业主大会共同努力,只有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共进,以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社区服务发展,才能创造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居住环境。

六、明确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关系。

长久以来由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垄断地位,往往把服务与收费无偿地转嫁给了物业管理企业,造成了由物业管理企业来代收代缴费用的不合理现象。而代收代缴费用的过程中,又存在着总表与分表的误差等因素造成的费用负担。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自然通过提高收费标准的方法,让用户承担。但物业管理企业的这种提高收费标准的做法又违反了国家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乱收费的范畴。这样就使得这些费用没有办法落实,成为物业管理企业的额外负担。事实上,业主和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业主和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行使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性质看,作为商品的提供者,应该按照商品的市场规律直接提供服务与收费。向业主收取相应的费用是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义务向上述单位支付这些费用,也没有权利向业主收取这些费用。费用收不上来就只能由物业管理企业垫交,此前许多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纠纷都与此有关。如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均向每一个业主收费,会导致交易成本增高,对当事人双方均无益处。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管理服务人,对物业及业主的情况较这些单位更熟悉。如果由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其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提高办事效率。因此,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费用的不合理混乱现象,《条例》按照市场规律做出了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收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这意味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供暖公司跟物业管理企业是一个平等的企业关系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规范了住房维修资金制度。

新建商品房由个人出资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原有公有住房也通过房改的办法,将产权出售给个人。随着房屋权属逐步向个人化转变,住房产权多元化格局逐渐形成,居民个人拥有住宅的比例越来越高,住房的维修管理责任相应由国家或单位承担转移到由居民个人来承担。但是,有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将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挪做它用,使住宅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时进行,侵害了业主的权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同时,由于长期受传统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影响,有的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认识不足,不愿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错误的认为这无形中增加了其购房费用,把维修资金和购房费用同等对待;有的业主认为,既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住宅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就应该由物业管理企业来承担。实际上,购房款是一次性交纳的购买房屋产权的费用,物业管理费是用于住宅区的日常管理的费用,而专项维修资金才是由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因此《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要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经营用房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也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有利于物业的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更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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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党员教师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教师,全文共 20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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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因此,师德师风的好坏往往影响和决定了学校的校风和学风的好坏。教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方面都要为人师表,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教师首先自己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以德治教、以德育人。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在此我就我个人在师德师风学习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做自我剖析,尽量做到:优良的得以发扬,失误、过失毫不遮掩。

在依法执教方面,本人从教以来,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时刻以党员的要求来约束自己,鞭策自己。

在爱岗敬业方面。只有热爱祖国的教育事业,才能为教育事业而努力奋斗,尽职尽责、教书育人。一直以来我都认真的对待每一位学生。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课余时间,我都时刻注意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从未传播过对学生有害的思想。一直以来,我以校为家,本着校荣我荣,校衰我耻的荣辱观,干好本职工作,从不撂挑子,只要是领导安排的任务,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保质保量地完成。

在热爱学生方面。爱与责任是师德之魂,体现在既爱“双优”的学生,更多地关爱“欠发展的学生”,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对学生我总是努力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和学生心心相连,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在时代变了,社会复杂,学生思想变化大,但是新型的师生关系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教育观,我努力做到在关爱与严格要求学生上把握好分寸,学生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教师人格不断完善的动力。

在严谨治学方面。认真研究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坚持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不断地自我充电,因材施教。

在团结协作方面。我总是和同事良好合作,谦虚谨慎,尊重同事,虚心向他们学习,共同讨论,探索教学规律,我不单单注意自己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主动调解班主任与学生之间的摩擦,同时也注意树立其他科任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维护科任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不在学生面前议论科任教师的“长短”。就是学生对别的老师有什么误解,我也主动帮助解决。

在尊重家长方面。人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教育好孩子,离不开父母的教育。一个人所受的教育是多方面的,有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教师要想教育好学生,就离不开与家庭联系,共同教育学生,只有主动与家庭联系,才能了解每一位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积极向家长宣传科学的思想和科学教育方法,共同教育好学生,

在廉洁从教方面。我一直认真做为人民灵魂的工程师-教师,就要有无私奉献精神,社会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很多行业都面临着巨大的冲击,教师也不例外,有的教师私设课外辅导班,收取补课费,有的教师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从中获取回扣等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从不做加强学生经济负担的事。不收礼,不吃请,不叫家长办事。

在为人师表方面。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深体会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将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我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克服个人主义、注意言行,不讲粗话,以模范对学生做出表率。外出学校、注意自己的形象,不参加任何赌博活动和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严于律已,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经过近阶段的师德师风教育学习,我深深地体会到“敬业,爱岗,奉献”的内在核心。自己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及根源:

(一)教育理论学习不够透彻,只停留在表象上,没有从实质上深入研究,导致教学过程中出现很多困惑,甚至对某些教育政策的出台持观望的态度,其根源于本人主观上思想怠惰,不思进取,客观上理论修养不够。

(二)业务有待提高,本人多年从事中高年级数学科教学及电脑教学,现在已是新教材,似乎是对教材很熟悉了,其实只是很肤浅地照本宣科而已,还不能更熟练地驾御各极教材,不能与时俱进,其根源于思想僵化,仍不够进取。

(三)教研力度不够,本人虽然是我校数学科骨干教师来,对年青教师仍是辅导不够,只是在本校听听课,评评课,没有把教学经验总结下来,没有制订好培训计划,继续与年青教师们探讨,同时很少写教研论文;只做井底之蛙,没有走出学习,究其原因,教学管理任务重,时间少,写作水平低,指导经验不够,不善于积累。

(四)教学有分心的现象,有时因为离家庭较远,自己却住在学校,难免会加倍思念家人,牵挂爱人,尽管多年来没有影响到学生的成绩,但是如果能一心一意地工作,也许会更出色。

当然我的缺点还很多,自己脸上的黑点自己看不到,恳请同志们给予帮助指正!

针对性以上缺点,本人提出整改和努力意见如下:

(一)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积极参加学校教育部门有关学习活动,把时间用在业务钻研上勤劳苦钻,精益求益。

(二)加强专业知识学习,虚心求教,探索教学理论,改进教学方法。

(三)加强本职分管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团结互助,发扬奉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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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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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无疑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利器,补齐了从严治党责任领域的“短板”,开列每个党员干部责任清单,唤醒每个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让每个党员头上多了一道“紧箍圈”,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又迈出坚实一步。

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是要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祛病疗伤,激浊扬清。在党的95周年生日到来前夕,中央适时祭出全面从严治党又一制度利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无疑是同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作斗争的一件制度利器,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标尺,旨在向全体党员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强化责任担当,以问责促担责履责,利剑高悬,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不含糊的,党员干部若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问责追责的。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党的建设的经验证明,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系统工程中一项根本性基础性建设,是实现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的根本保障。《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遵循党章要旨,坚持问题导向,立足长远,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问责条例》规定,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同时把责任压实到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全面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政治氛围。全党同志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牢记责任,严格遵守。

法贵必行。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之一,各级党组织必须遵守执行,全党同志必须遵循恪守。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责任意识、担当精神是党的事业不断进步的宝贵财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心系使命、知责明责、扛起责任,要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要守土有责、履职尽责、为民负责。要紧紧围绕《问责条例》开列的责任“清单”开展自查自找、对照检查、严厉问责,做到“有责必担、失责必究”,确保制度执行的生命力,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对于违反《问责条例》,因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让失责者负出代价,让广大党员干部受教育。

制度的执行关键在人。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问责条例》不是“整人工具”,而是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和责任“清单”。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要确保问责条例发挥实效,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把自己摆进去,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自觉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率先垂范、 以上率下,严格执行问责条例,时刻自我敲打、自我警醒、自觉履责。要以勇于担当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员干部应尽之责,要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着力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经受各种风险考验,抵挡各种危害腐蚀,确保党的肌体永远健康,永葆正确性、先进性和纯洁性。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带头履职尽责,强化监督检查,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以“问”促“责”,以“责”促“行”,确保《问责条例》落地生根,开化结果。要让《问责条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倒逼党员干部扛起管党治党责任,让履责必尽成为自觉,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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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党员教师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教师,全文共 18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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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后的条例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重修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原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党员干部,体现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中央对党内两大法规采取“一揽子”修订的方式,分别确立党员应当遵循的道德“高线”和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德法相依,相辅而行,将有助于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一是《准则》中对党员干部的要求突出注重家风。把党员领导干部修身齐家摆在重要的位置,重点要做好“四个必须”。即,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些要求与在今年党中央、国务院举行的春节团拜会上,对家庭建设问题的生动论述中提出的。“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每一位领导干部都应认识到自己的家风不是小事,不是家庭私事,而是干部作风的重要体现,带头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教家风,带动“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党员干部“四个必须”与对家风建设“三个注重”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更好地诠释了党员干部修身齐家的重要性。

二是《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从近年查的案件来看,小官巨贪的案例很是普遍,“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小官大贪”贪腐行为多发生在群众身边,是近年来打击腐败的重点之一。

三是突出政治纪律,严惩拉帮结派等违反政治规矩行为。对于《条例》来说,突出政治规矩是又一亮点。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有它的特殊历史背景。以后,以为的党中央高举反腐大旗帜,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反腐无禁区,一批大“老虎”纷纷落马。其中,最为典型的要属山西。20xx年是山西历史上极不寻常的一年,“系统性、塌方式”的严重腐败震惊全国。7名省级领导干部被立案调查,全年处分市厅级干部45人、县处级干部545人。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教训十分深刻。“对抗组织审查”的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所以在新版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对于违反组织纪律,也有教训。即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另外,中纪委通报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等。新版条例突出了“非组织活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从以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出中央修改《条例》,有它的原因和历史教训,并且从这些教训深刻的案件中,得出的新纪律约束与规定,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

四是史上最严党纪。新修订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突出更严更精更细。重修后的条例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国家治理需要依靠法律,党员管理则要强调纪律。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是分内之事,而由于角色身份特殊,还需遵守纪律和规矩,党纪严于国法,标准更高,要求也更高。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就难以体现,容易出现“没查都是好同志 ,一查就成 阶下囚 ”的现象。此次修订落实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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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最新学习巡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4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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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以来,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鲜明完整地提出了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这就是: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做到全覆盖、全国一盘棋。巡视工作的力度、强度、效果大幅提升,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通过认真学习《巡视条例》,有如下四点体会。

一、巡视工作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创新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在一个13亿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党,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我们党就会出现问题。加强巡视工作正是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战略考量。《巡视条例》对于提高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二、巡视工作是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有力支撑

巡视工作的对象主要是领导班子,重点是一把手,从现实状况看,受传统观念和体制机制的影响,目前有效的监督模式和监督方法主要依赖于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而巡视监督模式正是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将自上而下的上对下的监督同自下而上的下对上的监督以及同级监督紧密的结合起来,把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实际意义上成为现阶段监督模式的必然选择。从实际的效果看,巡视不仅是下情上达,有利于上级党组了解和掌握下级党组最直接的情况,主动地发现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为制定和修订政策以及做好决策提供依据,而且还能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自觉地接受群众的批评监督,改正工作中的错误。

三、巡视工作是对干部严格教育和爱护

巡视工作对党员干部的权力具有约束和保护功能,对滥用权力的越轨行为具有防范和矫正功能。通过巡视,无论是对一般性问题的早提醒、早劝阻;还是对比较严重问题的早刹车、早采取措施,警示和防止了一批领导干部在错误上跌倒,这是最真切的关心爱护。巡视工作既是一种监督,更是一种教育。对于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来说,不是在巡视工作中被发现和查处什么问题,而是接受教育。通过巡视中发现的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用他们活生生的教训,让干部有所畏、知所止、知所守,更好地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律,更加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政绩观、利益观。因此,巡视工作不是组织跟个人过不去,它既是监督,更是一种关心和爱护。

四、率先垂范,加强干部教育,坚决遵守各项纪律规定

作为市委群众工作局主要负责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规定,不搞变通,不打折扣。带头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决策民主化,不搞一言堂。严肃认真开展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利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带头讲党课,带头学习研讨,不断加强全局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筑牢思想防线,打造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的信访干部队伍。

通过认真学习《巡视条例》,进一步深刻认识了巡视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我将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政治上的明白人,群众的贴心人,班子的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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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68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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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 平方米。

(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_______ 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

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______ 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________ 8小时以上者。

(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他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6)其他。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商定按附件第办理。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___________________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机电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

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

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验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

(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

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负责补差。

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费。

(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

(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

(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天内一次付清。

(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_____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

(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

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__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

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6.电气照明、____、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

(1);(2);(3)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

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

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

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

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中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

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

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

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

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____年,采暖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

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

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第六条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

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

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___________________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得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负责红线以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4)按规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积______%的施工用地,办理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许可证,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5)合同签订后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7)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在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8)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9)按《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确定的供应时间及时组织供应,应由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10)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11)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

2.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于每月底前天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属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或当年投资额的)______%的预付款,计人民币______万元。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总合同总价的______%时,逐步按比例开始扣回预付款(或抵作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______%时,不再按进度付款。

办完交工验收后天内支付______%的价款,留______%的价款存入____银行,待保修期满后连本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4.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6.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按等有关规定结算;

(3)按标准施工图单位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按等有关规定结算;

(4)包干不包料的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及相应的管理费结算;

(5)招标工程按中标价款结算,中标范围以外的工程费用,另按等有关规定结算。

7.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即由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给承包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与奖励规定

1.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____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总价的____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总价的______%偿付逾期违约金。

3.发包方有提前工期要求的,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按照合同工期,每提前1天由发包方按合同总价的______%奖给承包方。

优良工程每平方米奖______元。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如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第十二条附则

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

(1)工程项目一览表(附表一);

(2)全部施工图纸;

(3)施工图预算;

(4)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表二);

(5)国家(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份文件。

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__份,其中发包方执__份,承包方执__份,副本__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______银行备案。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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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1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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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线索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多少日内提出?

答:30日。

012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该履行什么手续?

答: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013

谈话应该怎么进行?

答: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014

函询怎么进行?

答: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015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多少日内办结?

答:30日。

016

谈话函询工作根据不同情形应该如何处理?

答:(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017

如何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答: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018

初核情况报告是由负责人签名备查还是核查组全体人员?

答: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019

关于初步核查,承办部门应当如何提出处置建议?

答: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020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怎么办?

答: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021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答:24小时内。

022

审查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023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谁与被审查人谈话?

答: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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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1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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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关系到全体幼儿的生命安全, 牵动着所有家长的心。当前新闻媒体接二连三的幼儿园事故报道, 确实触目惊心, 这给幼儿园领导、教职工敲响了警钟,让我们不得不深思幼儿安全这个重大课题。一下是我园近年来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一 、人人重视, 人人有责:以前教职工们一般都认为, 安全管理是园长的事,园长怎么说, 我们就怎么做, 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意识, 因而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着‚单向‚‛被动‛的局面。在强化安全管理工作的过程中, 我们注意抓薄弱环节, 抓责任到人, 强化全园员工的安全意识, 建立奖惩机制, 因而推动了安全管理由‚被动‛转向‚互动‛, 形成了人人重视、人人有责的安全工作管理格局。如在幼儿吃药问题的管理上, 以前的做法是当幼儿生病时, 家长将幼儿中午的药寄放在班级, 请教师或保育员提示其孩子服药。但教师和保育员因工作繁忙琐碎, 有时难免会耽搁幼儿服药的时间。为保证幼儿服药安全, 保障幼儿健康,幼儿园制定了《幼儿吃药统一管理制度》, 规定了各相关人员的责任: 要求家长认真填表, 说明幼儿的班级、姓名、病因、药物名称、需要教师提示孩子服药的时间等,并签上姓名; 对于家长寄托的药品, 保健医生要认真检查、核对并在药品袋上标明幼儿的姓名及所在的班级,然后存放于药箱内妥善保管。保健医生除按时指导幼儿服药外, 还必须在每天上、下午下班巡视时间内, 注意观察服药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 发现问题, 及时反馈或应急处理, 以保证幼儿在园健康快乐。

二、 分层管理, 确保落实:通过对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 我们发现案发幼儿园普遍都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懈或是不到位的现象。因此, 我们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一方面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 另一方面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层层负责管理的责任制。我们建立健全了《幼儿园安全检查制度》《火源、电源、易燃物品管理制度》《幼儿接送制度》《突发事件疏散预案》等制度和预案; 实行分层管理 , 建立主管负总责、分管具体抓、成员为骨干、全员一起动的管理工作体系, 并成立了一支由园长亲自挂帅担任组长, 的‚平安校园‛领导小组。园长作为园里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认真落实幼儿园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 不断地提高教职工的安全工作意识, 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副组长要根据幼儿园的总体部署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成员则从各自的工作层面, 以检查发现、督促整改为重点开展工作。创安领导小组每周不定期检查, 每月召开一次碰头会, 集中组织检查整改结果, 由此实现了由专人管理转向‚联网‛管理, 形成了组织上层层有人管、级级有落实、事事有人负责的良好局面, 达到了‚安全工作责任制要‘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的目标, 由此将一切不安全因素杜绝在源头上, 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三、关注过程, 重在指导:任何行动都有其目标, 都离不开一个行动的过程,过程的好与坏, 往往决定着目标的达到与否。安全工作的过程管理是通过对安全措施落实过程的控制来进行的, 它注重管理的细节化、精细化, 是一种动态的管理方式。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中应注重过程, 关注细节。如园里的每位教职工都应与园长及分管领导签定《安全责任协议书》, 协议中具体罗列保教人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安全操作规范, 实际上就是一份安全操作说明书。如协议书可以规定‚:幼儿外出坐车之前, 老师必须检查车上窗户、座位是否有安全隐患, 上车前收缴幼儿手中的危险物品, 上车后老师要全神贯注地观察幼儿, 防止他们打闹或将头手伸出窗外。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又如, 为确保师生的饮食安全, 幼儿园的食品均为定点采购, 定点供应商必须交纳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检疫证等的复印件备案, 并与幼儿园签定食品供应安全责任书, 其中可以规定‚:乙方( 供应商) 所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同类产品的质量及卫生标准, 杜绝三无产品和劣质产品流入幼儿园, 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质量及卫生化验单。‛安全管理过程中的检查环节很重要, 不能走过场,因此我们注重抓好‚八查‛:一查安全责任制的签定与落实情况。每学年初将修订后的《安全责任书》发给各岗人员, 如无疑义, 即由各负责人与之签定, 同时结合相关学习, 不断地强化大家的责任意识。二查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和畅通情况。三查园里教学、生活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我们通过责任到人的方式, 将班级和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检查落实到每一岗、每一天, 同时争取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整改, 做到防范在先, 确保安全。四查为幼儿提供的食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五查组织幼儿参加教育教学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落实。我们制定了《幼儿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提出活动前要上报分管领导、要周密制定活动方案, 活动中注意组织、管理, 活动后注意清点人数等要求。六查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完善情况。七查幼儿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八查安全工作的家教宣传和家长配合教育的情况。同时利用 ‚安全教育月‛的综合治理进行强化管理, 使‚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的管理宗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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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办公室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18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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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本规定所指行政事务包括办公秩序、办公室卫生规章制度、办公室考勤制度、文件管理、办公用品管理等。

一、办公秩序

1. 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不得闲聊、大声喧哗,上班期间每天上午9:15后不得在办公室饮食,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 个人通讯方式要留存公司,如有变动及时通知办公室进行更新,若有急事须及时回复,以免耽误工作。

3. 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整齐,不得在室内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下班前保持桌面整洁、座椅归位。

4. 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职员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5. 吸烟应到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在办公室吸烟。

6. 办公室人员外出需通过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方可离开岗位,用车(公车或的士)费用报销需持有效发票由总经理审批后提交到财务人员处理。

7. 不得利用工作时间或公司设备干私事。

8. 下班后,整理各自区域办公设备(电器关机、切断电源;文件整理整齐),最后离开工作区域的同事负责检查电源(电灯、电脑、空调等设施),门、窗是否关闭;如有未关闭的情况,及时整改。

二、 办公室考勤制度

(一)、总则:

1.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2. 每周按长短周交替休息。公司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请假:

1. 请假必须通过手机app申请事假或病假,按规定程序由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并提前一天或当天上班前致电通知考勤人员。

第1页

2. 请病假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拍照通过手机app申请方可请假,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离开岗位。

3. 公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均须履行请假手续,由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请假期限将到,若要续请,必须提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以一次为限。

5. 上班后在考勤员处及时销假。提前返回,病事假按实际离岗时间计算。

(三)、签到制度:

1. 上班实行手机app签到制。办公室人员为:早9:00—晚18:30。上班后15分钟内为签到时间,超15分钟按迟到记录(并处以50元/次的罚款),提前10~20分钟下班按早退计算,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记。

2. 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签到者,通过手机app写明原因,情况如实者,不作为迟到计算。

3. 因工作需要加班,计入加班时间(加班时间可冲抵请假时间,最多冲抵不超过2天请假时间)。

三、办公室文印管理规定

1、所有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2、打印正式文件,必须按文件签发规定由总经理签署意见,送信息中心打印各部门草拟的文件、合同、资料等,由各部门自行打印文件、发传真均需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3、文印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打字、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延误。工作任务繁忙时,应加班完成。办理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4、文件、传真等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延误而致工作失误或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严禁擅自为私人打印复印材料,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6、爱护设备,注意设备保养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工作,保持打印清洁。

四、办公用品购置领用规定

1、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填写《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报总经理审批后购置。。

2、办公用品购置后,须持总经理审批的《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和购货发票、清单,办理 第2页

出入库手续。未办理出入库手续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3、各部门所用的专用表格等印刷品,由部门自行制定格式,按规定报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印制。

4、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5、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五、责任

1、本制度的检查、监督部门为总经办主管、总经理共同执行,违反此规定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警告处分(30-100 元)。

2、行政人事部对本制度负有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行政部

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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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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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创新,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回顾我们党95年奋斗历程,担当精神是共产党人的鲜明品格,也是党领导人民创造辉煌成就的光荣传统。新形势下,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爱党、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实践证明,有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就会坚强有力,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就能充分发挥。责任重如泰山。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课题。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落实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要求,必须靠制度来保障。问责条例贯彻党章,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以问责层层传导压力,问责条例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

制度建设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劳永逸,而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总结管党治党丰富经验,特别是以来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修订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树立高标准,到明确 “负面清单”,再到提出责任要求,三部党内法规既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推动管党治党走向严紧硬、更加制度化常态化。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谁也不能例外,谁都必须尽责。执行制度关键在人,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敢于较真碰硬、狠抓制度落实,真正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只有把自己摆进去,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坚决破除好人主义、一团和气,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才能让问责条例落地,成为党员履职尽责的有力约束和经常性提醒,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从“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到“为人民服务,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95年风雨兼程、砥砺奋进,始终如初的是共产党人为民族奋斗、为人民担当的赤子之心。新征程上,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忘为民初心,不改担当本色,我们党必将更加坚强有力,团结带领13亿人民不断抵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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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7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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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根据分工负责、配合协作的精神,共同完成_________工程建筑安装任务,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

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地点

_________。

第三条工程范围

_________。

第四条质量标准

_________。

第五条承包方式

_________。

第六条工程总价

本工程包价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七条工程包价

本工程包价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八条付款办法

_________。

第九条工程期限

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工程范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全部完工。

第十条中间交工

本工程项目范围内的_________工程,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交工。

第十一条双方联系制度及协作办法

_________。

第十二条关于工程保密办法

_________。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_________。

第十四条特殊条款

_________。

第十五条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办理交工验收款项结清后失效。

第十六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式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总承包方收执_________份;分包方收执_________份。

总承包方:_________分包方: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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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修订后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3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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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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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8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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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大事。学校是培养二十一世纪人才的摇篮,幼儿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幼儿园安全工作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安危、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幼儿安全工作,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是十分重要的。

一、规范管理,完善制度。

幼儿园安全组织机构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每学期学校都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责任落实到人。学校每学期还与部门负责人签订好《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实行领导承包,分片包干,做到不定期检查和随时检查相结合,并建立了安全考核奖惩细则及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做到了网络化,保证了我园安全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

二、加强领导,居安思危。

幼儿园领导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幼儿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幼儿园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园领导在安全工作上齐抓共管,严格执行园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布置下一月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并指定专人去检查落实安全工作。例如我园基础条件差,围墙栏杆时有腐蚀断裂、联合器有松动现象;园部分开关老化;教室的钢窗由于油灰老化,时有玻璃脱落等进行重点维修和及时更换,从而铲除了不安全隐患,避免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也是幼儿园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三、宣教结合,提高素质。

园领导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位置,逢会必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对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和文件都能做到及时传达,结合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措施,认真落实。例如:无锡市安全工作履职报告书、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的通知等等,结合文件不同的内容和要求,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场地、设施,用广播利用集体晨会时间,大小会议等,采用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和幼儿进行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尤其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园各项活动也强调安全,事前必先进行安全教育,例如:幼儿的外出活动、春游、田径运动会等都提出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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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最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及解读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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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河南省行政执法相关条例。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河南省行政执法的全文,供大家参考!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并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和受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布,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书面请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

(一)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可以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并转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一)在编在职;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如实记录,经申请人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执法事项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

行政执法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提出申辩而作出对其加重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一般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由本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执法实际确定并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生效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

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无法直接送达的,送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情况;

(八)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评查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案卷制作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及聘请的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予以配合。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六)暂扣行政执法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者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处理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未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

(四)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五)未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

(六)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

(七)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

(八)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九)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决定的;

(十)未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的;

(十一)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十二)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三)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不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执行情况的;

(十四)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未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

(五)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七)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八)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理,由本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决定;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暂扣或者收缴其《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涂改、转借《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同时废止。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最新解读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1993年12月,省人大会通过了《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该条例施行以来,对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许多新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与上述规定和要求相比,与行政执法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存在许多不尽一致和不相适应的地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总结我省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制定《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四十八条,主要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关于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从20xx年开始,省政府在全国率先提出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四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执法理念的创新、执法机制的完善、执法方式的优化和执法关系的和谐。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在总结我省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健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长效机制,完善服务型行政执法体系,加快构建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行政执法模式。为将这一成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二)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对当前行政执法实践中亟需规范的委托执法、联合执法、协助执法、行政执法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三是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执法人员问题,《条例》规定了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条件和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必经程序,并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四是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三)关于行政执法程序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具体部署。据此,《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此外,《条例》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启动、行政执法证据、听证、送达、期限等制度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行政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严密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必然要求。《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监督处理等作出了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此外,《条例》还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形式和内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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